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范例6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范文1

基于高考命题的这些特点,本文以小农经济、重农抑商两个概念的解读为例,对中国古代经济史复习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同学们高三复习备考有所启发。

一、在比较中鉴别相关概念

例1 (2013年新课标Ⅱ卷第25题)汉唐制定土地法规,限制私有大土地的发展,宋代一改此法,“不抑兼并”。据此可知宋代( )

A.中央集权弱化 B.流民问题严重

C.土地兼并缓和 D.自耕小农衰退

【解析】宋代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A错。材料未涉及流民问题,排除B。由于北宋政府“不抑兼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C错。宋代土地兼并日益激烈,自耕农失去土地的现象增多,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故选D。

【名师点津】此题涉及一个重要概念:自耕农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自然经济吗?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这三者的异同,有助于准确掌握小农经济这一概念。如图所示,我们不难看出,自然经济、小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是三个不相同的概念,但三者又有交集,都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产物。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是自然经济,但不等于自然经济,自耕农经济是小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区别如表一所示:

表一 自然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比较

例2 (2014年江苏卷第4题改编题)明隆庆初年,“抚臣涂泽民用鉴前辙,为因势利导之举,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易只通东西二洋,不得往日本倭国,亦禁不得以硝黄、铜、铁违禁之物夹带出海。奉旨允行,凡三十载,幸大盗不作,而海宇宴如。”这说明当时( )

A.官府废止明初以来“海禁”

B.官府有条件地开放“海禁”

C.官府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

D.官方朝贡贸易体系已瓦解

【解析】C选项颇具迷惑性,重农抑商一直是中国封建王朝基本的经济政策,一度开放海禁不等于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根据材料“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奉旨允行”等信息可知政府允许有条件地开放“海禁”,答案为B。

【名师点津】题中涉及的重农抑商、海禁都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是重农抑商政策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闭关锁国是海禁政策的延续。两者异同参见表二:

表二 重农抑商、海禁政策的异同

二、在多维分析中理解概念

运用新材料,多角度考查核心概念是高考命题的一大特点。复习备考应从多维视角来分析理解概念。这里的多维视角,包括三层含义:①构成概念的基本要素视角;②将经济概念与政治、文化相联系的视角;③运用唯物史观、近代化史观、全球史观等相关理论分析问题的视角。

历史概念的类型包括人物、事件、法律、制度、政策、会议、思想等,构成概念的要素根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国古代经济史制度、政策、现象类概念居多,如井田制、均田制、封建土地私有制、工官制度、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资本主义萌芽等。构成制度、政策概念的基本要素有:原因、时间、目的、内容、影响等。构成现象概念的基本要素有:产生原因、历程、影响发展的因素、影响等。我们可根据构成要素全面分析概念,如表三、表四所示。

分析中国古代经济史近三年各地高考题,以下特点清晰可见:①题型以选择题为主;②小农经济、土地兼并、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等概念一直是考查的重点,而重中之重,非小农经济、重农抑商莫属;③试题以新材料、新情境、新视角呈现,注重运用比较分析、逻辑推理等史学方法考查对概念进行理解和运用。

基于高考命题的这些特点,本文以小农经济、重农抑商两个概念的解读为例,对中国古代经济史复习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同学们高三复习备考有所启发。

一、在比较中鉴别相关概念

例1 (2013年新课标Ⅱ卷第25题)汉唐制定土地法规,限制私有大土地的发展,宋代一改此法,“不抑兼并”。据此可知宋代( )

A.中央集权弱化 B.流民问题严重

C.土地兼并缓和 D.自耕小农衰退

【解析】宋代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A错。材料未涉及流民问题,排除B。由于北宋政府“不抑兼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C错。宋代土地兼并日益激烈,自耕农失去土地的现象增多,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故选D。

【名师点津】此题涉及一个重要概念:自耕农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自然经济吗?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这三者的异同,有助于准确掌握小农经济这一概念。如图所示,我们不难看出,自然经济、小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是三个不相同的概念,但三者又有交集,都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产物。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是自然经济,但不等于自然经济,自耕农经济是小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区别如表一所示:

表一 自然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比较

自然经济 小农经济 自耕农经济

产生 原始社会 春秋战国时期

消亡 鸦片战争后开始解体,但至今仍有些地方的农业经济带有一定的自然经济性质 到1956年,随着三大改造的完成,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完全消失。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小农经济一定程度上又有所恢复,但已不等同于古代的小农经济

内涵 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自己生产自己消费 家庭经营,经营规模狭小 拥有耕种土地所有权的小农经济

对立面 商品经济 机械化生产 租佃经济

例2 (2014年江苏卷第4题改编题)明隆庆初年,“抚臣涂泽民用鉴前辙,为因势利导之举,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易只通东西二洋,不得往日本倭国,亦禁不得以硝黄、铜、铁违禁之物夹带出海。奉旨允行,凡三十载,幸大盗不作,而海宇宴如。”这说明当时( )

A.官府废止明初以来“海禁”

B.官府有条件地开放“海禁”

C.官府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

D.官方朝贡贸易体系已瓦解

【解析】C选项颇具迷惑性,重农抑商一直是中国封建王朝基本的经济政策,一度开放海禁不等于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根据材料“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奉旨允行”等信息可知政府允许有条件地开放“海禁”,答案为B。

【名师点津】题中涉及的重农抑商、海禁都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是重农抑商政策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闭关锁国是海禁政策的延续。两者异同参见表二:

表二 重农抑商、海禁政策的异同

重农抑商 海禁

点 时间 最早实施于战国时期,贯穿整个封建社会 实施于明清时期

目的 征收赋税和巩固统治,压制商业发展,实质是维护封建经济的基础 防范人民的反抗和外来殖民势力的侵犯,维护封建体制

内容 对国内市场进行严格规定和控制,采取重征商税、限制商业活动和歧视商人的政策 严格限制国人出海贸易和外商来华贸易

影响 有利于古代农业的发展,但后期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曾起到一定的民族自卫作用,但限制了中国与西方的经济文化交流,导致中国逐渐落后于世界潮流

相同点 ①为了维护封建统治;②由自然经济所决定;③有限制和压制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④阻碍了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影响了中国向近代社会的转型

二、在多维分析中理解概念

运用新材料,多角度考查核心概念是高考命题的一大特点。复习备考应从多维视角来分析理解概念。这里的多维视角,包括三层含义:①构成概念的基本要素视角;②将经济概念与政治、文化相联系的视角;③运用唯物史观、近代化史观、全球史观等相关理论分析问题的视角。

历史概念的类型包括人物、事件、法律、制度、政策、会议、思想等,构成概念的要素根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国古代经济史制度、政策、现象类概念居多,如井田制、均田制、封建土地私有制、工官制度、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资本主义萌芽等。构成制度、政策概念的基本要素有:原因、时间、目的、内容、影响等。构成现象概念的基本要素有:产生原因、历程、影响发展的因素、影响等。我们可根据构成要素全面分析概念,如表三、表四所示。

