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前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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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前提

市场经济的前提范文1

关键词:人口问题人口战略目标人口调节机制

三十多年来,中国通过大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使13亿人口日推迟了4年,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发展中人口大国在20世纪实现低生育水平的国家。但在人口转变的同时,中国人口问题由过去的以数量为主,向数量、质量、结构相互交织转变,使得中国人口问题的解决更具复杂性和挑战性。人口问题及其给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带来的压力,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广泛关注。围绕着中国人口问题研究,中国近年来涌现了众多不同观点,通过对这些基本观点的述评,对加深人口理论研究,制定合理的人口政策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我国人口问题研究观点综述

根据国家计生委的统计调查,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中国妇女生育水平开始持续下降。总和生育率从1970年的5.81降到1980年的2.31,首次接近更替水平,2000年第五次普查数据显示,中国总和生育率下降到1.30,达到低生育率水平,人口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基本控制。针对在低生育率水平下,我国21世纪人口问题的核心及人口政策的导向,成为近年来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关于未来人口战略目标的不同观点

就未来人口战略目标而言,目前的主要争论集中在:是否应以减少人口数量为战略目标。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形成了以下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应以减少人口数量为战略目标。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叶文振(2002)、李小平(2004)等人,他们认为在新的百年里继续有效地减少人口数量依然是我国人口政策必须考虑的主要矛盾和先于一切的大事。理由有三:其一,人均意识与人均资源劣势要求减少人口总量;其二,资本有机构成的潜能,要求减少劳动力供给总量;其三,人均收入水平的加速提高,要求缩减人口总量。最后的结论认为,中国应以减少人口数量为战略目标,在100年后将中国人口降到8-10亿并力争更低,200年后降到3-5亿。与第一种观点截然相反,另外一些学者认为,结构问题已经一跃成为21世纪中国人口问题的核心。宋健(2002)认为人口数量问题成为“笼中之虎”,尽管威猛,却尽在掌握之中,中国人口转变的独特性,造就了中国人口结构问题的独特性,随着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发展,21世纪人口战略目标应该由数量问题转移到结构问题上。持此观点的学者虽然不是很多,但这至少警示人们人口结构问题的严重性。第三种观点认为,统一人口数量与结构、提高人口素质才应成为长期追求的目标。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们从人口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出发,多方位的寻求平衡发展。李建新(2001)驳斥了“一味追求人口数量减少的观点”,认为在追求减少人口数量过程中所引起的加速年龄结构老化则必然会不利于可持续发展,他引用中国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变迁的历史事实,论证了“人口数量多少并不决定一个国家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命题。蒋正华等人(2000)认为根据中国的国情目前追求最优人口数量是不现实的,当前所做的是将总人口控制在人口最大容量内的前提下,实现人口结构、人口地区分布的合理布局,实现人口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学术界在人口战略目标上的激烈辩论,说明中国人口未来长远发展目标的确定是一项异常复杂、困难的任务,需要慎之又慎。

关于有无必要进一步降低生育率的不同观点

在人口总量压力与人口结构压力并存的情形下,能否进一步降低生育率,是学者们关注的另一热点问题。对未来人口目标的不同观点,体现在对于生育政策的走向问题上有不同的见解,归纳起来有三种意向:1)进一步降低生育率,将总和生育率降到1.5甚至1.0以下,并长期保持下去,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人口过多与人均资源长期紧张的问题,这样才可能在生活水平和生存环境上追赶发达国家;2)稳定目前低生育率,这是人口总量未来能否停止增长并转向负增长,最终实现现代人口转变的关键;3)提高生育率,稳定总和生育率在更替水平2.0左右,是实现人口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最优的稳定状态。这些意向最终体现在对生育胎次政策的主张上:1)主张继续推行一孩化,从而进一步扩大独生子女家庭的比例(;叶文振,2002;李小平,2004);2)维持目前的生育胎次政策或稳定总和生育率于1.5~1.8左右(马瀛通,林富德,2000);3)调整现行的胎次政策,扩大二胎比例或逐渐向二胎政策过度(李建新,2000,2001;于学军2000),一方面,对生育率水平特别低的地区(如北京等地生育率已降到1.0以下),应采取措施,刺激生育率回升到更替水平;另一方面对生育率较高地区,通过生育政策把生育率控制在2.0左右的水平上,这样既达到控制人口增长,又达到调控人口数量的目标。以上学者们对未来生育与政策调整问题基本上属于理论探讨,目前尚无严密的计算和论证,对这些调整可能带来的后果也无系统的论述。

关于人口调控的不同观点

从上述的讨论中可看到,无论从我国目前人口数量问题还是结构问题上看,我国的人口是需要进行调控的。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并逐步完善,人口控制机制应如何确定,现行的管理体制有无存在的必要或应向什么方向发展,已倍受关注。在人口调控问题的研究中形成了以下观点:第一,只能由政府计划调控,理由有二:其一,由于市场经济对人口调节的时滞性,即使对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而言,政府对人口的宏观调控也是必不可少;其二,人口的生产不同于物质资料的生产,通过对两种生产的调节机制进行比较分析,认为人口生产并不受劳动力市场供求规律调节,因此人口控制不应该也不可能由市场调节,只能计划生育。第二种观点认为,今后的人口调控应主要通过竞争、劳动力市场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家庭的生育行为、控制人口数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一方面,随着生育率的下降,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边际效应必然出现递减的现象;另一方面,通过对20世纪最后20年来中国妇女生育水平变动的研究,认为近20年来人口发展主要由经济等客观因素所决定,当人口政策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时才能起到显著的作用,主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转变职能,把婚姻、生育之类的私权归还于民。

我国人口问题研究观点述评

我国学术界在上述三方面的人口问题研究中既存在不同的立场和视角,也存在差异显著的推断和论证逻辑。总体来看,各观点均有其合理性与局限性,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人口转变的特殊性及目前我国人口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一方面,历史上长时期人口快速增长,导致人口基数庞大。人口基数庞大、增加速度快,对中国资源环境能源形成严重的压力。再加上人口运动的惯性和人口再生产自身规律的作用,人口与生态环境的矛盾还会进一步尖锐化,因此人口数量问题是理论界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参考文献:

