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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方法范文1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难;全方位;金融支持
一 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战略意义
1.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主要动力
小微企业是指国家统计指标的规模以下企业,年主营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属小微企业范畴。据统计,全国有6000多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数量占到了企业总数的99%,其生产总值占GDP的60% 左右,上缴税收接近国家税收总额的50%,提供了75% 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小微企业广泛分布于工业、服务业等各个行业,从事商贸、餐饮、物流、外贸等各类活动,是我国实体经济的坚实基础。
2.服务小微企业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体现
近几年来,社会上部分资金进入股市、楼市进行投机活动,甚至有民间资本恶意炒作形成了“蒜你狠”、“豆你玩”等事件,大量的资金充斥在虚拟经济领域,对整个国民经济造成不利影响。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总理指出“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防止出现产业空心化现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最根本和最基础的即服务于小微企业。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对于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增强国民经济活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 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1.小微企业总体的融资获得率低,融资成本高
目前,我国仍然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要的融资方式。据银监会测算,我国银行贷款主要投放给大中型企业,大企业贷款覆盖率为100%,中型企业为90%,小企业仅为20%,几乎没有微型企业。根据中华全国工商联统计的数据也显示,我国规模以下企业中有90% 的企业没有和银行发生过任何借贷关系,而微小企业中95% 没有和银行发生过任何借贷关系。小微企业在贷款时一般都无法享受基准利率,而且要支付更多的浮动利息,加上部分商业银行采取的存贷款挂钩、提前扣除利息、搭购相关理财产品等方式,使得小微企业的实际贷款成本接近或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两倍,融资成本较高。
2.银行提供的小微贷款门槛高于客户实际需求
近几年来,不少银行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引导和支持下,已先后开设了小企业信贷中心、小企业金融中心等特色专营机构。虽然其主要目的是解决中小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但仍存在起点过高的现象。例如,作为我国首家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招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设定的客户对象为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且信贷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在业务办理速度上,在资料齐全的基础上,信贷中心平均审批时效在两个工作日以内,非抵押类业务平均放款时效一周,抵押业务平均放款时效两周。定位于“小微企业银行”的民生银行,截至2011年底,其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已经达到2400亿元,贷款户达到14万户,支持了150万人的就业。按照这一数据计算,其平均每户贷款余额为171万元,这已经是中国金融正规军中最沉下心来服务小微企业的银行了。从银行业界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来看,500万元以下被认为是小微企业的标准贷款额度。宜信公司开展了一项针对小微企业的问卷调查,收集了全国36个城市共3231家小微企业的相关数据,涵盖了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加工制造、文化娱乐和信息科技等多个行业,结果表明,64% 的企业表示其日常资金短缺额度在10万之内,94% 的企业资金短缺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即使是年营业额在千万以上的企业也以50万元之内资金短缺为主,且多用于短期用途,如购买原材料、偿还应付款项、发放工资等,因此融资期限以短期为主。宜信公司的调研还发现,小微企业对获得资金的速度要求很高,主要集中在5~10个工作日,82% 的小微企业要求贷款审批时效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有43% 的企业主希望能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获得贷款。
可见,商业银行即使放下身段,其能够提供的贷款产品的额度也大大超过了小微企业的实际需要,其业务办理的速度仍然满足不了小微企业的急切需求。反而观之,也即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门槛仍然较高。
三 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1.企业本身内部融资有限,外部融资渠道单一
小微企业本身规模小,依靠企业内部融资方式积累资金的速度和规模有限,依靠外部融资时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与大型企业可通过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融资不同,小微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缺乏可行路径,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规模仍偏向中小型,而非小微型;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市场发行困难,覆盖范围小。而最为常见的银行贷款渠道却存在贷款难,即使能贷到,贷款的成本也比较高。
2.信息不对称下的成本收益比促使银行偏好大额度贷款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任何一家机构发放贷款,都必须对客户进行详细调查后才能做出决策,这就产生了贷款的交易成本。一般来说,大金额的贷款比小金额的贷款,在相对收益上更具优势,贷款金额的高低与此笔贷款的利润大小成正相关关系。因此,一般商业银行都愿意选择大型企业作为客户对象。特别是在银根紧缩,直接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通过给大型企业贷款已经能够获得较为丰厚的利润,就不会再有动力去贷款给小微企业了。
3.配套信用体系不健全导致放贷机构不敢贷款
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一是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来源有限。目前商业银行获取客户信用信息的主要渠道是通过人民银行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征信系统)。由于小微企业在商业银行获得贷款非常少,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几乎没有历史信用记录。小微企业本身就存在实力较弱、经营不稳定、财务管理不健全等问题,加上缺少信用信息,银行为了防止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宁愿选择拒绝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这会使得原本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也难以获得银行融资。二是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缺失。除了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外,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主在工商、海关、税务、水、电、煤等部门都能够留下信用信息,但由于部门之间的分割,这些信息还不能实现很好的共享,如果需要到这些部门查询信息,需支付相应的费用,这又将增加小微企业的贷款成本。
