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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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管理条例范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四章  标  价

第五章  评标和定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培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批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设工程,可不执行前款规定。

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和机构的资质;

(四)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

(五)否决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收费,按《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或指定承包单位。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批准立项;

(二)资金来源落实;

(三)准备工作已达到招标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组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投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五)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招标。委托招标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责任、权限。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

不宜公开招标的,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议标。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报审招标文件和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单位招标公告或发出议标邀请函;

(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四)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

(五)投标单位编制和报送投标书;

(六)报审标底;

(七)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八)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公布标底,审查投标文件,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写出评标定标报告,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

(十)根据《中标通过书》,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五条  未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建设工程招标不得将单位工程分解成分部、分项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设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前七至十天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的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均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以合同形式明确主承包方。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未在本省登记的法人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登记,经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一般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但具有分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分包工程。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建设工程。

第十九条  投标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单位简况;

(三)近年来承接的主要工程情况。

第二十条  投标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投标活动:

(一)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

(二)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三)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四)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建议方案,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五)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者,定标后三日内退回。

第四章  标  价

第二十一条  标价由工程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

标价分为标底、投标报价、定标价和合同价。

第二十二条  标底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由招标组织者编制。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后的标底不得泄露。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编制。

第二十三条  标底和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书提供的建设条件和工程实物量清单编制。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根据市场价或参考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编制。

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时,可列入风险费、技术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和优良工程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  定标价是依据评标原则及方法所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

合同价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以定标价为基础确定的工程承包价。

第五章  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定标的依据:

(一)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和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

(二)勘察、设计:方案和报价合理,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勘察、设计进度满足工程需要;

(三)施工、建筑装饰装修:报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主要实物工程量和主材用量适当,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先进可行;

(四)设备供应: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售后服务方案完善;

(五)建设监理: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措施可行,监理收费合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无投标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六)对同一招标项目,一个投标单位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组织应严格按开标前宣布的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投标书、招标过程中当事人协商同意形成的文字材料、中标通知书都是该招标投标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招标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的;

(二)建设工程应招标而未招标或擅自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

(三)招标单位未经批准将单位工程分解成分部、分项招标的;

(四)转包工程的;

(五)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

(六)开标后,招标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更改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的;

(七)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单位或招标单位无法定依据拒绝签订合同的;

(八)投标人串通陪标、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的;

(九)招标单位和投标人勾结,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并由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二)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或指定承包单位,干预招标单位正常进行招标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指使或影响招标单位和评标、定标组织,使之作出不公正定标结果的;

(四)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一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收受回扣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严格履行承包合同。违反合同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招标投标秘密、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罚没处罚一律采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外商独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中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条例范文2

建筑工程的发展带动了国名经济的发展,是大多数农村走向了城镇化生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然而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建筑行业的问题也出现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影响了人们生活的安定,更有些建筑工程对人们的安全形成一定的危险,如此种种,建筑工程的质量成为社会的关注焦点,建筑工程的管理质量,也受到全社会的监督。

一、建筑工程管理的概念和约束条件

(一)建筑工程管理的概念

所谓建筑工程的管理就是在建筑项目的施工的整体过程当中,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的领导,控制施工过程有序的运行,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矛盾,达到项目的所有的相关人员的满意。建筑项目的在于生产出具有特殊服务的产品。项目的高级管理者必须要用系统的观念来看待不同的项目,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长时间、范围、成本和风险,从而有效的解决项目生产中的各项矛盾。

(二)建筑工程的时间约束

工程时间实质完成整个项目所需的全部时间,施工的时间决定施工进度,施工的进度和施工时间既关系密切有相互制约。企业应根据施工的时间及时调整施工进度,确保建筑工程如期完工,必要时,还要对工期进行适当的调整,使其有足够的时间,保证施工的质量。

(三)建筑工程的范围约束

工程范围即工程项目的目标与任务,有建筑工程企业在项目建立时所确定,工程项目的范围贯穿整个项目始终。企业要对项目的工程范围有个全面的了解,才能针对重点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保证建筑质量的前提下,取得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四)建筑工程的成本约束

