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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范文1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特点;对策
1 概 述
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也被称为“文献性评价”或“非专家评价”,因评价方法和结论较为客观真实而得名。它是一种通过SCI、EI、ISTP等检索工具对学术成果进行收录和引证的计量,用来衡量学术成果的价值和评价一个国家、一个科学研究机构、一所高等学校、一本期刊,乃至一个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的情报活动,是目前国际学术界通行的学术水准评价手段[1]。
在客观性评价兴起之前,学术成果评价的主要方法是“同行评议”。这种方法主要依据同行专家的学术能力,对学术成果水准进行评判,因此也称“专家评价”或“主观性评价”。这种评价方法曾一度受到推崇,被称为是学术成果评价的基石[2],与此同时,它也存在着结论受人为因素影响大等不足。
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避免了同行评议的不足,并且它的兴起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权威的衰微与评论的兴起[3]。从此,同行评议一统学术评价“江湖”的时代结束了,以收录和引证计量为特色的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迅速成为一种科研成果评价的重要手段。
2003年5月7日,我国科学技术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出台了《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建议运用国外四大文摘索引数据库——SCI、ISTP、EI、ISR为数据源对我国的科研成果进行科学评价[4]。《决定》成为我国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兴起的重要标志。
《决定》的颁布提高了高校图书馆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的参与度,催发了学术引征——检索收录引证工作的飞速发展。换而言之,《决定》的颁布为SCI、ISTP、EI、ISR检索工作的主要承担者——高校图书馆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使其走上了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的“第一线”。
表1是对山东省某高校图书馆某学术引征服务人员(以下简称“引征人员”)近年来学术引征工作量的统计。从中不难看出,该引征人员所在图书馆的学术引征工作量逐年直线上升。这成为高校图书馆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飞速发展的明证。
加权数量是以该引征人员实际工作量除以个人在群体工作中所占比例得到的,可以近似地看做该引征人员所在单位的工作量。值得注意的是,高校图书馆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在逐年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成熟并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点。那么高校图书馆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的特点是什么?针对这些特点,高校图书馆又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去发挥优势,弥补不足?本文就这个话题展开探讨。
2 高校图书馆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的特点
2.1 优点
2.1.1 参与者人数众多,门槛低,影响力大。高校图书馆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非常大众化,所有从事学术研究活动并有文献性评价需要的人都可以参与进来,几乎没有什么门槛。以学术引征为例,和只有少数用户参与、具有浓厚的精英化服务色彩的定题服务相比,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的用户可以遍及各个专业、各个行业、各种年龄和各种职称,且参与人数众多。
高校图书馆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显示出了巨大的影响力,得到了越来越多用户的认同。在面对这项服务时,研究者们抱怨和反对的声音正在减小,态度变得越来越平静和客观。
2.1.2 评价模式客观、有效。高校图书馆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是通过检索文献被知名检索工具的收录情况和文献间的相互引证关系开展的。不管是文献被知名检索工具的收录情况,还是文献间的相互引证关系,体现的都是学术研究的自然传承关系,是一种客观事实。以文献间的相互引证为例,在引证关系中,施引者和被引文献作者之间常常是没有任何社会关系的,他们可能既互相不认识,又没有任何利益冲突。施引者在思想上是完全自由的,主观上是不受他人支配的。他只是根据主题研究的需要借鉴或评判文献,根据主题研究的需要引证文献。因此,施引者和被引者体现出来的学术印证关系通常是客观的。这种基于客观事实的评价模式,无疑是客观、有效的。
2.1.3 评价结论真实、可靠。高校图书馆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过程中,遵守严格的检索工具选择原则和数据处理原则,这保证了评价结论的真实、可靠。以数据处理为例,高校图书馆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过程中,会严格遵守数据维持原则,即评价过程中取得的文献数据必须是检索工具的原始数据,不对数据做任何修改,维持数据的原始状态。这些未经修改的原始数据具有数据的“活性”,是会“说话”的,能够清楚的表明文献来源、作者、题名甚至全文信息,是真实的,也是可靠的。反之,修改会使原始数据失去“活性”,甚至丧失全部的证明力[5]。
