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新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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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新法律法规

婚姻新法律法规范文1

这些方式都是在发生争执以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根据诉讼经济的原则,从争议产生之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争议发生是减少诉讼资源浪费并使法治深入人心的一种极为重要的方式,因此,继承权公证就应运而生。按照通常的理解,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在法律中,继承分为两类:一种是法定继承;另一种则是遗嘱继承。为了更好的阐释继承公证存在的一些风险和应当采取哪些防范措施有效的避免风险,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展开论述和分析。

继承公证的基本概念毋庸累述,但是,在实践操作中继承公证需要重点重视的问题有哪些、需要从那些方向保障继承公证实施的程序公证和实体公正,都是需要我们继续研究和分析的内容。做好继承公证能够有效的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构建司法文明和社会文明,有效的稳定社会发展。所以做好继承公证方面的风险防范工作极为重要,在本文中,笔者从实践研究者的角度对继承公证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和分析,并在论文的最后提出一些防范措施,力求使继承公证这一行为能够达到其应有的效果,为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继承公证概述

继承公证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解决继承问题的方式,为了更好探讨继承公证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何种措施避免这些风险,需要首先明白继承公证的一些基本内容。

(一)继承公证的概念

在我国民法中,继承是指作为个体的公民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后,依照相应的程序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民所遗留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在继承关系中是被继承人,而依照法律程序接受财产的公民则是继承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继承制度是为了明确死者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理的一种制度,而继承公证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继承关系中的继承行为所设立的一种公证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比如《继承法》、《婚姻法》等。

(二)继承公证需要审查的基本内容

在继承关系中,公证的做出需要有一定的依据,这就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由公证机构进行审查,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继承人的基本财产情况的证明、产权证明等、是否有遗嘱及复印件,同时还有提供一些当事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证明。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申请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以及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公证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首先是有关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情况,比如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同时还要审查被继承人的遗留财产请况进行详细的审查,包括财产的数量、种类等,对被继承人拖欠的税款等款项,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办理;其次是对是否有遗嘱的情况作为重点进行审查,如果有遗嘱的,就要按照遗嘱进行办理,不能违背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愿,如果没有遗嘱则要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做出公证。再次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公民,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不是继承人,则不予受理。最后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代位继承或转继承人。前者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取得其应继承份额;后者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尚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可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得遗产份额。公证人员应依具体情况办理上述公证。

二、继承公证中存在的风险

继承公证看似是一个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行为,但是由于社会中继承关系的复杂以及各种问题的逐渐凸显,因此继承公证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本文中成为继承公证的风险,以下就对一些主要的风险展开阐述。

(一)遗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性风险

当事人要想通过公证机构解决被继承人的遗产问题,首先就是要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用来证明遗产分割协议的真实且合法,这是公证机构将遗产分割进行公证的前提和依据,为了更好的了解被继承人情况和继承人的情况,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公证机构应当尽量到遗产所在地或者继承人较多的地方进行相关事项的办理和查证工作。当事人应当根据上述的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或者委托证件等。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关事宜。但是,在审查和公证的工作中也应当注意一些问题,比如,遗产分割协议是否经过每个人的同意或者认可,对有遗嘱的处理情况是否遵循了遗嘱、有没有照顾到胎儿的利益等,这都是需要解决的一些实践存在的风险。

(二)法律适用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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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在中国驻德国大使馆工作时,偶尔翻阅以前的资料,一本被注销的中国普通护照引起了我的关注。这本护照的主人竟是我失去联系多年的大学同学。这本中国护照之所以被注销,是因为她已加入了德国国籍。

与同学取得联系之后,老同学向我叙述了她大学毕业之后的经历。她在德国一所大学作为访问学者进修期间,与一位德国同事相恋,最后二人喜结秦晋。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公民前往德国留学、工作的人越来越多,像我同学这样通过与德国人联姻而获取德国国籍的也不少,但更多的人却是在德国苛刻的入籍门槛门前却步。

