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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规则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第九条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三章购买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持有品、第一类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八条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二条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第二十三条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l.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第二十四条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
第五章进口、出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动: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第二十七条受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的商务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目录及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布。
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对向制造、贩运情形严重的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本条例规定品种以外的化学品的,可以在国际核查措施以外实施其他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规定、公布。
第三十条进口、出口或者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第三十一条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三十三条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区别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其中,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律销毁。
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销毁费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销毁的费用在回收所得中开支,或者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禁毒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交流机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规定式样并监制。
管理学规则范文2
我校在新学期认真贯彻教育局精细化管理学校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出精细化常规管理工作督查制度。现再制定出与之相对应的精细化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现项制度经行政会、校务会、教代会讨论通过,于2005年3月7日起开始执行,现将学校精细化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如下:
一、学校校长、支部书记必须严格按照《精细化管理督查制度》督查分管校长、办公室主任的工作,如未督查产生的各类事故责任全部由校长负责,党建工作责任全部由支部书记负责。
二、分管校长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精细化管理督查制度》督查分管部门各项工作,未督查产生的各类事故,如由校长已督查,则由分管校长负90%的责任。
三、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精细化管理督查制度》督查所分管的具体工作,如未督查所产生的各类责任,如校长、分管校长已督查,则由部门负责人负80%的责任,校长、分管校长各负10%的责任。
管理学规则范文3
努力建设一支“爱岗敬业、务实勤业、博深精业、开拓创新”的符合我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家长学生满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二、明确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1)制订本校教师培训计划、建立评估考核措施、建立参培教师业务档案。
2)定期检查指导培训教师的学习与教学、帮助教师解决学习与教学中的疑惑困难。
3)期末总结师训情况、评估考核。
