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行业报告范例6篇

水产养殖行业报告

水产养殖行业报告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养殖与增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水域环境和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水利、畜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养殖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制度。引导、推广水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有机水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渔业养殖与增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为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第二章养殖管理

第七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渔业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渔业苗种应当采用人工培育方式获得,不得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适时调整渔业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

第十二条渔业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经净化处理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污染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水、节能、环保的方式从事养殖活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制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检测,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从事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在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禁止使用假、劣渔用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者向养殖水域直接泼洒抗生素类药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

第十六条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

鼓励从事渔业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

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占用水域、滩涂,给养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增殖管理

第十八条渔业增殖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生态、分级实施的原则,通过放流、底播、移植、投放人工鱼礁以及划定渔业增殖保护区等方式,涵养渔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

第十九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水域特点,编制全省渔业增殖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增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渔业增殖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增殖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业增殖管理机构承担。

渔业增殖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增殖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渔业增殖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渔业增殖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应当专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渔业增殖应当使用本地原种亲本及其子一代,不得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

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和成体,不得擅自投放到自然水域。

第二十三条建设人工鱼礁应当按照渔业增殖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本底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并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材料建设人工鱼礁。

第二十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在渔业增殖水域设立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渔业增殖保护区从事捕捞生产。

第二十五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渔业增殖生态安全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确保水域生态安全,防止对水域生态环境、生物资源种质等造成不良影响。

因开发利用水域、滩涂造成渔业生态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态补偿。

第四章防疫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

水生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水生动物的苗种培育、养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水生动物防疫条件。

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依法进行检疫;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必须强制补检。

经检疫不合格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渔用兽药、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应当根据疫情,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因预防、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采取捕杀、消毒、隔离或者销毁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保障渔业养殖与增殖水域生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入海和入湖河流水质的检测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入海和入湖河口的水环境质量。

第三十二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渔业水域生态状况以及水产品病害、养殖容量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渔业生产发展需要,制定有关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销售的水产品必须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运输、销售水产品过程中,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的水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捕和销售。

第三十四条水产品生产单位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单体或者批次的水产品进行包装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水产品标识;严禁销售不合格水产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可以责令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召回其水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用兽药使用和渔用兽药残留检测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渔业养殖过程中的违法用药行为。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销售渔用兽药或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渔业养殖与增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渔用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的,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渔用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渔用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用于渔业增殖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或者成体投放到自然水域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采捕或者销售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水产品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产养殖行业报告范文2

1 养殖环境水化学实验课教学模式的改革

1.1 课改前实验课的教学模式

课改前,教师每讲完一个理论知识内容,随后便安排一个对应的实验。实验测定用的水样由实验教师事先制备好,学生来到实验室后,听教师在黑板上讲解,看教师做演示实验,然后,自己动手按操作规程一步步做完实验,写出个格式老套的实验报告,教师批阅后给个成绩,实验便结束。

这种教学模式最大的弊端是理论脱离生产实际。因实验测定结果与养殖生产无关,学生根本不感兴趣,学习状态消极被动。这种教学模式充其量学生只能单纯地学会实验测定方法,不会用测定的数据指导养殖生产。

1.2 课改后实验课的教学模式

课改后,教师讲完理论知识,便带领学生到学校附近的养殖厂采集养殖用水,测定水中与生物关系密切的化学因子的含量并适时进行现场教学。在学生的实验报告中,不仅写出实验测定的原理、方法和结果,还要体现出结合养殖生物的需求用测得的数据对水质进行评价,提出调节、改善水质使其适应生物生长的建议。同时,把准确的测定数据提供给养殖单位,供养殖技术人员参考用以指导生产。反过来,把养殖技术人员请到学校来,介绍调控和管理水质的经验,学生受益匪浅。

这种新的教学模式理论贯穿于实践,分析测定结果反映了真实的养殖水质,用以指导养殖生产,具有实际意义。学生知道这是真本领,学习变被动为主动,实验操作格外认真,实验数据真实可靠,学习情绪十分高涨。

