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项目评估范例6篇

工程监理项目评估

工程监理项目评估范文1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理;风险评估;德尔菲法;头脑风暴法

0引言

在公路工程监理过程中,为促进监理工作水平的提高,采取相应的风险评估策略是十分必要的。但目前很多工作人员虽然重视工程监理,但忽视风险评估工作,对公路工程监理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需要采取改进和完善对策。

1公路工程监理风险评估的意义

1.1有利于严格执行公路工程监理标准

相关技术标准是工程监理的规范和依据,为提高监理工作水平,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严格执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是必要的,这样能有效规范现场施工,掌握监理工作存在的风险,确保各项施工活动有序进行。进而充分发挥施工监理标准的规范和指引作用。有利于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发生,为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奠定基础。

1.2有利于落实公路工程监理技术规范

公路施工企业一般比较重视技术规范标准的落实,包括设备操作标准、施工管理规定等。而通过落实相应的监理措施,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严格执行这些规范标准,可以利用这些要求指导公路施工的各项工作,促进公路施工顺利进行和工程质量的提高。

1.3有利于提高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水平

要想促进监理工作水平的提高,预防施工风险,离不开工作人员严格落实和执行监理制度的各项规定,这样才能促进监理作用的有效发挥。监理工作中,通过采取有效的监理对策,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及时采取预控措施,有利于防止施工标准执行出现偏差,保障公路工程施工有效进行,提高施工水平和监理工作效果[1]。

2公路工程监理的风险评估策略

2.1德尔菲法

德尔菲法又叫做专家调查法,具有匿名性、反馈性以及收敛性的特征。运用德尔菲法评估公路工程监理的风险,主要步骤如下:由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选定相关专家,并与这些专家建立一种直接的函询联系,然后通过函询的方式,收集相关专家意见,再对这些意见进行整理,经过整理之后,将意见匿名反馈给专家,然后再征询专家意见。如此反复进行,经过多次咨询收集,渐渐的,专家的意见会达成一致,并将专家的一致意见作为最后识别的依据。由于这种方法效果比较好,实用性强,我国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引进德尔菲法,并运用到实践中,取得良好的效果。在评估公路工程监理的风险时,如果采用该方法,应该召集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设计人员、监理人员等进行讨论,与会者畅所欲言、充分交流、互相启迪,产生出大量创造性意见,参会人员在他人的看法上提出自己的意见,从而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具体过程是:人员选择、明确中心议题、轮流发言并记录、发言终止、对意见进行评价[2]。会议后对大家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得出风险控制方案,为评估和控制公路工程监理风险奠定基础。

2.2头脑风暴法

这种方法即人们常说的集思广益,它是运用专家的创造性思维得到未来信息的一种识别方法。通常,头脑风暴法是在一个专家小组内实施的,将宏观智能结构作为基础,组织专家会议,在会议上进行思考和讨论,以最大限度的发挥专家的创造性思维。头脑风暴法要求组织会议的人员在发言时需要激发专家的灵感,采取措施促进专家进行积极思维,会议中,专家与专家之间相互启发,以产生思维共振。从而最大限度发挥专家之间思维组合效应,以达到最佳效果。该方法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在评估公路工程监理风险时运用头脑风暴法具有重要的意义。风险评估时,组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设计人员、监理人员等召开会议,对监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应对措施发表意见和看法,同时与会人员相互启发,共同对项目存在的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发表意见与看法[3],并在其他专家发言的引导下,不断完善对策,最后形成一整套项目工程监理风险控制方案,以指导公路工程监理的风险控制工作。

2.3分解分析法

该方法对比较复杂、难以识别的问题进行分解,经过分解后,复杂的问题变得比较简单、容易识别,进而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的风险。在评估公路工程监理风险的过程中,运用分解分析法可以对工程项目结构进行全面分析,将工程项目分解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三个小类别。为更好地分析和评估公路工程监理的风险,实际工作中从风险工程入手,对整个项目工程的潜在风险进行全面分析,也为采取相应措施规避和控制风险奠定基础。

2.4故障树法

风险识别方法多种多样,从原因来找结果或者是从结果中找原因都可以。就前者来说,可以先找到项目可能发生的事件,并预测其可能带来的后果;就后者来说,例如价格上涨会给项目工程带来哪些不利影响,是什么原因导致价格上涨等。具体风险识别时,故障树是很有效的工具。不但能对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得出风险事故出现的概率,通过故障树还能促进风险控制方案形成,并且可以实现定量和定性分析,在评估公路工程监理的风险时,通过故障树法,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组织风险、技术风险等,并且在识别这些风险的基础上,采取风险控制方案[4]。以确保施工中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避免出现质量事故,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一般在实际运用中,故障树分析用在技术性比较强、比较复杂的工程项目中。

2.5核对表

事实上,风险识别只是一种预测而已,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的假设。如果将人们在项目工程建设中经历过的各种风险制成一张表,项目经理就很容易知道发生的各种风险,也便于相关人员对风险进行管理与控制。核对表形式有很多种,内容丰富多样,比如项目成本、项目质量、项目进展、人力资源状况等。

2.6图解手段

该方法主要用来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利用系统流程图,人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知道系统内部之间的联系,方便对有关知识进行分析。还可以利用影响图,影响图是利用图解来表示相关问题的方法,通过图解能显示变量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并能体现时间和事物间的相互关系。

3公路工程监理风险评估的应用

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不同阶段存在不同风险,风险的存在与各阶段的活动相联系。对项目目标影响最大的是施工阶段,因此,需要高度重视施工阶段的风险管理,做好施工阶段的风险评估和监理工作。根据风险管理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具体来说,其应用对策体现在以下方面。

3.1勘察设计阶段监理风险评估的应用

勘察设计阶段相应的缺乏各专业技术人员,对公路工程项目的范围定义不准确,对项目可行性研究不够,对公路建设项目的等级缺乏正确选择与相应调查,对沿线社会、经济、自然条件了解不够,在主要控制点选择上出现错误,选择不合理施工方案,技术标准选择错误,投资预算不当,实地勘察不够深入,对具体情况了解不够,对项目沿线地形、水文、地质条件缺乏全面了解,施工图纸存在错误,项目计划没有获得审批,高级管理层对项目不支持,各有关部门职能不明确,项目建设队伍结构不合理,缺乏建设经验。这些都是工程监理必须重视的内容,需要对其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

3.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风险评估的应用

公路建设项目组和建设方可能会存在起草错误的招标文件、有遗漏、项目报价错误,合同条款存在错误,容易让人们有不同理解,施工各项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公路项目建设技术措施选择不恰当,有关部门协调不够,难以形成合力。

3.3项目施工阶段监理风险评估的应用

例如,缺乏技术人员,水平不够,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施工材料质量较差,不符合要求,供应不及时,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气候条件恶劣,影响项目施工,资金不够,影响公路工程施工。施工中遇到特殊地形地质条件,缺乏风险控制与监理措施。此外,使用新型材料也会给项目工程带来风险。

3.4项目收尾阶段监理风险评估的应用

主要风险包括项目工程质量差,业主对项目工程不满意,不能接受工程项目成果,资金管理不到位,现金流出现问题。

4结语

风险评估是公路工程监理不可忽视的内容,实际工作中应该认识其重要作用,选用正确的评估方法,严格遵循操作流程,促进风险评估水平的提高。为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提供依据,有利于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刘建.浅议路桥施工管理过程的创新管理[J].中华民居,2014(1).

