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传统文化论文范例6篇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范文1

1贵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与发展的策略

1.1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契机,实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活”的传承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要传承下去,以人为传承的载体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利用传承人的动态性、活动性最能将民族传统体育的“活”的特征完整体现。贵州省各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人的保护,建立专项的资金对传承人进行资助,采取各种活动对传承人予以支持。政府可以依托当地资源,通过开办“文化馆”、“学习班”等形式,加强对传承人的管理和教育。规范传承人传承体系,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进行法律保护。据调查,目前贵州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人大多年岁已高,部分传承人体系被打断。因此,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显得尤为重要。

1.2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为依托,加深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开发与传承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是地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重要体现。目前,民族传统体育基地所传承的项目大多是一些当地较为人们所熟悉的项目,这些项目基本上已经具备了相对成熟的发展模式,并且部分项目是民运会和一些大型运动会的竞赛项目,在群众心中已经形成了较大的影响力。而其它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相比之下则需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保护,这些项目往往因为无人问津正面临失传的边缘。

为此,应当加强各民族传统体育传承基地的管理,加大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对其它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开发力度,将当地一些还没有开发出来或已经开发但发展状况不理想的传统体育项目纳入到基地中进行保护。实现传承与开发共同进行的民族传统体育基地传承体系。

1.3以贵州省民运会为平台,实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规范化传承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规范化是传承的必然途径。运动员通过民运会将各少数民族的体育文化淋漓尽致的呈现在观众的眼中,通过此平台让更多人了解传统体育文化,让公众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检验和筛选。贵州省民运会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规范化发展和传承的重要途径,成为民运会必须是规则体系健全、具有观赏性和便于操作与控制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这有利于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发和整理的过程中规范性的确立。注重传统体育运动员的培养,提高民族传统体育比赛的科学性,借鉴现代体育成果,对一些竞技性、娱乐性不强的民族民间体育进行技术改造和整合,使其既具有现代气息,又保持原始氛围。

1.4以学校教育为基础,提升贵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软实力”将部分优秀民族传统体育引入课堂进行教学,培养学生民族自尊心、民族认同感,促进民族团结。尤其像贵州少数民族聚居地较多的省份,应当充分挖掘当地民族传统体育资源,学校应当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作为一门学科纳入到体育教学计划中。

通过学校教育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参与积极性,使学生从心底里接触和喜欢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理性对待现代体育文化和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不同之处,让学生具备传承本土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意识和责任感,自觉为传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而努力,实现传统体育文化年轻化传承。这样才能提高全民体育文化素质,实现民族体育文化长远发展,为贵州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贡献力量。

2结语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范文2

【摘要】民族文化是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民族地区的特色和优势。贵州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具有丰富多样性,城镇化建设进程中民族传统文化的生态基础、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发生着重大改变,传统文化保护面临困境。加强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是城镇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键词 贵州民族地区;城镇化;民族文化;保护

【基金项目】贵州省统一战线理论研究(贵州大学) 基地课题项目(2014)。

【作者简介】李治邦,贵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农村经济;吕群立,贵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

民族文化是民族的灵魂,是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历史悠久,众多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城镇化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民族文化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也对民族传统文化的生存和发展带来很大的冲击,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成为城镇化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一、贵州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的丰富多样性

贵州的民族地区包括黔南、黔东南、黔西南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250个民族乡,国土面积9.76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55.5%。全省有48个少数民族,其中18个是世居少数民族。2013年贵州省常住人口3502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6.11%,少数民族人口总数居全国第四位。民族文化深深根植于民族生态环境中,不同的自然地理和人文环境影响着不同民族的特点。贵州地处云贵高原,山河纵横,森林茂密,独特的喀斯特地貌,自然生态的多样性,是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的自然生态基础,“一山之隔,习俗殊异”,形成了贵州少数民族文化的差异性、多样性和相对独立性。

