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社会治理现代化内容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社会治理现代化内容范文1
摘 要 自党的十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课题以来,治理问题受到学术研究领域的广泛关注。足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体育治理体系中的一部分得到重视。本次基于大型足球赛事与足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耦合作为研究切入点,为足球在我国的良好发展营造基础环境,探索出一条足球可持续发展之路。
关键词 足球治理体系 治理能力现代化 耦合探析
一、前言
《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印发一年以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已经高度关注,致力于改革探索与具体实践,包括撤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理顺中国足协权责关系、推广校园足球、实施中超联赛转播全媒体版权市场化运行,上述内容皆取得显著成效,在预想效果上超过原有预期,将中国足球带领到一条正确的发展道路上[1]。足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耦合的探索,是基于内在本质的基础之上去探索与实践融合,对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出较高要求。下面分析足球治理的现实意义,并作出耦合探析。
二、足球治理的现实意义
(一)适应国际形势
开展足球治理,适应国际形式的发展,有助于国家体育新格局的形成与产生。同时,为充分融入并适应这一发展环境,需要建立新的体育格局,加快推进中国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从整体的治理格局上来看,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际体育组织面临着治理危机,当然也包括国际足联,提出治理变革的设想;二是国际体育新秩序形成,国际足联新的力量正在兴起,逐渐向着体育治理改革方向做出探索。
(二)适应国内形势
《中国足球改革总体发展方案》的提出,验证了我国对于中国足球改革与治理的决心,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2]。总体发展方案的提出,将足球运用上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面临着历史性的转折与变革。当然,在整个变革的过程中,系统当中的各个主体都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积极响应国家体育总局的号召,展现出足球运动的社会功能与价值,加快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基于战略平台的基础之上走出一条特色发展道路。
(三)适应自身发展
为满足自身发展需求,需要加强推进足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体育的发展已经长达60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形成了一种具备中国特色的管理体系。然而,中国足球发展中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短板,包括管理不规范以及发展不均衡的现象,亟需推进足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群众足球体育发展滞后,要求治理体系的优化进而推动;(2)足球作为第一大球,运动项目的开展与崛起要求治理体系的支持;(3)体育产业健康成长要求治理体系的促进与推动;(4)体育文化的形成要求大力开展治理体系作保障。大型足球赛事与足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助于突破现代足球运动开展难点,使得“体育强国梦”得以实现[3]。
三、足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耦合探析
传统的足球发展环境中制约因素通常包括机制制约、本土教练员水平、后备人才、足球基础薄弱以及足球文化等。正是这些因素的存在,制约传统中国足球的发展。但在新的教育体制改革背景下,中国足球也已经走入一个职业化、社会化改革的发展阶段,制约中国足球可持续发展的因素也成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现阶段我国当前大型足球赛事以及足球治理仅仅局限于社会管理层面,并未将社会治理以及治理能力现代化展现出来。虽然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仅仅是一字之差,但实质内涵缺却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第一,“社会管理”在实践中认为政府部门的职能涵盖面较广,是一种全过程的控制环节,造成管辖面宽泛,监管实效性不强;第二,“社会治理”更倾向鼓励并支持多方共同参与其中,权衡与协调各方权责,进而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目标;第三,治理目标在于结合制度体系,通过法制思维决定治理大致方向,处于治理事物并化解社会矛盾。简而言之,则是充分协调政府、市场以及社会三者之间的关联性。
实现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在足球领域当中意味着主管中心撤消后,新的足协应该打破传统垄断资源时代,尽到监管与服务职责。对政府、社会以及市场进行重新定位分析,使得各项权责得以明确。但整个优化过程不能够缺位、越位,更不能够相互替代。只有这样,作为社会系统以及体育产业发展中的职业足球,才能够得到健康发展环境。
中国足球在现阶段的发展环境中,更倾向于凭借行政依赖的手段,治理策略以及治理过程都需要依赖于社会依赖与市场依赖。这就相当于一个高效率运转的精密仪器,运行状态如何更倾向于各部分之间的咬合精密度。政府部门、足协、媒体、商家以及球迷都是整个精密机器当中的零部件,只有各个环节主动做事,才能够将事情做好并实现无缝连接,互相补充,为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保障[4]。
大型足球赛事与足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耦合的探索,为振兴中国足球,应减少抱怨与相互指责,有效协调各个有关于足球治理体系的内容,在依据国家提出的改革标准目标下,具体实践与探索中强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足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1] 陈洪.国家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探析[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4,12:7-12.
[2] 杨桦.深化体育改革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5,01:1-7.
