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买卖规则范例6篇

股票交易买卖规则

股票交易买卖规则范文1

相对持久战,闪电战交易方式比较激进,操作难度较大,尤其是当天就完成逆转交易的T+0操作方式。

实例:神奇的T+0

T+0即买入的股票在当天就可以卖出的交易制度。在现行股票和基金均实行T+1交易制度的背景下,如果合理利用现行规则,采取适当操作方式,也能作类似T+0这样的交易。

2012年11月1日,笔者共作了4笔操作:先卖出中国北车6000股(4.10元),接着买入新疆城建4200股(5.35元),再卖出新疆城建4200股(5.55元),最后买回中国北车6000股(4.01元)。中国北车的逆向T+0交易后,账户内筹码不变,但多出资金480元;新疆城建的顺向T+0交易后,筹码依然不变,但又多出资金783元。

再将上述结果与指数作一比较:当天上证指数涨1.72%,中国北车涨0.50%,T+0操作后多出来的资金相当于又使中国北车上涨了5.28%,二者合计涨幅达5.78%。这一涨幅使得中国北车本来跑输指数1.22个百分点,结果变成了跑赢指数4.06个百分点,这就是T+0交易带来的神奇结果。

在现行交易制度下,投资者不仅可以利用规则,稍作准备便能进行T+0操作,而且只要方法正确、操作得法,取得正向收益的概率很大。一方面体现在眼下股市持续震荡的背景下,在主体仓位保持不变的同时,通过适量的T+0操作,能让账户资金持续增加,投资收益稳步提高;另一方面告诉投资者,正确的T+0操作还有利于提高交易技法,增加操作灵感,保持股市交易的激情与活力。

技法:微妙的T+0

现行交易规则T+0交易的操作技法有许多微妙之处,若操作不当、节奏失调,也会不赢反亏、适得其反。要想取得T+0交易的理想效果,达到T+0交易的预期目的,还需拥有一定的交易技法,采取相应的操作策略。

精选品种,制订计划

参与T+0交易的对象,不仅要在投资者长期关注、非常熟悉的品种里选择,而且要在这些品种里寻找之前曾经卖出、如今股价下跌且已经调整到位的品种,作为T+0操作的先买品种;寻找之前曾经买入、如今股价上涨、出现滞涨症状的品种,作为先卖对象。即使这两个双赢条件不能同时具备,也需确保一盈一亏且总体结果仍然为盈利。

上例中拟买新疆城建(4200股,5.35元),针对的正是之前5.90元卖出这一操作,拟卖中国北车(6000股,4.01元),针对的则是之前4.11元买入这一操作。虽然前者将盈利2248元,后者将亏损660元,但总体仍盈利1588元,所以可作为T+0操作中先买及先卖品种。此法选T+0交易品种的好处在于,一旦交易后相关品种走势与预期相反也能确保此时的交易是正确的——相对之前的操作,不至于因品种选择错误而导致出现投资损失。

在选好品种基础上,即可制定出具体的T+0交易计划,包括拟先卖和拟先买股票的名称、价格、数量及预期收益等。对于顺向T+0(先买后卖)交易计划,账户里还需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底仓,即拟先买多少股票、准备随后卖出多少股票,账户里的原有品种就不能少于这一数量,否则无法在当天卖出(现有交易制度限制)。

动态跟踪,及时微调

计划制定后,一般无需立即进行T+0操作,随后或日后往往还有更好的T+0交易机会,只要对原计划不离不弃即可。在此期间,应做的主要工作是动态跟踪、耐心等待,并仔细观察是否出现了比交易计划更好的交易机会——拟卖股票的时价是否比计划卖出价更高,拟买股票的时价是否比计划买入价更低。一旦出现更好的买卖点,可随即调整T+0交易计划。

如上例中,笔者根据实时价格变化,及时调整计划:拟买新疆城建价仍为5.35元,但拟卖中国北车价则由原来的4.01元提高至4.10元。随着交易计划的调整,此时的预期收益也与原来比出现了一定的变化——多出了540元,这实际上也使T+0操作进一步朝着好上加好的方向发展。

“急”时委托,下单要快

无论是顺向T+0还是逆向T+0,无论是买入还是卖出,都要力求做到急涨时卖、急跌时买,且一旦看准时机,下单一定要快。在行情持续震荡情况下,股票最终封于涨停或打至跌停的概率毕竟比较低,只有做到急涨时卖、急跌时买,且快速下单,才能为T+0交易争取机会。一旦先买、先卖操作顺利成交,就要密切关注行情变化,及时抓住回转机会,并在确保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及时完成后卖、后买交易。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当日T+0操作的顺利完成。

