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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燃料研发范文1
2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石化”)颁发1号生物航煤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中国首张生物航煤生产许可证落入中石化,这标志着备受国内外关注的国产中国石化1号生物航煤正式获得适航批准。中石化用菜籽油、棉籽油、餐饮废油等为原料生产的生物航煤产品已完全具备产业化条件,成为国内首家拥有生物航煤自主研发生产技术的企业。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在我国民航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我国也因此成为继美国、法国、芬兰之后第四个拥有生物航煤自主研发生产技术的国家。值得关注的是,美国埃克森美孚、法国道达尔、芬兰耐斯特石油等企业已经在中国提交相关专利申请,相关技术的专利储备战已悄然展开。
生物航煤产业化吹响号角
“中国石化1号生物航煤获得适航许可,这是中国生物航煤事业的新发展、新突破,是所有中国人的骄傲和自豪。”中石化高级副总裁戴厚良表示。
一位业内专家对该领域进行了专利检索后介绍称,截至目前,在德温特世界专利索引(WPI)数据库中,中石化提交的直接涉及生物燃料生产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共有39件,其中2件在美国提交申请并获得授权,中国专利授权量已达17件。
生物航煤是以可再生资源为原料生产的航空煤油,原料主要包括椰子油、棕榈油、亚麻油、海藻油、餐饮废油、动物脂肪等。欧美主要国家从2008年起陆续开展了生物航煤的研发和试验飞行。2009年1月7日,美国大陆航空公司完成了世界上首次商业飞机生物航煤试飞。
同年,中石化启动生物航煤研发工作,成功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航煤生产技术,并在2012年10月成功将餐饮废油转化为生物航煤产品。
“中石化生物航煤生产技术适应的原料范围广泛,并已经就相关技术提交了专利申请。”中石化有关负责人介绍道, 比如名为“一种加氢法生产优质煤油的组合方法”专利申请(申请号:CN2012101
30684)摘要中就描述:“本发明方法不但可以有效改善生物油脂作为燃料油时的贮存安定性,还可以直接生产优质航煤产品。”该专利申请人为中石化和中石化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
2013年4月24日,加注中国石化1号生物航煤的东方航空空客320型飞机经过近一个半小时的飞行后,降落在上海虹桥国际机场,标志着中国自主研发生产的生物航煤在商业客机首次试飞取得圆满成功,中国跻身拥有生物航煤自主研发生产技术的国家行列。
2014年2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向中石化颁发1号生物航煤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也为生物航煤在我国的产业化应用吹响了号角。
已成国际航空业发展趋势
生物航煤属可再生绿色能源,与传统的石油基航空煤油相比,在全生命周期中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幅度在55%以上,最高可达90%。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预测,2020年生物航煤将达到航油总量的30%。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副司长徐超群说,生物航空燃料的研发应用已成为国际航空业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我国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航煤,建立了一套自己的技术规范和审查标准,将在全球碳减排领域争取更多的话语权。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已通过法案,从2012年1月1日起把国际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按照这一法案,全球4000多家经营欧洲航线的航空公司从2012年开始都需要为超出配额的碳排放支付购买成本。进入欧盟征税名单的中国航空公司有33家。
我国一直反对欧方采取单边行为将外国国际航班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但从全球碳减排趋势看,未来中国航空业面对的碳减排成本不容乐观。
国内石油需求的巨大缺口,加快了航空生物燃料研发的步伐。目前,我国已成为年消费量近2000万吨的世界航空燃料消费第二大国。未来全球航空煤油需求每年增长不足5%,而我国则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增长。
徐超群表示,促进航空生物燃料的研发和应用,对于民航业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解决能源安全问题以及提升国际竞争力,意义重大。
打响专利储备战
生物燃料研发范文2
关键词:低碳生物技术;法律激励机制;运行;完善
[中图分类号]Q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287(2011)03-0013-10
一、低碳生物技术的地位与法律支持
1、低碳生物技术与当代能源、环境问题
当前,全球能源与环境问题愈演愈烈,能源资源的短缺以及能源过度的开发利用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成为世界共同关心的话题。以往,各国为解决本国的能源与环境问题,大多以利用现有的能源资源为出发点,试图最大限度地控制世界能源资源,特别是传统化石能源,以保证国家能源安全。如今,在低碳发展的束下,通过技术进步、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满足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成为各国经济发展优先考虑的方向。其中,大力发展生物技术,不仅能有效地利用地球现有丰富的生物原料,还可以通过工业过程达到生产能源的目的。生物技术既可以充分利用资源、实现能源生产,又满足了低碳发展的需要,应该得到广泛的重视。
生物技术是应用自然科学和工程学的原理,依靠生物作用剂的作用将物料进行加工以提品或为社会服务的大幕。现代生物科学发展迅速,以分子生物学理论为先导、以基因工程等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已经开启了大规模工业化应用的时代。人们开始运用生物学的方法以及现代工程科学所开拓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对生物体进行不同层次的设计、控制、改造或模拟,对现代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在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生物技术应用于能源与环境等领域能缓解能源需求,改善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利用生物技术,以可再生资源生物质为原料,大规模生产人类所需要的能源、材料和化学品等,是解决目前人类面临的能源及环境危机的有效手段之一。目前在生物技术中,低碳生物技术主要包括生物能源技术、生物材料技术、污染治理生物技术等,其中生物能源技术作为重要的能源清洁技术,具有很大的潜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低碳生物技术的发展状况与法律支持