4)经费和时间保证。积极投入资金,为顺利开展校本培训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开展培训时,领导要大力支持各个负责人的总做,确保教师的培训时间,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教师参加各式培训。
2、骨干教师职责
根据骨干教师的具体情况,骨干教师要协助学校,承担教师培训任务。并能上好示范课、专题讲座,做好分工,承担教师的传帮带工作。
3、教师职责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和迟到、早退,活动考勤纳入教师每回目标管理考核之中。
2)认真学习新课程的有关理念,提高自己理论水平,做到读书有笔记,学习有体会,教研有案例,研究有论文,课题有成果。
3)新理念要与教学实践研究反思相结合,学习实践,反思提高,探索新课程理念,并把新课程理念从课堂教学中体现出来。
4)整理自己的业务档案。
三、培训内容:
1、有关课程改革的教育教学能力、教研科研能力的培训。
2、师德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加强教师的师德培训,培养造就一支品德高尚的教师队伍。
3、对教师现代教育技术知识的培训,要求教师普遍掌握现代教育信息技术。
4、各教研组日常教研活动。
四、培训形式:
1、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点面相结合。
每学期开学初的教师会上,由教科处布置本学期培训的重点内容要求、方法。以组为单位组织学习;通过集体备课、教研活动,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教师集中学习。把握好“点”与“面”的关系,将培训的主要内容合理科学地化解为若干部分,组织教师分块学习。
2、专家指导
在校本培训过程中,应切实避免闭门造车现象,主动邀请优秀教师来校指导。
3、充分利用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开展校本培训。教师可以通过专家讲座,上网查阅教改信息等各种现代信息技术方式参加校本培训。
4、开展师徒结对子活动。通过以老带新,师徒结队的方式,提高青年教师的师德素质、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
管理学规则范文4
关键词:激励制度;中心;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3)05-008-02
一、引言
激励是管理心理学的基本概念,大学生激励制度是以制度化建设为基础,以大学生为中心,以大学生的发展为主线,以培养大学生的主体性为目标的激励机制。仔细研究我国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不难发现教学方式单调、评价制度及考试制度单一、创新保障及激励制度不完善是制约创新型人才培养的主要因素之一。虽然高校已从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对大学生进行定量考核,并以此作为衡量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指标,但由于目前许多高校的评测手段都是基于人工的,效率十分低下而且无法发现数据之间的关联,面对日益庞大的高校数据信息,探讨并设计一种更高效更专业的评测技术显得尤为重要。
数据挖掘是利用原始数据推导重要的业务关系的过程,能够发现数据中新的、隐藏的后者未预期的模式的行为集合,根据功能或者应用的类别可以将数据挖掘方法分为四类:分类、关联、序列和聚类。其中,关联规则挖掘在医药、金融、商业和工业制造等领域的成功应用充分证明了关联规则的理论生命力和实际应用价值,本文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等方式,收集了近几年年我系在校学生的成绩、测评记录、社团活动等原始数据,构建数据挖掘模型,建立相关挖掘模型,利用模型分析比较学生性别、学习成绩、综合测评记录、社团活动记录、家庭经济情况与助学金、奖学金等各项激励措施之间的激励关系,试图对目前我系大学生激励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定量分析,为现有大学生激励制度提出相应的优化指导原则和对策建议提供合理依据。
二、数据采集和预处理
为了充分收集学生的学习方面的情况,采用调查问卷方式进行数据采集,问卷内容包括学生的自学能力、学习兴趣、自律程度、学习态度、自我期望、身边的学习氛围、到课率、对专业感兴趣程度以及每周去图书馆次数、去图书馆借书的类型、每周自习次数等信息。为了了解学生的工作与生活等其他方面的情况,问卷的内容还包括了学生参加学校或系部活动次数、是否担任干部、与辅导员关系、与老师关系、与同学关系、是否恋爱、上网时间分配等信息。由于本课题的数据来源于计算机技术与科学系的学生,问卷的调查的对象为我系四个年级的学生,以班级为单位进行问卷的发放,对于部分已经不在校的大四学生,采用EXCEL表格方式填写问卷,其他均采用纸质问卷完成,调查共发放问卷1208份,回收1184份,通过Microsoft SQL Server 2008的SSIS工具导入系统的原始问卷数据,并完成了基本的数据清洗预处理工作。
三、结果分析及展示
