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范例6篇

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范文1

一、 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官网及其附属设施

办法中禁则为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罚则为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同之处:前置条件均为应在相关排水管网或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 引申理解:1、如日常管理中可能较为常见的建筑工地向道路、河流、空地排放污、废水,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除向道路排放污水可适用《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外,这些情节是否也可以适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个人理解根据条例中第二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的主城区,日常管理中可能常见的餐饮店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到雨水井中,应适用此规定

二、排水户未获得许可或不按许可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以及其余损害、危及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办法中上述行为的禁则综合为一条,即第十四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罚则为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则将上述行为进行了划分,分别为,禁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罚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则:第四十二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

、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不同之处:1、办法中主体的排水户,其第四条对排水户做了定义,即“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条例中主体的排水户,在其二十一条第一款中也做了定义,即“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对排水户的主要行业做了一个阐述,为工业、建筑、餐饮、医疗行业,虽然后面有一个“等”字,但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在许可时仅局限于上述四个行业的话,个人理解我们执法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对其余行业存在的相关行为不应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2、办法中列举的项行为的处罚均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3万元罚款。而条例中做了细分,在罚则中均增加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项内容。并且在具体处罚程度上做了区分,如未按许可排水及危害排水设施的行为只有在发生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时,方可处罚或者处罚额度显著增加。

引申理解:1、若按照条例中的规定处罚,在现场则应需多发放一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且在具体处罚过程中应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请相关主管部门确认赔偿或刑事责任。

2、在日常管理中可能较常遇见的如餐饮店将厨房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工地排污时将污水管直接接入下水道,向下水道排放泥浆等行为,是否适用条例中的规定。

3、条例中的许可范围个人理解应仅限于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若对于向水体、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相关许可、监管权限是否应在环保部门。

三、擅自倾倒、堆放、遗撒、丢弃污泥以及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办法中仅有二十五条规定“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引申理解:1、条例中所指的污泥,在百度百科上的解释为“由水和污水处理过程所产生的固体沉淀物质。”个人理解有一先决条件,即必须在水和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比如翻修、疏通下水道管网时产生的污泥等,与河道清淤产生的淤泥应也存在区别。

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范文2

这次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会议,主要是全面总结近年来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安排部署下一步的工作任务。上午,我们进行了现场观摩,这些观摩点既有县区的,还有农村社区的,都各有特点、各具特色,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值得大家认真学习借鉴。刚才,同志传达了全省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会议精神,同志就做好城镇污水处理督察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大家务必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市建设系统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和监管,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呈现良好发展态势。截至4月底,全市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27座,处理规模达到91万吨/日,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居全省第三位,污水处理工艺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实现了一县(区)一厂或两厂的建设目标,污水处理全部达到一级A标准,为2010年我市代表省接受国家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核查取得第一名做出了突出贡献。2011年全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了92%,比2005年提高60多个百分点。今年1-4月份,全市处理城镇污水8224.6万吨、COD减排2.3万吨,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2.8%、10.8%。工作中,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领导推进力度大。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住建委、监察局把城镇污水处理作为重中之重来抓,领导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到位,监管措施有力。各县区主管部门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开拓创新,精心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工作健康发展。其中,罗庄区、临沭县、沂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全了污水处理监管机制,工作扎实细致,较好地完成了国家和省市确定的污水处理建设目标任务。

(二)规划引领作用强。按照“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流域分段处理,大村、农村社区分散处理,偏远农村生态处理”的指导思想,编制了《市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并通过了省专家评审。该规划是我省地级市中第一个全市域污水处理规划。为加快宜居城市建设,改善城市水环境,编制了《市城市排水专项规划》。该规划得到评审专家高度评价,认为前瞻性强、针对性强、可实施性强,走在了全省前列。

(三)监督管理措施严。一是建立了市级在线视频监控平台。在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水口、出水口、曝气池、沉淀池统一安装了视频监控设备,对关键部位实行24小时不间断全流程视频监控,并与环保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了市级在线视频监控中心,实现了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出水水质的全面监控。二是率先配备了出水自动采样器。在全省率先配备了出水自动采样器,绝大部分污水处理厂在出水口安装了污水自动等比例采样器,确保了出水采样的准确、及时。三是统一安装了特征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在18座污水处理厂进水口统一安装了特征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对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有毒物质实施监测监控,为出水达标排放、污泥处置利用提供了可靠保证。四是建立健全了监督管理制度。实行年度绩效考核评比制度、月调度、月通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在2011年度绩效考评中,运行1年以上的19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有18座被评定为良好,1座被评定为合格。五是大力推广了先进污水处理工艺。2009年,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均采用了国内先进的工艺、技术。同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在重点镇和农村社区开展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推广应用工作,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

