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社会治理范例6篇

新型社会治理

新型社会治理范文1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内卷化”;发生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2-0071-05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现阶段我国推进农村社会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的紧迫任务。目前,全国农村社区建设总的发展势头是由点到面,已经基本覆盖了三分之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各地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积累了经验。同时,一些地方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某些偏离发展方向的问题。基于此,本文运用“内卷化”理论,对我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社会管理创新问题进行思考,考察其社会管理创新“内卷化”的发生机制,并探讨治理对策。

一、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紧迫需求

1.新型农村社区的概念与特点

社区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滕尼斯提出来的,他将“社区”(或译作“共同体”“公社”等)与“社会”视为本质上不同的两种人类共同生活的表现形式,其中社区型的生活被理解为一种亲密的、相互信赖的、排他性的共同生活。①2006年,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中首次正式提出:“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从此,学术界和社会开始普遍使用“农村社区”概念。新型农村社区就是在统一规划居住和服务设施,合理布局产业,引导农民积极参与、稳步推进的基础上,通过村庄合并、集约发展的方式,组建而成的新的生产生活共同体。

新型农村社区具有社区地域上集中居住、生产和生活功能分离、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享受均等化公共服务等特点。它是国家统筹城乡发展的产物,是我国新型城镇化的主要内容,与城市社区有所不同。具体体现在:新型农村社区有自己的产业;它与居民关系密切;它是熟人社会,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基本相同,容易达成文化认同。

2.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需求

新型农村社区管理与过去农村的村组管理相比有很大不同。在新型农村社区中,人口的集聚及集体经济实力的壮大、管理对象和管理内容的变化、复杂的社会环境和社会问题等,给新型农村社区的社会管理增加了难度,也给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与挑战,使得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迫在眉睫。

创新是社会主体有意识的自主行为,通过实践进行理念的现实化和对现状的改进,强烈突出主体意志和有目的的行为方式。管理创新是在组织层面进行的革新活动。社会管理创新是在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公民参与需求增加、新型社会文化形成、全球化冲击等综合因素的作用下发生的结果。实施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是政府和社会组织,社会管理创新主要表现为行政效率提高的技术改进或结构调整以及增进公共利益的社会服务两个方面的实践过程。②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就是在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服务过程中,由地方基层政府和居民自治组织实施的管理手段、技术、组织等的技术改进或结构调整以及增进公共利益的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内卷化”的表现和危害

1.社会管理创新“内卷化”

“内卷化”概念源于美国人类学家戈登威泽对于文化现象的研究,主要指一种组织内部不断精细化的文化现象,即达到了某种状态之后,这种组织既没有办法稳定下来,又没有办法使自己转变到新的状态,取而代之的是不断在组织内部变得复杂化。③概括而言,“内卷化”主要表现为由于外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支持不足或缺失,或者外部力量过于强大导致对组织内部的割据与渗透,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内部自我封闭发展模式和严格的自我约束机制,致使经济、社会、文化、制度和行为模式等在发展和变迁的过程之中出现一种自我“锁定”,从而导致“一种内卷型的增长或是没有发展的增长”④。

本文所指的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卷化”就是这样一种现象:社会管理创新越是加强,社会问题越是增多。一个社会或组织既没有突变式的发展,也没有渐进式的增长,却处于不断自我复制与精细化的状态。这体现在社会管理中,社会服务供给受制于外部强大的行政力量,承担了来自社区行政体系的行政职能,其专业性和供给秩序受到严重的干扰,甚至供给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和人力资源结构也受到基层行政权力的割据和渗透,逐渐形成了一种有一定规律可循的外部约束机制,导致社会服务供给偏离了其本质目标。具体而言,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内卷化”是社区主管部门通过扩大社区管理机构规模、出台更多政策规章、增加一些工作人员等来实现社区社会管理。

2.当前我国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内卷化”的表现

(1)组织机构精细化⑤。随着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强化,新型农村社区管理部门越来越多,科层化结构不断强化,条块结构越来越复杂。近年来,我国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部门主要有民政、环境保护、农业、建设规划、发展改革、教育、医疗、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从职能上看,新型农村社区承载的职能和任务过重,职能之间互相交叉、任务之间互相矛盾的现象十分普遍,导致新型农村社区忙于应付上级各部门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2)组织功能片面化。很多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维护社会稳定,重视重大事件的处理和跟踪。在一些地方,政府更关心如何遏制社会不稳定因素,而对如何从源头上解决民众诉求关心较少,从而导致新型农村社区的维护稳定工作与实际效果差异很大,难以真正实现社会稳定。

(3)组织人员行政化。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组织机构的精细化和功能的片面化,导致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工作千头万绪,工作任务纷繁复杂,工作职能变化无常。面对严格的考核和“一票否决”,工作人员倍感压力。因此,很多新型农村社区为减轻压力雇佣一些临时人员去分解任务。而这些临时雇佣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往往背离新型农村社区的服务宗旨,使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出现异化现象。

3.当前我国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内卷化”的危害

(1)社会管理创新“内卷化”的结果是旧机制继续得到复制,社会管理创新停滞不前。目前,在一些地方,加强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往往通过扩大社会管理机构的规模,增加工作职能,出台更多的文件、政策、规章制度,进行检查验收和评比等来实现。以这种方式进行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显然难以应对日益尖锐复杂的社会问题。实际上,无论是增加执行制度的机构和人员,还是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和制度,这些均只是在同一层面的自我复制和自我强化。其结果是显而易见的,即政府的作用和职能更加强化,更多的部门出现职能交叉、效果低下、互相扯皮的现象。

(2)社会管理创新“内卷化”导致公共权利异化。由于一些地方部门和地方官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及受制于官员考核机制,有些地方官员在遇到农村社区社会管理问题时往往采取隐瞒、拖延、不作为等行为,导致公共权利被严重异化,背离了加强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的初始目标。