建筑成本是建筑约束中的重要内容,因为建筑成本决定着建筑经济效益,在建筑实施之前,要对项目的成本结合建筑工程的特点进行全面的预算,项目的运行过程中也要对项目的成本进行核算,有效控制工程成本。准确掌握企业的成本预算,能够使企业对建筑范围和建筑时间进行有效的调整,使施工人员更好的建设,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五)建筑工程的风险约束

建筑工程的风险因素是整个建筑过程中的重点,它直接关乎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忽略建筑过程中的风险可能会给建筑工程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建筑工程的风险约束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筑过程的风险约束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考虑,在风险发生以前,就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消除风险带来的障碍,使建筑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展开。

二、建筑工程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我国曾对国外关于建筑工程管理的比较科学先进的工作发发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建立了一套比较全面的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和先进国家相比还是存在某些方面的不足,使管理工作不能标准。规范的采取管理措施,所以管理效果并不明显,给建设施工过程带来诸多不便。使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到有效的保障。

(二)领导对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

在建筑的施工过程当中,大多施工人员仅仅依靠自己的经验进行施工,以经验取代标准,严重制约着建筑工程管理质量的提升。多数人员都还抱着侥幸的心理,等到事故发生往往措手不及。许多丝攻单位的领导对质量管理缺乏必要的认识,在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着重施工轻管理的现象,施工现场缺乏秩序,现场混乱,稍不留神可能人为地制造些灾难,影响进度,增加成本,建筑的质量也没有保障;既影响了人民的利益,也不利于自身的健康发展。

(三)施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不够好,缺乏高素质的人才

建筑施工队伍中的人员,上到管理人员,下到施工人员的素质都普遍低下,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极为不利。尤其是多数施工人员都严重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不利于施工技术的实施,也不利于施工队伍的建设。更有些施工管理人员直接由施工者承担,无意中就给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埋下了安全隐患。把技术和管理有效的结合在一起,是建立高素质队伍的前提条件,是施工任务完成的有力保障。

(四)安全防护措施做得不到位

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企业既有责任保证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也有责任确保施工者的人身安全。然而,有些企业对于潜在的安全隐患并没有积极的防御措施,更没有必要的应急设备;或者有些建筑企业即使有相应的设备,所用的设备也不符合相关标准,起不到真正的应急和预防作用;很多的施工人员没有进行安全培训就直接上工。如此种种,施工人员就得不到安全保障。

(五)对核算工作的重视不到位

核算工作是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然而,许多的核算工作者仅仅强调对施工速度的核算,而对建筑的施工质量和标后核算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将不利于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阻碍项目的有效开展。

三、加强施工管理的重要作用分析

企业建筑的质量状况以及企业的安全管理,已经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加强企业管理的工作成了建筑行业的重点,加强企业的施工管理工作对企业的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促进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施工管理工作的实施过程体现了一个企业的管理理念,是一个企业管理制度的实施,施工管理是现场的管理,是管理实施的阵地,所以,实施管理工作的过程,是一个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过程,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过程,它与企业的前途和命运密切相关。只有加强施工管理工作的实施,才能对企业的管理水平有一个很好的提升。加强企业的施工管理工作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发展。

(二)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一个建筑企业如果没有良好的管理体制,建筑工程的质量就没有保障。没有良好的管理体制,施工现场就会一片混乱,施工人员的安全就难以保障,一旦施工现场出现了安全事故,肯定暂时中断施工的进行,影响了施工进度,建设工程奖难以顺利进行。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建立良好的管理体制,是建筑工程顺利实施的保障。

(三)实现安全施工的有效手段

企业施工管理的重中之重就是要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它的实施和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密切相关。安全是建筑企业的立业之本,许多企业因为安全工作做得不到位,企业形象大跌,被迫倒闭。强化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完善企业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把企业的安全管理脚踏实地的认真落实到实际工作过程中,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四、施工管理过程中应采取的有效措施分析

