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辅导方案范例6篇

婚姻家庭辅导方案

婚姻家庭辅导方案范文1

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以依法行政为基础,以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公开、公正、高效为原则,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以加强自身建设为保障,以提升婚姻文化为内涵,以拓展婚姻服务为外延。通过开展等级评定工作,更好地树立我市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形象,实现婚姻登记工作标准化建设目标,为我市的“三三三八”宏伟蓝图的实现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

市民政局成立婚姻登记机关等级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民政局副局长同志任组长,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同志、财务科负责人同志、社会事务科科长同志、婚姻登记处主任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任副主任,婚姻登记员和婚姻家庭辅导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创建工作方案的实施。

三、时间安排

(一)年为全面筹备阶段,期间应做好下列工作。

1.进一步加强对婚姻登记员的思想素质、服务意识、业务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充分认识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做到举止得体、文明用语、微笑服务,切实按照婚姻法律法规和业务文件做好婚姻登记,为下一步开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将现存有的婚姻档案的婚姻当事人的婚姻信息逐步录入婚姻信息网络;

3.探研讨婚姻登记员服装的色彩、样式以及相应价格,力争在年低前实现婚姻登记员的着装统一;

4.积极争取人员编制落实;

5.与电信部门协调,开设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人工咨询或24小时语音咨询的婚姻登记电话,逐步实现网络预约登记。

(二)2013年为创建攻坚阶段,期间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是硬件建设:

1.对婚姻登记大厅进行扩面,我市辖区内人口约43万人,每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下,设立了候登大厅(候登座椅11座,填表座椅9座),独立的离婚登记室,现使用面积(含候登区)110㎡,离《标准》还需增加10㎡。

2.根据《标准》要求需新增颁证大厅,面积不小于60㎡,亲友观礼席不少于6座,大厅内应配置国徽(国旗)或红双喜、龙凤呈祥等各种体现结婚登记庄重、温馨、神圣的装饰,同时配置一套音响设施。

3.增设1间独立的婚姻家庭辅导室,面积不小于15㎡,并分别配有桌椅和饮水用具。

4.婚姻登记大厅内增设1台电视机、增加2台证件打印机、配置5套身份证识别系统、增加1套排队叫号系统、增加1套电子滚动显示系统。

5.按照《标准》的规定,将现有的婚姻档案室进行升级改进,做到室内备有防潮、防火、防盗等设备。

二是软件建设。

1.加强对婚姻登记员的培训。我婚姻登记处每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下,按照《标准》对婚姻颁证员(由婚姻登记员兼任)进行颁证礼仪、表达能力、文化修养、道德品质和颁证程序的教育与培训,并取得经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持有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方能为结婚当事人颁发结婚证书;

2.增加1名婚姻家庭辅导员。增加1名具有社工资格或心理咨询资格或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实行免费辅导;

3.加强学习培训。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婚姻登记员到周边的婚姻登记机关参观学习,取长补短,查漏补缺;

4.完善相关制度。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管理规定、结婚、离婚、出具婚姻记录证明所需证件材料、办公及监督电话公示于候登大厅的显要位置,同时设立意见箱。(5)做好相关文字材料、图片资料、电子文档的报送的准备工作。

婚姻家庭辅导方案范文2

巾帼文明岗事迹材料(一)

近年来,我校妇委会,在上级妇联组织和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带领广大女职工认真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开展争创全国文明岗活动,取得了一定成绩,现总结汇报如下:

一、学校概况

惠东县实验小学是县教育局直属的一所标准化小学,有教职工159人,其中女职工136人,占教职工总数的86%;教职工中大专以上学历150人,学校领导班子中,女同志5人,其中1名女副校长,主管教学工作,一名女主任负责德育工作。现在校学生3373人,有53个教学班,其中有47个班的班主任是女老师,有51个班数学科由女老师担任,34个班的英语科目由17个女老师担任。

二、获奖情况

从1998年开办以来,学校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高。在教学方面,学校连续8年获惠东县小学教学质量检测一等奖;连续5年获县教学综合质量评比一等奖;于2xx0年9月获惠东县雷诺杯教学质量优秀奖;2000年9月参加惠东县英语情景话剧表演荣获一等奖;20xx年xx月语文课组在教学评优活动中被评为县先进科组20xx年6月学生参加惠东县首中小学生届电脑制作比赛取得优异的成绩。

在师德建设方面,2000年5月被评为惠东县先进家长学校又分别于20xx年、20xx年9月被评为惠州市万师访万家活动先进单位;20xx年xx月参加广东省第二十一届科技创新大赛获县级优秀组织奖20xx年xx月被评为惠州市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20xx年3月评为惠州市巾帼文明岗20xx年7月被评为惠东县先进基层党组织于20xx年、20xx年分别被授予广东省红旗中队、惠州市红旗大队的称号;于20xx年被评为广东省安全文明校园还被评为惠州市绿色学校、广东省绿色学校20xx-2xx0年度被评为惠东县卫生学校、惠州市人民群众满意学校又分别于20xx年、20xx年获惠州市、惠东县师德建设先进单位等多项光荣称号。

在文艺方面,于20xx年xx月参加惠东县中小学生合唱比赛获得一等奖;20xx年4月参加惠东县中小学生庆六一大合唱比赛获得第一名;20xx年9月在百歌颂中华歌咏比赛中获小学组一等奖;2xx0年7月汇演获雷诺杯20xx年3月获校园文艺最佳演出奖20xx年、20xx年全校女教师参加惠东县百歌颂中华比赛荣获县一等奖;又于2xx0年6月全校女教师参加喜迎省运,唱响中华主旋律荣获惠州市二等奖等多项荣誉。

