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和借款的区别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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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和借款的区别

融资和借款的区别范文1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 会计信息透明度 银行借款契约

有效的资源配置是资本市场建立和发展的根本目的,然而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及其引发的问题会极大地阻碍上述目标的实现,使得各项交易在高成本下运行,甚至引发市场崩溃,这就是“柠檬市场”问题。要避免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多种应对对方法,而增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数量即提高信息透明度,就是其中重要而有效的一项措施。

一、会计信息透明度对银行借款契约研究意义

我们认为在中国研究会计信息透明度在银行借款契约中的作用具有额外重要的意义。相比发展二十年的股票市场融资,企业银行借款融资的传统和习惯更为持续,银行借款覆盖的范围更为广泛,借款规模和具体条款受到政府管制的影响更小。有数据显示,各年银行借款融资额始终高于股杈再融资金额,而各项银行借款之和占总资产高达30%左右,这显示了银行借款融资方式对于中国企业的重要性。以目前广泛采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评作为企业信息透明度的替代变量进行研究,结果显示,企业的会计信息透明度越高,每笔银行借款金额越大,借款期限越长,借款利率越低。在考虑了制度环境的影响的情况下,结果发现市场化水平越高、优惠政策越多、不良资产比例越低的地区,上述关系更为明显。本文可能的研究意义在于:对会计信息透明度在银行借款契约中发挥的作用进行了更为全面的研究。不仅关注会计信息透明度对银行借款金额的影响,还应关注了对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的影响。会计信息透明度对借款契约的三个维度同时产生了显著影响,凸显了会计信息透明度的重要性。进一步地,中国各地区间较为明显的制度环境差异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会计信息透明度作用的机理,这样良好的实验环境是国外研究较难获得的。近期的一系列研究运用精确的单笔借款信息,大大推进了借款契约的研究。尽管如此,来自中国的银行借款契约细节的研究仍然十分匮乏。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

(一)会计信息透明度越高,企业越能够获得更优惠的银行借款

本文认为会计信息透明度在银行借款契约中会发挥重要的作用,在中国也是如此。信息不对称及其引发的问题会极大地降低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这一问题在借贷市场至少有两方面表现形式:一是资金借贷之前,贷入方会夸大拟投入项目的未来现金流;二是资金借贷之后,贷入方可能会侵占借出方的资金为自己谋利。如果借贷双方都是理性的,那么借出方会要求更高的收益,相应的,只有更劣的贷方才会留下,重复博弈之后,就陷入了“柠檬市场”困境。就企业而言,财务会计信息是公司经理层与股东和外界沟通的重要途径,作用于包括银行借款契约在内的公司内外一系列契约。在银行借款契约中,企业因为对自身当前和未来的财务状况有着更直接和准确的了解,天然地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银行则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与此同时,企业一方有动机和能力侵害银行的利益:一部分可能来自股东的意愿,比如偏好风险更高的投资项目和过度分红;一部分可能来自经理人的意愿,比如为营造“个人帝国”而过度投资或者为自己发放过高的薪酬;甚至于在我国制度背景下,股东中的大股东可能会“掏空”企业资产。这些情况下,银行一方由于无法及时和全面地获知企业当前和未来真实的资产情况,承担着更高的风险。出于对企业未来不确定的偿付能力的担忧,银行自然会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比如更不愿意签订长期借款契约,或者要求相应的补偿,比如要求更高的借款利率。而如果部分企业提供了透明度较高的信息,则可以有效地缓解银行一方的信息不对称,降低银行需要承担的风险,从而节约契约的交易成本。首先,从投资方面来说,如果企业较为全面地提供有关投资项目的会计信息,那么相关利益方可以及早介入,中止过度投资项目;意识到需要提供较高的透明度,风险过高的投资项目事前就可能 因为债务契约的限定而不会考虑。其次,从经理人薪酬和变更方面来说,信息 透明度会提高薪酬契约的有效性,从而有效地抑制经理人自身薪酬过高支付的行为;较高的信息透明度有助于更清晰地鉴别经理人真实的能力水平,总早地更换能力低下的经理人,也可以强化董事会对经理人的监督。最后,从资金占用方面来说,高水平的信息透明度有助于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了解,对大股东的自利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

