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管理条例范例6篇

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工程监理管理条例范文1

1.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对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

1.1建设行业“一法两条例”规定

从《建筑法》上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由施工企业负责,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了对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2《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中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主要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还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出规定。

《刑法》(2005年2月28日修正)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3监理单位承担安全责任的依据

直到《安全条例》颁布一段时间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除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外,还要看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是否包含安全监理的内容。实际上,按照目前的法律框架和合同体系,建设监理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不是来源于业主方的委托(因为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规定业主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权利)和授权,而是国家法律《安全条例》的直接规定,这是国家要求建设监理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直接体现。

2.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从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另外,也有人按照建设监理主观行为方面划分为过失责任、渎职责任、未尽职责任等。为了便于更清晰地分析有关安全责任问题,可从以下两个视角来分析。

2.1从安全责任的内涵上划分

2.1.1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工程实体安全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要确保工程实体的安全性能,要满足必要的可靠度和质量标准,本质上讲属于产品安全范畴,《质量条例》和《刑法》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七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137条也对降低工程质量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做出了处罚规定。因此,监理单位未尽到监理责任,造成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出现问题引发安全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1.2施工措施安全责任

施工措施安全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安装过程中要确保施工措施与行为的安全,是一种施工过程安全责任。施工措施、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拆除等都由施工单位负责,费用从措施费中计取,它属于施工单位为了完成合同内容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或组织措施。《安全条例》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施工过程安全责任。

2.2从建设监理单位行为划分

2.2.1由于不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对监理单位下列不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的。

上述四条,可以简称“四未”,即监理单位是通过“审查确认”、“指令整改”、“及时报告”、“强制标准检查”等手段来履行安全责任的,如果未做到法律规定,依据情节和后果,就有可能从行政(停业、降级等)、民事(赔偿损失)或者刑事等方面承担责任。

2.2.2由于不当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主要有以下表现:1.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述行为引发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要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对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建筑法》和《质量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除上述两条之外,还可能产生另外一种情况,即由于监理单位违章指挥,发出错误指令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应该承担安全责任。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3.1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协调性

法律的产生一般是滞后于实践的,由于各部法律制定的时间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造成《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质量条例》、《安全条例》和《刑法》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

例如《建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监理安全责任的表述,《安全生产法》只是强调了安全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而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高阶位法)制定的《安全条例》(低阶位法)中却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再如,同样对工程质量法律责任的规定,《建筑法》和《刑法》中并不一致。《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建筑法》强调了监理单位的主观故意,而《刑法》中的行为还包含监理单位基于能力方面的过失、未尽职等行为。另外,前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两者的内涵不尽相同。

3.2各种规范性文件的不协调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依据有两个,(1)是现行法律法规,(2)是建设单位的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权力、义务、责任等提出了要求。但目前两种合同示范文本上尚未体现监理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这除了与法律要求不协调外,也不利于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3.2.安全监理深度不明确,责任无法量化

《安全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作了规定,但是由于法规的条文并没有对安全监理的深度做出进一步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对监理的安全责任进行量化。例如《安全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提出“监理单位应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方案应由总监签字”。但是,(1)监理单位对施工技术措施的审核应该达到什么深度?(2)是只需进行程序性审核还是要有技术性审核?现有条件下,监理单位能否做到技术性审核?(3)如果监理单位进行了审核,基于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及水平所限,没有审查出问题,出了安全事故,责任又如何承担?(4)对于资质有效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它所递交的具有完整计算书并且内部审核签字完善的安全技术方案,监理单位还要履行计算程序否?对监理的安全巡视深度(定量)有何要求?

3.3监理单位自身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监理安全责任防范机制缺失;(2).监理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不完善;(3).专业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缺乏。

4针对监理安全责任的宏观与微观对策

4.1国家宏观管理方面

4.1.1法律法规体系的协调

为了更有效的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监理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还应该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两种合同的示范文本作出相应调整。

4.1.2出台易操作的安全监理深度规定文件

在一些行业和地区也有安全监理方面的规定。例如云南省2005年7月1日起实行《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行业和地区规定所要求的内容、深度要求并不相同,且只在本行业、本地区实施,法律效力低。

为了更好的贯彻《安全条例》,国家应该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作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应提高安全监理细则或实施办法的法律效力,最好以建设部令的形式。