三、加强学习培训,努力提高女职工整体素质

学校广大女职工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积极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构建教师学习型集体,女职工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一是重视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近年来,我校教职工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十七大报告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写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广大女教职工积极要求进步,目前学校有女党员40人,占学校党员总数的65%。

四、重视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学校积极鼓励和支持女教职工进行学历进修,多方创造条件并在时间上给予充分保证,使女教师的学历水平逐步得到提高,如今136名女教职中本科学历48人,大专学历65人,学历全部达标;多渠道进行业务培训,让教师走出去听课、参观,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学习现代教育技术、先进教育理论及教育教学经验,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如今全体专职女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教育科研水平都有了大幅度提高,达到了人人会教书、人人会研究的良好局面。

五、是加强师德师风学习,树立良好教师形象。为了弘扬奉献精神,增强女职工的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一切为了学生,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多年来,学校扎实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开展向先进模范学习的活动,举办多种形式的以爱岗、敬业、奉献为主题的师德建设活动,教职工的师德素养明显提高,没有出现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恶语中伤家长的现象,学校良好的教风、学风已经形成。

六、积极投身改革实践,为素质教育撑起一片蓝天

学校136名女教师中,xx0%都在教学一线,担任班主任、副班主任、辅导员和各科教学工作。她们全力推进素质教育,大胆进行课堂教学改革,探索适应学生发展和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方式。这么多年来,学校女老师参加省、市、县各项比赛和参加学校开展的班主任专业能力大赛、党在我心中演讲比赛、教学竞赛、教师三笔字比赛、美文诵读等活动,先后有500多人次获奖。

实施素质教育以来,学校注重德育教育,把德育教育融入到各学科教育之中。一直以来,在高碧英主任的中青年女教师勇挑重担,把德育教育摆在首位来在李映琼、胡秀云、

实施的新课改以来,以刘霞副校长为首的一批中青年女教师勇敢担起课改的重任,她们边学习、边实践、边研究,把学校新课程改革搞得扎扎实实、轰轰烈烈,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学校曾被教研室定为校本教研示范学校。中青年女教师普遍成为学校教育教学骨干、学科带头人,柳春梅、杨映玉、黄宇平、李海潮等30多位老师多次代表学校参加市、县优质课比赛均取得了优异成绩;以高碧英主任为副组长的德育科研课题获得县一等奖;刘霞副校长主持的数学研究课题获市教研成果一等奖。广大女教师真正成了学校教育教学中的中坚力量。

发掘女性魅力,展示我校特色。女人的细心、爱心、温心、没有私心等品质是一种难能可贵的资源。她们担任的班主任、中队辅导员、教研组长、年级组长、课外活动教练员等工作正可以淋漓尽致的发挥她们的特点和优长,它们参与了校内外各种活动的组织与指挥,为学校赢得了荣誉。

如今,一个团结向上,和谐进取的女性群体正在以饱满的热情,高昂的斗志,努力拚搏,奋发图强,以百倍的信心和干劲,朝着更高的目标奋进。

巾帼文明岗事迹材料(二)

兖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共有工作人员9名,其中女性6名,主任和副主任均为女性。2xx3年,在市委、市政府和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兖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坚持以依法行政、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优质文明服务为目标,不断提升妇女组织服务妇女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开创妇女工作新局面,婚姻登记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近几年,兖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多次受到全国、省、市各级的表彰,先后荣获全国先进婚姻登记机关、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全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省一级档案室、全省婚姻登记常规式颁证仪式比赛优秀奖、巾帼文明示范岗、政法工作先进集体、优秀妇女维权岗、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服务品牌等荣誉称号。

截止目前,兖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2xx3年共办理结婚登记4439对,离婚登记1xx6对,补发婚姻证件1385对,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4521件,法律咨询两万余人,实现了服务新人零距离、服务结果零差错、服务对象零投诉。

一、擦亮文明窗口,创建巾帼文明岗

自开展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以来,我处以创一流业绩,树文明新风,展巾帼风采为口号,以奉献于事业,服务于社会为宗旨,千方百计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开展巾帼建功活动,全面提升服务水平,为广大婚姻登记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1、实行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规范。从仪容、服饰、举止、语言和岗位5个方面对婚姻登记员的文明礼仪作出具体要求,不断增强婚姻登记员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开展人性化服务,创建人民满意窗口。

2、全力打造开启幸福,满意婚登服务品牌。提出开启幸福,满意婚登的服务口号,要求每名工作人员都能做到笑脸相迎,主动热情,让当事人有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用爱心、耐心和诚心对待每一位婚姻当事人,用真诚打造属于自己的服务品牌。

3、开展争创文明服务标兵、群众满意窗口、文明示范岗活动。每月一次公开评比,不断调动和激发全体婚姻登记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登记员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实现婚姻登记免费服务

兖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从去年底就开始争取婚姻登记免费,旨在让市民享受到切实的优惠政策。今年年初开始,已经通过政府财政审批,财政预算给予支持,开始免费,结婚证和离婚证的九元工本费及复印费用已经演变为历史,婚姻当事人只需带齐身份证、户口本和照片即可免费办理婚姻登记。虽然费用不多,却使群众得到了实惠,为群众办到了实事。

三、改善服务环境,变更服务场所

为进一步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今年年初,婚姻登记处的主要工作区域从原二楼的登记大厅移至四楼的婚姻登记室,加大了办公区域。服务场所变更后,由原有的三个登记窗口变为四个婚姻登记室和一个复印室,撤消了原有的咨询室,增大了服务场所,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服务效率,缓解了原登记大厅人员拥挤的状况,为当事人提供了温馨舒适的服务单间,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四、移交婚姻登记档案