(四)资金筹措办法多。“十一五”期间,我市共争取国家补助资金3亿多元。2011年,全市上报重点流域县和重点镇污水管网“十二五”建设任务669.9公里,计划总投资8亿元;按照沂蒙老区享受国家中部地区政策规定,预计可争取中央专项资金4.82亿元,目前已拨付到位1亿元。今年,我们筛选上报了3个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计划总投资1.7亿元,已拨付到位专项资金2650万元。积极推广BOT、TOT等市场化建设运营方式,选择信誉高、实力强、管理好的大企业参与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目前,全市有17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按照BOT、TOT运作,使用社会资金达到10亿多元,有效解决了资金不足的问题。

虽然我市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面临的形势仍然严竣,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重视程度有待提高。个别县区、乡镇认为污水处理是公益事业,不能带来经济效益,反而需要大量投入,加之地方财力薄弱,普遍存在畏难情绪和“等、拖”思想。二是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不快。我市大多数乡镇财力紧张,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加之缺乏对市场资金的有效引进,导致污水处理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村镇污水随意排放现象比较突出。省委、省政府对“十二五”期间村镇污水处理工作提出了很高的目标,要求70%的建制镇驻地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三是运行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个别县区以水质、水量考核为核心的污水处理监管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设施设备管理维护不到位,个别污水处理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四是城镇污水处理费收取不到位。据调查,附加在自来水上的污水处理费收缴率达到80%以上,但占供水总量30-40%的自备水,其污水处理费收缴率一般只有30%左右。2011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水量2.4亿吨,需运行经费2.2亿元,实际收取污水处理费约为1.1亿元,缺口1亿多元。目前,大部分建制镇还未开征污水处理费。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明确目标,强化措施,按期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

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不少河流、流域、汪塘等水体出现污染,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繁重。据测算:到2020年全市需新建、扩建生活污水处理厂162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17万吨/日,概算投资约20亿元。明年,国家五部委将来考核南水北调和淮河、海河流域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今年,市委市政府把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列入2012年“二十件为民实事”,要求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8.15万吨/日。根据“十二五”规划,全市需配套建设污水管网916.9公里,其中国家给予集中支持的淮河和南水北调流域9个县及12个重点镇污水管网建设任务量669.9公里。这次会议上,已将省、市确定的“十二五”时期及2012年目标任务下达到各县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要把城镇污水处理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好。

(一)认真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去年8月,根据省里要求,我们对城镇污水处理建设任务进行了逐一落实,各县区、各乡镇对污水处理厂建设作出了书面承诺,共计承诺31个建设项目,其中处理规模在1500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4个,该建设任务已列入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同时,有10个污水处理厂列入市2012年“二十件为民实事”,目前已有莒南县龙王河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临沭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郯城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蒙阴县垛庄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工程、沂南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等5个工程开工建设,新增污水处理规模11万吨/日;临港区污水处理厂、莒南县大店镇污水处理厂已在积极筹备中;其他3个尚未动工的小型污水处理厂也要抓紧做好前期工作,争取尽快开工建设,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二十件为民实事”。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分工负责,加强协调,跟踪服务,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抓好污水处理工作。市里将定期不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延误工作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不断加快配套管网建设步伐。对列入淮河流域重点流域县和优先发展重点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计划的,各县区要及时将专项资金安排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要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凡是污水处理厂存在管网不配套的,要加快管网建设,尽快形成汇水能力,确保污水处理厂负荷运转率不低于75%。凡是正在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必须和污水处理厂配套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否则不予竣工验收。

(三)进一步提高乡镇污水处理水平。乡镇污水处理工作滞后是我们工作的薄弱环节,也是今后的工作重点。乡镇量大面广,污水处理工作同城市相比有不同的特点,在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处理方法的选择上,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靠近城市周边的乡镇,可将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厂集中处理;靠近工业园区的乡镇,纳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以工业污水处理带动周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在选择处理工艺时,要按照“投资节省、工艺简便、运行低廉、便于维修”的原则,采用人工湿地、稳定塘、生物滤池、组合式多级生物膜等成熟处理工艺,做到投资少、见效快,因地制宜,便于操作。

(四)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和处理工艺,明确项目责任人,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质量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各县区住建局要把工程质量放在突出位置,严格执行国家“两法两条例”,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争创优良工程。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凡是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污水处理项目,所有相关审批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文件、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图片照片等要完整保存,以备检查。

(五)多渠道筹集工程建设资金。要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按照省、市统一要求,城建资金、地方政府机动财力、土地资产收益等尽量向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倾斜。要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今年,国家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稍高于往年,希望各县区抓住沂蒙老区参照执行国家中部地区政策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资金用于工程建设。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市场化进程,鼓励投资商以合资合作、BOT、TOT等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特别是乡镇污水处理厂,解决资金短缺、人才不足等问题。

