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的目的及意义范例6篇

工程监理的目的及意义

工程监理的目的及意义范文1

第一,业主的原因:不少业主依然沿用旧的基建管理观念,什么事情都由建设单位来指挥领导,忽略工程建设监理的存在,或把建设监理作为一种形式或摆设;唯恐建设监理对投资进行监控后,削弱了自己对工程的控制权。

其二,监理单位原因:目前我国许多监理人员都是从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转职而来,某些监理人员缺乏经济观念,监理过程中只习惯于运用自己熟悉的经验、规范和验收标准,而把如何降低工程造价看成是与自己无关的事情,因此在主观上也没有将项目控制观念渗透到各项设计和施工的监理措施中去的意识,结果在社会上造成一种错觉,就是监理工程师只能管理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如何控制工程造价,那是业主的事情,不把控制工程造价列入监理职责范围也就成了非常正常的事情。

其三,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也不存在双方认可的通用规范,反映到工程建设监理的地位上,就是一些不平等的监理合同大量存在,而且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授权与被援权关系往往被理解为纯粹的雇佣关系,即业主想让监理工程师做什么,监理工程师就得做什么,业主不想让监理工程师做什么,监理工程师就没有必要做什么。这也是监理工程师迫于业主意图无意于或无力与工程造价控制的原因之一。

不管何种原因,监理工程师目前对工程造价控制的工作现状都是不正常的。工程建设监理是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建设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控制的,众所周知: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互相关联、相互制约是一个对立统一的目标系统,但我们更应明确,市场经济下的工程建设运作,归根到底是一项投资效益的实现,脱离这个根本目标的进度和质量要求,根本就失去存在意义。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为了取得目标控制的预期成果,需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其中经济措施也是最基本的措施,如果没有一定的经济措施运用,建设监理工作缺乏权威,工程目标的实现也难以保证。所以对监理工程造价控制的切实授权即是监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条件,又符合业主追求投资效益最大化的根本利益

在监理过程中造价控制的方法

根据近年来的监理及造价控制经验,笔者认为,在监理过程中主要通过以下的几种方法做好造价控制:

1完善人员配备。在监理部配备有关造价管理人员,熟悉监理合同及承包合同的内容及工作范围,严格界定合同范围界限,严把签证变更关。

2建立工程量计量申报审核制度,对承包人申报的工程量计量申请,先由造价管理人员初审后方可有相关的专业监理人员进行现场复核,并对复核结果及时通知承包人及发包人,做好现场第一手资料。

3监理单位人员熟悉掌握合同预算中每一项目的工程量工作内容,不能有重复计量。同时对项目措施费包含的内容,掌握准确,对措施费及投标报价中包含的措施费做准确的界定,对不在合同范围内的措施项目,在措施项目发生前及计量前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认计价方式后方可进行,避免不必要的索赔额及造价纠纷。

4规范完善现场监理资料。及时准确的完善有关监理资料,包括监理日记,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月报等。监理资料作为第三方的现场的第一手原始资料,其资料的客观翔实十分重要。在承包人及发包人之间发生索赔事件的争议中可以作为关键的证据之一。

监理在造价控制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监理作为一种委托的技术咨询服务,在监理过程中,对造价的控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委托的内容开展监理活动。监理合同是监理工作开展的主要依据之一,一定要严格把握好合同赋予监理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尤其是在造价控制方面,一定要把握好,从而避免不经意的越权和不必要的索赔。

(二)充分熟悉参建各方的合同内容,按照合同的约定下开展监理工作,弄清合同的主体与各方权利义务,在监理工作中把握好尺度和原则,做好控制和协调工作,避免因为了解不充分做出不客观不实际的监理行为。

(三)客观公正的做好监理资料,慎重对待监理工作中的任何往来文件及签字资料。监理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在相关方出现意见不一致时,监理的作用更显得重要,作为监理单位一定要客观公正的做好监理文件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客观真实、翔实有效,及时做好同步资料,不仅要自己做好文件资料,还要督促相关各方及时完善同步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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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工程项目的业主对监理工作还不够重视,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内投资商对工程项目管理大都按计划经济的模式相应成立一个具体实施项目的管理班子(即业主代表)。从政策处理到选择施工单位及工程施工时的质量、进度控制和资金支付管理统一自行负责,现在要转移给监理工程师来具体实行全方位管理,还不很放心,仅出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才使工程监理制度逐步实施,但对工程监理制度的认识还有一定的距离。大部分业主认为对工程施工实行监理制度是为了应付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有的采用内部监理)。他们把工程监理人员作为业主管理工作班子中下工地蹲点的技术人员和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来看待,目的是为了加强业主方的技术管理力量。还没有真正认识到监理工程师是独立、公正地按国家的有关法律及工程技术标准、经济法规、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为依据行使监理职权开展工作的。由于业主对工程监理制度认识上的差异,给监理工程师在实际工作中带来一定的操作难度。

