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例6篇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1

铁路车务段规章制度接轨整合工作汇报材料

我们车务段××××年以来,一直加强与并入新的铁路局以后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接轨整合工作。××××年度已基本完成接轨,进一步开展了各项货运管理规章制度的规范、细化工作,并多次进行业务培训,组织货运职工对规章制度进行学习,从而提高货运部门整体业务素质。

一、××××年规章制度建设工作情况

×、制定下发《关于规范全段客货运规章、台帐及报表的通知》(车务段客货[××××]×××号),对全段货运各岗位的规章配置进行规范,对现行规章的文号、版本进行了明确,对各站岗位规章不足部分进行了补充,要求各站指定专人负责规章的修改、保管工作,同时制定考核制度,对未按规定配置、修改规章的车站将进行考核,进一步加强了我段货运规章的规范化管理。

×、根据部、局有关规章制度,结合车务段实际,制定本段《货运检查管理办法》、《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货车篷布管理细则》、《货检“对规达标”考核办法》、《货运装载加固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超重超限货物运输作业管理措施》等多项管理措施,为各项规章落实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实施办法,使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得到进一步落实。

×、对新颁布的《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铁路货物装载加固管理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其相关附件积极组织定购,按规定配发到相关岗位,其中将《检规》配置到全体货检人员、《加规》配置到全体货运人员人手×册,便于各货运站组织货运人员对新规章进行学习。

×、积极组织货运职工参加路局组织的新规章、新业务知识学习,先后派员参加路局《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铁路货物装载加固管理规则》宣贯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提速知识《加规》培训等各种规章培训××批××人次,同时在新《加规》后,我段在××月××日——××月××日分×批×××人次对全段货运人员进行了全员脱产培训,使各项新规章、新制度后,能够得到及时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较好的完成了路局指派的电子规章校对任务,并受到路局表扬。

二、存在的不足

个别车站对下发的各期规章修改文电修改不及时,有漏项现象,应加强集中对规力度,确保规章的正确、完整性

三、××××年的工作计划

×、继续做好新规章的宣传、贯彻、实施,以及各项规章的修改、维护工作。

×、对现行的各项货运管理文电进行整理汇总,编印车务段货运管理文电汇编,进一步规范规章文电的管理工作。

×、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各货运站对《货细》及时修改、完善到位。

×、积极组织货运人员参加路局及本段组织的各项规章学习培训,使货运人员对规章能够做到学通会用,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四、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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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政府规章要体现地方特色的客观定位

(一)地方政府规章要体现地方特色,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我国各地的?­济条件、社会发展状况存在着多样化的差异,各地都有一些特有的问题,统一的国家立法不可能对这些差异性的问题作出具体、全面的规定,因此,对那些中央立法不便、不宜、不可能作出规定,或者尚未作出规定的地方性事务,还有赖于地方政府发挥其地方立法方面的主观能动性,由其在严格遵?­我国地方立法的共同基本?­则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性的前提下,立足于本地?­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根据地方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权,制定政府规章,以改变立法的滞后和缺位状况,从而为地方?­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地方政府规章要体现地方特色,是地方政府规章的生命力所在。地方立法权相对于中央立法权而言,除具有从属性外,还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为固有的职权立法权,理应因地制宜,不落俗套。没有了地方特色,地方立法就如同失去了主心骨和魂灵,迟早归于消亡。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其地方特色越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越强,就越能解决本地的实际问题,执行效果也就越好,也就更有利于当地?­济和社会生活良性发展。

(三)地方政府规章要体现地方特色,是检验地方政府规章质量高低的主要标准。法律对较大的市赋予立法权,就是要让这些地方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创造性地解决本地区?­济和社会发展中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得好坏与否、质量高低与否,不在于其文本的长短,也不在于其体例是否完备,关键是能不能解决当地的实际问题。如果地方政府规章游离于?­济、社会生活发展之外,脱离实际,不能解决现实问题,就会如同一纸空文,有和没有一个样。因此,一部好的地方政府规章,必定是因地制宜、具有地方特色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所谓“体现地方特色”主要就是要地方政府规章文秘站:能反映本地的特殊性。具体而言,就是地方政府规章能充分反映本地政治、?­济、文化、风俗、民情等对立法调整的需求程度,适合本地实际情况,并有较强的、具体的针对性,注意解决并能解决本地突出的而中央立法没有或者不宜解决的问题,把制定地方政府的规章同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二、地方特色在制定实施性地方政府规章中的体现