[2]杨树俊.浅谈公路桥梁施工的质量监督及其控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5(18):115-116.

[3]蔡冲.公路工程监理的风险评估[J].交通标准化,2014(8):243-245.

工程监理项目评估范文2

本人1997年7月毕业于中原石油学校公路与桥梁专业,中共党员,中级职称,大学文化,现从事土建项目监督工作。

今天我竞聘的岗位是一级监督岗,主要竞聘优势体现在三方面。

优势一、敬业爱岗,有过硬的政治素养和较强的质量法律法规意识。

本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政治素质过硬。积极参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活动,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增强了质量法律法规意识,领悟了质量强国的深刻内涵,领会了“质量永远领先一步”蕴涵的政治含义。

优势二、业绩突出,有丰富的现场质量监督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

在文留采油厂地面工程项目管理站期间,主要负责基建项目的管理和现场监督工作,本人主要负责了文88块注气站工程、文二联合站隐患治理工程、全厂零星维修及劳务工程、井控车间改造工程等项目,积累了不少项目的管理和现场监督工作经验。

2016年5月底至2018年4月,本人被集团公司质量监督总站中原分站委派至中国石化腾龙翔鹭项目部从事国内首次对石油化工工程的质量评估工作。在项目期间,充分发挥了自己的土建质量监督管理优势,策划、参与了土建工程的质量评估工作。包括编制土建工程评估大纲、制订评估标准、参与编写了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热电厂项目、PTA项目、PX项目、古雷液体码头项目等四个项目的土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负责工程修复的土建质量监督工作。参与创建了土建质量评估的一整套质量评估体系;以优秀的质量评估工作得到项目领导的肯定。

古雷腾龙翔鹭项目的评估、整改工作,包含了设计评估、实体评估、检测评估技术等多项专业评价方法,整改工作要求根据现有实体,采用务实、简便、可靠的方法进行,参加的人员都是石化系统设计、施工、质量方面的专家,经验得到相互交流和验证,我学到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在评估过程中,我们从设计图纸、交工资料、实体外观、实体检测全面评价;整改过程中,我们对问题进行分类,根据分类提出设计验证、实体检测、整改修补、返工新建等多种解决问题的方法;交工资料的清理、评估对后续评价、使用修复有很重要的作用,必须掌握好准确的填写方法;该项目属于运行了一定阶段的项目,在以往工作中,很少有机会对运行项目进行评估,通过这次评估,我对以往设计、施工中的质量要求进行了核实,掌握了土建施工中的重点控制内容、风险内容;这次评估整改工作,我们的角色由评估、整改有一定程度的转换,工作的重点、面向的联系单位有不同,如何正确把握工作重点,如何面对不同的责任主体,也是一次很好的积累。

2018年4月至今,受集团公司质量监督总站中原分站委派参加了目前中石化最大的炼化一体化项目——中科一体化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现场从事土建监督工作。

中科炼化一体化项目的土建工程,与单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相比,参与单位多、规模更大、内容更多,比如基础处理就有CFB桩、灌注桩、管桩、基础换填、基础夯实等,建构筑物种类更多,结构形式比是其他工程更多,如双层低温罐,外罐采用混凝土结构,现场高耸的构筑物也较多。根据中科炼化一体化项目的特点,参与制定了详细的土建监督专业计划书、监督专项检查、监督停监点设置、巡监点、监督资料的收集、监督整改通知单的下发等内容。监督期间,重点监督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筑材料的入场检验、复验和送检;加强对停监点的监督和重点部位、重点工序的巡检。截止目前,共参加停监点检查369次,巡监检查189 次,抽检复测19次,专项检查12次;共发现质量问题795项,较好规范了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规避了工程建设的质量风险。期间还参与了湛江东海岛原油商业储备基地工程项目;参与中科液态烃仓储项目;湛江实华的项目;北海炼油异地改造石油化工(20万吨/年聚丙烯)结构调整改造项目; 的土建监督任务

优势三、专业知识扎实。

本人专业知识扎实,在校期间学习的就是公路与桥梁专业,工作以来自己不断学习,又取得了建筑施工与管理的专科学历及土木工程的本科学历,同时又考取拥有了中石化质量监督工程师证书、中石化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证书、中石化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河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证书等。

荣誉只能说明过去,假如我有幸竞聘上岗,我将适应新形势,努力学习,强化监督,为工程质量保驾护航。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

1、熟悉本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规范、标准、流程和方法,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较为复杂的技术或专业难题,运用专业知识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2、重点监督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工程项目建设依法合规;

3、重点监督建筑材料的入场检验、复验和送检,防止病从口入;

工程监理项目评估范文3

一、广西财政资金绩效评估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与制度保障不完善 广西针对财政资金绩效评估,已经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桂财农〔2006〕11号)、《自治区级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桂财教〔2004〕64号)、《关于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桂财农〔2010〕191号)等法规和制度,但尚未有关财政资金绩效评估工作的法规和实施细则,使得在执行财政资金绩效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和评估结果缺乏法律约束和制度保障。

(二)评估主体不确定 目前很多国家都设立专门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的机构,如美国是由国会会计总署(GAO)、总统预算与管理办公室和各政府部门等部门来执行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估工作;澳大利亚是由财政与管理部组织,分派各政府部门独立实施的。在广西,现在还没有成立专门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综合管理机构,目前由广西财政厅进行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由于财政厅人力物力有限,无法履行评估工作,只能分派给各个相关预算部门进行评估。这种方式对于预算部门而言,首先部门内部缺乏专业的评估人才,无法采用合理正确的方法评估,即使预算部门愿意出资聘请中介机构评估,大部分业务也是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而会计师事务所一贯注重的是对历史账簿进行审计,也不能很好履行评估的职责。这种方式是自我评价,往往评估结果不够客观,而且每个部门的评估指标不尽相同,无法进行整体比较。