贵州在历史上就是各民族交融的,华夏族系、氐羌族系、苗瑶族系、百越族系的诸民族及其他民族在不同时期,因不同原因从不同方向进入贵州,与原住在贵州的濮人相交汇,在共同开发贵州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贵州多民族文化共生的现象。由于贵州历史上地理偏远、交通闭塞,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相对落后,较多地遗存了世居民族丰富而厚重的农耕文明的区域文化资源。在我国2006年5月公布的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 贵州的数量列全国第三位,其中,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份量很大, 如“侗族大歌”“水书”“苗族医药”“侗族医药”等。还有大量的民族文化文物古迹,如贵州东南部的堂安民族古寨,有700多年历史,是典型的侗族文化物质空间载体,特别是这里多声部无伴奏合唱的“侗族大歌”,有非常重要的艺术价值和学术价值,是最具特色的中国民间音乐艺术之一,享誉国际。贵阳市花溪河畔的镇山布依族民族村,始建于明朝万历年间,是以布依族为主的多民族杂居的自然村寨,建筑空间丰富颇有特色,民族元素多。贵州的梯田众多,如花溪高坡梯田,高山地貌独特,民族风情浓郁,是当地苗族人民世代辛勤劳作、巧夺天工改造自然的文化景观和旅游景观,成为贵州省艺术摄影学会的“摄影创作基地”。贵州民族文化遗产资源富集、富有特色且保存得比较完整,“多彩贵州”包含了丰富多姿的贵州自然风光和绚丽多彩的民族文化,作为对贵州旅游文化的宣传策略和手段,已成为贵州的名片。

二、城镇化进程中贵州民族文化保护面临的问题

城市化是一种经济社会现象, 也是“城市文化、城市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在农村的地域扩展过程”(许学强,1997)。城市化改变着乡村的面貌,“以无法阻挡的穿透力渗透到民族文化的刚性结构中, 并逐渐取代民族传统文化在乡村社会形成的地位和作用, 使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面临着被代替的境地”(克劳德·莱维斯特劳斯,1999)。城镇化对民族文化传承和保护有消极影响是肯定的。贵州省2013年的城镇化率为37.8%,大大低于全国53.7%的平均水平,目前正在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面临着一系列严峻问题。

1.民族文化生长发育的土壤受到侵蚀和破坏。第一,城镇化改变着人们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民族传统文化的受众越来越少。城镇化进程也是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现代通信手段、电子媒介在民族地区的介入和普及的过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受到主流文化的强烈冲击,使民族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和休闲娱乐方式发生急剧变化。一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习俗正在加速消亡,一些具有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的古迹遭到损毁,许多少数民族传统技艺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民族传统文化的受众越来越少。少数民族母语危机日益加剧,现在与上世纪80年代相比,贵州境内民族语言的使用率急剧下降,彝语、苗语、布依语使用率下降非常严重。第二,大量民族青壮年外出务工影响民族传统文化生存的社会根基。少数民族青壮年多外出打工和迁移,促进了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但民族民间文化所依存的民族习俗,因此而缺失其行为的主体人群,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受到挑战。许多靠口耳相传的少数民族语言、历史和传统手工技艺后继乏人。随着掌握这些传统文化和技术的老人逐渐离世,少数民族传承千百年的文化和技术也濒临消失。如在黔西南州兴义市的一个布依族村寨,随着一位布依族老人的离世,他所通晓的布依族傩仪和掌握的布依族傩面具的制作方法也就随之失传。第三,民族传统文化的生长失去依托。城镇化进程中少数民族人口纷纷进人城市,原来相对集中居住的格局被打破,逐渐分散在城镇的各个角落。同时,城镇化进程中,民族民间文化受到主流文化的挤压无法进入普通学校的课堂, 结果是学生从小就学习非母语语言和外国语,而对自己的母语和其所存载的文化却不知晓;民族民间文化不受重视,民间艺人地位下降,民间歌手和表演艺人缺少观众和舞台,年轻一代继承民间文化的寥寥无几。目前,实施城镇集中办学,撤销乡村偏远学校,而城镇学校的教育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语言基本上不考虑当地少数民族的文化与习惯。

2.民族传统形文化的损失和破坏难以弥补。城镇化使人口不断密集,村寨变为集镇,集镇变为城镇,对旧城的改造,往往是对传统文化的破坏。许多富有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的城镇街区、建筑被拆毁, 富有特色的民族文化被丢弃、遗忘和破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大量流失,现代工业用品逐渐替代手工制品,民族民间工艺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现在工业园区、高速公路、铁路、水电站、机场等大型工程的建设, 对民族地区的有形文物和文化生态环境也带来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贵州黎平县是侗族鼓楼艺术之乡,该县境内现存的鼓楼有不少需要修补或重建,却难以实现,因为修建鼓楼的大木柱需要五十至百年树龄的杉木来做,而现在几乎找不到这样的大树了。鼓楼前的歌坪,传统是用鹅卵石铺成,而现在鹅卵石日渐稀少,同时也为了降低成本,多改用水泥,失去了原有的韵味。