当前生物技术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特别是在推动生物质能的转化及生产方面,生物技术发挥着关键作用,通过产业化运作,实现清洁可再生能源的规模生产,是生物能源技术的价值所在。现代生物质能的发展方向是高效清洁利用,将生物质转换为优质能源,包括电力、燃气、液体燃料(燃料酒精、丁醇、生物柴油等)和固体成型燃料等,其中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和沼气发电等。生物质能具有资源量大、相对集中、能量品位较高的特点,在各国的可再生能源规划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据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预测,到2030年生物经济将初具规模,届时将有35%的化学品和其他工业产品来自生物产业,二氧化碳的年排放量也将随之减少10-25亿吨。其中,工业生物技术的贡献率将达到39%。随着生物能源技术的进步,生物质能的优势和成本不断下降,生物质能必将在未来世界的能源结构中占有一席之地。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为代表的第一代生物质能得以发展。目前,美国为世界第一大燃料乙醇生产国,巴西位居第二,欧盟各国则是最主要的生物柴油生产地,其他国家也都在积极发展生物质能。生物质能的发展带来粮食种植结构偏重玉米、粮食供应总量下降、粮食(油料)价格振荡上升、粮食危机引发动荡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开发第二代、第三代生物燃料(即非粮生物燃料)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要议题。但由于麦秆、草和木材等农林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第二代生物燃料)的技术成本较高,真正商业化的项目较少;而第三代生物燃料是以微藻为原料的生物燃料,其油脂很难提炼,从海藻中提炼生物燃料的研究正处于实验室阶段,距离商业化还较远。因此,第一代生物质能短期内不会被第二、三代生物燃料所替代,第二、三代生物质能将是人类的理性选择,也是生物燃料必然的发展方向。我国生物质资源丰富,主要有农作物秸秆、树木枝丫、畜禽粪便、能源作物(植物)、工业有机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据估算,我国可用于发电的生物质能,近期可达5亿吨标煤,远期可达到10亿吨标煤以上,如果充分利用农林生物质,生物质能装机容量可达1.5亿千瓦以上。
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低碳生物技术发展所需的基础条件。譬如,拥有全球最大规模的发酵产业基础、形成了现代生物工业产业群体与产业化条件、拥有一支技术创新研发队伍与相应的平台条件。此外,在酶工程、发酵工程与过程工程等领域我国具有一定的技术基础,大宗发酵产品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生物塑料、生物能源、生物基化工材料等快速发展,多种产品的规模为全球最大。虽然如此,我国的生物能源技术与美国、巴西等国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在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方面还有待加强。我国目前生物质能与生物能源技术发展面临的困难主要有:①生物质资源不足、品质不佳、收集困难、难于转化。生物质燃料需要大量的能源植物做支撑,但对于中国这种粮食需求很大的国家,不可能大规模利用粮食作物作为主要原料,加上第二、三代生物质能还难以商业推广,造成了生物质原料供给的不稳定。②生物质能分散的特点适合发展中小企业规模的项目,但中小企业在资金和技术上没有优势,在技术革新方面的能力和动力都不足。③生物转化工艺成本高,生物能源终端产品品质不佳、产品标准欠缺。④自主技术开发亟待突破。生物质能利用技术仍处于产业化发展初期,特别是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使得生物质能产业在基础技术研究、新产品研发和应用技术创新等方面存在技术含量低、产品单一等问题。
低碳生物技术需要通过商业应用和市场推广才能实现其经济与社会效用,而低碳生物技术的进步也因其经济与社会效应得到进一步提升,这是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然而,在低碳生物技术的发展前期,市场机制不完善以及前景不明朗使得技术研发及其推广动力不足。因此,低碳生物技术以及生物质能开发需要各种激励举措提供助力,尽快实现从技术到市场的过渡。国家通过各种激励机制促进生物技术革新,引入投资以及完善技术研发平台,再配合以市场机制的共同作用,带动生物技术在生物质能等领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发展。与此同时,生物技术及生物质能产业作为新兴的产业,
不可避免会产生盲目发展的现象,因此,需要政策与法律引导。总之,政策与法律的扶持与引导是低碳生物技术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推动力: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对低碳生物技术发展进行规划,明确其战略地位,有助于消除市场对其发展前景的疑虑,为其发展指明方向;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低碳生物技术的研发与推广,推动技术和产业同时驶入发展的快车道。法律激励机制对低碳生物技术发展的重要作用决定了我们必须重视激励制度的设计,保证其高效性,同时也要关注其现实运行的状况,保证其有效性,如此,各种激励机制才能真正形成积极效应。
二、低碳生物技术法律激励机制的确立
我国十分重视低碳生物技术的发展,特别在生物质能领域,国家出台了许多法律与政策以推动和保障生物质能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在注重规划的同时也在各类鼓励技术研发的目录中将其收入,以使低碳生物技术具有良好的发展环境。随着我国将生物质能作为国家能源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战略规划,低碳生物技术必将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1、现有的激励框架
在政策与规划方面,《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根据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和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状况,提出了重点发展生物质发电、沼气、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和生物液体燃料。到2020年,生物质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年利用量达到5000万吨,沼气年利用量达到440亿立方米,生物燃料乙醇年利用量达到1000万吨,生物柴油年利用量达到200万吨。国家“十二五”规划在第二十九章“造就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中提到了对生物技术以及能源资源领域人才队伍的协调发展。此外,“十二五”规划还在其他3处提出了生物质能:一是在第七章“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中提到了“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大力发展沼气、作物秸秆及林业废弃物利用等生物质能和风能、太阳能,加强省柴节煤炉灶炕改造”的内容。二是在第十章“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提出“新能源产业重点发展新一代核能、太阳能热利用和光伏光热发电、风电技术装备、智能电网、生物质能”。三是在第十一章“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中提出“积极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其他新能源”的原则。《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也将节能环保产业、生物技术和因地制宜开展生物质能作为重点的发展方向。
在鼓励技术研发方面,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规划、“973”和“863”计划等都将工业生物技术列为攻关重点之一。《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也有关于重点和优先提高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内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认为:“生物产业将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要充分发挥我国特有的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着力发展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和生物制造,保护和开发特有生物资源,保障生物安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6月了《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确定了当前优先发展的包括生物、新材料、先进能源、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以及高技术服务等10大产业中的137项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生物技术、先进节能技术等包含在其中。《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也将生物质生产技术和设备纳入产业调整的范围。近几年的《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也将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生物污染治理等技术列入其中。
