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医疗法范例6篇

急救医疗法

急救医疗法范文1

1 总 则 l.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l.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 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l.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地方,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和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和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国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 4.1.3 Ⅲ级响应 (1) 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地)级人民政府启动市(地)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 Ⅲ级响应行动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地)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省(区、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4.1.4 Ⅳ级响应 (1) 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 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 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可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站),并完善急救网络。每个市(地)、县(市)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专业防治机构或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5 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总后卫生部负责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 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 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报国务院审批。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急救医疗法范文2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途中的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社会急救医疗是公共卫生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主办的公益事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医疗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全市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和分布等实际情况,对社会急救医疗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由市急救中心、县(市)区急救分中心、医疗机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等急救医疗机构承担。

市急救中心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组织开展社会急救医疗的科研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县(市)、长清区急救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

医疗机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按照调度指令承担伤病员医疗转送救护以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的伤病员现场救护和转送。

第七条“120”号码是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唯一特服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八条拟从事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规定的通信设施和车况良好的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装备、药品、器械应当满足急救医疗工作需要;

(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医师应当具备3年以上临床经验,护士应当具备2年以上临床经验,且均经过急救医学专业知识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对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选定,并由市急救中心与其签定社会急救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第十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实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

第十一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配备的急救车辆应当统一标识,按照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除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动用。

第十二条急救车辆应当按标准配备医护人员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急救医疗器械、药品、设备,并根据需要配备担架工。

第十三条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接到呼救电话后,应当立即核实确认并及时调度急救车辆。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四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尊重伤病员方意愿、就近、就医院诊治能力的原则,进行转送救护。

对确定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将其送往相关的专业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社会急救医疗机构运送来的伤病员应当接诊治疗,并实行首诊负责制。

第十六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统计和保管工作。

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的呼救电话录音和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派车单应当保存3年。

第十七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在收费单据上列明。

接受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的伤病员应当按公示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十八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对突患急、危、重病的流浪乞讨人员或无法确认身份人员,应当给予救治,并通过政府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在“110”、“119”、“122”报警电话接警时,对需要急救伤病员的,应当及时通知市急救中心或者急救分中心。

第二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优先放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其通过红灯路口和禁行路段。

通信运营单位应当保证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通信畅通,并及时提供技术服务。

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的救助能力。

第二十一条管理公共场所、建筑工地、交通场站、运动场馆、旅游景区、矿山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配备必要的急救药械,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的;

(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的;

(三)不执行调度指令的;

(四)违反就近原则转送伤病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配备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的;

(六)未按照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统计、保管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伤病员方意愿强行转送伤病员的;

(二)配备的医护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三)私自动用急救车辆的。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社会急救医疗机构转送的伤病员或者延误伤病员诊治和抢救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急救医疗法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运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治行为和转至院内抢救至病人病情稳定或病人死亡的救治行为。

第三条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四条社会急救医疗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调度指挥,划区就近、就地、就快救治,尊重病人意愿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社会急救医疗网络与职责

第六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包括:

(一)市急救中心、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

(二)急救分中心、医疗机构急诊科;

(三)急救点。

第七条各县级市和黄岛区卫生行政部门可在其辖区设立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承担其辖区日常社会急救调度指挥任务,并接受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指挥。

第八条急救分中心、急救点应当按照全市社会急救资源规划设置,并设立明显标志。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有关标准执行。

急救分中心可以采取市急救中心独立设立、医疗机构独立设立、市急救中心与医疗机构共同设立等形式设立。

急救点的设立可以根据急救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设立。

第九条市急救中心职责:

(一)负责全市社会急救统一调度指挥,收集、处理、储存和分析社会急救信息,指导各相关单位的急救工作;

(二)承担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日常院前急救任务;

(三)承担重大节庆、大型集会社会急救保障和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等任务;

(四)指导开展全市社会急救医学知识普及培训工作。

第十条急救分中心职责:

(一)接受市急救中心或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挥,承担辖区内社会急救医疗救护任务;

(二)做好社会急救动态信息资料的登记、统计、汇总、保管及报告工作;

(三)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急救中心或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交付的其他社会急救任务。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急诊科职责:

(一)接收急诊病人和市急救中心或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转运的伤病员,提供急诊医疗救治,并向相应专科病房或其他医院转送;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接受市急救中心或二级调度指挥机构调度指挥,承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和转运。

第十二条急救点职责:

(一)在调度指挥机构指导下对所属区域内的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抢救;

(二)及时反馈社会急救现场信息;

