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范例6篇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范文1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人事劳动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试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来源,加强对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施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资质等级、隶属关系和经济类别,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也不分资金来源、隶属关系,均按照本办法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是指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所列劳动保险基金。

(四)根据各类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的特点,统一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不再按企业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制定费率标准。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参加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劳动保险基金实行分级收取,分级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从工程投资中收取。

二、收取管理

(一)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全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后,计取标准本着“以支定收”的原则,统一核定,暂按建筑工程总造价的3%计算。如有调整,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劳动保险基金应在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中单独列项计算,不作为竞争性费用。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时必须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劳动保险基金按建筑工程总造价中所含劳动保险基金总额的100%一次性预交。工程竣工结算后,按审定的结算金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对没有预交劳动保险基金的工程项目,各地、市、县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及开工手续,建筑施工企业也不得施工。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劳动保险基金或工程竣工后不进行清算,拖欠劳动保险基金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产籍登记。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分工,收取劳动保险基金:

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由自治区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项目的劳动保险基金。

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由地、市、县报建招标投标项目的劳动保险基金,并负责将代收的劳动保险基金及时上缴。

(五)本区建筑施工企业到外省承包任务的,应将按工程所在地规定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数额如实上报主管本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必须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不设立劳动保险基金帐户。具体收取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七)收取劳动保险基金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

(八)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劳动保险基金。

三、拨付管理

(一)享受劳动保险基金拨付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3、就业人员相对稳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宁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施工企业于每年元月底以前编制劳动保险基金年度预算,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负责本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作为该企业所需劳动保险基金的凭据。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拨付劳动保险基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和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劳动保险基金的拨付标准:

1、拨付劳动保险基金,以企业上交的社会统筹费为拨付依据。有分包行为的,应扣除分包工程所含劳动保险基金。

2、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和城镇建筑施工企业按企业实际支出拨付。

3、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控制在企业自行完成建安工作量中应取劳动保险基金的20%以内拨付。

4、中央及外省入宁的建筑施工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支出劳保费拨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控制在企业自行完成建安工作量中应取劳动保险基金的20%以内拨付。

(五)对不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统筹费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的委托扣款通知后,有权代扣代缴。

(六)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一收取、调剂拨付后,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离退休、退职的条件及审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规定办理。

(七)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保险基金使用的管理,按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离退休职工的增减情况及有关报表,并接受建设、财政、劳动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或与总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送主管该企业拨付劳动保险基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季报送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统计报表,作为拨付劳动保险基金的凭据。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审定的劳动保险基金拨付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办理拨款。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报表等制度,并接受财政、劳动等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秉公办事。

(三)劳动保险基金是为了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从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提取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财政部门也不得用于平衡预算,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

(四)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对拨付的劳动保险基金要及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部门,对不按规定上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停止拨付劳动保险基金。

(五)未按规定交纳劳动保险基金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为其办理报建开工等手续和产权证书的,要追究该部门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并责令追回应缴劳动保险基金。

五、附则

(一)实行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收取、调剂拨付办法后,企业享受该费用的各类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仍由企业负责。

(二)建筑施工企业如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情况时,应在完成分立、合并、重组工作后一个月内将企业的变化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重新办理劳动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手续。

(三)建筑施工企业终止、转产、不再从事建筑施工生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完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清算后,不再继续向该企业调剂拨付劳动保险基金。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范文2

1制定依据《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和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震财发[2008]37号)。2主要内容《办法》包括总则、管理机制、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和归档、档案的验收、档案的归属与移交、附则等7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办法的适用范围、基本概念、指导原则,各级管理单位职责,文件材料的收集范围和要求,文件材料的分类、组卷、编号、排列、目录编制、装订和装具、归档要求,验收的准备、申请、组织,档案的归属原则、移交要求等方面,基本涵盖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全过程,概念清晰、流程规范、操作性强。

二、领会《办法》要义,指导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践

1突出了项目法人的重要性和管理职责项目法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设定或认定,对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项目法人制作为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已经成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基础。《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也明确了项目法人单位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责任。《办法》特别强调了项目法人单位在档案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与中国地震局机关以及参与项目建设的其他单位相比,项目法人单位在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专兼职人员配备、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和归档、验收的组织、档案接收、汇总、保管和提供利用等方面应肩负更多的管理职责。特别是在多个单位参与建设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中,项目法人单位更应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的整体组织管理。除以上各项职责外,还必须将档案管理纳入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的范畴,如应在项目总工办设立档案工作组负责档案工作的协调组织,制定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范围和分类编号方案,在项目建设各阶段对各建设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等等。