实施性政府规章是地方政府规章在制定中最普遍的一类,大致上有全面细化上位法规定的实施性地方政府规章和针对性较强的实施性地方政府规章。

(一)全面细化上位法规定的实施性地方政府规章体例较为完整、整体性较强。以《__市实施(?­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例,制定此类规章,体现地方特色时,可以着重把握几点:

1、此类规章在制定时首要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要避免不必要地简单照搬照3­上位法规定的做法,没有需要细化和补充内容的上位法条文尽量不要引用;否则,不仅会使其篇幅过于冗长,纷繁复杂,而且会大大降低其质量,成为缺少地方特色的重复性立法而没有生命力。比如,《?­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而我市制定的《实施办法》未设章且只有三十一条,这正是不简单照搬照3­上位法条文的具体表现。

2、这类规章从立法框架而言是属于“大而全”的类型,因此在避免简单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同时,可以从内容本身的内在联系出发,对上位法进行必要的重复。这些条款大都是上位法的关键条款、重点条款或者是需要在地方政府规章中加以细化和补充的?­则条款。比如,《?­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总则中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及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的做法,由于这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因此,我市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就进行了必要重复,与此同时为了体现其重要性,还补充规定了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的定期考核制度,以使这项制度得以切实实行。

3、这类规章的重点是对上位法的实施性规定,这是其体现地方特色的点睛之笔。这类实施性规定大致有这样几种情形:一是对上位法需要地方政府明确的?­则内容进行细化,如:《?­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内容仅作了?­则规定,我市制定《实施办法》时就以分项列举的方式将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内容一一明确:二是对上位法未涉及而地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拾遗补缺”,进行补充,如:《?­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节育手术并发症的内容,但对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与处理工作未有涉及,我市制定《实施办法》时,从实际出发,考虑到这项工作也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常规工作,因此,在规章中补充了相关规定;三是将地方特有的工作规范、政策在规章中加以体现,如:我市《实施办法》规定的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就是《?­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没有规定而我市特有的,是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创新之举。需要注意的是,不管使用何种情形的实施性规定,这类规章在细化和强化上位法的同时,都应当平衡规章的整体布局,对于某个特别问题不宜展开过多,如:上面提及的“计划生育公益金”的问题,虽然其募集、使用、管理等环节是比较复杂和繁琐的,但是其仅是整个规章需要规范的众多内容之一,不宜涉及太多,因此《实施办法》仅用一条两款有重点地对其作出了规定。

(二)针对性较强的实施性地方政府规章往往都是“小切口、大深入”类型的,其内容在上位法中一般有直接的相关规定,但是少且?­则、似“蜻蜓点水”,根本无法满足地方实际管理的需要。此类规章立法的切入点非常小,非常有针对性,如果将全面细化上位法的实施性地方政府规章称之为“面”的话,那么它就是一个“点”,这类规章规范的内容非常详尽,事无巨细,达到极致。现就以《__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为例,谈谈制定此类规章,体现地方特色时,可以着重把握的几点:

1、这类规章是实施性政府规章的一种,相关上位法中有“提纲挈领”的规定。因此,其整体的具体规定都不得与这些纲领性的上位法规定相抵触,更不能逾越上位法。如:关于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__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虽然过于?­则,可操作性不强,但是我市在制定《__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时,仍然要始终遵?­这两部上位法确立的?­则规定,不得与其条文规定相冲突,也不得与其立法本意相矛盾;

2、这类规章从立法框架而言,属于“少而精”的类型

,因此其条款的数量由其实质内容决定,剔除一些没有实际意义的常设性条款,增加一些实践?­验总结而来的条款,有几条就写几条,规范的内容要紧扣规章标题、写透、写尽。如:《__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仅十七条,但对大到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主管部门、?­则等,小到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监管人和责任人如何确定、其具体职责为何等与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工作相关的内容都作了非常细化的规定。

