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收费标准范例6篇

法律援助的收费标准

法律援助的收费标准范文1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到1994年初,司法部才正式提出探索建立和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并在北京、广州、上海、郑州、武汉等地开展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1996年12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担负起对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1997年5月,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经民政部批准成立。此后,司法部就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援助工作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了多个联合通知。广东、山东、江苏、重庆等省市也出台了地方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所有这一切为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标志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从制度创立进入到了加快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

法律援助制度是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一项造福社会、造福人民的崇高事业,其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它使每个人都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主要的服务形式有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辩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证等。

了解法律援助,必先搞清何为“经济困难”、有那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那些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由谁来提供服务、怎样减免费用……

一、“经济困难”没有全国统一标准

《法律援助条例》旨在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但如何界定“经济困难”,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标准。条例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在制定经济困难标准时,要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既要考虑贫困群众的实际需求,同时要兼顾地方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制定科学合理的经济困难标准,并随着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调整,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但是,各地经济困难标准至少要保证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公民能得到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高于这一标准,尽量降低门槛,使更多的人受益于法律援助制度。

二、六大民事、行政事项可请求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对下列6种需要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这6大事项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对此六项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做出补充规定。

条例还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或发放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到何处申请法律援助

国家设立的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向符合法律规定资格的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各地的社会团体对其所属成员符合条件的提供法律援助;法学院校自发开展的为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由谁来提供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错误地认为只有律师才能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第21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援助案件;也可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可见,律师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工作人员也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五、怎样减免费用

“减免费用”顾名思义是减少和免除费用的意思,这里的“减少费用”很好理解,关键是“免除费用”,“免除费用”不等同于“免费”,通常情况下,受援人不用支付律师的费,但须承担一定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鉴定费等。

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的,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先行对受援人做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支付。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诉讼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双方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经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胜诉方为受援人,诉讼费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败诉方为受援人,由于其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人民法院应当减免诉讼费;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诉讼费,如果受援人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人民法院应当减免其应承担的部分。

六、法律援助是否一助到底

法律援助的收费标准范文2

20xx年最新云南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监督,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是指为保障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各项业务费用。

第三条 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来源: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州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

(三)社会各界捐赠;

(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业务必需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补助费等;

(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费用;

(三)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等费用;

(四)对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费用;

(五)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200-600元;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400-800元。

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在上述幅度内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的具体补助标准。

案件特别复杂、成本支出过高的案件,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附支出费用票据,经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

第六条 为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在省级财政预算中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经费,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经费重点补助国家和省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其他财政困难县。

第七条 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法律援助工作任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使用范围和用途,提出专项资金申请,联合逐级上报。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向上级申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应根据法律援助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区法律援助经费安排情况,编报专项资金申请,上报州市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州市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对各县上报的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本年度9月底以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

第九条 州市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申报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商省司法厅审核,经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对法律援助机构编制内人员的工资、办公经费等维持机关正常运转经费应按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标准拨付;业务专项经费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和承担其他业务工作的需要核定。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向社会筹措资金,建立经常化、社会化的法律援助经费捐赠渠道,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审核批准给予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法律事项;

(二)除责任事故以外的因工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三)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四)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事项;

(五)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

(六)劳动争议仲裁事项;

(七)医疗损害事件争议事项;

(八)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九)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第十三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第十四条 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城镇参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已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按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尚未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按国家确定的农村人口低收入标准执行;因自然灾害、伤亡、疾病等原因造成临时经济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掌握。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向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手续完备、材料齐全、整理成册的案件卷宗及结案报告,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由援助人员填写补贴领款凭证,向法律援助机构领取办案补贴。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年度法律援助工作计划提出本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建议数,由司法行政部门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年度末应向财政部门报告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法律援助经费,违反法律援助经费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省财政厅与省司法厅每年对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备案。

法律援助的收费标准范文3

法律援助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人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第二十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第一、公民对下列需要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第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法律援助的收费标准范文4

