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社会资源的有限性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社会资源的有限性范文1
[关键词];自然资源思想
[中图分类号]F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8-0031-03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自然资源在经济增长与结构演进中究竟起着什么作用,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自然资源是经济增长的基础,对经济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另一些经济学家则认为自然资源对经济增长具有负面作用。并由此产生了“资源优势论”和“资源诅咒说”发展经济学中堪称经典的两个理论学说。而有着丰裕自然资源的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路径,则分别提供了与“资源优势”或“资源诅咒”相吻合的案例。传统经济学理论一直强调自然资源在一国经济发展尤其是工业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但是自20世纪60、70年代开始,自然资源充裕国(如委内瑞拉和尼日利亚)与自然资源匮乏国(如日本和新加坡)在经济发展上表现出了巨大的差异,使得人们重新审视自然资源在长期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的角色。Auty于1993年首次提出了“资源诅咒”(Resource Curse)的概念,以Sachs和Warner为代表的学者经过实证研究发现,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范围内,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自然资源丰裕程度与经济增速之间呈现出明显的负相关,这些国家和地区不仅没有从丰裕的自然资源中受益,反而因为“资源诅咒”导致经济增长放缓甚至停滞。找出“资源诅咒”现象发生的原因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抑制是学术界和决策层普遍关心的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所面临的资源环境压力也愈加严峻。在国内经济结构和技术水平未取得重大突破的情况下,为了追求或保持较快的经济增速,许多地区不得不将目光转向“自然资源红利”,对煤炭、铁矿、石油等自然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这为我国资源丰富的广大中西部地区实现经济赶超和跨越式发展带来了契机。但与此同时,中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出现了“资源诅咒”现象。我国幅员辽阔,区域间的自然资源禀赋差异十分明显,主要表现为东部沿海大部分地区自然资源相对匮乏,而中西部地区自然资源极为丰富。但从发展现状来看,有着丰裕自然资源的中西部地区无论是在经济增速还是发展质量方面都远远落后于自然资源相对贫乏的东部沿海地区。更为严重的是,随着国内自然资源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许多资源丰裕地区不仅没有因此而致富,反而变得越来越贫困,自然资源禀赋优势没有转化成经济优势,出现了“富饶的贫困”。
一方面,自然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约束作用不断凸显。从当前世界范围来看,自然资源匮乏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尤其是一些不可再生资源,如土地、淡水、石油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的严重短缺以及由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已经引起各国的高度重视。从我国的实际来看,自然资源颈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着我国未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虽然我国自然资源总量很大,但是由于人口基数十分庞大,从人均数量看又是一个资源小国。长期以来,大量消耗资源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使我国面临着国内资源供需矛盾加剧,资源对外依存度明显升高,国民经济难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严峻现状。另一方面,自然资源丰裕度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也引起了各界的关注。我国内陆许多有着丰富自然资源的地区在经济发展上似乎进入了资源诅咒陷阱,无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竞争优势。本文沿着历史发展的脉络,对关于自然资源的思想进行归纳和总结。研究马克思恩格斯自然资源思想,有助于引导全社会树立资源节约观念,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步伐,并在此基础上启发当代人探索解决自然资源危机的出路,以缓解无限的人类需求与有限的自然资源之间的矛盾,正确处理好自然资源开发规模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二、的自然资源思想
认为,世界的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第一,自然界是人类社会历史活动的一部分。人类实践活动的基本方式就是现实的生产生活,而人要进行生产又必须以结成社会关系为前提,因此,人与自然的关系一开始就被纳入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成为人的社会历史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自然界是人的实践对象。马克思在承认自然界的客观性的基础上,出于对人的主体性的肯定,把自然界的客观性进一步发展为自然界的从属性。认为自然界存在的本质和意义就是供人进行加工的对象。他说:“从理论领域来说,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一方面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一方面作为艺术的对象,都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是人的精神世界的无机界,是人必须事先进行加工以便享用和消化的精神食粮。”第三,自然界是人的实践的产物。马克思不仅从观念上把自然界规定为人的实践的对象,而且认为“从实践领域来说,这些东西也是人的生活和人的活动的一部分。”这样,经人加工和改造的自然就成为人的实践的产物。从长远的整体上看,“人能再生产整个自然界。”马克思在1857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提出“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深刻揭示了马克思哲学观对自然界的总的看法。
思想强调了自然资源在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明确指出了人的肉体只有依靠这些自然资源的产品才能存活,不论这些产品是以食物、燃料、衣物等的形式还是以住房等形式表现出来。在现实世界中,人的普遍性正是通过这种普遍性表现出来的,它将整个自然界首先视为人的最直接、最重要的生活资料。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外界的自然资源从经济的角度可以分为两个大类:一类是社会资料的自然资源,诸如鱼类资源丰富的水域、有着很大肥力的土壤等;二是劳动资料的自然资源,比如可以借力的奔腾的瀑布,可以用来航船的河流江海,可以作为生产资料的树林、金属和煤炭资源等。马克思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阶段,第一类的自然资源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当人类社会发展到较高的阶段之后,第二类的自然资源就开始变得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恩格斯在其著作《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中也明确指出:政治经济学家说,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更为确切的说,劳动和自然资源一起才是一切财富的根本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了原材料,而劳动则进一步地将自然资源转变为财富。不难看出,马克思充分认识到了自然资源在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认为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基本来源。
