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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培训服务方案范文1
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乙方提供职前培训服务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职前培训服务达成以下协议。同时,甲乙双方同意遵守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协议条款如下:
一、协议主要内容及双方职责
1.甲方接受乙方面试,通过乙方面试者,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甲方需支付乙方 元人民币作为培训押金。
2.乙方推荐甲方参加台湾绿点集团日新公司人事部及教育训练中心面试。
3.如甲方接受乙方推荐参加台湾绿点集团日新公司人事部及教育训练中心面试,
(1)通过面试,甲方须接受乙方提供的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并且支付 元的培训费(即再支付 元)
(2)没有通过面试,乙方须退还甲方支付的 元培训押金
4.乙方在甲方面试成功后,为甲方提供技能培训所需的必要条件:
a)乙方应为甲方委派符合甲方所需的教师和服务人员,以保证培训和服务质量。
b)乙方应根据甲方工作中的实际需求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方案并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具体执行方案。
5. 甲乙双方因工作或其它原因而改变培训安排应提前一周互相通知。
6. 甲方被台湾绿点集团日新公司录用后,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甲方与绿点集团日新公司协商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二、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在被台湾绿点集团日新公司录用后,拒绝参加乙方提供的职前培训,乙方将不退还其 元培训押金并不提供该职位所需职业技能证明,后果由甲方承担。
如果乙方未保证协议涉及乙方承担的相关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三、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截止至培训结束,乙方具有最终解释权。
四、相关培训事项
a)培训地点:乙方提供培训教室及相关设备。
b)培训时间:为期 天,每天按 课时(45分钟)计
c)培训内容:多媒体课件制作及办公自动化软件使用
五、费用及付款方式:
a)本协议共计费用为人民币元(一人)。
b)付款方式:自协议签订生效后,开课前付清全款。
六、其他
a)本协议所附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c)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有限公司
法律培训服务方案范文2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吴建辉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全面、勤勉、谨慎的法律服务。
二、根据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乙方的服务范围(包括如下内容但不限于该内容):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一般性的经济合同谈判。
4.应甲方要求,向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培训服务。
5.为甲方了解债务人及业务相对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提供服务。
6.为甲方行使股东权利,对其参股、控股公司进行法律监控提供服务。
7.接受甲方委托,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三、根据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乙方服务方式及保证:
1.乙方不定期或者定期到甲方集中办理法律事务,如遇紧急情况,乙方律师随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有关服务情况,每年年终和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律师应当向甲方提供书面情况报告。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保证不再给甲方诉讼、仲裁相对人提供法律服务。但该诉讼、仲裁相对人在本协议签订之前与乙方已经签订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议的,则应另行议定。
四、甲方配合义务:
1.甲方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一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人员负责与乙方律师联系。
2.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如因甲方提供相关资料虚假或者不充分,虽经乙方律师应尽谨慎义务而仍未能避免出现的结论性错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律师办理甲方的事务时,甲方应无偿向乙方律师提供办公场所,办公用品等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律师服务费用的核定及支付:
1、甲方每年度向乙方支付顾问费__万元,付款时间为:__付款方式为:__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服务不再收费。
3、乙方为甲方提供下列服务需另行收费,但应给予相应优惠:
1)为甲方收购、兼并等资本运营行为提供服务。
2)重大项目的商事谈判、资产重组、产权界定,企业改制、转股权、项目融资等非诉讼业务。
3)接受甲方委托,甲方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六、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
1.法院或仲裁机关收取的诉讼受理费、处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该部门工作人员的差旅费。
2.受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离开深圳市区赴外地的差旅费。
3.受甲方委托乙方律师调查取证时支付的调查费。
4.受甲方委托经甲方同意支出的其它的必要的费用。
七、乙方权行使:
乙方受甲方委托每一具体法律事项,需由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甲方实体权益的重大事项,乙方须取得甲方书面特别授权后方可实施。
八、双方保密义务:
1.乙方在为甲方服务期间,接触到的甲方经营管理情况,相关资料(含电脑信息资料)以及甲方其它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律师除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因案件需要外,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2.乙方在服务期间,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方案,专业论证方案以及提供的专有服务方式均为乙方商业秘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给任何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甲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九、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所产生之合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法律培训服务方案范文3
