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体制范例

财税体制

财税体制范文1

一、现行政策及实施情况

主要通过建立国家重大人才项目投入保障机制,促进人才优先发展。

1.优先保证人才密集领域投入。近年来,中央财政落实国家教育、科技支出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卫生、文化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等有关要求,不断加大投入。据统计,2009-2013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人才密集领域的财政支出,从18569.32亿元增长到37910.35亿元,年均增长19.53%;占国家财政支出比例,从24.34%提高到27.04%,提高了2.7个百分点;占GDP的比例,从的5.45%提高到6.66%,提高了1.21个百分点。

2.保障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实施。国家人才发展规划部署的12项重大人才工程,是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重要核心项目,也是财政部落实国家人才发展规划的重要抓手。根据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部署,财政部按照政府主导、加大投入、优化结构、整合资源的原则,把重大人才工程作为预算安排的重中之重,予以重点保障。据统计,2011-2014年,中央财政直接安排国家重大人才工程资金累计已超过400亿元,包括“高校毕业生基础培养计划”311亿元、“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43亿元、“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16亿元、“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11亿元、“青年英才开发计划”6亿元、“文化名家工程”4亿元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2项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之外,各机构部门还组织开展了各自领域的人才项目、计划,形成了上下结合、整体推进的人才资源开发格局。但是在某些领域,特别是高层次人才领域,存在着统筹协调不够、定位交叉重复、资金效益不高等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1.部分人才项目定位交叉重复。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百千万人才工程”,都针对能引领和支撑国家重大科技、关键领域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高层次中青年领军人才;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国家扶贫办“雨露计划”,都开展农民培训工作。特别在人才密集的教育、科研领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计划”、“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新世纪优秀人才”、“长江学者计划”等人才项目众多,很难分清每个人才项目的异同和特点。

2.项目之间缺乏信息沟通,重叠加冠。由于各个人才项目之间缺乏信息沟通和交流,同一个人才可以从不同学科、不同部门的渠道申报多个人才项目,得到多个项目的经费支持,多头申报、重叠加冠、重复资助现象突出。如自然科学领域年轻拔尖人才,可能同时成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百千万人才工程”、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组部“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支持对象。

3.人才项目的层次不清。各级各类人才项目中,第一层级应该是国家统一部署的“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文化名家工程”、“高素质教育人才培养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然后是各部门组织开展的人才项目;与此相适应,对不同层次人才的资助标准以及其享受的荣誉、待遇等应有所区别,以体现部级人才项目的统领性、权威性。但目前有些情况相反,如部级“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对于自然科学领域入选者的资助标准是180万元,而自然科学基金委“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资助对象,标准可以达到400万元。

三、有关政策建议

1.对现有人才项目进行统计摸底。建议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对现有各类人才项目的目标任务、支持对象、实施时间、保障措施、取得成效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家底”。在此基础上,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打破部门界限,合理布局人才项目,对部分定位不清、重复交叉的项目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

2.建立规范的人才项目支持标准体系。根据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优化整合后的中央人才项目目录,财政部做好各类人才项目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规范各类人才项目经费支持强度,制定分层次、分领域的资助标准体系.

财税体制范文2

[关键词]财政税收管理体制;问题;对策

引言

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其是划分我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税收管理权限的管理制度[1]。由根本上分析,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是保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间税权关系的管理机制[2]。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今天,原本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也显现出了其不足之处。由此可见,我国需要对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进行优化。为推动我国经济稳定、健康发展,需要对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进行完善并将其充分落实。只有保证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与时展趋势相符,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价值,推动经济稳定发展。

1财政税收制度发展中的问题

依据我国税收改革现状,可以发现我国财政税收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仍需要不断的改革、完善。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同时,社会结构也在逐渐调整。因此,在对财政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时,仍存在一些问题。

1.1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受限

中央政府是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目标规划、规定的中心,而地方政府则依据中央规定进行财政税收管理、落实相关规划及制度[3]。地方政府要在规定时间想中央报告目前当地税收情况。此种集权管理方式仍存在措施性问题,致使一些分税制度不能充分落实。此外,财政管理制度优化措施、收入分配制度并不能出现平均的情况,因此地方财政收入并不能实现合理分配。除此之外,地方财政收入并不能进行合理分配,如此将对地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医学资产收入没有纳入财政税收范畴中,导致财政税收收入征纳范围不够晚上。可见,财政管理体系仍存在管理方面的问题。

1.2财务核预算信息不完全真实

目前,财务税收管理工作中仍存在偷税、逃税、漏税情况,如此将直接影响我国财政税收收入。另外,在进行年终核算的过程中,一些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可能会出现人为影响核算数据的情况,导致最终核算结果不准确[4]。若财务管理部门编写、提交的报告中存在虚假信息,报表的实际数据与实际情况及数据存在差异,可以确定在此过程中存在偷税、逃税问题。一些不法分子还会以伪造专用发票的方式偷税、逃税,以造假方式偷税、逃税涉及的金额比较多,将直接影响国家税收收。除此之外,会致使企业内部财务核预算会议中提交的年度报告数据信息不够准确,引发利益缺失问题。一些企业会准备多个财务账目信息表,利用多个财务账目信息表隐藏企业实际采取收支信息,以达到规避缴纳应缴税费的目的,导致财务数据不够真实、准确,财政税收系统会出现管理问题,同时会对总体财政税收情况产生影响。

1.3财务监管工作中存在利益交换情况

为推动财政税收制度改革,中央、地方政府需要加强联系,以达到保证财政税收制度充分开展、促进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目的[5]。现阶段,中央政府对地方了税收政策,但是地方管理财政税收工作中仍存在消极开展管理工作的情况。地方政府在财政管理方面态度不够积极,面对财政管理工作的责任心、责任意识不够强,对国家税收政策的认知不够全面、详细。一些地方政府认为,财政税收与地方政府管理的联系不大。这些将致使地方政府未制定完善财务管理体系,部分管理部门领导会出现造假的情况。日常工作中,以人工记录的方式开展税收记录工作,在提交财务税收报表时伪造财务信息,以达到隐藏真实财务情况的目的。部分管理部门领导未将财务税收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其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进行偷税、逃税。在此情况下,财务记录人员、管理人员可能会以协商的方式确定违法行为,从而获取违法利益。若没有相应管理制度对此种情况进行约束,这些情况出现率将增高。同时,会严重影响企业税收管理、税收工作稳定性,进而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地方政府负责人的工作态度、工作行为将直接影响税收改革制度的落实,进而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1.4税收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财政税收体质也在不断完善。因此,原有的财政税收管理制度已不能满足当前的政策制度,很多财政税收管理方面的问题都显露出来[6]。比如:财务管控能力不够好,在税收体制改革中不能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一些人甚至会出现违法的行为,导致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制度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价值。在改革过程中若存与社会经济不符的情况,将引发社会经济结构错乱的问题,这也证明了地方财政税收管理制度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因而,为保证国内经济稳定、持续发展,需要依据市场实际发展现状、国家发展现状对财政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同时经由经济发展趋势,对现存经济方面问题加以解决,进而提高国家财政税收管理水平、推动国家经济稳定发挥发展。

2相应对策

依据我国税收改革现状,财政税收管理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优化。我国经济在持续发展,同时推动我国社会结构不断完善。因此,财政税收管理制度优化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新的社会经济形态、新的问题。因而要依据国家发展现状、建设要求,对财政税收制度、财政税收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以推动国家经济稳定、持续发展。

2.1保证财政税收制度权利合理划分

我国财政税收制度是以中央政府为目标规划、规定的,地方政府将依据中央规定进行财政税收管理工作、落实财政税收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央政府报告目前当地税收情况。正是因此,地方财政收入并不能被合理分配,一些资产收入并不能没有被纳入地方财政税收范畴内[7]。为保证我国财政体制得到改革、优化,中央政府需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权力。第一,在融资、减税免税工作中,可以要求地方政府直接对当地的财政活动进行调整。第二,以优化地区产业结构的方式对地区产业进行优化、升级,以达到地区生产资源合理匹配、中央及地方财政收入合理划分的目的。此方面工作,可以确保地区财政支出不受影响的基础上,由中央政府直接对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另外,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及监督,以保证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基础设施可以迅速日投入使用管理当中,提高基础事业建设速度及标准,最终实现完善经济结构、提升经济工作效率、促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目的。

2.2完善财政税收管理制度

依据我国税收改革现状可以发现,我国财政税收体质仍存在一些问题,仍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及完善。因此,在对财政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时,为推动我国经济稳定、持续发展,需要对财政税收制度进行完善[8]。在优化财政税收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发展现状、市场发展情况,以保证财政税收管理制度科学性及合理性,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因而,为推动经济稳定、持续发展,需要对财政税收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只有保证财政税收制度符合经济发展要求、发展趋势要求,才能推动经济稳定、持续发展。主要可以由以下方面完善财政税收管理制度:第一,针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可以提升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收。第二,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改革。依据地区实际发展现状、国内经济发展现状,针对不同地区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依据不同地区的贫富情况科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第三,合理调整总体税收占比。对总体税收收入中直接税间接税的占比进行合理调整,对原有税收体制进行改革,逐渐增加直接税在总体税收中的占比。

2.3做好财政预算管理工作

在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为达到加大财政管理力度、促进财政税收管理系统发展的目的,需要保证财政税收管理机制完整性、科学性。现阶段,财政税收管理制度在落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致使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存在风险问题。此种问题将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因而需要依据我国实际发展情况对财政税收管理机制进行调整,保证财政税收管理机制可以充分落实[9]。为达到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目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在调整财政税收管理机制的同时,需要对财政预算中有关资金活动的部分进行调整,并对预算形式进行完善。第二,在对财政预算工作进行规划时,需要合理设定发展目标。第三,加大对社会保障、文化相关领域等国家基础性建设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第四,加大对财政的监督管理力度,避免出现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针对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依据相关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以免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泛滥。

