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论文范例6篇

更新时间:2023-05-11 14:49:17

跨国公司论文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1

2.跨国公司税法的制定

跨国公司税法的制定是跨国公司税收活动的重要环节,是跨国公司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具体化。跨国公司是在国家之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跨国公司课税涉及到国家的利益,跨国公司税收调节是代表国家,因此跨国公司税收法律应有更高的权威性,跨国公司税法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颁布,这是国际比较普遍通行的办法。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实行法制时间很长,立法思想比较成熟、立法程序严格、立法水平高、立法范本科学,因此跨国公司税收立法非常严密,简洁明了,可操作性强,确保了西方国家具有高质量的跨国公司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为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高效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强化了跨国公司税收政策的全面实施。

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立法制度逐步完善,税收立法也取得成绩,跨国公司税收立法日益成熟,但是我国跨国公司税收法律只有少数是由全国人大颁布,绝大多数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以及部门和地方规章,权威性不强,不利于维护跨国公司利益,也和国际惯例不相适应。随着加入WTO的需要以及各类跨国公司的大量进入,提高我国跨国公司税收立法的层次非常重要。对过滥、过杂的跨国公司税收法规、规定应尽快清理整顿,建立适合新形势的层次高、简洁明了、统一、科学和国际惯例靠拢的跨国公司税收法律体系,确保跨国公司课税活动的高效运行,确保跨国公司税收调控高效率。在立法过程中,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严格立法程序、进行科学论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出和国际惯例接轨的跨国公司税收法律体系。

3.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

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是把税收法律由条文变为现实的执行和操作过程,是税收调控主体作用于客体的过程,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有着重要的意义。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包括征收过程和管理过程两个阶段。在征收阶段,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采用专门的方法,通过确定营业收入、成本、利润等指标,最后计算出税金,将税金上交国库,实现税收收入目标。这个过程也是税收调控的实施阶段,在课税过程中,跨国公司、母国、东道国的物质利益发生重新分配,跨国公司会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改变其行为,体现了税收调节经济职能。如果缺失这一阶段或这一阶段未严格按税法规定执行,税收收入目标可能达不到预期规模,税收调控也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税收管理过程主要是税收管理主体对客体规定了一系列的纳税程序、税金计算、税务稽查、违章处理等有关纳税事宜,是税收收入足额入库的保证,也是税收调控职能发挥的保证。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来规范征税过程和管理过程,保证税收制度的准确实施,保证税收调节经济目的的实现。

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还要涉及到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协调,许多国家制定了具体的合作办法。比如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了签约方有相互提供税收情报、进行信息交流、共同防止跨国公司偷漏税的义务,也规定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欧盟订有《相互援助指令》和《税务相互协助公约》;OECD制定有《OECD同期稽查协议范本》等等。这些都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国际协作,强化了对跨国公司的税收管理,保证了跨国公司税收调控预期目标的实现。我国这方面比较滞后,应加快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的国际合作步伐。

4.跨国公司税收司法

跨国公司税收司法是指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审理判决有关涉及跨国公司的税务纠纷案件和税收犯罪案件的活动,跨国公司税收司法主要包括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刑事诉讼。税收行政诉讼其程序为原告人的、法院受理、案件审理、判决、执行。税收刑事诉讼司法程序包括税务机关将违法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受理后,予以立案,并为提起公诉作准备,检察院经过审查,对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公诉、立案审判。税收司法对违反税收法律的犯罪分子予以惩处,对有争议案件进行解决,保证跨国公司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是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保证,也是实现国家跨国公司税收政策的保证。跨国公司税收司法还要求有关国家间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在有关跨国公司案件取证、拘捕、审判等活动中予以通力的合作。由于许多国家在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着差异,对跨国公司税收案件的处理还需要有关国家进行具体的协调,尽可能在法律框架内,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税收利益关系,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二、跨国公司税收调控机制本质运动形态——收益的变动

跨国公司税收调控机制本质运动主要是指通过课税变动母国与跨国公司、东道国与跨国公司以及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亦即变动跨国公司、东道国、母国的收益。收益变动包括以下内容:

1.商品税税负变化对收益变动的影响

商品税税负变动对收益变动的影响可通过商品税负担的最终归宿来分析。许多学者对商品税的归宿进行了局部均衡分析和一般均衡分析。在局部均衡分析中,得出了商品税的归宿由课税商品的供需曲线的相对弹性而定,在需求曲线固定的情况下,供给曲线越缺乏弹性,商品生产者税负越重;在供给曲线固定的情况下,需求曲线越缺乏弹性,商品的消费者税负越重。通过一般均衡分析发现税收由生产者负担,生产者所得降低,收益下降;一般来讲,税率越高、税负越重,收益下降幅度越大。以上说明,对跨国公司课征商品税,会影响跨国公司的收益,进而影响跨国公司的行为。