因此从各方面来说,较高的信息透明度可以有效地抑制企业股东和经理人对债务契约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确保企业较高的偿付能力,而最终降低银行一方的风险。在有效竞争的环境下企业也势必会得到一定的利益分享,这一利益是信息透明度提高带来的双方契约交易成本的节省。这些利益的分享可能包括借款契约更高的金额、更长的期限、更低的利率等。

(二)不同的制度环境会影响会计信息透明度在银行借款契约中的作用

不同的制度环境对银行借款契约的签订和执行会有重要的影响,比如法律 和市场发展水平等等。结合中国的制度背景,本文从地区市场化水平、优惠政策水平与不良资产水平三个角度具体探讨。对于市场化水平,首先,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产品和要素竞争更充分,银行面对着更多的借款需求者。此时的银行出于自身风险的考虑,会在众多信贷的竞争者中挑选出优质的借款方,会计信息及其透明度的重要性会增强。其次,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法律和信用水平也往往较高,体现为这些地 区法律对契约双方的履约情况可以进行更好的监督,并准确及时地处罚违约者。在这些地区,较高的法律执行力可以降低潜在违约风险,减小银行事前或事后损失,银行因而可以更多地、更放心地依赖企业显性的财务信息。最后,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政府干预更少,此时银行在信贷决策中可以更为主动,更多地参考会计财务信息。因此,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可能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会计信息透明度在银行借款契约中的影响作用可能更大。

对于地区优惠政策水平,一方面,企业所在地拥有优惠政策往往意味着银 行拥有更为充裕的信贷资源,当银行可以主动决策时,信息透明度高的企业可 能更容易获得大额借款,为避免信贷资源的浪费,借款利率可能也较低;另一方面,优惠政策本身可能也意味着信贷政策需要对财务状况一般的企业予以倾斜,加以扶持,此时银行可能需要被动地贷出长期、低息的借款,这种情况下企业自身的会计信息在借款契约中的重要性可能会被削弱。

对于不良资产状况,一方面,不良资产率较高的地区,银行主动的信贷决策可能更为谨慎,对企业的风险更为敏感,因此会计信息透明度会变得更为重要;然而另一方面,不良资产率高的地区,往往也意味着更高的政府干预。类似于优惠政策的影响,此时借款行为也可能更少地依赖于企业的财务信息,会计信息透明度的作用因此较小。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会计信息透明度与会计稳健性两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会计信息透明度是一个能够较全面和较充分地反映会计信息质量的概念,而会计稳健性则只是反映会计信息质量某一特征的概念。会计信息透明度通常集多项具体质量特征为一体,具有综合性、全面性的特 点。 “透明度”是一总体信息质量,其含义可区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解释把透明度同充分披露视为同义词,而广义的透明度视同高质量的全部含义”。会计稳健性则被定义为相对于好消息而言盈余对坏消息会做出更及时的反应,它是财务报告的一个重要质量特征。由此不难看出,会计信息透明度和稳健性既存在共性,又存在一定区别。共性是两者都与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区别是会计稳健性只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一个特征方面,而会计信息透明度对会计信息质量反映得更全面、更综合。

三、结论

现代经济运行中,会计信息在各类契约的制定和执行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会计信息各种特征的影响因素和经济后果,也因此被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大量的研究和辩论集中于此。然而长久以来,会计信息透明度在银行借款契约中发挥着怎样作用的相关研究却一直较为空缺,加之银行借款在我国企业融资形式中占有的重要地位,我们认为在中国展开这一话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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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的

以科学开展观为指点,紧紧环绕把打造为华夏经济区主要区域增进极、河南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区和省际区域性中间城市等计谋目的,深化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心经济任务会议及《人民当局关于支撑市经济社会加速开展的若干定见》(宛政〔2011〕9号)等文件精力,依照“区别看待,有扶有控”的准则,贯彻施行稳健钱币政策,积极发扬银行业的杠杆促进效果,优化信贷构造,不时完美金融效劳系统,坚持信贷总量平稳适度增进,确保2011年全市银行借款增幅高于全省均匀增幅和全市GDP增幅,涉农和中小企业借款增幅高于全市各项借款均匀增幅。

