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财税体制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财税体制下高等教育人才项目建议
高等教育人才项目是国家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近年来,中央财政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开展各类高等教育人才项目,为人才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一、现行政策及实施情况
主要通过建立国家重大人才项目投入保障机制,促进人才优先发展。
1.优先保证人才密集领域投入。近年来,中央财政落实国家教育、科技支出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卫生、文化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等有关要求,不断加大投入。据统计,2009-2013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人才密集领域的财政支出,从18569.32亿元增长到37910.35亿元,年均增长19.53%;占国家财政支出比例,从24.34%提高到27.04%,提高了2.7个百分点;占GDP的比例,从的5.45%提高到6.66%,提高了1.21个百分点。
2.保障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实施。国家人才发展规划部署的12项重大人才工程,是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重要核心项目,也是财政部落实国家人才发展规划的重要抓手。根据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部署,财政部按照政府主导、加大投入、优化结构、整合资源的原则,把重大人才工程作为预算安排的重中之重,予以重点保障。据统计,2011-2014年,中央财政直接安排国家重大人才工程资金累计已超过400亿元,包括“高校毕业生基础培养计划”311亿元、“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43亿元、“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16亿元、“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11亿元、“青年英才开发计划”6亿元、“文化名家工程”4亿元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2项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之外,各机构部门还组织开展了各自领域的人才项目、计划,形成了上下结合、整体推进的人才资源开发格局。但是在某些领域,特别是高层次人才领域,存在着统筹协调不够、定位交叉重复、资金效益不高等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会计制度下对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影响
摘要: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环境,唯有明确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影响力,才可以保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的高质量运行。在当前很多事业单位探索财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会计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出来,唯有对会计工作在新《政府会计制度》下所受的影响进行总结,才能够保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改革的顺利推进。因此,本文首先对当前事业单位在新《政府会计制度》下的变化情况进行了总结,并对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总结,制定了符合新《政府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工作改良策略。
关键词:新《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工作
引言
从新《政府会计制度》实施的实际情况来看,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可以在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影响下发生深刻变化,制定符合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会计工作改革策略,可以使新《政府会计制度》的突出优势得到进一步显现。
一、新《政府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主要影响
(一)新《政府会计制度》提升了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在新《政府会计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事业单位的财务核算工作将具备更高的规范性,事业单位将可以有效地实现会计标准体系的统一化构建,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得到相应的提升。与此同时,在新《政府会计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事业单位会对权责发生制具备更高水平的关注,使会计核算性质的工作具备更高的科学性,并提升盈亏计算相关工作的准确度。受到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影响,收入因素和费用因素受到了更高水平的关注,当期的会计事项也因此变得更加重要。在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影响之下,会计核算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将发生变化,会计工作的可靠度与全面性将因此提高。在新《政府会计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折旧摊销工作环境将发生深刻的变化,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可以在这一过程中得到更加有效的衔接,使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新《政府会计制度》促进了固定资产核算工作的改良。在新《政府会计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工作将发生深刻的变化,固定资产的价值将在这一过程中得到更加有效的确认。事业单位会根据新《政府会计制度》处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初始确认和再次确认的差异进行了总结,以此提高了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此外,在新《政府会计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固定资产支出信息会发生深刻的变化,固定资产价值评估的相关工作也将变得更加复杂。在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影响之下,事业单位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固定资产进行入账处理,在公允价值缺失的情况下,会在合同的引导下处理入账工作。此外,在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影响之下,固定资产的价值将会实现更加有效的评估,双基础核算模式也将在这一过程中得到更加成熟的构建。受到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影响,事业单位的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将出现更大程度的分析,会计核算系统会在这种情况下出现较大的变化,平行记账手段的突出价值可以得到更加充分的显现。在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影响下,现金收支业务将会成为预算会计核算的重要参考依据,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的信息来源也会在这一过程中发生变化。
财税制度发展中的公共财政
