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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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办法范文1

学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师学校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明确职责,防止学校资产流失、受损,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 固定资产的界定及分类

第一条:固定资产的界定

1、固定资产是指能独立使用,耐用器在一年及以上。在使用过

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2、单价:专用设备≥1500元、一般设备≥1000元。

3、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的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

的大批同类物质(如课桌椅、名贵花木、图书)业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可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

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1)房屋和建筑物。指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绿化、土地。房屋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及生活后勤用房、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一般建筑、棚架建筑、画廊亭阁、人防建筑、运动场地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学仪器及设备、美术设备、音乐设备、体育设备电脑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行政事务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医疗保健设备、消防安全设备、炊事设备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玩、字画、赠品、纪念品等。

(5)图书。指贮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种用书,如图书室、阅览室的图书等。

(6)其他固定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如被服、装具、动物等)。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新增固定资产的管理

1、新增固定资产一般通过购置(市场采购、政府采购)、调入(有偿或无偿调拨)、自制、赠送(单位或个人赠送)、盘盈(在物资核对过程中有物无帐的物)等所得。任何一种途径获得的固定资产,都要附有相应的请购单、调拨单、自制人证明、赠送单、盘盈经手人证明。采购必须符合政府采购制的有关规定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固定资产新增后,资产管理员对照实物和发票进行验收(固定资产、低值耐久品、材料易耗品均要验收),验收时对照采购计划、质量、型号、规格、数量、金额、逐项验收。精密贵重设备,如计算机、多媒体、钢琴、空调等要会同专业人员共同验收。验收后要填写验收单,方可入账和入库。

第四条:日常固定资产的管理

1、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本着“谁领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校级和总务处二级管理。

2、固定资产管理做到“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静态管理指对库存物资做到账单清楚,存放有序,账账相符、帐物相符、账卡相符。动态管理一是财产的进、出过程管理,二是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要加强动态管理,既做到物尽其用,又对价值较高的仪器、设备要多加关心,注意其流向,以防挪作他用或失窃,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对特种设备(电梯、升降机、压力容器等)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作。

3、学校校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侵占,杜绝任何使用中得不安全隐患,以确保校舍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使用的合理性。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和处置

1、总务处每学年会同财产清查小组,对学校资产每学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按要求填写有关报表存档并送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2、盘点清查过程中如发现盘亏、毁损等情况,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3、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调拨、捐赠、出售等处置,必须按《普陀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普教办〔2008〕65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六条:新增固定资产验收入库

验收入库后,资产管理员要在ETE软件中及时登帐,并制作相应的正副卡片和标签。贵重物品还要建立相应的档案(档案包括说明书、维修卡、发票复印件等),做好部门领用准备工作。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日常账务处理

1、在使用过程中,资产管理员要根据资产的运作状况及时作增减值处理。增减值处理另附件。

2、在使用过程中,资产管理员还要及时进行内部的转入和转出的帐物处理。转入和转出指学校内部一个使用部门转入其他使用部门的物资,其管理权属发生了转移,必须立即在各分户账户中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固定资产账务注销的管理

物资注销一般通过盘亏、毁损、报废、调出等途径进行,注销物资都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及时作出帐物处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帐物处理

固定资产帐物结合流量管理示意图

固定资产 购置、赠送

调入、自制

盘盈 验收单、发票

财产管理总账 财务帐

卡片 注销 残值

申请 回收

办理注销手续

资产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资产管理办法范文3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附后)。产权登记表一式两份,其正本作为国家对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其副本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填报产权登记表时,应附送资金平衡表等有关报表。

第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应结合企业单位财务决算中国家基金增减变动的情况,每年填报一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登记的企业单位予以更正或重新进行登记。

第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

(四)经济性质;

(五)主管单位;

(六)资产总额;

(七)注册资金总额,国有资金所占比重;

(八)实有资金总额,国有资金占实有资金的比重。

第十条 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经济性质发生变更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分立、合并、迁移、被撤销,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并按国家规定对其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做出价值评估,登记造册,办好交接手续,妥善处理,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哄抢或变相瓜分。

