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管理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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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管理细则范文1

医院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特点1.设备运行具有连续性

医院不同于写字楼或住宅小区,医院的部分设备需要24小时不问断地运行,几乎无法利用停水、停电的方式进行设备维修。这给医院的物业管理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无形之中增加了物业管理费用的支出。医院设备的维修养护必须做到科学合理,对于不能间断运行的设备必须保证备用设备的良好使用性,一旦出现故障,立即将备用设备投入使用。

2.保洁工作专业性强

医院每天都会有大量的医疗废弃物产生,这些废弃物携带有致病菌和有害物质,必须按照严格的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和清运,从事医院保洁工作的人员必须执行严格的消毒、隔离和防护制度,防止出现交叉感染的情况。同时,保洁人员要具备一定的理疗常识,能够在工作中做好自身的防护。

医院作为病人治疗疾病、恢复健康的场所,需要有一个温馨、安静的环境,医院的保洁工作既要保证医院内的干净整洁,又要考虑医院环境的这种特殊要求。大面积作业时,应注意防止机器设备使用时产生很大的噪音和对场地环境的污染。

3.安全保卫工作具有特殊性

医院的特殊部位,如手术室、药房、化验室、太平间、库房、财务室等地方,应采取严密的警戒措施,重点加以防范,并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一旦遇到突发事件,要能够确保病人的安全,同时要注意保护好医疗档案及各种试剂等。

在医院的物业管理工作中,还要特别注意人身健康安全的保护,楼道、病房等各类场所要经常开窗通风,以降低细菌的密度,医院的分区标记应醒目,医院的放射性工作室应做好防护测试,并配以警示装置。

医院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原则(一)坚持党和国家对卫生事业的定位及方向

(二)坚持国家对物业管理的标准、法规和质量认证

(三)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为中心

(四)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的理念,视服务质量为生命

(六)坚持讲究经济效益,严格核算和财务管理

(七)坚持先进、科学、经济、合理原则

(八)坚持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安全原则

医院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医院物业管理的要求(一)抓服务质量关键控制点,促进保安部高效运作

由于医院楼宇多、管理范围大,因此要推出行之有效的治安管理和服务措施。首先将整个管理区划分为大门岗、门诊楼、住院楼、综合楼、住宅楼、停车场六大控制点。每一个控制点都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服务质量标准。如门诊楼的保安员不仅要做好治安值勤工作,与大门岗保安员一起接应救护车、帮助病人,还要完成维持就诊秩序、导诊、咨询、空调与灯光控制等工作。停车场保安员要完成车辆监控、引导车位和收费等多项任务,并与大门岗保安员共同完成车辆疏导工作。对每项服务都制订相应的质量标准,如空调与灯光控制,需要何时开几盏灯都有明确规定,并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到位。

采取群防群治的治安管理措施。医院属于开放式场所,人员流动量大,相对于一般住宅而言,治安管理难度大,一方面要狠抓内部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另一方面要发挥广大医务人员和病人的作用,认真培训和提高医务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让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努力搞好治安管理工作。发现可疑人员立即通知保安员,使治安管理防患于未然。

(二)彻底转变服务观念,提供主动式维修服务

现代物业管理要求用新的管理思想、管理手段管好物业,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机电维修部在管理中心的领导下,严格按照ISO9002 质量保证体系规范运作,着装、文明语言、维修质量、工作记录都做到一丝不苟。维修人员要改变接听电话再行动的被动服务习惯,变成不定期主动上门服务,及时与科诊室、住(用)户和病人沟通,搜集机电维修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从而形成主动维修服务的面貌。

供水、供电、电梯、空调、消防及洗衣机等设备是医院的重点设备,不能出半点差错。为保证设备正常运作,必须将重点设备保养工作责任到人,并制订各项设备保养计划、标准和监督检查制度,制订停水、停电应急处理程序,以保证医院后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实施劳动定额管理,提高清洁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

量化管理是实施质量体系标准的基础,劳动定额管理是量化管理的重要内容。物业管理中心应确保每一位清洁员都能按照服务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满负荷工作。对每一张台、每一张床、每一个病房都设定明确的清洁时间标准,根据各清洁区总劳动量确定清洁员名额,合理调配人员。