财税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石在于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的确立对于我国财税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本文拟就我国转型期和谐社会建设中公共财政与财税法律制度完善问题谈点基本认识。 一、公共财政是财税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石 财政法律制度是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国家经济生活中最直接的表现是政府收支规模。政府的收支范围反映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程度。公共财政作为矫正市场失灵的财政干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又强化了财政职能的公共性。由于市场是通过体制转换而建立,转型期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的转变将推动公共财政的构建。我国经济转型期有其自身特点,如财政职能界定不明,导致财政在支持经济发展方式上的收支结构和范围方面仍不尽合理,对经济社会发展构成体制性的约束。当然,所有问题的根源皆在于我国对公共财政的界定存在模糊性。 (一)公共财政与国家的职能 在西方财政理论的历史演进中,公共财政包括了法治、有限政府,以及对个体的平等关怀与尊重等宪政内容,也包含了公共品、公共选择等理论的扩展和延伸。在我国较长的时期内,对财政的基本界定是停留在“国家分配论”上,直至1998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才提出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设想。厘清公共财政理论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转型的起点。公共财政的关键是公共性,那么,何谓公共性呢?或者说公共性是否在理论上有一个确定的可量化的标准,且这种标准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呢?由于公共性本身即具有价值判断的属性,故对于公共性和公共财政只能从范围上进行界定。如有的学者就认为,财政的公共性决定其应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作为基本目标和工作重心,提供市场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辅之以公民权利平等、政治权力制衡为前提的规范性公共选择机制,形成具有公开性、透明度,事前决定可严格执行,并可进行有效的绩效评价和问责的现代预算制度。[1] 简言之,公共财政,即为取众人之财,为众人之用。目前,虽然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未能就公共财政的具体内涵和外延达成一致,但毋庸置疑,公共财政的概念本身就包含着对财政职能的范围界定,财政的公共性决定着财政职能的公共性。美国学者马斯格雷夫就认为,财政的基本职能应当是提供公共品,实现分配正义,实施宏观政策。[2]P22-37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财政收入的范围则体现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调节程度;从财政支出的角度看,财政支出的方向体现着国家对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是财政职能的具体化。换言之,财政的收与支应体现公共性之要求从财政收支安排即财政职能的角度探讨财政公共性的程度,也可以成为我们理解公共财政内容及其范围的一个有益尝试。财政职能决定着财政的规模,或者说是影响财政规模的重要因素,财政规模则反映了财政职能的实现程度。从理论上看,政府与市场之间同时存在着替代性与互补性,前者表现为政府职能逐渐收缩为提供公共服务,后者则体现了政府作为增进市场效率和矫正市场缺陷的工具而存在。[3] 财政规模的大小反映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随着经济和法治的发展,财政规模的变化体现着对政府与市场之间替代程度的呼应。这种替代本身就是一个演进的过程,对于财政职能的反映,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实然,其对应然的满足也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模式。 从国际组织对政府财政的统计口径来看,较宽的统计口径实际上为不发达国家的财政转型提供了一个参考的路径和模式。同时,即使在内容上予以限定,对各种收支类别的划分规范明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界定这些具体科目时也存在着诸多例外的情形。从影响财政规模的因素来看,财政规模与财政职能不是对理论上的呼应,而是更多地对经济生活的呼应。因此,笔者认为,并不存在一个国际公认标准可以准确地界定公共财政,公共财政作为理论上的概念,体现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目标和价值追求。作为演进中的制度,公共财政也曾经历了从国防、行政管理等守夜人职能到大量的政府投资、公共品的生产,再到以福利化为导向的社会保障特征。[4]因此,公共财政运行本身存在阶段性和程度上的区分,并无统一的标准。从公共财政与财政职能到之间的关联度看,对制度的检验,正向的作用效果可以从反向的经验事实进行验证。 (二)财税法律制度构建应当以公共财政为基石 财政是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作为国家的唯一经济来源,财政不仅是政府经济收入与支出的反映,更体现了经济资源在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分配,涉及到一国基本的政治决定过程。公共财政则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构建公共财政的要求也日益明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公共财政,既要求财政收支决策过程的民主与公开,又要求财政收支在于实现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公共财政的核心,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其本质要求是纳税人在国家经济活动中有权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监督。具体而言,公共财政具有以下特征: 1.法治性。所谓法治性是指财政收支活动要受法律法规约束。这种法治性主要体现在要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上,即财政的收支及管理活动,都要以法律法规或法律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规范。 2.公共性。要求财政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尤其对于财政支出,必须体现民生之需求,不可将有限的财政收入挪作他用。 3.公平性。在税收上,我国对不同所有制企业都要“一视同仁”,使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能够享受同样的税收政策,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使经济条件不同的纳税人能够享受不同的税收政策,实现税收的纵向公平。更重要的公平是,向社会提供的公共品和服务应当是公平公正的,以平等、非歧视和规范的制度和方式,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共品和服务,而不因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得纳税人在基本公共品的获得方面有所差异。#p#分页标题#e# 4.非营利性。所谓非营利性就是不以营利为目标,而是以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为准则。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其职责是以社会利益为目标,通过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活动,为市场有序运转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和物质基础。在公共财政四个特征中,法治性是联系着形式与实质的最重要特征。从形式上看,财政是一国政府得以生存的经济支柱,其经济来源是建立在对纳税人私有财产合法剥夺基础之上的,这种对公有领域和私有领域的划分,无疑应当取得利益受损方的认可,即实现公共财政形式上的主权在民,唯此,才能实现和维持国家行为的合法性。