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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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范文1

【关键词】 税收筹划;我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

一、引言

转移定价是国际税收中重要的课题,也是当前各国税务机关所面临的难题,但对于我国跨国公司却是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问题。目前,我国企业还处于“走出去”阶段,缺少有影响力的跨国公司。 “十一五”规划将“根据‘走出去’战略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列为重大政策任务,这为我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提供了依靠。

在“走出去”的同时,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的我国企业如何提高自身竞争力是至关重要的。其中,税收筹划对于企业提高全球竞争力和制定投资战略有重要影响,而作为税收筹划主要手段之一的转移定价,则受到跨国经营者的青睐,并已成为国际通用手段。但我国跨国公司面对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各国的税负差异以及东道国设置的种种限制等,却很少采取转移定价策略保护自己的利益。有的虽采取了转移定价策略,却未将其功能加以完全利用,有的甚至由于利用不当而受到东道国反转移定价法律的制裁。那么,我国跨国公司在适应外部环境的前提下,如何合理应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则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跨国公司应用转移定价的外部环境

虽然我国跨国公司应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还处于不成熟阶段,但国际环境的复杂性为转移定价的应用提供了可能性。

(一)各国的所得税税率水平大不相同

发达国家的税率水平较高,如美国和日本总体平均税率达到50%左右,比利时约为41%,荷兰约为45%;而发展中国家的税率水平较低,如巴西的平均税率约为30%,菲律宾约为35% ,阿根廷约为33%;此外,还有众所周知的“避税港”、“避税地”等。中国“两税合一”后,税率降到25%(该税率在各国税率中处于中下水平), 这使我国跨国公司相比于以前有更大空间运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管理。

(二)各国的税收监管力度不一

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转移定价的立法正日趋完善,且各具特色。美、英、法、德、日等国家的立法相比其他国家更成熟、更有代表性;南美各国税法中关于转移定价的规则不尽相同,有的比较完备成熟(如阿根廷、巴西、智利),有的则比较笼统、缺乏应用性(如哥伦比亚、秘鲁);中美洲国家目前还没有转移定价方面的立法。所以,我国跨国公司可在那些转移定价税制不完善的国家应用转移定价来获得利益,同时在借鉴发达国家对外投资企业的经验,在税制完善的国家谨慎应用转移定价,逐步开拓自己的全球市场。

(三)各国产品的附加价值不同,使税务部门的反转移定价措施实施难度加大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科学技术发达程度不同, 致使零部件及产品的科技附加价值各异, 从而各国零部件及产品的可比程度下降。各国税务当局要准确确定跨国公司母子公司之间零部件及产品的转移价格越来越困难, 这也使利用转移定价成功的可能性加大。

(四)电子商务的发展使转移定价更易进行

由于电子商务的纳税环节及纳税地点的特别性,跨国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利用互联网人为确定无形资产的价格和劳务费用、转移母子公司之间的利润更易进行。

三、我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模型的建立与分析

在有利的外部环境下,我国跨国公司还需谨慎地考虑内部因素。其中,最优转移价格的制定是核心因素,是决定企业整体利润和应纳税额的关键。

目前,国外对转移定价的研究分为“激励驱动型转移定价”和“税收驱动型转移定价”,但鉴于我国跨国公司发展的不成熟性,本文建立了渐进式转移定价模型,即单因素转移定价模型(只考虑“税收驱动型转移定价”)和双因素转移定价模型(同时考虑“激励驱动型转移定价”和“税收驱动型转移定价”)。

基本假定:我国某跨国公司在A、B两国分别设立了子公司A和子公司B(以下简称A、B),A、B两国的所得税税率为TA、TB,且TA0,在企业对转移价格的选择是连续变化时,该假定成立③。本文也认为该罚款公式合理地体现了现实情况④。以?仔A、?仔B、?仔分别表示A、B以及跨国公司整体的税后利润。假定两个国家没有签订双边预约定价协议,其税收根据独立实体法计算。(该基本假定同时适用于以下两个模型)

(一)单因素转移定价模型

在基本假定下,假设A出口给B的产品单价为P(“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A的产品总成本为c(qA+qB);B的产品总成本为PqB。因为TA

从式(5)可知,当TA≠TB时,P>a,存在转移利润的机会。当TA=TB时,P=a。即如果买方所处国家的税率高于卖方所处国的税率,那么最优转移价格高于公平交易价格;如果两方的税率相同,则最优转移价格与公平交易价格相等。

(二)双因素转移定价模型

目前,我国跨国公司使用一种转移价格进行税收筹划并不成熟,但国外跨国公司早已使用两种转移价格来加强自身的竞争力,如惠普和微软公司。在我国跨国公司逐步发展起来后,也可以借鉴国外公司的经验,采用两种转移价格提高自己的竞争实力。

在基本假定下,假定A出口给B的产品单价为s(激励驱动型转移价格)。A的产品总成本为c(qA+qB);B的产品总成本为sqB。以t表示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 因为TA