2明确了管理机制和各类主体职责明确了中国地震局、项目法人单位、其他建设单位的职责。《办法》在重点突出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职责的同时,也列举了中国地震局机关在制度标准制定、指导监督检查、培训交流组织、验收组织等方面的职责,以及其他建设单位在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档案审查、档案移交、保管和提供利用等方面的职责。明确了建设单位档案部门和其他各部门的职责。《办法》要求建设单位中负责实施、监理、财务等项目相关工作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各阶段形成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并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将经整理的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提交归档。档案部门一方面应对各部门的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工作进行指导,另一方面应对各部门提交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制案卷目录及档案整理情况说明,及时完成归档工作。明确了其他文件材料产生主体的责任。除上述主要的档案管理主体外,《办法》还关注了项目文件材料产生的重要主体———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相应责任,要求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应在签订合同时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相应文件材料的整理和提交责任。强调了监理的重要作用。由于基本建设项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档案部门对项目文件材料的实体内容往往很难把握,因此,《办法》首次明确强调了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文件、竣工图、监理文件等重要文件材料的审核责任。在项目文件材料提交归档前,应由专业的监理单位对文件材料内容真实性、形式完备性、程序规范性进行把握,同时通过文件材料的内容对项目建设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把关。

3明确了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全宗管理下的分类原则《办法》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和档案整理规范》,明确了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范围,包括可行性研究、任务书,设计基础文件,设计文件,项目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工艺设备文件,科研项目文件,涉外文件,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文件,财务、器材管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等12类,共83种文件材料,同时确定了各类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更加详细具体的归档范围。特别是多个单位参与建设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更应将归档范围细化,使得条目清晰具体,增强可操作性,利于各单位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地震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一般包括土建、设备仪器购置、地球物理观测、项目管理等多方面内容,个别项目还涉及一些科研工作,因此按一般科技档案的分类方法,采用《地震档案分类表》分类,会出现一个基本建设项目产生的文件材料分别归入“地震监测与预测预报”、“地震科学研究”、“基本建设”、“设备仪器”、“环境保护及其他”等多个基本类目以及下属子类的情况。这样的分类方法会割裂一个基本建设项目中各管理环节、各分项、各工程之间的内在联系,也不利于统一管理和未来的查找利用。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分类的要求,《办法》明确了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类编号原则。基本建设项目应实行全宗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档案的分类编号方案。大中型建设项目可首先按工程或专业分类,再按照建设单位等设属类;部门自身建设项目可直接按项目、结构或专业分类。

4加强了对档案工作各环节操作的规范统一《办法》整合了国家关于档案收集、整理、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操作要求,确保了地震部门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各个环节都有较为统一的标准。其中,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和档案整理规范》,明确了项目文件材料的分类和组卷方式、案卷与卷内文件排列规则、编页、编号、编目、装订等要求;根据《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明确了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备考表的格式要求,档案盒、档号章的规格等;根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明确了验收条件、申请报告内容、组织主体和方式、验收意见内容等。对于档案整理的基本方法、各类表格的格式和用具的规格,各建设单位可直接按照《办法》要求执行。对于分类和组卷方法、文件排列要求等专业性较强、《办法》中表述较为概括的条款,项目法人单位可在《办法》基础上,根据各个项目的特点,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中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5对不同形式、载体文件材料的归档提出了概括性要求除纸质文件材料外,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还会产生其他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其中,照片档案对于真实、直观、准确地反映项目施工等环节的具体过程和工程质量起到不可代替的作用。《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注意对照片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照片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应参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等规定执行;而对于照片的收集范围、内容、拍摄要求、数量等,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中根据各个项目的实际情况加以明确。对于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以案卷目录和卷内目录的电子著录、数据库管理为基础,对项目档案逐步实行全文数字化管理。对重要的项目文件材料,在收集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收集其对应的电子文件材料,电子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应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中国地震局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中震办发[2009]53号)等规定执行。建设单位还应积极开展档案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全部项目档案的全文数字化和数据库管理。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水利基本建设 财务管理 人员培训 绩效管理 财务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9-146-02