(三)开展急救医学知识的宣传。

第三章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市设立“120”社会急救医疗呼叫专用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电话记录保存不少于三个月。“120”号码是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定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电话呼叫号码。

禁止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配置急救医疗药品、器械、设备,并及时做好器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更新;

(二)按规定和需要配置救护车辆,救护车辆应当印有国际通用的急救标志和急救专用标志,按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三)从事社会急救工作的急诊医师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具备3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急诊护士应当具备护士资格并具备2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第十五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应当保证值班救护车正常运行,并在接到呼救指令后3分钟内出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值班救护车执行非急救医疗任务。

第十六条事发现场的单位和个人对急、危、重伤病员应当及时给予援助,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应当优先运送急、危、重伤病员。

第十七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不得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扰乱对救治急、危、重伤病员的运送工作。

第十八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事业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逐年增长。

第二十条鼓励捐助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捐助的车辆、设备可依法标注捐助单位或个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接受急救医疗的伤病员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急救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社会急救医疗费用的报销或支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的限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急救病人,按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突发急、危、重病时,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救治,同时通知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甄别。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甄别,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人员,在病情稳定后转至定点医院治疗,治疗费用和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急救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为社会急救医疗工作提供以下保障:

(一)通信单位应当保障社会急救医疗通信网络畅通,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执行社会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优先放行;

(三)公安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管理;协助调查无法证明其身份急、危、重伤病员有关情况;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火灾及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时,应当维护事发现场秩序;

(四)重大紧急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体系管理相关规定,协助调用非医疗单位和个人的运输工具,执行临时性急救运送任务。

第二十四条交通场站、游泳场馆、旅游景点和其他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性或群众性的救护组织,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能培训,配置必要的急救药械。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基本知识的培训或宣传。

第二十六条鼓励支持红十字会等单位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提高全民自救互救意识,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志愿服务。

第二十七条鼓励医护人员从事社会急救、急诊工作。

同等条件晋升职称时,应当优先考虑专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对急救医疗问题的投诉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1000元罚款:

(一)不在规定时间派出救护车的;

(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未按规定配置、维修、保养、更新社会急救医疗器械和设备的;

(二)急救分中心未按规定做好社会急救动态信息资料的登记、统计、汇总、保管及报告工作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对责任单位可处警告或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可处警告或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指挥的;

(二)重特大事故不及时上报的;

(三)不按规定设置急救电话、电话记录未按要求保存或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

(四)擅自动用社会急救医疗值班救护车、药械和设备执行非急救任务的;

(五)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的。

第三十二条侮辱殴打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秩序、损坏急救医疗设备或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社会急救医疗的急、危、重伤病员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社会急救医疗费用的,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

急救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急救医疗法范文4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17.375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医疗保障也在不断深入。面对我国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和医疗急救保障中存在的空白和不足,如何运作能够更好的实现医疗急救体系的完善,更好的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保障弱势低收入群体的急症救治,是当前重要的社会课题。本文从医疗体制改革为入手,重点分析当前医疗急救领域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希望以此为我国的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医疗急救在社会保障中的重要地位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各种突发性的急病和事故也进一步的频发。医疗急救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平稳运行中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通过对急症患者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争取更多的治疗时间和生存机会,降低伤残、死亡的危险,从而达到挽救生命、减轻伤害和控制病情的目的。

伴随着医疗服务的市场化,我国的医疗条件,尤其是医疗急救的条件在不断地改善,主要城镇医疗急救的体系基本实现覆盖。但同时也要看到,面对社会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弱势地位,当他们面临突发急症时,无法很好的接受医疗急救,从而引发了病情加重乃至死亡的案例也不在少数。在这样的情况下,以社会保障来推动全社会的医疗急救普及和覆盖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社会保障在医疗,尤其是医疗急救上的覆盖,可以极大地缓解社会低收入困难群体看病难、急救难的现状。尤其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大,越来越多的公民需要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济等社会保障来实现他们的医疗问题。在医疗急救中,急救的高成本消耗限制了低收入者获取相关的服务,而低收入者的欠款又制约了医疗急救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如何在两方面建立桥梁,既保障社会大众享有医疗急救的权利,又保障急救机构的正常运行,就需要社会保障发挥更大的作用。

面对医疗急救成本和费用的增加,加大社会保障的实现力度,更广泛和细致的实现医疗保障的全民普及,重点照顾弱势群体的医疗权利,充分实现医疗急救社会化建设,是一个重要而迫切的课题。而医疗急救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必然要依托于全社会参与的保障体系来加以完善。

