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解决方案范例6篇

会议解决方案

会议解决方案范文1

关键词:多媒体智能化会议系统设计方案

Abstract: due to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society, between peopl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increasingly frequent, and with computer, communication, network, multimedia and monitoring technology fast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meeting rooms in addition to its traditional function outside still can and distant conference room connected, or to participate in a remote audio meeting. Based on various kinds of modern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needs, intelligent multimedia conference as always use solution is for the important of judah. This article mainly through by evergrande real estate group multimedia conference system as an example for analysis, aims to fully understand the structure of the conference room equipment and system configuration method.

Key words: multimedia intelligent conference system design scheme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工程概述

恒大地产集团智能化会议室,面积为172平方米,可满足88人同时开会。主要用于召开会议,报告,研讨会,视频会议等。因此,该厅需要配置扩声系统、会议系统、中控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及相应的视频会议接口。

2 多媒体会议系统设计要点分析

2.1 扩声系统设计

对于该会议室,扩声系统的主要作用是将会议发言通过集中扩声将音频信号清晰地传输还原,保证会场有足够的声压场强、均匀的声场分布、足够的语言清晰度,使所有与会人员都能听到、听清发言内容,并能有效地抑制啸叫。

扩声系统的设计指标按《厅堂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GB50371-2006的会议类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一级标准,即:

会议类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

等级 最大声压级(dB) 传达室输频率特性 传声增益(dB) 稳态声场不均匀度(dB) 早后期声能比(可选项)(dB) 系统总噪声级

一级 额定通带0.125~4kHz内大于或等于98dB 以125~40000Hz的平均声压级为0dB,在此频带内允许范围:-6dB~+4dB:63~125Hz和4000~8000Hz允许范围见图 125~4000Hz的平均值大于或等于-10Db 1000Hz,4000Hz时小于或等于+8dB 500~2000Hz内1/1倍频带分析的平均值大于或等于+3dB NR-20

本项目设计中,扩声系统遵循如下的信号流程:

扩声系统通常都从声场设计开始,然后再向后推进到功率放大器、声处理系统、调音台、直至话筒和其他声源。这种逐步向后推进的设计步骤是十分必然的。因为声场设计是满足系统功能和音响效果的基础,它涉及扬声器系统的选型、供声方案和信号途径等。只有确定了扬声器系统才能进行功率放大器驱动功率的计算和确定驱动信号的途径,然后再根据驱动功率的分配方案进一步确定信号处理方案和调音台的选型等问题。

2.1.1 声场设计与扬声器选型

声场设计是扩声系统的基础,涉及系统最终的音响效果。根据建筑物的功能、体型、空间高度及观众席设置等因素,扩声系统可分为集中供声、分散供声和分区供声三种供声方案。良好的扩声工程应能有效地控制扬声器声场的均匀分布和满足最远投射距离的声压级要求。根据该会议室的建筑形态和功能要求,扩声系统采用双通道集中供声与多通道辅助扩声相结合的扩声形式。

为保证最终声场的音质效果,扬声器选用国际著名品牌之一西班牙VIETA的DO产品。

对于本系统,根据前述的扩声形式,选用了四只DO-44作为左、右通道主音箱置于大屏幕及与之相对的会议室另一侧的两边,负责会议室的主要声压,达到均匀声场。

2.1.2 功率放大器与扬声器的配接

功率放大器是驱动扬声器系统的能源之本,扩声系统能否可靠有效的运行,功率放大器是关键。对于本系统,功放的配置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1)功率放大器是否过载取决于功放的最低额定负载阻抗,应避免功放接到比它允许的最低负载阻抗更低的扬声器系统。

(2)选择具有足够功率容量的功率放大器,对于全频扬声器一般选择1.2倍到1.5倍的功率配比,对于超低音扬声器,一般选择1.5倍到2倍的功率配比。

本系统选用TICO的Q系列功放,包括一台驱动DO-44的Q25双通道功放,MI10T由SONY X700P的数字功放推动。

2.1.3 调音系统设计

考虑到现在的音频设备都是朝着数字化发展,恒大地产集团所在的办公大楼作为现代化的大楼更应该配备先进的数字化产品。所以我们在选用信号处理设备的时候就选用数字化设备,可以达到操作简单,管理方便,节省空间。SONYX700P是SONY公司面对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专业AV应用的全球化发展趋势,结合SONY面对E时代应用市场的深入分析与研究,把产品的设计理念提升到一个全新的层次:即全面融合AV和IT技术的整体集成化优势的AVIT产品开发策略,面对日益成熟的多媒体应用市场,推出的具有完全创新概念的数字AV应用的优势产品。这样的一台设备,就可以代替传统的模拟调音台,RGB切换器,AV切换器,无线话筒接收机架,反馈抑制器,数字音频处理器,真正做到ALL IN ONE。