张培培:的自然资源思想及其启示
张培培:的自然资源思想及其启示
可见,马克思很早就以强烈的前瞻性思想而深刻地预见到了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随着经济和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口规模的不断增加,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这就必然会造成自然资源的紧张,甚至会面临枯竭的危险。因此,马克思认为人类必须节约自然资源,注重循环经济和可持续经济的发展,还要反对资本主义高消费、高浪费的生产方式。提出,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会引发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关系的紧张,甚至爆发更为严重的危机,解决这一危机的途径只能是合理地调节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物质交换关系。“将它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而不是让其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要依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的变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特别是在他论述不变资本使用上的节约问题时,以很大的篇幅论述了排泄物的资源化和再利用,明确提出了与循环经济相类似的观点,并结合实际阐述了循环经济和可持续经济的一些原则。
对于自然资源开发与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系统资源理论认为,自然资源是第一性的,人文社会资源是第二性的,经济资源在人文社会资源主导下能动地反作用于自然资源,从而构成人类实践活动,推动人类社会发展。因而,系统资源理论完全可以从的物质观、自然观、实践观中找到理论渊源,应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研究分析系统资源理论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比如,应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来分析自然资源与经济资源、人文社会资源之间的互动关系,有着重要的参照意义;应用劳动价值论的原理分析人力资源价值也很有意义;应用实践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人与自然资源及经济资源的关系更加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现代政治经济学认为,从有目的的需求角度而言,人类的需求在相当长的时间范围内都会处于未被满足的状态,所以在一定时期内将这一问题视为无限状态对于具体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并无大的不妥。但是,如果考虑到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时期内,用来满足人类目的性需求的手段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人类对于每一种满足目的性需要的手段的需求又具有有限性,因此,对于具体商品和服务出于占有和使用的需求总是处于有限的状态,这一有限的需求经常成为经济活动的约束因素。另一方面,尽管自然界的资源对于人类活动而言几乎处于无穷状态,但是在任何一个时期,由于人类需
要的有限性和人类使用自然资源能力的有限性,自然资源总是处于有限的状态,人类生产活动所产生的资本积累也是有限的。所以在任何时期,自然资源的有限性都是事实,有限的自然资源成为人类经济活动的另一个约束因素。
三、自然资源思想带来的启示
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得以生存和发展、人类生产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物质与基础条件。无论在哪一个历史时期和社会发展阶段,由于人的能力与需要的两方面约束,使得资源总是处于一定限制范围内,从这个角度来看,自然资源对人类经济活动的约束是不言而喻的。西方经济学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强调了资源的有限性与稀缺性,而政治经济学不仅认同这一理论假设,同时又对其进行了拓展。并不局限于资源一时的有限性及其对经济活动的约束性。资源在任何历史时期的有限性,都显示出资源对人类经济活动的约束力。而在长期范围内,由于人类自身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又会进一步拓展资源的范畴,使得资源成为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所以,只有充分认识到资源在短期的有限性和长期中的无限性,才能够真正把握自然资源与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全面关系。
的自然资源思想为我们正确把握和处理自然资源与人类社会的关系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启示。首先,要改变传统的价值观和对待自然资源的思想。在传统的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观和理念下,人类将自然资源看成是自然界馈赠的不需成本、取之不竭的礼物,直接导致了对自然资源无节制的开采。必须改变这种错误的自然资源思想,努力克服以人为中心的自私自利的思想,反对掠夺性地开发自然资源,要从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其次,要重视循环经济和可持续经济的发展。以往我们片面追求GDP增长,而忽视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节约。要把节约、保护资源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理念和行为,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社会氛围,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体制机制,大力发展和应用资源节约型的科学技术,通过对传统行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资源利用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社会资源的有限性范文2
关键词:社会治理 ;创新;社会救助
一、背景
由于中国社会经济转型,城市中出现了新的贫困现象,传统的粗放型救助与精准性需求的矛盾日益体现在经济社会生活中。随着政府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型,一些社会问题单靠政府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政府职能转型要求新型社会救助。
二、特点
城市新贫困人口由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和现实需要体现出不同的特性,社会救助也呈现出不一样的特点。针对当前贫困群体新特点,社会救助从传统的物质温饱型救助转向社会发展型精准救助。精准救助的含义就是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工介入、督导培训及第三方评估的一体化救助体系。主要包括以下特点:
首先,政府主导下的精准救助平台。政府的主导作用体现在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参与、社工介入的救助框架上,并通过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确定救助对象。其次,社会组织参与的精准救助机制。由社会组织通过投标方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上门调研摸清贫困家庭的现状,进行科学分类评估并分析贫困原因,采用不同的服务方法。再次,社工介入,把脉救助对象问题。对救助对象进行评估分析,分析贫困的自身原因、家庭原因及社会原因,制定个性化的社会救助方案。从接案开始,全面地帮助救助对象。在明确规定的社工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社工依法处理;超越社工职权范围的,立即实行转介,即移交给负有相关职能的政府部门。同时,社工还要对救助对象的生活状况进行追踪调查。