由于B公司会受到税务当局的处罚且其有使自身税后利润最大的动机,所以跨国公司总部不可能制定非常高的转移价格来转移利润。在该情况下,如果总部允许B不承担罚款,那么B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购买比跨国公司整体利润最大化下最优qB多的产品;如果B承担全部罚款,那么B会购买比最优qB少的产品。即最优的激励驱动型转移价格取决于B承担的罚款。

所以,要考虑到B和公司总部的利益均衡问题。如果B不承担罚款,那么B承担罚款的比例为0,而企业总部则为1;反之也成立。令?着∈[0,1]作为企业总部与B最终协商好的承担罚款比例系数,?着为B最终承担的罚款比例。那么:

随着ε的增加,B向A购买产品的数量减少,公司总部则需要降低激励驱动型转移价格来解决该问题。从式(11)中也可以看出,当ε增加时,s减少。

那么对于最优的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则先假设B从A购买产品的最优数量为qB*=qB(s,t),并且跨国公司的最大利益为π*=π(qA,qB*,s,t)。如果激励驱动型转移价格由式(11)决定,那么qB*满足式(9)和式(10)。仍假设最优的qA与(s,t)无关,根据包络定理,π*对t的微分为:

从式(13)可知,最优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高于公平交易价格。只要TA≠TB,就存在转移利润的机会。

比较式(11)和式(13),可以得到:s≥(1-TA)c+TAt和t≥a,当TA=TB时,等号成立。即:如果买方所处国家的税率高于卖方所处国的税率,那么最优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高于公平交易价格,并且最优激励驱动型转移价格高于产品的边际成本和公平交易价格的加权平均数;如果两方的税率相同,则最优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与公平交易价格相等。

(三)模拟案例

以上两个模型可以通过具体的数据案例来说明。

假定子公司B的销售收入RB(qB)=d1qB-d2q2B,罚款η=kx2,则(η′)-1(y)=y/2k。又假设:d1=50,d2=100,k=0.3,c=13,a=20,ε=0.3,TA=25%,TB=30%。因此单因素模型中的最优转移价格为:P=21.812;双因素模型中的最优激励驱动型转移价格和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分别为:s=16.157,t=24.938。

在其他变量值不变的情况下,令B国的税率TB从25%增加到50%。从图1和图2中可以看出,随着TB的增加,单因素模型和双因素模型中的转移价格都增加,企业整体少缴的税和

受到的罚款也增加了。但相比于少缴的税,企业所受到的罚款则显得微不足道了。

四、结论及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跨国公司可根据外部环境和自身发展程度,建立相关的转移定价模型,确定最优的转移价格进行税收筹划,使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但本文模型建立的假定条件与现实情况仍有差距,在实际进行税收筹划时,我国跨国公司仍需考虑各方面因素:第一,积极创造实施转移定价的有利条件,如立足公司全球经营目标,建立与转移定价相关的信息系统及专门机构等。第二,随时关注各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发展状况。第三,合理应对税务审计,如在税务审计前,做好转移定价文档管理工作并签订预约定价协议,使成本降到最低;在税务审计时,注意谨慎性和证据的充分合理性,减少不必要的罚款等。

【参考文献】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范文2

我国加入WTO后,对外经济贸易激增,跨国经营企业若要在国际贸易中取得更大的赢利就必须寻求降低国际贸易成本和费用的方法,如何减少国际贸易税款支出即成为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千差万别,为企业开展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市场自由化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都为国际税收策划提供了可能。在科技进步、通讯发达、交通便利的条件下,跨国企业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的流动更为便捷,这为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国际税收筹划”在国际上早已成为企业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我国还是个新概念。我国企业要从维护自身整体的长远利益出发,摒弃偷、漏税等短期行为,利用国际税法规则,对生产经营活动事先进行安排和运筹,使企业既依法纳税又能充分享有国际税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优惠政策,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一、什么是国际税收筹划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利用各国税法差异,通过对跨国筹资、投资、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先规划和安排,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减少或消除其对政府的纳税义务。国际税收筹划是国内税收筹划在国际范围间的延伸和发展,其行为不仅跨越了国境,而且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政策,因此国际税收筹划较国内税收筹划更为复杂。国际税收筹划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国际税收筹划的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二是税收筹划的过程或措施必须是科学的,必须在税法规定并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精心安排,才能达到的;三是税收筹划的结果是获得节税收益。因此,偷税、漏税尽管能达到税款的节省,但由于其手段违法,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

二、国际税收策划的可行性分析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务策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有较深的认识。因为国际税务策划的客观基础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国税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顾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各国之间税收的差异

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因而在税收制度上各国存在一定的差别,跨国企业可利用这些差别如选择低税经营、对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税率的差异、税收基数上的差异等进行有效的税收策划。

此外,各国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上;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如发达国家那么集中,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得多。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发展中国家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要多一些。可见,不同国家税收制度的差异为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种种可能,跨国经营者面对的税收法规越复杂,税收负担差别越明显,其进行筹划的余地就越大。