跨国公司商品税负担是如何使收益变动的呢?由于商品税与边际成本之间具有相关性(原因是边际成本与固定成本无关,只与可变成本有关,而可变成本是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增加,因此随着产量的增加,边际成本也是递增的;由于商品税与生产量成正比,因此商品税与边际成本正相关),这就决定了商品税具有通过与价格机制的相互作用引起收益变动的功能。对跨国公司征收商品税,跨国公司的边际成本会三升,如果存在产品的市场价格上升,那么会发生替代效应,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发生改变,在存货不变的情况下,会影响跨国公司销售量,最终跨国公司收益发生变动。如果价格不变,跨国公司商品税负将增加边际成本,直接降低企业利润,导致收益下降。至于收益变动的幅度取决于税率的高低、市场的供求情况以及产品的供求弹性等因素。

2.所得税税负变化对收益变动的影响

所得税税负变动对收益变动的影响可以通过分析公司所得税税负的最终归宿来确定。由于公司所得税课征的对象是经济体系中所有的公司,而不是某一产业的公司,所以必须运用一般均衡分析法来分析公司所得税的归宿。许多学者(比如ArnoldCHarberger,美国)通过对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后认为,在所有情况下,公司几乎负担了全部的公司所得税。因此征收公司所得税必然降低公司收益,公司所得税税率越高,税负越重,收益下降幅度越大。也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许多公司具有相当程度的垄断,可以轻易抬高价格,将部分税负向消费者转移。但是无论何种观点,公司所得税导致的税负必定影响公司的收益,这是确信无疑的,只不过会计利润小于税法固定的应纳税所得,会产生以后期间增加所得税费用的情况。

举例分析:

某企业1994年12月购置设备一台,价值180万元,按税法规定该设备使用年限为6年,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第四年起不再提折旧。加上该企业1995年-2000年每年的所得税税前利润总额均为1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

该企业就存在时间性差异的问题。按税法规定每年计提折旧额30万元(不计算残值),而按加速折旧每年计提折旧额60万元,每年的时间性差异为30万元。

按应付税款计算:1995年-1997年每年应交所得税42.9万元[(100+30)×33%],每年所得税费用为42.9万元,每年净利润为57.1万元;1998年-2000年每年应交所得税23.1万元[(100-30)×33%],每年所得税费用为23.1万元,每年净利润为76.9万元。

按纳税影响会计法:1995年—1997年每年应交所得税42.9万元,递延税款9.9万元,每年所得税费用为33万元,每年净利润为67万元;1998年—2000年每年应交所得税23.1万元,每年所得税费用为33万元,每年净利润为67万元。

实例说明,不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的金额是不同的,直接影响当期净利润的数额。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财务人员应该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来节省所得税费用,以求利润最大化。同时作为税务人员,代表国家执法,应该认真稽核企业所得税,掌握企业在调整纳税时的方法,防止不合理的调整造成税款的流失。

在实践中,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方法又具体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主要区别是在对递延税款是否随国家税率变动而进行调整。因此,在审核企业应交税金时也要注意。

公司负担的所得税负如何使收益发生变动呢?所得税与产品边际成本无关决定了跨国所得课税机制具有通过它与利润或所得函数关系形成利益导向,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产生直接影响。由于跨国公司所得税与产品边际成本不相关,因此跨国公司所得税至少在短期内不会引起商品价格的变动。在涉外税收协调体系的制约下,跨国公司所得税税负的高低直接影响投资收益率的变动,进而影响纳税人经济行为的变动。

3.国际税收协调对收益变动的影响

国际税收协调是指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为了各自的利益,使跨国公司税负适度、免除国际重复课税、制裁国际偷漏税、消除恶性税务竞争,在承认各国税务管辖权的情况下,通过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签定多边或双边税收协定,确保母国和东道国税收利益公平,确保跨国公司税收负担合理,投资收益稳定增长。国际税收协调主要是通过签定多边和单边税收协定来实现。国际税收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税收管辖权的国际协调。由于经济发达国家更多的对外直接投资,倾向于居民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国家以引进外国直接投资为主,倾向于实行地域管辖权为主,要避免重复课税,必须通过税收豁免、税收饶让、税收抵免等多种手段进行协调。二是转让定价的国际协调。由于各国税制的差异、税负的差异,跨国公司往往利用其全球网络的优势,通过产品定价权转移税基,达到避税目的,损害东道国的利益,这就需要有关国家共同协调,消除这一问题。三是税收优惠的协调,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东道国给予跨国公司的税收优惠,母国应给予全部或部分抵扣,确保跨国公司有较高的收益,实现东道国税收调控目的;其次,许多国家为了引进外资,争相降低税负,展开税务竞争,对经济和税收收入带来负效应。所以,国家间非常有必要进行国际协调,来消除负效应。四是税收征管的协调,包括交换税收情报、建立征管协作机制、跨国税务审计、派驻税务官员等。

【参考文献】

[1]彼德·M·杰克逊.公共部门经济学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2

一、国际市场营销的特殊性

国际市场营销是国内市场营销的一种延伸和集合。市场的国际化将营销的诸多方面整合起来。国际市场营销中面对的是各国的不同环境,在不同的环境中需应用不同的营销技巧。国际市场营销战略的形成是一个不断演变进化的过程。占有统治地位的战略方式、国际标准以及主要的决策在国际经营整个过程中不断变化。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如何面对纷繁复杂的海外市场的当地具体情况及时转换营销战略和技巧;如何获得有关当地市场的知识和经验;如何最大限度的利用跨国经营中所产生的潜在协同效应。这些问题在建立全球营销网络体系的不同阶段是不同的。