针对社会救助机制不协调、体制不畅通、社工专业能力弱等问题,督导培训并提升社工专业能力。通过督导协调配置社会资源,优化社工配置,通过专业培训提升社工服务能力和技术。最后,进行第三方评估,促进救助公平高效。从社工救助项目的设计、调研、方案进程、实施效果、项目财务的合规性、合理性等全方位介入,对项目的完成情况、服务满意率、财务情况、组织管理、综合效能五大方面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探索救助模式。
三、问题
社会救助当前还存在评价机制不够科学、救助机制不够长效、承接机制不够科学、转接机制不够精确、救助机制不够系统、退出机制还未确立等难题。如评价机制还不够科学。目前社会转型在继续,救助对象在变化,用不变的评价救助标准评价变化的救助对象不够精确。同时,救助的资金有限,如何能用有限的救助资金发挥最大效益,保障救助的长效机制仍然处在探索阶段,救助的精准性也不够高,救助对象需求的复杂性与现有调查方法的局限性还存在矛盾。
社会组织的不成熟以及社工的专业性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导致承接救助工作的成效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社工志愿者和居委会的优势发挥不充分,社工、社会组织不能承接的社会救助,应该由更专业的机构、企业和更专业的组织转接。社会救助是项系统工程,单靠政府的民政部门、以及社会组织还不足以完成社会救助的系统工程,还需要建立大民政、大救助的系统救助体系。
四、对策
社会救助的成效应体现在救助对象的有进有出,只有建立科学的退出机制才能保障救助资金的公平高效。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特提出如下建议,完善社会救助的系统科学体系。
首先,建立精准发现机制和动态评价机制。建立由民政主导、社会学、经济学和人口学组成的专家调查组、专业社工机构组成的实务督导组及居委会志愿者等社会治理创新团队,对救助对象实施精准调查、科学分类。对救助对象给予全方位摸底调查、分析成因制定救助方案。同时,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压力有必要调整静态标准,对救助对象实施动态标准。其次,建立科学承接机制和精准转介机制。优化社工配置,建立由实务督导加专业社工机构加社区居委会志愿者的制度化的科学承接机制。无论政府主导还是专业机构参与和社工介入,都无法解决救助对象的全面需求和潜在需求,需要转介o专业的机构或企业或基金会等社会资源。这就需要挖掘社区资源、社会资源,精准链接外部资源,整合一切社会专业资源,最大限度保障救助对象的困难解决。
救助工作是项系统工程,涉及民政、社保等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及区内外企业,需要建立以救助对象为本的社会救助系统工程,理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系统救助长效机制。最后,还需要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和科学退出机制。通过完善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从经济效益社会效应等方面进行前期预估、过程评估、结果评估的科学评估机制,并根据救助对象的变化,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以保障救助的公平高效。
参考文献:
[1]王三秀,高翔.从生存维持到生活质量:社会救助功能创新的实践审思[J].中州学刊,2016(09).
社会资源的有限性范文3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农村;社会救助;有效性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始形态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网”。相对于城镇社会救助,农村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长期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弱势群体提供物质、精神或扶持生产生活等多种形式的救助,保障其基本需求得到满足的社会救助制度。在以往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由政府主导的农村社会救助方式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在农村经济转型发展、社会变革、政府有限财力的情况下,依靠政府一己之力来完善农村社会救助显然难以达成所愿,引导非政府组织和资源参与农村社会救助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
一、政府主导型农村社会救助的局限性
截至2015年底,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还有4 903.6万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人数516.7万人,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农村贫困人口并未完全统计,而农村的贫困现象也还将长期存在。另一方面,除了存在绝对贫困现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竞争的加剧,农村人口的相对贫困问题也日益突出,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形成的贫富差距,使得部分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无法得到必要的保障。
(一)有限的救助范围
1.救助能力有限。当前农村社会救助主要依靠政府的救助能力,政府虽然拥有较大的公共权力和丰富的公共资源,但进行的都是周期长、回报率慢的投资,而且用于社会救助的财政投入有限。另外,供需信息对接不及时,很难保证质量并举的服务。从另一角度出发,农村需要救助的人数居高不下,供需的不平衡且仅靠政府的直接投资,必将导致政府财政上的不堪重负,从而农村救助无法长久实现。相较于城市贫困人口救助,农村社会救助往往因其庞大的贫困人口基数而达不到救助效果。
2.地区差异明显。由于我国地域和人口等因素的影响,地方多采用属地化管理原则,所以各地区农村的社会救助取决于各地区的财政投入,根据地区发展不平衡,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且很大程度上救助的受益范围局限于某一区域。相较于东部地区的农村,西部地区常常因地区的救助能力有限而降低救助标准,从而导致各地区农村的实际情况差异明显。
(二)持续的低水平救助
1.救助标准过低。由于农村社会救助经费基本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且农村贫困人数多,为了扩大救助的覆盖范围,我国农村社会救助标准一直不高。虽然政府对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的财政拨款数额逐年增长,但面对农村急需救助的巨大基数,显得杯水车薪。此外,农村救助资金因救助项目的不同分散于各政府机构和部门,这导致救助资金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监督机制也难以实施,最终导致农村救助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2.对象划分不准。我国农村社会救助是以“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为目标的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不仅包括农村低保、农村五保,还涵盖了农村医疗救助、灾害救济、临时生活救助。所以,多种救助项目对应不同救助对象,极易形成多、冗、杂的局面。例如,农村特困户与“五保”户政策之间的模糊性,特困户救助是针对那些如若不救就无法生存的农民,“五保”政策则是依照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这三个条件来界定受助人群,往往这些受助人群正好处于两者之中。由于受助对象界定的模糊性,在现实救助中存在着重复“吃保”现象。
(三)简单的制度移植
1.制度契合度不高。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相比对城镇,农村社会救助则显得势单力薄,处于滞后的状态,对农村的社会救助也只是简单的救助制度移植。当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归口于民政部门管辖,新农村合作医疗隶属于卫生部门,“两免一补”划分在教育部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是人社部门的业务范畴,各部门之间由于多方面原因,配合不够紧密,制度衔接不到位,没有将各项制度的最大效益发挥出来。另外,多数政府部门对农村社会救助重视度不够、财政投入不足,救助标准也相对过低,使得社会救助政策城乡分割的特征加剧。
