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调解协议范例6篇

法律援助调解协议

法律援助调解协议范文1

这次全州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分析探讨当前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总结今年上年全州法律援助工作,安排下阶段全州法律援助工作。刚才,传达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对有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我完全同意,请大家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下面,我就如何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全州法律援助工作的新发展,讲三点意见。

一、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维护合法权益、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快、社会矛盾多、体制不完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经济发展面临新的困难,民生问题日益凸显,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思想因素不断增多。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通过法律援助,及时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解决劳动争议、土地承包、房屋拆迁等群体性矛盾,对于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温暖和凝聚民心,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法律援助通过依法履行辩护和职责,帮助困难群众平等参加诉讼活动,促进案件公正审理,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也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州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法律援助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州目前法律援助整体水平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还有不小差距,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还不完善;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不能满足需求;法律援助服务效率和办案质量有待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偏低,且少数地方办案补贴不能及时发放;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影响力仍需加大等等。对此,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不断增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和新修订的《省法律援助条例》,努力解决好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和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推动全州法律援助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全州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努力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

(一)要做好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在把握新修订《法律援助条例》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全面、准确了解困难群众在民生问题方面的法律需求,进一步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诉讼和非诉讼,帮助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安居乐业。要密切关注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失业、劳资纠纷和伪劣农资农药造成农民较大经济损失等多发性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要积极探索法律援助服务民生的有效途径。要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更好地服务群众。当前正在开展的“法律援助大回访”活动和即将进行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就是积极服务民生的一个有效途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将这项活动做好、做扎实。要深刻领会活动内容和要求,切实加强乡镇、村居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尽快实现“一乡一站(法律援助工作站)”、“一村一员(法律援助联络员)”的目标。要完善接待场所和服务设施,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点作用,畅通申请渠道,方便困难群众特别是农民工、残疾人等申请获得法律援助。要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满腔热情地为群众服务,把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融入到办理每一个案件当中,从程序到实体,从过程到效果,让人民群众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切身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要积极拓展法律援助非诉讼调解功能,平和解决社会民生问题,达到最佳社会效果。新时期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最核心的是要解决法律援助的目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方方面面的问题更多地体现为法律纷争,需要法律手段予以解决。法律手段包括诉讼手段和非诉讼手段。运用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是法律最后的救济措施,也是不得已的必要措施,但诉讼往往成本高、代价大。与此相比较,非诉讼手段就显示出成本低、代价小的明显优势。我们既要坚持运用诉讼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又要善于运用非诉讼手段化解矛盾,减少诉讼成本,减少社会纠纷。司法行政工作在以非诉讼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普法教育工作核心是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引导大家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做守法公民;人民调解就是要主动地、预防性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法律援助工作也要体现这一点。在工作中,绝不能片面追求诉讼的数量,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够用和解的方法,就不要用诉讼手段解决。

(四)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法律预警功能,促进从源头上解决民生问题。法律援助工作直接面向社会、贴近群众,直接了解社会的一些情况、动态,掌握大量的信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有大局意识、全局意识,把工作中掌握的一线信息加以综合,特别是要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以利于党政领导及时掌握社情民意,进行正确决策,避免因某些决策脱离社情民意而侵害群众权益,引起社会矛盾,从根本上解决民生问题。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良性循环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好黄康生副省长在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对今年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册亨县,必须在年纳入财政预算,已纳入财政预算的要逐年增加法律援助经费,使其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法律援助工作要求,推动全州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基础性、群众性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法律援助条例》,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主动去沟通协商,进一步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和反馈机制,及时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刑事、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和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劳动仲裁的衔接机制,保证法律援助仲裁案件当事人顺利进入仲裁程序;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鉴定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减免或缓收法律援助案件的相关鉴定费用;进一步加强与政府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等部门沟通协调,互通工作信息,共同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力求做到凡是符合条件、需要法律援助帮助的困难群众,都能够得到法律援助。凡是有部门可以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都要热情吸收,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监督管理,改善服务,确保经济困难群众得到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要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案件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开庭旁听制度、结案评估制度和案件抽查制度等,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要通过公开投诉电话等形式,畅通受援人投诉渠道;通过向公、检、法等机关和受援人发放法律援助意见反馈卡等方式,对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要将办案质量和办案补贴相联系,激励法律援助人员不断提高办案质量。要坚决杜绝法律援助有偿服务,保障法律援助规范实施,确保困难群众得到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调解协议范文2

一、努力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是,我们注重组织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发展变化,进一步做好区委、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为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服务。

