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范例6篇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范文1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发展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2-067-01

我国正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也是基础建设的高峰,经济体制的转变让招投标已成为国家建设工程项目采购中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全面推行到现在也已有十多年,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发展,从探索到逐渐完善。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1980年至1983年的试点阶段颁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80年)提出:“对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在1984年至1991年的大力推行阶段颁布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了“要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各地也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招标管理办法,开始探索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程序。1992年至1999年的全面推开阶段颁布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省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及各市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政府令,都对全国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和制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管理细则也陆续出台,有力的保障了招标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下的顺利开展。

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九届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阶段。随着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立和发展,全国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

随后,国务院各部委陆续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招标公告暂行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招投标发挥竞争机制作用,将社会资源分配给管理好、技术强的企业,同时企业为了多中标也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追求技术创新,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了建筑业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也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随着招标投标的全面推开,招标投标活动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些招标人和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招标投标相关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2011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

《实施条例》从监督、程序、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招标投标法》也填补了一些空白。

相对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用一个章节的篇幅,专门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国家相关部门的职责。这为招投标制度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促进了招投标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

《实施条例》明确了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这种有形的招标投标市场能保证招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进场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特别是能保障法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程序规范合法。

《实施条例》中对《招标投标法》中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补充。补充了三种不同阶段:公告或邀请后、发售有关文件后、递交投标文件后终止招标时招标人的法定义务;还新增了“评标结果公示”要求招标人应当自公示中标候选人。这些对招标投标的程序和环节的明确和细化,使招投标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具体时间节点更加清晰,招标条件和要求更加严格,缩小了招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等不同主体在操作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实施条例》中还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以及行政监督部门等违反本条例的各自情形进行了详细的具体规定,弥补了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招标投标制度过程中依据不足或效力不够等问题,进一步增强了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操作性和约束力。

目前已有一些城市在实行电子招标,《实施条例》中提到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201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

完善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工程市场。针对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新老问题,不断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设工程市场,促进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M].19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M].2011.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范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四章  标  价

第五章  评标和定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培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批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设工程,可不执行前款规定。

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和机构的资质;

(四)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

(五)否决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收费,按《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或指定承包单位。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批准立项;

(二)资金来源落实;

(三)准备工作已达到招标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组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投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五)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招标。委托招标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责任、权限。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

不宜公开招标的,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议标。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报审招标文件和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单位招标公告或发出议标邀请函;

(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四)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

(五)投标单位编制和报送投标书;

(六)报审标底;

(七)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八)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公布标底,审查投标文件,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写出评标定标报告,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

(十)根据《中标通过书》,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五条  未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建设工程招标不得将单位工程分解成分部、分项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设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前七至十天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的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均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以合同形式明确主承包方。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未在本省登记的法人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登记,经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一般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但具有分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分包工程。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建设工程。

第十九条  投标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单位简况;

(三)近年来承接的主要工程情况。

第二十条  投标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投标活动:

(一)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

(二)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三)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四)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建议方案,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五)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者,定标后三日内退回。

第四章  标  价

第二十一条  标价由工程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

标价分为标底、投标报价、定标价和合同价。

第二十二条  标底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由招标组织者编制。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后的标底不得泄露。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编制。

第二十三条  标底和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书提供的建设条件和工程实物量清单编制。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根据市场价或参考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编制。

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时,可列入风险费、技术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和优良工程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  定标价是依据评标原则及方法所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

合同价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以定标价为基础确定的工程承包价。

第五章  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定标的依据:

(一)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和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

(二)勘察、设计:方案和报价合理,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勘察、设计进度满足工程需要;

(三)施工、建筑装饰装修:报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主要实物工程量和主材用量适当,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先进可行;

(四)设备供应: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售后服务方案完善;

(五)建设监理: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措施可行,监理收费合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无投标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六)对同一招标项目,一个投标单位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组织应严格按开标前宣布的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投标书、招标过程中当事人协商同意形成的文字材料、中标通知书都是该招标投标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招标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的;

(二)建设工程应招标而未招标或擅自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

(三)招标单位未经批准将单位工程分解成分部、分项招标的;

(四)转包工程的;