2.业务针对性不强。我国社会救助政策存在分割管理的现状,多部门管理的工作格局长期不变,真正落实到农村救助的政策和制度也只是以低保为主。农村社会救助涉及内容广,需要多个部门通力合作,然而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各个项目实施都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导致相互之间出现信息割裂、重复建设、资源争夺等情况,制度上也无法得到有效的衔接,不利于政府在农村社会救助的效能发挥。
二、非政府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的优势分析
政府在农村社会救助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但随着经济体制变革和农村社会变迁,政府如若再以相对单一的姿态出现在农村社会救助中,则越来越难实现农村居民的生活需求。而非政府组织开始在社会事务管理中发挥作用,其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于政府体系和市场组织的特性,能够通过开展公益性的社会服务活动协助政府承担一定的公共职能,分担政府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公平,有效地填补了政府对农村社会救助中的部分空白,为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构建添上了新的色彩。
(一) 扩大农村社会救助范围
1.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农村社会资源投入。第一,非政府组织相较于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依托市场机制、自愿捐赠原则,能够广泛吸纳社会闲散资金用于公益事业,利用社会资源来弥补政府在农村社会救助中的资源不足,能动地改善目前社会保障基金对政府财政拨款过分依赖的状况。第二,非政府组织在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中始终坚持利他主义的价值观,充分发扬民主,实行自由开放的公众参与和决策机制。与政府部门相比,更容易接受社会群体的直接监督。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能避免贪污、挪用、浪费社会资源的现象,从而使社会资源所发挥出的效能最大化。 2.提高救助针对性,弥补农村社会救助差异。由于我国地域和人口等因素的影响,地域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农村的实际情况差异明显。需要救助的对象情况比较复杂,而驻扎农村的非政府组织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熟知农村的风土人情,能更好地了解社情民意,能感同身受地与受助者交流,获得救助对象更为真实的信息和需求,大大便于向农村受助群体提供及时、准确、优质的服务和帮扶。而在救灾前线,非政府组织成员提供物质和精神援助、给予人希望和温暖,这是政府组织无法替代的一点。
(二)提高农村社会救助水平
1.提高救助标准,满足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非政府组织在政府财政拨款的基础上,可以对经济仍旧困难的受助群体加以援助,改善农村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政府组织因为全局的考虑,无法很好地了解到受助群体实际的生活状态,仅凭一些数据确定救助标准,并不能真正帮助到受助群体。而这时,非政府组织能够充当桥梁的作用,向政府反映农村弱势群体的切实需求。除此之外,非政府组织还能协助受助群体可持续生产,获得劳动能力,促进社会和谐。
2.实现救助专业化,满足农村居民多样需求。非政府组织因其独特的组织属性,各地区的非政府组织能够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同,弥补政府组织救助方式和内容的“单一性”,满足救助对象的不同需求,做到救助方式、内容多样化,扶贫效率远远高于政府组织。此外,非政府组织表现出专业性强的特征,其成员大多都来自于各行各业,这些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强化了非政府组织的专业性,能从多种角度贴近农村居民,这种得天独厚的优势使得救助的同时更容易与受助人群拉近距离,进而大大提高农村社会救助的效率。
(三)加强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适用性
1.加强信息透明化,发挥救助成效最大化。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农村社会救助,在农村社会救助资源信息公开透明上起到一定的作用,能够促使政府在资源的利用和分配上更加合理,使有限的资源用到真正需要的地方,提高了社会救助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非政府组织独立于政府和市场,能规避政府的官僚作风,又不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从而减少救助流程中各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实现农村社会救助的成效最大化。
2.促进救助的能动性,填补政府组织的不足。由于政府组织的财政拨款流程冗杂,很多农村居民不清楚申请救助方式,往往错过救助的最佳时效性。相反,非政府组织反应灵活,能够主动深入基层,根据受助群众真正实际的需求,提供多样化、专业化、持续化的救助,创造开发有限的社会资源给最需要帮助的农村弱势群体。同时,非政府组织在组织结构和农村社会救助方式上有很大的灵活性,推进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社会成员之间的良性互助,充分发挥了非政府组织上传下达的救助作用。
三、非政府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的制约因素分析
任何一种事物都有两面性,非政府组织在弥补政府组织在农村社会救助部分缺位的同时也有它的局限性。毫无疑问,非政府组织的良性运行需要法律法规的规制,需要有关部门的监督规范,需要自身的管理制度,从而使非政府组织成为政府和农村弱势群体沟通的桥梁,重视农村社会救助。
(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现今,我国关于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救助方面的立法层次还不高,也没有相关的法律立足。有的仅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基金会管理办法》,这些多为行政法规,并未上升至法律,内容大多属于政府管理非政府组织的程序性规范,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以及财产管理办法。没有了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在一些具体事务中,不免有些投机取巧的人士打着非政府组织的旗号、本着公益的口号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
(二)政府监督不到位
非政府组织在我国主要采取双重管理体制进行工作,一个非政府组织成为一个合法组织前必须有一个党政部门作为主管单位,然后经过一系列程序合格后登记注册。但由于登记注册的程序严格、手续烦琐,使得大多数非政府组织因达不到要求无法进行登记,从而隔绝于体制之外,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管。同时,由于某些非政府组织依附于政府部门存在,独立性较差,导致监督力度不够,信息不够透明,不能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使监督流于形式。
(三)自身发展不完善
我国大多数非政府组织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成立的,并不是在社会环境、群众思维成熟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使得我国的许多非政府组织在规章制度、决策管理、项目组织、财务审计、人员培训等多方面都存在大大小小的问题。非政府组织应该形成自我觉醒、互相督促的管理形式,但一些新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缺乏完善的组织和制度,遵循政府部门的工作方式,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在社会各阶层,并不能凭借自身出色的工作效率以及开展活动的号召力来赢得公信力从而进行救助资源的积累,达到救助农村弱势群体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乔东平,邹文开.社会救助理论与实务[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11.
[2] 方俊.第三部门发展面临的三重困境及出路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12,(9).