例如,在实施细则中可以规定最低限度的安全巡视要求(时间或次数),要求监理人员(在施工单位安全员陪同下)做好现场安全记录,此书面安全记录(双方签字)可以作为出现安全事故时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之一。

4.1.3抓紧监理取费调整修订

为配合《安全条例》的实施,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费用作出相应调整。同样,按责权利均衡原则,应对监理取费作出相应调整。据悉,建设部正与国家发改委一起组织专家,对各部门或行业组织提出的专业工程收费标准方案的初稿进行论证修改,准备提出《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希望修订中能够考虑监理安全责任承担问题。

4.2监理单位微观对策方面

4.2.1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条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从公司到项目再到具体的安全责任人,把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到人。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来管人;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的安全监理细则之前,制订企业内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操作手册;完善安全管理流程;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4.2.2加强专业安全监理人员培训

安全管理工作是监理单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与目前监理单位人员知识结构有关。为了更好的承担法律要求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应该加强安全专业人员上岗培训,配备满足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足够数量的安全监理专业人员,完善项目部的人员专业结构。

目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的《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教材》中尚缺乏安全监理方面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完善。

4.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应避免的倾向

由于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与权利、利益之间的严重不对称性,监理单位很难承担过细、过多的安全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合理区分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与监理安全责任,避免安全监理工作过细以致成为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充分发挥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应侧重程序性审查与符合性审查。有关部门在追究安全生产责任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安全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避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

参考文献

[1]王家远林晓明.基于中国法律制度下的监理责任研究(J),《建筑经济》2003(3):25-26

工程监理管理条例范文2

一、条例对监理单位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按照该条例,监理单位的安全控制责任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14条):

(1)保证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要求;

(2)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监理。

条例第26条规定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条例第57条规定了监理单位在违背上述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承担赔偿责任及追究监理人员个人的刑事责任等。条例第14条还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新法规环境下监理单位的安全控制

(一)关于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控制

条例要求监理单位审核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这包括如下问题:

(1)审核的内容控制:

条例明确规定为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据此,就安全控制而言,监理人员仅需审核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在该安全措施或专项方案中是否得到了体现,而不必就安全措施的经济性、完整性等进行全面审核。

(2)监理单位内部的审核程序控制

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核人是“监理单位”。为审核施工方案,监理公司需建立专门的审核机构,负责公司所有监理现场施工方案的审核工作。对一些相对简单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则可委托给现场监理机构审核。

(3)涉及施工单位时的审核程序控制

条例第26条要求,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指建筑施工企业,不是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签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第4.3.16条也规定,应由项目经理签字并报企业主管领导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编写施工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完成内部审批,并附有明确审批意见的条件下才接受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方案。

(二)安全隐患的整改控制

条例规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在具体操作时,安全检查可分为如下几个层次:

(1)资料性审核

这种方式适用于a)各种人员施工队的资质审核;b)各种重要施工机械安装及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合格性审核(通常施工单位应出具检测部门的合格性检测证明);c)监理单位认为重要的施工安全制度及安全技术交底;d)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

(2)验收性检查

验收性检查主要应用于a)各种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明文规定需要验收的事项,如模板工程、土方开挖工程等一些既涉及施工质量又涉及施工安全的项目;b)某些分项工程开工前的开工条件验收等。

验收性检查后书写书面验收意见或召开验收总结会议,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参加,总监理工程师规定定期现场检查的周期,通常有:a)季节转换时的现场准备检查;b)每月评比检查;c)每周例行检查等。季节转换检查主要检查因季节转换可能导致的不安全因素的预防情况,如冬雨季的现场防滑设施检查,夏季预防高温措施检查等;每月评比检查适合于多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使用,通过评比能起到表扬先进、督促落后作用;每周例行检查一般安排在周例会前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便于及时在例会上提出改进要求。并编制在会议纪要中。

(4)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通常与监理机构的现场日常巡查相结合,安全检查作为其中的一项内容。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汇总到总监理工程师处,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整改通知。

(三)与政府管理部门的沟通渠道控制

条例要求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为此,监理机构应与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常是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站)建立通畅的联系机制。

(四)建立监理机构内部的安全控制责任制

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控制工作,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等,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检查结果。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醒总监注意。总监理工程师则负责全面地组织、协调、及内部工作检查。对各专业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在监理机构内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负直接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负管理责任。

