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传统文化重要性范例6篇

保护传统文化重要性

保护传统文化重要性范文1

"传统文化"是根据英文"Traditional and Folk Culture"翻译而来,在《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中使用的概念是"采用传统生活方式的本土和地方社区的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也就是说传统知识是历经数个世纪,适应本土文化和环境,通过口头的方式,代代相传的文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使用的"传统文化"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或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

目前国内很多学者对传统文化的界定的观点也不统一。诸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郑成思教授主张传统知识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和"地方传统医药"两大部分。而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顺德教授则认为传统知识是一个内容非常广泛的领域,涉及到人类生活的衣、食、住、行、文娱、体育等诸多方面。

由上可知:无论是组织还是学者,对传统文化都没有统一的界定,但又都肯定了传统文化的基本特性,即在小区域内由集体创作、使用、保存且代代相传,属于传统或土著的文化。当然,不可否认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知识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当今还包括医疗、农业或者工业的方法等。

二、传统文化面临危机与保护之意义

面对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正在面临现实的流失和淡漠。在我国,尤其令人心痛的是,以非遗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产业在我国许多地方发展缓慢,尚未发挥助飞地方经济的作用,却成为流失海外的娱乐产业或产品的高附加值。再如我国的民间文学《花木兰》被拍成美国卡通影片,"变脸"绝技流传海外,《西游记》故事被拍成日本影片,端午祭、走马灯分别被韩国、柬埔寨向联合国申报为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不一而足。此外中草药方面还有日本仿我国的六神丸开发救心丸,韩国仿制我国的牛黄清心丸等等。大量的传统文化遗产海外流失,民间文学艺术被粗暴使用,传统科技被无偿使用,有甚者还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来限制我国的正当使用。由此可见,传统文化的保护刻不容缓。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传统文化的保护被纳入议题,足以见证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加强传统文化的保护对我国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传统文化的持有者多数在少数民族手中或者地处偏远的民众手中,保护传统文化有助于保护西部创新能力相对较弱的人群之利益,最大化的实现社会资源与利益的均分配。第二,保护传统知识有助于增强西部本土居民的社会竞争力,为本土居民争取更好的生存条件,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更有助于本土居民自己保护传统文化。第三,保护传统文化有助于保留文化多样性。像我国这样民族众多的国家,要尊重少数民族群体,允许其在本民族的管辖范围内,对自己民族的文字语言和民族文化进行自治,使之能够不断地传承、延续。第四,保护传统文化可以防止非权利人的不当使用。正如前文所述,传统文化被大量的海外滥用,通过立法或者其他途径对传统文化加以保护,其目的就是防止非权利人未经允许而加以利用,或者是在利用的过程中对传统文化的恶意扭曲。

三、传统文化保护之探讨

保护传统文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传统文化的维系、发展和合理利用,激励创作,保护文化多样性,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弘扬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保护传统文化之目的,笔者将从立法保护、项目保护、传承保护、节会保护、四个方面探讨传统文化的保护措施。

(一)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是传统文化保护最主要的积极措施,从当前国内立法实践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法规方面有1997年出台的《传统工艺美术条例》《云南省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当今国内部分学者主张将传统文化的保护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这一观点我是不予认可的。首先,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客体都是明确的,而传统文化的主体在多数情况下是不确定的。其次,立法的价值存在冲突。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创新,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传统文化的保护之目的在于保护文化多样性,使特定文化所承载的精神、宗教、伦理、道德等重要价值与特定的群体或者个人之间保持联系。所以,知识产权法很难再实践中保护传统文化。再者,勉强将传统文化保护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无法达到法律效果,这本身也是对知识产权法的损害。与之相反,鉴于传统文化是一种适应本土文化和环境,通过口头的方式,代代相传的文化。各省份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对本地区的传统文化予以保护更具有可行性。

(二)项目保护

项目保护重在确定传统文化遗产名录。对于那些有重大价值的项目,鼓励积极地申报世界或者部级文化遗产代表名录。同时,鉴于民族文化的原生性、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要加大对传统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比如建设文化馆、博物馆,便于对传统文化集中管理和保护。

(三)传承保护

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是为了使民族传统文化代代相传,永世长存。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民族文化保护氛围,掀起保护民族文化潮流。例如通过民族文化保护走进校园、课堂等形式。其次,传统民族文化保护需要保持原貌,需要在本地区开设特色民族职业教育,培养传统文化传承人才,增强年轻一代关注传统文化的意识。再次,全力挖掘尚存在的传统文化艺人并予以登记,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对传承人予以资金支持或对做出贡献的艺人提供奖励。

(四)节会保护

我国的传统节日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是我国传统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传统民族节日都具有明显的地域文化和历史文化,像端午节、清明节等。近年来,人们,尤其是年轻一代,热衷于西方的节日,诸如情人节、圣诞节等,而对端午节、清明节趋于冷淡,这不利于传统文化的保护。然而,通过节会上的活动可以使传统文化和民族风情得以传承和展示。渲染节日氛围,培养人们对传统文化的兴趣。