从实质上看,这种通过代议制形式确定下的对国家财政收支管理的决策,以及对财政决策执行的监督,可以最大限度地在源头上承认、保护和实现纳税人的权利。因此,公共财政的法治性,通过民主程序实现了对法律的尊重,使政府的财政行为不仅获得了合法性依据,并被纳入宪政的规范轨道。公共财政为各项具体财税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 从支出制度看,公共财政要求以公共需要定位财政支出。一般说来,财政支出是国家通过财政收入将集中起来的财政资金进行有计划的分配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财政职能的具体化,服务于政府职能。基于公共品理论的分析,既然市场无法有效提供,那么财政支出就是全部公共品(包括全部纯公共品和部分准公共品),只有满足公共需要的事务,财政才应提供资金支持。偏离公共品的政府财政分配行为本质上不能反映公民对公共品的偏好,不能被视作合法合宪的财政行为。因此,在财政支出方面,公共财政在形式上主要反映为人民对政府开支的权力制约和政府经济职能执行的协调和平衡。从收入制度看,公共财政要求以公共权力定位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是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能,满足公共服务要求的财政支出需要,依据一定的权力原则,通过国家筹措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总和,一般包括:税收、规费、国有资产收益、公债以及罚没等其他形式收入。国家获取财政收入凭借的是公权力,即由立法机关赋予公共部门代表公众行使的强制性的权力。这种强制性权力是在分散决策基础上集体选择的结果,用来解决分散决策难以解决的各种问题。 二、构建财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从财税法律制度的视角看,财政法定是财税法律制度的形式要素,着眼于财税的法律形式,保障财政民主的制度实现;财政健全是财税法律制度的功能目标,着眼于财政的安全稳健,确保财政运行不偏离安全稳健的目标;财政平等是财税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着眼于财政的公平合理,保障通过民主机制和法律程序制定的财税法符合正义公平;财政民主则是上述三者有机结合的制度保障,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在我国转型期,构建财税法律制度,必须重视财政民主、财政法定、财政平等、财政健全四个基本原则。 (一)财政民主原则 财政民主要求的是人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对重大财政事项拥有决定权,其直接的要求是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或议会等代议机关的同意才能付诸实施。财政民主是宪法人民主权理论在财税法领域的落实和体现,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则人民对于收取和支配资金,理应享有最后决定权。财政民主是现代财税法关注的核心,是整个财税法的立法基础,[5]P36-37如果排斥财政民主,拒绝人民对重大财政事项的参与决策,则与民主宪政的理念冲突无疑,而偏离了财政民主,偏离了人民对财政的决定权,无论怎样强调财政的公共性都是难以实现的。 财政民主有着诉求和目标。财政民主是社会民主法制的重要环节,财政民主的贯彻,其目标在于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由人民决定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是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权益的必然选择。财政不仅是经济运转的重要推进器,还是政治、文化活动活动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财税领域的财权分配、预算管理、财力平衡、税收征管、国债发行、财政监督等十分重要。从政治民主的角度看,应当由人民行使最后的决定权,对于公民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的保护也是至关重要的。充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权益的过程,就是充分发挥财政民主,保障人民对重大财政事项最后决定权的过程。 完善和推进财政民主制度,需要在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民主程序、民主监督等方面着力施为。具体要求:第一,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重大财政事项,从基本法律的制定到重大事项的决定,从政府财政权力的划分到人民财政权利的救济,都需要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第二,政府在职责权限范围之内行使财政权力时,也要注重人民的参与,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广泛采取听证会、专家讨论会等收集人民意见和建议。第三,重视民主程序,无论财政的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都要强调程序、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等各项权益。第四,强调公民对财政事项的民主监督,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申诉检举控告等各种方式,对重大财政事项行使监督权,保障公共财政用于公共事务、服务公共利益。 (二)财政法定原则 财政法定,是财政民主的具体体现,以财政民主为基础,它要求将一切财政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实现财政权利(权力)法定、财政义务法定、财政程序法定、财政责任法定,避免权力运用的任意性和随意性,保障公民对国家财政行为的可预见性。财政法定,首先是财政宪定,关键在于依法治税、依法理财。所谓财政宪定,就是将公民生存发展所依存的财产权利和国家履行职能所需的财政权力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且为保证国家财政权力服务于公民财产权利和其他自由权利,规范、限制或控制国家财政权力的行使。 依法治税、依法理财的前提在于,财税法律体系的健全,特别是财税领域应当有一大批支架性法律的制定。财政宪定,依法理财,通过公民财产权和征税的民主同意权监督政府财政收支服务于公共利益,服务于纳税人之所需,是在财税领域实现的法治保障。以法律形式体现的财税法律,制定程序更严谨,人民参与度更高,内容更规范和稳健,体现民主意志,体现稳定性,容易为纳税人所遵从,并且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法律规范对行政权力或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符合科学发展的财税法治,应当是公权力被有效规制的财税法治。既需要在理念上确立公民基本权利本位,更需要在制度上切实保障这种理念之实现,而这种制度的选择只能是财政立宪,其规范形式应尽可能是财税法律。在当前的财税法制建设中,推进财政立宪,应以《财政基本法》、《税法通则》为突破口,完善财税领域宪法性法律的制定,从而解决财产权利与财政权力的边界,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划分和财力平衡以及公民财政知情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的保障等问题。继续提升财税法律规范的刚性,及时提升收费、国债、国有资产、转移支付、社会保障、财政监督和具体税种的立法层次,将大量的财税行政法规,根据立法和执法实践,适时制定法律。#p#分页标题#e# (三)财政平等原则 财政平等,是确保财政符合正义公平的法律理念,是确保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法则。财政平等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在制度上体现为平等对待。财政平等也可以理解为财政公平,既包括形式公平,又包括实质公平;既体现在财政收入领域,也体现在财政支出领域;同时,还表现为中央和地方财力的平衡与协调。公平正义是推进财税法治的重要依据和有效准则。坚持公平正义,就必须给每个纳税人公平的机会,让每个纳税人都有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同时必须协调各方的利益,使公民与国家、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中央与地方等利益群体的法定权利(权力)平等受到保护,将宪法平等权在财政领域获得充分的尊重和实施。