社会治理现代化内容范文2
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是一项宏大的工程。这项宏大工程的实施,必须坚持体系建设与治理能力提高相结合,顶层设计与基层创造相结合,借鉴先行国家经验与从国情出发弘扬本土优良传统相结合。
教育家是实施这项宏大工程的中坚力量。他们既是参与者、贡献者,也是收获者、受益者。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教育治理能力的高下,很大程度上是由这个国家、地区教育家群体的水平决定的。教育家的积极参与,将有力地推进教育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作为教育改革的生力军,教育家对中国教育改革的价值体系有着深切的理解和高度自信。他们具有宽阔的视野,既善于吸取别国的先进经验,又善于传承和弘扬自己国家的优良传统。他们积极参与制度设计,在实践中探索创新,积极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他们首先让自己的活力充分迸发出来,进而促进一切与教育事业发展相关的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是制度创新和人才培养互相促进的过程。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必将为国家培养更多更优秀的教育家。
其一,治理现代化的价值体系为教育家培养定向导航。教育家参与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需要有坚如磐石的理论自信、价值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坚持教育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教育家要弘扬科学精神,敢于排除干扰,自觉遵循教育规律,坚定自信地担当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引领者。
社会治理现代化内容范文3
审计从本质而言属于国家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国家审计属于国家治理一种重要的手段,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1]。随着国家治理理念的发展和转变,国家审计的职能正逐渐发生转变和调整。
1.国家审计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基于系统论的理论框架
1.1审计定位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审计属于一种监督制度,审计定位可将严重的机会主义行为视为审计重点,审计定位可分析严重的机会主义的原因,审计定位可优化激励、约束机制,从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1.2审计业务类型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审计业务类型可促进公共政策评估,审计业务类型可促进公共制度审计,审计业务类型可促进领导干部责任审计,从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1.3审计重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审计重点存在两方面特点,一方面为机会主义行为较为严重,一方面为此类项目的实施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4审计整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审计决定经得以有效实施,威慑机会主义行为,进一步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审计建议属于对激励、约束机制不足予以改善的建议,审计建议经得以有效采纳,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2]。
1.5问责机制构建与国家审计权限。审计只属于问责机制的一部分构成内容,问责机制还囊括了审计内容以外的相关要素,构建问责机制属于委托人的特有权力。在构建问责机制过程中,倘若赋予审计过多的权力,那么审计权限将很大,倘若赋予审计偏少的权力,那么问责机制中设计可能仅仅为一个问责信息的保障内容。完善的审计结果披露机制能够强化政府信息透明度,构建政府问责机制能够增强国家审计治理属性功能,借助国际审计治理属性功能可规范公共政策评估体系,科学合理的对激励、约束机制深化国家审计权限,以促进政府预算改革,形成审计质量控制体现有效确保国家审计治理属性功能。
2.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层面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的原因
2.1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层面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的原因
2.1.1审计环境缺陷。审计环境属于审计不可或缺的发展、生存先决条件,属于制约审计活动实现其自身职能的重要基础。审计工作各方面内容均面临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律等环境的左右,然而当前我国该部分环境内容尚处于改革阶段,政府职能仍旧不十分明确,越位、不规范及错位等状况屡屡出现。一系列法律法规均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地方,依法治国的法律法规系统及制度还不够成熟,执法难度大、执法不严谨、执法不公正等问题亟待解决。市场行业配置资源体系内容还不够完备,陈旧的思想、思维及观念等仍旧没有得到很好的更替。这些因素,均很大程度上使得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层面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2.1.2后期整改不重视。问责机制虽然有设立,当时存在相对笼统,不具备细化可操作性等问题,问责机制不到位,审计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怠误工作等情形,使得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层面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2.1.3控制论。审计“控制论”该理念在很大一部分审计人员内心扎根,在工作实践定地引领着审计目标、思路以及内容等的设计,而未能够自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中的“免疫系统”这一层面来理解审计的实质含义,无法结合该新科学审计理念开展审计工作[3]。
3.基于国家治理的国家审计职能实现与建议
3.1优化国家审计体制。国家审计肩负着众多责任,国家治理的内容与目标对国家审计责任的重点与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优化国家审计体质使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实质意义,唯有如此,国家审计在开展期间找出的问题及弊端方可被重视、被消除,而不是单单走过场而蒙混过关。优化国家审计体制,不是单方面的改变国家审计信息披露方式,而是把审计意见与权限监督、权限评价及权限制衡等进行有机融合,从而有效促进政府制衡、国家治理方式得以全面改善[4]。
3.2强化国家审计整改。各级审计部门应当结合审计署职能不受影响地对所在地区域内的政府部门管辖的单位展开审计。就面临问题相对多,情节相对严重的接受审计单位,倘若所在地审计部门能力不足,国家审计部门可实行“上审下”;倘若所在地审计部门能力较强,国家审计部门可实行“同级审”。如此,一方面能够改善审计质量、效率、效果,一方面能够促进审计更加独立,从而充分、系统、客观地生成审计结果报告,切实发挥国家审计职能,达到国家审计的目的。