今年8月份,兖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将2000年20xx年的结婚登记档案和补领婚姻登记证档案共计10xx卷52600件全部移交至兖州市档案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民政局整理成册后向档案局移交,并由档案局统一管理。兖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高度重视档案移交工作,抽调专人、明确责任、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做好婚姻档案移交工作,将婚姻登记档案全部登记造册,电子档案全部录入,做到了婚姻档案完整无缺的移交。此次婚姻档案的规范化整理,集中档案部门管理,使档案工作在社会中的作用逐步提高,同时也增加了市档案局的馆藏量。

五、广泛宣传普法教育

对前来办理结婚登记的新婚夫妻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对离婚夫妻进行耐心劝解。为维护家庭和谐,挽救可能被非理性因素毁掉的家庭,避免当事人因冲动、误解离婚,将婚姻家庭辅导室迁至2楼,聘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进驻辅导室,深入开展离婚劝和服务。充分发挥婚姻登记工作在促进婚姻家庭生活幸福美满方面的作用,为离婚当事人提供各类专业的婚姻家庭、法律、心理咨询服务,给离婚当事人一份理解、一份温暖、一份帮助。婚姻家庭辅导室成立以来,已成功劝和60多对离婚当事人,大大降低了因冲动、因误解离婚的比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通过努力工作化解了婚姻家庭方面的许多矛盾问题,发挥了民政部门稳定家庭,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六、积极探索免费颁证仪式

为提高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法律意识,积极探索将免费颁证仪式引入婚姻登记流程。推行文明、神圣的颁证仪式,登记员通过规范、热情的服务,在庄严地国徽下颁发结婚证件,并给新婚当事人送上浓浓的祝福。请当事人宣读新婚誓词,使新婚夫妻了解婚姻赋予他们的责任和义务,通过这种形式增强当事人的婚姻家庭责任意识,积极推进婚俗改革,推动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建设。