2 养殖环境水化学实验课教学模式改革的实践

2.1 实验试点场

实验试点场是距学校不远的某养殖厂,该厂养殖的生物有南美白对虾育苗和海参育苗等品种。选择4个南美白对虾育苗池采集水样,对水中与对虾关系密切的物质含量进行监测,让学生从感性到理性上认知水质状态决定着生物状态。

2.2 确定实验测定的重点项目

养殖水中所含化学成分很多,其中与虾苗繁育关系最大的有溶解氧、酸碱度、氨氮、亚硝酸盐氮、化学耗氧量、硫化氢等。笔者把这些化学因子作为重点实验测定项目,对两个虾苗池的水质进行测定。

2.3 依据虾苗生产的需要及时进行实验分析测定

确定的实验测定项目中,无论哪项含量发生变化,都极易引起水质发生变化,出现虾苗致病甚至致死。所以,当生产需要或有突况出现时,便组织学生利用自习或业余时间取样分析。这样,对学生来说,增加了实验测定次数,熟知了实验测定原理和方法,强化和提高了操作技能,积累了水质与虾苗关系的知识;对养殖厂来说,能避免事故发生,养殖生产能得以保障。

2.4 把实验结果和分析建议反馈给养殖单位

每个实验项目测定结束后,学生都要对实验结果进行讨论,分析其对虾苗生长的影响,将水质评价意见、调节水质措施写进实验报告中。每个实验,教师也都要认真测定出结果,用以比对学生测定结果的准确程度。教师对实验报告批阅后,一给出成绩,二将有价值的实验报告反馈给养殖单位作指导生产的参考资料。

2.5 请养殖单位技术员到学校传授实践经验

养殖环境水化学实验课最后一堂课是把养殖单位技术员请到学校来,介绍育养虾苗、海参苗过程中水质管理经验,举些案例讲述pH值、溶解氧、三氮及硫化氢等含量变化或超范围对生物繁殖、生长的影响和造成的危害,以及如何调节、改善和管理水质,如何预防水质恶化和采取的解决措施。

3 养殖环境水化学实验课教学模式改革的效果

实验课教学模式的改革,无论是对教学还是对养殖生产,都取得显著的效果。

3.1 教学任务、目的、目标均得以完成和实现

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全部开出,且因实验次数多,学生实验理论和实验技能都达到了一定水平。对水化因子与生物的关系和怎样根据测定数据调节水质也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和掌握,完成了教学任务,达到并实现了教学目的和教学目标。

3.2 学生专业综合素质有很大提升

课改前毕业的学生到养殖厂工作几年后,养殖技术掌握得很好,水质分析能力却没得到提高(养殖厂很少有实验室),养殖中若出现异常现象,自己没有足够的能力和信心及时监测、调控水质,只能采集水样送到有关部门检测,有时贻误时机造成损失。课改后理论结合生产实际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在校期间“学做合一”,具有了一定水平的水质分析能力,工作后既能养殖,又能检测、管理水质,成为综合素质很高的专业技术人才。

3.3 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有很大增强

通过走出课堂,到生产实践中去,学生看到的、听到的和感受到的很多,增加了知识的储备;遇到问题主动查资料、咨询,分析原因,想办法解决,锻炼并提高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4 学生学习成绩有很大提高

由于实验项目学生重复测定机会和次数多,实验理论和操作技能熟练,期终考核成绩全班及格率100% ,优秀率72%,跟课改前的09级学生相比,优秀率和及格率各上升了9个和7个百分点。

下面是一组学生和教师分别对一个虾苗池水中项目测定的比对实验数据:

溶解氧(mg/L):学生5.02,教师5.12

化学耗氧量(mg/L):学生3.42,教师3.49

亚硝酸盐氮(mg/L):学生0.08,教师0.08

氨氮(mg/L):学生0.52,教师0.54

硫化氢(mg/L):学生0.03,教师0.04。

从学生测定的数据和教师测定的数据相对误差最大为2%看出,学生测定的数据准确度已很高。学生看到自己的实验数据与老师测定数据接近度很好时,非常兴奋,学习兴趣和自信心大大提高。