(五)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

(六)开标后,招标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更改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的;

(七)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单位或招标单位无法定依据拒绝签订合同的;

(八)投标人串通陪标、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的;

(九)招标单位和投标人勾结,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并由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二)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或指定承包单位,干预招标单位正常进行招标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指使或影响招标单位和评标、定标组织,使之作出不公正定标结果的;

(四)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一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收受回扣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严格履行承包合同。违反合同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招标投标秘密、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罚没处罚一律采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外商独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中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范文3

关键词:招投标;问题;建议

Abstract: the public bidding system is widely used in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purchase way, can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resource allocation, ensuring the quality of projects and speed up the progress of the projects. In view of present the bidding work of the problems are analyzed, and puts forward related Suggestions.

Keywords: bidding; Problem; suggest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是项目从无形转换为有形的关键环节,这阶段的很多不确定性和风险会显现出来。通过对招投标进行阶段分析,评价招标过程、招标形式和招标文件存在的风险,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运用风险应对的方法,探讨招投标风险应对措施,降低招投标风险,达到事前控制,趋利避害的目的。

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1.1 技术及环境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招标人,由于信息掌握的不全面,深化设计不到位而产生的风险。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标底都都会对招标的效果和项目的成败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招投标过程中也存在着政治、经济、通货膨胀及自然灾害等风险[1]。

1.2 契约风险。

投标人的中标者和招标人要签署合同,包括相关的中标通知、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这些文件具有优先解决的规定,合同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因此合同的重要性和风险性不言而喻[2]。

1.3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3]。

1.4 招标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业务起步晚,招标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位。其次对于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4]。

2、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建议

2.1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是必要的。制定出台《条例》,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5]。

2.2 加强部门协作,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并根据详细情况,制定图表(请见附)。《条例》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审核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2.3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充实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6]。

2.4 加大对招标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为建设单位提供培训的机会,注重对他们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7]。从思想上规范他们的行为,加强对招标单位机构的道德与法律约束,加快企业良性发展。从法律的角度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约束,对招标文件更要规范管理,严防招标人违反基本的三公原则,对待各种违法行为要严惩不待,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7]。

2.5 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完善建设市场,为使“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惩戒”的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得以体现,《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8]。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9]。

3、结束语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候立新.工程风险管理的因素及其防范对策[J].建筑施工,2003,(2):145.

[2]向文武.大型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相应策略[J].管理世界,2004,(1):143-144.

[3]刘军; 对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管理的分析和研究[D];四川大学; 2005年.

[4]葛昆; 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J]; 甘肃水利水电技术; 2003年02期.

[5]胡季英,关柯 李忠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国际比较分析[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4(3)

[6]杨清云; 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J];建筑; 2003年11期:38.

[7]赵晓玲.我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学位论文,2003:03.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范文4

水利工程建设问题对策

一、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产生的原因

二、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的对策

第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创新预防体制机制。强化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政风险教育,重点培育这些人员的“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深入开展法规教育和警示教育。

第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一是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完善规划论证制度,提高规划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二是严格水利项目审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网上监察;三是加强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对未经审批的超概算、超计划的项目不下达预算,不支付资金;四是督促地方落实配套资金。督促检查地方落实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各地应明确地方配套投资责任主体,合理分摊配套投资比例。

第三,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一是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公开招标;二是规范评标工作。大力推行网上电子招标投标。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三是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一是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做好水利建设市场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二是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制度开展监理工作;三是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是强化验收管理,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五是加强质量管理。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六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七是加强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加强账务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和拨付程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规范物资采购、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物资、设备要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范文5

1影响投资控制管理的关键因素

1.1建设周期长

2004年,穿黄河工程初设报告编制工作完成;2007年水利部对初设报告进行了批复;2007年底到2008年陆续完成各标段的招标工作;2011年底完成主体工程施工。由于建设周期长,建设期间受国家宏观经济的影响,原材料、人工等基础价格大幅度上涨,造成建设资金紧张。同时,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建设费用。