第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和国有资产登记统计制度,了解并掌握国有资产的存量和变动状况。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不按本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定的财务管理部门不予开具资金信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企业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建议主管部门对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团中的国有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对境外国有资产,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结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办理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手续,并进行产权登记。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军队和武警系统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国总后勤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门自行制定,并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资产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对成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监管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超过××%)及相对控股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低于××%但对该子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

第三条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总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各子公司可遵循本办法规定,制定符合自身行业特点及管理要求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备案后实施。子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总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层层负责”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为中心,对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进行业务管理及指导,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在本单位总经理领导下依法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进行有序管理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由总公司派驻管理,对其实行双重考核,即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考核其综合业务工作能力,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定期向子公司有关领导了解其工作表现,二者相结合得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其具体考核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轮岗制,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轮岗意见。

第七条每月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需向总公司财务融资部经理述职,述职内容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规定。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定期召开公司财务工作会议,以指导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第三章会计制度

第八条公司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库存现金管理

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日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坐支和以白条抵库。现金支取必须依照合法票据并通过公司审批程序,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应通过银行划转。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子公司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开设和使用,且仅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二)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与撤消必须经总公司批准,本办法执行前已经开立的需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资金计划管理

(一)公司实行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总公司根据各子公司具体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下达各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子公司预算内资金的使用由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经理签批,预算外开支及超出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的资金使用,须经过总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子公司月度资金使用计划须结合当月财务预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按部门和项目编制,子公司财务部汇总平衡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应收款项管理

(一)各子公司需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财务特点及管理要求的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其报总公司备案。

(二)企业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坏账甚至造成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筹资管理

第十三条总公司对各子公司筹资实行总量控制,子公司筹资项目是年度资本项目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公司年末在充分考虑自身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基础上,确定下年度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并编制下年度筹资预算及筹资方案(包括筹资渠道、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等)上报总公司。总公司对各子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总体平衡后,确定各子公司的筹资规模和方式,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第六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各项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总公司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制度,子公司对外投资的相关事项,按照总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统一由总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必须事前进行可行性论证,投资申请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公司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七章对外担保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经总公司审查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贷款担保是企业的潜在负债,预期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一定风险,故各子公司不得擅自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建立对外担保登记、跟踪检查制度,定期对子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核查,并跟踪其发展变化。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建立本单位担保项目明细档案,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财务预算管理体系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具体内容见总公司相关文件),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子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协调预算的执行、调整、检查、考核工作,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负责预算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子公司财务部为本单位预算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子公司预算内容和编制要求

(一)子公司预算内容

子公司预算分年度、季度、月度,预算体系包括业务预算、筹资预算、资本预算及财务预算(利润预算、资产负债预算、现金流量预算)。

(二)子公司年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各子公司在每年××月底之前编报下一年度预算草案;

×、总公司在每年××月××日前,确定各子公司下一年度目标利润、资产负债率、资产回报率、坏账损失率和投资收益率等预算指标,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各子公司按照总公司批复的各项预算指标,对预算草案修订后,于××月××日前上报总公司。

(三)子公司月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各子公司在预算月份前一月××日前,向总公司编报月份预算草案;

×、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在每月××日召开预算审核会议,确定各子公司预算月份指标,并在每月××日下达。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与考核

(一)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子公司财务部对预算的执行情况按季度进行分析,对当期实际发生数与预算数之间存在的差异,不论是有利还是不利,都要认真分析其成因,而且要写明拟采取的改进措施。

(二)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预算完成情况、预算编制准确性与及时性等指标。具体考核办法总公司另行下发。

第九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每年应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总公司对子公司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的小额物资及办公用品在核定预算内自行购买,但必须双人经办。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必须办理出、入库手续,建立管理台账。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存货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等损失,应及时予以核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并报总公司备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及总公司审批的具备资产核销条件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章中介机构聘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提供咨询及法律服务等,统一按照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章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固定资产处置、工资总量及分配原则、财务预算、利润分配等),报总公司审核确认后,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由于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市场竞争性的自由交易条件,其交易可能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故各子公司在关联交易发生前须专项报告总公司,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章利润分配管理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三章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各下属子公司须定期向总公司进行财务汇报,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编表说明。会计报表应包括:主表、附表、附注。编表说明应对表列项目显示的重要和重大变动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权益结构比例的主要项目做出明确注释。对于资产抵押、担保、诉讼、票据贴现等或有事项作表外事项随同会计报表一同报送。