表三 多维视角看小农经济

形成原因 铁犁牛耕的出现和推广,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特点 ①分散性:以家庭为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男耕女织;②封闭性: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③落后性:农民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精耕细作,相对简单的生产工具,长期不变的生产技术和容易满足的社会心理状态;④脆弱性:规模小、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差

发展

因素 有利 ①生产力:铁犁牛耕的出现和普及,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提高;②生产关系:农民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一定的生产自,能支配部分劳动产品,具有较高的生产积极性;③自身发展动力:小农经济规模小,促使农民努力提高耕作技术,尽可能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促进农业向精耕细作方向发展;④政策:封建政府为保证财源,大都采取重农政策

不利 ①分散性、脆弱性、封闭性、落后性;②封建剥削严重(沉重的徭役和赋税);③土地兼并;④阶级矛盾尖锐,社会动荡;⑤自然灾害

地位 是我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在封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封建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影响 积极 在封建社会形成和发展时期,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积极作用是主要的,提高了农民积极性

消极 在封建社会后期,阻碍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成长,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导致了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缓慢并长期延续

表四 重农抑商政策

含义 重视农业而限制打击工商业的经济思想和政策

原因 ①根本原因: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必然产物;②直接原因:商业与农业争夺劳动力,影响农业生产甚至危及封建统治;③其他因素:富商大贾操纵市场物价

目的 ①直接目的:确保赋役的征派和地租的征收;②政治文化方面:安定人心,加强对农民控制;③根本目的:维护封建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即自然经济),巩固封建统治

主要表现 ①统治者反复强调农业为本,商业为末,形成轻视商人的主流价值取向;②在土地问题上,采取抑制兼并政策,防止农民大量破产,稳固农业生产基础;③强化户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动;④多方面限制工商业活动,如组建庞大的官营手工业,压制民营手工业发展;⑤通过征收重税、国家垄断经营等方式打击商人

影响 积极 ①经济:有利于稳定农业人口,推动农业发展,巩固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②政治:有利于安定人心和对农民的控制,巩固封建制度,维护国家统一

消极 ①妨碍工商业发展,强化自然经济,使之迟迟难以瓦解,违背历史发展潮流;②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③造成中国社会的落后

三、在突破思维定式中深化概念

例3 (2012年全国大纲卷第13题)唐太宗说:“工商杂色之流……止可厚给财物,必不可超授官秩,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在此唐太宗强调的是( )

A.防止 B.维持社会等级

C.重义轻利 D.重农抑商

【解析】答案为B。唐太宗不但把工商业者归入“杂色之流”,而且杜绝了他们入仕的途径,强调工商业者不能与官员“比肩而立”“同坐而食”,可见目的是维持社会等级。材料体现了统治者对工商业者的歧视,但没有反映对农业的重视,排除D。

例4 (2013年全国大纲卷第16题)明初的户役制度,将户籍分为若干类别,其中主要是民户,还有军户、匠户、灶户(煮盐户)等几十类,并严格禁止更换户别。这一措施有利于( )

A.缓和土地兼并 B.促成社会分化

C.强化社会控制 D.发展商品经济

【解析】材料说明户籍在古代是身份职业的象征,政府严禁更改户别,以加强对民众的控制,减少人口流动的可能性,答案为C。A与材料无关,严格的户籍制度并不利于社会的分化,也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排除B、D。

【名师点津】重农抑商政策推行的目的是维护小农经济,确保赋税的征收,加强对农民的控制,从而巩固封建统治,例3答案却是“维持社会等级”。强化户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动,是重农抑商政策的表现,但例4并没有从经济方面考查户籍制度对农业、工商业发展的影响,而是从“强化社会控制”这一政治角度着眼。这些别出新意的试题大大深化了概念的内涵。

面对高考试题的新材料、新情境、新视角,一些同学往往难以克服思维定式,对概念的理解固化、僵化,从而影响了考试成绩。怎么办?提高材料处理能力是关键。分析材料,要做好两点:

1. 抓住材料主旨

试题所提供的史料,并非所有文字都是有用的,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起铺成、解释作用的,真正起关键作用的,往往是某个词或句子。抓住主旨可以从材料出处(或说话者的立场、对象)、关键词、转折词(或语气词)、高频率词等入手。

例5 (2014年天津卷第12题改编题)(宋)太宗淳化二年诏曰:“关市之租,其来旧矣……征算之条,当从宽简。宜令诸路转运使……市征所算之名品,共参酌裁减,以利细民”。又诏:“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材料表明( )

A.宋太宗重视商业,适当减免商税

B.宋代商业不断发展,商业地位重要

C.宋代依然对工商业者征收重税

D.抑商政策不利于商业的发展

【解析】“当从宽简”“参酌裁减”“不得收其算”,这些含义相近的信息(可以看成高频率词)一再出现,答案为A。其他各选项材料均没有体现。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范文2

一、“新农人”的定义

目前,对“新农人”还没有权威的定义,还在不断成长变化的事物难以对其内涵、外延进行全面的分析概括。《中国新农人研究报告(2014)》(阿里研究院)提出:狭义的新农人是指以互联网为工具,从事农业生产、流通、服务的人,其核心是“农业+互联网”;广义的新农人则是指具备互联网思维,服务于三农领域的人,其核心是“三农+互联网”。阿里研究院的定义强调了“新农人”对互联网工具的运用和互联网思维方式,但有些片面。《中国新农人调查》(半月谈两会特别报道,2015.3)认为除了运用互联网工具和互联网思维以外,运用其他崭新理念、思维方式和产销模式,带着创业梦想上路、追寻新的人生价值,志在创新农业、改变农民、改造农村的各类人士,都应纳入新农人群体之列,并将新农人群体核心基因概括为四大基因:蓝海意识、生态理念、互联网思维和自组织性。农业部市场经济与信息司司长张合成这样总结“新农人”:新农人是一群重信息、重资源、重互利、重创新的农业爱好者、投资者、服务者,他们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的早期型态和探索者,是时尚农民。

笔者个人比较认可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汪向东在《新农人与新农人现象》一文中对“新农人”的解读:新农人是我国农业农村发展中的一支新的生力军,应该从三个“新”来认识和定义,即,农民的新群体、农业的新业态、农村的新细胞。“农民的新群体”,是说新农人是现今农民中的一个新兴群体,他们从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此为业;“农业的新业态”,是指他们在自己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采用了明显区别于传统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方式,对新的生产经营方式,他们并非偶尔为之,而是使之成为新的业态;“农村的新细胞”,是指他们以农村为自己生产、生活的主要场所,从而事实上成为农村社会经济“肌体”的新“细胞”。