2.1.4 信号源配置

本系统中信号源部分包括两部分,一是节目源重放设备,一是话筒。

节目源重放设备部分,我们选用了一台SONY的DVD播放机DVP-NS52P,SONY JE480 MD机。

话筒部分,配置了一套Panasonic会议系统,包括一台主机,一台主席机,三十二台代表机,一套会议管理软件,两台摄象头。会议系统可以实现视频自动功能,当发言者讲话的时候,摄像头会自动跟踪发言者。而且有两种方式,可以通过手动触发跟踪,也可以语音触发跟踪。

同时配置两套SONY手持无线话筒,方便发言者移动演讲。

2.2 AMX中央控制系统设计

在本系统中,为了对系统的操作更方便,配置了一套AMX的无线触摸屏式集中控制系统,通过编程实现对扩声系统、电动窗帘、照明灯具亮度、投影屏幕、投影机的控制操作。

(1)大屏幕投影机:1套,实现遥控器上所有功能的控制;实现电源的连接及断开;实现屏幕的自动开关。

(2)DVD:1台,实现遥控器上所有功能的控制;实现电源的连接及断开。

(3)MD:1台,实现遥控器上所有功能的控制;实现电源的连接及断开。

(4)扩声系统:1套,实现音量调节。

(5)电动窗帘:实现电动窗帘的打开、闭合功能。

(6)照明灯具:实现照明灯具的打开、关闭及亮度调节功能。可以根据现场的应用需要,编写不同的灯光场景,实现简单切换使用,如开视频会议的时候,把所有灯光调到最亮,满足摄像的要求;播放演示视频信号的时候,把灯光调暗。

根据上述控制要求,系统主要配置包括一台中控主机NI-3000,一台7.5寸彩色触摸屏MVP-7500, 一台8路继电器NP-REL8,一台DMX512调光控制器,两台RDD-DM4/240 4路合并式调光模块箱。根据系统控制要求,现场编写一套中央控制程序和操作界面。

2.3 系统供电方案设计

扩声系统的供电主要考虑两个问题:供电安全和避免强电对音频弱电的干扰。

扩声系统设备的供电顺序和关机顺序非常重要,例如对于功放,应该先提供信号再打开电源、先切断功放电源再关闭信号前端设备电源,否则会造成相关设备损坏。这对于系统操作新手非常不方便而且容易出错,因此,我们在系统中配置了两台TICO的8路时序电源PRS-1820,确保系统各设备按照正确的顺序开机和关机。

音频信号属于弱电,容易受到强电的干扰,特别是变化较大的灯光供电线路。因此,施工时应避免音频线路靠近强电线路,并且扩声系统应与灯光系统分开供电。

2.4 信号切换、传输设备

A、CREATORAV 0808 音视频矩阵

8路音视频信号输入,8路音视频信号矩阵输出。CREATOR系列AV切换器是专门为视、音频信号的显示切换而设计的高性能智能矩阵开关设备,用于将各路音视频输出通道中的任一通道上,主要应用于广播电视工程,电视教学、指挥控制中心等场合。本产品带有断电现场切换记忆保护、LCD液晶显示、音视频同步或分离切换等功能,具备RS232通讯通讯接口,可以方便与电脑、遥控系统或各种远端控制设备配合使用。

2.5 显示系统设计

在本系统中,为方便与会者观看演示的文件和视频信号,我们配置了一台松下的PT高流明度投影机,可以清晰重现静态和动态的图象。配置150寸的美视电动投影幕,使后场的观众也可以清晰地看清楚。配置投影机电动吊架,可以在投影机不用的时候隐藏起来。

3 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针对以上恒大地产集团多媒体会议系统解决方案进行分析,得到了以下的结论:

(1)在对会议室进行声学处理时,要使视频会议系统发挥其优异的效果,会议室应根据规模大小和用途的不同,尽量采用合理的最佳混响时间,为了节约投资成本,具体应根据容积大小而定。这样,既能实现良好的听觉效果,又能节省投资。关于最佳混响时间,应根据国内外提出的推荐值和经过声学调查进行统计分析,提出随容积变化的混响时间建议值。

会议解决方案范文2

在使用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进行远程办公时,稳定、流畅的画质是对远程视频会议的最根本要求,若会议画面中出现马赛克会严重影响会议质量,这是网络质量不稳定导致的。IP网络采用尽力而为(Best Effort)的方式,并不注重服务质量,其非常适合于数据业务,而对于实时性要求高的视频会议来说,则需要解决音视频数据实时传输过程中的延时、抖动和丢包等问题。随着高清视频会议的普及,对承载网络也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在IP组网时影响音视频会议质量的主要因素包括:带宽、延时、抖动、丢包。