二、全球营销中跨国公司的障碍

一旦超出国界,商品营销和拓展总会遇到很多障碍,有时还会相当明显。不同国家有不同政治、经济、文化、语言、法律法规等环境。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不同类型产品与服务的通用性也各不相同。袖珍计算器、信用卡设备和油几乎不需按国别进行产品调整,但香皂、音响设备和糖果却需要较多的调整。在商品全球化过程中,有两大障碍使得商品的全球化进程困难重重,其中尤以食品和饮料最具代表性。

1、产品的可认知性

人们想了解他购买的食品有哪些原料又是如何加工而成的,他们对产品外观、口味尤其对食品构造的可认知性提出要求。而人们在购买耐用消费品、个人护理用品和家庭用品时则不会有类似要求。可认知性的限制导致一种食品或饮料在人们不熟悉产品配料的国家无法畅销。这就意味着食品施用的工艺工序大大受到限制。对产品可认知性的要求还意味着,产品不太传统化的国家较之产品较传统化的国家更易于接受新产品。例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人咖啡饮用量多,并且喜欢现煮,于是速溶咖啡不太受欢迎;而在英国、爱尔兰等这些不太爱喝咖啡的国家,速溶咖啡就较受欢迎。

2、产品的时代特征

一种产品的使用习惯越久远,就越难进行国际化营销。相反,产品的使用习惯越现代,就越有可能打人多个国家的市场。顺应人们新近出现的消费模式的产品,如:酸奶、汉堡包、热狗、软饮料和淡啤等,更具全球化的潜力。除了食品以外,手工铁铲、服装等也表现得比较明显。尽管手工铁铲式样在瑞典、英国及荷兰不尽相同,但这些国家的花园工人现在都在用同样的机动铲;虽然男式服装一直都在不停地朝前发展,但正式男装从来都是按照人们形成已久的习惯来制作的。不需专门的裁缝也能从服饰打扮来区分德国人、法国人和英国人。然而,近年来随着休闲服饰的出现,人们开始穿着同样的牛仔服、T恤衫和运动鞋。这种国际化产品常常是因为某些新消费群体的需要而产生,随着厂家不断推出成本低廉、购买方便,款式变化的产品,新的消费群体在壮大,反之也加速了适应这些消费模式的新产品的国际化进程。

三、跨国公司全球营销策略

跨国公司在实施全球战略过程中,通常较多地运用三种营销策略:

1、分步国际化的营销策略

这是一种逐步到位的国际化营销策略,常常得到营销人员青睐。营销人员刚刚来到陌生的国外市场,他们只知道自己能生产什么产品,但对这些产品在国外市场的前景没有把握,甚至可能一无所知。随后,营销人员自己动手或请专家进行调查研究,从而比较确切地了解公司现有产品是否可以满足当地的需要。最后,营销人员将国外市场信息反馈给产品开发人员,以开发出能在国外市场赢得一席之地的产品。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国际化营销战略逐步得以实现。

2、一步到位的国际营销策略

这是最受欢迎也是最有前景的营销策略。国际营销策略基于一步到位的营销思想,营销人员自始至终以一种整台的全球观点开拓国际市场,同时它又对营销人员的责任心提出很高的要求。在这种策略下,营销人员努力发掘国外市场上与本公司生产能力相吻合的最新需求,对顾客的类型和行为模式也非常敏感。此外,营销人员还尽职尽责地做好市场细分。

3、“碰运气”的营销战略

就目前跨国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而言,“碰运气”的战略使用得最频繁。与“碰运气”战略相比,分步国际化营销和一步到位的国际营销战略的风险都要小得多。但采用这两种策略经常会坐失良机而无法将产品成功打入国际市场。值得注意的是,当跨国公司为全球市场开发产品时,起初往往都不是针对全球市场而是针对本国市场开发的,并且很多年里也一直只在国内销售。市场开拓者绝不盲目地将这些国内畅销产品推向国外市场。在此之前,他们做大量的调研与测试,并将产品加以调整。如贝利(Bailey)公司生产的爱尔兰风味奶油、可口可乐以及麦当劳等绝大多数国际化品牌莫不如此。正是通过“碰运气”的战略促进了这些公司的品牌名称和产品的国际化。理论上似乎未见其妙的“碰运气”战略,实际上已被证明是最成功的国际营销策略;而理论上倍受赞誉的一步到位的国际营销战略实际上是最难实施的。

以英国20年来的食品消费情况为例。其在食品贸易上一直存在巨额赤字。估计在过去20年里,新型食品的消费额为45亿美元,这些新型食品的85%或是来自进口或是根据国外已有的产品生产。其中,一些是通过分步国际化战略和一步到位国际化战略打入英国市场。但大部分则是依靠“碰运气”的战略。诚然,在他们进入英国市场之前就已进行了大量调研和测试。但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产品确立了在国内市场的相对地位,并且以“走一步看一步”的方式进人英国市场。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3