本文作者:安陆市司法局孛畈司法所 吴波 文秘站原创投稿

【内容摘要】为强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工作,按照孝感市司法局的要求,在我局的统一安排下,孛畈、烟店、南城三司法所全体人员,对我市法律援助便民服务进行了调查研究。本文对法律援助的概念、意义、我市法援便民服务的现状等进行了调查分析,找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形成了如下调查报告,以期对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工作有所裨益。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是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义务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保障人权以及社会福利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建设小康社会,关注民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可以说,法律援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主要的制度之一,这个制度弥补和完善了我国法律制度方面保护公民权利的内容,是实现法律赋予公民保护自身权利,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司法救济制度。

二、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

(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六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体体现。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把关心群众生活、代表群众利益落实到解决具体问题上,特别是要关心困难群众的疾苦,为困难群众谋利,为他们解决好没有钱请律师、打官司难的问题。开展法律援助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心系群众利益,关心群众疾苦,努力排忧解难,合乎民意,顺乎民心。

(二)法律援助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人民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党的合法执政地位才能得以确认,依法执政才能得以实行。法律援助行为以宪法和法律为武器,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了依法治国的顺利实现。

(三)法律援助有助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党离不开人民,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源泉所在。只有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党才能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从人民群众中汲取不竭的智慧和力量,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不断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

(四)法律援助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从全体人民利益一致,转向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存在着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冲突,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不法行为,倡导社会正义,营造社会公平。

三、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便民服务方面的举措及成效

(一)健全组织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和网络不断健全。 我市采取积极措施,不断延伸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目前,全市共有法律援助机构23个,其中:市法律援助中心1个,依托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6个,依托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关工委等部门设立工作联系点6个。在村、社区确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446人,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法律援助专业人员队伍数量也有了较大的增长,截至目前,全市共有法律援助专业人员43名,其中:法律援助律师3名,社会律师15名,社会法律工作者15人,司法所法律服务者10名,从法律援助工作者数量上基本满足了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二)多渠道解决法律援助经费问题,为法律援助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当前,财政拨款是法律援助的重要资金来源,辅以社会捐赠,争取项目基金等。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法律援助案件的不断增加,我市加大了财政支持力度,法律援助的财政经费由20__年建立之初的3万元增加到目前的15万元,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另一方面,其他社会保障方式也应广泛参与,真正做到多渠道筹集法律援助经费,20__ 年10月份,电信部门为推动法援工作深入开展,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经费1万元,为法援工作的资金来源的不断拓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年初,我市列入中央基金项目,也解决了部分法援案件经费问题。

(三)法律援助对象范围不断扩大。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和受援面,争取做到应援尽援。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还上门提供服务。自20__年以来,我们将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成立了农民工“绿色通道”,只要能证明农民工身份,不论本地还是外地,不用审查其它条件,都会方便快捷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20__年6月份,法律援助律师成功办理了一起涉外劳动争议纠纷:20__年7月,安陆市府城办事处护国社区涉外务工人员赵某、甘某与孝昌一涉外劳务

公司签订了两年的赴利比亚务工合同。20__年2月,由于利比亚爆发内战,赵某、甘某被迫终止合同回国。劳务公司以违约为由,克扣了赵某、甘某的工资1万元。多次讨薪无果的赵某、甘某无奈之下向安陆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受理了此案。在法院庭审理过程中,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调解结案,并履行完毕,赵某、甘某得到了所欠薪酬1万元。20__年以来,安陆市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共计600余起,帮助讨要工资总计达1000万余元。