四、结束语

我们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文字、艺术,这些构成了独具魅力的人文风景。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民族的传统文化具有了解历史、教育后人、凝聚国民、鼓舞人心、陶冶情操、净化灵魂的功能。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应当以文化复兴作为灵魂。希望在全社会形成弘扬传统文化的良好氛围,人人都来为传统文化的保护贡献一份力量,尽一份责任。

参考文献:

【1】丁丽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开发传统文化产业的结合路径》,载吴汉东编《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年刊》(2007年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4页。

【3】参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1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页。

【4】参见《浅谈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方法》,资料来源:

省略/class03_detail.asp?id=1883,2011年01月12日访问。

保护传统文化重要性范文2

关键词: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机制;多角度保护

中图分类号:G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0-0240-02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在有着深远的意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产的性质、作用、意义之于民族、国家的未来命运,已经形成共识。世界上不同国家和组织,对于具有民族民间特性的、具有一定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价值的文化的称呼和理解不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9年11月15日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中称之为“民间文化和传统文化”并进一步定义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认为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被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其形式包含在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礼仪、习俗、工艺美术、建筑及其他艺术形式中。”[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从类别看主要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五大类。民族民间文化是历史发展的见证,民族智慧的结晶,它不仅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体现着地域文化的多样性,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尺度。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民族精神的重要支柱,没有优秀的民族文化的弘扬,民族精神就没有了根基,因此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是任重而道远的国家大事。

一、中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现状

经济的发展是以同质性为路径,民族民间文化的发展却是以多元化为目标。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征的民族民间文化受到巨大冲击,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人们对传统文化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甚至短视的利用传统文化来创造经济价值,对传统文化的发展造成了威胁甚至破坏。中国对民族民间文化价值和传承规律缺乏了解,保护方式欠科学。立法观念和法律保护意识跟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发展进程的需要,导致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陷入严峻的局面。民族民间文化遗失严重,民间艺人后继乏人,许多传统技能面临年久失传的危险;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民族民间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被不合理、不科学利用开发。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缺少相关的法律,虽出台了一系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的法规,但却缺少像韩国和日本等国的综合性文化遗产大法,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法律依据不足;管理制度不健全;专业人才不足;资金投入不足;一些地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少数地方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甚至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极大地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2]。

二、立法保护是根本性基础

就民族民间文化的整体性保护而言,立法保护是根本性的保护。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是“持久战”。需要一代一代人来做,仅靠调动积极性和应急措施是不行的。必须有坚实的法律和政策的规约和保障。与一些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和行动较快的国家相比,中国对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明显滞后。要制定国家层面的法律,以保护、保存、利用和传承为目标,对文化保护各个层面的工作和环节都要有法可依。

通过立法规范民族民间文化的普查机制,确保全面有序地了解民族民间文化的生存状态。通过立法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规定普查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等等。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依法亦以抢救和保护。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优先抢救保护、依法对保护传承人及传承团体给予适当资助。法律还需要明确规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规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持方法、保持者的权利、荣誉和应尽的义务。对特定的民族生态文化保护区,法律还应该明确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使用、社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生态造成破坏应承担的责任。通过立法提高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管理水平,将中国民族间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政府主导各方力量参与实现全民保护

在民族民间文化生态环境较为严峻的今天,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识。国务院从2006年起,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对提高公众自觉参与保护的意识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民族文化保护牵涉文化、民族、旅游、宗教、教育等多个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只有坚持政府主导,协调各类机构,使传承主体及社会公众共同积极参与保护,形成巨大的社会力量合力,中国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才会不断开创新的发展局面。

建立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高效和统一的工作协调机制,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保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制定保护标准和目标,系统解决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同时还要保障重点的和濒危的民族民间文化项目。各级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拓展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的时间和空间,鼓励、吸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各方面作用,使民族文化得到有效地保护和弘扬。政府部门还要建立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的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公众的监督制度,使保护工作能够科学地、民族地、有序地进行。

四、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培育全民保护理念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不是某一些人的工作,而是全民统一认识共同努力完成的工作,全民保护理念是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的必要土壤和大环境。而教育是人类进行文化认知、文化记忆及文化传承的重要方式,在知识经济时代无论是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还是传承、最终都要由人来实现,都要通过各种教育途径来完成。因此培养一批民族文化的传承人和传承团体的建立就显得至关重要,这就要依靠学校和各种教育培训形式来实现。一方面,要充分利用高等教育、中学教育、社会教育和民间培训机构等在人力、智力以及创造力等优势,创建多渠道、多层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教育体系,普查、挖掘、整理、研究、传播那些即将消失的文化遗产,发挥教育的文化传播功能和文化创兴功能。高等院校可以以一个学院为平台,结合课程体系特点开设相关课程,如开设民族歌舞、民族手工艺等课程。还可以将文化资本做成文化产业,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文化产业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在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中应增加乡土文化内容,提高文化主体对自身文化的了解和热爱,提升认知和评价能力,形成应有的文化自信心、自豪感以及文化传播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民族民间文化持有人的作用,调动民间文化艺人,给予政策和资金的扶持,鼓励发挥其传、帮、带的作用,通过日常生活和专门学习的方式,发扬光大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民间民族文化。