美国人对时间有其独特的感知:时间是有限的、用之即竭的资源。在美国,人们总是感觉到时间的压力。如果一个家长领孩子在餐馆消磨一个下午,这样的时间就是不完美的,是浪费时间。他们宁愿损失金钱也不愿失去宝贵的时间。这也可以反映出美国的大多数家长是不愿意花费半天甚至一天的时间陪同孩子去芭比旗舰店里体验芭比世界的,而宁愿去商店给孩子买几个芭比娃娃,或许这也是美泰公司没有最终选择总部洛杉矶作为旗舰店地点的原因。而中国家长出于对孩子的宠爱和安全考虑,在孩子的要求下或者主动抽出专门的时间陪同孩子去旗舰店玩耍。但是令美泰失望的是,中国的体验者远远多于购买者。

二、文化载体差异

60年代以来芭比所处的美国社会,自我、美国梦想、消费主义、美丽神话——这些文化元素事实上都是一脉相承、息息相通的,它们共同构建了美国社会,又通过流行文化投射到了即使是玩具的芭比身上。她反映了时代的变迁,并给予那个时代的女性极大的鼓舞和梦想,并使她们在成长过程中将这种文化传承给后辈。美泰在文化营销方面确实成功做到了培养、创造一个有生命的文化体系,这也是芭比的生命周期被拉长的原因。不过,这完全是美国文化,中国有自己的文化象征和载体,尽管美泰想利用文化营销设计出民族娃娃占领国际市场,但文化的隔阂会让这些娃娃看上去不伦不类。从这点看,芭比文化美国味儿太重,在国际市场上的文化融合会受到很多阻碍。

三、家庭结构差异

从朱眉华的调研结果得出,目前的中国城镇家庭大多只有一个孩子,而美国家庭似乎拥有更多的孩子,这是一个根本的结构差别。然而这种差别很可能就会造成这种现象:美国家庭为孩子购买一套芭比娃娃系列玩具,几个孩子因为共同玩耍使乐趣以乘法效应递增,效用达到最大化,导致孩子对芭比娃娃的依赖更强,需求更大;而在中国,城镇居民购买商品房的比重逐渐增加,“邻居”意识越来越淡薄,倘若中国的独生子女拥有芭比娃娃,整天一个人被关在家里玩芭比也会使对芭比的兴趣转移到户外或其他新奇的电子产品,芭比诱惑力慢慢消失。

四、玩具的需求理念差异

根据桑青松对小学生家长调查显示,各个年级、性别以及不同家庭情况的学生家长对于玩具功能的要求都显示出了对“益智性”的极大关注和期待。而这与陈素萍对幼儿园家长的调查结果一致。中国家长对益智性的过分强调可能与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情以及现在的考试制度有关,延伸开来看,这与中国人的内陆文化引发的教育观多少有关联。而在“儿童中心论”盛行的美国,崇尚天性、兴趣第一是准则,玩具与益智不是绝对的相联系,因此美国家长并不要求知识性很强的益智玩具。而婀娜身材、五官姣好但却没有教育意义的芭比娃娃在中国家长眼里不过是一个华而不实的花瓶,他们宁愿花同样甚至更多的金钱为孩子购买拼图、积木、学习机等益智类玩具,或者花更低的价钱买国产的同类型芭比娃娃玩具。

五、玩具产业差异

在中国,玩具产业属于文化产业。中国是一个玩具生产大国,玩具产品有外销、直销,还有出口转内销。但是中国的出口玩具以OEM形式为主,这也使许多中国厂商模仿品牌产品再低价卖出,而恰好中国家庭往往会有一个对于玩具的价格标尺,一旦超过某个界限,他们也很容易找到替代品。因此,对于大部分中国人来说,价格处于中高等的芭比娃娃也只能让位于相对廉价的替代品。而美国玩具产业更专注于创新,从而获得推动产业持续发展的高质量产品和营销手段,并且美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很强,正规厂商会对仿制贱卖的商家采取法律手段。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4

经济全球化是近年来国际经济发展领域最常见的词,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原因也为国际社会予以绝对的关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集中调整的是货物贸易,然而在关贸总协定发展后期,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领域所占有的比例已经不容忽视,关贸总协定具有局限性的管辖范围不能适应国际贸易的这种新发展。其次,非关税贸易措施日益增多,关税减让带来的优势作用遭到削弱。最后,在争端解决方面,关贸总协定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致使贸易争端多悬而未决。为了弥补这些不足,世贸组织(WTO)组建成立,世贸组织完善了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扩大了管辖的产品范围和部门领域,将调整范围扩大至服务领域、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领域,建立了贸易政策审查机制(TPRM),健全了争端解决机制。而无论是GATT,还是WTO,其宗旨都被描绘为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进行,追求各方的“双赢”,促进了跨国公司的发展与扩张。

二、跨国公司的国籍标准

当人们讨论某个跨国公司的国籍或者母国的时候,其标准可能是不相同的。这些标准可概括为以下几类:一、成立地说。这种主张认为,法人是法律为特定目的而创设的拟制人格,它只有经过成立地国家的批准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二、主要营业地说。此说认为,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经营管理或营业中心所在地,因此法人的国籍应依其主要营业地而定,即主要营业地在内国的为内国法人,主要营业地在外国的为外国法人。三、设立人国籍说,或称资本控制说。此说主张法人的国籍应按组成法人的成员的国籍来确定。四、复合标准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法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作用日益加强,出现了一种把法人的住所和法人的登记注册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国籍的主张。