3.5 生产单位经济效益得到很大保障

学生反馈给养殖厂的实验数据和建议资料对养殖生产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例如,卵出后第七天的幼体虾苗活动不正常,摄食量明显减少,经学生取水样分析测定得知,铵态氮高达1.02 mg/L,亚硝酸盐氮也偏高,致使虾苗中毒。养殖厂高度重视学生反馈的数据和提出的处理意见,立即取水检测,测定结果的确如此,果断采取措施,虾苗恢复正常,避免了一次可能发生的事故,挽回一定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孙晓红.水化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

[2]雷衍之.养殖水环境化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

水产养殖行业报告范文3

[关键词]:水产养殖专业 实验教学 科研 提高

当前,各国都把培养优秀的创新型人才作为教育改革的方向,而我国现行的大学本科教育在很大程度上“重”理论、“轻”实践能力培养,近日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对于高校教育提出了“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的要求。因此,作为应用性很强的水产养殖专业,必须强化实验教学水平,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水产养殖专业的老师都承担着许多部级、省部级以及企业的课题,内容有基础的研究、有应用性研究,如何把这些科研项目和成果转化设计成本科的实验内容和方法,为此本人就依托科研项目来强化水产养殖专业实验教学能力,达到提高实践教学水平的目的进行探讨。

一、目前水产养殖专业实验教学的现状

由于,我国高等教育长期以来形成的一套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思想观念,是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实践能力培养,实验教学处于从属地位,培养出的学生缺乏创新精神及创造能力,水产养殖专业的教学也不例外,因此,这种教育模式已经不适应二十一世纪人才培养的需要,特别水产养殖创新人才的培养。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目前,水产养殖专业的实验内容主要以验证实验为主,而综合型、设计性和研究性实验偏少。教学方法是指导教师先讲解具体的方法和步骤,学生按照规定的实验方法与步骤得出结果。这样做的结果是学生在整个实验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实验结束后,很多学生不会设计实验,也不会观察、分析问题,根本起不到对水产养殖创新能力的培养,实验效果不佳。

2.水产实验教学本身没有建立适应水产养殖需要的教学体系,由于水产养殖品种繁殖和生长发育季节性很强,不同的季节情况是不同的,因此,对于水产实验教学计划中很少做全面、系统、科学的考虑和安排,缺乏完整而又相对独立的实验教学计划。也造成实验在取材和实验安排上处于被动。在整个教学计划中对实验教学很少做全面、系统、科学的考虑和安排,缺乏完整而又相对独立的实验教学计划。

3.对实验质量和成绩的评价,主要是看结论是否和书本一致,没有一个完整的实验质量、实验效果及实验成绩的评价体系。起不到开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作用。

4.科研内容和实际生产中存在问题作为实验教学内容和研究内容的实验不多。目前,我院教师承担水产养殖方面的课题较多,工作量都比较大,如何让学生参入到科研中去,培养他们的实践操作技能和创新精神。同时,对水产养殖生产中存在实际问题如何以课题的形式发给学生供学生进行研究,以增加对水产养殖行业的接触和兴趣的内容不多。

5.缺乏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指导,目前,具有丰富生产实践能力的教师参与和指导是实验教学的较少。虽然实验的主体是学生,但是实验的开展离不开指导老师的认真指导。然而就目前情况来看,高校教师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不高,参与指导实践教学的人较少。

6.生产实践氛围不浓,缺乏有效的吸引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一个浓厚的学术氛围,不仅为具备创新能力的学生提供了施展才华的舞台,同时也能激发学生潜在创造力的发挥。因此,为学生营造一个宽松的生产实践氛围很重要。缺乏定期聘请知名水产方面的企业家和专业技术专家进行讲企业的发展史和个人的创业史,参观知名企业的生产车间和生产工艺,激发热爱水产养殖专业的吸引力。