一、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必须加强从业人员的法规培训

近几年,随着国家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投入逐年增加,为确保管好用好这些资金,财政部、水利部先后出台了许多的法规和规章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意见》等。浙江省也相继出台了各类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等等。这些法规和规章的出台,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财费管理工作提供了规范性文本。但是,由于水利基本建设单位的不确定性,导致基本建设财务人员岗位相对不稳定,往往是工程上马才临时组建财务班子,致使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其中多数没有经过系统学习,熟知这些法和规范的人寥寥无几。因此,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首先必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认真学习有关的水利基本建设法规和规章,熟知这些法规和规章,并且在学习和掌握的同时,结合本单位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详尽、可操作的财务管理制度。苍南县水利局结合本县水利工程点多面广,项目投资差异较大,建设任务完成时间不同,项目管理形式多样等特点,对照各类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适时地制定了《苍南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苍南县千万农民饮用水资金管理办法》、《苍南县面上河道综合整治工程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并组织财务人员集中交流学习,确立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的人员和制度保障。

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财务部门必须参与水利基本建设的全过程

实践中,许多单位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争取和使用上形成了一种定式:论证、考察、审查、筹措资金、决策支付,概预算编制、招投标、工程验收由水利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财务参与项目管理的职能仅限于见票付款,登记入账等会计核算,既不参与项目前期预算编制工作,又没有参与基本建设的过程管理,无法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主动参与监督,造成被动应付,弱化了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职能。因此,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必须强化财务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稽查制度,强化内部约束机制,使财务管理贯穿于整个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

1.前期参与。财务人员要积极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概(预)算审定工作,了解整个工程和分项分部工程的概(预)算详细情况及定额的基本情况,把工程概算、会计核算、竣工决算三者有机融合在一起进行统一管理,才能取得财务管理的主动权,才能把好资金使用和监督关。资金拨付前,财务部门应把必备的资料收集齐备,包括概算批复立件、初步设计书、下达的投资计划、各类招投标文件、相关合同协议等。

2.中期管理,对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四制”要求(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合同管理制),财务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参加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的整个过程。对工程的标底、招投标情况、中标单位、中标预算等情况进行掌握,尤其是对合同的签订中有关财务资金条款应进行细致地分析研究(如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价款结算等的约定),掌握实质内容,增强履行合同的主动意识,自觉履行合同条款内容,维护本单位的利益,财务人员还要积极为领导出谋划策,积极筹措工程资金,并通过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降低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

3.后期监督。财务人员要严把工程财务结算关,对工程结算应进行全面监管,不仅要求财务人员对工程量、工程定额比较了解,还要求了解相关的政策,熟悉结算工作,财务人员要亲临施工现场了解情况,参与工程量的检测与工程质量的验收,对工程的设计变更、追加概算、动用工程预备费等,财务人员要以相关文件批复为依据,对工程款的结算必须与项目管理人员一道同乙方会签。然后根据工程进度、合同条款、监理签证和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监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查工程结算,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依据,搞好水利工程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搞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三、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必须按项目规范资金支出程序

1.在工程价款支付方面,项目建设单位坚持按工程建设进度下拨经费,即施工单位提出付款申请――现场监理及总监分别审核签字――项目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核实并签字――项目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签字及施工单位提供税务发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财务部门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扣除质保金和工程尾款以转账方式支付工程价款。

2.在独立费用支付方面,按照批复的项目概算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由对方单位开具正式票据,项目建设单位驻工地负责人审核签字,项目法人审批,财务部门审查后,予以付款。

3.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方面,按批准的项目概算,实现总额控制,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

4.在土地征用费和迁移补偿费支付方面,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按国家规定单价和有关部门共同核定的实物指标进行结算,采用协议委托地方政府实施完成的,由地方政府填制支付价款结算单及已完工程量清单,项目建设单位具体经办人员审核后报项目法人审批。财务部门审核后付款,涉及到支付给农民个人的,必须要附有每位农户的签字表;支付给集体单位的,要附有相关的文件或协议书,并开具正式票据,按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5.在订购设备款项支付方面,需支付设备预付款的,按合同约定支付;其余款项在项目建设单位经办人员对订购设备验收合格并督促供货方提供正式发票后,填制设备付款通知书,报单位项目法人审批,财务部门审核付款方式、付款金额且质保金的扣留等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后予以付款。