由于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加快推进,贵州民族地区新建民居大量存在按照统一建筑模式修建,未能很好地根据当地民族文化传统和建筑风格来修建,使贵州苗家山寨、彝族山村、布依水乡等原本具有的人文品质逐渐消失。民族地区民居建筑新了,样式洋了,传统丢了,特色没了,魅力没了。贵州回族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清真寺大都始建于明清时期,以土木结构为主,具有传统古建筑的风格,但经过不断维修、改建或重建后,现在大多是砖混结构,未能充分保留和体现原有民族元素、地域特色和原有建筑风格,民族原有特色弱化和消失。

3.无形民族文化遗产生存力在衰退。城镇化使都市文化不断向乡村渗透,作为民族传统文化重要载体的民族语言、民歌、民族舞蹈、民族体育、民族医药等逐步走向衰落。一些依靠口传面授方式加以传承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失传的境地。在一些原住民族的服饰和织锦中,祖传的民族图案和手工艺品被现代图案和现代日用品所取代,现代建筑替代了传统民居,民族民间的口头文学、史诗自然流失。如黔南州水族的“水书”,传播渠道狭窄,普及使用范围小,只有极少数传承人能识读,一旦仅存的传承人去世,珍贵的民族古籍“水书”将成为无人识读的重大遗憾。黔东南州的黎平县曾经把当地民族文化纳入学校教育,榕江县的车江镇也要求当地学校把侗歌纳入学校教学内容,贵州大学的艺术学院也曾举办过几期侗歌班。但更普遍的现象是,上学的孩子几乎只唱校园歌曲、流行歌曲,不会唱民歌。

4.对民族民间文化过度开发,商业化倾向明显。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大多是不当开发、过度开发,造成民族地区民族文化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地方政府往往重开发,轻保护和管理,甚至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在贵州很多旅游景区,常有商业行为表演的人穿的是苗族服装,却梳着土家族发式,唱着侗歌,跳着苗舞,夹杂着伪民俗。一些旅游景点的苗族“抢新郎”,并非苗族民俗,只是借此来赚钱的商业表演,是人为派生出来的。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举办各种节日,如苗族芦笙节、彝族火把节、侗族鼓楼节等,目的是促进民族民间文化和当地经济的发展,但在节日时令等方面有随意性,追求短期效益,抛开原有的精神文化内涵,是没有原动力的,难以持续发展。1986年,侗歌参加巴黎艺术节演出时,有个作曲家曾经写了一首曲子夹在里面,法国同行听了,竟单把这一支挑出来加以否定。这应该是一个警告和教训。

三、城镇化进程中加强贵州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建议

1.增强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意识。城镇化的发展应该有不同的形式和有包容性的,一马平川的道路、林立的高楼可以体现城市的发展风貌和现代气派,但民族文化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积淀起来的,民族地区的城镇化建设应该也可以是富有个性、魅力的,应该树立和增强民族文化保护意识。如雷山县西江苗寨的建设,成为贵州文化旅游的一大亮点,不仅保护、宣传和发展了民族文化, 还创造了当地新的经济增长点,是好的例子。可以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方式加强宣传,利用学校教育的资源力量,把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作为民族地区特色教育内容, 让少年儿童从小认识本地本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提高人们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是本民族的自主行为,以民族地区原住民为主体,要以原住民的生产生计方式、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以及宗教信仰为基础,使之能够成为民族的精神文化信仰源泉,持续发展的精神力量。

2.把民族文化保护纳入城镇建设发展规划。重视和加强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政府应该起主导作用,在城镇建设发展规划中应该得到充分体现,建立相关保护机制。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建立各民族语言学校,建设民族文化场所和设施,如城市民族文化博物馆和各民族文化中心,把少数民族文化纳入城市多元文化保护和发展条例之中,坚持多元文化的平等、和谐共存。充分尊重历史和传统民族传统,少数民族区域的森林、草原和农田应该严格保护,限制开发,保护文化生态的整体性。新建街道和建筑要尽量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把本地本民族最有特色的建筑和标志物在城市建设中展现出来,保留有展示民族民间工艺、美食、表演的艺术场所。防止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以发展旅游为名,追求政绩和形象工程甚至个人利益而打造伪文化和假民俗。