2、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利的体现方面,国家的有关部委所规定的工程监理规定及办法中虽然提到这方面的内容,但还不够明确,除公路工程外大部分行业的工程监理规定及办法只提到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洽谈监理合同时具体商订,也没有讲到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与义务要进入工程的施工合同。国内目前尚无统一的土木工程施工监理规定,有的省市各部门还另作规定,这方面的要求很少提及。例如国内的有些监理规定中讲到监理工程师有督促业主及时妥善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的职权,但实际上在一般的工程监理合同中不可能出现。所以在大部分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中没有明确体现监理工程师的应有职责权利,而有的就根本没有进入施工合同文件。这样就给实施职责时产生较模糊的概念,使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的工作很难开展,工地上碰到什么间题,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都得随时向业主代表汇报。监理工程师也无法独立、公正地来处理施工合同规定的有关事项,体现不了其应有的监理作用。

3、近几年来大部分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都是拼盘的,资金到位很困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的领导整天忙于筹集资金,并千方百计动脑筋省钱,把不该省的监理费用也想省,招聘或委托监理工程师时也尽量压低监理费用,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服从业主代表的统一管理调度。有时工程的资金支付不出来,他们就请监理工程师出面想办法去应付承包商,监理工程师也出于无奈只能找工程施工上某项程序还不当等为理由而推迟签字,从而来达到推迟付款的目的。为了支持业主的工作和维护业主的威信,有些监理工程师也做了些违心的事,失去了监理工程师应有的公正性。

4、行政领导的干预,使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难以适应。特别是工程的工期变更。承包商按照合同工期安排了较周密的施工组织设计,但有些行政领导出于某种政治上的需要,很关心工程的进度,经常提出要提前完成。这样多次变更工期就打乱了整个工程的施工计划安排,使承包商的压力过大。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承包商的利益,而且还不能提出索赔,只有想办法全力以赴去抢进度。业主代表也为了抢进度想出办法搞劳动竞赛,以工程进度的快慢排名次来进行奖罚,这样就势必会影响工程的质量。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既无权阻止业主工作的随意性做法,也无权为承包商的利益着想提出其应有的索赔,同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要求也只好有所放松,否则就会导致工程进度缓慢而受影响,承包商和业主都不会满意。

5、监理工程师自身素质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理工程师在具体工作中的应有职责和权利的体现。有些监理工程师的知识面不够宽,缺乏工程设计和施工方面的经验,同时还缺乏工程经济、财务、法律和金融贸易等相关知识,所以在具体工作中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例如在管理中碰到施工单位做的程序不当或工程设计上本身的问题,可自己却搞不清该如何去判断处理,提不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有个别人由于政治素质上的因素,工作责任性不够强,从而使业主和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信任度的下降。

二、怎样发挥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目前各行业的工程项目建设普遍要求建立工程监理制度,而且已从内部监理逐步规范到外部监理,政府部门也建立了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的质量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视。要真正发挥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就必须加强监理工程师的队伍建设,规范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等条款,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体现。

1、政府各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作用和意义。加深和规范工程监理制度,是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领域改革的需要,是进行坚持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展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需要。从事工程监理行业的监理工程师也应该加强自身的学习,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具有对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的高度责任感,并应遵守“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的准则,和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全面履行工程监程的职责和义务,真正体现监理的公正性。用自己良的服务态度、熟练的岗位技能和丰富的知识、经验服务于工程建设,搞好监理工作,赢得业主和承包商对监理工作的重视及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

2、应把监理工作较规范详细地纳入工程施工的承包合同中,国际上通用把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合同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明确了工程实施管理中有关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的地位、职责、权利和义务,工程中的监理操作程序和有关事件的处理等。在国内公路工程和一些特大型工程项目中采用较多,但有些地方在公路、桥梁工程建设中对业主有制约的条款基本上作了变更(包括监理工程师的权利等)。象目前一般的水运工程、水利工程及其他工程根本就没有采用这个国际通用合同条件,也没有按国家的有关工程监理规定来执行。我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与义务应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以及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中明确”。今后凡采用监理制度的工程项目,应该要按上述的规定来执行较妥,业主和承包商及承包商和分包单位所签订的各种合同也要监理工程师的参加和认可。

3、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并批准后介入比较合适,当然有些国际项目和特大型项目采用监理工程师全过程跟踪监理是十分必要的。在项目开工前招聘监理工程师事实上已经迟了,因为监理工程师要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前要有一个全面了解的过程。了解业主的资金来源和投资情况;领会业主对该项目实施的具体要求及意图;了解和熟悉该项目的施工设计图;了解参加投标及中标施工单位的具体情况(主要是了解对该项目实施的资源投入等情况);了解业主拟定的施工承包合同和中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等。这样监理工程师工作起来就比较顺手,为以后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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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施工

第一章 合同管理现状及意义

1.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现状

工程建设合同有“工程宪法”之称,是工程建设的基础文件,对于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方面,合同均有详尽的规定,是将工程建设纳入到法制化管理的重要文件。

