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专业技术总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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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专业技术总结

保护专业技术总结范文1

全书包含14个实验,其中实验1~4是针对植物保护数据的总体分布、计量资料、分类资料和回归方程进行分析,为后期数据处理奠定重要基础;实验5~6主要根据微观领域的信息网络需求,对植物病虫害生物进行鉴定、分类及生物信息分析;实验7~8以加强植保技术信息传播为核心;实验9采用电子表格来建立系统模型,模拟不同治理方案下植物病虫害生物的种群变动规律及其经济生态效益;实验10~11重点阐述了在宏观植物保护中尤为重要的全球定位系统使用方法以及网络植物保护信息技术。

为了顺应信息时代变化趋势,该书的实验12~14要求学生以制作视频、网页或公众号的方式完成结果展示,以提高学生参与课程的积极性,锻炼他们对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能力。实验是学习植物保护信息技术的重要过程,通过以技术原理为核心的实操训练,让学生主动地探索规律、发现问题,从中理解技术应用的本质,不但有利于学生吸收复杂的原理知识,而且能够培养他们的动手能力和思考能力。该书希望学生通过书本的指导,深刻认识到当前计算机技术与信息网络在植物保护领域的实际应用情况与未来发展前景,同时学习理论技术与专业操作,提高对植物保护信息技术的学习兴趣,为信息技术在植物保护专业的广泛应用打下夯实基础。通读全书,可以看出《现代植物保护信息技术实验》是一本优秀的实验指导教材,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内容丰富,注重基础学习

全书根据“现代植物保护信息技术”的课程内容,在实验中体现出植物保护数据和处理,生物信息分析,数据库技术与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网络植物保护信息的获取与分析等多项信息技术的应用。其中前三项实验主要包含最基本的植物保护数据和数据库技术,为后期的信息分类、传递和处理起到关键作用。在植物保护工作中,利用信息技术尽可能地实现数据资料保护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无论是对植物病虫害的防治还是对于其发生规律的研究,都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意义。

逻辑清晰,结构层次分明

全书围绕课程内容进行展开,呈现出“总-分-总”的结构框架。首先,在开篇概括地对“现代植物保护信息技术”的课程内容、教学目标、课程要求及学时分配进行阐述,让学生快速对此课程产生一定认识,并了解其学习要点。继而通过14个实验,全面地展现出计算机技术在植物保护中的具体应用。最后在附录中,准备了部分课程论文参考选题,不但是对课程核心内容的系统性总结,还为学生深入研究植物保护信息技术提供了全新的思考方向与探索思路。

指导性强,强化实践应用

保护专业技术总结范文2

[关键词]西门子公司;专利策略;专利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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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 言

西门子公司由维尔纳・冯・西门子于 1847 年创建,距今已有 168年历史。西门子公司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电气公司之一,在欧洲排名第二,在 190 个国家地区设有企业,员工达到 44 万人。西门子公司设有多个业务部,如电气设备部、电子元件部、动力技术部、通信技术部、数据技术部和医疗技术部等。各企业部各自分管产品的研究、生产和销售。除家用电器外,公司的主要产品还有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无源器件、电子元件、发电和输变电设备、开关和信号设备、电气仪表、电线电缆、公用电话系统、远距离通信设备和医疗器械等[1],1994年西门子公司(中国)有限公司成立,1998 年西门子公司中国研究院成立,截至 2012年,西门子公司已在中国设立 17 个研发中心,拥有 2300 多名研发人员,成功申请专利3495 项[2],目前中国已发展成为西门子公司在全球的一大重要研发基地。1996―2014年该公司在中国申请并公布的专利13979项,主要涉及IPC分类表中A61医学、H01基本电器元件、H04电通信技术、C04陶瓷等82个大类。本文通过研究西门子公司在华专利的申请趋势,总结出其在华专利保护的策略,为我国企业制定出适合自己的专利保护策略提供思路。

2 西门子公司在我国专利布局趋势分析

本文对申请及公开日期从1996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西门子公司在中国的专利布局进行分析[3],主要的分析内容为:一是专利申请综合趋势;二是专利申请类型;三是专利申请途径;四是专利涉及IPC分类领域;五是主要技术领域专利申请趋势分析。

2 1 专利申请综合趋势分析

图1 专利申请及公开趋势

图2 IPC小类申请趋势

从专利申请趋势分析结果(见图1)可以看出西门子公司的专利申请从1996年开始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分别在1998年、2005年、2012年达到单年申请量最多605件、873件、1502件。

2 2 专利申请类型分析

从专利申请类型分析结果可以看出西门子公司在华进行专利布局的18年内申请发明专利12936件,实用新型专利534件,外观设计专利509件,分别占专利总数的92%、4%、4%。可以看出其除了核心技术申请发明专利以外,对产品外形和结构很也注意保护。

2 3 专利申请途径分析

从专利申请途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西门子公司在华专利申请方式为国际申请和国内申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国际申请7879件,占56%,国内专利申请6100件,占44%,国际专利申请主要是通过PCT途径向中国申请的专利,国内专利申请是通过巴黎公约向中国申请的专利。

2 4 IPC分类分析

从IPC构成分析结果可以看出西门子公司在华专利申请数量按各部及比例分别为A部1082项,8%;B部1205项,9%;C部346项,3%;D部20项,0 5%;E部42项,0 5%;F部1770项,13%;G部2878项,21%;H部6127项,45%,可见H部专利申请量最多。

2 5 主要技术领域专利申请趋势分析

从西门子公司IPC小类申请趋势分析中(如图2所示),我们可以看出该公司1996―2014年间专利申请量前五的技术领域为H01L(半导体器件;其他类目中不包括的电固体器件)、A61B(诊断;外科;鉴定)、H04L(数字信息的传输,如电报通信)、H01H(电开关;继电器;选择器;紧急保护装置)、G01R(测量电变量;测量磁变量),其在陶瓷领域C04B(碱土硅酸铝、陶瓷等)中申请专利的数量虽然较少,但其较多为核心产品的基础专利。

3 西门子公司专利策略分析与思考

3 1 西门子公司在华专利布局策略分析

从上述分析结果可以看出西门子公司在华专利策略总结起来有以下特点。

首先,西门子公司善于运用我国的专利制度进行技术的保密,如图1所示,西门子公司在华申请专利的公开周期一般为1年左右,而其2005年申请的专利却是在2007年被集中公开,对照其应用产品的时间来看,2005年西门子公司在医疗设备、高速列车、小家电等方面在我国进行了大量投资[4],可见西门子公司为做好新产品的技术保密工作,在专利申请时采取了延时公开的策略,既保护了其专利布局的意图,又为自身产品的研发、生产赢得了时间[5]。其次,西门子公司十分注重技术信息的封锁,虽然西门子公司在全世界各国都设有独立的研发中心,但从专利申请类型来看,其绝大部分都是在德国本土进行专利申请,然后以要求优先权的方式通过国家专利申请(巴黎公约)和国际专利申请(PCT)向我国提出专利申请,由此可以看出西门子公司会根据全世界投资时间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在相关地域进行专利申请。最后,从专利申请趋势分析(见图1)和西门子公司IPC小类申请趋势(见图2)对比可以看出,其核心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趋势与其公司在华专利申请总体趋势基本匹配,由此可以看出西门子公司对核心技术的专利保护力度较强。