3.按科学、法制的保护原则保护民族文化。民族文化保护是一个复杂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按科学化原则进行保护,加强民族文化保护的法治建设。第一,加强立法,保护民族文化及其多样性。虽然《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也列有有关民族地区文化资源保护的一些条文,但比较抽象,需要具体化。城市化建设应该维护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态保护权利,加强在民族地区建立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护区,使区域环境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和城镇化和谐发展。2003年1月,贵州省人大制定并且实施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有利于贵州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第二,保证经费投入和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把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把挖掘、整理、研究民族传统文化的经费列入地方的财政支出。贵州从事民族文化保护工作的人员少,经费投入不足,各级政府应大力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重视保护、发现和培养乡土文化能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第三,运用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用现代技术工具对民族文化中的一些内容进行录音、摄像、拍照和文字记录,对那些活态的民族传统文化,一般是自我娱乐或自发性地表达某种感情愿望的,可以根据现在人们的审美情趣和需要,在原有形态的基础上适当地加工和开发,使其具有新的生命力。

4.加强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越是民族的越是国际的,可以利用国外政府和民间无偿援助的资金,可以学习、借鉴和利用国外的先进经验,促进贵州民族文化的保护、宣传与国际交流。例如,1995年, 我国与挪威合作在此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生态博物馆——六枝梭戛生态博物馆,这里的长角苗的古老传统和别具风格的音乐舞蹈和精美的刺绣、服饰艺术得到较好保护。1997~2004年,我国多次与挪威合作,在贵州六盘水的六枝梭戛、贵阳花溪镇山、黔东南的黎平堂安和锦屏隆里等四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民族村寨建立了生态博物馆,初步建成了包括苗族、布依族、侗族等少数民族在内的具有独特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的民族生态博物馆群,对贵州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宣传起到了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杨昌国.多彩贵州与贵州文化的构建[EB/OL].非物质文化遗产网.gzfwz.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52.

[2] 许学强.城市地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7:172.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范文3

[关键词]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完全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l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15万首,民间舞蹈1.71万个,文学资料50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超级秘书网

3.3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马治国主编.西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4.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范文4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传统文化 保护

中华传统文化的内涵与种类

泰勒在《原始文化》一书中认为,“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总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人类在社会里所得的一切能力和习惯。”笔者借鉴泰勒对文化的定义,认为传统文化即该地区人民在多年生产实践过程中创造的、与其他地区相区别的文化。它包括观念形态、精神产品、生活方式等多种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中华传统文化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中华传统哲学。中华哲学是与西方哲学、印度哲学并称的世界三大类型的传统哲学之一。它致力于探究天人关系和古今历史演变的规律,尤其重视哲学与伦理、政治的联系,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自然观、历史观、人性论、认识论和方法论。根据不同派别的特征,中华传统哲学又可分为儒家、道家和佛教思想,其人生论则可大致分为天人关系论、人性论、人生问题论和人生理想论四个部分。中华传统哲学是中国古代自然知识、社会知识、思维知识的概括和高度凝练的总结,其内在精神渗透于华夏民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有着巨大影响。

中华传统艺术。在几千年的生产实践中,中华民族在诗歌、音乐、绘画和建筑等领域都创造出了繁多的艺术精品,并形成了独特的“天人合一”、“中和之美”、“自然之美”以及“神韵之美”等独特的艺术精神。中华传统艺术的独特形式与精神,充分体现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从而达到“天人合一”的人生境界。传统艺术,作为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别具一格的辉煌的审美形态,对中国人的审美情趣、人格构成、生活观念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中华传统礼俗。中华传统礼俗是中国独特的文化现象,它在中国文化系统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礼俗”作为一个专有名称在周礼中便已出现,“以八则治都鄙……六曰礼俗,以驭其民”。概括起来,礼俗就是地域性极强的自然形成的习俗,它具有地域性、易变性、多样性等特点。由于礼俗具有特殊的社会调控功能,因此历来统治者对民间礼俗也任其发展,从而使之构成了中华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在中华传统习俗体系中,既包括诸如求子、怀孕、养育等诞生习俗,也包括传统节日及纪念特色的节日礼俗,甚至还有诸如自然、婚丧、文字禁忌等为代表的禁忌礼俗,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礼俗体系。