1、积极参与为世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活动。6月3日,在**区委书记王文涛、区长周伟与上海世博局开展“加强合作,共办世博”共建活动协议中,确定了司法局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内容。并且根据世博局及项目处要求,由律师参与并完成审核20多个合同项目。

2、年初,我局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推进**律师参与世博法律服务的工作意见》、《关于加强**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意见》、《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与各街道“结对”开展律师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突出重点着力扩大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着力提高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着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更好地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并且安排律师参与区领导信访接待以及个案化解法律咨询37次。

二是,鼓励支持法律服务行业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政议政,踊跃献计献策。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作为市政协常委在今年上海“两会”上以个人名义献出“关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进行科学理性投资的建议”等六件提案。市有关部门已办复的四件提案,采纳其全部意见。

三是,围绕“四个确保”的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的稳定发展,会同区工商联、区国资委组织区属企业、工商业主举办4次法制讲座,当场接待法律咨询28人次,解答企业经营过程中的71个法律问题,以帮助企业防范市场风险,解决摩擦纠纷,广泛深入地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

1、认真做好区信访接待协调。接待信访引导前来咨询当事人21人次,为其中4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援助。

2、积极发挥法律援助调解作用。在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认真贯彻上海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调解工作实施办法》,为36名受援人通过非讼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达成诉中和解35件。

法律援助调解协议范文3

我国的法律援助管理体系逐步完善,在法律保障、网络建设、队伍建设、履行职能、经费保障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是存在于全国各地法律援助工作的普遍现象,也是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的“瓶颈”。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保证受援人获得优质、高效的服务,是整个法律援助工作的核心和重点。

一、我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现状

我区法律援助中心于成立,正式核定全额事业编制人员2人。法律援助办案义务主要由区司法局行政编制调节的法律援助律师、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

目前,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尚没有制定法律援助案件标准和案件质量评估办法。没有设立专门的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构。但是,区司法局成立了法规股,安排了法规专干,法规股将法律援助的案件质量纳入了指导、检查、监督范围,并且受理和处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投诉。在履行管理职能时,区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审查受理指派流程、检查案卷材料、回访办案单位、要求当事人填写质量监督卡、公布投诉电话等方式来保证办案质量。依据益阳市司法局6月制定的《关于律师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的若干意见》,我们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界定为人数多、事关群体利益、涉及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以及因历史、政策等因素形成的积案需要以诉讼或非诉讼途径解决的案件。为保证此类案件的质量,我们制定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制度》,明确了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各项原则性要求,如向上级政法部门报告备案,事先调查了解案情,召集资深集体研讨,通过调解前置努力做好工作,如何协调配合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等。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承担《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错案赔偿责任。律师协会对于如何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没有明确的奖惩规定。由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属于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办案补贴、奖惩金额对他们没有深层次的触动,绩效评估和综合工作考核对他没有实质影响,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年度考核主要指数量的完成,对质量的好坏没有要求,因此历年来采取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与办案补贴、评优奖励挂钩等措施,收效都不明显。因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日益增长,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如杯水车薪,我区法律援助经费预算中没有安排质量评估专家补贴或监督员补贴等专项经费。

我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及监管措施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上级对口部门的考核只重“量”的增加,忽视“质”的提升;二是办理援助案件主要依托中介机构人员,管理职能对非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没有根本的约束力;三是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甚至无法保证办案成本,影响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四是没有建立完整、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没有制定科学的、操作性强的评估办法。

二、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缺少统一的评估操作体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指导性意见。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省、市案件质量评估的统一的标准。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具体的评查办法。

二、没有专门的质量监督评估机构或者专业评估员。起湖南省政法系统推出的执法档案考评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没有针对性,市、区进行执法质量检查没有将法律援助案件纳入考评范围。从开始,我区司法局成立的法规股将法律援助案件并入司法系统案件质量考评,但市司法局法规管理没有作相应要求。区法律援助中心负有管理和服务双重职能,履行案件质量把关职能时,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

三、缺乏对质量监评结果的有效控制。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考评对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没有实质影响。奖惩机制直接关系法官、检察官的评先评优、晋升晋级,而中介机构人员以追求经济价值为从业主要目的,从本来就不多的办案补贴中扣发部分作为奖惩对他们没有吸引力。目前,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仅仅作为一项业务工作来进行管理。要实行有效的控制,必须理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与事务所自律管理、行业协会管理、司法行政管理的关系,必须与法律服务有关的管理机制有效地结合起来,依托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强化控制力度和效果。