四 建设全方位金融体系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建议
1.大型商业银行加大产品和制度创新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脱媒的现象愈加普遍。在此背景下,原来以大型企业为客户定位的大型商业银行也可以选择资质良好的小微企业为客户对象,此举既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又能为商业银行开拓新的市场和利润增长点。一方面,大银行应加大产品创新,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如考虑到小微企业缺少信用信息,但其贷款需求额度一般不会很大,期限也较短,多为临时性资金周转,银行可将小微企业贷款从企业贷款转为个人贷款,以小微企业主为贷款对象,将企业主的个人及家庭财产纳入还款来源的范围。具体操作上,可以采用给企业主个人授信或允许信用卡透支的方式来进行贷款的发放,但授信或信用卡透支额度要高于一般个人客户的授信或信用卡透支额度,综合考虑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因素给予核定。另一方面,在贷款管理制度上要进行改革,改变以往的大企业贷款调查程序和审批流程,根据小微企业“短、频、急”的融资需求特点进行优化,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在对贷款人员的考核上可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促进信贷人员发放小额贷款的积极性。
大银行具有网点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应发挥它的规模效益,力主以量取胜,但要避免面面俱到。政府或有关监管部门在出台相应财政激励、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引导时,应允许各大型银行自主创新,选择自己适合和有特长的领域开展业务。如在选择客户对象时,可以选择当地较为集中的行业或银行本身有优势的行业为切入点,集中于某一些行业的小微企业客户,而不是所有行业。如此,大银行才有开展业务的动力和可能,若依靠政府强制其去做不愿意做的事情,效果会大打折扣。
2.中小商业银行走特色化道路
与大型商业银行相比较,中小商业银行具有地缘、人缘优势,应采用人海战术,力主以效率取胜。在小微企业贷款技术上,提倡用关系型贷款代替交易型贷款,体现本地化、特色化的原则。具体而言,中小商业银行应将业务发展集中于其机构所在区域,尽量减少跨区经营,充分发挥其地缘优势,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近几年来,一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相继推出一系列创新产品和服务,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如交通银行依托“展业通”品牌,推出了生产经营、贸易融资、工程建设、结算理财、厂商联运、个人投资六大小企业业务产品套餐,并制定了独立的授信要求,强调通过现场“两单一量”(税单、对账单、水电表数字)等,验证公司经营情况。中信银行按照小企业所在的资金线、产业链、生意圈细化产品体系,设计了“银行+担保+市场+企业”“房产抵押+N”、“工业厂房法人按揭”等产品模式。浦发银行成立了上海分行科技企业服务中心,设立了专职从事科技金融业务营销推进、企划管理和授信审批的机构。北京银行坚持用差异化的定位打破同质化的竞争,塑造了科技金融、文化金融、绿色金融、民生金融等特色品牌。
3.类金融机构引入民间资本,扩大融资供应规模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类金融机构都可发挥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作用。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近几年来在国家的政策引导下,其数量规模有了空前的增长,截至2011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贷款余额3915亿元,发挥了较好的金融毛细血管的作用。2010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2012年3月,《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正式通过,这些政策的出台已经发出了强烈的信号。但全国仍有不少地方出现“两多两难”的现象。一方面是民间资金多却投资难,另一方面是小微企业多而融资难。究其根源,与金融体制改革滞后,金融管制壁垒森严,金融市场开放不够,没有建立起与民营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民间金融体系有关。政府应尽快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破除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玻璃门”、“弹簧门”,发挥民间资本在融资中的重要作用。
4.建立完善的金融配套体系
小微企业的融资特征与大型企业不同,小微企业能提供的贷款担保条件与放贷机构的授信决策标准都与大企业贷款有很大差别。因此,除了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等放贷机构加大产品、制度创新外,整个社会金融体系应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一是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全面收集小微企业的各种信息入库,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且逐步扩大征信系统的接口范围,打破目前商业银行为大的征信系统接口格局,实现全方位接口。二是加快动产融资业务的相关系统及法律建设。据统计,商业银行接受的信贷担保物70% 左右是土地和建筑等不动产,但是广大中小企业资产价值的70% 左右是应收账款与存货,他们普遍依赖动产担保资源。因此,要加快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等的配套系统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尽快出台。三是统一建立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小微企业贷款难,主要难在担保。可通过建立贷款担保基金的形式,增加小微企业贷款获得率。担保基金除了可以由政府财政统一设立外,还可由行业协会、专业市场、龙头企业等设立,形式多样。
参考文献
[1]吴.小微企业的融资期盼[N].金融时报,2012.3.15
金融监管的方法范文2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将日益明显。因此,金融监管法制的国际化也是高质量的、有效率的监管体系构建的必然选择。对现有金融法制的不断修改和补充必须顺应国际化的潮流。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遵循世贸组织法制的要求,及时废、改那些与之相抵触的规则和制度。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必须建立在学习和尊重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基础之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
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的立法和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事实上,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监管法制的创制者必须重视对这些重要监管文件的学习和研究,并积极、大胆地借鉴。