工程监理管理条例范文3

主题词:条例 监督 工程 廉洁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保持党的先进性起到了重要作用。把握《条例》的基本内涵,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精神,严格按《条例》的规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的党风建设和廉洁从业工作,切实加强建设单位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是努力建设廉洁工程项目的重要一环。落实好《条例》的各项规定,使之成为加强工程建设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监督管理的常态,有利于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促进工程建设健康发展。

《条例》是全国各地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实践中,探索并总结出的监督办法和经验,并上升为党内法规制度的层面。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为主线,突出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条例》分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5章47条。以及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规定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十项制度;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明确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的职责,明确了党员在党内监督的权利和责任,并注重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相结合,充分体现了新形势下党内监督工作的客观要求。

《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发展历史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制度反腐专家对于《条例》的颁布说:“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建党和执政以来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制度反腐,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创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

一、努力学习《条例》精神,营造工程建设廉洁氛围。

对于工程建设,特别是大型火力发电机组的建设项目,具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节奏快、施工队伍多,协调环节多的特点,在建设初期往往存在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的现象,尤其是有党务、纪检等方面的政工人员配置上存在严重不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安全方面的控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花费各级管理人员的大部分精力,很容易产生学习弱化的现象,特别是对政治理论、法律行规、规章制度方面的学习和掌握更显不足。由于学习的弱化,监督的不到位,有章不循,以至于工程建设领域成为发生腐败现象的高危行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此必须充分认识学习和掌握《条例》内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自觉遵守。既要充分利用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尽可能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应酬,主动学习,发挥“自学”的作用;也要认真对待上级单位安排的各项政治学习,及时把握政策方向和学习重点,发挥“导学”的作用。要做好学习《条例》内容延伸工作,把学习《条例》内容与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中纪委颁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起来,更好地把握学习内容的延伸,提高对《条例》的认识,提高党员、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构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

在充分掌握《条例》内容的前提下,要重视提高贯彻《条例》的影响力。通过组织发动和宣传,使广大党员和群众参与到学习中来,把组织学习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工程建设人员中树立“能学习、擅学习、能遵守”的良好氛围,并使之成为廉文化的提炼成分。在宣传的形式上,不仅要通过宣传栏、专栏、墙报等宣传方式向党员干部、广大职工进行宣传和教育,还可以通过工程建设管理系统(MIS)平台,使广大工程建设人员在工作中随时进行学习,让广大职工群众能充分了解《条例》的内容,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衡量党员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作风,使广大党员、领导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以良好的工作态度和精神面貌投入到工程建设过程中。

二、切实贯彻《条例》精神,促进工程建设健康发展

大型火电厂的建设项目从开工建设到验收投产,的建设期往往要两年以上,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准备、工程施工、生产准备、竣工验收7个阶段,建设期一般需要两年以上。《条例》的规定作为一项硬指标,对领导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有很强的约束力和规范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从学习《条例》到贯彻落实,发挥《条例》的作用,在时间上完全能够得到保证,也有必要在两年多乃至更长的建设期内,保持贯彻《条例》精神的连续性,使之成为推进工程建设健康发展的一把利器。一要及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政工人员。为执行《条例》各项条款提供组织保证,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要把政治思想工作的组织建设与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机构配置同步起来,改变只重视工程建设管理,不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的片面做法。二要切实履行《条例》的各项条款。领导人员坚持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职工代表述职述廉述责,报告领导班子和成员履行职责和廉洁从业的情况;坚持召开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通过谈心、交心、自评、复评的方式,找出每位领导人员存在的不足,形成共识。三要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对存在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并积极落实整改,提高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四要对整改的情况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三、落实责任,努力建设廉洁工程

工程建设任重道远,建设一个优质廉洁的工程任务十分艰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和加强党内监督。通过贯彻《条例》,筑牢广大党员干部、各级管理人员自觉遵守廉洁从业各项规定的思想防线,引导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物资采购、材料验收、合同管理、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等关键环节,坚持原则,严格按工程建设程序开展建设,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有关建设规范要求开展工程建设工作,在确保廉洁自律的前提下,着力做好以下工作,建设优质廉洁工程。

1、加强法制教育。要充分认识法律知识普及和加强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在工程建设中要重点学习与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提高法律意识,做到懂法、用法、守法。

2、加强监督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存在监督难的问题,特别是对项目负责人的监督,存在上级淡化监督、同级不敢监督、下级不易监督的现象。对监督行为要从团结、关心、爱护、保护的层面去理解和实施,做到依法监督,确保监督到位,防止出现违法违纪违规事件。

工程监理管理条例范文4

【关键词】 土木工程、监理、安全、控制。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epening of supervision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progress and investment.Safety supervision was included in the supervision of control range.Supervision in the success of the "control" at the same time, it is important to proper safety supervision.I combine the practice of engineering experience, to talk about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points,only supplies the reference.