2.4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需要保证不同功能主体安排合理、协调合理,以推动财政税收制度改革、优化,从而达到缩小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改善不同地区善财政税收收入水平差异、促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的目的[10]。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集中管理,在保证资金来源稳定发展的同时可以组建专业管理机构,以保证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协同管理。另外,可以通过比例调整的方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相符,保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以在实施中充分发挥其应有价值,以推动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主体在功能性方面的差异,对主体特点进行区分,对主体区域进行划分,保证不同区域之间可以充分展现自己的发展特征,从而对不同区域、不同方面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完善,充分发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价值。

2.5组建优秀财政税收人才团队

在国家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仅仅对制度进行改革并不能推动经济稳定发展,同时需要重视人才队伍对国家经济建设及发展的影响,重视人才队伍的建设,以推动国家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第一,对目前基本国情、经济建设情况、区域实际发展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了解市场岗位需求特征,加大各个岗位针对性发展力度。组建高素质、高质量、规范性财政税收人才队伍,并对这些人才进行集中培训。在保证财政税收人才充分了解财政税收理论知识后,为财政税收人才提供实践实习岗位,以提高财政税收人才能力水平,进而达到提高财政税收人才工作效率的目的。第二,在培养财政税收人才、组建财政税收人才队伍的过程中,需要重视提升相应领导队伍的展业能力、职业素质水平。同时,需要引导相关领导重视财税部门的人才建设,对人才结构进行合理调整,以督促财政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实践能力,进而提供财政税收人员工作积极性、工作责任心。组建高素质、高水平的领导团队对提升领导人员的领导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可以由领导层面引导企业重视财政税务管理部门,提升其对财税工作的认知程度,这对避免出现消极应付财税管理工作、减少偷税或漏税等违法事件发生率有益。

3结束语

财税体制范文3

[关键词]水利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务决算编制

1重要性

水利基建项目财务决算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其他资料,是基础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竣工财务决算是以水利建设工程为对象,通过水利结算的相关财务数据用货币量和实物量指标全面反映从筹建到竣工整个过程的建设费用、建设成果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还包括项目投入、支出、结余的整体情况以及资产总值,编制水利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涵盖内容比较广泛,从项目前期工作到竣工决算基准日,涉及可研立项到安全验收等过程的全部内容。是竣工验收报告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单位进行后期核算的重要依据。项目管理人可以通过竣工财务决算,了解整个项目的情况,为其做决策提供重要的资料。其次,水利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以为竣工后项目资产的交接提供有效的依据。水利基建项目竣工决算从实物量到货币量,都对项目资产进行了准确地核算,资产在建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料工费,都通过财务核算准确地反映在竣工决算中,使用单位同建设单位办理资产验收交接手续时,通过决算中的数据和资料,了解各个项目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初始计量成本,为其登记入账提供重要的依据。最后,水利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考核基建项目的预算、计划、概算的执行情况,在基建项目竣工决算中,不仅反映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成本、建设时间、主要消耗材料等情况,还列出了相应的计划和概预算指标,将实际情况和计划情况进行比对分析,不仅可以了解投资效果,而且可以找出差距,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修订定额,改进设计、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推广新进技术、降低建设成本等提供参考资料。综上所述,及时、准确地编制水利基建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在整个项目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工程建设时,不仅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本身的管理,也要重视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2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水利基建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对工程管理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一项综合型的工作,但就目前来看,基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在水利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编制方面工作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2.1对编制水利基建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工作的重视度不够。当前,基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在对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普遍比较注重项目本身的建设管理,工作重点主要放在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活动中,对水利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认识不够,重视度不高。有的项目在完工后,都没有及时地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有的项目虽编制了竣工决算,内容却不准确、不完整,更有甚者,无竣工决算报告也通过了竣工验收,严重影响了整体工作质量。在实际工作中,建设项目单位领导只关心工程完成的进度和质量,对财务管理方面不够重视,他们只关注前期投入是否合理,对竣工后的财务决算就看得比较轻。事实上,竣工财务决算是很重要的,它贯穿了工程的整个时期,从一开始的招标到最后的竣工,都是需要财务管理去整合,加上很多承建单位的领导对水利基建项目的流程缺乏了解,很容易使得承建单位在竣工后的决算出现混乱、滞后等问题。除此之外,由于领导没有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客观的认识,导致各部门和财务部门之间的工作不协调,对后期各个环节的决算工作造成影响,比如结算审核周期长等问题。

2.2水利基建项目财务决算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与审查制度。由于受传统思想观念影响,许多水利基建项目都没有相对完善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制度,特别是一些中小规模项目单位。在进行财务决算时,主要依赖的还是国家的一些制度,东拼西凑地找相关制度进行项目财务管理,没有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很容易出现账务混乱,决算不及时、不准确的现象,久而久之,严重影响到后期的建设工作。除此之外,项目财务决算过程,涉及诸多部门或者单位,需要收集有关的文件资料,在实际工作中,因为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约束,这项工作开展起来相对也比较困难。水利基建项目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单位应按照严格的财务决算审查制度进行财务审查,但在实际工作中,财务决算一般是财务人员进行编制,没有专门的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复核,没法保证财务决算报告的准确性。

2.3水利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团队缺乏专业性人才。由于体制改革,许多机关事业单位专业的财务人员都比较缺乏,了解水利项目的工作人员更是少见。近年来,国家虽对水利基本建设进行很多投资,但却并没有配备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现有的财务人员大部分不能完全满足财务决算工作需求。大部分财务人员仅能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日常预算执行工作,所处理的账务也基本都是流水账,更谈不上在项目工程建设前期,提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要求和建议,掌握精通水利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人员就更少了。除了重点水利工程以外,在招投标、初设、竣工验收等环节,基本上看不到财务人员的身影,一些小单位甚至出现了财务人员紧缺问题,经常出现一人身兼多职,特别是财务管理人员。在实际中,经常出现因为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导致财务账目出现混乱和错误,给单位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利益损失,也因为从业人员业务不精,队伍建设薄弱,水利财务人员很难发挥领导的参谋助手作用,很难为整个建设过程成本、资金等管理提供好的建议,也很难为项目建设管理把好关,对项目竣工决算编制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3对策建议

3.1加强对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视度。很多基建项目财务决算出现问题,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领导没有对财务决算引起重视,过于忽视其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我国水利工程,大部分都是造福人民的,管理人员也都是通过层层选拔和考核任命的,管理人员的素质也是相对比较高的,但由于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他们往往更重视项目建设本身的管理,在财务决算方面没有足够的重视度,导致出现财务决算编制不及时或者不准确等问题,项目交工时的核算数据都没有说服力。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从上到下都应该对财务决算引起足够的重视,财务决算也不是一个部门的工作,完成编制需要很多部门或单位的配合,比如业内资料管理单位,只有对财务决算有足够的重视度,才能实现资料与编制工作的完善与协调。在工程完工时,才能及时提供一份规范又完善的决算报告,为工程的后期核算工作打好基础。

3.2建立健全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查制度。在水利基建项目竣工决算中,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查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很多水利基建项目单位,尤其是小型基建项目单位都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更没有相关的审查制度。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基建项目财务决算编制不及时,或者编制内容不完整、不规范,有的项目甚至不编制竣工决算,不进行账面价值移交,项目运行管理单位无法准确取得入账依据,形成账外国有资产,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综合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明确编制主体、编制时间、编制内容以及规范相关人员的职责与工作内容等,在编制过程中,才能有据可循,不会出现推诿、拖沓等现象。编制完成后,必须要有严格的审查制度去把关,加强财务决算的审查审核也是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重要的一部分。审查直接反映出财务决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审查中,不仅要对项目实际投资额和概算额及其构成实施全面的审查,还要与财政部门批复的结算价格进行比较,重点审查项目管理费是否超额、超范围开支,对支出情况进行掌握,看是否在预备费的范围内,如果不在该范围,就一定要进行核减。除此之外,还可以借助外部审计部门的审查,或者利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财务决算相关内容的动态监管。

3.3加强水利基建项目财务人员的团队建设,提高整体职业素养。当前,社会对编制和体制的要求比较高,行政事业单位的门槛也很高,新进大量财务人员的困难也就比较大。基于水利基建项目对财务管理的高标准要求,使得项目管理单位在进行竣工决算时,会对财务人员提出比较高的专业素养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使竣工决算环节的失误大大降低。行政事业单位应该结合自身的情况,定期对基建项目财务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不论是从财务管理方面还是水利工程方面,他们都应该有所掌握,并在培训完成后,根据考核结果,来进行财务岗位的重新分配,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除此之外,水利建设管理单位应该让财务人员都参与到工程管理日常活动中,使财务管理人员能够从根本上了解项目的整体进展情况,并且学习掌握工程造价、概预算编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不仅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且掌握建筑工程方面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工作。

4结论

综上所述,竣工财务决算在水利基建项目工作中有很重要的意义,决算的编制工作是整个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当前,在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项目管理单位只有重视财务决算编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审查制度,提高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素养,才能顺利高效开展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参考文献:

[1]吴伟华.水利工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及有关问题的处理[J].中国水运,2012,12(7):103-104.

[2]王艳.浅谈水利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J].财会学习,2017(20):65.