3.3实现国家审计提前介入。实现国家审计提前介入,规范国家政府会计系统,一方面能够形成政府部门受人民权力制约国家全面资源配置及社会内容等相关状况,一方面能够呈现政府受委托责任履行成效效率等,从而给予国家审计有利的审计依据。
3.4改革国家审计工作模式。伴随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法制体系变得越来越成熟,国家审计模式整改的最终目的是将政府治理为导向的立法型审计模式代替行政型审计模式,转变现阶段政府审计内强烈的监督氛围,全面祛除行政行为的束缚,行为实质意义上的外部监督,于客观上确保国家审计工作推行独立性,构筑有着中国社会主义特点的立法型审计模式。
3.5加强问责机制。有责任心的政府总是善治所期许的,也同样是政治机制所期许的,自某种意义上而言即确定政府与群众相互间关系,也就是借助相应的制度来引导政府法规政策、行为,以确保群众利益得到保护。问责机制属于实现构建责任政府的不可或缺内容,亦是重要方式渠道。问责机制常规构造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清晰确认责任目标、资源部署;一方面是获得责任目标运行以及资源运用相关信息;还有一方面是对责任目标实现水平及资源运用情况进行评价,并结合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奖励、处罚方案。国家治理为了达到善治,就务必要加强问责机制,构建完善责任政府、政府问责制,充分体现国家审计重要职能。
社会治理现代化内容范文4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经历了巨大的转变,取得了重要的进步。我国的公共治理体系从以“个人魅力和权威”为基础转向以“提高效率+广泛参与”为基础,在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公共服务和反腐倡廉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社会管理体系不断健全。我国能够在社会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保持经济的长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国治理改革的成功。经过35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社会中不同的利益群体已经形成,各种利益冲突日益明显,社会不公平现象突出,生态环境急剧恶化,不稳定因素急速增多,维稳的代价不堪重负,党和政府公信力遭受质疑,现存的许多体制机制阻碍了社会进步。凡此种种,都意味着我们在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方面,正面临诸多新的严峻挑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说明目前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还相对落后,跟不上社会现代化的步伐,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政治经济需求。如果不采取突破性的改革举措解决国家治理中存在的紧迫问题,那么我们目前局部存在的治理危机有可能转变为执政危机。
二、国家治理体系的鲜明特点
(一)国家治理体系的多层次性。国家治理体系既有社会管理层面的,又有国家政权层面的即国家能力层面的,还有国家自主性层面等。具体地说,从权力的来源、权力的行使、权力的制约三个方面改善治理现状,逐步实现治理现代化。在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制度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级,从政府治理到社会治理,各种制度安排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相互协调,密不可分。现代国家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切勿单边突进,要方方面面相关配套,才能让社会运行更加健康、有序、可持续。
(二)国家治理体系的主体更加多元化。国家治理主体由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鼓励多元主体参与。与原来的管理相比,未来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更多元了,不再是政府一家包揽天下;治理手段除了行政手段之外,更多的是市场手段、社会组织自愿自发的手段、宣传教育的手段、道德的手段,以及经济的手段和法律的手段等。还需要公众更多参与决策,把公众参与决策的通道打通。管理强调加强政府的监管、管控,政治学家称之为“全能主义”的政府,治理的概念包含共管、共治的含义,即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共同来管理社会,是共管共治的概念,实际上是政府、社会和企业共同合作,共管共治。这次全会在公共安全方面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国家治理体系体现了包容性。
(三)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理念———共治、协商。国家治理体系体现了多元共治的理念。全会公报多次提到了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的概念。从统治、管理到治理,言辞微变之下涌动的,是一场国家、社会、公民从着眼于对立对抗到侧重于交互联动再到致力于合作共赢善治的思想革命;是一次政府、市场、社会从配置的结构性变化引发现实的功能性变化再到最终的主体性变化的国家实验;是一个改革、发展、稳定从避免两败俱伤的负和博弈、严格限缩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再到追求和谐互惠的正和博弈的伟大尝试。管理和治理运行的向度不同,管理的运行向度是自上而下的,治理的运行向度可以是自上而下的,但更多是平行的。国家治理体系强调的更多的是协商。目前对于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已经有了共识,未来需要着力研讨的是在多元共治的治理体系中国家权力处于何种地位以及多元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如何实现匹配、廉价合作。
(四)国家治理体系的价值目标———活力。秩序稳定作为治理的价值目标,是毋庸置疑的,但它只是初级价值,更非唯一价值。也就是说,原来的管理理念更多关注的是社会运行中不出问题,而国家治理体系追求的价值目标更多的是在社会经过治理之后能否有活力、和谐。公报指出“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就是说把能否在更大程度上激发大家干事创业的精神作为衡量标准之一。首先,治理应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在当前利益多元化、文化多样化的条件下,国家治理既要确保公共利益和主流道德价值不受侵害,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考虑个别,特别是要保障宪法确认的个人自由,承认合法合理的个性化追求,让公民和社会组织充满生机活力,使社会保持动态平衡稳定状态。其次,管理与治理的重点有所侧重。原来的“管理”更多关注的是社会秩序,如对社会矛盾的管理,侧重过程,现在的治理更侧重结果。公报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内容,比如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的体制机制,公共安全的体制机制等,应该说抓手更加明确了。