建筑工程是一个大项目,也是事故频发的项目,针对上文中提出的建筑施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积极采取纠正措施,有效的杜绝悲剧的发生,这样才能有利于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法律法规,健全体系制度

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阻碍了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实施。管理工作的实施还需要法律的支持,需要相关的法律进一步完善,使整个建筑工程的实施更加的规范化、标准化、秩序化,帮助施工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此外,管理部门也需要建立科学的工程管理制度和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指定明确的分工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及其相关的工作范围。监理监督制度,使其对施工过程中相关的施工规范进行严密监督,对操作违规的人员给予正式警告,必要时采取一定惩罚措施。

(二)安全施工的管理应以预防为主

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安全是生存的基本需求,是一个工程能否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安全问题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安全问题的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在施工之前,就应该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进行预测,并且积极采取措施。要有必要的安全应急设备,切不可等安全事故发生以后再去想解决问题的办法,因为事故发生时候现场混乱,思路紧张,影响管理人员的正确判断和快速寻找解决方案。所以,安全的管理应以预防为主要手段,不要遇到问题之后才去被动的采取措施。

(三)安全施工的管理要针对全过程进行管理

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安全管理工作应该贯穿整个施工过程的始终,施工前,要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的分析,找出施工各个环节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最好相应的防范工作。要对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加强安全意识;施工时,要监督施工人员严格按规范操作,密切关注各个细节,排除各个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细节;施工后,还要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勘察单位等联合进行验收,监理单位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的标准对建筑工程的各道工序都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如有不合格,应尽快整改,确保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

(四)重视对施工过程中质量的管理

建筑工程的质量决定着它的安全系数,因此,要做好安全工作的管理,还必须对建筑的质量有一个高度的重视。多数建筑企业的管理者由于对安全问题的忽视,为了尽快完工,只强调施工的速度,不重视对质量的要求。有些管理者为了能够降低生产成本,使用劣质建筑材料,使建筑的抗震,抗腐蚀能力下降,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质量,使人身的安全受到极大色威胁。

(五)加强队伍建设的整体素质

建筑工程的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是建筑工程管理有效实施的前提条件,因此,建筑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应该升高管理人员的进入门槛,确保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其次,建筑企业应该给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增加管理人员对相关专业的了解,提高其安全管理的知识水平;最后,企业要善于吸纳人才,利用优厚的待遇条件招揽人才,有利于带动企业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另外,企业也要重视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注意施工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必要的安全教育工作的实施。

(六)采用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手段进行管理

施工人员时建筑工程中的第一线员工,也是保障建筑质量的重要员工,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实施,既关乎别人的健康安全,也是对别人安全的负责。对施工人员采取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手段,对于管理工作的实施具有极大的帮助。首先要让员工明确奖惩细节,对于违规的员工,要采取一定的惩罚手段以示警告,对于做得好的员工也别忘了奖励,以达到鼓励员工对规范的严格遵守。采用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手段,可以减少管理者很多繁杂的工作程序,减少了管理工作者的工作量。

五、结语

工程监理管理条例范文3

【关键字】建筑工程管理; 约束条件; 管理过程

引言

近些年来,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的推动下,我国建筑业业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随着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改善,生活环境也是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是建筑工程是一项复杂的大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工序繁琐,需要消耗大量的资源。其中只要有一步管理不到位或是施工者马虎大意,就会对整个工程留下隐患,影响工程的质量,从而不仅威胁到自身安全而且会对其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必须要清楚的认识到工程管理的约束因素,然后又针对性对建筑施工的全过程加强管理。

1建筑管理的约束因素

所有项目都会在范围,时间,成本及风险四个方面受到约束。建筑工程管理,就是用科学的方法和工具在四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得项目所有干系的人员对此都满意。项目虽然是一次性的,但是我们也不能孤立的看待和运行项目。这就要求项目经理要用系统的眼光来看待项目,认清项目在大环境所处的位置,这样在考虑范围,成本,时间及风险等因素时就会有更为适当的协调准则。