1.李小平.论中国人口的百年战略与对策[D].战略与管理,2004

2.叶文振.数量控制:21世纪中国人口生育政策导向[D].市场与人口分析,2002

3.宋健.结构问题是21世纪中国人口的核心问题[D].市场与人口分析,2002

4.蒋正华.面向21世纪的中国人口与可持续发展[D].中国人口科学,2000

市场经济的前提范文2

论文摘要:经济法自其诞生之日起与传统的民法、商法在法律部门划分上产生了交叉和冲突。特别是上世纪即年代传入我国后,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者的关系和各自的定位更是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然而,由于在研究方法上始终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对三者的研究一度陷入了停滞。文章致力于以三法的功能契合作为切入点,对三者关系进行研究,并对三法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位!进行新的界定。

自1890年美国率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经济法—谢尔曼法以来,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就为世界各国学者所关注,特别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这一概念传人我国后,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者的关系和各自的定位更是引起了学界的极大争论。遵循着法律部门划分是法学研究重要途径的研究思路,这种争论甚至陷人了孤立和静止的泥潭,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在对三法的研究中,曾经都出现过“你想包容(吃掉)我,我想包容(吃掉)你”的探索路径。这种研究方法带来的后果是部分研究更多关注民法、商法与经济法的共性,而一些则更为强调三者间的差异。众所周知,任何两个不同事物都必然会存在联系,也一定会相互区别,这种研究方法为法律部门的划分确实提供了一定的标准。然而,这里却忽略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实际是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一种新法的诞生有可能会创设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甚至开创一个新的法域,可它却绝对不会游离于一国的法律体系框架之外。本文拟从一个新的角度出发,探寻三法在保障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过程中各自的功能及其定位。

一从法的起源上看三者功能的契合法的产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之一。在漫漫历史长河中,人类社会的演变从来都是没有停息过,经济基础亦同样发生着与之相适应的演变和变化。这种演变有时表现为前进,有时表现为停滞,甚至是倒退。相应地,法律在各个历史时期也显现出不同的内容特点和形式安排。具体到民法、商法及经济法上,我们发现三法从出现时间上恰巧是一一顺次出现,从法的功能上体现出后法对前法的修正和补充作用,一定程度上极为突出地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人类社会的演进及经济基础的变化。

近代民法一语,是从罗马法之Juseivile一语沿袭而来,故罗马法之市民法,为今日各国民法之语源。罗马奴隶制经济制度是古代奴隶制的最高形式。以大农庄为代表的土地所有制,先进的生产技术的推行及普及,奴隶劳动深人社会生产各个领域,众多手工业部门的形成,四通八达的海陆交通,带来了商品生产和商品贸易的不断发展与繁荣;而新兴城市的兴起,则进一步拓展了商业并刺激了消费领域,推动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同时,奴隶制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导致了社会经济生活与经济关系的复杂化。这就要求相应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来进行规范和调整。罗马法正是在这种经济条件和矛盾中有的放矢地对商品经济中最本质的关系做出了规定。因此,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社会的生产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为适应当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交换的要求,罗马法对诸如民事主体、私有财产、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他财产关系都有详细和明确的规定。这其中很大一部分为现代民法所继承和保留。然而,罗马法就像一个早产的婴儿,被表面上繁荣的商品经济催生在古罗马大地上,它虽然具有现代民法的某些基本特征,但适应其生长的经济基础存在时间并不长。川特别是由于罗马的商业基础是脆弱的,其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始终是农业的从属;它的商业更加依托战争这种变数很大的因素,因而是不理性的,只能是暂时的和阶段性的,它突然兴起也会突然消失;并且罗马从来没有建立起重商的传统。虽然从法律上认可了商品交易的正当性,但从制度安排上对交易的形式及程序规定严格、要求繁琐,未能更好地推动整个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伴随着日耳曼人征服西罗马帝国,整个欧洲大陆进人了漫长而黑暗的中世纪。在基督教会及庄园制经济的双重钳制下,这一时期仅存在着小规模的以满足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作为庄园制经济补充的商品交换;而以获取利润为最终目的的商业活动根本不存在。罗马法,换句话说,民法的发展进人了一个停滞的阶段,几乎接近衰亡。

然而,回顾既往,中世纪的前半期也可以被视为一段为期太长的休耕期,通过衰败和调整,它为更有活力和更为平衡的经济结构铺平了道路。川公元十一世纪,随着人口数量的急剧增加,农耕、航海等新技术的发明和大规模使用,城市化的加速及基督教神学思想实质上的变化,欧洲社会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商人阶层。商业的发展需要一种更加高效率和更加独立的法律,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要求从民法市民法原理的内部进行修正,同时也要求对民法外部作补充。环境的压力导致了初始的商业法。“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成了一条普适的规律。日益繁荣昌盛的商品交易活动必然要求有相应体系化、逻辑化的交易规则予以规范。根据伯尔曼先生的归纳,在这一时期商人创制出了:动产与不动产法截然分离;更换较古老货物交付的要求,以便用一种象征性方法转移所有权;承认动产买卖口头协议的有效性;信用、票据制度等十七类商人法。这大大便捷了商品交易,提高了交易的效率,满足了商人们彼此间商品交易习惯的客观要求。商人法的诞生是欧洲经济条件发展到十一世纪这一阶段的必需,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对相应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对民法的第一次修正和补充。

此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进人一个高速发展期,特别是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初,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和杰出代表亚当·斯密提出:要跨进本国的富强,促进国家财富的增长,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建立一种使“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都能发挥作用的市场经济体制。他认为政府无须干预经济,只应成为一个“守夜人”。在其自由经济思想的指引下,体现了“自私的动机,私有的企业,竞争的市场”的私法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8]然而,当时间来到十九世纪末,在自由经济思想的指导下,资本主义经济进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市场自身先天存在的缺陷而导致的经济危机频繁而周期性地发生,其结果不单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导致社会财富的浪费,而且直接动摇了资本主义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在作为商品经济条件下一般性法律规范的民法对解决此问题力不从心时,为克服市场调节机制本身的缺陷,保障市场环境和市场条件,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放弃其传统的单纯“守夜人”角色,主动以公共权力介人经济生活,以各种手段包括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调控及其他形式的干预。同时,为适应建立由政府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需要,一种新的法律理论和法律部门出现了。这就是介于私法和公法领域之间,被普遍认为开创了第三法域—社会法域的经济法。作为商品经济条件下,以提供市场条件保障,进行市场行为矫正,帮助市场行为引导和市场行为促进为目的的法律,经济法的出现对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是对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一般性法律规范—民法的又一次修正和补充。如上所述,在对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最初起源进行一系列考证之后,我们不难发现,三者从诞生之初就体现出了它们在功能上的相互补充作用,并最终形成民法、商法、经济法这一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