(三)评估内容不全面 目前广西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估主要偏重于财政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估,所使用的指标体系也主要是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侧重于财务管理方面评估,但财务管理方面评估不是财政资金绩效评估,只是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的一个重要方面,财政资金绩效评估应包括财政资金支出结构评估、财政资金项目的效果性评估、财政资金项目的效率性评估、财政资金项目的公平性评估、财政资金项目的可持续性评估以及相关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四)评估结果缺乏应用性 目前广西财政资金绩效评估工作制度不健全,没有具有指导性的规范依据,且评估结果不能全面向政府监督部门和媒体公布,无法起到引导社会公众了解并监督财政资金绩效的作用,只是作为相关预算部门的档案保存,或作为其他部门在编制新的预算项目的参考,对于在财政资金绩效评估中所发现的预算部门在管理中存在问题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不能及时更正或追究责任。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的评估结果无法应用于实务管理中,使得财政资金绩效评估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二、财政资金绩效评估先进做法借鉴

(一)广东省的先进做法 广东省是我国进行财政资金绩效评估最早的省份。在2003年8月,广东省首选“民营科技园建设财政专项资金”(4.2亿元)试行绩效(效益)评价;在2004年将原统计评价处纳编成立绩效评价处,标志着广东省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启动。目前广东省财政资金绩效评估已经常态化、规范化,可以全过程(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尝试全方位 (项目支出、部门支出、综合支出)绩效管理。

(1)具有专门法律制度保障和评估主体、评估对象确定。广东省已经出台的综合性制度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意见的通知》(2003年)、《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2004年),即将出台《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办法》,专项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范多达二十几项,使得具体评估工作和活动可以有序开展、有效推进。目前全省21地市122县财政局都组建了绩效评价科、股,配备人员三五人或二三人专司或兼做评价工作;省直一级预算部门和单位都有财务(装财等)处室牵头组织评价工作。评估对象是省级500万元以上、跨年度项目和市县起点额度(20至300万)的项目。

(2)试行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评审机制。主要包括:一是机制的总体思路:面向企业、事业单位项目资金,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招标、投标;区间转移项目,向各地财政和主管部门公布、各地提出具体办法、专家评定;总、分项目,向各地公布,各地提出方案,按“条件最优、时间最快”优先确定;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社会公开招标的确定。二是基本原则:两权(管理、分配)不变;绩效优先;现场竞标;优胜劣汰。三是基本程序: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政府核准、直接划拨。四是机制的意义: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评审机制是一种从过程到结果都充分体现绩效导向和优胜劣汰的全新的资金分配机制,完成了从绩效评价向绩效管理的过渡,形成了全过程绩效管理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尤其是引入专家及第三方机构的规范机制,是依法、科学、民主、高效理财等理念的集中实践。

(二)上海市的先进做法 上海市徐汇区2009年2月专门成立了区财政专项资金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从原则上确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的目的、对象和方法,通过专项资金绩效评估课题委托招标程序,确定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研究中心、上海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及上海中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展探索性的评估工作。2010年年底上海市专门成立了绩效评价管理处,负责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拟订绩效评价指标与标准体系;组织对预算编制、执行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负责建立与管理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和专家库,并对其评价质量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工作信息库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

三、广西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的改进建议

(一)建立具有指导性与可操作性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估制度 财政资金绩效评估是一项复杂的评估工作,无论是评估工作的组织、评估方法、评估指标体系及具体应用都需要有一套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应尽快研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估方法选择及工作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设置及标准选择》、《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指南》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二)确定资产评估师事务所作为评估主体 为了保证财政资金绩效评估工作的独立性、专业科学性和公正性,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估应为财政部门作为实施监督者,由财政部门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作为评估主体,这第三方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师事务所,这两者独立性强,但从专业性和资产评估和审计的区别来看,资产评估师事务所更适合参与财政资金绩效评估。

(1)财政资金绩效评估是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时利用资源的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可持续发展性等进行评估,所涉及的评估内容不仅限于财务资料,还包括组织管理、执行措施、对环境的影响及社会效益影响等内容,这些非财务数据的评估由评估师执行更加合适。

(2)财政资金绩效评估领域非常复杂,包括财政、经济、管理、政治、环境等方面,不仅限于财务领域,而评估师掌握资产评估理论、工程技术、财务管理、数理统计等多学科的知识,可以解决财政资金绩效评估中一些技术上的难题,更加适合财政资金绩效评估。

(三)构建完整科学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一套完整科学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能有效地实现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的目的,使得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的结果更为合理。由于广西的实际情况与其他省份的其他情况不尽相同,不能完全照搬先进省份的指标,应立足于广西的实际构建一套完整科学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在财政资金绩效评估指标的设计上,应根据财政资金项目的过程,以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相结合来设置指标。财政资金绩效评估指标可以分为项目投入、项目过程、项目绩效等三个一级指标。

(1)项目投入指标分为资金分配、资金到位和财务管理三个二级指标,资金分配指标为评估财政资金投入的结构、方式、规模等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财政扶持方向及资金设立目标;资金到位指标主要是资金到位率,反映资金的支出实现程度;财务管理指标反映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反映是否存在虚列支出或超标支出等情况。

(2)项目过程指标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项目监管三个二级指标。前期准备指标主要是分析立项论证的充分性,是否符合广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指标主要是分析项目实施机构是否完整、是否有明确的人员分工、以及项目实施过程是否规范等。项目监管指标反映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健全程度和日常检查监督管理等情况。

(3)项目绩效指标应根据广西财政资金项目的特点,设置具有针对性的个性指标,可分为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可持续发展性四个二级指标。效率性指标反映项目实施(完成)的进度及质量等情况;效果性指标反映该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公平性指标主要是考虑财政资金投向的公平性;可持续性发展评估是针对保障项目持续运行并发挥成效的各方面因素进行评估,包括项目管理或运行机构的持续性、项目科技进步性以及项目的还款能力等。

(四)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制度 应科学合理运用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结果,评估的结果应与各部门年度预算紧密结合。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首先是各预算部门要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绩效评估报告,应根据报告中所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进行工作整改,对于相关责任人要予以处罚,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管理水平。其次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该项目后续资金按规定程序调整支出预算,并且应将评估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的财政审核、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最后评估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适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评价与监督。

(五)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估信息系统 具体包括:(1)实行标准化建设。建立了相对统一、同类通用的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包括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涵盖整个财政资金项目的投入、过程、产出、结果。(2)建立绩效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全省共享,包括三大系统(部门预算、财政专项、财政综合支出绩效管理)、四库(评价指标与标准库、项目库、专家库、资料档案库)和一平台(专家评审平台)。(3)建立全省统一的专家库。该专家库应涵盖了教育、卫生、农业、科技、基建等领域的专家学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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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评估价值;探讨