二、“新农人”是不是农民

“农民”一词的基本解释是长时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同义词就有“农人”。学术界认为农民概念具有时间、空间、价值、领域的四维特性,只有用四个维度同时去把握所研究的农民对象,才能使问题更清晰、更准确。在当达国家,农民完全是个职业概念,指的就是经营农业的人,而在当展中国家,农民不仅是职业,也表明了一种社会地位、一种身份。新农人称谓自己为“新农人”,而不是“新农民”,应该是多少有些不喜“农民”一词的身份表征。目前,我国正处于农村劳动力结构变化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新阶段,“农民”一词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快速推进从身份向职业的转变。

新农人来源广泛,有本乡本土的农村人口、大学生村官,有返乡者,如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农二代,有外来者,如农产品电商、都市白领、科技人员等等,组织形式依托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公益组织等为载体。阿里研究院认为狭义的新农人由新农业生产者、新农业流通者、新农业服务商三部分构成,广义的新农人在三部分构成基础上还包括从事非农业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村网商、农村服务商和服务于新三农的监管者与研究者。

农民要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占有(或长期使用)一定数量的农业用地或农业生产设施;二是大部分时间从事农业劳动;三是生产性或经营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和农业经营;四是长期居住在农村社区。参照四个条件,不是所有的“新农人”都是农民。如果按照阿里研究院的构成标准,大部分的狭义新农人应该算是农民。

三、“新农人”与新型职业农民的关系

目前,针对“新农人”与新型职业农民的关系,媒体上存在几种观点:有的观点认为相对于新型职业农民,新农人具备互联网思维、较高的文化素质和生产经营水平,生产效率更高,新农人是新型职业农民的升级版;有的观点认为新型职业农民强调的是对现代农业生产技能的掌握,而新农人的优势是生产经营上的创新能力;有的观点认为新农人和新型职业农民既有重合之处,也有明显区别;有的观点认为坚持发展生态农业是新农人有别于新型职业农民或其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标志特性。这几种观点都存在对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农人理解的以偏概全。

新型职业农民是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素质和一定专业技能、生产经营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新型职业农民首先是农民,除了符合农民的一般条件,新型职业农民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新型职业农民是提供商品农产品的主体。传统农民主要追求维持生计,而新型职业农民则充分地进入市场,并利用一切可能的选择使报酬最大化,一般具有较高的收入。第二,新型职业农民具有高度的稳定性,把务农作为终身职业。第三,新型职业农民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意识。新型职业农民不仅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还要求其行为对生态、环境、社会和后人承担责任。

新型职业农民就是职业化的新型农民,认为新农人是新型职业农民的升级版,不如说新农人是一批突出特色发展的新型职业农民。有些新农人通过塑造个性化的农产品品牌取得成功;有些新农人坚持发展生态农业并自觉维护生态和谐,以生产和流通安全食品为己任;有些新农人推行CSA (Community Support Agriculture)“社区支持农业”模式,把城市社区居民和农场里的农民直接对接起来。不同类型的新农人用特色各异的发展方式为现代农业新浪潮添光增彩。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种类型,从构成上看,大部分的新农人都应该包括在新型职业农民三种类型范畴内,他们的主体性质、发展方式、素质要求都在新型职业农民基本要求的框架内。目前,部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先行试点地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涉及综合素质、专业技能、经营规模、生产效益、职业道德、收入水平等指标,设置了初级、中级、高级等不同等级,如作为新农人的等级衡量标准也完全够用。

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应针对新农人“开小灶”

“新农人”成为媒体热点是个好事情,促进了社会对现代农业发展、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的关注。农民要成为一种职业,那么势必就需要在劳动力市场上与其他职业共同竞争,吸引人才。新农人的大量涌现,优秀人才带着资本、技术、手段投身农业、回归农村,是令人欢欣鼓舞的,但同时也要认识到作为一个蓬勃发展的新生群体,新农人也是脆弱的、不完善的,很多新农人还急需扶持和培育。

不是所有的新农人都能成功,时至今日,农业依然是一个要素不可控的高风险行业,有热情、能吃苦并不能保证收益。有些媒体放大了部分新农人所取得的成绩,避而不谈他们的艰辛和危机:生态农场出产的农产品卖相不好,生产成本居高不下,销路不畅,经营难以为继;“小而精”时顺风顺水,扩大规模时却不见了效益;复制别人的成功模式,但发现不是所有的“农业+互联网”都能成功,农业的回报很漫长,不知道还能不能坚持下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范文3

今年6月3日在西安召开的“G20”农业部长会议公告指出:“我们认识到放眼长远的重要性和以可持续的方式推动全球农业的必要性。”我们认为中国现代农业可持续方式的变革将突显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源资本化

农业因为太多地涉及国计民生,所以农业是基础。以往,因为是基础,所以对农业索取太多,甚至酷似掠夺。土地可以低价征用,高价拍卖;农业劳动力可以廉价使用,还要赖薪;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无权定价―有非农产品的生产者都可以“叫价'唯有农产品价格历来受控制干涉太多,而贱价伤农)。传统观念认为,因为农业生产资料都是资源,可以随意索取。随着改革开放之舟驶向远洋深海,人们的撕思想变得更阔更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成方‘资本”的观念越来越被认可和落实,资源型农业向资本型农业的转型成为必然。

一是中国加入“rro”后,中国农业的国际化道路越走越阔,中国农业走出去和引进来,将愈来愈频繁,外资的利用也就越来越多。中国农业要在市场中维护自身的利益,必然不断地提高农业资源资本化的程度。

二是随着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律意义的强化,农村土地资本化利用也会强化。据2015年1月1日《21世纪经济报道》农业部官员此前透露: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28.8%,其中流入企业的家庭承包耕地面积为3864.7万亩,占到了10%以上,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社会各行各业对农业的投资增量快速增长,农业资源越来越显得紧张稀缺。根据上述同源信息披露:当前,在全国范围内,各行业明星企业均积极涌入农业市场。联想、京东、阿里巴巴、恒大等大企业陆续投资农业。2014年末,政府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奠定了农业耕地规模化流转和资本化经营的政策基础。

三是随着国家的“城镇化”战略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农民市民化”迅速实现。未来的农民不再是社会身份的限定,农民则是一种职业。原来的农村劳动力的“草民价格”将成为历史,它同城镇劳动力一样,成为一种经济资本。将来的农民由两种人组成:农业企业主和农业工人。他们的劳动价格会以资本的形式计入产品成本。

二、经营组织化

中国农业的家庭经营模式不是现代农业改革的最终目的,这种经营方式不太适应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国农业的现代化必须要走规模经营和企业经营之路。中国农业传统的经营模式(剔除新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经营)是家庭经营,在封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土地和劳动力只能沦为资源而没有话语权;农民种田不计成本,不搞成本核算,土地和劳动力的价值在农产品的生产中,其成本可以被忽略不计。在中国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所有商品的生产者都有产品的定价权,只有农民没有(因为农产品最贴近国计民生,国家对其价格还有一定的管制权;同时,因为农业的分散经营,农民“叫价”的声音高不起来)。在国家改革开放的今天,在世界科技信息越来越发达的今天,家庭经营这种经营模式之路将越来越窄。农地流转集中现象越来越突出。农业规模经营已经基本形成行业内外共识。规模经营必定促进农业的组织化经营。