中华传统科学。中国传统科学和技术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是多方面的,这些成就几乎遍及科技领域的各个方面。从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地理、生物以及医学等学科到建筑、冶金、纺织、机械、造船、航海、造纸、印刷、陶瓷等技术领域,无不有着相当突出的成就,对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造纸术、指南针、印刷术和火药这四大发明代表了中华传统科学最为杰出的成就,时至今日仍为世界各国所敬佩。

传统文化保护的意义与现状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我们应认真借鉴、学习西方文化的优秀之处,用开放的眼光和科学的态度去整理我们自己的文化遗产,描绘其真实面貌,扬弃其糟粕,弘扬其优秀内核,进一步发展传统文化。但由于过去一段时间,我们过于强调经济改革与建设,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相对忽视,由此造成了传统文化极为严重的生存危机。

传统礼俗日渐淡忘。我们的传统礼俗诞生于农耕文明,其内容与形式也较多地与农业劳作相关。随着近代以来工业化步伐的推进以及农业地位的下降,使得传统礼俗的生存土壤不复存在。诸如在传统礼俗中对草木灰极为崇拜,有五月初五烧菊叶成灰杀死小麦中的蛀虫,还有出殡时往门外撒草木灰以驱鬼等传统,实质上都是发挥了草木灰的肥料功能。但随着农业技术的发展,化学肥料大量运用,使得此类传统礼俗逐渐为人们淡忘。婚嫁过程中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等礼俗,也逐渐让位于西方基督教文明的婚礼模式。此外,诸如传统节日礼俗、自然禁忌、日常生活禁忌以及求子、诞生礼俗等也都逐渐为人们所淡忘。

传统艺术日益消失。中华民族历史上创造了诸如诗歌、戏曲、音乐、绘画、园林等独具中国特色的传统艺术,但随着西方技术的引进及生活观念的改变,人们对于传统艺术的关注逐渐冷漠,致使很多传统艺术濒临失传的境地。被称为中华文化精髓的京剧,其在年青一代的心中的影响与地位已远不如流行歌曲;被称为中国最古老的弹拨乐器,在孔子时代就已盛行的古琴,现在演奏者以及欣赏者已屈指可数;早在2001年就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为“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昆曲,其生存境地甚至连京剧都不如。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建设及社会变迁,大量优秀的传统艺术在没有保护的情况下被湮没与遗忘。随着老艺人的逐渐老去,很多传统艺术已无法再现,随着推土机的大肆推进,众多古典园林的文化精髓也被推倒。传统艺术在市场经济功利主义的打压下,早已被冲击得面目全非,逐渐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之中。

传统哲学日益式微。无论是国人开创的儒家思想、道家思想,抑或是外来引进被国人改进的佛家思想,它们所交融形成的传统哲学体系深刻影响着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宇宙观和人生观。比如儒家的“人与天地参”的思想,在某种意义上就培育了历代自然科学技术家的世界观,即认识自然从而控制自然、为人类生活造福的重要思想基础。此外,诸如天人合一、求实务实、修己安人等哲学思想,也深刻影响了国人的生活与处事方式。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创建,西方功利主义思想逐渐取代了传统哲学。人们已不再愿遵从诸如“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克己复礼为仁”等传统哲学的价值取向,取而代之的是损人利己、急功近利的功利主义哲学,传统哲学在日益浮躁的人们心中已日益式微。

科学发展观视野下传统文化的保护

随着工业社会的推进,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农耕文明土壤已不复存在,如何在这一严峻的形势下有效保护传统文化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中共中央总书记同志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不仅仅是党的重大战略思想,同时也是推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和改革的方法论,笔者尝试结合传统文化保护的具体情况,运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精髓来探讨全面、协调及可持续保护传统文化的策略所在。

践行以人为本,祛除封建糟粕。虽然我们一直强调中华传统文化对于我们本民族乃至世界各民族都具有极其重大的影响力,但不可否认,诞生与发展于封建社会的传统文化具有与现代社会、乃至人权理念不相适应的地方。科学发展观首先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最为根本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在提倡保护传统文化的同时,我们应先将诸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存天理,去人欲”之类遏制人性的封建纲常祛除,从而彰显诸如“天人合一”“贵和尚中”“修己安人”之类传统文化的精髓,使得我们所保护与倡导的传统文化能够真正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所喜爱与接受,这也是我们保护传统文化的真正目的与旨归所在。