二从法的价值取向上看三者功能的契合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最高原则,它既体现了民法的任务、性质和特征,也反映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旨、执法的准绳和行为人守法的基本指南,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活的灵魂。民法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它假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都是“经济人”或“理性人”,并由此而得出三个基本判断:1、平等性。认为一切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2、互换性。主体的身份会在出卖者和购买者之间频繁互换;3、最佳性。每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有学者称这种“经济人”为“生活理性人”。这就决定了民法的公平是一种个体的公平、形式的公平和条件的公平,即强调人人均在同一起跑线上,是起点的公平和机会的公平。该原则体现和要求的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有均等的机会参与经济能力,要求一切市场主体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实行差别待遇,保证人们在机会公平条件下,以自身的能力和努力获取与自身相对的利益。对于个体间的差异与政治上或社会中的不平等则不予考虑。因而,民法只能是个人利益的本位法和个人权利的维护法。

商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是效益的最大化,如前所述,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纵观由此开始而经变迁的十七、十八世纪的近代商法及十九世纪最终形成的现代商法,其共同的本质特征就是营利性。作为商法所主要调整的商人具体行为,其最根本的目标就是追求个人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商法的根本任务就是通过维护商事交易的自由和便捷,促使商业的发展和繁荣,尊重和保障商事主体目标的实现。当效益与公平、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可能发生冲突时,商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牺牲公平,侧重尊重个人的意思自治和保护个人利益,而不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利益至上,追求实质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首先,在对公平的追求上,经济法追求的是一种实质的公平,它是对民法形式公平的一种补充和修正,是对形式公平的一种扬弃,它注重强调个体间的差异性,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保护弱势一方,比如在反垄断法领域,通过打破垄断,禁止少数大企业凭借其经济优势支配他人经营活动,进而甚至强制拆分垄断企业,使中小企业的地位和利益得到恢复,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从而保障和实现了强、弱主体间的机会公平。另外,不同于民事法律强调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的公平,经济法更加重视财富的再分配领域。比如,通过税法对所得税率高低及“起征点”的不同规定直接“剥夺”高收人者的财富以及社会保障法直接给予低收人者救济来实现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实质公平。其次,在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上,经济法不同于商法以个人至上作为基本价值判断,而是以保障个人利益下的社会整体利益至上作为最高价值追求。还如前文所谈到的,十九世纪下半叶,资本主义经济由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向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过渡,生产力迅猛发展,出现社会化大生产。社会化大生产存在自身不可克服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社会化大生产使全社会经济日益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每个经济个体对社会经济有机整体依赖性更强,生产社会化要求每个经济个体遵守法律和市场规则,否则会导致灾难性后果;二是经济个体在社会化大生产中是自发的、盲目的,他们为追求个人利益会不择手段,这势必会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因此,社会化大生产迫切需要一个最有权威、最有力量的组织—国家来协调各种利益之间冲突,追求公平的竞争秩序,防止经济危机的发生,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也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从其诞生时起,就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

如上所述,我们发现,从民法、商法、经济法三法的基本价值判断上,三法的价值取向又一次体现出一种相互补充和修正的有机统一。

三从对社会关系采用的调整方法上看三法的功能契合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方法是规定人们行为准则(模式),规定出人们违反或遵守准则所导致的后果。行为模式包括:命令或禁止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强制性规范;允许人们为或不为,这样为或那样为的任意性规范;以及提倡、鼓励人们为或不为,这样为或那样为某种行为的提倡性规范。法律后果则规定出人们违反法律规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及其方式,以及遵守法律规定时法律的态度和采取的措施。法律一方面运用强制性、任意性或提倡性规范方式规定人们的行为,同时又规定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或奖励等形式的法律后果。法就是采用这种基本方法来调整社会关系,以实现其任务。

具体到民法、商法、经济法三法时,依据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差异,立法者在制度设计上采用了不同的规范模式。在民法中,任意性规范的设计占据了绝大部分。民法是纯粹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由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设定权利和义务,不予以过多的干预,最大程度地体现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商法中,法律规范体现出一种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制性规范为辅的特征。商法是私法,任意性规范是其基本规范形式。尽管随着当代国家对商事主体及商事行为的要求更加严格,出现了大量的强制规范,甚至有了所谓“商法公法化”的提法,但我们认为,商法的私法本质属性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这就决定了任意性规范依然是其主要规范形式,同时,这种强制规范多是为了便于具体实践中操作而对技术性规则的一种强制性规定。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以便捷交易、提高效率为己任。在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基础上,对主体行为的具体实施予以一定的技术性保证,也正符合商法目的的题中之意。在经济法中,强制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是主要的制度设计。一方面立法者通过在具体法律中频频使用“禁止”、“不得”、“必须”等命令性口吻阻止行为人为特定行为。另一方面,又通过提供一定的奖励或优惠鼓励当事人为、不为或按某种特定的方式为立法者所希望其为之的某种行为。在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提倡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提倡性规范可以说是任意性规范以一定特例的形式存在。例如: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经营者安置残疾人就业,但对是否为此行为仅是一种任意性要求,即可为也可不为(任意性规范),同时又规定对为此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实行税收减免,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即一旦为此行为国家就给予相应的奖励或优惠(提倡性规范)。 转贴于

另外,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主动性上,三法也显现出不同的特点,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上采用的是“被动式”的方法,“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商法较民法制度而言向前迈出了一步,采用了“半主动式”的调整方法,对部分行为在事前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国家主动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一面。而与上述方法不同,经济法大都采用了“主动式”调整方法。例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机关有权直接进行调查处理,对可能形成垄断,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企业并购须报批,并对已经形成的垄断企业有权以行政或司法手段直接予以拆分等,反映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运行的迫切需要。

由此,民法、商法、经济法三法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方法上再一次呈现出一种相互补充和修正的有机统一的功能契合关系。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清晰地看出民法、商法及经济法在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平稳、有序发展上构成了一个统一、完整、有机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接下来,我们要做的是对三法各自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进行一次定位,以期对我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及准确理解和适用各法提供一些自己的意见。