目前,在我国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社会背景下,财政平等的确立和有效发挥作用,有助于将社会的矛盾控制在人民心理承受能力以内,并创造一种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从而保障最低人权,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财政平等,就是在财政经济的源头上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财产权的平等保护,量能课税、实现税负公平,以公共财政实现全体公民获取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对弱势群体进行财政倾斜,通过转移支付支持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等政策措施,正是公平正义在财税领域的直接体现。 坚持财政平等:一是应该在财力平衡上进行突破,通过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实现中央地方财力与事权的平衡与协调,确保不同区域的公民都能够平等地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务,在地区间财政关系方面保障最低限度的财政均衡,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二是推进实质公平。在财政支出方面,调整财政支出的比例,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法规,加大对农村、弱势群体、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支出和财政投资力度,实现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相对均衡度;在税收方面,根据纳税人税负能力的大小设计税制,体现量能课税,并根据受益关联程度推进税费改革。例如个人所得税逐步实行综合所得征税,从而实现税负公平;再如从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出发,坚持以产业优惠为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实现环境公平;在社会阶层财政关系和基本人权保护方面,保障机会平等和无制度性歧视。 (四)财政健全原则 财政健全本质上是财政民主和财政法定的延伸,财政健全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安全稳健,核心则在于财政风险的防控。财政风险的防控,主要体现在财政收支结构的合理组合、财政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财政违法行为的救济与追责等方面。财政风险的防控,既有积极的防控,设定合理的尺度,设定保障决策科学的程序与规则;又有消极的防控,如设立禁止性的标准,明确违规的责任与惩罚等。只有安全稳健的财政运行,才能实现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增长,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才能保障充足的财政资金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投入,提供保障公民权利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赤字高筑,财政运行不稳,必然导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和谐,也容易导致各类市场主体无法准确把握经济信息和发展形势,难以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财政民主和法治的缺失,严重的还会引发财政危机,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近年来,我国财政赤字规模越发扩大,如果将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债务、国有企业的债务、社会保障费用的缺口、银行的不良资产等隐性负债纳入进来,我国财政风险已经达到相当惊人的程度。而令人担忧的是,我国的国债、收费、财政转移支付领域,几乎都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财政监督法律的缺失使得财政风险的防控面临法律依据缺乏,甚至会陷入财政违法案件中的追究责任和补偿救济机制都无法解决的困境。 财政运行应当是经常性收支平衡、财政赤字水平合理可控、公债和收费用于特定目的并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财政运行获得有效监督和究责救济顺畅有序的状态。因此,当前应当抓紧修订预算法,制定国债法,使国债发行规模和结构得以法律控制,强化预算监督。 三、我国财税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向 财税法治是建立在完备的财税法律体系基础上。法治是财政的基本表现形式,是财政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财税法律内容的协调,重在建立健全涵盖财政收支平衡、财政预算、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监督在内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调,在于建立一个税制结构优化、税负合理、征管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财税法律形式的协调,关键在于对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理组合与科学搭配。无疑,财税法律制度的完善,要依靠先进的财税法理念和制度创新,财税法改革与实践的广泛推行。 (一)完备的财税法律制度 完备的财税法律体系是实现财税法治的基本前提。应当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税法制进程加快,一大批财税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运而生,初步形成了财税实体法和财税程序法为构成的财税法律体。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财税基本性法律缺失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具体表现在: 1.财税法律体系不健全。财政基本法主要涉及财政法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权力分配、政府间财政关系、收支形式与重要收支制度、财政平衡、预算制度、监督制度等。我国宪法缺乏对财政制度系统的规定,为保证财税法律的统一实施,制定财政基本法是最佳选择。我国虽然制定了《预算法》,但是其刚性不足、预算形式不科学、部门预算与专项预算不协调、预算科目不合理等问题突出。在财政收入法中,除了税法具有相当的规模之外,国债、费用等领域,尚且没明确的法律来规范。从财税法治的角度看,获取财政收入是公权力最容易侵犯公民财产权利领域。财政支出法涉及财政转移支付、财政采购、财政投融资等内容,我国目前除了《政府采购法》之外,其余领域都明显缺乏法律的深度调整,财政权力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财政收入法主要包括税收实体法、国债法、行政收费法和特别财产收益法等。财政监督法是对财政违法行为追究责任和财政侵权行为进行救济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障纳税人民主权利的重要环节,但是我国除了《审计法》之外,财政监督法律并不完备。#p#分页标题#e# 2.地方财税立法权的缺失,主要是税收立法权的缺失。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税收立法权基本都由中央行使,地方除了享有屠宰税、筵席税等立法权外,没有更多的立法权力,而多数省(区治区、直辖市)实际上并没有征收上述两个税。可见,地方仅有的税收立法权也未尽其用,这反映了我国财税体制的不完善,税制的滞后和税收规模与结构的不合理。从调动地方积极性,增强地方政府有效管理,推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赋予地方一定的财税立法权,也能够有效地遏制地方政府违反法律法规寻求不正常的法律突破。地方税制改革应当以提高财力配置的有效性,增加地方财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改进管理体制,统筹税权划分、非税收入改革、预算改革等,确定合理的地方财政收入规模和结构。 3.税收实体法的结构与税种设计不协调。总体上说,应当通过权衡税制改革的目标,协调税收实体法的作用,在合理设置税种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的简化。