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减免政策范例6篇

财税减免政策

财税减免政策范文1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91-02

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之完善

(一)目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缺陷

第一,缺乏针对性。目前我国出台的专门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非常少,主要支持政策分散在各类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战略性新兴企业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当然也可申请成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但很显然,该优惠政策的对象是高新技术企业,并非专门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又如,加速折旧也是《企业所得税法》设置的一项税收优惠,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税务处理能为企业带来税收利益;当该项优惠适用于所有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适用,不具“定向性”。事实上,目前我国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定向税收优惠主要限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几未及于其它产业。

第二,缺乏实效性。目前我国出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为主,以间接优惠为辅。直接优惠的主要形式包括免税、减税、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这种优惠的特点是企业必须取得收入或者必须获得利润才有可能真正享受优惠,对一个亏损的企业来说,享受与不享受减免税优惠在实际效果上并没有什么区别。间接优惠的主要形式包括加计扣除、加速折旧以及宽松的费用扣除标准等,这种优惠的特点是无论企业是否取得收入或者是否获得利润,企业都可以实际享受到优惠。例如,某企业亏损100万元,如果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或者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该企业亏损就会增加到200万元,这些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免,相当于在以后年度可以继续享受本年度的优惠政策。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是前期收入少、利润少或无利润,间接优惠对此类企业的支持力度很小,甚至没有。

第三,缺乏可行性。目前我国出台的某些优惠政策由于执行机关施加了苛刻的条件,导致企业实际上难以享受到。这里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两档低税率优惠为例。一方面,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但在执行中要求仅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才能适用该档税率;现实中,大部分小微企业因为建账不全等原因而只能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前述执行规程导致这些企业实际上被排除在优惠政策的涵摄范围之外。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可能因前述原因而无法享受低税率优惠。另一方面,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但能够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的企业数量非常少,很多企业由于不完全满足相关条件而无法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二)完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思路

完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应当针对上述缺陷出台相应的完善对策,增加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行性。

在针对性方面,建议参照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模式出台专门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针对所有战略性新兴产业制定统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针对不同产业出台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可以行政立法,出台专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且,这些符合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由于是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别法规,还可以不受《企业所得税法》现有一般法优惠政策的限制。

在实效性方面,建议在采取直接优惠政策的同时,更多给予间接优惠政策。在直接优惠政策中,应当更多地考虑到企业盈利比较困难的现实,从企业盈利年度开始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考虑到企业初期盈利数额较小,减免税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如10年或者15年。

在可行性方面,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调研,充分掌握企业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所遇到的困难,在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出台一些便利措施,减少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障碍。

(三)北京中关村地区所得税政策试点建议

第一,加大减征免征的力度。参照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所有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经过一定认定程序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就具体操作来说,应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和《立法法》第8条“税率的确定”规定的前提下,先由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6条的立法授权制定原则性的优惠规定,然后中关村再相应进行试点。

第二,扩大不征税收入的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属于不征税收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不征税收入施加了诸多限制,使得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很多补贴和资助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建议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从政府取得的各类直接或者间接资助都列入不征税收入,以增加政府支持的力度。比如,政府设立的各类基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项目申请的方式获得的资助,政府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各类补贴以及奖励都作为不征税收入。

第三,放宽享受加速折旧的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的“等”字为国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出台特别优惠的加速折旧政策留出了空间。建议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只要企业申请,均可以给予加速折旧的优惠待遇。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流转税政策之完善

(一)目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流转税政策缺陷

与企业所得税相比,流转税政策更加具有直接性,因为很多企业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都需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国家在流转税方面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也更容易为企业所享受。但目前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上,我国流转税政策仍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税收优惠政策太少,特别是免税政策太少。目前,国家仅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出台了流转税优惠政策,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尚未出台流转税优惠政策。而且,对软件产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也仅仅是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也就是说,软件产业仍然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软件产业增值税实际税负不超过3%,这一优惠政策对软件产业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

第二,增值税留抵税额过大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由于企业在购进机器设备时需要负担增值税,这部分增值税作为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以从未来产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如果企业销售收入过小,可能会导致进项税额远远大于销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企业大量的资金被进项税额所挤占。同时,国家给予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实际上也无法享受。为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联合出台了《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但目前仅限于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采购设备尚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二)完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流转税政策思路

首先,应当增加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免征流转税的优惠政策。免征流转税不仅可以直接减轻企业的当期税收负担,也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现金流的压力,能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免征流转税与对企业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在效果上是一致的,但这种方式省去了缴纳税款和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的程序,大大提高了政府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效率。

其次,应当针对增值税的特点,解决进项税额挤占企业大量资金的问题。建议参照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所能享受的退还进项税额优惠政策,对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也给予这一优惠政策,并应将其制度化、固定化、规范化。

(三)北京中关村地区流转税政策试点建议

第一,将软件产业可以享受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经过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家财力能够承担的范围内,可以考虑对全部或者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项目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第二,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而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经过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家财力能够承担的范围内,可以考虑对全部或者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项目给予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在“营改增”之后,即是免征相应的增值税。)

第三,将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所能享受的退还进项税额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经过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而且,在国家财力能够承担的范围内,不仅可以考虑退还设备所占用的进项税额,还可以是退还其他项目所占用的进项税额,如购进原材料所占用的进项税额。