2.2 不足
2.2.1 对检索工具的依赖性较大。高校图书馆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通过SCI、EI、ISTP、CSSCI等检索工具才能够展开,对检索工具的依赖程度非常高。换而言之,检索工具是高校图书馆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最重要的工作条件,评价服务是否能够开展,开展到什么程度都与检索工具的数量和质量息息相关。高校图书馆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如果没有SCI、EI、ISTP、CSSCI等检索工具,就如同战士没有枪。但高度依赖检索工具对高校图书馆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的开展显然是不利的,据“学术成果引征(收录引用)行为调查”表明,在高校图书馆中,目前因没有检索工具而无法开展学术引征服务的单位比例是31.58%[6]。检索工具已经成为制约高校图书馆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服务开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2.2.2 数据信息比较滞后。高校图书馆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主要通过SCI、EI、ISTP、CSSCI等检索工具来开展,但这些检索工具都是二次文献,数据信息相对于一次文献一般要有一个相当长的滞后期。以被称为是我国人文社会科学评价领域的标志性工程“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7]为例,其网络版的数据就有长达6个月以上的滞后期。
如上所述,高校图书馆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它既有用户广、门槛低、影响力大,评价模式客观、有效,评价结论真实、可靠等优点,也有对检索工具依赖程度高、数据信息滞后等不足。针对这种特点,高校图书馆应该制订相应的对策认真应对,以利于这项服务的健康发展。
3 高校图书馆在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中的对策
3.1 保持地位中立,不偏不倚
保持地位中立是由高校图书馆在学术评价体系中的特殊身份所决定的。高校图书馆要保证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模式客观、有效,结论真实、可靠,就要在服务过程中同利益各方保持必要的距离,保持地位中立。高校图书馆是在学术评审机构没有精力和能力对参评者的学术成果进行收录和引证计量、同时又不能完全采信被评价者的自证信息的前提下才被引入到学术成果评价过程中的,因此高校图书馆的身份只能是一个中立的第三方。
高校图书馆作为独立于学术评审机构和受评价者之外的第三方,必须选择用数据说话,不能因自己的好恶而修改原始数据和试图影响检索结论,更不能为前二者所要达到的目的而改变自己的立场。只有这样,高校图书馆才能理清和评价参与各方的关系;才能保持业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并取得各方的信任;才能不受某些机关、个人的操控倾向性地选择数据;才能保证评价模式客观、有效,评价结论真实、可靠。
3.2 满足用户需求,谨慎处理错误数据
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参与用户数量庞大,并且用户不同,需求也各不相同,高校图书馆要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来满足用户的需求。例如,要为用户提供最方便的服务场所,便于他们顺利地接受服务;不给用户的评价请求预设不必要的条件,让用户能够准确、完整地表达出他的评价需求等。
在开展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时,为满足用户需求,高校图书馆可以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采用灵活的方式处理遇到的问题。例如,在处理用户所需要的检索记录数据时,要坚持数据维持原则,保持检索得到的原数据不变,错误数据也不能修改,可以在评价报告中对原始数据的错误做出适当说明。这样处理既解决了错误数据的问题,又无须修改原始数据。
3.3 积极关注检索工具的数据更新情况,争取最新数据
检索工具的数据总有一定的更新周期,而用户又总是希望获取最新的数据。为了保质、保量地完成用户的评价请求,高校图书馆服务人员要勇于吃苦,积极关注SCI、EI、ISTP等检索工具的数据更新情况,如检索工具源刊的变化、影响因子的变化等,尽最大努力去减少数据信息滞后对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的不良影响。
事实证明,多使用几种检索平台是降低数据滞后不良影响的可行方法,因检索工具的数据进入不同检索平台的时间不一致,在这个检索平台找不到的数据,在另一个平台就有可能找到。以SCI检索为例,在同一时间,有的数据在ISI WEB OF KNOWLEDGE平台检索不到,在DIALOG平台却能检索到。除此之外,高校图书馆还要注意加强与兄弟图书馆的协作,这样,当本单位没有用户需要查询的检索工具时,可以通过馆际合作来满足用户需要。
综上所述,随着国家学术评价体系的发展,高校图书馆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变得越来越重要。任何高校图书馆只有适应这种趋势,对这项服务保持足够的重视,针对其特点采取积极适当的对策,才能保障自己在学术成果客观性评价服务中不落伍、不掉队。
[参考文献]
[1] 刘 明. 学术评价制度批判[M]. 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06:67.