(二)避税港的存在

避税港是指为跨国经营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和地区,为众多跨国投资者所青睐。由于避税港的税负很轻,如百慕大对所得、股息、资本利得和销售额不征收任何税收,也不开征预提和遗产税,因而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理想场所。

(三)税收协定网络的不断拓宽

目前,世界上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已有1000多个,我国已与6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随着贸易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将会越来越多,这将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温床。由于税收协定对缔约国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优惠待遇,所以跨国纳税人在选择投资国时一定要注意这些国家对外缔结协定的网络情况。

(四)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新环境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自由化为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由于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和自由化降低了资本成本,提高了税收负担在公司决策中的重要性,因此也加强了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

从上述分析可知,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加以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三、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一)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1.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在跨国经营中,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和亏损结转等。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还应考虑投资地对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无限制,因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所得税来吸引投资;另一方面又以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进行再投资。此外在跨国投资中,投资者还会遇到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规避国际双重征税也是我国跨国投资者在选择地点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应尽量选择与母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

2.尽量选择在国际避税地进行投资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使用三种税制模式,即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低税制模式。实行低税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称为“避税地”,主要有三种类型:(1)纯国际避税地,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巴哈马等;(2)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完全放弃居民管辖权,对源于国外所得或一般财产等一律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香港、巴拿马等。(3)实行正常课税,但在税制中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特别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荷兰等。显然,投资者若能选择在这些避税地进行投资,无疑可以免税,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跨国投资者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如采用分公司和子公司时: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则是企业的一部分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的亏损则可汇入总公司。因此跨国经营时,可根据所在国企业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在海外公司初创期,由于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而当海外公司转为盈利后,若及时地将其转变为子公司形式,便能获得分公司无法获得的许多税收好处。

(三)选择有利的资本结构和投资对象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企业的经营资本通常由自有资本(权益)和借入资本(负债)构成,各国税法一般规定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而利息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减。因而,企业要选择自有资本与借入资本的适当比例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如企业选择融资租赁既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资产保障企业的举债能力,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纳税基数。对于投资对象的选择,跨国经营者应着重了解投资国有关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

(四)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确定的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上的价格,转让定价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产品成本。国际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往往受跨国公司集团利益的支配,不易于受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约束。由于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占有很大的比例,因而可利用高低税收差异,借助转移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以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从而保证整个公司系统获取最大利润。

(五)通过避免设常设机构来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作业场所等。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避免了立刻在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经营者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广告宣传或其他辅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税的义务优惠。

(六)通过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会计方法的多样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保障,跨国企业应选择符合国际税务环境的会计核算方法。为减轻对外投资建立的公司的税务负担,跨国企业要注重对东道国税务会计的研究,巧妙地使用各种会计处理方法,以减轻税务或延缓纳税。如平均费用分摊是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减轻纳税的最佳方法。

除此之外,各项基金的提取、会计科目的使用与会计政策都是税务筹划的内容。

四、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应注意的问题

跨国纳税人面对风云变幻的世界经济气候和错综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制定国际税收计划,其根本目的在于纳税负担最小化。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深入了解各国税收制度及相关信息

要了解各国的税收制度、税种、税率、计税方法以及在各国的经营形态、收益的种类、经营内容、税收地点以及政治、军事、科技、文化、民俗等,这些都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而影响着企业的财务和税务安排。

(二)要有多个备选方案

跨国经营企业应全面分析情况,从各个角度尽可能地设计多个备选方案,并从中选择最有利的方案。

(三)要有全局观念

跨国企业应站在全球宏观角度看问题,追求每项税负最小化并不等于整体纳税负担最小,追求税负最小不等于收入一定最大。如某国税收情况于己有利,但该地的经济环境和地理环境却很糟糕,利用它反而因小失大等等。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范文3

一、税收筹划基本思路

税收筹划目标决定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路径。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博士在《会计学》中指出: “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尽可能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款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其基本思路有:

一是适用较低税率。各种税法除少数采用单一税率外,均有各种不同税率,一般采用累进税率、税目,节税效果最大。

二是缩小课税基础。这不但可以直接减少应纳税额,间接也可适用较低税率,以达到双重减税效果。如在税法允许范围和限额内,使各项成本费用最大化,使各项收入最小化等。

三是延缓纳税期限。资金有时间价值,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无息贷款的利益。一般而言,应纳税款期限越长,所获得利益越大。如将折旧由平均法改为定率递减法即可获得延缓税款的利益。

四是合理归属所得年度。这可以通过收入、成本、损益等项目之增减或分摊,但需正确预测销售的形成、各项费用的支付,以了解企业获利趋势,作出合理安排,以享受最大利益。如分期付款销售毛利认列方法或时点的决定和存货计价、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等成本认列方法的确定等。

二、税收筹划主要方法

税收筹划具体方法有分税种的、经营环节的、国别的,具体筹划时企业要结合实际综合交叉使用以使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本文仅对常用的方法进行探讨。