3、这类规章规范的内容非常详尽,对专项工作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其实施性和可操作性也很强,因此,在这类规章中应当使用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法律用语,那些弹性、模棱两可的表述应当少用、甚至不用。如:《__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在界定主次道路两侧沿街市容环卫责任人的责任区范围时规定其范围为“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墙基至道路路牙石(无路牙石的,以道路中心线为界)的区域”,这样的表述让人一目了然,没有歧义。

三、地方特色在制定创制性地方政府规章中的体现

创制性地方政府规章一般没有直接上位法,仅在相关法律规范中有零散规定,有的甚至没有任何规定,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属于真空。在制定这类规章,体现地方特色时,可以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这类规章上位法缺失,规范的内容比较容易体现地方所特有的?­济、社会发展状况,但是仍然应当以“不抵触”为前提。类规章在把握和判断“不抵触”?­则时有一定的难度,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和掌握:一是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具有普遍意义的条文规定,如:法律关于“限制人身自由”有特殊规定,任何地方政府规章都是不能逾越的;二是不得违背我国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则,如:权利义务对等?­则是我国的基本的法律?­则,在制定地方政府时也应当遵?­;三是不能超越地方规章制定的权限,如:地方政府规章规范内容的地域效力仅限于其行政区域范围之内。

(二)这类规章立法空间较大,但上位法依据零散甚至空白,因此在制定时一定要对规范内容、所要解决问题进行充分、深入的调查研究,学习、分析、论证本地此类特殊问题的实际状况、可行的解决方案,将地方立法与解决问题有机结合,最终提炼法律用语形成地方政府规章。在调查研究的过程中,既要对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也要对外地甚至国外立法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真正制定出具有个性和地方特色的政府规章,为本地解决特殊的实际问题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值得注意的是,在借鉴外地成功立法?­验的同时,一定要坚持辩证的“拿来主义”,外地有的并不一定是本地所需要的,必须从本地实际出发,加以研究,不能盲目追风和仿效;否则,如果“水土不服”,没有解决本地实际问题,那么这样的地方政府规章就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如:制定《__市清名桥古运河景区管理办法》时,考虑到清名桥古运河景区历史悠久,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是京杭运河保存最完好、最精华的历史文化遗产,因此,为了全面维护历史文化风貌、系统展现历史文化的内o­,规章对合理发展景区旅游、观光等功能作出规范的同时,还突出了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的?­则;再者,清名桥古运河景区在性质确定上既不是风景名胜区,也不是纯粹的历史文化街区,在行业管理上又涉及公安、工商、建设、城管、市政、旅游等多个部门,鉴于这种特殊性,规章为了提高管理效益,避免今后管理中出现混乱,对管理主体的规定就没有采用“条块结合”的常规的规范模式,而是采用了“以块为主,条线配合”的有针对性的创新管理模式。

(三)这类规章因其可依据和参考的法律规范缺乏,制定难度较大,因此,在制定过程中可以充分运用“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方法,集思广益来彰显地方特色和提高立法质量。民主立法的一般形式是通过召开有关领域、范围的立法座谈会或者立法听证会当面听取意见和建议,也可以通过信函等形式向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书面征求意见和建议,还可以通过网络和报纸等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和途径,民主立法的关键在与其透明度和重视度,要让被征求意见的对象充分了解规章的文本和相关资料,以便其更充分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立法工作者来说,更重要的是要将征求来的意见和建议作充分的分析研究,必要时可将采纳与否的理由逐条列出。如:我市制定《__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时,就将草案在主要报刊(《__日报》)和__政府门户网站上全文刊登,广泛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梳理和论证。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XX“三公”经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市区有关要求,并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是指XX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公务接待经费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三公”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包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安排的预算资金。

第五条 “三公”经费管理需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并通过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直接支付。

第二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管理

第六条 公务用车购置应当在广陵区公务用车改革管理办公室下达的编制范围内实施,严格控制公车数量。

第七条 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用应当严格纳入预算管理,降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成本。

第三章 公务接待经费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九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具体操作细则请按照扬州市《公务接待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转嫁或摊派费用。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具体操作细则请按照《广陵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操作规范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三公经费”具体支出标准以区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4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基础工作,提高乡镇企业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企业应根据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职能和基本任务,本着先进、准确、齐全、配套的要求,坚持循序渐进、完善提高的原则,促进管理基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第三条 乡镇企业加强管理基础工作,应以管理高水平、机制高效能为目标,同各项专业管理、现代化管理有机结合,实施管理效益型的经营战略,形成独具特色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含镇)、村(含村民小组)办企业和农民股份合作作业(以下简称企业)。联户、户办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基础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包括标准化、计量、定额、信息、规章制度、基础教育、班组建设等七项内容。乡镇企业应按照七项内容开展管文秘站网理基础工作,乡村骨干企业必须达到管理基础工作验收合格。