三、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产税政策之完善

(一)目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产税政策缺陷

财产税中的各税种虽然多属于小税种,但由于其种类繁多,加在一起的税收收入也不少,而且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也不为小。国家通过财产税优惠政策也可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目前我国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产税政策存在的主要缺陷是减免税优惠过少。仅在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方面对新能源汽车有税收优惠,对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没有优惠,其他税种也没有直接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减免税优惠。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来说,每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如能给予减免税优惠,将是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在资金方面的重大支持。

(二)完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产税政策思路

针对目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产税政策缺陷,建议在国家财力能够承担的范围内,扩大财产税减免税的范围。鉴于几乎所有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都需要缴纳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而且每年缴纳的数额还不少,可以考虑先在这三个税种方面给予战略性新兴产业减免税优惠。

(三)北京中关村地区财产税政策试点建议

考虑到财产税各税种主要属于地方税,所以中关村地区进行政策试点的空间相对较大。具体来说,北京中关村地区可以进行以下财产税政策试点:

财税减免政策范文2

关键词:企业集团;资本减免;折旧

“资本减免”政策是香港税法给予纳税企业的政策优惠,包括首期免税折旧额和每年免税折旧额两部分。在企业的投资决策中,固定资产其金额大、风险收益高、对企业影响巨大而受到极大的重视。我国企业集团在遵循会计或税法折旧方法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定一套不同于会计或税法折旧方法的内部折旧方法,在理论学界和实践中对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有一些研究和实践,香港的“资本减免”就是一个值得了解、借鉴的做法。

一、了解“资本减免”政策及其借鉴

(一)了解

香港的“资本减免”的税法折旧政策主要针对的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设备的折旧,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首期免税折旧额是针对固定资产购入当年按照购入价格及税法规定的首期免税折旧率(一般为60%)一次性计入当年生产成本,可用于抵扣当年应纳税利润额的折旧费。以后年度该设备不再享有首期免税折旧额。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强企业更新生产经营设备的能力,降低固定资产的投资风险,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第二,每年免税折旧额指的是按生产经营设备净额(购入价-税法口径的折旧额)及税法规定的折旧率计算计入当年生产成本、可用于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折旧费。而且该税法特别规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在购入当年不区分购置月份的差异,一律按整年计算。

以实际业务为例:假设甲公司2008年6月份购入一生产设备,该设备价值2000万,折旧期10年,10年后无残值。现在按“资本减免”政策的相关规定,首期折旧率60%,以后每年折旧率20%,那么甲公司在2008年可获得首期免税折旧额1200万元(2000*60%)、每年免税折旧额160万元(800*20%),总计高达1360万元,但是如果按传统的直线法计提的话只有100万元折旧额,两者的差异是非常巨大的。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差异的数值会越来越小,在几年后,这种差异会发生方向的转变,按“资本减免”政策计算的折旧额数值已经很小,小于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额,而且差距也会越来越大。

从长期的意义上来说,“资本减免”政策不会减少政府税收收入的总数额,但推迟了税收的实际时间,取得的实际效果是能大大加快纳税企业固定资产的周转速度,使企业在减少投资风险的同时,获得纳税延缓的时间价值并使设备更新能力大大增强,有利于竞争优势强化和财富的增长,最终也有利于政府税收收入的不断增加。

(二)借鉴

目前我国大陆并未实行“资本减免”这种税法政策。作为一个企业集团的管理者可以借鉴这种政策,在自己的企业集团中创新性地进行资本运作,促进企业集团价值最大化。在企业集团内部管理中实行这种政策并不违反税法折旧政策和会计折旧政策。在按税法缴纳所得税和按公允会计政策计提财务折旧后,集团内部管理可以仿照香港的“资本减免”政策,对集团内的成员进行固定资产折旧额的调节。

1、选择子公司。从战略方面考虑,母公司在企业集团内部实行类似折旧政策,主要选择以下几类子公司:需要重点支持的核心子公司;技术发展较快的固定资产所有者;需要扶持的初创期子公司;有特殊作用的子公司等等。

2、内部结转。以前例的甲公司数据继续探讨。假如乙公司是大陆企业集团A的核心子公司。A打算效仿香港的“资本减免”政策,对乙公司予以支持,乙公司和前例甲公司同时购买完全相同的生产设备,则按直线法于2008年应计提的折旧是100万(假设税法折旧和会计折旧方法相同),企业所得税率假设是30%,那么,按资本减免政策计算,乙公司应上缴所得税比实际上缴所得税要少378万元,这笔款当然需要母公司转拨给子公司。

二、“资本减免”未在我国推行的原因

(一)对税收短期影响较大

“资本减免”政策虽然不会减少政府税收的总盘子,但毕竟收税时间大大推后了。如果实行此政策,那么国家税收的大幅减少可能影响到社会其他各方面,甚至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二)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欠缺

“资本减免”政策需要企业有较高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为基础,而大陆地区各企业的会计水平差距很大,会计诚信问题也很严重,盲目实施只会造成税源的大量流失。

(三)对生产经营设备概念太笼统

“资本减免”政策对“生产经营设备”概念太笼统,在我国实施的话,这个概念肯定会被人利用,被扩大范围,起不到制定政策的人所期待的应有作用,反而弄巧成拙。虽然“资本减免”政策在我国税务方面尚未正式推行,但对于一个成熟的企业集团来说却是增加了一个很好的企业管理方案。

三、对于“资本减免”政策的联想

如果用“资本减免”政策来改善集体企业内部的管理模式及其经营机制,有利于促进集团企业加速固定资产更新换代、促进科技进步。比如应收账款、存货项目以及无形资产都是影响到企业营运能力的重要内容,为加速资金周转,能不能采用一些类似政策,用在应收账款项目和存货项目上,这些方法其实并不复杂,只要做好研究,也许可以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范围广泛,内容复杂,也许“资本减免”政策这一块“好砖”能够引起管理者有益的思考,并在实践中获得“美玉”。

参考文献:

1、王斌.企业集团财务管理[M].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0.