历史上的中国,一直是世界上的地理大国、人口大国、农业大国。随着改革开放和国家“城镇化战略”的逐步推进,耕地和农业劳动力会逐渐稀缺,农业生产力、单位劳动生产率等需要有极大的提高。这就要求土地通过规模经营提高规模效益;农业劳动生产者通过提高技术素养提高个人GDP。这种土地的规模集中和农业经营者及劳动者技术素质的提高,进一步有利于农业的组织化经营。无论怎么说,那种只满足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型的家庭经营模式,已不适应时代潮流了。目前已经有那么多的农业企业成为今天中国股票市场上的明星企业,这种经典的榜样,就是中国农业组织化的明天。

根据国内外农业的发展先进模式综合,未来中国农业组织化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农场式。可以家庭独资农场,也可以是股份合资或合作农场。主要从事最初农产品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产经营。

二是农庄式(也可称庄园式)。可能是农场加上自产农产品的加工(如酒业、种业基地等)或旅游(农家乐、渔家乐等)。

三是公司式。实行"公司制”的农业经营机构,一般具有纵横两条产业链:一条是产品内部形成的,由初级产品生产到高级产品生产的产业链;一条是产品外部形成的,由组织内生产和组织外销售组成的产业链。

三、农民职业化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的户籍制度把国家公民分成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和非农户口的城镇居民。中国的农民不仅是农业劳动生产者,而且又是一种社会身份。中国农民人口众多,国家人口的90%以上被困在了人均一亩三分地上过日子。

职业是指社会劳动者在社会所有领域的不同行业各种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的工作,具有很大程度上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目前,中国的农民不仅是一个巨大的户籍群体,而且是一个国内最大的兼业劳动者群体。农民已经不再以农业为主业,农业只是兼营的工作;农业只是他们自给自足赚得一份口粮而已。但这种现状不会持续太久,中国农民必然走向职业化。

一是现代农业需要农民知识化、专业化、科技化。从世界的角度观察:我国现在的农业还不是完全的现代农业的概念;目前的农业经济也不是完全的现代农业经济的概念。其表现在于,不但个体劳动生产率不高,而且农业劳动生产力水平也不高。究其原因,农民的知识面、专业程度和技术水平都不高。因此,随着中国农业的现代化、国际化的不断推进,势必要求农业领域的劳动者不断提高知识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专业科技素质。中国的现代农业要求农民职业化势在必行。

二是随着国家的“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地理城市化和人口城市化的速度不断加快,未来中国,传统落后的农村将逐渐消失,……一种现代化的、生态型的农业生产方式将逐渐替代之持续存在,传统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将逐渐被消灭;一种中国户籍意义上的个体农民将被掌握着高科技的知识型的职业农民替代之。

三是国家“农业、非农业户口一体化”的户籍制度改革为时不远,户籍身份意义上农民将会被历史性地消灭,新型的农民将是职业意义上的农业经营者。

四、农业科技化

指出:“我们必须比任何时候都要更加重视和依靠农业科技进步。”从世界农业范畴看,农业科技化是指农业科技进步的水平提升和持续发展。农业科技进步是农业现代化的最基本内涵。

什么是农业现代化,这应该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过去一段时期的农业现代化的概念,就是要求高度的机械化、设施化、化学化。现在的概念应该有所调整,就是要求适度的机械化、设施化、生物化、信息化、安全化。例如:机械化中不排除适度的人力作业;设施化中不排除大面积的露天作业;化学化绝对被排斥在外;信息化将成为农业现代化的主要标志;农产品的食用安全将被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

中国未来农业现代化必须要完成三个方面的转型。

一是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中国是个农业大国,从整体上说,中国农业还是一个小农经济的经济形式。在未来发展中,必须完成从小农经济向大农经济的转型。大农经济的典型形式是规模经济、企业经济、市场经济。规模经济不再是千家万户各自分散经营一亩三分地,而是以少量、精明的职业农业劳动者经营千亩万亩良田的经济;企业经济对农产品经营不再是不计成本、不计劳动价值的,而是追求最大社会利益、追求最大企业利润的经济;市场经济也就是农产品生产不再是只求自给自足,而是追求最高的市场商品率,在市场上实现高效、巨量的有效交易,为社会提供有效丰硕的食物供给的经济。

二是经营方式的转型。目前,中国农民的农业生产的经营水平还是滞留于粗放式、自由式、小全式、封闭式等经营方式上。粗放式主要体现在:目前的农业往往是农民工的兼业,为了一家人的吃饭而应付;自由式主要体现在为了一家人的需要,随意安排生产;小全式主要体现在为了满足一家人的生活需求,各种各样的农产品都会被安排生产;因为自给自足,所以不需要市场信息、不善于利用市场信息,只是一味的闭门经营。所以,中国农业缺乏精工、标准、专业、市场精神。未来中国农业经营主要实现五个方面的转换:集约经营替代粗放经营;计划经营替代自由经营;专业经营替代小全经营;养地经营替代掠夺经营;商品经营替代产品经营。

三是生产方式的转型。目前中国农业基本实现了机械化、化学化。“机声隆隆、化肥洒洒、农药喷喷”看上去已经很似现代化了,但这种农业生产方式给人类的食物安全埋下了极大的隐患。近几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被摆上了人们的饭桌上,已经不再是讨论的问题了。中国人口占了世界总人口的1/4,吃饭安全问题是中国首要的也是最重大的事情,未来30年的中国农业首要的任务,就是完成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型。由生态化、生物化的农业生产方式替换传统的化学化。目前世界上比较推崇生态有机型的农业生产方式。执行生态、自然、洁净、无毒的生产方式,从食品生产源头上将污染拒之门外,应该是中国未来农业所推崇的生产方式。未来的中国农业一定是世界上最大的实行生态有机农业生产方式的国家。中国农产品安全生产标准定会统一于有机农产品的安全生产标准的旗下。

五、贸易自由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范文4

关键词:土地流转;百度大数据;网络检索

中图分类号:F321

土地是最基本的农业要素,事关“三农”的根本。科学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是促进现代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必由之路,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具有深远意义。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全面深化改革做出全局和战略部署的背景下,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土地在对于“三农”发展具有基础性支撑作用,承担多种职能,土地流转区域差距大,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关联要素多,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要凝聚人心、形成合力、激发活力。农村土地确权、新型城镇化、土地流转与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进入关键时期,受到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百度是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为研究网民网络搜索行为提供了权威数据来源。本文利用百度搜索指数、需求分布图考察网民,乃至整体社会公众对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主观关注、发展趋势与关注重点,为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大数据支撑。