(五)国家治理体系的方式方法———法治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在于创新。可以积极尝试治理的新方法,具体要求是:变整治为疏导,变刚性为柔性。变命令为协商,变指挥为指导。变监管为服务,变强制为利导。治理的着力点是法治方式。法治是治理的基本方式。把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是实现社会安定有序、和谐活力的长效机制。对于政府而言,最关键的治理能力就是依法行政的能力,“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而在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因为无权行政、越权行政导致了不少社会矛盾激化,既侵害了群众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建设法治中国”纲领下更令人瞩目的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这是一个现代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三、结语
社会治理现代化内容范文5
关键词:生态现代化 政府推动 政府建设
中图分类号:F2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5-0176-02
一、生态现代化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内容
生态现代化理论是在反省和改良传统现代化模式基础上,试图利用人类智慧去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的新型现代化理论[1]。概括起来,生态现代化理论的核心思想包括以下几点:在社会发展目标上,主张共赢原则,认为只要进行社会制度的生态重构,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就能同时实现;在环境策略安排上,主张预防原则,提出以有益于环境的生产和消费方式替代传统形式,强调市场在经济转型中的正面作用,现代经济运行方式完全可以按照生态理性准则进行改革;在环境治理方式上,主张整体原则,塑造新型社会治理结构模型和实践过程,强调对政府在环境管理中作用的合理定位,极力推崇把环境问题推向公众并列入政治议程。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生态现代化理论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得到极大推广,进入到了欧美发达国家的政策议程,成为这些国家政党的政纲、议会的主题和社会政策的指导原则,在强大的经济和技术支撑下,发达国家生态现代化取得了明显实效。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生态现代化水平还处于起步阶段,2004年世界排名仅第四十二位[2]。当前,中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传统现代化的进程仍未完成,不少地区的生产水平还比较低,总体上中国仍以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方式为主。发达国家几百年出现的环境问题在中国快速发展过程中集中爆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及短缺等问题越发严重,呈现压缩型、结构型、复合型特点。无论是现实的可能性还是价值的可欲性,中国都不能重复西方“先污染、后治理、再转型”的传统现代化路径。
生态现代化视野下,环境问题本质上不是“要不要经济发展”的问题,而是“选择什么样的经济发展道路”的问题。因此,中国的传统现代化和生态现代化既是历时性关系,即通过生态现代化解决经济发展已经带来的环境问题,但更应当理解为共时性的关系,即寻求一条使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能同时实现的新型现代化之路,预防发达国家所出现的全面性发展危机。“在理解和阐释现代工业社会如何应付环境的过程中,生态现代化逐渐成为社会科学的一种主导理论,对当前中国而言这一理论同样适用。”[3] 不同国家和地区生态现代化的具体方略和实践方案不同,立足于中国发展实践,借鉴发达国家生态现代化的成功经验,探讨有中国特点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形成科学而又行之有效的生态现代化之路,是中国现代化程中必须完成的不可回避的战略课题。
二、政府推动是中国生态现代化实现的关键
从普遍性角度说,由于政府的公共性及其服务角色地位(自然环境的者、公共资源的管理者、社会制度的制定者、社会力量的组织者、利益关系的调节者和意识形态的引领者),使政府在生态现代化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特殊国情来说,中国社会发展的断裂性、后发性和急剧性必然要求政府具有更大的作用。从环境问题解决机制来看,无论是社会发展方向和模式的选择,经济结构的转变,产业政策的引导及对企业的有效影响,或是市场竞争和资源配置机制的背景性制度安排,生态技术研发的政策、资金和人力资源的支持,还是生态利益协调和公正的实现,社会生态意识的教育,消费者生态觉悟的提升,非政府绿色组织的发展和成熟等方面,政府无不起到更为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政府自身资源潜力来看,现有的宏观政治构架决定中国政府具有巨大的组织和效率优势,在应付社会发展中各种危机的表现无不证明了这一点,如果能够充分挖掘和利用,政府完全有这个能力承担引领社会实现生态现代化的重任。
中国虽然未出现激进的环境运动,但国内发展资源环境压力、国际绿色贸易政策压力以及世界绿色政治潮流影响必然要求中国实现现代化模式的生态转型。西方的生态现代化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与之相比,中国的生态现代化由于其特殊的发展路径必然是一个“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过程。如果说公民社会压力是西方生态现代化主要动力,那么,政府自觉推动无疑是中国生态现代化的主要动力,即使是其他社会力量也必须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整合才能在生态现代化过程中实现其应有作用。
虽然中国政府早就将环境问题纳入关注领域,并于2002年1月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明确把环境保护列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已有的环境政策在政府推动下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总体上,政府的生态职能执行并不成功。尤其是新世纪以来,中国各种影响恶劣的生态事件频频爆发,环境问题上“政府失灵”凸显。与政府在经济发展上强劲推动能力相反,政府在生态保护、生态管理和生态服务上往往作用有限,缺乏足够的生态现代化引领和生态文明建设能力,环境“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反作为”与公共权力寻租和腐败是各种环境政策执行不到位与各种环境问题诱发的重要因素,也是经济增长和生态危机加剧并存的传统现代化发展路径未能根本扭转的主要症结之一。
三、生态现代化视阈下中国政府建设的路径选择
1.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生态职能优先。工业文明发展所导致的生态危机已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最大障碍和人类生存的最大威胁,由此生态问题上升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政府必须反思和纠正目前职能结构过分强化经济职能的不合理局面,使生态保护上升为政府的基本职能。如果说当前生态职能取代经济职能的核心地位是不现实的,那么以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共赢的政府也必须把生态职能放到和经济职能同等重要的位置,或者说,应当把引领符合生态要求的经济发展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为此,笔者认为,在政府运行机制设计上必须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把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作为政府一切政策制定和决策必须优先考量的前提,甚至可以在环境问题上实行“一票否决制”原则,通过建立严格的专家论证和群众听证制度,保证所有政策与决策在环境问题上的无瑕疵性。二是自然生态指标应当成为政府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任何政府绩效的肯定都必须以实现了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公正为前提,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在绩效评价制度中刚性作用,加大生态绩效的权重比例。