(一)企业设立环节纳税筹划。第一,股份公司和合伙企业的选择。目前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税。而合伙企业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税。第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企业进行外地或国外投资时,它可以在建立常设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进行选择。由于一些低税地区或国家可能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投资者的利润不征税或征税较低,并与其他地区或国家广泛签订了税收协定,对分配的税后利润不征或少征预提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税收待遇不同于子公司,但其只负有限纳税义务,且经营初期,境外企业往往出现亏损,做为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利润以减轻税负。这样,纳税人可在分支机构设立前期采用分公司形式,后期采用子公司形式。第三,注册地的选择。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沿海向内地推进的战略布局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生产力布局以及扶持贫困地区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不同地区税负差别的优惠政策,这就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纳税筹划空间和机会。因此,投资者选择企业注册地点,就应该也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扶贫地区、保税区、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可以节省大量的税金支出。

(二)企业筹资与投资环节的税收筹划。从税收筹划角度看,为获取较低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一般来说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较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较差。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间拆借资金因涉及人员和机构较多,易寻求到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还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的筹资,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另外,企业应缩短筹建期和资产购建期,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以便直接冲抵当期损益,从而达到节税目的。企业在投资决策时,通过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实现税收筹划。因借款利息可列入被投资企业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开支,同时可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再次,通过出资方式及资产评估进行税收筹划,如尽可能选择设备和无形资产投资而少选择货币资金投资、争取分期投资等,原因在于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都在税前扣除,缩小所得税税基;同时,设备投资计价及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增值既可节省投资成本,又可缩小税基而节税。

(三)企业内部核算环节的税收筹划。根据国家规定所允许的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合法要求而进行的内部核算活动,使成本、费用、利润达到最佳值,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如通胀时选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存货,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来递延税款;反之,通货紧缩时采用先进后出法计价存货、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等也可递延税款。在购销活动中利用地区性税负差别在低税区设立分支机构,将货物调其销售,通过转移定价减轻税负等。在财务成果及分配中推迟开始获利年度,保留在低税区的投资利润不分配,利用再投资退税等进行税款递延。

(四)设立公司财务中心进行国际税收筹划。跨国公司财务活动常常实行集中化管理,对公司整体而言,财务中心扮演银行角色,向跨国公司内部经营单位放款借款,其职能在于集中管理公司财务风险。这些财务中心除了可以因财务功能集中而节约费用外,还可为跨国公司带来可观的税收利益。如其设在税收协定网络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可获得享受借贷款免征或少征预提税的好处;如所在国对利息不征税或只征轻税,利息收入就可通过财务中心得到累积取得延缓纳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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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经济学圣经译丛

《国富论》、《经济学原理》和《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是公认的西方经济学经典图书。几乎每个对经济学有所了解的人都或多或少知道它们。北京大学晏智杰教授主编的“西方经济学圣经译丛”,将这三部划时代巨著同时首批推出。新出版的译本吸收了以往各种中译本的长处,又突破了以往各种版本的时代局限性,在译文上力求反映原文的真实面貌,又凸显时代的要求,是值得长期摆在书架上的经典图书,更值得财经人士长读温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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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基础》(精要第三版)

国外的教材往往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即便是枯燥艰深的心理学、财务学等也是生动有趣。《财务管理基础》(精要第三版)是一本财务管理的入门教材。目前的财务管理教材篇幅往往过大,内容庞杂,令学习者望而生畏。为读者考虑,两位作者在《财务管理》(第九版)的基础上,善解人意地编写了一本精要版,发展到现在,已是精要第三版了。

对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来说,其职责在于获取并使用资源以使公司价值最大化。这也是公司的目标。本书从这一角度出发,以有志于成为或正担任财务经理的人士为对象,介绍财务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同时还介绍了财务环境、财务预算、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以及货币时间价值等财务管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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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指南丛书(20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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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COSO――强化公司治理的内部控制

全美反舞弊性财务报告委员会的发起组织――COSO委员会于1992年提出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报告,是国际内部控制理论发展的一个里程碑。《超越COSO》一书对繁琐的COSO报告及其要求的可行性技术做了清晰的阐释,并通过与其他一些流行的内部控制标准的比较,在COSO报告框架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更为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该体系提供了内部控制监督程序,指出内部控制监督难点,就如何更为有效地执行内部控制职能提出了专家建议,并附有大量现成的内部控制文件。

本书为公司董事、企业管理者提供了内部控制实践的指导,也是内部及外部审计师、CFO以及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指南。

作者:[美]史蒂文・J.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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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跨国公司全球价值最大化的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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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范文5

[关键词] 税收;石油企业;转移定价;税收筹划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8. 012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08- 0018- 03

1 引 言

目前,中国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为维持经济可持续发展,很难离开海外资源和市场,因此中国海外资源的利益正一步步变得厚实,而如何获得稳定、扎实的海外资源,已经变成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课题。

随着中国海外利益不断扩大,对外投资将逐渐增加,当然其核心是为了满足对外部资源的需求不断上升的需要,以维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地增长。