笔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建立在以民法为主体,以商法、经济法为两翼的三位一体法律制度基础上。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民法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私法,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这一点已是学界共识,对此本文无意再加以过多论述。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出发的社会法。市场经济的本质就允许、鼓励和保护人们去追求私人私利。我们根本无法人为地消灭私利。人类迄今为止(也许永远)都只能生活在一个物质资料稀缺的世界中,自然界并没有为人们提供取之不竭的丰富物资,人类自身的生产力也没有达到充分满足自己需要的程度。因而,人具有一定自私的本性也是必然的。我们没有理由去责备人本性的这种不完善,正如我们没有理由去责备人类生存的社会状况不完善一般。历史已经证实:不顾客观事实的人为地美化人,拔高人正是我们的不幸所在。正如台湾民法学者王伯琦所指出的:“社会观念必白个人观念始,从而社会利益之观念,必自个人权利之观念始”,社会本位法制的基本出发点亦“未能脱离个人及权利观念也。观之将来民法之趋向,唯有在个人与社会之间,谋求其调和,法律一日为人类之规范,个人观念、权利观念必有一日存在,可断言也。”圈因此民商法与经济法价值本位的差异决定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以民法为主体,以商法和经济法为两翼的格局。

(二)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广度及深度方面。民法的调整规范贯穿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只要是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均可加以调整。民法设计了最基本的民事主体制度、契约制度、物权制度等制度框架。在一个市场经济社会,民法是无人不涉、无事不涉、无时不涉的行为规则,是人们逻辑思维的前提、言谈举止的准则、定纷止争的根据,因此,民法“具有准宪法性质”。商法所调整的范围仅是针对经济生活殊的商主体和商行为的部分。与民法是一种特殊与一般、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与此同时,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也是有着极大的局限性的,其调整范围主要是国家作为主体一方,以公权力干涉私域时所形成的相应社会关系,目的是为国家权力进人私域提供一种途径和渠道,并对公权的行使划定相应的范围并予以限制。从功能上看是对民法功能缺陷的一种补充。另外,鉴于三法在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范围上的交叉与渗透,在具体实践中难免会出现具体规范的缺失与冲突,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种实际情况时也应以民法的一般性原则及规定加以弥补和化解。这再次提示我们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应遵循民法为主体,以商法、经济法为两翼的制度框架设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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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卑本.市场经济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96

市场经济的前提范文3

关键词:虚拟经济 实体经济 金融市场

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正确处理好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关系,这说明虚拟经济在我国已经在发挥着巨大作用,并且在将来一段时期内会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正确地界定虚拟经济,研究世界经济中虚拟经济的发展状况与趋势,探索虚拟经济的发展对经济的影响以及我国虚拟经济的发展方向对我国经济在加入WTO后尽快融入世界经济的潮流非常有现实意义。

一、虚拟经济发展的深层次分析

虚拟经济是一个现实,是总体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和一个现象。马克思关于虚拟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初级阶段的论述非常精辟。货币的功能主要是价值尺度、流通和支付手段;但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支付环节和实物环节发生了分离,货币经历了信用化、资本化的进程。从实质上讲,其属性利功能己发生了变化,它具有与实物或实体经济相互联系、又相互分离的两重性。实体经济突然成了货币信用的天然载体。

两者一旦分离,货币在经济生活中就逐步超越实体经济的限制形成了全新的状态和运作体系。虚拟经济的发展便突飞猛进。经济发展到规模化和产业化以后,资本积累和生产集中成了生产力的内在需求,资本市场便以资金集中的体系出现了,大量的社会闲散货币转换为股票、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它是货币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信用化,使以资金利资本流动为代表的金融业对与实体经济超越又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航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又为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化金融市场形成提供了发展的基本条件。二战以后,世界货币体系几经变动,使得金融资本市场的影响力日趋扩大。

该体系的发展源于实体经济,但己大大地超出了后者,并且,体系的运作规律也部分地脱离了实体经济的限制,反过来又在很大程度上操纵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如何认识这种背离,使之更好地为我所用,也许是我们对虚拟经济最本质和最具实践意义的理解。

二、虚拟经济发展的阶段

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在会后提出了虚拟经济发展的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闲置货币的资本化,即人们手中的闲置货币变成了可以产生利息的资本。第二个阶段则是生息资本的社会化,即由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将人们手中闲置的货币借入,再转贷出去生息,人们还可用闲置货币购买各种有价证券来生息,这是人们手中的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也就是虚拟资本。第四个阶段是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即虚拟资本可以跨国进行交易。

以上的阶段论客观地描述了虚拟经济发展的过程,对人们把握虚拟经济的运行趋势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三、何为我国所提倡和追求的虚拟经济

当前,在西方“虚拟经济”一词往往是指电子商务等“网上经济”活动。

国内一些学者也赞同这一概念,以有形、无形来确定和划分实物和虚拟两种经济形态。电子商务的兴起作为一种新的重大的经济现象,其本质也是经济活动信用化的表现。

十六大以来,我国学界关于虚拟经济的争论很多,大多集中在虚拟经济的界定上。关于虚拟经济代表性的论述围绕着信用制度展开,认为虚拟经济的内涵是信用制度膨胀下金融活动与实体经济偏离的那一部分形态,不能将建立在信用化制度下的全部金融活动视为虚拟经济。有学者认为:虚拟经济是指信用膨胀形成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市场中与实体经济没有直接联系的金融交易活动。上述界定本身并没有经济学理论上的含义,仅仅是为了便于对经济现象的描述,这种观点比较接近主流观点。国内还有一种观点是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来划分,把非物质生产活动统统视为虚拟经济。这一划分引出了关于价值和财富创造的政治经济学理论问题。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在认识虚拟经济的本质上很有帮助,但是并未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论及虚拟经济的具体运用。关于虚拟经济,我国的资本市场运作体系不完善,社会闲散资金投资渠道缺乏,风险投资进入和退出架构尚未具雏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缺乏必要和充足的资金支持,中介服务组织极度不发达。只有以这些事实为基础出发点,才能论及虚拟经济的实质和其重要性。

四、关于我国发展虚拟经济,促进实体经济的良性运行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要发展的虚拟经济内容和功能应该区别于世界上虚拟经济发展的现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虚拟经济的一些发展经验,笔者认为完善的市场体系建设、有力的法律保证、适时的政策调整是成功的关键。

1.尽快建立健全风险投资体系,推动民间资本运营的良性扩展。我国产业的结构还未实现高级化,集中表现在产品的附加值特别是科技含量不高,体现在产业发展上就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相对滞后。而制约其成长的主要因素是投资渠道的不畅。美国的硅谷产业群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先进版本,它的成功应该归功于风险投资体系的完善。我国的创业资本投资已经起步,但普遍面临资本金严重不足的困难(平均资本金不足100万元)。为此,我国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以拓展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的资金渠道,特别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问题。