2.优化政府机构设置,构建整体政府。政府机构的结构设置是政府内部权力分配和运行的外在形式,也是政府外在能力的重要决定性因素。自然生态的系统性和关联性要求政府的结构设置也必须是生态化的,即具有协调整体的特点。由此,形成协调整体的组织架构是政府当前建设的重要内容。政府内部机构设置实现生态化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1)实现环境保护部门之间的整体协调。一方面,环境的复杂性和知识的专业性必须要求对于环境的某个方面需要设置专门化的部门进行管理,而另一方面,环境的整体性又要求政府能对环境管理进行宏观调控和统一指挥,从而设置国家最高环境机构。这种国家最高环境机构必须能对地方和行业环保机构实行彻底的垂直管理,对于跨部门、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政策和环境问题进行规划和调控,并以权力依附关系为依托,组织、协调、平衡并且监督和考核地方以及行业环境管理部门。明晰的权力关系是实现这一整体性的前提。(2)实现环境保护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整体协调。而实现这两种部门的整体性同样以权力关系的明晰为前提,在财政上实现环保部门与地方政府的脱钩,改变其当前在整个政府部门权力关系构架中处于低位的状态。只有如此环保部门才能以权力的刚性约束其他政府部门,最终保证政府其他发展目标与环境保护目标的真正一致。
3.增强政府生态治理能力,推动生态善治。政府能力也是有限的,政府必须处理好行政生态干预与市场竞争机制之间、生态管理与企业经济行为之间、生态服务与第三部门、公民个体之间的最适合权力边限和最佳合作方式,并以此为出发点,确定政府合理的权力边限和行为方式,形成生态善治的治理结构。市场在生态问题上的失灵需要政府的干预,具体来讲包括制定市场准入的环境标准、通过生态补偿鼓励绿色生产、通过生态投资治理环境、通过政府生态采购和公民生态消费观推动市场生态化等。市场体制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环境使用效率的功能,从而也能在保护环境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因此政府也应充分利用市场推动生态现代化的发展,具体包括界定环境产权并使其市场化、借助于市场力量融资,增加生态环境投资、通过市场化运作,提高生态公共产品服务水平等。对企业,政府应当从观念、政策和技术等方面支持其生态化,而不应当单纯限制。政府在严格管制非生态生产的基础上,一方面,要尽量让企业明白污染型的粗放式生产模式获取利润空间已经越来越小,生产的生态化才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还应通过制定政策,在严格压缩非环境友好生产和产品的利润空间的同时增强生态企业的利润率,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借助于国家的力量,大力发展生态技术,并无偿交给企业使用,提高生态企业的市场生存和竞争能力。同时,政府还应积极培养公民的生态意识,推动社会绿色组织的发展,从而形成控制企业外部不经济的社会性力量。
参考文献:
[1]黄英娜,等.20世纪末西方生态现代化思想述评[J].国外社会科学,2000,(4).
[2]中国现代化战略研究课题组,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中国现代化报告2007――生态现代化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
社会治理现代化内容范文6
陈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国家在治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一次重大改革,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虽然法治的概念在人类文明历史上可以追溯至古代,但是治理的理念却是现代社会的象征。不仅在治理的主体、治理的客体、治理的方式都有很大的不同,而且体现了人类对社会、国家管理认识的不断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说明这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次重大革新和重大飞跃,是对国家管理能力提出了一种新的思维,也是新的挑战,对执政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顺应了世界文明发展的潮流,也是为了适应国际环境、扩大开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发展的新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经济上基本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历史性变革,但从国家管理层面以及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来说,还没有完成从管理到治理的变革。因此,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是我们党顺应潮流,审时度势,与时俱进的重大战略决策。
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是对我们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能力的要求,是执政方式的重大改变。那么,治理的基础是什么呢?我认为是法治。法治不仅是治理的基础,也是治理最基本的一种方式。法治,从某种角度上说,它是人类到目前为止找到的最好的国家治理方法。具体包含四个层面。第一,法治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国家治理通过法治,可以避免人性的弱点,避免个人权力的缺陷以及人治中所具有的不稳定性。通过法治,可以对每个人的权利予以保护。同时每个人通过法律可以对其行为有一种预期,这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才能真正使得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根本的保护,人在社会中才能充分地获得安定和自由。
第二,法治是对人权的保障。法治很重要的一点是保护人权,法治的要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每个人在社会中都应得到保护。尤其是当个人遭到公权力的侵害时,就必须通过法治的力量来加以保护。所以说,保护人权的最有效的武器就是法治,法治可以使每个人在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时变得强大,如果没有法治的话,个人的利益就容易遭受到肆意侵害。只有当个人的利益、人权在获得保护的环境下,人们才能在符合法律的框架下自由地生活、发展。
第三, 法治能确保公权力不越界。如何防止公权力的越界,防止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侵害,只能依靠法律制度来确保公权力在法治的轨道里运行,让政府能很好地运用规则进行社会治理。
第四,法治是治理的基础。从社会整体的稳定性上来说,法治确保了公权力在法律制度的轨道里行驶,它保证的不仅仅是公权力的不越界,而且还保证了公民的民主和权利,从而使得社会能有序地进行运作,这是社会治理的最基本的保证,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记者:有专家曾提出,“社会治理”的本质是“社会治理社会”,您对这一提法怎么看?以人民为本位的治理思想,是否与法治的“限制公权力与保障私权利”核心要义相通?