[3] 王贤斌,李含伟.我国非政府组织介入农村社会救助问题探究[J].兰州学刊,2014,(10).
[4] 孔金平,涂文静.非政府组织在农村社会救助中的作用[J].行政论坛,2008,(1).
[5] 蒯小明.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发展中的国家责任研究[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社会资源的有限性范文4
(2.临沂第四中学山东 临沂276001)
孔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在教学实践中,如何使学生喜欢学习、快乐学习,是我们老师应该努力做到的.有了学习的乐趣,自然就能学好知识、用好知识.为了帮助学生学习,除了着重于传统的课堂教学外,如何开发课外大课堂,并且使其变得高效,成了广大老师应该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点滴见解,恳请各位同仁不吝赐教.
1开发课外大课堂的意义
在传统的课堂教学实施中,由于课时的有限性、课堂的固定性等诸方面的原因,教材中的许多内容,往往满足不了学生们对各科知识充满的好奇和渴望;每章后面的“实践活动”部分,也没有引起部分老师和学生的足够重视,实在非常可惜.如果我们将教室里进行的课堂教学活动称为第一课堂的话,那么课外大课堂就是指在第一课堂之外进行的教学活动,是对第一课堂有益的延伸和补充,起到第一课堂不可替代的作用.开发课外大课堂,将学生学到的各科知识与社会生产、生活紧密结合在一起,大大的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如果再加上老师的精心指导,这种融课内、课外于一体的学课堂将会更加生动、高效.
2开发课外大课堂可行性分析
在素质教育飞速发展的今天,绝大多数老师的教学思想有了长足的进步,教学热情有了极大的提高.况且仅通过有限的课时量,学生的课堂学习效果明显有些不足,也为课外大课堂的开辟提供了可行性和必要性.另外,部分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教学资源的短缺,也让一部分教师和学生不得不试着对教材中的许多素材进行了改进,有的改进部分甚至比教材中的教学效果还要好;有的历史、政治等科老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也达到了相当好的教学效果;有些英语老师将英语角和英语口语大赛等活动搞的有声有色.总之,在课外大课堂中,广大师生走出教室,到达校园、家庭和社会中,亲身体会到我们所学的各科知识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生活中时,学生们的学习兴趣将会大大提高.另外,社会和家庭对于学校的广泛支持是开发高效课外大课堂的有力保障.
3开发课外大课堂的有效途径
3.1开发学校资源是落实高效课外大课堂的基础
首先,教师需要争取学校的支持.在开发课外大课堂的具体措施中,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教学实际需要成立不同的社团组织,例如语文阅读、数学建模、英语演讲比赛、物理摄影大赛等一系列的兴趣小组.教师将各社团组织的活动计划以书面形式呈报给学校,以便把这些社团活动列入学校工作安排,定期举行这些活动,届时可请部分学校领导及专业老师作为评委,评出各活动参与成员的奖次,并给于适当的物质奖励,以便调动学生活动的积极性.这样既培养了学生的动手、创新等能力,又为社会所需要的各种人才奠定下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教师要精心设计活动内容,指导学生有效的进行各项活动,细化每位社团成员的活动任务.老师要指导学生解放思想,课外大课堂随时随地都可进行.例如在操场上跑步可以研究物理的机械运动;图书馆看书可以查阅语文和历史问题;出去旅游可以研究地理和历史知识;回到社区可以了解居民节水、环保等问题.
第三,学校各科室要对各社团小组全方位开放,以便于各小组成员随时到实验室、阅览室、体育馆等场所进行各种社团活动.相信在教师的精心引导下,在广大学生的参与下,课外大课堂一定会在我们的教室内外蓬勃的发展,我们的校园也一定能成为学生学习的乐园,高效的课外大课堂的实现也就水到渠成了.
3.2挖掘社会资源是落实高效课外大课堂的重要一环
社会资源在我们课外大课堂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社会这个课外大课堂中,老师引导学生走出学校,亲眼目睹社会生产、生活与我们学到的知识怎么有机的融合.小到我们身边的交通工具、学习生活必需品,大到社区、工厂、展览馆等,全都处在知识的海洋之中.广大的社会资源,更能引起学生们的学习兴趣,俗话说得好:“大自然是孩子最好的老师”.教师可以经由学校牵头,与对口工厂、社区等合作单位签订互助协议,以便形成稳定的社会资源互助模式.教师定期组织社团成员,深入工厂、各社会单位,进行各种社会调查;或组织学生参观工厂、博物馆等地了解物理、化学、历史等知识;或深入自己所在社区调查居民环保、节水意识、用电情况等等.这些都是学生在第一课堂无法接触到的内容,只要教师加以精心的引导,通过诸如此类课外大课堂的实施,一定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这样的课外大课堂也一定是高效的.