乙方:三亚热岛假期会议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体验式培训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服务内容:
1、培训时间:自200 _年 _ 月 __日至200 _年 _月 __日止,共计 _ 日。
2、培训地点:
3、培训内容和程序: (见培训方案)
二、费用与支付:
1、 费用
培训费用:参加人数共计 人,每人培训金额 ,
总计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
费用说明:费用包括前期调研费、培训课件开发费用、场地器材使用费、培训师费用、培训后期服务费、税金、中餐、保险费;
2、支付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签署时支付 %培训费用,共计人民币 ,剩余费用须在培训后3日内付清。
3、在协议人数范围内,如果培训当天实际参加人数减少,则付款人数按协议人数计算;如果培训当天实际参加人数增加,则付款人数按实际人数计算。
三、双方权责:
1. 由于活动的特殊性,活动期间,甲方所有人员必须按照乙方培训中规定内容行事,或服从乙方培训人员的安排。
2. 甲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乙方提供的各种活动器材,如有故意损坏,必须按价赔偿;同时,甲方应保障营地和周围环境的清洁。
3. 甲方须在活动前2个工作日内提供所有参训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号码,供乙方为其购买保险;否则将视作甲方自动放弃保险权利处理。
4. 乙方组织及安排甲方按培训计划进行活动,并尽量按甲方的现场要求,及时做出调整以使甲方满意;但相应地,乙方亦保留根据现场天气、安全等因素而对培训做出调整的权利。
5. 在合同签署后,甲方欲修改培训活动日期的,必须在培训活动实施前3个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乙方,然后根据双方协商确定修改日期,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 甲乙双方确定参加培训人数之后,乙方即为甲方预定住宿及餐饮,若甲方实际参加人数有所减少。则乙方为甲方多预定的住房和餐饮数量,由甲方自行处理,其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方如实支付。
7.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价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8. 在培训过程中,乙方应对甲方的安全负责,若甲方人员遭到意外伤害,则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保险条款内的全部医疗费用。费用按保险公司的赔付条款执行。
四、争议的解决与合同形式:
1.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有任何争议之处,双方将尽量协商解决,如有不可协调之处,任一方可向当地法院起诉;
2. 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生效,附件同正文具同等法律效力。
五、备注: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法律培训服务方案范文4
关键词:纳税筹划 原理 方法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191-02
一、纳税人的筹划
(一)纳税人筹划的基本原理
纳税人筹划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合理界定纳税人身份,或运用合法手段转换纳税人身份,使自身承担的税收负担尽量减少或降至最低。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直接避免成为某税种的纳税人。纳税人筹划的方法简单,易于操作,可以直接降低税收负担。纳税人筹划的关键是准确把握纳税人的内涵和外延,合理确定纳税人的范围。
(二)纳税人筹划的一般方法
1.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不同的组织形式,适用的税收政策存在很大差异,这给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空间。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是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是按照企业利润总额的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工业企业的年度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是其他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案例一:李先生承租经营一家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李先生每年上缴租赁费10万元,其余经营成果全部归李先生个人所有。2010年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9万元,李先生应如何利用不同的企业性质进行纳税筹划呢?方案一:如果李先生仍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则按税法规定李先生不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应按其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方案二:如果李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变更为个体工商户,则其承租经营所得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经过筹划,方案二要比方案要节税很多。
2.纳税人身份的转变。由于不同纳税人之间存在着税负差异,所以纳税人可以通过转变身份,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转变,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之间身份的转变等等,都可以实现筹划节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变成小规模纳税人。假设某商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为1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其中可抵扣进项增值税为1.5万元。则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为15.5万元(100×17%-1.5);如果该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只需缴纳增值税3万元,节约税款12.5万元。因此,该企业可以将原企业分设为两个企业,这样就可以被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2)增值税纳税人转变成营业税纳税人。假如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大型电子设备的销售及售后培训服务,那么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其售后培训服务应按照17%的增值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把培训服务项目独立出来,成立一个技术培训子公司,则该子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其培训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适用的税率为5%。
二、计税依据的筹划
(一)计税依据筹划的基本原理