三、加大力度,规范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污水处理设施“三分建、七分管”。污水处理工程建成后,必须正常运行,负荷运转率不得低于75%,发挥应有的投资效益。

(一)科学制定县(区)域污水处理详规。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已经完成,下一步关键是抓好落实。各县区要根据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制定详细、科学的县域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市、县、乡镇三级齐心协力,协调一致,共同把规划任务落到实处。要突出重点,首先抓好重点镇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实现12个镇的污水集中处理,带动全市污水处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继续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根据《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绩效考评标准,继续加强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工作。有条件的县区住建局要成立专门的污水处理监管机构,确保有机构、有人员靠上抓这项工作。建立污水监管机构责任制,制定污水处理具体考核标准和管理办法,并建立配套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对污水处理企业监管到位。加强水质监管,实行月调度、月通报等制度,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停运报告制度和远程监控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实行污水处理厂停运检修报告审批和备案制度。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别是遇到设备突然故障、进水水质突然严重超标、停电、污泥处置停止等突发事件,必须有方案、有措施、有办法,积极应对,防止事故的发生。加快建设完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在线视频监控尚未接入市级平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抓紧时间接入,“十二五”期间所有污水处理厂包括乡镇污水处理厂都要安装到位。

(四)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二级标准,加上污水管网在内的单纯运行成本一般为0.8元/吨左右,含折旧在内的运行成本一般为1.2元/吨,如果出水水质提高到一级A标准,再加上污泥的厂外处置费用,运行成本肯定还要提高。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特别是加大企业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费,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开征,逐步到位。

四、落实责任,加强领导,确保圆满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工作任务

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落实责任,加强督导,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城镇污水处理工作,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重要责任人。对没有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收费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造成严重污染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请省、市政府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与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希望各县区住建局负责人回去后,抓紧向当地主要领导汇报会议精神,继续瞪起眼来抓城镇污水处理工作,不要因为工作不力而被追究责任。

二要进一步加强督导。市住建委、监察局将继续加大对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督察力度,继续实行月调度、月通报制度,重点督察南水北调沿线进展缓慢、设施不配套的项目。各县区也要进一步加强对所辖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定期对辖区内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进行督察。

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范文3

节能减排重在落实

《要点》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指导和监管。按照《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组织和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争取今、明两年首先在36个大中城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全部污水的收集和处理。要以治污减排、削减COD为中心,尽快建立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立严格的信息报告制度、核查和督察制度、评估和通报制度。以COD削减量为主要考核指标,以各地信息上报情况和检查评估结果作为专项资金以奖代补的重要依据,配合财政部做好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工作。总结各地的先进经验,加强工作交流与指导,推动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3%。同时,要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指导各地尽快制订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合理确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收缴率,严格收费的使用管理。

各地要继续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贯彻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开展城市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工作,降低管网漏失率。以绿色奥运为契机,以水的循环利用为重点,做好再生水的利用工作。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加大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力度,全面做好城市节水工作。继续组织开展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的工作。

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全面推行市政公用事业办事公开和信息公开。继续实施市政公用事业办事公开制度,完善公开程序,提高办事透明度。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动城市供水、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信息公开,促进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在研究制定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时,按照规定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加强供水水质安全督察工作。以确保城镇供水安全为目标,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监管力度。以贯彻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抓手,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水质督察制度的创新为手段,采取跨区域交叉检测的方式,对全国重点城市的公共供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督察情况进行通报。

加快城市供水应急体系的研究和建设。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应急技术研究为支撑,深入研究城市供水系统去除污染物应急净化技术,结合“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城市供水安全应急体系,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强化市政公用事业安全运行的监管。强化供水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监管,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水平,保障安全运行与供给。抓好下水道作业和人员聚集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加强对落后地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力度。积极推进管网改造,减少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督促各地建立完善处理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应急队伍,完善协调机制。重点抓好供水等重要行业应急预案的落实,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管理,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城乡统筹完善法规

《要点》指出,要统筹城乡和区域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增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辐射力和带动力。按照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指导各地统筹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提高城乡污水处理水平。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逐步提高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引导各地供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在城镇间共建共享和向城镇周边农村地区的辐射和延伸,进一步增强城镇对农村的带动力和影响力。

加强法规制度建设。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条例》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起草和上报工作。组织修订《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各行业协会、学会围绕行业发展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标准、产业发展政策的研究制订等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与助手。

继续深化市政公用改革

研究制定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提出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加强调查分析和理论研究,着重回答和解决改革出现的重大问题。更加注重改革的统筹性、协调性,进一步规范改革行为,提高政府的控制力,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