3.3开发家庭资源是落实高效课外大课堂的有益补充
社会资源的有限性范文5
海洋公共管理中的社会组织是指致力于实现海洋公共管理目标、提高海洋公共管理效率的非政府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第三方组织。本研究所提到的社会组织均是指海洋公共管理中的社会组织。关于海洋公共管理中的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目前主要有“伙伴关系”和“合作关系”等观点。社会组织与政府是合作双赢的伙伴关系,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具有共同的理念和价值观,二者在为社会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这一目标取向上是一致的[1]。社会组织能够与政府优势互补,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发挥各自不同的独特作用,社会组织协助政府将服务渗透管理,将管理寓于服务中。在海洋公共管理中,政府的行动价值取向是最大限度地促进海洋公共利益的实现,社会组织和政府在服务对象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行动理念上具有共同的追求。伴随着社会公共事务的日益复杂,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领域需要带有自愿性质的社会组织去发挥作用。而且社会组织在体制上独立于政府,不受政府直接管辖,因而在决策机制上不依赖于政府,在组织上独立于政府,且是面向受益者的社会服务机构。所以二者具有合作、伙伴的政治基础和现实可能。这一观点提供了社会组织在海洋公共管理中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及其获取社会资源的合法性。
2社会组织作为海洋公共管理主体的正当性
海洋公共管理的公共性要求政府要作为海洋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海洋公共管理理应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而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总是有限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应该是职能有限的有限政府,而不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包揽一切的全能政府,政府能做和应做的是那些市场和社会不能做或不愿做的事情,以弥补市场和社会调节的不足,解决市场和社会机制的失灵问题,其主要职能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政府海洋公共管理的有限性表现为作用范围的有限性、作用方式的有限性和资源的有限性[2]。由于作为海洋公共管理最终指向物的海洋生态系统的特殊性和海洋环境、海洋资源的特殊性,以及作为海洋公共管理客体的海洋实践活动的特殊性,市场失灵的现象更加普遍和突出,相对于陆域及其实践活动,更加需要政府的管理、干预。同时也要清楚地认识到,政府在海洋公共管理方面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海洋公共管理中的政府也应该是有限政府。因此,在强调加强政府海洋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同样应该遵循有限政府的思路,将部分政府职能转移到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在体制上独立于政府,不受政府直接管辖,因而在决策机制上不依赖于政府,在组织上独立于政府,且是面向受益者的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的志愿公益性体现其主要资源来源于社会,是通过志愿服务和社会捐赠形成的,志愿服务是非营利社会组织所特有的社会资源。社会组织所运作的资产则主要通过志愿性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形成,这种公益产权是基于捐赠和志愿服务形成的、面向提供各种公益性或互益的特殊的产权形式,来源于社会并用之于社会,其运作管理要接受社会的监督。由于政府的有限性,以及海洋方面的特殊性,社会组织相对于政府更具有专业性。正是由于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和公益性和专业性,保证了其在海洋公共管理中更加公正、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3社会组织在海洋公共管理中的作用
随着海洋世纪的发展,公共需求快速增长和公共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已成为海洋公共管理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情况下,除了通过加快建立服务型政府,更重要的是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海洋公共管理中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作用,才能有效地提高海洋公共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随着人的发展越来越趋于个性化,对海洋公共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呈现多样化和差异化特征。当下海洋公共需求的不断增长,尤其表现于个性化海洋公共需求的不断增长。但是,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单一提供者,要对全体社会成员负责,其服务趋向于普遍性,这就使它很难对社会的多元化、个性化的需求作出及时、恰当的反应,倘若没有其他主体的参与,很难满足这些数目巨大、种类繁多、彼此冲突的“局部性”公共需求。政府在满足社会海洋多元需求方面的弱点,恰好是社会组织的优势,因为社会组织本身就是海洋社会需求和利益格局多元化的产物。当前,在海洋利益集团开始形成、利益主体和社会结构多元化已成为基本现实的情况下,不同的社会组织反映不同的具体利益要求,弥补政府在满足社会多元需求方面的不足。社会组织由于根植于民间,比起政府更能了解服务对象的特殊需要,而且,更容易看到服务对象之间,以及不同需求之间的关联性,可以更有效地传达民众的确实需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供给效能来源于其组织本身的独特性。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非营利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等基本特性,这些组织属性决定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上具有接近群众、成本低和效率高的优势[3]。一是社会组织的民间性使得其更接近基层民众,对基层多元化的需求能作出更快捷的回应,从而降低两者之间的交易成本;二是社会组织的志愿性使得它在资源的输入上,除政府的财政支出外,主要依靠志愿者和社会捐赠,比政府和企业更能有效组合运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具有更低的生产成本效应;三是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组织,它所倡导的是积极的公民精神,这种精神强调公民应积极主动地介入公共事务,对社会要承担个人的道德责任和有利他主义的精神,这一共同的价值取向使其更致力于投身公益事业,既降低了组织动员成本,又提高了供给效率。因此,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不仅可以增加社会总劳力的产出,扩大公共服务的输出渠道,还能减轻政府人力财力的压力,避免公共部门体制迟缓和无效率的弊端,扩大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随着海洋公共管理中公共需求的变化,不同海洋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加大社会风险程度。