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来,税制结构在趋于合理和简化的同时,税种重复、交叉、缺位的现象仍然存在。例如,社会保障税、环保税的缺失;有些特定的税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经逐渐失去存在的意义;税种之间的比例也不尽合理,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失衡。税制结构的优化,需要合并重复设置的税种;需要调整性质相近征收交叉的税种,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与资源税和房地产税的交叉,烟叶税与消费税的交叉;需要调整特定目的税,例如具有特殊所得性质的土地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整合等。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的调整,不能简单地通过存量此消彼长去实现,而应该从总体税负调整的角度出发,通过增量安排,辅以非税收入转入税收收入等综合考量。 完善的财税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具有完整的内容结构的有机整体,形成一个以财政基本法为统领的,以财税实体法和财税程序法为骨干的,包括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财政管理法、财政监督法等内容的,各组成部分层次分明、结构完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从规范内容上看,财税法律应当着力明确授权性规范、完善行为规范、健全法律责任等,规范财政主体的组织机构、权力职责,设定相应的行为规范,促进财税法律内容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财税法律制度形式的协调发展 财税法律形式的协调,关键在于对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财税法律渊源形式的合理组合与科学搭配。当前我国财税法律制度形式协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财税法律偏少,也就是财税法律体系效力层级低下,因此,需要强化财政法定主义。财税法律制度涉及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义务,财政法定是实现财税法律制度以人为本的必然途径。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强调对纳税人的尊重,对人权特别是纳税人基本生存权的保障。纳税人、用税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对国家财政权力与纳税人财产权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现着对纳税人基本生存权利的保障,也蕴含着对纳税人公平正义的追求。财政法定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财税法领域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各国在财税立法中恪守财政法定原则,根本原因在于财政密切关系着纳税人的财产权益,税收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一种合法侵犯,如果由行政机关来决定,很容易导致侵犯纳税人、用税人权利。出于对纳税人的权益的尊重和保障,由人民的代表机关来决定财税制度的设计当然具有合法性,更为普通民众所接受。归根结底,财税法律制定的权力应当归属于纳税人全体,在代议制民主和现代法治语境下,也就是财税立法权应由代表纳税人全体的立法机关来行使。财税领域的每一个制度,都关系千家万户的经济利益,都涉及各种主体的利益诉求,只有法律的形式,才能更充分、有效地保障以人为本的理念。财税法律制度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实就是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的全面考虑与充分协调。从总体上讲,法本身就是调整利益关系,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的规范;而利益协调的基础和核心,恰恰就是制度的协调。确立一种制度,最有效和最权威的方式,就是立法,在所有的立法中,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又最为严谨、权威。因此,实现制度协调并进而实现利益协调的最好方式,就是通过法律确立相应的制度,调整规范相应的社会关系。从财税领域来说,协调多方利益更是其基本特征,财税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为利益协调提供合适的平台,为实现多方利益的充分博弈提供条件,从而将多数人的利益反映到制度和规则的设计中,并且充分考虑和不损害少数人利益。没有利益协调,也就难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立法通过确定利益主体的范围、分配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确立一系列的原则和制度来协调利益关系。[6]法律作为一种定型的社会规范和准则体系在诸种社会利益调控机制中具有独特的优势,也能更有效地实现财税领域各主体利益之间的全面协调。 法律制度的构建就是要求法律规范设定具有可预期性与稳定性。财税法律制度建构,对可预期性和稳定性的诉求更为明显且迫切。社会经济主体需要稳定而明确的财税法律制度,从而合适地安排经济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公民也依赖于稳定而明确的财税法律制度,从而实现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另一种方式的保障。财税法律制度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价值,就在于防范国家权力的任意行使,维护和保障公民在市民社会生活中的经济自由。充分实现财税法律制度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最好的形式无疑是法律。因为,财税法律的制定程序更为严谨,规定的内容更为基础,对纳税人财产权利和社会经济主体经济自治的保护也就更为充分和有效。 对财政法定主义的强调,在于财政法定主义自身的重要意义。财政法定,首先并不是作为一种先验的政治理念或法律原则而提出来的,而是人类宪政民主政治运动的一项现实诉求。不过,随着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演进,财政法定性逐渐变成了在当代各国的财税立法实践中一项不断完善的民主政治原则。财政法定主义,尤其表现在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追求上。 #p#分页标题#e# 财政法定理念,最早就体现为17和18世纪西方“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的同意不纳税”这一朴素的追求,长期的发展才逐步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英国通过《大宪章》、《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等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确定了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美国的宪政民主,更是围绕限制政府税收权展开;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更是在第14条明确了“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民主政治建设的历程,总与财政制度特别是税收制度的变革紧密关联,正因为如此,我国《立法法》才将财政法定确立为一项重要原则。《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而第8条第8项则将税收方面的基本制度列入只能制定法律的范围。在财税领域坚持法定原则,不仅仅是现实的一种需要,也是《立法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实施。 从税收立法的角度看,有必要对现有的非法律位阶的税种法(行政法规)进行修改,然后经过施行实践的检验,通过适当的立法程序将之上升为法律。现行有待上升为法律的税种法主要集中在流转税种,包括增值税条例、消费税条例、营业税条例。相关条例的修订,虽然未直接完成法定原则的形式要求,但这种层面上的修订不仅回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为将来由条例上升为法律奠定了基础。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对税收———财政收入的主体部分通过法律形式规范,既是法定原则的形式要求,也是最大程度的体现民意,反映民智和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客观要求。
