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范例6篇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范文1

[关键词]博弈;税收筹划;转移价格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1-0073-02

1 引 言

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基于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静态研究尚且处在成长阶段,从动态角度对于此问题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在这种环境下,基于博弈论视角下的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方面的研究对我国以及外国跨国公司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

2 博弈模型的建立及分析

2.1 模型建立与分析

跨国公司纳税实体与税务机关的关系是征纳双方的关系,以赢利为目的的跨国公司企业追求的是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其自身内部存在通过各种方式减少纳税数额的激励;税务机关作为一国税收的执行部门,有尽量扩大政府财政收入的内在激励。这就导致了征纳双方之间的矛盾,从而构成了以跨国公司纳税实体与国家税务机关作为参与人的博弈关系。

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早已成为各国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因此,许多国家也针对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节税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美国是最早开始针对转移定价进行立法调整的国家,其相关立法认为对于转移价格调整的基本原则应为正常交易原则。目前这一原则已被《OECD范本》及《联合国范本》采纳,其中OECD对“正常交易值域”这一定义做出了解释,即允许跨国公司在税务机关确定的一定范围内合理使用转移价格,而不是仅仅将某一确定价格定为正常交易价格。我国立法机关也以此为依据对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规定了“正常交易值域”,并对超出值域使用转移价格的纳税实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和处罚。

2.1.1 基本假设

(1)博弈模型中有两个参与人:跨国公司与税务机关;

(2)跨国公司通过各个分支机构进行内部交易某种商品的数量为Q,高关税分支机构所在国的税率为T1,低关税分支机构所在国的税率为T2,跨国公司应纳税额为W;

(3)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为P0,税务机关规定的“正常交易值域”为[P0-ε,P0+ε](ε>0),超出正常交易值域使用转移价格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法避税,并对避税额处以罚款,罚款倍数为k;

(4)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反避税的调查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的方法,概率为q,每次调查耗费的调查成本为C2;

(5)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进行税收筹划的筹划成本为C1,该商品的转移价格为P1,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跨国公司可能将P1定为正常交易值域以外的数值,设P1[P0-ε,P0+ε]的概率为r,在此范围内属合法节税,节税额为T;

(6)跨国公司与税务机关都是理性经济人,且都是风险中性的,其目标均是利益最大化。

由于跨国公司了解税务机关不是对所有交易都进行调查,但是又知道转移价格偏离市场价格程度越大,可能因被调查遭受的处罚也越严重,所以假设跨国公司在理性情况下使用转移价格的范围为:[P0-δ,P0+δ](δ>ε)。可以构造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的密度函数为:

2.1.2 博弈结果分析

通过计算已经得出上述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解,具体来说,从式(2.1)与式(2.6)可以看出:

(1)q与罚款倍数k成反比,可以理解为,罚款倍数k越大,其威慑作用越强,所以税务机关采取调查的概率就越小。

(2)δ的大小与调查成本C2呈正相关关系,由于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进行调查时信息的获取难度较大,从而可能导致调查成本较大,而调查成本越大,税务机关调查的概率就越低,导致跨国公司可能选择超出“正常交易值域”的范围就越大。

(3)δ的大小与该商品交易量Q,不同分支机构所在国税率差(T1-T2)以及罚款倍数k均呈负相关关系,这点不难理解,随着商品交易量Q的增加或者不同分支机构所在国税率差异的增大,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的节税额也将增加,这就增加了税务机关对其调查的激励,因此,为了尽量防止罚款,δ的取值将会缩小;当罚款倍数k增加时,跨国公司同样出于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也会缩小δ的取值。

(4)ε的大小与税务机关规定的“正常交易值域”ε的大小呈正相关关系,ε越大,代表税务机关允许跨国公司合理使用转移价格的范围越大,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跨国公司将会调宽使用转移价格的范围。

2.2 模型缺陷

第一,本模型将税务机关对于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的调查假设为只要税务机关进行调查就能查出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的实际情况,这一点显然是不符合现实的。在现实社会中,由于调查方法、调查人员、调查成本等的各方面原因,使得调查结果可能真实,也可能虚假。由于在相同时间段税务机关投入调查的各种资本相对比较稳定,故能够查出真相的概率也应该趋于稳定,所以,更加合理的情况是将“自然力”这一虚拟参与人引入博弈中,自然力会在相应的结以固定的概率采取不同策略。在上述模型中,应在税务机关选择“调查”这一策略后引入自然力,其策略为“调查成功”与“调查失败”,并针对不同策略进一步分析跨国公司与税务机关的支付组合。