计税依据是计税的基础,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的大小与计税依据的大小成正比,即税基越小,纳税人负担的纳税义务越轻。大部分税种都是采用计税依据与适用税率的乘积来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如果能够控制计税依据,也就控制了应纳税额,即对应纳税额的控制是通过对计税依据的控制来实现的,这就是计税依据的筹划原理。
(二)计税依据筹划的一般方法
1.税基最小化。税基最小化就是通过合法降低税基总量,减少应纳税额或者避免多缴税。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中经常使用这种方法。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每年的营业收入中,包含各种代收款项(包括水电初装费、燃气费、维修基金等各种配套设施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为减轻税负,该公司可进行如下纳税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气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气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而只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因此,该公司可以成立独立的物业公司,将这部分价外费用转由物业公司收取。这样,其代收款项就不需缴纳营业税了。
2.控制和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
(1)推迟税基实现的时间。推迟税基实现时间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效果,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等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的资助,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在通货膨胀环境下,税基推迟实现的效果更为明显,实际上是降低了未来支付税款的购买力。推迟税基实现时间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推迟确认收入,二是尽早确认费用。
税法对不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时间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委托方先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的要求,将商品出售后给委托方开具销货清单。此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按照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并且产品以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销售,则可以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时间。
因此,对于此类销售业务,可以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实现递延纳税,进行纳税筹划。
(2)合理分解税基。合理分解税基就是把税基进行合理分解,实现税基从税负较重的形式向税负较轻的形式转化。
例如: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大型电器,电器销售价格中含20%的维修保养费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这20%的维修保养费应缴纳增值税。经过筹划,如果该公司针对电器的维修保养专门成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维修服务公司,这样每次销售电器时,将20%的维修保养费由该维修服务公司收取,则这部分维修保养费就可以由服务公司按照服务业5%的营业税税率来计算缴纳营业税,而不需再按照17%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从而实现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目的。
三、税率的筹划
(一)税率筹划的基本原理
税率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的筹划方法。不同税种适用不同的税率,即使是同一税种,适用的税率也会因税基或其他相关条件不同而发生相应的变化。纳税人可以利用课税对象界定上的含糊性或者通过改变税基分布调整适用税率的方法进行税率筹划,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税率筹划的一般方法
同一税种往往对不同的征税对象实行不同的税率。比如增值税有17%的基本税率,还有13%的低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3%的征收率。营业税也存在多个税目,如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等适用3%的税率,服务业、无形资产转让等适用5%的税率,娱乐业适用5%~20%的税率。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税率筹划,使自己尽量适用较低的税率,以节约税金。
案例:某建设单位甲拟建设一座办公大楼,需要找一家施工单位承建,于是通过工程承包公司乙,与施工企业丙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6000万元,并向乙支付了30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按照税法规定,乙收取的300万元中介服务费须按服务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
则乙应缴纳营业税款为300×5%=15万元
如果经过纳税筹划,乙公司直接成本建筑工程业务,并与甲直接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6300万元,然后再以6000万元的价格将承包的建筑工程业务转包给丙,则乙公司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
乙应缴纳的营业税款为(6300-6000)×3%=9万元
经过纳税筹划,实际节约税款金额为15-9=6万元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一)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原理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了支持某个行业发展,活针对某一特殊时期,出台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优惠性税收规定或条款。税收优惠政策反映一定时期国家的税收导向,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节税。
(二)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方法
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关键是寻找合适的优惠政策并把它运用在纳税实践中,在一些情况下还表现在创造条件去享受优惠政策,获得税收负担的降低。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应考虑以下操作技巧:第一,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尽量争取更多的税收优惠待遇。第二,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尽量争取更长的税收优惠期。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某企业是一家从事建筑施工为主的工程施工单位,则该公司可以从传统的商品房建筑装修项目逐渐向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转变,如承接主要为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等的工程施工,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