实现这个目标,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尽快建立和完善二板市场,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渠道。二是要有效利用民间资本,使投资主体多元化。我国的居民储蓄已经突破10万亿,没有多样化的投资方式,既会造成社会范围内资金利用的低效率,也会对银行的经营形成巨大的压力。

2.大力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增强社会的风险意识,严格控制泡沫经济的过度膨胀。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各类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审计机构、证券分析机构、咨询机构等数量比较少,并且相比较国外相关机构水平也比较落后。

我认为发展我国中介组织,要明确三个方向:一是增强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这在美国有安达信事件的教训。建议采取审计评估轮换制,规定每个审计机构对同一公司审计的员工连续年限,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显然审计成本会微有增加,但其社会效益是巨大的。二是延伸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将更多有潜力的个小企业、高新企业纳入中介机构的服务体系,为风险投资等行为创造更好的外在环境。三是培养一批高水平的经济分析和咨询机构,同时,将大学研究界学者和社会体机构有机地联系起来。学界的人力资源是宝贵的财富,内部的争鸣可以让人们更好地认清某经济现象的发展规律和趋势。我国在这一方面确实有待提高。

市场经济的前提范文4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救济;安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土地利用中产生的矛盾不断增多,土地纠纷已经成为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焦点。

在近年来所反映的三农问题中,农村土地问题占68.7%居首位。其中,农村宅基地的征收问题更是占了相当的比重,究其原因则主要可以归结于在征收农村宅基地过程中补偿程序的不规范和补偿机制的不合理,这些都成为了问题引发的源头。

一、北京市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现状

(一)补偿程序不规范

在征收农村宅基地的过程中,补偿程序的不规范导致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1、监管不利导致审批不规范

在征地初期,由于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市公路局对地区乡政府提交的拆迁和安置方案,以及补偿预算缺少一些详细的审查过程,没有做好重建宅基地的保障工作。例如,关于重建宅基地的选址和重建时间等问题,导致农民房屋在被拆以后,乡政府选定农耕地等非法地块作为重建地。在重建时由于违反了国家建设农业住宅的相关规定,得不到建设用地批准,引起地区乡政府与地方人民的矛盾。

2、权威滥用导致村民补偿权益无法充分落实

补偿方式由地方政府单方定价,拆迁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距甚远,补偿权益无法落实常归因于行败。在农村宅基地被征用的过程中,农民的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参与权被无形地剥夺了,更不要说利益的补偿。在权力失控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就较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因此,对行政权利的约束显得尤为重要。例如,李遂镇镇政府未在村民在房屋拆迁之前告知村民重建宅基地的地址和重建期限,并且在公告发出之后没有听取村民的任何意见,于规定日期拆除了村民房屋,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参与权等等。

3、急于求成导致强制拆迁变为野蛮拆迁

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级下达的拆迁任务,地方政府常常在农民不愿搬离自己的居住地时实施拆迁,这种行政权力与农民的权利的冲突将会愈演愈烈,其表现就是强制拆迁,一旦协商不成,便采取越权行为,强制执行拆迁,在户主不在家时就拆房或将户主从其住所中驱赶出来。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宅基地补偿机制不合理

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由农民以户为单位享有。在宅基地征收过程中,因政府的征收行政行为造成各种权利的消失或损害,都要给予权利主体以充分补偿。而对于征用农民宅基地的补偿方面,由于补偿机制有待完善,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实践中北京市各地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征收,农民是否应获得补偿或者应该获得怎样的补偿作法不一,从而埋下诸多补偿纠纷隐患。

1、对被征收者的救济措施规定不足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征收者在征地范围、补偿标准等方面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并没有规定被征收者向司法机关获得救济的权利,导致征地纠纷被拒于司法审查的大门之外。这种制度安排,给征收者以过大的权力,而被征收者连起码的司法救济权都没有。权利失衡,无法通过司法权来制约政府征地行为,也不能有效地维护被征收者的利益。

2、补偿标准不一

据悉,北京市用于各项征地建设的款项是一定的,因而对某些大项目能够提供大量资金,或对于用地较少的项目投入资金相对充足,以致对这些项目征地过程中征地的补偿相对较多,甚至达到使农民暴富的现象。例如,北京市顺义区T3航站楼的农村征地项目,使当地拥有大面积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人得到了大量的补偿金。而对一些占地面积大但是却资金投入小的小项目中,农民宅基地征地所得补偿则非常少。

3、补偿救济暗箱操作

国家征收耕地等的补偿具有具体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但对于征收农村宅基地并没有具体的标准。在现实当中,国家征收城市郊区或者“城中村”农村宅基地的情况并不在少数。由于没有具体的补偿机制,各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小金库而截留一部分补偿金额,或者为了引进外资而降低补偿费用而导致补偿不合理,而使得农民的利益受损,从而引起农民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纠纷不断,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4、住宅安置办法有待解决

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近几年来持续攀升,居高不下。这对于失地农民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负担。北京市宅基地按照地理位置可分为两类:郊区土地;城中村土地。对于城中村土地的征用,政府大多经过长久的考虑与规划,使得补偿标准较合理。但对于郊区,由于近年来修建公路和基础设施日益增多,并且农村居住土地面积日趋不足,因此乡政府的补偿一般都是采取一次付清安置费用,村民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然而,由于经济补偿不到位,补偿救济不足以及地理位置的限制,农村人口的安置问题常常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从而引起了一系列土地征收上访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全国民间调解的宅基地房屋纠纷数量,近十年来每年约55.2万件,而且这个数字每年都在攀升。

5、农民被征用宅基地后的生计问题

由于国家建设用地需要,可供重新建设宅基地的土地面积日益减少。对于那些无法得到重建宅基地的农民,一些当地政府会考虑在给予了合理的补偿金之后,为当地农民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但由于大多数农民在拆迁之前以耕地为生,并没有很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对于较为年轻的农村人口来说,还可以继续学习专业技能或靠劳动力寻求新的生活来源。而对于年龄较大的农村人口来说,学习与再就业显然并不现实,这些人很难在户口改变之后寻找到一份可以维持生计的工作。