德国并非像美国那样的移民国家,想要移民德国长期居留或者加入其国籍,难度之大是普通人难以想象的。想要非法移民到意大利或西班牙,只要通过大赦就可以获取居留权和国籍,而在德国想也别想。德国严苛的入籍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刻的民族原因。

想入籍,光嫁给德国人是不够的

德国的第一部《国籍法》诞生于1913年7月22日。由于当时的皇帝威廉二世推崇血统论,这部法律带有明显的种族主义色彩。到了纳粹时代,希特勒更是将“种族论”推向了极致,比如通过修改《国籍法》,剥夺了数十万犹太裔德国人的公民权。

二战以后,联邦德国通过出台《基本法》等一系列新法律,摒弃了纳粹德国时期的《国籍法》,但却一直沿用了威廉时代的国籍法基础。这一陈旧的国籍法使得非德意志人加入德国国籍可望不可即。

2000年,为与欧盟法律精神相一致,联邦德国对本国的法律进行了清理,出台、修订了一系列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就包含涉及730万在德外籍人切身利益的《国籍法》。新《国籍法》在外籍人士入籍的门槛设置方面低了不少,当然,这是相对于以前的旧《国籍法》说的。比方说新《国籍法》在德国历史上第一次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将传统的确定国籍方式由“血统论”改为了“出生地论”。根据新《国籍法》,德国国籍大致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

一、父母中有一人有德国国籍,则其亲生子女自出生之日起即可获得德国国籍。

二、凡是在德出生的外籍人子女,只要其外籍父母中一方在德已连续且合法居留8年以上,并已获得在德永久居留权至少3年,其自出生之日起自动享有德国国籍;待其成长至23岁后,必须在德国国籍和其外籍父母国籍中选择其一。

三、由德国人合法收养的、提出收养申请时儿童未满18岁的,可获得德国国籍。

四、在德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如果拥有自己的住房,能够养活自己和家属,经申请,可以由其定居的联邦州批准入籍。

修订后的德国《国籍法》貌似比以前宽松了许多,但各个联邦州在具体操作上仍有各自的做法。德国真正成为像美国,甚至是其欧洲的伙伴意大利和西班牙那样相对自由的移民国家,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外籍人想要真正入籍德国、真正融入当地的主流社会,也非朝夕之事。

在德国,离婚很简单

与入籍之难,难于上青天相比,在德国办理离婚则容易多了。

德国离婚法奉行所谓的“破裂主义”,也就是说,请求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破裂。如果婚姻双方分居一年并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则推定婚姻破裂;如果夫妻双方3年来一直分居生活,也可推定婚姻破裂。

与国内盛行的协议离婚相比,德国根本就不承认协议离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只在经婚姻一方或双方申请、由法院判决后,方得离婚。婚姻随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解除”。

为防止损害未成年子女或另一方配偶的利益,法律还有三项例外规定:婚姻双方分居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准离婚;婚姻即便破裂,但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有维持婚姻必要的,不得离婚;离婚对反对离婚的配偶过于苛刻、且权衡离婚请求人的利益而有维持婚姻的必要的,不得离婚。

德国专门设有家庭法院管辖离婚诉讼。该法院可以对婚姻的解除和离婚后果问题包括赡养、监护、夫妻财产分割等同时做出判决。

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德国法律也有较明确的规定。一是净益平衡原则。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离婚时,只要确定夫妻各自财产的净值部分(离婚时财产价值减去结婚时的财产价值),其增加部分均分即可。这种方法被称为“净益平衡原则”。

