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公共环境的建议范例6篇

保护公共环境的建议

保护公共环境的建议范文1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及其危害性日渐增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已经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梳理一下当前的研究我们发现,环境公众参与或被界定为一种行政立法和公共决策的行为制度,或被定性为一项环境法律原则和制度,或被构建为一项公民基本环境权利,或被认定为一种环境治理的具体路径。从不同角度和进路出发,当前的环境公众参与的目的、价值、法律依据及制度弊端得到了不少检讨,但很多研究难免陷入就事论事的境地。

一、我国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法律属性及其疏失

(一)公众参与在环境法上的性质定位

人类赖以生存的“人类环境”不是某个地区、场合的环境,而是人类所处的和属于人类整体的环境,其最大的特点是对人类的整体不可分性和带来利益的不可分性。因此,不可能由部分的社会主体享有环境利益,而由其他部分社会主体承担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所有针对环境资源采取的行为均会产生外部性,这使得公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是题中应有之义。在环境立法上,学界普遍将公众参与界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具体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等活动,并有权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在我国,公众参与原则通常也被表述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1]。

除了通说认为公众参与作为环境法上的基本原则,在权利意识彰显的当下,也有不少学者主张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活动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环境权利。比如,朱谦教授主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一项权利,赋权基于环境问题的公共性特质,这是实现环境民主的良好的制度选择。作为一种公权力,它与环境保护领域中的环境立法权力、环境行政权力和环境私法权力的行使融为一体,共同实现国家的环境保护目标[2] 。吕忠梅教授在系统构建公民环境权理论体系下主张公民享有环境事务参与权,认为该项权利是联系集体环境权与个人环境权的纽带,具体内容包括:公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参与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实施过程,参与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组成环境保护团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参与环境纠纷的调解[3]。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同质化和环境法学研究的深入,学界对于环境权的属性的揭示也有了新的转向,传统环境权理论将环境权定性为具有宪法位阶,且为一项具有财产价值的实体权,由于环境问题本身的特质、高度科技背景与决策风险以及环境利益认定与衡量和权利的内涵与界限界定困难等诸多方面的难题,使得以拥有环境作为理论基础内核的传统环境权理论逐渐式微,而转向为新型的环境权理论――即以参与为本位的环境权,并不先验地判定谁拥有环境或谁应让步,而容许民众透过立法与行政程序,确定资源分配以及利益调和的方向与原则[4]。概言之,在学界对于环境权理论与实践的反思中,固然以保障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实体权有倡行与立法之必需,但基于亟待应对的环境问题之特质,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更多地将环境权定性为参与环境决策与环境管理的程序性权利。

(二)我国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与弊端

我国对于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依据,首先是基于《环境保护法》第6条对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规定。2002年我国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在环境立法中直接、明确地规定了公众参与条款。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中也专门就涉及公众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规定了听证制度。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现国家环境保护部)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我国环境立法体系中对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专门立法。在学界的推动和原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下,我国于2006年也启动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立法工作并形成了草案建议稿,陕西省、沈阳市、昆明市等地方也制定了当地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但国家层面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迟迟未见出台。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具体规范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信息,也是保障和推进环境公众参与的重要制度依据。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政府部门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在其第1条即规定:“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其立法的价值取向和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以鼓励与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解决环境问题[5]。

毋庸置疑,随着我国保护公民环境权益和保障公众环境参与制度的初步体系化构建,以前肆意侵犯公众权利的现象已大为扭转,体现在:一是在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层面,作为公众利益代言人的各级人大代表近年来陆续提出了许多有关环境立法的议案,从而启动了环境立法程序,环境立法听证、立法调研、立法座谈会、立法论证会、网络征求公众意见甚至全民讨论等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环境立法活动逐步发展[6]。这典型体现在2008年施行的新《水污染防治法》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当前正在进行的《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也广泛征求学界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二是在公众参与环境政策领域,公众积极参与直接推动和影响了政府在一些环境公共事务和环境突发事件处置的决策。比如,在厦门PX事件中,厦门市政府作出PX化工项目暂停缓建后迁址的决策即源于公众的积极参与。三是在公众参与环境执法领域,公众对于很多环境违法事件积极参与,不仅行使《环境保护法》赋予的监督、控告的权利,对政府环境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而且在制度通道内主动参与环境执法,比如,我国限期治理制度的启动在现实中往往基于公众对于超标排污的投诉、举报。