在立法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在不同层面上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都作出了关于鼓励开发利用清洁能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则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及成果转化提供了法律制度框架。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和实施,正式确立了可再生能源在国家能源战略中的地位,包括生物质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进人了新的发展时期,为低碳生物技术的应用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2、具体激励机制的建立
有了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制度保障,低碳生物技术就有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低碳生物技术从研发、项目建设到推广都需要实实在在的激励措施,因此,还需要更为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及时有效的执行。当然,生物能源与生物技术的发展最终要靠市场,要立足于提高产业自身竞争力,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样才能保持产业长远的发展。在发展初期,实施国家的各种激励机制将有助于突破制因素,加快产业发展进程。此外,激励不能只限于某些措施或某些方面,而应将其作为一个综合系统工程来看待,使各种激励措施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这样激励机制才能发挥积极而有效的作用。具体而言,以下一些激励措施与行动应是当前低碳生物技术发展的关键着力点:
①统筹规划与束性目标。低碳生物技术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对生物质能源的需求,生物质能的发展也需要低碳生物技术的支持和推动。制定长远发展战略或发展路线图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发展生物质能的成功经验之一。统筹规划是准确定位生物质能和低碳生物技术的重要途径,一个长远的能源及其技术发展规划就确定了一国未来各种能源及其技术发展的走向。许多发达国家先制定一定阶段内生物质能在国家能源结构中的束性目标和计划,在此框架之下,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并通过市场经济的手段鼓励各界投资和利用。
为了确保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实现,许多国家制定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规和政策。德国、丹麦、法国、西班牙等国采取优惠的固定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实行可再生能源强制性市场配额政策;美国、巴西、印度等国对可再生能源实行投资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政策。
美国、巴西、瑞典是世界上生物质开发利用最多的国家之一,这些国家都强制推行了生物质能在能源结构中的束性目标。1999年8月,美国颁布了《开发和推进生物基产品和生物能源》的第13134号总统令,提出到2010年生物基产品和生物能源增加3倍,到2020年增加10倍,每年为农民和乡村经济新增200亿美元的收入和减少1亿吨碳排放量;同年国会通过了“生物质研发法案”。2002年美国制订了《生物质技术路线图》并成立了“生物质项目办公室”及“生物质技术咨询委员会”。2005年8月布什签署的《国家能源政策法
案》中制订了可再生燃料标准(RFS),RFS明确指出必须在汽油中加入特定数目可再生燃料且每年将递增。2007年12月的《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案》又制订了更为严格的可更新燃料标准:到2022年用于运输的可再生燃料至少要达到360亿加仑/年。巴西作为世界上唯一在全国范围内不供应纯汽油的国家,其乙醇的生产量仅次于美国,而出口量位居世界第一。燃料乙醇在巴西能源总量中的比重从1975年的5%增至2008年的16%,并且占到巴西可替代能源总量的35%。早在20世纪70年代,瑞典就颁布了一系列强制性的有关能源合理化使用和节能的法律、法规,并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断进行修订完善,以此来指导、规范企业的行为。在1998-2002年间,瑞典就投入了25亿瑞典克朗用作长期的气候研究,在2003年又提供3亿瑞典克朗基金给交通和能源部门用作改善气候环境。在政府及巨额投资支持下,瑞典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得到迅猛发展。
我国在《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中提出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201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能源消费总量的10%,到2020年达到15%。在生物质能领域,根据国家能源局最新的规划,我国2015年生物质发电装机要达到1300万千瓦(较2010年增长160%)、集中供气达到300万户、成型燃料年利用量达到2 000万吨、生物燃料乙醇年利用量达到300万吨,生物柴油年利用量达到150万吨。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农村以秸秆为燃料的生物质发电装机突破500万千瓦。从这些数据来看,生物质能已经基本达成《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中2010年的目标。这些目标的达成基本上是通过地方基层加强本地域的生物质利用(特别是沼气)的成果,是自上而下的推动方式,其依据如国家能源局的《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荐绿色能源县的通知》(国能新能[2009]343号)等,并没有给对企业设定相应的生物质能甚至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生产中的束性目标,而是通过鼓励农民消费绿色能源来引导资源整合,是一种鼓励性而非强制性的方法。
随着各地对生物质的利用率逐渐升高,特别是农村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发展生物质能将会重新遭遇瓶颈,鼓励性的推广只能利用现有的成熟生物转化技术,对低碳生物技术的革新要求并不高,难以对低碳生物技术研发产生足够的推动力。因此,未来我国不仅应当继续推广农村生物质能的应用,还应在发电、生物燃料、运输等领域设定强制性的生物质使用比例目标,并根据其技术革新的程度设定弹性的财税优惠措施,如此,才能更快地推动生物能源技术的发展。
事实上,在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大背景下,我国在发电领域已经有了一些束性目标的尝试,如“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实行优惠的财税、投资政策和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鼓励生产与消费可再生能源,提高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提出了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定强制性市场份额目标:到2010年和2020年,大电网覆盖地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网总发电量中的比例分别达到1%和3%以上;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投资者,所拥有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权益装机总容量应分别达到其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的3%和8%以上。但这些规定在现实中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导致很多发电企业,特别是小企业难以执行。而作为《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后被寄予厚望的“可再生能源并网配额管理办法”迟迟不能出台,其原因除了对配额的比例仍有争议之外,来自电网及大发电企业的阻力也是重要的阻碍因素。除了发电外,生物液体燃料方面也应借鉴美国和巴西等国家的经验,设定一定的混合燃料比例,以促进生物燃料技术的进步。