3 2 国内企业及研究机构应对跨国公司专利策略的建议

首先,我国通过40年的专利制度建设和知识保护意识的宣传,我国部分高校和企业在专利保护方面已经逐步成熟起来,在某些基础技术领域,我国部分高校和企业通过十多年的赶超已经走到了跨国公司的前面,然而一个好的专利技术只有转变为产品投放到市场上去,才能真正体现出其自身的价值,所以我国高校和企业应更加重视专利运营方面能力的提升。其次,通过对西门子公司主要IPC小类趋势分析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并不是将全部的研究成果都会进行产业化推广,我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推出的专利价值评估体系,对其所需要的专利技术进行价值评估,对符合要求的专利技术进行购买或合作,尽量节约技术研发的费用和时间。

4 结 论

通过此次对西门子公司1996―2014年在华专利布局的分析,让我们意识到专利保护与应用的重要性,它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在技术上获得垄断,还有利于市场话语权的取得。在目前我国劳动密集型行业面临产值过剩、产品附加值过低、国际竞争力不强[6]、又遭遇多项反倾销调查的时候,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应积极借鉴跨国企业在华的专利策略,通过提升自身技术专利的拥有量和应用率,尽快摆脱目前所面临的困境。

参考文献:

[1]魏铭炎 德国西门子公司简介[J].日用电器,2009(8):37-38

[2]刘姣姣.西门子有限公司在华经营战略研究[D].北京:北京工业大学,2014

[3]中国陶瓷知识产权信息网[DB/OL].(2014-12-31) http://www ciccip com

[4]张晓博 德国西门子公司在华投资业务结构调整案例分析[D].兰州:兰州大学,2011

保护专业技术总结范文3

从实务操作层面来讨论,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并取得实效,仍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1.从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我国入世以后,将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内市场,正是这一市场隐含无限商机,因此众多跨国公司纷纷看好中国市场。但外商在谈及投资环境时,“除反映‘四乱’(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官僚主义等老问题之外,有近1/4的外商痛斥日益严重的产品被假冒现象”。曾有一位研究中国大陆知识产权问题的西方律师指出,国际名牌公司用于全球保护知识产权的费用预算,其中约有1/3到1/2的款项都用了在中国。中国大陆的仿冒和盗版行为,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估计这种行为每年给国内外著名企业造成高达上百亿美元的损失,中国政府也因此少收上千亿元人民币的税额。有鉴于此,目前已由欧洲、美国和日本的近50家著名跨国公司在我国成立了“中国外商企业投资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类似的组织还有在华从事农药和化肥销售的“植保中国协会”,吸收诸多外商企业参加,专门从事农药方面的打假;“国际洋酒协会”则从事进口酒类的打假。上述假冒、盗版等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将大大抵消我国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所作的种种努力,我们决不能等闲视之。

2.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真正落实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的教育,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以及打击假冒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良好氛围和环境。使得假冒盗版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同时在具体开展的打假活动中,必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提高执法力度,以切实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其次,鉴于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将使案件的审理更趋复杂,因此极需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途径,尽快培养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脚踏实地地从整体上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执法水平。再则,有资料表明,国内大企业中,仅有海尔、宝钢等屈指可数的少数单位在其内部设置了统筹处置专利事务的职能部门;而在国内经济最为发达的上海市,专门从事专利代理的专业人员只有200余人。因此,必须从更广泛的范围大力培养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专业人才,以适应我国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日益增长的需要,同时作为一种社会分工,应该在我国入世后的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大力扶持一批向社会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服务的中介机构,使之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中发展其应有的中介服务作用。

3.正确运用法律原则,确保技术贸易成效和双方的利益

在实施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的具体工作中,除了正确掌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要求外,正确运用法律原则,提高谈判与签约技巧,也是确保技术贸易成交以及双方利益的重要环节。在技术贸易中确保对技术供方的知识产权实施有效的保护,通常是实现技术贸易成交的关键。因此,企业在技术引进中,主要应是如何保护好外方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而在技术出口时,则应如何确保我方企业的知识产权的权益不受损害。然而同样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掌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面知识,才能确保自己在谈判与签约过程中不致上当受骗。

1)在技术引进中如何保护外方的知识产权

(1)对专利技术的保护

在谈判签约的过程中,除了严格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向外国专利提供保护外,还应特别采取如下措施,以保护供、受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a.为防止外国不法商人把剽窃或仿冒他人的专利技术转让给我国,我方企业在谈判签约时,必须坚持如下原则:即外商专利技术持有人必须通过“鉴于”条款,确保其有效拥有该项专利技术,否则,不论其条件如何优惠也不应签约,以免日后被莫名其妙地卷入专利诉讼纠纷之中。

b.为保护外方的专利技术不致于在引进后被无限制地扩散使用,我方在与外方签约时,应就该项专利技术引进后的合作范围和使用期限的问题订立明确的条款。

c.为切实维护外方专利技术持有人的正当权益,供、受双方在合同中通过授权条款,明确专利许可的形式,以及受方可以把利用该项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到哪些国家或地区。

d.在技术引进合同期满而外方专利并未超出有效保护期的情况下,应该按照专利制度的规定,与外方协商确定我方如何继续使用该项专利技术的问题。

(2)对专有技术的保护

除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刑法》等行政法规保护外方的专有技术外,还应在谈判签约过程中采取如下保护措施:

a.在达成技术引进合同之前,先与供方签订有关供方专有技术的保密协议,承担必要的保密义务,并支付相应的保密费用。

b.应在合同中明确同意我方在技术引进合同期满后,继续承担一定期限内的保密义务。

c.应允许供方对我方接触专用有技术的人员进行必要的限制。

d.应允许供方对我方使用其专有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区域进行合理的限制。

(3)对技术引进涉及的外国商标的保护。

a.为维护外方商标的信誉,我方使用外方商标的产品质量,必须与原商标产品质量相符合。

b.外方应有权对我方使用其商标的产品的生产或销售,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指导。

c.经过努力之后,我方使用外方商标的产品质量如仍不能符合原商标产品的质量时,外方应有权中止我方继续使用其商标。

d.技术引进合同期满后,外方有权停止我方继续使用其商标,除非双方另签协议。

(4)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a.外方可在中国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中心登记其软件,其软件登记凭证将作为日后软件版权争议诉讼的证据。

b.计算机软件许可进口合同在进行合同登记后,合同中规定的进口数量,即可作为国内市场防止假冒和非法拷贝的管理基础。

c.为了防止外国软件被任意扩散使用,我方应在软件许可合同中同意外方对其软件使用范围和地区加以必要的限制。

2)在技术出口中如何保护我方的知识产权

(1)对我方出口专利技术的保护

鉴于专利技术的保护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因此,我国的专利技术要在技术引进国家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向该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该国的专利权。

