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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性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性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投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 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 专项建设资(基)金;
(三) 国家外债资金;
(四) 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举借国内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的自筹资金等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稳定经济运行,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相应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
第七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投资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
直接投资方式主要用于非经营性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是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资本金注入方式主要用于经营性项目,所形成的股权是国有股权,由有关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担任出资人代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投资补助方式主要用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给予一定限额或者比例的资金支持;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需要政府扶持的使用银行贷款的经营性项目;
转贷方式主要用于借用国家外债资金的项目。
第九条 根据资金来源采用不同的审批程序。
(一) 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 使用省级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审批程序如下: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或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安排省级政府性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初步设计,严格核定投资概算。
采用贷款贴息、转贷方式以及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安排省级政府性资金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省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履行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的,从其规定)。
(三) 使用省级以下政府性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同级政府负责制定审批程序。
第三章 省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第十条 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直部门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直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请示文件;
(二) 项目建设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三) 具有与项目规模、性质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四) 项目建设地点基本确定;
(五) 项目建设规模符合相关规定,并提供有关政策依据或支撑性文件;
(六) 资金来源基本确定,并提供有关支撑性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直部门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请示文件;
(二) 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准文件(非复杂项目可省略项目建议书审批环节,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具有与项目规模、性质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 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五)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
(七)省级节能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八)项目规模确定依据和资金落实等相关支撑性文件;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直部门出具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请示文件;
(二)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 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和图纸;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 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来源、项目概算、环保、土地、节能、规划选址等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 申请投资的依据和理由;
(四) 项目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下达投资计划。计划下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直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规模确定依据和资金落实等相关支撑性文件;
(三)按有关要求应提供的批准文件和报告。
第十六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安排5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或审查部门进行咨询评估或审查。咨询评估或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等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客观条件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 项目法人单位发生变化;
(二) 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发生变化;
(三) 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四) 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变化幅度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规模的5%;
(五) 概算总投资额变化幅度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额的10%。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调整初步设计及概算:
(一)因地质条件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重大设计变更的;
(二) 因物价、政策性调整等因素导致概算投资变化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有效期为1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2年。原则上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要在初步设计前完成,项目调整程序和期限应按项目审批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估算或概算投资增加的,在批准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调整初步设计时,应提供增加资金落实相关支撑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计划下达后,由于各种因素确需调整的,应由申报单位进行申请,原投资计划下达部门审核后,下达调整计划。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主要原材料采购等事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投资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于1年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财务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并按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节能、消防、安全监管、卫生、国土资源、档案、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后,报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综合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计算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成本,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审核后下达资金支出预算通知,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设立专户、单独建账,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项目资金规范使用。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监管,及时对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和批复。