五、旅游利用是保护的必要动力

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需要激发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合理的旅游开发利用可以扩大民族民间文化的生存空间,民族民间文化是活态的文化,不能仅局限于摄影录像,资料整理,建立名录体系等静态的方式。旅游利用是让民族民间文化在深度和广度上得以拓展的有效途径。通过对节庆文化的开发,建筑文化的展示、饮食文化的弘扬、服饰文化的挖掘等等,可以让世人了解民族文化的丰富内涵和价值,让文化持有同胞更充分地看到自己拥有的文化既是资源也是资本,从而激发他们热爱自己的文化,自觉关注本民族文化的内涵和价值以及其变迁和保护传承等相关重要内容。同时旅游利用所带给当地的经济价值也是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必要资金来源,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旅游利用使拥有丰富的民间文化的民族地区也拥有必要的物质财富,因而合理的旅游利用是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不可缺少的动力。

对民族民间文化以什么样的方式保护,是大家普遍关心和思考的一个问题,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但首先还是属于自己的国家和人民的,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更加完备的抢救和保护的法律、政策,科学、全面、系统地抢救和保护现存的民族民间文化。民间文化遗产的丰富性所体现出的民族性、独特性、多样性,决定了保护方式也应该是多样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我们必须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同时是以保持其原生性为前提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文化,其精粹是与该项目代表性的传承人联结在一起的,对项目传承人的保护也应该是保护工作的重点。因此通过立法,确保保护的有法可依,依靠政府部门调动各方参与、借助教育途径的积极配合以及旅游开发的合理利用等齐头并进,形成多层面的、立体的保护系统。只有这样,民族民间文化才不会成为孤立的文化,自生自灭的文化,通过文化持有者和文化共享者的共同努力,使民族民间文化得到最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实现文化的多样性和多元化。

参考文献:

保护传统文化重要性范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固本;创新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9-0169-0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在文化部下发《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的通知》后,在某种意义上基本结束了关于生产性保护的若干争议。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实践中,依然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困扰我们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认知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适用范围

在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

在这个文件中,首先明确了必须是具有生产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才能采用生产性保护的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这一界定明确了生产性保护与整体性保护、抢救性保护等诸多保护方式一样,只不过是在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探寻得来的一种保护方式,不是全部的、万能的保护方式,更不是唯一的保护方式。诸多的保护方式共同推进了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当然随着保护实践的深入将会发现更多的适合我们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方式,也将不可避免地对已经采用和实施地保护方式进行修订、完善,甚至是弃用。

在这个文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是“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就是要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和基础,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任何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有效传承、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措施都是为生产性保护所排斥的,因而这完全可以作为衡量诸多措施是否能够适用于生产性保护的主要标准。

在这个文件中,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是“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因而,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不过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中所采取一些具体的措施,并通过这些措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可供大众欣赏和消费的文化产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大众的视野,为广大民众所认知,从另一个侧面唤起广大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进而逐步唤起广大民众的保护意识。既然生产、流通、销售是生产性保护中的一些手段,也就存在可以采用或者不采用、选择采用的可能,这种可能完全取决于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需要。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主要任务和主要目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的主要任务和主要目的是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若不能明确这个问题,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点是活态流变性,如果在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不能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那么我们的保护实践无疑就是失败的。因而,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就是探寻其活态传承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之间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

我们必须看到,由于时代的变迁所带来的社会背景的诸多变化,已经严重地影响了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甚至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的角色相当尴尬。这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社会的传承,甚至存在其传承在某个时期空白的可能性,即缺少某一时期的时代印迹。任何文化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所经历时代的印迹,也正是这些诸多的印迹才使得诸多具体文化项目更具有价值,甚至其所具有时代印迹的多少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其价值的大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的一部分,自然也不能例外。因而,如何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连续性,尤其是其所代表的某种文化传统的连续性也就至关重要。如何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代表的文化传统连续性的关键所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就是通过探寻其活态传承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之间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得以活态传承,使得其所代表的某种文化传统得以延续。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主要目的就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当代社会找到符合自身实际的合理定位,进而在现当代社会中实现自身的传承与发展。