二、任务办法

(一)确珍重点项目和财产集聚区建立资金需求。一是环绕市委、市当局提出的做大做强油碱化工、配备制造、电力动力、冶金建材、纺织服装、食物六大计谋支撑财产的相关要求,合理分配信贷规划和资金,不时加大对重点财产的信贷投入,重点保证对区域经济有较强带举措用的在建、续建项目标资金支撑,确保工程按期推进;加大对电力、新动力、光电、新兴资料等计谋新兴财产的信贷支撑,促进轮回经济、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开展;依照财产政策、环保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严厉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及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入,避免盲目投资和低程度反复建立。二是以展开“财产集聚区建立提速增效年”运动为载体,连系财产集聚区内企业集群开展的特点,积极研发信贷新种类和效劳新方法;加大对已入驻集聚区和将要取得市场准入的涉外企业的金融效劳力度,促进财产集聚区外向型经济开展强大。

(二)出力破解“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一是仔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鼓舞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必然比例用于本地借款的审核方法》(银发〔2010〕262号),把信贷资金和借款权限向县域适度倾斜,包管县域新接收存款首要用于本地。尤其要添加对县域工业、农业财产化龙头企业和主导财产的信贷搀扶,实时知足其资金需求。二是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对峙支农效劳方针,实在发扬支农主力军效果,容身建立优质粮食、优质畜产物、特征农产物、优质林产物四大出产加工基地,不时立异开拓合适“三农”需求的信贷产物,扩展典当担保局限,有用加大金融支农力度。三是持续推进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乡村金融机构,加速完美县域金融效劳系统,为县域经济和“三农”开展供应有力支撑。四是积极展开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立异,支撑展开财产链和供给链融资,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当地法人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明白市场定位,容身社区县域,探究树立“小型金融”和“微型金融”运营形式,成为中小企业的同伴银行。

(三)鼎力支撑文明旅行业开展。充沛看法作为前史文明名城及丰厚的旅行资本所包含的经济价值,不时加大对伏牛山世界地质公园中心区、卧龙岗文明旅行财产集聚区、镇平玉文明变革开展实验区及社旗赊店古镇贸易文明财产示范区等文明旅行财产的信贷投入,支撑培养一批特征文明旅行财产园区、精品旅行线路和旅行品牌。要立异抵(质)押形式,对具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企业,可探究发放权益质押借款。对开展成熟的文明旅行企业,优先赐与信贷支撑。

(四)加速推进新型城镇化开展历程。各金融机构要依照集约高效、生态宜居、城乡统筹、协调开展的新型城镇化计谋规划,鼎力支撑新区、高新区和鸭河、官庄工区以及县域、小城镇建立,不时进步城镇化程度。要加大对城市根底建立的信贷投入及对城中村和老城区开拓革新的支撑力度;要仔细贯彻房地产调控政策,增强对经济合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立的支撑,增强对居民合理购房需求的支撑,促进城镇房地财产安康开展。

(五)进步民生范畴金融效劳程度。各金融机构要依托社区劳动保证、妇联、团委等平台,加大借款投放,改善金融效劳,应用扶贫贴息借款、小额担保借款、助学借款和微型金融等借款形式,科学确定借款额度、刻日、利率和归还方法,鼎力支撑下岗赋闲人员、返乡农人工、贫穷学生、迁安移民等弱势群体创业就业。仔细做好对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的金融支撑和效劳任务,逐渐知足其多元化融资需求。