第六章 项目建设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稽查,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检查,重点稽查下列事项:
(一) 项目法人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所附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二) 项目法人单位履行项目审批程序的情况;
(三) 项目法人组建、资金落实、投资概算、开工建设等建设实施情况;
(四) 项目法人单位执行项目批复文件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开展以下形式监督检查:
(一) 组织开展专项稽查;
(二) 与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三)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验和鉴定等。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性投资资金进行财务监督,并负责违纪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
第三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建设标准和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性投资资金的安排、支付、使用以及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履行政府投资决策、审批、监督检查职责情况进行监察,查处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以及施工现场进行监察;
(三) 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工程咨询机构等单位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 未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 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投资规模;
(三) 未按规定履行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擅自批准或者要求项目法人单位开工建设;
(四) 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投资计划下达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 未按规定下达政府投资计划、专项计划;
(二) 未按规定执行或擅自调整政府投资计划、专项计划;
(三)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十一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建设实施等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暂停或者停止资金支付,已经支付资金的,收回已支付资金:
(一) 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
(二) 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
(三) 未按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调整投资规模;
(四) 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
(五)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性投资资金;
(六)未按规定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七) 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完成;
(八) 转移、隐匿、纂改、毁弃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等过程中的有关材料,拒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九)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工程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直至撤销其资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 未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咨询业务;
(二) 弄虚作假或者咨询意见严重失实;
(三)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从事政府投资评估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和人员,在评估工作中收受贿赂,未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或者出具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使用中央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承包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操作程序,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期与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承包是指从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设备试运行到达产达效全过程承包或负责设计以前及其他若干阶段承包的工程管理模式。
第三条 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总承包,由子公司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但必须报非钢产业中心、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审批。
第二章 项目总承包的确定及合同签订
第四条 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承包的牵头部门,负责总承包项目的报批、设计委托等前期工作及总承包单位的确定;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总承包项目谈判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五条 小型技术改造项目的总承包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签署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
第六条 项目在确定为总承包方式之前,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并专题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至总经理批准。总承包方式确定后,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进行谈判;若确定需要招标的,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条 总承包项目谈判由主管副总师负责。谈判结束后,技术改造指挥部应提出整个谈判的总结材料,交各参与谈判单位相关人员会签,送主管副总师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 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流程:
(一)确定技术附件
在商务合同签订前,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项目经理或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以及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附件的谈判和签字确认。
(二)商务合同的签订:
1、商务合同的谈判:
总承包商务合同的谈判,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的副总工程师、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财务部、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项目部、项目使用单位、法律顾问参与。商务谈判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组织单位应加以整理、归档、保存,涉及到商务报价及所有有可能导致报价异动的内容,参与商务谈判人员应签字确认。
2、商务合同合规性审查:商务合同签字以前,技术改造指挥部应将《商务合同》送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室进行合规性审核。
3、合同签字人确定:总承包项目合同签字人为: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或技术改造指挥部部长。重大投资项目由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以外,一律由技术改造指挥部部长签字。
所有总承包合同必须盖公司合同章。
第九条 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合同等资料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负责分发,合同正本存公司办公室档案室,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技术改造指挥部各存两份,监理公司、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部、项目部或项目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第三章 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管理