四、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必须加大财务审计的范围和力度

财务审计是加强财务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有其特殊的运转方式,它涉及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方方面面,简单的年度财务审计和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根本无法满足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的要求,因此水利单位要设立的内审部门,有权独立审核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经济业务。同时每年还要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外部审计。以保证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合理、合法、有效的使用,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基本建设资金等违纪现象发生。苍南县水利局为了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全过程检查和监督,保证资金合理合规使用,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成立由计划、工程、财务、质检人员参加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督察组,下设工程管理组、质量检查组、财务审计组,督察组独立_展工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随时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工程管理、工程质量及财务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现场办公,限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二是配合发改委、审计、财政、纪检等外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顺利通过审查。

五、为水利建设资金提供科学依据,要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绩效管理是近几年提出的“新课题”,目前还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水利基本建设的绩效管理有待完善。

1.由于水利基建项目本身具有多目标性、综合利用效益及产出不易划分等特征,决定了项目绩效评价具有核心目标确定困难,资料收集困难及以定性分析为主的特点,且目前水利基建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还不够完善,各专业领域的个性指标较少,侧重追求经济性指标,社会效益、环保性、公平性体现不足,无法从不同层面、不同行业、不同项目性质等方面进行综合、全面评价,评价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无法保证。

为此,建议确定科学的评价目标。从社会生活、经济发展、社会公平、生态环境等各方面对基本建设支出进行全面衡量评估,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提高公众的满意度。

2.我国现行的绩效评价没有规范科学的流程,从立项到竣工的阶段基本上由项目单位自己负责,后评价也是流于形式,评价结果与项目决策、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运营管理等环节严重脱钩,信息反馈和结果应用机制缺位。

为此,建议设计完整的评价流程。对应基本建设的项目前期、项目建设期和项目竣工运营期三个阶段,绩效评价流程设置事前评价、事中评价和事后评价。事前评价用于判断项目是否值得投资,效益、效果如何,存在哪些风险等。事中评价用于分析工程的规划、设计是否科学、工程预算是否合理,对不完善的及时予以调整。事后评价是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投产、运营一段时间后,再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和项目实际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及环境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3.我国基本建设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对项目中的成绩、问题与相关责任,没有相应的绩效评价激励与约束制度,无法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环节负责人形成直接约束和厉害关系,这不仅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流于形式,而且影响了评价工作的权威性,评价结果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制约了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此,建议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将绩效目标与责任明确地联系起来,建立与绩效评价相联系的奖惩制度,比如,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水利项目,视情况采取扣减或收回项目资金。

六、结束语

总之,基建财务管理是基建投资的核心之一,随着水利建设的深入开展,基建财务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愈加重要,应当充分发挥财务部门的作用并且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水利建设投资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江宁.水利基建财务监管职能浅析.湖南水利水电,2008(5)

[2] 杜清华.浅谈水利基建工程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财经界,2010(8)

[3] 高嵘.完善水利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措施的一些建议.安徽水利财会,2012(4)

[4] 胡文政.对水利基建财务管理的探索与思考.水利建设与管理,2007(4)

[5] 安茂胜.水利基建财务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河北水利,2006(5)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范文4

根据彝治工办2号文件通知精神,财政局认真组织,部署安排了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工程建设领域中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存在问题进行了排查,根据排查情况,于1月15日至22日,财政局又对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进行了督查,对做账不规范、没有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单位进行了整改,现就督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抽查单位:

,,,、水利局、交通局、建设局、发改局。

二、抽查情况

1、取得的成效

一是通过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的精心组织,按照财政要求排查的项目一一对照查找,对工程建设领域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并设有专人管理,记账、核算。按基建科目分设账簿,做到款项记录清楚,项目工程款项明了。二是财政局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工程建设中资金管理和物资采购关健环节和重点部位存在的不足,分析原因查找漏洞,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从制度建设上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为下步整改工作打下了基础。