三、跨国公司无国籍化的出现

1.跨国公司无国籍化的含义。跨国公司的无国籍化并不是说跨国公司没有国籍,而是指跨国公司的母国意识正在不断减弱,其同母国的经济联系不断减弱,在制订公司战略时更加倾向于着眼全球。跨国公司的无国籍化淡化了国籍,淡化了跨国公司母国的地位,而突出了本土化,突出了成本与效率优先的规则。母国的公司总部作为整张网的最中心,更多的起到支撑作用,其决策作用则被弱化了。跨国公司将全世界的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从全世界的角度出发,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交流、生产、销售,建立全球性的营业网络,将分布在地球上不同地区的不同原材料、资金、技术、劳动力等予以优化配置,将最便宜的原料以最优化的运输方式运送到生产效率最高、劳动力价格最低廉的地方组织生产,然后再将其生产的产品运送到需求量最大的国家,获取最高额的利润。2.跨国公司无国籍化的原因。跨国公司无国籍化趋势的出现是多种原因所导致的结果。首先,国际贸易竞争环境在近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次,以信息技术为标志的新科技革命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再次,金融资金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这开启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篇章。为了适应竞争环境的变化,跨国公司在股权以及管理架构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跨国公司吸纳资金的范围从一国发展到向全球吸纳,这同时也意味着,跨国公司的股东构成也在向全球范围发展,而随着这种发展,跨国公司的管理架构、治理结构甚至是企业文化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是无一例外的是,这些变化都使得跨国公司朝着无国籍化的方向发展。

四、无国籍化跨国公司的法律关系

跨国公司的无国籍化趋势虽然日渐显著,但是其与母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却是不可消除的。这是因为,淡化母国意识并非使母国不复存在。跨国公司的母国仍然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对跨国公司进行必要的管理,以使跨国公司对母国的积极作用更加明显,同时削减其消极作用。以中国为例,中国政府会对跨国公司的投资进行投资前审批、投资中促进以及投资后监管。政府代表母国多通过法律规定对跨国公司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所以笔者认为,跨国公司与母国的关系应该为管理与被管理的经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二者也在这个过程中相互利用,发展自身。

而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当然也存在着经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同时,二者之间也存在着特许协议法律关系。所谓特许协议法律关系,是指跨国公司为了能够在东道国从事某种活动,与政府签订某些协议,而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这类合同到底是属于国际合同关系还是国内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争议。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决策通常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母公司也常为子公司的唯一股东或者享有股权最多的股东。在责任承担方面,子公司通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根据英美法的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定的制度,直接追究跨国公司的母公司的责任,子公司不用承担责任。

跨国公司各实体在法律上的独立和其在经济上的关联性是国内公司不具备的特点,这种特点使得跨国公司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容易导致法律冲突。一方面,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对海外的子公司造成许多影响,使这些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母公司以及母国发生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这些关联性使得母国对跨国公司的立法管辖和司法管辖有了依据。虽然无国籍化跨国公司淡化了母国意识,增强了跨国公司在全球各地之间的联系,但是一些法律冲突却是至今无法避免的,这些冲突使得跨国公司在合同法、公司法、外国投资法、税法等方面面临着诸多不同,这些冲突可以主要概括为管辖权的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冲突。跨国公司虽然依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具有东道国国籍,在形式上来说,东道国似乎拥有绝对的管辖权,但是由于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的控制权,这可能会导致东道国对于母国的母公司的经营行为行使管辖权,这就造成了东道国和母国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另一方面,东道国或者母国可能利用不同类型的法人国籍标准,采取某种方式,如股权控制来扩大本国的管辖权。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5

1.1发达国家的污染转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随着发达国家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和产业结构调整,大量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的跨国公司从发达国家向低环保要求的发展中国家转移,同时跨国公司还采取付高额处理费用等方式,将那些难以处理或处理成本大的垃圾输往发展中国家,再者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制定对己有利的环保规则,甚至影响其他国家环保政策及法规的制订,从而规避自身环境责任。据统计,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已将60%以上的高污染产业转移到东南亚和拉美国家,美国也将40%左右的高污染产业转移到其他国家。[2]

1.2地方政府政绩观的错位由于历史的原因,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资金缺乏。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各发展中国家都迫切地引入外资,招商引资成为重要的政绩指标。这本是一件双赢的事,跨国公司获取利润,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然而现实总是异于理想,正如马克思对资本逐利性精辟的描述:……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在利润面前,跨国公司的环保自律变得十分脆弱,必须依靠当地政府的强力监管,但GDP至上的思维反而使一些地方政府成了跨国公司的帮凶,在利用外资的战略上,只求经济上的短期增长,对长远的环境危害视而不见,[3]客观上纵容了跨国公司毫无顾忌大肆排污,导致发展中国家环境的急剧恶化。