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而美国、新加坡等国的法律不仅赋权监管当局以不需预先通知的核查权,而且对金融机构的财产、资料等有高度的临时控制权。紧急处理措施在我国立法中除有接管制度外,并无其他临时性的紧急处理措施———诸如最后贷款人手段、限制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权利行使等。利用外部审计、市场退出监管等方法也还是具有缺陷或疏漏,不便于具体操作。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监管理念的国际化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前提条件
我国金融市场正由封闭向半封闭及开放型金融市场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将中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市场而构筑,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因此监管法制要适应国际化发展潮流,首先监管法制的重要创制者--监管当局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即一切监管必须不仅基于国内金融风险,而且要针对全球性的金融风险。监管当局要注意研究国际化金融市场的特点和运作规律,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方法,学习发达市场国家的相关经验,以弥补传统金融监管只重宏观金融管理而无视开放式金融管理的不足。金融监管当局要在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上为监管视野放眼全球创造条件,即应安排专门化的人员和机构来负责国际化监管问题。
积极参与监管国际合作是推进监管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动力
当今金融监管国际化潮流的一个重要表现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双边合作、局部区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层次上。区域性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影响尤为突出。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这既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也涵纳了全球性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有如下积极意义:其一,可以把握当今金融监管法制和技术的发展最新动态;其二,可以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并有助于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以使金融监管国际法制更为合理;其三,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国际化的积极发展,在国际合作中通过国际社会的压力和动力来促成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为此,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金融监管,应继续致力于双边和多边合作与协调,尤其应高度重视反映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成就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及其有关文件。这些文件虽然没有强制约束力,但是它们有助于不同国家改善国内监管,促进不同国家监管当局的相互理解、支持与合作,并为全球化的国际法制之形成与发展奠定基础。
金融监管的方法范文3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浪潮持续高涨,制度创新、产品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服务创新等前推后涌层出不穷,极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但是,金融业又是一个与国民经济运行息息相关的敏感性行业,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越来越多样化的风险因素,这就使金融监管成为必然。次贷危机以后,加强金融监管已成为金融业界的主旋律;因此,如何在做好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的同时又能做好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深化发展,已成为一个金融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金融创新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被削弱。金融创新模糊了各金融机构间的传统业务界限,各机构涉足领域广泛,进行大量业务与工具创新,增加表外业务,一旦创新活动突破金融机构原来的规定的行为边界,但监管当局也没有明文限制,这就使原有的监管法规效力下降、监管手段、监管方法过时,监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监管有效性被大大削弱。如果新推出的金融产品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但却被市场普遍接受,那么原来的金融法规就完全丧失效率。金融创新可能产生一些模糊的产权关系,导致风险监管失效。比如:某些以境外货币为基础的金融创新工具涉及货币所在国、交易发生国、交易者所在国等不同对象,各国对风险责任的认定不同,有可能导致这些金融创新没有任何约束。某些跨国金融机构的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不确定是属于子公司所在国还是属于母公司所在国家。一些混合金融产品的创新涉及交叉性业务,比如储蓄保险既涉及储蓄业又涉及保险业,这样很容易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真空”。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使得当前金融监管制度往往已滞后金融创新的步伐,使监管的时效性大打折扣,这就迫切的需要金融监管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二、创新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应以市场法则为依据,以市场激励的方式来确立市场秩序。一个有效的金融体系确立是一个自然扩展的过程,它是随着一个国家要素禀赋结构、法律环境、企业规模、资金需求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如何强化市场运作机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监管。目前金融监管的关键是如何在观念上从以往的“命令与控制”转变到“市场激励”上,即金融监管,政府仅是市场裁判或规则执行者,而不是市场的参与者,更不是市场的主事人。
适应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的需求,积极调整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应该提高金融体系效率,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监管首先要真正保障投资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再把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行作为单一的目标。
树立监管效率观念,努力降低监管成本。要改变监管不计成本的观念,实施监管时必须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在监管制度的设计与监管执行中都坚持贯彻成本最小的原则,尽可能地降低监管成本,降低监管的资源占用。