当前社会保障中医疗急救的不足

首先,我国医疗保障的覆盖面相对有限。我国虽然在大力拓展当前的医疗保障范围,但由于受传统保障思想和制度制约,其保障的对象仍然集中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职工,保障的资源也相对倾斜于这部分人群。对于最急需救助的低收入群体,医疗保障力度过小,难以满足其求医看病的基本需求,当面临急症需要医疗急救时,更是几乎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村人口,医疗保障的缺乏和医疗费用的增加已经成为农村看病难的主要根源之一。2003~2005年我国农村人口的医疗费用的总支出从6%上升到10%[2],如此重的经济负担亟需通过社会医疗保障来进行救济。

其次,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滞后,综合发展不对称,使得社会保障无法真正落到实处。医疗体制的改革深入面临各方面的阻力,医疗保障、医疗保险的改革难以深入。传统医保模式没有全部破除,既有大量的困难人群缺乏相应的医疗救助资源,也存在部分高福利人群医疗资源过剩的状况。有限的医疗资源无法合理的配置,无法真正将急需的医疗资源,包括医疗急救资源用到最合适的地方,是当前医疗保障改革中重要问题所在。

其次,对于医疗急救的相关保障仍然存在极大的空白。目前在我国,医疗保障的重点依然是传统的看病吃药环节,对于农村人口和城镇低收入者的保障更多的集中在大病治疗和相关药品上,缺乏专项的对于医疗急救的保障项目和保障设计。同时,社会大众对于医疗急救收费存在诸多误解,包括在“120”急救需要收费等问题上,都缺乏相关的认识乃至存在抵触情绪。青浦区医疗急救中心2009年发生欠款18.3万,占全部业务收入的9.95%;2010年发生欠款22.6万,占全部业务收入的10.83%;2011年发生欠款27.5万,占全年业务收入的13.25%。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实现病患和急救部门的互动,让患者,尤其是低收入患者对于医疗急救不必心存经济上的畏难,而让医疗急救中心有充裕的资金运作,都需要政府和整个社会的保障的进一步覆盖。

加强社会保障中的医疗急救的措施

面对当前医疗保障,尤其是医疗急救保障的缺失,需要全社会动员起来,通过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来实现医疗急救的发展。

第一,要进一步的推进医疗体制改革,扩大医疗保障的覆盖范围。医疗体制的改革进一步的深化要把握三个重心:资源配置的均衡化、医疗费用的合理化和弱势群体的保障化。面对当前医疗资源配置的不均衡,要进一步的加大医疗资源的公开化和系统化,对于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医疗需求进行详细统计,对于各地的医疗资源进行合理配置,通过整合整体的资源,形成相应的立体网络,更好的实现医患双方面的互动,从而实现医疗机构资源更加均衡的为全社会服务。面对医疗费用相对的高昂,一方面要通过更为公开公示的方式让病患了解具体的收费项目,提供高低搭配的治疗选择;另一方面通过改革,更多的实现保障范围的覆盖,由社会保障为大众减轻医疗消费的负担。在这个过程中,保证合理的医疗费用是医疗机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必须,合理的调节要兼顾病患和医疗机构两方面的利益,保障在其中起到一个平衡的作用。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要加大保障的力度,甚至应当在新增保障的部分,进一步向弱势群体倾斜。无论是待业失业人群、低收入人群、农村人口等,都要一视同仁的普及社会医疗保险,在保障他们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提供适当的医疗急救方面的救助,使得大病可医,急病可医,有病敢医。

第二,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急救机构的建设,优化急救机构的布局。面对我国当前医疗急救资源的不足和急救机构的缺乏,要通过新增和升级两个部分共同努力,实现医疗急救资源供给的增强。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社会保障发挥更大的作用。对于急救中心缺乏乃至空白的地区,要进一步新增、新建急救机构或在原有的医疗机构新增或扩大急救部门,保证急症病患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在我们目前的不少中小城市,救护车配置数量少、车载设备标准低、医务人员流失比例大的现状依然没有得到扭转,这需要医疗资金的投入,更需要社会保障力量的协助,通过建立专门的保障型急救中心,更好地服务于全体公民,从而实现社会保障对于医疗急救的保驾护航的作用[4]。对于农村等医疗条件较差的地区,要借助医疗保障等条件,实现当地医疗机构、急救机构的升级换代,使其医疗和急救的功能进一步的增强。在这个过程中,通过改善农村的医疗环境,将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升级为更高级别的医疗机构,提高其诊治和急救功能的同时,降低就医的门槛,通过医疗救助、合作医疗等多种的医疗保障模式实现农村地区的医疗机构整体布局的均衡。