(四)法律援助便民措施不断完善。一是简化审查程序,实行限时服务承诺制度,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审查,加快受理法律援助的审批速度,保证符合条件的人员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同时对一些情况紧急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先行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二是实行首问负责制度,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法律工作者轮流值班,谁接待的案件谁负责,同时规定,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请求解答其他法律问题时,由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负责处理,减少指派等中间环节,避免推脱等情况的出现;案件审理过程中,随时电话回访受援人,并旁听重点案件审理;案件终结后,再回访受援人,并有专人进行案件抽查评审。三是依托在基层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联络工作站和联系点,方便并及时受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四是在办案过程中,加大非诉讼协商、调解和诉讼外调解的工作力度,尽量降低维权的成本。20__年1月份,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办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外地农民工覃某于20__年2月到四方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抛光外包工作。20__年6月9日上午,覃某在工作中,因机器突然出现故障,被机器击伤。经医院诊断,覃某上下颌骨多处骨折,颌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同时口腔内有10颗以上牙齿脱落,面部形成疤痕,并导致言语不清的终生残疾。发生事故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始终不能达成一致,走投无路的覃某来到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法律援助。受理案件之后,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多方收集相关证据,了解事实。经过数次交涉,于20__年1月13日,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的前提下,向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覃某的伤为工伤,伤残等级被鉴别为八级。20__年1月16日,向安陆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通过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各种赔偿金总计八万余元,另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后期治疗费等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升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一是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主管领导汇报法律援助工作;二是在“六五”普法和“法律六进”活动中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三是在各个不同节点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四是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多次深入建筑工地和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为农民工送去了法律援助知识,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解决纠纷,受到农民工的欢迎。五是编印法律援助宣传资料。制作、编印法律援助手册,向全市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30000余份。通过多层面、多形式的宣传,法律援助知晓率不断提高,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前来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的人数逐年大幅度增加,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六)近三年来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

20__年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来电来访咨询820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0件,其中刑事案件10件,民事案件120件、非诉案件50件,受援人1300余人次,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或收到经济利益300余万元。

20__年,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来电来访咨询1100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00件,其中刑事案件15件,民事案件130件、非诉54件、行政案件1件,受援人1500余人次,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或收到经济利益450余万元。

20__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来电来访咨询1300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20件,其中刑事案件16件,民事案件150件、非诉54件、行政案件2件,受援人1800余人次,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或收到经济利益500余万元。

四、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表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

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责无旁贷的,但财政、民政、工商、法院等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同样也有相应的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携手、通力协作才能完成。但一些相关部门和领导对法律援助了解不多、重视不够,存在种种误解,甚至有的认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 行政部门甚至是律师的事情,这就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部门不执行有关法律援助规定的现象,导致法律援助案件与司法救助及档案查询等衔接不到位,应予减免的费用实际上也未完全减免,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

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计,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目前法律工作者一般办理一起案件所花费的费用最低为500元左右,也就是说,办理一起法律援助案件的最低保障经费不能低于500元,但在实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中,基本没有达到这一最低标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连必要的交通、住宿补贴也满足不了,还要支付各类调查费用,直接加重了办案的负担,影响了法律工作人员办案的积极性,更不用说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了。

(三)专业人员严重不足。

仅根据安陆市20__年的数据统计,全市低保户共有14795户,其中城镇低保户5305户,农村低保救助人数9490户。而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者只有43人,法律援助机构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仅3人,法律援助力量已远远不能满足群众的实际需求。法律援助制度需要大量有能力、有责任心的社会执业律师参与,但是现在的律师人数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特别是专业法律援助工作者。随着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日益增加,法律援助工作已扩展到日常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这就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既要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又要熟悉经济政策和行政管理制度;既要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又要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但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中存在着业务能力不高的问题,不能适应当前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

(四)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

法律援助工作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一切资源,尽可能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法律援助。目前法律援助困难标准一般设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这不仅忽略了一些生活在最低保障线边缘的困难群体,同时也把一些收入超过经济困难标准但又付不起律师费的“夹心阶层”包括收入虽可,但因灾病等原因致贫者拒之门外。其次是对刑事公诉案件三类被告人无须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而提供法律援助,但却并不包括被害人,而这实际上对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不利的。