第二,本模型将跨国公司纳税实体假设为仅考虑经济利益而不考虑道德风险的“经济人”,然而在实际当中,跨国公司纳税实体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往往不仅仅考虑其经济利益,也会考虑道德方面的压力,即如果被税务机关调查发现其使用转移价格的范围超过了“正常交易值域”,那么跨国公司也要承担社会舆论和企业形象下降方面的压力。

第三,本模型在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忽略了参与人合谋或合作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在我国现阶段更加不可忽略,如果征纳双方选择合谋,那么将对整个社会福利造成浪费。所以,更加合理的情况是将“自然力”再次引入模型,并令其在税务机关调查成功后的结处选择行动策略“合谋”或“罚款”,从而更加真实地反映现实情况。

3 结论与建议

在满足上述六点基本假设的前提下,征纳双方博弈均衡时,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的范围为: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范文2

关键词:跨国公司税收筹划

国际税收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发生的跨境交易行为进行征税的一系列税收规则。国际税收的筹划需要拥有丰富的国际税收原理知识,从而找到一条不仅减少纳税而又不损害商业活动和资金流的途径。

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相关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内涵

西方国家对税收筹划的研究起源于1935年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在该案例中,汤姆林爵士做出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这种观点得到了英国及法律界的广泛认同。此后,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编撰了《国际税收辞汇》一书,书中对税收筹划下了更加精准的定义:“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二)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特征

跨国公司指的是集团的公司内部结构体系,包括总持股公司和分布在与母公司非同一税收管辖区内的其他国家中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除了具备一般税收筹划(国内税收筹划)的特点以外,还有以下两个不同于国内税收筹划的特性: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活动具有国际性。所谓国际性指的是跨国经营税收筹划是在国际范围内开展的,涉及各国税收法规以及国际税收协定;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活动具有复杂性。复杂性是指相对于一般的税收筹划活动,国际税收筹划面临的是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税收环境,规划的是跨国投资经营等活动,其复杂程度及不可预见性要远超过一般税收筹划活动。

(三)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各国法律以及国际税收协定,不能触犯、违反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税收条文。

2.经济性原则: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活动既要能够减轻单独子公司及海外分支机构的税收负担,又不因取得税收利益而影响全球经营战略的实施,牺牲其整体利益。

3.计划性原则:该原则要求跨国公司总部对其国际税收筹划活动做出细致统一的安排,并适时进行检查和调整,以免与有关国家变更后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相抵触或不符合经济原则。

公司组织形式选择在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是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通过合理的公司组织形式选择,可以有效的降低跨国企业的国际税负。

(一)跨国分公司或子公司

跨国公司进行海外投资拓展市场时,首先遇到的问题便是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一般的,跨国公司的海外分支机构主要有跨国分公司与跨国子公司两大类。

根据《国际税收辞典》中对子公司的注释,子公司指的是那些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是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实体资格,只是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存在。

一般来说,和设立分公司相比较,设立子公司有如下优点:在东道国只负有限的债务责任;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计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然而,分公司的设立也有它的优点: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对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分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所得由总公司合并;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而不必负担税收。

由此可见,与分公司相比,子公司的税收体系相对独立,它通过避免母公司管辖区对其所征收的税收,有效解决了棘手的双重征税问题。然而,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由于子公司资产的相对独立,国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母公司也不承担自己子公司的义务。从这个基本差别出发,投资公司形式取决于所能带来的税收利益。

例如,某跨国公司集团的利润为1000000英镑,其中,母公司的国内利润为900000英镑,所得税率为33%;国外投资公司利润为100000英镑。假如采用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利润所得将汇总到总公司缴纳税款,故该跨国公司需交所得税1000000×33%=330000英镑。

假如国外投资为子公司形式,再将子公司在所在国的税负分为两种情况进行比较:一种是子公司东道国所得税率比母国低,为10%,应缴税收为10000英镑;另一种情况是子公司东道国所得税率比母国高,为40%,应缴税收为40000英镑。

从表1可以看出,在第二种情况下,整个集团多缴纳了700英镑的所得税,税收负担增加了0.7%,超过了在国外设立分公司的应缴税额。由此可见,如果投资目标国的税率低于母公司所在国,为了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可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而如果投资目标国的税率高于母公司所在国,分公司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二)设立金融公司的税收利益

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要从国外的金融机构或公司筹措资金,但如果向一个与跨国公司居住国无任何相关税收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借款,跨国公司居住国对跨国公司支付给境外贷款者的利息就要征收很高的预提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境外贷款者不愿意承担这笔额外税收,于是,他们通过提高贷款利率以及其它费率的方式把税收负担转嫁给跨国公司。为了避免高额的贷款利率,跨国公司就必须在第三国设立金融公司,通过公司对境外贷款者进行融资,从而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