一、重点关注农村土地政策法规

本部分主要分以下三个部分。

(一)农村土地政策检索的阶段性特征

从发展趋势来看,关键词“农村土地政策”的百度搜索指数①存在一定的较大的波动,经过2012年、2013年较高的时期,2014年逐渐下降(图1),其原因包括:一方面,2012年、2013年“十”、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也是党和国家领导集体交替的年份,在“三农”领域实行新的政策和部署,其中,作为基础的“农村土地政策”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另一方面,农业的相关管理部门加大了政策的宣传力度,互联网、手机等移动终端的普及使得农业政策信息推广更加便捷,社会公众对于农村土地政策的了解逐渐深入和充分,因此,2014年网络搜索指数整体呈现下降趋势。

从百度需求图谱②来看,“农村土地政策”网络检索的需求主要集中于确权、买卖、、征地、程序、土地纠纷调解赔偿等问题,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法律关注度较高。其中,确权、土地买卖、的网络关注程度上升较快,尤其土地确权的关注度环比上升最快,这是因为土地确权与权属关系的明晰化是、土地买卖、征地等问题顺利开展的基础,事关民众的长远根本利益,需要给予重复重视。

(二)土地确权的突发升温与持续关注

从搜索指数变动趋势来看,“土地确权”的网络关注度在2014年2月之后出现了快速上升。2013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等。然而,土地确权相关主体较多、权益关系复杂,是一项长期基础性工作。2014年1月,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2014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提出: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选择2个省开展整省试点,其他省份至少选择1个整县开展试点。土地确权工作是由局部试点向全面推广的渐进式推进,按照农业部政策要求,2014年只有两个试点省份,其他省份试点至少保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整体推进。

从百度需求图谱来看,“土地确权”网络检索的需求主要集中于意思、登记、发证、程序、实施方案等关键信息,表明公众对于土地确权具体涵义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对于土地权属信息的登记、权证的发放、土地确权的程序与具体实施的关注度较高,这些关键信息是农业主管部门宣传和普及土地确权工作的重点。应结合地区农户文化知识水平与人口外出情况,通过电视、报纸、广播、手机、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黑板报、宣传小册子等新旧宣传手段扩大宣传,将土地确权涵义、确权程序、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等信息图形化、条理化、规范化,便于农户理解,得到农户监督,促进土地确权的顺利开展。在土地确权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土地权益。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是由于土地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广大妇女儿童的权利没有得到基本的保障,此类问题不仅事关农村妇女儿童生存与发展,而且事关社会的稳定和谐与长远未来。中国残联2014年设立专项课题研究“残疾人土地权益保护问题”,全国妇联提出,抓住农村土地确权的机遇,推动将农村妇女的名字体现在权证上,使农村妇女与土地相关的各项财产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三)土地相关法律的关注点各有不同

从搜索指数变动趋势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网络关注程度由高到低,经历了不同的发展轨迹,其中,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关注波动比较剧烈,农村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保持相同的发展趋势,前者略高于后者,两者间差距有缩小趋势。整体来看,对于三种土地法律的网络关注度呈现下降趋势,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初,关注程度较高,2013年至2014年出现了明显下降。

从百度需求图谱来看,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需求主要集中于劳动争议、劳动人事、适用范围、全文及司法解释等方面。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至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湖南、安徽等六省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随着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力度加大,一些原来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纷纷重新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二轮土地承包后,人地矛盾愈加突出,土地纠纷逐年增多。目前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尚不适应土地纠纷有所增多,建议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出台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适用调解仲裁法的司法解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2014年1月23日最高法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统一、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贯彻落实。

从搜索指数变动趋势来看,“新型城镇化”、“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网络关注度经历了不同的发展趋势,2012年下半年之后,新型城镇化的理念逐渐酝酿,其网络关注度出现缓慢提高,2012年12月之后出现了显著提升,2013年全年及2014年以来,“新型城镇化”的网络关注度始终维持在较高的水平。“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网络关注度较低,直至2013年11月,才出现小幅提升,并稳定在一个特定的水平。“十”报告明确提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然而,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网络关注并没有出现明显提升,直到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其网络关注度才出现一定提升,其原因在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涉及面广,关联制约要素多,是一个整体性宏观问题,具有长期性、系统性,需要全面深化改革破除各种政策阻碍、制度约束与体制藩篱。

从百度需求图谱来看,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需求主要集中于信息、人才、科技、商贸、流通、品牌、资本等关键词,其中,对于信息的需求最为突出,可以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媒介,彻底变革农业要素的流动与整合模式,提高产业链各个环节的运行效率,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信息化支撑。其次,对于品牌、商贸流通、的需求比较突出,表明现代农业经营体系需要在下游环节注重产品质量与品牌建设,并与商贸流通环节的市场创新、营销创新、渠道创新相协同,才能获得竞争优势。最后,对于人才、科技、资本的需求比较强烈,主要集中于产业链的上游环节,表明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不仅需要农业大学培养高端人才,也需要职业学院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更要加强科技支撑和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在金融和保险方面的服务,只有激发科技、资本、人才三方面的活力,才能为农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提供持续动力。

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与金融支持

本部分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哪个更受关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其中,前三者以农民自主经营为主,也是“十”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一号文件”倡导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从搜索指数变动趋势来看,“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网络关注程度依次升高,“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注程度比较接近,明显高于“种粮大户”的关注程度。“家庭农场”的网络关注度变动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低于“农民专业合作社”,2013年2月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提发展家庭农场之后,其网络关注度出现快速上升,并始终高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两者保持近乎同步的变化趋势。图1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搜索指数变动

从百度需求图谱来看,对于“家庭农场”的需求主要集中于认定、扶持政策、补贴、项目申请、规章制度、(具体)章程、注册登记等方面。总体来看,公众对于家庭农场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三方面:首先,是家庭农场的认定、注册、登记等方面的规则制度与具体细则;其次,是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涉及财政补贴、贷款、金融服务等方面内容;最后,是家庭农场的管理制度、经营范围、区位选择等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家庭农场最终将成为我国农业生产中的主要经营主体,其特点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不雇工或在农忙季节少量雇工,农场收入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且经营的土地比较稳定。这是家庭农场的三个基本特征。家庭农场不是自然地、自发地健康稳步发展,政府必须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对家庭农场的支持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很多方面,如科技、资金、信息、管理、市场、基础设施等,尤其是土地制度改革和人才培训体系的建设。

(二)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令出多门”

从搜索指数变动趋势来看,“家庭农场模式”、“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网络关注度均在2013年2月出现急剧上升,总体来看,对于“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关注度更高,表明社会公众对于发展家庭农场的热情很高,迫切需要促进实践的具体政策。关于家庭农场的认定,目前没有全国的统一标准。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指出,各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差别很大,很难提出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具体面积标准。各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可以从当地实际出发,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确定本地家庭农场的规模标准。