五、对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畅通工作渠道,保证法律援助规定的落实。

针对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个别部门衔接不到位,个别部门过分强调困难而对有关规定消极执行问题。公、检、法、司、仲裁、劳动等部门应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协调,研究具体措施,畅通工作渠道,认真落实各种规定,使各个机关形成一种合力,相互配合,为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方便,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和影响力,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一是人员保障。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的配备应该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为加强法律援助中心的队伍力量,缓解人员紧缺问题,应协调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公开向社会招募法律专业的公益性岗位,以弥补基层法律专业人员的不足。二是经费保障。争取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调整机制,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适当上调,建议案件按500¬¬—20__元/案左右,统一办案补贴标准。同时,为充分调动法律援助联络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议为各村(社区)的法律援助联络员每年发放100元不等的补贴,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各级政府已经把法律援助纳入“民心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要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还需加大法律援助的保障力度,就是要为法律援助提供足额、稳定的经费保障,这样才能保证法律援助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三是培训保障。加强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法律专业知识、诉讼和非诉讼技能培训,建议每年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培训1次以上。通过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使各类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联络点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行风建设,培养和打造一支过硬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

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抓好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加强职业道德的建设。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坚定政治信念,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始终做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有计划、有力度、有效果地逐级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把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及时更新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方式,努力提高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强化责任意识,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处理好每一件事情。要发扬艰苦奋斗、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坚持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决防止和杜绝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行为,培养和打造一支让党和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律援助工作的过硬队伍。

(四)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渠道,增加资金保障能力。

要积极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法律援助资金的支持。解决经费不足问题,最根本的措施,就是要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建立可靠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一方面,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是国家保障法律援助实施的应尽责任的具体体现 ,另一方面,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辟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渠道。从基层实践来看,当前,法律援助经费需要多渠道筹措。一是进一步强调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责任。责任就是义务,意味着政府对于法律援助不能懈怠,不能推诿,不能可有可无,而应当采取多方措施,加大保障和支持力度。应确立法律援助个案经费最低标准,落实到律师本人;指令基层政府把法律援助活动经费列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由人大监督,设立独立账户,并实行年度审计制度,确保法律援助获得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二是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以基金形式接受捐助增强融资能力广泛筹集资金,并通过合法运作使基金增值,从而扩大法律援助可使用资金使基金会募集的资金作为有效的、较为持久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三是设立发行社会公益福利。根据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发行公益福利的目的是更好地集资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从法律援助的本质特征来说,法律援助也是救济贫困者,为特殊困难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因此,要争取在社会福利资金中分配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事业,也可在公益中设法律援助,募集社会资金,所获收益全部用于法律援助,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四是从律师、公证业会费中可以适量提取。五是民间捐助。六是受援者从胜诉获得的收益中返还适当部分。根据近年来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大幅上升、物价水平发生很大变化的实际,保证法律援助经费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同时相应调高法律援助办案补助标准,有利于调动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五)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率。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加大对《法律援助条例条例》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开展义务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法律援助,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使各级领导更加重视和关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级各部门更加认识和理解各自在《条例》实施中所担负的职责,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氛围,让社会弱势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法律帮助,实现和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在乡镇要依托司法所,利用农闲时节,采取多种形式为每个行政村培训法律“明白人”,通过法律“明白人”向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民讲解法律知识,使农民工在外出打工前对相关法律知识有所了解,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积极和劳动、建设部门协调、配合,对一些农民工,尤其是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方便农民工及时求助于法律援助中。

(六)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法律援助的收费标准范文5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优化法律援助质量与效果,保障困难群体安居乐业,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符合标准。2020年全县计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84件。

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全面推行,刑事案件律师辨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扎实开展,法律援助案件及服务质量大幅提升。民生领域法律援助服务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基本公共服务便捷化、均等化水平不断提升。

三、实施内容

(一)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

1.《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等十一类事项。

2.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和范围。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中共市委政法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对象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2.5倍的公民。