二、依托科研提高水产养殖业的实验教学水平

科研项目主要是指经过国家、省市各级部门立项的政府资助纵向科研项目和高校与企业合作的横向科研项目。这些科研项目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要进行科学实验研究或技术创新以解决现实存在的理论问题或者技术难题,具有特定的背景和研究内容,有一定科研经费的保证,需要有创新的思想和实验才能完成科研的目标和任务。加强科研与实验教学的有机结合,发挥科研在实验教学中的潜力,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锻炼学生动手能力,为培养应用型人才发挥作用,具体措施如下:

1.将科研成果和科研课题作为实验教学内容

依托科研开展以真实内容为主的专业实验实践教学。这种结合专业科研成果来开展的实践教学,不仅能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而且也为学生专业课程的学习提供了动力。《牡蛎三倍体育苗与养殖技术研究》获得教育部科技进步一等奖,我们将科研成果分解成不同的实验如“贝类染色体制片及核型分析研究”、“贝类三倍体诱导技术研究”和“贝类三倍体新型诱导剂的研制”作为专业实验课的教学内容,内容新颖,应用性强,实验极大调动了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

近几年我们根据课题组教师承担的多项国家、省市项目的课题和成果作为水产养殖专业综合与创新技能实验课程的内容。这些与教师科研和水产养殖密切相关的实验,明显调动了学生的主动性。而且通过这样的实验,学生对目前很多水产科学研究领域的热点与关键问题有了初步的了解,对专业课的学习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较好地实现了科研的依托作用。

2.依托科研开展创新性、研究性实验教学

将实验教学与教师的科研课题结合,利用实验室的先进的设备,将教师的科研内容设计成综合创新实验、研究性实验及SRDP项目,让学生根据自己的爱好选择参加,可以建立本科生的创新观念,促进其创新欲望。科研项目的完成过程强调的是科研主体的主动性、创新意识和探究问题的能力,这样有利于本科生真正地表现出其创新能力,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团结协作精神得到很大提高,真正实现水产养殖专业实践教学水平的提高。

根据教师的科研课题,选择适当的题目,让学生和教师进行双向选择,实施程序为学生根据需要完成的内容和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自行收集资料;在充分交流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实验方案的设计,交老师审阅;审阅通过后,学生制定实施方案,并按实施方案进行实验研究;分析实验结果,写出实验研究报告和结题报告并进行验收。

3.依托科研重组实验教学内容及方法,改革实验教材水平

依托科研对以往的实验内容进行了优化、组合,减少验证性实验内容,增加了研究性实验内容,以逐步提高学生的实验操作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从而达到强化实验教学的能力。同时,根据水产养殖技术更新快的特点,我们及时把教师承担的水产养殖方面的最新科研成果、最新研究内容,及时补充到相关各科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及时补充到实验教材中,丰富实验的方法和实验操作手段,以出版内容新颖、方法先进的新实验教材,提高学生对实验爱好和兴趣,以利于学生特长的发挥及实验能力的培养。

4.依托科研项目建立实践教学基地

在学校的大力支持下,我们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建立了鳌山卫的实践教学基地,作为学生校内实习基地已很好完成了水产养殖专业的生产实习实践教学任务,教师和学生普遍反应效果很好。实习教学环节中,学生通过教师的讲解和布置的任务来查阅文献,对实习内容,相关工艺做到心中有数;实习过程中通过学生亲自参与水产种苗的生产工艺过程,来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在实习报告中,学生普遍认为这样的实习目的明确,能够将课堂所学的知识与生产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同时提高了查阅、整理资料,撰写报告的能力,为毕业设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并且初步具备了科学研究能力,能够真正学到一些非常实用的实践知识。

5.毕业论文选题与科研密切结合

学生毕业论文的选题应重视结合最新的科研方向和应用性,选题来源于国家、省部级及其他课题占80%以上,保证了选题的质量。这些做法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也有利于毕业论文成绩的提高,其中有多名学生的毕业论文相关内容已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6.依托科研改变传统实验教学的考核制度