三、任务要求

(一)一致思维,进步看法,处置好经济开展与金融开展的关系。跟着钱币政策基调由适度宽松转为稳健,社会融资总量、差异预备金动态调整东西等已成为对金融调控的首要运用伎俩。各级各部分要仔细体会稳健钱币政策的精力本质和科学内在,把思维一致到市经济社会开展需乞降中心、省、市的决议计划摆设上来,深化贯彻施行稳健的钱币政策,增强经济金融运转状况的监测剖析和查询研讨,实时发现问题、研讨问题、处理问题;不时完美政银企沟通和对接机制,进步金融效劳效率;应用财务奖补等伎俩,研讨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撑经济开展相关鼓励政策,指导和鼓舞银行业金融机构接纳增设机构、添置自助设备、展开活动效劳等方法,加强和改良金融效劳才能;逐渐完成区域金融开展、经济昌盛。

(二)发扬优势,扩展投放,助推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开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照“总体稳健、调理有度、构造优化”的要求,持续坚持信贷总量的合理适度增进,积极调整信贷构造,愈加合理有用地装备金融资本。政策性银行、国有贸易银行、股份制贸易银行要向总行、省行争夺政策倾斜,争夺信贷额度支撑,接纳维持授信和添加授信相连系,银团借款、结合借款、托付借款、总行直贷相连系以及创办信誉证授信、银行承兑汇票等多种方法进一步扩展规划;邮政储蓄银行要发扬不受信贷规划限制的优势,全方位、灵敏性地疾速启动单笔500万元中小企业借款营业,并积极向省分行申报更大额度的借款营业;市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要充沛发掘借款存量,加大信贷构造调整,把有限信贷资金更多投向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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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据调查统计,大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中小企业贷款金额目前仅占总贷款业务金额的14.7%,我国正常运营的中小企业中有超过60%感到因资金短缺而严重制约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信贷配给理论

信贷配给理论广义上是指因报出贷款利率比市场出清利率低而存在的一种企业对贷款的一种超额需求的情形。当这种情形由政府管制因素影响形成时该信贷配给又称作非均衡信贷配给。任何制度的限制使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条件和情况实施不同的针对条件都会造成非均衡信贷配给的出现。反之,在没有政府的干预限制下,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动贷款人自愿将贷款利率定在市场出清利率之下所形成的信贷配给被称作均衡信贷配给,均衡的信贷配给是指当借款人愿意支付贷款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时,其贷款需求仍得不到满足的一种情形。

在实际贷款情形中,学者们根据超额需求的相关定义以及这种需求的短暂以及长期性等的差异区别,《货币经济学手册》将信贷配给定义为以下四种信贷配给类型。我们将通过这四种信贷配给类型对中小型融资难的原因进行探讨。

1.利率(价格)配给

此信贷配给是指借款人在给定的贷款利率上所能够得到的贷款,其贷款规模一般小于意愿贷款规模,若是想要的到较大规模的贷款,借款人需要支付相对应的较高的利率。也因此,贷款规模的增大,使得违?s的概率提升也就造成贷款人对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考究,这种分明的利率价格信贷配给,其高利率为中小企业大额贷款造成一定的还贷压力,中小企业的还贷能力以及信誉成为借款人对其进行贷款的门槛考究,制约了很大一部分中小企业的贷款。

2.见解分歧配给

较借款人而言,贷款人在信贷配给中普遍存在违约风险的悲观的态度以及悲观评价,使得企业经济个体在符合贷款的条件并且贷款利率与违约概率相当时也无法在他们所认为的恰当的利率上获得贷款。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还贷能力以及信誉的悲观态度和评价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

3.红线注销

当任何贷款利率都无法满足贷款人所规定的收益率时,贷款人将拒绝发放贷款,此为红线注销。这种现象表现在,企业在存款供给量多导致存款低利率时得到贷款,当存款供给减少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款量减少或不足导致存款利率提高时,这些企业的贷款将被实行定量配给或拒绝配给。此时,这些中小企业将会觉得他们正被排挤出市场。

4.纯粹的信贷配给

纯粹的信贷配给与红线注销相类似又有所区别,它是指在企业存款供给减少或不足等情况造成的不能满足企业的贷款需求时采取部分企业满足(经济主体相同的经济以及贷款条件,一方获得满足,另一方不能获得贷款)。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主要原因。完全竞争市场中市场的参与者都拥有对等的充分的信息,市场通过价格竞争机制发挥作用,使得供求达到均衡,得到产品在完全竞争市场上的均衡价格。