带宽:带宽越高,就能允许更多的数据传输,从而提供更好的音视频QoS。IP网络同时承载多种视频、语音和数据业务,不同应用模式的数据流量和突发性也有差别,导致音视频会议业务的带宽不平稳。

延时:指数据包在网络的两个节点之间传送的平均往返时间。网络延时主要取决于网络的拓扑复杂性,及网络设备的处理时延等因素,对端到端的整体延时影响较大。视频会议业务实时性要求高,一般认为如果时延超过500ms,通话双方交互的过程中能明显感觉到停顿,影响主观体验。

抖动:指时延的变化,IP网络抖动取决于网络的动态路由,以及网络设备由于拥塞造成的延时等因素。如果经过线路传输后码流抖动较大,超过视频会议产品的承受范围时,解码器进行丢弃(或进行大量的缓存),最终表现为丢包(或者延时),出现画面闪烁或停顿等。

丢包:指在网络传输过程中丢失报文的百分比,实际IP网络环境中由于网络设备拥塞而导致报文丢失,当有网络丢包时,将会影响音视频质量,如图像产生花屏或马赛克、声音出现断续等,严重时甚至会造成连接中断。

为了在现有的IP网络环境下提高音视频会议的音视频效果,适应不同的IP网络环境和网络环境变化,中兴通讯视频会议产品综合运用各种音视频QoS技术,并在此基础上整合优化,提出视频会议系统的音视频QoS解决方案。

IP优先权

IP优先权(见图1)和服务类型都是对IP网络上的数据流区分优先次序的机制。对给定的应用,可以使用两种标志之一,但不是两者都用。在标准的IP包头中有一个字节,称之为服务类型字节。该字节被分成两部分,3位用于IP优先权,4位用于服务类型,1位保留给将来使用。利用该字节的IP优先权部分来对音频、视频和RTCP(实时传输控制协议)数据流区分优先次序。

采用IP优先权确保音频优质、视频画面流畅、数据不丢包。

数据包排序

视频会议的实时应用性较强,如果接收到的数据包次序混乱,带来的问题是数据包的丢失或迟到,将导致视频图像的冻结或声音的中断。可是在路由器上要想避免数据包的次序混乱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只有通过视频终端对数据包的次序进行纠正。当数据包到达时,对其次序进行验证,无序的数据包(在一定的限度内)被退回,以维护发送给终端用户的音频和视频流的连续性。

数据包重复控制

对于实时应用,如果同一个数据包有多个副本到达最终目标,将会引起视频图像的冻结或声音中断。在路由器上无法避免数据包的重复,所以只能在视频终端上对数据包的重复进行纠正。重复的数据包将被清除,保证发送给终端用户的音频和视频流的连续性。

抖动纠正

当音频和视频数据包离开发送终端时,他们按照规则的间隔均匀地排列。然而,在通过路由器之后,这一均匀的间隔很轻易就被破坏,一些数据包之间可能没有足够的延迟,而另一些数据包之间可能有太多的延迟,这就叫抖动。抖动会导致目标终端上音频和视频流的不连贯。抖动纠正如图2所示。

唇音同步

当音频和视频数据包离开发送终端时,音频数据包与对应的视频数据包相配成对。但是在通过路由器时,各种队列算法会对音频数据包和视频数据包进行不同的处理,这将打乱音频数据包与相应的视频数据包的对应关系。最终的结果是声音与口型不同步,路由器越是拥塞,结果越糟。中兴通讯视频会议系统通过视频会议系统管理软件设置MCU,利用数据包中的RTP时间戳信息来纠正这一问题。唇音同步校正示意图如图3所示。

实时反馈机制

针对出错信道的联合信源信道的编码方法(Joint Source-Channel Coding,JSCC),即编码端基于信道和解码实时反馈机制,根据反馈信息,如信道带宽状况、解码器I帧刷新或者关键帧请求等,自适应调整编码策略,提高解码端图像质量。

基于FEC图像恢复

前向纠错(FEC)是一种广泛用于通信系统中的纠错技术。在视频会议通信中,FEC用于传输层之上,处理的对象为媒体数据包,用来恢复网络中丢掉的视频和音频包。

中兴通讯视频会议产品实现了FEC补偿功能,并且和自动升降速功能进行了融合,更好地适应各种网络的丢包和异常,最优情况下可实现在30%网络丢包的情况下不中断开会。

中兴通讯丢包补偿LPC技术

中兴通讯视频会议系统拥有专利丢包补偿技术。

解码器发现图像错误后,通过专利的图像预测算法来进行补偿,解决丢包、错误码等问题。

和FEC技术相比,FEC是丢包重传、媒体复用等技术,需要占带宽,而LPC技术不需要占据带宽。

会议解决方案范文3

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监察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5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5-0174-02