增强监管风险意识。在监管过程中强调监管的依法性和有效性,坚持监管行为的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三、创新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的工作不是以传统的方法来衡量而是以成本收益的方法来分析。如任何规章,生效前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收益超过成本的规章才能被通过;生效后每一年进行成本收益评估,掌握规章对金融活动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分析规章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经济绩效或金融监管目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不是先设计标准,而是采取选择性的方法:如绩效标准,市场激励和信息战略。这种监管方法的改革要求废除那些限制市场效率、增加个人与企业负担、有失公平的和过时的规章制度。
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基础作用。要在努力调整金融机构产权安排的同时,积极建立金融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要把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弱点,和纠正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同时金融监管当局要积极加强与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的联系,共同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
积极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要进一步建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金融机构有关经营情况公开性,同时要通过积极推行银行信用、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强化市场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发挥市场制约作用,共同推进金融监管。
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与委托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定期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审计,弥补中央银行监管在人力和技术上的不足,确保金融机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共同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四、创新监管手段
金融监管的方法范文4
一、监管定位: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并重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诸如对利率、汇率、信贷等方面实施了较严的管制,特别是针对外资进入的监管还远未达到GATS及FSA的一般要求。我国加入WTO时,必须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并且公布通过具体措施来对金融企业放松管制和开放金融市场的计划时间表。这就促成了我国金融监管走上了放松管制之路。事实上,各国推行的金融体制改革都有放松管制的趋向。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造成了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不力、效率低下、该管的尚未管起来等流弊,倘若将此置于放松监管的背景下,势必导致金融危机的不可避免。为此,强化监管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又一基调。处理好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甚为关键。强化监管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强化监管是以放松管制为基础的,强化监管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来或管得更严,而是强化那些不应放松和本应管而尚未管的监管;其二,强化监管要突出监管的重点,使强化了的监管能顺应国内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的需要;其三,要在监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以保证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二、监管主体:加强和完善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的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三个。虽然三个法定主体均已成形,但是仍然有许多局限性,以致现有监管无法有效实现。为适应加入WTO后强化监管之需要,应在完善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上下功夫.首先要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独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其次,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金融监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当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实力雄厚,业务创新不断,加大了监管工作的难度,因此高水平的监管队伍至为重要。再次,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我国应致力于补充监管主体的建设,即建立金融同业公会。金融同业公会在法国、卢森堡、荷兰、比利时及我国香港地区等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我国完善同业公会自律机制更为必要,一则可以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二则可以同业公会促进法定监管主体改进和完善监管,三则可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的滥用权力。此外,为保证法定监管主体监管的有效,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机构及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三、监管方法:突出方式方法的多元化、现代化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纭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批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动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另外,我国加入WTO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将成为监管主体的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利用现代化的统计、分析方法有助于风险监管的量化,一些统计分析模型的软件甚至可以直接用于风险控制的预警系统。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发展,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四、监管制度:借鉴外国经验抓好废、改、立工作