陈旭:治理是事关一个国家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的重大问题。它是包含政府、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的体系,核心内容是国家的管理不仅是政府单方面的行为,而是需要实现有机的对国家和社会的共同治理。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是从统治到治理理念的根本变化,是由原来的主要依靠政府单方面的管理社会方式,转变为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也就是说,治理的主体不仅仅是政府,而是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及公民自身,这三者在治理中都必须要很好的定位,从而形成良好的国家治理结构。在这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发挥每个人的能动性,主动参与治理;如何让每个人有国家主人翁的意识,认为国家管理是与自身息息相关的,有自己的需要和自己的作用的。每个公民如果能够有很好的主人翁意识,就会自觉地遵守社会各种规则,国家意识、社会责任、公民意识就能大大增强,国家、社会与个人相互交融,使每个公民在参与国家治理中有强烈的国家意识和社会责任。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确立人民本位的治理思想,在治理过程中,要把握三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政府是主导。国家主要是通过立法、实施有效的管理方式对社会进行治理。在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共治的分量上是不一样的,政府在其中是主导作用,是必须要予以重视的。因为政府代表的是一种公共权力,这是公民赋予的共同权,政府必须代表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去治理国家、治理社会。而且政府的职能不仅仅是法律执行的问题,还有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而这是任何社会组织或公民都没有办法去行使的。因此,政府的作用是为了保证国家的运行,它是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意志去制定、执行法律,去依法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在这一过程中它所实施的许多经济政策、行政手段,都是治理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所以,我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多元主体,并不是要削弱公权力,或者是要把公权力降到一般的国家治理结构中与社会组织的平等位置上,而是要督促公权力、保证公权力在法律的轨道中行使,让公权力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才是关键。所以,第一个层面,国家治理结构中,政府的主导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社会是中坚力量。社会就像国家的稳定器一样,它通过大量的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社会组织和不同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形成了社会组织,其中包括中介组织、行业组织等。虽然国家制定了政策,但是许多管理都需要通过不同的行业组织、法人组织,中介组织,群众组织等来进行管理。像国外的一些经济组织,商会、行业协会等,它们对企业的合法经商、服务规范的管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根据政府的要求对社会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做了大量以前政府做的事情和政府想做做不了的事,而且它们是在社会法治的框架下运行,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公平。比如国外的一些企业行会,它们都有自己行业的准则,如果某一企业违反了准则、触犯了行规,就无法再在该行业里发展了,也就是说,企业的违规行为不仅是依靠执法部门的查处,而是在自己的行业组织里就会受到警告、开除企业资格等的处罚。这样,行业组织实际上就把每个企业组织起来,把它们纳入到法治的轨道里,依法、公平地进行商业活动。此外,大量的行业组织、中介组织,比如审计、财会、拍卖、交易等,它们在管理过程中,各项公平交易的规则也在其中,当许多商品交易通过中介组织去运行的时候,体现的也是社会交易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这些行业组织、中介组织还担负着许多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责等。 另一个方面,在整个国家的管理中,还有许多大量的社会组织,它们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上等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针对不同群体利益的保护,对困难群体的帮助,以及在生活上、经济上、精神上给予的关心和支持等,都需要由社会组织来做。所以,如果社会组织一旦高度发育起来的话,它是能够支撑起社会的一般组织和管理工作的,也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够更有秩序地运行。因此,我们必须要把这些组织发展起来、培育起来,让它们能承担起行业管理、社会中介、不同群体服务的责任来。
在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同时,我们不仅要有序培育和发展,让其能够支撑起管理职能,而且要杜绝几个人成立一个组织,各企业加入交一点会费,成为一个“二政府”的现象。社会组织所享有的不仅仅只有管理的权力,而更多的是要承担社会的责任,他们必须承担起政府职能转变后的部分职能来。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不仅能改变目前政府包打天下、包罗万象的情形,而且还能有效保证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能有效保证国家法治的正常运行。社会组织不仅是参与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治理的主体,这才是社会治理的共治概念。
第三,自治是社会治理的一个基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里提到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我认为这是一个基础,是一种基础性的社会治理。比如乡规民约,它是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制度下,依照国家规定,按照契约精神,社会的公序良俗,在一定领域或范围内借助公约、契约的制定和共同遵守实现自治。比如我们的社区管理,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对一些需共同遵守的事项制定契约,让大家在小区中自觉遵守,从而实现自治。比如现在的群租治理问题,我们可以采取自治的理念,让每个小区居民共同制定群租治理规则,并在个人的租赁合同中反映出来,让小区居民共同遵守。规定的制定可以细致,包括不得开设旅馆、饭店、不能违章搭建,以及遛狗、除草等各项内容。这样,就能形成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大家共同制定的制度约束行为,共同遵守。我们现在很多人在小区里,都是被管理的对象,而没有管理者的概念。自治,就是要让公民成为治理的主体,这个概念要深入人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曾经去法国进行考察,在法国,法官对很多重大事情都有决定权,包括院长的推选、拍卖单位确立,都可以通过法官投票决定。也就是说,每个公民都有参与国家管理、社会治理的职责,我们可以大量运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契约、民约来治理基层,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比如在社区里,如果有居民违反了社区的规定,可由社区委员会向法院提出,由法院根据法律法规、社区规定进行裁定,这样,就能很好地把自治与法治结合起来了。
记者:近日,中央将“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恢复为“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此,您怎么看?社会治理与综合治理应是怎样的关系?