随着我国劳动关系的变化,被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掩盖着的劳动关系中的矛盾、问题也相应地凸显出来。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有效处理劳动争议显得十分重要。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产生的原因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引起的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劳动争议在所难免;能够及时解决,符合当事人的根本利益;若不能及时解决,必然会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甚至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二)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

劳动争议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企业方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一方面,企业必须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必然带来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另一方面,经济的多元形式特别是外资、私人企业的用人机制不尽规范、重效益轻权益,也是新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的重要原因。

2.劳动者方面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化,各主体之间的利益日益区分,矛盾也逐渐增多。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者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劳动争议案件的快速增长,也是我国劳动体制改革、用工条件不断完善的表现。

3.体制方面

劳动仲裁前置体制的确立,使得劳动仲裁裁决不具有终局效力。仲裁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只是一个“中间环节”,仲裁服从审判,这大大降低了劳动仲裁机构的积极性,弱化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功能;另一方面,大量劳动争议经仲裁后又诉至法院,无法发挥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来分流争议案件的作用。

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的制度及效力

《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第6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一)协商

协商,是国家提倡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具体表现。它是争议双方建立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平等的前提下进行的。协商解决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简易程序,不是法定必经程序。协商依纠纷主体自身力量解决纠纷,无第三者涉入,既不依程序规范也不依实体规范来解决纠纷。

(二)调解

调解,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该调解原则也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中的调解。

(三)申请仲裁

仲裁,经上述两个环节调解不成或不经上述两个环节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就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居中裁决者的身份,依据有关法律对争议双方所争议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解或依法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这是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必经程序。

(四)诉讼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讼,由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作出具有强制力的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的审理是劳动争议纠纷的最终处理。

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采取的是“先裁后审”的机制,即对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必须先到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不经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弊端

“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其基本思想是值得肯定的。但随着我国企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劳动纠纷的大幅上升,现行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制已明显不能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其主要表现:

(一)仲裁前置,途径单一

大量仲裁案件积压甚至排期数月不得处理,当事人权益难以维护,办案质量更难保障。

劳动争议处理仲裁前置,分流不畅,是导致当前仲裁案件严重积压的主要体制性因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立法过程中,各界针对“一裁两审”体制的弊端,呼吁建立案件合理分流、或裁或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建议未被采纳,使得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性问题未能从法律层面得到解决。面对当前集中高发的劳动争议态势,仲裁压力越来越大,案件严重积压,体制弊端暴露无遗。

(二)裁审关系,衔接不畅

“一裁终局”,冲突不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周期过长等问题难以解决。

裁审关系不畅,资源重复浪费,其根源既在体制,也在机制。先裁后审的体制,使仲裁裁决不具有终局效力,案件进入诉讼后必须重新审理,资源浪费不可避免;加之仲裁和法院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同步,极易造成裁审结果的大相径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程序在6个月内审结,对于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二审程序在3个月内审结。依照上述规定,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走完所有程序,正常情况下需要1年,这很可能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带来不堪重负的诉累。

“一裁终局”制度,意在通过一次裁决快速解决小额劳动争议,减少审理环节,节约司法资源。但制度设计的缺陷,不仅使环节没减少,反而更复杂。不服终局裁决的案件,需要两级法院分别适用不同程序来进行审理,实践中冲突不断。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多,周期长,效率低,当事人权益难保障。在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时就有业内人士和社会各界强烈呼吁解决这个问题,但该法和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均未涉及。事实上劳动争议案件有别于普通民事争议案件,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应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需要。

(三)三方机制,作用有限

三方机制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商合议、解决重大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问题的制度性平台。《工会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三方协调机制工作有局限,制度虚化,目标和任务与其基本定位和应当承载的内容有极大的差距。一些三方协调会议只是开开例会,联合搞搞表彰,使重大劳动争议问题难以及时研究解决。

(四)劳动监察,执法乏力

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乏力,是违法侵权行为引发的劳动争议难以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目前多数劳动争议是因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法定权益而引发,如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到位的,劳动者权益就能及时得到保护,由此引发的争议就少。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消极乏力的,劳动侵权行为就难以有效遏制,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就无法及时处理。

四、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为配合司法体制改革,完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减少裁审环节,简化处理程序,使劳动争议得到快捷、高效的处理,笔者建议如下。

(一)针对劳动争议案件性质,建立快速处理机制

针对集体劳动争议案,由于其案情复杂、矛盾易激化,可由法院直接受理并通过特殊程序进行审理,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行。

