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路径范例6篇

社会治理路径

社会治理路径范文1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 法治化 路径

近十年来,在国家层面社会管理创新成为不断被提及、逐渐具体化、细化的政策指令。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到了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十七大报告更加具体地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09年全国政法工作的重要内容—“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再次强调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性;2012年,十进一步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健全社会管理网络、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并且在十报告第七部分的“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第六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详细阐述了社会管理涉及的各方面内容。

社会管理创新不仅是国家的政策指令,在学术界也掀起了有关其理念、理论和路径等的探索和研究,各省市则开始或小心谨慎或大刀阔斧地实践各种社会管理创新模式。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以及在湖南大胆尝试的法治湖南引起了法学界的热议和持续关注,本文将对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路径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

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概述

社会管理。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进入了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一些长久积累的社会矛盾,以及新的发展时期出现的新问题,逐渐突出,交织在一起,错综复杂。因此,社会管理问题成为新的发展阶段需要充分认识、深入研究、积极解决的问题。

要研究社会管理问题,首先要了解社会管理的概念和内涵。社会管理不是新的发展时期的产物,而是一直存在的概念,只是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发展阶段,社会管理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一般认为,社会管理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与政府对政治事务、经济事务的管理是并行不悖的。①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管理的内涵有了新的维度,即社会管理的主体不再仅仅是政府,还包括了社会的自我管理,社会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②社会管理的方式也不再是单一的行政管理,还包括行政合同、行政给付、行政调解等新的方式。③日益变化的社会形态、社会意识,经济发展情况,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在发生新的深刻的变化,因此,对新的社会管理模式呼吁越来越强烈。

社会管理创新。新的发展时期,新的矛盾凸显,再加上旧的矛盾日积月累逐渐爆发,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已经捉襟见肘,无法满足协调现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社会管理模式的革新。

社会管理创新即是根据现有的社会资源、社会环境,在充分认识、研究现有社会管理的问题、社会矛盾、社会需求,以及社会发展趋势等的基础上,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理论、机制、技术和方法等,对现有的社会管理模式和方法进行革新,建构能够解决现有社会管理问题、符合社会发展态势的新的社会管理制度的活动过程。

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保障力量,是社会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法律要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必要的规范和制度支撑,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管理的目标。只有在法律的规范范围内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才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意。

社会管理的目标是要解决社会矛盾、满足社会需求,使社会在新的发展时期处于稳定、有序的发展状态,因此,社会管理的目标就是要达到法治的有序状态。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途径和方式必须在法律规范即法治的要求下进行。因而,社会管理创新不仅要在形式上符合法治的要求,在内容上在实质上也要满足法治的规范。唯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健全的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体系、法治规范程序为制度和环境支持,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并发挥持久效果。

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路径

对于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的探索,不仅学者已经进行了很多探讨,而且现实中也有些先行省市在践行。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探讨。

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法律体系。改革开放30余年,我国已经基本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律体系。但是,我国仍处在“人治”胜过“法治”的阶段。社会管理的各级法律体系并不完善。

第一,要完善政府社会管理法律体系的建设。传统的社会管理强调政府的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创新应该从政府职能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首先,政府社会管理原来强调的控制和管理的观念应该转变为调控、引导、服务和整合社会的观念。④各个省市在符合上位法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量体裁衣”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政府服务规范。如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中规定的服务宗旨—促进政务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服务政府的建设,并且分别对政务服务的建设、运行和监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其次,优化、软化政府管理方式和手段。行政管理方式不再是以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方式实行,而是采取更民主、更开放、更科学、更平等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的方式也不再是单一的行政管理,还包括行政合同、行政给付、行政调解等新的方式。⑤如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酒泉市行政程序规定(试行)》对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规划、行政应急等行政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行政合同是政府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与社会组织、公民、法人成立的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协议,行政合同的法治化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在执行政府采购、政府特许经营、国有资产出售等行政事务时规范自身的行为,也有利于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依据所述规定维护自己的利益。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指导、劝告、提醒、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对行政机关行政指导行为的法治化不仅可以更好地架起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桥梁,而且对行政指导行为具体完备的规范会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信赖,提高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行政指导的权威性,更好地实现政府行政指导的目的和效益。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居间协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民事纠纷的活动。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与其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的法治化有利于及时、公平、透明、高效地处理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相互之间的矛盾,减轻司法负担,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自2011年11月17日,北京市政府发起“北京微博厅”以来,省级政务微博群相继跟进,“上海”、“湖北民生微博服务厅”、“中国广州”等,微博成为了各级政府与公众沟通、互动、回应民生诉求的新渠道,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体现。就此也可以知道,网络社会的外部性、公共性已经体现出自己的力量和作用,成为实体社会、有形社会的一部分。因此,有必要规范网络行为,进行网络实名制,将网络社会的管理纳入社会管理中进行规范化、法治化。

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进程已经启程了,有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不过大部分还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仍然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丰富理论,上升为法律规范,再更好地指导实践。

第二,要完善社会自治组织、社区与公民的社会管理法律体系的建设。中国社会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意识形态、人民组成结构等大不相同,如果仅仅依靠政府管理,政府将不堪重负,无以为继。因此,社会管理创新要充分、积极调动社会自治组织、社区和公民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潜力,形成政府、社会自治组织和公民多重社会管理主体的综合社会管理模式,这样才能真正长治久安,稳定发展。备受推崇的“杭州模式”中“社会复合主体”,即以推进社会性项目建设、知识创业、事业发展为目的,社会效益与经营运作相统一,由党政界、知识界、行业界、媒体界等不同身份的人员共同参与、主动关联而形成的多层架构、网状联结、功能融合、优势互补的新型创业主体,就是这一多重社会管理主体的体现。它不仅减轻了政府管理的负担,而且吸纳更多专业的、具备各领域视角的主体加入,产生了更好的社会效果。2008年的汶川地震、2013年的雅安地震,也一次次证明社会自治组织、公民在社会管理中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社会问题中的自治能力和带头作用。而越是发达的国家,社会自治组织和公民的自我管理、治理的能力发挥的越大,这也是我们需要借鉴的。

因此,完善社会自治组织、社区和公民的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发展,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需要建立健全社会自治组织的培育、支持、监管、责任等机制;建立健全社团管理法规,鼓励社会公益组织、社会团体按照法律规范参与社会管理;明确社区的自治职能范围、管理规范程序、责任承担形式等机制;建立健全公民教育法制,道德教育、民主法治教育等;建立健全民主议事制度,扩大民众参与议事的范围、程度,最大限度地确保公众在国家、政府重大决策中的利益诉求抒发的管道畅通等。

践行以人为本的执法和司法理念。社会是由一个一个的人组成的,因此,社会管理终究是人与人之间的问题。要让以白纸黑字呈现的法律条文不变成一纸空文,政府在实行社会管理时需要时刻谨记以人为本的理念。而对政府社会管理行为的法治化完善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基本保障。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政府行政执法是政府实行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执法程序的一般宗旨、启动程序、调查取证、行政执法决定、期限、行政裁量基准等做了具体规定,体现了职责明晰、当场处理、及时处理、高效处理的特点。行政执法程序的法治化不仅有利于规范政府各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也利于节约社会资源,及时、便民地解决社会矛盾。

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失守,便无可挽回。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必然不能缺少司法这一环。各地法院已经对诉讼费用、未成年人审判、诉讼调解、诉讼和解等方面作出了改革。但是,各地诉讼频发,矛盾不断,缺乏法律信仰等现象层出不穷;老百姓不敢惹官司、不相信法院的情况屡见不鲜;司法程序不透明、法官不依法判案、唯长官指令是从的声音此起彼伏、不绝于耳;用钱买刑、同命不同价的抱怨和喟叹时有发生。这些现象造成了人们缺乏法律信仰的表现和判断依据。因此,法官行为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已经成为势在必行的举措。