在此背景下,作为一个世界经济和政治大国,中国必须重塑自己的世界观,必须改变以往的适度介入海外的“被动保守型”战略,实行“主动进攻型”海外介入战略,首先要改变被动到积极应对,然后再到主动谋划与积极介入。目前,中国石油不少项目投资于一些“政治高风险”的国家,而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有关海外投资保险的政策。这就要求“走出去”的单位更要对所在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税收环境有着更加清楚的了解。当前,国内关于国际业务税收筹划的研究方面的著作还不是很多,尤其是关于石油企业海外公司方面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本文希望通过对国际税收筹划理论和石油企业国际业务税收筹划的研究,给类似跨国石油企业提供借鉴。

2 石油企业开展国际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分析

2.1 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促使石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

石油作为现代社会重要的战略物资,其生产经营关系国家经济命脉,涉及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石油己经渗透到人们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在某些方面,它己成为一种不可替代的重要物资。据统计,以油气为原料的化工产品占全国同类设备的比例,合成橡胶为99%,乙烯95.5%,合成塑料为65.7%,合成氨为30%。以石油为燃料的运载机费占全国同类设备的比例,铁路运输占58.1%,公路运输、航空运输、远洋运输和沿海运输均为100%,大量农用机具和排灌设备,也大多数以石油为主要燃料,而我国自1993年以来,一直是石油的净进口国,进口依存度不断提高。为了切实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实现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双赢,我国石油企业必须进行旨在改善企业财务管理、促进企业战略实施的税收筹划。

2.2 强大的竞争压力促使石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

石油作为一种竞争性产品,决定了石油的生产归于竞争性行业;中国加入WTO,国际能源争夺得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央企加入了海外寻油之路,这也决定了竞争的国际性和激烈程度。目前国外石油企业一方面通过实施新一轮的兼并战略,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另一方面,运用成熟的财务机制和丰富的税收筹划经验为企业战略锦上添花。我国石油企业要想与国外企业同台竞争,首先就要关注成本,把战略的重点之一放到成本的降低上,即实施低成本战略。

3 选择恰当的投资形式

3.1 石油企业海外并购:避税港

避税港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及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由于避税港良好的“避税乐园”环境,为世界众多跨国公司所青睐。其诱人之处有以下3个方面:①无税负或税负很低;②银行与商业交易活动的保密制度;③外汇管理没有限制。目前,避税港类型的选择取决于该国或该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资源、地理位置等因素。通常分为3种类型:①无税避税港。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和财产税,如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瓦努阿图、开曼群岛等。②低税避税港。以低于一般国际水平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税等税种,如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京群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香港、澳门等。③特惠避税港。在国内税法的基础上采取特别的税收优惠措施,如爱尔兰的香农、菲律宾的巴丹、新加坡的裕廊等地区。

3.2 石油企业国际业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子公司

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对东道国而言,是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组织形态,二者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支机构,一般指分公司(Branch),在东道国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它受总公司管辖,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子公司(Subsidiary)是根据东道国法律规定在当地设立的独立法人组织。由于法律地位不同,分公司和子公司在很多方面享受不同待遇。在融资能力上,分公司财产所有权归总公司,如向银行融资,需由总公司出面担保,若出现纠纷,可能涉及国际法,因此融资能力较弱,子公司作为当地的居民,可以以自身资产抵押贷款,出现纠纷一般不牵涉其他,融资能力较强;分公司不具有东道国国籍,有时会受到东道国政府的歧视,难以获得和当地企业完全相同的待遇,如市场禁入等等,子公司具有东道国国籍,可以绕开东道国针对外国公司的一些贸易方面的限制。

4 充分关联交易中的转移定价方法

转移定价就是关联企业之间转移产品、半成品、原材料或互为提供服务、专有权利、秘密配方、资金信贷等活动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价格。

目前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实行了转让定价税制,其中最具典范性的首推最新的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及其实施规则(简称“美国规则”)和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的《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简称“OECD转让定价指南”),二者已成为国际上处理转让定价税收问题和协调各国税收利益的标准,也是目前各国制定转让定价税制所参照的基本范例。但相比较于美国规则,OECD转让定价指南对包括OECD成员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的转让定价政策制定更具有指导意义。

4.1 OECD转让定价指南

该指南是由OECD所有成员国在关于如何确定跨境转让定价方面所形成的共识,明确独立交易原则是决定转让定价的基础;该指南虽然对各成员国国内法律并不具有约束力,但该指南鼓励成员国在转让定价操作上与指南一致,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产生争议的可能性,因此大部分国家均按照该指南的基本精神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转让定价政策的制定。

指南规定了5种适用于独立交易原则的主要转让定价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法。前3种方法属于传统交易方法,以交易价格为基础;后两种方法属于“其他方法”,主要考察关联企业间特定交易所产生的利润,是以利润为基础的方法。

4.2 利用转移定价的方式

在实际经营中,转让定价表现为不同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控制母、子公司之间的有形商品的交易价格来调节公司利润水平。

(2)通过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家名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高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的高低施加影响。

(3)通过技术、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的收取来影响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的高低。

(4)利用产品的销售,给予子公司系统的销售机构以较高或较低的佣金、回扣来影响母、子公司的销售收入的高低。

(5)利用母公司控制的运输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来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的高低。