(三)设立投资公司的税收利益

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公司主要从事有价证券的投资。如果母公司所在国对财产转让的增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财产租赁收益要缴纳不动产所得税,为了得到税收利益,母公司可以选择在一些免征上述税收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财产投资公司,以此来办理这方面的业务。从国际税收筹划角度看,投资公司最好把汇集的资金以资产形式进行配置。如果投资公司位于无税管辖区,那么可以将其资金用于投资免税债券,或使其成为避税地银行的存款。在这两种情况下,公司将可以有效避免向利息征收预提税。如果购买外国公司的股份投资于资产基金,那么风险和税收负担都会增加,对客户不利。母公司在无税管辖区建立投资公司吸收基金,后将其投入国际金融市场中投资回报率高的资产、不动产等。为了避免预提税,要选择对资产所得不征预提税,或者按国际税收协定可少缴预提税的国家或地区。投资公司的利润来自于其投资所得与对小股东支出之间的差额,这笔利润没有所得税,可用于跨国集团的投资项目。此外,以可靠的银行和金融公司作为金融中介人,也可提高投资的可靠性。

转移定价法在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一)转移定价法释义

转移定价指的是在分权经营体制下,关联企业对于分权部门之间的产品或服务内部交易所制定的价格,是为了解决企业内部资源配置和分权部门业绩评价问题而产生的,是企业内部重要的资源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

转移定价法目前已被广泛应用在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当中,而它的大量应用,对企业以及国家都带来了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运用转移定价可以将集团利润转移至某些特定子公司,提高其效益,为处于创业阶段的子公司提供经济支持,或对该子公司管理层进行激励;运用转移定价可以减少对外公布的利润,减少企业税负;运用转移定价在企业集团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利润分配以及整体资源的统一调配,实现资源最优配置;运用转移定价改变基本成本来摆脱政府的价格管制,避免反倾销、反垄断指控;运用转移定价将税前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至低税率国家,可以减少跨国集团的税收负担,保证集团的利润最大化;通过制定和改变跨国集团的转移定价规则,会改变相关国家的外贸额。

(二)转移定价发生的领域

国际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也称转让定价)发生在有形财产的销售、无形财产的转让、服务提供等领域。

有形财产指的是一切物质性的有用的东西,通常也称为货物。从商业角度,主要包含三大类即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包括及其设备和生产线)。无形资产是不具有物质实体却能使拥有者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受益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知识产权、行为权力和公共关系三大类。服务的提供也是关联企业间进行转让定价的重要领域。国际关联企业间的服务提供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可称为日常服务的提供,如提供会计、法律服务。其二是与无形资产转让相关的技术协助。其三本质上也是属于技术协助但与无形资产无关,如提供生产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协助。在后两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不按照市场公开公平的作价标准,来收取或支付报酬,就产生转让定价的事实。其四是管理性的服务,最典型的例子是公司总部派遣雇员到外国分支机构管理新的设备和训练当地员工,在该雇员报酬支付标准和在何地入账上,公司会做出有利于其整体利益的安排。

(三)跨国企业如何利用转移定价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跨国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可以使设在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收入和费用发生增减,其结果必然影响有关国家的相应税收收入。以转移定价进行的国际收入与费用的分配,涉及四方面的分配关系的变化:

跨国集团内部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分配关系的变化;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一方企业与其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征纳分配关系的变化;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另一方企业与其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征纳分配关系的变化;跨国关联企业交易双方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财权分配关系的变化。

具体来说,笔者将利用转让定价影响跨国企业成本、利润的常见方式总结为以下八个方面。通过商品交易,如在关联企业间供应原材料和零部件,销售商品上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增加或减少子公司利润;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技术、管理、设计、维修、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利润;通过抬高向子公司出售的固定资产价格扩大折旧基数,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利用子公司系统销售机构人为提高或降低佣金回扣,影响公司销售收入;利用公司的运输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和保险费用,影响子公司销售成本;在关键公司之间人为制造呆帐、损失赔偿等来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支出;通过提供贷款利息高低影响产品成本费用;关联公司之间通过租赁机器设备转移利润。

为了说明转移定价在国际税收筹划中是如何降低企业税负的,本文举例说明。假定母公司所在国甲国所得税税率为40%,子公司所在国乙国税率为30%,子公司要把一批产品卖给甲国的母公司,这批产品的总成本为5000元,子公司原定价为7000元,现增加到8000元,母公司最后以9000元的价格出售。现比较子公司提高转移定价后跨国公司的总税负变化:

该跨国公司原税负:(7000-5000)×30%+(9000-7000)×40=1400

提高转移定价后的税负:(8000-5000)×30%+(9000-8000)×40%=1300

上例公司通过提高价格的方法把母公司的利润转移到税率相对较低的子公司,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

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建议

审查国内法征税条款和税收遵从规则,了解交易所涉及国家的税收法规以及税收惯例;通过费用扣除,减少税前利润,减少企业所担税负;利用给予外国资本和技术等的特殊手段减免。有的国家对外国的资本技术给予特殊的税收减免;对外国利润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就时间成本来说提供了一种节税机会。通过设立中介公司,改变会计期间,使用不同的法律实体来推迟纳税;通过利用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天堂将未分配的利润留在国外,避免本国纳税;通过来源分摊办法将税前利润在各个不同的受益国之间进行分割。跨国企业的税基必须根据世界各国营业活动恰当的结果给予分割;最大可能的使用外国税收抵免。许多国家通过抵免法实行双重税收优惠。它们可能只对预提税实行直接抵免,也可能就股息对潜在的收入实行间接抵免;仔细审查跨国交易中的汇兑损益。跨国交易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外汇兑换损益及其税收后果;利用恰当法律机构来实现营业和税收的目标。海外经营可以通过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实体进行。对于税收筹划,每种实体都有长处也有不足。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只有当公司利润分配给股东时才对股东征税;遵守不同国家的国内税法和反避税措施。

参考文献:

1.刘剑文.国际税收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曲孙兰.国际税收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范文3

【关键词】跨国经营;税收筹划;价值创造;策略分析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之一,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环节的税收负担实施测算、平衡和必要的规避措施,以降低企业经营税收成本,进而服务于价值最大化这一财务管理基本目标。边际税负差的存在为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创造价值提供了空间,在这种条件下,如何运用跨国税收筹划策略实现价值创造,成为“走出去”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重点研究的课题。

一、边际税负差与税收筹划价值分析

企业跨国经营税收筹划是通过降低税负来增加现金流量对企业的价值产生影响的。通常用边际税负差模型对税收筹划创造价值的空间进行分析。边际税负是指企业价值增加一个单位,导致企业税负提高的量,该定义所指的税负不仅仅是企业所得税,而是企业经济活动各个环节承担的所有税费。

假设存在两家公司甲和乙:甲公司是指没有对税负进行筹划但即将进行税收筹划的公司,乙公司是指成功实施税收筹划并获得税负降低的附加价值的公司,那么边际税负差就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边际税负之间的差额。如下图所示:

其中:t1—代表甲公司的边际税率;

t2—代表乙公司的边际税率;

Y—代表税前收益增量;

税负曲线Ⅰ—代表甲公司的边际税负;

税负曲线Ⅱ—代表乙公司的边际税负。

两家公司的边际税负差可用如下公式表示:D=f[(t1-t2)]Y,D就甲、乙公司的边际税负差。边际税负曲线展示了公司各项税负之前的收益与税率之间的线性关系,边际税率越小,税负曲线越平缓,反之,税负曲线越陡峭。从图可以看出,乙公司的边际税负曲线Ⅱ较甲公司的边际税负曲线Ⅰ平缓,说明乙公司通过税收筹划活动降低了边际税率,比甲公司获得了更多的税收筹划附加价值。现将乙公司税负曲线Ⅱ平行移动到税负曲线Ⅲ的位置。如图所示,阴影部分就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边际税负差。阴影部分的面积展示了乙公司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获取的最大附加价值。

二、跨国经营税负筹划空间分析

通过以上的分析,跨国经营税收筹划的目标就是获取梯形ABCD面积衡量的边际税负差收益,而该附加价值的实现必须建立在相应的税收筹划空间基础上。税收筹划的空间越大,可能获取的税收筹划收益也越多。由于跨国经营所处的经营环境纷繁复杂,各国税收制度千差万别,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企业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可以从以下方面寻求筹划空间:

1.管辖权差异提供的筹划空间。为具体确定对哪些特定的对象行使征税的权力,各国会从法律上定义政府的税收管辖权。目前的税收管辖权主要有公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几种类型。除个别行使单一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外,国际上通常采取一种管辖权为主,另一种管辖权为辅的模式。由于对特定对象的税收管辖权在不同国家之间可能存在差异,为企业在跨国经营时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2.税法差异提供的筹划空间。不同国家的税法对课税对象、课税范围、适用税率的规定千差万别,造成同一经营行为,在不同的国家适用的税种、税率存在较大差别,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差异对生产经营相关环节的税负进行“避重就轻”的科学筹划。