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的重要工作,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工程师来实施合同的管理。然而监理在抓“三控制”的时候,往往将合同文件束之高阁,忽视了合同及合同管理。作为项目法人委托进行合同管理的责任人,如何充分利用合同赋予的权力对“三大”监控目标实施全面监督管理,如何通过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实现合同责任的判定、工程进度、工程价款、工程变更以及索赔控制,已成为目前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重点。

1.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风险管理等基本制度的逐步完善,建设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和国际化,合同管理的意义和作用日益突出和重要。

1.加强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已经成为推行现代企业制度重要内容,订立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生存和行业未来发展。

3.提高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提高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率,有利于维护各方主体利益。

4.提高我国建筑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努力开拓国际市场。促进我国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更加明显的意义。

第二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2.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

合同管理是为项目总目标和企业总目标服务的,保证项目总目标和企业总目标的实现。具体地说,合同管理的目标包括:

1.使整个工程项目在预定成本、预定的工期范围内完成,达到预定的质量和功能要求。

2.使项目的实施过程顺利,合同争议较少,合同各方面能互相协调,都能够圆满的履行合同责任。

3.一个成功的合同管理,还要在工程结束时,使双方感到满意,最终业主按计划获得一个合格的工程,达到投资目的,对工程、对承包商、对双方的合作感到满意:承包商不但获得合理的价格和利润,还赢得了信誉,建立双方友好合作关系。

2.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检查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2.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合同归口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账、统计及归档制度。

3.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包括工程合同份数、造价、履约率、纠纷次数、违约原因、变更次数及原因等。

2.3 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应采取的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合同的法律效力意识。

2.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建立合同审查和监督制度。通过合同的审查,强行要求承发包双方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严格按照示范文本,认真订立施工合同,同时建立必要的合同检查制度。

3.合同管理工作应同招投标、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招投标中承发包双方承诺的内容为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条件,合同管理是招投标管理的延伸,为招投标的效果提供实施的保证。

4.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在施工企业内部建立合同实施保证体系,做好合同实施控制、合同变更管理、及合同资料的管理;严格执行成本、工期和质量管理计划。

第三章 施工监理阶段合同管理

3.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建设监理合同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合同文本,即合同协议书、合同标准条件、合同专用条件;广义的合同是指包括合同文本、中标人的监理投标书、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合同补充或修改文件等关系到双方权利义务的承诺和约定。

3.2 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基础

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指出:“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要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工程对象、双方权利和义务、监理酬金、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监理合同也是随着监理工程对象内容的变更而变更的,对监理合同的管理必须与工程进展同步,可以说:搞好工程监理合同的管理是履行工程监理合同的前提,也为施工合同的管理打下基础。

3.3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点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主要是指监理方受业主委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监理工程师以业主和承包方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为依据,以保证工程质量,并用较低的工程成本按期完成工程项目为目的,以公平合理地处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为准则,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

合同管理就贯穿始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索赔问题。索赔工作是双向的,既包括施工企业向业主索赔,也应包括业主向施工企业的索赔。合同是索赔工作的依据,合同的全面履行是索赔工作的必要前提,严格的索赔管理是索赔工作成功的关键。索赔是合同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3.4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合同责任的判定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的管理,依据是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施工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责任界限和实施阶段规范化的管理。

监理工程师对出现的矛盾或争议要有公平公正,有据可依。

2.工程进度的控制

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的管理过程中,依照合同对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批,经批准后不仅要求承包商按计划施工,也是监理协调的依据,同时是判断非承包商责任影响工期顺延的依据。

3.工程价款支付的管理

监理工程师在监理项目时,要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协助业主按期审批工程款,再保证承包人在得到合理的款项后,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对于业主提留的保留金的返还以及由于物价上涨、意外事件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防止造成甲乙双方的经济损失。严格控制预付款、暂定金额、价格调整、保留金、工程变更等因素造成的工程失控。

4.合同争议与索赔管理

(1)合同争议的调解。由于当事人的利益不一样,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以及合同条款不够严谨和设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等具体问题赋予了监理工程师争议调解职能。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尽快化解分歧,不使这些分歧久拖不决以致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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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自由刑执行领域长期无法可依的局面,步入依法治监的阶段,同时宣告以监狱法学命名的一门正式的独立的法学学科的诞生。几年来,监狱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蓬勃发展,全国上下成立了一系列监狱法研究机构及部门,这一切大大加快了监狱法学学科建设和研究的专业化进程。但几十年来旧的思想观念还束缚着我们的手脚,旧的研究方法还禁固着我们的灵魂。许多长期困扰我们的问题还没有解决,特别是它作为一门规范意义的科学所应当具有的品质,构造与研究视角问题仍无实质性突破。现在的监狱法学仍存在明显缺陷:它既不象实体法那样内容翔实、中心突出、界限分明;又不象程序法那样逻辑缜密、精确适度、繁而有序。却兼具实体法对社会功利目的服务的工具性和程序法以实现实体法目标为己任的辅,忽视乃至否定自己本身的作用和价值,甚至不惜以牺牲与破坏自身道德性为代价去追求外在目标和实体价值,结果既没有实现实体正义,又没有建立起正当的程序;更重要的是,这种方式丧失了学术的内在品格,难以提供一个学科所应当具有的立足法学之林的本身价值,使司法实践缺乏明确有效的理论指导。我们认为,判断一项法律实施活动是否成功,一种科学研究优劣的唯一标准是它们作为过程和程序本身是否具备一些公认的内在优秀品质和规范性,而不是它作为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和工具的有用性。这是我们的监狱法研究至今徘徊不前,拿不到真正入场券的症结所在。