基于网络文本挖掘汇总的省区及下辖市县的家庭农场官方认定标准见表1,网络没有检索到非对应省市县的官方认定标准见表2。文本检索发现三个情况:首先,部门协同存在障碍,家庭农场涉及农业、工商、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但各地区标准的制定主要由农业、工商部门共同完成,或独立完成;其次,对家庭农场理解混乱,认定标准低、界定概念模糊等,大量原来的合作社、龙头企业,为了获得家庭农场的政策支持而“改头换面”,甚至出现工商资本"借壳上市"发展家庭农场的情况;最后,各地区经验不同,例如,东莞“家庭农场”将有质监标准;潍坊银行发放家庭农场贷款;湖北简化行政审批,符合五条件即可开办家庭农场;重庆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出台,需满足七个条件;福建省分级建立家庭农场,既认定省级家庭农场,市县级也在其辖区认定家庭农场。吉林延边发展民族自治州的政策优势,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纳入立法工作计划,通过立法给予专业农场更加充分的保障。

(三)土地流转金融:信托与股份制交相辉映

从2004年“土地流转”一词首次出现国务院的文件中以来,即《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经营新模式,其中,土地信托、土地股份制是较好的制度安排和金融服务模式。从搜索指数变动趋势来看,“土地流转信托”与“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网络关注变化差别较大,总体来看,前者高于后者,但2011年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网络关注程度高于“土地流转信托”,并在2011年11月出现峰值,其新闻事件是2011年11月21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登了《土地法修订拟力推农地入市 小产权房合法化悬疑》,2011年11月25日《南方都市报》刊登了《鼓励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将掀新一轮?》。2013年10月之后,“土地流转信托”的网络关注程度快速上升,高于“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其原因是2013年10月,全国首个土地流转信托项目落户安徽宿州,2013年11月,北京信托在江苏无锡阳山推出“北京信托・土地信托之无锡桃园村项目”。随后,土地流转信托实践步伐加快,中信已分别在安徽宿州、山东青州、贵州开阳、安徽马鞍山以及湖北黄冈与河南济源成立了六单项目,北京信托在江苏无锡、镇江句容、北京密云以及安徽铜陵推进了四个土地流转信托项目。

关于“土地流转补贴政策”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网络关注度,前者高于后者,反映了农民土地流转更注重直接财政补贴,对于抵押贷款的金融支持方式重视不足。长期以来,《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禁止农村土地进行抵押。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论述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然而,农村土地“三权分离”还需要由“中央文件精神”上升到农村土地制度和产权法治建设层面,即承包地"三权分离"的法律修订,才能够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大释放。

“三农”的发展有其客观规律和自然周期,需要长期的“耐心资本”。对于土地流转概念股,证券市场存在一定炒作因素,新闻监测显示:“土地流转概念股接过领涨大旗 10股集体涨停(2013.09.03)”、“沪深两市震荡走低 土地流转概念领跌(2013.11.08)”、“土地流转概念股重挫 北大荒领跌(2013.11.12)”“土地流转概念再掀炒作潮 相关概念股或腾飞(2014.8.19)”、“聚土地”发酵 土地流转概念股飙升(2014.8.21)”。农业生产经营产业链条长,受自然因素制约较大,涉及群体受众面广,制约因素多,抗风险能力弱,土地信托、土地股份制、土地银行等土地金融模式有助于为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化经营引入长期的“耐心资本”,助力现代农业腾飞。

四、结论与启示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动土地资源有序流转需要全面、综合、系统的评估。本报告整合多种权威数据资源,对土地流转的发展过程、结构特征与区域分布进行系统分析解读,对区域土地流转状况与关联要素进行综合评估与聚类分析。基于百度这一全球最大的中文检索引擎,对社会公众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关注与检索进行大数据监测,为土地流转提供舆情信息支持。本文实证发现: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并不充分和顺畅,土地流转面积、参与农户比例均比较有限,放弃农地经营的农户比重较低,诸多因素与土地流转负相关,存在显著阻碍作用。

农村土地流转,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入关键时期与攻坚阶段,这是一项涉及面广、关联要素多的系统工程,需要凝聚人心、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启发于《道德经》“委则全、枉则直、洼则盈、蔽则新、少则得、多则惑”,土地流转的突破口不妨从欠发达地区入手。这些地区发展矛盾比较突出,对于规模化、集约化、科技化经营的需求更加迫切,阻力更小,两者的契合点与互补性更高,更容易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土地流转会更加顺畅,更容易调动各方智慧,突破发展瓶颈,实现共赢。

注释:

①百度搜索指数是以网民在百度的搜索量为数据基础,以关键词为统计对象,科学分析并计算出各个关键词在百度网页搜索中搜索频次的加权和。

②百度需求分布图是针对特定关键词的相关检索词进行聚类分析而得的词云分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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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范文5

[关键词] 农村承包经营户;商事主体;民事主体;有限责任;个人破产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639(2013)02-0007-03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于1月31日正式,这是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连续第十个中央一号文件。今年一号文件的主题之一是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农业经营体系”的提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有人质疑这是否意味着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一我国特有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会退出历史舞台。

其实,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基本概念首次明确提出于我国《民法通则》第27条中,然而学界对于其法律地位的界定从《民法通则》颁布伊始便莫衷一是,各家观点争锋不断。理论上的混乱往往导致立法上的滞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规定亦比较简单且分散,不利于实践中更好地调整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权利义务关系,亟需改善。因此,在中央一号文件刚刚的契机之下,我们有必要对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问题进行进一步思考,以期促进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快速转型,保障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法律地位的观点争锋

我国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商个人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属于商事主体。然而《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体系解释的方法,农村承包经营户被放在“公民”一章,则应是民事主体。由于我国私法未明确区分民、商事主体,因此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界定就有了多种可能,形成了不同观点的争锋。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商事主体

有学者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同属于商个人的一种[1]。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商事能力、独立从事营业性商行为、依法承担商事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商个人作为一种法律拟制的商主体,其成立须经过法定核准登记,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并对其经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商事经营集中性、业主财产责任的无限性等特征与之吻合,因此属于商事主体中的商个人。该观点目前也为我国大多数学者所采纳。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为民事主体

也有相当一部分学者从立法技术及实际情况角度,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商法的调整范围。一方面,农村承包经营户被明确写入我国《民法通则》的“公民”一章,若将其划归为商个人,则会与我国立法相矛盾;另一方面,农村承包经营户所从事的主要是以土地为中心的农业生产活动,其目的是为满足农业生产者生活的自给自足与社会保障的需要,鲜有资本增值的意图,与商事活动有着天壤之别。而且,农村承包经营户无论是生产劳动还是资源分配都以家庭为单位,有着经营结构固化、人力资源匮乏、产业链延伸困难等自身先天不足[2],难于适应市场竞争,因此我们不能够称之为商事主体。