(2)对出口专有技术的保护

资料表明我国技术出口贸易中的专利技术出口没有超过10%,其余大都为专有技术的出口。因此,对出口专有技术的保护问题显得十分突出。然而事实上世界各国对专有技术的保护手段尚不完备,但通常仍可授引引进我出口专有技术的受方国家的《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和《刑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如参照美国对专有技术的保护惯例,可以三种方式提起诉讼:

a.以合同为依据提起诉讼,即当受方违反合同规定使用或泄露我方的某种专有技术时,我方可以违约为理由对其起诉;

b.以侵权行为为依据提起诉讼,即以受方使用不正当手段侵害我方专有技术为理由,对受方侵害者起诉;

c.以所有权为依据提起诉讼,如我方专有技术未经授权同意而由第三方使用或泄露,我方即可以自己的专有技术所有权受到侵害,对其提起诉讼。

(3)对出口商标的保护

从某种角度来说,我国技术出口企业对商标注册的重视程度,往往不及对申请专利技术更为关注。由于目前商标注册的国际惯例,一是注册在先原则,二是领土延伸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我方的商标没有在对方国家注册,或者迟于抢注者申请注册,则由我方出口技术生产的产品在该技术引进国就得不到相应的商标保护。因此我国企业出口含有专利技术的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之前,应将专利权和商标权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向有意引进我国技术的国家申请专利时,应当同时考虑用该项技术和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商标注册申请问题。

(4)对出口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对于由我国出口的计算机软件,无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应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作为版权给予保护,其保护期限为50年。具体可考虑如下保护措施:

a.向技术引进国著作权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以获取日后万一发生纠纷时,可用来提交行政处理或诉讼使用的初步证据。

b.我方软件版权所有人在掌握了确凿的盗版侵犯证据后,可通过受方国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机关对其盗版软件,不论其是进口还是出口,申请海关予以扣留或销毁。

c.为了防止我国出口计算机软件被任意扩散使用,我方应在软件许可合同中争取受方同意对软件的使用范围和地区给以合同的限制。其次,应对软件权利的归属,对最终用户的授权以及诸如不得进行销售、转租、转让,不得进行反向工程等限制,权利人所要尽的义务与免责条件等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二、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技术贸易健康发展

及时修订和发布利用外商投资,以及鼓励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和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出口的导向政策,为对外合理引导外资投向,重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对内进一步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技术出口提供坚实基础创造有利条件。

1.关于利用外商投资的新政策

实践表明吸引外资已是我国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重要渠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1997年底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简称原《目录》),在为引导外商投资的工作中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2001年12月我国加入WTO,成为WTO正式成员以后,为了履行我国加入WTO所作出的庄严承诺,我国的利用外资政策必须与世贸组织的相应国际规则相衔接。其次,为了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通过吸引外资,重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现代管理和专门人才,为促进新时期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发挥更大的作用,经国务院2002年3月4日批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3月11日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简称新《目录》)

2.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

为了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国已于2000年7月11日发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并于2001年1月4日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家明确要求:

(1)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2)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

(3)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要定期开展联合打击盗版软件的专项斗争。

为了促进软件出口,国家已明确规定:

(1)注册资金在100万人民币以上(含100万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并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设立境外分支机构。

(2)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3)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专门针对软件行业的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并可申请相应的认证费用资助。

(4)软件出口企业将在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税收和结汇等方面获得相应的政策优惠。

(5)在软件出口管理方面,将由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MOFTEC网站上设立的《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实现软件出口合同的在线登记管理,并由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共同负责协调和维护软件出口的经营秩序。

3.关于扩大和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新政策

为了推动机电产品的扩大出口,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机械工业部和电子工业部曾于1996年底联合起草了“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以下简称原《意见》),经国务院批准,于1997年2月正式发布和实施,曾经对扩大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国民经济第九个五年计划的结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又于2001年10月联合起草了“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以下简称新《意见》)。经国务院批准,于2001年11月3日正式发布和实施。新《意见》由“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继续实施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大力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加强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结构”;“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优化机电产品出口贸易方式结构,实现贸易方式多元化”和“综合运用多种经济手段,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等六大部分三十二条组成。新《意见》对于促进新时期我国的技术贸易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如何正确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确保中外双方利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实上,如果光是单纯地扩大机电产品出口,这还仅仅是货物贸易范畴中的事情,相比之下,它的成效还是有限的。只有以技术转让为主线,带动机电产品的出口,才能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国家的经济管理部门无论是在技术引进,还是促进扩大技术出口方面,都已及时制/修订起着重大导向作用的政策文件,为开展上述相关工作指明了方向,接下去要做的事情应是如何使这些纲领性政策导向得到认真的落实。

三、加强管理力度,确保技术贸易健康发展

1.正确执行政策,坚决克服盲目重复引进的势头

鉴于我国已经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并和国际惯例接轨,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加快了立法的步伐。目前已先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等一整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定,同时也先后发布了《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及上述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因此我国的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的管理工作已经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从某种意义来说,我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已不再处于无法可依阶段。当前面临的主要任务应是如何加强依法管理的力度,将现有的政策导向真正落到实处。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尽管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但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还或多或少地存在于各个经济管理部门和各个地区。它们往往不是根据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国内外市场需求和供给体系的变化,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正确选择有可能形成本部分/地区比较优势的领域,而只是出于本部门/地区的局部利益,盲目重复引进和建设最终并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技术项目,造成了极大的浪费。更有甚者,某些西方国家借着全球国际产业结构调整的机会,为了保护自己的资源和环境,不顾对技术引进方的资源和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后果,将一些技术落后,资源消耗严重,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项目,输出到我国的事例也时有所闻。

2.正确掌握原则,防止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技术流失国外

保护专业技术总结范文4

关键词: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序言中明确指出,“在以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为主要内容的日趋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中,能否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领域占据一席之地已经成为竞争的焦点,成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命脉所在。”[①]这进一步强调了发展高技术及其产业的重要性,而知识产权保护又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生命线。因此,高技术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一、问题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

(一)大力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迎接知识经济时代到来

“高技术”(high technology)一词,是指“与生产或利用尖端的或复杂的仪器、设施、方法等相关的科学技术,特别是电子、计算机领域内的科学技术”[②].而所谓“尖端的或复杂的”技术,则是一个具有十分强烈的历史感、时代性的动态概念。就是处在同一时代背景下,人们的认识也不完全一致。[③]不过,某一时代的高技术都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第一,该技术是建立在最新科技成果之上的属于尖端或复杂技术结构的技术;第三,能够被生产或利用,促进生产力变革,创造物质文明的技术;第三,目前主要表现在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和新材料技术(包括纳米技术)等领域。