[2] 蒋国华.科学学的起源[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249—251.
[3] 黄忠顺. 权威的衰微与评论的兴起——关于人文社科学术评价机制的思考[J].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8(4):99—100,126.
[4] 李修波,韩子军,隋移山.学术引征服务刍议[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25):7—9.
[5] 李修波.远离虚假引征条件[N].新华书目报:图书馆专刊, 2007-07-18(C10).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范文2
【关键词】 新课标 高中数学 教学 评价机制 指导意义
【中图分类号】 G423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1006-5962(2012)03(b)-0163-01
1 引言
传统的高中数学教学仅仅是以学习成绩来评判,这样的评价机制对于高中数学的教学是非常不利的,这严重扼杀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在新的课程标准实施以来,给高中数学的教学带来了新的思想和理念,这对于培养高中生的创新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中数学课程标准(实验)》中明确指出,在新的课程标准下,高中数学教学要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数学学习需要,建立适合学生学习的的社会生活环境,选择易于学生掌握的学习手段和方法,重视对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开展数学观测、实验、调查和专题研究等实践活动,着力营造自主、合作和探究性的学习方式。新课程标准更加重视教学理念的转变和教学手段的提高,为高中生进一步的学习和科学研究提供基础。
数学的学习不同于其他科目的学习,数学的学习是对高中逻辑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使他们养成一种具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对于高中数学的教学要更加注重学生学习全过程的评价,评价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学生思维的养成和数学素养的全面提高。
2 目的和方法
《普通高中数学课程标准(实验)》中指出在素质教育的大环境下,教师应该全面了解高中生的学习情况,关注学生的成长和进步,激发高中生学习数学的积极性,促进高中生的全面发展,才能实施过程性评价的真正目的。对于大部分的高中生来说,数学的学习是相对困难的。这样大部分的高中生在数学学习的过程中往往缺乏兴趣,甚至对学习数学失去信心。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要想使得学生培养一种学习数学的兴趣,就应该让高中生在高中数学的课堂上积极的参与到老师的教学中,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他们学习数学的兴趣,为未来的科学研究提供一个良好的开始。
对于高中生在新课程标准下高中数学课堂教学中实施过程性目标的评价主要目的是要对高中生的学习状况、学习的积极性、创新能力的发挥以及学生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进行了解。评价目标的选择应根据评价目标和内容的需要来决定。由于评价内容和目标是多元综合的,对应的评价工具和方法也需要根据内容和目的的多样性实现多样化。过程性评价属于形成性评价,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是其根本的目的。因此,在具体的评价过程当中,应该根据新课标的要求,结合质性评价和量性评价,将定期的正规评价和即时的课堂评价有机结合起来,用来全面、有效的评价学生的真实学习状况,达到高中生全面发展的目的。
3 高中数学评价机制分析
受到传统应试教育的影响,高中教育的目的主要是以提高学校升学率为目的。在新的课程标准下,尽管这种现象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依旧存在很多的问题。目前,许多的高中对于数学的教育仅仅重视最后的考试成绩,忽视了过程性评价。在这样的评价机制背景下教育出来的学生学习的目的主要是应对考试的能力,这完全背离了新课程标准对于开设数学课程的目的。这样往往会导致考试考什么内容,学生就会学习什么内容,同时也扼杀了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性能力。有的时候,某些学生因为学习不好,考试成绩不理想往往会产生厌学的情趣,这对于数学学习是完全不适合的。
4 课堂教学中过程性目标的评价机制
素质教育对于高中生过程性目标的评价机制主要包括对学生进行课前准备检查评价、通过课堂提问进行评价、作业评价、检测评价以及课堂评价等方面。在每节课正式开始前,教师或者教师安排指定的人来检查学生的课前预习情况。课本和学习用具是否准备完好,是否对课程进行了复习和预习。对课堂的内容进行简要的回顾。这个过程可以使得学生在上课前具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培养了学生学习数学的良好习惯。在课堂上,对基础不同的学生有针对性的提问,使得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师的学习中来,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培养他们对高中数学学习的兴趣。平时多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测,发现高中生没有掌握到位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点,以便及时复习补讲,让学生真正体会到学习知识带来的愉悦。数学口头测试可以弥补当天所学知识点的不足,通过抽查学生的方式记录他们的成绩,从而了解全班的状况,另外注意认真对待他们的学习意境和态度,这也是另一种形式的激励和督促。通过期中、期末测试对整个学期学习的综合检测,来对学生学习的效果反馈。这样的反馈可以使学生对自己的学习状况有好的把握和认识,便于作出反思,有针对性地进行回顾,并制订下学期的学习目标与计划。在数学课堂教学中,高中数学教师不仅要关注知识、技能的培养,更要更多的关注高中生在数学活动中表现出的情感和态度,尽量做到对知、情、意、行进行综合的评价。课堂上,高中数学教师要尽可能的营造宽松、和谐、幽默、民主、平等的评价氛围,构建好学生自评、师生互评、生生互评的多样式的信息采集维度。
5 结论
数学教育是基础教育,它对于培养高中生养成一种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针对新课程标准下高中数学课堂教学中实施过程性目标的评价机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且给出了一些课堂教学评价机制的实施措施。本文的研究对于如何有效的进行高中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资料
[1] 俞泰鸿.高中数学教学中实施过程性目标的实践与思考[J].数学通报,2011,50(01)pp:26-31.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范文3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市科学技术奖:
(一)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市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领域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普及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基础和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与技术管理研究、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解决大量复杂、关键技术问题,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本市的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前款第(四)项奖仅授予组织。
第八条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外国人、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或者为本市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同国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等奖。具有科学技术独创性或者填补国内空白,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并在成果推广应用中转化快,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二)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较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有积极作用,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年只授予一人。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人数或者组织总数不超过4个。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
(二)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的评审结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指定的限额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推荐时,应当填写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市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市科学技术奖的评价标准和评审规则,对推荐的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进行评审,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市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市科学技术奖评价标准、评审规则由市奖励委员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市奖励委员会根据市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对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等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告。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的异议期内提出。对无异议或者异议在规定期限内已解决的,由市奖励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50万元,其中10万元归获奖者个人所得;40万无用于获奖者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为2万元,二等奖奖金为8000元,三等奖奖金为4000元。获奖项目属个人完成的,奖金全部发给个人;属组织完成的,按照贡献大小分配,主要完成人员所得的奖金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80%。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范文4