2、存在问题

一是结账不及时、致使会计账款反映不明了;二是没有本单位的工程项目资金及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三是县直项目建设单位对乡镇所拨建设项目款支出报账不及时,只拨不结,致使有的乡镇项目支出难以按时结账,长期摆预付款(应收款);四是有少数单位没有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账簿,规范记账科目;五是各单位对有无超概预算项目没有认真对照排查;六是会计档案管理不够规范。七是由于时间紧财政局对有关项目竣工决算,有无超概预算等没有一一对照检查,撑握情况不够全面。

三、督促整改初步情况

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使用管理混乱以及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并结合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

1、高度重视,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规章制度,及时完善和修定。财政局根据抽查中存在的问题,各股室进行认真研究,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及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作认真整理、完善。把不适应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进行修整,草拟了《县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县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并请有关协办单位一起讨论,进行修改完善。上报县治工办审批执行。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安全。一是对没有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核算的单位督促整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专人负责,专账核算和管理。二是严格概预算投资,对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超概算投资,财会人员不予支付有关项目资金。三是建立和完善财政投资评审,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制度。对已经竣工的项目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填报有关竣工决算表,对已竣工但没有竣工决算的项目财政不签验收单。四是严控银行存款。对超概预算支出工程款的必须严查是否挪用其他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是结合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资金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3、严格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管。一是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汇同有关部门严格招投标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正性;规范招投标机构。二是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物资采购,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包括采购预算编制和审批、采购计划申报和批复、采购信息公告、采购活动和程序、采购合同备案、采购资金支付)汇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民办高校基建;民办高校;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民办高校是国家利用非财政资金,通过民间资本为办学主要资金来源。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民办高校已经从原来的无资金、无师资、无校舍的状态,发展成为我国高校办学的主体。同时民办高校注重自身办学特色,尊重学生的兴趣爱好,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一支重要的办学力量。虽然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为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但和公办高校相比,我国民办高校无论是办学声望还是办学资金上都无法和其相比,难以吸引到优秀的生源和充足的资金。为此,2012年教育部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22条),指出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22条的出台也预示着我国民办高校将进入学校建设的高峰期,如何优化资金使用,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率是值得重点关注的内容。为此,本文对民办高校基建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围绕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思考。

一、民办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基建财务管理认识不足

由于民办高校主要是以教育工作为主,对财务管理特别是基建财务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虽然部分高校能从财务制度或内部控制方面建立了较为详细的规章制度,但制度执行力不够,导致制度往往“挂在墙上、印在纸上”。甚至部分高校领导对认为民办高校基建项目多少是行业发展的关键,而财务管理不产生经济效益,过于详细的财务制度往往制约了单位的基建工作,带头不执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导致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其次,部分民办高校领导对财务人员重视程度不够,由于民办高校其收益的私营性,导致在配置相关人员中,往往重视对教师的招聘,而对后勤人员配置不足,直接影响到了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内部控制规范性的贯彻落实。

2.工程物质管理较为混乱

由于基建工程物资材料品种多,而且多处于流动状态,同时由于物资的可回收性缺乏必要的标准,导致民办高校基建项目的物资“跑、冒、滴、漏”现象比较普遍,物质浪费严重。另一方面,由于民办高校基建的工程往往在高校寒、暑假期间比较集中,为了赶工期而临时采购物资现象普遍,超计划的采购也给采购部门带来一定的压力,进而导致招标采购或集中采购无法正常履行必要的程序,有时候可能采购不及时导致停工待料现象发生,额外增加了基建项目的停工损失。

3.基建成本管理不完善

目前,我国民办高校相关制度性约束并不成熟,更缺乏对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性规定,而多由民办高校自己参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来进行约束,不规范项目管理制度导致各民办高校基建成本项目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管理方法。其次,民办高校基建项目普遍缺乏成本管理控制方法,导致项目成本控制缺乏必要的定额和预算标准约束,进而项目超支或节约无法有效衡量,使成本考核的责任制度无法有效落实。例如: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往往无法准确进行责任归属,导致在采购、施工或财务基本部门之间推诿扯皮,最终也往往不了了之。