从世界范围看,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高技术的发展,迅速出现了一批高技术企业,并逐步产业化,形成了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以北京市为例,高技术产业的确带动了全市工业的增长。1997年1至10月,仅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试验区[④]就实现工业总产值(不变价)179.2亿元,比同期增长55.3%,占全市工业的比重由上年同期的10%上升到15%(现价计算12%),对全市工业增长的贡献率达52.9% (按现价计算为30%)。全市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创产值比重大约为1/5.[⑤]在过去的10年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的高技术产品在创造业中的份额和出口中的份额翻了一番多,达到20%-25%;知识密集型服务部门,如教育、通信、信息等的发展则更为迅速。[⑥]发达国家目前国内产值有50%以上是以知识为基础创造的,[⑦]具备了OECD在《1996年科学、技术和产业展望》的报告所称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基础。因此,可以说,是高技术产业导致了“知识经济”的诞生;甚至可以说,知识经济就是高技术产业为主导的经济。

1998年2月4日,江泽民总书记在考察北京大学时指出,“知识经济、创新意识,对于我们21世纪的发展至关重要”。尽管我国还尚未工业化,但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却是一个必然要面对的课题。因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在发达国家的现实化,全球经济系统将面临一次新的国际分工。在这次分工中,知识经济国家将进一步摆脱物质生产的拖累,而成为向全球经济提供知识、技术、智能和思想的‘头脑国家’,而另一部分无法进入这一时代的国家,将成为利用这些知识、技术、智能、思想进行物质生产的‘躯干国家’”。[⑧]而且,知识经济时代发达国家的“技术壁垒”将会更加严重。如果我们要在经济、技术上摆脱对“头脑国家”的依附,而不甘于“躯干国家”的境地的话,在一个缺乏“机器大工业”传统的国家,[⑨]则必须发展高技术产业,才能发挥后起国家的“后发优势”。[⑩]

(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

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曾经说,“质量最高的力量来自应用知识”[11].他认为,知识将是21世纪最高质量的力量。而在一切知识中,高技术产业中的科技附加值最高;相应地,对这些高技术成果权益的保护也就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智慧成果权”、“智力成果权”之意,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一般指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部分。[12]目前,知识产权的权利种类和内容都在呈扩张的趋势。随着高技术企业的迅速崛起,知识产权在高技术产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1、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在高技术企业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技术企业改变了传统的企业资产结构,使原先居于主导地位的厂房、机器、原材料等有形资产在资产结构中已退居其次,而相应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版权等知识产权类资产对企业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目前众多高技术企业中,知识产权类资产已超过了总资产的60%.我国也适时地调整产业政策,规定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其成果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过去为20%),这既是鼓励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也是对知识产权在高技术企业中发展趋势的回应性措施。[13]

第二,高科技含量的知识产权越来越多。为了适应高技术企业的发展和加强对高科技含量较高的科技成果权益的保护,各国都调整知识产权政策。如1984年美国版权法将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列为特殊保护,提高了对保护作品的要求。[14]这些政策也客观上导致了高技术企业中的知识产权科技含量增大。同时,发达国家也尽量将一些尖端技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1993年)、《知识产权与UII、GII(国内及国际)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1995年)、《数字化千年之际版权法案》(1998年)等,把信息技术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来,以寻求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高技术领域新的知识产权权利类型不断涌现。例如,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动植物新品种的相关权利;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出现了软件专有权、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保护和权利管理信息保护;随着人类基因研究的突破,出现了基因隐私权、基因平等权(基因歧视问题)等[15].

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可以有力地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

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又称财产权劳动学说),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那么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应当属于他,其他任何人则没有这种权利。[16]根据这一理论,作为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形成是必然的。的确,正如法国年鉴学派代表人物费尔南?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所说,“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外化(通过从劳动动作到工具和从思维到有声语言的转化,人补充和强化自己的生理机能)使劳动与具体的个人相脱离,并成为可以转移、交换和积累的客体。”[17]而且历史地看,对知识界定以一定产权的法律制度在人类文明进程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对于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有其深远的意义。

首先,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激励高技术产业中的技术创新。产权交易所形成的激励功能是通过利益机制来实现的。由于高技术所具有高回报、高效益的特点,自然可以激励企业的技术创新(高投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等)。而更深层次的,由于高技术所具有的尖端或复杂技术的特征,往往需要多学科的交流与合作,正所谓“科学进步有赖于科学思想的有效交流”[18];而产权明晰又是这种“有效交流”的前提。著名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W. Arthur Lewis, 1915年—  )就明确指出,“专利制度在这一阶段的优点是,它不仅保护专利的所有者,而且鼓励他公开他的发明,从而维护科学概念的自由交流。”[19]因此,高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也有赖于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保障。

其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高技术成果的转化。“无论在什么地方存在着进步或进步的可能性,几乎都是由于科学的应用。”[20]科技的应用是一个经济的过程,其主要特征是“涉及与那些控制着生产要素的人达成协议,引导他们自己或允许别人把他们的资源应用于经济目的”。[21]而经济过程则主要是通过市场来完成的。在这里,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市场在以下三个方面促进了高技术的转化:(1)使高技术成果有明确的市场主体;(2)高技术有利的市场地位诱发了科研成果的应用;(3)促进科研-开发-应用一体化的形成。

最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造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这里包含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因高技术所具备的复杂性、前沿性特征,往往会引发一些现有法律体系所不能解决的社会问题,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不断地完善。另一方面,必须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才有可能引进(或称“获得”)国外先进的高技术,从而使我们的高技术产业能够屹立于世界强者之林。在法律制度与观念层面上,必须对民族产业保护问题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包括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引进)。“虽然观念从来不被作为进口项目,但法律条文与制度的渗透却很类似于贸易商品的进口。进口可能损害民族经济,但是,在评价这种不平衡时还要与闭关自守很可能带来的匮乏相比照,况且这种不平衡还可能是临时性的。”[22]

二、现状及其分析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从工业经济时代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而衡量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工业经济时代的资源和物质指标也随之转化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智慧含量和教育水准的知识指标。在工业经济时代曾经发挥过巨大社会推动作用的知识产权问题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的知识产权理论如何解决科技发展带来的问题,这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必须作出回答的。我国高技术产业政策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逐步形成的;而对于企业来说,如何在高技术的冲击下制定或调整自己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适应新的发展节奏,则是当务之急。这里,我们从正、反两方面,对我国高技术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加以分析和说明。

(一)经验总结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计算机软件保护等方面都有专门的法律,同时也加入了相关国际组织,并签订了有关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这一体系化的制度为基础,我国高技术产业的主体即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也积累了一些经验。这一点,从我们进行的“北京市高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课题的调查中,也可见一斑(以下引用数据,如非特别说明,均是此次调查的统计数据)。[23]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激发了企业开发、创造的积极性,强化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企业从最为有利的角度设计其知识发展产权战略