完全竞争市场是一种理想型的经济市场,这种市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因为社会经济生活中,充分的信息条件得不到满足,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广泛存在。而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现象在经济业务活动的双方使得信息分布的不对称,一方比另一方掌握较高数量和质量的信息,这一方在经济业务活动谈判中将获得优势的地位,掌握主动权,而另一方因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而导致其处于经济业务活动谈判中的被动接受地位。这种现象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中体现在,假如银行以及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掌握完全的信息,银行和金融机构利用市场利率的变化来使得资金的供求达到均衡状态。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对科技型的中小企业在信息上了解不足,以致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贷款上存在高风险的悲观评价从而增加了拒绝贷款的可能性,也导致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情形。

另外,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存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相对落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公司治理机制的不健全,管理机制的不规范,财务制度的不透明等,更有甚者,一些中小企业存在有选择性的进行信息披露以达到避税以及对同行竞争者进行防范的目的。这些情形都将导致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经营和信用状况无法进行准确的评估,从而对信贷缺乏信心,增加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会拒绝贷款,或者采取提高贷款利率的方式,使得中小企业因接受不小高利率而得不到有效贷款。

三、规模匹配理论

规模匹配理论认为银行规模和中小企业贷款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即大银行等大的金融机构更加偏好于为大企业提供贷款服务,不愿为资金需求贷款规模小的中小企业提供金融贷款的服务。企业的规模决定了企业的可贷款性。归根结底,规模匹配理论的形成的主要因素也是信息的不对称,大银行及其他大的金融机构往往都会选择与透明的借款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中小企业没有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造成中小企业内部管理以及财务的不透明,大银行往往很难在这些中小企业的内部组织收集并传递信息,使得无法对这些不透明的中小企业进行品质评价,这些原因往往是大银行及其他大金融机构拒绝和他们建立正式的合作关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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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国际银团贷款;操作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9-0033-03

一、香港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操作要点

(一)评审内容及指标

总体来看,香港银行普遍把银团贷款作为一种主要的贷款形式,广泛应用于公司融资、项目融资、搭桥贷款、杠杆融资(如管理层收购)等领域,其项目评审的方法标准和非银团贷款区别不大,只是在牵头行的评审报告中,增加对银团分销方案分析的内容。以牵头行编写的项目融资银团贷款评审报告为例,主要包括借款人信用评审、项目风险评估、分销策略三部分。其中:项目评审主要考虑政治风险、资金风险、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汇率风险、经营风险、项目财务测算、担保结构等。[1]财务测算模型以现金流预测为主,通过计算项目年度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DITA)对当年本息的覆盖程度(即偿债覆盖率)、流动性比率、项目全部负债对项目估值比率以及项目收益作为再投资的比例控制等。此外,要求借款人作出一系列限制性承诺,如分红限制、其它负债限制、投资和不抵押保证以及借款人重组、资产出售等方面的要求等。

(二)定价方法

银团贷款的定价由客户部门与银团贷款管理部门共同完成,客户部门主要考虑回报率的因素,而银团贷款管理部门主要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定价决策。

在作为牵头行的情况下,银团贷款的定价主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贷款的市场因素,另一方面是银行的资金成本及其回报。由于牵头行负责承销贷款,贷款利率水平直接关系到能否被市场接受,因此贷款市场及同业定价水平是银行在定价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每家银行都有自己的定价模型,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及各项财务指标测算,其中荷兰国际集团(ING) 采用RAROC 方法进行定价,中银香港采用与贷款风险挂钩的成本法进行测算,巴克莱银行主要根据银团的结构及银团贷款策略进行定价。但是这些测算价格只是一个参考,银团贷款部门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以确保分销成功。