协调各类文化,全面保护传统。如果说“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对于发展宗旨的阐释,那么协调与全面发展则是科学发展观关于如何发展的方法论,这一原则同样也适合运用在传统文化保护领域。几千年的生产实践所孕育的传统文化,其门类烦多,在进行保护的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协调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时代乃至不同种类的传统文化,切不可厚此薄彼、区别对待,从而实现各门类的传统文化都能够全面保护的目标。同时,在保护传统文化的过程中,还应加强保护传统文化与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协调,使得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能够在不影响,甚至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前提下进行。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范文5

>> 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保护和民族旅游 人口流动背景下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变迁 论广西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民间体育发展现状和对策研究 贵州少数民族节日文化开发与保护研究 苗族传统节日文化的开发研究 民族文化产业视野下少数民族非遗文化的生产性保护 民族传统体育与民族传统节日互动发展的研究 侗族传统节日文化及其传承与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彝族传统节日文化空间的传承与保护研究 文化媒介视阈下的中国少数民族传统建筑文化保护 基于“数字包装”下的甘肃独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研究策略 云南边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艺术的保护与传承研究 浅析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 贵州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路径探析 浅谈对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 多元推进云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思考 论渝东南少数民族传统村落的文化变迁与保护 中西方传统节日文化对比研究 传统节日文化中渗透语文味研究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对少数民族地区管理的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BFQ]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刘宗碧.“原生态文化”的实质和问题研究的对象[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2(3):91-98.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范文6

一、相关国际法文献中的“社区”

如果重温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文献,我们不难发现,“社区”一直是其中的一个关键词,这意味着“社区保护”、“社区参与”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国际法体系的一个基本理念。

早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之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曾于1989年通过了一个《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该《建议案》对“民间创作”(folklore)的定义,曾对后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cible cultural heritage)所下的定义,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该建议案的定义是:

民间创作(或口头与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

上述定义,实际上认定并强调了所谓“民间创作”是以“文化社区”为基础的;而“民间创作”即便只是由社区里的“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来表达的,它也应该是符合“社区期望”,适宜用来表现该社区的文化或社会特性;进而,不言而喻地,“民间创作”通过多种形式表达的准则和价值,也主要是在社区内部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第155次会议,于1998年11月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其“宗旨”或目的开宗明义,就是要“鼓励各国政府、各非政府组织和各地方社区开展鉴别、保护和利用其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活动”。《条例》援引了此前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的表述,对“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基本上是继承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对“民间创作”的解释,其中“来自某一文化社区”和“符合社区期待”等关键性表述得到复述,唯在有关的表现形式种类中增加了“传播与信息的传统形式””。此外,在列举了上述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的同时,还提出了“文化空间”的人类学概念。所谓“文化空间”,是指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也包括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季节等)为节律而举行特定文化活动的时间,显然,此种文化空间的存在取决于以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而所有这些文化活动也一样是以社区的存在为背景、为依托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还进一步规定,“希望被宣布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候选材料应经有关社区同意”,然后才可以由各会员国和准会员政府或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提交申请”;而在教科文组织确定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指南》评审“标准”里,“是否扎根于有关社区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史”、“是否能起到证明有关民族和文化群体的特性的作用,是否具有灵感和文化间交流之源泉以及密切不同民族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的重要作用,以及目前对有关社区是否有文化和社会影响””等,均把“社区”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在提交申报候选材料时,《条例》还要求附上“关于为使有关社区参与保护和利用自己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而应采取之措施的说明”,以及“有关社区和(或)政府中负责保证使提交的候选材料中描述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状况今后不会改变的机构的名单”。《条例》还特别要求评审委员会在确定代表作的名录时,要充分考虑“为使有关社区的所有个人成员了解有关遗产的价值和对其进行保护的重要性而采取的措施”,以及“该计划赋予有关社区的作用和该社区从中得到的好处”。显而易见,“为保护和利用有关遗产而在地方社区内采取的措施”,也就成了评审委员会判断其是否具有代表作资格的最为重要的标准之一。最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总干事在履行其定期向会员国或事涉的任何一方寄发已经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清单(名录)的义务时,还必须“标明其来自哪些社区”。

与此同时,人们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也开始注重“民间文学艺术”的区域性保护。如1999年非洲知识产权保护组织(oapi)一改其1977年通过的《班吉协定》对“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的广义界定,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定义为:

由社区或满足社区愿望的个人创造或传承,体现传统艺术遗产特色要素的产品,包括民间传说、民间诗词、民歌和器乐、民间舞蹈、宗教仪式中具有艺术表达性质的庆典活动以及民间艺术产品。