第三,大力的拓展医疗急救保障的财政和资金来源,保证医疗急救发展的持久动力。对于当前巨大的医疗保障资金的缺口,需要扩宽相应的融资渠道。从根本上来说,是需要在政府财政和社会募集两个方面加大融资力度。首先,从政府的财政投入来看,我国的医疗卫生投入在逐年增加,2007~2010年,我国的医疗卫生投入由1989.9亿元上升到4745.0亿元,增长了2.4倍。这种增长的背后,是政府对于医疗改革的支持和增强医疗保障的决心。但对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而言,这部分投入仍然远远不足,且投入的对象主要为公立医疗机构。因此,在十二五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大和优化政府的投入依然是医疗急救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之一[5]。其次,要进一步的加大社会的资金来源,扶持和发展私有医疗机构进入急救领域参与救治。无论是成立急救医疗基金会,组织社会常态捐助,还是向低收入人群发放急救救助卡等模式,都是积极有效的社会扶持机制,能够成为社会医疗保障的有力支撑部分。这需要主管部门放宽对于这类资金筹集限制的同时,各个医疗机构主动积极的参与到社会救助渠道的构建中去,以便更好的促进医疗急救的整体发展。

面对我国当前医疗急救的发展现状,医疗机构、政府、社会需要共同协力,不断的推进医疗体制改革和医疗社会保障的进程。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协作,实现医疗急救的蓬勃发展,更好的为救死扶伤,保障全社会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身体健康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杨敬.借鉴、创新、发展:境外医疗卫生现状与思考.杭州: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5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6.

3 王坤华,冉红莉.急救医疗与社会保障制度.现代医药卫生,2004,20(18):1944.

4 李剑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2.

5 孙文中,赵文龙.我国农村医疗救助政策的现状及问题分析.福建论坛,2007,4.

6 刘家敏.城乡120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实践和管理创新.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10.

急救医疗法范文5

【关键词】120急救中心;人力资源;现状调查

急救中心不仅仅是为城市居民提供医疗急救服务的机构,同时也是城市公共卫生安全系统中的重要环节,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文章主要针对120急救中心人力资源经济现状调查展开分析,报道如下。

一、加强120急救中心建设的意义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人口数量的增长、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深,以及城市居民的急救意识提升,我国各地对于医疗急救服务的需求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由于各地普遍存在急救中心的医疗急救服务能力无法满足城市急救需求的现象,导致医疗纠纷频发,常出现虽然接通了120急救电话但无空闲急救车量的现象。相关文献指出,2010~2015年我国急救医疗呼叫率为83.6%、84.0%、85.5%、83.7%、85.4%,与我国卫生部门制定的医疗急救呼叫率标准(95%)相距甚远。随着现代医疗体系以及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的逐渐发展,我国政府对于基层地区医疗急救中心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视,在财政预算和设备采购方面增加了投入,但是由于缺乏专业的急救人员,导致医疗急救工作无法有效开展,这也是制约我国院前急救发展的主要原因。

笔者以多年经验分析,要想提高我国院前急救水平,需要从加强急救中心团队专业化建设、加大专业急救人员的培养力度等方面着手,解决急救中心人手不足的问题。目前我国各地普遍存在急救中心建设难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急救中心的人手不足、招聘难且人才流失严重,需要重点加大急救中心建设,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以此满足社会对于医疗急救需求量的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120急救中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急救中心专业团队结构不合理

相关文献指出,编制外院前急救医生在急救中心院前急救医生总人数中的所占比重超过30%[1],也就是说急救中心的医生有三分之一为编制外急救医生,成为急救中心实施医疗急救的重要力量。编制外院前急救医生是指急救中心与相关服务公司签订合约指派来的医生,主要是为了解决急救中心人手不足的问题。大部分编制外院前急救医生不符合卫生部门制定的编制条件,其没有职业资格证、缺乏相应的知识储备,甚至容易引起医疗纠纷,导致人民群众对医疗急救服务的不满。相关统计学指出,2010年-2015年某一急救中心编制内医生为43人,而编制外医生有68人;5年内离职编制内医生有31人,编制外医生38人;5年累计招聘123人,离职69人,说明急救中心的人才流失严重,急救中心的急救医生流失率高达27.4%[2]。笔者以多年工作经验分析发现,编制外医生比重超过编制内医生所占比重,并且医生的流失率高,导致急救中心专业团队结构不合理,人员流动性高。