1.3公众环保意识的欠缺近年来,虽然公众的环保意识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依然欠缺。根据民意测验,77%的美国人表示企业及其产品的绿色形象会影响其购买欲,尽管其价格要高;94%的德国人在购物时会考虑环保问题。而在我国,公众更多还是考虑价格,同时还存在对外国产品的迷信;而在公众的环保参与、集体维权、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则更是欠缺,个体在跨国公司面前处于绝对弱势地位,这一定程度上也是跨国公司敢于无视环保的原因。

2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承担的阻碍

当前东道国在试图追究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之时,最大的阻碍在于责任主体的确定,其法律上的障碍便是有限责任原则。再加上其跨国性,在管辖、法律适用尤其是法律责任的落实上也会存在诸多的问题。在前述案例中,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为: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占50.9%的股权,印度政府占股约为22%,其余股份属于2万多名印度人[4]。该公司只是一个子公司,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为其母公司,拥有绝对控股地位。大部分的跨国公司都有子公司的身份,其母公司则在东道国以外,一方面通过子公司扩大控制权,一方面则借助有限责任降低风险。虽然跨国公司子公司拥有独立法人地位,但跨国公司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天然甚至是紧密的关系并不能被完全割裂开来,跨国公司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管理决策以及各种资源都可以在公司内部实现共享。

2.1责任主体认定的现行法律阻碍: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制度起源于12、13世纪在地中海沿岸诸城市兴起的一种新型组织“康孟达”(Commenda),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对于近现代公司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克服了无限公司股东因公司破产而导致个人破产的风险,便于人们投资入股,是广泛募集社会大量资金、兴办大型企业最有效的手段。美国学者巴特勒更是将有限责任制度认为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就连蒸汽机和电的发明都不如它来的重要”。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跨国公司通过在世界范围内成立子公司以扩大自己的规模与增强自身实力。子公司是根据东道国的法律设立的,能够独立地进行诉讼,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而,当发生环境问题时,该子公司才是环境破坏的直接责任主体,由该子公司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并没有什么争议。但毋庸置疑的是,仅追究直接加害者即子公司的责任并不能体现法律公平的本质,子公司往往缺乏足够的能力独自承担由此给东道国造成的损失。前述案例中,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时,其净资产仅有9530万美元,根本无力全部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坚持有限责任的原则,对受害人、特别是环境侵权案中这样的非自愿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对东道国的环境利益也会构成相当大的威胁。

2.2现实阻碍: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巨大影响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动者和受益者,截至2001年,跨国公司已控制着世界生产总值的近50%,国际贸易的60%和技术转让的70%,国际投资的90%。[5]目前,全球跨国企业数量已超过8万家,其外国子公司达到80万家以上。2012年,跨国公司的外国子公司创造了价值26万亿美元的销售额,较2011年增长了7.4%。外国子公司贡献的增加值达6.6万亿美元,增长了5.5%,同期全球国内生产总值增幅为2.3%。外国子公司雇员总人数为7200万,较2011年增加了5.7%(数据来源: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世界投资报告2013)。由此可见,跨国公司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巨大。由于跨国公司所拥有的巨大经济影响力,以及对于东道国经济增长的巨大推动作用,跨国公司直接或间接地成为东道国经济体系的一部分。以我国为例,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吸纳外商直接投资12000多亿美元。以跨国公司/全球公司为主要代表的外资企业创造的工业产值、税收、进出口额分别达到全国的30%、20%、55%左右(其中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约占80%),直接吸纳就业约5400万人。[6]东道国往往会对这些跨国公司给予相当大的优惠,追究他们的相关法律责任之前也不得不多方权衡利弊。甚至在某些国家,跨国公司还会与当地政府勾结,此时东道国追究其环境法律责任就更不可能。例如皇家荷兰壳牌石油公司在尼日利亚的子公司就曾在当地居民抗议环境污染时,勾结当地武装部队非法迫害、屠杀当地居民,完全无视当地居民的利益。再者,就算最终成功追究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法律责任如何落实也会是一个问题。前述博帕尔事件中印度政府的最终被美国法院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驳回,最终只是由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1989年向印度政府支付了4.7亿美元的赔偿金了结此事。[7]

3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机制的重构

3.1完善环境侵权责任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对于如何追究跨国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并且能使东道国得到足够的补偿,学界提出过许多理论,如“整体责任论”。但这一学说太过极端,以企业实体论来取代法律实体论作为普遍法律规则是不现实的,这是对公司有限责任理论的背离。另一种理论是“直接责任论”[8],即在以股东有限责任为一般原则的前提下,考虑到整体责任论对母公司责任过重,仅强调特殊情况下母公司才需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最为典型的就是“公司法人格否认”,俗称“揭开公司的面纱”。我国《公司法》第20条也有类似规定,但较为模糊,实践中需要法院针对具体案例进行认定。鉴于实践中由此造成的环境侵权往往危害巨大,波及范围广且损失难以预料,有限责任原则不应概括适用于作为子公司股东的跨国公司母公司。对跨国公司利用控股子公司的有限责任,滥用公司人格的环境侵权行为,致使社会公众和国家的环境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直接追究跨国子公司背后的母公司责任。问题是判断母公司是否有滥用行为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笔者认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公司的社会责任,子公司的债权人(包括受害者)或作为公众代表的政府可以直接向母公司提讼,除非母公司能证明其子公司有足够的自决定自己的事务,否则只要原告能提出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子公司造成,法院就可推定母公司对此损害负有责任。通过让跨国公司母公司就自己没有滥用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维护了有限责任原则———保护了母公司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减轻了东道国对母公司滥用控制权的举证责任(东道国实际上往往很难举证,将该举证责任赋予母公司是合理的)。如此一来,既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关系,也能督促母公司加强自身对内部公司治理的关注。