一般情况下,在定价时要考虑项目所在的国家风险等级、市场条件、客户关系以及银团策略(是否转让)等因素。例如:同一借款人最近完成的融资的价格,类似借款人最近在市场上完成的融资的价格水平,其他银行对同一借款人贷款的价格等方面。可以说银团贷款的定价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定价是一门艺术”,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需求及不同的市场条件。

大多数银行会在评审报告中对所定的价格进行详细说明,以说明定价的合理性。

(三)决策程序

香港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一般都专门设立机构和人员,各项机制比较健全,标准化程度较高,因此决策周期相对较短。一般牵头行完成评审报告后在2-5个工作日内都可以完成内部审批。根据决策机制的不同,可分为两种决策模式。

1.外资背景的银行(如花旗、巴克莱)决策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对银团贷款设立专门的审批人,由于具有充分的授权,不同级别的审批人具有相应的审批权限,贷款决策直接由2-3个审批人组成的审批小组(依据项目的不同而不同)完成,该小组可以根据项目的进展随时开会讨论并投票决策,一般项目从上报评审报告到作出决策可在48小时内完成,急的项目最快可以在24 小时内完成。

2.华资背景的银行(如东亚银行、中银香港)决策模式。这种模式的特征是:由一个固定的决策委员会完成所有项目的审批,银团贷款只是其决策范围的一部分,该委员会专司信贷审批任务,一般一周开会两次,会上讨论并投票,得出初步结论后再报相应的副行长、行长审批。一般从评审报告上报到决策完成约需5个工作日的时间。

(四)合同审查

一般在银行承担牵头行职能时,会外聘律师起草贷款文件并协助参加谈判,在银行内部则由银团经理及银团行经理负责审查贷款协议的商业性条款,而客户经理负责对贷款协议中与委托书中不符的条款进行审查。在通常情况下,银团贷款的协议文本均采用APLMA(亚太贷款市场协会)的标准文本,因此不需再经过行内律师的审查。[2]如遇到一些较为复杂的项目时,银团经理及客户经理会请行内律师对一些法律条款,如抵押、收购合并等提供意见。

一般做法是,在协议文本条款与委托书或贷款条件书中的条款一致时,不需再向上报批或由银行内部法律部门出具意见,可直接签署协议。在不一致时,需根据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在获得批准后签署协议。

二、香港国际银团贷款操作的主要经验

总的来看,银团贷款作为信贷市场上的主打产品,标准化程度较高、流动性较好、收益性较高,可有效地分散风险。香港银行经过多年的积累,建立了成熟的银团贷款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值得境内商业银行借鉴。

(一)建立专业化团队是成功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关键所在

要成功高效地开展国际银团贷款业务,必须有一支高度专业化的业务团队作为支撑。花旗、巴克莱、ING等主要以牵头行身份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这些银行都设有专门的银团贷款业务团队(根据机构设置的不同,在全球贷款部或企业银行部),其工作范围包括融资结构设计、贷款定价、银团组建、贷款分销、融资文件制作等银团贷款业务最核心的内容。这支队伍具备丰富的金融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项目融资、并购融资等不同业务品种的操作,深谙银团贷款业务的各个环节,而且具有十分敏锐的市场感觉,能够对银团贷款市场的潜在容量和价格水平进行整体把握,并对市场各参与者的业务经验和优势以及承贷能力和意愿作出较准确的判断,从而能够综合平衡各方面的需求和利益,设计出既满足借款人需要又能被市场所接受的融资结构和银团方案,确保银团的成功组建和贷款的顺利分销,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得合理的回报。

(二)差别化的业务处理是开展银团贷款的普遍做法

香港银行在作为不同角色参加银团时,内部业务的办理程序有较大差别。作为牵头行时,一般会对项目有较早的介入及深入的了解,银行会对项目进行各种风险评估并聘用行业专家及律师进行尽职调查。而在以参加行身份参与时,会较多依靠牵头行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与判断。如自己掌握的企业、市场等情况与牵头行提供的资料有较大差异时,会要求牵头行反馈企业予以澄清和解释。