Apriori算法和FP-Tree算法均为经典的关联规则挖掘算法,在训练时,我们发现通过Apriori和FP-Tree两种算法所得到的结果基本保持一致。如图1“均成绩、综合测评、奖学金、助学金”关联结果分析所示,可以看出“38~40=>获奖学金”、“36~38=>获奖学金”、“80~85=>获奖学金”、“获奖学金=>获助学金”、“75~80=>获奖学金”、“38~40=>无助学金”等关联规则的置信度高达1.0。可以看出平均成绩在80~85的同学获得奖学金的概率也很大,而平均成绩在75~80的同学获得奖学金概率和平均成绩在80~85的一样,这说明成绩并不是决定奖学金的唯一因素。由“38~40=>获奖学金”这条关联规则可以看出综合测评高的同学获得奖学金的概率也很大,这正说明综合测评也影响奖学金。而由“获奖学金=>获助学金”这条关联规则可以看出获得奖学金的同学同时也很有可能获得助学金,这与奖助学金的评定规则也比较符合。由于有些关联规则的条件不同而结论是一致的,为了反映哪些条件对结论的影响比较大,特以折线图的形式展示,折点越高也就是置信度越大,也就说明了他们之间的关联越强。如图2所示,可以得知成绩比较好综合测评比较高的同学获得奖学金的概率很大,这也符合学校的奖学金的评定规则。图3展示了自律程度、上网时间分配、年龄、性别、政治面貌之间的关联结果分析。可以看出“团员,学习自律程度一般”和“男,自律程度一般=>团员”的置信度均为0.85,这说明政治面貌为团员、上网时间分配休闲多于学习的同学的自律程度一般的概率很大。而团员中男生的自律程度一般的概率也很大,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团员中女生的自律程度比男生的强。
由图4可以看出“专业兴趣喜欢=>专业相关”这条关联规则的置信度最大,同时“专业兴趣喜欢=>偶尔缺勤”、“专业兴趣一般=>偶尔缺勤”的置信度也比较高。通过这些数据可以表明去图书馆的借书类型与对专业的兴趣程度有很大关联。而由“专业兴趣喜欢=>偶尔缺勤”、“专业兴趣一般=>偶尔缺勤”这两条关联规则可以看出对专业感兴趣程度与到课率并无直接关联,这是因为系部对评奖都有严格的考勤制度规定,从而影响了该项指标的客观性。由于我系男女比例严重失衡,为了反映计算机系男女生学习获奖情况,特进行了一些处理。
由图5可知我系男女比例达到3:1,而男女生的获奖情况却与男女生人数相反,无论是甲、乙、丙等奖学金还是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奖情况,女生都多于男生,这表明我系的女生在学习等方面表现都是较优秀的,甚至比很多男生都优秀,因此在设置激励制度时,可以适当考虑如何增强男性学生的学习主动性。
管理学规则范文5
关键词:课堂管理 教师 学生 学习效率
中学课堂管理一直是教学中的重要内容,在学生学习的过程中,好的课堂管理能够给学生的学习起到促进的作用。教师要把课堂管理好就需要调动学生的参与性和积极性,让学生主动的参与到课堂和课堂管理中来,在参与到课堂管理的同时提高学习效率。
一、中学课堂管理
中学课堂管理是为教学服务的,不仅是为了让中学生有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学习中来,更是为了让更多的中学生投入到学习中来,在管理好课堂的同时提高中学生的学习效率。让中学生以积极地心态投入到学习中,在学习中获得更多的知识和更好的思想教育。
中学课堂管理有三个管理层次:一是教师管理学生阶段,二是学生管理学生阶段,三是学生自己管理自己阶段。这三个层次是层层递进的,第一个层次是以教师为主导,教师引导学生,给学生指导。第二个层次是学生管理学生,在教师管理学生的基础上,学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意识知道什么该不该做,已经对相应的规则有了一定认知,形成了一定的规则意识。第三个层次是学生自己管理自己,也就是自律模式。在此阶段学生自身已经有相当高的认知,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脑海里已有相关的规则,对自己的行为可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进行自我约束。
二、 当前中学课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师管理学生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课堂纪律不适应教学。课堂纪律不适应教学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教师没有引导学生制定出适应课堂教学的课堂纪律,导致教学活动没有纪律的保证。另一种情况是指定的课堂纪律得不到有效地实施。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教学工作无法很有秩序地进行下去,学习的质量和效率得不到保证。
第二、教师的时间内容安排不合理。教师的时间安排不合理,如有些内容需要给学生一定的思考时间来思考,教师没有给学生思考的时间,造成学生叛逆情绪;学生还处在上一个学习阶段时已经开始下一个知识点学习,时间仓促导致学生不能很好的领会所学知识;教师对内容的把握不够好,教学结构不是很适应学生的思维模式等。
第三、教师的管理态度不适。教师的管理态度不好,师生关系没有处理好。管理态度不好有两点,一是教师缺乏相应的管理能力或对学生的管理过于松弛,不关心学生是否遵守课堂纪律只关心讲解的内容,忽略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习态度。二是教师态度生硬,过于严格的管理学生,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二)学生管理学生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学生管理学生的空间受限。课堂管理过程中教师处于主动地位,学生处于被动地位,教师很少给学生空间让学生管理学生。教师很难真正的放开手让学生自己管理自己,而是把自己的管理意愿强加在学生的身上,教师自己设立一些规则,要求学生遵守。学生不能很好的参与到课堂管理中来,学生的主体性没有得到体现。