(3)社会管理创新“内卷化”积聚社会风险。现阶段我国社会正处于加速转型期。在此期间,在就业、土地、环境保护、农业、建设规划、教育、医疗、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领域,各种社会矛盾很容易发生。由于机制“内卷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不但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反而被地方政府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任务所掩盖,创新成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推卸责任的借口。这些创新是一种“伪创新”,导致社会矛盾积聚,社会风险加大。

三、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内卷化”的发生机制

1.同质化的考核机制促成了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内卷化”

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内卷化”的原始动力来自于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就是政治组织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量化分解和考核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考核体系。⑥这种压力机制是自上而下层层施加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上级部门的任务。任务从中央各部委下达到省级各部门再逐步分解到市、县、乡镇一级,各级政府再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任务进行层层量化分解,下达给下级组织和个人,责令这些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然后根据完成情况进行奖惩。“一票否决”的考核评价方式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成为惩罚完不成任务的组织和个人的重要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各级组织实际上是处在这种压力型评价机制的过度压力之下的。从管理上说,上级部门给下级部门适当的压力是管理的必然要求,但这种压力应当是适当而非过分。我国各地情况不同,执行上级部门任务的能力和资源不同,因此各地在进行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应当根据各自的情况,因地制宜。但是,现实中一些执行部门为了政绩往往超越当地实际情况而一味追求优秀。为此,这些部门不得不建立许多非正式机构,任用大量基层人员,而这些机构和人员的行政办公经费和工资并不能由国家财政支付,而是由这些机构凭借国家赋予的各种管理职权,在行使管理控制社会、征收国家赋税等职能的同时,在正常赋税之外通过创收、摊派、罚款来自行解决的。可以说,压力型体制的过分彰显表现出地方政府对上负责有余而对下负责不足的现实状况。

2.乡镇政府过度追逐本地利益推动了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内卷化”

乡镇政府是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直接管理单位,它的行为直接决定着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方式和范围。乡镇政府和乡村社会的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存在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乡镇政府适度追求本地利益是履行农村服务职责的前提。但是,目前部分乡镇政府的行为异化,已经演化为在行政执法、利益分配过程中其利益超出合理的边界。⑦乡镇政府负责人过度追求地方利益的管理理念、乡镇各部门强调部门利益、乡镇工作人员追逐个人利益,这三者推动着一些地方的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内卷化”。近年来,随着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农村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安全饮水工程、新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农村养老等一系列综合政策的实施,一些乡镇政府作为国家分配涉农资源的基层单位和执行机构,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套取国家资源。⑧一些乡镇利用招商引资、新农村建设、土地征用和流转等机会,打着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旗号,谋取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还有一些乡镇负责人与地方势力联合起来,在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中掠取个人财富。这些均造成一些地方和部门利益膨胀,乡镇机构利益扩张、乡镇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突出。

3.社区人员的行政化追求强化了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内卷化”

由于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组织结构科层化、新型农村社区组织功能行政化、新型农村社区组织成员职业化等原因,新型农村社区的组织变革名义上指向“自治”,实际上更深刻、更全面地复制了政府的科层特征,而距离自治组织的性质愈来愈远。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员选拔、经费来源、组织形式在变革后更趋向于正式化和程序化,其科层特点明显。

在科层化体系下,新型农村社区组织中社区管理人员趋向于追求“行政化”。按照理性选择理论,组织中的个人在特定的制度环境中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选择。就新型农村社区工作人员来说,与正式体制内的公务员相比,无论是在工资收入上,还是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上,他们与公务员的待遇均有很大差距。然而,新型农村社区工作人员所担负的工作性质与正式编制的行政人员并无什么区别,而且其工作强度很多时候要远远超过后者。⑨因此,虽然新型农村社区工作人员承担行政事务出于无奈,但基于待遇提高和工作稳定上的考虑,他们更盼望让自己的身份彻底“行政化”,真正变成正式行政体制内的一员。因此,在改革以后,即便新型农村社区工作人员最能理解新型农村社区在组织结构与组织日常运作之间的分离,他们仍然会在无奈和自愿的矛盾心情中配合甚至强化这种“内卷化”的现象。

四、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内卷化”的治理对策

1.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模式

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内卷化”主要是缺乏顶层设计,对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优先顺序、主攻方向、工作机制、推进方式等缺乏整体设计,没有从整体性、系统性等方面解决社会问题。因此,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迫切需要进行顶层设计,划清边界,将要做的工作区分轻重缓急,明确方向,划清范围,推进创新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从根源上克服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内卷化”。

在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中,应建立“乡政区治”的新型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即乡镇政府是国家管理农村社会最基层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农村社会实施行政管理,乡镇以下以新型农村社区为基本单位实施居民自治管理,由居民民主选举社区管理机构对社区事务实施自治管理。⑩这种设计中的“乡政”就是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沿袭原有的行政设置,乡镇政府在乡镇地域范围内进行统一的乡镇规划和村庄整合,按照实际需要进行农村社区的设置,合理设置农村社区的服务实施内容,乡镇政府应该为社区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实行扶持新型农村社区发展政策,建立规章制度来规范本地新型农村社区的规范化运行,监督并协助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机构实施管理。这种设计中“区治”就是实施新型农村社区居民自治的管理体制,以新型农村社区作为社会管理的基层单位实施社区居民自治管理,在新型农村社区内部建立社区党组织和社区管理委员会,逐步取消原有村庄的管理组织,将现有的村庄管理权转移给社区管理机构,“社区自治”逐步成为农村社会基层民主管理的新载体,真正实现新型农村社区自我管理。

2.重塑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取向

重新确立我国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取向,即在新型农村社区逐步实现从物本型社会管理向人本型社会管理转变,从人治型社会管理向法治型社会管理转变,从家长制社会管理向民主型社会管理转变,从行政化社会管理向新型社会化社会管理转变。一是要树立社会理念。要求管理者和服务者在进行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时必须考虑本社区的整体利益、社区之外的社会利益。二是要有责任理念。有了责任理念,才会正确把握创新边界,才不至于利用创新为自己谋利。三是要有法治理念。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必须限定在一定的法治框架内。四是要牢固树立程序理念。程序理念是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基本理念,是民主理念深层次的体现。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程序包括:选举、协商、监督、罢免。五是考核评价。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的效果要由居民进行评价。