2、张延波.高级财务管理[M].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4.

3、杨雄胜.高级财务管理[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财税减免政策范文3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EET税制;财政收入;养老金

1.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发展企业年金,而作为一种自愿性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经济激励措施。从国外的经验看,税收优惠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税收制度作为国民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对企业年金保险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它涉及以下3个环节的税种: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累积阶段的增值收益税、利息税;领取阶段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目前各国最流行的是EET税制,即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在养老金领取时则像对待其它应纳税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EET税制的特点是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是中立的,同时确保不能重复征税,它反映的是长期养老金储蓄、在生命期间收入再分配的真实性质。在主要工业化国家里,一般通过税收减免方式、政府担保来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早期普遍施行慷慨的税收减免政策。

目前我国税法中还没有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法规,国务院第42号文虽明确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但现在也只是部分地区制定出了相关的优惠政策,大范围的政策落实尚需时日。目前我国已有上海、福建、安徽、湖北、山西、云南、广东、山东、浙江、新疆等省市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另外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也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各地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差异不大,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4%~5%。除了税收优惠试点范围不够外,还有税收政策考虑不周全的问题。目前42号文只是针对企业缴费阶段的免税政策,没有考虑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外企业年金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是最主要的,这样可以给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起到激励作用,保证企业年金有群众参与的基础。另外税收优惠政策还未涉及到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机构,这不利于企业年金的良好运作及其保值增值。

综上,中国目前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还不是特别明确,应从政府税收角度出发,探讨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财政收入短期减少成本,以及其在长期内所带来的宏观经济收益,以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比较,以期望解决政府在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作出选择的顾虑。这对于我国尽快出台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解除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积极地培育和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真正实现其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2.税惠政策的成本分析——财政收入的减少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最直接的影响是财政收入减少。为了分析的简便,我们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以前状态假设为没有企业年金保险。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后,企业把原本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

在税惠政策实施前的财政收入状况:假设企业打算给职工增加工资P元,并假设职工原工资水平已经超过计税工资。另外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个人所得税税率平均为10%。对于工资P元,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33%=0.49P

个人所得税:P×10%=0.1P

税收总额:0.49P+0.1P=0.59P

现在假设政府免征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在避税动机下,企业决定将原来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P元,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这时,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P]×33%=0.16P

保险公司营业税:P×8%=0.08P

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0.08P×10%=0.008P

当期个人所得税:P×10%=0.1P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1P=0.3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348P=0.242P

以上分析说明,对企业年金保险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会导致税收大量减少,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24.2%。

如果再免征缴费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则: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2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248P=0.342P

此时,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34.2%。

以上为税惠政策带来的短期直接的税收减少,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佣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由于税收减少幅度取决于养老金的增长情况,因此我们必须测算出养老金的增长额才能具体估算税收优惠导致的税收损失额。

3.税惠政策的收益分析——养老金增长

如果没有税惠政策,则追求劳动效益和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一般不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计划。因此,对企业年金税惠政策最直接的正面效应是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和养老金总额的增长。

在前面的分析中假定,P是企业愿意给职工增加的工资总额。为什么企业只会将工资总额的增加部分作为养老金呢。原因很简单,因为企业年金保险尽管是即期收入,但并不是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如果企业将原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改为以企业年金保险方式发放,则职工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上减少了。这种形式的工资改革显然得不到职工的支持,只有遇到职工的抵抗和劳动效率的降低。因此,只要企业年金保险计划是企业的自愿行为,而不是政府的强制要求,企业就不会将原来的现金工资部分改为养老金形式发放。那么,企业会不会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养老金发放给职工呢?对职工来讲,以企业年金保险的效用低于现金工资的效用。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为了从避税中获得最大收益,企业自然会选择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企业年金。但是,这样有可能降低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然而,由于企业年金是工资的增加部分,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并没有减少,而实际收入却增加了,只要这部分增加工资不是职工预期到的收入,职工的效用就会提高,职工就会欢迎这种企业年金形式的工资,尤其是在企业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

当然,如果工资的增长已经被职工预期到了,则企业将增长的工资全部作为养老金,就会造成职工预期效用降低,从而劳动积极性降低,进而影响到劳动生产率。此时,企业年金占工资增长部分的比例取决于企业主和职工谈判力量的对比和职工的工资基数以及储蓄倾向。在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该比例就会大些。工资基数和储蓄倾向越高,该比例也会越大。

一般来讲,高收入阶层是一个非竞争性的职工群体,但工资增长部分远远低于其意愿的储蓄额,因此对高收入者来说,用养老金发放工资与用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效用相差不大。而对低收入阶层来说,尽管用养老金替代现金会大大降低其效用,但他们往往面临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因此,即使预期到工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听凭企业主用企业年金形式发放工资。更何况,企业在用养老金发放工资时,并不会说是为了免税,而会打着增加员工福利的旗号。

但是,企业不会永远将工资的增长部分以养老金形式发放。企业会遇到两个限制,一个是法定免税上限的限制,另一个是缴费水平和替代水平的限制。第一种情况是政府为了控制税收流失和企业因避税动机而产生的种种不良行为,而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如中国目前在试点阶段只在工资总额4%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即使没有免税上限,企业也会在达到一定的缴费比例和替代率之后停止养老金缴费的继续增长,改为现金工资,增加职工当期可支配收入。