关键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Abstract:Intheprocessofscientificresearch,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volvesvariouscontents.Underthecurrentsupervisionsystemof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China,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houldbeprotectedinanappropriateway.Withouttheappropriat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thetechnologicalachievementwillnotbeprotected.
Keywords: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下已经存续了多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的当今时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其所包涵的内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国现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于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的科技成果,应该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寻求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一我国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类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的统称,属于科学技术这一特定范畴内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并试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新产品新工艺
此后,原国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1)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
在1984年2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又明确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1)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2)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而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并且还规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规定了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此种划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还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并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对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只是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涵盖的范围超出了鉴定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类的智力劳动产物,与有形物有很大差别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内涵价值基本确定
二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
由于立法规定的粗简,人们对于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尤其是对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
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中出现:“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①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60条规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来看,“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也属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作为《民法通则》知识产权这一节中的一个条款,可以理解为《民法通则》把科技成果当作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针对科技成果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而知识产权源于“特权”,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从而造成了作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实质上是一种有权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与受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不同,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要求申请科技成果的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利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明确区分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享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23]
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论成果价值多大,就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来看,均不能直接产生独占权利,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通过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通过某种途径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声称”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类法定权利,它必须依法产生,任何人不能随意宣布自己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确认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之一,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应当采取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工业经济时代为保护和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智力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经济权利,其产生行使和保护与市场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如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法律上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性
由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客体均是科技成果,两者存在着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识产权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广泛存在于知识产权之中,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科技成果,两者是包含重叠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关系至于科技成果应该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方式来加以保护,则应根据具体的科技成果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护方式,不管以何种方式来保护科技成果,各种权利的性质范围和边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依据知识产权法,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享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益的激励机制,是一种成果权属机制,其植根于市场经济,以明确界定知识成果的产权并为之提供有效保护为其主要特征
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请专利,将得不到国际承认,而且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概念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世界上90%~95%的发明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源[4]由此说明,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用专利来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经济法律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明确的,科技成果的范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法中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授予专利权①,而以上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应由法律来规定由于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对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均有法律保障,这些成果广义上都属于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也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
四结论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尽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对于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保护范围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取得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69.