2.符合规定条件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人。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

4.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等群体。

依照《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十三类情形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之对应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包括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与服务质量

1.案件质量。根据《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和《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省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省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等规定,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2.服务质量。按照《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指导标准》《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形象识别系统规范》的要求执行。法律援助中心要切实履行质量监管职责,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同行评估、第三方评估等。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过程监管,推动专业化办案,引入社会监督,切实改善困难群众的受援助体验。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机制。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贯彻落实《省法律援助条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总结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经验,落实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政策保障机制。

(二)严格审核机制。按照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规定的事项范围、援助对象等内容,严格受理审查制度,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严格执行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落实到位。县司法局安排专人,通过省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监测各地项目进展情况,每月采集一次数据,予以通报。

(三)优化实施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细化、实化监督措施,确保所有案件符合质量标准。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好案件办理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公共法律知识教育,安排律师在便民窗口和工作站值班,面向社会公众和特殊群体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开展公共法律服务。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形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合力。

(四)规范拨款机制。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共投入资金88.4万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承担44.2万元,县级财政承担44.2万元。中央和省财政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直接下达至县财政。县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五)健全资金监管机制。法律援助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县法律援助中心应设法律援助独立项目帐,单列科目,建立独立账簿,如实记载法律援助收入、支出明细,单独核算和反映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当年投入的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经费应全部用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严格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法律援助的收费标准范文6

1建立城镇低保补助资金动态增长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城镇低保补助资金动态增长机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城镇低保补助水平。城镇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不低于全省平均标准。对患大病重病、严重残疾、遭遇重大灾害、单亲家庭、领养的孤儿、因子女上学导致家庭贫困、优抚对象、七十岁以上老人等八类特殊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保障补差标准再上浮30%农村低保人均年补差标准达到或超过省定标准。

2健全城镇低保动态管理机制。继续实施低保对象审批评议制度,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镇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渐退手续。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鼓励引导其通过自身或子女就业再就业,增加家庭收入,摆脱贫困。

3落实城镇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我县城镇低保人数变化、补助标准和资金需求,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补助资金和必要的低保机构工作经费。以上工作由县民政局、财政局组织实施。

二、加快推进医疗救助工作

1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继续实施《 县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救助实施办法》《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 县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 年,建立资金来源有保证、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要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基金。以定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依托,采取事前救助与事后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对城镇贫困居民实行分类救助,实施定额救助。要建立平价医院,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面向城镇困难群众的慈善医院、零利润药店等医疗机构,为城镇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低价的医疗和购药服务。由县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和劳动局负责。

2加强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筹资和管理。通过县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补助资金、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城镇医疗救助资金。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督、收支平衡。由县财政局负责。

3继续实施城镇困难群众就医“优惠卡”制度。县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就医“优惠卡”制度和办法。各乡镇卫生服务机构特别是定点医院(病房)要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正常医疗服务和技术水平的前提下,对凭有效身份证和“优惠卡”就医的城镇困难群众,挂号、治疗、常规检查、普通床位等费用方面实行优惠办法,按医药费总额的10%予以减免。由县卫生局负责。

三、加大贫困家庭教育救助力度

1落实义务教育救助政策。一是城镇贫困家庭学生或因灾、因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和家庭困难的少数民族、孤残学生,均享受国家补助寄宿生活费政策。二是保证农村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弃婴和流浪儿童,能接受免费义务教育;进城务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子女,能接受义务教育。三是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健康儿童、少年同等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

2深入实施城镇特困家庭子女就学救助工程。一是保证救助工作的连续性。按照包保学生对接名册,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接任务。二是保证救助工作的均衡性。设定最低生活资助标准:小学生每学年200元、初中生每学年300元、高中生每学年600元。三是保证救助工作的应急性。对于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造成的贫困学生,及时给予救助。

3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学生助学制度。建立以学生参加生产实习为核心的助学制度,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力争做到学生在最后一学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获取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开支。建立学费减免制度,学校每年要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5%资金,专项用于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减免。