医院管理细则范文2

1.1医院医疗保险的产生

“物有本末,事有终始”。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岗位因医疗保险而设,初衷是要解决医疗服务的补偿问题。医疗保险未产生前,医院提供服务,患者支付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产生后,参保人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待遇比例同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患者只需负担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此第三方支付模式的产生,减轻了参保人的负担,为参保人提供了医疗保障。医患双方费用结算变成复杂的医、患、保三方之间的费用结算,需要医院专设机构来对应,医院端的医疗保险管理岗位因之设立。

1.2医院医疗保险的发展

为控制快速增长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由过去的按项目付费逐步向按疾病诊断分组(diagnosisrelatedgroup,DRG)付费及总额预付等综合支付方式转变[1]。这对于医院的财务运营是一个颠覆性的变革。在当前“医药分开”等政策势在必行的前提下,医疗保险的预算及其盈亏状况,成为医院运营经费的主要来源。如何在增长速度逐步减缓的医保基金中争取到额度,成为当前医院医保管理人员最核心的岗位职责。

2医院医疗保险的两项重要职能

2.1医院医疗保险的结算职能

所谓医保结算是指提供医疗服务后,医院把应从医保基金和参保者个人得到的费用补偿准确及时进行分割和支付的过程。从流程方面讲,包括了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参保者身份识别,待遇确认,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选择,费用的即时分割和上传,支付款的核实等方面。从人群服务范围来讲,包括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以及手工和异地就医等人群的费用结算。从具体政策内容来讲包括医疗、生育、工伤以及失业等保险的政策宣传和培训,三大目录库信息系统的更新和维护,即时结算信息系统日常管理和应急演练,配合经办机构定期的费用审核,各种医保政策的咨询及费用纠纷的化解,各种原因的退费重新结算,以及手工和异地就医报销证明资料提供等方面。总之,医保结算是一个包含了医疗、物价、医保报销和支付政策、信息系统、就医流程管理等方面的系统工程。从我院医保结算的发展历程来看,主要经验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持续的流程优化,二是人性化的医疗服务。其中,结算流程的优化紧紧围绕信息化的理念,尽量通过信息手段实现医院HIS、医保结算信息以及患者报销资料之间的无缝连接,减少患者、医务人员重复简单的证明材料的提供,同时给患者一个相对公平透明的医保报销政策氛围感受。其次,由于医保报销政策的属地化及其碎片化,参保人自身不同的利益诉求,在处理各种费用纠纷时,既要保障政策的公平性,更要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这就需要院端接待人员精准的政策把握,捻熟的沟通技巧,灵活的现场处理以及人性化的服务理念。

2.2医院医疗保险的预算职能

所谓医保预算是指医院从医保基金获得医疗服务补偿的运营管理,其岗位职能的重要性近几年日益体现出来。随着“医药分开”政策的实施和推广,医院收入主要由政府财政投入和医保支付两大块进行补偿。从国际经验来看[2],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而医院运营主要靠医疗保险第三方支付方式进行收入补偿。如何通过DRG或总额预付等医保支付方式的研究和运营,实现医院卫生资源的高效利用,是当前医药卫生改革以及医院运营管理的核心。从医院财务运营的角度来讲:包括“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简而言之,就是“外争资源,内控成本”。从工作内容来讲,要学习和研究DRG、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对医疗机构质量和运营的影响;熟悉各统筹区域经办管理制定总额预算额度的拨付原则和算法;做好预算额度和实际消耗费用的测算、评估、预警及调控措施;做好医院、科室、治疗小组甚至单个医务人员各层级的费用监控、数据分析和异常情况反馈。做好应对“医药价格调整”后总额预付的“费用结构调整”功能,做好“药品采购”中医保“支付价格谈判”的重要职能。总之,医保预算绝不是大家理解的“要钱”的职能,而是医院内卫生资源高效配置的体现,是真正体现一家医院的质量管理和财务运营的完美结合。