虽然如此,我国当前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依然存在着诸多缺陷。学界目前对于该制度弊端的总结梳理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依据不足,虽然上述《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规定了原则性依据,但对公众参与的范围、内容、广度、深度、具体形式与法律保障等方面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范。二是法定权利化不足,就世界环境法制发达国家昭示的经验而言,倾向于将公民环境权利界定为参与性程序权利,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与实践尚未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予以保护,而仅将环境公众参与作为一种辅助环境行政手段,公众参与具有被动性、局限性,被界定为公民一项的环境义务而非环境权利,其背后逻辑是“义务本位”的导向。三是保障与救济程序不足,基于公众参与未被明确规定为法定权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是程序性的参与权,一般公民有积极参与环境公共事务的意愿但未能实现或未有便捷途径时,不能纳入当前公民环境权利保障与救济的既有通道中。由此,法律对公众参与的规定与环境法律实践缺乏转换的必要中介而难以常态化,在此制度背景下,环境法律体系对于公众参与的保障与救济程序付之阙如。

二、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构建应以实现环境民主作为内在需求

针对我国现行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弊端,学界已有不少研究提出了针对性的完善建议,我们可以审视这些建议的内在机理及其现实可行性,进而剖析在民主实现路径预期下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构建的内在需求。

(一)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建议及检讨

基于公众参与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当前制度与实践的弊端,学界已有不少研究提出了完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议。完善建议主要有:建立公众环境知情权保障机制,拓展公众参与的途径,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机制[7]。亦有研究认为,由于公众个体的参与能力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使得公众个体的参与往往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建议在我国环境行政参与中必须强化公众参与主体的组织化,以改变过多的公众个体无序参与之局面[8]。笔者也曾在相关研究中提出了公开政府环境保护的信息资料、完善《环境保护法》等程序性规定、借鉴国外法院积极介入对环保案件处理的做法、有效合理地进行组织以提高公众参与的效率和充分利用本土资源等建议[9]。

总结与检讨既有研究对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检讨,可以发现亟需质疑与检讨之处有:

1.既有研究与建议是在对环境公众参与定位不清晰基础上进行的,当前研究中,到底应当将环境公众参与定位为一项原则、制度、程序、权利抑或辅助行政手段,尚未达成共识,很多从现实问题发生的对于环境公众参与现状的检讨及完善建议带有浓烈的问题指向和对策意蕴,而未从环境公众参与本身的民主性质对现有制度现状进行检讨,也未从民主理论的内涵、需求、程序和形式诸层面反思环境公众参与本身。

2.环境法学界主流观点是主张从公民环境权角度构建与完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论证环境事务参与权与环境状况知情权等为公民环境权利。但是,当前的制度现状和权利谱系却是,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并未明确和详细规定“环境权”,到目前为止,环境权理论与实践正处在发展进程之中和理论探讨阶段。事实上,我国的环境立法中并未出现“环境权”这一法律术语,也鲜见对于环境权的具体权利类型和权利内容的立法规定,即使出现了对于环境权利的零星规定,也散见于一些地方性环境立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中。由此可见,我国的环境立法中对于环境权利的规定尚且处于从应然的环境权利到法定环境权利的过渡和努力的状态。公民享有环境权尚未在学界达成普遍共识,立法机关在最新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中也没有承认并规定具体环境权条款。在此背景下,希冀于使得环境公众参与成为公民环境权利以改变其现状,难以见容于当前制度体系。

3.当前研究提出的创设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权利来源、建立公众环境知情权保障机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法律机制以及规范参与方式等制度完善建议,均属在环境法制度范畴内的制度举措,其隐含的前提是当前立法必须承认并规定公民环境权,而规范参与方式的建议也必须以厘清公众参与的具体内涵作为前提。