随着专利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在专利的独占利用和实施中意识到了高技术的开发所能带来的巨大收益,使得企业在高技术开发方面加大了投资力度,基本上形成了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在这种机制的推动下,企业积极性的提高又使得高技术从研制到推广的周期缩短,从而推动了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同时,由于技术资产在企业发展中所占的地位逐步提高使得原来资金并不雄厚的企业靠技术的开发也可以脱颖而出,改变了传统的竞争格局,使得高技术产业能够在竞争中寻求到发展的契机。这样,高技术企业的发展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了一种互动互利的关系。

当然,由于专利本身技术要求较高,那么相应的申请期间过长,手续烦琐以及保护周期短等特点则使得高技术企业在一段时间的摸索之后,选取多视角、多方位的保护格局,除重视专利的申请与保护以外,还综合利用商业秘密、商标、版权等多种保护模式。在调查的企业中,对一项新技术的保护措施问题上,除占47%的企业会“申请专利”以外,其他的企业大多因“技术专利性不强”、“专利保护力量不够”或“认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其更长”而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同时,企业也特别注意对自己注册商标的维护,注重在产品的宣传时以正确地标示商标和突出商标为宣传宗旨,建立商标与企业形象的密切关系。

(2)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健全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在接受调查的企业中,有部分高技术企业(占21.6%)已经制定或正在考虑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而各企业针对知识产权主要类别,分别制定或实施了一些具体的措施。例如,有的有专门的专利研究开发和实施战略,有的有配合企业发展的商标战略等。在专利的研究开发中,企业需要根据技术的难度和资金实力而选择适当的开发方式;在专利的实施中,企业要根据技术的发展潜力和企业后续改进能力等因素而选择既有利于自己的经济收益又有利于专利的独占保护的实施步骤。企业的商标战略主要是通过商标的申请与实施中的技术性处理来降低商标被侵害、被淡化的危险,从而保持商标在市场中作为企业象征的独占地位,增强企业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抗变能力。调查显示,目前我国高技术企业已经开始注意用总商标和分商标的策略来提高自己的商标在市场中的占有率和影响力。在接受调查的企业中,各企业根据自身不同的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商标战略。占39.2%的企业在“所有的商品上都使用同一商标”;占17.6%的企业则在“不同产品上使用不同的商标”;占29.4%的企业则对“所有产品都使用同一总商标,同时不同产品再使用不同的分商标”。而且,企业已经开始意识到驰名商标在企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对驰名商标所能享受到的特殊保护积极地通过各种战略予以实现(如联想集团于1998年通过国家“驰名商标”认定),进行防御商标的注册和联合商标的注册(如北大方正集团,扩大第42类服务项目)。

而在制定了总体战略后,企业为实施这一总体战略制定相配套的内部规章制度。特别是在专利和商标的管理方面,企业强化了内部职能。从专利和商标的许可使用到对使用状况的监督再到对专利标示、商标标示的正确使用等都严格规范,不论是从产品经营上还是从管理上都进行强化。由此,形成严格许可审查、加强许可使用合同书管理及使用监督的一条龙监管程序。

(3)高技术企业力求在国际高技术产业的竞争中找到自卫的武器

我国已有一批高技术企业在境外获得专利和注册商标。在调查中,有7.8%的企业“有在境外获得专利的”;有13.7%的企业“有在境外注册商标的”;有5.9%的企业“同时在境外获得专利和注册商标”。同时,我国高技术企业在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等受到侵害时积极通过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另外,还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来宣传自己,树立企业在国际经济社会中的形象。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络来宣传自己的产品,而近年来出现的一个突出的社会现象是域名抢注的问题。我国的高技术企业在这场抢注的风潮中付出了代价,接受了一些教训,却也吸取了一些经验。企业特别是知名企业,他们已经学会了将代表自己公司商号或商标的字串注册为域名;一旦被他人抢注,则积极谈判,要求买回域名;而对恶意抢注者,则寻求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

企业成功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关键。因为科技立法是一种回应型的法律。[24]按照伯克利学派的观点,这种法律打破了自治型法律通过封闭、隔绝获得安全性的一种自给自足的成长方式,形成了一个能动主义、开放性和认知能力作为基本特征的法律。[25]企业的经验既是现有法律环境一定肯定因素下获得的,同时,又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供支持。作为一种回应型的立法,“它把社会压力理解为认识的来源和自我矫正的机会。”[26]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就是在一种外部压力下建立起来的,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也在不断地完善,如近年来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5月30日)、《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3月4日)、《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26日)等。如果考虑到我国国情,这都是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不小成就。

(二)存在的问题

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起步比较晚,而这一套制度的保护依据实际上是传统的制度模式。由于科技的发展已经强烈地冲击着这一传统模式,使得制度本身面临着变革的必要性。这样,以这种模式为背景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越来越显露出落后于时代的特征和越来越多的不合理性。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我国高技术企业所面临的两难困境:旧的模式和制度尚未适应,却又必须接受新的挑战。因此,在转型期高技术企业所面临的问题,既有企业自身的问题,又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身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身存在的阻力因素和滞后因素

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虽于制定实施之后应实际之需作过调整、修改,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表现一些法本身的不合理性。这种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现有的制度自身的阻力因素,例如,从专利法的规定来看,阻碍专利制度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表现为专利审批期限过长,专利费用过高。这是本次调查中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企业往往因害怕在专利申请中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而浅尝辄止。现行专利法虽然规定了专利申请公开的期限,却并未对实质审查的期限做出规定。[27]实践中,专利审查机构由于不受期限的约束,造成常有任意拖延专利实质审查时间的情况。[28]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得技术开发更新速度加快,专利的审查期限过长往往使得申请的专利技术丧失先进性,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还会阻碍新技术尽快投入市场,并妨碍更尖端技术的产生。

专利从申请审查被授予专利权维持权利,需要专利申请人交纳申请费、审查费、专利年费。而且随着申请时间的拖延及存在时间的延长,费用会越来越高。实践中,高技术企业是否会愿意在此花费大的投入又是一个问题。

从商标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我国还尚未对联合商标制度和防御商标制度加以明确规定。而这两种制度更多地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问题。无法可依的局面造成知名品牌和知名企业的利益在不断地遭受各种形式的侵害的同时,经济和社会秩序也出现了混乱。

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很好地解决商标权利保护与商号权利保护的衔接问题。实践中,高技术企业可以通过商标的推广使用来提高自已企业的知名度,树立商号在企业竞争中的地位;然而,由于我国法律不禁止同一文字作为商标、商号在不同地域或服务领域中注册、登记,这就使得商标权、商号权的载体相近或相同但却属于不同主体。这样,不仅容易造成消费者识别产品的困难,还导致商业流通领域内部秩序的混乱。解决好商号权保护与商标权保护的共存与分工问题,是当前立法的一个重要课题。