三、对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几点建议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系统的建立要保证整个体系的设计、指标取舍具有科学性,要保证评估系统所用数据的科学性,要保证评估工作逐步开展、稳步发展,不断总结,不断完善。评估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由上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评估工作。同时整合各级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管理资源。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统一的目标任务和评估标准,制定上下统一、科学具体的可行性方案。

(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任务。

制定《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 体系的指导性意见》。可以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将评估指标体系划分为流程公正、办案效率、办案效果三个二级指标。流程公正由受理申请率、复审批准率、不予受审复议率、维持不予受理决定率、违法收费率、拒绝指派率等内容构成;办案效率指标由法定期限内受理率、特殊情况先予受理率、年人均结案数等内容构成;办案效果指标由受援人上诉率、受援人申诉率、受援人率、诉前调解率、诉中调解率等内容构成。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实际增加或者减少三级指标内容,也可以根据案件的类别,将评估指标体系划分为刑事援助案件、民事援助案件、行政援助案件、非诉讼援助案件四个二级指标。刑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率、申请率、申请受理率、会见次数、受援人拒绝辩护率、新证据调查、法院采用新证据、辩护意见采纳、受援人满意度、受援人上诉率、抗诉率、未成年人案件主动提前介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助教育效果、法律文书质量等内容构成。民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初审与援助中心复审程序公正、审请受理指派程序公正、特殊情况先予受理、不予受理决定复议率、复议维持率、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程度、调查证据采信率、意见采纳、案件胜诉率、诉前调解率、诉中调解率、案件(履行)执行到位率、受援人上诉率、受援人申请再审率、受援人满意度、案件卷宗质量(包括法律文书质量)、接受异地协作等内容构成。行政诉讼由案情研究、决定受理率、受行政干预因素拒绝受理率、拒绝受理复议率、复议维持率、附带行政赔偿调解率、维持行政行为率、判决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率、受援人上诉率、申请再审率、获得国家赔偿率等内容构成。非诉讼案件由咨询接待台帐、接待笔录、一次性告知书、首问负责制、代书审查、诉前调解、人民调解、非诉案件卷宗统一标准、受援人满意度、调解案件履行率、重新率等内容构成。咨询和代书均应纳入评估范畴,提供咨询意见、代书诉状设定诉讼请求等非诉业务决定受援人对合法权益的取舍。咨询和代书的评估质量应当通过咨询台帐、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律师值班制度、接待笔录、非诉案件档案评比、非诉风险告知制度等内容来评估服务质量。

评估实行信息化管理,评估指标的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和指数编制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和实时更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对评估的干扰。评估计算机管理软件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开发。应评估目的多元化的要求,采用模块化的指标设计方法,除对办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外,通过评估指标、评估指数的转换和组合,实现对案件办理各环节、各类别的评估,以及对援助工作者个人办案质量的评估。建立和完善与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和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统计制度.统一统计指标的名称、统计口径、统计时间、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

(二)、省市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任务。

建立案件质量考评机制。制定全省、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目标考核标准》。

成立专门的案件质量评估机构、安排专业人员。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既承担管理职能又承担服务职能,案件质量评估机构应该独立于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与司法行政其他管理系统进行整合,依托省市两级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单位现有的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扩大监管职能,如法规处、法规科等机构,完全可以将法律援助案件纳入统一管理、考核、评估。

有效控制办案质量,整合司法行政和法律行业协会的资源进行管理。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联合制定各省、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细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细则》,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明确为年度考核内容,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决定执业人员年度考核、人员异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将案件质量纳入司法行政、法律行业对从业人员的奖励处罚范围;建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执业终身档案,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评纳入档案管理内容。

(三)、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的任务

成立案件质量自评专门小组,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主任三类人员组成,负责对所有案件全程跟踪,全程监测。

法律援助调解协议范文4

关键词:法律援助;变化发展;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1-0255-02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逐步健全和完善,以及国家对民生的重视和加强,迫切地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这一问题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各级应当把法律援助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以满足广大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

一、新形势下开展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尽管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农民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农村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民的生活水平和人均收入明显较低,农村贫困人口仍然存在。他们之间或他们与其他群体发生纠纷,大部分当事人因付不起律师费用,往往不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有的就倚仗权势、恃强凌弱,有的甚至采取无休止的上访或群体上访等途径解决。在新形势下,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予以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不仅能起到为政府分忧,而且也是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的具体行动。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是国家为解决请不起律师的贫困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面对这一现实,在困难农民发生纠纷,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无疑是雪中送炭,使他们直接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体会到法律援助的温暖,这对促进农村的和谐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