二是供养补偿制度。为保障没有工作但对家庭有贡献的妇女的权益,德国特别设立了“供养补偿制度”。婚姻双方中的一方在婚姻期间所得的养老金、退休金、残疾及失业等津贴,由双方均等享有,并在离婚时结算平衡。此外,如果婚姻一方在离婚后不能负担自己的生活费,则该方可以向婚姻另一方索要生活费,该生活费可以包括子女抚养费、养老费、就业之前的生活费以及其它出于公平理由的生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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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法制教育面临的问题与矛盾分析,重点从创新法制教育形式、区别不同教育对象、注重法制教育应用等方面,促进法制教育,引导干部员工以法治的思维、法治的理念、法治的手段合规经营、依法治企。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思维法制教育

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普法工作已经不再单单是意识形态的宣教,而是包括对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宣传。当前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都有了长足的提升,但面对日新月异的形势,法制教育工作距离形势的发展、员工的需要和社会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

一、法制教育面临的问题与矛盾

(一)法治意识方面

法治思维匮乏。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通俗来说,法律是在理性的条文空间里游走的刚性的线条,一旦突破这一底线就会触犯法律。但是法律的空间又比较宽泛,一般的干部职工觉得遥不可及,甚至部分基层单位对法制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认识不高,认为学法用法、依法治理是公、检、法、司的事情,与己无关,这样就出现了部分人员脑子里缺少法律的思维,尤其是在遇到具体事务的时候,不用法律的思维去解决事情,不会用法律的武器规避或抵御风险。如机关工作人员掌握的法律知识较丰富,是因为他们工作

涉及的相关法律比较多,但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仍不能满足企业经营工作的需要,导致有些涉及企业经营的法律问题不能顺利依法解决。有时因法律知识缺乏,给企业造成损失。

(二)法制教育方面

提到法制教育工作,很多基层单位更多的是为了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法制宣贯任务,这就导致法制宣传更多的时候走过场,学习形式也比较单一,例如简单的出一期普法黑板报、上一节普法课等。有时会出现法制宣传教育和“主题日”、“主题活动”相结合的方式,为了宣传教育而宣传教育,宣传内容往往是“水过地皮湿”不能深入人心。这种简单直接的法制教育形式往往目的性较强,任务完成就好,基层员工群众听进去多少无所谓,从而阻碍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发展。方向侧重义务履行。目前的法制教育方向多是把教育员工如何履行法律义务、不得违法犯罪放在首位,目标定位于员工的知法、守法上,只要员工不在单位犯法、不挑战单位底线就万事大吉。从而衍生出单纯的、单向的法律知识“灌输”,只是授之以鱼,而忽视了如何授之以渔,也就使员工无法树立现代法律理念,更无法实现法治的目的,甚至会成为法治的障碍,法制宣传教育就失去了本意。

二、法制教育的途径与措施

(一)创新法制教育形式

针对基层法制教育缺乏教师、缺少平台的问题,要立足多元化,从服务基层着手,加强法制教育队伍、阵地和网络建设,解决推进法制教育工作的瓶颈问题。一是盘活人才资源,打造一支专业化普法队伍。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合理的吸引、集聚、开发、使用、盘活专业技术人才对于采油厂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知识的专业性、法制教育的长期性决定了法制教育工作更需要法律专业知识的支撑。为了让广大干部职工觉得法律知识不再干涩、生硬,要按照“让身边人讲听得懂的法律”的思路,选拔有热情、有经验人员参加各类普法骨干培训班,优选拔专业知识丰富人员成立普法讲师团,形成服务生产、涵盖生活的普法点课“菜单”,内容涉及涉油犯罪、婚姻家庭、侵权责任等,为普法宣教提供坚实的保障。二是统筹阵地资源,打造一个基层学法讲堂。要针对钻井行业点多、线长、面广,三级单位较为分散的特点,开辟“微课堂”,推进法制教育工作进网络。利用微信、普法短信等新媒体平台,围绕员工关心的婚姻家庭、房产继承、抵押担保、交通侵权等法律问题,设立专栏答疑解惑,建立法律知识试题库。要推进法制教育工作进会场、进班组、进学堂。三是用好共建资源,完善一套内外法制教育网络。要积极与地方政府联合、联动,建立油地法制教育共建平台,一方面发挥青年志愿者作用,把法制教育工作向家庭、向岗位、向社区延伸;一方面多次联合油区周边单位和部门开展“送法律进入街道、进乡村”活动。