4争取国家专项资金。积极组织申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明德奖学金等专项扶助资金,资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由县教育局负责。

四、切实缓解困难群众住房困难

1完善县城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研究完善《 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左右的资金,专项用于县城廉租住房建设。对县城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对象,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给予廉租住房救助,切实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由县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2落实棚户区改造安置和生活费用减免政策。对县城棚户区改造中需要拆迁的城镇困难家庭,采取货币补偿、回迁(产权调换)现房(二手房)廉租住房等形式安置的城镇困难家庭,回迁低保户与经营企业协商,可适当减免物业管理费、电费等费用。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城镇困难家庭,其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是公产的采取廉租的方式供其居住,租金标准不能高于我县公产房平均租金的50%同时,对在县城居住的城镇低保对象,按全年卫生费额度的20%给予减免;县城集中供热范围内的按每平方米20%给予减免取暖费;自来水供应范围内的按20%给予减免水费。对购买商品楼的城镇低保户,将根据我县出台的相关政策给予适当减免。由县建设局负责。

3建立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制度。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筹资模式,采取新建、改造修缮、置换、部门包保、互助出工等方式,对农村困难家庭给予住房救助。如因遭受自然灾害新出现的倒、危房户,采取以上方法予以解决,由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五、推进困难群众就业再就业

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及残疾人,家庭成员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可以申请《再就业优惠证》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即时就业援助;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并为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困难群众提供岗位补贴,按规定享受与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农村“两后生”未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纳入农民工培训范围,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政策。

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积极开展“春风行动”等再就业援助活动,为困难群众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送补贴、送温暖,提供即时就业援助。开展劳务输出送岗位活动,将就业岗位和就业维权政策直接送到困难群众家中,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同时,低保对象从事各种有利于改善生活条件的生产、服务、经营等活动,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减免条件的工商部门免收注册登记费;低保对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市容规划和管理要求的同等情况下,建设部门优先审批经营场地,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卫生防疫部门免收体检费。

六、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大法律援助投入。全县各乡镇和社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面向城镇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调查取证时,相关部门及个人要全力配合。当事人以法律援助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准许,先行对当事人作出缓交或减交诉讼费的决定。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申请鉴定、评估的费用实行缓交或减免的办法。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申请人身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笔迹鉴定以及财产评估等,所涉及到相关费用,待受援人胜诉后,由法院督促其向鉴定部门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如受援人败诉,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相关费用。由县司法局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七、做好特殊人群的社会救助工作

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民政局要切实强化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县财政局要按照规定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并随着我县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保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我县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加大城镇贫困老年人的救助力度。抓好五保供养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贫困老年人生活保障、社会养老、医疗卫生服务、文化娱乐服务、维权服务、社会救助服务和信息服务等各项服务功能,通过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为社区以及农村社会福利中心配备服务员,为城镇困难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日常服务。由县民政局和财政局组织实施。

实施残疾人专项助困工程。继续实施“互助关爱”和“自强就业”助残工程,推动残疾人救助工作全面开展,努力解决残疾人在康复、就业、教育、生活等方面的突出困难。由县民政局、残联组织实施。

八、加快救助设施建设步伐

加快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加大县乡两级财政投入,多方筹措社会捐助,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个乡镇有一所社会福利中心,做到全面覆盖,促进我县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各乡镇要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利用我县救助管理站的作用,对流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实行分区管理,切实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他提供良好的临时救助服务。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

九、完善灾害应急救援系统

加强救灾救济工作。提高灾害紧急救助能力,确保灾民的吃饭、喝水、穿衣、医疗、住房等生活需要。逐步完善救灾物质储备工作,提高抗灾自救能力。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发挥救急救困的作用,提高受灾群众口粮补助标准,安排好冬令、春荒期间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每人每户灾民不出问题。由各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组织实施。

十、拓展慈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