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范文4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10年来,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省的广大干部群众克服困难,团结治污,淮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以下简称淮河治污)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淮河水质有了比较明显的改善。但由于存在经济增长方式粗放,治污体制和机制不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水资源开发利用过度等问题,淮河治污尚未达到预期目标,人民群众还不满意。对于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为进一步推进淮河治污工作,尽快从根本上改善水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一)充分认识淮河治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淮河流域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经济总量约占全国的1/8,是全国水利建设投资的重点地区,也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必经之地,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加强淮河治污工作,对于维护沿淮地区1.68亿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华东、华中以及华北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做好淮河治污工作,对中西部地区乃至全国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也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借鉴作用。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淮河治污工作。

(二)明确淮河治污的方针和指导思想。淮河治污要坚持统筹协调、系统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防治、社会监督的方针。淮河治污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注重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制约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问题,用系统科学的方法综合治理生态环境,重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善于运用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确保实现各阶段治污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明确目标,分期实施

(三)淮河治污的长远目标是,恢复山青水秀的自然面貌,维护流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中期目标是,到2010年,淮河水质得到明显改善,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的要求;近期目标是,到2005年,巩固淮河治污成果,保持水质基本稳定。

在2005年年底前,《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确定的治污工程投入运行的比例达到60%(安徽省达到55%);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入河量与2000年相比分别削减20%和10%;在来水基本正常的情况下,该流域25个省界断面水质基本达到《计划》目标,淮河干流省界断面水质基本达到Ⅲ类。枯水期无天然径流省界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低于100毫克/升。

在2007年年底前,《计划》确定的治污工程投入运行的比例达到90%(安徽省达到85%);山东、江苏两省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0%;河南省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5%,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35%;安徽省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30%.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入河量与2000年相比分别削减25%和15%.在来水基本正常的情况下,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水质明显好转,山东、江苏两省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水质达到Ⅲ类,主要支流优于Ⅴ类水质断面比例达到60%.枯水期无天然径流河道化学需氧量浓度低于80毫克/升,氨氮浓度低于30毫克/升。

在2010年年底前,山东、江苏两省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5%;河南省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5%,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0%;安徽省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5%.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入河量控制在水环境容量范围内。在来水基本正常的情况下,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的要求,淮河干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Ⅲ类,主要支流水质达到Ⅳ类或Ⅴ类。枯水期无天然径流河道化学需氧量浓度低于70毫克/升,氨氮浓度低于25毫克/升。

三、统筹协调,综合治理

(四)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沿淮各地要依据水环境容量、水域纳污能力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制订和实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努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产品,严格控制限制类工艺和产品,禁止转移或引进重污染项目,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

(五)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并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目标。沿淮各地要根据流域、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制订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严格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认真解决人口增长带来的环境问题。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环境容量,认真制(修)订城市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定位和规模,调整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和空间布局。

(六)创建节水型社会。认真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加快城镇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加强生活用水管理。推行定额管理办法,鼓励发展节水高效产业,降低工业耗水量。推广使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加强污水的资源化利用,鼓励使用中水。

(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进清洁生产,促进企业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鼓励企业自律守法,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争创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环境友好企业。提倡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推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沿淮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生态省(市、县)、生态示范区和环境优美乡镇。

(八)加快转变水资源利用模式。抓紧对淮河流域现有闸坝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正确处理闸坝调度、水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的关系。要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用水,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必要的生态用水。

四、突出重点,防治结合

(九)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造纸、酿造、制药、制革、印染、化工等污染严重行业的治理,在2005年年底前,对沿淮四省现有石灰法制浆生产线、年制浆能力34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年生产能力2万吨以下黄板纸企业、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1万吨以下酒精生产线、1万吨以下淀粉生产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治;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要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治理项目,尤其是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实现污染物减排的项目,国家适当给予补助。

(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2005年年底前,沿淮四省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单位全部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实行市场化运营。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实行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加强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加快配套管网的建设,保证投入运行后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负荷在第一年达到设计负荷的60%,第三年起达到设计负荷的75%.未配套建设脱氮设施的,应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同时配套建设脱氮设施。湖泊、水库周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同时建设除磷设施。自2007年起,对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排水中氨氮含量超标的,加倍征收排污费。要积极推行产业化、市场化,鼓励采用多种方式,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国家视情况适当给予支持。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地方财政要重点支持,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达到每吨08元以上的,国家将继续给予支持。在2005年年底前,沿淮各地在调整城镇供水价格时,要优先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达不到这一水平的,应结合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制订最低收费标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十一)加快城镇垃圾处理场及配套设施建设。要加强沿河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置,逐步实现建制镇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垃圾处理场建设,积极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投资多元化和建设运营规范化。沿淮各地要在2005年年底前全面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并积极促进城镇垃圾处理场的企业化改制。