[2]段瑞春.关于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制度[J].中国科技论坛,1994(3):68.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范文5
关键词:科技成果 评价 科技成果 产出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12(c)-0255-02
科技成果鉴定是对科技成果质量的审查、真伪的辨别,以及对科技成果进行公正、客观、科学评价的过程。我国的科技成果鉴定的发展经过了由最开始的辨别科技成果的真伪发展到对科技成果的认可,到检验科研合同完成情况,再到对科技成果水平进行评价等一系列发展过程。2016年,科技部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章予以废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被废止后,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自行组织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委托方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进行。
1 近年来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评价的基本情况
从表1可以看出,近年来,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评价以政府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为主,2010―2015年共通过成果鉴定125项。湖北省科技厅组织鉴定109项,教育部组织鉴定16项。从评审形式看,会议评审82项,函审43项。从申报渠道看,以湖北省科技厅为主,多年来广大教师形成了就近鉴定的习惯,在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科技成果鉴定,无论是申报受理过程、材料收集整理、还是会议组织等方面都有不可比拟的地域优势。部分成果在教育部申请鉴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申报教育部的科技奖励。从评审形式看,人民医院和中南医院鉴定以函审为主。从表2可以看出,从二级单位分布来看,人民医院、中南医院、水利水电学院、计算机学院鉴定数量均超过了10项,人民医院最多,达到了35项。其他学院组织鉴定成果的数量相当。
2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申请渠道单一化。缺乏社会化、专业化、国际化评价渠道。科技部在2009年启动了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出现了政府部门组织成果鉴定和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成果评价并存的局面。一方面,科技管理部门没有停止科技成果鉴定的受理,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在科技管理活动中依然发挥着关键作用。另一方面,广大教师习惯于向政府部门申请,主观上认为政府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更具说服力。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建设滞后,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导致学校的科技成果评价基本以政府部门组织为主,申请渠道基本以教育部科技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地方科技主管部T为主。
(2)评价目的形式化。多数项目申请成果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科研项目的结题或者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的申报,为科技项目的结题验收材料、申报材料提供支撑材料,开展成果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并不关心成果评价对成果本身的促进作用。
(3)评价内容片面化。目前开展的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和以往政府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都侧重于对科技成果水平的评价,往往忽视了成果形成的过程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基础支撑作用、对科学研究发展方向的引领示范效应、对成果产业化应用前景和市场价值等的评价,淡化了成果影响力、科技贡献率等的评价。评价成果的内容不能全面反映科技成果所涵盖的工作。
3 进一步做好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建议
(1)目标导向。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要坚持以建设创新型国家、尊重科技自身发展规律为目标导向,针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学科等不同科研主体的特点,结合国家、部门、地方等不同层次科技计划的差异性,充分尊重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类型科学技术创新活动的目标特点,确定不同的评价目标、内容和标准,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避免简单化、机械化、片面化。
(2)问题导向。科技成果的评价要看科技成果是否是以解决重大基础科学问题、重大工程技术问题为导向,科技创新活动的本身及取得的相关成果是否促进了国家科技战略目标与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目标的有机结合。科技成果评价标准在设置上应该突出问题导向,充分考虑科学技术前沿的原始性创新和集成性创新,以及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的差别。
(3)市场导向。无论是基础研究还是应用研究成果,评价都应紧密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技术推动和市场牵引为导向。以技术理论、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高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以及潜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要素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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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范文6
[关键词]体制改革 科技成果 开发模式 评价体系 投资机制 服务体系 保险系