Key Words: civil engineering; The supervision; Security; The gripe

中图分类号:O21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014(2012)08(中旬)

工程概况:

同科.汇丰国际二期D区由D1#、D2#、D16#~D18#楼及2#商业组成,其中D1#、D2#楼均为26F+1层,D16#~D18#楼均为28+1层,总建筑面积为139573m2,外架使用悬挑式脚手架。

一、安全监理工作特点:

安全监理推广时间不长,总体上来说还处于培育、探索、发展过程中,对安全监理的认识也是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加以深化。

要对安全监理有一个完整的认识,可以从其特点上来分析,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责任体系、工作内容和方法手段三个方面。

(一)安全监理的责任体系(特点之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监理的安全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在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上,实行的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 总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

1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一般包括项目的环境、规模、承包方式、管理模式、危害性较大工程情况等),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不光是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员,而是所有的监理人员都有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和工作)。

2建立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3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签字。

2、专业工程师的安全监理主要职责

1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得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监督施工单位方案组织施工,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要求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及时制止违规施工。

3指导监理员做好关键部位的检查。

3、安全员的安全监理主要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做好相关的检查工作。

2关注所管专业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4、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类人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2核查安全设施、起重机械验收手续。

3参加和组织各种安全检查。

4负责安全监理资料。

综上所述,可以粗略地反映出安全监理的责任体系,从监理单位到项目监理机构,从总监理工程师到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有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由于从业人员资历、能力不同,承担什么职责,承担多少职责,要设几个专职安全监理人员,这都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条例》规定的监理职责,结合工程及项目监理机构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这是总监理工程师的重要职责,是项目监理机构正常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基础。有一健全的责任体系是安全监理的第一个特点。

(二)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特点二)

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实质上与监理的三方面责任有关,即法律责任,合同责任和社会责任。首先是法律责任,即法律规定的责任。目前,规定监理安全责任的最高法规是《条例》,在《条例》第十四条中监理工作内容也是很明确的,至少可以反映出不是涉及全部施工安全工作。这一点上,各方面的认识差异是很大的,有的监督部门认为,安全监理什么都要管,那显然是不对的。施工单位有施工单位的责任,有其必要要做好的工作。监理有监理的责任,有其必须要做好的工作。从《条例》要求看,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抓住一个重点和两个关键,一个重点就是抓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两个关键就是方案审核和实施监督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目的是促进施工单位自己管好自己。

建设部248号文安全监理工作内容中,尽管涉及的面比《条例》广,但工作深度要求不一样,比如对施工起重机械的核查,强调的是验收手续,而不是机械性能。

安全监理工作内容还涉及合同责任。如果在业主的委托监理合同中,写上了法规和建设部248号文中未明确的工作内容,监理又不据理力争,认可了这个合同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这也是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注意的。

总之,安全监理特点之二,就在于工作内容有特指,有依据,不是想当然地认为安全监理对所有施工安全工作都要管理。

(三)安全监理的方法和手段(特点之三)

《条例》明确了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要求监理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需提出、停工、报告,在施工方案审核和实施过程中,强调要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例》没有要求监理单位去控制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去主动排除隐患。因为已经非常明确了这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所以,安全监理的特点也应在安全监理方法和手段上得到体现。

工程监理管理条例范文5

关键词:监理;安全;责任

本文就是在监理必须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承担安全职责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工作的体会,来探讨如何更好地发挥监理在施工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一?监理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关系

(1)法规形式中监理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中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在施工准备阶段,《条例》第十四条和《若干意见》在规定监理必须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同时,又在其它条款中明确施工单位编制的这些技术资料,需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但在施工阶段,《条例》第十四条和《若干意见》在规定监理对施工单位进行一系列的监督、检查、督促时,却没有在其它条文中明确施工单位必须接受这种监督、检查和督促。不知这是一种疏忽还是有什么别的原因。但这种疏忽对于监理在施工现场的监督效果却是十分不利的。