七、积极参加慈善救助活动

婚姻家庭辅导方案范文3

内容提要:正确理解离婚自由原则,确实保护离婚弱势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将离婚对当事人及社会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需要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离婚法律制度,并配套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和社会政策。 关键词: 离婚/自由/保护/救济 当面对不断升高的离婚率、更多的因父母离婚而受到伤害的儿童以及因离婚而陷入贫困和痛苦的一方当事人时,我们必须有所行动,应该建构一套有效的制度和程序,以确保将离婚给当事人的伤害降至最小程度,并切实保障离婚后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不因离婚而陷入贫困。 一、对离婚自由进行适当限制 (一)自由的相对性特征 “自由是社会中的自由,不是孤立的、无联系的、个人的自私的自由。此时,自由是一种状态,自由是通过平等的限制来实现的。自由又是一种结构,个人的自由、团体的自由和众人的自由都不能找到任何凭借和渠道来侵犯社会中任何个人或任何类别的人的自由。从而认为这种自由只是正义的代名词,是与正义的同一。” 从这个角度说,自由是社会中的自由,社会中的自由要求行为主体行使自由权利的同时不妨碍、不损害其它人和整个社会的自由,所以说自由就是社会正义,或者说自由的限度或外延是社会正义,人类对自由的不懈追求就是对社会正义的不懈追求。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人类必须对自由作出某种程度的限制或者说要准确把握自由的内涵和外延。 (二)离婚自由的相对性表现 离婚自由相对性主要表现在婚姻法自身的约束。 首先,婚姻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离婚自由是对结婚自由的补充和完善,是对婚姻自由的保障。无论结婚自由还是离婚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因此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指明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范围,划清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因此不得滥用离婚自由这一权利损害配偶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 其次,婚姻法在属性上虽是私法性质,但亦应该看到婚姻家庭主体之间有不同于一般市场经济主体间的利益价值运行规则,人身依附关系、伦理关系强烈,家庭成员间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婚姻法具有强烈的“公法”功能、社会保障功能,所以2001年修正《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在一定程度上对离婚自由进行了适当的限制和必要的调整。 最后,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生活风俗习惯和历史文化传统不尽相同,对婚姻自由的理解上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离婚自由的相对性、地域特性、特殊性更为强烈。所以2001年《婚姻法》第五十条对民族自治地区的婚姻家庭法作出允许变通的规定。 (三)正确理解离婚自由应有之意 真正做到离婚自由将能体现出社会的进步和社会的文明程度,离婚自由在婚姻法中的应有之意应为: 1、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基本前提,这是由社会主义婚姻的本质(以爱情为基础的两性结合)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的。 2、离婚的目的是为了埋葬死亡的婚姻,是为了解除双方肉体和精神的痛苦,而不应该因为离婚而加重痛苦或造成新的折磨。 3、离婚自由体现的是社会正义,不应该因为离婚而造成一方特有的生活困境,不应该因为离婚而造成家庭其他成员创伤式的精神伤害。 4、结婚意味着爱情的结合和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承担,离婚也应该反映爱情的破灭和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的承担,不应因为离婚而造成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缺失。 二、离婚具体法律制度的相关构思 (一)离婚原因立法宜采用概括的破绽主义 婚姻法关于离婚原因应采用概括的破绽主义,即以婚姻破裂为离婚的惟一充分而必要的理由,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双方当事人就离婚达成合意即可申请离婚,由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领取离婚证。如仅就离婚达成合意,就财产的分割没有能达成协议的,由婚姻当事人单独向法院提起分割财产的诉讼。 2、婚姻双方当事人均无证实对方有过错或因犯罪行为造成婚姻破裂的义务。 3、“婚姻破裂”的标准确定为配偶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无效。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婚姻当事人无需向法院说明离婚理由,法院只审查确系婚姻当事人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确认。 4、不因婚姻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而剥夺其提起离婚的权利,否则在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这一死亡婚姻将无法解除。 5、应当尊重婚姻法对离婚权的限制,如在女方怀孕、哺乳期内,男方不 得提起离婚诉讼等。 (二)确定共同财产分配的按需分配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方法是离婚自由利益衡平机制的重要一环,生活中有人极端地认为“离婚官司就是分财产官司”,而现实也表明多数离婚诉讼的财产分配左右着当事人对待离婚的态度。 夫妻财产制度及其离婚时分割方法的演进反映了在世界范围内妇女地位的不断提高和社会正义理念的逐步实现。从妻子离婚后一无所有的财产并吞制到可以拿回部分嫁妆价金的统一财产制、从夫妻各自所有的分别财产制到离婚时有权获得一半财产的共同财产制,直至结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离婚时有权分享增值的分享财产制,更多的国家对家务劳动给予与职业劳动等同价值的评价。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均外出工作,是否有经济收入,对家庭所作的贡献视为相同,因此,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根据离婚时公平财产分割法,一方仍有权分得对方的财产。中国2001年修正《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离婚时适用均等分割原则,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但这些貌似公平的原则,在具体实施中所引致的后果常常使当事人感觉不公平,违背正义的理念。因为尽管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的原则隐含着保护无社会工作、承担主要家务劳动一方的利益的理念,但这只是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是对家务劳动付出的回报。但是,从事家务劳动一方减损的人力资本并没有得到补偿,也无法分享因其贡献而提高了人力资本一方的预期利益。 笔者认为,中国婚姻法应当采用公平财产分割法,公平分割财产的机制就是要在离婚时,主要不考虑婚姻期间财产的状况和财产的来源,而重点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因此,各方面条件处于弱势的一方,不仅可以分割一半共有财产或分享对方增值的财产,而且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比例: 1、分割财产时首先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区分的标准有(1)当事人约定,婚姻当事人就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性质进行约定的,从其约定;(2)取得时间,结婚之前取得的为个人财产,结婚以后取得的为共同财产;(3)财产性质,专属于婚姻当事人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其余均为共同财产。 2、对共同财产的分配不再与过错相联系,分配的标准是以当事人当时或未来的财产需要和收入能力为基础。分配时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夫妻双方各自的就业能力、商业机会;(2)夫妻双方各自的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3)夫妻双方各自的身体状况、年龄差异;(4)个人财产的数量和质量;(5)婚姻持续的时间和各自对家庭的贡献。 (三)确立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原则 对于有未成年子女而需要离婚的家庭,现行2001年修正《婚姻法》没有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角度进行规范,笔者认为婚姻法应当从程序和实体诸方面设计,保护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的离婚过程中受到最小的伤害。 1、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进行。 与诉讼离婚相比较,两愿离婚更不利于社会对婚姻的挽救,婚姻登记机关只要审查离婚合意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同意离婚,发给离婚证,并不问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引起的其他问题的解决,特别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有没有尽到责任。现实中,有很多的当事人为了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或为了满足对方提出的要求,甚至迫于对方的压力等原因,会主动放弃代未成年子女向对方索要抚养费或足额生活费的权利,表面上是自愿的,但其实质是违反婚姻法精神的,将未成年子女置于危险困境的边缘,极易导致未成年人陷于贫困和痛苦之中。强制通过诉讼程序离婚,法院会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减少其因父母离婚陷于贫困和痛苦之中的可能性。 2、采取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暂缓离婚。 可由法律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凡是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要离婚的,配偶双方必须先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达成一个令社会能够接受的合意,由受理离婚诉讼的法院进行审查,在配偶双方没有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达成一个令社会能够接受的合意之前,离婚诉讼中止进行。 (四)建立配套的离婚辅助救济制度 法律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应当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社会正义。离婚救济制度通过损害赔偿强制过错方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害,抚慰受害者的精神,达到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目的,实现法律正义;通过离婚扶养费、补偿费和经济帮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离婚时的弱势一方在经济上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的真正实现。综观各国立法,离婚救济制度有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扶养、离因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等多种形式: 1、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古老的离婚救济方式,早在实行 过错离婚主义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就明确规定:如离婚被判为过错全属夫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尽管现代盛行无过错离婚主义,一些国家仍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重要离婚的救济方式。因为,过错可以不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但法律对确因一方过错所引起的离婚不应无所作为,只有追究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才符合法律的正义。 但是,近年来,对在无过错离婚的背景下是否还应采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一些国家出现了反思与讨论。有学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背离了无过错离婚原则,加大了离婚成本,有使纠纷时间延长、扩大当事人之间的鸿沟,延缓当事人走出阴影之嫌。 这种反思在制定法律上得到了反映,如2000年修订的瑞士民法典亲属编取消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立了易于操作的离婚扶养制度,对婚姻关系中弱势的一方生活困难者与遭受损失者通过离婚扶养予以保护和救济。 2、离婚扶养 综观现代各国的离婚扶养制度,原则上是基于需要,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情况,是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原配偶提供的必要的救济方法,以公平和补偿为理念。