现当代社会是诸多文化相互影响的时代,尤其是外来文化对本土文化、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商业文化对农业文化的冲击更为明显,这种冲击既表现为对本土文化、弱势文化、农业文化生存空间的挤压,更表现为对本土文化、弱势文化、农业文化的同化。若只是生存空间被挤压,尚且还有传承的可能,一旦被同化,那么带有民族印迹的文化将不复存在。

保护传统文化重要性范文4

关 键 词:老弄堂 传统文化 景德镇 城市发展 融合

引言

老弄堂见证了千年瓷都的变迁,是景德镇传统文化和城市魅力的精华。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加速和工业化生产的推广,加之人们对老弄堂传统文化遗产的价值和作用关注程度不够,老弄堂逐渐失去原来的味道,产生了诸多问题。目前,延续传统文脉与保持地域特色,已成为现代城市发展的共识。如何保护、更新老弄堂历史街区,让其重现生机而又不丧失自身的文化魅力,是当今景德镇城市更新设计中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1.景德镇老弄堂概况

景德镇老弄堂形成于五代、宋,成熟于明清,曾有“九街十八巷、一百零八弄”之说,其建筑类型主要有民居、店铺、会馆、制瓷作坊、窑房等。这里不仅是城市的脉络、交通的衢道,而且是普通老百姓生活的场所,更是千年古镇风貌变迁和陶瓷历史文化发展的重要舞台,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价值、人文价值和艺术价值。时至今日,景德镇老城区仍然保留着大量的古民居、瓷作坊,和以它们为元素而串联起来的老弄堂。主要集中在南起小港嘴,北至观音阁,东起马鞍山,西至十八渡、三闾庙的范围。尽管我们很难再看到建国以前完整的老弄堂,但是,能够在今天见到分布之广、数量之多的老弄堂的城市已经为数不多了。

随着城市建设迅猛发展、人口增加和旧城区改造,部分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老弄堂受到破坏,公共基础设施逐渐陈旧,交通变得拥堵,空间环境日益局促,城市可持续发展面临巨大挑战,老弄堂更新改造刻不容缓。

2.老弄堂传统文化保护的内容

老弄堂是景德镇城市发展的基础,承载着极其重要的历史使命,其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正是老弄堂传统文化保护的主要内容。按其存在形式主要包括两部分:有形遗产(也称物质文化遗产,如古民居、古作坊、古窑房为代表的老弄堂建筑、古窑址、陶瓷文物甚至弄堂格局、空间秩序、环境风貌等)和无形遗产(也称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制瓷工艺、传统民俗等)。两者是皮与毛的关系,有形遗产是无形遗产的载体,无形遗产在有形遗产上累积、发展。它们是景德镇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丰富的陶瓷文化内涵。

3.老弄堂传统文化保护与现代景德镇城市发展的关系

老弄堂传统文化保护与现代景德镇城市发展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两者目的相同:保护是为了留下丰厚的文化资源,提高人们的精神享受水平;城市发展是为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更充实便捷。

保护老弄堂传统文化是景德镇城市发展创新的基础和前提。保护就是最大限度地延长老弄堂历史街区的寿命,挖掘、发扬瓷都的历史文化内涵,吸收和综合城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积极因素并赋予现代意义,使保护与发展结合,确保景德镇城市的特征与个性的延续,使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和谐统一。同时,景德镇的现代化城市发展是社会的必然趋势。城市的进步就必须承扬地域传统文化,促进景德镇城市发展与深厚的历史文化之间的交流和对话,创造出富有个性、延续传统的地域性特色城市景观。

4.老弄堂传统文化保护与现代景德镇城市发展互融的研究意义

老弄堂传统文化保护与现代景德镇城市发展相融合对景德镇这座历史文化名城意义重大:有利于保护老弄堂格局,传承景德镇特色建筑文化,展示城市魅力;有利于继承千年制瓷及历史民俗文化,宣扬瓷都地域特色,使城市的发展保持历史文脉的延续性;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整合经济、文化、旅游资源,创造瓷都新气象;有利于创新城市形象及亲和力,连接古代文化与现代文明,促进景德镇再现古镇风貌并缔造与现代文明融为一体的江南名城。

5.老弄堂传统文化保护与现代景德镇城市发展互融的原则

5.1以人为本原则

居民是老弄堂的主人,传统文化保护和城市发展以保护老弄堂传统文化、服务居民、促进景德镇城市发展为主。首先关注老弄堂居民环境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可借助原有的民居、商铺等场所适当统筹,合理规划,保留并强化其生活氛围,让老弄堂环境具有亲切、宜栖、多样等特性,更贴近百姓生活,更具场所魅力,突出居民的主体地位。

5.2安全性原则

老弄堂建筑大部分是砖木结构,由于长期风雨侵袭,缺乏维护,有些已成危房。为真实反映历史,老弄堂建筑结构一般是不允许改变的,在工艺上使用原技术与材料本身就是古建筑保护和传承的重要途径。部分不妨碍建筑原真性表现的地方,如建筑内已破旧不堪的木楼板,可采用混凝土现浇楼板等现代建筑材料来替代。保证建筑结构上的安全,使古建筑满足现代防腐、消防安全的要求。