3.发展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多元主体

一是要积极培育新型农村社区中的民间组织。要从资金和资源等方面积极扶持新型农村社区中各种民间组织的发展,积极倡导吸纳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民间组织活动的开展,积极协调民间组织与居民、政府之间的矛盾,为三方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提供相应的平台。二是要积极发挥营利性组织和企业的作用。要积极引导营利性组织和企业大力推进农村教育、社会保障等事业的发展,为社区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三是要充分利用社区外的非营利组织。要积极发挥社区外非营利组织的作用,使其积极参与到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以培育新型农村社区意识,提升新型农村社区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

4.完善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激励机制的主体包括国家、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

要充分利用政府的各种资源激励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同时也要利用社会来激励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激励手段主要有部门地位提升、赋予部门集体社会荣誉、官员晋升、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物质及精神奖励、良好社会形象宣传、政治荣誉等。

我国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约束机制的约束主体是党组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约束对象是地方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居民。一是党组织的约束。社区党支部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起监督社区居民自治的各项工作,保证社区居民自治依法推进。二是政府的约束。要通过建设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不断优化公共服务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三是组织结构的约束。新型农村社区涉及多个行政村庄的合并,所以一般情况下在合村并点的新社区要建立与大社区相适应的党组织、新型农村社区组织和其他社群组织。四是政府与社区关系的约束。要厘清政府与社区之间的责任关系,从而避免乡镇政府将其应该承担的行政事务再转移至社区、增加社区行政负担的情况发生。

5.疏通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社会管理创新的需求表达机制

一是完善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社会管理创新需求表达的官方路径。在政府机关内部设置专门的需求表达机构,构筑农村社区居民民意诉求平台,基层政府可以通过听证会制度、专门会议交流、座谈会、民意调查、政府热线等方式广纳言路,努力拓展需求表达渠道,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当增加新型农村社区居民人大代表的比例。二是健全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社会管理创新需求表达的民间路径。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成立民间协会,如农业技术协会、老年活动协会、村务调解协会等民间组织,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注册、备案。三是优化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社会管理创新需求表达的其他路径。重视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举报事项,依法处理举报。建立重大事件沟通、宣传和咨询平台,注重的化解工作。

6.改革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政绩考核体系

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政绩考核主要针对的是乡镇主要领导、社区主要负责人,主要考核这些官员和社区主要负责人在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管理和服务效果。当前应该构建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政绩考核体系,以区别于现行的官员政绩考核体系。一是规范科学的考评内容。全面科学的社会管理创新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生态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等多方面的内容,注重社区社会和谐、就业、医疗、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方面的评价,不仅要考核成绩,更要考核干部为取得这些政绩所付出的社会代价,包括机会成本、环境成本、社会安全稳定成本等。二是多元主体参与政绩考核。加大第三方机构对社会管理创新政府绩效活动情况评估的力度,委托有实力的专业机构或者扶持非营利性机构进行科学及时的评估。三是做好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绩效评估的基础工作。加强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数据统计工作,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政府管理和绩效评估。四是增强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政绩考核评价的导向性。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把考评结果作为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干部提拔使用、奖惩、调整交流的重要依据,激发和调动广大干部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注释

①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0页。

②文丰安:《转型期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思考》,《管理世界》2012年第9期。

③Clifford Geertz. Agricultural Involution: The Processes of Ecological Change in Indones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3, p.80.

④计亚萍:《内卷化理论研究综述》,《长春工业大学学院》(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⑤蔡辉明:《警惕社会管理中的内卷化现象》,《学习时报》2011年8月22日。

⑥⑦李锦顺、毛蔚:《乡村社会内卷化的生成结构研究》,《晋阳学刊》2007年第2期。

⑧贺雪峰:《论乡村治理内卷化》,《开放时代》2011年第2期。

新型社会治理范文2

关键词:民族地区特殊性;新型城镇化;社会治理;创新

本文受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研究中心资金支持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基于民族地区特殊性下的新型城镇化社会治理创新策略探究――以广西为例

收录日期:2017年1月20日

一、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等观点。广西处在我国西南区域,是一个多民族的省区,受民族、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等条件的影响,其社会治理存在特殊性。这就加剧了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其应对社会治理挑战的困难程度。为此,研究广西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策略,能够促使广西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与时俱进。

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特殊性

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可知,全国55个少数民族共有11,379万人口,达到全国总人口的8.49%。同时,在55个少数民族之中,有超过40个成立了自治区域,实施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数超过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0%,民族自治区域的面积超过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0%。对于此类民族地区,鉴于其独有的民族文化、自治制度及传统习俗,在其社会治理方面应因地制宜,应采用相对应的治理策略。而其特殊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治理环境的特殊性。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环境的特殊性在于浑然天成的地理环境和独有的文化环境。从地理特性来说,我国大多数民族地区地形复杂,开发难度极大。从地域上来看,广西处在东经104°26'~112°04',北纬20°54'~26°24'之间,地处云贵高原的东南边沿,两广丘陵的西边,南面面朝北部湾,山地多、平原少的喀斯特地貌尤为明显。由于其恶劣的自然环境、基础设施配置及发展滞后,使得民族地区在社会治理方面困难重重。从文化的特性出发,广西少数民族总人口为1,781.23万人,_到了广西总人口数的37.14%,其分布地区超过全区面积的60%。而民族聚居地区的每个民族都有其独有的文化习俗,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治理的难度。文化价值观是把“双刃剑”,它既会阻碍进步,也能促进进步,但是它们的效用往往被政府部门忽略。若能将改变价值观的因素融入发展政策、规划及安排,这将给治理带来意想不到的成效。