(二)区别不同教育对象

要紧紧围绕企业中心工作,立足全员化覆盖,充分发挥法制教育工作的指导、教育作用,针对不同层面的不同受教群众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教育。一是经营管理人员重实用。企业的兴衰成败根结底取决于人,而企业经营管理者是企业的灵魂和核心,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在全民普法讲法、大众越来越多地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的今天,可以说,企业经营随时都伴随着法律风险。法条多、范围广,一个经营管理人员不可能在最短时间内全面消化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了让经营管理人员又专又精的掌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护身符,要按照条块管理的模式,加强重要经营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学习,组织好专业化培训和专题讲座,通过专业化法制教育,有效提升了经营管理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水平。二是非在职群体重疏导。当前,企业非在职人员群体庞大,利益相互交织,诉求各不相同,要针对非在职群体不同特点,有的放矢开展普法工作。面对协解家属群体,积极开展条例等法规宣传,解读政策信息,引导特殊人员正确反应诉求,同时采取柔性管理,开展党员结对帮扶活动,及时掌握群体动态,及时化解突出问题;面对退休员工群体,结合生活中常遇到的赡养、继承、公证等法律问题,组织专题普法讲座,增强老年人法律意识,促进家庭和睦和大局稳定。

(三)注重法制教育应用

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全体干部树立法治的思维,以法治的方式推动各项工作健康的开展。要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原则,立足法制教育常态化,建立健全联动、创新、学用工作机制,营造出用法的良好氛围。要结合国家法律和上级政策规定,用法治思维建立完善符合钻井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制度和标准体系,规避法律风险,依法合规经营。要围绕建立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坚持从保障企业安全、爱护干部政治生命、提升发展质量效益等方面积极探索,将各项工作法律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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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老娘舅 社会调解 人才队伍

一、“老娘舅式”社会调解在当前基层矛盾化解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严格意义上说,“老娘舅”不是指代某一位具体的人,而是一种职业称谓,指的是一些热心于社会调解、在地方有一定影响力的调解人员,其类似的称呼还有“和事佬”、“老舅妈”、“大阿姐”等等。“老娘舅”身份的确定,有现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基于我们的调查,在江浙范围内,“老娘舅”虽然是一种民间称谓,但是,他(她)们往往也有另外一种身份,也即基层人民调解员。

在性质上来说,“老娘舅式”社会调解人才队伍属于民间的调解力量,但在当前基层社会矛盾化解中却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浙江宁海县的西店和解工作室,从2010年5月成立到2011年4月的11个月间,共接收案件272起,成功调解200起,几乎每天要成功调解1起。课题组通过实地调研,了解到,宁波市海曙区西门街道的“和好屋”仅2011年即调处各类矛盾纠纷689起,社区内各类纠纷参与调解率到达100%,成功率99.6%。再如,2012年1月丈亭镇挂牌成立的余姚市首家民间调解室“三江老娘舅”成立3个月来,共受理免费咨询20余次,成功调处民间赔偿纠纷4起,涉及金额10余万元,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此外,该工作室还吸引了周边河姆渡镇、三七市真的村民前来咨询。数据说明,当前“老娘舅式”社会调解在当前基层矛盾调解中主力军作用的趋势明显。

通过对一些典型“老娘舅式”社会调解调解组织的调研,课题组曾得出结论认为,“老娘舅式”社会调解在基层矛盾化解中扮演的角色之所以越来越重要,同当前基层矛盾化解的现实需求、缓解目前基层司法诉讼困境和创新社会管理,以及充分实现当事人纠纷自决意识等因素密切相关。而从法律层面来看,相较于一般司法诉讼活动,“老娘舅式”社会调解机制更加灵活、主动和贴近百姓。2011年1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二、当前“老娘舅式”社会调解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稳定性问题