(十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2006年6月底前,在淮河流域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根据土地消纳能力调整养殖规模,采用沼气等生态技术综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有机肥加工利用。在2007年年底前,沿淮各地要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五、强化管理,严格执法

(十三)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沿淮各地要抓紧完成水环境容量测算工作,经审核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向社会公布。要依据水环境容量和水资源保证能力,对排污量进行指标核定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排污总量。所有新建项目,都应符合水环境容量和排污总量控制的要求。自2005年起,凡是没有水环境容量的地区,禁止新上增加排污量的项目。环保总局要抓紧起草《排污许可证条例》,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在2004年年底前,对日排废水100吨、化学需氧量30公斤、氨氮20公斤以上的重点排污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自2006年起实行持证排污。在2006年年底前,重点排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在指定位置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

(十四)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沿淮四省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必要的资金需要。加快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水质监测站建设,特别是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现有技术与资源优势,统一组建并完善淮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和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网络。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将监测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水环境信息由环保部门统一。

(十五)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通报和考核制度。环保部门定期通报环境违法案件的立案、移送、督办等情况。继续深入开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严厉查办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惩处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环保部门要为水污染事故受害的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建立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环保总局要结合环境执法的实践,尽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修订的建议。

(十六)建立水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在2005年6月底前,环保总局要会同水利部制订《淮河流域敏感区域水环境应急预案》,将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纳入应急范围,做好敏感河段和重点污染源的辩识、评价及控制,建立水污染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和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敏感区域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十七)开展治污评估工作。环保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完成淮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建立目标完成情况评估体系;每年对沿淮四省治污计划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及跨省界断面水质达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在向国务院报告后向全国通报。出省界断面水质在扣除入境水质影响后仍不能达标的省份,要向国务院作专题报告。沿淮四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分别组织对下一级政府的水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

(十八)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自2006年起,沿淮四省人民政府每年要对省辖市的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告。对没有达到水质目标、排污总量已超过环境容量的城市,由环保部门予以公告,并暂停审批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十九)落实领导责任制。淮河治污的主要责任在地方人民政府,沿淮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淮河治污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沿淮四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分别与下一级政府签订治污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年初对上一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十)加大资金投入。按照“污染者负担”的原则,治污资金主要由排放企业承担。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按照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将治污所需经费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沿淮各地因执行本通知第九条规定,关停《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实施前开办企业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中央财政在分配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时统筹考虑。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环境信息平台及远程数据传输设备等监测设施建设,由中央安排投资。

(二十一)加强部门协作。有关部门要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要从产业政策、投资建设和清洁生产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要落实国家有关补助资金,并指导制订有效的实施办法。建设部门要指导并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建设,做好有关改革工作。水利部门要做好现有闸坝运行管理评估、流域水资源调度和生态用水保障工作。农业部门要指导好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农业结构调整等工作。环保总局负责对淮河治污工作实施统一监管,组织制订和实施治污计划,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二十二)实行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和奖惩制度。自2006年起,环保总局对跨省界断面水质按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和评定。对治污成绩突出、工作完成情况好的省份,有关部门在中央资金安排、排污费使用等方面给予倾斜;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和污染反弹严重的省份,有关部门将暂停在该省安排国家支持的项目,停止审批和核准该省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直至出境水质达到目标要求。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具体办法由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征求沿淮四省人民政府意见后另行制订。

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 公用事业 污水处理 特许经营

城市公用事业,包括污水处理、电力、电信、自来水、管道燃气等基础设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发展水平是城市形象和城市投资环境的重要构成,直接影响着城市的区域竞争力。世界银行1994年发展报告以“为发展提供基础设施”为主题,肯定了基础设施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指出“基础设施如果不是经济发展的引擎,那也是经济活动的车轮”。该报告以发展中国家1990年数据所作的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存量每增长1%,GDP就会增长1%”。

传统的经济理论认为,城市公用事业产业都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特征,存在着市场失灵,不能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获得发展。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上世纪七十年代,城市公用事业相关产业的政府垄断经营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制度安排,但各国长期实践表明政府直接干预的垄断经营机制导致的供给不足和经营企业的低效率也是世界性难题。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以英国为开端,全世界掀起了一股公用事业供给机制市场化改革的浪潮。目前运用市场力量提供公用事业服务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新制度安排,其中公用事业产业的特许经营制度是各国普遍使用的新机制。

新中国成立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国一直把公用事业作为公益性事业,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公用事业经营企业与政府是高度政企合一的关系,经营企业按行政区划实行封闭式的垄断经营。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和城市人口的急剧增长,对城市公用事业产生了巨大需求,但我国传统的政府直接投资和国有企业垄断经营模式导致的城市公用事业供给不足,企业经营效率低下问题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瓶颈,严重影响了城镇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