建立诉讼与非诉讼调解与和解衔接机制,对劳动争议调解书、和解书,由法院直接确认其效力,强化法院执行能力。

法院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庭,专门从事案件调解,也可以推广建立法院委托工会等社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制度,利用社会资源,有效化解劳资矛盾。

法院可以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派出庭或巡回法庭,就地处理各类劳动争议。

(二)加强裁审衔接,做到体制互补,防止资源浪费

统一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原则,避免因法律适用问题而造成法院对仲裁案件的重复审理。同时,明确形式审和实质审的案件分类,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完善仲裁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等司法保障制度,增强仲裁与司法衔接的实效性,切实保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一裁终局”造成的审判冲突,应尽快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解决。

(三)通过配套立法,明确三方机制,完善相关制度

三方机制下应设立各方参加的劳动争议处理专门委员会,掌握劳动争议动态,为决策和立法提供意见和解决方案。同时,建立政府主导,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突发性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对可能引发矛盾激化的重大问题,三方及时协商,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四)尽快修改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制

会议解决方案范文4

一、充分肯定去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取得的成绩

去年县“两会”建议提案交办会以来,各承办单位在县人大、县政协的支持和监督下,以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承办单位共办理建议118件、提案80件,其中已得到解决或正在逐步解决的有145件,占73%;由于现行政策不允许或客观条件不具备,近期内无法解决的有53件,占27%。通过办理,一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得到了解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的193件,不满意的5件,满意率97.5%。回顾去年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抓办理的力度更大。县政府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在接到县人大、县政协转交办理的建议提案后,立即进行整理分类,及时与县人大代表工委、县政协提案委沟通,确定了具体交办方案。随后,县政府立即召开常务会议进行研究部署,要求落实分管县长联系制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按法定程序、时限和要求完成办理,并在建议提案交办会上进行现场交办。各分管县长及时梳理分管口建议提案,亲自协调部署、亲自督查办理效果、亲自召开征求意见会、亲自抓好答复件的审核把关,对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还定期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题分析研究,或下基层进行调研,逐个拟定办理方案;各承办单位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办理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推进工作的措施更实。各承办单位在总结历年办理工作经验、分析薄弱环节的基础上,坚持创新,加强管理,不断规范办理工作的制度和程序,努力提高办理质量与效率。在办理过程中,认真落实建议提案交办会制度、县政府领导重点督办制度、承办单位负责制等各项制度,严格做到“三先三后”,即:先调查核实情况,后研究办理意见;先办理落实,后起草答复书;先征求意见,后回复代表。对于那些办理工作程序不严格、答复格式不规范的,坚决转回重办,各承办单位均较好地加以落实,使办理工作逐步实现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同时,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对办理程序层层把关,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沟通,狠抓承接、登记、分类、交办等各个环节的督促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办理工作的落实和问题的解决。

三是重点突破的效果更佳。在去年的办理工作中,县政府坚持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作为办理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使办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如,对于李教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优化新58省道沿线产业布局的议案》,县政府着眼长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进产业带构建工作,县政府领导班子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题调研,研究部署新58省道产业布局有关工作;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认真按照县政府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加快编制新58省道产业布局规划和泰顺(大安)生态科技创业园详细规划,适时启动相关前期工作,为推进产业带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在认真办好每一个建议提案的同时,各承办单位注重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共性问题的解决和面上工作的落实。如,去年涉及公路建设、教育发展等方面的建议提案比较集中,尽管很多因资金问题一时难以解决,但县交通局、教育局等承办单位并没有简单以资金困难为由搪塞代表委员,而是认真调查研究,提出逐步解决的计划,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总的来看,去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力度大、措施实,取得的成效也比较明显,代表委员比较满意。这是全县各承办单位扎实工作、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及代表委员大力支持、有力监督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各承办单位以及所有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付出辛勤劳动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在办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一是部分建议提案因受政策、财力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办理解决难度较大,有些则根本无法解决,还不能完全让代表委员满意。二是在办理工作中个别部门仍然存在“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跟踪办理和抓落实的力度还不够大,影响了建议提案的办理质量。三是有的承办单位工作不够细致,没有严格规范办理,与代表委员沟通、协商不够,办理工作方式、方法还有待进一步改进,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增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县政府及政府部门每年都承担县“两会”建议提案90%以上的办理任务,如果各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思想不统一,就会直接影响办理的质量和实效。为此,各承办单位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来深化认识:

(一)办理好建议提案,是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代表委员来自于社会各条战线和各个层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体现了人民意愿,揭示了社会问题,往往蕴含着群众的智慧,具有深刻的社会性、历史性和真实性。可以说,办理建议提案的过程也就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倾听民声、集中民智,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过程。各承办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办理工作,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群众利益、推动和谐发展的动力和抓手。

(二)办理好建议提案,是政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办理建议提案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实施有效监督的主要方式。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应该创造机会让人民监督政府。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负起责来,才不会人走政息。建议提案集中反映了广大人民的呼声和要求,通过办理建议提案,既实现了将群众呼声和要求转变为推进工作、改善工作的思路、制度、措施和行动,也实现了人民对政府的监督,促进了政府作风转变,团结和带领广大群众共同抓建设、谋发展。

(三)办理好建议提案,是推进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建设生态小康和谐泰顺,不仅要体现在理念和目标上,更要付诸行动。建议提案反映的问题,恰恰也是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当前复杂的形势下,我们要将办理工作与中央、省、市扩内需、保增长政策措施结合起来,理清思路,突出重点,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推进发展。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难度加大,办理建议提案作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调节和补充,对于调整和干预社会各方面利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总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和谐社会建设,大家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三、进一步明确今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要求

今年需要县政府及政府部门承办的代表建议157件、委员提案111件,数量比去年多,质量比去年高。这些建议提案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充分体现了代表委员高昂的参政议政热情,也充分体现了代表委员对政府工作的信任和期待。各承办单位要抢前抓早,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强化领导是根本。建议提案办理效果好不好,除了客观条件的限制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认识程度和工作力度。一要高度重视。各承办单位要克服“怕办理、不愿办理”的情绪,解决好思想认识上的问题,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切实增强办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要落实责任。继续坚持分级办理、归口负责的责任制度,会后各承办单位要立即着手研究制订办理计划和方案,除了要细化目标任务和责任分解,将具体任务、责任落实到科室、落实到人外,主要领导必须自始自终负总责,亲自部署协调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要加快进度。今年建议提案办理时间紧、任务重,各承办单位尤其是重点建议提案和办理任务较重的承办单位,要强化时间意识,严格办理期限,加快办理进度,全部建议提案要在规定期限即交办后3个月内办理完毕。对少数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承办单位要说明原因,征得人大、政协有关委办同意后,可适当推迟办结时间,但办理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深化举措是关键。建议提案反映群众的呼声,凝聚着代表委员的心血,对待承办工作,要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采取强有力措施推进。一要健全机制。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建议提案交办会制度、重点督办制度、督查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大力推进办理工作公开,继续将办理完成情况列入年度重要工作目标管理内容,实行严格考核,进一步引导、规范承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二要规范程序。进一步规范交办承办、督促检查、复函审核、信息反馈等程序,对走访、沟通、回访、答复等重要环节,要严格标准、严格把关,做到一环扣一环,环环抓落实,促进办理工作程序化,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三要创新方式。各承办单位要积极探索有效方式,变坐等办理为走访办理,变文件办理为下基层办理,提高办理质量。要积极采取现场办理、“走下去、请进来”等方式,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联系,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与途径,争取代表委员的理解和支持。要把调查研究贯穿办理工作的始终,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初衷,增强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会议解决方案范文5

江西省立法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从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二章立法权限

第四条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事项;

(二)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及其工作规则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特别重大事项。

第五条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立法的事项;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的事项;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涉及全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资源和环境保护、民政等社会生活的,且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事项。

在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后,地方性法规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章立法准备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本省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在常务委员会任期的第一年内制定立法规划项目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制定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

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和意见拟定,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立法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制定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必要时,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进行论证,使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符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体现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要求。

各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同时提供立法依据,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法规拟规范的主要内容等说明。

第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应当与立法规划项目库相衔接。

省人民政府的年度立法项目和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项目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相衔接。

第十条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在实施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其他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法规草案一般由提请机关组织起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也可以委托起草。

第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立法建议,需要委托起草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起草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对法规草案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第十四条起草法规草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进行论证,并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同时报送法规草案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阐明立法的指导思想、依据、必要性和主要内容以及对重大问题协调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章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第十七条1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20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寄送给代表。

第二十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审议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的同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二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三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四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作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作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采用举手或者无记名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决定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三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5日前将该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寄送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一条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告。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并对法规草案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三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然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由法制委员会作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然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由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或者联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五条法制委员会负责统一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对重要的不同意见,法制委员会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报告和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第三十六条专门委员会之间或者专门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七条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暂不付表决的法规案,经过审议修改和协调,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审议。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起草、修改法规草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了不宜公开的以外,应当将法规草案在《江西日报》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收集整理后,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三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对法规草案表决稿中个别条款提出修正案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先就修正案进行表决。