当前在海洋公共管理中,由于缺乏各种海洋利益群体有组织、有理性地表达自己具体利益的机制,导致了许多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近年来,有些地方由于海洋经济利益关系处理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往往与当地政府直接介入海洋经济活动、充当一方利益主体的代表有直接关系。要有效地化解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协调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整合好社会关系,就需要社会组织从中调停,充当各个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和利益均衡的重要渠道。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社会信任、社会谅解和社会合作,避免社会冲突。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政府不可能直接面对单个的个人来解决他们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因此,无论是国家和企业之间、还是国家和个人之间,或是企业之间都需要社会组织充当联系的纽带和沟通的桥梁。因为有社会组织是反映社情民意和上情下达的双向沟通渠道,就可以通过谈判协商有效而规范地解决海洋公共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所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整合社会关系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不仅有利于协调平衡海洋公共管理中的各种复杂具体的利益关系,有助于改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化解社会危机因素,而且还为人们参与社会管理提供了渠道,这都会有效地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社会组织在协调和解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整合复杂的利益关系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社会组织通过社会组织的协调行动抵制恶性竞争、非理性的大众行为和过激行为,而且能够通过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协商、谈判,谋求共同利益,进而有效地缓和海洋公共管理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整合复杂的利益关系。社会组织从事有关海洋方面的研究、教育和有关国家海洋政策、法规的传播。社会组织通过各种大众媒体向大众传递其主张和其认为有价值的信息,引起大众的注意,提高大众认识水平,影响大众观点和倾向[4],从而提高公民的海洋素质。因为理想而激发出潜能可以使一个人在全神贯注中义无反顾地投入[5],其经验是开放性的,而非封闭性的,他能较清楚地感知个体内部或外在环境的任何刺激或影响,因此塑造出良好的认知能力和感受力。社会组织通过对成员的约束和管理,激发了社会与个体的潜能[6],有力地提升了现代公民的海洋素质。社会组织可以看做是公民自身教育的学校,是公民素质培育的媒介体。公民在组成社会组织的过程中,在管理和运作社会组织中会逐渐实现开发自我的功能,形成公民自我成长社会化的现象。也就是说,社会组织的成员在参与社会组织的过程中,经由社会化的渐进过程,逐步把组织的价值观和规范内化于自我实现,学会如何履行相应责任的组织内义务。这样的社会化过程,能够有效地培养公民的综合素质和公民性人格,从而实现对公民个体和社会潜能的开发与激励,使社会的发展充满活力[7]。因此,在海洋公共管理中,社会组织能够提供激发公民潜能、储备经验、实现理想的功能。社会组织有力协助了在个人激发潜能、实现理想的过程中成长为成熟、积极而充满活力的现代公民,从而达到进一步巩固公民社会并促使其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社会组织是海洋公共管理中公民有序参与、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载体公民的海洋素质得到提高后,海洋公共管理中的民众参与能力也随之增强。社会组织作为一种实现民众意愿,由民众自发组成的非营利性团体,担负着许多管理和服务职能,在政府、企业和公民之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公民在海洋公共管理中的有序参与一般表现为公民的集体参与,个体参与因为意见的分散和非理性往往会带来有序参与的困难。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各个机构分别占有独立的资源,使得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完全支配另一方。赢得不同组成部分支持的最佳途径就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以集体的方式参与,形成利益表达机制,从形式上保证公民参与的制度化、规范化。社会组织通过建设性提议、各种形式的利益表达及有序参与,可以充分体现和发挥出赋权公民、平衡各种社会力量的作用。社会组织在海洋公共管理中的一个重要优势是在于其具有组织性和专业性。绝大多数社会组织在成立之初就将自己的目标定位的很明确,并相应设立了一定标准吸纳组织成员,有正式的组织机构,有成文的章程、制度和固定的工作人员等,因而能够进行更有效的利益表达。社会组织由于是一个规范性的社会团体,它在对公民进行利益表达时,往往是在法律的框架内,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的,它可以有效地避免单个人利益表达的盲目性和无知性,增强利益表达方式的理性化和合法化,代表公民利益的社会组织可以与政府通过协商、对话等理性的方式来解决公民的利益诉求,将分散化的非理性参与转化为组织化的有序参与。这种组织化参与具有目的性、组织性、有序性的特点,其政治行为的影响更大、效果更佳,进而大大提高了公民争取自身发展所需的各种资源与支持的能力;同时采取措施促进利益表达机制的制度化,疏通一些已经淤积的利益表达渠道,有效地拓宽公民利益诉求的渠道,增强利益博弈的影响和实力,从而促使利益流向的公平,使社会公共政策吸纳反映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诉求,化解矛盾和纠纷。海洋公共管理中的社会组织除了能够保护公民利益外,还起到桥梁与纽带的作用:收集公民的意见与要求,使政府及时了解公民生存状态和集体需求。由于这些社会组织来自于民间,有效地掌握公民的实际状况和切实需求,并通过组织内部机制有效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冲突,整合公民的利益,疏导公民的不满情绪,减缓甚至避免其与政府的直接对抗。社会组织通过组织化的方式将促进公民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形成,从而很好地弥补了当前其他各种利益表达渠道不畅的缺陷,也可以大大避免海洋公共管理中的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的稳定,降低社会运行的成本和社会发展的代价。政府在紧急调动国家资源、快速而有力动员社会公众、统一解决海洋方面的问题时具有绝对的优势,因此政府在处理海洋公共管理中的突发事件时具有核心地位。但社会组织在专业优势、灵活反应性、社会亲和力、更低的运行成本等方面的优势非常适合海洋突发事件范围广、专业性要求强的特点[8]。社会组织应成为政府指导下的救援力量,充分利用自身亲近社区的特点,动员市民力量有效并有序地参与救援,成为稳定社会心理的安抚者[9]。(1)社会组织来自民间,对社会生活的反映最为直接和迅速,尤其是其民间性特征,可以很好地避免政府官僚体系由于科层制带来的低效率的弊端,在救灾应急中对民众的需求反应及时,具有高度的“回应性”特征,能够克服“政府失灵”的现象。(2)社会组织能够充分汇聚社会闲置资源,参与应急管理。社会组织的志愿性和非营利性特征,决定了其在号召社会成员参与救灾,贡献包括人力、救援物资、民间专家、资金等资源的过程中发挥着政府组织所无法发挥的作用,人们往往基于对社会组织的信任,不吝于奉献资源。(3)社会组织的多样性特征,决定了其在救灾应急中能满足公众有异于政府机构的差异性需求,政府应急通常是在紧急情况下统一、大规模供给救灾物资,受众广,能够确保广大民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但也存在难以应对灾区民众差异性需求的问题,不同层次和类型的社会组织参与救灾应急能够较好地弥补这一不足。(4)社会组织在价值观领域倡导的是无偿奉献的公益精神,在救灾应急过程中能够有助于增强民众的自我凝聚能力,带动普通民众投身自救和对他人的救助。(5)社会组织能够将自发的集体行动在灾区最基层协调起来,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和瞬时的时间期限内,形成维持社会秩序的力量。(6)社会组织能够带来信任。社会组织是介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桥梁,民众对无法把握的政府给予的信任属于制度信任,而民众更倾向于将信任给予基于熟人社会的情感信任。所以,在救灾应急中,社会组织尤其是当地社会组织更能够带给公众以信任和切实、直接的帮助[10]。