②研发投入支持。技术进步是提高产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也是解决能源与环境问题的有效方案。要实现生物能源技术的突破,研发与示范阶段的资金投入是必要的保障条件。在一般的情形下,技术研发与示范应采取国家投资和社会多元化投资相结合的方式以保证充足的资金和实现良性的技术竞争。
目前我国部分生物质利用转化技术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但总体技术水平仍比较滞后,主要体现为:在气体燃料方面,虽然我国沼气产业起步较早,但沼气技术仍停留在小规模的户用沼气层面,大规模、产业化地利用沼气的技术与装备都有待开发。在液态生物质燃料方面,燃料乙醇的生产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国内生物柴油生产仅有几家民营企业采用原始的且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液碱酯交换技术,而在国际上高压醇解法已经进入中间试验阶段。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方面,生产设备简陋,难以为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大规模生产提供保障。联产大宗化工产品和生物可降解精细化工产品在国外已经形成新兴行业,而我国大部分产品尚未研制,而生产这些化工产品是增加生产企业利润的重要途径。因此,我国生物质能源产业要进一步发展就要力争突破技术瓶颈,加大对生物能源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资助,确保跟上世界生物能源技术发展的步伐。
据《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的投资估算,2006~2020年,我国将新增280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按平均每千瓦7000元测算,需要总投资2000亿元;新增6200万户农村户用沼气,按户均投资3000元测算,需要总投资1900亿元;加上大中型沼气工程、太阳能热水器、地热、生物液体燃料生产和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等,预计实现规划的2020年可再生能源目标任务的总投资将需2万亿元。如此大规模的投资不仅应应用到现有技术的推广方面,也应保证足够的资金投入技术研发与示范领域。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6]第43号)规定,对经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项目计划,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生物能源技术作为国家高技术的内容之一,符合国家重点扶持和优先发展的方向,因此,应该享受一定的研发与示范资金支持。在财政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中也明确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不适用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因此,在目前阶段,技术研发一般不享受生物能源领域的资金支持,而只适用技术项目的支持。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补贴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他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
虽然国家对生物能源技术给予了高度重视,安排了相应的资金支持项目,地方也配套有相应的研发资金支持规定(如《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但总体而言,国家在生物能源技
术研发方面的支持力度还不够,且这些项目要求的条件和成果较高,一般的中小企业项目很难申请到相匹配的资助。与此同时,企业研发投入的资金规模还较小,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目前,我国工业企业研发支出仅占销售收入的0.8%,远低于发达国家4%的水平。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机制没有形成,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仍然突出。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25%左右,而发达国家高达60%。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直接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技术研发是实现产业化的第一步。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资金支持还不够,范围不广,管理不规范,未来不仅需要加大对生物能源技术研发的投入,还要完善“产-研-政”之间有效的沟通和成果转化机制,形成完整的从研发到政策支持到产业化的体系,如此,才能在起跑线上赢得先机。
③财政与税收优惠。财政税收优惠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产业调整的风向标,也是最基础、应用最广泛的激励措施。我国目前对低碳生物技术的财税激励措施主要体现在生物能源方面,这是不够的,还应基于此而扩充到全部低碳生物技术领域。目前,相关财税激励和补助措施主要表现在:
一是建立风险基金,实施弹性亏损补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2006年颁布《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提出了坚持产业发展与财政支持相结合,鼓励企业提高效率的原则。此外,为化解石油价格变动对发展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所造成的市场风险,为市场主体创造稳定的市场预期,将建立风险基金制度与弹性亏损补贴机制。当石油价格高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底价时,国家不予亏损补贴,企业应当建立风险基金;当石油价格低于保底价时,先由企业用风险基金以盈补亏,如果油价长期低位运行,将启动弹性亏损补贴机制。
二是原料基地与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为保障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供应,切实做到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不与粮争地,财政部《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435号)对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定点和示范企业提供原料的基地发放补助(林业原料基地补助标准为200元/亩,农业原料基地补助标准原则上核定为180元/亩)。为加快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培育秸秆能源产品应用市场,《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735号)规定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根据企业每年实际销售秸秆能源产品的种类、数量折算消耗的秸秆种类和数量,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综合性补助。