监管制度是监管主体运作各种监管行为的法律依据。依法监管不仅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各国金融监管通行的惯例。对我国而言,当务之急是作好法制的废改立工作,同时应从如下几方面把握:1)高度重视立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的创制)的规划性和系统性,注意协调新法与旧法及不同新法之间的协调,对于不合时宜的法规要大胆地废、改;2)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保持立法的前瞻性;3)充分认识执法制度化的重要性,以保障既定及将定的法制能得到有效执行;4)监管法制的完善和有效还有赖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诸如会计、报告、统计等制度应参照国际通行标准甚为必要,破产法、竞争法的完善亦颇为关键。
金融监管的方法范文5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风险管理
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一方面,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让我们深切的体会到了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巨大风险及其破坏性;然而另一方面,金融创新是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不竭动力,它在转移风险、增强流动性和信用创造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显然,在当今社会,金融创新仍是金融业蓬勃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有效保证,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强金融创新的同时,保证有效的金融监管能够实现。那么该如何协调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二者间的关系。
一、金融创新的风险重构
所谓金融创新,是指是金融领域内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的变革或引进新的事物。广义的金融创新涵盖了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各种革新,包括新制度、新市场、新工具、新业务、新机构乃至新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法。 而狭义的金融创新则指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的创新。
近年来呈现出的新趋势――工程化和证券化――则主要侧重于狭义概念上的金融创新,因此本文研究的重点集中于狭义概念,主要谈及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所带来的风险。
从微观上讲,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对于不同的金融工具和产品的再组合,这种组合实际上并不能消除风险,反而使得风险变得更为隐蔽和集中,难以控制。尤其是对于衍生品的再组合,更是使得其自身风险高度复杂化。金融衍生品本身所具有的风险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基础产品具有的风险,二是衍生产品作为一种新的独立产品而具有的风险。金融衍生品本来就属于金融创新的一类,其风原本就比较隐蔽,若金融创新是基于对衍生产品的再组合而产生新产品,达到创新基础上的再创新,其风险复杂程度可见一斑。从宏观上讲,金融创新直接改变了金融市场的内部结构,给整个市场带来新的风险。
第一,金融创新增加了风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加大了监管成本和监管难度,且这种高度复杂的风险一旦产生不良后果,难以追本溯源找出根除办法,其破坏性将无限放大与扩张,这一点,由金融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证明。第二,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在一轮又一轮的金融创新浪潮中,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创造着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逐渐扩大了其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所占的比重,也就严重降低了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比重,从而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削弱了银行对于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能力。其三,金融创新加剧了金融业经营的不稳定性。随着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银行业面临了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巨大挑战。为跟随金融创新的大潮,银行也开始从事如保险、承兑、理财、衍生品买卖等一些业务,这就给银行业带来了数额巨大的表外业务,使得银行经营变得更加不稳定,对于银行的监管也变得更为复杂。作为金融业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银行业的不稳定性,将直接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2013 年中国对于银行业理财产品市场的整顿正是出于种原因。
无论从微观还是宏观角度,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复杂化和隐蔽化,给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必然需要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
二、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
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力度,首要前提在于能够有效的识别和度量风险,关于这一点,巴塞尔协议或许对于我们有所裨益。
2010 年9 月12日,27国中央银行代表一致通过巴塞尔协议Ⅲ,这是对2008年金融危机所做出的亡羊补牢的式的努力。虽然 自1988 年巴塞尔协议出台以来,其主要涉及领域集中于银行业,主要内容也是侧重于对于银行业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但该协议中所提及的关于风险的识别与度量方法,却是适用于整个金融业的,因而同样能够给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提供一些标准和借鉴。
根据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的表外风险依据“信用风险转化系数”转化成同等性质的表内业务,再根据风险权数来测算表外业务的风险。这显然已经给银行业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提供了有效的方法。然而从近年来的趋势来看,金融创新的主力军不仅有银行业,更重要且更为活跃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如前所述,带有极高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难以度量和有效监管的。借鉴巴塞尔协议,对于此类风险,实际上可以借鉴“风险转化系数”的方法,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业务转化为同等性质的银行表外业务,再根据银行风险的度量模型来刻画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从而达到有效识别和管控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创新风险的效果。