3医院医疗保险职能存在的误区

当前对医院医疗保险岗位职责的认识存在两方面误区。一种观点认为医院医保管理就是医保政策的“上传下达”,做好医保政策的培训就可以了,至于医保结算应该由财务部门承担,而医疗质量和费用控制自然由医政部门担当。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医院医保管理应担承担更多的责任,尤其在医疗行为和费用控制的职能界定方面存在不同的争议。传统的医政部门更愿意医保部门通过“以费用为抓手来控制医疗行为”,而医保管理通常认为,正是由于不规范的医疗行为导致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所以希望医政部门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通过医疗行为的规范来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无论哪种观点,都存在对医院医保工作片面的甚至是狭隘的理解,这也是长期以来严重困惑医院医保管理从业人员,造成思想混乱、工作畏手畏脚的症结所在。

4医院医疗保险的职能定位

4.1结算职能的定位

从结算的工作内容来讲,医保管理的定位主要是政策指导、部门协调和流程优化。许多医院医保部门在结算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过多承担了本该由财务部门承担的收费功能,将职能部门变为纯业务部门,而在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就医流程的整合完善及优化,在满足参保人“碎片化”的报销服务需求方面确有长足的提升空间。

4.2预算职能的定位

从预算的工作内容来讲,医保管理的定位主要是政策研判、预算规则的把握和合理运用、宏观费用的监控和医保费用分析。医院医保在费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错位”,集中表现在过多对单个医疗行为的监管及对医务人员的经济处罚上,而缺乏对医保“宏观数据”的应用分析和利用。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岗位职责来讲,除了配合经办管理的病例费用审核以外,医疗保险部门缺乏对单个医疗行为监管和处罚的依据。医疗保险在费用管理的定位应当体现在宏观费用的监控和分析,体现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耗材及诊疗项目目录的优先选择和推荐方面。当前所谓的“医保医师”管理,赋予了医院医保管理以及医务人员太多不能也不应承担的“厚望”。所以,医保管理的职责就应清晰明确的界定为费用的宏观管控,而单个医疗行为和质量的管控应该由医政管理部门通过《处方管理办法》以及“处方点评”等相关部门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5医院医疗保险职能的不断完善

医院管理细则范文3

【关键词】 医院管理;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

在医院运行过程中护理模式的完善与否将会极大程度上影响到医院的整体医疗水平。因此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的有效应用可以促进患者得到更好地的护理并且更好地得到治疗。因此医院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对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有着清晰的了解, 并且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践, 更好地促进医院整体水平的不断进步。

1 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概述

责任整体护理模式作为一种全新的护理模式在我国许多医院的临床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应用。通常来说整体护理这一理念强调人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并且在临床护理过程中护理人员也应当注重护理的整体性, 即在具备完备的基础护理技能和专业的护理素养前提下特别注意自然界因素、气候因素、不同地区地理环境变化、生活习惯对人体的影响并且护理患者时要注意护理对象的整体性。除此之外, 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还要求医院护理人员应当具备人文、心理等多学科的职业素养, 这一理念是近代伟大人物南丁格尔提出的, 这一护理学的杰出代表认为在医疗过程中痛苦是较难避免的并且这些痛苦往往不全部是由疾病带来的痛苦, 而是由于需要新鲜的空气、温暖的阳光、清洁舒适的床铺、安静的疗养环境、及时的饮食等带来的, 即医院护理人员需要护理的不是疾病, 而是患者[1]。这段话指出医疗过程中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的具体要求以及护理工作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另外, 在责任制护整体护理模式的发展过程中医院应当在日常管理中对这一模式进行有效的应用与渗透并且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护理工作制度和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实践。即在医疗过程中由一位责任护士对某位患者进行全面性、连续性的护理, 从而使患者得到个体化的整体护理并且更好地贯彻整体观察、整体治疗和整体护理的理念, 最终促进了医院整体医疗水平的有效提升。

2 医院管理中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的应用

在医院管理过程中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的有效应用可以促进医院整体的医疗、护理水平得到极大提升。通常来说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在医院管理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护理模式优化、护理管理效率的有效提高、工作模式的有效改良等环节。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 对医院管理中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的应用进行了分析。