二、新形势下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变化与发展

新形势下农村遇到的法律纠纷类型大多是土地流转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进城务工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成为农村新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国家农业税的取消、耕地补偿制度的建立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农民更注重自己的土地,农村土地的使用价值逐步提高。由于地少人多,分配不均等因素,特别是多年来一直在外打工,土地被别人耕种的返乡农民工要求要回土地的增多,出现了村民与村委会、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已成为目前农村诉讼的“重头戏”,并呈上升趋势。

2.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容忽视,有常年递增的态势。近几年,农村的道路发展较快,特别是村村通工程的实施,农村的出行条件已大为改观。随着农村交通工具的激增,加上农民交通安全法律意识不强,农村交通事故发生频繁。同时,由于农村“黑车”和农用车较多,不参加保险比例较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群众为支付治疗费用不得不倾家荡产,一贫如洗。另外,大批农民工返乡后大多从事建筑行业,尽管在工作中无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但为了养家糊口,他们还是冒着生命危险去工作,一旦出现工伤事故,索赔工作也就难上加难。

3.进城务工农民工劳动报酬积欠增多,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尽管国家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侵犯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仍比比皆是。特别是一些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发生事故推脱责任等现象仍然十分严重。特别是一些小企业、家庭作坊式的用工单位,农民工如坚持签订劳动合同,这些小企业要么推脱,要么就是不再聘用。这就致使农民工处于极其尴尬的境地,明知不签劳动合同带来的后果,但要找份工作又不容易,往往是硬撑着干下去,可是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又很难处理。

三、新形势下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维权成本增高。农民遇到法律纠纷,倾向于选择民间调解和通过行政手段解决,而不愿意诉诸法律程序。其中仲裁、诉讼环节多,维权成本高是农民厌诉的最主要原因。虽然法律援助机构向经济困难的农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为农民减免了律师费,但农民自己还是要交纳诉讼费。此外,为了收集证据材料,可能要到国土、房屋管理、工商等行政机关查询资料,交纳查询费,为了调查取证,农民也可能要进行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事故等各种鉴定。这些费用,少则数百元,多则上千元,对收入本来就不高的农民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少的费用。由于交不起相关费用,导致案件无法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即使进入了司法程序,也会因为缺少关键证据而败诉。

2.人员经费不足。虽然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义务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保障、机构保障和队伍保障,而在实践中各地法律援助经费的多少,完全取决于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和对法律援助的重视程度[2]。对一些法律援助经费无保障的法律援助机构,为了惠及更多受援人,只好降低律师办案补贴标准,严重挫伤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3.社会知晓率不高。虽然近几年加大了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开展了法律援助进农村、进企业和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年活动等,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农村自然村庄分布较散,交通条件较差,农民获得法律援助信息的渠道不通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担心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导致法律援助需求增加,经费和人手难以应付,在宣传工作上患得患失,造成农村总体对法律援助的认识水平仍然偏低。

四、新形势下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1.建立调解机制。一是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庭前、诉前调解机制。农民和农民工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成本高、执行风险大,因此不少农民和农民工宁愿采取围堵马路、越级上访甚至以死相逼等非理性的方式维权。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由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其权益能否及时实现,直接影响其生活状况。针对这一情况,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庭前、诉前调解机制。即凡民事类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认为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由承办律师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启动调解程序,尽最大可能将纠纷解决于诉前、庭前。二是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农民受自身法律意识和交通条件的限制,遇到纠纷后往往更愿意在自己熟悉的生活圈子内寻求帮助。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基层司法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同时也直接参与疑难民间纠纷的调解。人民调解员生活在本地,熟悉农民的语言,了解本地的习惯和传统规则,善于与农民沟通,容易获得农民的信赖。而基层司法所覆盖面广,深入农村,熟悉农民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积累了丰富的调解经验,可以作出较快的反应,能够避免矛盾的激化。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可以利用人民调解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纠纷调解功能,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3]。

2.强化制度保障。经费短缺、人手紧张,已经严重制约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一是争取更多的法律援助经费,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提高律师办案补贴;二是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律师采取精神嘉奖的办法,增加社会律师的知名度,为其赢得社会声誉;三是扩大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通过吸收从事或具有司法实践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和基层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村、居、社区工作人员等途径来壮大农村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

3.加强协调配合。法律援助的实施不仅仅是法律援助机构的事情,法律援助在宣传、调查取证、开展调解工作等方面都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相互配合。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维权部门的协调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与劳动、建设、交警等部门沟通协调,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二是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联系,建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协调机制和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3];三是进一步整合内部资源,探索建立司法行政内部“大法援”工作协调机制。在法律援助业务规范、质量管理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与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制度配套、资源共享;四是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深入开展和老龄委、妇联、工会、残联等社团维权组织的联系,形成对特殊群体的服务联动机制。