财税体制范文4

关键词:投资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素质水平;问题;具体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模式也随之而不断扩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呈现出与日俱增的变化趋势,对该项工作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财务人员作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直接实施者与践行者,其素质水平的高低,直接关乎着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水平的高低。对于企业的财务人员而言,应该积极地提升自身的素质水平,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基础知识、财务会计实践操作水平等方面的技能。新形势下,我国财务人员素质水平在实际提升过程当中,往往存在着很多方面的突出性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以投资集团公司为例,在充分分析新形势下投资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素质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提升对策。

1投资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素质基本类型及其重要意义

1.1投资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素质基本类型

1.1.1实践型财务人员

此种类型的财务人员从事财务工作已有多年,一般是年长者,且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然而也存在着其自身的弊端和问题,主要包括:学历层次较低、传统财务思维根深蒂固、未经系统性专业训练。从长期来看,难以与当前市场发展需求相符。

1.1.2理论型财务人员

此种类型的财务人员一般为年轻人,工作年限较短,且财务工作经验较少,在某些财务业务方面的处理水平较低。但是此种类型的财务人员也具有自身的优势之处:学历层次普遍较高、年轻有活力、理论基础深厚、肯干。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此种类型的财务人员优势会逐渐凸显,其综合水平也会逐渐提升。

1.1.3综合型财务人员

此种类型的财务人员素质要比前两种类型的财务人员要高,因此,能够很好地适应当前的财务工作。而且集实践型与理论型财务人员的优势之处为一体,工作时间较长、精力旺盛、学历层次高、组织协调能力强等。可以说,此种类型的财务人员更为大多数企业所青睐和接受。

1.2新形势下投资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素质水平提升的具体意义

1.2.1能够很好地满足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需要

新形势下,经济发展主要包括经济全球化以及经济新常态模式两个方面的特点。加强我国投资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素质水平地提升,能够使得投资集团公司财务业务处理水平与经济全球化之间的发展完全相符,从而很好地促进我国投资集团公司能够与国际化接轨。与此同时,加强我国投资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素质水平地提升,还能够使得投资集团公司很快地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且能够很好地适应市场的多元化以及复杂化的发展环境。

1.2.2促使投资集团公司财务工作效率以及质量显著提升

投资集团公司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当中,经营者需要按照公司的财务信息,深入地分析企业的发展现状以及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内容。所以,财务信息的质量直接决定了经营者对投资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质量。若要高质量的将投资集团公司的财务工作加以完成,那么就应该积极地促使公司财务人员素质水平地显著提升。此外,随着当前经济不断快速发展及进步,投资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速度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素质水平高的财务工作人员在确保投资集团公司财务工作水平的同时,还应该具备独立完成财务工作的能力。对此,强化投资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素质水平地显著提升,还能够有效促进投资集团公司工作水平与质量的提升,从而提高集团公司的经济效益水平。

1.2.3提高投资集团公司的综合竞争水平

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到发展的新经济常态模式之中。随着经济增长速度逐渐放缓,经济差距进一步缩小,经济由投资驱动逐渐转为创新驱动。投资集团公司若要在当前经济新常态下保持以往的竞争水平,不仅要从产品以及服务方面着手进行变革,还应该积极地调整财务管理。对此,提升财务人员素质水平,能够有效提高投资集团公司的综合竞争水平。

2新形势下投资集团公司财务人员存在的问题分析

2.1财务人员的工作规范性不足

投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财务人员的工作规范度不足,同时也是投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之中财务工作人员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笔者调查发现,目前大多数投资集团公司财务人员均不非会计专业,甚至还存在先上岗后学习的情况,那么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财会工作规范性不够,从而对投资集团公司会计信息真实性产生直接性的影响,这对于投资集团公司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2.2财务人员道德水平偏低

投资集团公司财务人员普遍存在道德水平不高的问题,这个问题也是导致投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工作难以推动的一个原因。主要是由于投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财务人员较差的道德水平,常常会为一己私欲,私自篡改相关的财务信息,那么就会使得投资集团公司投资者或者债券人,很难获取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从而为集团公司的正确决策产生了极大的不利影响。

2.3财务人员对财务知识的灵活应用能力较差

新形势下,我国投资集团公司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过程当中,将信息化技术以及电算化、大数据等方法引入其中。财务人员为了能够顺应时代的发展,均开始对这些方法进行学习,也考取了相应的资格证书,如:注会、会计电算化等资格。虽然通过学习、培训和考试等形式能够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但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很难将所学得的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当中。那么就导致学不能致用,从而使得财务人员对财务知识的灵活应用能力不足。

3新形势下投资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素质水平提升的具体对策

3.1强化集团公司财务人员道德水平的提高

提高投资集团公司财务人员道德水平作为提升财务人员素质水平的一个重要措施,其在财务人员素质水平提高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位置。这主要是由于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与进步,集团公司的财务人员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诱惑,在这样大的诱惑面前如何能够顶得住,是每位财务人员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因此,对于投资集团公司财务人员而言,应该积极地促使自身的思想道德水平提升,抵制住一切诱惑,唯有如此,才能够使得投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水平显著提升,才能够使得财务信息更加可靠、真实。

3.2要积极地为财务人员搭建更加广阔的发展平台

投资集团公司应该严格把关,不断建立健全上岗制度,把好素质关,强化对财务人员在文化以及业务水平等方面的考核,同时也应该注意严把在岗从业关,将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完全贯彻落实,构建一套系统化的考核体系,约束以及激励财务人员,从而使得财务人员工作更加规范,熟练掌握投资集团公司的财务工作规程和流程,从而最终促使投资集团公司战略目标尽快实现。

3.3构建内部学习互助机制,缩小财务人员素质水平差距

当前时期下,投资集团公司财务人员工作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应该构建内部互助学习机制。如:每个星期可以举办一场专业知识的分享会,让一些理论知识以及实践操作能力强的人对其知识、工作经验等加以分享,从而缩小财务人员素质水平的差距。

4结语

综上所述,新形势下投资集团财务人员素质均存在着很多方面的突出性问题,诸如:财务人员的工作规范性不足、财务人员道德水平偏低、财务人员对财务知识的灵活应用能力较差等方面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投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与开展。对此,应该注重提升财务人员素质水平,促进投资集团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仲书志.当前形势下对财务人员素质提升的几点思考[J].山西农经,2016(16).

[2]马海国.高职院校财务人员素质提升研究[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5).

财税体制范文5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原材料;检测参数;取样方法

1问题的提出

自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开展以来,水利部先后出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和SL734—201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等,浙江省先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系统规范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要求和数量,极大地促进水利工程质量的提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可细分为施工自检、监理抽检、项目法人委托检测(即“第三方检测”)以及政府监督检测(即“飞检”)等4类。其中,原材料检测是必不可少的,贯穿于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测、项目法人委托检测甚至政府监督检测的整个过程,也是工程质量控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抽检不合格的原材料严禁用于工程实体。原材料质量的检测、判别、预控等对整体工程质量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1]。本文整理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原材料抽检需引起注意的事项,并提出一些看法,供从业者及相关参与人员参考。

2原材料种类及主要检测参数

作为水利工程质量抽检人员和工程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应在抽检前了解水利工程可能涉及的所有原材料种类及主要检测参数等。按要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可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等5个专业类别,其中,原材料在岩土工程和混凝土工程等专业类别中涉及较多。混凝土工程中涉及的原材料主要包括钢筋、水泥、粗骨料、细骨料、粉煤灰、外加剂、止水铜片、止水带等[2];岩土工程类涉及的原材料主要包括岩石、土工、合成材料等,其中合成材料包括土工布、土工膜、土工格栅、土工格室、土工网垫、排水板、塑料管材等[3];主要检测参数及相关检测依据。

3原材料抽检的取样方法及数量

原材料的抽检是指按规范中的频率要求从一批原材料样品中随机抽取少量试样进行检验,据以判断该批样品是否合格的统计方法和理论。抽检的最主要目的是根据试样的检验结果判定整批样品的质量。为确保原材料抽检结果的科学性,并真实反映原材料批次的质量,水利工程质量抽检人员和工程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应重点掌握各相关标准中关于原材料抽检的取样方法和取样数量的规定。针对取样方法,做到有代表性、随机性、系统性[4]。

3.1取样的代表性

样品代表性是指抽取试样(可由若干样品组成)的检测结果与取样对象或取样总体的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由于各种原材料都不是均质的,通过抽取若干试样所得的检测结果与取样对象(或取样总体)的真实情况肯定有差异,差异越小,越能正确反映取样对象的实际特点,样品的代表性越大。它对取样工作的质量有重要意义。从工程质量层面分析,最保险的措施是将每个单位的原材料样品都进行检测,从而确保所有用于工程实体建设的原材料都满足标准要求。但这种方式一方面耗时耗力,另一方面也不具备实际操作性。为此,国家现有的标准体系中规定了各项原材料的抽检频率,首先应从外观质量着手,将明显存在外观瑕疵的样品剔除在外。表2列举了几种常用原材料的抽检频率及取样数量。结合表2,取样数量相对于检验批次的样品总数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因此,确保所取少量数量的样品能够代表整批次样品质量至关重要,即所取样品必须有代表性[6],可采用多部位等量取样法。

3.2取样的随机性

随机性是从概率学上定义的,指在抽取试样时,每个或每组样品都有同等被抽到的机会,被抽取的试样完全是偶然性的。随机性是抽检的基本形式,其特点是总体中每个单位被抽中的概率是相同的,完全由许多随机因素综合作用来决定,既排除抽样时人的主观随意性,又排除人的主观能动性。随机取样一定程度上能够使抽取的试样具有更好的代表性,更好地反映原材料样品的总体特征,减少抽样误差。为此,确保取样时的随机性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原材料样品的真实质量,减少取样工作对判定批次原材料样品质量好坏的干扰。随机抽样有4种基本形式,即简单随机抽样、等距抽样、类型抽样和整群抽样。

3.3取样的系统性

原材料取样一般按批次进行,如水泥每200~400t为1个批次,钢筋每60t为1个批次,细骨料每600~1200t作为1个批次,土工布每5000m2为1个批次等。因此原材料的取样应根据工程总用量结合规范规定的抽检频率制定抽检计划,根据工程进度、特点等分解细化至工程各进度节点上,有系统性,使主要原材料抽检能够贯穿工程整个施工过程。取样的系统性还体现在对原材料检测结果的分析上,针对特定的工程实体,分批次抽检的原材料的检测结果不是孤立的,应进行系统分析,将各批次原材料检测结果与实体工程质量对应起来,全面反映工程施工质量。针对取样数量,机械地记忆规范中的数字非常枯燥,而且容易记错或混淆。可与原材料的检测指标联系起来,在了解原材料每项指标所需样品数量的基础上,结合该原材料需检测的指标,简单加减即可。如岩石一般需检测密度、饱和抗压强度、软化系数等指标,其中饱和抗压强度和软化系数各需制取不少于3个φ5cm×10cm芯样[2],抽取的岩石厚度需大于10cm、长度一般需大于15cm、宽度一般需大于10cm[7]。结合表1和表2,土工布和土工格栅等平面材料一般检测1个指标需1m2样品,排水板、塑料管材等固定截面积型材料一般检测1个指标需1m样品。