上述界定突出了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所具有的区域性。由于保护层次以及保护手段的差异,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社区参与”保护理念,对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私权进行保护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法律文件等并无太大影响。

2002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在土耳其的首都伊斯坦布尔举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公报》(istanbul declaration)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文化多样性”的镜子,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深深地扎根于当地的历史和自然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多种表现形式,它“从主要方面体现了各民族和社会的文化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生动活泼以及实践、知识和表现可以不断再创造的整体,它可以使社会各层次的个人和社区都能够通过各种系统的价值观和伦理标准来表现自己的世界观”。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在社会中产生归属感和连续性”。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32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这份已于2006年生效的国际公约,是迄今为止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国际法文件。《公约》的第一章“总则”所规定的“宗旨”之一,便是“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该《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出的明确定义为:

转贴于中国论文联盟

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空间。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上述定义虽然将群体、个人和“各社区”相提并论,但依然是将“各社区”放在首要的位置。以此定义为基础,这份国际法文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体上区分为五大类:一、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表演艺术;三、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中国论文联盟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第三章,题为“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明确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应该有“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特别是“第十五条”,更是以“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为题,规定缔约国“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所有这些都意味着,“社区保护”无疑已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相关国际法文件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重视社区保护是国内外学术界的普遍共识

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体系得以形成,其主要的推动力之一就是国际学术界的积极参与。正如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申报、登录和保护等工作,始终分别有“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委员会”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各国专家所提供的专业支持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也始终得到了各国主要是民俗学、文化人类学和社会学等领域专家们所提供的学术支持。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起草的相关国际法文件,曾组织各国专家反复进行了研讨论证,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里所反映的有关“社区保护”的理念,其实是与国际民俗学界和文化人类学界对于“文化”的专业认知密切相关的,可以说重视“社区保护”乃是国内外有关学术界的普遍共识。

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生效以来,由缔约国选举产生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多次国际会议。与会的各国专家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的精神,深入讨论了社区参与的有关问题,反复强调了“社区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07年5月,该委员会在中国成都举行的第一届特别会议,通过了“《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其中第四项就涉及了“社区、团体或有关个人的参与和同意”。委员会一致认为,有关社区、团体或个人的参与对于编写提名文件、制订和执行保护措施至关重要。这次特别会议重申了社区或其代表、执行人员、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2007年9月,在日本东京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第二届常会,大力呼吁各缔约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应高度重视“社区参与”。2008年2月,政府间委员会第二次特别会议在保加利亚首都索非亚召开,进一步就社区代表及专家和有关研究机构参与实施《公约》的指南等议题进行了讨论。这次特别会议突出强调了社区、群体、个人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实施的重要性,认为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发挥核心作用;会议还指出,缔约国有责任采取各种措施,促使社区充分参与各自国内的各项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在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工作的各种专家们看来,虽然社区和社区保护是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立场,但仍需要向各国重申、强调和呼吁对“社区参与”的重视。

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北京办事处代表青岛泰之博士在2003年12月为“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北京)发表的《致辞》中所指出的那样:“2001年通过的《全球文化多样性宣言》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中国实施的项目,鼓励了中国地方社区,利用中国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契机,担负起遗产保护的责任。……表现形式和知识的传播对文化社区至关重要,社区的保护和推动将促进我们的未来发展,并促进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体制的形成。政府的积极性、学者的研究和社区的努力,有助于受威胁的传统及生活方式积极地去顺应变化,或稳定自身以面对全球化的挑战。”

我国学术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社区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该说也是有较为明确的认识的。曾经参加和见证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国际立法进程及中国国内的批准程序,并多次出席政府间专家会议的法学家梁治平撰文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属于特定的社区和群体甚至个人的,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除了国际层面、国家层面外,还应该特别重视社区或者社群、个人的参与。民俗学家周星主张,应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基层社区”,因为基层社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存续的“传承母体”。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由生活在各种社区里的人们创造、享有并传承着的,地域社会或其内部的复数社区,可被理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滋生、扎根和延续的社会土壤、基本条件和传承母体。因此,如何维系社区及其文化传承的机制,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项保护工作的关键。另一位民俗学家贺学君也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除了处于决策、组织和统筹之地位的政府之外,最重要的就是社区民众。社区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享有者”,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最终能否成功的关键力量,同时也是利害相关、诉求最多的一方。此外,刘魁立先生主张的“整体性保护”和黄涛先生主张的“情景保护”,其实也都内含着社区保护的学术思想。