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对法规草案表决稿中有重大争议的条款单独进行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及其修正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五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章法规批准程序

第四十六条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的报告,并附送有关说明及参阅资料。

第四十七条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主要审查其合法性,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不予批准或者采取附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

第四十九条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常务委员会如果认为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不适当,可以撤销省人民政府规章或者责成省人民政府对规章进行修改;如果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条款不适当,可采取附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

第五十条对已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章法规解释

第五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凡属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作出补充解释规定的,由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者作出规定。

第五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第五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属于政府工作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的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属于审判、检察工作的,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解释。上述机关作出的应用解释,应当在作出解释后的30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七条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五十八条地方性法规的名称一般分为条例、规定、办法、实施办法、规则。

第五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江西日报》上刊登。

在《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法规公布后的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六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法规修正案、废止案时,应当作出修改或者废止该法规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被废止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第六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已公布施行的地方性法规汇编成册。

第六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规章之日起30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会议解决方案范文6

今天,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在这里联合召开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交办会,这是县“两会”之后抓落实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两会”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进行具体部署,明确要求,落实责任,确保高效优质如期完成今年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任务。刚才,对去年办理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在此,我

代表县政府向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祝贺,希望你们在今年的办理工作中再接再厉,再创新业绩。下面,我就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2007年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去年,我们共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386件,其中人大代表议案5件、建议246件,政协重点提案5件、一般提案130件。这些议案建议、提案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面商率、办结率、满意和基本满意率都达到100%,从代表、委员反馈的情况看,代表和委员对办理工作还是比较满意的。总结去年的办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领导高度重视,突出抓责任落实。县政府把办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务工作,多次在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上进行分析研究,明确了牵头办理的领导、部门责任人及时限要求。县政府领导结合各自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办理一至二件代表性强、群众关注、影响较大的议案建议、提案,同时,还督促各自分管联系的部门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各承办单位也都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科室分工办理的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把关交办、督查协调到答复审核签发等办理环节,确保圆满完成办理任务。具体办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普遍增强,如县交通局纪委书记周晓明同志,克服量多、难度大、政策性强等困难,认真负责,积极调研,受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好评。

(二)制度规范健全,突出抓办理质量。办理议案建议、提案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从强化制度建设入手,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办理工作规章制度,严把交办、承办和答复“三个关口”,并对办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台帐,对帐销号,确保每件议案建议、提案都能按时办结。在办理工作督查过程中,严格按照办理程序和答复格式,对不规范的答复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了重新办理,做到程序到位,格式规范,实现了办理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三)围绕热点难点,突出抓办理实效。各承办单位都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对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着力加以解决。比如《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欠发达乡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力度》等建议,各承办单位紧紧抓住国家投资取向和省里加大欠发达地区扶持力度的政策,通过有效的项目衔接,千方百计向上争取支持,使一些民生问题得到了很好解决;又如《关于要求对县城解放街老路面重新浇筑的建议》、《关于要求加强城东片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等,县政府都将其纳入了2007年的市政建设项目,想方设法筹措资金予以解决,受到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高度肯定。从答复件内容上看,议案建议、提案得到解决、基本解决或正在着手解决、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有292件,占总数的75.6%。

(四)创新工作方法,突出抓协调督查。一是深化与代表委员沟通联系制度。各承办单位都采取走出去、请进来、走访代表和委员等形式,与代表、委员面对面进行交流,详细了解议案建议、提案的真实意图和具体要求,共同研究解决办法,有效提高了议案建议、提案的办结率和满意率。二是深入调查研究。各承办单位坚持走出机关,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三是加强协调配合。各主办单位主动牵头,加强与协办单位的沟通协作,协办单位积极配合,按照规定时间提出协办意见,保证了主办单位的按时答复,确保了办理工作的及时准确。四是强化督促检查。县人大代表工委、县府办、县政协提案委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的职能作用,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办理进度。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分管领导对重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也进行了督查,督促各承办单位提高办理质量。在此基础上,县府办开展了办理工作“回头看”活动,县人大办开展了已承诺而没有办结的议案建议督办活动,不断提高议案建议、提案的办结率,切实履行办理承诺。

二、扎实做好今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在今年的“

(一)深化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对议案建议、提案办理的认识程度,决定了对办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办理好议案建议、提案不仅是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客观要求。通过议案建议、提案办理,一方面能充分吸纳来自不同阶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我们能及时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理顺情绪,化解社会各种矛盾,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力地推进各项工作。因此,我们要把议案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作为落实县政府全年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来抓。为确保今年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县政府明确了由我负总责、各分管县长分线负责、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原则,6件人大议案和7件政协重点提案都由县政府领导负责牵头办理。会后,各承办单位要在一周内召开议案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会议,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办理工作责任制,确定主办领导和承办人员,并报县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