2. 1 护理模式优化 护理模式的有效优化可以促进医院管理中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的应用水平持续提升。众所周知医院管理中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的应用目标在于对护理模式进行有效优化并且更好地落实护理职责, 从而更好地促进患者能够得到有效治疗。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应当确保责任护士能够对所负责的患者提供连续的、全程的护理服务, 具体而言就是医疗护理人员对自己负责的患者的所有护理工作负全责并且在病情观察、治疗、康复、心理状况了解、生活照护、健康指导等方面应当给予患者适当的帮助。另外, 护理模式的有效优化可以使患者对于护理人员更好地产生信任并使护理人员和患者之间的交流得到有效加强, 从而在不割裂基础护理与专业技术的前提下促进医院管理中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的有效应用。

2. 2 护理管理效率的有效提高 医院管理中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的应用可以促进护理管理效率的有效提高。这主要体现在这一模式的有效应用可以更好地调动护理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从而有助于实现护理效果的最大化。除此之外, 在医院管理中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的应用过程中医院还需要合理充实一线的护理人员队伍并且最大限度地保障护理人员的工作环境并且稳定护理人员的位置从而更好地减少护理人员的工作负荷。另外, 在医院管理中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的应用过程中医院应当注重促使医院各部门围绕临床工作与护理工作做好本职工作。例如在工作中促使运营的总务、后勤、器械等部门能够全力配合医院护理人员, 从而做到切实做到把时间还给护士并且把护士还给患者, 最终为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奠定良好的基础。

2. 3 工作模式的有效改良 医院管理中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的合理应用可以促进医院护理工作模式的有效改良。众所周知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模式的有效应用是医院护理工作的重大革新。因此为了更好地将这一革新的成果进行有效运用则需要医院护理人员更好地提高认识并且转变观念同时更好地达成共识。除此之外, 在医院管理中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的应用过程中医疗护理人员应当注重对患者的病情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价并且有效落实各级监督职责, 从而更好地促使优质的医疗护理得到应用并能真正起到示范作用同时为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3 小结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发展水平的持续进步和护理模式改良工作的不断进行, 在我国医院管理过程中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的应用起到了良好的应用效果。因此医院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对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有着独到的理解, 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研究、分析工作的有效进行促进我国医院整体水平的持续提升。

医院管理细则范文4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提升平台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主动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各类交易平台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等。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七条 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所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项目应当纳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纳入统一平台交易。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省属驻省内各市县单位、驻省外单位交易项目可选择在驻地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也可以选择在省本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三章 平台运行

第九条 交易平台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服务标准、交易规则和数据对接要求,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我省规定场所设施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

第十条 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交易平台交易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受理业务。对进入交易平台的各类交易项目,统一由交易平台设立的受理窗口受理登记。交易平台依据有关规定,受理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交易资料。对进场交易申请人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后受理登记。

(二)安排时间场地。受理登记后,根据项目交易需求,由交易平台统筹协调安排开评标(挂牌、拍卖)时间及场地。

(三)信息。凡公共资源项目交易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指定媒体统一,并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咨询。

(四)缴纳保证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定标准和程序进行。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可以由交易平台专设窗口统一代收代退,逐步推进网上转账和退付。积极推行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银行保函缴纳方式或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银行保函缴纳方式的,交易平台应该允许使用。银行保函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收退,并对其有效性、真实性负责。

(五)确定评标评审专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评标评审专家由项目单位在行政监督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六)组织开评标。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均应在交易平台组织实施,评标报告(交易结果确认书)由交易活动当事人签字确认。

(七)公示交易结果。交易平台根据交易组织方提交的书面交易结果,公示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缴退费用。中标单位、未中标单位分别在签订合同和确定交易结果后,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相关费用缴纳、保证金退付等事宜。

(九)资料归档。交易活动结束后,按照相关要求,应由交易平台保存的资料,由交易平台保存,应由招标人(采购人)或机构保存的资料由招标人(采购人)或机构保存。

第十一条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根据国家的规范和标准,推行统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标准模板,推广使用电子标书、电子开标评标软件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推进全省范围内的远程异地评标和评标评审全流程电子化。