转贴于中国论文联盟

三、我国有关社区保护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政府自始至终都非常关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酝酿、起草、反复讨论及最后通过的全部立法过程;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批准中国政府加入该《公约》,使中国成为第一批缔约国,同时也是世界上迅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公约批准书的国家(第6位)之一。为了履行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国政府也进一步加速推动国内的相关立法进程。继1997年国务院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后,2003年11月便初步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草案拟定工作;为了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表述与精神相接轨,该法律草案于2004年8月被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目前,它正在接受广泛的咨询、听证,处于不断完善修改的过程中。中国论文联盟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具有行政法规属性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也表现出对于社区保护理念的重视:

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在作为上述《意见》之“附件”公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虽然没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范畴中提及“社区”,但“第四条”指出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之一,就是“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而且,在“第六条”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所设定的评审标准中,第二款即为“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此外,在“第七条”中也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措施”之一即为“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第十一条”还进一步为“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开辟了“联合申报”的路径。

国务院于2005年12月22日发出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并在“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部分,增加了通过建立“文化生态区”实施保护的内容,指出“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应该说,这些要求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在社区或在基层地域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基本思路。

近10年来,中国政府在全社会的积极推动促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包括全国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认定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登录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立“文化遗产日”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并实践着以社区为背景、为基础的各种保护性的活动。与此同时,各地方也出现了一些在基层社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好经验,例如,贵州省的西江干户苗寨,其重视当地村民的“主体地位”、致力于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传承机制以及兼顾保护传统和市场发展的经验,就非常值得重视。

2003年10月,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并于2003年和2005年两次共认定了44个历史文化名镇和36个历史文化名村。虽然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主要是针对建筑物等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的,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也涵盖在内,而且也都是要求在村镇这些基层社区进行全面或整体性的保护。正如青岛泰之博士在其另一段“致词”中指出的那样:“保护历史遗产群落的物质形态和保护其中的非物质文化元素具有同样的重要性。而在保护这类遗产的努力当中。提高当地社团保护遗产的意识,促进他们的参与是至关重要的。”

在论及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还应该提到文化部于2008年11月3日的《关于命名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单”。此次对963个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民族风格和乡土艺术特征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认定,可以说既是对以往基层文化艺术工作的总结,同时又为进一步在基层社区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如果能够将它和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认定、管理、保护举措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资助、奖励机制等相互结合起来,那么,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将切实地在基层社区得到很好的落实。

但毋庸讳言,由于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运动具有自上而下展开社会动员的特点,而且,也由于必须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建立起部级、省级和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于是,由文化行政强力主导的宣传、动员和申报工作紧锣密鼓,却也多少产生了某种只热衷于“申报”而忽视切实保护的倾向;此外,在某种程度上,还出现了脱离基层社区,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和享有者等“当事人不在场”等主体性缺失方面的问题。

笔者在本文中重温相关国际法文件里的“社区参与”原则,回顾国内法规的相关规定,总结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中重视基层社区的经验,都是为了突出地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所属的社区以及广大基层民众和公民个人的积极参与,才是今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最终成功的关键。

转贴于中国论文联盟

中国论文联盟 注释:

①该《建议案》本可直译为《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建议案》,由 于其中的folklore也被翻译为“民间创作”、“民间文学艺 术”等,且现已在中文文献中被广泛采用,故本文在涉及 《建议案》时使用“民间创作”、在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则使 用“民间文学艺术”,以表示同一个问题在公法(国际条约) 与私法(知识产权法)两个层面的保护。

②文化空间,又被译为“文化场所”,它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 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及其《申请指南》中多与“文化表达 形式”(forms 0f cultural expression)并列出现。参考文献:[1]unesco,第二十五届大会记录[eb/ouhttp://portal,unesco,org,2010-09-25,[2]unesco,proclamation 0/ masterpieces 0/ the oraland intangible heritage q/ human讧7:guide 扣rthe presentation 0/ candidature files[eb/ou,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2|001246|124628eo,pdf,2010-09-25。[3]oapi。agreement revving the bangui agreement[eb/ou。http://www,wipo,int/wipolex/en/text,jspfile_id:12923 1p653_29778,2010-09-25。pl)unesco,third round table 0/ ministers 0/ culture-intangible

cuhur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