二、合理化建议

(一)加强宅基地补偿机制的合理性

1、加强补偿程序的公正性

合理的补偿机制需以公正作为保障,公正则涉及征地利益相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因此,为了确保被拆迁人对补偿程序的参与权利,在拆迁活动的关键环节,如立项、规划等环节,建议引入听证制度。同时,对过渡期内农民的安置问题做出更具体的规定,并设专门审查机构,确保拆迁人在具备安置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开始拆迁。赋予农民作为被拆迁人时的诉讼主体资格,使农民能够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

2、完善补偿方案的制定原则

补偿方案的制定是土地征收补偿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征地方案确定后,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应对征地的补偿标准等问题进行谈判、协商,由政府和农户选派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共同确定征收补偿方案,意见不一时,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以保证补偿方案的公正性。然后,对补偿方案进行公告,这是土地补偿的必经程序,也是有关地方政府的义务和职责。这些建议有利于减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不公平性,使双方可以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和平衡化。对征地补偿进行公开,让征地补偿透明,同时让从村民众了解到自己的法律权利,既保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知情权,方便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监督,又可以避免因土地权属不清等而产生的纠纷。

3、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以后,有关市、县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土地征收补偿的公平与合理以及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后,公布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补偿费用分配是否及时、合理,使用是否正确,关系到每个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赋予并保障政府部门和农民的依法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干涉。

4、提高农村人口的法律意识

合理的补偿机制,也需要农村民众有一定的法律意识。针对农民的法律知识薄弱的现状,为保障农民一系列权利的视线,政府应加大对农民的法律知识教育,安排专门人员为农民提供法律指导、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引导他们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当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对有关补偿安置协议履行中的纠纷,应以对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提高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1、提高补偿金额

虽然北京市已出台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即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但关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还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因此,政府应尽快出台该价格的制定的相关细则,并增加制定方案的透明度。

2、落实住房安置问题

对于有条件的农民集体,应鼓励由所在村组重新安排被拆迁人的宅基地,供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自建房屋;对于所在村组安排宅基地确实有困难的,考虑到农村人口主要以耕种为工作的原因,宅基地的丧失不得不是一部分农村人口到县城或城市购房,政府可以考虑提供廉租房或两限房。

3、解决被征收宅基地后农村人口的生活问题

为解决农村人口拆迁后的生计问题,可以参考国外通行的做法,以市政建设为目的进行拆迁时,在市政工程项目如公路等建成后,分配给拆迁户合理的股份,以股利分红对其进行补偿,这种做法在深圳市的拆迁工作中已得到较为成功的运用。仅给予数万元的安置、保养费用,不如给予股利分红,更有利于农民的生存利益。或者通过采用发行土地债券的方式,解决农民宅基地补偿低与国家建设用地征地成本高的矛盾,也使农民可以获得较长时期的土地收益,并获得生产自救和发展所必需的资金。

三、结论

为了完善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机制,针对执行者,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要增加透明性,进行公示并向公众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随时提供可查阅的相关文件报表,以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有力制约,以权利制约权力,防止征收权滥用;针对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则应加强协商性,注重被征收者在征地行为过程中的参与,让他们在征收目的性、征收范围、征收补偿安置和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并能采取足够的措施及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明确可诉性,设置科学、合理的救济措施,保证在被征收者存有争议时,可以通过多种救济途径,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允许被征收者采取复议、申诉或者诉讼等救济措施,在条件成熟时,还可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征地仲裁机构,主持有关征地过程中产生的异议仲裁,以更好地维护被征收者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高勇.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探讨[J].经济学家,2004(1).

市场经济的前提范文5

关键词:市场经济;道德体系建设;均衡发展

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道德体系建设现状分析

市场经济道德体系是指道德的各种表现形式即各种道德现象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而不是像计划经济一般由国家所引导。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道德体系是指道德的各种表现形式即各种道德现象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从人类社会的进程来看,经济现象和道德现象是共存的,二者和谐发展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并实现高度发展的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时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关系根源上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市场经济发展与道德建设是可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重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没有放松对道德体系的建设。一方面,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以期实现科技强国,同时也期望通过提高国民知识素养为道德体系建设打下基础。另一方面,不断推进法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用法律保障道德建设,同时用道德体系为经济快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只有法律和道德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才能保证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道德体系建设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从积极意义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仅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打下了深厚的物质基础,而且增强了人们的民主意识、竞争意识、环保意识、诚信意识和创新意识,对提升国民公民意识和民族素养起到了重要作用,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起到了有力地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市场经济是利益驱动型经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就是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对物质利益的过度追求,往往会导致社会各层次人群道德标准的迷失,表现为享乐主义、以自我为中心、拜金主义,以及小部分公职人员和企业管理层,、等现象的出现,这些问题阻碍了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正常建设。

二、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道德问题

1.我国传统道德观念的丧失

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基本内容主要通过道德规范表现出来,其基本思想是天下为公、为政以德、德教为先、修身为本、推崇仁爱等,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历史悠久,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当然,当前中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期,国民经济处于高速发展中,其中一些道德准则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经济发展的要求。对于这个问题,有些人,并不能正确的认识,他们鼓吹将中国传统道德观念全盘否定,大肆渲染其中的不足之处,对其中优秀精华部分只字不提,完全抛弃了传统道德观。还有一部分人主张完全打破传统的道德观,建设全新的伦理道德体系,用全新的道德观念认识评价当下社会;还有一部分人认为西方在经济发达的同时道德体系也是完善先进的,我们应该将道德标准全盘西化,只有全盘学习西方才能让我们快速有效地解决经济建设中出现的道德问题。

2.西方道德观念对我国道德体系建设的冲击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确立和不断发展,我国与西方国家的交流日益加深,一些西方价值观念的传入,人们的传统观念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第一,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发生冲突。封建社会两千年来,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政治结构、家长制的社会等级制度等,让中国人形成了以集体利益为重、注重整体的观念。但是,市场经济寻求效益的最大化原则,以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第二,仁义为先与个人利益至上的两种观念发生冲突。中国传统道德观历来崇尚仁义为本,而市场经济中个体之间是竞争关系,个人往往不择手段谋取利益。第三,德治理念与法治理念发生冲突。中国传统道德认为,天下为有德者居之,治国当以德为先。而市场经济国家一切事物运行应以法律为基础,依法治国。西方这些道德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的出现,阻碍了我国道德体系建设的经济快速发展。