4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的差异与联系

检测依据指的是检测活动所依据的标准性文件,是方法性标准,用来指导检测活动的规范化操作,一般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中的一种。判定依据指的是用来判定检测结果是否合格的技术性资料或对应的产品标准,一般是设计图纸或产品标准。两者贯穿于质量检测活动中,极易混淆。作为检测人员,需要明确两者的差异。通俗来说,检测依据用来指导检测活动,表述的是方法;判定依据用来评价检测结果,表述的是指标。检测依据一般较容易识别,标准名称中带有“方法”“试验”“检测”“测定”等名词时,可直接认定为检测依据。如GB/T176—2017《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9444—2007《铸钢件磁粉检测》等都是检测依据。对工程建设而言,最常用的判定依据是设计图纸上的具体指标,如天然砂含泥量≤1%,岩石饱和抗压强度≥40MPa、软化系数≥0.70,土方回填压实度≥0.93、渗透系数≤1×10-5cm/s等。设计图纸中有具体指标时,首选的判定依据是设计指标;当设计图纸中无相关指标或指标不明确时,判定依据可采用对应的产品标准,如水泥检测可选择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作为判定依据。作为检测人员,在明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差异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明确两者的联系。一方面,两者不是一成不变的,某些产品标准既可以作为判定依据,也可以作为检测依据。如GB/T1499.1—201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可作为热轧光圆钢筋的判定依据,标准的8.4章节“重量偏差的测量”详细阐述了钢筋重量偏差的检测方法,同时可作为钢筋“重量偏差”检测项目的检测依据。另一方面,判定依据应基于特定的检测依据才有意义,检测依据一般可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间、不同行业标准之间都存在差异。单纯讲某种产品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标准要求是没有意义的,必须基于某种特定的检测依据才具有可比性。如混凝土回弹测强是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最常用的一种无损检测方法,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JGJ/T23—201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和水利部的SL352—2012《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中7.1章节“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关于回弹仪的要求、强度推定公式、抗压强度的取值等均存在明显差异,同一个混凝土构件采用2种方法检测的结果可能完全不同。为此,质量检测从业人员一方面应认识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字面意义上的不同,能够快速将两者区分开;另一方面,应深层次地认识到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的联系,正确看待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关系。

5原材料试验前后的注意点

原材料抽检最后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进行相关试验。试验结果能否真实反映原材料的质量,不仅仅取决于原材料本身的质量,还与试验过程的规范化操作息息相关。其中,检测人员需重点注意以下4点:(1)试验前需查验样品状态。原材料样品从施工现场被随机抽取,到获得实验室唯一性编号后流转到检测人员手中,至少经历了取样、搬运、运输、制样等,试验前检测人员必须查验样品状态是否正常,如有无明显损坏或扰动、是否与厂家质保单一致等。检测从业人员只有在确保样品状态满足检测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开始试验,并在原始记录中明确记录样品状态。(2)确保检测依据的准确。检测人员在试验前需进一步明确原材料样品用于什么工程、工程所属行业、所选用检测依据是否准确,并清楚知晓不同行业检测依据之间以及与国家标准检测依据之间的差异,正确设定试验参数,确保试验过程的规范、准确。(3)试验过程可复现。实验室管理的一个重要要求是试验过程可复现。在同一试验室,由同一个检测人员,采用同一仪具,对同一个样品完成2次以上的试验操作;在2个以上不同的试验室,由各自的检测人员,采用各自的仪具,按相同的试验方法,对同一试样,分别完成试验操作[3],试验条件和具体操作都相同[8]。检测从业人员把试验过程中的每一个控制变量清晰地记录下来,如温度、湿度、仪器编号、仪器设置参数等,按照样品编号依次进行试验并记录试验结果,必要时保存试验后的样品一定时间。(4)对试验结果进行判断并简要分析。一名合格的质量检测从业人员不仅能够高效、优质地完成相关试验操作,更需要对试验结果进行判断,与样品外观所体现的特性建立对应关系,第一时间知道试验操作是否有不规范之处或样品状态有问题,排除因取样不当或试验操作不规范造成试验结果的偏差。原材料试验技术性强、操作要求高,直接影响检测结果。作为质量检测人员,从小处着手、深究细节、规范操作、加强学习、苦练内功,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操作能力,认真做好水利工程原材料检测工作,确保用于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全部是合格产品。

6结语

原材料检测是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最基础最重要的一环,做好原材料检测工作,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防止因取样不当或试验操作不规范造成试验结果的偏差,从而真实准确地反映各项原材料的评判指标,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聂素娥.浅议做好水利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检测工作中的几个技术问题[J].水利建设与管理,2009,29(8):87-88,94.

[2]丁凯,曹征齐.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考核培训系列教材:混凝土工程类[M].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9.

[3]丁凯,曹征齐.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考核培训系列教材:岩土工程类(岩石、土工、土工合成材料)[M].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9.

[4]郑楚英.水利工程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检测工作中的要点研究[J].江西建材,2017(4):132,135.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S].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4.

[6]乔大放.道路桥梁工程的原材料试验检测技术[J].工程建设与设计,2018(14):101-102.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264—2001[S].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1:29.

财税体制范文6

关键词:报账制;水文基层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一、报账制会计核算的涵义及特点

基层事业单位会计报账制是指隶属于基层会计单位但本身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层单位或者部门,不开展独立会计核算工作,仅向上级主管会计核算单位领拨经费、报销财务开支的一种会计核算模式。水文基层事业单位报账制是为适应水文事业发展和行业特点而产生的一种管理模式,是财务集中核算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财务管理模式对规范会计核算、控制财务收支、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实现资金效用最大化等方面发挥着有效作用。水文事业单位是知识密集型组织,专业性强,服务辐射范围大,点多、面广、线长,四级预算单位以下的基层报账单位基本取消了会计核算职能和财务部门科室人员编制,会计报账制管理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财务管理空间距离大带来的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也规范了不同地域经济活动主体的业务活动和会计行为,为促进水文事业单位经济健康、安全、有效运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水文基层事业单位报账制工作现状及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流水记账为主,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模式落后。现行水文基层事业单位大部分资金流量不大、经济业务活动较为简单,因此大多数报账制单位仍采用流水记账为主的会计核算方式,有的甚至是手工记账或工作记录。一些经济业务复杂、资金流量大和距离上级会计核算主管单位空间距离远的基层报账单位,采取了一些优化措施满足业务需求。但整体上看,基层会计报账单位的会计核算和管理方式仍然落后,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经济业务需求和更为严格的财政体系监管要求。传统手工记账需要人工整理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账簿、编制报表等,工作量大且繁琐。本身具有处理环节多、内容分散、出错概率高、数据核对复杂、查账对账困难、处理周期长、信息传递反馈和财务报告时效性差、操作流程繁琐不够便捷等固有缺陷。水文基层事业单位多为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平时忙于具体水文业务工作,对会计专业知识不熟悉,不能完全按照规范的会计语言和处理方法来记账核算,加之原始凭证每月按规定报送主管核算单位,基层单位无原始凭证可查,因此导致手工记账的会计资料可读性差、出错率高且不易对账查账等问题出现。有的基层报账单位往来款和专项资金清理不及时,经费使用不科学、不合理,资金管理和使用脱节,财务管理监督缺位等问题也随之显现。

(二)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会计信息和财务管理质量不高。基层报账单位不管是在行政隶属上还是地理位置上都处于基层区域,经济业务活动相对简单,财务处理事项较少,经济活动往往得不到有效监督,会计基础工作普遍不够规范,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原始凭证要素不全,填写不完整甚至错误。如,开票单位填写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勘测分局或者水文站,开票收款人混乱不统一;报销发票用途不明;发票表面上符合填写的要求,但实际上人为因素和随意性很大;白条入账情况仍然普遍存在;领条收条等收款人签章不规范;等等。

2、原始凭证真实性待考。如发票内容与实际经济业务内容不符,以办公用品、材料费等名目报销隐匿不符合规定或与业务活动无关的物品;规定使用公务卡消费的未刷公务卡,无法有效监管经济活动,也给财务审核人员带来一定的困难。

3、基层报账单位管账会计和出纳员岗位职责不清,报账流程不规范。由于水文行业的特殊性,基层兼职财务人员经常野外出差,有的单位存在出纳既管钱又管账的现象,或者会计与出纳一人管现金收支一人管银行收支。报销流程上,票据经领导签字后未经过会计审核签字,直接交由出纳支付现金或转账,或者即使先经会计签字也是流于形式,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审核。

4、原始凭证分类混乱,科目使用不规范。受专业知识限制,基层兼职财务人员对原始凭证业务活动的经济分类不清楚,对项目支出范围不够了解,常出现使用会计科目、项目及经济支出分类错误的现象。

(三)基层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编制不够细化,预算执行偏差大。事业单位虽然已推行全面预算编制零基预算法,但实际执行中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基层兼职财务人员对财政项目等缺乏系统全面的认识,无法提供准确的经济业务活动成本费用。针对基层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编制主要由上级主管核算单位统计以往年度财务支出情况对未来支出预算进行合理估计,并以各基层报账单位的站点、人员编制数及业务任务工作量为主进行分配,这种预算编制模式不够科学合理,缺乏对基层报账单位完善的成本预算、财务核算体系和预算绩效管理评价机制。部门预算精细化管理无法延伸至基层报账单位,预算编制不够科学、合理、准确,从而导致预算执行偏差大、效果不理想。