4.扩大社会覆盖面。为了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的农民和农民工,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应该不断提高农民和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覆盖面。一是联合相关维权部门共同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其他部门的优势。健全在各镇街区依托司法所建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完善在有关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把法律援助延伸到群众身边。二是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具有公益事业的特性,制作动态的公益广告在电台、电视台播放,制作平面公益广告在公交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农民工集中出入的地点张贴。三是在农民工容易汇聚的部门或区域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农民工的法律咨询,向农民工宣传法律援助。四是创新宣传工作方式,注意运用举办法制讲座、法制竞赛、文艺演出、以案说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参考文献:

[1] 王超,王秀萍.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化管理探析[J].中国司法杂志社,2012,(7):27-28.

[2] 崔兆商.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司法行政研究,2011,(1):32-33.

法律援助调解协议范文5

法律援助的管理是设置管理机构对法律援助项目或组织进行管理,确定其优先工作目标,并对服务的提供承担管理和经济上的责任。法律援助管理的核心是解决法律援助事务由谁管理和怎样管理的问题。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确立管理目标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指导实施相应的政策、管理多种来源的资金、建立服务质量保障机制等。建立个什么样的法律援助机构,以何种方式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是关系到法律援助工作能否得以顺利开展的大问题。

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三项:(1)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向法律援助部门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部门应按法定程序予以受理。(2)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3)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部门经过审查,确定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后,应当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____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构架基本形成。条例实施以来,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进一步得以落实,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不断加强。____集中办案模式的建立,实现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尝试,避免了劳动用工风险,避免了办案人员过散、管理难度大的问题,通过案前把好选人关、案中把好监督关、案后把好评查关,全程严控办案质量,并制定奖惩办法,开展案件质量评审,严把案前、案中、案后三关,使队伍管理更严谨、更规范,从而实现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成果。集中办案模式使法律援助变“外部分散管理”为“内部一体管理”、变“以案补贴”为“定额补贴”、变“指定专长”为“提升专长”,大大减轻了管理负担和补贴负担,大大提升了服务能力、质量和效率,顺应了____区法律援助工作的环境特点和管理需求。

(一)人员集中,实现办案队伍管理有效提升

2010年,我们在调研和借鉴其他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特点,采取集中办案新模式。坚持以能力、责任心、爱心为标准,在骨干律师队伍中筛选老、中、青三个层次的6名执业人员,全日制参加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劳动关系仍然挂靠在原法律服务机构,由所在机构与法律援助中心签定业务协作协议。身份上,他们代表中心对外开展援助工作。业务上,除值班、办案外,还承担其他法律援助事务,一般情况下不得承办收费案件,不得在中心接待收费当事人。案件上,除街道工作站受理的非诉援助案、受援人点援外,其他法律援助案件统一由他们办理。报酬上,给予定额补贴,不再以案补贴。管理上,以《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管理制度》和双方签订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公约》为基础,集中开展援助工作并接受中心的管理。形式上,整体表现为“专职法援律师”和“专职法律援助工作者”。6名律师、2名法律工作者专职从事法律援助案件、行政大厅和援助中心值班接待等工作。其他社会执业律师通过“点援制”作补充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保障受援人的自由选择权。

(二)经费集中,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成倍提高

目前,各级政府每年在确定的法律援助经费预算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____区近年来案件办理的数量大幅度增长,可经费增长的速度难以满足案件办理的需求。集中办案模式运行以来,极大降低了补贴开支,也极大地提升了工作效率。

过去我们也是以案补贴,一案一结,一案一补,案件补贴一年70余万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入不敷出,随着法律援助力度的加大,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也随之剧增,仅2009年,中心就发放补贴70余万元,远远超过财政给予的55万元的专项。实行集中办案模式,6名专职律师补贴总额只有40多万元,除街道工作站非诉案和个别点援案件外,每年一千件以上的案件、值班以及其他法律服务均由他们承担,补贴支付降低了、工作总量却上升了,有效地缓解了经费不足的矛盾。