(二)社会治理主体的民族性。我国作为多民族国家,鉴于方便社会管理以及保障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与长远发展需求,依据民族、政治、区域、历史、经济等因素,成立了民族自治地区。在这些地区不仅划分了少数民族居住区域,同时还让在本地区生活的汉族也成为其中的“少数民族”。因此,在不同民族自治区域,多民族和谐共处、共谋发展的场面广泛存在。比如,广西境内生活了包括汉族、壮族、苗族、瑶族、回族、京族、水族、彝族、仡佬族、仫佬族、侗族和毛南族共12个民族,这使得广西社会治理主体的多民族特性得到很好的体现,也为其治理增加了难度。固然处于同一民族地区,每个民族的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依然相差甚远,因此应对同一国家或地方政策及同一社会问题,每个民族都将会有差别化的反应。然而,不论存在多少个民族,民族性宗旨在于反对赋予群体除了平等对待要求外的特殊权利,因为这将使得群体差异机械化,并会影响到共同民族感。

(三)社会自治能力的差异性。社会治理不仅包含了政府对公共事务的治理,也包含社会民众的自治。然而,由于民族地区社会公众生活环境的差异性,每个民族地区的公众在自我管理及自我参与能力方面还有着极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性一方面体现在每个民族自治区域公众自治能力的差别。每个民族区域由于民族规模的不同,其所处区域民族比例也处于极其悬殊的状态。归根结底在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教育水平、经济结构方面对其公众自治能力产生的深远持久的影响。特别是那些地处偏远、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少数民族区域民众,相对于交通便捷,民族人口总数多的民族区域来说,在自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多;另一方面同一民族地区城乡之间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城市与农村居民也会存在不同的自我治理能力。尤其是在民族地区城乡二元结构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收入情况、公共服务的供给将远高于农村居民。在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状态下,大多数贫困人口更多会选择去努力奔波以求满足家庭生理需要,而对于所处地区的自我管理、自我参与势必无暇顾及。

三、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广西社会治理创新策略

根据国家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与创新城市社会治理的要求,结合广西社会治理的特殊性,对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广西创新社会治理提出针对性的策略建议。

(一)严格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现代化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由国家统一领导,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各自设立自治机关,并自行行使自治权。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的关键与难处在于民族地区的发展,民族地区的和谐发展是全国共同和谐发展的关键,更是我国实现中国梦的要求。鉴于民族地区有其独有的自然、地理、政治、文化环境,民族自治区域自治权为民族地区社会的有效治理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因此,中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该确切落实对民族地区依法帮扶的责任及义务,保障民族地区在财政税收管理、经济贸易方面的自。同时,要响应中央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号召,推动东部发达城市对口支援西部欠发达民族地区的进程,运用内外部资源的协同发展,推进民族地区基础设施、人才的现代化发展。

(二)加强党委领导下的多方参与、协同治理的治理模式。第一,加强党委领导。根据总揽全局、多方参与的宗旨,施展党委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核心领导效用,确保社会治理的正确走向,合理整合社会治理资源,积极应对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社会治理存在的新困境、新挑战;第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政府当局要加强责任意识,完善符合当代需求的公共服务体系,越发关注民生,更用心地服务民众,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稳定、和谐。深入探讨社会治理的模式,总结社会发展趋向,加强社会治理体系的革新,完善社会治理法规、政策及模式,依照法律规范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等;第三,支持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参与协同治理,有效发挥政府、市场及社会多元化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合作、相辅相成的效用,形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确保社会安定的协力。

(三)提高公民意识,建立民族事务政民协商对话机制。加强对民族地区公众的教育和宣传,提高民族地区民众的公民精神与意识。激励少数民族大众学习本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帮助其对国家政策、方针的有效把握,进而提高自身能力与素质,使其能对与自身息息相关的重大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这是建立政民协商对话机制的前提。在应对民族地区复杂的公共管理及公共事务活动方面,若能采取有效的协商对话机制,定能打破政府和民族地区民众之间的信息封闭问题,方便公众进行利益诉求表达,化解社会矛盾,以达到善治的目标。当前,协商对话机制能通过公民对话、集会、简报、听证会、公民调查、研讨会、网络论坛与政策议程问卷等多种形式来实施。同时,对话中所有的参与者皆有机会去表达自己的态度、看法,进而实现政府影响人民的灵魂,人民的灵魂也能影响政府的效果。

(四)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完善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体系。要改变广西农业转移人口的生活方式,优化全体城镇居民生活方式,核心点在于通过综合配套设施改革,强化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的建设,推进城镇化由“双轨制”向“一元化”转型,促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普惠化,直至实现包容发展。第一,城包容。即普及平等待人、尊重他人的待人处事理念,城镇应以尊重、关怀的态度看待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人口,不光要培育弱势群体谋生的能力,还应引导他们克服不满、自卑与过度自尊等不良心态,以自立不息、追求自我发展的心态实现就业与创业,同时用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政策包容。政府应废除损害包容性发展的所有排斥性制度体系,基本完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消除影响城镇化过程的“人治”意识,以法治准则来统筹城乡基础设施与社区建设,继续深化改革户籍制度,从而实现公正、公平,消除在身份、教育、待遇、就业方面的歧视,为弱势群体自我发展提供更多机遇。鉴于城镇中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庞大,有关部门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及协调机制。政府应当健全就业培训机制,使得城镇中的农业转移人口得到更好的职业道德培养和专业技能的培训。通过项目孵化创业、素质稳定就业、岗位引导就业等相关措施,培育出良好就业与合法权益保障的环境。同时,加快建立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体系与问责机制的步伐,制约、引领政府部门官员的行为,持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

四、结论

广西城镇化一直坚持贯彻党中央相关政策要领,走着属于民族地区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新型城镇化和社会治理创新是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下出现的必然趋势。新型城镇化为社会治理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难得的机遇,把握好新型城镇化这一时机,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治理对推进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及实现社会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值得更多的政府相关部门人员重视。

主要参考文献:

[1]高勇.积极构建中国特色的公民参与体系[N].光明日报,2012.12.20.

[2]张新文,张国磊.基于政府职能转变的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发展路径选择研究――以广西为例[J].当代经济管理,2015.37.9.