5.3时代性原则

任何历史建筑都不可能完全保持它建成之初的状态,因而对老弄堂传统文化的保护是指在适应时代需要的同时保护它自身的特色,不是禁止改变,而是对发展要加以控制。不应过分强调保护传统文化而牺牲城市环境的舒适性和创造性,要使城市有机生长、协调发展。

5.4可持续发展原则

老弄堂传统文化保护与现代景德镇城市发展互融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其与周边城市环境如何融合、如何可持续科学发展等问题的探索。老弄堂传统文化保护是作为历史产物和未来改造者对当代的一种理解,不只是为了过去而尊重历史,而是为了现在而尊重历史。既对老弄堂的传统文化进行有效保护,又能确保传统物质空间形态与现代景德镇城市发展形成和谐的关系。

6.老弄堂传统文化保护与现代景德镇城市发展互融的方式

景德镇既要适应现代城市的发展需要,参与到现代文明中去;又要传承历史文脉,使传统文化生生不息。现代语境下城市传统文化的传承,不再拘泥于形式的延续,而必须通过传统与现代的交流和互补,创造具有个性的城市景观特色空间。

6.1借鉴、更新保护理念

景德镇是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共生的城市,只有更新老弄堂传统文化保护理念,才能使传统永不褪色,创造出景德镇独具个性的城市魅力。通过现代语言和设计手段呈现传统要素,借用符合当代审美情趣的形式和技术,营建适应现代城市生活的特色环境空间,使景德镇城市能够依托特有的文化背景而呈现出独特的精神魅力,如将老烟囱做成广告景观塔之类的设施,实现传统文化与现代功能的完美结合,似乎可以感受到在现代文明笼罩下的历史回音。

6.2老弄堂格局保存与完善

老弄堂街巷多、分布广、面积大,在传统文化保护和城市现代化进程中,首先要保存、保留老弄堂传统街区的独特布局。整体遵循原有的网状式格局,集中整合、全力打造老弄堂。通过整体布局和详细分析,将南起珠山路北至观音阁,东起莲社北路西至昌江及三闾庙划定为重点保护区。以已具备基础条件的前街(中山北路)和改造后的斗富弄为依托,以纵横交错的老弄堂为经纬,以古窑房、古作坊、老店铺等为载体,以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的统一为特点,在整体上形成一个代表景德镇传统文化的历史风貌区。在保护好相应的历史遗产的同时,可考虑在老弄堂与新城区交接处局部打破传统构型的限制,作为与现代城市的过渡性区域,形成适宜人居、休闲的开放空间,以适应现代城市生活。

6.3老弄堂传统文脉的传承

城市不更新就会衰落,但城市发展不能摒弃历史,从理论上讲,城市最深刻的特征在于它的文化,而文化又常常深植于传统中。任何一座现代城市要想获得独特的精神内涵,对传统文脉的传承是必不可少的。老弄堂是景德镇历史文化传承的载体,传统文脉是景德镇城市的灵魂和精神所在,包含着深厚的历史沉淀、遗迹和风貌。尊重历史、保护遗迹、传承历史文化是城市文脉延续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使这些沉淀着悠久岁月的老弄堂传统文化与现代景德镇城市空间有机互融。在传统文化中注入新的生命,赋予城市新的内涵和形式,使老弄堂文化历史的记忆得以延续,成为景德镇永恒的精神依托和文化象征。

6.4老弄堂陶瓷特色的突显与延续

现今“特色城市”的城建理念逐渐被大家所重视。老弄堂拥有悠久制瓷历史和陶瓷文化资源,是打造景德镇不可多得的特色要素。老弄堂传统文化保护和现代景德镇城市发展中,需要把陶瓷文化的特质巧妙地体现出来,在陶瓷文化内涵的挖掘、利用上下功夫。通过各种手段,弘扬陶瓷文化,培养民族精神,营造人文氛围,将陶瓷文化特色显现和传承下去。

老弄堂中对原有制瓷作坊、窑房的恢复,传统民居、会所的开放,陶瓷文化博物馆的建设,传统制瓷工艺的展示,陶瓷世家、当代名人陶艺工作室及各式陶瓷店面的设立,无一不根植于陶瓷文化的传承。同时,陶瓷作为现代环境艺术表现形式之一,在建筑空间中的运用已很成熟。选取代表性的点和独特视角对陶瓷文化进行再现和重构,以雕塑、壁画、墙地砖、公共设施等可感的艺术形式介入弄堂环境空间,具有极高的艺术文化价值,有助于彰显和延续城市文化特色。