一、对我国自由刑执行及监狱法研究的几个视角的审视

第一,有人把我国解放初期改造晚清王朝官宦、日本战犯、战犯的伟大功绩归结于党的劳动改造方针的英明伟大,把此后由于社会变迁而出现的改造质量滑坡乃至建国来从未有过的低谷称之为对执行这一方针的忽视或扭曲,似乎它是永恒不变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我们认为,劳动改造罪犯制度确实是我国的成功创举,有着它的存在价值和合理性,但把它夸大到不适当的高度和唯一的地步也不够客观和全面。我国五、六十年代改造成绩的辉煌是由当时的特殊背景决定的,或许是某些因素聚集在一起爆发出的瞬间闪光,未必与事物的发展规律产生必然联系,也不是自由刑执行中涉及的本质现象及其发展规律。服刑人员能否改造、改造的效果如何不取决于某一项甚至某几项改造手段的神奇作用,而在于这些改造手段的运行状况;它们各自的价值品质及它们相互结合配比的状况营造了怎样一种整体价值氛围;这种价值氛围是否与社会主义对监狱的要求相吻合;取决于服刑人员对这种环境氛围的接受度、认同度、参与度与努力程度。也就是说,改造效果不决定于改造者是谁,他出于怎样的改造意愿,要把服刑人改造成何种人,采取何种方式制定何种方针政策去改;而是取决于被改造者对监区文化环境的心理感受及其程度,因此应在争取被改造者的改造愿望和努力程度上下功夫。应当深入研究组织、运用改造手段的科学性,充分利用监狱资源的学问,最大发挥监狱正面效应的艺术性。怎样设定改造手段体系,给予每种改造方式以科学定位和优化组合,创造怎样的环境氛围和价值效应。这是不能脱离对执行过程和程序环节的深入分析、系统研究的。离开对监狱运行手段、方式、载体的检讨,对自身结构和道德性的研究,对价值品质的培养和建设,必然导致唯书、唯上、唯外不唯实、不唯内的唯心主义理论指导下的盲目实践。这是监狱单纯执行社会政治功能,把自身作为驯服工具的结果。

第二,监狱的自然机能是与其社会功能相并而生、共存共长的另一方面。当代监狱自由刑执行的性质决定它对服刑人员造成自然机能负效应的不可避免性。这似乎是任何监狱永远走不出的误区,是附着在监狱机体上的衍生物。“单纯囚禁是剥夺自由刑的原始形态,因而也就有了以监房为主要设施的囚笼式的‘看守——人身保管’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的根本问题在于实质上视人如动物。”〔1〕监狱惩罚方式组织运行不当对身在其中的服刑人的心理感受会产生深远影响,环境状况的哪怕些许微妙变化都会使人即时产生巨大的感受效应。这是人的神经活动的特点所决定的,其表征往往是由于剥夺、惩罚、约束的长期性、过度性异致矫枉过正,正常思维活动方式和规律被打破,人格尊严与平等感的丧失,活力与激情的窒息,热情与自信的消失,恐惧畏缩心理,神经系统的麻痹性,服从与受支配的习惯性、自然性和无意识状态,一种消极、被动、僵死化人格。在抑制犯罪的同时也制造了机械人、植物人或疯狂性人格,如何减少、避免监狱自然机能的负效应对监狱人格的影响是检验监狱工作的重要标准和监狱学研究的重点所在,是衡量监狱学科学性程序的关键参数。

第三,本人曾通过对监狱史和监狱文化环境氛围的研究(社会学意义上的“大文化”,而非指监狱文化活动等文化现象),对不同时代不同性质监狱进行比较和鉴别,来发现监狱内在品质的某种规定性。我们发现,虽然不同社会的监狱自由刑执行的自然机能的负效应具有某种程度的共同性,但有一点是不同的,即剥削阶级监狱自然机能只有负效应,而我们的监狱的自然机能有可能营造出正效应。