(6)通过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贷款的利息的高低来影响产品的成本、费用。

(7)通过总公司管理费用的摊销方法来调节母、子公司的利润水平。

(8)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人为地制造呆账、损失赔偿等,以此来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支出。

4.3 转移定价的效果

(1)利用转移定价可以减少所得税。石油企业可以通过在内部贸易中采取转移定价将盈利由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转移到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以减少所得税。

(2)利用转移定价可以减少预提税。各国对外国公司或个人在本国境内取得的部分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往往征收预提税。当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时,往往会被征收预提税,此时子公司可以通过低价向母公司供货或高价向母公司购货的办法来代替所得支付,将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含在转让价款之中,以减少属于预提税范畴的收入。

(3)利用转移定价可以减少关税。利用转移定价减少关税的具体做法有两种:一种是石油企业内部企业之间以调低的价格交易,减少缴纳关税的基数。另一种是利用区域性关税同盟或有关协定的优惠规定逃避关税,即降低向自由贸易区内子公司销售半成品的价格,使半成品加工成成品以后的价值有一半以上是在自由贸易区内增值的,使成品在该自由贸易区内销售可以免交关税。

5 充分利用各国税收优惠政策和各国税制的差异

石油企业在对外投资经营中,应当重视研究各国税法。利用非居住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投资抵免、差别税率、加速折旧、专项免税、亏损结转等进行税收筹划。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开发、能源节约、环境保护等产业;而许多发展中国家,为迅速发展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解决普遍存在的资金匮乏和技术、管理水平较为落后的矛盾,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给予普通优惠,进而达到引导跨国投资方向的目的。石油企业可以利用这些税收优惠,结合其居住国和所得来源国之间签署的双边国际税收协定,用以减轻其在非居住国的纳税负担。

6 利用税收协定

为避免重复征税,目前世界上存在大量的国际税收协定。税收协定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税收优惠。例如,根据国际规范,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在收入来源缔约国可以按照比该国常规税率低的限制税率缴纳预提税,有的可以免税。

所谓利用税收协议策略,就是充分利用两国政府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达到避税或减轻税负的目的。我国目前已经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其中:中哈两国在2001年9月12日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2003年9月15日生效。这对于石油技术服务类的非侨民公司很有利。

7 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直接影响石油企业海外公司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由于会计折旧方法存在差异,为石油企业海外公司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多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要考虑税制、通货膨胀、资金时间价值、折旧年限、各年收益分布情况等因素。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如加速折旧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时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负。如根据哈萨克斯坦财政郡批准的办法,允许合资企业加快折旧提成,以加快投资回收、固定资产的更新。

8 石油企业国际业务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税收筹划可以给企业带来收益,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各国在税收征管方式、规章制度约定等方面多有不同,境外税收环境较为复杂。同时由于语言差异等,外派人员对当地的税收政策的研究不足,且通常在当地驻扎一定时期后才熟悉税收政策,可能导致很多的税收优惠未加以利用,项目前期为投入亏损期,对海外公司之后的税收有很大影响,因此国际项目税收筹划工作难度加大且税收风险较多。

8.1 国际项目所在国的税收环境存在较大的风险

由于石油资源的稀缺性和其在全球分布的不平衡性,导致中国石油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可选择的余地并不大。产油区主要集中在中东、南美和西非这几个欠发达地区。这些地方很多是时有冲突发生,资源与经济、政治的相互关系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会强烈地显示出来。政治的不稳定往往带来政府政策的不稳定,而税收政策则是其中影响国民经济的重要因素。税收政策的多变往往会使得我国石油企业的当地公司无所适从。

8.2 对当地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够充分

石油企业“走出去”在国外开展业务,必须充分、详细地了解和熟悉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税法、会计、法律等条例,接受当地专业会计师的指导,做到账目分明、一丝不苟,并要拥有本企业精通该方面事务的专业人员。税收政策法规在各个国家不同时期都是不断变化的,企业税收管理人员如果没有及时掌握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就会导致税收法规的滥用或错用,从而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8.3 税收筹划意识薄弱

从发达国家在我国的实践来看,跨国公司的税务策划意识十分明显。它们在我国投资的公司,不但都设有税务专业工作岗位,而且绝大多数都高薪聘请国内熟知税法的人员担任地区总部税务经理甚至税务总监,以帮助他们全面策划、协调税收问题。然而,不少国内企业缺乏税收筹划观念。在“走出去”跨国经营的大背景下,我国跨国经营企业迫切需要向成熟的跨国公司学习,及时转变观念,树立强烈的税收筹划意识,将国际税收筹划当作实现其全球经营目标的有效战略工具,并养成在财务决策活动中税收筹划先行的习惯性做法。