离婚扶养与夫妻之间的扶养性质不同,离婚已解除了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双方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即已消灭。但对于因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或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的一方,则通过离婚扶养的方式,补救因离婚所产生的消极后果,补偿当事人一方因结婚所产生的对婚姻信赖利益的损失。设立离婚扶养制度意在确保离婚自由的同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婚姻关系中弱者的利益,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减轻社会负担。所以有学者认为,离婚扶养请求权是因夫妻身份而生之扶养义务在离婚时的延伸和表现,或者说是离婚导致的婚姻生活保持请求权的丧失之填补或救济,是对离婚不良后果的有效弥补。 离婚扶养制度变化的趋势是更加追求公平正义,注重保护弱者利益,逐渐摈弃过错理念,不拘泥于形式平等。 3、离因补偿 离因补偿是指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财产,以弥补对方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离因补偿重在公平,保障离婚当事人不因离婚而造成生活水平严重下降,减少离婚给当事人以及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离因补偿的请求权人无须负担他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负责举证离婚使自己的生活水平下降或遭受了某种损害即可,是否应当给予补偿,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情节裁判。如法国民法典第270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配偶得向另一方配偶支付旨在补偿因婚姻中断而造成的各自生活条件差异的补偿金。补偿的数额,依受领方的需要以及给付方的收入情况而定,但一般应当考虑离婚时双方的生活水平以及在可预见的将来此种情况的变化。 4、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一方,另一方有扶养能力的应当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困难方一定的资助的制度。离婚经济帮助是中国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一直沿用的离婚救济方式。 2001年修订《婚姻法》在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应对困难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的基础上,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强化了经济帮助的内容,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体系,它反映了我国有关离婚指导思想的重大变化,由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发展为保障离婚自由、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社会正义与法律公平。不可否认,这一离婚救济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立法观念仍显落后,一些法律条文只注重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而未充分考虑实际结果的公平与平等,这就使表面上公平平等的规定难以落到实处,身处弱势一方的利益难以得到救济。如修订后的离婚经济帮助仍然存在条件苛刻、帮助时间短、适用范围窄,受助者难以得到真正帮助的问题。其次,各种相关规定仍过于抽象、有些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如关于离婚时对家务劳动的补偿规定就几乎是形同虚设。 再次,程序公平的重要性没有得到重视,如损害赔偿的取证难就是由于举证规则没有从受害方的视角为他们着想,其结果必然造成离婚损害赔偿难以真正实现其本应有的作用和价值,甚至引起负面影响。 笔者认为,如何将公平原则、补偿原则、衡平理念实质性地体现在我国的离婚制度和保护妇女离婚权益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制定出一套不拘泥于形式平等,更加追求公平正义,注重保护弱者利益,周密严谨,操作性强的离婚衡平制度仍然是我们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三、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与完善 (一)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1、婚姻案件民事 诉讼的特殊性分析 婚姻纠纷属于民事关系纠纷的范畴,但与其他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普通民事案件又有所不同,因为婚姻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主、财产关系为辅,财产关系大多带有强制性,且权利义务的对等互动要求低。 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制度已作了某些特殊规定,如起诉权的特别限制、必须的调解程序等,然而这些特殊规定并不能完全适应婚姻案件审理的需要,因为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普适性与婚姻诉讼的特殊性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 (1)普通民事诉讼的对抗性不适用于婚姻案件 婚姻案件虽然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时甚至是比较激烈的冲突,但由于当事人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自然属性、人身和伦理属性,使他们之间的争议不仅需要运用事实和证据加以解决,更重要的是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因此处理案件时要考虑合情合理合法,要考虑他们日后生活的和睦相处,以对抗式诉讼处理婚姻案件,容易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导致案件向极端方向发展,造成当事人之间互不相让、彼此敌视。 (2 )普通民事诉讼的公开性不适用于婚姻案件 婚姻案件一味强调公开原则,对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或许弊大于利,尤其在我国“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文化影响下,婚姻纠纷本来就是不可示人的私事,在大众面前论争,会使双方受到很大的伤害,一旦公开审理,双方为了面子都想胜诉,其行为可能会走上极端,结局可能会只剩离婚一种了,婚姻关系改善几乎不再可能。 (3)普通民事诉讼对审判效率的追求不适用于婚姻案件 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强调“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是正确的,但对于婚姻案件强调效率未必有益。有时,婚姻诉讼的发生是出于当事人的一时激愤,对这类案件除了依据事实和法律处理外,时间也是很好的方法,给当事人较长时间思考、反思,也给了当事人自己妥善处理矛盾和亲友协助转化矛盾以较充分的时间,所以对婚姻案件宜拖延不宜速决。 2、建立婚姻案件专门民事诉讼程序 制定专门的婚姻诉讼法或者民事诉讼法中的婚姻特别程序,建立专业化的法官和法庭。 (1)离婚案件的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前提条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一般而言,在离婚诉讼中导致双方当事人无法就离婚诉讼达成协议的情形主要包括有是否同意离婚、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用的确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承担等问题。有的就其中一个问题争执,有的就多个问题争执。实际生活中,大量的普通的离婚案件不属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 (2)离婚案件的审理不设最长期限。 就离婚案件个案而言,没有审理期限的限制,给当事人较长时间思考、反思,也给了当事人自己妥善处理矛盾和亲友协助转化矛盾以较充分的时间,要求承办法官高度的自我约束。 (3)强化法院审理期间的调解力度。 调解是离婚诉讼法定的不能省略的必经程序,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贯彻调解原则,从受理案件开始到判决前为止,审判人员都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 同时,调解不仅是审理离婚案件的程序性要件,也是判断应否准予离婚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只有当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时,法院才可以准予离婚。 (4)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判决,实行一审终审。 离婚诉讼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有关身份关系的判决应当确定一审终审原则,避免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否则对社会、对他人均会产生诸多不良影响。 (二)加快发展社会保障制度 1、实施自由离婚制度与发展社会保障机制的关系 中国传统婚姻家庭的社会价值还体现在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结婚、组成家庭是婚姻当事人减轻社会对个人不利影响的堡垒,离婚使得婚姻当事人抗击外部对己冲击的能力减弱,如果社会保障体制能够及时弥补所丧失的婚姻家庭的这一功能,对于平衡其利益、慰抚其精神,尽可能减少离婚事件给当事人的生活以及社会安定带来负面影响具有积极的意义,以使当事人不必因离婚后的生活保障问题而长期忍受配偶的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能够让当事人在这些行为发生之初即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从而真正实现离婚自由。 2、加快发展与离婚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离婚后社会保障救济制度。对离婚后造成的一方陷于贫困,可以通过离婚辅助救济途径解决,如果不能使生活困难者达到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国家应当承担离婚后的社会保障救济 责任,即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或在社会上失去竞争力的一方可以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救济。 如英国现行的法律在处理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强调要把这些问题纳入到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去考虑,因为英国离婚的人群当中大部分是收入较低的平民,在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付比较高的抚养费几乎是不现实的。相当一部分英国妇女在结婚以后,就把自己的主要精力放在家里,从事家务劳动,照顾家庭,失去了必要的在社会上竞争劳动岗位的能力,或者说她占有的社会资源与其他人相比要少得多。 如果有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妇女离婚后就可以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救济,她也不必因为担心离婚之后得不到生活保障,而在一个不幸福的家庭中继续迁就下去。 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婚姻家庭的立法有深远意义。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建设绝对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步发展,因为家庭物质生活的内容与社会保障制度息息相关。这也要求中国进一步完善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以对离婚之后的弱势一方提供更趋公平合理的法律救济。 注释: [英]埃德蒙·柏克著,蒋庆、王瑞昌译,《自由与传统》,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05-106页。 梁冰、王道强:“论 ‘离婚自由’的’必然性’和’相对性’”,载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12503,2005年7月4日。 《法国民法典》,罗洁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罗丽:“论日本的离婚抚慰金制度”,载《法学评论》2002年卷第2期。 陈小君著,《海峡两岸亲属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9页。 夏吟兰:“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 曹诗权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 郭丽红著,《冲突与平衡:婚姻法实践性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63—365页。 曹诗权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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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指年龄在20-30岁之间的青年在短暂相识后,未经过一定时间的交往和相互了解而确立婚姻关系的一种快速的婚姻形式。这并非现代社会的产物,封建社会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命婚,也可视为“闪电婚姻”。当前的“闪婚”现象,是新时代背景下思想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产物。