下面我们来估算一下中国的P值有多大,见表1:

如前所述,税惠政策导致当期的养老金增长就是工资总额的增加额。以2005年工资总额为基础,按5年的平均工资增长率13.4%计算工资增长幅度,约为2677.4万元,它基本上会转化为企业年金。由于政府限制免税幅度、且免税限额低于工资增长幅度时,免税上限就会限制养老金增长。当然,总会有企业突破免税上限,不过突破免税上限的养老金并不会影响税收减少额。本文假定企业不会突破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且它低于工资增长率,则养老金按工资总额4%增长,数额为799.2万元,见表2:

也就是说,我们已经估算出在没有免税上限时,P=2677.4万元,在免税上限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时,P=799.2万元。现在,我们利用这一结果测算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税收减少额。表3为计算结果。

从表3中可以看出,当只对缴费阶段的企业年金征收企业所得税,且无免税上限时,当期税收减少647.9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则税收减少193.4万元。当对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免征,且无免税上限时,税收减少760.4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税收减少227.0万元,见表4:

表4中的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和所得税收入总额都是2005年度的数据,在这里用不同年度的数据进行比较的方法是不太严格的,但并不影响大致结论。表4显示,在无免税上限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所得税流失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影响较大,但规定了免税上限4%以后,所得税税收损失也只占所得税收入的4.43%和5.20%。加之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中的比例不大,因而,税收减少额对整个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影响非常小,除了规定上限4%的税收损失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为6.11%和6.27%外,其他的税收减少额仅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总额的2%左右甚至更低。可以说,对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中的可行性。

4.结论

从我国企业年金十几年的发展实践来看,税收优惠问题是目前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首要因素。由以上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税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税收收入的减少只是税惠政策带来的短期效应,即使是短期内的税收收入减少,仍然会带来养老金的增长。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用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可见,对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同时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中的可行性。当务之急,政府应消除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作出选择的顾虑,尽快出台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解除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积极地培育和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真正实现其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陈天翔(2004).《企业年金税收的困惑》,《中国保险》,2004年第8期

[3]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财税减免政策范文4

【摘要】从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看,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继续完善财税政策: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融通援助力度;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制度,等等。

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有利于保证国家就业目标实现的同时,还在促进技术创新、增强经济活力、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许多国家就纷纷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扶持和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在众多政策措施中,财税政策尤为突出。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在财税政策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提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十分必要。

abstract: from the industrial process of the advanced countries, financial policies has a very important role to the medium - and - small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therefore, financial policies should be perfected from the following: ecourage th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of the medium - and - small enterprises; financing assistance of the enterprise development should be improved, the system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for medium - and - small enterprises should be set up, etc.

key words: medium - and- small enterprise; finance and taxation policy;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system of government

一、西方各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美国

美国有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也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即“中小企业管理局”(sba)。在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方面,sba经国会授权拨款,可以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其形式有三种:一是直接贷款,由sba直接拨付,但比重很小;二是协调贷款,由地方发展公司、金融机构协会提供;三是担保贷款,由sba向放款机构担保,逾期不还,由sba负责归还所欠部分的90%。美国在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做法比较灵活,经常调整税法。1981年的“经济复兴税法”对以往的税法作了修订,其中涉及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率下调了25%。规定雇员在25人以下的企业,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而不是按公司所得税税率纳税。把资本收益税的最高税率从28%降至20%,后又对创新型小企业减至14%,刺激资本流向中小企业。在1993~1994年度向小企业提供120亿美元的税额减免,通过“1997年纳税人免税法”,在10年内为小企业提供几十亿美元的税额减免,并减少资本收益税。凡新购买的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者,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者,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小型企业的应纳税款如果少于2500美元,这部分应纳税款可百分之百用于投资抵免。

美国还将政府采购制度用于中小企业,给予中小企业一定量的采购定单,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sba参与合同招标,选出适合于中小企业的合同项目搁置一边,留待小企业投资或者将一个单一合同分成多个小合同,确保小企业有参加投资的机会。如果招标对方对小企业实现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怀疑,sba可出具证明,表明该企业有完成合同要求的能力。1990年美国联邦政府的1912亿美元的定货合同中,有32.9%是与小企业签定的。

(二)英国

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英国政府就规定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的80%由政府担保。随着小企业实力的壮大,这一比例逐渐降为70%。为了帮助失业者自谋职业,英国政府鼓励他们开办小企业,并制定了财政补贴计划。规定对自主开业的失业者,每周补贴40英镑。到80年代中期,已有3万多个企业得到补贴,帮助了6.6万失业者就业。

英国政府利用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具体包括:凡投资者创办中小企业,其投资额的60%可以免税,每年免税的最高限额是4万英镑,公司税从38%降到30%。从1983年起,印花税从2‰削减到1‰,征税起点从2.5万英镑提高到3万英镑。取消投资收入税和国民保险附加税。豁免资本税,历届政府的资本税豁免额从25%、50%、75%到100%不等。