(三)职责和权限划分清楚是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

银行权责划分清晰主要体现在银团有关部门之间权责和总分行决策权限划分清晰两个方面。

作为银团贷款牵头行时,主要有发起部门(Originator)、分销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决策委员会参与银团贷款的运作。[3]发起部门主要负责客户关系管理、融资方案设计和评审报告撰写;分销部门配合发起部门进行融资方案设计、合作银行关系管理、分销报告撰写和分销有关事务管理;定价则由发起部门和分销部门共同决定;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所持有份额的贷款进行风险审查和所承销份额的分销风险进行把控;决策委员会负责方案的最后决策。作为参与行时,银团分销部门则不需参与其中。

银团贷款的审批权限在总分行之间也有着清晰的划分。权限的划分主要按类别和额度两个维度。比如杠杆融资类银团贷款(LBO),都需要由总部审批;而对于公司融资和项目融资则按额度区分是由总部还是分行决策。

(四)评审和审查相互配合是提高决策效率的重要因素

基于明确的职责分工,香港银行在贷款决策过程中,前后台始终保持充分的沟通。在评审阶段,后台人员(如合规审查、法律审查、定价审查、合同审查等)提前介入,在完善贷款条件、解决评审中遇到的问题和应对客户需求变化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避免了由于审查、评审立场不一致产生的内部反复。在审议阶段,前台人员(评审人员、贷款分销人员、行业分析人员等)可列席审议会议对决策层汇报并解释,保持评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信息传递的衰减和失真。因此,大大提高了决策效率,为客户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香港国际银团贷款操作对境内商业银行的启示与借鉴

在开展国际银团贷款业务方面,境内商业银行在信用评级、评审方法和标准等项目本身风险识别方面与国际先进银行差距不大,但在审批程序、内部授权、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与香港银行仍有一定的差距。

(一)区别对待,按银团角色制定不同的决策流程

作为牵头行安排的国际银团贷款,客户信用评级、贷款评审方法标准及审批程序可按正常贷款项目执行。作为参加行的国际银团贷款,可按照实际牵头行的信用等级不同差别化处理。

1.在评审和决策阶段。对于银团牵头行信用等级较高的(如:穆迪信用评级在A1级以上,或《银行家》杂志排名前50的银行),可以适当简化评审要求,采用牵头行的评审结论(有异议的部分可单独评审);审批权限上,一定额度内的审批可授权分行执行。对于银团牵头行信用等级不高时,信用评级、贷款评审及审议程序可按正常贷款项目执行。

2.在合同签订阶段。作为参加行时,可不需再另行聘请律师对牵头行提供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对于采用APLMA银团贷款标准文本的合同,可不需行内法律部门的审查,直接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即可。

(二)加强沟通,建立前、后台协调机制

在评审阶段,评审部门应随时与后台审查部门(或风险控制部门)以及总分行之间保持沟通,提前消化分歧因素。在合同签订阶段,作为参加行的,合同审查部门应提前介入,与客户经理共同对文本提出修改意见。

(三)培养人才,逐步由参与行向牵头行过渡

建议加大银团贷款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力度,尽快形成一支熟悉银团贷款业务的队伍,同时提高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审批部门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经验。先期可考虑在总行成立国际银团贷款专业指导小组,指导总分行银团贷款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积累经验,逐步在分行建立银团贷款部门,同时增强实力,逐步尝试牵头组建国际贷款银团,以更积极主动的方式发展银团贷款业务,扩大国际信贷市场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1] 邹小燕.国际银团贷款[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

融资和借款的区别范文5

    (1)法律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是依照基金契约组建的,信托法是契约型基金设立的依据;公司型基金是依照公司法组建的。

    (2)法人资格不同。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3)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如何运用所做的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批、发表自己的意见。

    (4)融资渠道不同。公司型基金由于具有法人资格。在资金运用状况良好、业务开展顺利、又需要扩大公司规模、增加资产时,可以向银行借款:契约型基金因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不向银行借款。

    (5)经营财产的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凭借基金契约经营基金财产;公司型基金则依据公司章程来经营。