案件积累,无法及时解决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司法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在社会转型、矛盾多发时期,应该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效用。将矛盾小、涉及面小、人数少、涉及问题简单的一般民事纠纷尽量在基层解决,积极发动基层自治组织、调解机构采用调解与和解的手段将纠纷化大为小、化小为无。已经进入立案阶段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充分了解案情,知晓原被告双方的利益诉求,积极推动调解。对于上诉的案件,不能采取不理不问的态度,而是要主动进行后续跟踪查问。而且,法院不能避重就轻,将疑难复杂案件拒之门外,使社会矛盾升级,造成频发,事态发展无法遏制。另外,要积极倡导法官就地办案、巡回法庭办案,快速、及时解决纠纷,不仅能及时疏导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和法官形象,重要的是能达到解决一起纠纷,让一片公民收益受教,让法律、法官形象走进千家万户、深入人心。让百姓切实感受到以人为本的理念。

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服务机制。法律服务工作是社会管理不可或缺的一环,事先工作做好了,事后的状况就会越少发生。我国现有的法律服务行业良莠不齐,法律服务机构的无序状态大量存在。需要培育和规范律师事务所,以及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法律素养,形成行业、地区、社区规范,满足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对于法律服务的要求。

培养法律宣传队伍深入基层宣讲法律知识和弘扬法律文化,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法律信仰。将与民生、公民利益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带入基层、细致讲解。这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将更好地、更持久地构建法治文明。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积极倡导各地各高校法学院建立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室,满足当地公民的法律诉求和解决一般纠纷。培养法律援助小组深入基层,将基层矛盾就地解决、及时解决,建立鼓励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的奖励和补助机制。

结语

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政府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已经扬帆启程,有些先行者省市已经起到带头作用,但社会管理是实践活动,还需要进行实践活动的绩效评价才能确定是否可行和有益。社会自治组织和公民的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途径需要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进行逐步完善。司法能动性作用的良好发挥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人力、物力以及实践经验的投入和积累。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需要政府投入和各方人士的持续努力。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不是一成不变,也不是一夕即成的,仍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持续关注和研究。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沙坪坝区委党校;本文系2012年度中共重庆市委党校课题“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研究—基于沙坪坝区的实证分析”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QDX2012B—019)

【注释】

①杨立新,侯琦:“试论转型期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若干问题”,《党政十部论坛》,2010年第12期,第53~55页。

②④周红云:“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质与政府改革—社会管理创新的杭州经验与启示”,《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5期,第55~61页。

社会治理路径范文2

关键词:国家治理体系;社会治理体系创新;制度变迁;创新路径

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将“社会治理”列入全会文件。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成为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重要任务。本文在厘清社会治理制度变迁的基础上,探索新时期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主要任务和路径。

一、社会治理制度变迁过程

社会治理在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内涵,我国早期社会管理主要服务于经济建设,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社会治理则蕴含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意义。

1.80年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八十年代,社会管理体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各项工作均为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完全处于经济发展的从属地位,当时还没有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等方面的直接表述。这个时期的社会管理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为减轻国有企业的非生产性负担以增强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力。社会管理体制具有较强的单位属性,个人的绝大多数行为均依附于所在单位,生、老、病、死基本上均由单位负责,当时社会管理体制主要以政府的行政干预为主导。

2.90年代开始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90年代,社会管理体制被定位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开始逐步从经济体制改革中分离出来,不再被动地、单纯地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这段时期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重点更为突出,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教育体制成为重点改革领域。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对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教育体制进行了重点部署。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善人民生活列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此外,社会管理不再完全局限于政府力量,开始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民间力量开始以各种方式参与社会事业的发展。

3.20世纪初社会管理体制逐步完善

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逐步推进,我国GDP增长迅速,经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现象也日益严重。为了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将“社会建设和管理”列入“五个统筹”之中,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要方面和必然要求。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着力发展社会事业,完善社会管理,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体制的改革与创新,首次将社会建设和社会体制提到一个全新的高度。2007年,十七大提出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12年,十提出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由“格局”上升为“体制”表明社会管理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4.2013年以来提出“社会治理”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求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治理”涵义明显发生变化,蕴含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意义。这一变化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以政府为主导的经济增长方式难以为续,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系列社会问题,导致社会矛盾凸显。在此背景下我国提出社会治理的概念,除了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以外,更为重要的是重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扩大民众、社会参与度。

二、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创新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

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与以往的社会管理有着不同的内涵,提出来的任务也是不同的。一方面要求国情和社会现实问题有着更深刻把握,以理解和沟通社会;其次要求加强社会建设,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再者要求将实现多元化治理主体转变,促进协同治理作为重要的目标。

1.深刻把握国情,了解社会现实

把握影响社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基础。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城乡结构、收入分配结构、人口和家庭结构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社会阶层结构转化成利益分化较大的复杂阶层结构;农村居民不断转变为第二、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收入差距难以缩小;城乡家庭小型化趋势明显。另一方面,经济的粗放快速发展导致社会问题积重难返。一些不太合理的问题也暴露出来。如社会结构明显滞后于经济结构,随着 “单位人”已由过去占95%以上下降到现在的25%左右,新的社会管理网络不健全,远不适应需求。环境污染日益突出,经济社会运行失序,就业不足,社保体系欠缺,城市化推进中流动人口大量出现及带来的种种问题等等。

2.加强社会建设,增强社会发展活力

与原有的以维稳、控制为主要诉求的社会管理体制不同的是,社会治理语境下加强社会建设的目标是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实现社会个体、社会组织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加强社会建设,重在推进“民生事业”发展,加快包括收入分配、就业与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公共安全等社会事业改革,逐步建立惠及13亿人的基本公共服务服务体系。以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3.实现多元化社会治理主体转变,促进协同治理

创新社会治理,一方面通过公众参与实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另一方面,通过参与使居民承担起更多的社会事务,减少政府在公共领域和社会领域的投入和负担。在社会体制创新中构建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的共同治理格局,实现多元化治理主体转变。

三、社会治理体制创新路径

围绕社会治理创新几大任务,实现治理主体、治理方式转变、治理重心转变,从现实来看,关键在于以下措施:

1.构建社会参与共治机制

(1)盘活存量的现有社会组织。改变现行事业单位体制,改变社会服务由政府垄断性供给的格局,建构主体多元、机制灵活、覆盖广泛、开放竞争的现代社会服务体制;加快人民团体职能转变;大力加强基层社区组织,特别注意发挥社区在基层组织管理中的作用。

(2)松绑体制外的社会组织。出台政府下放社会组织职能的权力清单。比如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前置许可外,对公益慈善、社会服务、社会福利、文体活动等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推动部分行业管理与协调职能的下放,将更多地公共服务下放社会组织,将更多的技术服务与市场监督职能下放社会组织;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发展平台,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和参与社会管理让渡空间。

(3)积极推动社区自治。以满足社区公共需求为目标,加大社区公共服务供给,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由行政工作向社会工作的转变,推进社区认同走向社会认同。建立社区协同治理体系,完善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

2. 实现各社会治理主体权责、诉求制度化安排

(1)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清晰而明确的界定政府权力范围,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和社会过程的不合理干预。同时,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推进政社分开,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2)构建公民权利保障体系。建立公民权利实现的程序保障制度,明确公民权利范围、实现权利的程序。尤其在有关公民切实利益的领域,比如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流转、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工资标准、移民安置等领域;畅通公民维权渠道,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等,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健全权利救济机制,畅通公民维权的司法救济渠道。加快改革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提升行政救济执法质量;畅通利益表达机制。健全完善决策形成机制,让群众诉求进入党委政府决策。通过推进公开、扩大民主等,充分收集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建立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决策形成机制。

(3) 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促进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使其能够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建立加快社会组织立法,为建立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提供依据;探索对社会组织的审批与监管互动机制,制定社会组织评估办法和标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对社会组织的监督责任,尝试引入社会组织的财务审计制度,建立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逐步建立起一个行政监管、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相互协调的监督管理体系。