中图分类号:X8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前 言

建设工程环境评估价值中的环境监测,着重点是环境的有效保护,依据建设工程的独特之处及现阶段潜在的关键环境矛盾,制定出合理科学的环境护理方案,实施切实可行的环境监测规划,以监测环境污染程度、避免环境质量的降低、确保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 环境监测在环境评估价值中的地位和作用

环境监测是环境评估价值中的关键性组成部位,影响到整个环境评估价值。环境评价部门开展环境评估价值的时候,先是要嘱托监测部门对项目开展环境本底监测,在环境本底数值没有超出规定范围的前提下继续对具体的工程开展环境影响检测和评审,同时提交出相应的检查规划;工程顺利完成后在尝试运营三个月后期,一定要对该工程进行检查监测,保证环境评估价值中规则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真的落实;在工程运行一个时期之后,开展总的评审。总的来讲,在环境评估价值的评价初期、建设期、运行期及后评价期必须要有真实的环境检测数据。

环境监测对建设项目环境评估价值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环境监测是环境评估价值的基础。只有通过对建设项目拟建地进行环境现状调查,开展环境监测,才能得到真实的环境现状数据,进行正确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②通过追踪分析已有污染的特点、分布情况和环境条件,寻找污染源,预测污染变化趋势,为环境评估价值提供依据。根据监测数据,结合同步观测的气象、水文等资料和污染源料,验证或调试评价预测模型,为拟建项目地区常规监测点的优化布局和项目环境监测计划的制定提供依据。

③环境评估价值报告中的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计划是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部门执法的依据之一。环境监测计划的执行能预防和及时发现企业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也可及时发现环境保护措施的不足,是确保区域环境质量的有效措施。

④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可验证建设项目周边地区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管理的目标要求,同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估价值报告的质量进行检验,这也是对环境评价单位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进行定量考核、监督与管理的重要措施。

⑤相同类别的已建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资料为拟建建设项目提供类比调查的依据。

2 环境监测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根据工作阶段,环境评估价值中环境监测的基本内容可分为两个部分。

2.1 调查阶段所进行的环境监测

该阶段的监测主要是根据项目的评价等级、经济条件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主要影响,选择适合的监测对象和环境因子,确定适合的监测范围,选择正确的检测方法,并制定一个较优的监测方案。在制定监测方案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①经济、实用的原则。在制定监测方案、设计技术路线、配置技术装备时,应做费用效益分析,尽量做到既符合实际要求,又节约费用。

②优先污染物优先监测的原则。优先污染物包括:毒性大、危害严重、影响广的污染物;污染呈明显增加趋势,对环境具有危险的污染物;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污染物质等。

③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要求在制定监测方案时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监测技术路线进行监测,以获得最多的环境信息。同时,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环境评价单位提供的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在监测过程中最好有环境评价单位参与该项目监测方案制定的人员进行协助监测。当监测方案执行有困难时,应及时与环境评价单位进行联系。监测采样时应注重对外界环境的观测,严禁在监测采样技术导则所禁止的条件下进行工作;采样中遇到异常情况,应在监测报告中予以说明。环境监测的全过程应严格遵循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原则,以正确反映环境质量及其时空变化。

2.2 竣工验收过程中的监测与调查

该阶段监测与调查的主要内容有: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环境保护设备运行效果测试、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的监测以及生态调查。监测过程中应注意:监测一般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监测污染因子为建设项目环境评估价值报告书和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中确定的污染因子,监测过程中严格遵循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原则。

2.3 对现场采样的质量监督

在环境监测工作中,由于环境样品有着极强的空间性和时间性,要正确了解和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必须采集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的样品,当样品不具备真实性和代表性时,任凭实验室分析工作再严密也无法弥补和改变样品失真所致的严重影响,即使测试质量完全符合要求,而对于了解和评估环境质量状况也是毫无意义的,所以采样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在综合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核实相关资料,针对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采样断面、采样点位,采样周期和采样频次,制定出完备的采样方案,从而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完整性。对于工业污染源,可筛选出重点污染源、次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对于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地区和重点污染行业,采取较高的采样频次,次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根据情况可适当减少。除了合理布点以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外,还要选择适当的采样装置、盛放样品的容器及保存条件,容器空白、样品空白及现场加标样品的数目和频率、样品容器的标识及其它记录保存等都必须严格控制。对于规模较大的监测任务,各监测单位应同时派出质量监理员(也可由上级监测机构或委托方派出),由质量监理员确定受控站位,并负责监督采集不少于20%的平行样品,进行密码编号或密码加标处理。现场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工作应由质量监理员负责和监督。

3 环境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在环境监测中,由于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干扰限制,致使监测频率低、监测点位不全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使获得的监测数据不具代表性,某些监测数据结果不能准确地反映环境的实际状况。同时,由于时间和经费的原因,环境评价单位对环境评估价值过程中的一些监测工作进行压缩或省略,为了赶进度,监测单位对于某些监测项目的分析未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如固体废物或土壤的监测分析本应在磨碎后自然状况下进行风干,但为了省时间而采用烘干。此外,在生态环境监测方面,由于方法、技术及数据表述形式等方面的不足,造成该工作目前处于空白状态或无实际运用价值,大多数项目的生态环境评估价值只是走形式。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监测数据准确性不高,不能及时、准确地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从而影响环境评估价值报告的质量。

4 结束语

针对当前环境监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一些意见:

①强化环境评价部门和监测部门对环境评估价值工作中的监管力度,加强有关工作人员对环境监测在环境评估价值的重要意义的理解,尤属强化对环境本底值的监测,为拟建项目的环保审批提供数据,保证对拟建项目在环保审核批准过程中的严密掌握。

②尽力使得环境评价报告的审核评价严密科学。在环境评价报告书和环境评价大纲审查的过程中,环境监测技术专业人员一定要参与监测。

③建立、落实环境评价时间、难度和经费的制约体质。环境评价等级应与其评价时间、工作量及经费相关,评价时间过程要看做一个评审的前提,避免快速结束的不正当情况的发生。依据环境监测方案规划时间和合理预算经费,以保证环境监测的顺利实施,有效起到环境监测在环境评估价值中的重要性意义。

④在生态环境监测方面积使用ES、RS、GIS等先进科技,确切的测定监测点位,精确采集监测数据,绘制生态片图,为整个环境评估价值提交有效合理的数据依据。

【参考文献】:

[1]张立,尽快理顺环境监测管理体制[N],中国矿业报,2010(03)

工程监理项目评估范文5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xx]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

(三)有多个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最大股东委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

(四)经济行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应由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一般由企业委托。

第八条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且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的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资产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项目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经济行为相关当事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六)其他条件。

第九条企业在实施资产评估前,应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合理选取评估基准日。选取评估基准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委托方应与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充分沟通;

(二)充分考虑利率、汇率、税率、市场价格等客观因素的变动对评估值的影响,选取的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

(三)对同一经济行为涉及多个评估报告应选择同一评估基准日;对多个经济行为应分别选取与其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

(四)有利于评估工作的开展;

(五)破产企业评估基准日以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第十条企业应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和评估规定,对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及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明确界定;对被评估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账外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企业担保、资产租赁、诉讼、司法冻结等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的事项也应当进行全面清查。清查中发现资产范围或权属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原经济行为批准单位反映,并对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或权属予以重新明确。

企业应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填写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撰写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第十一条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后,应与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资产权属证明、企业发展规划、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等基本资料。

第十三条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资产评估规定出具《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承诺函》。

第十四条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报告后,应认真审核,对错评、漏评或重评之处,须责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对需要逐级上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出具审核意见。

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但对评估结果未产生明显影响,企业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市场价格或资产数量发生变化且对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三章受托机构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受托从事企业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规则和执业准则,按照规定的评估程序、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承接企业资产评估业务时,相关工作人员与企业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受托对企业知识产权、资源性资产等资产和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应遵循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应当科学、客观地分析知识产权收益预测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对资源性资产、生物资产以及珠宝、玉器等资产评估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工作;

(三)对破产企业评估,要考虑破产行为的特殊性,应当充分调查破产财产变现的市场信息,合理确定破产财产评估值;

(四)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评估时,原则上应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并对实际状况进行充分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说明,对有关内容表述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评估目的应当唯一,表述应当清晰、明确;

(二)评估对象和范围应当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

(三)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四)明确选取评估基准日的理由及成立的条件;

(五)明确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并说明其合理性。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说明中,应对下列事项予以充分披露,并揭示其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

(一)房地产等重要资产的产权权属瑕疵事项;

(二)抵押、担保事项,以及法律纠纷等未决事项;

(三)评估基准日后房地产等重要资产市场价格变化事项;

(四)评估基准日后汇率、利率、税率等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事项;

(五)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企业存在但未纳入评估范围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租赁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可确指无形资产和其他账外资产及负债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和评估结果的公允性负责,并根据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出具《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方和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及评估报告应严格保密,并建立完善的企业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核准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核准和备案的评估项目,涉及国有资产的由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委托方按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涉及非国有资产的由企业按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事项所涉及的评估项目;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

第二十四条凡需核准的评估项目,企业在评估前应当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拟选定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等情况;

(五)经济行为总体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六)其他事项。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所出资企业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并对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条除核准项目外,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下列项目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一)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协议转让所涉及的评估项目;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小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

除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的评估项目外,其他评估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负责备案。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审核,经审核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提出备案申请。

(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并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八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或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及核准表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及备案表;

(二)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三)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

(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附件、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电子文档);

(五)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专家审核制度;对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评估基本事项

1.所出资企业初审意见是否明确;

2.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对核准项目,企业是否在评估前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了书面报告;

3.资产评估机构和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4.评估目的表述是否准确;

5.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6.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7.评估依据是否合理,选取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是否适当;

8.评估假设是否合理;

9.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0.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特别事项是否充分披露;

11.企业撰写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2.评估说明是否对评估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充分、适当的阐述,评估增减值原因分析是否充分、合理。

(二)评估报告附件

1.企业出具的承诺函是否对如实反映账外资产(含无形资产)及账外负债做出承诺;

2.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项目,企业是否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了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相关试算平衡表、审计调整分录和审计事项说明等);

3.重要的合同文件是否齐备;

4.房屋建筑物、土地及其他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5.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所需签章是否齐全。

(三)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三十二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配备专人管理资产评估项目,做好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备案、档案管理和评估项目统计分析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其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二)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企业经济行为是否合规;

(四)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

(六)评估依据是否合理、评估方法是否适当、评估程序是否合规、重要事项的披露是否充分,必要时可调取评估工作底稿;

(七)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

(八)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原因;

(九)一份评估报告是否只用于一项经济行为;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质量评价体系,对执业水平低下的资产评估机构建议企业不再选聘其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应当重新评估而未重新评估;

(二)聘请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五)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

(二)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问题的;

(三)不配合评估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并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的类型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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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稳健性评估是指在金融稳定监测分析工作的基础上,对获得的信息资料和数据,运用一定技术和方法得出定性或定量评估结论的过程,其主要内容是识别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潜在风险,评估金融体系抵御负面冲击的能力。稳健性评估在“监测分析评估预防、救助和处置”的金融稳定工作框架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它既是非现场监测职能的延伸,又为早期介入措施、救助行动和风险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研判依据。

 

近年来,稳健性评估在金融稳定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深入地监测和评估金融风险状态已成为维护金融稳定的一个重要支柱。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创新日益深入,金融体系复杂性不断加深,稳定当局迫切需要前瞻性地发现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潜在风险,并提前选择适当的应对措施,开展稳健性评估、特别是深入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业务实施现场评估,毫无疑问是实现这一工作目标的最有力手段之一。从国际实践看,1999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联合推出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作为国家层面金融稳健性评估的典型代表,已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稳健性评估框架。FSAP为各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评估提供了一套综合且客观的分析方法,涵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部门,结合短期脆弱性评估和长期结构性评估,使参评国对金融系统主要风险和脆弱性的观测更为清晰,也有助于发现参评国金融监管和金融基础设施与国际最佳实践的差距,促进参评国的金融改革与发展。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各国金融稳定当局在开展稳健性评估过程中,在借鉴FSAP评估框架的同时,更加重视与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互动,特别是作为稳健性评估的一个重要工具——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压力测试得到广泛运用,如美国危机期间的SCAP、2013年以来的CCAR、欧盟层面的EBA/SSM压力测试等。从国内实践看,我国的稳健性评估也经历了一个由非现场向现场的转变过程。在国家层面上,我国于2003—2005年开展了首轮运用FSAP标准对金融稳定状态的自评估工作,2005年10月首份《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5)》,确立了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框架。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和探索也主要侧重于稳健性评估的技术、方法和指标体系等方面。2009年8月至2011年11月,我国接受了首次FSAP评估,在这一过程中,FSAP的评估方法、技术、组织实施和评估结论得出的过程,对我国金融稳定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全方位的启发和借鉴。此后,我国参考FSAP评估框架,在开展金融机构非现场监测和评估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推动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工作,使其成为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常规履职手段。在区域层面上,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根据总行统一部署,不断探索稳健性评估的方式方法,丰富金融稳定履职手段。金融稳定工作逐步从非现场监测转向现场评估,向“贴近机构、贴近市场”的方向推进。截至目前,人民银行及各分支行已完成对600余家金融机构的现场评估工作,在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案例素材。实践证明,稳健性评估对于全面了解金融机构运营状况和稳健性经营水平,及时发现和防控金融风险隐患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于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实施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济南分行)2011年以来开展的金融机构稳健性评估工作为例,深入总结梳理稳健性现场评估工作的经验、机理、工作框架,对有效稳健性评估的构建要素和工作方向进行了分析归纳,对深入推动金融稳定评估工作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二、稳健性现场评估的探索与实践