三是上网电价及费用分摊激励。目前我国采取财政补贴和电网分摊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中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两种形式。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的补贴电价比上一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补贴电价递减2%。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20%的混燃发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执行当地燃煤电厂的标杆电价,不享受补贴电价。2010年7月,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79号),规定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未采用招标确定投资人的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统一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5元(含税)。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上网电价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全国农林生物质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已核准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招标项目除外),上网电价低于上述标准的,上调至每千瓦时0.75元;高于上述标准的国家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仍执行原电价标准。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的煤电标杆电价水平差异大,使得各地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实际上网电价差别很大,如何协调和平衡各地的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也是价格政策研究的重点之一。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各类生物质能技术的技术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生物质能发展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研究和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分类价格政策,促进生物质发电项目的进一步发展。
四是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资助。根据原《可再生能源法》规定要求,财政部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后来配套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但对如何申报资金、优惠政策幅度多少等没有明确提出。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将原来“国家财政设立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修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主要资金来源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和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根据相关人员的解释,将“资金”改为“基金”将使这笔补贴更具有“基金纵向管理”的优势。除了行政成本大大降低之外,也可以做到“收取,统一发放”,以保证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按时获得收益,以鼓励其积极性。不过,早就起草完成的“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迄今为止仍未能颁布,这对生物质能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五是税收优惠。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生物能源技术属于高新技术,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经认定后的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①。在生物质能产品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由于我国生物质能开发利用还处于起步阶段,
高新生物能源技术也还未取得重大突破,相关的财税激励政策亦未能周全地考虑生物能源技术及生物质能产业的特点,因此,这些激励措施存在规定不科学、不完备、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例如,有些政策补贴起点过高,如财政部《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735号)仅支持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年消耗秸秆量1万吨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导致多数企业都无法得到补贴;有些政策设计不完整,补贴仅针对直接生产环节,对消费能源产品的终端用户则没有补贴。国家对生物质能产业的优惠、补贴、奖励很难落到中小企业身上。除国家全力支持的农村沼气项目外,生物质能产业发展的大部分政策倾向于规模化的大型项目,如燃料乙醇和液体燃料项目,国家每年向4家陈化粮燃料乙醇定点企业(黑龙江华润酒精、吉林燃料乙醇公司、安徽丰原生化以及河南天冠)发放补贴,走非粮路线的中小企业却很难拿到同等的补助。没有得到补贴的中小型生物质能源企业,生产成本相对较高,在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想得到大的发展十分困难。而在液体燃料市场上,目前中石油、中石化只收购拿到正式批文的黑龙江华润酒精等4家定点供应企业的燃料乙醇,中小企业生产的乙醇销路不畅,导致部分生物燃料企业无法将产品变现,整个生产经营无法正常循环运转。
未来我国财税激励机制应当根据生物技术和生物质能产业的技术及行业发展水平,因势制宜、因时制宜地设计有效、弹性的激励措施,既要保证“对症下药”,又要注重规划引导,保证财政税收政策的合理性以及相互协调。
④收购激励与政府采购。低碳生物技术应用的前提是所生产的产品能够在市场上销售出去,保证资源不被浪费,同时也能抵消一定成本。在当前化石能源开采利用费用较低的情况下,无论是生物质发电,还是生物质液体燃料,其成本都相对高昂,如果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和刺激措施,很难在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力。因此,对生物能源的收购激励,包括政府采购,能够给相关企业解决产品生产的后顾之忧,同时,政府通过实际行动支持生物能源发展,将起到很好的示范和宣传作用。
在生物质发电方面,《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提出了国家电网企业和石油销售企业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承担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和生物液体燃料的义务。2007年7月25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25号令,即《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规定了电力监管机构对该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2009年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重申了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同时,该法第十六条对生物质能源作了专门的规定: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然而,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除了规定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原则性提法外,配套的实施细则未能及时跟进,收购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占的比重、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国家标准的制定等问题上均有不同程度的空白。在生物液体燃料方面,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市场还不完善,配套的规定也处于缺失状态,现实中的生物液体燃料收购基本还需要依靠石油企业的自觉。