(三)法国

法国政府采取以下措施为中小企业的发展筹集资金。(1)为中小企业发展设有共同风险投资基金、职工基金、保障基金等;(2)对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创办者和经营者进行重点资助;(3)除对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实行简单贷款外,还帮助负债过重的中小企业设立再投资特别贷款。在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改进技术方面,法国政府采取财政补贴政策。规定如下:中小企业每新增一个就业机会,政府给予2~4万法郎的财政补贴;对3年内新增6名职工以上的中小企业,每名新增职工由地方领土整治部门补贴1.2~1.5万法郎;对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可补贴其投资的25%;对雇佣青年和单身妇女的中小企业也给予一定的补贴。

法国政府对中小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从1996年起,中小企业如用一部分所得作为资本再投资,则该部分所得可以按19%的低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凡雇员达到或超过10人的中小企业,在5年内可以逐步减轻建筑税和运输税;中小企业的继承税可缓交5年;对中小企业以专利、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投资所获利润的增值部分可以推迟5年纳税。

(四)日本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全面。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小企业只按28%的较低税率征收法人税,而利润较大的企业,则按37.5%缴纳法人税;对进行新技术和设备投资以节约能源和回收利用的中小企业,在税制和设备折旧方面给予优惠;为促进中小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规定对中小企业的试验费减收6%的法人税或所得税;对中小企业提取的改善结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的应税所得,以增加中小企业的财力,增强其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

(五)德国

德国政府给予中小企业的财政援助形式有:投资补贴;给中小企业低息贷款;政府在中小企业需要贷款时充当担保人;提供如何获得资金的咨询。在税收优惠方面,实行一系列税制改革:一是提高课税收入的最低标准,增加非课税收入的折扣、回扣(其中包括对孩子的教育费用);二是将所得税的最高税率降至53%,最低税率降至19%;三是从1990年1月起,如果小企业的周转额不超过2.5万马克(以前为2万马克)的话,将免征周转税;四是对手工业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营业税;五是中小企业凡是购置设备或者建造大楼,只要1/3是用于科研开发的,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二、现阶段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从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看,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并未制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只是在所得税和流转税等方面有一些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或3~10万元的微利企业,分别减按18%和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乡镇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应纳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对符合规定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一定比例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达40%的,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购置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减免;对独立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流转税、所得税和地方税;对全国试点范围的非盈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以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问题逐渐凸现出来。首先是政策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从上述列举的措施来看,大多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培养,政策的制定既没有考虑中小企业自身的特殊性,也没有考虑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而竞争能力的提高恰恰是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应该是政策扶持的重点。其次是政策措施零散,政策形式不规范。从内容上看,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措施虽然不少,但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另外,这些政策大多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现,法律层次低,缺乏有效的保证。再次是政策手段单一,优惠力度小。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仅限于所得税等方面,并且只提供了税率式、税额式两种减免税方法,没有利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做法。此外,缺乏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等方面的政策。

三、完善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实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要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大财政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融通援助力度、加大对中小企业改革的支持力度等方面予以考虑。

1.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政策。中小企业往往是一个国家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但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困难重重,风险高、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更需要政府给予支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考虑制定并实施财政补贴政策。一是建立重要技术的研究开发费补助金制度。如对一般项目政府补助1/2的经费;对环保节能项目、有利于产品出口型项目、能提高行业国际竞争力的项目,可以考虑将财政补贴提高到经费的3/4;对中小企业有利于地方发展的技术开发费用,由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补贴。二是尝试设立阶段技术开发补助金制度,用于支持风险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并对处于基础应用阶段的构思、技术和自由技术的开发进行补助。三是对科技人员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财政可以给予他们一定的补助;对于接纳科技人才的中小企业,财政要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补贴;对于科技型企业招收下岗人员就业的,可实行按招收下岗职工人数,将下岗职工救济费(1年或2年)一次性拨付给该企业使用的政策,同时,允许这些企业向国家申请科研经费等。

2.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融通援助力度。融资难是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先天性问题,也是各国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共同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充分运用财政政策,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具体措施如下:(1)实行有利于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的优惠政策。财政政策的制定应考虑以提高企业内部融资能力为主,即提高企业的内部积累;在放宽对中小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的基础上,降低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降低企业税负;尽快出台对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不含以利润作为注入资金)的税收优惠措施,通过低优惠税率来引导企业注资。(2)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其资金来源一是财政拨付;二是出售国有中小企业的收入;三是从中小企业的营业收入中提取。(3)加强财政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支持。我国目前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主要是政策性资金,但对于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并一律纳入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3.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制度。各地政府在实行政府采购中要确保中小企业占有一定份额。采取必要措施,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产品及零配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逐步降低中小企业自营进出口的条件,鼓励其参与国际竞争与对外合作。

(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税收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服务,首先应遵守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实行统一的税收待遇,保证中小企业能够实现机会均等的竞争和发展。在此基础上,借鉴各国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逐步建立起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目标的、系统、完整的税收政策体系,积极改革、完善现行税制,实施税收鼓励,优化税收服务,大力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成长的空间。

1.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首先,调整和完善增值税。其一,尽快推行增值税转型,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可在高新技术企业率先实行,刺激其进行投资扩张的欲望。其二,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其三,适当降低中小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其次,改革所得税政策。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宜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设置含有低税率的多档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7万元以下的,适用15%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7~15万元的,适用20%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5万元以上的,适用25%的税率,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照顾。二是取消区域性税收优惠,继续保留有关社会福利、环境保护、高新技术等优惠政策;允许中小企业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再投资,按一定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或者将再投资数额的一定比例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四是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的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并将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计算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五是将目前对福利企业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待业人员的优惠政策扩大到对所有中小企业,只要安置下岗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就可给予减免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2.简化纳税程序,优化税收服务。中小企业往往缺乏处理复杂会计报表的专业技术人员,而目前我国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税种不分企业规模大小,都按同一纳税期限、纳税程序进行管理,无形中增加了规模小、账簿不规范的中小企业报税、缴税的成本和难度。如果按企业的经营规模、就业人数等方面对中小企业设定一定的标准,对于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采取按半年或一年缴纳的方式,不但可简化这些企业的纳税手续,也有利于他们的经营发展。同时,对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实行简化纳税申报程序和缴纳程序,加强信息提供、纳税辅导和纳税培训等服务,从而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乃醒.中小企业成长[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1.