产业化科技成果是一种现实的生产力,是经济成长的推进器,是实现和维持经济增长最有效的工具。将科技成果成功地转化为商品,并将商品经营成巨大的产业,会对社会进步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为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我们把握研究开发模式、评价体系、投资机制、服务体系及保险体系五个方向。
一、开创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研究开发模式
目前,我国研究开发模式占主导地位是供给模式,供给模式是研究经费由研究开发机构和政府供给,开发项目由研究开发机构确定,然后通过一些渠道取得成功结果后,采取策略将成果进行转化。进行供给模式科学研究,研究机构通常把研究的科学意义放在重要位置,却忽略了研究成果的市场需求,导致大部分研究成果失去了市场价值,而变成样品、观赏品、甚至是废品。而转化科技成果为现实生产力的前提是必须适应市场需求,因此,为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转化,我国开创的研究开发模式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我们必须要做好市场调查,顺应市场需求,真正了解消费者的所思所想,开发研究消费者所需的产品,从而扩大市场需求。
二、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的社会化评价体系
科技成果成熟低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而科技成果成熟度取决社会对成果的价值和作用的评价。当今现行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是某项科技成果研究成功后即给予研究者奖励和职位晋升,而并不考察成果的社会应用价值。这样导致很多科技研究人员从事科研活动是按“课题-申报-研究-鉴定-归档”的模式,为了科研、获奖、晋升而科研,忽略成果的市场的应用价值和经济性,导致科技成果成熟度的降低。同时,由于这种模式的实行,使那些真正致力于研究具有应用价值成果的科技研究人员很难获得奖励,严重削弱了研究的积极性,以致轻应用重理论,轻推广重研究的风气愈演越烈。
因此我国必须建立和完善成果成熟度高、社会需求量大、应用性强、研究前景好为主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对于研究的科技成果的鉴定和奖励的评价主体必须是社会应用主体,是要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应用价值的成果。对已进入应用阶段的成果在鉴定时要对其应用效益作出明确的评价,对未进入应用阶段的成果不受理鉴定。
三、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政府科技计划投资机制
我国每年的科技研究项目,五分之四都属于政府的科技计划项目。因此,投资者只能在科研与政府相对平均水平,其科技成果转化率相对要明显偏低。其主要原因是政府科技计划在投入、研发和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着三个不同实体:以企业为导向的工业化实体、政府为导向的投资实体、研究结构和科学院的课题研究实体。三个主体是互相分离的,研发主体,只管研发,不管产业化;产业化主体,对研发和投资只有期待,没有制约。投资主体,只管理投资,不管受益;三个主体缺乏合作和制约,很难保证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和质量,影响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因此为了加快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我们要计划在组织投资机制时建立研究机构和政府联合的投资机制,并建立多渠道、范围广泛的科技研究投资机制。
四、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体系
科学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是指以维护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科技成果需求方与供给方之间起中间媒介作用的机构和组织。它的主要功能是实现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降低机会成本和交易成本,为提高了技术交易的成功率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我国科学和技术成果的转化,目前的服务体系并不完善和健全,导致科技成果不能产业化,这也是影响一些科技成果的市场前景和市场需求的重要原因。因此在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低的速度缓慢的情况下,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加速积极的政策,建立和完善的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其具体措施如下:
1、大力培养技术市场专业人才,提高全体技术市场从业人员的能力及素质。
2、完善技术市场经营机制,规范技术市场管理,保持技术市场良好秩序。
3、加强中介队伍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实现科技服务的服务产业化、功能社会化、组织网络化、运行企业化,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
4、大力发展民营中介服务,促进中介机构向企业化的方向发展。
五、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险体系
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是一个高风险的过程,往往面临财务风险、技术风险、生产风险、管理风险和市场风险等。高风险性的科技成果转化在极大程度上使成果的经济效益得到较低的预期回报,导致企业对科技成果有效需求的降低。阻碍科学和技术成果转化的执行情况,从而影响了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将保险制度纳入科技成果转化中,可以有效降低成果转化的风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商业对科技成果的有效需求。另一方面科学技术成果的需求方通过保险,可以有效地减少失败的风险,提高需求方对科技成果需求、吸收和应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为科技成果的供应方实施科技成果的转化保险,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安全和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这可以提高供应方提供科学和技术成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在技术成果的供应和需求方建立有效的风险保障和补偿机制,调动了供应和需求的积极性,提高转化速度科学和技术成果,加速了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参考文献:
[1]牛西午.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农业科研经济管理,1998;1
[2]邓元珍.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重庆社会科学,19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