第十条 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管理与联络工作,掌握总承包单位的设计进度,定期组织召开设计协调会,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设计交底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并组织项目使用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按总承包合同进行审查,若发现设计不符合规范或不能满足合同功能要求的,及时督促总承包单位修改设计,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到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项目部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的变更要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应当积极地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要求总承包单位按要求修改设计。
第四章 总承包工程管理和监理
第十三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一般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公司任命项目经理,成立项目部或项目组,项目部或项目组的组成由公司行文,项目部代表业主履行职责,对总承包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控制负全面责任。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总承包工程的监督与协调工作,对总承包工程实施的工期、质量及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负管理上的责任。
第十四条 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按总承包合同规定的网络计划进行考核,督促总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安全
环保部协助技术改造指挥部督促总承包单位安全施工,使总承包工程达到安全、环保认证的要求。第十五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开工前,技术改造指挥部确定好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公司代表项目部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监理公司定期组织召开项目监理例会,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异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设计图纸和设计选用的材料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内容。对需要进行变更的,则设计方案的重大变更必须经项目部、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提出意见后报主管副总师、公司分管领导直至总经理批准;施工及现场的一般变更由项目部提出意见后由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确认,项目部与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不能统一意见时,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裁定后报主管副总师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部或监理公司在施工管理、监理过程中若发现设计存在问题,应责成总承包单位或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重大问题报主管副总师同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备案,作为考核设计单位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部应督促总承包单位及时办理压力容器、管道及特种设备安装的报检手续和其他规定手续,对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责令总承包单位立即整改。
第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不得对工程实施转包,如果建设过程中由于某些专项须分包的,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分包单位必须由监理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经过技术改造指挥部与项目部同意,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对原生产系统有影响的,则在施工条件具备后由总承包单位提出施工方案,经项目部、技术改造指挥部审核后,由生产管理中心进行协调安排,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全力配合。
第二十一条 在总承包工程达产达效过程中,项目部应督促总承包单位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项目使用单位要进行配合,整改的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五章 总承包工程的设备供应与检验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工程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工作由总承包方负责,工程竣工后的剩余材料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处理。项目部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参与设备的招标采购与监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厂内单位从总承包单位承接设备制造或采购任务的,必须保证设备的质量和交货期,因为设备质量或延期交货而影响总承包工程进度的,由公司追究责任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合同约定由项目使用单位提供利旧设备的,则项目使用单位必须保证利旧设备符合使用要求,刷漆颜色应与总承包工程颜色一致。
第二十五条 监理公司负责按国家相关标准与总承包合同对总承包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并提出意见。检验合格后,监理公司应及时向项目部移交相关资料。项目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对总承包工程设备进行抽检或复检。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工程设备到厂后,技术改造指挥部或项目部通知生产管理中心,由生产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厂内运输。
第六章 总承包工程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总承包工程项目的资金筹措与拨付,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 总承包合同的付款,由总承包单位申报资金计划。监理公司对总承包单位当月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确认,项目部按照监理公司审核的工程量和总承包合同对资金计划进行初步预算审核后并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没有成立项目部的,由技术改造指挥部审核后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根据公司月度资金平衡会确定的月度资金计划下达付款通知,财务部要严格按照付款通知付款。
第二十九条 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技术改造指挥部实时监控总承包合同款的支付情况,不得超合同比例付款,财务部要对总承包单位本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防范资金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
第七章 总承包工程的试车与交工验收
第三十条 总承包项目具备试车条件后,经总承包单位申请,项目部负责组织项目使用单位或能源介质供应单位应按总承包单位要求提供试车所需的能源介质,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协调,但总承包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确认工作。
第三十一条 总承包工程的无负荷试车由总承包单位组织,试车通过后,监理公司、项目部、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当工程完成无负荷试车,具备合同规定的交工条件后,总承包单位向监理公司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项目部、监理公司、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设备部、安全环保部、保卫部和项目使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总承包合同进行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各参与验收单位必须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对于不按要求参加验收或验收合格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同承认验收记录。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整改后重新组织交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因生产需要,工程中需提前投入生产的部分,可由监理公司组织提前进行部分交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交工验收开始后,总承包方应按合同同时向技术改造指挥部、项目部移交工程竣工图纸及光盘竣工资料、工程操作维修手册、设备随机资料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资料及随机备件,工程资料则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移交公司档案馆存档,随机备件由项目部移交物流管理中心和项目使用单位。在总承包单位未完成上述工作前,工程不能视同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 交工验收合格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向总承包单位签发交工验收证书,明确工程交工日期,自交工之日起,工程使用权由总承包单位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使用单位不得无故拒收,由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程而影响工程投产的,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工程的负荷试车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监督,项目部负责组织,总承包单位负责指导,试车通过后,技术改造指挥部、项目部、监理公司、项目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必须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八章 保证值的考核与竣工结算