二、对加强民办高校基建财务管理的思考

1.树立现代财务管理意识

首先,民办高校要将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纳入高校的重要工作位置,充分重视制度建设和制度的执行,特别是民办高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财务制度,提高对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的主动性,进而形成控制合力,确保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在民办高校的全面执行。其次,要充分重视财务管理人员,要在人员聘任时积极引进既懂财务管理又熟悉基建工作的相关人才,或进行财务外包,将相关财务工作外包给中介财务机构,既能提高单位的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的水平,又能提高基建财务工作的效能,实现工作推动和人力资源优化的“双赢”局面。再次,要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只有全员上下的共同努力,才有可能改善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搞好工程财务管理,提高民办高校基建的财务管理水平。

2.加强物质核算与管理

首先,要加强物资的计划采购,严格计划和控制工期,防止为赶工期而盲目采购或超计划采购现象发生,同时要严格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完善相关手续,规范物资材料的领、发、存手续,减少内部控制漏洞。其次,要进行节约型基建管理,不但要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无序物资消耗,防止水、电和物料的过度消耗,同时要加强现场管理,提高全员节约意识,提高基建施工过程中的边角余料、下脚料,配件等物资的回收利用水平,提高物资的使用率,不断降低工程物质消耗使用成本,进而降低基建工程的开支。再次,在采购物资管理方面,要建立工程物资安全库存,以动态调整安全储备量和订货点的依据,合理调控存货储备,最大限度降低物资采购和储备综合成本,进而降低基建过程中的物资成本。

3.加强基建项目成本管理

要积极推行法人层次直接管项目,将民办高校的基本建设和高校的日常教学体系相分离,实行项目部二级经营管理,通过扁平化管理模式的建立来加大直接管理的力度,提高基本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其次,要实行作业层与管理层的分离,对于民办高校规模大的基建项目,可以通过高校和社会基建单位联营的形式来进行,最终形成“高校服务控制,项目总体组织,社会专业施工”的项目管理的合理构架。对于规模比较小的民办高校可以实行整体外包的形式,高校基建部门进行监督的体制,以提高民办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的主动性和可控性。

参考文献:

[1]张宁宁.高校基建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科技资讯,2010(07).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范文6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55号)和《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基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3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征收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提出下列意见:

一、自*年10月1日起,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已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省政府性基金(预收、退费、结算)通用票据”。专项基金按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缴纳。

建筑工程完工后,经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予以退还,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予退还。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各区(县级市)做好相关工作。专项基金的征收和返退工作由市墙革节能办负责,也可委托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工程的专项基金征收工作。专项基金委托银行代收款,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建设工程完工后,经市墙革节能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预缴的专项基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的退还。

四、收取专项基金(预收、退费、结算)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省政府性基金(预收、退费、结算)通用票据”。该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省财厅《关于印发〈*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59号)规定执行。

五、建设单位在砌体工程抹灰(批荡)前7个工作日,应提前书面通知市墙革节能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到现场进行使用墙体材料的检查验收。主体工程验收及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后60日之内,应及时向市墙革节能办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返退手续,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墙革节能办”)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验收记录;

(三)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

(四)购进经市墙革节能办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

(五)主体工程验收报告;

(六)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证副本(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七)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表。

六、市墙革节能办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对该项工程预缴基金的清算审核,并按照以下标准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一)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

(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

(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

(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5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50%;

(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5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返退。

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不符合《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令)第十条规定的,按其使用量所占比例扣减返退的专项基金。

七、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不予返退: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超过50%的;

(二)内外墙体已批荡(抹灰)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材情况的;

(三)使用未经广州市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或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墙体材料和达不到节能要求的产品的;

(四)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

(五)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八、建设单位清算后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指不予退还部分),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九、专项基金委托相关单位的,手续费按实际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从纳入基金预算的专项基金中计算拨付。

十、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建或改造的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试点、示范项目及公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和推广;

(三)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科研项目、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开发研究及再生资源(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

(四)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执法、调研、培训和宣传;

(五)各区县级市负责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专项管理经费;

(六)单位及人员管理费的支出;

(七)表彰和奖励在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专项支出。

(八)经财政部门批准与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四)、(五)、(六)等六项开支合计,原则上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十一、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墙革节能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市墙革节能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专项基金用于科研开发项目的,应组织调研论证,符合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立项要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科研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市墙革节能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由市墙革节能办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科研项目合同书》,项目完成后,由市墙革节能办组织有关部门评估验收。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十二、市墙革节能办应根据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需要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十三、建设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市墙革节能办和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四、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规定,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