资本主义监狱功能基本上是单纯隔离、消极关押、体罚性劳动,以及约束和监视。给予的教育是通过宗教教义进行倡导和灌输,期望制造一个理想中的海市蜃楼,但这是永远不能实现的幻想。制造剥削的社会不可能塑造正义观念的服刑人员。正如现代著名犯罪学萨瑟兰在《犯罪学原理》中所说,“资本主义监狱具有七大弊端,其中之一是,改造应是构造人格的过程,而刑罚却不能给予犯罪人以构造人格的素材。”〔2〕我们的监狱由于其所代表的人民群众的最广泛性,在规范意义上讲,应当具有以前社会时代所未曾有过的正义性、文明性、进步性、或至少达到它们所未曾达到的高度。“行刑过程是一个特殊的做人的工作的过程,保全人犯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属性,充分提供他们以再社会化的条件和机会,这是极富有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格意义的。一位美国人士在参观中国监狱后说,由于两国社会制度不同,对犯人的管理也不一样,结果也不一样。你们是靠干部管理罪犯,美国是靠电视控制,是消极的惩罚。”〔3〕我们认为,赋予服刑人构造人格的素材不是来自外部力量的强制压迫和灌输,而在于从 他自身产生需要和寻觅吸收。如果我们仅仅以社会功利目标为追求对象,仅仅给服刑人员进行“理想化”的正义思想教育,而忽略现实处遇的品质建设,不从手段、方式、程序、过程等环节的正义性上下功夫做学问,就不可能从现实实践中营造用以打动服刑人的正义性素材,最终丧失本可能产生的社会主义监狱机能的正效应——提供服刑人以构造人格的素材。放松监狱自身品质的建设,不在各个环节上精耕细作,找准程序正义间的内在关系,就会丧失我们的监狱的优势和特色,把本来能够提供给服刑人素材的正义性、真实性演变成脱离实际的虚幻的梦想。正义从过程产生,以现实真实性诠释,任何舍本求末、卖身求荣的做法都是有害无益的。

第四,我国传统监狱法学研究严重脱离学科实际(虽然盲目地注重工作实践),“服务意识、工具意识”占明显地位。在总结有中国特色的监狱学时,有学者指出:“我国刑罚目的与中国特色的劳改制度是辩证的统一。刑罚目的指国家确定并执行的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或所要达到的目标,它贯穿于国家刑事活动的全部过程。中国特色的劳改制度指中国式自由刑执行制度,——它是实现中国刑罚目的的重要工具和保障。”〔4〕中国劳改工作的特色“源于中国国情;阶级意志的定向和定位;随着国情的进化而进化;基于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适应变化着的客观情况,着眼于事物的内部联系,及时调整新的工作对策和方法……劳改机关在的对象方面由过去对敌对的犯罪分子转到‘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的犯罪分子上来;由过去的对敌对阶级的转到对现在的由一般群众蜕变出去的极少数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上来。”〔5〕该学术领域的权威学术会议对我国监管工作特色是这样描述的:①从理论上,以人民民主思想为指导(唯上);②在本质上,同社会主义制度紧密相联,把‘改造人’作为根本目的(唯功利);③在整体功能上,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部分(唯社会);④从改造罪犯的方法、途径上,重视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运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力量(唯改造者);⑤从主体素质上,十分重视干警的政治思想工作和队伍建设(唯改造者。将服刑人员排除于主体之外,作为客体)……〔6〕。

上述问题的原因和症结在于,它们都没有注重对我国监狱自由刑执行的现象和规律这一学术基本问题进行研究。无论从局部到全局、从低层到高层都缺乏对内在品质的实证分析和规范研究,将执行刑罚的手段和目标、程序与结果用了不适当的分离,并将后者置于优先地位,前者置于从属地位或虚无地位。认为只要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和结果,无论采取什么手段都可以,甚至可以不要程序,或者以不公正、不合理、不合法、不人道的方法和过程实现“正义”。

二、程序正义原理及其对科学建设的意义〔7〕

程序正义是相对于实体正义和形式正义而言的。它强调以过程为中心,从过程中追求正义,强调过程本身的建设,程序有着其固有的标准,实现程序正义有利于从结果上实现公平。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的结合体,前者是手段和载体,后者是通过手段过程要求和实现的目标和结果。共有三种不同的程序价值模式。一种是绝对工具主义程序模式,又称为结果本位主义程序,它在哲学上属于功利主义的一个分支,认为法律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的,它没有任何可以在内在品质上找到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因素。它本身不具有任何意义,只有在具备产生符合正义、秩序、安全和公共福利等标准的实体结果的能力时才富有意义。一种是相对主义程序模式,它基本坚持上述观点,但要求对法律程序工具性价值的追求给予一些非工具性目标的艰制,允许在追求工具性价值目标的同时,兼顾一些独立的价值。第三种是程序本位主义为主兼顾服务价值的相对程序本位理论,即程序价值的完全非工具主义论。它认为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在于它本身是否具有一些内在优秀品质,而不是它在确保好的结果得以实现方面的有用性。只要严格按照发展的程序办事,就能够得到公正、良好的结果。它详尽地阐释了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为人们评价和建构法律程序提供了又一个独立的价值标准,它强调程序参与者参加到过程中来,成为程序的控制者而不是活动的客体。无论是否有利于实体法的实现,法律执行的程序都应保证服刑人获得公正的处遇。这样就将程序的内在价值与人的道德主体地位联系在一起,确认法律程序具有一种独立的非工具性价值。

三、监狱学研究方式和重点向着程序正义转移势在必行

从上所述不难得知程序正义的本质和其在法学建设中的重要性,也是监狱法学研究规范化学术化所需真正方法论和切入点。它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是:一个好的法律要变成活的法律,就要看是否通过程序的操作得以实现。法的本质不仅要从实体上理解更要从程序上理解。程序的重要性体现在它的参与者的明确性、权利性、保障性,因为它提供有可诉论性和权利救济性。程序不仅具有独立价值,而且应比实体优先。