3.税收征管差异提供的筹划空间。由于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异,税收体系完善程度也不尽相同。尤其是税收征管体系,受征管手段、人员素质、法律体系的制约较大,各国征管水平参差不齐、税法遵从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这种情况虽然加大国企业进行税负管理的风险,但同时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4.税收优惠提供的筹划空间。各国为吸引外国资金和技术,一般对外国投资者提供种种优惠条件。企业在税负管理中应积极争取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密切关注政策调整情况,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形成的筹划空间。

5.避免双重征税方法差异提供的筹划空间。在跨国经营中,由于税收管辖权差异,企业的某项经营活动可能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征税对象,从而出现交叉或重复征税的情况。目前国际间通常采取签订税收协定的方式避免双重征税。采取的方法有主要免税法、扣除法、抵免法和减免法等。避免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异,为跨国经营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

6.避税港提供的税收筹划空间。避税港是指为跨国经营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如开曼群岛、巴哈马等避税港国家。由于香港和新加坡税负很低,也正逐渐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理想场所。避税港的存在,为企业通过投资架构设计,进行税负合理规避和递延创造了条件。

三、跨国经营税收筹划的基本策略

根据对税收筹划空间的分析,结合企业跨国经营的特点,目前国际税收筹划实务中经常采用的策略主要有:

1.选择有利的公司注册地点进行税收筹划。有些国家或地区为了吸引外国资本,繁荣本国或地区的经济,对外国政府和民间投资者投资经营所得予以免税或减税。在跨国经营时,可以选择这类地区设立投资公司,以享受其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

2.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所承担的税负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对于降低税负十分重要。跨国公司对外投资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设立分公司,二是设立子公司。大多数国家在税法中对公司法人与常设机构做出不同的纳税规定,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为对特定行业、领域或征税对象进行扶持、激励,各国会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跨国公司在对外投资时,应重视研究各国税法,积极申请相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密切跟踪相关国家产业规划及政策导向,科学筹划投资架构和运营方式,以满足税收优惠政策要求。

4.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转移定价是指纳税人为达到转移利润、躲避税收的目的,按高于或低于正常市价确定的内部价格成交。通过转移定价,企业可以将利润从税负较高的国家或地区,转移到税负较低的国家或地区,实现降低税收成本的目标。

5.选择有利的资本结构进行税收筹划。资本结构是指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的比例。由于债务资本的利息可以用于税前抵扣,而权益资本的股息无法税前抵扣,因此可以通过合理安排自有资本与借入资本比例来获得更多的税盾利益。

6.规避税收管辖权进行税收筹划。由于各国通常采取一种税收管辖权为主,企业可以结合管辖权的规定,通过对商务模式和经营区域的策划和设计,避免成为一国税收管辖主体,来规避税收管辖权,进而规避在该国家或地区的纳税义务。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范文4

[关键词]国际税收筹划 避税 节税

目前中国众多国企和民营企业相应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相继走出国门,走上国际化的大舞台,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在这些国际化企业中,中石油、中石化及中海油等能源企业纷纷在海外并购或者进行直接投资,获取海外油田权益,通过加强国际能源合作,以获取质优价廉的矿产资源,保证国家能源需求。在这些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或者进行工程技术服务过程中,会产生国际税收相关问题,如何合理进行国际税务筹划是一个非常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一、国际税收筹划的概念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运用合法的方式,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减轻或消除税负的行为。具体来讲,它是纳税人在国际税收的大环境下,为了保证和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以合法的方式,利用各国税收法规的差异和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缺陷,采取人(法人或自然人)或物(货币或财产)跨越税境的流动(指纳税人跨越税境,从一个税收管辖权向另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的转移)或非流动,以及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方法,来谋求最大限度地规避、减少或消除纳税义务的经济现象和经济活动。

二、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手段

(一)利用国际避税港或保税区等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避税地是指一国或地区的政府为了吸引资本流入,允许并鼓励外国政府和民间在此投资及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投资者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优惠待遇。这种区域或范围被称为避税地。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通过下列行为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用到避税地:利润划拨;通过税收协定来分配税后利润;把税前利润拨往低税收管辖权地区;使行政人员报酬的税负最小化。

(二)选择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差别,且各国都规定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亏损结转等。特别要注意的是,母公司所在国是否与投资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

(三)通过财务决策和选择适合的会计政策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这种方法主要包括:(1)选择低税点;(2)成本费用的分摊和否定;(3)收入所得的分散和转化;(4)运用财务分析,进行税收筹划。