陈旭:将“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恢复为“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我认为这是将职责回归到了社会综合治理的职责范围中。我国在综合治理的实践中,对社会治理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其中有一个主要的做法和理念就是政府牵头,然后通过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共同对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进行治理,这个理念非常好,也有很好的经验和做法。但在新的形势下,应对社会综合治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应转变原来停留在政府包揽的层面,把社会组织培育起来。比如2002年,我当时到政法委工作的时候,我们推进了社区矫正、青少年帮教、吸毒人员管理,通过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办法让社会组织去做,这实际上就是培育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国家管理、国家治理的理念。但是,现在的许多做法还是更多地由政府包揽下来,由政府动员组织方方面面去治理,比如菜市场问题,就是由政府牵头,结合各部门各组织进行治理,这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治理的理念还是没有培养出来,社会组织参与治理也没有纳入治理轨道,没有纳入法治的轨道。因此,目前许多综合治理就出现了治一治就好,不治后又出来的现象。所以,这又回到了刚才我们的问题上,治理必须要把自治与法治结合起来,把社会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同时,国家还要注意建立诚信体系,这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记者:从您对社会治理的阐释中,我们发现,您非常强调公民自治和法治关系,那么,您是怎么看待社会治理的民主基础这个问题的呢?
陈旭:的确,社会治理中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以公民为本,要发扬民主,要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要将人民群众的意志渗透在各个方面,包括立法、经济政策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利益的决定,都必须要有人民群众代表的参与,必须要符合群众的意志,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比如立法必须要由人大来通过,还有国家的重大决策,也是要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这就是,通过一定的程序把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采取民主的方式进行有效的管理。那么,什么是民主?民主不仅是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发扬民主的概念,其实也是统治管理的手段。民主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和管理。民主是少数服从多数。比如《宪法》的通过,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票通过,这是集中了更广泛人民群众的意见,代表的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绝大多数人的意见。一个社会的有效管理是满足多数人的意见,而不是满足所有人的意见,满足所有人的意见的社会管理是管不好的,那也不是民主的概念。民主的本质是少数服从多数,让民主的理念在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以一定的方式、一定的程序,真正借助多数人的意志来管理国家。
比如现在动拆迁的问题,可以通过民主治理理念来解决。举新加坡为例,在新加坡进行商业性动拆迁是被允许的,它通过政府首先向大家征询意见,让大家共同拿出一个改造方案,或改造成商业区或改造成住宅区,然后,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人同意,该方案便可通过。那么,拆迁过程中,可以通过商业行为的办法由市场解决,在取得当地居民的同意后,企业与居民签约,签约中也会遇到不愿签约的住户,但是,如果整个签约率达到了90%以上,那么,剩余的10%就必须服从。这个比例也是以法律文本规定下来的,而且这10%的动迁价格是90%的动迁价格的平均价,并不会因为其迁出时间晚而获得到更多的利益。我认为,这就是很好地运用了民主的手段,以公开公平公正解决拆迁问题。民主的概念,是符合多数人的利益,如果把这个概念运用到社会治理中去,就能有效地避免许多负面效应的出现,让社会矛盾的问题得到解决。而在我们现阶段,对民主的理解,却多是停留在多听群众意见的理解上,而对于民主是统治的方式的这一认识还没有形成。
民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治理方式,民主的背后就是法治,法治是民主的有力支撑,他们的关系紧密相连。就像刚才新加坡的例子,民主的治理后面是有法律制度来规定的,当90%以上的居民签约了动迁合同以后,剩余的10%的居民就要强迁,而这个强迁是必须依靠法治的力量。而反观我国动拆迁问题,由于没有很好地运用民主的方法,就使得许多在拆迁中前面动迁的老实人吃亏,形成了“不闹不得、小闹少得,多闹多得”的一个非常坏的社会风气。试想,如果我们运用新加坡的这一90%的民主方式来治理动拆迁的话,是不是能很好地对付一些“赖着不走的人”?民主不仅要多听群众意见、充分讨论投票,而且要同制度、法律联系在一起,这样才能解决大量困扰我们的社会问题。而且,从另一个层面上说,90%意味着五分之四以上的通过率,这可以说是高度民主,因为动拆迁涉及的是老百姓的重大利益,所以它必须是高度民主,而高度民主也并不是极端的一人一票,如果将一人一票极端化后会使民主的作用歪曲。要既充分发扬了民主,保护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又通过合同的方式、民主的签约,公平公开、你情我愿地把民主与法治很好地结合起来,使得问题得到解决。此外,契约有两个问题很重要,第一,它必须要在法律轨道里,不得超越国家法律;第二,契约自治的条例也需要法治的支撑,如果法律制度无法支撑,这个契约也是没有用的。契约能使法律的保护以较为简单的方式实现,比如如果社区有管理规定,违章建筑必须拆除,那么,法院就可依据社区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发出拆迁令,依法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同样,封阳台、开饭店、群租等都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依法解决。
记者:看来法治在整个治理过程中不可或缺,请您跟我们具体谈一谈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问题。
陈旭: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的建设必须要树立法律权威和司法终局。法律权威是支撑治理的重要基础,法律必须无条件地严格执行,每个公民都要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无论政府还是公民个人,在做每一件事情时,首先是法律信仰,要有法律的意识。所谓“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即禁止”。这几年,我们的普法教育一定程度上来讲效果并不理想,因为一个社会,公民的法治观念,主要是看法治在整个社会中的权威性,虽然现在普法中要求老百姓学法律条文,这虽然不是说没有用,但普法的关键还是要树立法律意识。我们每个人不可能都是法律专家,对于社会来说,公民所需要具备的是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律的信仰,而这是一个系统问题,需要司法通过法律的钢性让人人遵守,这其中涉及的是法律意识、法律理念的树立,这不是靠学习法律条文就能解决,而是要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让法律起到维护的作用。
法律权威是否能树立还必须看司法能不能终局,也就是司法要能服判、接受。比如香港的占中问题,其最后是由被损害利益的人向法院提讼,由法院做出裁决,发令拆掉,这体现了很高的司法权威。在香港,律师协会有一个律师纪律惩戒部门,他们对律师的投诉进行审查,由惩戒委员会裁决做出处理,比如警告或者吊销执照等,如果律师不接受,可上诉法院,而最后还是由法院进行解决。所以说,司法要有权威,就必须要让判决无条件地履行。我们要树立一个意识,许多问题可以在法院寻找公正公平,现在司法改革,把过去的立案制向登记制改革,这就是对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了更深的认识,当然这同时也需要一整套的制度来维护。司法终局意味着任何诉求问题都可以到法院去终局,从而有效解决社会矛盾,这是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点。
记者:那么,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上的重点是什么?应如何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作用?