(二)子公司会计报表应包括如下几种:

×、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利润表(年、季、月)

×、现金流量表(年度)

×、主要销售利润明细表(年、季,商业企业填报)

×、主要业务收支明细表(年度、工业及服务型企业填报)

×、企业资金运用月报表(年、季、月)

×、贷款偿还情况表(年、季、月)

(三)会计报表月报必须在月度终了××日内上报,季度终了后××日内上报,半年报、年报在半年度、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

(四)各子公司财务部在季度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须编制相应的财务分析报总公司。季度财务分析应随同财务报表同时上报,半年度及年度财务分析在半年度或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

第十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对各子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具体罚则见总公司相关考评制度文件。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资产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生活办公资产;管理;监督;效能

Abstract: Enterprise life office asset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assets, only to take the strict management to better play its effectiveness, the content will analyzes enterprise life office assets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supervision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reference only.

Key words: life office assets; management; supervision; effectiveness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

1、前言

企业生活办公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很多企业中,对企业日常的成活办公资产的管理混乱,存在资产大量流失及浪费现象十分严重的问题,因此只有加强对生活办公资产的的管理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流失和浪费现象的发生,也只有进行严格的管理,才能发挥生活办公资产的效能。本文以下内容将对企业生活办公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提出监督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2、企业生活办公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作者多年的实践经验,认为企业生活办公资产管理中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生活办公资产管理手续不严。 生活办公资产采购、领用、保管、报废、清查等程序不健全,平时只在会计账面上做出反映,缺少实物登记台账,固定资产领用没有记录,手续不完备,造成固定资产资产管理责任的不明确。生活办公资产毁损、报废、调拨、变卖、转让时,不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自行处理,不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账务处理不规范。对生活办公资产缺乏定期的清查盘点,疏于日常管理。第二,重货币资产,轻实物资产。长期以来重钱轻物,重购置轻管理的思想,对资产的管理没有形成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造成资产闲置和重复购置现象突出。第三,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生活办公资产管理工作需要各方面的有效衔接,不仅要有金额核算,而且要有数量控制,生活办公资产数量金额核算需要财务、物资、使用部门的通力合作。但由于许多企业未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约机制,使内部各部门之间缺少相互的制约,无法保证本单位的生活办公资产管理工作置于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之下。有的单位虽然建立了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有关人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不强,存在侥幸心理,往往有章不循,有规不守,使内控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效能。第四,企业生活办公资产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生活办公资产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常常有意无意漏记生活办公资产账的现象常有发生。