作为基层调解人员,“老娘舅”们的威信来源于他(她)们对所在街道社区或村镇街道的现实了解和被所在地区民众的熟知。“老娘舅”们本身只有成为具有本土性特色鲜明的民众,同所在基层民众打成一片,才可能成功利用群众力量解决群众矛盾。这种本土性特色往往需要“老娘舅”们在某一地区长期生活,相应地,保持“老娘舅式”调解人才队伍的职业稳定性也成为必要条件。

从课题组的调研结果看,当前“老娘舅式”调解人才队伍的职业稳定性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总体上看,目前浙江省内“老娘舅式”调解人才队伍多为热心公益、发挥余热的离退休人员为主,形成了专兼职相结合的格局。以宁波市海曙区西门街道“和好屋”为例,街道层面有调解人员20人,其中在编专职调解人员10人,其他兼职人员10人,专职和兼职的比例约为1:1。这些离退休的“老娘舅”们年龄多为60-65岁之间,具有丰富的基层矛盾调解经验,但很明显,能持续稳定地工作于某一基层地区的时间往往短短几年时间,这种状况对“老娘舅式”调解人才队伍的职业稳定性提出了现实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老娘舅”们所参与调解处理的纠纷多发生于周边地区,免去了这些年龄偏大的“老娘舅”们的路途辛劳。但从实际来看,纠纷何时发生并不一定,虽然多数社区规定了这些基础“老娘舅”们的正常工作作息时间,而这些“老娘舅”往往需不定时地处理各类突发纠纷,这无疑给多数高龄“老娘舅”们带来了诸多精力、身体健康等方面的考验。

(二)职业素养提升问题

不同于同一般司法诉讼活动的是,“老娘舅式”社会调解不需遵循司法诉讼活动的“不告不理”等原则的限制,对于一般社会纠纷“老娘舅”们甚至可以主动介入调解处理,以尽早、及时解决各类矛盾,这对当前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正因为“老娘舅”们的调解活动无一般司法诉讼活动的严格程序设置,实践中,应当对“老娘舅”们的调解活动提出更高的规范化、合法化的要求,如此才可能真正实现调解结果的社会效果和正确司法之间的统一。

课题组通过问卷形式对70位“老娘舅”们进行调研,在回答“您认为所从事的调解工作未来是否有职业发展前景?”,有65份问卷的选项填“有前景”,所占比例达到93%。而在问及“您认为案件调解结果的公平公正、合情合理性如何?”时候,有近30%“老娘舅”认为还有待提高。在问及“您认为自己法律法规知识素养如何?”时候,有近30位认为自己的法律法规知识有待不断充电完善。在调查接受法律知识培训问题时候,“老娘舅”们普遍认为各区(县)司法局每年组织的定期法律知识培训很有用,但至少有30%的“老娘舅”们认为,目前的培训还不够,应当加大培训密度和延长培训的时间。

既要接受基层民意的近距离“审判”,又要接受严格正确司法的严格检验,相对来说,“老娘舅”们的职业素养面临着多重考验。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些活跃于基层的“老娘舅”调解员们往往以村镇或社区街道为单位分布,各自处理辖区内的各类纠纷,相对较为分散,“老娘舅”们相互之间能聚集在一起交流学习的机会并不多,对相关司法信息资源也很少能共享。

(三)“老娘舅”职业保障难问题

“老娘舅”们的职业保障难首先体现在待遇偏低问题上。从课题组的调研看,社区专职青年干部作专职“老娘舅式”调解员的不多,比例只有10%左右。社区专职青年干部做“老娘舅式”调解员不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因为待遇偏低。问卷调研结果表明,多数“老娘舅”们的月收入为一千多元左右,年总收入不超过两万元,有近45%的“老娘舅”认为待遇偏低。从收入来源上看,“老娘舅”们因为多数系退休返聘人员,属于劳动法律规定中的“特殊劳动者”群体。他们的收入也被视为非一般劳动者意义上的工资,相应地,这些收入的经费来源多属于一些专项拨款,一般未纳入人事工资的经费拨款范围。