特别是近二十年来,我国城镇污水处理产业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例如2006年我国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仅为13.6%。一是因为我国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导致了城市水体污染日益严重;二是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快速的城镇化进程,城镇人口猛增出现城镇污水处理巨大需求;三是污水处理产业政府垄断经营模式导致的供给不足。三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我国许多城镇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城市环境日趋恶化,严重影响了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

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我国公用事业产业从项目建设的投融资领域开放开始,进行了一系列以放松管制,开放市场为导向的市场化改革。建设部于2002年底了《关于加快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简称《意见》),第一次提出了公用事业产业市场化改革的思路。《意见》中提出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起规范和完善的公用事业民营资本有效参与的供给模式,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制度和新机制,来解决公用事业各产业内存在的供给不足、规模效益不显著和企业低效率问题。

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推动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改革,提出污水处理收费原则、逐步实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特许经营。2004年,建设部印发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提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2005 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 “三十六条”)以及2010 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三十六条”),对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起到至关重要的政策导向作用。

很显然,我国把公用事业产业特许经营作为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和完善的重大改革举措。各地方政府在以上政策法规的指引下,纷纷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和管理办法,推动着公用事业产业的特许经营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产业的特许经营制度初具雏形,发展迅速,在引入民间资本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我国设市城市的污水集中处理率已经从2006年的54.0%上升到2010年的73.76%,县城的污水集中处理率已从2006年的13.6%上升到2010年的54.9%。2010为止约有40%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通过BOT、BT等特许经营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设施建设与运营。

一、特许经营及其主要方式

所谓“特许经营”指政府部门与民间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民间投资者从政府部门得到排他性的特许,负责融资、建设、经营、维护和管理公用设施,并通过使用者付费的方式,在一定的期限内,在政府的监管下,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实现利润。目前在公用事业领域,特许经营实践中主要有BOT、TOT、PPP等形式。

1、BOT(Build―Operate―Transition)方式

“建设一经营一转让”方式,是政府将一个公用设施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承包商,承包商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在特许经营期内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的一种特许经营方式。目前污水处理、公路、桥梁、隧道、电厂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采用这种方式,如广州市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厂,就是采用BOT方式兴建的。

2、TOT(transition―Opmtion-Transition)方式

“转让一经营一转让”方式,指政府将建设好的公用事业项目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回报,合约期满后再交回给政府的一种特许经营方式。TOT项目因具有引资成功率高、减少政府财政压力、提高公用事业运营管理效率等优点被广泛应用。如2002年珠海力合环保有限公司通过TOT方式获得了珠海吉大水质净化厂30年的特许经营权。

3、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方式

公私合伙制,是政府、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形式。其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加快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和有效运营。该模式多用于医疗卫生、教育、交通、信息技术、环境保护和政府融资等。

二、珠江三角洲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发展现状

珠三角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起步于二十世纪初。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珠三角经济飞速发展,城镇水体污染日益加重。各地方政府在国家环保政策的指引下,也意识到环保对城市发展的重要性,制定了各自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了水污染防治的重大建设项目,但项目建设的巨大资金需求成为各级政府首要解决的问题。传统的政府直接投资的国有企业,由于其融资能力和发展能力的不足,已经也不能满足珠三角城镇污水处理的巨大需求。珠三角各地方政府从二十世纪初,借鉴世界公用事业改革的经验,开始尝试放开市场,引入民间资本从事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2002年7月,珠海市政府实施水务体制改革,将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事业经营单位按照企业化、市场化模式运作,与珠海力合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权协议,由珠海力合环保有限公司以TOT方式经营管理吉大水质净化厂。2002年12月,法国威立雅水务与珠海市政府签订了特许经营权合同,以TOT方式经营珠海市香洲水质净化厂。

2003年12月,国内首例面向国际公开招标的城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广东新会龙泉污水处理厂竣工投产。该项目是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第一次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以BOT模式运作的污水处理厂。新会龙泉污水处理厂经原新会市政府公开招标,由国祯环保公司采用国际通行的BOT模式进行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营,项目总体规划日处理城市污水16万吨,首期工程处理量4万吨/日,占地面积21644亩,投资4263万元。该项目工程于2002年10月15日正式开工,提前合同工期5个月竣工。该项目BOT模式的成功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为我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提供了全新的模式。

2004年,建设部印发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从法律层面推动着城镇污水处理产业特许经营的发展。随后珠三角的各地方政府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中积极探索尝试采用特许经营,例如2004年4月东莞市向全国公开招标的首批16家污水处理厂BOT完成招标,2004年7月佛山市首批16个污水处理建设项目BOT法人招标工作完成。广州亚运会前后,珠三角在治水方面明显加快了步伐,各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入快车道。为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的来源问题,更多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如2008年4月深圳市就该区十座新建的污水处理项目面向社会进行BOT法人招标,2009年9月广州市花都区新建或扩建的五个污水处理项目也采用BOT方式完成了法人招标。2010年之后,珠三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大多数项目都采用BOT模式,少量项目采用TOT模式,总体发展情况见表1和表2所示。