陈旭:许多国家的检察机关是作为侦查主体而存在的,立案、逮捕、查案、是否都是由检察官决定。一些国家的检察官还是国家公诉人,不少国家还赋予了检察机关对重要官员侵犯民权的重大案件的查处的权力,包括重大腐败案件的侦查、公益诉讼等。但在中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它担负着对民事、刑事、行政整个诉讼的监督,具体来说包括对公安的刑事立案的监督,侦查措施的监督,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刑法执行的监督,以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监督等。也就是说,它拥有一个很重要的涉及和关系到人民利益的重大的权力,比如限制人身自由、判决是否公正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严惩司法腐败。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就是说加大了检察机关监督力度,加强了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滥作为,包括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监督,是赋予检察机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比如公益诉讼制度,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在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时,由于社会的公共利益比较抽象,没有具体的相对人,或者不敢或者不能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成为诉讼主体,这说明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保护了群众的利益。四中全会进一步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任务和监督内容,证明了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法治和推进社会治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检察机关在加强诉讼监督的同时,还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特别是不作为、滥作为造成的对人民群众利益损害的案件的监督。这些都涉及确保公权力正确的行使,让公权力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的内容。从法律监督的角度来说,在治理上,检察机关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确保我国法律的实施。
另一个方面,检察机关也是司法主体,其本身就有一个依法公正、秉公办案、公正透明的树立司法权威的问题,司法权威首先就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如何使每个案件都彰显公平正义,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工作中有公民参与的意识,这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参与,包括对审判权、检察权的参与,以及参与的形式,比如对一些重大案件,对检察机关检察阶段终局的案件,是不是也可以像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一样多一点参与呢?这也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
总的来说,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有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个层面是加强监督;第二个层面是检察机关作为司法主体本身来说,要通过依法公正透明办案,树立司法权威,保障公正,公正是治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第三个层面是在我们自身的工作中如何体现法治的理念、治理的理念,如何让公众更多地参与等。同时,我们还有一个检察权的监督,对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的监督和制约,其本身也是国家治理的内容之一。
记者:社会治理需要树立司法权威,检察机关在树立司法权威方面有哪些制度设计?在当前的司法改革方案里有哪些体现?
陈旭:司法权威的树立需要建立一套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律制度。好的制度的设计是带有决定性的,长期以来,我们没有完全形成一套符合司法特点规律的一种法律制度。这套制度有很重要的意义:第一,司法权必须依法独立,由司法机关来行使,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但实际上目前司法的权威性不高,司法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法律对司法权威的制度保障和经济保障做得不够,国家社会对司法机关的权威、必要的物质、环境的支撑不够。所以这次司法改革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人财物的统一管理。第二,确保司法人员成为执法办案的主体,谁裁判谁负责,因为司法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律,它要寻找事实,这就必须要通过司法人员,除了运用司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外,还要求司法人员必须是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及审查相关的事实程序,这样才能得出更接近客观事实的、最公正的判决。我们原来的问题是,一线的司法官员的权威性太低,许多一线司法人员都没有决定权,案件的司法行政化问题比较突出,层层审批,所以这次司法改革必须要回归司法人员成为责任主体,同时建立一套司法权运行中有效的监督资源和监督机制。第三,要解决检察官具有司法特点、符合司法特殊规律的司法培养机制。检察官的培育机制,必须是精英化的培养机制,检察官必须是具有高素质的精英人士,作为检察官就得终身办案,因此它必须走单独的序列,而不能走行政序列。它必须摆脱行政的上下级序列,走专业序列,每个检察官只要公正专业办案,就有一个很好的职业预期,这才是符合检察官成长规律的制度,才能保证公正执法。因为对于检察官来说,他没有行政上级,他的上帝就是法律。我认为,这是司法改革在树立司法权威上应有的三方面的核心内容,这是一套很好的顶层设计,以确保公正的司法建设、司法官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