3.实现惠及13亿人的基本公共服务体制的重大突破

(1)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对接。未来可以按照“加快整合、对接制度、提高水平、重点支持”的总体思路,在国家层面应明确全国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统筹层次,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对接融合。

(2)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为重点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构建“以钱养事”的事业单位运行新模式。改革财政投入机制,建立对事业单位规范的业绩评估和激励约束机制,促使其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益性;建立新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拥有所有权的政府把管理权交由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行使管理权,充分保障事业单位的自;以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目标,加快建立独立的事业法人财产制度。建立理事会、管理层和职工大会为主要目的的治理机制。

(3)加快财税改革,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保障机制。加快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降低经济建设支出比重,降低行政管理支出比重,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比重。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的自主税权,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培育地方主体税种,扩大地方政府税收管理权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放开地方政府的投融资政策,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开辟更多的可持续的财源。

(4)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加快城乡制度整合和待遇衔接。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积极发展补充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健全特殊人群的分类保障制度。

(5)进一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范化。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法治化水平,加快就业、社会保障、公共财政等方面的专项立法,规范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过程;构建多元主体协同供给机制;打破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垄断,适度引进市场化和社会化的运作方式;落实“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建立质量控制与绩效评估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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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路径范文3

[关键词]社会治理创新;公民素质;路径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10 ― 0086 ― 02

社会治理创新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是不断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推进社会创新,公民素质显得尤为重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果,最终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公民素质的提升速度不能适应经济和国家影响力日益增长的要求。在进一步完善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对公民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新时期,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要求。在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探究提升公民素质的路径显得尤为重要。

一、 社会治理创新是时展的要求

社会治理就是在共同价值原则的基础上,遵循达成一定共识的规章制度下,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政府、社会、个人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个基层关系,解决社会矛盾,防范社会风险的行为。社会治理创新就是“根据社会运行规律,不断创新社会治理的理念、技术和方法,对传统的治理模式进行改造、变革,并建立起新的社会治理模式,以促进社会治理新目标的实现”〔1〕。

虽然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国家内部也出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导致大量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公民个体之间差距逐步明显,弱势群体和高危人群在社会中逐渐显露出来,表达自身利益要求的呼声越来越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在人们的生活中普及开来,多元化的思想也逐渐得到公民的认可,使得公民更加关注自身和社会的发展,也更加注重自身利益的维护。而且,媒体传播的多渠道、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的普及和新闻的实效传播,使得公民更加关注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发展,而且乐于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希望得到尊重,从而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要求越来越强烈。马克思说过:“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2〕。因此,不断创新人民群众表达意愿的渠道,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时代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社会管理提升为社会治理,充分反映出党对从思想上对社会服务理念发生重大转变,这就意味着中国治理模式也放生重大转变。这次全会对我国社会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设定了新目标。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全面社会改革的主题,要求加快推进社会领域的制度创新,形成科学有序的社会治理体系,让社会充满活力而又安定有序的发展。同时,要求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活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激情和活力,不断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体制。新时期,党和政府积极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是适应时展的需要,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表现。

二、 社会治理创新与公民素质的关系

在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要求公民具备现代公民意识,这是社会治理能够顺利实现的基础。而且,公民是社会公共事务中最根本和最直接的践行者,公民个人的态度和行为方式,直接影响到社会治理的成效。因此,在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中,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拓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渠道的同时,也要求公民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

公民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公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社会治理水平。新时期,公民参与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表明公民意识的觉醒,而且公民参与意识的觉醒主要在于公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如果缺乏执行人民民主的社会环境和公民缺乏民主意识,那么再完善的国家治理体系,公民也不会把它们运用到社会实践当中去。在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模式过程中,提高公民的素质、增强公民意识,才能引导公民自觉参与到社会治理创新中去,实现国家治理体现现代化。而且,不断提高社会治理创新水平,也能够促进公民素质的提高。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求政府更好的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然而,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今社会治理创新要求“政府建立起一个能够与公民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模式”〔3〕,这样就要求公民要积极参加到社会治理中来,在实践中公民自身素质自然就会逐步提升。

三、社会创新视域下公民素质亟待提升

目前,在社会主义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中,虽然我国公民的治理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公民意识逐渐觉醒,但是缺乏自主性,对自己的主体地位认识模糊,参与欲望不够强烈。而且,公民受机会主义思想腐蚀严重,只关心与自己切身相关的眼前利益,不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参与意识十分淡薄。受传统专制思想影响、社会公共领域缺失,一些基层公民习惯于被控制与统治,不善于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切身利益问题缺乏批判和监督精神。基层公民自己主导公民治理难度大,参与决策和治理的能力亟待提高。而且,在社会治理中,许多公民喜欢搭便车,严重影响了社会治理的效果。我国广大基层地区,公民受教育水平总体较低,严重阻碍了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能力的培育。当前,我国的政治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保证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渠道的畅通,而且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压制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公民对社会治理的影响力不足。“社会组织发育是是否完善是检验人民群众的能力和社会公共领域发育是否完善的试金石”〔4〕。虽然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但是由于起步晚、缺乏制度保障,作为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载体,不能承载起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重任。在社会治理视域下,无论是公民自身需要,还是现代政治社会发展的要求,都要求进一步提高公民自身素质。

四、 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公民素质提升的路径选择

变革当代中国政府和公民的社会关系,不断推动社会治理创新,“需要众多的行动主体积极互相合作、共同参与到公共事务的治理中去”〔5〕。然而,公民素质的高低,决定了社会治理创新的顺利推进。不但公民自己要提高自己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而且社会也需要为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共同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能力和素质,从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加强对公民的教育、完善社会治理制度、积极引导公民参与社会实践对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意义重大。

(一)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加强对公民教育,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每个公民从一出生开始,就会接受各种各样的教育。在不同的环境中接受的教育不同,必然影响公民做出不同的选择。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每个接受不同教育内容的公民之间的差异会引起矛盾,甚至导致社会突发事件。特别是我国留学归国人员容易受资本主义思想的影响。因此,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公民的教育,把公民意识始终贯彻到教育过程中,使公民认识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社会创新视域下不但要求公民积极为社会发展建言献策,而且还要通过正确的方式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去,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使人民享有平等权利,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6〕。在教育过程中把权责意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和能力。

(二)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完善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规范,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保障水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社会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体系的概念的提出,给公众参与社会治理赋予了更加重要的地位和政治意义”〔7〕。目前,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缺乏制度保、缺少法律支持,参与的渠道不畅通、程序也不规范,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得不到尊重,这些都不利于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社会创新治理视域下,加强对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对于完善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路径、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意义重大。而且,公民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缺乏对参与治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不知道通过何种渠道参与治理,公民对政府信息缺失的认识渠道不足,现有的经济条件也限制了公民能力的提升。因此,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加强对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制度的规范,能够为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保障,促进公民政治素质的不断提高。

(三)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提升公民参与社会实践,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素养。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提出,为公民法律素养的培育提供了契机。随着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使每一个公民能够参与经济建设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培养自己的竞争意识、平等意识与法律意识。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要求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只有在法治实践的过程中,才能逐步培养公民的法律素养。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切实保障公民有效行使选举权、管理权与监督权,从而使公民在政治实践中自觉树立法律至上,自觉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公民只有行使自身的权利才能更好的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只有在参与的过程中,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能力。从而,不断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参 考 文 献〕

〔1〕刘雅静.社会治理创新理论蕴涵、实践困境与路径探寻〔J〕.理论学刊,2014,(10):42-44.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l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573.

〔3〕赵瑜.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进程中培育公民素质的路径〔J〕.创新与创业教育,2014,(02):48-49.

〔4〕史云贵,冉连.中国特色公民治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运转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论析〔J〕.社会科学研究,2014,(01):49

-53.

〔5〕钱宁.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创新:发展社会福利的新路径〔J〕.山东社会科学,2014,(09):73-77.