1.1工程风险约束

在考虑工程风险约束时,主要从风险控制、风险转移、风险分散和风险自留等方面来考虑。制定风险防范对策时,最重要的目标就是要减少风险的潜在损失,在风险防范对策时,要从风险的可规避性、可转移性等方面下手。这些对策的使用对象不同,需要根据风险分析评价的结果来选择最佳的风险对策,从而制定出最佳的风险应对组合。

1.2工程成本约束

做任何事情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而工程成本约束就是指从施工开始到结束所需要的所有成本,通常计算工程成本的依据花费的金钱数来决定的,但也有特殊情况,采用工程特定的计量单位来表示的。工程成本约束的目的就是通过计算工程成本,让工程施工人员在了解成本的情况下,完成工程所需要的范围和时间要求,以及在改变工程范围和时间的情况下,成本会发生多大的变化,从而决定工程是否要加快进度,或是工程范围是否需要改变。现在很多的建筑商忽略了成本管理,使得工程建设成本增加,降低了工程的经济效益。

1.3工程范围约束

工程的任务和目标就是工程范围。因此,建筑工程的项目经理在施工前一定要充分了解工程的利润核心,把握好工程开发商要通过该工程想要获得的东西。一般来说,对于工程的范围约束,会因为过于重视其技术目标而忽略其商业目标,这样即使工程质量很好,但偏离了开发商的期望。工程的范围也不是一味不变的,随着工程的进程,工程范围也会发生一些变化,这些变化或与会与成本等约束条件相矛盾,所以对于工程范围约束要根据商业利益核心做出适当的调整,以此来做到与各个约束条件相协调。

1.4工程时间约束

工程时间约束就要在施工前确定完成项目所需要的时间,进度和工序要如何合理搭配才可以按时完成工程。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工程进度和计划进度不一致时,要怎样调整工程活动历时才能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成本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建筑工程施工,确保自身和开发商利益。一般在考虑工程约束时,不仅仅要研究工程范围变化对工程时间的影响,同时也要考虑到工程时间对成本的影响,并且要做到跟踪工程进度,通过分析得到准确的结论。

2建筑管理过程分析

建筑施工时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所以必须要对施工过程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才可以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在建筑工程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建筑工程的管理流程对工程项目中各个环节的要求,以确保工程的质量。

2.1工程选址的管理

工程选址时施工前的准备环节,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选址是否合理直接影响了后期是否可以顺利施工,所以在工程选址这一步骤中,施工人员应该实地考察,全面了解当地的气候,地理因素,并且工程建设企业应与勘测单位做好协议,在保障了双方的利益的基础下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单位制作施工计划时,应以勘测单位所提供的数据为基础进行施工方案的设计。这样可以确保方案的可行性。

2.2工程准备工作的管理

后期工作是否可以顺利进行取决于前期的准备工作做的是否完善。根据以往经验来说,要做好工程的准备工作,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做:

第一:建筑工程招标,所有参加招标的工程企业所实用的招标文件,都必须由具备一定专业素质及招标经验的工程师及相关的设计人员进行编写,招标内容要进行严格的规范,对工程质量和成本也要有合理化的控制。

第二:合理控制工程的施工材料。施工材料是建筑工程的基础,所以施工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质量,所以保障施工材料的质量是十分重要的。在采购的过程中,要选择物美价廉的材料,既要保证质量,又要降低成本。

第三:在施工现场设置现场代表。一个工程有时会分成几个子工程进行,或是分成几个工序来完成,所以现场必须要由专业工程师进行指导与监督,才可以从根本上把握工程质量。

2.3施工阶段的管理

施工阶段才是建筑工程的重点,同时也是工程管理的难点,施工阶段会消耗大量的时间,花费大量的金钱,施工人员复杂等特点。在施工阶段,一个环节出现纰漏,就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质量,所以对施工阶段各个环节的严格把关就显得十分重要,它是决定工程质量的关键所在。那么要在施工阶段发挥工程管理的作用及影响力,就要从施工阶段的质量,成本,进度等几个方面进行管理,强化施工阶段管理力度,对施工各个阶段的施工质量的严格控制,只有如此,才可以保证建筑工程整体质量。