9 石油企业国际业务税收筹划的改进建议

9.1 培养高素质的熟知国际税收知识的筹划人才

税收筹划是专业性非常强的财务管理活动,由于各国的税制差异较大,且影响税收筹划的因素较多,因此,对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人员素质要求较高。首先,要深谙各国税收制度及相关信息。当前世界各国税收制度千差万别,税种、税率、计税方法各种各样,课税关系相当复杂。此外,在各国的经营形态、收益的种类、经营内容、税收地点以及政治、军事、科技、文化、民俗都无一不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而影响企业财务的税务安排。高素质的税务筹划专业人士数量较少,一般的财务人员又无法胜任这项工作。我国石油企业必须把税务筹划人才的储备和培养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

9.2 石油企业国际项目税收筹划要具有全局观念和前瞻性

税收筹划是通过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以助于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这里不仅要考虑单个利益体的税收负担最小化,还要考虑企业全球各个相关利益体的整体税负;不仅要考虑单个税种税负的最小化,还要考虑税种整体的税负水平;不仅要考虑税负的最小化,还要考虑经济收益的最大化;不仅要考虑眼前经济收益最大化,更要考虑长远经济收益最大化;不仅包括投资者所得的增加,还包括其资本的增加。只有着眼于全局,着眼于长远进行税收筹划,才能真正实现税收筹划的目标,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税务筹划应具有前瞻性,不能杀鸡取卵,为追求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因此,石油企业应有较长时期的总体税务计划。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范文6

控股公司是金融公司的一种特别形式,它是为了控制而不是为了投资目的而拥有其他一个或几个公司大部分股票或证券的公司。

控股公司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纯控股公司。这种控股公司只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或其他决定性投票权),从而管理这些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而不经营具体业务。(2)混合控股公司。这是指除了具备上述纯控股公司的功能外,它还同时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如生产、贸易、信贷业务等。

现代跨国公司中的母公司就是混合控股公司的典型。通常,跨国公司是由各个经济活动领域中相互间联系的企业组成的一个多部门的联合体(如康采恩、大联合企业)。

纯控股公司大部分是处于中介环节的特别控股公司。不管是属于哪一种控股公司,其任务是实际地控制和管理子公司的活动,接受和汇回来自子公司的股息。通常,控股者是以公司的形式掌握另一公司足够量的股份,从而对其实行业务上的控制。

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要求利用居间的控股公司,即控股基地公司。这些控股基地公司的建立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四个主要任务:(1)股息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2)在低所得税管辖区集中利润和利润的再投资;(3)集中来自不同税收水平国家中子公司的股息,在法律性双重征税的条件下,通过可能得到的税收抵免来降低整个跨国集团的有效税率;(4)减少母公司所在国和子公司所在国的外汇管制对跨国体系的影响。

1.股息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

子公司在自己管辖区获取的利润应向自己的主要股东母公司进行分配。利润的分配是以支付股息的形式进行的。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利润以股息的形式汇回时,子公司所在国按地域原则要向外国公司获取的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大部分发达国家对股息汇回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很高,达到30%~35%。减少预提所得税的唯一办法是尽可能地利用含有优惠条款的国际税收协定。按双边税收协定的条款,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一般都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也可能为零。

为了实现股息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可在拥有广泛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中建立控股基地公司。在母公司、子公司和基地公司所在国之间均订有税收协定的条件下,基地公司可采用“套用条约”的原理来减轻税收负担。这里可举德国跨国集团罗伯特•博世公司(RobertBoschGmbh)的特别控股公司的例子。

[案例1]

当博世集团设在挪威的子公司向德国的母公司汇回利润时,挪威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为了减少税收支出,集团利用设在瑞士的特别控股公司(R.B.Inter-nationaleBetailungeAG)的服务汇回股息。瑞士与挪威、德国都有税收协定。按照税收协定,从挪威向瑞士汇回股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税率为零),而从瑞士向德国汇回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仅为5%,其结果是预提所得税的税收负担降低了67%。

由于利用瑞士的控股基地公司,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减少了10%。如果瑞士基地公司的所有业务完全与控股活动相联系,那么它还可以避免基地公司的瑞士所得税。

这里要引起注意的是,基地公司的活动也可能会出现一些费用。尽管在大部分情况下,控股公司离岸业务的利润在公司居住国被免于征收所得税,但是通过这类基地公司汇回的股息还是有可能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如果在股息汇向基地公司所在国(如荷兰或瑞士)时,税收协定没有规定要征收预提所得税,那么当股息从基地公司所在国汇出时,也还是有可能要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预提所得税的税率很低(荷兰为5%),一般不会影响基地公司的作用。

因为所有业务是靠“套用”税收协定来完成的,所以在税收筹划时要认真地研究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每一个税收协定都有自己的特点,一个国家与不同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相互间也不尽一致,有的规定对预提所得税免税,有的规定减税。

在建立内部企业结构体系中,如何确定集团内部股息的传导路径以及控股基地公司的选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现代的财务分析方法和专业跨国律师的咨询可能有助于找到最优的组合。

在实现外国预提所得税最小化的情况下,其实际效用还涉及到那些为避免法律性双重征税向本国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提供税收抵免的国家。税收抵免加之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将降低跨国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但是,即使母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的税率等于或低于子公司所在国的税率,任何一项股息预提所得税即便能得到抵免,但还是会提高有效税率,最终将增加跨国公司的税收支出。