社会治理路径范文4

【关键词】多元警务;社会治安;社会参与

从农业时代到工业时代,再到当今的信息时代,人类社会已然演化成为了一个高度发达的文明体。我们不仅用科技知识改变了生存环境,亦用契约规范构建了自身的社会生态。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类在满足了基本生理需求后,就是对安全的需求了。安全需要社会秩序来保障,所以我们组成了国家,授予政府权力来维护社会秩序。在现代社会,行使这一权力的主要主体就是警察,警察行为的总和,就是传统意义上的警务。

一、警务的概念

警务,英文为“Policing”,一般指警察行为。“警务”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事务。”英文中“Police”可以作为名词或动词使用。在它作动词时,意为警察行为,如警察控制、维护等。“Policing”则指全部警察行为的总和,译为警察工作。中国台湾地区常译为“警政”,而大陆则习惯译为“警务”。我们把有关中外警察履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职能之全部职务活动,也就是中国俗称的“警察(公安)业务工作”,称为“警务”。【1】

(一)传统意义上的警务概念及其局限性

英国警学专家约翰・安德逊在《自由警务论》中对“警务”概念做了狭义与广义之分。他认为:“狭义警务即指警察队伍所干的事情;而广义警务则指由社会各个部门所实施的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行为。”国内学者认为:狭义的警务指警察实施的行为,广义的警务指全社会实施的维护治安、打击犯罪的行为。 【2】

传统意义上的警务即为狭义上的警务,认为警务即为警察行为的总和。这种观点单纯从行为的主体出发去定义“警务”的概念,即一行为是否为警务仅仅只是看其是否为警察的行为。显然,这种观念有明显的局限性。当人们为了寻求安全的社会环境而组成国家授予政府权力后,政府所实施的一切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都是现代意义上的“警务”。而警察则产生于人类进入工业时代以后,所以,现代意义上“警务”的产生先于现代意义上的警察。

传统意义上的狭义警务的定义仅仅从主体出发,尤其明显的局限性。传统意义上广义警务的定义虽然突出了警务的目的功能,但也没有完全脱离以主体为标准。从警务产生的渊源不难看出,警务是维护社会秩序、满足人类安全需求这一功能性目的产物。所以,对警务的定义应以其功能性目的为标准。在《美国警务热点问题研究》一书中,警务概念被解释为一系列的功能和服务,既包括传统的执法反应,如刑事调查、逮捕,也包括旨在改善社区整体生活质量的预防犯罪活动。【3】

(二)多元警务兴起背景下的警务概念

多元警务是指多种主体共同参与的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工作。多元警务的兴起是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进步的产物,是现代社会警务工作进化的趋势。多元警务的兴起有其时代必然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社会联系日益紧密,科技的发展和文化的交融使得世界范围内地理上的界限不再是难以逾越的鸿沟。而信息时代的来临使得社会分工也日趋精细科学,社会各部门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协作、协同日益成为整个社会前进的推动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多元化的社会对于安全的需求也不再有单一的标准。

多元警务兴起背景下警务概念该如何定义,国内学者郭太生教授对国外有关警务的概念进行了归纳,指出,警务是广义的、分层次的:第一是作为法律规范过程的警务;第二是作为警察工作的警务;第三是作为以提供安全、维护秩序、控制社会、维护和平、预防犯罪为核心的警务;第四是作为提供安全的警务;第五是作为治理的警务。【4】可以看出,多元警务下警务应该是一个综合体的概念。它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从主体层面界定的警务概念,而是为全社会提供安全服务、供给秩序产品的一切行为的综合体。

与传统的警务概念不同呢,多元警务兴起背景下警务概念,更多的着眼于对社会安全需求的供给上。它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某一特定主体的行为,而是为了满足社会多元化安全需求这一目的,多个主体所实施的行为的总和。简而言之,在多元化警务兴起的背景下,我们应从提供安全和秩序服务这一功能性目的出发去定义警务的概念。即多元化警务兴起背景下警务的概念是一个功能导向性的概念,它所具有的新的要素即为新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对于多元化警务的需求。

二、多元警务兴起背景下社会治安治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多元警务的兴起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甚至于普通人通过各种信息传播渠道都可以了解到社区警务、微博警务等相对专业化的名词。多元警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产物,警务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历史大的发展方向是不可逆的,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分析研究在多元化警务兴起的背景下社会治安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多元警务兴起的社会环境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爆炸性发展,信息时代的魅力愈加彰显无遗。上世纪末我们还沉浸于互联网科技所带来的信息交流的便利中,感叹于科技对生活的改变、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短短十年之后,移动互联网已然快要取代传统互联网生态,全方位的渗透和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在这样一个变革迅速的时代,人们对于安全的需求是亘古不变的,只是在形式上有了新的要求,多元警务便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应时而生。

1.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组织结构总的变化趋势是一元化转向多元化、由集中型变为松散型。改革开放以前,个人食物的供给、住房教育资源的分配、医疗服务的提供等等,都依赖于个人所依附集体的提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开始有能力拜托集体的束缚,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少数人的成功范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尝试脱离集体,投入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中,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社会组织结构的变革。在此过程中,市场作为资源分配的基础起到了主要作用,但是政府在宏观调控上的作用也不容忽视。譬如九十年代的国企改革,很多巨无霸量级的国企进行了破产重组或者是私有化改革,很多人脱离了原集体组成了市场经济下的新的细胞。社会组织结构也日益呈多元化发展。

2.人口组成分布的变化。人口组成上的主要特点是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增加,人口分布上的主要特点是人口流动性极大。长期坚持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中国在过去三十年少出生四亿人,也使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年来,中华大地上出现了历史上任何一次人口大迁徙都不能与之相比的巨大的人口流动。东南沿海的率先开放吸引了很多劳动密集型产业入驻,随之而来的是大批的中西部务工人群。这些远道而来的务工者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也改善了自己家庭的生活,直到现在我们依然要感谢他们对中国经济起飞所做出的贡献。务工潮的出现是的现阶段中国人口的特点之一就是流动性极大,过去政府对于人口流动强大的控制力已不复存在。

3.国退民进,政府控制力的下降。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企业基本都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其中全民所有制占绝对主导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国有经济比重显著降低。所以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国退民进是大趋势。国进民退所带来的影响之一就是政府的控制力的下降。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直接控制着全社会的生产生活的安排,通过各种供给制度严格限制着个人的活动范围。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应该回归于它的角色,而不是过度参与到经济活动之中,以及对于公民活动的控制。

(二)社会治安治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多元化警务是适应新的社会环境产生的,产生的因素包括社会环境的复杂化、人们对于安全需求的多元化等等。社会的大变革预示着政府提供的单一化警务服务已不能满足社会的全部需求,社会治安治理的主体不能再仅限于警察等公务人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水治安维护的时机已经到来。多元化警务兴起的背景下,社会治安治理面临着与以往不同的局面。总的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

1.社会参与度增加,综合管理的难度加大。多元警务背景下突出的特点是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治安治理的广度和深度都大幅度提高。社会力量的参与,在维护社会治安之一大的功能性目的导向下有很多益处。但我们不能忽视一个问题:如果社会力量在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过程中侵犯了其他公民或法人的合法利益,该怎么处理?当然,在民法通则和刑法上,可以援引诸如“紧急避险”等理论进行解决。但在预防为主的理念下,我们该如何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呢?只有规范对相关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治安治理的管理。譬如近几年社会上兴起的私家侦探。不可否认,在诉讼爆炸的今天,私家侦探在帮助公民搜集证据、赢得诉讼上相对于公权力部门有很大的便利。但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又会发生侵犯公民隐私权等违法问题。规范对相关社会力量的管理,引导其依法参与到社会治安治理,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其负面的影响。