3.2建立并完善跨国公司的准入机制环境问题影响深远,一旦受到破坏,损失往往难以用金钱衡量,而且政府向母公司追偿,能否最终落实其法律责任也是一个问题。因此,政府必须注重事前预防,在招商引资之时就应该把好准入关,对跨国公司设在本国的子公司的资金、内部管理、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等多个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决不能为了引进外资而对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能力不作要求,甚至把可投资于污染项目作为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如此一旦发生严重的环境污染,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作为经济上的劣势者,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将很难维权。环境保护法制也必须完善,当环境保护代价高而违法成本低时,跨国公司权衡利弊后选择违法也就不足为奇了。为了防止地方政府执法的随意性,必须建立一套从跨国公司进入到最终产品销售的、完备的环保法律体系,跨国公司必须证明其所从事的生产行为不会对所在地区产生负面影响,一旦发生环境问题,跨国公司也必须就其行为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举证,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4结语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6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由于不同国家、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的情况有别,目前尚未有一个完全一致的定义。不过,国际上比较普遍认同的定义是:一个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需承担对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和环境等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法规和商业道德保障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保护消费者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支持慈善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我们遵循曹秋菊(2008)的定义,认为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laonsibili-ty,CSR)是指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对其自身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在特定的法律框架、社会规范和经营环境下,企业在履行其基本经济职能的同时,需从企业长期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自觉、主动地采取符合社会目标和公众利益、适应社会及其变化的各种社会行为方案,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曹秋菊,2008)。这个概念包含两个含义,一方面是指跨国公司需要积极自觉地从长期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采取适合母国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还包括需要自觉主动地从东道国的社会和公共利益出发来采取适合东道国的经营行为。

那么,跨国公司应该履行哪些社会责任?陈迅、韩亚琴(2005)依据社会责任与企业关系的紧密程度,把企业社会责任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本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对股东负责、善待员工;二是中级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对消费者负责、服从政府领导、搞好与社区的关系、保护环境;三是高级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积极慈善捐助、热心公益事业。

股东、企业、员工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缺失了员工的企业是不完全的企业。企业只有处理好自己内部的关系,既能为股东创造价值同时也要关照到同为企业一分子的员工的权益;当企业承担了这部分责任后接下来的就是要处理好企业与外部的各种关系,对消费者负责就是说要为他们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企业的利润来源于此。服从政府领导是指完成政府税收等任务。搞好与社区关系是指要把企业当作社区的一部分而不能给社区造成困扰。如果企业忽视环境保护,一方面政府、社区、环境保护主义者会给企业施加压力,另一方面环境破坏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要素的供给。不能做到中级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的生存就会受到威胁;而高级企业社会责任中,积极慈善捐助和热心公益事业,则是指企业在承担了前两个责任之后有余力的情况下为社会做出的更大贡献,是留待企业家自己去判断和选择的社会责任。

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国内社会责任缺失的现象时有发生(见表1),向来以质量求生存、视客户为上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也出现了多起降低产品质量和安全,损害消费者利益,危害消费者健康标准的事件,如宝洁产品SK-II安全不达标问题被披露、卡夫饼干转基因事件、肯德基调料中发现苏丹红、雀巢“碘超标”、强生系列婴儿用品被发现含石蜡油成分等。

2、原因分析:基于制度视角

运用以上的社会责任分级模型(陈迅、韩亚琴,2005),我们对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的表现进行分析后发现,目前,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弱化主要表现为中级社会责任的弱化问题,虽然个别企业可能存在内部员工利益受损的情况,但是绝大多数表现为客户利益或者竞争者利益的受损,更不用说在慈善或者募捐活动中,跨国公司往往表现出与自身实力不相符合的行为,即跨国公司在社会责任履行方面在全球采取双重标准,现有研究已经从认知决策、传统伦理、社会责任机制、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法律体制、监控手段等方面进行过探讨,但是本文认为,以上的探讨尚不够深入,因为企业是制度的产物,企业的行为往往是受其所处的制度环境影响,而制度则通常具有路径依赖的刚性特征,在短时期是很难改变的,因此,从制度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可以更深人地了解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弱化的深层原因。

所谓制度是指由符号要素、社会活动和物资资源构成的多层次和持久的社会框架,包括各种减少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制度环境包括了政府政策法规、行业性标准、行为规范、社会文化等因素。制度环境作为非市场因素,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政府给外资企业的优惠都有非常显著的影响。例如政策使他们与国内企业的竞争中具有先天的优势,负责起草本行业的行业标准的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而言也会具有一定的优势。一些政府政策可能会限制某些产品市场进入的权力等。