(二)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应以环境民主作为核心价值

环境政策制定需要应对带有科技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环境决策行为经常要在科技未知中作出,对行为“是非”的判断往往具有滞后性,因为环境致害机理具有长期性、复杂性、潜伏性和累积性等特性。并且,在社会发展和转型过程中,随着科技进步,环境风险的类型是变动不居、不断更新的。对于社会主体环境行为的性质与内容的认定也要经常处于科学最前沿,因而需要采取的规制措施、规制对象充满了不确定性。基于此特性,政策决策者和制度制定者认为,普通公众难以理解而只有行业专家才能理解和评估的环境专业风险,如果将高科技背景与决策风险的环境问题交由一般公众来讨论与解决,则不但于事无补还会阻碍专业环境政策的高效执行。因此,传统的环境政策制定过程往往偏向于由各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对环境议题进行分析,然后列出有关环境政策的备选项,交由政府官员在各备选项中进行选择。

我国的环境立法与重要环境公共政策出台也体现了这种思路,政府较好地发挥了环境公共事务处理中专家学者的智囊功能。比如,《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等污染防治单行法的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和《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等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性法律的出台,都重视了学者们提出的立法建议,反映了学界最新的环境法立法理念。当前全国人大环资委启动的《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很重视专家的政策建议,不但委托了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等课题组开展修改研究工作,全国人大环资委和环境保护部的官员还数次组织《环境保护法》修改专家座谈会。在具体制度保障上,《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第13条专门规定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家审查制度。但是,总体上而言,当前制度体系中对于普通公众参与环境公共事务重视不够。

协商民主理论强调公民在公共事务处理和公共政策制定上的地位平等,强调协商过程应悬置现实中政治权力与经济力量之间的差异而仅受到“最佳论证力量”的影响。此种主张实际上强调公众无论个体差异如何皆平等地获得将其关注的公共问题转化为公共政策议程的机会和能力,通过协商形式的设计实现对权力与资源的二次分配。这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平等的平台,使得公民在同一起点上对于社会公益和公共政策产生归属感和集体责任感,能够突破自私狭隘的个体偏好而转向公共利益偏好,由此便能促进公益共同体的形成。

3.公共协商程序促进环境公共政策的公正性。

协商民主理论强调通过公正的协商程序产生公共决策更具有公正性或合法性。在协商程序中,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使得公众对于公共问题的各种意见能否充分表达、广泛讨论,最终形成的决策内容源于参与者的“真诚的同意”,这赋予了公共决策行为的民意性和权威性。环境公共政策的本质是要处理环境资源对于人类的经济功能与生态功能的分配,公众经由公正的协商程序形成环境公共决策,本质上体现了最广泛的社会个体对于环境资源功能选择的共识,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

4.公共协商能够促进环境公共决策的实践理性。

公共协商程序能够调整公众关怀的重点,建设性地促进民主、法制及其实施的合理性[14]。协商民主程序注重公众在获取和熟悉公共问题信息的基础上充分讨论,增进公众的主体性、归属感和集体责任感,内化其承担的责任有利于促进共同体利益的认识。因为决策是经由公众参与共同讨论而达成的共识,是公众集合意愿的体现,则能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对于公共政策的认同感。环境问题在当下社会主要是基于环境资源对于人类产生不同性质的利益而产生的,环境公共事务更多需要处理的是社会不同类型群体对于利益的不同偏好与诉求,不经过协商程序产生的环境政策难免会只符合部分人的利益诉求而遭遇其他人的反对。环境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引入协商程序,在公开、透明、充分讨论、广泛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环境政策,则具备深厚的群众认同基础,更能被公众接受和认同,减少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抵制心理和现实阻力,增加环境公共政策的实践理性。

保护公共环境的建议范文2

依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职责分工方案》文件精神的通知,结合我场实际,在全场各四个村和有关部门中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制度