(一)社会因素。青年婚姻的基础是随社会生产的变化而变化的,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自然”基础阶段、“经济”基础阶段和“爱情”基础阶段。前两种都基于落后的生产力水平之上,而现代社会,青年人作为独立劳动者参加社会生产和分配,大部分女性实现经济独立,青年将婚恋重点放在考虑感情是否和谐、兴趣爱好是否一致等方面,婚姻基础发展到“爱情”基础阶段。同时,青年具有情感外显、表达强烈、交际范围广的特点,以及快节奏、重效率的现代社会生活共同催化了这种快节奏的婚姻形式的产生。

(二)文化因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和教育水平的提升,西方文化大量传入我国,并影响青年的思想观念,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兴盛,崇尚自由和自主在现代青年中流行起来,思想和行为开始突出自我。另外,西方性解放思潮的传入,加快了我国青年性观念的解放,两性关系向非道德化、利己性、享乐性方向发展,使婚恋观日益开放。

(三)人格心理因素。青年期是自我意识形成时期,青年在内心世界产生了自我感觉、自我定向、自我评价和自我意志能力。这种自我意识体现在恋爱婚姻上,表现为希望恋爱婚姻具有自主性、开放性、实际性,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标准做选择;尤其就女性而言,传统社会角色有所转变,婚恋观成为自我追求、自我适应的体现。但由于青年人格发展并不完善,很多人尚处于“心理断乳期”,处理问题的能力有限,使他们在婚恋问题上表现为缺乏耐心和责任心等不成熟的特征。

(四)制度因素。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行政职能的转变,我国相当一部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有明显调整,行政部门工作中间环节缩减,效率提高,加上政府规定婚姻双方在结婚前可免除婚前体检,使婚姻少了限制条件,实现合法婚姻变得更加容易。

二、“闪婚”的影响

“闪婚”是一种建立在情感冲动和社会浮躁状态基础上的婚姻形态,是人们非理性思维和理性思维冲突的结果,具有不稳定性,它的蔓延将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闪婚族”的“快餐式婚姻”是对爱情、婚姻的一种简化与误读。婚姻是在爱情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的情感与经济生活方式的统一体,它是人类繁衍的方式,以它为基础而形成的家庭是人类组成稳定社会的形式。现代青年的“闪婚”缺少婚姻成功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稳定、长久的爱情;二是双方互相了解及在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上的相似性。缺少这两个必要条件而速成的婚姻注定难以形成稳固的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

除此之外,青年心理发育还不成熟,容易受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对恋爱和婚姻缺乏全面的、理性的理解。“闪婚族”过于注重个人感觉和短期激情的情绪,用冲动的非理性心理取代了理性的视角。要实现和谐美满的爱情和婚姻,仅凭一时的感觉和冲动而没有相互之间的深入了解,是难以获得的。

三、青年婚恋观教育

马克思主义认为:爱情具有自然-社会双重属性,它是人的社会性和自然性的统一。同样,恋爱婚姻也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双重特征。它不仅是人们满足生理需要的途径,更是人们实现个人成长,完成社会化转变和社会角色转变和适应的必要途径。恋爱婚姻是人类赖以生存、繁衍、发展、进化的本源所在。以性爱为基础而发展的爱情,总是以结婚和组织家庭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其本质内容,不是这纯真自然关系的表现,而是它的社会关系的表现。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的关系在其现实性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应加强教育和引导,指导青年增强自身修养和理性思维的形成,树立健康、正确的婚恋观。