一个稳定的生物质能源需求方是生产企业保持持续盈利能力的关键。在生物质能源发展的早期,由于成本以及价格较高,完全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并不能发挥生物能源“物尽其用”的功能。而政府采购则能较好地实现两者的兼顾:既能满足政府自身的需求,又间接为生物能源创造了市场。事实上,政府采购已经成为一些生物能源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激励措施之一,美国联邦政府有关法律要求政府必须购买国产高能效产品和“绿色产品”,要求联邦政府在2005年购买10万辆洁净汽车,其中包括生物质燃料汽车。巴西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联邦一级的单位购、换轻型公用车时,必须使用包括燃料乙醇在内的可再生燃料汽车。政府采购不仅能够起到很好的示范和宣传作用,通过直接对话与交易,还能够节省通过其他方式可能产生的中间费用,因而是一种高效率的“合作”方式。我国政府也可借鉴国外的经验,通过购买生物质能来源的电力等其他有效方式来以实际行动支持生物能源的发展。
⑤培育和完善市场。任何产业的发展都需要以市场存在为基础,产业规模效益的实现与上下游市场的依托密不可分。市场不发展,产业就会失去活力,甚至会因不符合社会的需要遭到淘汰。当前世界能源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市场化与自由化改革,我国经济、能源领域也在进行着大规模的市场体制改革。因此,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技术市场,将为低碳生物技术的发展注入崭新的活力。
由于低碳生物技术是新兴的技术,其产业化发展有可能会因技术的不成熟造成不可预料的损失,因此,对生物技术及其产品市场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不能正确加以引导,将可能破坏生物能源资源开发与利用;燃料乙醇、生物柴油产品质量如不合格,将可能影响到交通运输安全;在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生产环节,如不严格标准,会造成环境污染,增加能源消耗。因此,发展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必须充分考虑资源、技术、环保、能耗等多方面因素,严格市场准入,加强行业监管。《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了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企业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地方发改委、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推广规划,联合推荐申报定点企业,申请企业必须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按有关规定选择并确定定点企业。
然而,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生物液体燃料的市场准入和产品流通体系不通畅。毫无疑问,严格的产业准入和产品流通政策措施是生物液体燃料产业有序发展的基本保障。但是,由于局限于数家生产企业和两大石油公司的封闭体系,在一批从事甜高粱乙醇和生物柴油生产企业的产品无法进入车用成品油经销体系和终端消费市场,特别是生物柴油还根本没有正常的车用燃料销售渠道,从而阻碍了非粮生物液体燃料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打击了相关企业进一步加强技术研发、扩大示范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在生物质发电方面,由于对“全额保障性收购”的细化规则还未出台,导致目前生物质发电市场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特别是中小型生物质发电项目,并网十分困难。此外,电网公司的智能电网系统还未能跟进建设,接受生物质能并网还没有具体的标准,且目前的接网政策更多的是对电网提出束性要求,没有对可再生能源发
电厂提出束要求,更多的标准亟须配套。因此,整个生物质能市场基本还处在“萌芽期”,市场规模还不大,相关制度建设还不健全,生物质能市场还需进一步培育和发展。
三、完善低碳生物技术的激励机制及其运行
我国目前对低碳生物技术的激励除了少部分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研发项目之外,产业端以及配套制度建设等领域还处于起步阶段,真正商业化的市场还未建立;以生物能源为核心的产品激励措施也不够规范;各种激励措施并不完全符合现实的状况,很多规定由于缺乏实施细则未能得到有效实施。低碳生物技术发展不仅需要一整套规范的、系统的激励机制设计,而且还应落实到现实运作中,实现其高效性和有效性的统一。由此,需要政府在战略规划与计划、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定、行政管理与监管、经济与财税优惠等方面完善体制,也需要企业和市场理性发展,形成从制度设计到产业运行的良好互动状况。
战略规划与计划是产业及技术发展的动力和落脚点,明确的战略与计划为产业及技术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因此,需要尽快开展科学、系统的生物质资源调查与评价工作,综合考虑低碳生物技术的发展与技术路线,在国家能源统筹的框架下客观、准确定位生物质能的地位和作用,不能盲目和无序发展。生物质能源化利用的技术选择必须遵循“因地制宜,资源优先”的原则,在资源确定的前提下,需要结合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农民收入、气候、交通、环境等实际情况而定。当资源和当地条件可以适用于多种技术时,可以根据技术的综合效益进行选择。立法是实现国家战略与规划的重要途径,也是制度设计和运行的最终保障。目前我国除了《可再生能源法》之外,直接涉及生物质能和生物能源技术的法律寥寥可数,且基本都是在可再生能源的背景下进行原则性阐述。此外,相关的行政法规处于空白状态,专门的部门规章也还未颁布。现行关于生物质能的规定主要是国务院的通知、意见以及各部门的工作规划与方案,这些非规范性文件不仅数量不多,且极不规范,变动调整快,具有较短的时效性。可以说,相关立法的缺乏是生物能源产业发展面临的最大困难之一。生物质资源由于其特殊性,其发展需要协调能源部门、农业部门、科学技术部门、工业部门、财政部门、税收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关系,这种复杂性也是目前难有一部专门性的部门规章的原因。因此,我国未来在该领域的立法的关键是提高立法位阶,至少也应该有专门的行政法规规定生物能源发展的各种宏观问题,再由各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去执行,这样生物能源的发展才能有坚实的制度保障。
产业管理与市场监管是任何产业发展所必需的行政管制手段。在中国,产业管理更是一种常见的管理方法。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大量的部门政策文件(非规范性文件)都涉及产业管理的内容。生物技术的发展也不例外,特别是在其发展的早期,政府的直接介入十分必要。产业管理与市场监管在行业行政规划、项目与市场准入、行业标准、检测监控、检查监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目前我国生物能源领域相关立法和制度还不完善的状况下,产业管理与行业监管已经成为了生物能源产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随着生物能源技术的进步和生物质能市场的发展,未来我国应逐步减少政府直接管理的范围,更多的资源配置应让市场去解决;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对技术发展的监管,保证技术发展符合社会的需要,减少技术进步产生的负面影响,最终实现产业管理、市场监管与技术监管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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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6年,诺维信便开始与中粮集团在中国合作纤维素乙醇中试项目,并于2009年2月与中粮集团、中石化集团达成联合开发第二代燃料乙醇的合作协议。
此次来华,李斯阁正是与中石化、中粮的高层共议项目取得的进展。据介绍,经过4年的研发,三方基于农作物秸秆的乙醇汽油项目中试阶段已基本结束,“明年将开始建设一个示范装置”,这也意味着纤维素乙醇距离大规模商业化更近一步了。
随着商业化运作以及技术的进步,成本预期会进一步降低。诺维信方面称,应用其新型酶制剂,每生产1加仑(1加仑≈3.79 升)纤维素乙醇所需酶的成本仅为50美分,从而将纤维素乙醇的生产成本降至2美元/加仑,与目前国际市场的汽油价格持平,“纤维素生物质能源成为了极具竞争力的汽油替代品”。