企业是制度环境约束下的产物,在跨国公司实施全球本土化战略的背景下,为了能够适应东道国的环境,跨国公司也在不断对自己的经营战略进行调整以提高自己的适应能力。因此,跨国公司本土化战略的实施,本身意味着对东道国制度环境的适应与顺从,为了在竞争中生存,跨国公司需要模仿和遵循东道国的商业规则、法律法规、竞争规则、社会文化等。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出于竞争和生存的需要,以及本土化战略的实施,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各种行为也是一种效仿和适应的结果。如果东道国的制度环境完善,那么跨国公司也会遵循和适应这种环境以获得竞争优势。但是如果东道国的制度环境并不完善,则跨国公司也需要尝试在这种环境中生存,也会模仿东道国的企业行为,从事一些违反母国商业规则但是却符合东道国商业规则的行为。

不同国家的政治腐败和商业贿赂环境大不相同,有些国家,如美国,法律禁止本国企业向外国官员或商业伙伴贿赂;而有些国家,如法国和德国不仅接受这种做法,允许本国企业向外国官员或商业伙伴贿赂,而且还允许将这笔行贿费用给予税收豁免。因此,面对不同的司法制度和政治环境,一些跨国公司为了与东道国政府或客户搞好关系,以获得政府的有利支持或成功争揽业务,可能会采取有别于母国的商业道德规范,做出一些违背企业社会责任的商业行为。具体到我国,由于我国政府政策、法规的缺陷,监管机制不健全政治和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导致了跨国公司在这种制度环境下,为了能够生存和取得优势,同样采取一些符合中国特色的商业行为,而这种商业行为在现有不健全的制度环境下,其惩罚成本却相对很低。

例如,许多跨国公司在本土化运营过程中,其经营行为也具有非常鲜明的中国商业特色,效仿国内企业对政府采取特殊沟通的方式。如在德普案中,德普首先打通中国海关,以隐瞒货物实际价格的方式进行逃税,该公司以逃税省下的巨额钱款对国内医院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培养当地的销售人员对不同类型的医院工作人员施以不同的行贿方法,从而,在本土化运营过程中,该公司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业行为。

因此,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跨国公司在中国即使不能履行社会责任,由于缺乏相关详细的法律规定,其量刑也缺乏统一的标准,惩罚措施也不是非常严厉。如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比较笼统,很多维权案例要么没有相关法规支持而不能,要么很难胜诉,例如东芝笔记本电脑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而给美国用户赔款10.5亿美元,然而面对相同的质量问题,中国的东芝用户却得不到任何赔偿,原因就是赔偿美国用户是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而做出的,不赔偿中国用户则是因为中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3、强化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的对策分析

针对目前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弱化或者缺乏的问题,一个切实有效的方式是完善和健全中国的社会制度,制度的缺失不仅使跨国公司在中国开始“变质”,同样,也使得本土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社会责任弱化或者缺失的问题,只不过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弱化问题因为与其在母国的形象产生鲜明的对比而更容易被社会所关注,事实上,本土企业的社会责任弱化或者缺失是一个比跨国公司更严重的问题。本土企业社会责任弱化的一个后果是导致跨国公司产生商业效仿行为,而本土企业社会责任弱化问题的根本原因则在于中国制度环境的弱化或者缺失。因此,完善相关的制度环境才是提高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的根本措施。本文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强化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

首先,创造强化社会责任的制度环境,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企业社会责任的顺利实现总是需要有相关法规、制度作保障,政府的职责不仅仅是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更要推动企业很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因此,政府必须一方面加快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立法步伐,积极引导和强化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另一方面要尽快完善税收制度,加快弥补我国税收政策的缺陷,加强对跨国公司非法避税行为的管理。除此之外,应当加强对母子公司的立法研究与行为约束,进一步完善劳动者、消费者与其他非股东利益代表在公司机构中的参与制度,设立专门负责社会事务的高层管理人员,要求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公司进行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其次,创造培育社会责任的社会氛围,以舆论监督来规范跨国公司的在华经营行为。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消费者和非盈利组织是公司社会责任实施情况的监督者和推动者,全球第一个道德标准的形成就是他们促成的。因此,公司和消费者的关系决定了消费者的态度会对公司在社会责任方面的决策有很大的影响。如果消费者认为,恶意欠薪等不法行为对选择商品不构成影响,则公司基于最大程度的盈利目的不会改变这种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做法,反之,公司在自己的生存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就不得不在公司社会责任方面做出一些努力。而目前在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进程中这两个群体是缺失的,也就是说缺乏对不实行社会责任的跨国公司的社会氛围的监督和约束,新闻媒体监督不利也助长了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弱化问题。在中国,由于媒体对跨国公司的不良经营行为没有曝光,或很少曝光,使跨国公司一直在公众的心目中保持良好形象,这也助长了一些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长期存在。

最后,建立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履行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实现公司好公民形象的条件,需要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计划、有专门负责部门、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有可操作的规范化的管理程序。从目前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分级模型中可以看出,单纯从基本社会责任评价跨国公司在华的经营行为有失偏颇,我们需要从基本社会责任标准、中级社会责任标准和高级社会责任标准三个方面来评价跨国公司的在华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从而全面了解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这不仅是提升跨国公司国际竞争力的要求,也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