6.5老弄堂建筑保护及创新

建筑本身就是老弄堂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多为二、三层,以线性布局为主,整体统一,呈现丰富的徽派建筑风格,多用以维修窑炉而废弃的窑砖修成,兼顾明显的地域特色。要正确认识老弄堂传统建筑形式的精神和内涵,使景德镇城市建筑植根于传统文化。在保护老弄堂建筑文化的前提下,对老弄堂建筑进行保护、修复、更新、扩展。不仅要注重历史文化性,还需融合时代特征,发挥创造性设计思维,让老弄堂建筑能够融入现代城市发展当中,同时又影响新建筑,使现代景德镇城市建筑能够吸收传统中的优势元素,形成一种互相融合的局面。例如用简化、变异等手法对具有传统特色的建筑形体(如马头墙、牌坊、窗格等)进行设计,创造出地域化、人文化的建筑符号,使之升华为大家认同的标志兼具时代特色。这些设计保留了传统特征的同时,体现出文脉的延续和时代特征结合的创新精神。只有立足城市环境特点与要求之上的合理保留与改造,才能满足人们对新时代审美情趣和功能的需要,创造和谐有序又富于变化的空间结构和样式,并达到空间情调的协和感。这样才能加深时代性在老弄堂传统精神上的延续,让老弄堂传统文化在现代景德镇城市格局中充分发挥适应时展的作用。

6.6老弄堂民俗风情的承扬与再现

老弄堂是人们解读当地文化、民俗民风最快捷的窗口。现今,由于社会的变迁和制瓷业的发展,源发于老弄堂的民俗民风,有的延续至今,有的已发生演变。作为老弄堂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联系传统与现代的重要文化纽带。

在景德镇城市发展中应从深层次去把握当地独特的传统民俗风情,为民俗活动提供适宜的环境空间。首先,结合每年一届的景德镇国际陶瓷博览会等大型活动,把一些传统的行业庆祝如烧灯窑、唱堂会、拜风火神、暖窑神等作为展示传统文化的纪念活动举行。其次,择重点恢复部分老弄堂原有的会馆建筑。会馆是老弄堂制瓷行业同乡联络聚会,同时又是祭祖、举行春秋大祭、行业执事的场所。会馆是老弄堂民俗文化的重要历史见证,恢复其场所特征,有较高的纪念价值。另外,结合当下出现的“陶艺热”现象,根据城市空间布局,设置一定数量的陶瓷艺术家工作室、陶吧等,作为对新出现的民俗活动的回应,必将形成一道独特风景线。

6.7老弄堂旅游的挖掘与开发

老弄堂是在千百年制瓷发展中逐渐积淀而成的历史文化资源,其建筑景观、自然景观相互交融,共为一体,是景德镇旅游产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努力发掘老弄堂历史文化资源,打造景德镇城市文化新名片。围绕传统文化旅游为主题,依托老弄堂的历史风貌,融入当下生活元素,将老弄堂打造成特有的陶瓷文化氛围旅游休闲景区。区内设有古建筑文化展示、陶瓷文化旅游、瓷器购物街、陶瓷名人作坊、民俗文化展示、特色地方餐饮等具有历史性和代表性的景点项目,融入参观旅游、陶瓷购物、考古研究、古建筑开发、休闲娱乐的文化产业链之中。先要加强老弄堂旅游资源保护,改善环境面貌。重点建设入口景观、重要古建筑、陶瓷购物街、老弄堂会馆文化区等核心景区,完善旅游景点和服务设施。除了老弄堂旅游景区特有的优势外,借助与其相邻的已开放的御窑厂、龙珠阁、昌南阁文化旅游区,最大限度的开发、整合旅游资源,必将对瓷都文化产业和旅游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结语

老弄堂作为景德镇千年历史的见证,蕴含着深厚的文化底蕴,承担着融古纳今的作用。要使老弄堂传统文化保护与现代景德镇城市发展有机融合,必须构建属于自己的当代城市发展文化理念。在尊重老弄堂现有条件和传统文脉的同时,也应以开放的心态和批判的精神自觉地吸收先进文化。以现代文明的最新成果来诠释和再现古老文化的精神内涵,提升城市文化品味,营造浓厚的城市文化氛围,使老弄堂在景德镇城市建设中进一步焕发出青春和活力,并与现代城市相契合,共同烘托出千年瓷都的深厚韵味。

本文为2011年度江西省社会科学艺术学项目“历史?延续——关于景德镇老弄堂的传统文化保护与现代城市发展互融的设计研究”研究成果(课题编号YG2011095)

参考文献

[1] 陈雨前,江华.景德镇陶瓷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报告[M].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年10月

[2] 江华.景德镇老城区陶瓷历史文化及陶瓷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探讨[J].南方文物.2003年第1期

[3] 傅筱,高庆辉,马骏华.探求传统与现代的结合点——景德镇老城区的保护与改造规划设计[A].中国建筑学会2003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3年10月