(四)基层财务工作得不到足够重视,财务人才匮乏、流动性大,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目前,大多数基层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及财务人员的工作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认为基层财务工作主要就是收集、整理、算账记账、上报财务资料即可,只要把上级单位拨付的钱保管好,不存在挪用私吞,能够完成日常财务工作即可。究其原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首先,主管会计核算单位未建立健全基层报账单位财务监督管理机制,未重视充分发挥基层财务人员的作用,导致基层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其次,水文事业单位属知识密集型行业,专业性强,单位的人才结构大多数是专业型人才,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不可能像企业一样放在首位。四级独立核算水文预算单位一般在办公室下设置财务科,财务管理和财务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相对弱化,无形中降低了财务专业人员的配备,这样基层报账单位的财务人员配备更得不到保障。水文基层报账单位财务人员不是科班出身,大多为水文专业人员兼职,掌握的财务相关专业知识较为欠缺,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这直接影响会计报账制效用最大化,影响基层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再次,水文基层报账单位财务人员职业规划和职称评定方面,陷入一个尴尬的“夹心”地带。水文等技术专业出身的队员,因兼任基层财务工作相应减少了业务专业工作,评定材料有所减少,财务工作又无法在专业职称评定中加分,因此基层财务人员在职称评定方面相对“吃亏”,大多要靠更多地参与业务工作或者后期转为业务岗才能顺利评定职称。这一现状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基层财务人员工作积极性,这也是很多人不愿意承担基层财务岗工作的原因之一。对此,水文事业单位近年来采取了一些改进措施,如试点招聘财务科班出身的人才到基层任管账会计一岗,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财务人才匮乏、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矛盾。但该项措施仅在少数基层单位试点,未大范围推广,且基层财务人员今后通过财务专业体系评定职称方面也是一个难点。因此,水文基层事业单位财务人才匮乏,人员流动性大,岗位安排存在随意性,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仍然严重,矛盾未得到根本解决。

(五)基层报账单位会计责任主体角色削弱,财务管理意识淡薄。根据《会计法》,法人代表是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单位会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而基层报账制单位不是独立法人,并不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仅向上级单位领拨经费、使用项目经费、报销财务开支,“事权”与“财权”分离,报账制核算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基层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上级主管会计核算单位负责对报销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无法对基层实施单位的具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进行有效监督。基层报账单位负责具体业务实施,不是经济责任主体,也不具体进行财务管理,往往注重具体业务管理而忽视财务管理,会计责任主体的弱化和财务管理意识淡薄将影响单位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三、对报账模式下基层事业单位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建议

(一)实施会计电算化,开展远程报账,使会计核算系统化、规范化。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进基层报账单位核算信息化建设,完善优化基层财务模块功能和报账流程,账务处理程序逐渐脱繁从简,走向数据处理一体化。开展网络化管理,对现金、银行存款等现金流实时动态监控,创新管理模式。借助财务软件实现会计核算电子化,规范基层报账单位事业支出的科目体系及项目支出,设置统一标准的会计核算项目、功能科目、会计科目及经济分类,并结合单位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对非财政拨款的其他资金支出根据具体增收项目设置明细项目单独核算支出,以便后期财务分析,提供准确、及时和完整的财务数据,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同时,完善基层报账单位会计核算平台的财务分析功能,提高报账制管理效率和基层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二)加强基层报账单位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质量。在新政府会计制度背景下,事业单位应努力建立更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增强财务管理的意识。完善和明确基层事业单位财务报销流程、资金拨付和现金资产余额控制、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要求等各方面具体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完善基层事业单位监管制度,加强基层财务人员的培训指导,监督各项制度执行落实情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管账会计及出纳员的日常基础财务活动,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善和有效。定期到基层报账单位进行财务检查,做好事前预防、事中管控和事后监督调整。定期对基层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和财务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明确基层财务人员岗位职责,提高其业务技能和法制观念,提升财务管理意识和内控意识。

(三)强化预算管理,逐步实行基层报账单位预算精细化管理。部门预算编制应对基层报账单位的材料和财务数据进行全面收集,保证各项支出能够得到良好控制,全面掌控要预算的财务内容,并适度调查取证。根据上年支出决算、本年支出进度及市场经济变化,适当考虑下年资产购置、设备船舶车辆大修支出等大额支出计划。同时,应完善预算支出的分析统计,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按月、季和年度分析统计各基层报账单位的各类经费支出明细,动态管控,针对执行偏差及时作出调整,合理配置资源,避免资金不足和不必要的浪费产生。科学合理地进行预算编制和绩效评价分析,逐步实现基层报账单位预算编制精细化管理。

(四)提高基层财务工作地位,加强基层财务人员队伍建设。对基层财务工作重视不够,基层报账单位财务人员地位不高、话语权不够是基层报账单位财务人才管理的普遍现象。一方面基层报账单位及上级预算单位应更加重视基层财务工作,注重引进财务专业人才到基层报账单位。同时,注重现有财务人员的教育培养,强化其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财务管理意识,明确基层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权限,加强财务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提高其财务专业素质。另一方面应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完善人才培养机制。调整对基层财务人员的考核制度,职称评定方面加大对基层财务工作的赋分比重,适当降低评定的门槛,解决基层财务人员职称评定难的问题。职能隶属和定期考核方面,适度加大对基层财务人员的赋分比重,为基层报账单位财务人员提供地位上的保障,提高基层财务人员的话语权。

(五)明确基层报账单位财务管理职责,强化主体意识。会计报账制使基层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主体地位下降,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报账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和财务管理意识,导致基层报账事业单位领导注重业务工作而相对忽视财务管理。应端正基层报账单位的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其在整个财务管理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调动基层事业单位进行内部监督和财务管理的主观能动性,强化责任主体意识,严格控制收支,提高资金管理透明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地履行财务信息提供者的管理职能。

主要参考文献:

[1]王玺.浅谈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及应对措施[J].财会学习,2018(31).

[2]赵冬花.基层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探讨[J].西南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9(02).

财税体制范文7

关键词:绩效管理;中职学校;财务预算管理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以及在教育改革方面持续深入,政府进一步提升了对中职教育的重视程度,出台了一系列职业教育规划,并采取诸多有力措施,为教育发展提供帮助。但在中职学校管理上,尤其是财务预算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对学校持续稳定运转以及长远发展起到了一定阻碍。因此,必须提高对中职学校财务预算管理认识,梳理并明确问题,针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逐项解决,以此提升管理水平,加强管理质量,为中职教学水平提升提供助力。

一、中职学校进行财务管理必要性

在我国教育体制持续改革和深入推进背景下,职业教育受到国家空前重视,中职学校为响应人才战略的教育需求和实现自身发展,提升自身在领域内竞争力,必须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并通过建立良性财务管理环境,为学校各项工作落实提供有力支持。近年来,中职学校为深化产教融合,提升毕业生竞争力,其身份定位逐渐改变以往单纯的中职教育教学模式,开始向制造业、商业以及服务业等多个行业渗透,逐渐成为一个由教育为主体,附带多种经济实体的事业法人。中职学校资金来源逐步多元化包括中职免学费公用经费拨款、教育质量提升专项拨款、职业能力建设专项拨款等,包括中央省级资金,也包括地方配套资金。同时也衍生出更多收入和融资渠道,包括合作办学管理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科研经费收入和受赠收入等。在新形势下,中职学校预算管理按照传统模式展开,会影响整体管理效率,难以发挥管理作用。为此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考虑,全方位、全流程、全要素对资产状态、资金核算进行分析。同时,加强在财务预算、财务计划、财务控制方面的思考,逐步建立多元化、多层次财务管理环境。在这种条件下,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将会发挥出更大作用,可提高学校资金筹划、安排和使用的合理性,有利于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对中职学校资本产出效益提升具有重要促进作用[1]。

二、中职学校财务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管理意识

淡薄长期以来,中职学校主要资金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收入,亦长期受到以往行政机关支出管理模式的影响,在管理观念方面一直以来重视核算轻视预算,重视专项预算轻视整体预算,重视费用管理轻视收入管理,重视整体收入规模轻视资金使用效率。然而部分学校未完全理解国家教育发展方针与规划的初衷,忽视了学校教育教学能力、科研学术氛围和文化沉淀,也缺乏财务的投资融资意识,将财政经费拨款收入和学杂费、住宿费收入等作为资金获取的重点,甚至不了解学校声誉和科研实力在资金筹措中发挥的作用,整体预算管理意识淡薄,财务思维禁锢。

(二)预算管理缺乏组织性

一方面,中职学校不同于高等院校,规模小人员少,组织结构不完善,内部职能单一,各科室部门内没有专业的财务机构或人员,学校也没有专门的财务预算管理组织。编制预算时,内部各部门科室根据自身工作目标进行预算计划上报至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进行简单的算术汇总,造成预算编制缺乏专业性、科学性。另一方面,在整个预算编制过程中,各科室未经多部门集体协商,独立编制本科室预算,会造成预算编制的重复和遗漏,而很多学校财务部门对其他业务科室的实际情况不了解或其科室工作具有一定专业性,导致个别科室虚报预算费用。由此也反映出当前学校在进行预算管理中,编制缺乏准确性、合理性、统一性。同时因为目前实行的“零基础预算”,没有上下年度数据对比,又缺乏奖惩措施,从而加大了财务部门对预算费用管理的难度。

(三)预算管理缺乏科学性

按照政府部门预算编制总体安排进度,学校内部财务预算通常先于同级政府部门预算编制进度开展。但若工作布置不到位,编制进度滞后,会造成正在进行中的项目预算失控并转变为事后预算,或年度计划项目无法开展、停滞并转变为追加预算,使预算编制失去了其作用价值。所以,缺乏年度总体预算体制的支持,会造成预算工作开展过于盲目,导致出现预算数据与实际数据相差过大现象,影响了其对资金使用监督作用的发挥,难以为学校财务管理评判、预测提供准确数据。