财税减免政策范文5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工国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实战派财税专家;主张“用大禹治水的方式治税”,在国内引导合法的节税筹划方向;撰写十多部财税热卖书籍,任多家知名培训机构的主讲专家,多家公司的财税顾问。

改革开放后,在“科学技术就生产力”重要论断的指引下,我国大力投入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与之配套的税收政策,明确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技术转让以及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如今30多年过去了,作为一项基本国策,针对技术研发的税收政策尽管有些变化,但不变的是鼎力支持,并且力度越来越大。

问题是,一些“只埋头拉车不抬头看路”的企业不清楚这些优惠政策,比如我们遇到的一家央企的二级企业,做技术开发与服务11年了,竟然从来没有签订过一份“技术交易合同”去享受免税待遇。而更多的企业知道“技术转让”免税这回事,但怎么免?办哪些手续免?不清楚,也不去问(可能也不清楚到哪去问)。这就导致我们针对技术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全面贯彻执行,有违国策精神;而基层税务征管机关针对企业的技术收入纳税的行为,抱着“不交白不交,交了也白交”的态度,也有违税负公平的原则。

技术收入主要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我们想结合这两个税种的基本优惠政策,对技术收入和技术所得进行系统探讨,以期帮助企业弄清相关的减免税政策和操办手续,依法减轻不必要的纳税成本,享受应得的利益。

一、营业税的财税处理

(一)基本政策

1.减免对象和范围的界定

对技术收入减免营业税,早在1999年国家税总就出台了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是一个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文件。该文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其相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以及进出口税收等减免问题予以明确。其中对营业税的免税规定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该文同时对“四技”进行了界定: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在执行过程中,随着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管理也被当作一种技术的“认同”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又明确如下:财税字[1999]273号文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这又重申了营业税的减免对象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不包括隶属社会科学的企业管理技术。

2.免税营业额的界定

依据财税字[1999]273号文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营业额分三种行为确定:

一是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是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三是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这就划清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界限。涉及货物的技术转让,货物部分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除了软件行业执行“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外,增值税对此的优惠政策较少。

(二)免税程序

对于营业税的免税程序,财税字[1999]273号文当时的规定是: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这个程序运行15年后,鉴于我们的税控系统已经十分完善,免税的程序要删除“繁文缛节”,促进征管双方共同提高效益。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对以前的程序予以优化,取消了审核手续,改为备查:

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现行政策,取得技术收入的企业要申请营业税免税,必须做两步工作:一是与交易方签订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拿到当地科委(或指定的技术交易市场)去认定―你签订的合同是不是技术交易合同,你说了不算,科委(或技术交易市场)说了算―这也是申请免税最关键的一步,这步迈不过去,就不可能获得免税。二是拿到经过科委(或技术交易市场)认定的合同,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

对直接减免的营业税一般不作会计账务处理,但要保存好备查文件以应检查。

二、企业所得税的财税处理

(一)基本政策

1.减免税对象和额度。

财税字[1999]273号文对鼓励企业投入科研也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例如: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等。但力度最大的还是2008年以后实行的新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明确了技术所得的对象和额度: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法对技术转让所得的减免额度从旧税法的3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可谓力度之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对减免条件予以约束: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去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

2.减免税技术转让所得额的计算

依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这里有必要把相关概念介绍清楚。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但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除了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其他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也就是用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该无形资产使用期间按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各项税金(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除外)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现行政策同时明确,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减免程序

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资料(在当地税务机关查询)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对备案制度进一步明确:

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这就发出一个信号,即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财税减免政策范文6

目前在煤层气开发方面制定了完整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扶持政策,但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的财税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常规与非常规油气产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划分不清晰。美国、加拿大具有成熟的开发经验和辅的财税优惠政策,促进了非常规油气产业的发展。中国应借鉴美国经验和中国煤层气开发方面的财税政策,健全其他类非常规油气产业的财税优惠政策;优化财税优惠政策并加大优惠力度,降低企业开发非常规资源的负担

[关键词] 非常规油气资源;油气产业;财税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4)01-0006-04

非常规油气资源指难以用常规的方法和技术开采的油气资源,开采难度大、开发成本高,包括煤层气、致密气、页岩气、重油、超重油和油砂等。中国非常规油气资源地质储量潜力大,但开发技术相对落后,政策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较少。2009年中国石油对外依存度突破50%,并不断走高,2012年高达58%[1],因此,发展非常规油气产业是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战略选择。世界能源消费结构以原油为主,而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比如,2011年中国原煤占能源消费结构比例达70%以上,因此中国发展非常规油气产业,对能源结构改变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但是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风险高、资金需求大、开采成本高,需要国家在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方面制定优惠的财税政策,以促进中国非常规油气产业的发展。