如何推进税务体制改革与企业发展融合
摘要: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税务体制也迎来了诸多改革,对我国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同时企业也面临更多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各个企业就应该积极探索税务体制改革与自身发展之间的有效融合,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本文先阐述了税务体制改革活动对于我国企业发展的具体影响,接着从融入精细化财务管理理念、推动纳税筹划的创新、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模式等三个方面,探索了两者融合的有效策略,最后还探究了两者融合的保障对策。
关键词:税务体制;税务改革;企业发展;纳税筹划
我国在多年发展过程中一直在贯彻供给侧改革工作,而税务体制改革也是重要部分之一。在税务体制改革活动进行过程中,我国各个地区也开始着手进行书屋政策与制度的调整与优化,改变了我国税务体系的整体格局,比如形成了金税三期系统等。对于企业来说,在后续发展过程中也应该充分关注税务体制改革的内容,并基于此制定相应的战略发展规划,才能够在税务体制改革过程中较好适应改革内容,在复杂多变的行业市场环境中取得较好的竞争优势地位。下面也以此为切入点,谈一谈税务体制改革与企业发展的融合策略。[1]
一、税务体制改革对企业发展的具体影响
(一)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税务体制改革对于企业财务管理体系产生了较多影响,要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针对财务管理体系进行相应的优化与改善。一方面,税务体制改革显著降低了企业更新设备的成本,使得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的时候可以的享受增值税抵扣优惠。与此同时,税务体制改革也可以较好降低建筑行业领域工程分包活动中存在重复交税情况,较好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对于其他行业来说,税务体制改革在短时间内有可能增加税负压力,但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税负压力还是会显著降低的。另一方面,税务体制改革也给企业发展带来了较多负面影响,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体系能够顺应改革内容进行针对性的优化与调整,才能够给企业长远发展带来较好的支持。但当前我国很多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更新优化速度较慢,同时企业也缺乏高素质财务管理人才,最终导致企业财务管理体系与税务体制改革处于显著割裂状态。[2]
(二)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财税文化建设思考
一、挖“意义”认识财税文化建设
(一)加强引导,提高认识,把财税文化建设摆在单位自建的重要位置
财税文化是财税生存和发展的“元气”,是财税核心竞争力的活力之根和动力之源,成熟的财税文化可以解决现行体制解决不了的其他问题。人本文化——创新文化——团队文化是构成财税三足鼎立的财税文化基石,而创新文化应是财税文化的精髓。我们应在牢固树立“人民财税为人民”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把“培养高素质的干部,提供快捷高效的纳税服务,打造一流的团队”作为财税发展目标,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信息化建设为龙头,铸造财税核心竞争力,积聚财税永续发展的动力源,把“回报纳税人,造福全社会”作为财税使命,鞭策财税干部职工以积极进取的思维实现自己的崇高理想。
(二)体制创新,科技兴税,营造财税核心竞争力
财税系统应把激发财税干部树立创新、创优、创业的“三创”意识,作为促进财税事业科学发展、全面发展的重要抓手,对工作亮点工程实施方案进行修订,旨在提高财税核心竞争,让勇者皆能尽其力、智者都能尽其谋。
(三)能注重人力资源开发,培育学习型团队
富有创新精神和创造力的人才是团队的核心战略资源。财税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及其综合素质的竞争。我们应当注重人力资源开发,培育学习型团队。
论如何推进税务体制改革与企业发展
摘要: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税务体制也迎来了诸多改革,对我国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同时企业也面临更多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各个企业就应该积极探索税务体制改革与自身发展之间的有效融合,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本文先阐述了税务体制改革活动对于我国企业发展的具体影响,接着从融入精细化财务管理理念、推动纳税筹划的创新、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模式等三个方面,探索了两者融合的有效策略,最后还探究了两者融合的保障对策。
关键词:税务体制;税务改革;企业发展;纳税筹划
我国在多年发展过程中一直在贯彻供给侧改革工作,而税务体制改革也是重要部分之一。在税务体制改革活动进行过程中,我国各个地区也开始着手进行书屋政策与制度的调整与优化,改变了我国税务体系的整体格局,比如形成了金税三期系统等。对于企业来说,在后续发展过程中也应该充分关注税务体制改革的内容,并基于此制定相应的战略发展规划,才能够在税务体制改革过程中较好适应改革内容,在复杂多变的行业市场环境中取得较好的竞争优势地位。下面也以此为切入点,谈一谈税务体制改革与企业发展的融合策略。
一、税务体制改革对企业发展的具体影响
(一)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税务体制改革对于企业财务管理体系产生了较多影响,要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针对财务管理体系进行相应的优化与改善。一方面,税务体制改革显著降低了企业更新设备的成本,使得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的时候可以的享受增值税抵扣优惠。与此同时,税务体制改革也可以较好降低建筑行业领域工程分包活动中存在重复交税情况,较好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对于其他行业来说,税务体制改革在短时间内有可能增加税负压力,但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税负压力还是会显著降低的。另一方面,税务体制改革也给企业发展带来了较多负面影响,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体系能够顺应改革内容进行针对性的优化与调整,才能够给企业长远发展带来较好的支持。但当前我国很多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更新优化速度较慢,同时企业也缺乏高素质财务管理人才,最终导致企业财务管理体系与税务体制改革处于显著割裂状态。[2]
(二)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出版企业发展财税政策研究
摘要:
文章简述了出版企业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后的发展现状,在认真研究财税政策对出版企业的扶持和鼓励的基础上,分析了新常态下出版企业面临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并提出了财税政策扶持的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
新常态;出版企业;财税政策
近几年来,在国家文化体制改革的大潮下,出版单位纷纷转企改制,成为出版企业。出版企业主要包括图书出版企业、音像出版企业、报刊出版企业、新华书店企业、印刷企业、印刷物资供应企业。转企以后,这些企业在国家的利好政策下快速成长,文化精品不断涌现,有力地促进了文化产业和市场的发展,为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做出了巨大贡献。本文在对新常态下出版企业面临的发展环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出版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新常态下我国出版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机遇