中国是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同时也是诺维信海外市场中仅次于美国的最大的市场。根据诺维信和麦肯锡的研究显示,二代纤维素乙醇在中国大规模应用将给中国带来巨大的利益:到2020年基于农作物废弃物的生物乙醇能够替代3100万吨的汽油,使中国的石油进口量降低10%;能够形成一个工程建造投入达到960亿元的新兴产业,每年带来320亿元的收入,提供600万工作机会,而且这个机会主要在农村地区,“所以它给中国带来的收益既是能源安全上的和GDP的增值,更重要的是农村发展的机会和城乡均衡发展”。
李斯阁表示,在纤维素乙醇实现在中国的商业化生产、并达到预期的产能之后,诺维信还将考虑建设一家新的用于生产生物燃料的酶制剂工厂,以东北地区为例,该地区拥有丰富的玉米秸秆资源以及第二代生物燃料的生产商,“这将可以有效缩短供应距离,控制供应成本”。
在农林废弃物、能源草之外,诺维信还在研究的方向就是城市中含纤维素的垃圾(主要为厨余垃圾),“就现在做的实验来看,转化率还不错”,而这个方向一旦成功产业化,“既能提供能源,同时有利于城市垃圾总量缩减和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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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发展生物质能源的有利条件
作为中国农业生产大省,四川在利用和开发生物质能源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拥有丰富的可供开发的生物质能源原材料。例如,四川甘薯产量占到世界产量的16%,在燃料价格不断上涨的今天,利用甘薯进行燃料酒精的生产无疑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四川还是油菜籽生产大省,常年种植面积稳定在1200万亩左右,年产菜籽110―130万吨,占全国产量的10%以上,油菜籽在榨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酸化油正是进行生物柴油生产的廉价原材料。
据估计,四川的野生麻风树有16万亩以上,近年来人工栽培面积也有15万亩以上,这些麻风树是生产生物柴油极佳的原材料,且对保持环境、水土和植被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此外,四川的畜牧业和川菜餐饮业在加工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动植物油脂废弃物,利用生物质能源开发技术可将其变废为宝,生产出生物柴油。
在四川农村中大规模、集约化的禽畜饲养每天排出大量的禽畜粪便,将其用作沼气生产的发酵原材料,可使之成为一种重要的生物质能源。
最后,四川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为充分开发生物质能源提供了充足的人力条件。
二、四川生物质能源产业发展现状
四川省的生物质能源开发尚处于积极的初期尝试。
经过多年的研发,四川省的沼气技术逐步成熟,已经高度专业化。现在四川农村的沼气建设开始尝试利用各种渠道募集资金,构建生物质能源高效转化利用的生态产业链。在技术上已实现在农村建立以村为单位的集体沼气供给系统。
四川发展燃料酒精的主要原材料依赖于不属于主粮的甘薯,现在四川的甘薯生产燃料酒精项目主要是进行甘薯育种栽培和小规模的燃料酒精生产。由中石油与首都国际投资集团合资的首佳能源已在甘薯上投资了200万元进行育种开发。
四川对于生物柴油的开发工作处于初期。四川省政府通过与中石油签订合作开发生物质能源框架协议确定了建立10万吨利用麻风树生产生物柴油的规模。由于种植麻风树投资少、收益高,麻风树的种植很早就吸引了很多新能源投资资金的介入,包括一些外资。
三、四川发展生物质能源产业存在的问题
一是以户为单位的沼气池建设,无法实现规模经济,也无法在将来利用能源交易市场将沼气产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不利于该项目的持续发展和技术进步。
二是应清醒地认识到甘薯酒精的生产将受限于原料市场价格波动的冲击。首先,现在四川的燃料酒精项目盈亏预算是以低粮价时代的甘薯价格计算的,粮食商品的涨价趋势、燃料酒精项目实施对甘薯需求的冲击,势必会对该项目产生巨大的影响,这值得政府、企业仔细斟酌。其次,现有的甘薯生产酒精技术对水的大量需求将对水环境造成巨大的压力,如果排污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对产地的环境会产生破坏性的作用。最后,燃料酒精生产企业还必须应对我国油料零售市场的垄断格局和国家控制的成品油价格体制造成的不透明、不确定的价格波动,这些都增加了燃料酒精生产的成本。
三是生物柴油在四川虽已有小规模生产,但是受制于麻风树生长周期和废弃物的收集技术,以及外部的油价涨跌,这一技术还未充分发展。另一主要问题是其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问题。再就是国内成品油市场的寡头垄断导致了有生产渠道,无销售渠道的问题。
四、四川发展生物质能源的产业思路
(一)加强生物质能源生产技术的研发,发展具有四川特色的生物质能源产业
生物质能开发是一项技术密集型的产业,其产业优势体现在新技术的引入,新生物质能源原材料的使用,这个行业不是靠资金和劳动力的多寡推动的,若希望四川在今后能够相较其他省市具备比较优势,技术和人才储备是关键。也只有拥有充足的技术和研发实力,才能充分利用四川的自然禀赋优势,建立有本地特色的生物质能源开发产业。
(二)大力发展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系统集成和相关服务
现存的生物质能源开发产业链过短,缺乏系统集成,上下游企业和农户脱节,整个产业链显得非常脆弱,下一步开发市场的思路应该集中在如何实现系统集成,提升和建立生物质能源开发各项环节的服务水平上。这方面,政府可以提供帮助和政策扶持,但主要应该依靠企业的自主、自愿投入。
(三)建立面向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生物质能源技术创新基地
四川发展本地的生物质能源开发应该立足国内市场,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要有自己的技术、专利,要有能够占领国际技术制高点的决心。要学习其他省市开发科技产业的方法,建立生物质能源技术创新基地,利用研发单位的集聚效应,增强知识和技术在研发者中的传递,才能在将来获得和巩固其领先地位。
五、四川发展生物质能源的政策取向
首先,在垄断性的国内能源市场,国有石油公司利用自身的行政优势和影响力可以非常低的代价获得石油、天然气的开发权,他们无心进行新能源开发,甚至有动力阻止新能源开发企业对其垄断市场的冲击,阻止技术进步和能源产品的多样化。现阶段怎样协调垄断者和竞争者的冲突、引入竞争者,是对地方政府经济管理能力的最大挑战,也是眼下发展生物质能源最大的瓶颈。
其次,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农业部制定的《农业生物质能产业发展规划》对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加以鼓励和支持。中央支农建设、农民增收的政策、退耕还林政策和长江上游的水土保持政策,对四川利用自身地理、气候优势进行生物质能源的原材料开发也有推动作用。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四川省也推出了不少细化的政策鼓励生物质能源的开发,例如,《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及园区发展实施方案》中关于新能源的扶持和四川的能源发展目标定位方针等。
但生物质能源的开发是一项长期而且技术要求很高的领域,仅依靠政府的政策是远远不够的,市场化的开发方式才是关键。如何利用市场化的方式组织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和推进该产业的技术进步,这是政府应该主要关注的。否则,低层次地开发生物质能源这一高新产业,最终无法实现政府对该行业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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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新成就企业发展
北京清研利华公司是专业从事新能源、可持续再生能源及各类可更新、替代能源技术及产品开发、研究、转让、生产、销售一体化的科、工、贸综合性企业。在复合无铅汽油、合成液体燃料、复合柴油、生物柴油、乳化柴油等复合新型燃料方面拥有多项国家发明专利,且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
科学发明,没有最好,只有更好!13年来,清研利华这一团队却在发明人鲁希诺的带领下,瞄准了我国的替代能源事业,长期不懈地从事艰辛地石油替代产品的新技术研发推广工作,凭借着雄厚的专业技术实力,完善的市场运作模式,先后发明了无铅汽油的复合改性及催化燃烧技术、醇醚汽油、合成柴油、QY生物柴油等10多项发明专利技术,并使其逐步形成产业化。