2.多元警务下社会参与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在多元警务背景下,社会参与度增加,维护社会治安的主体随之多元化,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就产生了。在公职人员作为单一主体维护社会治安时,其具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相关职权,主体的合法性问题无需探讨。但是在多元警务背景下,参与维护社会治安治理的主体不再是单一的警察等公职人员,那么其他主体在行使相关权利时的合法性就使人产生质疑了。

以保安服务行业为例。保安服务业在当下发展十分迅猛,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或多或少的与保安有接触。但是我国当前并没有专门的保安法,只有国务院颁布的作为行政法规的额《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保安法律定位的缺失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但同样是上述条例带三十条规定: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也就是说,保安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他在法律上并没有特殊的主体地位,他是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在从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在发生纠纷时,他不能援引法律条文中适用于特殊主体的相关条文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解决这个问题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合理的规章制度,保障参与到社会治安治理中的相关社会力量的权益。

三、现有警务模式及社会治安治理路径的创新

(一)现有警务模式

1.国内关于警务模式的提法很多,但主要以警察为核心,围绕“警察到底是什么”“警察该干什么”“警察该怎么干”等问题进行研究,即以警察工作为导向来定义警务模式。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说法:以警务活动的领域为标准分为社区警务模式、微博警务模式、单位警务模式;以警务手段定义为标准分为情报主导警务模式、电子警务模式、信息警务模式;以警务理念界定为标准分为民生警务模式、合作警务模式、赞同式警务模式。近年来也有学者提出,警务模式是具体的行为方式与内在附着的警务理念与目标动机的统一体。

2.国外关于警务模式这一概念,都以“policing”所囊括。国外学者的研究中,按照主体划分的警务模式包括:

(1)公共警务,即“public policing”。公共警务以警察为主体,以法律为依据行使权力,其工作范围是维护公共安全与公共秩序,具有较强的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它主要通过解决争端、管制交通、打击犯罪以及承担一系列其他任务发挥作用,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主要体现为控制。

(2)私人警务,即“private policing”。一般认为,私人警务以除警察之外的警务机构为主体,如保安、社区援助官,以法规或警察的授权为行使权力的依据,以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提供安全服务及进行安全防范,其工作范围是特定安全与秩序的维护,主要通过巡逻监视、报警和监控来发挥作用。鲍登认为,“在英国,私人警务形成了公共警务本身的最初核心”。莱斯・约翰斯顿则认为,现代警务从来就没有被公共部门所垄断,并且在结构剧烈转变的时候,公共警务与私人警务之间的平衡也许要重新考虑。所以,“任何对于当代警务工作的严谨分析研究都应该集中在整体的多样性之上”。

(3)混合警务,即“hybrid policing”。胡根布姆认为,混合警务包括刑事司法系统之外的不同社会控制机构之间各种形式的合作(1991)。莱斯・约翰斯顿认为,混合警务“由部门身份不清的组织承担”,如保卫市政安全或单方街头巡逻的不宣誓、穿制服的人员团体。其中有两种形式尤其重要:一是在公共和私人两大领域均有立足点的某些组织机构,比如提供调查服务的公共机构(如邮政调查处);二是有些公共警务组织的“公共性”可以不受它们在“公共场所”进行常规部署的影响(如原子能机构警察局是法定的公共警察机构,然而它们对之负责的公众是狭义的)。【5】

(4)自我警务,即“self policing”。莱斯・约翰斯顿认为,自我警务是个人和团体在政府没有认可和支持的情况下参与的治安维持活动,是一种“公民自治”的体现。虽然难以提供具体数字证明,但还是有理由相信居民自己组织的维持治安活动日渐重要。这种警务容易走向极端,有可能危及普通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但如果加以合理引导也可以承担一些基础性的治安维持工作。

(二)社会治安治理路径的创新

建国以来,我国社会治安治理经过几十年的摸索和经验的积累,逐渐形成了自己富有特色的工作方针和指导原则。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广泛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手段,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人员,逐步限制、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建立良好的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是: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6】

我国现有的社会治安治理的指导方针和原则是经过长时间经验教训的积累总结出来的,无疑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的理论。但是信息时代下社会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我们不能一成不变的简单重复已有的理论,我们仍然要继续完善现有的警务模式,创新社会治安治理的路径。恶性案件、甚至恐怖袭击事件的接连发生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创新社会治安治理路径已经刻不容缓。

1.社区警务。社区警务是在政府倡导和警方积极参与及指导下,充分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以调查、发现和解决社区治安问题为导向,以预防减少社区犯罪为根本目标,不断增强公众安全感,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的治安战略思想及战术方法。社区警务为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到社区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基层平台和可操作的基本单位,是社会治安资源和力量整合的基础工程。社区警务既是一种新型的警务理念,又是一种新型的警务战略,同时还包括一系列新型的可操作的警务工作方法等。【7】

社区警务是六七十年代兴起于欧美发达国家的警务理念,如今是流星于世界各国的一种主流的警务研究历年和警务改革探讨的方向。社区警务以其先进的理念获得了众多的支持者,他们认为社区警务能够深度发掘社区力量参与到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中来,有着以往各种警务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第一,社区警务可以深入到公众日常生活之中,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并传送违法犯罪的信息线索,对于违法犯罪的控制力度空前加强。第二,社区警务在控制假释缓刑人员及有犯罪记录人员方面的效果强于以往警务模式,对于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也颇具威慑。

2.危机警务。危机是一种严重威胁社会生态系统基本结构和基本价值规范的突发性紧急事态。在这种事态中,决策者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在极不确定的情况下作出关键性决策,才能防止事态继续严重恶化。危机管理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建立危机应对机制,制定危机应急预案,并在危机发生时依法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防范、化解危机,恢复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一种特殊状态下的的公共安全管理活动。危机警务则是政府在危机管理中正确运用警察力量、发挥警察治安职能的工作。包括依法确定警察部门参与危机处理的职责、任务和权限,明确警察部门在政府危机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制定和实施警察部门参与危机管理的战略原则及战术方法等。与警察部门履行维护社会治安和预防控制刑事犯罪职能的常规警务相对而言,危机警务是警察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履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职能的非常规警务,是政府危机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强力措施。【8】

在全球化、信息化趋势加快和国内“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由于自然因素、人为事故及各种社会矛盾所引发的危机事件频繁发生,已经成为影响当代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秩序的重要社会现象。例如各地频繁发生的以及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的恐怖组织所实施的恐怖事件。有效实施危机管理已经成为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其中,以在危机应对中正确运用警察力量、发挥警察治安职能为核心的危机警务,对于政府有效实施危机管理则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职能作用。无论是自然灾害危机,还是社会性危机,其危机状态下国家安全的保护和治安秩序的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紧急救助与保护,以及对那些趁火打劫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者的严厉打击等,都既是政府危机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强力措施,更是警察部门的法定职责。

3.信息警务。所谓“信息警务”,是指在信息社会条件下,以社会治安信息和警务管理信息为资源,以信息化警察队伍为主体,以信息化警械为手段,以信息化网络为神经中枢系统的一种新型警务模式。【9】信息警务是进入信息时代后警务工作的必然转变,是适应时展需要的警务工作指导理念。第三次产业革命兴起以来,以电子计算机为代表的科技产品已经改变了社会生活的原有面貌,信息时代的到来使社会生产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信息时代环境下,原有的社会治安治理思路需要进行创新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才能有效的指导实际工作。信息时代显著的特点就是信息传播的高速率和高效率,这就为我们开创情报主导型警务工作的新局面提供了很好的平台载体。通过现代化的通讯手段甚至社交平台,我们可以迅速获得有价值的信息线索,帮助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但这需要对整个流程进行透彻的研究,合理评估相关措施的可行性和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譬如现在很多警务部门开设了微博警务平台,通过社交信息传播的倍率递增效应获得预期的效果。但是对于相关内容的应严格掌握,尤其是恶性犯罪的信息,防止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王大伟.英美警察科学原理――世界警务向何处去[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14.