由于与科研相结合的特殊性,采用传统的实验报告的方式,显然不能够全面反映学生的参与程度,所以一般采用实验报告(或者小论文)加平时表现的评分办法。在完成实验的过程中,要求学生以专业水准随时记录反映实验进展的实验日志,包括准备工作、设计思路、流程说明、测试方法以及实验中的数据记录、现象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等。学生提出的实验计划或方案、实验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科学性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是成绩评定的重要依据。此外,鼓励学生积极总结,撰写,目前已有学生的开放性实验内容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总之,依托科研引导学生求是创新,强化实践教学水平既符合国家培养人才的需要,又切合现代大学教育的目标,为培养复合型的创新型人才做了重要准备,有实事求是的进行实践,高擎创新的旗帜,才能让实践教学在大学校园中花开不败。

参考文献:

[1]靳天玉,吕振肃,加强实验教学建设培养创新能力[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8,27(9):94-95,129.

[2]宋风琴,朱昌平,改革实验教学培养创新人才[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8,27(8):96-97,140.

[3]于瑞海,王昭萍,温海深等.强化水产创新技能实验,培养水产养殖创新才的探讨[J].现代农业科学,2009,(12):295-296.

[4]于瑞海,王昭萍,温海深等,强化水产养殖专业实验教学水平,培养水产养殖创新人才[J].现代农业科学,2009,(7):273-274.

[5]于瑞海,王昭萍,温海深等.加强水产养殖专业校外实习基地合作的有效途径[J].中国海洋大学高教研究,2009,(1):39-42.

[6]郭继强,陈晓艺,李长吾等,以科研促进教学: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2(1):76-78.

[7]王伟祖, 郑旭明,建立综合设计实验平台培养学生创新能力[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4,23(8):74-75.94.

[8]杨晓波,冯冀宁,刘瑞涛,加强实践教学改革,培养创新型人才[J].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5(2):47-48.73.

[9] 刘德强.大学生科技创新能力的培养[J].大学时代,2006,(04):131-132.

[10]董社英.以科研项目为依托构建多层次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模式[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5(2):91-93.97.

[11]李俊,论高校教学与科研之互动关系[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7(3):80-84.

水产养殖行业报告范文4

关键词:官方兽医;包联;养殖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S8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5-55-1

1官方兽医应履行的职责

包联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官方兽医应做好以下方面的监管工作:对畜禽养殖场强制免疫、挂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强制免疫监管,规模养殖场每个强制免疫项目要做全做到位,做到不漏一畜一禽,不留空档,不留死角。官方兽医要认真审核查验防疫档案,确保强制免疫病种实施到位、监管到位;对引进和调出畜禽进行监管;切实落实和完善引入后落地报告、监管制度,严把入口关,严防重大动物疫病的传入;对养殖场建立防疫档案定期指导检查畜禽健康情况;检查建立承诺制及各项制度的建立和上墙公示落实情况;检查场所消毒工作落实情况,运载工具卸载后清洗、消毒情况;检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检查畜禽出栏申报动物产地检疫情况,出现问题追究责任人,严把检疫第一关;做好对养殖场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掌握养殖场畜禽饲养量变化情况等工作。明确规模养殖场畜禽数量监管,是强化饲养领域监管工作的核心内容。

2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从日常的监督检查发现个别官方兽医虽然包联畜禽规模养殖场,但是什么时间去,一个月还是每周去,自己也不清楚,就是去了也不知道应该做什么,官方兽医包联大打折扣,给我们的感觉官方兽医包联就是去承担责任去了,既谈不上技术帮扶更谈不上去过程监管,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个别官方兽医身上,却影响着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畜禽规模养殖场过程监管缺失,容易造成疫病的发生。如果养殖场不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本就不能及时掌握,给及时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带来困难。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包联官方兽医制度就会流于形式。