(四)预算管理缺乏全面性

部分中职学校过于重视预算收入的规模,但对预算管理体制缺乏重视,未能根据实际管理需求进行完善,且缺乏对资金使用效益方面监督检查。部分中职学校过于重视财政拨款收入,但对于其他渠道收入和融资资金缺乏重视,未能将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这就导致实际使用资金中,难以实现进行有效统计,无法进行准确的问题反馈,进而出现过多资金使用不合理、不科学现象,甚至缺乏有效评估管理,影响了财务管理效率。

(五)预算管理缺乏严肃性权威性

预算工作开展期间经常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因素,为了加快工作推动落实,部分学校未经批复调整预算规模和预算项目,混用预算经济科目,挪用专项预算资金,使得预算管理严肃性、权威性大打折扣,造成公信力、约束力缺失,给财务部门预算管理带来困扰。

(六)预算管理缺乏风险管理意识

随着各中职学校不断发展,在使用传统预算管理方式开展相关工作中,已经难以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尤其是近年来各中职学校竞相扩大校区建设,地方政府对中职教育投入有限,大部分中职学校利用银行借贷或BLT、BOT模式等多渠道方式进行投资,获取更多建设资金和科研经费。此途径存在着存在各种问题,也伴随着多方面风险,而部分学校对各种风险认知不足,甚至缺乏对相关责任认知,未能科学地进行预算管理,从而导致贷款金额不断增加,学校愈加难以承受经济压力,为其今后发展埋下更多安全隐患[2]。

(七)预算管理缺乏有效监督

当前财务监督力度不断加强,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在同级财政部门要求下进行了预决算公开,反映单位财务预算总体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评价,提升了单位信息公开化和透明化程度。但实际工作中部分学校的预算编制概算信息缺失、预算执行调整披露不足等,导致公开信息中,未能全面、真实地反映预算收支情况。同时,学校的监察审计部门未真正独立运行,受制于单位管理,在执行预算监督检查时难以真正履行监督职责,工作流于形式,不能有效约束违规情形,纠正错误行为。

三、提升中职学校财务预算管理水平的措施

近年来,随着中职学校发展,以往财务部门在进行预算管理中,采用的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甚至导致管理工作出现多方面问题,为保证资金成本产出效益,应对财务预算管理方式进行改进,并从多方面进行考虑,落实相关管理方式,提升预算管理水平。

(一)健全财务部门管理制度

中职学校在进行财务管理期间,为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落实,应依法建立相应财务管理制度。在具体工作中,应规范会计核算方法,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从纵向梳理财务流程管理,建立财务报销流程制度、财务现金使用制度等,从横向细化落实财务工作职责,建立出纳岗位职责、资产管理岗位职责等。建立财务人员培训和考核机制,加强财务人员意识形态工作、业务知识培训和工作能力考核,提升其专业能力和财务管理意识。建立集体评审决策制度,加强对个人行为监督,防止个人主观影响和干涉预算情况,加强对资金预算监督,提升对财务管理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掌握[3]。在制度指导下,严肃工作纪律、严格管理力度,做到学校财务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科学推进财务管理构建制度保障。

(二)建立预算管理组织

成立预算管理组织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主要目的是保证预算管理工作可得到有效落实,该管理组织可以由预算检测考核机构、编制执行机构和组织机构组成,主要内容包含财务、基建、采购、人事和劳动工资等方面预算。而预算管理组织最高决策机构为预算管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担任主任,其他校级领导担任委员,管理组织下设办公室,由行政部门或财务部门兼任,主要负责平衡、调整总预算,并将其上报学校,而各个科室作为编制执行机构,且各个科室负责人牵头负责,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制定相应预算计划,并对预算编制进行详细说明,且承担汇报等工作。在整个预算机构中,以财务预算为核心,承担上下联动责任,一方面,需要执行最高决策机构下达任务,另一方面,负责编制预算组织评估审议等工作,增强各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意识,保证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三)合理设计绩效指标体系

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和年度工作目标拟定绩效指标的框架,可以从招生就业、办学条件、教学科研、财务等角度分层次、分结构合理细化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赋予不同指标权重系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设计各项具体考核指标参数,让绩效指标体系设计紧紧围绕绩效管理目标,为绩效评价提供可靠数据支撑,也以此分析判断财务预算执行和指标变动的关系,从而更好地服务预算管理,指导学校工作的有序良性开展。

(四)完善并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

在职业教育领域进入发展新时期,学校为实现自身发展并充分发挥资金产出效率,应对预算管理体系进行完善。一是预算编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落实预算编制审核汇总上报,改变以往随意性工作态度,维护好预算编制稳定性、权威性。二是应使用滚动预算的方式完善中长期项目库制定,分解单位工作总体目标,并随单位工作目标的转变而不断调整。三是预算执行期间严格按照预算编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超预算执行,保证预算费用使用透明性与合理性,提升各项预算管理规范性;四是采用《政府会计制度》的双分录记账法,做好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真实反映学校收入、成本费用以及各项资金使用情况,切实落实会计核算基本职能,为开展各项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提供支持。同时还应做到:预算执行后根据规定对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找出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以此保证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科学性、制度性和严谨性,也为财务管理工作开展提供可靠依据。对学校各资金渠道进行准确衡量,采用成本分析法分析资金使用效率,明确各个资金来源与资金规模的关系,并在相关制度支持和引导下,加强对预算控制与管理,提升资金使用合理性[4]。

(五)提升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在预算管理人员进行素质培养中,首先,应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升管理人员成本控制意识以及对财务管理工作责任意识,强调财务管理角色转变,要求财务管理从幕后主动走向台前,主动参与学校管理工作,让财务管理成为学校战略发展的重要一环,甚至成为引领性角色;其次,应定期对会计人员和财务相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考核,提升其对相关知识以及管理能力掌握程度;再次,应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监督,利用监督机制对财务管理的各流程各岗位风险管控,及时纠偏纠错,以此保证财务管理工作安全稳定;最后,建立并完善奖罚制度,以此提高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

(六)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

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只有通过落实监督工作,从而利于快速解决权力集中现象,加强不同岗位或科室间制约管理,促使民主监督成为财务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降低岗位风险。同时加大对预算执行过程控制,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在此期间,首先,应坚持实用、精简原则,明确监督重点和难点,科学运用大数据等先进管理手段实施精准管理,减少对财务工作的干扰。其次,强化财务工作监督职能,在法律和相关财政制度内,规范资金使用,以此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活动正常开展。再次,督促到位资金及时使用,防止资金财务成本浪费和使用效能弱化。最后,建立全面审计制度,确保审计工作客观公正落实。应明确监督审计内容,主要包含年初预算编制、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收入决算各方面支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

(七)完善财务预算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

学校预算绩效评价主要是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可反映出学校资金投入和产出效果,并且显示投入效率和效益,能够客观地对学校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生产效益进行评价。在评价中,可使用综合分析法、专题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等进行分析评判。在此评估期间,通过分析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率等,可掌握预算执行整体状况,便于及时发现学校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可为领导干部进行决策和财务人员进行管理提供依据。此外,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制定与预算绩效评价配套的奖罚机制,重点奖励积极增收节支、预算执行情况良好以及资金效益较高的部门与个人,并惩罚资金浪费严重、预算超支和预算执行情况较差的部门及人员,这样利于激发学校内部各方预算管理工作积极性,可提升预算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提升财务预算管理水平[5]。

结语

财税体制范文8

 