[2]王大伟.欧美警察科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3][5]曾忠恕.美国警务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195,52.

[4]郭太生,戚丹.警务理念的创新与社会管理的完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6]公安部政治部.公安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72.

[7]张兆端.社区警务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区化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社会治理路径范文5

[关键词]公共安全;治理理论;社会参与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8-0067-05

社会发展现代进程中,一定会经历一个或多个社会转型期。这些转型期各有特点,但社会问题频发是任何转型期社会的共性。同时,国家政府在治理转型期出现的社会问题的的能力和经验不足,因此对新的问题解决针对性往往较差。而公共安全问题在众多社会问题当中处于相对重要的地位,应对公共安全问题不容马虎。由于转型期政府能力、经验的局限,其他社会力量就要分担相应的责任。中国在转型期社会参与治理含公共安全问题在内的社会问题上,与其他国家有着“共性”,同时也存在着自身的“个性”,在治理效果上经验与教训并存。

一、现实挑战: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转型社会是社会发展必须经历的中间期,往往是从传统到现代,从封闭到开放的一个过程。这个时期,社会的结构、体制都将出现改变,在经济、政治、文化上出现多种观念并存的现象。多元化的共存就难免引发社会问题,公共安全问题也包含在其中。而转型社会中的公共安全问题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隐患,同时也直接关系到社会是否可以平稳度过转型期。

(一)转型期社会的特点

关于转型期社会的特点不同的学者研究后都有着各自的结论。研究东欧国家社会转型的外国学者Helga A・Welsh认为,转型期社会应该有以下五大特征:第一,转型是在相对有限的时间的制约下,处理某些相对重要的问题。第二,转型期过程和结果都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第三,转型期迅速扩大的政治参与和政治沟通需求,改变了原有的威权主义结构。第四,转型是以精英为中心的,大众动员只是临时的。第五,转型包含商讨和谈判[1]。而研究泰国、菲律宾的学者Fred W・Riggs则认为,转型社会有三个特征:异质性、形式主义和重叠性。我国台湾学者金耀基对这三个特征又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解释:“异质性”就是心态意识与物理环境上的广泛混合现象,即在经济上,自足的经济制度与市场制度并存;在政治上,威权主义观念与民主观念并存;在文化上,自由主义西化派与保守派并存;在社会上,传统的家庭制度与现代的社会组织并存。“形式主义”就是“应然”与“实然”的脱节,表现为制度制定与制度实践的背离。“重叠性”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各种特征在转型社会中重叠并存[2]。

综合以上三位学者的观点,很容易得出转型社会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国家治理能力不足。社会转型必然会挑战原有的国家结构、法规制度,同时也对国家治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国家原有的治理能力和经验就显得相对有限。就像Welsh所说的威权主义结构出现了改变。也像金耀基所解释的“形式主义”,也就是制度的制定与实践出现了脱节。第二,社会治理要素多元。转型期的社会就是一个多元的社会,其治理的主体和对象都存在多样性和可变性。这主要是因为,转型社会既有转型前的传统社会的特征又具备其目标现代社会的一些特点。这就使社会治理要素也要多元和不确定。这种与Welsh认为的转型过程结果不确定性相符。而Riggs认为的“重叠性”和“异质性”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归于这一特点。第三,治理活动参与加强。由于转型国家治理能力有限,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就必然得到加强。这也是新的治理模式的一个显著特点。也就是Welsh所讲的政治参与和政治沟通的需求扩大,以及转型必然包括的商讨和谈判活动。

(二)公共安全与传统安全

传统安全主要是指国家安全,即以政治安全和军事安全为核心内容的安全问题,如国家的统治、社会秩序的稳定、领土的完整、核心价值的保护等等。这些安全问题往往是国家来主导。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平和发展成为世界主题。非国家安全问题日渐突出,于是国际社会提出了新的安全概念――非传统安全。非传统安全是一个相对概念,主要指国家安全以外的安全问题。虽然现阶段学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提法,但通常会把公共安全归入非传统安全。而公共安全区别传统安全的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公共安全不再是由国家来主导,越来越多的社会参与成分渗透到公共安全当中。那什么是公共安全呢?学界虽没有统一的概念,但其主要内涵应该包括关系公民生命、公民权利、公共财产和公共秩序等问题的安全范畴。区别于传统安全,公共安全更加注重个人的价值,是以人为本思想做指导去思考安全问题。也可以认为国家安全属于政治安全高度的安全范畴(如国防、等),而公共安全则关注低于政治安全高度的安全范畴(如环境污染、能源危机、恐怖犯罪等)。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公共安全问题,原因是在和平时期公共安全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远超过传统安全。而转型期社会问题突现,公共安全问题也处于多发态势。并且如果不重视公共安全问题,有些问题将会被发酵上升到政治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层面。

(三)公共安全问题给转型期社会提出了新的挑战

转型期是社会发展的必须经过的过渡期,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社会良性发展,达到预定或者说是期望的目标。但由于转型社会的自身特点。使其必须面对包括公共安全问题在内的诸多挑战。首先,转型期一定会是一个公共安全问题的频发期。由于转型期社会的多元性的特点,势必会使社会产生出各种矛盾。文化间的差异,价值观上的分歧使整个社会都陷入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冲突中。在这样转型社会的大背景下,随着众多矛盾的集合,挑战社会整体的包容极限,社会问题隐患加剧,导致公共安全问题频发。国外一些国家在转型期的数据就能证明这一点。匈牙利在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的转型期中犯罪率激增,仅1988年到1989年人均犯罪率增加了22%,1989年到1990年增加了54%。而波兰在1989年到1990年转型期间,侵害社会财产的人均犯罪率增加了一倍[3]。

二、效果有限:政府单方应对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困难

国家通过政府进行治理。政府的治理能力与需要其解决的社会问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的。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解决全部的社会问题,有众多理论支持这个观点。但在转型社会,由于社会在该历史阶段存在的特点,政府能力在应对含公共安全问题在内的社会问题上的能力差距明显加大。政府仅靠自身的努力解决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成效有限。

(一)政府是有限的政府

“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这也是当今社会对政府内含比较统一的看法。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是一个无限的政府,特别是在日新月异的当代。关于这一点以往的不同学派的学者都得出相同的诊断。以霍布斯、洛克等人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者认为,为了保障个人权利,尤其是财产权,人们便在理性基础上通过契约结成一个共同体,把自己的权利委托给一个更高的公共权威――政府。这就不难看出,政府是个人把权利让渡出来一部分形成的,所以其权利和能力就会有边界。而性恶论支撑下的古希腊的学者认为,“一些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4]”。也就是说任何权力,包括政府的权力,必须要受到限制。而第三个对有限政府影响深远的理论派别当数西方经济学界的自由主义。该理论认为,在商品经济中,每个人都以追求自己利益为目的,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下,通过市场机制自发进行调节,因此政府干预是多余的。“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这与中国道家的“无为而治”在某种程度上有着一定的一致性。这种理论不但希望政治是有限政府,甚至希望政府在治理上是一个“没有任何作为”的政府。

(二)以往治理经验不适应转型期

中国虽然有着改革开放30多年的社会治理经验,并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也被反复验证其科学性和有效性。但经验永远只代表过去,当今世界发展日新月异,同时中国又进入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世界的大背景下,还是在国内发展的现状下,转型期社会的发展不平衡,多重矛盾并发的现象屡见不鲜。相对传统安全问题对治理的挑战,在现阶段应对公共安全问题的基础条件较差。缺乏相应的治理经验,同时以往总结的经验教训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可操作性差。公共安全问题成为已当前凸显的重大社会问题。

1.以往的治理经验不是在多变的社会转型期总结出来的。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前10年,我们取得飞速发展的成绩,也总结出一些宝贵的经验。但那都是在社会相对稳定、世界局势相对简单的历史背景下总结出来的,美国还没有把中国作为主要的竞争对手。考虑到当时中国的经济总量,周边的国家也没有把中国当作“威胁”。随着苏联的解体,中国经济总量达到世界第二(美日的主要竞争对手),中国人均收入进入“中等发达国家陷阱”阶段。以往的经验都没有考虑到这些问题所引发的连锁反应。