(一)引导青年正确认识恋爱婚姻。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利用问卷调查、个案访谈、小组讨论等方式,使青年了解婚姻本质,促使青年形成正确、健康的爱情和婚姻观念,教育和引导青年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同学业、友谊、理想、事业、人生发展的关系,做到个人的恋爱婚姻同社会发展、个人发展的统一。促使青年形成对自我行为的反思能力和习惯,增强青年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家庭责任意识。

(二)设置高校“婚恋课”。婚恋课要避免零敲碎打,而应当有体系性地把它放到大学生生涯发展辅导当中,作为大学生思想修养教育的主要课程。这既是大学生思想政治课程的一种开拓,更是转变对大学生恋爱婚姻问题管理思路的一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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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家庭社会工作现状

了解我国现阶段家庭社会工作的现状就要搞清楚我国家庭社会工作的提供主体。实际上,我国从事或者做了与家庭社会工作有关工作的人员分散在民政、妇联、社区、教育和婚姻咨询等组织机构内,他们根据自身工作性质为某一家庭成员或者家庭全部成员提供有偿或者无偿服务,他们主动向有需要的家庭提供了帮助。

(一)政府相关部门在提供家庭服务方面占据了主导地位

政府相关部门在家庭服务方面起到了主导作用,特别是与家庭密切相关的民政部门长期以来承担了大量的家庭服务工作。民政部门通过制定政策, 以社区和居委会为依托,为家庭提供物质性帮助,带有明显的福利色彩和“救济”标签,如针对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家庭社会帮助以及农村“三无”人员的救济。

(二)社会组织在家庭服务提供中扮演着拾遗补缺的角色

我国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社组织做了大量的家庭服务工作,如妇联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保护妇女的家庭地位出发,成立妇女庇护所;共青团为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创建了集科技、艺术、文学、体育等教育培训、群众文化以及娱乐活动为一体的青少年校外文化教育活动场所――少年宫。社区则与家庭密切相关,以社区为单位开展了有关青少年、老人和残疾人等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满足了广大社区居民的精神文化需要。近些年来,为了促进婚姻家庭发展,涌现出一批公益性婚介行业委员会、家庭婚姻研究会等功能性团体协会,通过开展家庭互助、婚姻咨询为家庭提供服务。

(三)“市场化”家庭服务机构层出不穷

由于政府对家庭服务投入不足,近些年来涌现出一些营利性机构,它们为家庭提供关于家庭关系和婚姻关系咨询,如婚姻介绍所、青少年教育机构等。还有大量关于婚姻家庭的广播电台、杂志和电视等大众传媒以婚姻家庭咨询专栏的模式,开设咨询热线和电视节目,为个人和家庭提供婚姻家庭咨询。这些具有“市场化”倾向的家庭服务机构在政府缺席的领域开展活动,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服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家庭需要,但终究不是解决家庭问题的最佳选择,所以,当我国家庭社会工作走向成熟时,这种营利性机构便会受到冲击。

我国政府主导部门和社会组织承担了家庭服务的大部分责任,但由于受自身职能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更注重宏观层面的家庭社会保障和社会政策制定。而具有“市场化”倾向的家庭服务机构,则更注重微观层面上个体的心理分析。无论是政府部门主导的机构还是营利性家庭服务机构提供的家庭服务都没有将家庭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他们都注重对家庭某一成员的问题进行救助或心理辅导,忽视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和支持。当然这些家庭社会工作也没有完全按照西方国家的专业化方法和技巧开展,只是一种“类”家庭社会工作,或者“本土性社会工作”[1] 。

二、我国发展家庭社会工作面临困境

从家庭社会工作的提供主体来看,我国目前各种“类”家庭社会工作,对实现我国社会工作专业化和职业化有很大影响,我国家庭社会工作发展也面临以下潜在问题:

第一,重视物质帮扶,忽视精神支持。无论是政府相关部门还是社会组织,他们提供的家庭社会工作都是?责范围之内的服务,而从事服务提供的人员也没有受过社会工作价值理念和技巧的培训和学习,他们都是按照经验提供助人服务,特别是受到我国传统福利供给模式影响,这种助人活动大多是提供物质资源,很少涉及精神与心理层面。

第二,以解决家庭困难为主,忽视家庭潜能发挥。传统家庭服务关注如何将家庭从困难情境中解救出来,如贫困就给予以金钱帮助、失业就给介绍工作,都是通过解决家庭个别成员的问题实现家庭稳定发展。虽然这种解救式的家庭服务可以帮助家庭度过某一时期的危机,但由于对家庭长期发展缺乏关注,忽视了家庭潜能发挥,很难实现家庭长远、可持续发展,比如我国推行的扶贫工作,很多家庭在政府的帮助下脱贫了,但家庭很可能因疾病、教育等人生重大事件,再次返贫。

第三,忽视家庭生命周期,缺乏对家庭发展的阶段性需要的关注。家庭有不同的发展阶段,在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需要,如新婚期家庭更多的是需要夫妻角色转换与适应,生育期需要具备为人父母的相关知识以及孕妇保健,学龄前儿童教育期则更多关注对儿童的教育和抚养,而青春期子女的家庭则更需要亲子关系调适,空巢期的家庭需要如何应对子女不在身边的困境等等。