新型社会治理范文3

    一、 法治的内涵

    法治是一个不断发展、丰富的概念。历史上最早揭示法治含义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到:“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 良好的法律。”从亚里士多德以来,不同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治”概念长期无休止的争论,对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为此,1959年在印度召开了“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了《德里宣言》,这个宣言集中了各国法学家对于“法治”的一般看法 ,权威地总结了三条原则:一是根据“法治”原则 ,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 “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二是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够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三是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

    “弘扬法治精神”是十七大报告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一个新提法,这是继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又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命题。“法治精神”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中所普遍尊崇的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权力制约、社会和谐等价值追求的总和,它的内涵十分丰富。所谓“法治”,是指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指导和调整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现代意义理念层面的法治主要是指一种治理国家与社会的价值和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包括了以下几方面: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和十五大的依法治国、十七大的法治精神,从实质上来看是一致的、有机统一的。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治理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所提出的弘扬法治精神,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的时代感——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

    二、法治在构建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

    法治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当前,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上上下下、各行各业齐努力,到 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的行列。通过建设创新型城市一创新型国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来达成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最终目标,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经之途、当然选择。国家的创新需要法治来保障,城市的创新也必须依靠法治。法治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根本保障,法治保障创新环境、创新制度。

    (一)法治为构建创新型城市提供法律环境

    法治的价值在于:自由、权利、秩序。把自由、权利、秩序等作为现代法治的基础价值,实行法治、建设现代法治国家这样中国的法治道路就有了理性的价值导向,从而在理念层次对法治精神进行了合理选择与恰当定位。

    首先,自由的创新产生的源泉。从法学角度来看 ,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在于保障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通常被看作是可以包括多种价值的综合体,但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则是在于保障“自由”。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只有这样使“个别公民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从而达到国家、法律与个人之间的真正统一,可以说,没有 自由,法律仅仅是一种限制性规则,无法真正体现出法律表征人的价值 ,维护人的尊严上的意义,从而不会得到广大人民的拥护,在社会生活中也就得不到实现,得不到实现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价值从创新的角度来看,自由是社会生命力、创造力的源泉。在全社会形成发扬不同思想,宽容不同意见,鼓励不同见解的氛围,有利于创新苗子的出现。这两个角度是有交叉的,创新中的自由必须依靠法律给予明确,法律以明确的规定告诉人们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鼓励人们开展科技创新;同时法律以加大激励的做法切实为人们提供条件。

    其次,法治保障创新的权利。创新是一项非常艰巨而困难的工作,需要人们通过长时间的持之以恒,不断从失败中总结经验教训,创新成果的产生十分不易,但创新成果却很容易被侵犯。因此,以法律的形式确认 、保护创新成果就十分重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型城市,必须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肯定创新权利、保护创新权益,刺激创新 ,促进创新 ,优化创新的资源和环境。知识产权从法律上确认创新成果的所有权,保护发明人的创新利益,使得发明人可以收回自己在创新的投入 ,获得应得的回报,从而激励个人和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使技术创新进入良性循环。

    最后,法治提供创新的秩序。秩序是人们正常生活的基本要求。创新需要在安定有序的环境中进行。动荡不安、秩序混乱、社会矛盾激烈,人们忙于基本生活的维持,根本无瑕去从事创新活动。法治是维护社会民主政治安定团结、社会生活有条不紊的有效保障。通过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来调整社会关系,整合社会资源,营造创新氛围,提供进行创新的规则,保护创新的机制。同时,法治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科技法律制度鼓励发明创造,制裁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创新活动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法治为构建创新型城市架构制度安排

    第一,立法方面:在法治状态下,完备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为人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则。

    良好的立法为人们严格依法办事创造了条件,为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制度化的根据。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宪法、知识产权和科技法、其他配套法律法规 (如合同法、公司法、税法)等多层次的法律体系。首先 ,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第 47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 ,给以鼓励和帮助。”其次,在鼓励科技创新方面的发挥主要作用的法律一知识产权法、科技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如:《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以及相关一系列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并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积极履行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2007年 12月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以激励 自主创新为主线,在明确政府在科技进步中的责任和科技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整合科技资源制度、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均增加了不少重要的制度安排。最后,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健全了其他配套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门类齐全并注意适时更新,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第二,执法方面:法治政府的建立对于鼓励创新、保障创新,促进并保障创新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增强科技创新活力。

新型社会治理范文4

一、社会组织参与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现状

(1)发展速度较快,结构与区域发展失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呈现多样化趋势。但数量少,规模小,且发展不均衡。沿海、发达省份农村中的社会组织较中西部地区更为活跃,专业水平、政府支持力度更具优势。此外,由于政策导向以及农村社区的局限性等原因使得经济类、娱乐类社会组织发展较快且数量较多,但教育类、环保类、慈善类社会组织发展滞后。(2)参与领域拓宽,社会影响不足。当前,社会组织已经逐步参与到新型农村社区的治理,并提供多样的社会服务。但随着新型农村社区中居民职业的多样化、需求的多元化,社会组织的专业素质、组织运行等都不能满足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实际需求。(3)参与意识增强,社区信任度低。近年来,社会组织以各种形式积极地参与到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中。如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等。但社区居民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不高。首先,人员素质较低、运行机制不健全等导致内部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不高;其次,社会组织缺乏必要的内外部监督,加剧了社区社会组织的信任危机。最后,居民对社会组织的认知不到位也影响了其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

二、社会组织参与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现实困境

(1)治理主体责任不明确,忽略了农村社区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当前,新型农村社区的治理主体是多元化的,但在现实中,各主体之间却经常相互冲突和矛盾,尤其是基层政府与社区组织之间。基层政府角色定位不清、认识不到位,主管部门介入太深、干预过多,从而忽视了社会组织应有的独立性,致使其功能发挥不佳。(2)农民认知不到位,弱化了农村社区社会组织的群众基础。新型农村社区建成后,农民由熟人社会进入了陌生人社会,群体认同感和社区归属感日趋弱化,不愿参加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其次,农民合作意识不强,缺乏主人翁精神,以眼前利益为判断,缺乏长远视角,容易对社会组织产生抵触情绪。由于农民对社会组织的认知不到位,弱化了社会组织的群众基础。(3)监督考核机制不健全,制约了农村社区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发展。首先,社会组织相关法规不完善,缺乏规范完善的制度保障,责权利不明,导致其管理松散;其次,由于考核评估缺乏落实,一些社会组织没有统一的服务标准,不遵守职业准则,不注重社会信誉,导致其发展陷入困境,难以形成社区内民主公开的氛围,影响社会组织、基层政府以及社区居民的有效互动。