2.4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

建筑工程的最后一道工序是竣工验收,也就是要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质量验收,在这一道工序中,需要工程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勘察单位互相配合与协调才可以完成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整体验收工作。在竣工之前,施工单位就应该将验收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对于相关验收标准要有真实的数据,然后向监理单位提交申请,申请批准后再由验收单位对建筑工程各个方面进行验收,完成之后在进行审核,审核没有问题的情况下进行复核。

3工程管理存在的不足之处及解决措施

3.1法律方面

相比于先进国家,我国还存在不少的局限,使得在实际的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上不能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导致管理效果并不明显,在给工程建设施工带来不便的同时也留下了安全隐患,使得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到威胁。

国家要加强建筑行业的法制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吸取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为我国的建筑业发展提供契机。

3.2建设管理重要性方面

虽然我国的建筑行业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支柱产业,但是很多人对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施工现场存在重施工轻管理的现象,施工现场混乱,施工缺乏秩序。这些不良现象既增加了施工成本,业影响了施工进度。

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的宣传力度,设置相对应的国家机构,督促各企业增添或完善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以此来加强人们对建筑工程管理的认识。

4结语

建筑工程是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工程质量不仅影响到人们的生活也影响了建筑业的未来发展,因此必须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特别是近些年来,建筑事故的不断发生,使得人们对建筑工程管理的认识不断深化,加强建筑工程管理已经成为建筑行业的工作重点。

参考文献

工程监理管理条例范文4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工程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基础设施、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含图纸、图表)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经过工程勘察设计。未经过工程勘察设计,不得进行施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设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电力、测绘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格

第六条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 申请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需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格证书的等级和申报程序,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撤销、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变更或者停业、撤销、合并、分立后30日内,到原资格证书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业,通过互认或者考试取得内地注册资格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士,已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业的,还可以在本自治区再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执业。

第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格证书、图签、印章。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持有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发包给个人或者未取得资格证书、未持有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实行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应急的救灾等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持有的资格证书规定的资格等级或者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个人和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承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名义承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可由两个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参加联合共同承包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都应当具有承包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相应的等级的资格证书,并共同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第十七条 经发包方同意,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将其承包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中部分单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承包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国家和自治区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回扣、手续费等其他好处。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利用向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给予回扣、手续费等其他好处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四章 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依据批准的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权拒绝发包方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违反前款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按程序分阶段进行,达到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工程勘察阶段划分应当与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相适应,符合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等要求。

工程设计阶段分为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城市大型民用建筑工程及技术要求较高的中小型民用建筑、城市雕塑等还包括方案设计阶段。

第二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推荐淘汰和不合格产品,不得指定使用特定单位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具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标明编制单位的名称、资质证书等级、编号,有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勘察设计人员及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注册人员执业专用章及国家规定的必须加盖的其他印章。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中需要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以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修改设计文件的工程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文件修改部分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工程施工,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解决施工中因工程勘察设计而引起的技术问题,参加投产试运行、工程竣工验收。

重大、复杂的工程应当按规定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第二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计算机软件及其所持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未经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出售、转让、重复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名义承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对建设单位或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进行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的;

(二)工程项目未经过工程勘察设计就进行施工的;

(三)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其发包行为无效,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可降低其资格等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停业、撤销、合并、分立等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二)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不合格产品或者指定使用特定单位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第三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因工作失误,造成勘察设计质量事故的,应当无偿补充勘察设计、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承担相应赔偿。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格等级和吊销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决定。

第三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权限或者不按资格条件审批资格证书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索贿、受贿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还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的资质20xx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强调: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监理管理条例范文5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永嘉县行政区域内应当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水利、交通、市政园林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标后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等单位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前,应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报送施工合同备案。备案时应审查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并同时填报《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管理过程中要承担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和控制进度的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督促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其他技术人员以及大型的施工机械设备按投标承诺的条件到位。