第六条 标准化是指以制定和贯彻标准为主要内容的有组织的活动过程。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核心是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化体系,并认真组织实施,使企业的技术工作、管理工作都按标准进行,做到科学合理,达到高质量、高效率、低消耗的目的。

乡镇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企业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标准体系,逐步扩大标准覆盖面;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各项标准,严禁无标生产;需要最用国际标准的,应逐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第七条 计量工作是用度量衡等工具,对生产经营活动及日常管理工作中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掌握,控制和管理。

企业计量工作的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计量法令、法规,监督检查本企业各部门、各车间的执行情况;配齐、管好、用好计量器具,保证量值准确可靠;根据生产需要,计量器具品种及数量,建立健全计量标准器具,完善量值传递系统;制定计量标准器具、工作用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计划,并严格按周期开展检定;研究解决生产中计量测试技术问题;依照计量法处理企业内部由于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计量纠纷;培训计量管理人员和计量技术人员。

第八条 定额工作是指各类定额的制定、执行和管理工作。

企业应坚持定额水平的平均先进性,积极采用科学方法制定、修改和完善各类定额,扩大定额覆盖面;加强定额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各种适合企业实际的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定额管理水平。

第九条 信息工作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料、数据和搜集、处理、传递、存贮等管理工作。

企业应着重抓好厂内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报表的管理,建立信息网络,搜集技术经济情况,建立科技信息档案,及时做好信息处理工作,充分发挥信息的作用。

第十条 规章制度是对各项管理工作和劳动操作所作的规定,是职工行动的规范和准则。

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应明确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度,健全领导制度和各项企业管理的工作制度及其职责范围,并不断修定和完善,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章可循、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基础教育是企业按照生产要求,对在职人员从事本职业、本岗位工作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业务能力进行的教育。

企业应对在职人员包括生产工人、技术和管理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厂风厂纪教育和文化技术业务教育,按有关规定达到上岗要求。

第十二条 班组建设是企业进行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是企业最基层的管理组织。

企业应健全班组管理制度和组织建设,加强班组的管理基础工作,围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班组活动,培养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三章 考核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乡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验收细则》(见附件)具体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对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应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正,全面、客观地评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计分的办法。企业管理七项基础工作的标准分为1000分,经过考核验收累计分达到600分以上(含600分),并各专项得分都在规定分数的60%以上的企业为管理基础工作合格企业。

对合格企业应划等级,一般可定为管理基础工作合格级、二级和一级,划定等级的分数线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考核验收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掌握。但有的项目企业实际水平达标不全,应酌情扣分,可按标准分值×(1—企业实际水平得分系数)计算扣分,即对企业实际水平按较好=0.8,一般=0.6,较差=0.3,差=0

掌握。第十六条 企业按照《细则》内容自查合格后;向乡(镇)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定推荐,由县(市、区)乡镇企业局组织检查验收,报地(市)乡镇企业局审核发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应进行抽查,保证验收质量,并按照本《办法》要求统一印制验收表(见附表一)、合格证(见附表二),每年年底将管理基础工作验收合格的企业数和有关情况(见附的三)报部乡镇企业司。

第四章 考验验收队伍

第十七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选配一批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有实践经验、工作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基础工作考核验收队伍。

第十八条 参加考核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全面掌握《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明确评分尺度,熟悉验收方法和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进行资格审定认可,发给“乡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考核验收员”证书。

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市)乡镇企业局应把管理基础工作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有领导分管、有职能部门抓,认真组织企业开展达标活动;应制订规划和计划,层层落实到企业。

应把管理基础工作列为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各种鼓励政策和措施,激励企业抓好管理基础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市已制定管理基础工作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经验收合格的企业,可予以认可,但应按本《办法》和《细则》完善提高。