财税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石在于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的确立对于我国财税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本文拟就我国转型期和谐社会建设中公共财政与财税法律制度完善问题谈点基本认识。   一、公共财政是财税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石   财政法律制度是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国家经济生活中最直接的表现是政府收支规模。政府的收支范围反映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程度。公共财政作为矫正市场失灵的财政干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又强化了财政职能的公共性。由于市场是通过体制转换而建立,转型期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的转变将推动公共财政的构建。我国经济转型期有其自身特点,如财政职能界定不明,导致财政在支持经济发展方式上的收支结构和范围方面仍不尽合理,对经济社会发展构成体制性的约束。当然,所有问题的根源皆在于我国对公共财政的界定存在模糊性。   (一)公共财政与国家的职能   在西方财政理论的历史演进中,公共财政包括了法治、有限政府,以及对个体的平等关怀与尊重等宪政内容,也包含了公共品、公共选择等理论的扩展和延伸。在我国较长的时期内,对财政的基本界定是停留在“国家分配论”上,直至1998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才提出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设想。厘清公共财政理论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转型的起点。公共财政的关键是公共性,那么,何谓公共性呢?或者说公共性是否在理论上有一个确定的可量化的标准,且这种标准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呢?由于公共性本身即具有价值判断的属性,故对于公共性和公共财政只能从范围上进行界定。如有的学者就认为,财政的公共性决定其应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作为基本目标和工作重心,提供市场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辅之以公民权利平等、政治权力制衡为前提的规范性公共选择机制,形成具有公开性、透明度,事前决定可严格执行,并可进行有效的绩效评价和问责的现代预算制度。[1]   简言之,公共财政,即为取众人之财,为众人之用。目前,虽然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未能就公共财政的具体内涵和外延达成一致,但毋庸置疑,公共财政的概念本身就包含着对财政职能的范围界定,财政的公共性决定着财政职能的公共性。美国学者马斯格雷夫就认为,财政的基本职能应当是提供公共品,实现分配正义,实施宏观政策。[2]P22-37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财政收入的范围则体现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调节程度;从财政支出的角度看,财政支出的方向体现着国家对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是财政职能的具体化。换言之,财政的收与支应体现公共性之要求从财政收支安排即财政职能的角度探讨财政公共性的程度,也可以成为我们理解公共财政内容及其范围的一个有益尝试。财政职能决定着财政的规模,或者说是影响财政规模的重要因素,财政规模则反映了财政职能的实现程度。从理论上看,政府与市场之间同时存在着替代性与互补性,前者表现为政府职能逐渐收缩为提供公共服务,后者则体现了政府作为增进市场效率和矫正市场缺陷的工具而存在。[3]   财政规模的大小反映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随着经济和法治的发展,财政规模的变化体现着对政府与市场之间替代程度的呼应。这种替代本身就是一个演进的过程,对于财政职能的反映,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实然,其对应然的满足也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模式。   从国际组织对政府财政的统计口径来看,较宽的统计口径实际上为不发达国家的财政转型提供了一个参考的路径和模式。同时,即使在内容上予以限定,对各种收支类别的划分规范明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界定这些具体科目时也存在着诸多例外的情形。从影响财政规模的因素来看,财政规模与财政职能不是对理论上的呼应,而是更多地对经济生活的呼应。因此,笔者认为,并不存在一个国际公认标准可以准确地界定公共财政,公共财政作为理论上的概念,体现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目标和价值追求。作为演进中的制度,公共财政也曾经历了从国防、行政管理等守夜人职能到大量的政府投资、公共品的生产,再到以福利化为导向的社会保障特征。[4]因此,公共财政运行本身存在阶段性和程度上的区分,并无统一的标准。从公共财政与财政职能到之间的关联度看,对制度的检验,正向的作用效果可以从反向的经验事实进行验证。   (二)财税法律制度构建应当以公共财政为基石   财政是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作为国家的唯一经济来源,财政不仅是政府经济收入与支出的反映,更体现了经济资源在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分配,涉及到一国基本的政治决定过程。公共财政则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构建公共财政的要求也日益明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公共财政,既要求财政收支决策过程的民主与公开,又要求财政收支在于实现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公共财政的核心,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其本质要求是纳税人在国家经济活动中有权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监督。具体而言,公共财政具有以下特征:   1.法治性。所谓法治性是指财政收支活动要受法律法规约束。这种法治性主要体现在要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上,即财政的收支及管理活动,都要以法律法规或法律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规范。   2.公共性。要求财政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尤其对于财政支出,必须体现民生之需求,不可将有限的财政收入挪作他用。   3.公平性。在税收上,我国对不同所有制企业都要“一视同仁”,使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能够享受同样的税收政策,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使经济条件不同的纳税人能够享受不同的税收政策,实现税收的纵向公平。更重要的公平是,向社会提供的公共品和服务应当是公平公正的,以平等、非歧视和规范的制度和方式,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共品和服务,而不因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得纳税人在基本公共品的获得方面有所差异。#p#分页标题#e# 4.非营利性。所谓非营利性就是不以营利为目标,而是以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为准则。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其职责是以社会利益为目标,通过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活动,为市场有序运转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和物质基础。在公共财政四个特征中,法治性是联系着形式与实质的最重要特征。从形式上看,财政是一国政府得以生存的经济支柱,其经济来源是建立在对纳税人私有财产合法剥夺基础之上的,这种对公有领域和私有领域的划分,无疑应当取得利益受损方的认可,即实现公共财政形式上的主权在民,唯此,才能实现和维持国家行为的合法性。从实质上看,这种通过代议制形式确定下的对国家财政收支管理的决策,以及对财政决策执行的监督,可以最大限度地在源头上承认、保护和实现纳税人的权利。因此,公共财政的法治性,通过民主程序实现了对法律的尊重,使政府的财政行为不仅获得了合法性依据,并被纳入宪政的规范轨道。公共财政为各项具体财税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   从支出制度看,公共财政要求以公共需要定位财政支出。一般说来,财政支出是国家通过财政收入将集中起来的财政资金进行有计划的分配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财政职能的具体化,服务于政府职能。基于公共品理论的分析,既然市场无法有效提供,那么财政支出就是全部公共品(包括全部纯公共品和部分准公共品),只有满足公共需要的事务,财政才应提供资金支持。偏离公共品的政府财政分配行为本质上不能反映公民对公共品的偏好,不能被视作合法合宪的财政行为。因此,在财政支出方面,公共财政在形式上主要反映为人民对政府开支的权力制约和政府经济职能执行的协调和平衡。从收入制度看,公共财政要求以公共权力定位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是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能,满足公共服务要求的财政支出需要,依据一定的权力原则,通过国家筹措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总和,一般包括:税收、规费、国有资产收益、公债以及罚没等其他形式收入。国家获取财政收入凭借的是公权力,即由立法机关赋予公共部门代表公众行使的强制性的权力。这种强制性权力是在分散决策基础上集体选择的结果,用来解决分散决策难以解决的各种问题。   二、构建财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从财税法律制度的视角看,财政法定是财税法律制度的形式要素,着眼于财税的法律形式,保障财政民主的制度实现;财政健全是财税法律制度的功能目标,着眼于财政的安全稳健,确保财政运行不偏离安全稳健的目标;财政平等是财税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着眼于财政的公平合理,保障通过民主机制和法律程序制定的财税法符合正义公平;财政民主则是上述三者有机结合的制度保障,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在我国转型期,构建财税法律制度,必须重视财政民主、财政法定、财政平等、财政健全四个基本原则。   (一)财政民主原则   财政民主要求的是人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对重大财政事项拥有决定权,其直接的要求是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或议会等代议机关的同意才能付诸实施。财政民主是宪法人民主权理论在财税法领域的落实和体现,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则人民对于收取和支配资金,理应享有最后决定权。财政民主是现代财税法关注的核心,是整个财税法的立法基础,[5]P36-37如果排斥财政民主,拒绝人民对重大财政事项的参与决策,则与民主宪政的理念冲突无疑,而偏离了财政民主,偏离了人民对财政的决定权,无论怎样强调财政的公共性都是难以实现的。   财政民主有着诉求和目标。财政民主是社会民主法制的重要环节,财政民主的贯彻,其目标在于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由人民决定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是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权益的必然选择。财政不仅是经济运转的重要推进器,还是政治、文化活动活动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财税领域的财权分配、预算管理、财力平衡、税收征管、国债发行、财政监督等十分重要。从政治民主的角度看,应当由人民行使最后的决定权,对于公民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的保护也是至关重要的。充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权益的过程,就是充分发挥财政民主,保障人民对重大财政事项最后决定权的过程。   完善和推进财政民主制度,需要在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民主程序、民主监督等方面着力施为。具体要求:第一,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重大财政事项,从基本法律的制定到重大事项的决定,从政府财政权力的划分到人民财政权利的救济,都需要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第二,政府在职责权限范围之内行使财政权力时,也要注重人民的参与,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广泛采取听证会、专家讨论会等收集人民意见和建议。第三,重视民主程序,无论财政的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都要强调程序、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等各项权益。第四,强调公民对财政事项的民主监督,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申诉检举控告等各种方式,对重大财政事项行使监督权,保障公共财政用于公共事务、服务公共利益。   (二)财政法定原则   财政法定,是财政民主的具体体现,以财政民主为基础,它要求将一切财政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实现财政权利(权力)法定、财政义务法定、财政程序法定、财政责任法定,避免权力运用的任意性和随意性,保障公民对国家财政行为的可预见性。财政法定,首先是财政宪定,关键在于依法治税、依法理财。所谓财政宪定,就是将公民生存发展所依存的财产权利和国家履行职能所需的财政权力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且为保证国家财政权力服务于公民财产权利和其他自由权利,规范、限制或控制国家财政权力的行使。   依法治税、依法理财的前提在于,财税法律体系的健全,特别是财税领域应当有一大批支架性法律的制定。财政宪定,依法理财,通过公民财产权和征税的民主同意权监督政府财政收支服务于公共利益,服务于纳税人之所需,是在财税领域实现的法治保障。以法律形式体现的财税法律,制定程序更严谨,人民参与度更高,内容更规范和稳健,体现民主意志,体现稳定性,容易为纳税人所遵从,并且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法律规范对行政权力或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符合科学发展的财税法治,应当是公权力被有效规制的财税法治。既需要在理念上确立公民基本权利本位,更需要在制度上切实保障这种理念之实现,而这种制度的选择只能是财政立宪,其规范形式应尽可能是财税法律。在当前的财税法制建设中,推进财政立宪,应以《财政基本法》、《税法通则》为突破口,完善财税领域宪法性法律的制定,从而解决财产权利与财政权力的边界,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划分和财力平衡以及公民财政知情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的保障等问题。继续提升财税法律规范的刚性,及时提升收费、国债、国有资产、转移支付、社会保障、财政监督和具体税种的立法层次,将大量的财税行政法规,根据立法和执法实践,适时制定法律。#p#分页标题#e#   (三)财政平等原则   财政平等,是确保财政符合正义公平的法律理念,是确保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法则。财政平等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在制度上体现为平等对待。财政平等也可以理解为财政公平,既包括形式公平,又包括实质公平;既体现在财政收入领域,也体现在财政支出领域;同时,还表现为中央和地方财力的平衡与协调。公平正义是推进财税法治的重要依据和有效准则。坚持公平正义,就必须给每个纳税人公平的机会,让每个纳税人都有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同时必须协调各方的利益,使公民与国家、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中央与地方等利益群体的法定权利(权力)平等受到保护,将宪法平等权在财政领域获得充分的尊重和实施。