新型社会治理范文5

XX村有国土面积25.47平方公里,辖9个自然村12个村民小组。是以佤族为主的民族聚居地,全村有XX族2257人,占总人口的97.2%。XX族民风淳朴,勤劳勇敢,一直以来能与兄弟民族和谐相处、共生共荣,在党的光辉照耀下,XX人民内生动力迸发,奋起直追,2019年全村经济总收入达4502万元,人均纯收入达到13399元。

党建引领强基层。为了改变“靠在墙角晒太阳,等着别人送小康 ”现象,XX党总支引领力不断增强。一是加强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第一议题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长效机制,规范开展主题党日,常态化开展村级党校讲习活动。二是跳出“基层党建抓基层党建”的意识,把基层党建工作和社会治理工作统筹思考、统筹组织、统筹推进。通过主题党日,组织党员开展巡河、清扫、规范秩序等社会治理主题实践活动,激发党员先锋意识。各支部为党员设岗定责,成立秩序维护、环境保护、矛盾调解等小组,明确职责任务,发挥党员在社会治理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三是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累计开展宣传教育9场次2000余人次。通过党建引领,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的爱党爱国意识明显增强,苦干实干奔小康的内生动力得到有效激发。

民族文化聚人心。“这几年,村里的变化一天一个样,XXX里建起了小广场,我们也有了自己的XX族乐队;农活不忙时我们就聚在一起射弩、对歌、打陀螺、打歌,我们XX族日子就跟我们身上穿的衣裳一样,越来越红火啊!”XX村XX组组长XX每次谈起村里的变化,总是激动地说。

环境整治显成效。建立了督导推进机制,定期对全村XX个自然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进行检查评比,将评比结果与项目申请、资金扶持相挂钩,调动了各自然村主动参与整治的积极性。 一是全面推进“垃圾革命”。以全乡无垃圾专项行动为抓手,以创建清洁村庄全域覆盖为目标。XX村群众连续三个月出义务工大干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累计出工1099个,共清理垃圾120吨,其中:XX自然村出工1180个清理垃圾6吨,XX自然村出工660个清理垃圾两吨,石头寨自然村出工2160个清理垃圾2吨,XX自然村出工2850个清理垃圾23吨,XX自然村出工650个清理垃圾15吨,XX自然村出工80个清理垃圾2吨,XX自然村出工2300个清理垃圾50吨,XXX自然村出工219个2吨。二是主动实行 “人畜分离”,为了美化村内环境,村民自发的将家禽、生猪等迁至自家山地养殖,杜绝禽畜在村内乱飞乱跑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现象,极大改善了人居环境。三是以家庭环境卫生清理入手,XX村的妇女在妇女组长的带领下,以5人为这一组,采取邻里互帮、交叉检查,稳扎稳打推进 “美丽村庄”建设。四是XX村是双江自治县第一个村内实施“垃圾分类”的村,并持续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企业清运、统一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在人居环境得到提升的同时也确保了XX村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运转进一步得到提升。五是在没有任何项目的支撑下,为了提升XX村绿化美化,全村上下大力开展栽花植绿,群众自发到山里捡回枯树桩自己做花盆种兰花,自家房前屋后种野花。

观念转变村寨新。一是小厕所,大变革。在XX,XX族认为把厕所建在家里是吉利的事情。村里有公共旱厕,一到夏天厕所里面的苍蝇还是依旧满天飞,不仅影响着农村村容村貌,而且对农村的环境也造成了一定的污染和破坏。为了全面推进“厕所革命”,按照“户厕抓提升,公厕抓覆盖”的思路,组织人员逐村逐户摸排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了《XX村农村“厕所革命”行动方案》,以XX自然村为试点,按照“无害化建设”原则,采取“统一标准、统一进料、统一施工、统一推进、统一补助”的建设模式,全村38户无害化户厕实现全覆盖,确保群众满意、改得实用。在公厕建设方面,农村公厕建设与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有机结合起来,XX、XX自然村独立式2座旅游公厕正在建设中。农村厕改推动了农民传统卫生习惯的改变,有助于带动普通农民更新卫生观念。随着改厕健康教育和卫生常识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农民逐渐接受了饭前便后洗手、不喝生水、不吃生食等卫生习惯。二是讲文明,树新风。以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为抓手,践行生态文明新风,切实强化广大农民群众卫生健康教育,养成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以“文明实践、铸魂育人”为主题,开展村级“美丽庭院”创评,切实从源头上减少了垃圾乱丢乱扔、柴草乱堆乱积、农机乱停乱放、污水乱泼乱倒、墙壁乱贴乱画等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现象和不文明行为。另一方面,在村内交通沿线、林勐线持续开展旧宅拆除,并全面清理残垣断壁。

新型社会治理范文6

【关键词】过渡型社区 治理 融入 居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城镇化,地方政府强势推动,“农民”变为“市民”,“农家杂院”变为“过渡型社区”,引发了一系列治理问题。根据笔者对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的调研,发现这种由地方政府强力推动而建立起来的过渡型社区,其身份的改变、居住方式更名并不意味着成熟社区的建成。文章对过渡型社区建设过程中面临的利益驱动、角色转换、文化认同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研究,试图提出过渡型社区治理的有效措施。