4结束语
社会资源的有限性范文6
关键词正当防卫;警察防卫;防卫现状;现实意义
中图分类号:D693.6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几年暴力袭警案件频频发生,很多警察面对袭击束手无措,不敢还击,结果自己身负重伤,犯罪嫌疑人却逍遥法外,愈加嚣张。所以我们有必要来讨论警察的正当防卫权。下面我就来从正当防卫的角度来审视一下面对人身攻击,警察该不该进行自我保护以及该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一、正当防卫权概说
(一)正当防卫的基本含义
1997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最新定义。
正当防卫权是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 是公民为了保护国家、社会、个人利益, 在紧迫情况下, 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权利。
正当防卫是一种积极的法律行为, 这是由正当防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正当防卫是在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紧迫情况下, 实施的一种自救行为, 如果不采取积极有效的防卫行为, 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袭击, 就不能保卫合法权益。孟德斯鸠指出, 在一般情况下“在公民与公民之间, 自卫是不需要攻击的。他们不必攻击, 只要向法院申诉就可以了。只有在紧急情况下, 如果等待法律的救助, 就难免丧失生命, 他们才可以行使这种带有攻击性的自卫权利。” 这是对正当防卫积极行为的很好说明,也是对正当防卫的存在价值的很好说明。
(二)正当防卫制度的社会价值及存在依据
正当防卫是自然生存需要与社会秩序需要的统一,为了弥补国家公权力保护的局限性、不及时性,及时防止紧迫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有利于国家、社会和个体之间的利益和谐,体现着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选择确立了正当防卫制度,以此彰显社会正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及时制止了不法侵害,保护了正当利益免受现实损害。
对于求助于国家救济显然不能防止的紧迫的不法侵害,若不赋予个体正当防卫权利,则只能坐受其害。不法侵害的紧迫性特征要求被侵害人或者见义勇为者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之,才能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防止危害结果变为现实或者进一步扩大,避免正当利益受到现实的甚至是扩大的损害。在这里,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统一的,个体行使正当防卫权是社会利益实现的微观化、具体化。法律正是基于正义的考虑,为了使被侵害人免受紧迫的不法侵害而授权其或他人采取措施制止不法侵害,但是旨在制止不法侵害,并且仅以此为限。从权利义务关系上分析可以看出,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的同时法律赋予被侵害人和其他个体正当防卫权,同时规定加害人负有容忍义务。
第二,体现了社会资源经济性的效益原则。
凡是资源都是有限的,都应当根据效益的原则来合理配置,以节约资源提高效率。经济资源如此,社会资源亦如此。经济学上的效益是指资本的利润最大化,社会经济效益包括权力运作效率的提高和社会公正的有效维护。所谓社会的经济效益原则,是指在制度设计上以最少的社会制度运行成本的投入产出最大的社会利益。从法理上讲,立法就是在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制度设计,私法在平等的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公法则在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
国家惩罚是事后防卫,其主要功能是通过给予犯罪分子一定的痛苦来预防犯罪,从而震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以及在精神上安抚受害人.国家公权力由于其程序化等原因,在正当利益面临紧迫害的时候,往往显得反应迟缓、甚至是远远滞后,不能给予及时保护,势必增加打击犯罪的成本,降低惩处犯罪的效率,增加受害人的负担。而个体防卫具有自主性、及时性、非程序性的特点,不像国家公权力那样需要启动程序。并且个体自己解决危机减少了社会公共资源的投入,降低了社会运行负担,特别是法律对防卫他人.(包括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自然人)的授权,更直接地体现出社会资源的合理经济利用来。因此,为了提高效益而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以及时有效地避免和减少损失。正当防卫在制度设计中体现着社会资源按照经济效益原则在国家和个体之间的分配,节约了社会资源并提高了合法利益被保护的可能性。
第三,伸张正义,避免正义的缺失。
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制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正当防卫制度也不例外,必将正义作为其设计的出发点和终极的价值追求。正当防卫制度的确立,使被侵害人和其他见义勇为者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抵抗行为与法有据,理直而气壮。通过正当防卫行为反击不法侵害人,使正义得以伸张,被侵害的正当利益得以恢复,从而避免了因得不到国家公权力的及时救济出现的正义缺失。正当防卫的道德价值和法律价值是统一的,道德价值是法律价值的道义基础,法律价值体现着道德价值的正当性根据。可见,法律的道德正当性对法律有重要意义。在这个意义上,正当防卫的正义伸张既是道德正义的伸张又是法律正义的伸张。
第四,弘扬正气,威慑犯罪。
正当防卫制度还有一个功能是通过反击不法侵害者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给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方式,打击其嚣张气焰,使恶有恶报这也是刑罚应有的报应主义功能。国家公权力对违法犯罪予以打击,个体也有权利对其进行正当防卫,这样使全社会共同反击不法行为,不留死角,构筑一道打击犯罪的社会统一战线,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从而有效地震慑着犯罪分子,使其不敢犯罪,不能犯罪。
所以,法律鼓励正当防卫可以弘扬社会正气,打击歪风邪气,确立邪不压正的社会主流价值文化。国家惩罚与个体防卫织就一张严密的法网,笼罩着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在违法犯罪必定得到制止和震慑,正气必定得到肯定和弘扬,正义始得以真正彰显。
(三)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