(一)完善环境保护例会制度场党委、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场党委、政府每季度至少1次,召开会议专题听取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汇报,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安排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场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场党委、政府会议精神;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会议,通报环境保护形势,督促各成员单位抓好工作落实。(二)完善环境保护学习调研制度场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在集体学习中安排环境保护内容。场党委、政府领导干部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开展1次环境保护专题调研,督促指导环境保护工作。(三)完善环境保护检查和党政干部联系工作制度场党委、政府要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环境保护检查制度,党政领导干部要带队组织开展并参与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场环境保护委员会每年对村和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要安排部署1次环境保护综合检查,督促完成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场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重点企业、重点办事处(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制度,每季度至少1次到所联系的重点企业、重点办事处(单位)检查指导环境保护工作。(四)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制度根据形势发展和有关政策规定,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镇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五)完善环境保护通报和约谈工作制度场环境保护委员会每季度向场党委、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形势,分析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制定工作改进落实措施和方案。对环境治理不力和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可能影响全镇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或者年度环保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办事处、部门和企业,由场党委、政府对该村、的党政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六)完善环境保护督办工作制度场各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环境保护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督促;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或突出环境问题进行跟踪督办。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对全场乃至全县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高的环境保护事项及时跟踪和挂牌督办。

二、严格落实考核,完善奖惩机制

将环境保护工作列为场党委目标考核项目,制定和完善考核目标办法。场政府与镇各办事处、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企业签订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环境保护年度考核工作由场党委组织,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参与。场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结合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对各村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全场环境保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场党委、政府进行表彰奖励。依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职责分工方案》文件精神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问责制度。

保护公共环境的建议范文3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都跟倡议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倡议书不是对某个人或某一小集体而发的,它的受众往往是广大群众,或是部门的所有人,或是一个地区的所有人,甚至是全国人民。相信许多人会觉得倡议书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共建清洁家园倡议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共建清洁家园倡议书1为了保护好我们小区的环境,为了我们的小区更加美丽和卫生,也为了让我们都有一个舒适的“家”,我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不乱扔垃圾或把垃圾放到走廊里;

2、不乱吐口香糖;

3、不损坏公物,如果损坏就要主动赔偿,做一个诚实的好孩子;

4、如果走廊或其它公共场所在施工,请不要损坏或偷盗装修器材;

5、不要“帮助”小区除草;

6、不乱扔白色垃圾;

7、尊老爱幼,主动帮助年纪大的老人,不能欺负小朋友;

请大家自觉遵守以上几条规则,互相监督,共同创建我们的小区。谢谢合作!

领导小组:

时间:

共建清洁家园倡议书2环境是我们人类及自然界所有生物赖以生存的基础。爱护地球、维护生态、保护环境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推广卫生社区、倡导卫生文明,是一种新的时尚、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为配合社区“创卫生家园,营造健康生活,美化小区环境”的行动,提高小区整体形象和知名度,我们倡议每一个业主具体做到:

1.节约用水,保证自己水管不发生跑、漏、滴、渗现象。

2.节约用水,对公共场所浪费水的现象加以阻止。

3.洗刷车辆不用大水冲洗,而用抹布擦洗。

4.外出旅游,保护水源,不乱丢废弃物,并阻止他人破坏和丢弃。

5.自己购买、使用无磷洗衣粉,不用强酸强碱刷洗洁具。

6.不毁坏树木,不攀折树枝,不在树干上乱刻乱划。

7.自觉种树,种草,绿化美化环境。

8.爱护动物,不捕捉,不猎杀,不追打,与动物和睦相处。

9.登山旅游,爱护鸟类及动物,不喊山惊吓动物。

10.不烧荒、不焚烧干柴、秸秆、垃圾,并阻止他人焚烧。

11.不购买、骑乘耗油量大、污染严重的机动车辆。

12.不随地吐痰,不在禁烟区吸烟,不随地大小便,爱护公共卫生。

13.不在街巷乱排乱放污水。

14.鼓励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减少使用塑料袋,并统一回收塑料袋,防治白色污染现象。