第四章 平台服务

第十二条 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有关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核验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指定媒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泄露公共资源交易中应当保密的各类信息。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性质,其收费分别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照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交易平台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同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使用国家有关部门评标专家库专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评审工作,需要指定、外聘专家的,由项目单位提出,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在各级各类交易平台设立专家抽取终端。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在专家抽取终端采取随机方式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标评审专家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xx〕172号)规定。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专家选聘、考核和退出机制,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交易平台应按规定对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进行评价,定期向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及问题。

第二十一条 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应当与国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连接,实现专家资源及信用信息共享。

第六章 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已经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积极推行全省数字证书一处办理,全省免费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第二十四条 各类交易平台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要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有关部门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并按照规定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行政监管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库。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各交易平台要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记录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的有关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第二十六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汇总全省交易数据,利用大数据分析系统为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咨询服务,为各级交易平台提供自助式统计分析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交易平台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分别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项目审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业务指导和综合监管;协调督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纠正、依法查处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会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评标专家库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社会交易平台的验收。

第三十条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对项目登记,公告,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交易全过程监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及和其对接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实时向监管系统推送数据。

第三十二条 建立市场主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逐步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开展监测预警,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监管重点。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监督渠道,加强社会监督,设立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开通网上监督举报通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受理投诉和举报,并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对有效投诉举报多或有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各级发展改革委、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交易平台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会同交易平台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交易平台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八条 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投诉、举报。

第三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是指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监管系统和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第四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实施。本细则有效期5年。

甘肃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细则》提出,所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项目均应当纳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该《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由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

医院管理细则范文5

【关键词】公立医院 科室成本核算 责任成本管理

一、引言

随着公立医院科室成本核算的全面实施,公立医院科室成本核算不断改进与完善。科室成本核算继续深化的方向有:(一)、对外部信息使用者,科室成本核算可以通过实施作业成本法,为项目、病种核算提供有用的信息,如:医疗项目定价、单位病种付费等;(二)、对内部的管理者,在科室成本核算基础上,可以通过责任成本管理,为医院资本项目投资决策,为科室评价、考核,为绩效工资核算提供相关数据。

二、实施流程

在科室成本核算下公立医院责任成本管理的流程图如下所示:

按照公立医院内部责任中心的权责范围以及医疗业务活动的特点,公立医院责任中心可以划分为成本中心、利润中心二大类。

三、具体实施方案

(一)成本中心(cost center)或称费用中心(expense center)

成本中心是指有权发生并控制成本的科室单位。通常公立医院可以划入成本中心的部门有:人事部、财务部、医务科等部门。这类成本中心一般不会产生收入,可以通过现有的公立医院科室成本核算系统准确记录该类成本中心的发生每一笔的成本数据,并对其中的本部部门可控的成本进行评价考核。

1.成本中心处理的原则。①只评价和考核成本,不评价和考核收入;②只对可控成本负责,不负责不控成本;

2.可控成本确认的三个条件。①该成本的发生是成本中心可以预见的;②该成本是成本中心可以计量的;③该成本是成本中心可以调节和控制的。

3.成本中心标准成本的制定,应当与医院发展战略一致,与部门预算相结合,开展的医疗业务活动情况下的预算责任成本(可控),同时预责任成本的制定应不受“成本控制即为成本降低,成本到一定程度即无法再降低”的传统思维定式的束缚,充分认识到医院成本降低的潜力是无穷无尽的。评价考核的指标有:①预算成本节约额=预算责任成本(可控)-实际责任成本(可控);②预算成本节约率=预算成本节约额÷预算责任成本(可控)。

4.某三甲医院2014年1~9月部分成本中心评价、考核指标如下表(2014年1~9月预算责任成本按2014年度预算平均分解):单位:万元。

(二)利润中心(Profit Center)

利润中心既能控制成本,又能控制收入和利润的责任单位,公立医院归属于利润中心的科室部门有:医技类科室,临床类科室等。

1.公立医院利润中心的特性。①独立性;利润中心对外虽不是独立开展医疗业务,但对内医疗收入、材料成本、人员配备及设备投资等可以独立核算,即在科室全成本核算的前提下,可以独立核算部门的收入、成本和利润。②获利性;在科室全成本核算的前提下,都能以其盈亏金额来评估其经营绩效。故每一个利润中心都有收入与支出。