经济转轨期间财政改革思考
一、经济转轨时期财政状况困难的原因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1954年财税改革的不彻底性制约着国家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既得利益的照顾,在某种程度上使改革流于形式。(1)在税制改革方面,采取了诸种旨在减轻企业税负的措施。(2)在分税制改革方面,基数的核定、税种的划分和收人分配比例等,几乎均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前提。(3)在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方面,实行税制分流、税后还贷以及“两则”的同时,亦采取了一些变通性办法照顾国有企业现状。以上表现说明,这次财税改革对各方面既得利益的照顾,已到了相当充分的地步。间题在于,照顾既得利益实质就是让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继续在改革中充当“让利者”的角色。只要财税改革不能完全跳出以往“花钱买改革”的模式,其效果就要打折扣。而且,如果在实践中把握不好照顾既得利益的“量限”,甚或出于局部利益的考虑而人为地加以扩大,便会在某种程度上使改革流于形式。 2.改革内容不能一次到位,短期内效果不明显,有引发旧体制弊端复归的可能性。财税改革所牵涉的各方面内容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缺少任何一个方面或任何一个方面不按规范化的要求去操作,都会降低改革的整体效果。只要改革的效果不明显,新体制运行中所出现的困难,便可能诱使人们习惯性地操用旧办法来处理新间题。 3.对财政需求间题的考虑,在相当程度上牵制了对重构财政运行机制的注意力。1994年的财税改革,是在国家财政持续困难并且陷入异常窘迫境地的背景下推出的。这就使得它在许多间题的处理上,不能不把财政的需求放在重要位置来考虑,以不减少财政收入或使财政收入略增长为前提。也正因为如此,这些财税改革的回旋余地很小。受回旋余地狭小的牵制,着眼于重构财政运行机制的改革方案在相当程度上打了折扣,从而降低了这次财税改革的效果。①。 第二种观点认为,财政如此困难,就财政本身而言,有三个原因:(l)财政收入增长相对缓慢,各个的增幅起伏较大。1979年一1992年,按现价计算的GNP年均增长14.6%,国内财政收入年均增长9.4%.(2)财政支出规模刚性增长,支出结构僵化,调节弹性很小。支出结构变化的特点是固定资产投资支出比重急剧下降,1978年为45.9炜,1992年为22.5%;非投资性支出中,文科卫支出、行政管理费以及自1986年列收列支的价格补贴是上升趋势,而国防费所占比重是下降趋势,1978年为15%,1992年为8.6%。(3)债务依存度不高,但90年代初面临的还债高峰,加剧了当前的财政困难。我国80年代的国债偿还期不断缩短,使还本付息密集在9。年代初,虽然加大了发行额并推迟企业和机关团体所持债务的偿还期,还本付息支出仍然加大,减少了当年的债务净收入。② 第三种观点认为,转轨时期财政困难,主要是非制度性因素和制度性因素造成的。 1.非制度性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几点:(l)人口状况不佳迫使财政支出规模快速膨胀。(2)工业化推进要求财政支出保持膨胀状态。(3)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的条件下推进转轨势必导致财政收支互不对称格局。(4)区域发展不平衡迫使财政在收入不足的条件下仍要承担平衡职责。 2.体制因素总体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几点:(l)国民收入分配政策与财政收入政策的矛盾。转轨时期中国总体上说实行了相对分散的国民收入分配政策。但为了保证财政职能的正常履行,财政收入占GNP比重理应相对提高,税收政策应保持从紧状态。很显然,两者呈非对称格局,两相挤压,财政收入集中率快速下滑,中央财政靠借债度日,个人收入、企业(含外资)收入、预算外收入则不断增加.(2)快速推进工业化政策与财政支出适度从紧政策的矛盾。(3)全面高速增长型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与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矛盾。(4)分权性的体制改革与强化中央权威性的财政体制改革的矛盾。(5)财源分布相对分散与税收征管不严的矛盾。⑧ 第四种观点认为,经济转轨时期中影响财政规模的特殊因素有:(l)政府职能范围存在模糊区间。在转轨过程中,政府在市场配置与政府的交界处附近,始终存在着政府职能范围的模糊区间。这是一个产生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经济空间.(2)体制磨擦。体制改革说到底是一种制度的重新安排。新体制建立不会立即达到设计目标,旧体制影响也不会一下子消失,在转型过程中,新旧财税体制会经常发生磨擦和碰撞,造成财政收入流失,形成“政策陷井”,使财政扩张或收缩财政规模的政策努力归于失败。(3)政府的价值取向偏好。在我国则是市场机制对传统管制经济的全面渗透,政府要从管得过宽尽深的经济中退出来;政府在退出范围、退出速度以及采用何种调控手段等方面的价值取向偏好,会直接影响财政规模的大小及变化。(4)宏观调控的特殊性。在转型时期,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信号不完备等原因,使得法律手段调节和间接的经济手段调节乏力,政府还必须适当地采用直接的经济调节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来完成宏观调控任务。宏观调控的这种特殊性,会形成财政规模的收缩刚性的内在的膨胀力量。(5)经济结构和财政结构的变化。改革开放使非国有经济成为新的增长点,但财政的财源基础却仍然固着在国有经济上面。这种错位是造成财政收入不能随经济发展而同步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④ 第五种观点,分税制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 1.有同志认为分税制目前存在一些新的矛盾:一是仍然沿用“基数法”确定税收返还的数额,很容易出现“鞭打快牛”和因自然的、历史原因所造成的“苦乐不均"问题。二是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化的滞后,影响分税制效果的发挥。三是支出责任尚待明晰。现行分税制改革,在事权划分方面没有明确,财权和财力的划分就失去参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这一分税制的基本准则就难以正确体现。③ 2.有同志认为,在中央与地方如何分税问题上还有不少间题需要研究。原则上讲,那些税源宽广、对宏观经济运行影响较大的税种应作为中央税种,那些税源分散,与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税种应作为地方税种。但现行的财政体制在开税问题上并未能很好地贯彻这一原则.这至少可以从以下两点得到说明:一是将公司(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隶属关系不同划分为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这可以说是我国特有的做法。二是将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种。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具有极为广阔的发展前景,它在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方面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将这样一个具有较强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税种划为地方税种,不能说不是一种失误。⑧#p#分页标题#e# 二、经济转轨时期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似有务夕年针对以上财政困难原因的分析,理论界不少有识之士提出了许多很有价值的缓解财政困难、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主要观点有: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市场经济要求对财政体制进行深入改革,使其具有市场特征.财政体制的这种市场化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l)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实行三大分离。