 

2011年以来,济南分行按照总行安排,结合区域金融稳定履职需要,对辖区金融机构开展了一系列稳健性现场评估,在现场评估的发起、实施、结果运用等各个环节进行了积极探索,推动稳健性现场评估作为一项常规履职手段,逐步形成规范的工作框架、组织流程和技术方法,评估的影响力和对于区域金融稳定履职的贡献显著提升。

 

(一)起步:将现场评估引入金融稳定工作框架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纷纷强化系统性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采取了一系列宏观审慎管理措施,为金融稳定履职提供了全新视角。同时,伴随着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跨业态创新逐步深入,风险来源和成因越来越复杂,风险蔓延范围更加广泛,丰富金融稳定工作手段成为一个全新的课题。2010年,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工作意见中提出,要对金融机构稳健性状况积极探索开展现场评估。但此前,各级金融稳定部门从未有过现场检查或评估工作经验,一支习惯了非现场调度数据、依靠监管信息共享开展监测分析的工作队伍,普遍面临着如何开展现场评估、有何方式方法以及现场评估究竟能发挥何种效用等问题和困惑。

 

对此,济南分行2011年在全辖组织开展了现场评估研讨,内容全面涵盖现场评估目标、作用、法律依据、工作程序、方式方法范围、内容、成果运用、报告撰写等方面。后来又召开鲁中7市、半岛5市和省会城市圈5市金融稳定论坛,就现场评估工作定位、指标体系、工作方法、程序流程、结果运用等问题再次进行深入探讨,取得了一系列工作共识。这些工作共识包括:稳健性现场评估总体上既要参考现场检查建立相关工作原则、机制和操作流程,又要与传统意义上的合规性检查相区别,在评估内容上,要从宏观审慎管理视角出发,关注影响行业和金融体系稳健性并可能导致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各种脆弱性因素和潜在风险隐患,同时注重与最新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二)驱动:对风险事件的透视

 

2010年底,辖区发生一起涉及多家银行和企业的特大伪造金融票证案,A银行深陷其中,声誉受到很大损害。案发时,其总资产逾800亿元,资本充足率14.24%,不良贷款率1.12%,各项业务和监管指标均居于全国同类机构前列。这样一家指标与形象良好的银行,为何却爆发特大案件,形成巨大风险?案件到底是怎么发生的,案情到底是如何发展的,对A银行本身以及其他法人金融机构的影响程度如何,A银行内部管理怎样,案件发生的内部原因和深层次原因是什么,这些问题是身处风险处置一线的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亟须深入了解的。

 

出于案件侦办要求和保密考虑,A银行涉案信息披露较为慎重,人民银行获取的信息极为有限并且大多来自外部媒体。由此,进驻A银行实施现场评估,以揭示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成为顺理成章的工作策略选择。在明确了工作目标、原则和充分的前期酝酿后,济南分行认真研究拟定现场评估工作方案,2011年5月抽调法律、货币信贷、金融稳定、会计、支付结算、科技、内审、征信8个专业共21人组成现场检查评估工作组。工作组认真学习银行业机构稳健性评估涉及的各类文件、监管标准和相关资料,组织开展了多项针对性业务培训。经过充分的准备后,工作组于2011年9月中旬正式进驻A银行开展现场检查评估。截至当年11月末,累计投入工作量987人天,对A银行开展了全面评估,最终形成20余万字的工作底稿和8万字的评估报告。通过评估,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部门对案情和案件发生的深层次管理问题乃至公司治理缺陷有了深入了解,同时对现场评估工作的优势有了切身体会,即现场评估有别于监管部门的合规检查,不仅仅是发现具体的合规性问题,更重要的是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不仅对金融机构的稳健性状况进行总体判断,还应推而广之,对问题的性质和潜在影响进行研判,站在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角度采取进一步的防范措施。

 

对A银行的全面评估得到了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领导的充分肯定,也为后续评估项目的组织开展提供了经验借鉴。2011—2012年,济南分行根据山东风险防控状况,先后组织或直接实施了对10家股份制银行、14家城商行、21家农村合作机构、2家村镇银行、3家保险公司、1家法人信托公司、3家证券公司的全面评估以及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表外业务专项评估工作。通过上述一系列评估,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部门深入了解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新模式、风险特点和成因,掌握不同类型机构的风险敞口以及风险在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之间传递的可能性和渠道,为全面掌握区域金融风险状况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在大量的评估实践中,济南分行现场评估工作逐步走上正轨,评估工作经验也充分体现在人民银行2012年组织编写的《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指引》中。

 

(三)发展:将风险监测线索转化为评估项目

 

2012年下半年以来,济南分行通过非现场监测发现,在经济增速放缓、转型升级压力逐步加大的背景下,山东省内部分区域、行业和重点企业暴露问题不断增多,省内担保圈问题陆续浮现。这些问题揭示出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资产质量不实问题突出。为全面掌握商业银行真实的信用风险状况,2013年以来,济南分行先后选取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和齐商银行两家有代表性的机构,组织开展了资产质量真实性专项评估。通过评估发现了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确切的资产质量底数,掌握了风险暴露的真实水平及变化趋势,对被评估机构提出了如实反映资产质量状况和规范资产质量管理的整改要求。

 