五、税负转嫁的筹划
(一)税负转嫁筹划的原理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通过各种途径将应缴税金全部或部分地转给他人负担从而造成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经济现象。
税负转嫁的筹划通常需要借助价格来实现,其基本操作原理是利用价格浮动、价格分解来转移或规避税收负担。税负转嫁筹划能否通过价格浮动实现,关键取决于商品的供给弹性与需求弹性的大小。
(二)税负转嫁筹划的方法
1.税负前转。税负前转指纳税人在进行商品或劳务的交易时,通过提高价格的方法,将其应负担的税款向前转移给商品或劳务的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负担的形式。税负前转是卖方将税负转嫁给买方负担,通常通过提高商品售价的方法来实现。由于税负前转是顺着商品流转顺序从生产到零售再到消费的过程,因而也叫税负顺转。
2.税负后转。税负后转是指纳税人通过压低购进原材料或其他商品的价格,将应缴纳的税款转嫁给原材料或其他商品的供给者负担的形式。由于税负后转是逆着商品流转顺序从零售到批发、再从批发到生产制造环节的过程,因而也叫税负逆转。例如,一个批发商纳税后,因为市场上该类商品价格下降的压力,已纳税款难以加在商品价格之中转移给零售商,于是该批发商就要求生产厂家退货或要求生产厂家承担全部或部分已纳税款,这时就会发生税负逆转。税负逆转一般适用于生产要素或商品积压时的买方市场。
3.税负混转。税负混转又叫税负散转,是指纳税人将自己应缴纳的税款分散转嫁给多方负担。税负混转通常是在税款不能完全向前顺转,又不能完全向后逆转时所采用的方法。例如纺织厂将自身的税负一部分用提高布匹价格的办法转嫁给后续环节的印染厂,另一部分用压低棉纱购进价格的办法转嫁给原料供应企业―纱厂,还有一部分则用降低工资的办法转嫁给本厂职工等。严格地说,税负混转不上一种独立的税负转嫁方式,而是税负前转与后转等的结合。
以上简要介绍了企业纳税筹划的几种方法,但无论哪一种方法,在应用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合理把握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只有当纳税筹划方案的成本和损失小于所取得的收益时,该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
另外,税收利益虽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利益,但却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税收的减少并不等于企业整体利益的增加。纳税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应服从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如果有多种方案可以选择,最优的方案应是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而非税负最轻的方案。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较强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纳税筹划业务,应聘请各专业人士(如会计师、企业管理专家、员工福利专家、律师等)共同谋划,以提高纳税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降低筹划风险,防止纳税筹划行为因顾此失彼而造成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
参考文献:
1.纳税筹划实务与案例.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2.纳税筹划.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10
3.企业纳税筹划实务与技巧.北京大学音像出版社,2011
法律培训服务方案范文5
[编者按]
这是一起典型的驰名商标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自2009年1月起,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才有权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由于此案立案于2008年,因此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此案判决后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知识产权案例:“神州数码”商标引争议
2008年的一天深夜,海淀区上地一座写字楼的七层灯火通明。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数码公司)组织的法律人士认真地研讨着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神州数码”。
从注册开始,为了这个商标,神州数码公司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如今,同在上地,仅几条街道之隔,神州某教育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教育公司)也堂而皇之地用起了“神州数码”商标。所不同的是,神州数码公司对这个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是计算机相关商品,神州教育公司使用的属于计算机教育培训。
如何保护这个商标?一番争论之后,有人提出了一个方案,通过司法途径请求确认“神州数码”为驰名商标,进而实现跨类保护,从而实现指控神州教育公司侵犯商标权。
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风险。驰名商标本身是具有一定弹性的概念。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在2003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的概念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如果能得到法院的确认,对于“神州数码”的商标保护具有突破性意义。如果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个商标无疑将失去“驰名商标”这块阵地。神州数码公司的法律团队决定冒险一试。
为了这场诉讼,神州数码公司作了大量的准备。通过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到,神州数码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3日,2001年6月15日变更为现有名称,在北京、广东、四川、江苏、上海、云南、辽宁等省市设立了子公司和分公司及办事机构,主要研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配套零件、网络产品等。
2000年,神州数码公司委托朗涛国际品牌咨询与设计公司设计了该公司的标志,由“D”与“C”连接变形的图形与文字组合而成。该标志的著作权全部归神州数码公司所有。2001年12月,神州数码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于2004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册号为第303064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
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神州数码公司一直将涉案商标使用在软件产品上,并对其作了长期、持续的广告宣传,为此支付了大量的广告费用,并使相关商品的销售额有了较大增长。宣传采用了广告牌、产品彩页、渠道大会、电视和报刊等各种形式。广告的新闻媒体包括中央电视台、北京等地方卫视台以及多家报纸和期刊。神州数码公司为涉案商标投入的广告费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分别为:2005年为586万余元、15976万余元;2006年为1361万元、13306万余元;2007年为1040万余元、11320万余元。使用该商标的软件产品销售区域分布在全国各地。