(三)办案集中,实现案件办理质量全面提优

以往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是由中心派到所、再由所派到人,在中心值班的律师也是天天换,他们对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等规定不熟悉,对当事人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中心实行集中办案模式以后,我们感到这一模式一是有利于中心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控制,接待群众的服务质量有了质的提升;二是有利于管理人员与办案人员的沟通,协调,中心便于掌握案件的进展和动向;三是有利于通报工作、统一思想、总结问题、及时调整,对疑难复杂案件的集体讨论,能够使得案件很好地得到处理;四是有利于律师办理不同类型案件时进行相对平衡地发放补贴,避免律师对案件的挑三拣四,鼓励律师对每件案件,尤其是劳动争议案件优先通过非诉的方式处理,成本低,见效快,深受受援人的欢迎;五是有利于针对性地选派专业律师。可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对律师进行相对固定的分工,其专业化服务优于一般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六是有利于中心举办业务培训。经常邀请劳动仲裁、劳动保险、劳动监察、法院民庭的领导进行授课、答疑解惑,并对事先梳理出的问题一起交流探讨,商议切磋,拓宽办案思路、办案方法,全面提升办案效果。

(一)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不健全,部门间协调不力。当前法律援助机构的运作程序、工作制度、管理体系以及援助人员工作量的确定和评估等缺乏科学的规定。如

为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等援助项目,均由法院管理,其余项目或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或由社团组织负责。而这些部门各自为政,缺乏一个统一的组织管理机构或组织协调机构。特别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福利政策落实不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队伍的稳定和整体功能的发挥。(二)立法相对不完善,管理缺乏规范化和统一化。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程度,是检验司法制度乃至整个法律制度健全与否、先进与否的重要标准,也是衡量社会文明、法律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准绳。完善的立法是法律援助制度得以顺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现有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03年颁布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显然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需求。实践中,很多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在降低门槛、扩大受援面,如果没有统一立法,必将使法律援助陷入“各自为政”的尴尬局面,这显然对于提高法律援助管理能力是不利的。

(一)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形成制度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稳定可靠的财政经费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继续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主动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政府财政供给为主渠道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和保障机制。同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保证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交流工作经验和情况等形式,着力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和法律志愿者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同时,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总结工作经验;加强法律援助理论研究,特别要研究法律援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法律援助资源调配问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使用效率和规范管理问题,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和质量问题等等,研究制定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政策和制度。要重视加强法律援助专门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尤其是做群众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相关立法。

1.提升法律援助立法层次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是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最直接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与中国贫弱老百姓联系最密切、最广泛的制度,是法治意识普及的最佳途径,其立法意义远非其他一般救助措施所能相提并论的。因此,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层次不应该限定在行政法规。笔者建议,在宪法中明确载明“国家坚持和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用最直接、最显明的语句将法律援助制度在根本法中固定下来。同时,从长远计,在《条例》施行一段时间后,在法律援助实践成熟的基础上,努力提高法律援助立法层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范法律援助。这样有利于法律援助实践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更好实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颁布施行后,要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使之更好地发挥实际效用。

2.加强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出台之前,应当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做好《条例》的修改完善工作。司法部要及早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关于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管理使用、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社会组织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落实《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等管理办法,全面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各地也要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就法律援助的管理和实施,尽快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细则和办法,等等。

3.协调法律援助相关规定,目前与法律援助联系较为密切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国家赔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援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与之相配套的还有一系列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它们为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真正确立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然而这些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之间往往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重复甚至矛盾之处。因此,有必要在未来几年内对它们进行拉网式整理,以使所有与法律援助有关的法律规定衔接起来。

法律援助调解协议范文6

关键词:农民工 法律援助 对策

中图分类号:DF47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3-108-03

农民工一般是指户籍在农村但在城镇工作就业的人员,他们具有农民和工人两重身份。“农民”、“农民工”,这样界定身份的词语,在今天,隐含了一种特殊的底色,这种底色,映衬了这一群体尴尬的生存境遇。大多数进城务工的农民,承担着最累、最苦、最脏、最危险的工作,却无奈地游离与城市社会正规的组织和制度之外,承受着种种歧视与不公。

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542万人,每年以600万至800万速度递增,农民工维权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以农民工为主题的法规、政策、活动及话题越来越多,特别是中共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思想之后,社会对农民工维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尤其显得重要。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概述

农民工是城市的建设者,可现实中,他们的合法权益往往受到各种侵害而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对其利益的保护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形下,通过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已成为农民工最经济最有效的选择。

(一)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救济或法律扶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者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本文所指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其实质就是国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项制度。

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体系是建立在国家负有法律援助责任(义务)和公民享有法律援助权利的基础上的:国家与公民之间存在着提供和享有法律援助的法律关系,国家负有为社会的贫弱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责任),社会的贫、弱群体享有国家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是一项“民心工程”。法律援助在有效地化解种种利益纠纷引起的社会矛盾、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健全人权保障机制、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立法沿革