15.不随地吐口香糖,将其用纸包好送到指定垃圾桶。

16.将普通垃圾与可回收利用垃圾分类。

17.将废旧电池收集起来,送到指定回收点(社区管理中心),集中无害化处理。

18.主动参与单位及社区组织的环保宣传活动,或自发的进行环保宣传。

地球是茫茫宇宙间已知的唯一一艘载有生命的航船,我们人类是这艘船上的乘客。当船舱漏水的时候,谁能说拯救地球与我无关?面对地球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现实,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明白:保护环境、拯救地球,是我们人类共同的责任。我们已进入21世纪,对21世纪的世界公民来说,环境保护意识的高低反映着一个人的素质。让我们携起手来,为保护环境、拯救地球而积极行动,做21世纪的优秀公民,共同为我们的地球缔造一个绿色的明天!创建卫生社区,建设生态绿城!

领导小组:

时间:

共建清洁家园倡议书3亲爱的同学们:

校园环境卫生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老师和同学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如今,在我们的校园里,还有散落着同学随意乱扔的瓜子壳、糖果纸、塑料瓶等。每当风一吹起,这些垃圾就在我们的校园里“翩翩起舞”,所有这一切,都跟我们洁净的校园极不相称。“学校是我家,清洁靠大家”,我们相信,没有哪一个同学希望在一个垃圾遍地的环境中学习、生活。所以,我们要向全校的同学们们发出如下倡议:

1、请不要随手乱扔垃圾。

2、以爱护校园环境为己任,自觉维护校园的清洁卫生,做好值日生工作。

3、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乱扔垃圾并提醒乱扔垃圾的同学。

4、看到地上有纸屑、塑料袋等杂物,主动拣起来,及时清理教室内垃圾桶。

5、不再把食物带进教室内,同时应主动清理抽屉里的`垃圾。

6、养成勤俭节约的美德,减少浪费,就是减少垃圾。

7、请使用垃圾袋,防止垃圾散落。

8、创文明和谐校园,看麻田镇中心小学,看卫生,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自觉增强保护校园环境的意识,做保护校园环境卫生的“绿色卫士”,做文明麻田人!我们一起努力吧!

领导小组:

时间:

共建清洁家园倡议书4家长朋友、全体师生:

环境卫生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整治卫生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内在需求,也是预防疾病、保障健康的重要措施。为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清洁家园、宜居”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号召,我校决定在全体师生和家长中,开展“小手拉大手、家校齐动手”为主题的清洁校园、家园活动,家校携手共建美丽校园、美好家园。为此我校特提出如下倡议:

一、自觉行动,做一名校园卫生保洁员。

全体师生要树立“学校是我家、洁净靠大家”的思想,充分利用课前、课间和放学后三个时段,对教室、办公室、校园等场所进行经常性清扫。平时坚持做到“五不”(不乱贴乱画、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践踏花草、不损坏公共设施),自觉维护校园内外环境卫生。

二、积极参与,做一名环境卫生监督员。

在活动中校领导要监督教师、教师要监督学生、学生要监督家长,对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乱堆杂物、乱停车辆、乱贴乱画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破坏环境卫生、损坏公共设施等不文明现象和行为,要敢于监督、敢于举报、敢于制止。

三、从我做起,做一名社会卫生示范员。

在日常生活中要养成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对校园、教室、办公室、家庭卫生要每天进行一次清扫,每周开展一次大清扫,自觉遵守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主动参与卫生整治活动,共同维护公共场所卫生。

四、持之以恒,做一名文明新风宣传员。

要大力宣传环境卫生知识,倡导文明新风,教师要用自己的言行教育学生,学生要用自己的言行引领社会,身体力行,带动他人,自觉增强卫生意识、自觉动手清洁家园、自觉维护环境卫生,让文明知识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讲卫生、家家爱整洁的文明新风尚。

领导小组:

时间:

共建清洁家园倡议书5全市广大居民朋友们:

偃师是我家,清洁靠大家!拥有一个干净、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是每一个偃师人的共同愿望。环境卫生是一个地方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对外名片。目前,全市乡村居住环境脏、乱、差的现象还普遍存在,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任重而道远。在全市全面开展“爱护环境、清洁家园”行动,是一件惠及千家万户的好事,也是关系民生民利的大事。作为一名偃师人,我们不仅有享受美好生活环境的权利,更有爱护清洁偃师、建设美丽偃师的义务。为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打好乡村振兴的第一场硬仗,助力偃师环境突出问题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特发出如下倡议:

一、自觉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主动打扫房前屋后卫生,做到不乱扔乱倒垃圾,不在公共场所乱堆乱放、不乱贴乱画。保持家中整洁、庭院干净,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干净无尘,保持公共场所干净整洁、规范有序。

二、积极参与环境卫生大扫除。

从自我做起,自觉履行清洁、呵护、美化全市环境卫生的责任和义务,踊跃参加“村庄清洁”行动,积极参与全市卫生大扫除和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对路边、沟边、树边和村头、地头等秸秆、垃圾、杂草、枯枝、树叶等进行集中清理,实现村内村外、房前屋后、室内室外干净、整洁、有序。

三、崇尚低碳生活共享绿色未来。

冬季取暖尽可能采用集中供暖,或以气代煤、以电代煤。日常生活不能使用散煤或非洁净型煤,自觉做到不燃放烟花爆竹,不焚烧秸秆、杂草和垃圾,不乱扔垃圾废物,少使用白色塑料袋,共同抵制露天焚烧行为。

四、主动维护良好的公共环境。

遵守社会公德和村规民约,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卫生,不乱排污水,不乱倒垃圾,不乱摆乱放,不乱贴乱画,不私搭乱建,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争当文明居民。让我们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增强文明卫生和环境保护意识,主动劝阻损害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等行为,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带动身边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镇容镇貌、村容村貌,为打好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传播正能量、弘扬新风尚。

爱护环境,人人有责!清洁家园,人人有为!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人人争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人人争做环境卫生的监督员,人人争做偃师形象的维护者,用我们的实际行动和辛勤付出,把我们的家园妆扮得更加干净、更加整洁、更加有序!

保护公共环境的建议范文4

    环境治理中的公民,在不同的情景下有着不同的角色。社会成员在环境治理中的角色可以是普通公众、环境保护主义者以及利益相关者。无论何种情况,公民均有权利参与到环境治理。不过,在不同的情景下,公众参与的方式与力度通常有所不同。作为普通公众,其在环境治理中的参与更多的是通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日常生活中注重环保以及环境友好型生活方式的养成来参与,一旦其环境意识较强,并希望有所行动,他可以通过成立或参与环境NGO组织,成为环境志愿者,在NGO的平台上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政策执行监督以及政策游说,也可以参与决策体制内的各种地方性、政策性咨询委员会,如社区咨询委员会,作为地方公众的代表影响决策;或者参与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种环境评估与决策的听证会(publichearing)、座谈会(workshop)等发表自己的意见。当他成为环境决策中的利益相关群体的代表时,他不仅会被邀请参与前述的各种环境评估与决策听证会、公开会议和座谈会,同时也有权利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损害提起行政申诉与环境诉讼。概括起来,西方国家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途径有:*成立或参与NGO组织*参与咨询委员会*参加听证会、座谈会与公民会议等*提起环境诉讼。

    参与非政府组织,成为一名志愿者可能是西方国家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最为普遍的选择。1865年,英国历史上最早的、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民间环保团体———公共用地及乡间小组保护协会成立,开启了环境NGO的序幕[6]。到了20世纪70年代,环境保护运动在主要发达国家均如火如荼地展开,其中一个重大表现就是环境非政府组织的迅速发展。在美国,规模最大的全国野生动物协会在2008年的会员数为四百万人,年度预算达8810万美元。①环境NGO组织掌握了越来越多的资源,逐渐成为整个环境治理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环境NGO组织除了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外,行动方式与领域日益丰富与多样化,并趋向制度化。在德国,环境与自然保护联盟———一个专业化的环境NGO、德国环境主要的积极倡导者的活动范围就非常广泛,他们不仅参加听证会,而且也在议会委员会中工作并评议议案。在地方性的市政与州的层面,他们积极参与计划建筑项目和设施,考虑替代性的交通和能源政策,并参与地方层次上的执行。他们也会出现在法庭上支持公民的法律要求。此外,他们还通过资助科学研究以获得相关议题的科学支持[4](P50)。