3、解决企业生活办公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根据作者多年的实践经验,认为要解决企业生活办公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从如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第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全员参与。企业必须更新观念,提高思想认识,改变以往那种重购轻管、重现金轻实物等现象,严格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真正将生活办公资产管理任务落实到人,并在全体职工中强化生活办公资产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教育。使“强化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企业的每一个职工都是企业的主人,只有全员参与,共同努力,把生活办公资产管好用好,才能为企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保障。第二,制定和完善生活办公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生活办公资产管理制度,是企业资产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工程。通过完善制度,使企业的生活办公资产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杜绝管理漏洞,防止生活办公资产流失。第三,提高资产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生活办公资产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生活办公资产管理队伍整体素质,是提高资产使用频率,确保资产保值增值,防止资产流失的保证。因此,企业要重视资产管理队伍的建设,充分调动和保护好这支队伍的潜能,合理安排这部分人员的进修培训,不断提高这部分人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这部分人在工作、生活、职称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使他们心情舒畅地担负起企业资产的管理工作。第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强化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权、利,建立健全完善的资产管理机构。一方面不断完善生活办公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资产的申报、招标、采购到资产的验收、保管、使用、维修、处置等各个环节都予以明确责任,对生活办公资产的增减、管理、效益等方面加以监督和考核。第五,利用现代化手段,对生活办公资产进行管理。生活办公资产名目繁多,分布广泛,生活办公资产的管理也必然是一项情况复杂、工作量庞大的工作。为了及时管理和掌握资产的流动,合理调配资源,建立科学有效的网络管理系统,一方面可以及时登记和掌握资产的增减变动、库存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另一方面可以合理组织和调配闲置的资产,促进闲置资产的再利用,避免浪费。第六,加强生活办公资产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 加强生活办公资产的事前管理,就是在办公设备购置到位后发放前一系列的事前准备,例如:界定计算机设备范围及管理责任,为管理提供依据。计算机设备泛指服务器、网络设备、共享打印机等,主要包括计算机主机(包括机箱内的各种芯片、功能卡、内存、硬盘、软驱、光驱等)、显示器、打印机、UPS、外设(键盘、鼠标、音箱、调制解调器、扫描仪)、网络通讯接口及配套设施等。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计算机的管理部门。电脑技术服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使用人有责任、有义务对电脑进行终身保管和使用。加强生活办公资产的事中管理就是:一要健全生活办公资产保管领用制度,做到购置时有验收,领用时有登记,要在生活办公资产出库环节及时登记生活办公资产卡片,制作标签,认真粘贴,做到账卡签一对一。二要建立生活办公资产使用人责任制度,确保生活办公资产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例如:办公电脑配置后, 各单位必须确定使用责任人。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办公电脑使用保管卡片,对电脑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码、出厂日期、价格等信息,登记建立台帐。一式三份,一份由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由各单位建账;一份由使用人自留,随办公电脑移动。三要对造成生活办公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随意侵占、挪用、非法交易以及毁坏、窃取、丢失生活办公资产的违法违纪和失职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加强事后管理就是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处置。处置资产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以有效防止生活办公资产流失,资产处置后要如实进行资产核销账务处理,对残值收入和转让收入要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或另存经费支出专户以外的账户。第七,引入监督机制。引入公众监督机制,建立生活办公资产公示制度。对于企业的生活办公资产的管理,应定期造册,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公开,使得生活办公资产的管理透明化,能有效的防止生活办公资产的流失和浪费。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可以利用网络或者公开栏的方式将生活办公资产管理中的一些制度或者是流程进行公开,这样的话,大家都了解了企业生活办公资产管理中的程序及相关制度,在起到宣传作用的同时,也能督促大家一起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4、结尾

以上内容首先介绍了企业生活办公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各个方面提出了监督管理办法,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是作者深知,仍需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并注重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才能为提高企业生活办公资产管理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何其忠等,山西人民出版社

资产管理办法范文6

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省直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统称省直行政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补偿赔偿收入等。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上述收入包括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

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收入。

第四条 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省直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无偿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省直行政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处置审核报批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收入属于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收缴和监管。

第六条 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清理费用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上缴省财政。

第七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工作实施具体管理,并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缴纳情况。

第八条 省直行政单位已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在收入抵扣后3个工作日内,采取如下方式上缴:

(一)实行省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省直行政单位,其国有资产收入应通过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收缴。

(二)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纳税和抵费后,凭执收单位有关缴款通知书,使用省财政厅规定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余额缴入省财政,并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省直行政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时,使用以下收入科目:

出租出借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103070601)科目;

处置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

第十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当记录和反映国有资产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统计报告。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收入有关收支统一纳入部门预算,支出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可优先安排用于收入上缴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维护、管理性支出及统筹安排用于省直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原则上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国有资产收入资金的省直行政单位,应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按下达的项目使用,年终将使用情况报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省直行政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五条 省直行政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直行政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直行政单位公有住房出租、出售收入,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从财政部获悉,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近日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并从之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全文共十八条。《办法》明确了国有资金的收缴办法,强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出租出借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

《办法》还明确了税费的扣除方式,并规范了收入的使用方向。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应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国有资产收入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部分,上缴中央财政后,由财政部统筹安排,作为规范后中央行政单位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除此之外,国有资产收入不得再用于人员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