(二)院前急救团队整体技术职称不高

笔者在工作期间发现,院内科室的医生以博士、硕士学历较为常见;而院前急救工作人员的学历多为专科、本科为主,并且有约40%人员为后续教育所获学位,整体学历偏低,缺乏高学历人才。院前急救团队以初级医师、主治医师为主,在院前急救医生中的所占比重为75.8%,副主任、主任医师所占比重较低,仅为3.5%和2.3%;与医院其他科室相比,院前急救团队缺乏高级职称医师。此外,见习医师、助理医师在院前急救团队中的比重为20.6%,根据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其不具备独立进行医疗工作的能力。

(三)缺乏专业技能培训

院前急救工作与其他科室工作不相同,其需要在第一时间感到急救现场,并且没有其他经验丰富的高级职称医师进行指导。传统的院前急救医师培养是采用一带一的教学模式,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摸索而来。近些年,卫生部门了《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对急救医生的培养进行了规范,要求其在三年培训期间完全脱离院前急救工作,并全身心投入到医院临床工作中,这主要是为了全面提升急救医生的临床工作能力,培养其临床反应能力,避免由于无法适应院前急救工作而离职的现象发生。

(四)从事院前急救专业工作的人员比重少

由于我国目前对于院前急救呼叫进行详细分类,无论伤患是否严重,均要求排除急救医生。有相关统计学指出,危重症伤员急救服务、一般疾病的院前服务以及患者的转院服务在急救工作中的发生率为25%、30%和45%,一般疾病的院前服务以及患者的转院服务在院前急救中的所占比重超过70%。这就导致了医院无法满足现代城市的急救需求;此外,急救医生需要完成大量非急救工作,例如送行动不便的患者出院或入院检查等,这些工作不需要医疗急救,仅仅是需要运输工具,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并且导致那些真正需要急救的患者得不到服务。

三、提升120急救中心人力资源配置的相关措施

(一)完善医疗急救服务法律规范以及相关标准

政府需要重视院前急救法律规范和相关标准,为院前急救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有助于明确院前急救机构、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交通机构等机构在医疗急救服务中的责任与义务,明确患者、家属、急救医生以及医院的责任与义务。由于院前急救的公共服务性,院前急救工作的开展不仅仅关系着院前急救机构,同时与医疗机构、交通、公安等多部门相关,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合作与配合,加紧各部门之间的联系,通过完善医疗急救服务法律规范以及相关标准来规范各机构的行为,保障院前急救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建立院前急救分级制度

为了提高院前急救的工作效率,建立院前急救分级制度,能够有效优化院前急救人力资源配置,降低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急诊病人病情分级试点指导原则》中对于急诊进行了详细分级,但是由于该方法在我国属于试点运行,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在北京的试点中通过针对行动不便的患者提供非急救渠道的服务预约,通过为行动不便的患者提供专车接送的方式,来缓解院前急救资源配置的压力。通过建立健全院前急救分级制度,可以通过普通医疗服务实现非急救医疗服务,从而优化院前急救医疗资源的配置,将有限的医疗资源用于真正需要急救的伤患中。

(三)完善急救医生人才培养体系

参照国外先进医疗人才培养机构,完善我国急救医生人才培养体系,为我国院前急救工作的输送人才,从而缓解院前急救团队人手不足的问题。卫生部门要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政府提供教育经费,教育部门制定人才培养指标,医学院提供教育所需资源,面向社会招收医学专业的专科、本科及专升本毕业生,实现院前急救人才资源的增长。在培养过程中,要结合院前急救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方针政策,并开展院内实践活动,提高其临床操作能力,进而保障院前急救措施的有效实施。

结束语

院前急救是公共卫生服务中的重要环节,承担着为院外伤患提供急救服务的任务,其也是衡量一个城市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以及公共管理的重要指标,在各种突发事件、大型活动、重大事故中作为医疗应急机构的基础保障,在维护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急救医疗法范文6