“老娘舅式”调解人员职业保障难问题还可以从人身安全保险上反映出来。主要由离退休老人构成的“老娘舅”们,除工作收入方面同一般劳动者有区别外,另外在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同一般劳动者有较大区别——既不能参加社会保险,也不能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所谓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其保障对象为一般为男60周岁内、女55周岁内的劳动者。社会上企业或个人自行投保的意外伤害险多对投保年龄范围上限规定为不超过60周岁或65周岁。如此看来,这样一大批仍在为社会发光发热的退休人员,就面临了劳动安全保障困惑。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均寿命不断延长,退休后仍被返聘的老年人将越来越多,这类退休返聘人员的职业安全保障问题可能会日趋突出。

三、新形势下“老娘舅式”社会调解组织队伍建设的完善和发展

(一)构建老年与青年相结合的调解人才队伍,促进“老娘舅式”人才队伍的稳定性

从构成上看,当前“老娘舅式”调解人才队伍多以离退休人员为主。这些退休返聘的“老娘舅”们在基层矛盾调处方面确实具有实践经验的优势。但从调解队伍的长期发展来看,“老娘舅式”调解人才队伍也应当注意培养“小娘舅”,吸纳年轻人加入到调解队伍中来,以促进基层调解人才队伍的持续、稳定发展。

从实际来看,“小娘舅”参与基层调解也有自身优势,如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的“80后调解室”即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调解室的调解员全部由80后的年轻人构成,该调解室自2011年5月成立至2011年7月底,短短两个月即成功调处各类纠纷一百多起。这些80后调解员有活力,法律知识相对熟悉,实践中成长的也会很快。

(二)组织多样化的培训和交流,提升“老娘舅式”调解人员的专业素养

针对“老娘舅”们职业素养提升面临的问题,县(区)级司法行政部门除了每年举办定期培训以外,还可以组织不定期的各类培训,诸如针对新法规、新司法解释的培训,特别是针对“老娘舅”们在工作中经常涉及的一些婚姻家庭、一般民事纠纷等法律知识的培训等。尽量使各类法律知识、调解技巧等方面的培训常态化、多样化,以使得“老娘舅”们能经常、及时充电,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同时,通过培训,还可以促进“老娘舅”之间的交流,交换思想,开阔视野。

除了一般法律法规和调解技巧的培训方面,“老娘舅”之间和各地街道也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加强横向的交流、沟通。这种横向的沟通、交流方式既可以实地走访交流,也可以借助电子信息资源等方式,比如建立借助网络博客、微博、qq流等方式,加强互动,整合资源,形成司法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多措并举,破解“老娘舅”职业保障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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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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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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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私人律师的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聘请事项及期限

第一条 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指派__________律师担任聘请方的私人律师。

第二条 聘请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私人律师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第三条 私人律师的职责是:为聘请方就涉及商务有关法律事务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如下: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商务、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诸如债权债务、置业、消费、继承、婚姻、劳动、名誉权、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等;

(2)、提供______小时多渠道咨询服务(包括:电话、email、传真),一般问题立即解答,疑难问题_____小时内解答;

(3)、为您从事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4)、根据您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5)、为您提供全年免费律师见证服务;

(6)、对涉及个人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审查或协助与第三方就涉及个人权益之问题进行谈判;

(7)、帮助您策划、分析判断所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8)、以委托律师的身份维护您个人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个人合法权益;

(9)、协助您与有关部门交涉,通过媒体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10)、办理个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等手续;

(11)、免费办理涉及财产(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二件,或无财产争议的诉讼案件三件。