我们知道,既没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又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两个企业之间是不存在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是通过各自与业主的合同建立的。业主通过合同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的建设进行监理,业主同时又以合同等形式告知施工单位:监理代表业主对工程进行管理,这样就形成了监理对施工单位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而对于施工安全来讲则不同,因为监理的安全责任并非来自于业主的委托,他不能因上述合同关系而形成两者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理的责任和义务来自行政法规,如果行政法规不直接明确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监理的监督管理,两者就不能建立起正常的工作关系。也就是说,施工单位不接受监理发出的整改或停工整改通知是有一定道理的。

事实上,目前监理机构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或停工整改通知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觉悟”,若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意识强,则安全隐患就消除得彻底、及时;若施工单位负责人不重视,那么安全隐患的整改就有可能被敷衍了事,可以看出,监理对施工安全的监督作用在这里就已经打了一个很大的折扣。

二?防止监理责任被扩大化

(1)监理对安全事故所承担的责任

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是从 “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中归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分监督职责演绎而来的。所以监理在建设工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只能是监督责任,属行政责任范畴。监理人理所当然是监督者。

与之不同的是施工单位的内部管理,因为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人员和设备、设施、材料有直接管辖、控制权。他可以通过企业内设的各种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对本企业“产品”(所建设的工程)的生产过程进行管理,他是建设工程的实际执行者,对 “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在对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隐患处理过程中,混肴或者模糊这两者不同性质的管理责任界限,是导致监理责任扩大化的原因之一。发生了施工安全事故,即使监理当事人没有履行或遵守《条例》规定的义务,但只要其没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也只能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是当事人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且给受侵害的客体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了犯罪,其追究的是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故监理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监理责任扩大化的一种表现。

(2)正确区分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仔细研究《条例》和《若干意见》,可以发现《条例》和《若干意见》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自的管理范围和深度是作了区分的。

例:对施工起重机械、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施工单位要进行组织验收或委托验收;而监理单位只被要求“核查验收手续”。所以,对于验收过程中存在的疏忽或过失,监理也是可以不承担责任的。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监理的监督突出的是关键部位和重点要素,其监管的范围和深度明显地区别于施工单位。因此,监理在施工安全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必须与施工单位加以区分。在对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忽视这种区别,是导致监理责任的扩大化的第三个重要原因。

在现实中,只要发生安全事故,人们常常将施工单位的管理责任和监理单位的监督责任混为一谈,习惯地把监理当作施工现场负全责的直接管理者,“监理在那里!”“监理干什么去了!”监理往往首当其冲地被追究责任,“监管不力”、“监理不到位”这些词语在一些行政处罚文件中并不鲜见。认真地想一想,“监管不力”、“监理不到位”等词语在概念上是含糊的,用它来定责也不科学,是一种责任扩大化用语。安全生产法第7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追究外,还应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责任的行政部门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处理了监理单位或总监,某些单位和某些人的责任或许就可以不再被追究,而且处理得越多、越重,就表明他们的监管是多么认真、多么严格,这种自保心理,可能就是导致监理责任被扩大的除了上述原因之外的原因。当然,有时也可能还有更深层次的上不了桌面的原因。

社会上对监理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的认识已经走进了误区,监理安全责任的扩大化给监理工程师带来了沉重的心理压力,使他们在规避风险上耗费了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当然不会给安全生产带来任何好处。

参考文献:

工程监理管理条例范文6

关键词:教师管理;制度改革;改革措施;管理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6)07-127-01

教师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相适应的制度予以配合,随着学校教学环境的变化以及教师队伍实际情况的变革,现有的教师管理制度往往存在着一些不符合学校实际管理需求的地方,进而造成制度管理效率的低下。尤其在教师工作业绩考核、制度的公平性和客观性、制度的执行力方面,现有教师管理制度与实际管理需求的不适应日益的凸显。因此教师管理制度改革迫在眉睫,管理制度中的条例、执行的范围、奖惩措施等具体内容也应当得到精细化的处理与探究,进而保障教师管理制度改革能够得到更有针对性的支持,保障改革的有效性,为构建高效率的教师队伍提供支持。

一、现有教师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探究

文章结合实际的教工管理工作,在本节首先对现有的教师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以从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来发掘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点,进而为教师管理制度改革提供相关的参考与切入角度。