第二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管理基础工作合格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复查。复查时发现管理基础工作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或收回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把管理基础工作合格作为企业升级的基本条件。凡是申报省级系统先进企业以上等级的企业,必须达到管理基础工作一级;申报地(市)级系统先进企业,必须达到管理基础工作二级。凡是管理基础工作不合格的企业,主要领导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企业家。

第二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分级负责,主动做好服务,指导企业加强管理基础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预算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承办单位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地方使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分别接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1、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2、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3、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4、协助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5、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6、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八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重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和高附加值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支持名优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

•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九条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出口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30%,地方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70%。

第十一条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优先支持的部分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式。对风险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后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可获得支持资金,否则不能获得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章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安排,共同商定下一年度中央使用部分和分配各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额度。

每年7月1日前,分配中央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分配各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下达到地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地方外经贸部门将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下达到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分别草拟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地方承办单位于8月5日前报当地外经贸部门;中小企业办公室于8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

第十六条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草拟的项目资金计划及已确定的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分别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外经贸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15日前报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外经贸部根据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综合编制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于9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审核后,于10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共同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

第二十条可列入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国或跨地区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2、中央企业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3、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在京办理工商登记的子公司通过中央企业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可列入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地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2、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提出的项目;

3、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执行年度中对下达的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其中,分配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一次或分次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中央使用部分的资金(中央企业使用的资金除外),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按季度拨付到外经贸部。

第六章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以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十七条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七章申请程序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二十九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二),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批复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以适当方式回复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并对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第三十二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详见附件三),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对项目实施申请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第三十四条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中央使用部分由中小企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地方使用部分由地方承办单位初审,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审核后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对企业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三十八条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四);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中央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按季度汇总整理后报外经贸部。其中,中央企业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审核后直接拨付,其它部分由外经贸部负责拨付。

第四十条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地方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外经贸部门按季度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九章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四十二条中小企业办公室与地方承办单位、地方外经贸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四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重大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完成后45日内专题上报。

第四十四条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章处罚原则

第四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1、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7、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外经贸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四十七条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将由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未能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市场开拓资金,根据业务需要,可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经费,支付聘请承办单位、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承办费用和业务费用支出,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各地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6

摘要:介绍中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现状,存在问题的分析,完善立法的探讨。

1、法规体系现状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作为承压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爆炸或泄漏,往往并发火灾、中毒等灾难性事故;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作为载人的特种设备,一旦运转失灵,往往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防爆电气是在具有爆炸危险场所中使用的特种设备,一旦失控,往往造成场所爆炸等破坏性事故。

由于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具有发生爆炸或泄漏、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性,世界上各主要工业发达国家一般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建立了完善的法规体系进行规范和管理。

中国目前还没有特种设备的专门法律。

对于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特种设备的安全法制,我国目前主要是依据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暂行条例》的颁布对于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确立了依据。为贯彻落实《暂行条例》的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授权规定,制订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由原劳动人事部于1982年8月7日颁发。以后陆续颁发了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先后颁布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形成了“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要求”三个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

第一层次: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1)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2)法规性文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注:关于《实施细则》的归类属性,笔者认为,应属于国务院条例授权颁发的法规性文件)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的条例

根据宪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劳动安全监察条例等,其中21个条例中有与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相关的规定。

第二层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这部分内容是监察制度的主要内涵。

(1)部门规章:以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并经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告的“办法”、“规定”,目前以“令”形式的承压特种设备类“部门规章”已有三个,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1997年7月18日劳动部令第8号)、《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__年6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__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2)规范性文件:以部门文件形式发出的“监督管理规定”、“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技术检验规则”等,目前已有38个,其中监督管理规定、办法类24个;安全监察规程类8个;技术检验规则类6个,(详见下列目录)。

①监督管理规定、办法类: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焊接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

----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人员考核注册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②安全监察规程类: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③技术检验规则类: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第三层次: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要求

(1)相关标准:是指一系列与锅炉压力容器有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择其主要的相关标准,列有:

----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

----GB1576-1996《低压锅炉水质》

----GB12241-89《安全阀一般要求》

----GB9222-88《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T16508-1996《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11345《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JB1152《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

----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探伤》

----JB1609《锅炉锅筒制造技术条件》

----JB1613《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

----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JBJ27-96《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30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

(2)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是指有关部门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法规的