2.离岸管辖区的利润集中和再投资

控股基地公司的优势,不仅能将来自子公司的股息重新分配,而且还能在不增加跨国

集团税收负担的条件下,将这些利润再投资。的确,从财务角度看,在控股基地公司的所在国集中利润,然后将其向国外再投资,要比将利润汇回所得税税率较高的母公司所在国更有利。因此,在自己的帐目上积聚来自外国子公司以股息、资本利得或受控子公司清算所得形式的利润,也是控股基地公司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些资金在考虑税收负担最小化的条件下,再投资于外国基金或跨国公司制定的项目。

在控股基地公司帐目中,利润积聚过程的效益取决于跨国集团内母公司所在国与子公司所在国税率的对比关系。如果子公司在其所在国的税收负担比母公司所在国的要重,或者母公司所在国允许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将来自子公司的股息从税基中扣除,那么将利润积聚在国外就没有意义了。在公司所在管辖区不出现纳税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利润汇回母公司。这种状况并非不存在,现在不少国家正在进行激进的税制改革,已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边际税率。

实现税收的最小化还包括对出售资本项目或清算子公司的资本利得征收的资本利得税。如果将利润转移到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关联企业所在国,以后就可能会出现新的纳税义务,从而加重跨国公司的全球税收负担。但是,如果通过控股基地公司来进行资本的出售和清算,那么集中在基地公司帐上的利润就能避免资本利得税,从而有利于利润的再投资。

3.股息的集中和境外已纳税额税收抵免的最大化

达到这个目的的途径是利用内部企业中的居间控股基地公司来控制外国集团公司。为了说明控股基地公司在传导股息和境外已纳税额抵免中的作用。

[案例2]

美国母公司M控制着设立在新西兰、澳大利亚和直布罗陀的三个子公司。某年度,母公司和三个子公司都获取所得100000美元。各国所得税税率如下:新西兰为48%,澳大利亚为39%,直布罗陀为2%,美国为34%。假定三家子公司的所有利润都以股息形式分配给母公司,这里我们暂忽略预提所得税的存在。

这个案例中,暂忽略荷兰所得税的存在,而将三个子公司的财务成果视作荷兰控股公司的成果。由于充分利用了所有可能的税收抵免,集团总有效税率与母公司所在国的所得税税率保持一致,从而减轻了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

现有股息100000美元,从位于四个不同国家(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瑞士)的子公司汇回法国的母公司。现假定在内部企业结构中末建立控股基地公司的情况下,其预提税的计算结果如图10-9所示;在内部企业结构中建立控股基地公司的情况下。

国家股息额股息直接汇回法国股息汇入荷兰控股基地预提所得税公司的预提所得税

意大利$100000(15%)$15000-

比利时8100000(10%)$10000(5%)$5000

荷兰3100000(5%)$5000-

瑞士$100000(5%)$5000-

集团合计3400000$35000$5000*

*如果将税后的股息395000美元从荷兰汇回法国,还应缴纳5%的预提税,即19750美元。据此,总的税收支出为24750美元,借助于控股基地公司减少了税收10250美元。如果不将股息汇回法国,而把在荷兰的全部股息对外投资,那么税收支出仅为5000美元。

4.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的克服

控股基地公司的建立除了具有税收优势外,还有利于减轻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对跨国结构的影响。如果子公司位于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非常严格的国家,或是位于货币政策不稳定的国家,那么最好的办法是将子公司商业活动的利润转移到其他国家,从而维护整个联合集团的利益。控股基地公司参与利润的传导还出于这样的原因,即如果没有基地公司的中介将利润直接汇回母公司,以后将在母公司的管辖区承担更多的税收义务。基地公司一般都位于没有严格管制的国家,可以作为内部企业结构中积聚被转移利润的中间环节,有待于今后把利润投资于子公司或新的投资项目。

如果母公司位于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很严格的国家,那么控段基地公司在跨国公司内部结构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在如此条件下,基地公司是连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纽带,如果子公司的所得不汇回母公司所在国,而积聚在基地公司所在国,待以后再投资,那么母公司所在国的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对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将大大减少。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有时候母公司所在国的法律可能会要求将来自子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超额利润汇回本国。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只能遵守法律规定,避免罚款制裁。可见,基地公司的活动可能会与某些法律管制措施发生冲突。

5.控股基地公司的选址

控股基地公司的选址中最理想的国家或地区应具备下列必要条件:

(1)没有外汇管制,具有宽松的外汇管理制度;

(2)政局稳定;

(3)对向非居民汇出股息和利息,不征或征收很低的预提所得税;

(4)没有资本利得税;

(5)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协定降低了股息和利息预提所得税的法定税率;

(6)对控股公司的活动较少法律限制。

显然,要找到拥有上述所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是不容易的,但是至少应是能满足大部分条件的国家和地区。目前,世界上控股基地公司所在国的现状,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拥有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网络,但国内税收制度很严格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