最有代表性的创新技术成果为“无铅汽油的复合改性及催化燃烧技术”、“一步法生物柴油生产技术”。其中,无铅汽油复合改性及催化燃烧技术,在多方面优于甲醇汽油,它将传统热解燃烧创造性地改为复合催化燃烧技术,使有害气体排放降低40%以上,动力提高10%以上,吨经济效益提高800元以上。在此基础上研发的另一专利成果醇醚汽油技术,不仅丰富和调整了我国石油市场结构,还为我国醇醚燃料技术的产业化、标准化生产奠定了基础。
复合催化无铅醇醚汽油是清研利华人经过数万次的试验研发成功的,是目前国内各地生产醇醚汽油企业中,唯一通过国家级科技成果鉴定。它采用清洁化工艺生产,同时产品具有很强的兼容性。有关专家一致认为,这项自主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无铅汽油复合改性及催化剂具有创新性,该产品技术科技含量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在致力于醇醚燃料的科研时,清研利华人还积极研发其它石油替代产品技术,努力推进生物质能源的普及和应用,成为国内再生能源领域的先行者。
二、挥戈博弈替补能源
2008年第一个交易日,国际原油期货价格大幅上涨,在历史上首度突破每桶100美元大关,至今已接近140美元。
石油作为一种有限而不能再生的资源,它的飙升迫使世界各国千方百计去寻找替代能源燃料。
发展替代能源是保障我国能源安全战略的必由之路。北京清研利华公司致力研发新能源――生物柴油和利用微化学法生产柴油――把一切非标准原料变为高清洁柴油,大力发展这一新兴的替补能源产业,符合我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国策。投资该项目既可获得国家减免税收支持,又可降低我国对进口原油的依赖程度。
在新能源领域,生物柴油作为替补能源,可以缓解国内对石油的高度依赖。但是,这种替代能源的技术、性能、安全、环保、成本等指标却是科研工作者无法回避的攻关难题。目前,国内的生物柴油生产工艺,还存在着不小的缺陷。国内外大部分厂家制造生物柴油时所采取的酯交换工艺,即传统的两步法,都是先分离后反应,工艺反应中的影响因素,不仅是甲醇和催化剂的用量,而且对原材料的质地也有较高要求,年产量受到原材料成本、设备的限制,不利于推广和普及。
北京清研利华公司研发的“一步法”QY生物柴油技术全面攻破了这一难关。由于采用专利核心技术催化剂,并使用先进的“一步法”技术,生产B100、B50、B30、B20、B10、B5生物柴油,不仅使生产过程简化加快,产品质量提高,而且可极大地降低能源及生产费用,无“三废”污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这种优势,是别的生产生物柴油工艺所无法比拟的。作为车用燃料使用时,可以有效地降低汽车尾气中多种有害物质的排放,对于改善环境、维护人体健康有着重要意义;它使用中不需改动柴油发动机,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可谓为物美价廉的石油替补品。
北京清研利华与德国PT公司合作建设的年产10万吨生物柴油项目,已于2007年4月20日落户河北固安。该项目今年9月建成投产后,年利税可达1.5亿元,将进一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缓解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市场需求。
三、为新能源产业发展做贡献
大力发展替补能源,不仅是全球各国关注的热点,也是我国替代能源研发生产企业的历史重任。由北京清研利华公司领先一步最新发明的又一项创新技术项目――利用微化学法生产柴油,又为我国的“节能减排”事业和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做贡献。
这一技术项目,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1、国内资源优势:在人住居的地方就有生产所需要的原料。任选如下其中之一原料为生产用主料:重油、蜡油、轻油、洗油、常线油、减线油、重柴、催柴、废轮胎油、废塑料油、臭油、废机油、地炼油、土炼油、低温煤焦油、常柴、焦化柴油、燃料油、碳十四、碳十六、白柴、化工油、黑柴、乌油。
2、项目技术优势:利用微化学法超前技术,整个生产过程不消耗能源,不需要加热,不需要用水,对环境友好。生产规模可大可小,既可日产0.5吨,也可日产500吨以上。每生产一吨成品柴油只需要200元左右催化剂化工原料。
3、该技术创新性与其它同类技术对比:现阶段市场上所谓的“万能炼油机”,均采用物理方法加热生产,需要消耗巨大能量,同时不可避免有异味产生,对环境不友好,属于牺牲此能源换取彼能源的方法,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而采用微化学法生产,不消耗任何能量,工艺简单,生产过程清洁卫生,易操作。
2007年我国柴油消耗量为7000万吨左右,进口柴油量为2500万吨左右。预计2008年市场柴油需求量接近于8000万吨。同时,在目前国内柴油供求关系相当紧张,油荒在广东、广西、河北、山西、山东等地大面积发生,有价无货,供不应求,大大影响了国民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可以说,柴油产量有多大市场就有多大,市场有多大利润就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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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文摘》:埃森哲认为新能源交通会有较大发展,是基于什么判断?
杨葳:2009年,埃森哲在全球范围内研究突破通新能源,这个研究项目名为“科技发展拭目以待”。在研究报告中,埃森哲是把全球交通新能源的十二项技术分成了三大类。第一类称之为进化性技术,致力于将下一代汽车发动机改造得更省油;第二类称为革命性技术,包含合成生物技术,丁醇、生物原油、藻类生物能、航空生物燃料,等等,这些技术突破了一些传统手段,在节能上有更大的进展;第三类是突破性技术,包含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车以及电池研发、电动汽车入网等技术。
我们考量这十二项技术,一是看技术上是否成熟,估算其从实验室到大规模生产还要多久,五年、十年还是五十年。二是从技术标准和应用规模性上看,例如替代传统碳氢化合物的比例能有多少,1%,20%或是更多。再比如对于温室气体的排放,是不是能够减少30%以上,还得看成本是不是有优势,成本与原油相比,是更经济了还是高出了太多,还有市场化时间的长短。第三是技术类型上,也就是上述的三种类别。从这三个方面进行评判,我们发现这些技术的发展比我们想象得要快得多。
全世界不同国家,根据自己的地缘优势、自然资源储备,在不同领域上的投入不一样。比如中国侧重发展第二代生物能源,纤维素生物燃料以及电动汽车。在新能源技术研发上,中国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第二活跃的国家。目前,中国的乙醇燃料、电动汽车、混合动力车发展得比较快。其他方面,例如发动机的节油改造,每个汽车厂商都在做,但是节能方面的发展会比较有限。中国未来还是会在乙醇和新能源车两个方面比较活跃。
《财经文摘》:新能源汽车推广的困难是什么?
杨葳:在这十二项技术中,有一些相对成熟,有一些不确定性更大。但这些技术都不能在未来完全替代传统能源。技术不够成熟和市场推广困难都是无法回避的原因。例如新能源车生产成本还很高,纯电动汽车还要看充电装置普及的情况,需要观望等待。从我们的研究来说,从国家层面引导推动新的技术向前走,包含研发鼓励、消费者激励、基础设施的投入等,比较有效。国家层面的规划,比如中国要根据总体的资源背景、中国在低碳经济中扮演的角色等确定方向和预期,可以更好地帮助高能耗制造业转向低能耗高产业方向。
《财经文摘》:中国在其他新能源领域做得怎么样?
杨葳:新能源定义广泛。埃森哲研究的十二项技术中还包括了纤维素乙醇,丁醇,藻类能,都是新能源。中国的企业里,中石化、中粮在开发纤维素乙醇技术和第二代生物燃料技术,主要是通过秸秆、木头碎屑、纤维素等东西炼制成可以用在交通上的燃料,中国秸秆、废弃木屑很多,潜力很大,前景不错。不过这项技术离成熟还很远,首先秸秆的转化率比较低,目前成本很高。
《财经文摘》:中国技术上活跃却不领先的原因在哪?
杨葳:这么多技术,不知道哪天哪项技术会有重大突破,可以被广泛运用,这种不确定性很大,客观上使得中国投入活跃,可能性无限。
中国难以领先,是因为除了生物能源和新能源源车,其他技术受企业关注也少,政府的资金投资也少,很难前进。
美国企业在生物燃料上的研究投入,这几年翻了好几倍。因为美国有确定的回报政策,吸引利润导向的企业和私人资金,推动技术产业化发展。中国的新能源政策不清晰,企业赢利风险大,多维投资不到位。
《财经文摘》:今年国家能源局在新能源发展排序上,将生物质能排到太阳能等之后,为什么您还看好它?怎么看待中国三大油企共同开发藻类能源?
杨葳:新能源的概念极容易有偏差的。比如生物能源,第一代是使用粮食作物,主要是用玉米等淀粉类制成乙醇。中国是人口大国,用粮食制燃料不切实际。第一代生物能源在巴西、美国发展得比较好。而现在是第二代技术,使用农业废料,和第一代完全不一样。另外藻类也属于革命性新技术,全球在藻类上的投入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