2002年至起诉时的2008年,涉案商标每年都能获得不少的荣誉和奖励,公司的荣誉室里堆满了各种奖状和奖杯。
在收集了这些证据之后,神州数码公司心里有了底,一纸诉状将神州教育公司告上法庭。在起诉状中,神州数码公司称,涉案商标经过多年连续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已经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2008年,神州数码公司发现神州教育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宣传册、学员证和《北京晚报》等媒介刊登的广告上使用涉案商标。虽然神州数码公司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神州教育公司提供的计算机培训服务属于第41类,使用范围不属一类,但神州数码公司的商标已经成为驰名商标,神州教育公司使用神州数码公司的商标是“搭便车”的行为,误导相关公众,损害神州数码公司利益。为了维护神州数码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涉案商标被淡化,神州数码公司诉请法院对神州数码公司的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制止神州教育公司的违法行为。诉讼请求为:(1)确认神州数码公司的第9类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2)判令神州教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标;(3)判令神州教育公司赔偿神州数码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神州教育公司提出几点抗辩理由:认为涉案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与神州数码公司的关联公司神州网络公司存在合作培训关系,使用该商标并不侵权。
法院对神州数码公司提交的上述涉案商标的相关证据予以采信,认为涉案商标于2000年下半年开始就在计算机软件产品上使用,并于2004年获准注册。神州数码公司自使用涉案商标以来,为涉案商标的宣传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长期、持续、广泛宣传并使用涉案商标,使标注涉案商标的商品有较大销量。神州数码公司的证据还表明,涉案商标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声誉,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经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对于神州教育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行为,神州数码公司均提交了相应的公证书。虽然神州教育公司与神州网络公司有合作关系,但神州数码公司未授权神州网络公司将涉案商标许可给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使用。因此,神州教育公司称其有神州网络公司授权即可合法使用涉案商标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认为,在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构成对驰名商标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神州教育公司在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计算机商品不类似但有一定关联性的计算机培训服务中,以网站、报刊、学员证等形式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神州数码公司为培训服务的提供者,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的混淆,同时也损害了神州数码公司正常使用涉案商标进行商业活动的合法权益。因此,神州教育公司在培训教育过程中使用涉案商标侵犯了神州数码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2009年9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神州教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神州数码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3030645号“神州数码及图”商标;(2)神州教育公司赔偿神州数码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3)驳回神州数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权聚焦: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有行政程序认定和司法程序认定两种。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程序,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司法解释,自2009年1月起,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才有权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因本案于2008年诉至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有权对此案进行审理和判决。按照相关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履行了报批手续和审核程序后,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品质是核心,商标是名片,企业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应当做好商标的各项使用记录工作,积极提升产品质量,如有必要,亦可申请驰名商标的认定,以达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微读知产之
要驰名商标,也要“驰名”产品
讲解人:宋鱼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
驰名商标强调的是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就企业而言,达到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说明企业的产品过硬,企业产品过硬说明企业是真投入,重视产品研发,保障产品质量,能从消费者的角度达到消费者很满意的程度。因此,持有驰名商标的企业肯定不是假冒公司,也肯定不是生产低劣产品的公司,而应该是重视企业中长期发展、在产品研发投入方面下工夫、与同行业比较产品技术标准达到了佼佼者程度的公司。驰名商标代表了企业对产品的认真追求,代表了企业良好的产品文化。与此同时,当消费者在体验驰名商标时,想到的是其热爱的企业产品;当企业产品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认同时,也意味着企业产品的商标有可能被消费者点赞为驰名商标。
当然,法律上的界定离不开法律标准和诉讼情况下的证据标准。以本案为例,神州数码公司为保护自身的商标权利,实现了两个证明:一是用大量的证据证明其应该被法院判定为驰名商标;二是法院确定其为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在于其权利被跨类的经营主体侵犯,依法应该受到跨类保护。