第一,实行公共财政收支与国有制经济收支分离;第二,实行日常性财政收支与基础设施建设性财政收支分开;第三,实行中央财政收支与地方财政收支的分离。 (2)财政工具市场化.首先,财政工具的市场化要求更好地发挥财政信用的作用,其次,财政工具市场化要求税制从根本上满足公平税赋的要求;再次,财政工具市场化还要求财政补贴有利于弥补市场不足并加速市场调节;最后,财政工具市场化还要求财政支出必须服从于市场供求关系的需要. (3)财政调节对象及其自身目标市场化。财政调节对象要由计划化转向市场化,就必须实现由过去直接调节各经济主体的具体活动转向调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财政自身和目标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也应由过去追求自身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平衡转向迫求以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为立足点的财政的非平衡。 (4)财政利益关系市场化。财政利益关系市场化的过程,就是财政调节收入分配市场化的过程,即财政收入分配的调节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直接确定各经济主体收入而转向调节市场经济的分配结果。⑦ 第二种观点认为,针对经济转轨中影响财政规模的因素,提出了确定及调整财政规模的原则。 (1)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所谓相适应,从静态上看,一是征收适度,不破坏微观经济基础,不伤及财源;二是财政分配不因过分强调社会公平而牺牲发展和效率。从动态上看则是指财政规模的扩张速度与经济发展速度之间要保持适当的弹性,财政规模的调整不会造成经济的震荡,而是有利于其稳定健康发展。 (2)与政府职能转换相适应。与政府职能转换相适应,就是指财政规模的大小,既能保证政府保留职能的实现,又能满足新职能培育生长的需要,同时还要起到对在转型后即需放弃的旧职能的限制作用—在政府职能存在“双轨”的情况下,不能平均分配集中性财力。 (3)法制化、规范化。必须建立健全征管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执法,截断非规范化和非法的分配渠道,使税收、国有资产收益成为财政收入的唯一渠道。在支出方面,要充分发挥《预算法》的效力,硬化预算约束。特别要控制赤字规模。 (4)财政结构均衡化。要想保持转轨型时期财政规模的适当和相对稳定,必须科学调整财政结构,逐步实现财政结构的均衡化。⑧ 第三种观点认为,如何使财政政策有效调控市场,必须使财政政策调控主体的作用、财政政策调控实现的载体和财政政策手段、符合市场化的要求。 (1)财政政策主体的作用。财政政策主体是政府.在财政政策调控市场化实现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应限于在政策的选择、制定、颁布和对执行予以监督.而不能通过上级对下级的行政命令和下级对上级绝对的行政性服从来参与政策的具体执行和实现。 (2)财政政策调控实现的载体。财政政策调控市场化的载体应是联结政府和众多的微观主体的市场.依据能够反映总量供求关系,微观主体间的横向经济往来及产业结构性关联的指导性计划和多种市场信号来实现调控过程,而不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以行政等级形式的政府机关纵向直接控制微观主体行为。 (3)财政政策手段。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各种经济杠杆,如税种、税率、投资、补贴、公债等。以此来引导微观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使财政政策调控的实现过程具有更高的效率.⑨ 第四种观点认为,缓解黔政紧运行势态应采取以下对策:(1)统一预算•应把除企业留利以外的各种预算外资金统一归入预算内调拨使用.(2)明确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边界.一要确立清晰的法律和行政规则,二要破除权力分配和资金分配环环相扣观念。省以下政府财政今后应退出竞争性领域,让国有银行独立承担政府向竞争性领域投资的职责,而且投资本身应更多地倾向于经济调节,而非力争最大燕利。(3)调整支出结构。我国支出结构的调应以加大财政公共产品供给和强化财政宏观经济调节功能为原则。今后财政支出应向基础设施建设和其它燕利率低以至无燕利的公共行业倾斜,同时加大个人间转移支付支出。(4)调整财政收入结构。(5)充分运用国债手段.关键在于要做到规模适度,加强管理,其中包括优化发行方式,调整期限结构和利率结构,搞好国债的有偿使用,提高国债使用效益,建立国债偿还基金,保证国侦如期偿还等。(6)发展财政投融资。当务之急是要改变财政投融资资金的分散状况,编制财政投融资预算,统一协调,加强管理。(7)加快住房制度改革。。 第五种观点,对完善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提出以下建议: 1.有同志认为,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应加快向单一分税制过渡。其步骤有: 第一,将现行的逐级“递增上交”(县对市地、‘市地对省、省对中央)和逐级“补助递减”(中央对省、省对地市、地市对县)改为以1993年为基期年的“定额上交”和“定额补助”,停止“递增”“递减”,同以]993年为基期年的税收返还基数相对应,改变从中央向下逐级拿“双重增量”的分配格局,避开新老体制摩擦。 第二,加快各级政府机构改革的步伐,同时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划定各级政府和事权范围,按照划定的事权范围,合理分割财权。首先,要科学界定政府在经济方而的事权.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政府在经济方面的事权应按照“两权分离”、“政企分开”的原则、实现政府职能的转换.把政府在经济方面的事权集中在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方面,同时承担起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建设任务。其次,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事权,分割财权。#p#分页标题#e# 第三,在事权明晰的基础上,按因素法逐级核定财政支出基数,为建立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奠定基础。。 2.有同志认为,从长远看,应实行彻底的分税制。可以考虑两种思路,一是将增值税变为地方税种,二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分别征收增值税。中央征收选择性的增值税,即只对经济发展与少、民生活影响较大的少数商品与劳务征税,其他商品与劳务则由地方征税;或中央主要在产制环节征收,地方在流通环节征收。另外,从长期发展看,无论是公司(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都应主要由中央政府征收,至于地主政府要不要征收公司或个人所得税,那是地方政府自己的事情。 3.有一种观点认为,从今后继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角度来看、分税制只宜作为一种阶段性的财政改革措施。要真正解决财权与事权不统一的矛盾,必须建立起自负盈亏的财政体制,今后可以考虑从分税制向两级预算体制过渡。两级预算体制就是中央和地方分别实行财政预算,中央财政预算收支由中央政府统筹安排.这样不仅可以使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做到自负盈亏,分别统一各自的财权和事权;而且可以改善和加强利用财政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力度。在两级预算体制下,利用财政收支手段对供求总量的调节和利用转移支付手段对经济结构的调节,都是菜用经济办法进行,可防止和避免主观随意性,调节行为更为规范,调节效果更为有效。 4.有一种观点认为,解决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是建立分级财政体制关键。认为划分地方的事权并不难,应将主要的部分划清楚。例如先将基础设施建设、基础教育、卫生防疫福利救济、文化事业和行政管理、公安司法这几个方面先确立下来,同时,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协商制定每一年度的具体事权内容和毋度。凡是中央认可的地方事权,符合每年度的进度要求的,地方按体制得到的收入不足,中央保证给予部分甚至全部的支持。同是,要进一步研究在地方税体系中,征什么税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地方有可靠的、并且不断增长的主体税种,分税体制才能基本稳定下来。可以考虑将城市建设维持税从附加改为正式税种,从增殖税中划分出来,纳入流转税体系,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