第六条加强对施工分包的管理。专业工程分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方可分包,并填写《施工分包情况登记表》,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建设单位如发现中标人将工程非法转包、分包,有权中止合同,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招标人或中标人将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的,要立案查处。

第七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项工程造价变更大于5%或1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变更发生后15天内,填写《建设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重大变更主要原因分析报告备案表》,报送县财政、发改及招标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建设主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因特殊情况需在招投标后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宜更换: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施工单位应向工程建设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更换后的项目经理应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确定的项目经理的主要条件一致。

第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行职责情况,施工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工程量变更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等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包括:

(一)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行职责情况

1.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部人员是否到位,是否与《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一致;

2.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变更是否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是否按其职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1.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施工分包的规定;施工、监理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

2.建设工程组织分包后,是否及时填报《施工分包情况报告表》,填报内容是否属实;

3.施工现场是否有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三)工程施工进度情况

1.工程施工前期工作是否及时到位;

2.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3.监理单位对于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月报表是否有签署意见。

(四)工程变更情况

1.工程量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及时填报《建设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重大变更主要原因分析报告备案表》,填报内容是否属实;

2.附属工程是否有中标单位搭车施工。

(五)工程款支付情况

1.招标人是否按照施工合同如期支付工程款;

2.工程款支付是否有其它违规行为。

(六)填写《建设工程标后监督检查记录表》情况

1.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与《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不一致的;

2.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人员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现场到位的;

3.施工现场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没有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场的;

4.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载明专业分包或与专业分包内容不一致的,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擅自分包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5.工程施工进度未按招标承诺实施的;

6.擅自变更工程量的;

7.违规支付工程款的;

8.不认真履行工程奖罚的;

9.项目总监及监理单位的项目部人员未按规定到位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法律规定的的。

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查处。

第十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记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

(三)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专业、数量明显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

(四)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施工或在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定更换项目经理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五)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六)工程施工前期工作未及时到位,工程施工进度未按投标文件实施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变更工程量的;

(八)工程款支付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工程奖罚执行不到位的;

(十)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记入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一)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二)本人资格证书登记所在的单位属非中标单位而从事该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

(三)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现场到位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建设工程管理班子的其他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参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有本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根据上述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县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可以停止其3至12个月参加本县的招投标活动。对于单位和个人的处理结果在“永嘉县招投标网”和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工程监理管理条例范文6

【关键词】市场经济条件;施工工程造价管理;分析和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0引言

工程造价是工程建造价格的简称,简单地说,工程造价职业就是针对工程建设中的“量、价、费”进行费用预算和统计的过程,而对于投资方来说,工程造价就是一个项目工程建设需要投资费用的和,而以经济学角度来说,工程造价就是建筑的建建造工程费用,即包含直接费用、间接费用、项目利润以及税务资金等。一般来说,项目工程从落实到竣工都需要经历以下四个阶段:投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以及施工阶段,所以将项目作为控制单位,可以有效降低施工的成本投入。而笔者将通过本文,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施工工程造价管理进行分析和探讨。

1.施工的工程造价管理特征

1.1 市场动态性

合同价格是施工工程造价管理主要依据,合同价值的动态是对市场供求价格和市场竞争变化的准确反映,一般是在项目进行投标或者招标竞争中形成。所以说作为施工工程造价管理的一部分,合同价格反映出工程市场竞争比较激烈时,形成的条件和要求都比较严格。而

施工的工程造价管理也需要将市场竞争的变化作为依据,所以满足一定的市场性、竞争性、动态性以及风险性,也是一个动态管理的过程。

1.2 单体特殊性

工程企业的目标将各种合格的建筑产品交付给社会,同时由于施工目标工程的区域、施工的规模、施工难度条件以及市场竞争的差异,导致各类工程造价具有单一性和特殊性。而单体的造价也成为施工的工程造价管理的制约因素之一,所以需要根单体的特殊性采取管控措施。