融资和借款的区别范文6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相关行业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有助于民间金融实现规范化,进而合法化,是政策方向调整的标志性事件。它对于以“钱来钱网”为首的第三方P2P民间借贷平台而言,也具有转折化的意义。

二、民间借贷的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会受到法律的保护。(2)民间借贷是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因借贷关系而形成的一种合约行为。只要该协议的内容合法就都是法律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3)贷款人能否将借贷的标的支付给借款人,决定了民间借贷关系能否成立。借贷双方之间除了对借款标的、借款数额、借款的偿还期限等内容均达成一致意见以外,贷款人还要将借款的标的即货币或者其他的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此时双方的借贷关系才算真正的成立。(4)贷款人交付给借款人的标的物,必须是贷款人个人拥有所有权或者支配权的财产。(5)借款人既可以支付利息也可以不支付利息给贷款人,是否支付利息由借贷双方自由约定。民间借贷因其主要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一般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若借贷双方在口头协议或者书面协议之中约定了支付利息,那么借款人就要及时地将利息交付给贷款人。但此利息不得高于国家法律中对利息的相关规定。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必然性

我国民间借贷的历史由来已久,随着时间的流逝,民间借贷非但没有消失匿迹,反而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又有日趋活跃之势,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尤其是中小企业对民间资金的需求情况。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1)从供求方面看,大量富余资金的存在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加快,城乡居民所拥有的个人财富也随之增加,为民间借贷的稳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来源。普通群众可选择的投资品种却是少之又少。通常民间借贷的利率相对于银行的利率来说要高一些,于是很多人为了追逐更高的收益而将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市场,靠发放民间借贷给借款人来获取高收益。也就解决了中小企业所需资金不足的问题,充实了其运营资本。

(2)从需求方面看,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发挥的空间。我国中小企业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然而,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主力军的中小企业在从银行获取贷款时却普遍遇到了贷款难的问题。民营企业因其经营不稳定,在融资上存在很多的障碍,无法与国有企业相提并论,这就使得中小企业能够借入的资金变得十分有限,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正常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3)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相比具有特有的优势。当货币盈余者向资金短缺者有条件地转移货币时,就构成了金融行为。这些金融行为可以跨时间、跨空间、跨主体去配置资源,在正规金融不足时,民间非正规金融发挥了极其重要的补充作用,有助于增进人们的选择自由和切身利益。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非正规金融机构在信息成本上具有明显的优势。民间借贷具有强烈的地域性,交易双方往往为在一定区域内生活且彼此熟悉的居民,他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合作中早已建立了相互信任的社会关系,且对对方的收入水平、偿还能力、信用状况等信息能够清晰的把握,有效地降低了由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满足了中小企业快速融资的需求。

四、民间借贷新的立法建议

2008 年 11 月央行起草了《放贷人条例》并将其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表明监管当局对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的积极和消极作用已经有相当全面的认识,并试图用立法手段对其信贷行为进行适当的规制。这将是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历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必将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和动员民间资本从而纾解小企业和农户融资瓶颈约束起到积极作用。

借贷的资格是毫无异议的。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明确的将企业之间的借贷定位为非法的、无效的。但我国银监会于 2008 年 5 月 4 日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 年 1 月 22 日颁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7 年 1 月 22 日颁布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中却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可以与贷款的中小企业之间建立民间借贷关系。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允许企业之间进行民间借贷。这就导致新法与旧法之间出现了矛盾。因此,在制定《放贷人条例》时,应该明确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的性质。

1.确立民间借贷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人往往相对于贷款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放贷人条例》中要重视对借款人权利的保护,同时也要注重对贷款人权利的保护。

2.创新民间借贷的抵押物种类。控制民间借贷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模式便是建立完善的担保机制。在民间借贷新模式——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实践过程中,由于借款人在贷款时多无财产可供抵押,无形中增加了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我国在制定《放贷人条例》时应该创新民间借贷的抵押物种类,给予借款人和贷款人灵活的选择抵押担保物的空间。

3.明确规定监管主体。现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主体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我国在出台《放贷人条例》时就应该对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规定明确的监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