除了法律自身规定的不合理性阻力因素外,另一方面,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所具有的历史性也是阻碍高技术企业发展的又一重要因素。不合理因素主要表现为现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对于已经进步了的时代的滞后性。这一滞后性不仅存在于原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保护领域,还表现在旧有的保护模式根本无法精当划定一些新兴问题的保护区域。下面,就从几个大的方面进行分别论述。

保护专业技术总结范文5

关键词:精神卫生 民政 人力资源 调查 对策

一提起“精神卫生”,大多数人会在脑海中浮现这样一种场景:一座戒备森严、门窗紧闭的阴森病房里,关着一群嘻笑无常、蓬头垢面的精神疾病患者。下意识地,人们会皱起眉头,表现出厌恶的表情。然而,就有一个这样行业是以这类不招人喜欢的群体为服务对象,他们就是精神专科的医务工作者。当下,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实施之际,让我们共同关注精神卫生行业的发展,聚焦这一行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民政精神卫生行业医护人力资源现状,并找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以促进新疆民政精神卫生事业与卫生事业共同发展,为新疆建设政治文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和谐家园奠定坚实基础。

一、概况

近年来,随着社会变革深入、经济发展进程加快,我国也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人们在这种必然过程中,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压力,精神障碍的患病率也呈上升趋势。

精神卫生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对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精神疾病不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精神疾病患者的收治医疗康复工作,由卫生、公安、民政部门分类管理。卫生部门是精神卫生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它承担着精神疾病的科研、预防和治疗等工作;公安部门主要承担着对危及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的收容和治疗康复工作;民政部门举办的精神病人的福利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同一般精神病院的区别,在于收治对象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精神病人、复员退伍军人中的精神病人和特困精神病患者。从全局来说,精神卫生福利事业,与全国精神卫生工作相互连结,是涉及人民健康和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强和谐社会的建设,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工作制度,先后制定了《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指导、规范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尤其是《精神卫生法》的正式颁布与实施,更是为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新疆,业内专家普遍认为新疆的发病率已达到15.3‰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主要是由卫生和民政两大系统组成。在这其中,民政精神卫生大多承担着“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精神病人的救治任务。

近年来,为加强社会保障工作,新疆也先后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将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疾病患者和特困、低保人群中的精神疾病患者纳入民政精神病院的救助范围,扩大了民政精神卫生的救治范围。目前,新疆民政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从50年代的简单收容,70年代的慢性疗养,已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层次、设备先进、管理有序的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

二、新疆精神卫生行业人力资源现状

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在卫生行政机构注册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共有24家,共有精神科床位3510张,其中三甲3所925张,二甲1所50张,二级12所1814张,一级8所721张;卫生系统17所2264张,民政系统7所1246张;地方所属14所2625张,兵团所属9所835,部队所属1所50张。全疆每万人口拥有病床数1.61。

全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共拥有医护专业技术人员1303人,其中,专科医生436 人,每10 万人拥有医师数为2.0;专科护士867 人,每10万人拥有护士数为3.98。全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床位数与医护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为1:0.37。

在全疆24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1303名从事医护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卫生系统医护人员997人,占总人数的76.52%;民政系统306人,占总数的23.48%。在1303人中,硕士及以上学历18人,本科学历261,大专学历455人,中专及以下569人,分别占总人数的1.38%、20.03%、34.92%和43.67%;高级职称56人,中级352人,初级及以下895人,分别占总数的4.30%、27.01%和68.69%;30岁以下419人,30-39岁481人,40-49岁279人,50岁及以上124人,分别占总人数的32.16%、36.91%、21.41%和9.52%。

1.卫生系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现状

全疆现有卫生系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17所,占全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总数24所的70.83%,其中,三甲3所,二甲1所,二级9所,一级4所,共计床位2264张,占全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总床位数3510张的64.50%;卫生系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医护专业技术人员997人,占全疆从事精神卫生医疗服务的医护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1303人的76.52%。床位与医师比例为1:0.16;床位与护士的比例为1:0.29。

卫生系统的350名医生,硕士及以上学历17人、本科194人、大专103人,分别占同等学历医生总数的100%、86.22%、66.88%,形成了系统内4.86%、55.43%、29.43%的梭形学历结构。全系统医生高级职称20人、中级73人、初级及以下100人,分别占各职级医生总数的74.07%、65.77%、70.92%,形成了系统内10.36%、37.82%、51.81%的金字塔式职称结构。系统内30岁以下医生有78人、30-39岁140人、40-49岁94人、50岁及以上38人,分别占各年龄段医生总数的80.36%、63.78%、79%、59%,系统内形成22.28%、40.10%、26.73%、10.89%,以30-49岁为主的年龄结构。

卫生系统的647名护士,硕士及以上学历1人、本科30人、大专255人,分别占同等学历护士总数的100%、83.33%、84.72%,形成了系统内0.15%、4.64%、39.41%的学历结构。全系统护士高级职称8人、中级163人、初级及以下476人,分别占各职级护士总数的57.14%、87.50%、66.49%,形成了系统内1.20%、25.15%、73.65%的金字塔式职称结构。系统内30岁以下护士有218人、30-39岁231人、40-49岁139人、50岁及以上59人,分别占各年龄段护士总数的56.12%、68.78%、68%、75%,系统内形成33.67%、35.70%、21.52%、9.11%,以40岁以下为主的年龄结构。

2.民政系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现状

全疆民政系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共有7所,占全疆总机构数的29.17%,其中,二级3所,一级4所,共计床位1246张,占全疆总床位三分之一;医护专业技术人员306人,占全疆总数的23.48%。床位与医师比例为1:0.07;床位与护士的比例为1:0.18。

民政系统的86名医生,硕士及以上学历0人、本科31人、大专51人,分别占同等学历医生总数的0%、13.78%、33.12%,系统内学历结构分别为0%、36.05%、59.30%,呈金字塔状。全系统医生高级职称7人、中级38人、初级及以下41人,分别占各职级医生总数的25.93%、34.23%、29.08%,形成了系统内8.14%、44.19%、47.67%的梯形职称结构。系统内30岁以下医生有11人、30-39岁46人、40-49岁14人、50岁及以上15人,分别占各年龄段医生总数的19.64%、36.22%、21.00%、41.00%,系统内形成12.79%、53.49%、16.28%、17.44%,以30-39岁为主的年龄结构。

民政系统的220名护士,硕士及以上学历0人、本科6人、大专46人,中专及以下168人,分别占护士总数同等学历的0%、16.67%、15.28%、31.76,形成了系统内0%、2.73%、20.91%、76.36,以中专为主的学历结构。全系统护士高级职称5人、中级19人、初级及以下196人,分别占各职级护士总数的42.86%、12.50%、33.51%,形成了系统内2.16%、8.63%、89.21%的职称结构。系统内30岁以下护士有104人、30-39岁64人、40-49岁40人、50岁及以上12人,分别占各年龄段护士总数的43.88%、31.22%、32.00%、25.00%,系统内形成47.27%、29.09%、18.18%、5.46%,以30岁以下为主的年龄结构。