2.利润中心考核指标。①边际贡献=销售收入总额-变动成本总额;该指标反映了利润中心的盈利能力。②可控边际贡献=边际贡献-该中心负责人可控固定成本;是评价利润中心管理者的理想指标。③部门边际贡献=可控边际贡献-该中心负责人不可控固定成本;反映部门为医院利润和弥补有关的成本所作的贡献,适用于评价部门业绩。

3.某三甲医院外科类2014年1~9月利润中心评价、考核指标如下表:单位:万元。

四、结束语

目前全社会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呼声的日益高涨, 同时医院“以药养医”的时代将一去不返,医院生存压力空前膨胀,成本费用和医院生存也是息息相关的。医院通过设立责任中心,设定责任成本,进行评价、考核,当然责任成本管理并不是一味地控制成本,责任成本管理理念也可通俗地表述为“为了省钱而花钱”的思想,即为了未来的更多收益应该支出某些短期看来似乎是高昂的费用。

参考文献

医院管理细则范文6

论文摘要:随着中国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贸易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不容忽视。及时制定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鼓励、引导、维护电子商务沿着正确轨道前进,是当前我国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从电子商务与一般商主体的关系出发,根据电子商务主体的特殊性,提出了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原则的初步设想,对完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意义。

近几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与企业信息化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目前网民规模达到4.2亿,较2009年底增加360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较2009年底提高2.9个百分点。网络购物、网上支付、网上银行三个电子商务应用领域呈现齐头并进的发展态势,用户规模分别达到1.42亿、1.28亿、1.22亿。电子商务在我国贸易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独特的运作方式及主体的特殊性需要新的法律规范与之相适应。

一、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商务(E-Commerce),是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并相互作用的必然产物,指商事主体使用互联网(Internet)、内部网(intranet)等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各类商事行为的总称。广义的电子商务指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利用前所未有的网络方式将顾客,销售商,供应商和企业员工联系在一起,将有价值的信息传递给需要的人们;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给予数据的处理和传输,利用开放的网络进行的商业交易,包括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易活动。本文所称的电子商务是取其狭义。

电子商务主体,指以营利为目的,借助电脑技术、互联网技术与信息技术实施商事行为并因此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广义的电子商务主体,既包括商事主体,也包括消费者、政府采购人等非商事主体;狭义的电子商务主体,则仅指电子商务中的商事主体,即电子商务企业、组织和个人。电子商务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类是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传统企业;一类是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和辅助服务的现代互联网服务企业(ISP),如互联网联结商(IAP)与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网吧等。

二、电子商务主体与一般商主体的关系

1、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事主体的共同点

就共性而言,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法中的商事主体均在于追求营利,其商事行为都具有营利性,都要恪守法律和伦理规范。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商事行为,与传统商事行为的区别与其说是本质层面的,不如说是现象和手段层面的。具体说来,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为经验手段,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虽然大部分乃至整个交易过程均在网上通过点击鼠标完成,因而具有虚拟的特点,但是电子商务行为的效力最终要落实到法律行为制度尤其是合同法律制度和侵权制度上,与一般商事交易行为一样,电子商务行为的效力最终要通过设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来实现。电子商务行为的本质仍是商事行为,电子技术、网络技术仅是电子商务主体实现营利目的的手段和载体而已。并且电子商务主体与一般的商主体常常合二为一,电子商务也可以成为一般商主体的销售方式。所以说电子商务主体仍是商事主体,电子商务行为仍是商事行为。之所以有人将电子商务市场称为“虚拟市场”,将电子商务主体称为“虚拟主体”,只不过由于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有能力把人数众多的、远在天涯的陌生交易伙伴“拴”在一起而已。

2、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事主体的区别

从技术手段上看,前者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难度要小于后者进入传统有形市场(如城乡集贸市场)的难度。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登记之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而根据《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网上交易具有特殊性,可以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但网上交易的参与各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因此,如果是以网络销售为主业或者是副业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则就是违法。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大量的电子商务主体并未办理工商登记,仅仅同过网站的实名认证就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