另一个实例,近些年来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迅猛发展,特别2013年以来业务模式更趋复杂,部分机构与监管部门玩起“猫鼠游戏”。由于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多以省外银行机构、信托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为主,交易环节复杂,贷后管理和风险管控的难度较大。2013年9月以来,济南分行通过非现场监测系统发现,辖内某城商行同业存放持续放量增长,增速远高于同业水平,且业务操作模式非常具有典型性。该监测发现为深入分析当前同业业务的风险特点和跨机构、跨区域、跨市场的风险传递状况及其对区域金融稳定的影响提供了“解剖麻雀”的机会。经过初步调查后,济南分行决定对该城商行开展同业业务专项现场评估,以全面掌握同业业务的运作模式、新特点和潜在隐患。该项评估共投入工作量70余人天,对同业业务规避监管、虚增规模、风险管理薄弱等共性问题和风险隐患进行了充分揭示,督促被评估机构及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评估报告得到了总行金融稳定局和分行党委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了解其他法人机构存在的共性问题,济南分行进一步扩大了同业业务专项评估范围,责成部分中心支行组成工作组,对同业业务规模较大、业务种类较全面的2家农商行和1家农信联社开展了延伸评估。评估结束后,济南分行向总行提出了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相关政策建议。这些工作成果,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提供了实践上的依据和借鉴。

 

以上两个项目体现了评估由案件(事件)推动向监测推动的转变,由对单家金融机构的评估推及到对行业、区域和金融体系突出风险点的总体评估,体现出金融稳定工作关口前移、实现早期介入的发展趋势。

 

(四)深化:推动现场评估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2011年至今,济南分行先后对百余家金融机构开展了现场评估,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小贷等多类机构,以及资产、负债、表外业务、同业业务、信息系统、公司治理、流动性、利率风险等多个领域,共形成评估报告100余份,先后5次在全国性工作会议上做经验介绍。在工作机制建设方面,济南分行在实施稳健性评估项目时,要求各级行组织成立以分管金融稳定工作的行长(主任)任组长的稳健性现场评估领导小组,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原则。在金融稳定部门设立了现场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行内各业务条线,在行内建立了主查人制度,将金融稳定、法律、货币信贷、会计、支付结算、科技、内审、征信等专业纳入现场评估队伍,根据具体评估项目的实际需要,抽调相应业务部门的精干力量组成现场评估工作组。持续的实践探索与总结提炼,使济南分行在稳健性评估项目的启动与准备、现场评估实施、评估成果转化与运用、配套机制建设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科学有效的方法体系,推动现场评估框架逐步完善,为依法合规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济南分行先后参与了金融稳定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指引》、《金融机构现场评估工作手册》等制度文件的编写工作,对于现场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做出了贡献。

 

三、有效稳健性现场评估的构建要素

 

有效的稳健性评估应在微观审慎监管基础上,从更高层次、更宽视野来发现和防范跨机构、跨行业、跨地域的风险隐患,通过对金融机构的风险传染性、抗冲击性以及宏观金融管理政策执行和监管有效性等方面的评估,体现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的职能目标、特色和优势。基于以上认识和实践探索,济南分行总结提炼出有效稳健性评估的以下构建要素。

 

(一)项目启动:选取有价值的评估项目

 

金融稳健性评估不同于监管部门的合规性检查,在内容方面重点关注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对金融体系运行环境做出评价并识别出潜在的脆弱性和风险隐患,这是稳健性现场评估工作的独特价值。开展有效的稳健性评估应首先对金融体系的潜在风险来源有持续深入的把握,以准确地将具有潜在威胁的突出风险点转化为主要评估内容。济南分行探索开展的一系列稳健性评估项目的启动主要体现为事件驱动和监测驱动两种。事件驱动主要由突发性案件或事件、负面冲击等重大事项引发,评估的目的是深入了解案件发生的根源及背后深层次原因,为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借鉴,杜绝风险的扩散和蔓延,有效防范可能后续发生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监测驱动主要是对非现场监测中发现的金融领域中脆弱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风险,通过现场评估进一步深入掌握金融机构和相关行业的脆弱性和风险状况,使金融稳定部门准确分析研判风险的来源、性质、规模、传导途径和可能引发的负面后果,为下一步采取早期纠正等提前介入措施提供客观依据。此外,根据上级行部署和本行年度工作计划,也会启动部分评估项目。

 

金融稳健性评估可以采用全面评估、专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出于特定工作目的和形势的需要,评估可以区别采用柔性的“调研式评估”和刚性的“检查式评估”等不同形式。在评估对象选择上,既可以针对单个金融机构或其特定业务进行,也可进一步引申为行业性评估和轮动评估。考虑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履职需要,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更侧重于从行业和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企业文化以及业务流程、系统、制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对其分支机构则侧重于从内部风险控制和稳健经营的角度对业务操作、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评估。同时稳健性评估作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评估内容也应当包括金融机构传染性风险、抗冲击性以及金融管理政策执行和监管有效性方面的评估。考虑到与国际、行业规范相接轨,评估依据应覆盖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自律性管理规定。

 

(二)组织实施:建立严格规范的评估流程

 

尽管现场评估项目在金融机构类型、业务和风险特点以及适用现场评估方法等方面不完全相同,但总体上应遵循准备、实施、报告、档案整理四个阶段,流程中涉及的各个环节在具体实施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开展。

 

现场评估准备是整个评估过程的基础。本阶段工作包括立项并确定评估对象、成立现场评估组、撰写现场评估方案、制发现场评估通知、收集有关资料、整理分析评估资料和现场评估前培训等步骤。近年来济南分行在自行开展的全部现场评估项目中均要求被评估机构开展自评估,并要求对方在进驻其现场前提供自评估报告,该做法充实了评估准备阶段工作,为下一步现场评估的顺利有效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在现场评估实施阶段,工作重点是实地了解被评估对象业务开展情况、风险状况,围绕评估目标组织开展相应的评估措施,本阶段发现的问题、确认的风险点将作为撰写报告的依据和素材,是评估效果和质量的集中体现。现场评估实施主要包括进场会谈、现场评估、召开评估组会议、拟写评估事实确认书和结束驻场工作等步骤。

 

现场评估报告阶段是总结评估问题、对评估事实进行定性和评价,形成评估事实结论的阶段,具体包括撰写现场评估报告、制发现场评估意见书和跟踪整改情况等步骤。

 

评估档案整理是现场评估成果的体现,现场评估各个阶段的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均应作为现场评估的重要文件加以保存和管理。现场评估档案整理包括立卷建档、编写档案目录、整理现场阶段相关文书、建立电子版现场评估档案等步骤。整理好的评估档案便于在开展后续评估或相关评估时查询,为后期的评估工作提供借鉴;也有利于对评估对象开展持续的、趋势性的分析、判断或评价,根据历次评估结果确定对评估对象的监测重点。

 