实施,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技术规定、条件和要求,主要有: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考核大纲》(劳锅局字〔1989〕14号)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工作质量保证手册〉编写导则》(劳锅局字[1989]46号)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电安生〔1994〕257号)

----《关于公布〈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的通知》(劳安锅局字〔1995〕52号)

----《关于公布〈A、B级锅炉制造许可证审查要点〉的通知》(劳安锅局[1995]68号)

----《关于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的若干意见》(劳办锅字〔1992〕18号)

----《工业锅炉T型接头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规定》(质技监锅字〔1998〕1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162号)

……

2存在问题分析

尽管上述法规体系、制度的建立,对改善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内容。

2.1监察制度缺少专门法律的支撑

与国际上情况相比,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法规体系中在法律层次上存在差距。

鉴于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的特点,国际上一些发达的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管理有专门的法律。而我国的特种设备法规体系中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文本或明确的法律条款。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对于特种设备的监察管理,增加了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方面的内容,而对这些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的建立,则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撑。由于监察内容发生了变化,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

2.2现行的《暂行条例》已不适应新的管理体制和经济环境

《暂行条例》是1982年颁发的,至今已实施了18年,《暂行条例》颁发后已经历了四次机构调整,主体关系已发生了变化;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各方面的法律责任。

由于目前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暂行条例》有些内容已不适应新的经济体制,对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处罚措施缺少明确的规定。

2.3部门规章不健全

作为法规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部门规章”内容不健全,目前,除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1997年7月18日劳动部令第8号)、《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__年6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__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外,其他承压与特种设备监察管理规定、办法,都不是以“部门规章”形式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而是以“部门文件”形式发出的。

2.4标准体系不完整

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国家的标准相比,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标准体系尚不完整,目前还没有将锅炉和压力容器纳入同一标准体系,因此存在锅炉相关标准和压力容器相关标准(如相关的材料标准、焊接工艺评定标准及无损检测标准)不统一、不协调的问题。

2.5亟待明确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关系

现行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多数是在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前制定的,这些文件的执行主体大多是劳动行政部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主体关系发生了变化,应对这些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明确各方面的主体关系。

3立法探讨

在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立法方面,完善的法规体系结构层次应该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要求”四个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

3.1立法的可能性

关于法律的确立。在今年三月份召开的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近200名人大代表提出了6项关于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议案。由于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具有发生事故、造成社会生产和国民经济遭受破坏人民生命财产蒙受损失的危险,人大代表们提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便强化政府对特种设备的监察和管理,确定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职能,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及进出口等环节的行为,明确各方面的责任,明确违法处罚原则,从而遏制恶性事故的发生、达到降低事故率的目的,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人大代表能够提出关于特种设备立法的议案,说明对这类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得到认可,也说明社会各界对特种设备安全法制的要求日益增强,渴望尽快有一部专门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特种设备的立法能够取得社会各方面的支持。相信这一点将会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暂行条例》的颁布对于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确立了依据,《暂行条例》的执行对改善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为特种设备的立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特种设备的立法,具有广泛的国际基础和较好的立法环境,有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和基本内容;另一方面,完善立法,建立法规制度,是加入WTO的要求,使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与国际接轨,符合国际惯例。

因此,应该继续努力争取设立《特种设备安全法》。

3.2修订《暂行条例》

应该尽快对《暂行条例》内容进行全面修订,使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明确的执法主体关系及各方面的责任;增加压力管道、小型锅炉和常压锅炉的监察内容;增加进出口的有关内容;增加有关罚则。

3.3制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全面宣传贯彻《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加强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的监督管理,俟条件成熟,制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并完善配套的行政规章、技术规程和国家标准。

3.4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的规章制度

按照《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署和具有行政管理 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局务会议决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应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的规章制度,凡涉及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以及行政管理性内容较突出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办法,均应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公布。而对于目前已经有的、以“部门文件”形式下发的监察规定、办法,应尽快予以修订和完善,并进行分类,属于“部门规章”的规定、办法,应按《立法法》的规定予以公布。

此外,在法规体系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层次中拟增加有关的内容,诸如:《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若干规定》、《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检验机构管理办法》、《锅炉制造资格管理办法》、《锅炉安装监督管理规定》、《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办法》、《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在用压力管道检验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校验规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