我国《民法通则》在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规定了两类民事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却存在着如合伙企业等其他民事主体。因此有学者提出,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公民与法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3]。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为非法律概念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并非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它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的法律表现形式,反映的是我国经济发展历史中的一个阶段性特征,最终将会被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市场主体统一规范的现实要求所淹没[4]。

可见,目前学界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莫衷一是,甚至对于这一主体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都有很大的争议。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法律地位的重新审视

俯瞰世界农业发展的历史长河,农业家庭制作为组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制度,横亘于农业这一古老而特殊的部门之中而又被世界众多国家所采用,彰显了其自身的有效性及强大的生命力。在中国,农村承包经营户概念的产生是由于当时的农业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它反映了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在中国农村实行的改革开放政策和措施,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和农民以户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的法律表现形式。近些年来,继《民法通则》之后,我国又颁布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更是在法律上确定了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地位。因此,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一概念在我国法律上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

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公布之际,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强调,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经营体制不可动摇[5]。一号文件在肯定了农村承包经营户制度的积极作用与法律地位的同时,也首次提出了“家庭农场”的概念,并向人们指明了未来我国农业要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转型的目标。然而这也说明,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与“家庭农场”的标准还有一定距离。据统计,农业部确定的家庭农场有6670多个[6],而其余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实力依然弱小。若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商事主体,则意味着它要肩负着设置账簿、承担较高税负等义务,对于人力与财力都捉襟见肘的农村承包经营户来说无疑是一种沉重负担;若为民事主体,则意味着较有实力的农村承包经营户无法享受法人所特有的经营上的待遇,这难免会成为其在经营上的掣肘。

《德国商法典》第三条规定,农业、林业经营者可以通过登记成为商人,但是其具有选择权,只有登记后才可适用商人的有关规定[7]。在这种情况下,农林业生产者便有了权衡利弊、自主抉择应否成为商人的权利。在我国大力倡导“创新农业经营体系”的今天,我们不妨学习德国对农业、林业经营者法律地位的“两分法”模式,赋予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主动选择权,在以自愿为原则的基础上,使具备经营实力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通过工商登记名正言顺地成为商主体,进行资本经营与积累。

三、完善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户制度的思考

农业作为人类最早出现的产业,它依附着大地孕育出硕果,如同人类的乳母。伴随着人类科技的进步,农业渐渐走出自然灾害的符咒,但却又面临着工业文明的挑战:城镇化侵噬着它所依赖的沃土,工商业的崛起又使大量的劳动力外流。农业生产肩负着太重的使命又承受着太多的挑战。然而,我国《民法通则》第2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40条均明确规定,对农村承包经营户实行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农业资本的积累,阻碍农业经济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思考,创新制度,以保障农村承包经营户更好的发展。

(一)有限责任制度

有限责任制度的雏形肇端于古罗马的特有产制度,后又从限定继承制度、中世纪的“康孟达”等制度不断演变而来,历经了从人身责任、家庭财产责任、个人财产有限责任到股东有限责任的发展历程[8]。

特有产制度是古罗马时期家庭内部自然形成的对民事债务以特有财产为限的责任形式。对于和家庭生活单位有着密切联系的农村承包经营户来说,与由家庭或家族企业发展而来的有限责任制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使得适度地引入有限责任制成为可能。

但若要使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所有内部成员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样承担有限责任,将不利于交易安全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发展。毕竟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公司法人相比有着自身的弱点,高风险加之经营结构与财产制度的相对不完备,完全的有限责任制会使投资者更加望而却步。我国农村目前的状况是青壮年外出务工,留守的多是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他们不但无法参与劳动且无资金储备,让这一类群体负无限连带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我们不妨适当地引入有限责任,仅让弱势群体以其投入的资本为限对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他主体仍负无限连带责任。如此,既维护了公平,又减少了社会风险,相信对于农业发展是会大有裨益的[9]。

(二)个人破产制度

所谓个人破产,是指在经济实体中,因承担无限责任而导致的商自然人破产和普通自然人破产。它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在中世纪被正式写入法律,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迅速被世界多国所采用[10]。然而,由于我国尚不具备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等原因,个人破产制度并没有随着新《破产法》的出台而正式确立。

对于已经通过商事登记而成为商事主体的那部分农村承包经营户,我们不妨引入个人破产制度。由于农村承包经营户既是家庭生活单位又是生产经营单位,加之我国农村环境的相对封闭性等特点,使得农村承包经营户实行个人破产制度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与意义:

首先,农业肩负着社会保障功能的同时,又直接面临着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对于资不抵债而身陷困境的农村承包经营户而言,想通过辛勤劳作来偿还累累负债往往是力不从心的。对于这样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社会应当给他们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这既有益于社会稳定又有助于农业发展[1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范文6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模式;镇园合一;农民增收;区域经济;农民收入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29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14-0193-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14.096

“镇园合一”是近几年城镇化发展中一种新的模式,“镇园合一”为推动城镇化提供了一种新的发展思路,而农民收入结构、收入增长等都受到了这种新模式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我国该领域内现有文献进行了回顾和梳理,试图明晰新型城镇化中镇园合一与农民增收的理论轮廓,以利于该研究领域工作的深入开展。

1 关于“镇园合一”的研究

1.1 “镇园合一”的概念

“镇园合一”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一种农村经济发展形态,是农村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产物。近几年各种产业园发展迅速,园区经济已经逐步突破行政区域的限制,许多地区产业园区已经与当地政府融为一体,形成了镇园融合的新体制。目前学界对于园镇两者关系的探讨观点不一,归纳起来有四种说法:“镇园合一”“园镇整合”“园镇互动”以及“园镇融合”。基于这些观点,学者对“镇园合一”的具体内涵进行了进一步阐释,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个:一是园镇融合是一种园与镇相互靠近的过程,把职能相同的部分融合或是糅合为一,而园和镇又保留着不能融合的各自独特的职能和特征;二是园镇融合是一种产业集聚的园区与较小行政区域的镇的和谐形态,两者的结合会呈现出相互协调、互促互进的局面。

1.2 “镇园合一”的模式

模式是指从大量实践中抽象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事务结果与运动形式,是对典型体制和体系的描述。在总结典型案例和查阅相关文献后,归纳梳理了各地具有代表性的镇园合一发展模式:刘新华(2014)在分析江苏省南北合作发展模式演进特点的基础上,对江苏新兴产业科技园的发展模式进行了描述:依托镇共建园镇一体新型产业园区的“共建模式”。邓韦根(2004)提出了园镇动力机制的内涵,从工业化和城镇化、农村剩余劳动力非农化、产业链和产业集群、政府职能转变和制度安排这四个方面论证了园镇“结合互动耦合进一步互动”的“园镇耦合”模式。喻辉(2013)以北盛镇城镇化建设为例,总结出“园区设计、产业布局、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的“园镇联动”发展模式。