2.转型社会的的特点,及近年的新技术的应用使以往的治理经验失效。转型社会多重矛盾共存,社会要素多元到应对的治理方式要多元,反应迅速。特别是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的介入,让治理更加复杂。就以舆情控制为例,改革开放初期,政府只需管理好传统媒体,就不会出舆情失控的情况,因为离开传统媒体,舆情的传播基本上只能靠口耳相传。但如今在新媒体,“微媒体”的冲击下,任何信息都可能被6亿网民中的一员传到互联网上,也可能被5亿手机网民中的一员用手机即时上传互联网上(数据来源2014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这些信息可以是文字,图片,甚至是视频。以往政治对舆情的治理经验基本上失效。

3.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新的公共安全问题政府要从头开始认识和应对。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新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在转型期有些新问题是没有经验可以遵循的。以外来生物入侵和PM2.5等公共安全问题为例,在社会发展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前提下,这两类问题都没有引起充分的重视,随着环境承载力的饱和,该类问题出现端倪。PM2.5引发的雾霾等环境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1月,亚洲开发银行与清华大学公布的报告称,中国空气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基于疾病成本估计为6232亿元人民币,基于支付意愿估算则达到19734亿元人民币(以2012年中国GDP为基数);而外来物种入侵上仅马铃薯虫等十余种外来有害生物,每年造成的损失超过574亿元人民币(国家环保总局公布数据)。这些新的公共安全类问题,都需要政府在没有以往经验的基础上重新认识应对。

(三)政府解决转型期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现实困境

转期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已被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同时也积极地制定对策。虽然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相应的效果,但由于转型社会的特点,政府解决公共安全问题存在以下几点现实困境。

1.政府解决公共安全问题需要多部门联动,对政府负担较大。公共安全问题涉猎范围广,特别是在转型社会,不仅涉猎广而且频发。这就要求政府各部门要进行联动。仅拿辽宁某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来看,仅反恐这一类公共安全问题就要求51个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来联动配合。虽然这种安排会达到高效,但同时也给相应的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带来一定的工作负担。政府治理成本较高。

2.仅靠政府自身对转型社会的信息收集效果不理想。政府治理制定制度要求前期的信息收集,资料整理。转型社会的资料信息是多样的,也是多变的。并且有时要需要特定的专业知识。但由于政府用人制度的限制,无论是人员数量还是人员素质都很难与转型社会完全匹配。专业知识欠缺同时困扰政府相关部门。这样就对信息的收集时间上出现时滞,质量上也存在缺陷。

3.政府治理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政策制定脱节。针对转型社会频发的公共安全问题,我国政策的制定速度明显满足不了。我国现在针对公共安全问题的政策基本停留在《办法》层面,很少有相应的法规、法律与之相适应。特别是针对近些年来多发的网络舆情、,大都应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几条处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均不强。

三、有效补充:社会组织在解决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作用凸显

转型社会的一大特点,就是社会参与意愿强烈。在这个时期里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强大起来,随着其实力的增强,其政治参与愿望也随之强烈。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提出的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也要求国家治理要有一个新的变革。这个变革不可单靠政府单方的力量,还要把社会组织的力量加入其中。这主要是因为,社会组织将是政府在社会治理上的一个有效补充。

(一)治理的内涵

通常意义上,治理是一个国家与公民通过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实现对公共事务管理的互动过程。全球治理委员会把“治理”界定为,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一个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和采取协作行动的持续过程[5]。在国家转型过程中,社会实际上拥有一种“治理能力”?穴governability?雪[6]。这丰富治理的内涵,治理主体不单单是国家政府,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也会是治理主体。

(二)社会组织在治理体系中的意义

社会组织在治理体系中的意义除前一部分提到的,国家的补充者、偶尔的竞争者和政策的执行者外。社会组织对治理体系还有着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社会组织为政策制定提供第一手的资料。公共政策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在第一手的资料收集方面,社会组织的力量不容小视。因为政府只是一个主体,在收集资料上难免出现死角,而社会组织分布广,散布在社会各个部门之间,正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广泛地收集各部门的情况资料为制定更为有效的公共政策提供了保障。其次,社会组织解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欲望。在转型期的社会中,公民参与欲望强烈。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我国的制度对公民参与国家治理原有渠道相对不足,社会组织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为公民参与国家治理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最后,社会组织可以缓解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以往的治理主体是政府,对象是人民群众,这样难免出现矛盾,特别是在一些有利害冲突的问题上,这个矛盾出现了激化的现象,如动迁问题,有些地区还出现了严重的官民对立的问题。这时社会组织的介入可以让政府从矛盾主体中脱身。形成稳定的三角关系,政府从矛盾的一方,转化为化解矛盾的协调员。政府与群众的矛盾自然而然地得到了化解。

(三)社会治理在公共安全问题上的作用

公共安全问题是转型期社会问题的一个方面,社会治理也就同样起到一定的作用。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公共安全问题中有专业方面的问题需要社会第三方机构的介入。现在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环境安全、食品安全问题,往往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政府需要有相对应的专业部门应对,但限于编制、经费等问题,部门设立往往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这时就需要一些社会组织和企业的介入。第二,公共安全问题中社会稳定方面的问题通过社会组织进行预警。对所有国家来说,维稳是转型期社会的首要问题。而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安全问题,如,伴着新技术的介入,往往有着爆发快、串联快、发酵快等特点,政府在对其进行治理中常常处于被动。如果将社会组织力量应用到这些方面,提前对群众进行疏导,让其以合理的方式反映诉求及政治参与欲望,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该类公共安全问题发生概率,同时也可以在问题出现之前,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预警。最后,在一些极端的公共安全问题上,如恐怖事件中,社会组织联动会提高管控效率、效果,达到全社会安全稳定的目标。

四、协同高效:社会参与下的政府对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治理

社会组织在解决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上有着一定的效果,但是还要清醒地认识到,社会组织的参与只是政府治理的补充,两者均不可以被彼此完全取代。真正高效地处理公共安全问题则是需要两者的协同互补,高效运作,这样才能让政府与社会组织发挥其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一)政府为治理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提供“刚性”保障

虽然转型社会改变了原有的威权主义的社会结构,但政府的权威性还是不容易被质疑的。比如说,政府依旧是制定政策制度的主体。在社会治理上还会维持原有的“刚性”特点。这对解决转型期社会含公共安全问题十分重要。首先,政府为解决转型社会的公共安全问题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政府可以针对社会频现的公共安全问题制定有效并切实可行的政策法规。使在处理公共安全问题上有“抓手”可以用。对公共安全问题通过制度来分类定性,再有针对性地解决,让治理转型期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师出有名”。其次,政府为预防和应对公共安全问题提供执法权。有了相应的政策法律,就要求还要具备一个拥有执法权的管理队伍。这个队伍必然要归属于政府管理。虽然放权是现阶段政府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但执法权特别是对涉及到公共安全问题上的执法权一定要归属政府,才能保证社会稳定良性的发展,其原因不言而喻。公共安全问题一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问题,加之转型社会的不稳定性,关于公共安全问题的一些行政权力一定要掌握政府手中。最后,政府保障关于公共安全问题政策法规的相对稳定。政府是政策法规的制定者就要保证其相对稳定性。相对稳定指的是,既要保证在一定时期内政策法规是稳定的,又要对政策法规进行一定的调整来适应多变的转型社会。这个相对稳定要在政府的管控下,这才能保证社会稳定发展。