前者利用电子网络手段达成营利目的,而后者运用面对面交易或者非电子网络的手段达成营利目的。传统的有形市场开店,门面租金加装修费,还有首批进货资金,加上店员费用,少说也需要几万元的启动资金。而网上开店所需的启动资金却少得多,只要有一台可以上网的电脑,甚至只有几张漂亮的图片,加上煽情的介绍就可开店营业。与一般的商主体相比,电子商务主体经营成本大大降低了。

前者开展商事活动可以跨越路途、通讯、国界,经营时间等多方面因素的阻挠,而后者则要受这些因素的阻挠。在传统的有形市场进行交易,要受到距离,营业时间,气候等多方面约束,而电子商务主体开展商事活动却可以不受这些问题的困扰。 转贴于

前者触及到的消费者和交易伙伴要多于后者,但由于交易双方不是面对面的近距离接触,因此在前者与消费者和交易伙伴之间增加了新的不信任因素。如果某一电子商务主体选择违约或者欺诈行为,对方当事人连违约方或者欺诈方的音容笑貌都未曾目睹过。因此,电子商务主体比起传统商事主体面临更多的市场机遇、市场风险、道德风险、违约诱惑与欺诈陷阱。而后者是交易双方面对面进行交易,除了可以增加双方的信任之外,还省去了支付宝之类的中间转帐支付及运输的环节,交易简便,节省时间。

从行政监管层面而言,由于电子商务所具备的交易隐蔽性、快速性以及交易主体的跨地域、全球性等特点,使得电子商务主体比起传统商事主体不利于行政主体进行监管。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监管部门有必要、有能力运用高超、有力的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战胜规避者,加强对电子商务主体的监管力度。

三、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

分析以上电子商务主体与一般商主体的区别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针对电子商务的新的法律设计,电子商务的跳跃式发展已经不允许我们等待原有法律完善之后再考虑电子商务立法问题。基于以上电子商务的特点,我们在立法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原则:

1、中立自由原则

电子商务是建构在电脑和网络上的,对高科技有很强的依赖性,其交易形式千变万化,它使用的技术正在不断进步,更新。这样,立法机构就无法判断什么是现在最好的技术,更谈不上对未来的预测。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对所有涉及的相关技术范畴应保持开放、中立的姿态以适应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不能将其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形态,防止因电子商务立法对特定范畴的偏爱而损害法的连续性,稳定性,阻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2、协调统一原则

协调性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既要与现行立法相互协调,又要与国际立法相互协调,同时还应协调好电子商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的利益关系,如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商标权与域名权之间的冲突、国家对电子商务的管辖权之间的利益冲突等,尤其是要协调好电子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现行的国际贸易方式也具备一定的开放性等,因此现代电子商务立法应与现行有关立法相互协调,如应与现行立法中有关书面、签名等规定和有关远程合同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跨境交易法等相互协调。网络和现代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和技术性特征,说明电子商务立法具有客观统一性,电子商务立法的这种客观统一性要求各国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时应充分考虑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性,尽量与国际立法相协调。

3、法律介入循序渐进,加强鼓励、引导原则

电子商务无论在我国还是发达国家,都是刚刚形成和起步,其所提供可资研究的个案还不多。电子商务随着其相应技术的发展和具体的贸易形态的千变万化,使得人们无法预料今后电子商务活动中具体某一个环节应当符合的规范。因此法律介入应当循序渐进,加以鼓励,引导,促进。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立法机构不必而且也不能马上就把电子商务的所有问题都纳入法律轨道,应道给它以宽松自由的外部环境,如果管得过严过死,就会抑制电子商务的活力,阻碍其发展。当然立法机构至少也要就电子商务行为规定最低标准或有效性的基本条件。

电子商务是未来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在不断完善电子商务立法的同时,如何实施和运用电子商务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当务之急,及时制定我国一系列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不仅会对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起到指导作用,更重要的是会改善我国的电子商务基础环境,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