根据表1和表2中的数据,为了能更直观地了解珠三角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的发展现状,我们绘制出图1和图2,其中图1表示的是各地区污水处理BOT项目和TOT项目占总体项目的比例;图2表示的是各地区污水处理BOT项目处理量和TOT项目处理量占总体污水处理量的比例。

依据以上表和图的统计结果,可以发现珠三角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发展的显著特征。

1、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发展速度较快,但并不平衡

从整体上看,珠江三角洲地区城镇污水特许经营项目数达118个,占比达60.2%,特许经营项目污水处理量达到636.94万立方米/日,占比达到47.3%。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数来看,东莞市城镇污水特许经营项目数最多,占污水处理项目总数的89.4%,依次分别为佛山市71.7%,深圳市占70%,江门市占56.3%,珠海市占53.9%,广州市占44.2%,中山市只占10%。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的污水处理量来看,东莞市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的污水处理量最多,占该市污水处理总量的88.6%,依次分别为江门市占83.6%,深圳市占47.5%,佛山市占43.9%,珠海市占42.7%,广州市占28.4%,中山市只占9.8%。

2、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的方式以BOT为主

从整体上看,珠三角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采用BOT模式的项目数达108个,而采用TOT模式的项目数只有10个。从污水处理量上看,采用BOT模式的污水处理量达589.64万立方米/日,采用TOT模式的污水处理量只有47.3万立方米/日。通过对采用特许经营项目的分析可以发现,采用BOT模式的项目多为2000年之后的新建项目。

3、特许经营企业的多元化

珠三角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在授予的过程中,大多数项目都经过前期的公开招标工作,吸引了各种产权类型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权的竞标。这其中有国有的供水企业例如佛山水业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如深圳水务集团公司,外资公司如法国威立雅公司等,还有国内的民营企业如安徽国帧、北控水务、三新集团等。这些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公开招标的过程中能在统一的竞争平台下进行特许经营权的竞争,表明珠三角城镇污水处理的竞争市场已经基本形成,有利于推进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降低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

三、珠三角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中制定了明确的目标:大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100%,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提高到85%,建制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30%。为实现这个目标,“十二五”期间我国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投资需要近4300亿元的巨大投入。如此巨大的资金投入需求,如果没有完善的特许经营制度和民间资本的广泛参与,单靠政府所有的经营企业是不可能实现的。

目前珠三角城镇污水处理产业的特许经营制度初具雏形,发展迅速,在引入民间资本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0为止约有40%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通过BOT、TOT等特许经营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设施建设与运营。但距离建立完善的特许经营制度还有巨大的差距,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特许经营制度实施范围有限,存在严重的不平衡状况

从整体上看,目前仍有60%的污水处理设施还是由政府垄断的经营企业在低效率运行。要提高整体的运行效率,就要大胆采用各种特许经营模式。目前珠三角城镇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范围主要是新建设项目,多采用BOT模式,但对于大量已建成由政府企业直接经营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机制并没有改变。图1和图2都表明,采用TOT模式的项目无论在项目数量上还是污水处理量上都很少,这说明政府在实施特许经营时偏重于融资,忽视了特许经营提升公用事业经营企业效率的作用。另外,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在各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例如东莞、江门和佛山的发展较快,而广州市、中山市发展却较慢。

2、现已实施的特许经营制度并不完善

(1)特许经营制度相关的法律规范滞后和不规范。我国并没有制定专门的针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正式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目前,珠三角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的法律建设与其发展速度相比,明显滞后,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法律地位薄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7月颁布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并没有颁布针对性的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在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越来越多,监管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广东省建设厅和环保局2006年6月颁布了《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珠三角其他地区只有深圳市2003年5月和东莞市2005年3月颁布了各自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东府〔2005〕3号),深圳市2008年还针对城镇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颁布了《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深府〔2008〕155号),其他地区还没有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这充分表明珠三角城市城镇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虽然发展较快,但与之相配套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明显滞后。

(2)政府主管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缺失。目前珠三角各地区政府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监管缺乏法律依据,例如目前为止只有深圳市政府依据颁布的《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深府〔2008〕155号)明确规定市水务局为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特许经营运营进行监管,其他各地政府部门并没有建立统一的针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监管主体,监管职能分散在水务局、环保部门、国资委、发改委以及卫生、物价等多部门,造成职能交叉、缺乏协调,从而带来政府监管的缺位、错位和不到位。另外,行使有效监管需要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但政府主管部门一般人员较少,专业人才相对缺乏,不利于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企业的有效监管。