第四,重视个案心理辅导,忽视社会资源整合。每个家庭都是一个整体,不仅有政府部门的正式网络支持,还有邻里、亲朋好友的非正式网络支持。因此,在解决家庭个别成员问题时,应将家庭纳入一个整体,以家庭整体成员问题解决为目的,必要时还需调动家庭正式和非正式支持网络资源,以帮助家庭度过危机;

第五,家庭服务的“市场化”倾向。很多家庭问题可以在家庭内部解决,但也有一些问题在家庭内部无法解决,而政府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投入又不足,所以个人只有求助这些营利性机构,如家庭婚姻咨询公司、婚姻中介所。这些半商业和商业化的家庭服务机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家庭提供了帮助,但不乏一些以利益为导向的机构借此谋取利益,如一些婚姻介绍所和红娘,从中谋取大额中介费,容易将家庭社会工作引向利益的轨道。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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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家事诉讼;家事调解

家事纠纷与普通的民事争议不同,它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纵观域外的法律,英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源远流长,值得我们国家学习和借鉴。

一、家事纠纷的涵义和特殊性

(一)家事纠纷的涵义

家事纠纷指的是婚姻纠纷、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及其他亲属关系纠纷。在民事诉讼方面凸显的问题是:家事案件不再如以往一般简单。它呈现出案情复杂,难度性高,利益多元化的趋势。很多家事纠纷都涉及弱势群体的利益。从维护社会安全角度来看,政府必须重视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如果一个社会的大部分的成员被弱势化,且这种趋势得不到根本改变,则政府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

(二)家事纠纷的特殊性

1.当事人的心理因素较复杂

家事案件的当事人的心理都比较复杂。如,抚养案件中,当事人既希望案件有一个完美的结局,又不希望亲属关系因此而交恶。离婚案件中,因为离婚会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巨大的伤害,所以有时候原告对婚姻还存在着一丝的幻想。

2.存在较多的非理性因素

家事纠纷发生之前,矛盾双方被亲情,爱情这些纽带连接着,一旦纠纷发生,双方的情绪都会很激烈。家事案件的当事人特别容易出现感情用事,暴跳如雷的现象,审判的场面也经常会出现难以控制的状态。

二、英国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英国的家事诉讼程序

英国建立了专门的家事法院。英国的家事案件由治安法院的家事诉讼法庭、郡法庭、高等法院的家事法庭管辖。在法官的设置上,治安法院的家事法庭的法官通常包括一名女性法官。在法院的审理权限上,家事诉讼法庭,郡法庭,高等法院的家事法庭的分工也很明确。

法院的家事诉讼程序分为:申请与声明、反省与考虑、聆讯、婚姻指导服务、附生效条件的判决与绝对判决。英国的家事诉讼程序中,法官扮演了较为积极的中立角色。例如,在反省与考虑期间,家事法院的法官要积极的采取相关措施,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和协助。

英国的家事诉讼的法官都是经过精挑细选的。而且,他们必须具有儿童发展和社会工作实践的经验,这样才能担任家事诉讼案件的法官。可见,他们的各方面的素质都很高。

(二)英国的家事调解程序

英国的家事调解历史源远流长。早在1971年,英国就将调解程序引入到了离婚的诉讼中。1973年,英国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法条中规定了:法院在作出任何离婚准许之前,必须要求当事人进行调解,以防止轻率离婚。在英国的诉讼制度中就存在这样一个程序:“审理前的谈话”。这就是调解机制的雏形。

1983年施行的《操作指南》规定高等法院家庭身份登记处为有争议的监护权、接近权及其变更问题提供调解指导。每当传唤令时,就在书记员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顾问及与任何一方共同生活的10周岁以上的子女(但仅限于就其监护权有争议)及福利官的参加下,进行调解。

三、英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之启示

(一)完善家事诉讼程序的设想

1.对家事诉讼案件的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

家事案件的法官不仅在法律上能分辨是非,而且必须具有丰富的人生经验,丰富的阅历,还必须掌握家事案件诉讼时的技巧。法官需要具备的素质必须是全面的。要解决好家事案件,法官的法律专业素质是必不可好的。如果法官也具有社会学、心理学、社会保障与福利等方面的知识,也许会取得事倍功半的效果。

2.始终以保护弱势群体为原则

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责任。家事诉讼案件中很多都涉及弱势群体利益。但在我们国家的现实就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并不够,只是在法律上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建立完备的配套设施。法律和政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是很零散,割裂的,基本上就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二)完善家事调解程序的设想

1.设立专门的“家事纠纷解决中心”

诉讼调解是一种重要的调解手段,同时,调解还包括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可现实中,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界限模糊。二是《婚姻法》中的规定过于模糊,司法实务部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大相径庭。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国家有必要整合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这两种制度,设计一种新的机制:家事纠纷解决中心。

2.设立专业咨询和辅导机构

英国的家事法院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和协助。包括:向当事人提供婚姻信息服务、帮助子女更好处理父母婚姻破裂后产生的问题、如何聘请法律代表......家事案件涉及许多非法律的专业知识,法官需要其他专业配合与协助。借鉴英国的专业咨询经验,我们国家应该设立专业的咨询和辅导机构,这样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

四、结语

英国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给我们国家的家事纠纷提供了许多值得借鉴和学习的经验,我们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去完善我国的婚姻制度。

参考文献:

【1】余少祥.弱者的正义[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蒋月.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庭[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1)

【3】李凯蒙.论家事调解机制的若干问题[J].商洛学院学报,2011

【4】黄丹翔.英国家事诉讼程序简介.

http:///lw/lw_view.asp?no=24688,2013-9-13

【5】张晓茹. 外国法院家事调解制度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