1.3 网络全面性

施工的工程造价管理的特点可以分为横向特点和纵向特点,从而形成一全面的网络:在横向方面,施工造价管理涵盖诸多方面的业务,例如:财务结算和收支、材料供应、工程预算、合同签订等,从而让各个业务部门的关系比较紧密,所以需要彼此约束和督促,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在纵向方面,施工的工程造价管理具有一定复杂性,即传统的建筑都需要历经信息录入和调查、资格审核、工程投招标、合同签订、施工准备和组织,产品验收以及竣工核算的过程,涉及范围大且时间长。这些横纵交错的性质形成了整个全面的网络体系,而且任何阶段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整个网络流程管理[1]。

2. 提高施工的工程造价管理途径

2.1 完善内部定额,保证工程造价的管控

内部定额通常是反应企业技术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是对企业目前的生产力、机械设备、技术装备能力以及企业施工方式所需的工、料、机三方面的消耗作为判断依据,而定额的制定也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主要方式之一,为了达到调控和参考的目的,定额制定需要参考国内现行的定额标准,同时为了能够保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定额的标准必须要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标准。同时,在招标或者投标过程中,可以作为报价人员的参考,避免低价中标导致的施工亏损,可以说,制定企业内部定额可以在企业施工成本、工程进度以及工程材料方面进行合理的调控,保证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2.2实施中间结算,减少施工损失

工程中间结算是减少施工企业工程损失的重要手段,虽然目前有竣工结算这一环节,但是由于工程造价经常都会受到市场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以工程材料为例:工程材料作为工程建设的基础,也是工程造价需要预算的指标之一,通常工程材料的价格都会受到市场供求、材料生产成本、流通过程、运输成本以及国际行情的多方面因素影响,通常都会有一些特殊状况发生,这时就需要针对问题争取及时的索赔,所以工程中间的结算周期可以以季度为单位,而相关的造价人员需要对施工过程、施工设计调整、材料替代、现场施工状况以及合同规定进行汇总,同时对月、季度的施工量、地区材料参考价格、费用变动说明进行汇总分析,从而控制施工的工程造价[2]。

2.3 完善项目管控,降低工程成本

目前施工企业的竞争主要以价格竞争为主,而工程项目已经贯穿了整个工程建设过程,所以只要完善工程项目管控,就可以降低工程的成本,而关于工程项目管控可以通过以下几点体现:

2.3.1 人工费用方面

人工费用的支出主要体现在工程工序和工程用工数量方面,目前普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多少存在一些“重复功”和“无用功”的现象,不但浪费了人力,延误了正常的工期,同时也提高了工程的项目成本,而具体优化措施从工序和用工数量方面入手,例如:参考企业内部定额对用工定额进行计算,同时提高施工和管理人员的水平,以班组进行分组,优化劳动组合。

2.3.2 机械费用方面

机械是施工中重要的辅助设备,而降低机械方面的费用支出可以通过两方面进行:其一、提升主要施工机械的利用率,保证不会出现机械闲置的情况;其二、需要减少机械维修和保养人员的数量,减少日常维护的开支。

2.3.3 材料费用方面

材料费用是工程开支中的主要部分,一般材料的费用占工程建设总费用的65%,如果能通过科学的调控手段减少材料费用,对于工程成本节约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对材料采购过程进行管控,水泥、钢材、模板、混凝土等一些基础材料进行招初采购,材料采购需要遵循价格和质量的统一,对进货批次进行详细制定,防止出现多余材料囤积;运输方面,选择经济的运输方式,降低运输成本[2]。

3.结语

工程造价的科学性体现了一个企业在市场竞争的优势和发展前景,这也是由于工程造价已经贯穿到企业生产的每一个环节,体现出其技术性、系统性以及管控性的特点。为了保证企业的效益和发展,企业必须要完善施工的工程造价管理,从而通过工程造价管理达到对企业进行缜密周全的管控。

【参考文献】

[1]刘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施工企业的工程造价管理[J], 科技经济市场,2014,08(08):14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