律师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四条 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私人律师费标准为__________rmb元/年,半年为__________rmb元,由聘请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受聘方。

第五条 本协议第三条第(1)-(11)项,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书第五条支付个人律师费用外,不再另交付费用;超出上述服务范围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合同期满正在办理续约手续,须另行办理委托,律师费按照本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标准内给予聘请方__________%的优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聘请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律师工作,对律师失职行为提出意见和投诉;

2有权对私人律师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但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或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规定),或根本不能实现的事件除外;

3、如因私人律师重大失误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的,聘请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七条 聘请方的义务

1、聘请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律师费;

聘请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提供下列文件:

聘请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向受聘律师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私人律师的权限范围和期限;

2、应聘请方的要求,私人律师在进行项目谈判或进行调查、非诉讼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以及需要私人律师现场办理等活动时,相关差旅费及其他直接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收取的费用,复印费等)由聘请方负担。受聘方应就该等费用的发生提供必要的单据和说明。

3、为了使私人律师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聘请方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向私人律师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以及相关证据线索,必要时应提前邀请私人律师参加有关的会议、谈判及研究等。

4、经私人律师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各类合同,聘请方应将其(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其副本或影印件)及时送交私人律师留存备查。

第八条 受聘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聘请方要求办理涉嫌违法的法律事务;

2、如聘请方不及时支付私人律师办案相关费用,受聘律师有权暂停法律事务的办理,因此而引发的所有后果均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受聘方的义务

1、 受聘方接受聘请担任私人律师后,对聘请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

保密责任。任何从聘请方获得的信息或资料,未经聘请方书面同意,受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若受聘方泄密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2、受聘方为聘请方开通____小时法律热线,为聘请方随时解答法律疑问,一般服务响应时间为_____小时内;如需私人律师现场办公,____市内一般在三小时到达;重大事项由双方适时商定。

3、因受聘方律师重大过失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造成聘请方经济损失的,聘请方有权要求赔偿。

违约责任

1、聘请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律师费,除支付全额律师费外,还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比例参照银行逾期付款罚息计算);

2、聘请方无故解除本协议,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受聘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3、因受聘方律师工作失误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及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且受聘方应按本协议实际履行天数进行折算后将剩余法律顾问费退还聘请方。

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讼。

其他约定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聘请方、受聘方各存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

协议签订方:

聘请方:(签字)

受聘方: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婚姻新法律法规范文6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立足职能,增强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一是不断强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功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作用,努力为社会增加和谐因素。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二是不断强化法律保障和服务功能。通过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通过创新法律服务方式,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服务。三是不断强化依法治理功能。围绕平安建设、构建和谐墩头和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提高乡镇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四是不断强化法律参谋功能。积极主动地为政府的政务决策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政府依法处理好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的各种涉法的热点、难点问题,当好政府的法律参谋和助手。

二、抓好基础工作,为充分发挥职能、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保障。

一是突出抓好我所硬件和软件建设。认真贯彻实施《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标准》,促进司法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开展好“三新”大讨论活动。二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发展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健全调解工作网络。发挥调委会作用,提高涉法纠纷、群访纠纷和群体纠纷的调解实效。三是充实我所工作人员、提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积极与我镇党委协商、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多渠道调剂充实我所司法行政力量,确保司法所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作为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必须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这样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等多方面的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四是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强化保驾护航功能。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的新途径,拓展为“三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新领域,努力提高法律服务工作的质量。

三、积极推进“三新”大讨论活动,不断提升四种意识,促进基层司法行政事业规范、和谐、科学发展。

通过积极推进“三新”大讨论活动,要求我们教育引导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创新意识、自律意识、和谐意识,不断提高服务大局、统筹协调、驾驭复杂形势、公正司法的能力。认真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例会、登记、考评、统计、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严格按照县局确定的书面调解协议制作范围、内容和要求,规范制作调解协议,协议书一案一档,按规定备案。

四、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巩固和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