目前,在我国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社会背景下,财政平等的确立和有效发挥作用,有助于将社会的矛盾控制在人民心理承受能力以内,并创造一种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从而保障最低人权,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财政平等,就是在财政经济的源头上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财产权的平等保护,量能课税、实现税负公平,以公共财政实现全体公民获取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对弱势群体进行财政倾斜,通过转移支付支持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等政策措施,正是公平正义在财税领域的直接体现。   坚持财政平等:一是应该在财力平衡上进行突破,通过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实现中央地方财力与事权的平衡与协调,确保不同区域的公民都能够平等地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务,在地区间财政关系方面保障最低限度的财政均衡,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二是推进实质公平。在财政支出方面,调整财政支出的比例,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法规,加大对农村、弱势群体、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支出和财政投资力度,实现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相对均衡度;在税收方面,根据纳税人税负能力的大小设计税制,体现量能课税,并根据受益关联程度推进税费改革。例如个人所得税逐步实行综合所得征税,从而实现税负公平;再如从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出发,坚持以产业优惠为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实现环境公平;在社会阶层财政关系和基本人权保护方面,保障机会平等和无制度性歧视。   (四)财政健全原则   财政健全本质上是财政民主和财政法定的延伸,财政健全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安全稳健,核心则在于财政风险的防控。财政风险的防控,主要体现在财政收支结构的合理组合、财政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财政违法行为的救济与追责等方面。财政风险的防控,既有积极的防控,设定合理的尺度,设定保障决策科学的程序与规则;又有消极的防控,如设立禁止性的标准,明确违规的责任与惩罚等。只有安全稳健的财政运行,才能实现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增长,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才能保障充足的财政资金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投入,提供保障公民权利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赤字高筑,财政运行不稳,必然导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和谐,也容易导致各类市场主体无法准确把握经济信息和发展形势,难以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财政民主和法治的缺失,严重的还会引发财政危机,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近年来,我国财政赤字规模越发扩大,如果将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债务、国有企业的债务、社会保障费用的缺口、银行的不良资产等隐性负债纳入进来,我国财政风险已经达到相当惊人的程度。而令人担忧的是,我国的国债、收费、财政转移支付领域,几乎都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财政监督法律的缺失使得财政风险的防控面临法律依据缺乏,甚至会陷入财政违法案件中的追究责任和补偿救济机制都无法解决的困境。   财政运行应当是经常性收支平衡、财政赤字水平合理可控、公债和收费用于特定目的并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财政运行获得有效监督和究责救济顺畅有序的状态。因此,当前应当抓紧修订预算法,制定国债法,使国债发行规模和结构得以法律控制,强化预算监督。   三、我国财税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向   财税法治是建立在完备的财税法律体系基础上。法治是财政的基本表现形式,是财政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财税法律内容的协调,重在建立健全涵盖财政收支平衡、财政预算、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监督在内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调,在于建立一个税制结构优化、税负合理、征管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财税法律形式的协调,关键在于对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理组合与科学搭配。无疑,财税法律制度的完善,要依靠先进的财税法理念和制度创新,财税法改革与实践的广泛推行。   (一)完备的财税法律制度   完备的财税法律体系是实现财税法治的基本前提。应当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税法制进程加快,一大批财税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运而生,初步形成了财税实体法和财税程序法为构成的财税法律体。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财税基本性法律缺失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具体表现在:   1.财税法律体系不健全。财政基本法主要涉及财政法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权力分配、政府间财政关系、收支形式与重要收支制度、财政平衡、预算制度、监督制度等。我国宪法缺乏对财政制度系统的规定,为保证财税法律的统一实施,制定财政基本法是最佳选择。我国虽然制定了《预算法》,但是其刚性不足、预算形式不科学、部门预算与专项预算不协调、预算科目不合理等问题突出。在财政收入法中,除了税法具有相当的规模之外,国债、费用等领域,尚且没明确的法律来规范。从财税法治的角度看,获取财政收入是公权力最容易侵犯公民财产权利领域。财政支出法涉及财政转移支付、财政采购、财政投融资等内容,我国目前除了《政府采购法》之外,其余领域都明显缺乏法律的深度调整,财政权力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财政收入法主要包括税收实体法、国债法、行政收费法和特别财产收益法等。财政监督法是对财政违法行为追究责任和财政侵权行为进行救济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障纳税人民主权利的重要环节,但是我国除了《审计法》之外,财政监督法律并不完备。#p#分页标题#e#   2.地方财税立法权的缺失,主要是税收立法权的缺失。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税收立法权基本都由中央行使,地方除了享有屠宰税、筵席税等立法权外,没有更多的立法权力,而多数省(区治区、直辖市)实际上并没有征收上述两个税。可见,地方仅有的税收立法权也未尽其用,这反映了我国财税体制的不完善,税制的滞后和税收规模与结构的不合理。从调动地方积极性,增强地方政府有效管理,推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赋予地方一定的财税立法权,也能够有效地遏制地方政府违反法律法规寻求不正常的法律突破。地方税制改革应当以提高财力配置的有效性,增加地方财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改进管理体制,统筹税权划分、非税收入改革、预算改革等,确定合理的地方财政收入规模和结构。   3.税收实体法的结构与税种设计不协调。总体上说,应当通过权衡税制改革的目标,协调税收实体法的作用,在合理设置税种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的简化。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来,税制结构在趋于合理和简化的同时,税种重复、交叉、缺位的现象仍然存在。例如,社会保障税、环保税的缺失;有些特定的税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经逐渐失去存在的意义;税种之间的比例也不尽合理,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失衡。税制结构的优化,需要合并重复设置的税种;需要调整性质相近征收交叉的税种,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与资源税和房地产税的交叉,烟叶税与消费税的交叉;需要调整特定目的税,例如具有特殊所得性质的土地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整合等。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的调整,不能简单地通过存量此消彼长去实现,而应该从总体税负调整的角度出发,通过增量安排,辅以非税收入转入税收收入等综合考量。   完善的财税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具有完整的内容结构的有机整体,形成一个以财政基本法为统领的,以财税实体法和财税程序法为骨干的,包括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财政管理法、财政监督法等内容的,各组成部分层次分明、结构完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从规范内容上看,财税法律应当着力明确授权性规范、完善行为规范、健全法律责任等,规范财政主体的组织机构、权力职责,设定相应的行为规范,促进财税法律内容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财税法律制度形式的协调发展   财税法律形式的协调,关键在于对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财税法律渊源形式的合理组合与科学搭配。当前我国财税法律制度形式协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财税法律偏少,也就是财税法律体系效力层级低下,因此,需要强化财政法定主义。财税法律制度涉及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义务,财政法定是实现财税法律制度以人为本的必然途径。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强调对纳税人的尊重,对人权特别是纳税人基本生存权的保障。纳税人、用税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对国家财政权力与纳税人财产权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现着对纳税人基本生存权利的保障,也蕴含着对纳税人公平正义的追求。财政法定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财税法领域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各国在财税立法中恪守财政法定原则,根本原因在于财政密切关系着纳税人的财产权益,税收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一种合法侵犯,如果由行政机关来决定,很容易导致侵犯纳税人、用税人权利。出于对纳税人的权益的尊重和保障,由人民的代表机关来决定财税制度的设计当然具有合法性,更为普通民众所接受。归根结底,财税法律制定的权力应当归属于纳税人全体,在代议制民主和现代法治语境下,也就是财税立法权应由代表纳税人全体的立法机关来行使。财税领域的每一个制度,都关系千家万户的经济利益,都涉及各种主体的利益诉求,只有法律的形式,才能更充分、有效地保障以人为本的理念。财税法律制度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实就是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的全面考虑与充分协调。从总体上讲,法本身就是调整利益关系,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的规范;而利益协调的基础和核心,恰恰就是制度的协调。确立一种制度,最有效和最权威的方式,就是立法,在所有的立法中,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又最为严谨、权威。因此,实现制度协调并进而实现利益协调的最好方式,就是通过法律确立相应的制度,调整规范相应的社会关系。从财税领域来说,协调多方利益更是其基本特征,财税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为利益协调提供合适的平台,为实现多方利益的充分博弈提供条件,从而将多数人的利益反映到制度和规则的设计中,并且充分考虑和不损害少数人利益。没有利益协调,也就难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立法通过确定利益主体的范围、分配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确立一系列的原则和制度来协调利益关系。[6]法律作为一种定型的社会规范和准则体系在诸种社会利益调控机制中具有独特的优势,也能更有效地实现财税领域各主体利益之间的全面协调。   法律制度的构建就是要求法律规范设定具有可预期性与稳定性。财税法律制度建构,对可预期性和稳定性的诉求更为明显且迫切。社会经济主体需要稳定而明确的财税法律制度,从而合适地安排经济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公民也依赖于稳定而明确的财税法律制度,从而实现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另一种方式的保障。财税法律制度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价值,就在于防范国家权力的任意行使,维护和保障公民在市民社会生活中的经济自由。充分实现财税法律制度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最好的形式无疑是法律。因为,财税法律的制定程序更为严谨,规定的内容更为基础,对纳税人财产权利和社会经济主体经济自治的保护也就更为充分和有效。   对财政法定主义的强调,在于财政法定主义自身的重要意义。财政法定,首先并不是作为一种先验的政治理念或法律原则而提出来的,而是人类宪政民主政治运动的一项现实诉求。不过,随着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演进,财政法定性逐渐变成了在当代各国的财税立法实践中一项不断完善的民主政治原则。财政法定主义,尤其表现在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追求上。   #p#分页标题#e# 财政法定理念,最早就体现为17和18世纪西方“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的同意不纳税”这一朴素的追求,长期的发展才逐步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英国通过《大宪章》、《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等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确定了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美国的宪政民主,更是围绕限制政府税收权展开;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更是在第14条明确了“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民主政治建设的历程,总与财政制度特别是税收制度的变革紧密关联,正因为如此,我国《立法法》才将财政法定确立为一项重要原则。《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而第8条第8项则将税收方面的基本制度列入只能制定法律的范围。在财税领域坚持法定原则,不仅仅是现实的一种需要,也是《立法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实施。   从税收立法的角度看,有必要对现有的非法律位阶的税种法(行政法规)进行修改,然后经过施行实践的检验,通过适当的立法程序将之上升为法律。现行有待上升为法律的税种法主要集中在流转税种,包括增值税条例、消费税条例、营业税条例。相关条例的修订,虽然未直接完成法定原则的形式要求,但这种层面上的修订不仅回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为将来由条例上升为法律奠定了基础。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对税收———财政收入的主体部分通过法律形式规范,既是法定原则的形式要求,也是最大程度的体现民意,反映民智和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