第三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监理公司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建安工程量等施工方面的内容进行考核评价,在合同规定的考核期内,由涉及合同约定保证值的单位和部门对合同约定的保证值进行考核评价。项目的考核评价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考核结果必须经项目使用单位和总承包方签字确认。考核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项目部汇总,经技术改造指挥部签字后报公司主管副总师审核、分管领导审定,最后由项目部按合同约定执行对总承包单位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当工程约定考核期满后,总承包单位向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主持按公司相关文件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通过后,总承包单位向监理公司提交竣工结算书,监理公司审核后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报技术改造指挥部,技术改造指挥部根据总承包合同审核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监察审计部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毕,财务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如果双方对结算存在异议,则由项目部组织有关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初步协商,报出协商意见,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四十条 总承包工程质保期满后,技术改造指挥部与机动设备部对工程建安质量及设备质量进行评价,财务部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质保金结算。
第九章 附 则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项目管理;加强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是在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拨付下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多数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型建设项目。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虽然政府投资项目数量和建设速度都在逐渐增加,但管理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实现政府投资项目更快更好地发展,并解决当前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当前政府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投资项目统筹规划能力不足
政府部门在进行投资项目筹划时,由于相关工作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审核把关上普遍存在重视流程与形式,而看轻内容与实质的现象,导致了项目筹划工作中问题频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前期,要结合项目开展的需要,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征用地规划、开发条件评估等工作。政府前期工作的质量决定了项目立项、招投标和项目建设工期、质量和资金控制管理等相关方向工作的顺利与否。有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前期对于项目估算不足、论证不充分,造成了项目开展后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后期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补救,造成了人力和资源上的几大浪费。
(二)代建队伍专业化程度,管理不规范现象严重
集中代建管理模式是政府投资项目最为常用的管理办法之一。集中代建的管理模式通过政府发文授权代建、人员委派、财政经费拨款的方式实现建设项目的开展。但由于集中代建模式缺乏必要的市场竞争作用,资源的优化配置难以得到实现。同时,项目代建机构多为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这些单位虽然满足了政府投资项目中的政策性要求,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专业性不足却是不争的事实。这种情况造成了项目管理中合同意识不足、项目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较弱,施工的质量不符和技术规范、设计文件要求和施工质量不达标、工期拖延等现象频发的问题出现。
二、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建议
(一)在项目前期阶段开展清查、梳理、登记工作
为保障政府投资项目的额顺利开展,在项目立项的决策阶段要通过组织政府工作会议按照当前政府发展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近年来的计划项目、在建项目、续建项目和缓建停建项目等具体情况进行逐一清查、梳理和登记工作。在摸清政府家底的基础上,对所申报项目进行流程清查、核准登记,并通过电子网络监督管理系统,实现动态化管理,并对项目的审批、资金、建设和审计等方面进行逐一、分别登记,综合考虑投资项目的难以程度、资金额度和社会影响状况,保证项目申报、审核与批复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二)规范项目申报、落实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管理制度
首先,政府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规划管理制度,实现政府建设项目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制度化管理,让项目立项、审核、建设与审计的有据可依。同时,政府在投资项目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规划需要,实现项目决策和建设的规范化管理,从而实现政府资金效益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要建立和落实项目规划与决策的科学管理机制。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申报和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如投资管理政出多门、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脱节、投资项目市场风险过大等情况进行改革和完善。
(三)建立健全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机制,可有有效地降低政府在项目投资中的各项风险,增强政府风险控制能力和应对能力。通过加强政府财政管理制度的完善,加大政府对于市场风险的认识和管理能力,是实现政府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一步。通过政府财政信息公示、项目听证会举办和政府问卷调查的实施,可以征询社会公众对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意见,更加真实的反映项目需求、在建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诸多问题,为政府对于项目投资的风险评估提供更多必要的科学依据。
除此之外,政府通过建立以市场竞争机制为导向的项目管理办法,借助专业的风险评估结构,将其成果作为项目决策和项目调整的重要依据,能够有效避免项目风险的发展,避免政府在项目投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四)实行政府项目档案及信息公开机制
政府工程诚信体系建设是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要不断推动政府投资项目信息的公开化管理办法,加大政府工作组织力度,为政府工程项目建设创造更好的信用环境。通过出台相应的诚信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与奖惩制度,依托当地的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相关媒介,实现政府工程项目建设的第三方信用评价与披露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项目信息公开化、规范化与制度化。同时,加强政府各级监察部门对于信息公开的监督和监察力度,对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弄虚作假、贪用、占用、盗用、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情况要坚决、严厉查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保证政府项目建设的顺利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陈通,任登魁,朱玲玲.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新机制的实践与创新研究[J].管理世界,2015,04:178-179.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4