(3)特许经营方式比较单一。特许经营实践中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有BOT、TOT、PPP等。由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近年来新建的项目较多,所以政府主管部门从引入民间资本的角度更多会采用BOT方式。对于已经建成由政府拥有的污水处理经营企业,也可以采用TOT委托经营模式,引入民营企业,提升企业经营效率。但对已建成的企业实施TOT模式需要解决原企业员工的身份、待遇等问题,所以在特许经营的实践中,地方政府更偏好采用BOT模式,而较少采用TOT等其他模式。另外,现有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较多是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项目,污水管网也可以采用TOT委托民间资本参与维和运营,而现在多数城镇污水处理管网仍由政府所有的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单一的BOT模式限制了民营资本参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进入渠道,延缓了城市污水处理产业特许经营发展的步伐,最终政府拥有的企业丧失了通过改革提升经营效率的机会。

四、政策建议

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对我国来说是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重大改革举措,是一项新的制度安排,需要转变政府职能。目前珠三角在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发展较快,在引入民间资本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特许经营制度法律法规建设和监管体制建设方面明显滞后,严重制约了特许经营制度的规范和有序开展,政府政策应从前期的注重特许经营的融资功能向促进经营企业提升经营效率方面转变,具体政策建议包括以下几方面。

1、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珠三角地区目前针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规过于宽泛,缺乏关系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市场准入、资金来源、资金构成比例、经营和服务标准、资产处置、违约责任、退出机制、质量监管、价格监管、TOT 项目的改扩建等能具体指导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江苏省为了规范城镇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众参与监督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场退出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履约保证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成本监管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城镇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建设,规范和引导了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2、特许经营监管制度建设

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主管部门转变职能,从以前的直接行政干预变为对市场的管理,同时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城市居民,要行使对特许经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成本和质量的有效监管。建立统一的针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监管主体,做到集中监管,对特许经营企业监管的内容应包括市场进入和退出的监管;服务质量和数量的监管;服务成本的监管。行使有效监管需要工程、经济、法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监管主体应配备各个领域的专门人才或聘请第三方人才为政府监管主体提供服务,保证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企业的有效监管。

3、扩大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的范围

政府在特许经营方面要扩大特许经营的应用范围,采用多种模式,把重点从当前的重融资转向提升整个产业的运营效率方面。目前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以新建污水处理厂BOT方式为主体,对原由政府经营的处理厂也可以采用TOT方式,鼓励民营资本参与现有的污水处理的经营。另外,由于污水管网的自然垄断性和巨大的投入成本,目前管网的运营和维护几乎全部由市政公用企业在经营。理论和实践表明,污水管网也可以采用TOT委托民间资本参与维护和运营,并且在有效监管的条件下,民营企业的运营效率会更高。因此,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的范围不应只是针对新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应扩大特许经营的应用范围,应用多种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已建成企业或管网的运营,以利于整体产业效率的提升。

(注: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09E-24)。)

【参考文献】

[1] World bank. World Development Report1994:Infrastructure for Development[R].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状况公报2006―2010[R].2012.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状况公报2006

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范文6

2014年全市实现城镇污水处理率83%,其中我市一类县市区的污水处理率为85%,均属中心城区,其污水处理厂管理不属各区,建议不划为各区监测考核指标。

二、监测指标任务分解

三、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是指报告期内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总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计算公式: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总量/污水排放总量)×100%。

污水处理总量:等于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污水量之和,其中其它污水处理装置是指在厂矿区设置的处理工业区工业废水并处理周边地区生活污水的小型集中处理设备,还包括在远离市政管网的居民小区、度假区等设置的小型污水处理装置。

污水排放总量: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可按当地供水总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四、主要工作重点

1、纳入全省城镇“两供两治”2014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时间节点达到建设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2、开展县以上中心城镇排污口截污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完成普查工作和50%以上的截污口改造。

3、开展县以上中心城镇窨井盖防盗、防坠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完成普查工作和50%以上的改造任务。

4、完成平江县城镇污泥处理处置厂建设,规模20吨/日。其他县城可根据实际开展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的立项工作。

5、市中心城区启动污水再生利用项目的立项工作。

6、加强县以上中心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确保运营负荷、处理水量和排水水质达到设计标准,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效益。

五、核查办法

对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采取月调度、半年检查、不定期督查、年终考核的方法。即各责任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任务完成情况报市污水处理管理处,并按时填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信息平台;每半年对县(市)区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检查,并不定期地进行专项督查督办;年终组织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为民办实事考核办、市统计局综合评估认定。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把为民办实事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践行点,进一步增强办实事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组建专门工作班子认真落实,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