第二、学生管理学生的能力有限。由于学生的实际能力有限,他们在管理过程中明显的存在判断失误的情况;或是不能够很公正的处理问题,很难摒弃感情因素或是个人原因而做出正确的管理措施。教师过多的把权限交到学生手中,不利于学习效率的提高同时容易助长不良的个人习气,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也会降低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学生会对教师的权威产生质疑,不愿服从班委的管理,不利于班级的健康成长。
(三)学生自己管理自己方面存在的问题
学生自己管理自己,是已经把相关的纪律内化为自己的道德准则,不是用外在的条条框框来约束自己,是用内化的道德修养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这在当前的教学中比较的少见,因为学生的内化需要一定的时间的沉淀,学生能够达到这种层次需要的时间较长,而中小学的相关课堂管理中学生离自己可以约束自己的行为还有一定的差距。
三、完善中学课堂管理的措施
(一)教师对学生的管理过程
第一、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观。教师要用平等、公平、民主的管理理念引导学生而不是强迫学生遵守相关的规则制度。课堂管理过程中对于学生的问题要人性化处理,公平、平等的处理问题纠正学生的不良习惯,教师要尊重学生,认真倾听学生的意见发现学生的需要,与学生共同管理课堂。
第二、建立人性化的管理模式充分的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挖掘学生学习的潜力,提高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对于课堂上的一些突发问题教师要给予合理的处理,不能有所偏差,课堂上的不公平管理会导致学生的逆反心理,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配合教学,从而降低学习效率,降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第三、创造和谐的课堂氛围。教师要构建好的学习环境、学习氛围、制定合理的课堂规则等,要注意把学生放在首位,不能忽视学生的主体性,对学生要给予好的引导,挖掘学生的需要,从根本上重视学生、尊重学生,鼓励学生参与到课堂中。
(二)学生对学生的管理过程
第一、教师引导学生构建一个有责任的班委。构建班委是学生管理学生的前提。教师可以选定一些品行端正和在同学中有较好影响力的学生担任班委进行管理。由于学生没有很好的管理经验,教师要给予辅助,帮助学生管理学生。建立负责的班委来管理班级事务,教师给予一定的指导和帮助;由于班委的管理是学生个体管理群体的活动,教师要注意这种管理是否会出现偏差,不能让一些不良习气在班级中滋生。
第二、教师引导制定相应的规则。制定相应的准则使学生管理学生的基础。教师引导学生制定一定的班级活动准则和班委活动规则,主要是惩罚和奖励机制准则,通过班委的执行和应用来建立班委的威信。
第三、班委根据实际制定出相应的工作计划。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是学生管理学生的发展途径。班委可以根据班级的实际情况制定班级的长期计划和短期计划。如本学年班级的发展要达到怎样的目标,构建怎样的班集体,怎样建立班级文化,也可以制定班级的短时间发展目标。
(三)学生自己管理自己的过程
学生自己管理自己的过程需要教师、学生班委、集体的共同努力,其中学生自己的努力占比重最大。
第一、 教师要引导学生制定学生自己的学业规划。目标明确可以为学生的发展提供思路,学生自己对自己的规划可以更好的约束自己,学生的学业规划主要包括学习规划和能力规划。
第二、 教师要引导学生制定并内化相应准则。制定相应的准则是为了让学生自己遵守,而在自己管理自己阶段主要的是自己监督自己。教师先引导学生制定相应的准则,让学生自己依照规则约束自己。
管理学规则范文6
摘要:“元管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全部管理学知识;“元管理学”研究管理学知识的性质、来源和产生的机制,以及对管理学知识的可靠性和客观有效性进行检验。对“元管理学”与“管理学”的关系,予以“时间上在先”和“逻辑上在先”之辩证关系的探究不失为一种研究“元管理学”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逻辑上在先 管理学 元管理学 时间上在先 管理学属性
元管理学是一门对管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学科性质、体系结构进行系统研究与反思的学科。其中对管理学研究对象问题的探讨最为关键。这是因为,研究对象是一门学科得以成立和研究的最基本条件。“管理学”若成为一门学科,首先就要确定研究对象。元管理学的研究目的还在于认识管理学的性质特点、关系结构、运动规律和社会功能,并在认识的基础上,研究促进管理科学发展的一般原理、原则和方法。
“逻辑上在先”是指在逻辑顺序上,抽象性的范畴、命题相对于具体性的范畴、命题而言的先在性。这种逻辑上的在先性,是构建任何一种理论体系时必须遵循的普世规则。“逻辑上在先”是指在逻辑上先于结论;“时间上在先”是指原因在时间上先于结果。在这里,显现的是历史的与逻辑的统一。从发生的时间上看:管理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活动,存在于一切人类组织之中,而不论其组织的具体形式是家庭,还是企业,抑或政府,管理之于人类社会,自古使然。管理实践先于管理学;管理学先于元管理学。从逻辑顺序上来审视:元管理学先于管理学;管理学先于管理实践。对于这一点可以先从探讨管理学的学科属性开始。
一、管理学的学科属性