自*年我国投资体制改革以来,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了核准制度,对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强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失当的问题。有的外商投资项目未经核准即已开工建设,有的未严格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有的投资者借国际资本市场波动、我国汇率政策调整之机,采取虚假合资、虚报总投资、设立空壳公司等方式,以外商直接投资的名义调入资金,并将资本金结汇挪作他用,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带来潜在的风险。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防止外汇资金异常流入,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投资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要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防止设立空壳公司。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审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核定项目总投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注意把握并监控境外资金的流向,严格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管理,落实融资方案,需要对外举债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的审查,对背景不明、资信达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严格审查,防止无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
三、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制。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四、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各项项目核准条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64号)精神,严格规范新开工外商投资项目条件。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涉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的,应附送相关文件。有关文件办理事项,要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要严格限制严重污染环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资源消耗大的项目,未按要求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节能评估等文件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核准要求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外经贸)、外汇管理、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健全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
五、加强对已核准项目的监督检查。在做好外资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的同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对于未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或不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已调入境内的资金不用于建设项目的,应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可依法撤销项目核准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存有上述问题的项目,一经发现,不得享受采购设备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其上市或发债的申请不予支持。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5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新开工项目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投资反弹压力大,一些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投资增长依然过快,新开工项目增加过多,违法违规建设情况仍较严重,投资膨胀的土壤依然存在等问题,要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这是落实“控总量、稳物价、调结构、促平衡”,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要求,继续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将各方面发展的积极性、充裕的市场资金、宝贵的资源要素引导到加强经济社会薄弱环节上来,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国务院规定了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需符合八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二是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三是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四是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五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六是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七是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八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负责,强化项目开工前的程序管理和开工后的监督检查。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可牵头建立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建设法规和政策,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成各项前期手续,并自觉接受监督。
三、部门联动,推进投资项目合规开工建设
**年国务院下发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后,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监督管理意见》(**府发〔**〕108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府发〔**〕109号)、《**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府发〔**〕110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构建起了我市投资管理新框架。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要求,细化工作程序和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着力强化“两个联动机制”。建立对合规项目的联动服务机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项目,要按照新开工项目八个条件,加强部门联动,协同推进前期工作,积极完善规划、用地、环保、节能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推进项目合规合法开工建设。同时,建立对不合规项目的联动控制机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和国家明令禁止项目,要加强部门联动,加强督查,坚决不予开工建设。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投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新开工项目统计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在此基础上,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应重点做好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或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从**年1月起按月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改革;平台公司;经营模式
地方政府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本文所指的平台公司主要是区县级公司)是由政府出资,工商注册的有限公司。成立政府平台公司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以平台公司作为借款人,将政府零散资产、土地作为抵押物,把政府投资项目打包,统一向银行贷款,并以财政出具的还款承诺作为偿债保证,加快地方经济建设。也是有效盘活政府资产,实现政企分离、投管分离、建管分离,促使国有资产增值保值,防止国有资产闲置或流失,防止腐败预防犯罪的一个好举措。
自平台公司成立后,政府始终是把平台公司视作一个政府部门,而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社会机构又完全把平台公司视为有限公司的企业来对待。中央和省市相关部门都完全是按照有限公司的标准对平台公司进行检查或审计。但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并非完全按照公司制的模式在运作。即不像国有企业模式,也不像地方财政模式。地方政府以平台公司的资产为政府所有、平台公司管理的是政府投资项目为由,对平台公司的人权、财权、物权、经营权完全是大包大揽。平台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大事要请示,小事要报告,决策要审批。平台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大都是政府部门领导,形同虚设。平台公司这种经营模式从表面上看,得到了政府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实则是为、权利出租创造了有利条件。