(二)社会组织为应对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提供“柔性”支持

在转型社会中,社会组织的参与意愿和能力增强,为解决现实的公共安全问题提供一系列的支持。首先,社会组织为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提供技术支持。转型社会是一个变化快的社会,加之当今社会的技术革命,应对一些公共安全问题需要的技术手段也在迅速革新。社会组织因为没有政府机关部门相对烦琐的用人程序,所以可以快速地吸纳专业技术人员来应对日益高技术化的公共安全问题。其次,社会组织可以提供更为客观的第三方力量,来解决公共安全问题。转型社会政府原有的威权主义受到挑战,加之种种原因造成的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所以在处理公共安全问题上,政府治理的可靠性受到质疑。这时就需要一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组织介入,社会组织往往就可以承担这一任务。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体制之外的,所以不受政府公信力的影响。并且一些专业的社会组织在其专业领域内享有很高的声誉,这对解决问题有很大的帮助,国外的一些咨询公司和民调机构就是个例子。它们对社会问题的分析往往是客观而专业的,给出的解决手段也是科学的。最后,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在解决一些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上,难免不把政府与群众之间对立起来。比如,城市发展的拆迁改造上,群众与政府意愿和利益预期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如果处理不好轻则影响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地位,重则就会引发更为严重公共安全问题。社会组织的介入就会将政府从这个矛盾对立中解脱出来,由社会组织去做群众的工作,而政府只来协调社会组织与群众之间的关系。这势必会大大降低公共安问题的发生和发展。总的来说社会组织为解决公共安全问题提供了“柔性”的“软件”支持。

(三)社会参与是在政府监管下进行

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安全问题治理要在政府的监管下进行。虽然治理理论给社会组织很大的自由度,但是由于公共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和转型社会的时代特殊性,政府一定在某种程度上监管治理全过程。首先,公共安全问题是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的问题。政府必须有所导向的治理,而不能完全放任给社会组织。这是对人民生命财产的负责任的态度。并且政府的监管可以保证在政策支持下的高效,也防止自由化的扩大。其次,转型社会的复杂性要求政府对社会问题有统一的监管。转型社会是多元的,复杂的,也是矛盾交织的。如果政府不加以控制,轻则社会发展出现停滞,如掉进“中等收入陷阱”,重则可能影响到国家的稳定。最后社会组织本身也希望政府对其进行监管。社会组织的运作应该在一定的既定框架之内,这个框架的设计往往是需要政府来考虑的,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组织的参与治理目的性和高效性。就像西方经济学中的“看不见的手”要与政府“看得见的手”配合才能达到最终的目的。总的来说,社会参与治理模式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同高效的来应对各类问题。但由于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有着自身的特点,这种配合还要以政府为主体或是在政府的监管下进行。

从上述各种分析上来看,社会组织参与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治理,是一个解决该类问题的有效途径,也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政府要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使社会组织快速健康的发展壮大。政府与社会组织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来应对和解决转型社会中出现的含公共安全问题在内的各类社会问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稳定度过转型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1]Welsh H A.Political Transition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J].Comparative Politics 1994-4: 381-382.

[2]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73-77

[3]otspeich R.Crime in the Transition Economies[J].Europe.Asia Studies,1995-4:558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社会治理路径范文6

论文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 法治理念 社会组织

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只有政府实现依法行政,运用法治理念和法律手段进行社会管理,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管理创新。

一、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意义

(一)社会管理机制创新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社会管理创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途径。社会管理将社会作为管理的对象。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管理的理念、方式、体制均不相同。只有不断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在不同历史时期承担不同的社会管理中角色。资本主义初期奉行“管的最少的政府即为最好的政府”。当时政府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市场经济的副产品“市场失灵”相伴而生。伴随着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公民不再满足政府作为“守夜警察”的形象,而是要求政府积极介入经济和社会生活,为公民提供福利,至此,整个社会发展到“行政国家”。行政国家为公民提供福利的同时,其弊端随之而生,即产生“政府失灵”。政府失灵将侵害民主、人权,产生官僚主义,造成人、财、物的浪费,效率低下,人的创造能力下降。于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又开始进行政府改革运动,国家、市场和社会都要积极介入到社会管理中来,国家尽可能将社会管理的权力交归给社会自身,三方发挥各自的优势来解决社会问题,以此达到社会管理的均衡和有效,实现社会的良性发展。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经济成果并未为社会成员所共享,社会出现收入差距、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在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社会出现阶层分化,失业人员、农民工等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很难实现由传统社会身份向现代社会身份的转变。社会矛盾冲突日益增多,社会流动性增强,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已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因此,地方政府必须根据新的社会形势,对社会管理进行创新,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二)社会管理机制创新有利于有利实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维护公平正义是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本质要求。历经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正处于以寻求个体正义的释放为中心的经济增长目标与转向凸显社会正义的分配政策的十字路口,正在进入一个由个体正义正当性为基础的经济增长而导致的更深层次的制度变迁的过程。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实现有赖于政府的有效管理。地方政府通过有效的社会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和群体的利益关系,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弱势群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其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应当坚持法治理念

正确的社会管理理念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是确保社会管理创新实效性和持续性的重要基础。从新的管理思想或者观念的产生开始,直至新的社会管理方法、机制和制度得以运用转化,整个过程既是社会管理创新,亦是既有社会管理的运行和发展。

(一)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

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此条修正案意义重大,集中反映了控制国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政核心价值理念。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缺乏人权保障意识,出现云南“躲猫猫”等多起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事件。地方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避免肆意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事件发生。社会管理的本质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没有社会公共服务,也就没有社会管理。面对当前多元多变的社会结构,“人(流动人口)、屋(出租屋)、车(机动车)、场(重点场所)、网(互联网)、会(社会组织)”等社会管理要素纷繁复杂,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更应注重人性化和社会化。

(二)要树立信赖保护理念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是政府进行依法行政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创新,也必须坚持信赖保护原则,打造诚信政府。只有诚信政府才是负责任的政府。行政相对人基于对于政府的信任而从事某种行为,从而形成一种信赖利益,此种信赖利益应当受到政府的尊重和保护。行政机关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时,应当给予相对人合理的补偿。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时应当秉持信赖保护理念,确保政府行为的连续性和可预期性,防止朝令夕改。

(三)树立接受监督和权利救济的观念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有效的监督体系是防止权力异化,官员腐败的重要措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的接受监督。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就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外部监督体制,加行政监察监督、大人大监督、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的力度,防止监督流于形式,切实起到监督成效。强大的行政权极易对相对弱小的公民权造成侵害,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的过程中有可能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权利必有救济”,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就必须树立权利救济的观念。我国现行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行政复议制度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方式具有其他外部监督救济机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解决大部分行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然而,从地方各级政府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现状来看,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不清晰、机构不够独立,使复议制度效率低下,复议案件呈减少趋势。地方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就要对现有的行政复议制度进行改革,重新定位行政复议功能,增强其独立性,使其成为解决行政纠纷的主渠道。

三、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一)积极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

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角色不同,社会管理模式也因此而不同。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作为全能政府而存在,形成“大政府,小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以建立“有限政府”为目标,不断精简职能,逐渐走向“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政府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首先要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科学合理地界定政府与社会的职能与作用,构建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治理模式。社会组织是政府与公民进行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可以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有效弥补政府失灵的缺陷,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以独特优势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社会组织的发展面临的准入机制、独立性和监督等制度障碍。要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职能,应当简化社会组织的设立程序,降低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引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自治、自律、互律的作用;建立完善的评估与监督机制,规范社会组织行为,防止腐败滋生。

(二)加强和改进社区管理

社区是社会管理的细胞。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社区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加强社区建设,提升社区服务工作质量,有利于提高公民生活质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加强社区建设的核心是社区服务和民主自治。要积极探索多种社区服务方式,为公民提供便捷、优质的公共服务。依托社区,整合社区民警、居委会干部、治保主任、流动人口协管员等各方力量,积极探索流动人口服务体系,着力推行“居住证”管理。居住证不仅可以显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并且凭居住证可以享受社保、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为实现服务型管理提供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