3建议及监管措施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到养殖场,把与养殖场有关的法律条款、权利、义务、禁止性规范告知养殖场并公示;二是加强对官方兽医业务考核及养殖场负责人法律法规与技术培训;三是加大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的养殖场依法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四是建议养殖场推广发展畜禽生态养殖、标准化养殖;五是按照辖区畜禽规模养殖场风险级别划分实施不同的监管频次,对风险高的养殖场重点加大监管频次。风险低的养殖场减少检查频次;六是要求规模养殖场做到“四个报告” 即引入报告、发病报告、死亡报告、出栏报告。每个规模养殖场自觉将这四种情况如实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包联官方兽医及时报告;七是建立“四个健全”即防疫人员要健全、基础设施要健全、制度措施要健全、记录档案要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包联官方兽医、包联官方兽医与规模养殖场之间要明确各自的职责、责任范围、责任事项、责任人员,建立健全各项防疫制度和消毒制度,完善饲养档案、免疫档案、产地检疫档案,并且定人、定岗,定期对规模养殖场进行检查核查;八是建立 “五个保证”,全方位规范其养殖行为,实现全程监管。为进一步规范养殖行为,应建立责任承诺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养殖企业签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承诺书”,保证按规定隔离、保证按规定免疫、保证按规定消毒、保证按规定实施检疫、保证按规定处理;九是建立信息网络,实行岗位监管责任制、例行检查、有奖举报和社会监督等办法措施,切实掌握死亡畜禽流向,坚决杜绝病死畜禽、病死畜禽产品随意抛洒或者进入流通环节,确保病死畜禽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食肉放心。

4结语

水产养殖行业报告范文5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制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意见如下:

畜禽场的基本条件

1、新建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符合《武夷山市畜牧业发区域布局规划》,按《南平市畜禽养殖业建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办好建场审批有关手续。

2、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条件,并向环保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

3、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陌生和消毒工作,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饲养工作。畜禽养殖场人员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加强疫病预防工作

1、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并免疫工作。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强制免疫的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

2、畜禽养殖场应当在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记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药期实行宰前停药。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3、畜禽场需要引进畜禽的,应当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畜禽,方可并群饲养。禁止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旱禽养殖场与水禽养殖场应当相互间隔100米以上距离。

发生畜禽传染病的应对措施

1、发生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服从卫生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2、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疫区或者威胁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根据疫病种类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对因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扑杀的染疫畜禽,应当在本市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加强养殖业污染防治

1、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应当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物质。

2、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

3、畜禽养殖场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4、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面从事任何水禽放养活动。

确保畜禽产品安全

1、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饲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和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水产养殖行业报告范文6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

1、规模养殖业污染治理的目标任务

自~年,利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全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达标工作。其中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137家禁建区内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达标;年12月底前完成非禁建区距离江流域主要主流1公里范围内及国道两旁的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年底,在全区范围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基本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用水量及污水、废渣、臭气等污染物排放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

2、政府及部门职责

依照《市区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追究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区规模畜禽场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具体如下:

⑴各乡镇、街道职责

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的畜禽粪便污染整治负责。组织依法划定的禁止养殖区、禁建区和适度养殖区三区范围,落实到1∶1万行政区域图上,采用红(禁止养殖区)、黄(禁建区)、绿(适度养殖区)三种颜色表示,并加以文字说明,区政府同意后向全社会公告,设实地上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制定《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方案》及年度治理工作计划;成立治污领导小组,确定1-2名办公室专职人员,配置村级巡查员;负责将限期治理责任任务下达到各行政村和养殖业主,并具体组织监督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殖场污染治理依法监管工作,负对辖区内违规违章新建的养殖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负责向区国土和环保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执法。

⑵区直有关部门职责

畜牧水产局:负责编制《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区畜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区规模畜禽场污染整治方案》及年度工作意见;负责全区畜禽养殖场的调查摸底工作;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和养殖业污染治理项目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治污的进度验收要求,组织复核后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环保部门:负责对200头以上畜禽养殖场未开展污染治理的进行处罚;抓好新、扩、改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对未报批环评的规模养殖场,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对限期治理不达标或无法治理的养殖场,提请政府予以搬迁或关闭;对完成治理任务的养殖场做好监测验收工作;对超标排放的规模养殖场开征排污费;积极争取省、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支持。