一、中国非常规油气产业财税优惠政策现状

中国在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财税优惠政策方面还没有形成完整体系,仅有资源税中的部分规定与非常规油气资源相关。在煤层气产业方面有完整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的扶持政策,其他方面暂无对非常规油气产业优惠的政策[2],鉴于此,本文从资源税优惠政策的现状和煤层气产业优惠政策的现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资源税优惠政策的现状

资源税不是针对非常规油气资源的专门税法,因此,适用于非常规油气资源的条款比较分散。在资源税方面,国务院规定对部分原油和天然气实行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政策,享受税收减免的原油和天然气的共同特点是开采成本高于普通成本。比如,对在油田运输过程需要加热的原油或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对稠油、高凝析油和高含硫天然气减征40%资源税,深水油气田和三次采油减征30%资源税,低丰度油气田减征20%资源税,因为这些油气资源需要企业付出额外的开采和处理成本。[3]对开采成本较高的资源,国务院对此实施了税收减免,减轻了石油企业的纳税负担。

这些规定虽然涉及部分非常规油气资源,但并非是专门为非常规油气资源设置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开发起到了优惠作用,但是依然存在局限性。

(二)煤层气产业优惠政策的现状

在非常规油气资源财税政策优惠方面,国家目前只针对煤层气出台了政策,暂时没有对其他类非常规油气资源出台相关财税政策。

在税收优惠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的《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对于先征后退的税款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纳税中占比例很高,因此这项规定大幅降低了企业的纳税负担,刺激了煤层气产业的发展。该通知还规定,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抽采泵等与煤层气抽采相关配套的专用设备,采用加速折旧办法。在固定资产和设备投资方面,煤层气抽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的投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在技术开发方面,也实施了较大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刺激煤层气抽采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规定煤层气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的费用在100%扣除基础上,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这促进了煤层气开采技术的进步。同时,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这进一步减免了对煤层气企业的税收。①

在此之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了《关于“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对煤层气产业进行税收扶持。该规定对煤层气勘探开发所用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增值税是煤层气开采企业主要税种之一,退税的优惠政策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刺激了煤层气产业的发展。②

在财政支持方面,政府对企业开发利用煤层气以及用煤层气发电的部分进行补贴。在利用煤层气方面,中央财政补贴0.2元每立方米,用于发电的煤层气,补贴标准为0.25元每度,这极大地刺激了煤层气的开发利用。同时,对开采煤层气出售或用作民用燃气、化工原料的,中央财政按照0.2元每立方米对企业进行补贴。这样的财政补贴政策提高了煤层气行业的利润,加快了煤层气产业的发展。[4]

国家对煤层气产业的财税优惠政策,促使煤层气资源开发进入新的阶段,新成立了大批公司,如中石油煤层气公司、河南煤层气公司等等。国家对煤层气产业的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促进了煤层气产业的发展。

二、非常规油气产业财税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的财税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

在中国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中,国家针对煤层气产业制定了优惠和补贴政策,极大地促进了煤层气产业的发展,而对其他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却没有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因此,中国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财税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造成了非常规油气产业发展的不平衡。由于中国非常规油气开发起步较晚,尚且处于初级阶段,开发经验不成熟,相关技术无法满足非常规油气资源开采的需求,因此,非常规油气资源开采面临成本高、效率低的现状,而当前还没有配套的财税优惠制度。在这样的情况下,石油企业开采的非常规油气资源,全部按照常规油气资源的税费制度依法纳税,将加重石油企业的负担,减少利润,阻碍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开发进程,不利于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的长远发展。

(二)常规与非常规油气产业财税优惠政策划分不清晰

中国尚无针对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的专门财税优惠政策,除煤层气产业之外,其他类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采用常规油气产业的财税政策进行纳税。中国石油企业常规油气产业需要缴纳19种税费,其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石油特别收益金占比重超过80%,并且油气开采无财政补贴。[5]目前,常规油气产业的财税政策与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财税优惠政策划分不清,增加了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的纳税负担,而且税收结构不合理,重复征税现象严重。2013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海石油炼化公司技术中心经理苑少军指出,按照其估算,如果能够避免重复计税,一升成品油至少可节约1.7元。由于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开采对技术要求高,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进行研发,并且利润较低,若财税优惠政策划分不清晰,会导致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发展受到抑制。企业对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的积极性普遍不高,是中国当前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面临的又一重要问题。

三、国外部分国家油气产业财税优惠政策

(一)美国

美国应用于石油行业的财税优惠政策较多,有较为成熟的税收体系,其为美国油气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美国油气相关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公司所得税、特许使用费、资本利得及资本免税政策。

所得税方面,美国石油公司在确定所得税时并不使用篱笆圈原则,同一纳税实体的一个项目的收益可以抵消另一个项目的损失,同一纳税实体上游活动的收益损失可以用其下游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损失收益来抵销。美国税法允许美国母公司和其拥有的其他美国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拥有80%的股权或价值的公司),形成集团作为一个纳税单位。所得税方面的这一规定,减轻了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纳税负担,对美国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联邦政府规定特许使用权费率为12.5%~30%,税率与矿权所有者协商或者进行投标决定,税率和税基因州而异。

资本利得方面,净资本损失可以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5年,正常业务范围内的贸易和商业损失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资本免税额方面,与生产相关的成本(运营成本)可在成本发生的当年抵扣。对于独立生产者,为勘探美国资源而发生在美国的无形钻井成本支出可以立即扣除以减少所得税;综合生产者可以扣除70%。如果发生税赋亏损,企业为弥补亏损可以向后结转20年,同时为刺激产业发展,石油企业可以加速摊销无形钻井成本,损失可向后结转20年。