1、体制管理量化困难,教师工作考核难以细化。现阶段教师管理制度的构建往往采取的是“指导式”的管理模式,制度条例的制定侧重宏观管理,部分的制度往往只是注重方针方面的指导,并没有在细节方面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方案与调理。因此实际的教工管理过程中,教师的工作业绩、教师的教学水平等情况无法真正的去量化衡量,制度的激励效果、制度的惩戒性无法得到落实,进而整个制度的有效性难以发挥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教师的管理工作难以高效率的开展起来,客观性、科学性、公平性无法得到保障,整个制度的预期目标难以实现,实际的教学效果也无法获得提升。

2、制度落实缺乏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效果不理想。由于教师管理制度不等同于一般的管理条例或者规章,因此整个教师管理制度的建设往往忽视监督制度模块的建设。在宏观角度下,监督条例的制定往往也只是注重宏观方面的指导,强调制度的重要性与地位,总体的监督条例往往只能在思想认识方面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对于制度的落实的质量、制度的公平性、制度的执行范围无法起到强有力的约束作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教师管理制度很难获得实际的监督,制度的执行以及管理效果的发挥也无法真正的被体现出来。

3、“人治”强于制度管理,制度执行缺乏保障。现阶段,学校官僚化、等级化现象仍然非常的严重,职位权力高于教学能力,人治管理强于制度管理,这些现象的存在逐渐的弱化了教师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各项制度逐渐被架空,多数情况下,教师的工作管理、教学质量监督以及工作奖惩都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这一方面来看,现阶段整个教师管理制度的执行仍然缺乏必要的保障,实际的有效性还有待进一步考量。

二、关于教师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

根据文章的分析,现阶段教师管理制度的建设与落实仍然存在着量化困难、监督不力、制度执行缺乏保障等问题,对管理制度效果的发挥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文章在本节结合之前的分析,对教师管理制度改革进行进一步深化探究。

1、精细化教师管理条例,保障管理工作的量化处理。教师管理制度难以量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制度条例无法获得精细化的建设,教师工作的考核与管理无法找到具体的条例依据,因此现阶段在进行管理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学校的管理层首先要注重对教师管理条例进行精细化处理,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将具体的工作内容落实到管理条例中来,并予以详细的量化标准。只有精细化教师管理条例,使得教师的管理工作有具体可行的依据,并且能够得到科学的量化,教师的实际教学工作才能得到最为客观的评价,奖惩的执行也能更加的公平合理。

2、建立独立的监督条例,充分发挥教工代表、工会以及学校管理层的监督作用。监督工作的缺乏往往会造成教师管理制度效果的缺失,因此教师管理制度改革的另一个重点工作就是应当建立起一项独立的监督条例,提升监督条例的实际地位,并同样做到精细化处理。同时,学校应当积极的发挥教工代表、工会以及学校管理层的作用,结合监督条例的实际标准,对教师管理条例的落实情况、客观性、公平性进行全程的跟踪监督,进而以规范的制度、多方强力度的监督来保障教师管理制度的落实,提升学校教师队伍管理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保障制度管理效果的充分发挥。

3、提升制度与实际工作的透明性和管理地位,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人治强于制度管理的首要原因在于权力的过度集中与滥用,在制定规范的监督条例前提下,学校管理层要加强教师管理制度与教工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详细介绍管理制度中各项条例的含义与量化标准,保障制度的客观、无异议。同时建立起教工管理工作跟踪记录,使得教师的管理工作能够与教师管理制度相对应起来,经得起比照推敲,经得起全体职工监督,将权力限定在教工管理制度的范围之中。只有保障制度管理强于人治甚至完全替代人治,教师管理制度才能真正的得到落实,并且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整个制度的执行力才能真正的建立起来。

结束语:文章通过对现阶段教师管理制度的分析发现,现有的教师管理制度仍然存在着体制管理量化困难,教师工作考核难以细化;制度落实缺乏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效果不理想;“人治”强于制度管理,制度执行缺乏保障等问题,整个教师管理制度的效果无法真正的发挥出来。因此在教师管理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学校管理层一定要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关的措施,保障教师管理制度的执行力。一方面,要精细化教师管理条例,保障管理工作的量化处理;另一方面,要建立独立的监督条例,充分发挥教工代表、工会以及学校管理层的监督作用;最后要不断的提升制度与实际工作的透明性与管理地位,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保障教师管理制度能够真正的成为学校教工管理的依据,提升教师队伍管理的水平与效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