3.市场经济发展与道德体系建设失衡

改革开放30年来,开放的市场环境,合理的政策支持,正确的经济策略等使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与世界各国经贸合作不断深入,GDP总量跃居世界第二,国际地位显著提升。但是,道德体系建设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两者发展呈现不均衡的态势。近年来,国人的道德和公德意识可并没有像经济发展那样快速提高,唯利是图、自私自利、诚信缺失、拜金主义、个人享乐主义等现象开始出现。这些不道德现象不断地冲击着国人的道德底线,并在全社会范围造成了不良的气候。经济发展与道德体系建设发展失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经济的不健康发展又内在的影响了道德体系的完善,最终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的模式,两者失衡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

4.道德体系建设监管体制缺失,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足

中国自古以来崇尚德治,讲求以德治天下。受德治传统思想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展现实情况的影响,目前我国的道德体系建设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完善的监管体制,基本上是一种区域型的自由建设局面。由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需要和现行政府政绩考核制度,各地方政府将经济发展放在第一位,埋头发展经济,而忽视了道德体系建设。而且,政府缺少负责道德体系建设的专门部门,一般是几个不同的部门共同管理这项工作,这就导致了部门之间权责不清,互相推诿,政策执行力低下。最终造成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足,无法进行综合的协调建设,许多政策没有落到实处,也造成了道德体系建设配套资源的浪费。

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道德体系建设的对策分析

1.批判地继承中国传统道德文化

认为, 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和传统道德文化的产生和发展, 都具有历史性和阶级性,在整体上都不是、也不可能是超时空的。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有自己传统的道德文化,其中既有精华部分,也有糟粕。同样,我国的传统道德文化也有同样的特征,对于传统道德文化我们要批判地继承。一方面,对传统道德文化的精华部分要继续发扬光大,如推崇集体主义精神,讲求仁爱,尊师重孝,知行统一等。而且要将这些思想与、创新精神和时代精神有效的融合起来,努力构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另一方面,而对传统道德的糟粕部分要坚决摒弃,如三纲五常、等级观念、故步自封、封建迷信等。

2.以审视的目光对待以西方为代表的外来道德观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确立,以西方为代表的道德观念开始传入我国,西方道德观念是在西方特定的历史、社会、文化背景下形成的,是与西方的社会经济条件相适应的,有其缺陷和局限性。但是,它也有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现代生活相适应并促进其发展的一面,包含着合理的可鉴的内容。我们应以审视的目光看待这些外来的道德观念。第一,寻找途径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效整合,是两者互为补充,共同发展。第二,积极的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努力实现“义”与“利”的整合,使人们能够体会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心和体贴的温暖。第三,正确对待以西方为代表的外来道德观念。在建设我国道德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应借鉴这些外来道德观念的合理内容,并加以改造吸收。对其缺陷和局限性,我们也应进行积极研究,从而少走弯路。

3.道德体系建设与市场经济发展互为支撑,均衡发展

道德体系建设与市场经济发展是辩证统一的,经济发展为道德体系建设提供物质基础,道德体系建设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条件。如果市场经济发展抛开了道德伦理,那么社会将会走向腐化和堕落,经济发展最终会停滞不前甚至会倒退;同样,道德体系建设离开了市场经济,那么也将成为毫无意义的教条而失去其存在的价值。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的道德体系,需要对两者进行合理的权衡,努力实现两者的均衡发展。市场经济发展应为道德体系建设提供强大的物质支撑,提供道德体系建设所需的必要资源,社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道德体系建设规定着经济发展的目标和运行秩序,可以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和信念支持,两者应互为支撑,互相促进,均衡发展,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实现健康的、可持续的发展。

4.强化舆论的监督,实现道德体系建设制度化

在道德建设中,要充分认识到舆论监督的力量,其别要注意大众传媒的作用。大众媒体承担着传播文明、教化民众道德意识的使命。我们可以通过树立先进人物、先进家庭、先进单位,来宣传和促进社会范围内道德范式的推广,如近年来的全国道德模范与中国好人评选活动就是一种非常好的方式。另外,还可以通过舆论对一些社会上的不道德现象进行批判,提醒人们引以为戒,否则就会收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市场经济既是一种法制经济,又是一种德性经济。经济的社会形态往往引导着道德发展的方向, 同时,经济发展也必然把道德作为重要的动力机制和价值衡量标准。因此,道德体系自由散漫的建设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度化建设势在必行。我们在加强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同时, 也要建立健全道德体系建设制度化的机制,将道德体系建设规范化、制度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既有时代气息又有民族特色的、一元价值导向与多元价值观并存的中国道德体系。

参考文献:

[1] 迟福林,殷仲义.市场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政府职能[J].改革,2010(9).

[2]郑魏静.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民道德教育[J].经营管理者,2010(21).

[3]陈 忠.浅议市场经济也是德治经济[J].中国市场,2007(52).

[4]吴怀友,曹 柠.论宏观调控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7).

[5]武模桥.从历史演化看我国市场经济伦理的建构[J].理论学刊,2006(4).

市场经济的前提范文6

关键词:场景故事 用户体验设计 任务流程 用户研究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示码:A 文章编号:1003―0069(2014)09―0174―02

讲述场景故事是人们做设计时很常用的工具,但是在实际的设计流程中场景故事很多情况下被运用地不得当或者跟设计环节脱节。有一些故事本身不合理不真实,有一些故事是在设计完成后为了迎合设计编写的,有一些故事甚至仅仅是为了设计流程的完整性而出现,和产品之间是脱节的。其实如果场景故事运用得当,会让设计事半功倍,用户体验得到提升,因为它会切实的建立起用户与产品之间的联系。场景故事在用户体验设计的过程中可以说贯穿始终,作用不可小觑。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浅谈―下场景故事在设计过程中比较重要的四个环节。

一 从用户的生活里收集故事

好的场景故事来源于观察访谈和一些其它的调研方式,并不是凭借设计师自己的想象直接创作出一个场景故事。因为好的故事要让用户听起来内心产生共鸣,用户真的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存在这样的需要,依据生真实故事设计出来的产品才能解决用户切实的需求,符合他们的期望。

笔者曾经参与一个智能冰箱触控面板设计的项目,项目需求是设计触控面板的操作路径和信息架构。因为大多数家庭使用的冰箱还没有触控面板,所以设计团队要先收集用户们的故事,一是为了洞察出一些需求机会,二是为了记录用户使用冰箱的行为习惯,包括目的、途径等。在入户收集故事的时候收获了非常多的灵感和惊喜。