各州及地方政府为了鼓励边际油田的持续生产,会给予激励措施,例如不收取产品税和财产税。同时,对符合要求的研究开发性支出,执行税收抵免政策。替代简化的抵免方法比旧方法更简单,使得更多的纳税人满足抵免条件。在替代简化抵免方法下,如果纳税人选择降低资产基数和减少抵扣支出,研发性支出抵免14%;如果纳税人不选择降低资产基数和减少抵扣支出,研发性支出抵免9.1%。这样的激励措施降低了企业技术开发的成本,鼓励了企业对技术的开发与创新,进而促进了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的发展。③

(二)加拿大

加拿大油气产业的发展较快,在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方面也取得了较大进展,这主要是由于加拿大现行财税优惠政策能够促进油气产业的较好发展。加拿大关于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和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特许权使用费方面,官方特许权使用费率为10%~45%,对油砂生产还有特别的制度:永久业权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官方的特许权使用费,因租约而异。永久业权矿产税由官方对永久业权征收,以产量为基础纳税。未支付给永久业权拥有人或官方的特许权使用费,被认为是包括使用费的毛利,特许权使用费通常根据产量征收。同时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是在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所得税方面,联邦政府的基本税率是26.5%,但在一个省或地区,对企业的应纳税收入税率进一步降低到16.5%,削减了10%。在加拿大没有税务合并、集团减免或利润转移制度,是在一个单独的法律实体基础上,计算并缴纳各个公司的税款。商业损失或非资本损失可以向前推3年,或向后推20年结转。资本收益或损失由处置所得款项扣除调整后的资本成本基础上确定,对于企业纳税人,有一半的资本收益(应纳税资本收益)以正常的所得税率征税,资本损失完全是相对于资本收益的,不能在其他应纳税收入中扣除,而非资本亏损抵扣应税资本利得,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收购控制权没有发生的情况下,资本亏损可以结转,并且可以在未来的几年中无限期地使用。

加拿大还有其他优惠政策:油砂业务设备的购置适用资本成本补贴的扣除,油砂业务矿区构成设备的购置适用额外的资本成本补贴(高达100%)。同时还有大西洋投资税收抵免(ITC):对加拿大大西洋符合资格的投资抵免10%,能够使联邦所得税额减少(包括加拿大大西洋近岸海域)、符合资格的投资除其他事项外还包括用于取得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生产的机器、设备和建筑物。尚未利用的大西洋投资税收抵免可以向前推3年,或向后推20年应用,减少应付的联邦收入税。大西洋投资税收抵免的影响是,减少了应付所得税的金额,降低了机器、设备或建筑物的成本,从而减少了资本成本补贴。③

四、对中国实施非常规油气产业财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美国的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进程位于世界前列,2010年,美国非常规天然气产量超过常规天然气产量,成为世界第一大天然气生产国,其他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的发展也处于世界前列,这与美国对非常规油气资源的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有很大关系。中国应该借鉴美国经验,采取政策补贴与税收优惠双重扶持制度。在财税优惠政策方面,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借鉴美国经验和中国煤层气产业的财税政策,健全其他类非常规油气产业的财税优惠政策

目前,中国仅有对煤层气开发的优惠与补贴政策,对其他非常规油气资源尚无优惠制度,导致目前煤层气产业在非常规油气资源中一枝独秀局面的出现。国家应出台对各类非常规油气资源财税优惠的政策,应根据国内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开发状况和难易程度,分种类、分产业、分力度地对不同种类的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进行优惠和补贴。中国可以参考美国非常规油气产业财税政策和国内煤层气开发的政策,实施增值税减免、资源税免征等,对独立核算的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的销售收入采取所得税率降低的征税办法。对非常规油气资源开采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实施进项抵扣,在固定资产方面实施加速折旧与摊销的处理办法,因企业进行新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所发生的支出,应该在原支出方面进行加计扣除。对于新开展非常规油气开发的企业,应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同时,实施中央财政补贴,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财税优惠制度。

(二)优化财税优惠政策并加大优惠力度,降低企业开发非常规资源的负担

在石油企业税收制度方面,现存的税收制度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虽然在资源税方面对石油企业进行税收优惠,但是重复征税现象依然存在。因此,中国有必要对现存石油企业方面的税收制度进行优化,比如,非常规油气资源开采可以享受10~15年的资源税免税期,并且根据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困难的特点,在征税的不同环节,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中国应参考国外的政策,逐步对当前财税政策进行优化。同时优化财政补贴的政策体系,针对不同类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开采难度,分等级地进行补贴,并不断完善补贴制度,促进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发展。在健全非常规油气资源财税优惠制度的同时,加大对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的税收优惠力度和财政支持力度,净资本损失可以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5年或者更长的时间,石油企业可以加速摊销无形钻井成本,损失可向后结转20年,以缓解非常规油气产业的资金压力,进一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这样可以增加非常规油气企业开采的利润,加快产业发展。要形成一套系统的制度,以激励企业对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要鼓励技术创新,使非常规油气生产形成规模化生产,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注释:

①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2007年2月7日。

② 参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1〕30号),2011年8月8日。

③ 参见Ernst & Young, Global oil and gas tax guide, 2011。

[参考文献]

[1] 国立.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及相关政策建议[J].中国疏通经济,2013(4):55-59.

[2] 王玉霞.中国油气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D].大庆:东北石油大学,2012.

[3] 张慧英.我国油气资源税的优化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