1.2责任主体投资控制目标不一致

穿黄河工程分为南北区工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精神,穿黄北区工程实行委托管理制。项目法人(南水北调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可行性报告、初设以及施工图阶段等前期工作,从自己利益角度考虑,要求设计方削减概算,变更设计,以节省投资,并要求穿黄北区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管局)尽可能地加快施工进度。建管局负责招标阶段以及施工期间的建设管理,在投资包干使用的前提下,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直接的责任。在各建设阶段的责任主体投资控制目标不一致情况下,建管局面临巨大的投资控制压力。

1.3不确定性因素多,设计变更多

穿黄北区工程涉及两个市级行政管理区域,并且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多个水管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多方提出各自的利益要求。为了满足各方的利益,造成工程投资的增加。此外,根据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建管局负责招标阶段与施工期的建设管理,没有参与初步设计阶段与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所以对工程设计工作中影响投资控制的因素无有效的管理手段。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难度大,且由于设计深度不够,存在工程量偏差与漏项的情况,导致工程建设中出现了大量的变更与索赔,造成投资控制难度增大。

1.4合同条件不完善

穿黄北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采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2000年第2版),该合同条件对于工程参建各方投资控制的责任及其具体操作内容的规定不够详尽,对变更与索赔程序的规定不够详细,而变更与索赔是投资控制管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出现了一些纠纷。

2投资控制管理采取的措施

针对穿黄北区工程的特点和投资控制管理中的难点,建管局从招标阶段开始就特别注意投资控制管理的各个要素,并在施工管理阶段不断完善各项投资控制管理制度,将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2.1规范招投标管理

招投标阶段上承设计阶段,下启施工阶段,是投资控制的关键阶段。穿黄北区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并在招标过程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2.1.1注重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投标者的报价和标底的准确性以及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控制工作。因此,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必须科学合理,内容明确,客观公正。穿黄北区工程结构较复杂,有埋涵、埋管、隧洞以及水闸等多种结构形式。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若作到细致、准确、合理地划分项目,既便于计量准确,又能避免施工方的不平衡报价。

2.1.2注重标底的编制审核工作穿黄北区工程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在编制标底时,特别注意考虑穿黄北区工程本身的特点和工程地质、水文以及周边环境的复杂性,使之成为评价投标人报价合理性的主要参考依据,并为以后确定合同变更、索赔和额外工程的费率及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2.1.3注重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约定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是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直接影响工程投资的控制。合理编制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是从源头上控制工程投资最为直接的措施。穿黄北区工程在采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2000年第2版)的基础上,完善了对于进度计划管理、变更以及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等可预见并可影响造价的因素的规定,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尽量避免和减少索赔及争议的发生。

2.2建立内部投资控制管理体系

2.2.1制订投资管理办法制订《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穿黄北区工程投资管理办法》,确定了合同管理、投资计划控制管理、价款结算管理以及变更管理的原则和程序。

2.2.2强化建设管理过程中投资控制的手段

(1)加强施工进度和计划管理。建管局制订了《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穿黄北区工程进度控制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总体进度计划,并编制年、季、月、周施工计划,作到按计划施工,避免因工期延长带来价格上涨和人工机械待工费用索赔等因素造成投资费用的增加,为投资控制管理做好基础工作。

(2)依据施工进度,合理支付工程款。以投标合同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为基础,以合同价格为控制目标,将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投资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投资进行比较分析,使投资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监理单位制订《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穿黄北区工程月支付监理实施细则》,规定对月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必须由相关的专业工程师签字并由总监审核、才能作为拨款的依据。同时,建管局明确了各部门责任与工程款支付核签程序。工程款支付的比例要严格按合同办理,坚持作到先进行质量验收再予以付款,如出现超过设计工程量的问题则需要监理作出说明,必要时需要设计方的认可。工程付款单必须由质量、计划、财务、建管局负责人进行确认。

(3)加强变更费用的控制。变更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由设计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方应及时处理并确认变更的合理性;因施工技术的原因而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要求,监理方应及时处理并确认变更的必要性。无论哪种变更,监理方必须作出投资分析报告,所有变更都附预算书,作为结算的依据。

(4)建立施工图审查制度。制定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内容,在设计交底以前组织施工、监理等各方的技术代表对施工图进行审查,以保证设计质量达到要求,避免由于设计错误或不当而造成的浪费。