从商标到驰名商标,意味着企业经历了相当的积累以后获取了产品的社会声誊,意味着企业发展到成熟和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阶段,驰名商标是企业主观努力和社会客观评价的双重结果。但我们也看到一种严重的现象,企业为了争取驰名商标的声誉和法律上的跨类保护等权利不择手段、恶性竞争,导致确认驰名商标的部门众多,与企业的产品名不副实,企业为驰名商标而不是为“驰名”产品下工夫。所以,我国现行的法律严格限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和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新修改的《商标法》第14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法律培训服务方案范文6
关键词:示范基地;东北财经大学;大连保险;网络大学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一、项目背景
2008年4月,中国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保监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须对培训参与及考核结果进行记录,并要求“不断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培训工作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中国保监会原主席吴定富在2010年全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干部培训制度,充分整合各类培训资源,不断加大培训力度,要坚持按需培训的理念,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10年第2号文件,《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提出:“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参加培训。”
与此同时,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接受岗前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每人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加大对保险营销人员的教育培训投入和力度,强化对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狠抓保险营销队伍的诚信建设,稳步提升保险营销员队伍整体素质,对防范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现代远程教育为主业的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秉承“为学员创造价值”的办学理念,以其雄厚的教育资源、丰富的办学经验,为提升我国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质量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作为具体实施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与中国保监会大连监管局、大连保险行业协会合作,创办了大连保险网络大学高管学院,并在此基础上创办了大连保险网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建立了大连以及全国保险系统首个行业性的在线教育平台,使保险业高管培训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二、项目规模
项目设立大连保险网络大学高管学院,每年两期4个月,为大连地区640名保险高管人员提供培训服务;项目设立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学院,2011年首次对2万名保险从业人员提供继续教育网络培训;设立保险管理干部学院,为保险公司、中介的一线业务人员提供网络培训。
三、项目运营模式
(一)学习模式:学分式培训管理
遵照相关文件精神,高管学院设计了学分制培训管理体系,通过课程在线学习、作业、答疑等学习环节确保学习过程真实有效,学院确立了形成性考核与“高管任职资格考试及证书体系”。在普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确立了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培训采用网络培训的方式。
(二)师资构成:行业与院校相结合的师资队伍
项目坚持以培训需求为导向,遵循“紧贴需求,大胆引进,努力培养”的思路,整合金融行业相关国家机关及行业协会、高校专家教授、保险及相关领域实战精英三方面的师资资源,形成一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专业师资队伍。
(三)教学服务:专业服务中心
东财在线依托专业的学员服务中心(Call Center),开发了在线论坛、值机答疑等多种辅导系统,在线辅导系统和Call Center平台无缝衔接,形成了一整套涵盖热线电话交流、VOIP沟通的立体答疑解决方案;此外,东财在线负责为大连保监局开发具有针对性的平台系统,指导培训管理人员了解平台架构,熟练使用平台各项功能;在课程资源建设、部署及测试方面,东财在线负责提供课程、题库等资源,并有专人维护,保证课程的及时性、互动性。
(四)质量保证:专设质量保障部门实施全程监控
项目引入“ISO9001”和“CMMI”两大成熟质量管理体系,从保险行业E-trainin品体系的策划、开发、运营三个阶段,实现全过程质量管理、监控和持续改进。
四、项目创新点
(一)采用服务外包理念,创新业务运作模式
东财在线采用“服务外包”的理念,将大连保险网络大学作为一种教育服务外包(KPO),并不单单组织保险从业人员进行网上继续教育,还通过对中国保监会大连监管局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需求采集及调研,由专业的团队分析及策划,并付诸实施,将资源、技术、服务高度整合,真正实现服务外包。
(二)导入E-training,设计更全面的课程体系
项目结合保监局工作实际,通过导入东财在线E-training,为保监局建立一套能够紧密联系保险业改革发展实际,区分不同培训群体,在满足学员大规模和个性化学习需要的同时,彻底解决工学矛盾,实现全覆盖。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文件精神和要求设计课程,建设一套覆盖金融保险基础理论、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保险监管有关规定、经济金融热点问题、重要保险案例研判、纪检监察警示案例、保险公司战略管理、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管理的高管课程体系与涵盖保险法律法规、保险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等多方面知识点的、业务及素质全面提升的课程体系。
(三)完善管理制度与培训管理模式,提升培训质量
在项目合作期间,东财在线建立起来了包含网络大学章程、教学管理制度、师资管理制度等几十项完整的管理制度,以此来保证大连保险网络大学的高效运行。在培训管理模式方面,建立学员及档案管理,学员调换岗位或是频繁跳槽,其培训档案仍会保留培训轨迹,方便教育部门进行有效的培训考核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对接,构成人员人事档案;在教学服务方面,形成了全过程考核、组织考核等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体系。在考试方式方面,实行机考与考试预约制度,有效地提高了考试的质量和效率。
五、获中国保监会肯定的首个行业性在线教育平台
2010年4月15日,大连保险网络大学举办了正式启动仪式,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前任)出席启动仪式并作重要讲话。吴定富主席对大连保险网络大学的正式启动表示祝贺,并对大连保险业针对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创新和尝试给予充分肯定,要求大连保险业继续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高层次的人才队伍,为推动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大连保险网络大学是目前大连以及全国保险系统首个行业性的在线教育平台,他的启动标志着保险业高管培训工作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