过渡型社区概念廓清及治理困境

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民纷纷离开土地而集中居住,进而出现新型社区形态―过渡型社区。“过渡型社区”,其概念内涵和外延,学界有不同的界定和阐述。最初称之为“‘城乡结合部社区’,即郊区城市化和农村城镇化的产物,是城市要素自内向外扩散、农村要素自外向内集聚的结果。”①后也有称“村改居”社区。外延上常将过渡型社区分为“超级村庄”、“城中村”和“边缘小区”,还有的分为城市边缘的农村转化的社区、远离城市的农村就地转化的社区。

不论何种界定和分类,其实质是在乡村社会日益被城市社会代替过程中,与乡村社会相适应的理念、机制及制度,日益被与城市社会相适应的理念、机制及制度所代替,由此产生的一种具有过渡性质的社区。因此,文章的研究对象是指农村拆迁安置社区,即由农村拆迁户组成、兼具城市和农村特点,实现治理方式、农民向居民身份和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等多方面的转变,实现农民社区生活的新方式,形成成熟的城市社区形态以适应和融入城市生活的具有过渡性质的社区。

过渡型社区治理,是农村治理机制向城市治理机制的转化过程,是农民文化观念转变的过程,是农民对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的确立过程,是社区治理中政府、社会组织与社区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过程。但是,目前过渡型社区治理存在政府管理强势、社区社会组织参与不足、社区居民自治力量薄弱等瓶颈因素。以盐城市城南新区(典型的由多个过渡型社区组成的新城区)为例,过渡型社区治理面临“五难”困境。

社区治理缺乏利益驱动,居民融入社区难。社区因利益共同体而存在,而共同利益是连结社区居民的纽带,是社区治理的内驱力,是形成社区公共责任意识和居民自治意识的前提。一方面,社区治理缺乏物质利益驱动,社区居民的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难以协调。主要是新居民的子女教育、娱乐休闲等文化设施的更新和持续使用、失地农民的就业等问题亟需解决,尤其是失地农民再就业成为突出问题,加之过渡型社区中大量外来流动人口因文化素质的问题以及忙于自身的个人收入,大多居民无暇关注社区的共同利益。

另一方面,社区基础设施不完善,缺乏社区共同利益的物质基础。尽管过渡型社区在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娱乐等硬件设施上初步具备了城市社区的特征,但社区的基础设施不完善,无法完全满足居民的物质利益需求,致使居民不太关注社区事务管理,不能主动参与解决社区民生问题。可见,缺乏共同的融入社区物质利益基础,新居民融入社区难。

社区缺乏治理文化引领,居民认同社区难。社区治理不仅是转变生产生活方式的过程,更是重构社区文化主流价值观的过程。过渡型社区文化的主要问题,一方面表现为社区文化混沌,缺乏治理的主流文化。小农意识与市民意识的交织、碰撞,外来人口与本地人口的文化交流、融入,使得过渡型社区文化既有传统农村文化的遗留,又受到相对强势的城市文化冲击,呈现出治理文化混沌状态。

另一方面,过渡型社区中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较低,尤其是社区中的大量流动人口,心理上存在“念家”情节,内心更偏向于自己的家乡,加上本地市民对外来人员存在一些歧视、偏见等排斥心理,使得他们参与社区活动积极性不高,“与己无关”思想倾向明显,社区认同度不高。根据“居民参与社区文化活动”调查显示,常常参加、较少参加、几乎不参加社区文化活动的居民分别占到20.69%、60.45%和5.60%。总之,过渡型社区缺乏先进的社区治理文化引领,社区凝聚力不强。

社区居民参与不足,自治意识形成难。尼尔森和怀特认为:“强调参与过程本身就是社会改革的有力工具。”②公民参与在社区治理中具有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形成良好的公民参与机制能更好地促进社区治理,所以应充分利用公民参与的力量。关于“居民参与年龄分布的问题”的调查显示:近79.6%是老年人,12.1%是青少年,只有8.3%是中青年,说明社区参与的年龄分布不平衡,没有受到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中青年居民的重视。关于“社区居民平时是否关心与留意社区事务问题”的调查显示:18.61%居民“很关心”;42.52%“只关心与自己相关的”;34.85 %“不太关心”;4.02%“不关心”,说明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意识淡薄,对社区治理缺乏主人翁意识。关于“大多参与哪种类型的社区事务”的调查显示:居民参加社区的文体活动比较多,占到被调查人数的65.03%,娱乐健身为居民参与的主要心理动力。社区政治、邻里互动活动等社区参与的比重很少,只占被调查人数的21.6%,说明社区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领域不深入,质量低,居民协同力不强。

社区社会组织力量薄弱,参与作用发挥难。“我国过去社会管理和社区治理体制的一个根本性缺陷就是政府一家独大,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极为薄弱。”③目前,社区社会组织无论是数量、规模,还是运作的机制都没有达到社区治理的要求,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一是社区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不清,政府过多的行政化干预使得社区社会组织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社区社会组织自身资源缺乏,人力、财力、物力不足。调查显示:社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中,50岁到60岁的占43.87%,60岁以上的占20.91%,且多为退休人员,没有专业化的队伍;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没有专项资金来源,社区工作“捉襟见肘”;社区社会组织场地也不足,使其在分担政府职责、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需求以及提高社区自治性等方面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大政府小社会,社区治理政府职能转变难。参与实质是赋权于民和权力再分配的过程,具有一定的层级性。政府通过行政力量进行社会管理,大多不是以增加和谐与活力为目的,而是以不出问题为底线,偏向于“不是参与的参与”和“象征主义的参与”。调查中发现,居民委员会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公民参与多为动员式参与,居民自愿程度低。政府在社会治理上角色定位偏颇,职责分工模糊,既没有很好地为公众参与让渡权力,也没有让社区的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走访中笔者发现,社区要处理的事物纷繁复杂,社会矛盾化解、人口服务管理、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监管、基层基础建设、网络社会管理和法制建设等等,政府什么都“管”。这表明政府的行政权没有尊重甚至控制着居民的自治权。事实上,没有充分的居民自治权,真正的政府行政权也难以达成。因此,基层政府往往包揽一切,形成了“大政府、小社会”的局面,社区治理一头热,缺乏活力和生机,政府在社区治理中职能转变难。