(二)立足转化,注重提升实效性。近年来,在县人大、县政协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我县议案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去年,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的满意率、面商率和问题解决率均是历年来最高的一年,虽然去年的问题解决率是75.6%,较前年有所提高,但还没有达到我在交办会上提出的80%的力争目标,主要原因是受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县财力所限,一些议案建议、提案所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今年,我们在具体办理过程中,要继续提升实效,不图形式,不做虚功,不能满足于书面答复,着力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在推动工作上做文章。

一是要把办理过程转化为理清思路、推动政府工作的过程。建议和提案是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派在深入群众,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蕴藏了大家的真知灼见,是党委、政府部门了解社会各界意见和要求的重要信息来源,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因此,对代表、委员们提出的一些创新性、思路性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虚心吸纳,在办理过程中,使之转化为本部门的工作思路。要把建议和提案当中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使之成为推动工作、加快发展的具体举措。同时,对代表、委员们反映的问题,既要立足于解决具体问题,更要善于举一反三,从健全完善政府工作制度和机制上入手,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促进服务群众、推动发展的长效化。

二是要把办理过程转化为凝聚人心、为民办实事的过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题中,许多都是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如,今年涉及城市建设管理、水利、交通等内容的议案建议、提案共有179件,占总数的45%,解决这类问题就是为群众排忧解难,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对此就要结合人代会上确定的城市化建设、农村公路网络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农民饮用水工程、农村困难群众帮扶工程等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计划,在整合项目资源和借力办案上下功夫,通过项目实施,促进一批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落实。对涉及本单位问题的议案建议、提案,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三是要把办理过程转化为改进作风、服务创业创新的过程。建议、提案办理的过程不是简单的“你提我办”、“你问我答”,更多的是承办单位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交流、了解实情、虚心学习、改进作风的过程。要不断创新办理工作的途径和方法,把研究落实代表、委员的建议、意见与推进“两创”活动,与蹲点调研活动结合起来。要通过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进一步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进一步落实措施,切实抓好整改,着力提高抓发展、保稳定、促和谐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方式,不断提高满意度。创新是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各承办单位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探索办理方式,主动和代表联系沟通,多想一些办法,多动一些脑子,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办理。有的即使受客观条件所限制,我们也要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及时给代表合情合理的答复,真正做到让代表满意,让群众满意。

一是要健全制度,严格办理程序。建立健全办理制度,是我们议案建议办理工作一项最起码最基本的工作。我们要不断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理质量。前两年交办会上我都提出了四个具体要求,今年仍然保持不变。即:①办理时间,原则上两个月内必须办结,留出一个月来解决疑难问题;②见面率达到100%,中层以上干部必须参加面商;③议案、重点提案的满意率一定要达到100%,其它建议、提案力争达到100%。④议案建议、提案答复函,必须由主要领导把关,签字下发。

二是要加强沟通,务求真心满意。各承办单位要通过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面商等方式,更多地了解代表、委员的真实意图,尊重代表的意见,对一些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议案和建议,更要注重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把握问题的症结,努力与代表达成共识,增强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变被动办理为主动办理,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要杜绝关门办案和闭门造车的“衙门作风”,不断增强办理工作的透明度,真正把办理过程变成与代表进行交流协商的过程,变成提高效率增加满意度的过程。

三是要形成合力,切忌扯皮推诿。近年来,综合类的议案建议、提案越来越多。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议案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之间要加强配合,互相支持。主办单位要主动与相关单位沟通协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实际问题,及时答复人大代表。各相关单位要服从承办单位的协调,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认真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办理工作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积极促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这里再次强调,今天会上交办的议案建议、提案,归口到具体承办单位办理,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调整承办单位的,必须在一周内向县府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同意后方能调整。

四是要加强督查,确保办理质量。县政府督查室要与县人大代表工委、政协提案委密切配合,督促各承办单位加快办理进度,提高办理质量。今年,要从五个方面加强督查:①不定期地到各承办单位进行抽查,并会同县人大代表工委、县政协提案委一起到有关单位进行现场督办;②抓好重点办理单位的督查,主要是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分管领导对议案建议、提案重点承办单位的办理进展和质量等进行督查;③7月初会同县人大代表工委、县政协提案委对办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④9月底对办理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⑤10月底前开展已承诺而没有办结的议案建议、提案督办工作。在督查中仍要做到四个“不放过”,即:对能解决而没有解决的不放过;对答复格式不规范的不放过;对不能解决而没有解释清楚的不放过;对代表反馈表示不满意的不放过。同时,各承办单位也要对本单位的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防止工作滞后和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