三、新疆民政系统精神卫生行业人力资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民政系统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工作重点偏重收容民政服务对象,包括“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特困、低保及城镇流浪无着中的精神病人。相对来讲,因患者的特殊性,民政系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大多是全额事业单位,均设立在偏远地区、床位周转率低、工资福利待遇少。因体制和分工不同,与卫生系统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相比,新疆民政系统精神卫生行业人力资源发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专业技术人员缺乏

从本次调查所搜集的数据来看,全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共计3510张床位,其中民政系统1246,占总床位数35.50%。但民政系统拥有的医护专业技术人员306人,仅占到全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医护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3.48%。

按照行业内标准,医院的床位数与护士人数的比例为1:0.4,床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为1:1。而新疆民政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医院的床位数与护士人数、专业技术人人员的比例分别为1:0.18和1:0.25,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远远不能满足临床的基本需求。

以在处于同一区域的喀什地区第一医院(卫生系统)和喀什康宁医院(民政系统)相比:前者有精神科床位35张,专科医生9人,专科护士12人,床位数与护士人数的比例为0.34,床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为1:0.6;而后者有床位126张,医生7人,护士23人,床位数与护士人数的比例为0.18,床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为1:0.24。民政系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不仅达不到行业要求不到的标准,就是与同区域内、同专业的卫生系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相比,仍有1-2倍的差距。

2.学历偏低

在全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中,56%的医生是本科及以上的学历,39%的护士是大专及以上的学历。而在民政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中,仅有14%的医生是本科学历,本科以上学历无一人;护士中,仅有32%的是大专及以上学历,而大专以上的只有6名,且仅是本科学历。这种情况在较为偏远的南疆地区更为严重,以和田地区福利院为例:该院核定床位160张,有医生6人,护士12人。6名医生均为大专学历,12名护士中,大专学历2人,中专学历10人。

3.队伍建设出现断层

从全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总的年龄结构上来看,卫生系统以30-39岁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也就是说这一群体在5-10后即可成为技术骨干),40-49岁的成熟型专业技术人才也占到近四分之一,形成了两头小、中间大的梭形梯队,有利于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而民政系统则是30岁以下和30-39岁的人群占据了系统的近四分之三。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过于年轻化,专业技术实践经验积累周期短,有碍于专业技术的传承。

从新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医护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结构来看,高、中、初分别占总人数的4.30%、27.01和68.69%,呈较为科学的金字塔形职级分布。卫生系统医护专业技术人员职级分布的金字塔形显得更加流畅,而民政系统则是由3.92%到18.63%,然后突然增加至77.45%,起着重要继承和传递作用的中间力量过于薄弱,与业内普遍认为的4:5:7的“黄金比例”相距甚远,较容易出现学科带头人的缺失、人才队伍建设青黄不接、后继乏人,不利于民政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4.技术力量分布不均

从行政管理区域和地理分布看,全疆86名民政精神专科医师和220名专科护士,大都集中在首府乌鲁木齐市及周边地区,仅乌鲁木齐区域占据了医师总数的36%和护士总数的60%。

从每万人拥有民政系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专科医师和护士的人数来说,乌鲁木齐及周边区域占有量最高:专科医师为0.09人,护士0.29人;北疆伊犁地区居中,分别是0.04人、0.09人;而南疆和田地区则最少,分别是0.03、0.06;喀什地区的医师拥有量更是低到极致,仅为0.02人。

从职称分布来看,民政系统医护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总计60人,但这其中近四分之三的人员就职于乌鲁木齐区域及周边。

高学历、高职称、相对属于专业技术黄金年龄段的医护人员52%集中在首府。基本形成了北疆强、东疆平、南疆弱的分布不均格局。

四、新疆民政系统精神卫生行业人力资源发展的对策研究

改革体制,调整机制,内抓管理,外塑形象,加速培育民政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这棵“梧桐树”,以期引来众多“金凤凰”,打开民政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瓶颈”:

1.改善宏观环境

(1)理顺体制

方案一:参考内地部分省市的经验,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统一收归卫生系统管理,但设置相应数量的床位,保证符合民政救助条件人员的入院治疗和全天候的日常照料,经费由民政部门按期拨付。

方案二:在民政部门设立精神卫生专管机构,加强专业技术指导。参照内地省市成熟经验,鼓励民政系统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实行“一院两制”,即在履行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其现有的医疗条件招收自费病员,与卫生系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共同履行公共卫生职能,所涉及工作人员实行市场化管理。一方面解决精神科床位不足的困境,另一方面带动全院医护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2)加大政策扶持

作为民政系统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大多设立在较为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而恰恰是这些地区因为贫困,无法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及时治疗,或因精神疾病治疗的长期性而放弃治疗,为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埋下隐患。

建议新疆紧紧抓住《精神卫生法》出台及国家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设的支持,配套出台向民政系统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倾斜的相关政策:

第一,民政精神卫生工作也属于公共卫生范畴,加强民政精神卫生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健全和完善由民政、卫生、公安、司法、教育、劳动保障、计委、财政以及残联等部门和团体组成的精神卫生领导小组,坚持有效的协调会议制度,统筹安排“三无”、特困、低保等特殊群体精神病患者治疗、康复、就业、收养和福利待遇等问题。把民政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根据实际,提出民政精神卫生工作目标,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抓好落实。

第二,加强基础设施及设备建设的投入,制定长效投入机制,提升民政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硬件水平。

第三,给予民政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相关学术研究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促进民政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学术研究。

第四,建立科学、灵活的薪酬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使民政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能“留得住、引得进”所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对精神卫生资源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强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管理,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医疗服务水平质量。

第六,结合新疆实际,出台操作性更强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

(3)积极争取社会支持

第一,改变民政系统相对封闭的管理模式,积极参与社会活动,让医务人员获得社会的职业认同。

第二,加强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消除对精神疾病患者及精神科工作人员的偏见和歧视。

保护专业技术总结范文6

一、以社会需求和职业岗位为导向,定位人才培养目标

教育部教高[2006]16号文件《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带动专业调整与建设,引导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资源环境与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方向)专业建设与专业改革,应遵循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指导方针。通过近几年对生态环保类企业调研、本专业毕业生跟踪调查、专业实践人员访谈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论证,得出本专业学生的职业范围主要涉及各级环保、城建、农林、水利、牧业等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部门,据此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城市规划部门、生态示范区、环境监测站、环境监理站、森林公园等行业生产建设和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较高的综合素质,掌握环境规划、排污管理、大气污染监测、水体污染监测、生态监测、环境影响评价、征费、使用等方面的理论和技术,能从事城市管理规划、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等方面的高级应用型技术人才。

二、以校企合作为依托,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坚持以服务社会为导向,以高端技能型培养为本位,以职业能力训练为核心这一办学理念,以培养学生专业基本素质、职业技术应用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为目标,根据资源环境与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方向)专业技能特点和培养要求,进一步完善“133”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即学校、企业、行业共建一个平台,与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深度合作,共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探索了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建设三个相结合(课程考核与职业标准相结合、技能培养与行业标准、实训项目与企业生产);培养过程三个阶段(基本技能、专业技能、职业综合技能)。即:

三个阶段能力细化分项基本技能培养文字撰写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网络查询能力、数据处理能力专业技能培养生态环境监测能力、生态环境评价能力、生态环境规划能力、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能力职业综合能力培养职业道德培养、职业精神培养、团队协作精神培养、继续学习能力培养3 满足行业需求,服从岗位设置,构建课程体系

本专业在教育教学改革中秉承“专业服务行业、课程服从岗位、内容符合要求、教学切合实际”的理念,通过对环保行业职业岗位设置和从业人员知识、技能和素质要求调查分析,根据专业核心能力、专业拓展能力和职业素质,结合职业标准,对应构建了专业核心课程体系、专业拓展课程体系和职业素质课程体系。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过程下图所示。三、课程体系的构建过程

以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为依据,深入开展专业调研,聘请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现场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指导委员会,参与课程开发。对每项工作内容进行职业能力分析,按照完成每项任务的工作过程,分析每项任务的职业素养、知识、技能,并综合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规范的相关内容,构建专业课程体系,科学制订课程标准,完成整体教学活动设计、课程单元设计,实施项目引导等一体化的实践教学,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四、通过专业任务开发,提高教师专业技术水平

加强教学团队成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充分发挥资源环境与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方向)专业及专业群的技术力量,先进的实训设备等资源优势,开展相关任务的开发、技能培训等工作。与森工环境监测站合作,承担部分森工林区环境调查任务项目,通过任务开发提高团队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学生参与到项目工作中来,项目内容即实训内容,在团队成员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团队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与外界交流合作,保证团队发展目标的实现。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是我省生态建设的主体,森工总局环境监测站是以生态环境监测为主的专业机构,与我院同属森工总局。发挥行业优势,整合双方资源,本着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共建生态环境监测生产性实训基地,为学生顶岗实习提供平台。承接森工环境监测站的部分工作项目,例如,生态环境保护、林区生态环境资料调查、林区水质分析等工作。在教师、兼职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团队完成项目内容,在工作中提高学生技能水平与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实现生产性实训。

2010年9月,为推进森工系统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林业生态建设人才培养力度,经森工总局和省环保局与我们学院共同研究决定,双方合作共建“森工环境监测与指导工作站”,从而建立长期有效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实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良好局面。

自2010年起,双方共同完成了黑龙江省迎春林业局锅炉烟尘(污染源)监测、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亚布力名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黑龙江省森工总局下辖23个林业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水样采集技术规范教学,迎春林业局污水处理厂及黑龙江省迎春林业局2011~2012集中供热锅炉改扩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监测工作。每一批学生参加监测前黑龙江省森工环境监测站都要结合实际的监测项目作培训。通过培训,学生们了解和掌握(地表水、地下水)从监测点位的布置、采样器的使用、样器容器的洗涤、样品的保存、运输等。监测点位布置原则、气候条件影响因子、采样器具的操作使用等具体内容。在工作中教学,教学中工作,让学生能学用结合。

五、加强监督评估,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为加强监督和评估,设立了院系两级教学督导组织以及学生教学信息站等质量监控机构,监控对象涵盖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条件、教学实施过程、教学评估体系和教学效果,同时确立了监控的关键点,对教学输入质量、教学运行质量以及教学输出质量进行全过程监控。

1.监控方法

一是实施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师、校外专家等多层级听课制度,听课要求明确;二是根据学院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专业、课程、毕业设计、实训基地等专项评估;三是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工作;四是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质量评价,如督导评教、教师自评和互评、学生评教、聘请企业专家评教等;五是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多途径及时采集学生反馈的教学信息。除了学生网上测评、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以外,还通过教学信息员、教室日记、教学信箱,以及教学工作QQ群等现代技术手段和平台来交流和收集教学信息;六是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通过抽样问卷和访谈的方式,调查分析毕业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以及社会适应性情况,采集用人单位对本专业今后培养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用于指导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和调整课程设置。

2.教学质量评价形式

(1)学生评教

问卷测评:根据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的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问卷。问卷可以由督导听课时随堂进行发放,也可以在召开学生教学工作座谈会时集中发放。随堂发放的问卷往往采集学生对该门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价意见,座谈会上发放的问卷,则是采集学生对该学期教学工作的总体意见。问卷回收后均经统计和分析处理,反馈至相关教师或部门,要求及时整改,以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升教学质量。

座谈会评教:每一学期,面向所有班级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教学工作座谈会。座谈会可以结合教学检查工作进行,每班至少要有2 名学生代表参加。座谈会解答学生疑问,同时倾听学生对学期教学工作的意见,如课程设置、教学设施、教师教学态度和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意见由教学秘书整理归类后及时分解反馈至相关教师和部门,督促改进。

(2)教师自评

结合期中、期末教学检查,任课教师在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评价的同时,要求对自身的教学质量和教学工作进行书面分析总结。分析材料经教研室认定后交系部存入教师业务档案。

(3)教师互评

教师互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教研室或系部组织公开教学活动,教师集体听课评课;二是由教研室组织专题教研活动开展交流和互评。第一种方式为主要方式,特征是多人评一人,评议对象明确。第二种方式比较自由,以交流为主,评议对象发散。

(4)教学督导评价

由于教学督导组织按院系两级设置,因此教学督导评价由院系两级双管齐下。学院教学督导处和系教学督导室每学期均各自组织督导员对教师进行随堂抽查听课,预先不告知,过程有交流,事后有反馈。院督导处对教师进行有重点地抽查评价,系督导室以每学期对所有参与授课的专兼职教师随堂评价1次为最低要求。评价指标与教师互评听课的教学质量评价表同。听课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教师本人,评价材料存入教学质量档案,评价成绩直接与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评优评先和晋升职称挂钩。

(5)企业专家评价

为了考查课程教学内容与企业实际工作的结合度和实用性,建立了企业专家进校听课的制度。从大中型企业邀请部门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来校对专业核心课程进行听课评课,企业专家所给予的意见建议以及所带来的行业企业信息,启发了教学改革思路,推动了工学结合的课程建设工作。

3.有效利用信息

在整个质量监控体系中,监控的过程只是手段,对所采集的信息如何进行处理和利用才是监控的重点工作,监控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对信息的有效利用,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同时开展问题跟踪和研究等活动,以实现教学运行过程的及时纠偏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对信息的利用过程中做到以下几个几点:一是多渠道采集信息,对信息进行比对和评价,提取有效信息和共性问题;二是对梳理的问题根据轻重缓急进行落实和整改,及时纠偏,防止让信息采集流于形式;三是对问题的解决和落实情况及时做好反馈,尤其是向学生反馈;四是对突显的教学问题进行跟踪,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五是将监督评估的结果与教学工作绩效考核挂钩,建立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