保护传统文化重要性范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刘伶醉酿酒工艺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2)04-0016-03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物质形态产品的保护方式。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断遭遇现代化经济发展大潮冲击的背景下,本文拟以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刘伶醉酿酒工艺为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通过口传心授等传统方式世代相传的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和活态的文化基因,被誉为“人类精神的家园”。但是自20世纪后期以来,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社会生活现代化大潮的强烈冲击,人类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所创造的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遇着日益严重的危机。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内涵和意义,有助于提高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程度,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参与基础上;通过对生产与保护关系的研究,可以实现以保护为目的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中进行保护的双重目标,既能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又能挖掘其现代经济价值;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与保护相结合的途径,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产业链,使公众领略传统文化的伟大,陶冶情操;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研究,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一般性规律和基本特点,使其具有普遍价值,推广到全国,起到尊重传统文化、传承中华文明的作用。

二、刘伶醉酿酒工艺概述

“刘伶醉”系刘伶醉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酿制的特曲名酒,以刘伶饮后“一醉三年”而得名。刘伶,字伯伦,魏晋时期沛国人,晋朝“竹林七贤”之一,号称中国历史品酒第一人。刘伶到河北徐水访友张华,张华以当地佳酿款待,刘伶饮后倍加赞赏,“借杯中之醇醪,浇胸中之块垒”,著诗曰,“捧瓮承槽,衔怀漱醪”,“无思无虑,其乐陶陶。兀然而醉,豁然而醒。静听不闻雷霆之声,熟视不睹太行之形,不觉寒暑之切肌,利欲之感情。”

虽然刘伶醉得名于魏晋时期,其酿酒技艺实际始于东汉时期,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刘伶醉烧锅古窖池已连续使用近千年而未间断,是中国最早的蒸馏白酒发源地之一,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已列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预备单》。

刘伶醉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刘伶醉酒,采用传统老五甑工艺,精选高粱、大麦、小麦、大米、小米、糯米、玉米、豌豆、绿豆九种粮食,经泥池老窖、固态发酵、缓火蒸馏、量质摘酒、分级贮存、精心调制而成。所谓老五甑生产工艺,是续米查配料的典型操作方法。该法以班组为单位,每个班组将所投入的糁、辅料按比例分成三份,再与酒醅配料,配料方式是窖池酒醅自上而下,先起面糟(蒸酒后作为扔糟)再起回米查、三米查、大米查、二米查,分别蒸酒后自窖池底部依次入大米查、二米查、三米查、回米查,然后封窖,整个操作过程使用五甑蒸馏,因此称为老五甑操作法。古老的传统技艺千年流芳,刘伶醉酒也因此而得以集天地灵气、采九谷精华,成为中国九粮酿酒第一家,并先后荣获“首批中国食品文化遗产”“首批中华老字号”和“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

三、刘伶醉酿酒工艺生产性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市场需求的变化使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面临断裂的危险,亟需进行深入的研究与保护、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意在寻求更为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和利用途径,挽救古老的传统文化,并使之与现代需求相结合,开创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新思路。这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以及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当地经济,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着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起着传承民族文化血脉的重要作用,而且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较多关注文化的非物质层面,而往往忽略了从发展经济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做出合理规划。我们认为,不应仅仅从保护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而应该将利用、开发有机结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可持续开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正是这样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发展经济有机结合,在经济开发中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的同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原有的生机和活力,使之拥有赖以生存的土壤,以确保其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方式主要适用于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这些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古代劳动人民在几千年的生产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其文化内涵和技艺价值主要体现在生产工艺环节。这些古老的生产工艺只有在生产实践过程中才能创造出基于传统技艺的物态化产品;而广大民众则通过拥有和消费这些物态化产品来分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刘伶醉酿酒工艺正是这样一种传统技艺。

四、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刘伶醉酿酒工艺在生产性保护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生产性保护不同于传统的生产过程

对于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其保护和传承必须与生产相结合。不与生产相结合的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保护和传承是没有意义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生产性保护的目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生产仅是为实现保护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和工具,“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保护”。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东阿阿胶”技艺传承人秦玉峰曾指出,“生产性保护不等于简单的产业化,而是在保证非遗核心技艺的前提下,给非遗注入新的活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不能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前提是尊重,生产必须服从保护传承的需要。生产性保护的目的是在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现代社会的互动与融合。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单位的展示设施和传习基地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单位与一般生产企业的最大区别在于,它必须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设施和传习基地,自觉传承保护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特点,展示设施和传习基地的建立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于技艺相对复杂、保护性生产具有一定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展示室和传习所;对于技艺相对简单、保护性生产规模较小的项目和单位,可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设施和传习基地的建设;对于不具有营利能力的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纳入当地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由社区资助其建立传习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