    咨询委员会是一系列官方或非官方成立的由一定人数市民、专家、利益团体组成的,定期会面与活动并作为决策者咨询机构而存在的各种形式的委员会。这类委员会既广泛存在于联邦政府层面,也活跃于地方层面。联邦政府层面的咨询委员会受《联邦咨询委员会法案》的管辖。按照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的公共参与政策指南,当环境保护局需要获得非联邦政府雇员的个人与群体的意见与建议时,当局需要考虑是否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按照法律,咨询委员会应当拥有自己的章程,各个群体均有平衡代表、实行公开会议、并保留所有的会议记录及文件等便于公众获取[7](P24)。咨询委员会的首要功能是为联邦官员提供建议与意见;同时咨询委员会也可以成为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讨论问题、交换意见、互相沟通的平台,并有助于加深对部门行动的理解。在地方层面,咨询委员会则包括地方政府发起组织的、非政府的地方性组织,及一些是由地方领袖、居民推选组成的非正式性更强的咨询委员会。这类咨询委员会既是公众参与的平台,也是政府获得信息反馈的重要来源。市民咨询委员会一般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首先,地方上不同的利益群体均有代表;开展常规性的会议;参与者的评论和观点会被录音;寻求共识但不要求一定要达成共识;在决策过程中,市民咨询委员被赋予重要地位。按照美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要的交通政策、规划政策及开发项目确定之前,都需要听取市民咨询委员的建议与意见。

保护公共环境的建议范文5

6月12日,清远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清远市环委会)正式成立并召开一届一次会议。这是清远建市以来规格最高的一次环保会议,也是其史无前例地一次性研究最多环保议题的环保专题会议。

明确职责分工

实施“一岗双责”

“7家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今年内必须动工,有哪7家?”“佛冈汤塘镇污水处理厂目前进展怎样?县长来讲讲。”清远市环委会主任郭锋在清远市环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提问,对一件件环保重点工程,当场定时间节点、定责任单位。在审议各项工作方案时,不时要求政府“一把手”马上讲情况、作表态! “针对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不推卸,不埋怨,要敢于承担,全力以赴做好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工作。”郭峰在会议上号召说。

“清远市环委会主任由清远市市长担任,其余7名副主任由6名副市长及1名市政府党组成员担任。”清远市环保局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说:“所有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组织经济社会发展和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除了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参加市环委会的日常工作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则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抓好落实。”

据介绍,清远市环委会39名委员中,除了2名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外,其他37名委员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各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清远市环委会37个成员单位也由上述37名委员所在的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组成。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形成环保合力。

按照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研究部署辖区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和综合性工作方案,落实环保责任、污染物总量减排、重金属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年度任务,组织实施辖区各项污染整治、环保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建立环保责任追究制度,并参与对全市党政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的检查考评;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分别负责根据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实行差别化的环境准入和环境管理政策,协助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及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

与此同时,环委会还进一步提出,要组建环保警察队伍,公安部门与环保部门协同办公,共同执法,进一步丰富环保执法手段,更好地利用司法手段解决当前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的环境违法问题。

此外,清远市环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两个机构,其中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参与研究、拟定全市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规定和措施,组织、协调解决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联系各委员及其单位等。专家组负责对市环委会相应的议事事项进行专业咨询、论证、评估和审查,提出咨询、论证、评估和审查意见提交市环委会作决策参考,市环委会也可以以书面的形式授权专家组,就指定的事项、课题进行调研、论证、咨询和审查。

“环境保护涉及到方方面面,各成员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履行好环境保护职责,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对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依法防控、依法治污的工作格局。”郭峰表示说。

落实会议制度

考核“一票否决”