(四)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 (Transfer Pricing) ,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策略的具体做法大致有以下几种:(1)通过控制零部件、半成品等中间产品的交易价格来影响子公司成本。(2)通过控制对海外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或使用期限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3)通过提供贷款和利息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4)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特许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5)通过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来影响海外公司的成本和利润。(6)通过产品的销售,给予海外公司以较高或较低的佣金和回扣,或利用母公司控制的运输系统、保险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保险费用,来影响海外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三、认识和建议

国际税收筹划面临许多风险,而跨国经营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尽可能地减少各种风险。对企业而言,有利于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在筹划过程中,要使设计出的筹划方案合法、合理、可以操作且真正提高筹划效益,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遵守投资国法律

国际税务筹划应该降低跨国企业的税务风险,首先应该遵守被投资国当地的法律,避免税务纠纷,合法避税,应追求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许多案例表明,税务纠纷给跨国企业带来的损失远远大于获得的收益,最终结果得不偿失。

(二)重视成本效益分析

税务筹划作为一种经济行为,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在开展筹划之前必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筹划者必须充分评估其筹划收益和为获取筹划收益所形成的各种确定的和不确定的成本。降低税收遵从成本,减少纳税费用,使纳税成本最少.只有在筹划收益大于筹划成本时,税务筹划才有可取之处。

(三)将税务筹划活动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税务筹划活动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会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营销、管理等所有活动,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应尽早谋划,特别是新成立的单位。税务筹划要立足于事前筹划,防止事中筹划,不要事后筹划。

(四)综合衡量税务筹划方案

企业税收筹划要从整体税负来考虑,同时,应衡量“节税”与“增收”的综合效果。企业税负的减少,并不等于整体收益的增加,当企业面临多种税收选择时,应选择纳税不一定是最少但总体收益最多的方案。要用长远的眼光来选择税务筹划方案,还要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税法政策的变动等。

因此,国际税务筹划是跨国企业关于跨国纳税事务的精心安排,它是跨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必不可少的内容,是跨国企业经营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跨国企业经营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认真谨慎对待。

参考文献:

[1]张燕,陈昌燕.税务筹划调查报告.2008;11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范文5

[关键词] 国际金融业务 税务筹划 避税地(避税港) 基地公司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金融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风向标,涉及跨国直接投资、信贷、证券投资、信托等多个领域的国际金融业务呈现迅速增长的态势。跨国投资者在面临国际双重征税的风险的同时,也具有了在更广阔的空间内、利用更为多样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的可能性。如果能够在避税地针对不同业务组建不同类型的基地公司,将大大降低跨国企业的税负水平,具体讲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一、借助控股公司,对直接投资业务进行税务筹划

控股公司是外国基地公司的一种形式,是指为了控制而非投资目的,拥有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大量股份或拥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公司,它的收入主要是股息和出售股份的资本利得。控股公司实际上是跨国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中间环节,因此亦被称为导管公司。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呈现金字塔形态,母公司位于顶端,是跨国公司的战略中心,中间是控股公司,它起到连接母公司与下属公司的作用,塔基是活跃在各个领域内的各种子公司。许多避税地都为控股公司提供非常优惠的税收待遇,在这方面知名的避税地有荷兰、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瑞士、卢森堡、新加坡等。

国际控股公司在国际税收筹划中的主要策略是:第一,在不增加母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税收负担的情况下,积聚利润进行再投资。关联企业将所获得的利润以股息或资本利得的形式汇总到设立在避税地的控股公司,可以躲避高税居住国对外国子公司股息和资本利得的课税。第二,实现预提税的最小化。这一点是国际控股公司在国际税务筹划中最值得关注的一个作用。预提税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的名称,它是从课征方式的角度对源泉扣缴所得税的统称,指企业向境外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项目时把税款扣缴下来,缴纳给来源国政府。减少预提税的有效方法是选择拥有广泛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和地区设立控股公司,按照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预提税一般都有较大幅度地优惠,甚至免税。第三,实现税收抵免限额的最大化。

二、借助金融公司,对内部信贷业务进行税收筹划

金融公司也称财务公司,主要在跨国集团内部充当信贷中介人,向集团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集团之外的独立企业提供贷款。金融公司最理想的选址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二是对向非居民分配利息不征或征收很轻的预提税,三是国内所得税法允许将金融公司等基地公司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全额扣除。例如,美国跨国公司常常把金融公司设立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其原因就在于美国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签有税收协定,规定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对其境内公司支付给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免征预提税,而且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所得税税负又很低,凭借这些优势,就可以大量节省与利息有关的税款。具体运做如图1所示:

如果母公司a直接向b公司借入资金,a公司需要向b公司支付利息,那么会产生预提税,但是如果设立国际金融公司c,通过基地公司c向b公司借入资金,再由c贷放给a公司,情况会发生很大变化:一方面由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不征预提税,c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利息免予缴纳预提税,另一方面美国根据税收协定也将免除a公司向c公司支付利息的预提税,这样因借款产生的预提税就完全避免了,同时在所得税方面税负也不会很高。

三、借助投资公司,对证券投资业务进行税务筹划

投资公司是指专门从事股票、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投资的公司。投资公司与控股公司的最大不同在于投资公司不具有能引起重视的表决权,它在被投资企业股份中只占很少或极少的比重。投资公司按照性质可分为三类:一是公司集团组建的投资公司,二是私人投资公司,三是所谓的“离岸基金”。其中的离岸基金是指高税率国家的公司和个人在避税地建立的一种互助投资的基金。

跨国企业一般选择在巴哈马、荷属安的列斯群岛、中国香港这样的国际避税地建立投资公司,通过投资公司吸收小额投资者的资金,而后将其投放到国际金融市场中回报率较高的资产上,有时也会投资于不动产。由于绝大多数避税地对股息、利息等投资所得不征或少征预提税,跨国企业的证券投资所得借助设在避税地的投资公司可以达到少缴或不缴预提税的目的。投资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投资所得与对小股东支付股息之间的差额,选择所得税税率较低的避税地设立投资基地公司,还可以大大节省所得税。

四、借助信托公司,对财产转让业务进行税务筹划

有些国家对财产转让课以重税,为了规避税负,跨国纳税人常常利用信托这种特殊的工具。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资产或权利托付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加以管理和适用,以利于受益人的经济行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所指定的第三人,也可以是委托人自己。建立信托有很多好处,诸如为继承财产创造条件、有利于财产保密、便于投资和从事风险性业务等等。许多避税地都允许外国人或跨国公司在其境内成立信托组织,从税务筹划角度讲,信托形式有利于免除或降低所得税和财产税,因此,一些跨国企业纷纷在避税地设立信托公司,以“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的形式从事避税活动。

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在避税港设立一个信托公司或签定信托合同,将其在高税国的财产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财产,借以躲避高税国的税收。跨国纳税人在避税地设立关联信托公司后,把远离避税港的财产和所得委托给信托公司,操纵信托公司按自己的意志行事,只是在表面上制造出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相分离的假象,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得归于避税地信托公司的名下,借以躲避资本利得税,在因委托人去世而将财产转归受益人时,还可以逃避全部或大部分遗产税。

五、借助离岸银行,对跨国银行业务税务筹划

与一般跨国公司一样,国际银行集团也竭力避免高税国的税负,尽可能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离岸银行活动有助于国际银行集团实现税务筹划的目标。跨国银行集团需要建立一个在形式上类似于基地公司的基地银行,也就是离岸银行,它不从事所在国境内业务,其任务是吸收离岸银行所在国非居民的资金,并将其投放到国际金融市场赚取收益。离岸银行一般设置在避税地内,它的客户可以是各个领域的基地公司,也可以是其他法人,或者是个人。

离岸金融具有提高银行管理水平、增加外汇收入、扩大就业机会、缩短与金融发达国家的差距等诸多优势,各国纷纷对离岸银行活动推出税收优惠措施,而且大有相互竞争之势,如香港对境外金融业务所得的税率为15%,而新加坡已经由40%降为10%,而且世界主要离岸金融中心基本上对离岸银行支付的利息都免征预提税,如新加坡于1969年取消了对外币存款利息所得40%的预提税,香港于1982年取消了对外币存款利息所得15%的预提税,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在1986年正式开业时就免征利息所得税。这些措施显然对国际银行集团具有强大的吸引力,这也是离岸银行业务方兴未艾的原因。

从税收角度看,离岸银行活动对跨国银行本身和客户都是有利的,一方面跨国银行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过程中可以享受所得税的优惠,甚至免缴所得税,另一方面法人和自然人客户可以在银行帐户上积聚所得,而无需缴纳利息所得的预提税。这使得跨国银行在谋取到巨大税收利益的同时,也争取到更多客户,拓展了业务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除了要考虑组建基地公司的成本以外,还会受到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跨国企业战略调整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跨国企业应根据客观环境变化及自身实际,灵活运用不同的税务筹划方法。

参考文献:

[1]朱洪仁:国际税收筹划.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范文6

关键词:跨国公司 避税 转移定价

    跨国公司是一种性质特殊的经济实体。就跨国公司避税行为而言,传统观点一直认为避税行为的产生于法律的漏洞,且这种因为立法上的漏洞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可归责于法律相对人。何谓税法上的漏洞?台湾学者黄茂荣对法律漏洞做出分析:法律a对之无完全规范之情形,或b对之所作的规范相互矛盾,或c对之根本就未作规范,或d对之作了不妥当的规范,则法律就该生活事实而言,有漏洞存在。故跨国公司必须是利用了我国税法现有的不完全规范或矛盾规范或不规范或不妥当规范之时始为避税行为而具有不可归责性。但是,笔者认为,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

    一、跨国公司税收行为分类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咨询师宋宁认为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有三种:第一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第二种是利用国家政策的避税,但该种行为虽不为法律所支持,但也不明显违反法律之规定;第三种即为非法的避税,包括了非法的转移定价等行为。北京大学税法专家刘剑文教授将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分为两类:合法的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以及非法的避税行为。前者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合法行为或至少由于其本身不具有非法性,因此无可罚的前提基础。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既包括税法所鼓励的税务安排行为也包括税法虽然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其中税法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相当于上文所称的中性行为,即“法无明文”的行为。一般意义上的避税(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就是指这种不应当接受税法苛责的中性行为。但是,正是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这些行为即属于本文所称的非法避税行为从实质上触犯了我国的税法,但却一直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一种合法的避税或税务筹划行为。 由此可见,简单地将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及资本弱化或滥用税收协定等行为认定为中性的避税的观点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笔者认为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跨国公司的涉税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是跨国公司合法的税收行为。所谓跨国公司合法税收行为是指跨国公司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即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所做出的行为。应当指出,依照我国的现行税法体制这里的法律包括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所通过的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所制定的部门规章,同时也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具有效力的法律性文件。跨国公司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所为的涉税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在立法未改变前国家应当予以肯定。

    第二种划分即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行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相当于一种中性行为。即“法无明文”的行为。这种中性行为处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既没有得到法律允许但亦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它既不属于合法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行为,故在法律性质上称其为“中性”。详言之该中性行为无论其产生于何种出发点,因其属于企业未能落入现有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因此不应当做出否定性判断。

    跨国公司第三种行为:非法逃避税收法律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有着极为复杂的表现形式。传统观点否定避税行为的不法性就是将该避税行为的产生一概归究于法律漏洞。事实上问题集中在第二种避税行为与第三种避税行为的界限上,即何种行为是中性避税行为,何种行为又应当被认定为是逃税。诚然,由于法律立法技术的限制及法律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的确不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承担。但,何谓避税?是否跨国公司的所有涉税行为都可以为此避税行为所包含,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鉴于此,以跨国公司最常使用的转移定价为例,我们有必要借助税法基本原理及其它一些基本原则和对我国税法框架下的跨国公司避税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以确定其法律性质。

    二、跨国公司避税行为性质——以转移定价为视角

    如本文所述,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等特殊手段及安排该达到减少在东道国应该交纳的税收,造成该东道国的税收流失的行为。对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从税法基本原则出发进行必要分析。

&

nbsp;   实质课税原则作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公理”性效应。它是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之外的解释和适用税法的最重要的原则。因此有学者认为其是构筑税法独立基础的契约性原则。与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不同的是实质课税原则强调经济现象的“实质”,即去伪存真的效果。“如果是通过假装行为隐藏真实行为时,尽管它是假装行为,也要以真实的行为作为课税基础”。如果从法律所规定的表面形式出发,假装行为可能由于其欺骗性而不落入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之中,但是按照实质课税原则,假装行为并不因为表面的欺骗性而丧失其“应税性”。

    公平税负原则又称应能税负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穆勒和庇古将相对牺牲的概念引入税法,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这个观点也被税收立法者引进税法的观念中,并最终形成公平税负原则。如果说在流转税和所得税这样不同类型的税收横向比较上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的话,那么在课税对象相同的同一种税目下税负的公平性问题就体现得极为突出。事实上由于我们国家特殊的商品课税体制与国外不同,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增值税的征收贯穿了商品生产及流通整个环节且存在先征后,即征即退免征等诸多税收优惠措施以及企业自身的混合经营及兼营行为使得脱逃税大有可为。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较大,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均。如果认为诸如资本弱化等行为是一种投资战略上的避税行为,那么跨国公司为逃避纳税义务而人为地调整商品或服务价格使其背离市场公允价值的行为则不能不说是一种明显故意的逃税行为。这种行为的存在使得其税收义务非法地减小从而相对其他正常企业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目前众多企业正是借者税务筹划的名义进行逃之实。

    因此,实践中简单地否决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违法性是不适当。我们尚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应对跨国公司的此种行为。

    参考文献:

    [1]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7.

    [2]北野弘久.陈刚,罗永箴译.税法学原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