因此下一步,根据巴塞尔协议,尤其是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一方面中国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银行业风险度量和管理,尤其是对银行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和管理,紧跟国际形势,充分利用风险计量模型,有效刻画和描述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要开创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风险的度量方法和模型,从而保证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能纳入到制度化的框架中,在加快金融创新的进程中,有一定的制度和方法保证其有效控制自身风险,使整个金融业健康发展。
三、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政策建议
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使全球社会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然而就中国而言,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还处于成长和发展阶段,金融风险度量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纵观中国银行体系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仅有中国银行在 2003 年开始完善市场风险日常管理,并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在 2006 年将市场风险管理职能从业务部门中独立出来,构建了中国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而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这一方面却没有足够的重视。“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增速放缓,经济金融开放程度更高,全球范围内金融创新蓬勃发展,必将以势不可挡的态势冲击中国的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对于中国尚不成熟的金融市场而言,这必将是一个重大的挑战,因此,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对未来中国的金融发展和资本市场健康运行,乃至整个市场的良好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就现状而言,除了风险度量的机制不成熟以外,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与体制还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中国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不完善,监管中的行政主导倾向明显。目前中国金融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少,金融创新方面的法律几乎空白,间接导致了金融监管方式以行政管理为主,而缺乏一个制度化的框架,金融监管被简化成金融命令与金融计划,从而引发寻租现象的发生,带来了金融监管的不公平性,从而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其次,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完善。中国实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各个监管机构相互独立,且还没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从而打破了整个金融市场的完整性。然而金融创新有明显的混业经营特点,跨行业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且成为发展主流,也给中国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最后,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缺乏主动性,大多是事后监管,而缺乏对于风险的先期识别、预测和防范,这与中国金融监管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不足有关,也与中国政府历来的“重救轻防”观念有关。然而,正如前文所述,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并不同于从前,这种高度复杂化和隐蔽化的风险一旦爆发,就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对于此类风险的预防显得极为重要。
除此之外,中国金融监管体系还存在着诸如缺乏与国际监管部门配合,监管效率不高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在金融创新蓬勃发展、金融风险不断复杂化的今天,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顺势改革和完善,从而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基于此,下一步,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应注意一下几点:第一,以法制理念引导监管,正确认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不竭动力,加强金融监管是为了帮助相关机构有效预防创新带来的风险,从而让更多金融机构能够参与到金融创新的大潮中,搞活中国的资本市场,为“新常态”下的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因此,监管的导向在于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靠法律、制度以及市场化的运作手段来认识、度量和预防风险。从这一点出发,中国应尽快加强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完善金融创新相关的法律法规,鼓励社会监管机构在政府的支持下去行政化,依靠市场手段来是实现监管。第二、建立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构建完善的监管网络。金融创新是垮领域,跨国界的,因此金融监管不能拘泥于某一领域,在中国现行分业治理模式之下,应注重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为核心,在三大监管机构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的基础上,对上密切其与中央银行和政府的联系,对下加强其与金融同业协会等社会机构的联系,建立其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管网络。第三,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导向,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提高监管主动性。金融监管的目标在于最大限度的控制和管理金融风险。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广大的金融产品消费者是事实上的风险承担者,那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该成为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于2011年3月通过了金融改革法案,该法案将保护消费利益作为其金融监管改革两个原则之一,可见这一点的意义重大。因此,在中国下一步的金融监管改革中,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该成为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导向和理念。一旦此种理念形成,中国金融监管就能实现主动化的风险识别和预防,从而掌握风险管控的主动权,为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 刘磊: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探究[J]. 中国市场,2011 年第 19 期。
金融监管的方法范文6
[关键词]金融自由化 金融监管 冲击 对策