根据《清远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清远市环委会议事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定期召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环委会主任可以提议召开。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参会委员由会议召集人决定,会后以会议纪要的方式通报或印发相关决议。而专题会议则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环委会办公室提请市环委会主任同意后召开,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参会委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其中,全体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有全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县市区、部门之间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制定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政策和研究解决环境保护发展规划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审议全市环境保护考评办法和标准等。

专题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有重大环境整治、污染防治等项目工作方案;污染物减排、环保联合执法等重点环保工作实施方案;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项;研究解决当前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以及审议市环委会全体会议授权审定的其他事项。

“未完成2014年度COD减排任务,扣12.5分”、“未完成2014年度COD、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任务,扣37.5分”,清远市环委会会议的第一项议程,就是宣布各县(市、区)2014年总量减排考核结果。这是国家考核各地总量减排工作以来,清远市第一次对各县(市、区)总量减排工作进行考核排名。通过考核排名为参会的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增添环保压力!

据了解,环委会一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清远市环境保护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这可以说是清远市史上最全面和最严厉的环境保护考核办法,涵盖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大气污染防治、重金属总量减排、南粤水更清、“创模”工作等国家、省、市共6项环保考核指标。

根据《考核办法》,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如出现由于没完成环保目标责任书的任务导致市级有关环境保护考核未能通过上级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被国家、省、市实施区域(流域)环评限批的,或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完成预警限批、约谈、挂牌督办任务的;或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后,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情形之一的;都将被扣除相应的考核分数。

保护公共环境的建议范文6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公诉权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我国环境法学界对环境公益诉讼尚未作出明确的定义,学者间也未形成统一的看法。本文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活动。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

        与传统的侵权救济途径相比较,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1、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公益性

        环境公益作为社会这一系统所具有的独立的利益,区别于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

        2、环境公益诉讼行为具有预防性

        环境侵权具有公害性和不可恢复性,一旦发生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保护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中“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在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

        3、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广泛性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起诉的目的在于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公共利益。

        二、环境公益诉讼公诉权的立法不足

        (一)环境基本法的立法不足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其中的“一切单位”从字义上理解应当包括检察机关、环境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控告”一词,应当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模糊,并非所有的类似的诉讼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和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应及早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赋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案件的起诉权,建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弥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上的这个缺憾。

        (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上条款的内容是,在刑事诉讼中赋予检察机关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公共利益的起诉资格。这是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唯一的关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而且还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限定为,仅在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不足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第15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上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仅赋予了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和支持起诉权,并未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起诉权,检察机关也就更无权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这不能适应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需要。

        三、环境公益诉讼公诉权的立法建议

        (一)环境基本法的立法建议

        基于检察机关所具备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特点,及公益诉讼国家干预原则的体现。赋予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提起诉讼的权利,特别是当环境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检察机关有义务对此进行监督,并可以采取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在内的措施对环境资源破坏进行补救。这种环境公益诉讼既可以是针对环境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是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广义上还包括环境刑事诉讼,检察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行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严格地讲相当于刑事诉讼中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此,本文建议,应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即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公诉权。

        (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建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的规定,虽在刑事诉讼中赋予检察机关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公共利益的起诉资格,但这仅是在刑事诉讼中赋予检察机关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公共利益的起诉资格,且在具体操作中规定了若干限制条件。因此,本文建议,在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放宽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行使环境公益诉讼公诉权的条件,从而充分维护被害人的环境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建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和15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环境诉讼中,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力量对比不平等,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者一般是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性单位,他们是地方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和政府机关等部门关系密切,经常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作为受害方的公众,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非常分散,难以形成共同的力量,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时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机理复杂、潜伏期长,侵权致害具有公害性、累积性、间接性,受害者缺乏相应的科技知识和监测手段以及有关信息资料,而举证困难,因而经常存在不敢、不愿或无力起诉的环境侵权案件。因此,本文建议,检察机关可以利用自身现有的取证、侦查方面的资源优势,以支持起诉的身份帮助环境诉讼的原告提供证据,支持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