【关键词】 救护车;急救医疗药械;规范化管理

院前急救是指对各种遭受危及生命的急症、创伤、中毒、灾难性事故等在患者进入医院前的紧急救护,它包括患者发生伤、病现场对医疗救护的呼救、现场救护、途中监护和运送等环节[1]。救护车是院前急救时的重要载体,急救人员利用此载体为病人提供必要的监护、治疗、护理,为患者争取了最佳的抢救时机。在这其中,救护车的管理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2005年以来,我科已把救护车作为一个重要的急救单元,加强了救护车上医疗药械的管理,改变了以往每次出诊由医生、护士临时准备急救药品带急救箱出诊的现象,救护车上医疗药械实行五定管理,保证医疗药械完好率达100%[2]。从而缩短了急救时间,优化了急救流程,使之达到保障病人、医疗、护理安全及器械有效使用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管理方法简介如下。

1 方法

1.1 救护车上医疗物品实行五定 定专人管理、定放置位置、定数量、定期消毒、定期检查维修,及时补充所用医疗物品,保证物品完好率达100%。为了防止车子颠簸致使物品凌乱、损坏,应根据不同的医疗物品采用不同的固定方法,如药物分格摆放并固定,注射器用塑料圈捆绑,仪器用专用螺丝钉及器具固定,药品装储物盒内加装固定器等。

1.2 医疗物品的摆放 物品的摆放应以达到使用方便、安全、有效为目的,根据急救技术操作流程分类、集中、有序摆放,采用平铺、横向、纵向的方法摆放,标志清楚,便于操作者使用。急救药品集中放置,药品应有明确的标签,标签内注明药品的名称、浓度、剂量及失效期。

1.2.1 静脉给药的药品及物品的摆放 无菌棉签、无菌砂轮、消毒液、留置针、敷贴、压脉带、胶布等急救物品与急救药品集中放置,药品有明确的标签,标签内注明药品的名称、浓度和剂量。输液器、输血器与相应的溶液放置在一起。

1.2.2 心肺脑复苏用物的摆放 氧疗装置、吸痰装置等所需要的物品应与相对应的仪器保持一致,与之相对应的有氧气管、不同型号的吸痰管、面罩等。心电监护仪、心电图、除颤仪所需的物品应与相对应的仪器保持一致。气管插管、气管切开、简易呼吸机应用等所需要的物品应与相对的仪器保持一致。这样,既可以根据病人的病情选择相对应的装置,还可以根据病人病情的变化转换相应的设备装置。

1.2.3 包扎、止血、固定所需物品的摆放 无菌物品:包括换药碗、剪刀、纱布、绷带。干净物品:止血带、规格不同的夹板、颈托、前臂托、约束带、医用胶布。将这两类物品分类集中摆放,医护人员可根据出血情况的评估结果迅速选择所需的物品,做出恰当的处理。

1.2.4 护理常用物品的摆放 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电筒、剪刀、护理文书等,放在随手可拿和查看、记录的位置。

1.2.5 终末处置的物品 车内备有黄色医疗垃圾袋,院前急救所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在急救完后作清理,查对记录,统一集中处理。这样既符合医疗废物处理办法也避免了将医疗垃圾随手扔掉,造成环境污染、传染疾病的可能。

1.3 医疗药械的配备 院前急救配备的药品、器械因受条件限制不能与医院一样,既要考虑器械的体积、重量,又要考虑携带是否方便,同时注意药品种类不能太多,一切以方便院前急救、抢救为原则。由于地域不同、病种差异,药品器械的设备与管理应制订当地院前急救药品、器械配备标准,建立必不可少的检查制度,使急救器械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2 讨论

2.1 院前救护车规范化管理对急救时间的影响 救护车物品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了医护人员的出诊速度,缩短了出诊时间,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急救现场,为抢救病人赢取了宝贵时间。我科在对救护车实行规范化管理后,出诊时间从原来接警后10min才能出诊提高到现在接警后1min即可出诊。

2.2 院前救护车规范化管理对急救效率的影响 救护车药械的规范化管理,改变了以往救护车物品无专人管理现象,使救护车上物品随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实现了急救物品完好率达100%,提高了急救效率。

2.3 院前救护车规范化管理对护理工作者的影响 救护车药械的规范化管理,实现了病人、物品、医护人员之间在最适宜的范围内活动,缩短了操作时间,从根本上简化了操作流程,节约了操作者的体力,提高了护士的工作效率。

3 结论

救护车上医疗药械的规范摆放,各类医疗物品定位、定数明确,标识清楚,使我科急救医护人员在院前急救争分夺秒的紧急氛围中进行医疗操作时得心应手,也便于各班交接。从实施这种规范化管理以来,明显缩短了院前急救出车时间(接警后1min内即可出诊),为抢救病人的生命赢得了宝贵时间,同时也得到了医院领导及病人的高度赞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