我国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始于1994年原司法部部长肖扬提出的设想,继而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律师法》专章规定了法律援助。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标志着这一制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2004年9月,司法部、财政部、劳动部等九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从政策上解决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问题。2004年11月,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要求各地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2005年9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刑事、民事法律援助规定,建立了法律援助与公、检、法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衔接配合机制。另外,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持。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等形式,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将农民工发生机率较高的工伤赔偿、交通事故等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了更好的政策法制环境。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意义

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是唯一直接以农民工为主体命名的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它的建设和发展直接影响到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进程。

1.农民工法律援助关系到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已占从业人员半数以上,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特别是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服务,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2.农民工法律援助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平等。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保障困难公民享有平等法律帮助权的制度,是无偿性的政府行为,其本质是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因此法律援助既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更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适应了新时期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讲,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和组成部分。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了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好这些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现状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重点

1.劳动争议纠纷。来自广东、山东、浙江、湖北等地法律援助机构的统计表明,劳动争议纠纷以超过半数的总量占到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首位,表现形式为拖欠薪金或克扣工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得不到及时治疗、长期超时工作不支付报酬、违法解除合同不支付补偿等。

2.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名列第二大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类型。根据全国农民工数量最多的广东省法律援助中心统计,2004到2005年,该省办理此类案件1561件。不熟悉城市交通规则、缺乏交通安全意识,使交通事故频发在农民工身上,造成此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3.婚姻家庭纠纷。由于长期离家在外,婚姻家庭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类型案件,在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也占到一定比例,同样呈增多趋势。

4.刑事案件。可能判决死刑或未成年人犯罪或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在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所占比例相对比较稳定。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及原因分析

尽管我国各级机关不断通过立法、行政、司法措施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援助保护,但据有关调查显示,当权益被侵害时,许多农民工不愿选用法律程序加以维护,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具体表现为:

1.政府法律援助责任落实不够,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缺乏必要的经费。据统计2005年全国法律援助财政拨款额为2.62亿元,其中业务经费1.19亿元。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尚未全部建立,人均经费0.2元(以全国13亿人口计算)。而英国1995年至1996年法律援助经费达15亿英磅(约合人民币210亿元),占全国年财政预算的1%,且每年都以超过10%的幅度增长,英格兰和威尔士年人均享有法律援助经费30英磅(约等于400元人民币);南非人均法律援助经费1美元;香港1998年至1999年财政年度法律援助经费达8.73亿港币。

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低,除了受经济发展水平局限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仍有相当的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视不够,法律援助经费投入较少,使法律援助与经济、社会发展严重不协调。

2.农民工签约率低、社会保障不到位。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单方面变更、停止执行有关劳动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要么就是权利义务不明确,要么就是未作妥善保管,一旦发生纠纷,诉来无据,阻力重重。克扣、拖欠工资、单位不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现象非常普遍,随意延长劳动时间,长年平均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农民工占到50%以上,有的单位不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条件差。

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属于买方市场,农民工作为劳动力卖方在用工关系中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地位上的不平等是农民工权益容易遭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因服务于当地经济建设的需要,客观上存在一种保护、偏袒用人单位的倾向和心态,在维护农民工权益及劳动执法上难以做到客观上的公正。正是由于这种外部客观环境的不利影响,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极其普遍。

3.调查取证难、索赔难、执行难。农民工尤其是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当地相关部门之间往往出现推诿扯皮现象,或者对农民工案件根本不予受理。在农民工维权、调查取证方面不予配合、设置障碍,甚至对维权人员进行人身威胁。很多农民工在发生劳动纠纷后不知道收集证据,如能够用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工资卡、有关票据及人身伤害的有关诊断证明及费用票据等。同时,农民工受到伤害后,企业和雇主会利用各种关系打通关节,为自己开脱,拒不出证。有的设置障碍阻挠律师调查取证,甚至故意损毁证据,工友或证人考虑自身利益不愿或不敢作证,有的医院也因为农民工拖欠医疗费用而拒绝出证,一些农民工在遭遇侵权后不信任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返回家乡或通过家属向家乡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延误了维权期限。另外,一些地方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于已有的规定不执行,人为地阻碍农民工维权案件进入法律程序。执行难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但是,正因为执行难,农民工往往认为政府的法律援助制度,只不过是欺骗老百姓的一种虚设制度,由此而减弱他们对党和政府的信赖程度。加大农民工维权案件的执行力度,是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效力的司法保障。