所以没有程序就没有实体,应当程序先行;在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发生矛盾时,选择程序;当违反程序价值的实体价值强制推行的时候应视为无效,进行抵制。具体来说:

第一,依法治监要求程序正义。走向法治就是走向程序,走向运作过程的规范化、强调“过程中心主义”,把程序正义作为我们监狱工作和监狱法研究的重点,应将保证过程正义研究作为监狱法研究的中心任务。《监狱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自由刑执行过程中依法治监提供了基础和要求。实行法治要求事物的形式合理性,即自身过程和品质的优良性。法治更多地是法律运行和法律效果问题,程序正义符合法治的特征,排除一种目的的主观价值性。法律中介和服务的价值是一个自然法概念,与立法相关,涉及法的实质合理性(实体正义)。法为这种价值服务的价值是法的工具性价值,这是法的价值的主导方面。虽然法的自身价值是法的价值的从属方面,但是它具有对人的行为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的作用,它是客观法的实体价值的基础,没有法本身的形式合理性作基础和前提,就不会产生法的工具性价值和它的实质正义。〔8〕应致力于监狱自然机能的正效应的建设,注意改造手段和环节的度的把握,体系的构成与整体效应的价值性。精耕细作中有正义产生于这程和程序是自然、客观的程序运行的必然结果,不产生于预定目标和身外强制。比如劳动改造罪犯手段的运用一度发生目标和重心的倾斜,由“改造”偏移到“生产”上去,其原因一是来自“任务论”,一是来自“惩罚论”。持“任务论”观点的人认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工作的重点和重心已经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既然抓经济效益是全国人民的中心任务,当然也就是劳改工作的中心任务。“惩罚说”认为我国组织罪犯劳动就是实施劳役惩罚,就是用服刑人创造经济效益,对他们的劳动任务定质、定量、定工期、定效益,随意增加劳动强度或无限延长劳动时间,因而超出适当限度,使服刑人产生抵触怨愤情绪,甚至将他们役使致死、致伤、致残。这时,劳动改造已不再具有正义性,而只能助长监狱惩罚的负效应。因为它偏离了由适度性所体现的价值,这是由程序运行不规范导致的结果。

第二,程序相对于实体不仅具有独立价值,而且具有优先地位,程序优越于实体,但这并不意味着程序正义能够脱离实体正义和服务功能,二者不是非此即彼或舍此取彼的问题。以程序为主,程序蕴含着实体内容,关键问题是以何者为中心,以何者先行。以程序本身建构为中心,而不是外在目标为中心,要求执行活动每个细节的道德合理性和精确性。以惩罚为例,以程序正义为中心和以服务工具性为中心对执行惩罚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惩罚的概念和含 义从略)。我们对罪犯的惩罚是以正义性为品质的,它必须在程序设置和运行中得以体现。这种正义性体现在它以服刑人员接受改造为目的和必要限度,不含有体罚、虐待、劳役等主观设置。“给罪犯造成一定程度的权益损失和痛苦”,其内在机制是置入服刑人的犯罪思想和恶习,是道德人格。这里的“一定程度”是我们要找准的关键因素和科学性所在。这个中心不应以“从重从快”的需要,以社会治安状况和犯罪率上升因素等为转移加大惩罚力度,放宽惩罚范围。程序先行要求目标和结果从程序过程产生,而不是先于程序拟定。不取决于你要把服刑人改造成什么人,你认为怎样处遇为宜,而在于这种处遇对他们所产生的感觉和影响,在于各个环节和程序的法治性品质运行状况的良好,由客观环境说话,事实说话,服刑人感觉说话,是一个从微观到宏观,从个别到整体,由过程到目标,由程序到实体的自然演变过程,取决于监狱自然机能的作用,而不是从人们愿望出发的心路过程。注重程序建设就是注重度的把握——恰到好处,无过往也无不及,失去了适度性就失去正义性,我们应以程序正义建设为己任,以实体结果为附随和从属,不能为单纯的实体目标放弃、牺牲以至破坏程序,这是一个完全相反的过程和方法论建构。

第三,我们重要的不仅仅是程序,而且是程序正义。社会主义刑罚的正义性、文明性、进步性决定它应具备更高层次的监狱程序的合理性。应建立一套评判监狱法执行手段和运行程序的价值标准,即它的内在道德性和品德是否体现了对服刑人作为人的尊严的维护和关怀,这是程序正义理论的基本观点。这个价值标准或许对他人和社会没有明显的价值,但是,正义体现在实行过程中,强调以令人信服的方式实现正义,被监管人就应获得公正外遇。刑罚执行既不是刑法目的的工具,也不是社会政治功利的工具,而是我们用以对服刑人负责,对依法治监负责,对执行活动的科学性本身负责的过程,得到被监管人的认同和积极参与是我们成功的重要参数。一项法律程序的设计应尽力确保它符合内在的价值标准,它应从内部环节而不是任何外部因素得到体现。