平台公司承担的全部是政府投资的民生安居房、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产业化配套项目的工程建设任务,平台公司担当政府的业主去组织实施。平台公司把政府拨入的工程投资款是应该作为工程结算款?还是应该作为政府拨入的往来款?目前平台公司大多是把政府拨入的工程款作为往来款挂账,会计报表上的资产与负债是同时无限增大,公司利润为零。为了在金融机构融资又进行会计报表修正,或者干脆就作两套不同形式的报表。按照账面实际情况没有利润的报表报政府或相关机构,把政府拨入工程款作为工程结算款形成的有利润的报表报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虽然平台公司管理层知道上述做法违背《公司法》,违背公司制的运作,但政府的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平台公司又完全按照财政资金核算模式来审计、监督、检查。平台公司管理层无权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资金改变核算方式,更不能够擅自制定其他结算方式。为了融资建设只能够违规操作,更改会计报表。留下了较为严重的隐患与风险。
平台公司的性质、经营方式都大同小异,但政府相关部门至今没有制定一套完整的平台公司管理考核与财务管理的指导性方法体系,导致对平台公司的监管没有统一的方式方法,没有比较的尺度。
政府投资项目是平台公司作为业主,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密切配合,相互协调。但项目管理职责不明,政府部门缺乏协同配合,存在多头管理却责任不清、管理不到位、环节控制不严,形成了都在管都不管的局面。目前,政府审批部门严重缺乏通晓法律知识,熟知工程项目的运作规律和工程经济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相当部分人员存在明显专业技术素质差,不能独立果断地处理复杂的工程技术经济问题,只知道削减平台公司上报的预算,不知道审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科学性。
由于关系没有理顺,平台公司为了规避责任和风险,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只充当了社会中介与政府审批部门之间的传递员。项目的可研、清单控制价编制、设计文件审查都是中介机构的事,项目最终预算控制价审批是政府审批部门的事,变更签证是否合理最终由审计机关确定,平台公司无责一身轻。
政府审批机关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可研报告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平台公司对项目的初步设计工作不够细致,设计深度不够,没有针对项目的特点进行分析研究,出现设计上的漏项、缺项、设计不合理等问题,造成后期设计变更不断增多,影响了项目工期和整体运行效果。党政领导或使用部门不顾已经确定了的规划设计和已经招投标确定了的造价的事实,现场临时拍板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导致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现象大量产生。为了抢进度、要形象,盲目开工、仓促上马,先进场后招标违规操作的现象娄见不鲜。采用BT模式建设的项目,BT投资商究竟应该采用何种方式来选择没有明确的界定。一些BT投资商、施工单位进入后不听平台公司的管理,非法分包工程、转卖工程情况娄禁不止,纠纷不断。一些施工单位甚至对平台公司的现场技术管理人员扬言,你今天敢管我,我明天可以要你下课。导致平台公司对投资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敢管,无法管。
招投标管理混乱,一是利益相关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各种关系利益共同体与招标人串通,泄漏标底、透露信息、与投标人私下商定、预先内定中标人范围等。二是投标单位相互串通,围标串标。地方建筑企业信息灵通关系复杂,与其他企业单位形成利益联盟,一旦有项目招标,这个利益共同体就相互串通,事先商定中标单位,待招标时其他几家参与企业走过场,让预定单位中标。三是租借资质,一人多投。一家企业租借了数家企业的资质后,在投标阶段形成围标之势,其他投标人根本无法与之抗衡。
强化平台公司制度建设,政府弱化对平台公司的直接干预,细化对平台公司考核监督标准,是改革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的有效方法。
一、政府要从源头上对平台公司的经营模式进行改革。
要完善平台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督。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形成平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机制,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性作用,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彻底改变平台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等政府开会定方法、靠领导发话去实施、要政府审批才执行的经营模式。
二、建立政府与平台公司间合理的契约关系。
要确保平台公司可持续发展,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快、好、省、廉建设投入使用。政府与平台公司对政府投资工程要建立明确的结算体系,要建立合同契约关系。平台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每一个项目都必须与政府签订代建合同,从合同中明确项目投资额度、资金来源、使用标准、质量、工期,明确双方义务与责任,党政领导不得随意更改、干预合同约定的内容。建立了契约关系可以有效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解决平台公司实施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融资、建设、现金流的平衡和工程建设管理,二是解决平台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结束后政府的赎买方式,三是杜绝平台公司的财务风险向政府财政风险传递。平台公司以企业身份自有资产和代建项目在市场上直接或间接融资,政府在企业融资工作不负任何责任,平台公司以法人财产权和信誉获得银行或市场的资金,平台公司以法人财产权对市场负有限责任;政府的回购赎买方式主要是通过财政预算资金,即政府将平台公司的工程建设资金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进行阶段性赎买,满足平台公司的现金流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制度安排和契约合同,政府或财政不为平台公司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从物理上隔绝政府与平台公司之间的融资联系,两者之间形成纯粹的委托关系,通过回购的方式形成买卖关系,定期或不定期回购已建成品或在建的项目。政府与平台公司的关系完全变成债权债务合同关系。
三、政府对平台公司制定统一的经营管理考核办法与财务管理方式。
为了规范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促使平台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壮大,降低经营风险与管理责任风险,保证监事会对国有公司的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政府对平台公司的管理考核办法和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四、政府对平台公司制定统一规范的“决策科学、程序严密、运行规范、监管严格”的管理办法,明确平台公司权责利是当务之急。
平台公司管理经营的主要内容是国有资产和政府投资项目,与政府的管理决策密不可分。政府各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科学决策、细化分析、安排资金、确定规模大小、对平台公司实行制度化管理与考核是政府的责任义务。建立细化的公司经营管理、项目管理、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变更管理、资金管理、档案管理、工程决算管理以及细化管理内容,明确管理要求,落实管理责任,确保过程管理不漏项、过程监督不缺位是平台公司的责任与义务。党政领导及政府各部门不干预、不插手平台公司经营事务。政府的审批部门应当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是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项目审批必须要由通晓法律知识,熟知工程项目的运作规律和工程经济知识的专业人才来严格审批。确保政府在项目投资中科学决策、理性思考,防止盲目上项目,过分超前消耗财政资源。
平台公司要加强项目前期的准备工作,组织专家学者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分析,对项目的初步设计要进行深入细致地审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可研报告、清单控制价、设计文件、图审报告、招标文件,公司内部必须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一次详细分析,这种分析有几大好处,一是公司领导可以全面掌握项目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二是项目管理人员提前了解项目基本情况,为制定管理策略奠定基础,三是公司经验不丰的年轻人可以借此学习到更多的新知识。对编制粗糙、胡编乱造的中介机构要按照合同严格追索责任。要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条款要清晰明了,不得含糊其辞,对BT投资商、施工、监理、地勘、设计、中介机构既要严格合同管理,还要有考核标准和管理细则。
规范招标程序,加强招标工作的周密性。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提高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采用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必须制定统一标准的BT投资项目招商管理办法,废除所谓的政府战略协议、框架协议、伙伴协议来招BT投资商。必须用公开透明的统一的招商管理办法来公开选择,把真正具有“一好三强”的企业招进来担当BT投资商。减少人为因素,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公开透明的阳光操作来打破暗箱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