过渡型社区治理路径选择

社区治理是由政府、社区社会组织以及社区居民等不同主体齐力共治的过程。“当然,一个健康社区的存在本身就是消除冲突的一种工具。”④过渡型社区治理难度固然较大,但这正是解决社区矛盾、重新整合的过程,有利于成熟社区的建成。为此,应着眼于居民的根本利益,激发社区发展活力,增加社区和谐因素,形成政府治理、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和社区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强化社区民生建设,提高居民融入度。抓好民生建设,是提高居民融入度的前提。面对居民融入难,要以居民的需求为抓手,加强社区的民生建设,夯实社区自治的物质基础。一要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居民满意度。面对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要扩大和优化公共服务,及时更新和完善社区公共基础设施。可借鉴外国经验,以日托、养老、娱乐休闲、街道维护、垃圾收集等为切入点购买公共服务,充分调动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非盈利组织等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提高社区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二要紧扣民生之需,解决居民之所急。面对社区居民难以平衡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关系,要着力解决新居民的再就业、适龄儿童的受教育等民生问题,让居民从自身的难题中解放出来。三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夯实社区民生建设之物质根基。过渡型社区治理的初始阶段是民生建设的关键期,既要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更加便利的学校、医院和社区的活动设施,又要为失地农民和外来人口提供全面就业咨询,对失业者进行再就业培训,尽可能地多的提供工作岗位,从物质上逐渐消除农民身份转化带来的迷惘,提高新居民的融入度。

重构社区治理主流文化,提高居民认同度。在社区治理中,社区文化体现着社区的整体精神风貌。营造良好的社区文化环境,有助于整合社区文化,增强居民归属感、责任感和幸福感。面对过渡型社区基本保留了农村社区的人文环境、新居民思想上迷惘的现实,必须重构社区治理主流价值观,提高居民文化自觉,增进社区认同度。

一要立足于本土的文化特色,树立本土文化的信心,主动地有选择性地吸收市民文化,形成符合社区治理特点的文化。二要营造包容的文化环境,增加新居民之间的熟悉程度,减少人际摩擦,促进新居民之间的情感互动和心灵沟通,营造和谐融洽的社区人文环境。可经常举办一些紧跟潮流的集体性活动,引领新居民的文明、健康、丰富多彩的生活风尚。三要加强社区制度文化建设。建立健全社区治理机制,以制度确立新居民在社区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保障新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四要加强社区治理文化宣传教育。开展各类文化培训活动,大力强化居民主体意识教育,提高居民自治的自觉性,使居民在总结参与经验中完善自我。

发挥居民主体作用,培育居民社区自治能力。正如阿玛蒂亚所言:“公共讨论的力量不仅与民主相关联,具有广泛的作用范围,它的增强还可以使民主本身更好地运作。”⑤居民在社区治理中的有效参与,不仅是社区自治性的要求,更是促使社区事务齐力共治的需求。针对过渡型社区居民参与意识薄弱、自治能力不足的状况,必须确立新居民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主体地位,培育社区居民的自治能力。

一要从观念上改变居民社区参与的意识淡薄、参与积极性与热情不高的状态。可通过文化教育和培训方式唤起和培育新居民的参与意识与自治精神。二要拓宽新居民的社区参与渠道,例如可以开通网上咨询平台、社区微博、社区交流群等方式,方便手机端的居民不受时空的限制,随时随地地参与。三要以一定的奖励形式激励新居民中的弱势群体参与到社区生活的活动中,逐步激发起其主人翁意识,最终带动全体居民共同治理。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社会组织参与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⑥面对社区社会组织力量薄弱的问题,必须明晰社会组织的地位,发挥其参与作用。一要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职责分工,确立社区社会组织的参与地位。社区社会组织可以解决的事务或能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通过委托、采购、承包等方式交其承担。二要壮大社区社会组织队伍,激发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力。过渡型社区应整合既有的组织资源,将其发展成为社区社会组织;应从社区保洁、养老服务、外来人口管理等方面入手,完善社区社会服务的购买机制,政策扶持和培育发育不良的社区社会组织。三要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自身组织建设。要及时捕捉发展机遇,努力提高应对挑战的能力,优化社区服务的质量。“社区服务制的首要任务是要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进而组织广大社区居民学习并参与社区生活的自理。”⑦社区社会组织在分担政府担子的同时,更应带动社区居民进行社区自治。

转型政府职能,发挥政府治理主导作用。“社区治理是一种集体选择过程,它包括社区权力主体的多元化、社区治理手段和方式的多样化、社区治理的参与性和社区治理的网络化四个方面的特征。”⑧面对基层政府重管理轻服务、轻自治的情况,政府必须准确角色定位,明确自身在社区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处理好行政性与自治性的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与社区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明确政府的角色是整个社区公共服务的规划者、引导者和服务者。尤其在过渡型社区初始阶段,基层政府可以发挥自身的行政优势,集中力量解决社区民生保障和维护稳定等大事。二要正确处理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完善与落实居民自治的相关制度、拓宽居民诉求表达的途径,培育其自治能力,尤其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规定明确基层政府和社区的职责分工,在政府优化管理服务的同时,也要对社区是否走向自治性负责,力求平等的协商合作,真正实现善治。

(作者分别为盐城师范学院副教授,盐城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部级项目“新城建设中的社会管理创新问题研究―以盐城市城南新区为例”和江苏省省级重点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201210324008、2012JSSPITP2377)

【注释】

①蒋雪菲:“社会资本视域下城乡结合部社区治理研究―对江西省景德镇市的个案分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7年第12期。

②顾丽梅:“梅解读西方的公民参与理论―兼论我国城市政府治理中公民参与新范式的建构”,《政治学研究》,2006年第3期。

③郑航生,黄家亮:“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和社区治理的新趋势”,《甘肃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

④Janet.V.Denhardt,Robert.B.Denhardt :《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丁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⑤AmartyaSen:《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⑦费孝通:“当前城市社区建设一些思考”,《群言》,2000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