(5)合理处理工程索赔。加强合同管理,尽量避免工程索赔。在施工单位索赔事项有理、有据、有度的前提下,依据施工合同,通过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协商,并经过监理方审核,建管局及时批复索赔意见书,有效控制索赔金额。

(6)严格执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投资控制管理规定。在招标合同中规定了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差不予调整,但政策性的价差调整例外。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年度预算管理报告,并统一编制价差报告,待国调办批准后对价差予以调整。

3对当前水利工程投资控制管理工作的思考

在诸多不利因素影响下,建管局通过采取以上行之有效的措施,使投资控制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工程总投资被控制在概算以内。根据穿黄北区工程建设实践,对当前水利工程建设投资控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3.1明晰责任主体权责,加强有效监管

就整个穿黄北区工程来看,在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出现了投资控制责任主体的变化。由于各责任主体投资控制目标不一致,工程建设出现了一些困难。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既不能扩大投资、造成浪费,也不能一味地精简设计、压缩投资。目前,我国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没有建立起投资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阶段的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体系,各个阶段的责任主体并不明晰,投资控制目标不完全一致。因此,完善水利工程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代建制,在政府对代建单位进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给予代建单位建设全过程真正的项目法人权责地位,势在必行。

3.2尽快推行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施工图审查制度是建设工程的一项法定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制度在水利工程建设中一直未得到推行。建议尽快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推行施工图审查制度,不仅从设计文件的质量、安全角度进行审查,而且保证设计文件经济性上的可行性、完整性、合理性,避免因施工图造成工程投资难以控制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范文6

根据县领导批示,此次清理工作由发改委牵头,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按照通知要求,7月11日上午,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了清理工作布置会,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胡兰芳、发改委副主任、县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周遇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陈乐德、发改委曾靖伟。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了全面布置:一是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分管领导负责,明确具体经办人员,保持和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确保清理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分工安排,明确程序,强化责任,会议明确了工程领域、产权出让方面由陈乐德负责清查,政府采购方面由陈君负责清查,财政、交通、建设、水利等部门清查工作由曾靖伟负责联系,最后由发改委汇总形成初步清理意见;三是县发改委会同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后,对照《条例》进行初审,并形成总体清理意见,7月18号报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征求意见并审阅完善;四是计划7月下旬组织召开了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部门联系会议,经联席会通过后正式上报县政府审查核定报市发改委,切实做好我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做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把中央政策和精神落到实处;五是县发改委将会同县监察局、政府法制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2年8月30日前组织开展对《条例》贯彻实施的检查。

二、我县出台使用的相关招投标规范性文件

根据文件要求,我县涉及到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已出台的和正在使用的都纳入清理范围。经自查,目前仍生效和正在使用的文件有九个,主要是涉及到工程招投标、产权出让和政府采购三个方面,并有详细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现将以上规范性文件按成文时间排列如下:

1、县政府2004年5月21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竞价销粮实施办法的通知》

2、县政府2004年5月21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政府采购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3、县政府2005年8月4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和粮食竞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县政府2007年3月13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县招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

5、县政府2007年3月14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招标投标监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县政府2007年9月12日制定的《关于转换政府采购监管职能法的批复》

7、县政府办公室2009年2月19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2009-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8、县政府2011年4月22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30-50万元建设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9、县政府2011年10月10日制定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招投标管理和改进政府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对照《条例》,全面仔细清理

在此项清理工作中,我们严格对照《条例》规定内容,对我县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一一进行了审查清理,对建设局、财政局、水利局、交通局等单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仔细对照,未发现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不同规定之间不存在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在清理过程中,召开了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行业组织、行政监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实施条例并当场反馈了意见采纳情况。

同时,对我县政府采购工作也进行了对照自查,我县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内容,符合法规条例,政府采购工作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现有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践实践情况,还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的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1、《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但从目前实施情况看,仍存在有些招标人为了使意中人中标,通常采用提高企业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或者设置工程业绩等手段达到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现象,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以制止。

2、邀请招标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实施。《招标投标法》和《条例》对邀请招标的项目有严格的规定,凡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应实行邀请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