本文试图在分析金融自由化对金融监管冲击和我国监管现状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以保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一、金融自由化对金融监管的冲击
1.从被监管主体来看,金融自由化会增加监管对象,又会改变被监管对象的经营行为。具体说来,实现金融自由化,外国金融机构将从利润最大化、业务国际化的经营策略出发,更多地参与我国的金融活动,致使我国金融机构数目大量增加,金融机构的结构也发生相应变化。与此同时,大量金融机构的进入也会促使国内金融机构采取模仿行为,推出新的金融工具,开展新的金融业务,其经营行为也发生变化。
2.从监管内容来看,金融自由化将使原有金融市场的外延有所扩大,金融创新不断推进。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诸如发行执照、审批业务、现场稽核、合规检查等,将不再行之有效。对于监管当局来说,要么实现从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允许金融机构按照业务发展以及风险控制要求进行金融创新;要么抑制金融机构的创新动力,促使金融活动向境外转移,产生替代效应和溢出效应。
3.从监管方式来看,金融自由化条件下,计划性监管方法效率低下。这是因为:一方面,审批监管方法,不利于金融机构开拓业务,因为金融机构每开办一项新的业务都需要实现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另一方面,过度依赖现场稽核和检查,容易导致外部监管代替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弊端,不利于金融机构建立法人治理机构。
4.从监管体制来看,随着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日益交叉,以及金融(银行)控股公司的出现,金融业综合经营、混业经营的趋势有所加快。在这样的金融环境下,如果仍采取分业监管体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往往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协调才能形成,从而发生较高的政策协调成本。同时,交叉性业务的出现,既可能出现重复监管,又可能导致监管缺位。
总之,金融自由化条件下的金融监管有综合性、审慎性、有效性、独立性、前瞻性、历史性特点(钱小安),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止出现监管重叠、监管遗漏或空缺现象。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自1995年有关金融“五法一决定”颁布以来,我国的金融法律建设日臻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理顺,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对促进金融改革和发展、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对不断发展的自由化趋势,我国的金融监管仍很薄弱,表现为:
1.偏重市场准入,没有形成持续性监管。首先,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监管过分注重市场准入监管,而对风险监管还处于探索阶段,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尤为不足。其次,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监管几乎空白,未建立起市场原则框架下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2.偏重合规性监管,未将风险监管作为监管重心。过去,我国金融监管一直将其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但随着金融机构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缺点不断暴露出来,如市场敏感度较低、监管措施落后于市场发展等。而风险性监管在识别、度量风险的基础上,按照审慎监管原则,提出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风险的监管措施。它更注重机构本身的风险控制程序和管理水平,能够及时反映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预测潜在风险。此外,信息技术在我国监管工作中的运用远远不够,从而出现成本与效率低的现象。
3.监管缺乏内部控制。虽然我国已颁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指引,要求在监管中更加注重对金融机构管理水平的评估。但在很多国有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难以真正建立起金融机构内部约束机制,未能充分发挥其自身的风险管理作用,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无法转化成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在过于突出外部监管的重要地位,某些监管措施干扰了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
三、加强金融监管、促进自由化的对策分析
面对金融自由化对金融监管的冲击,如何加强金融监管、同时促进自由化便显得尤为迫切。
1.监管重心由市场准入向持续性监管转移。监管当局应尽快将监管重心由市场准入向金融产品或金融工具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管理以及建立退出机制转移,特别是加强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监管力度,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此外,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进入,国外资本进入我国渠道将变得更为通畅,这对监管工作形成挑战,要求监管当局加强长期规划,强化监管工作的持续性和预见性,实现持续性监管。
2.监管以合规性监管为主,风险监管为辅。考虑到我国国情,金融监管现阶段应以合规性监管为主,风险监管为辅。风险监管的优点主要在于它能准确评估和预警金融机构的风险,这就迫切要求我国的风险及预警系统,通过将软件的人工智能和专家的判断相结合,增强定量因素在风险检测和评估中的应用价值,由此产生金融机构准确的风险评估,进而确定哪些机构应当首先接受检查,哪些地区及其中的机构应重点检查。
3.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合理界定监管职责。强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关键在于强化治理结构。首先,必须设计独特的治理结构,赋予董事会更大权力,董事会成员必须都是专业精通和良好动机的人士,并从制度上保证董事会在人事上能约束管理人员。其次,在不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管理的前提下,政府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方法给予金融机构政策引导,如审计报告要求、不定期检查等。最后,加强对监管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建立对监管者的再监管机制。只有在市场失灵时,政府直接干预方可走向前台(斯蒂格利茨,1994)。有效的监管体制不仅要求监管对象依法行事,而且监管当局的监管行为也应受到有关法规的约束,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之,在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加强监管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将会给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甚至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必须建立一种能够适应环境变化的监管体系,在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的同时促进金融自由化。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指南.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