农业部门:积极做好沼气利用的科普宣传工作和争取省上养殖场污染沼气治理的项目资金扶持;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及养殖场治污技术培训工作,对各养殖场治理模式进行分类把关和指导,提供治污方案的设计;组织实施污染治理大、中型沼气技术,做到达标排放要求,加强对畜禽规模场的沼气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管,指导畜禽散养户的户用型沼气技术和污染治理,以及“猪一沼一草一果一菜”等立体生态种养模式的推广。

林业部门:每年争取专项资金用于利用沼液浇灌竹山、林地的示范、推广项目补助,负责对征占林业用地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办理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在林业用地上建养殖场的企业和个人,负责清理查处;对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养殖场的,负责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占用土地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办理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养殖场的企业和个人,负责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建养殖场的,应及时发现,并依法予以制止或拆除。

财政部门:每年拨出专项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规模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和专户,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扶持资金的统筹管理,按项目进度拨款,防止被挤占和挪用;积极争取省财政污染治理项目资金。

发展和改革局:积极争取省、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的扶持;把综合整治项目纳入“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策划利用循环经济原理治理污染项目;四是负责组织“6.18”污染治理新技术项目的对接。

水利部门: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对利用沼液进行滴灌、喷灌的畜禽养殖场,予以一定的节水灌溉和山地水利项目资金的扶持;对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新建、改建排污口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科技部门:要将科技“三项”费用优先安排畜禽污染环保科技项目;积极为畜禽污染治理提供科技支持,寻找效果好、经济实用的治理技术和工艺;积极向省、部争取畜禽污染治理的专项资金。

交通部门:要对整车运输畜禽粪便的车辆一律实行免征过路过桥费,对运输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生产有机肥的车辆实行三年免征过路过桥费政策。

公路部门:对在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建设的畜禽养殖场,负责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拆除,并处罚款;对公路两旁超出控制区范围,又在公路沿线一重山内的新建畜禽养殖场,进行登记造册,及时向区治污办通报,由区治污办通知有权处理的部门查处。

电力部门: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养殖场不予批准架设安装电路,同时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要查处的违规新建养殖场,采取切断电源等措施。

经贸局:出台优惠政策,扶持、引导和鼓励畜禽粪便综合加工利用企业的发展,从源头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对农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发电的企业和个人,要给以自备柴油机发电同等电价补贴的待遇,鼓励利用沼气发电。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职责的监督,并依法追究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个人的纪律责任。

效能办: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各有关部门落实执行整治任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没有履行好职责任务和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追究、效能告诫和通报批评。

二、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1、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污染综合整治任务的责任追究

对未按《区规模畜禽场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要求,配专(兼)职工作人员、土地巡查员、制定并公布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规模养殖场污染整治方案》、年度整治工作计划、下达治理责任书和完成禁止养殖区、禁建区、适度养殖区三区划定并落实到1:1万行政区域图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根据中共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2、对限期未完成规模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的责任追究

对在年6月底前,未完成辖区禁建区规模养殖场治理达标排放的,在年12月底前,未完成非禁建区距离江流域主要主流1公里范围内及316、205国道两旁的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的;年底,辖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未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的,对乡镇(街道)负有关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发〔〕31号文件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3、对辖区内出现违规新建畜禽养殖场的责任追究

对所辖区域内的禁止养殖区和禁建区违规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隐情不报告,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各乡镇、街道相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严重情况,依照法律法规,予以通报批评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直至追究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4、对各有关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追究

区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中,根据职责分工要求,认真做好新建场审批、治理技术把关、违规违法乱建养殖场等日常监管工作,对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各相关监管职责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造成污染治理工作进展缓慢、违规新建养殖场现象严重、治理不达标、项目补助资金被挪用等,给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诫免教育、效能告诫,直至追究党政纪责任。

三、监督检查

1、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畜禽养殖业的日常巡查,对属于职权范围的违法现象,要依照法规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违法现象要及时通报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