(三)结论输出:运用定量和定性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对于确保稳健性评估的效率和质量至关重要。评估方法大致可分为定性和定量两大类。以合规性、调研性为主的评估项目侧重于使用定性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可采取调阅资料、问卷调查、组织会谈、穿行测试等方法和程序,通过合规性评价和风险点提示得出评估结论,通常不输出量化的评估结果。其中,调阅资料是开展现场评估的最基本途径,也是现场评估区别于其他非现场工作的主要优势,调阅资料既包括直接调取与评估内容相关的纸质材料,如公司章程、内部规章制度、审计报告、会计账册、相关会议纪要、经授权的客户信用信息和监管意见等,也包括查询电子档案和根据授权登录各项业务系统和内部管理系统。设计制作调查问卷和组织会谈也是现场评估的重要手段,以FSAP为例,2009—2011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我国开展的首次FSAP评估中,我方共向评估团提供了近百万字FSAP问卷答复材料,与其进行了400余场会谈,使其对我国金融体系有了更加深入、客观的认识和理解。济南分行开展现场评估实践中充分运用了设计调查问卷和组织会谈的评估方法,现场评估工作组通过合理设计调查问卷,向被评估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有关客户以及外部机构了解有关信息,并就金融机构经营异常变化、媒体关注问题和违法违规线索等,通过组织会谈方式进行现场核实。此外,在专项业务评估、内控评估等项目中,现场评估工作组还通过重新执行、证据追踪、穿行测试、实地观察等方法,从符合性和实质性两个方面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等进行深入测评。

 

随着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评估工作体系不断完善,稳健性现场评估必然由定性评估为主过渡到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综合运用定性、定量方法,全方位多角度分析金融机构稳健性状况,增强现场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在评估实践中,济南分行一直致力于量化评估体系的构建。一是探索构建稳健性评估指标体系,针对单体金融机构的全面评估,借鉴国内外商业银行稳健性评估方法选取了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状况、业务稳定性、同业竞争力、抗冲击性、可处置性以及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有效性等9大类指标体系,利用定性指标定量化处理和层次分析法等技术,对如何输出量化评估结论进行了探索。二是将压力测试作为稳健性现场评估的重要工具。压力测试作为识别和度量风险的一种评估方法,对于开展金融机构稳健性评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在现场评估工作中,济南分行注重运用压力测试工具,对金融机构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更精确的量化评估。在对全省城商行稳健性现场评估、同业业务专项评估、信贷资产质量真实性专项评估等项目中,针对具体评估内容和被评估机构特点,分别开展了流动性压力测试、同业业务变动冲击压力测试、市场风险压力测试和资产质量下迁压力测试等项目,进一步提高了现场评估结论的准确度和客观性。

 

(四)成果运用:提升评估结论的影响力

 

现场评估成果的运用是稳健性评估的关键所在,如果不注重现场评估结果的运用,现场评估就失去了目的和意义。现场评估结果的运用是要通过发现和揭示风险,督促金融机构及时整改,杜绝风险从量变到质变、从微观到宏观的发展演变,防范具有系统性的风险因素真正发展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现场评估结果运用的好坏,关系到现场评估的效率及中央银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评估实践中,济南分行主要从微观机构和宏观管理两个方面推动评估结果运用。

 

在微观审慎层面,首先,济南分行通过召开正式的评估结果通报会,向被评估机构反馈评估结论,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脆弱性所在,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于严重的问题,视情况采取对高管人员诫勉谈话,进行风险提示。其次,将现场评估结果纳入辖区内“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中,在人民银行金融服务准入方面给予必要的限制,暂缓审批或接入某些金融基础设施,对其开展进一步的专项检查或纳入年度综合执法检查,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内容之一。再次,适当对利益相关方进行信息披露。可用的选项包括:选择性地向金融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上级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等利益相关方披露;将评估结果反映出来的共性问题向政府反馈,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确保区域金融稳定;将评估结果通过金融稳定报告等形式有选择性地向社会披露,增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约束。对于涉及重大风险隐患或重要监管合规性的评估发现,及时将评估结果向行业监管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建议其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检查;采取建议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暂停其专项债务工具或资本工具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或暂缓接受、不接受其承销项目的注册等措施;对于上市或拟上市的金融机构,也可选择向证券监管部门通报等方式,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外部约束。

 

在宏观审慎层面,一方面,可将现场评估结果作为制定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推动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决策依据。如对金融机构执行货币和信贷政策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对房地产金融、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绩效考核机制、农信社资金运用情况等进行专项评估,作为制定政策、完善改革的决策依据;通过现场评估掌握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真实状况,也可以作为制定和落实宏观改革措施、跟踪评估改革成效的基础。另一方面,可将现场评估结果作为宏观审慎管理的参考因素。如结合人民银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进一步研究如何运用评估结果来设置金融机构稳健性参数,更好地体现对高风险机构和有重大问题机构的差别政策。此外,稳健性现场评估结论可以通过专题报告等形式纳入《金融稳定报告》中,有助于深入揭示金融体系存在的风险因素。

 

四、几点简要结论

 

一是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的稳健性评估不同于监管部门的合规性检查,在内容和目标方面重点关注系统性风险和稳健经营水平,旨在评价金融体系运行环境,识别出潜在风险和脆弱性,在宗旨上服务于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这既是现场评估区别于合规检查的显著特征,也是稳健性现场评估工作的独特价值所在。经过多年实践,稳健性现场评估工作已成为各级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履职的重要工具,在“监测分析评估预防、救助和处置”的金融稳定工作框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二是稳健性现场评估应做到定性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当前,各级人民银行开展的稳健性现场评估仍以定性评估为主,通过合规性评价和风险点提示得出评估结论,通常不输出量化的评估结果。随着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评估工作体系的不断完善,稳健性现场评估必然由定性评估为主过渡到定性和定量相结合,通过量化评估结论向金融机构提示风险,并作为触发宏观审慎管理或监管措施的依据。因此,今后应充分借鉴FSAP分析和评估框架,着重加强稳健性评估指标体系建设、定性评估结论的量化方法、金融稳定压力测试等工具措施的研究和应用,逐步推动稳健性现场评估向量化评估发展。

 

三是进一步提升稳健性现场评估的法律效力应提上议事日程。如前文所述,稳健性现场评估是各级人民银行立足于维护金融稳定的履职需要,突破现有履职手段不足的困境,逐步探索开展的创新性工作。随着稳健性现场评估工作逐步深入,可以考虑制定相关金融规章制度,提高稳健性评估的法律效力,将评估权上升为一项法定的金融稳定履职手段。此外,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人民银行对证券业、保险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除特定职能(如反洗钱)外,无权要求其报送必要的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资料,对此类机构开展现场评估的法律依据不足。这与当前金融业混业经营、风险交叉传染的现实及发展趋势不相适应,客观上影响了金融稳定履职效率。上述问题都有待在下一步工作中逐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