管理学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该学科中涉及了诸多学科的理论和实践内容,并将各门学科融会贯通于日常的工作生活之中;可以说,管理学是系统研究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学。为此,在该学科得以确立与发展的进程中便会出现诸如:是否存在“普适性管理学”;“管理学与管理科学”、“管理学与一般管理学”、“指导性与实践性”、“管理文化与管理组织”、“管理哲学与管理学”等名词的界定;“什么是管理科学、管理科学与管理学是什么关系;以及“什么是管理,什么是管理活动,什么是管理工作,什么是管理者”等一系列问题。
其中,关于管理学的学科属性的争论,从泰罗创立古典管理学到今天已经跨越了几个世纪。
有人强调管理学的科学属性,有人则强调管理学的实践属性。在关于“管理学”学科属性的争议中,可以将其分为“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其中,“应然”研究方法的实质是:第一步,对管理活动进行定义;第二步,从丰富的管理活动中抽象出管理理论。“应然”便是“逻辑”的。为此,先需要对管理学知识本身进行“实然研究”,或者说,要对人类社会迄今取得的关于管理活动的所有经验知识进行
一番全面、系统的考察。只有在对这些全部管理学知识的“实然研究”中,才能提取管理学的学科属性,进而指出管理学作为一种学科体系对于管理实践的意义。“实然研究”便是“历史的”即“时间”的。由此入手对管理学的学科属性予以探究恰是元管理学的着眼点之一。
若从实践出真知的角度来看,首先应坚持“实然”研究的取向,而非“应然”。接下来才是针对大量“实然”现象,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应然”研究。进而,对于“管理学自身”的研究,即元管理学的研究也应该强调“实然”的取向,当我们对各类管理学认识的来源、产生机制、可靠性、目标和类型积淀了充分的“实然认识”后,再谈作为一门学科的“管理学”有没有可能、如何可能,便更具有可行性。
元管理学对管理学进行“时间在先与逻辑在先的辩证关系”研究是同“历史的与逻辑相统一”的辩证思维方法完全一致的。历史的即时间的是指,客观现实的历史发展过程(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以及人类认识客观现实的历史进程(包括科学史、哲学史、思维史等);逻辑的,则是指历史发展过程在思维中概括的反映。逻辑与历史的统一是指思维的逻辑应当概括地反映历史发展过程的内在必然性。逻辑与历史统一的方法要求人们在科学研究和在建立科学理论体系时,要揭示对象发展过程与认识发展过程的历史规律性;在安排理论体系各个概念、范畴的逻辑顺序时,必须符合被考察对象的历史发展的顺序。
历史方法和逻辑方法的辩证关系表现在:①逻辑的分析要以历史发展为基础,历史的描述要以逻辑联系为依据;②任何一门科学不能只用历史方法或逻辑方法,即使是以历史方法为主的历史科学,也不能排斥逻辑方法;同样,即使以逻辑方法为主的理论科学,也不能排斥历史方法。
综上所述,管理学的学科属性研究应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面加以界定。其内容既有管理实践如大量案例等;也有管理理论如对管理五大职能的系统阐释。管理学兼具理论属性与实践属性,二者相辅相成而相得益彰。
至于管理学属于社会科学还是自然科学的属性之争,则可从研究方法的不同来审视:一般来讲,对其予以定量分析则多是自然科学的层面;定性分析则多是社会科学的层面。“实然”研究定量分析多些;“应然”研究定性分析多些。定性分析是对收集到的管理实践资料进行归纳、分类、比较,进而对某个或某类现象的性质和特征做出概括的一种分析方法。定量分析是对管理现象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与数量变化进行分析的一种分析方法。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关系则在于: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是经常结合使用的。在进行定量分析之前,研究者须借助定性方法确定研究对象的性质;接下来,研究者又须借助定量研究来确定定性分析的切入点。二者的不同点有:①着重点不同;②依据不同;③手段不同;④学科基础不同;⑤在研究中所处的层次不同;⑥结论表述形式不同。定性方法是定量方法的基础,是它的指南,但只有同时运用定量方法,才能在精确定量的前提下,做到准确定性。这是二者的辩证关系。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有机结合是科学研究的正确方向,当然也是研究管理学的学科属性,进而探讨“元管理学”与“管理学”之关系时不可或缺的方法。
二、管理学的研究对象
任何一门科学,所研究的都是对象物所特有的运动(运行)规律,更确切地讲,是特定事物某个方面或某几个方面的运行规律。人们一般从管理的二重性出发,将管理学的研究对象从理论上概括为对三层面的研究: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
1.生产力方面。从生产力层面研究管理,则是研究如何合理组织生产力,包括如何合理分配和充分利用组织中的人、财、物、时间、信息,以适应组织目标及社会的需求,求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生产关系方面。从生产关系层面研究管理,则是研究如何处理组织中的人际关系,建立和健全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组织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