有一位访谈用户讲到她的冰箱里会放很多名贵的食材,有的一开始不舍得吃,放置一段时间就忘记了,之后发现时可能已经过期了。前几天她刚扔掉一大包朋友从四川带过来的桂圆。她说道:“在冰箱里放了很久了,我也不敢吃了,有些心疼。”另一位用户潘妈妈家也有类似的故事,在她和丈夫去外地出差的时间里,家中冰箱里好多东西过期了。她回来的时候进行了大清理。这些故事都对后来设计冰箱的食品管理和过期提醒模块起了很大的作用。而张女士在讲述她的冰箱故事时,这样说道:“我对这个冰箱很满意,用了它十几年了,从来没有惹过麻烦。我需要时,它就像一个听话的帮手;不需要时,它就静静的站在那里。”这句平淡的叙述成为了后来我们为新冰箱制定的用户体验策略,因为这就是用户需要冰箱提供的体验。

访谈用户的过程中,倾听和观察很重要,因为很多行为习惯是用户自己意识不到的,要靠设计人员去观察记录。在冰箱项目中,设计人员对访谈用户都进行了详细的观察,记录了用户每次使用冰箱的目的和步骤以及一些小细节。用户在什么情景下使用冰箱最频繁,使用的时候有什么习惯,有什么不方便的地方,这些都可以收集起来,对接下来故事的重新编写和设计起着直接的指导作用。

二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重新编写故事

收集来的素材并不是都要运用到设计中,那些故事往往带着一些冗杂的描述,有很多部分也和产品关联性不大。设计人员要把这些故事理解消化一遍之后改写成能够激发设计创意,有助于理解体验需求的故事。故事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是无论故事风格是复杂的还是简单的,都不能改变故事的真实性,保证用户的真实需求一直蕴含在故事里面。设计人员可以根据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有目的有倾向地编写故事,哪里需要具体化,哪里需要概括化都是视情况而定的。在智能冰箱项目中,设计人员写了上百个故事,因为设计师不想漏掉用户的重要需求。下面是其中一个比较具体的故事:

雅惠是一个全职太太,她非常热爱烹饪,也很注重家人的健康情况,所以她不仅留意如何把饭菜做得更美味,也很注重饮食的搭配是否合理健康。这几天刚刚立夏,她在家中考虑晚饭吃些什么能够消暑解热,家中老人有高血压,夏季他们又需要吃些什么呢?雅惠平时会看烹饪和健康的电视节目,有时会做一些记录。她翻看小本子,发现都是前一阵子的菜谱,没有适合本季度的。于是雅惠上网查了几道菜谱,有爆炒螺蛳,莲子炒猪肚,雅惠到厨房看了看,发现这些食材不全。她又回到屋子里,继续搜索。她看到百合炒肉片可以消暑降压。正好冰箱里有百合和猪肉。她记下了这道菜的详细做法。之后雅惠到厨房从冰箱里拿出了猪肉和百合,按照记录的方法炒了一盘鲜美的百合炒肉片。

这个故事写得比较具体,因为它捏合了几个用户的情况,设计师希望看看这些任务是否可以在一个流程中完成,写得详细也是为了便于提取用户的任务和动作。这很容易让设计人员洞察到机会点,虽然故事里冰箱并不是主角,但是做饭是一件和冰箱关联很大的事情。如果这家的冰箱是放在厨房里的,她是不是需要一个菜谱在冰箱上,这样菜谱、冰箱、做饭的地方在一起,这位主妇就不用跑来跑去了,另外因为这个故事来自于真实的用户叙述,所以它反映了用户对菜谱的需求,包括菜谱的种类,菜谱的使用场景,他们获取菜谱的渠道等等。

三 将故事转化成任务流程应用到设计中

如果一个场景故事写得好,设计的流程会变得简单起来,很多设计构想跟随着故事自然而然地水到渠成了。故事如果够详细,并且有一个叙事的顺序,稍微拓展―下就可以加工成产品如何使用的场景。而这些顺序正是用户完成一个产品任务的流程。他带着怎样的目的,以怎样的方式动作去完成这个任务,遇到了什么问题都可以直接转化到产品设计中去。在智能冰箱项目中,故事最直接的转化就是用户操作冰箱的任务流程。整个冰箱的信息架构,操作层级来自于这些故事。用户最常提到的故事一一和买菜做饭有关的任务就要放到较高的层级上来,因为他们常要进行这些操作,如果层级埋得深了,用户每次使用都要经过好几步操作,操作的流程就变得复杂了,体验恐怕就变得麻烦了。比如关于冰箱留言板的故事是这样编写的:

李阿姨的儿子放学回家想吃糖醋排骨,可是他马上又要到同学家讨论,他联系不到妈妈,于是写了纸条贴在冰箱门上,“妈妈,我要吃糖醋排骨。”李阿姨下班回家之后准备做饭,当她想打开冰箱门看看有什么食材时,看到了儿子留的纸条。于是李阿姨准备做排骨。

从这个故事里可以抽取一些用户的动作,依次是用户甲想留言、用户甲留言、用户甲将留言贴到冰箱门上、用户乙查看冰箱、用户乙看到留言。接下来对留言板的设计只要遵照用户使用的习惯就可以了。首先留言这个功能作为一个冰箱的附属用途,它必须直接,必须显而易见,故事中的用户都是在没有开启冰箱门的情况下完成了这件事,不需要寻找它在哪个层级,马上就能留言和接收留言。所以留言板有一个快捷入口存在于主页面上,点击图标之后出现的任务就是留言、留言提醒、查看。除此,不同于一个人使用冰箱的故事,这个故事里出现了两个用户,李阿姨和她的儿子。所以这个任务实际上包含着一个“人一机一人”的交互模型,这又关系到这个任务所营造的体验氛围可能不同于其他任务。

四 把设计带到故事中进行验证

故事在设计过程中的使命还没有结束,伴随着产品的诞生,它要帮助设计力臻完美,起到检验评估的作用。最直接的应用就是把故事作为用户的体验任务来进行测试。因为故事来自于用户,所以如果一切都是真实的,这些任务的动机和目的应该可以作为测试的起点。直接把故成可用性测试的任务布置给用户,看看他们是不是真的需要某些功能,完成任务的情况是不是流畅,他们是不是喜欢这个产品。这样可以检验产品在设计过程中有没有失掉和用户的相关性,有没有偏离用户最初的需求,也可以检验这个信息架构的层级设计和流程是不是符合用户的行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