4.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合理。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尽合理,使得农民工通过仲裁、诉讼解决争议环节多、周期长、成本大。具体表现为:(1)环节多、周期长。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现行的60天仲裁时效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及一裁二审制度,完全不利于劳动者而利于企业,甚至被少数企业作为对付农民工的手段。用人单位通常恶意利用复议及诉讼程序拖延劳动争议处理时间,其表现如下:对劳动部门仲裁裁决不服,提起民事一审、二审诉讼,有的甚至走到再审程序;且很多劳动纠纷案件在诉讼中被告单位还不出庭,法院还需要公告送达,这些程序全部走完常常要耗费一到两年的时间,造成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环节多、周期较长、办案成本居高不下,从而加重农民工的负担。劳动争议发生时,不少企业都口头同意解决问题,但故意拖延超过60天时效。即使没有超过时效,企业也会将所有程序进行到底,以企业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社会资源拖垮急需金钱维持生存、流动性大的农民工,最后逼农民工就范,签订不平等协议。(2)金钱损耗。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当事人减免了法律服务费用,在申请劳动仲裁或提出诉讼时交纳的费用虽然较少,但如涉及工伤致残还要交纳伤残等级鉴定费用,涉及医疗事故的要交纳医疗鉴定费。在农民工常见的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农民工急需医疗费,要求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法院依法必须要求农民工提供财产担保,农民工本来收入就低,医疗费都交不起,一旦无法提供财产担保,一些无良企业或义务人就可以从容转移财产。一些农民工由于交不起医疗费,只好拖着伤残的身体提前离开医院。还有些医院因为农民工交不起医疗费而拒绝开具疾病证明书、医疗费发票,导致农民工仲裁或诉讼时缺乏证据。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重指出要把农民工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确保广大农民工能够依法维权是当前的突出问题之一。《意见》提出: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

但从根本上形成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才是治本之策。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社会参与性,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多管齐下,需要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

(一)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应尽快制定《法律援助法》,明确政府应将法律援助经费按需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逐年增加、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建立法律援助与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衔接,规范、协调法律援助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建立法律援助与其他相关部门工作的衔接,明确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义务,规范社团组织、高等院校和社会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在立法上尽可能多做出有利于社会贫弱群体如农民工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衔接机制。针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无法承担诉讼费而进入不了诉讼程序,或者在诉讼中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却往往因为提供不了担保而无法实现,建议在《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费用的部分增加规定“当事人已经获得法律援助的,人民法院可决定先行缓收诉讼费,待案件审结后再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在有关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部分增加规定“申请人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无须提供担保”,以保证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

(二)推动政府落实法律援助责任,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问题

法律援助是以政府财力作为保障的,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是政府法律援助责任的核心体现。我国现有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远远不能适应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更无法满足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需求。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在人力和财力方面投入力度,保障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正常需要。

(三)整合资源,建立农民工维权协调机构,及时保障农民工权益

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切实发挥各部门职能,进行资源的整合,优势互补,及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用人单位(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加大监察力度,并积极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发挥法律援助服务职能,保证农民工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发挥其司法审判职能,给农民工予以特别司法待遇,依法快立案、快审、快执行,及时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就要重新进行资源配置,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等单位中抽取劳动监察员、劳动仲裁员、援助律师、法官各数名,组建一个农民工维权协调机构,形成合力,专门负责农民工维权事务的处理,使农民工从劳动争议投诉始至判决执行整个过程,能够畅通无阻通向“绿色通道”,做到快、简、便。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做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法律工作者应积极伸出援手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不仅要为外来的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同时也为劳务输出本地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总而言之,整合资源,合理配置,建立农民工维权协调机构,使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得到更好地维护,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

(四)根本改革我国的户籍制度

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之所以被称为农民工,则是他们在现行制度框架下不能取得与拥有城镇户口身份的劳动者平等地位并享受相应权益的标记,它揭示着传统户籍制度及附加在这种制度之上的其他相关政策所具有的非公平性乃至歧视性。农民工事实上处于游离或边缘状态,既非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也非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居民,而是介乎农民与市民之间的边缘化的特殊社会群体。笔者认为,造成农民工较城镇工人维权困难的根本原因是户籍制度及相关的不公平政策制度,要想根本改变农民工弱势群体地位必须取消户籍制度的差异。

综上,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提出和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是有历史意义和现实作用的,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从此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而间接促进了社会法制建设的发展。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现正处于初级阶段,在不久的将来全国各个地方必然要全面铺开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切实地维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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