法律的正当程序问题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是一弱项,特别是在监狱法领域中。法律程序是为保障一些独立于实体结果的程序价值而提出的。一项法律程序或实施过程是否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不是看它是否有助于产生“正确”的结果,而是看它能否保护一些独立的内在价值。只有这些价值得到保障,其利益和前途会受到程序结果直接影响的人才能受到基本的正确对待。美国当代法理学家罗尔斯认为:“确保法律程序自身价值的实现是法律实施过程的关键所在,只要遵循了公正、合理的程序,后果就被视为正当的。公正的过程必然产生正义的结果。”〔9〕同时,没有对程序正义的研究,监狱运行本身的现象和规律就会失去载体,重点偏移或者导致虚无主义。

收稿日期:2000-05-20

【参考文献】

[1][3]王泰.具有中国特色的服刑人组织管理〔J〕.劳改劳教理论研究,1993(3).1-4.

[2](意)萨瑟兰.犯罪学原理〔M〕.

[4]盛国军.陈东.刑罚目的与中国特色的劳改制度〔J〕.劳改劳教理论研究,1994(2).1-4.

[5]刘智.论中国劳改工作特色的基本点〔J〕.劳改劳教理论研究,1994(3).1-4.

[6]中国劳改工作特色专题研讨会综述〔J〕.劳改劳教理论研究.1994(2).6-12.

[7]陈瑞华.程序价值论〔M〕.诉讼法学论丛.1998年第一卷.论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J〕.法商研究,1998年(2).44.刑事审判程序价值论〔J〕.政法论坛,1996年(5-6).178.

工程监理的目的及意义范文5

关键词:项目监理 后评价 探讨

Abstract: Based on the personal working experience, the author obtained a deep understand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a systematic conclusion to the whole process from the project supervision to the quality quality warranty. To better learn the lesson from the operation of project supervision, share project management information with supervision enterprise, and propose the valuable advice for the new supervision work, a valuation of the supervision after the project is necessary. In the paper, the author will make a discussion on the experiences after several valuation after the project supervision.

Key words: project supervision; evaluation after the event; discussion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实际工作中,每当一个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监理方往往通过监理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监理业务手册等书面资料来对项目监理部具体工作,分析广度和深度都存在局限性,坦率的说其仅仅只能为工程质量评估及项目监理资料归档所服务。对希望通过项目监理总结积累经验教训、从而提高监理企业各部门业务能力而言,其作用极其有限。

项目监理工作后评价的定义

借鉴项目后评价的内涵,对项目监理工作后评价可以定义为——有监理企业通过对所服务项目的监理全过程活动进行检查总结,通过真实有效的信息积累,编制工作管理数据库,总结经验教训,评价项目监理工作成效以及项目监理经济效益,并找出成功的经验及失败的原因,对日后监理项目的承接、监理机构的组织、项目监理活动的管理及监理经营活动的拓展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

监理工作后评价可在工程竣工后着手编制,部分工程数据可在工程进行中进行收集,而质量保修期内监理活动总结则是监理工作后评价内不可缺少的一环内容。

监理工作后评价一般可由监理企业内的工程管理部或者项目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各部门具体负责其中设计内容;公司总经理根据项目的重要性或特殊性也可选择性组织对某些项目监理工作进行后评价。

项目建立后评价内容与监理总结报告的区别:

监理工作后评价内容与监理总结报告时有区别的。监理工作后评价不仅仅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进行总结,更重要的是对项目全过程监理活动及包括经济产出在内的效益进行评价;从时间跨度上讲,后评价从监理投标开始到监理合同履行完成,从内容上讲,涉及了监理机构、监理技术、监理成效、经济效益、经济拓展等进行多方面分析评价,其广度和深度都大大超过监理总结报告所描述的内容。当然,监理总结报告对项目工程质量评定方面的描述是在后评价中所没有的。

项目监理工作后评价的特点:

项目监理工作后评价的特点是内控性和反馈性。

内控性是只评价工作由监理企业内部多部门协作完成,其评价结果受企业内部管控。项目监理管理经验总结由总监理工程师牵头完成,项目工程技术和经济指标收集整理以及因项目技术特点面丰富监理技术模板资料的工作则由企业总师办牵头完成,项目监理经济效益核算由公司财务部门完成,承接监理业务的决策分析及经营拓展可能性分析由公司经营部牵头完成,而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评价内容为公司内控资料,需针对性建立数据库,仅供企业内部人员分权限查阅。

反馈性则是项目监理工作后评价的有一特点。监理后评价完成后的数据、文字等结果需要及时反馈到企业决策层、执行层等各层级内部人员,便于相关人员在遇到相关项目运作时调阅参考。鉴于工程监理行业项目分散的特点,为查阅资料便利,可通过建立类似于“监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这样的计算机网络数据库,使其作为监理工作后评价成果的载体,发挥后评价的作用,反馈性由此体现。