(三)注意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支持作用

作为公共权利的代表者和行使者,政府有义务、有职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管理和支持。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为代表性传承人组织生产、授徒传艺、展示交流等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引导。具体方式可以包括: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的渠道和平台;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化遗产日”活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民俗节庆活动,支持和帮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产品宣传;鼓励相关学会、协会制定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标准和规范,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生产合规有序运行。

(四)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人才队伍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主要依附于人而存在。传承人才赋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持久鲜活的生命力。离开了传承人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存在和发展都将是短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之一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即传承人,核心是传承人保护和传承人才队伍建设。要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人才队伍建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提供高质量的人力资源。对于部分生存条件不佳、甚至经济困难的传承人,政府部门要给予保障性资助;针对部分传承人文化素养不高的问题,可由当地政府引导,对现有传承人进行系统性的教育和培训;对于部分因营利性差导致后继乏人的濒危型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设立专门的保障基金,由社区协助,培养传承人才,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有人,青春永驻。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R].2003-10-17.

[2]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R].2011.

[3]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

[4]宋俊华.文化生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J].文化遗产,2012,(1).

[5]辛儒.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开发和利用——以河北省为例[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9,(6).

[6]辛儒,王颜林,金剑.继续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产业化——以河北省为例[J].河北大学学报,2009,(6).

[7]金剑,王贺敏,王建祥.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核算的相关理论问题探讨[J].河北企业,2012,(5).

On Productiv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Wang Jianxiang, Jin Jian

保护传统文化重要性范文6

大湘西村落文化是我国古村落文化中具有鲜明地域特色、文化特色的古村落,村落文化并未在历史长河中泯灭殆尽,而是能够较为完整的保存下来。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对于很多古村落的文化传承产生了极大的威胁,为了获取更多人们生存空间以及社会需要,很多地区强制性的征用农村住房以及田地作为城市发展空间,压缩了农村人们的生存发展空间,很多传统古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被动的消失,而我国的法律保护措施不够健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配套政策缺乏。基于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我国自建国以来逐渐完善了相关的《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城乡规划法》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成为我国古文化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由于法律颁布年代较早,随着社会进步发展,已经逐步不能满足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法律中对于传统村落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相关保护措施存在较大的局限,外界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意识淡薄。法律条款中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缺乏专门性以及整体性的法律条款对传统村落予以法律保护。而随着人们对传统村落文化保护意识加强,国务院为了切实保护传统村落文化,出台了相应的保护文件,但是缺乏法律的强制性效力,实际开展效果不够理想。

(二)惩处力度较轻。针对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其中主要的是针对农民的房屋、土地的产权等问题,但是由于传统村落存在的时间较为久远,经过了长时间的人文变迁,产权不够清晰,在对传统村落进行保护过程中起到了极大的阻碍。主要表现在古村落文化保护过程中,对于修缮古村落建筑的职责义务上存在不明确,导致互相推诿,难以实际开展,并且难以保证有直接利益者拥有明确产权,在产权争夺过程中造成历史文化遗产的损坏。

(三)法律监督不足。对于古村落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我国法律制度存在较大的局限性,缺少专门的法律措施,尽管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传统村落文化保护意识有了显著提升,但是在实际传统村落保护过程中,工作开展存在一定的问题,难以切实有效的保护古村落文化不受侵害,法律所具有的监督性作用无法体现,缺少法律的监督,古村落文化保护成为一纸空谈。

二、保护大湘西村落文化的对策

(一)制定传统村落文化保护法律。古村落自身具有较为鲜明的地域性以及民族性文化特色,目前我国对于传统村落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文物保护法》对于古村落文化保护产生的极大的束缚作用,一些具有历史文化的城镇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相比传统村落文化保护取得了较为可观的成效,由此应在相关的历史文化名称的法律保护条例中加入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制定《传统村落保护法》,以专门和完整的法律来完善古村落文化保护,并且强化对于破坏古村落文化的惩处力度,切实维护古村落文化的传承发展。

(二)健全和完善历史建筑产权制度。古村落的建筑产权保护在实际工作开展中解决较困难的问题,由于传统村落中的房屋大多数采用乡土材料,并且部分房屋存在闲置状态,传统村落中房屋一些具有历史气息以及精美的部件被贩卖,造成了极大的文化损失。对于传统村落保护首先应明确村落中房屋、土地产权,以确保能够切实的保护村落居民的个人利益不受侵害。而我国对于传统建筑的产权缺乏相关规定,一直处于巨大的争议中,由此针对这一现象应健全和完善建筑产权制度,以确保产权的明晰,减少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

(三)注重法律分类保护。对于古村落文化,不同地区的村落文化差异较为显著,并且在传统村落中房屋、生产工具以及历史文化都属于村落文化,由此在传统村落文化保护过程中,应针对村落文化中不同文化类型进行明确规定,在法律完善过程中注重村落文化的分类保护,以确保古村落文化能够全面、系统的受到保护,将中国传统村落文化传承和发展下去。

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