1.3 “镇园合一”的理论依据

国内外理论界在讨论镇园合一等新型城镇化形式过程中,主要运用区域比较优势、主导产业选择、增长极、农业产业化经营等理论。

1.3.1 区域比较优势理论。大卫・李嘉图的相对比较优势理论是比较优势理论的起点,赫克・谢尔俄林对理论作了进一步发展,构造了一个包含“两个国家、两种商品、两种生产要素”的模型。从要素结构差异来寻找国际贸易发生的原因。近年来,社会经济网络、区域创新网络等理论使比较优势理论进一步延伸。目前,区域比较优势理论被广泛应用于研究区域经济发展,镇园合一依托当地的特色产业,强调特色就是优势。

1.3.2 主导产业选择理论。美国经济学家罗斯特在其著作《经济增长过程》中对主导产业进行了比较明确、系统的研究,率先提出了主导产业的概念。李新、王敏晰(2007)在《区域主导产业选择理论研究评述》中对主导产业选择理论作了探讨,认为政府应当优先扶持那些能带动其他产业发展的产业。

1.3.3 “增长极”理论。“增长极”概念最初是由法国经济学家佩鲁提出来的,他认为在一个经济区域内,将发生支配效应的经济看作力场,那么位于力场中的主导部门就是增长极。“园镇合一”中的产业园区是镇区内的工业综合体,而园区经济正是追求成为这种增长极。

1.3.4 农业产业化经营理论。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遇到难出销、农民增收慢等问题,一些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自发地进行了产业一体化经营的实践。在此背景下,夏英、牛若峰(2000)率先对这一现象进行了理论概括,提出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概念。刘成玉(2003)提出了“特色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业竞争力”的观点:在农业生产经营领域,产业园区可以作为产业经营的基础环节来开展,能够促进特色产业的培育和优势区域的形成。

2 新型城镇化与农民增收

2.1 关于农民收入构成的研究

国家统计局对农民收入进行了具体划分: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张晓山在其2007年发表的著作中将农民收入来源分为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其中非农业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中第二、第三产业收入。朱姝帆(2009)综合了两种农民收入划分方法,将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转移性收入作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构成,刘书琪、姜绘绘(2015)采取了同样的划分类别,并将土地的使用权被转移出去农民所获得的收益作为农民的转移性收入。目前关于农民收入构成的讨论没有太大的分歧,划分标准和统计口径也都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并被广泛运用到涉及农民收入的研究

之中。

2.2 关于影响农民增收的因素

保持农民收入的持续和稳定增长是三农工作中的重要着力点。几年来,关于农民增收的讨论从未停止。李国祥(2007)从农产品市场交易规模、农民从事第一产业收入的货币化进度、现金收入增长等多角度考察农业结构调整的收入效应,初步认为农业结构调整的收入效应是存在的。韦向阳、郇红艳(2013)基于对1992~2010年农民收入统计数据的多元回归分析,以安徽省的农民收入作为考察对象,对影响农民收入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农民机械化水平、农民受教育水平等因素对农民增收具有正效应。杜吟堂、党国英(2007)则从农业相关制度的角度出发,将产业化经营、农民组织创新和土地制度的变革列为影响农民增收的重要影响因素。2010年,《农业经济》第3期杂志刊登的《北方地区农业产业一体化对农民增收的影响》一文中进一步佐证了产业一体化对农民增收具有积极作用的观点。而在张亦工、胡亦虎(2007)的研究中,两人从农业财政资金整合的视角出发,采用双对数模型考察了基础设施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模型参数显示农民自来水管道供给、农村公路设施供给等都对农民具有明显的增收效应。

2.3 关于“新型城镇化”与农民增收

肖卫东、宋元梁(2005)利用向量自回归模型分析了城镇化与农民增收之间的相关性,认为城镇化是农民增收的根本路径选择。新一届政府将新型城镇化作为破除这个难题的新路径。(2012)提出要努力消除城镇内部的二元结构,对城镇化进行创新和升级。推进城镇的聚集和发展,聚集城镇的生产要素,使居民就地就业,是保障农民收入稳定的重要手段。李子联(2014)从制度分析的视角出发,认为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地制度、支农政策和户籍制度的调整为农民增收带来了机遇,并运用Hausman进行检验,其结果显示:支农力度的加大、农地制度的新调整能够促进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户籍制度的实施却与农民增收具有反向的变化关系。在《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第99期刊登的《特色产业对农民增收的效应分析――以陕西武功县为例》一文中,具体分析了特色农业发展对农民增收的效应,根据模型结果,当地传统特色产业对农民增收具有显著的正效应。

2.4 产业园区农民增收的措施

孙自铎、汪建国(2003)从比较宏观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约束农民增收的制度,将城市化作为推动社会结构变动的主要途径,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快城市化进程,以发展为措施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各地的报道和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国园区产业化经营的组织类型大体分为“市场+农户”“基地+农户”“公司+农户”等模式,杜吟堂(2007)对这些模式进行了分析总结,认为政府政策应更多地倾向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产业园区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才能稳定地促进农民增收。王晓燕(2010)基于黔南州农民增收现状的分析,认为增收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是:(1)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2)促进农民规模经营;(3)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培养新型农民,这为产业园区农民增收的路径选择提供了很好的借鉴。韩俊、王翔(2015)在其所作的《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推进动迁农民市民化的经验》报告中分析了苏州园区管委会的经验:(1)成立专业合作组织;(2)为有能力创业的动迁农民提供政策支持;(3)鼓励培育动迁农民从事第三产业。

3 结语

通过上述梳理,我们认为,对园镇融合、新型城镇化、农民增收等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早,进展快,成果较多。就现有的文献资料来看,镇园合一的研究相对较少,涉及镇园合一中农民收入的讨论更是凤毛麟角。而在农民收入及增收这一块,学者们普遍将农民收入增长问题作为独立的考察对象,而没有将当地实际经济政策、产业发展与农民增收结合起来。在技术路线的选取上,主要是采用定性研究,缺乏一定的客观性。而在农民增收问题上,学者们采取了定量分析,构造了计量经济学的数学模型,得出了客观的研究成果,但在城镇化进程中如何促进农民增收基础理论研究还不够。实际工作者应该在园区建设、农民增收基本理论等领域进行更科学、系统的探讨,为园镇发展中实现农民可持续增收提供可借鉴的智力成果。

参考文献

[1] 刘新华.探索园镇一体合作共建新模式――以宁淮新兴产业科技园为例[J].规划师,2014,(4).

[2] 邓伟根,陈文和,苗李娜.园镇融合刍议[J].南方经济,2003,(12).

[3] 李新,王敏晰.区域主导产业选择理论研究述评[J].工业技术经济,2007,(7).

[4] 夏英,牛若峰.中国乡镇企业:长期发展的问题和选择[J].农业经济问题,2000,(6).

[5] 刘成玉.对特色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竞争力的理论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03,(4).

[6] 张晓山.农民增收问题的理论探索与实证分析[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

[7] 朱姝帆.湖北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影响因素分析――多元线性回归分析[J].科技创业月刊,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