三、项目监理工作后评价的基本内容

项目监理工作后评价的基本内容就是在对项目监理成效、团队建设、经济效益、监理技术、经营拓展等进行评价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提供参考建议。

(一)项目监理成效评价

项目监理成效评价包括了以下内容:

1、项目施工过程监理的回顾、总结。写明工程概况后,该部分内容主要是对监理“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等诸多工作内容中,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将工程管理中的心得体会坦率的写明,例如对于项目监理质量控制的评价,可以从控制手段的种类选择、利弊、有效性和最终成果等方面入手,配以图表、数据、影像资料进行前后对比分析,说明质量控制的成效。

2、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由于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特殊性,该阶段工作对项目监理成效和在业主中的口碑留意有特殊意义,故需单独列项进行分析。这往往是监理工作后评价中容易疏忽的一项;同时由于时间关系,也是可以延后评价的内容。该部分内容中,一方面需要总结具有项目特色的质量问题整改技术经验,另一方面需要总结协调处理保修期各方利益的方式方法。两者分别是监理人员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的集中体现。质量保修期监理工程的成败对其他项目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工程监理的目的及意义范文6

关键词: 监理工程师 ; 职业责任 ; 责任风险及保险

Abstract: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insurance supervision engineer occupation risk and responsibility are analyzed and discussed

Keywords: engineer; occupation liability; liability risk and insurance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在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为监理单位提供一种专业技术技能,为业主单位提供高智能的管理服务,对工程建设实施专业化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质量、工期以及造价、安全、环保和健康等问题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越来越密切。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明显的作用。

一 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

监理工程师普遍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及岗前培训教育,并具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社会公众对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服务存在较多的依赖,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客观要求他们对社会公众担负更多的责任,如可能的民事责任、道义责任等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本文的讨论仅仅限于职业责任的范畴。

建设监理是由监理工程师提供的一种专业技术服务,应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勉的工作是监理工程师应尽的义务,在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涉及到的工作内容是多方面的,其职业责任可以分为两类,即过失责任及合同责任。过失责任,是指监理工程师没有履行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该履行的责任,或是做了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不应该做的事,而这些过失恰恰造成了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责任,是指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违背了合同的规定,没有适当的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从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因此,必须依据合同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监理是一种需要多专业配合协调的技术服务,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往往是一种集体的行为,这一点又有别于其他,如医生、律师等专业人。我国的监理制推行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建监理机构并代表监理单位全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义务。总监在监理服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监理服务的成效最终是由监理机构的整体服务来体现的,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总监和监理机构其他成员之间的约束机制也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造成影响,在职业责任的分工方面,也要充分考虑这一方面的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是非常重大的,因为他们工作的对象是投资巨大,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工程项目,一旦损害发生,其责任设计到的经济额度往往较大,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但在另一方面,对致害的一方来说,损失也是巨大的。监理工程师依靠自身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为业主提供技术服务,自身的信誉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除了经济赔偿外,自身声誉的损失更是不可估量,极有可能对其职业生涯和监理单位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监理工程师作为致害人同时也是受害人,也就是说,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具有两重性。

二职业保险的保险责任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是多方面的,但职业责任保险所针对的仅仅是职业责任。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内容,主要考虑如下方面。

1监理服务是一种集体的行为,其职业责任保险可以以监理工程师所属的执业机构名义购买,也可以以监理工程师自身的名义购买,究竟以什么名义购买较为有利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研究,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实行的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负有相当重要的责任,因此,以项目所属的监理企业以监理费的额度购买较为合适。但是,除了投保人自身外,即总监理工程师责任,还应包括现场监理机构中从事监理服务的其他人员,如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等的专业疏忽行为。例如,当项目总监在提供监理服务时,以他的名义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若由他领导的其他监理人员或前任在工作时发生疏忽,而总监本人也未能发现这种从专业角度来说本应该发生的疏忽,这也视为总监的一种疏忽,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职业责任保险所承担的责任,通常有六种形式,保险责任的界定是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注册监理工程师过失行为违反其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发生如下经保险人认定的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2监理人员在现场未发现施工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而未予以制止导致不良后果的;3总监理工程师因疏忽为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而未暂停施工指令而引发不良后果的;4工程监理企业因疏忽未审查出施工企业安全措施中存在的问题,而导致不良后果的;5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因疏忽的其他不作为行为;6保险责任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如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合同同意的为减少或缩小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上述行为必须是过失行为而非恶意渎职和。

下列行为不属于赔偿范围:1监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错误指令;2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3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4对应检查的项目未检查或者对应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未实行旁站监理的;5转让监理业务的,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6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失职或者渎职行为;7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失职或者渎职行为。由于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风险的发生可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上述第二种承保方式能较好地适宜职业责任风险的这种特点,可以考虑作为主要的承保方式,不过,这承保方式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较大,保险公司必须对监理工程师过去的从业记录有充分的了解,为了能更好的控制风险,也可以考虑对保单规定一个追溯日期,追溯日期的长短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商定,在保单的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只要导致索赔的时间发生在保单规定的追溯期内,保险公司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