在尝试T+0交易时,还需处理好3个关系。首先是单向与双向的关系。理想的T+0是双向甚至多向的T+0,即卖出某一股票后,不立即买回该股票,而是利用回笼资金在别的股票上,通过先买后卖作一次甚至多次T+0操作,取得一次甚至多次正向收益后再正差买回原卖出的股票,达到双向甚至多向T+0的目的。但有时也会出现只能作单向T+0的情况。

譬如,先买的股票已顺利卖出,但先卖的股票却无法正差买入,或先卖的股票已成功买入,但先买的股票又无法获利卖出等。一旦出现这种无法进行双向T+0情况时,就只作单向T+0即可,无需总是追求双向T+0交易。

其次是单股与双股的关系。只有先卖后买A股票,或先买后卖A股票,而没有别的操作的T+0称作单股T+0;既有A股票又有B股票的T+0称作双股T+0。相对而言,双股T+0操作起来比单股T+0难度更大。有能力进行双股T+0的投资者可适当采用这一方式操作,对于多数投资者来说,在进行双股T+0有难度的情况下,只作单股T+0也是正确的选择。

最后是单盈与双盈的关系。就双向T+0和双股T+0操作来说,结果有可能单盈(一盈一亏)、双盈或双亏。无论出现什么样的结果,应该都属T+0操作的正常现象。作为成功的T+0操作,要么就是双盈,要么就是单盈(但正负相抵后结果仍然要求是盈利的),就是不能双亏或单亏(正负相抵后结果仍然为亏损),这是衡量T+0操作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

股票交易买卖规则范文2

香港与内地的证券市场有一个很大区别在于,香港市场有着很多衍生工具,包括期权、期货,大家比较熟悉的有窝轮、恒指期货等,对期权则比较陌生。在香港,期权市场中除了有股票期权,还有指数期权。

变化多样的期权

期权,就是买卖双方订定合约,买方有权利但无义务,以合约所订的价格,在合约到日期(欧式)或到期日前(美式)买入或卖出合约所指定的资产(股票、指数、商品等)。如果资产走势与预期不符,买方可以不行权,那么将失去期权金,卖方则获得期权金;如果买方行权,卖方则有责任去满足买家行使期权的要求,即按以合约所订的价格,卖出或买入合约所指定的资产,期权金可以弥补一部分损失。因此,对期权的卖方来说,风险很大,收益则只有期权金。

期权主要分为两类――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做多或做空的期权工具。如果看多后市,可以买入认购期权,也可以卖出认沽期权,如期上涨,则可获利;如果看空,可以买入认沽期权,也可以卖出认购期权,将会在如期下跌时获利。

除了买入认购期权、买入认沽期权、沽出认购期权、沽出认沽期权这四种单一的买卖期权的策略,还有“复合策略”,主要是投资者在同一时间买卖两个或以上的期权合约,因为比较复杂,不太适合一般投资者。

可以说,期权是衍生工具中组合变化最多、最复杂的一种。

与其他衍生工具一样,期权的最大特点便是杠杆作用,买方只需付出较小的金额――期权金,便可以获得较大的权利,不过轻微的价格波动便会使期权金化为乌有。

为保证交易能正常进行,卖方必须按规定缴付保证金或被认可的抵押品,每天收市后,结算公司会计算账面盈亏及保证金金额,确定是否需要追加保证金。

不同行使价及不同到期月份的期权都有不同的保证金要求。一般情形下,交易所会设定基本按金及维持按金的水平。中介机构则可以自行设定更高的按金水平。

两类期权合约

香港期权市场有两类合约,一类的相关资产是股票,即股票期权,另一类的相关资产是股票指数,即指数期权。

它们有很多相同点。比如,两类期权产品均采用庄家制度,主要是替市场提供流通量及增加市场效率。它们必须随时回应投资者开价要求,或者以持续报价的方式输入,作出双边买卖报价,但庄家的开价不一定是投资者认为理想的价格。

另外,两类期权都是通过香港交易所衍生产品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HKATS)买卖,而不是股票交易的第三代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AMS/3)。

投资两类期权都要缴纳一定交易费用,包括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征费、交易所费用,有关费用因期权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别。在行使期权时,也需要缴纳一定费用。

不过,因为相关资产不同,所以在合约和交易安排等方面,两者有一些不同之处。

在不同的交易所买卖,其中股票期权在联交所买卖,所以中介人必须是联交所的股票期权交易所参与者,而指数期权则是在期交所买卖,所以中介人必须是期交所参与者。

中介人所持牌照有所不同。《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第1类受规管活动为证券交易,其中包括股票、债券、股票期权及基金;第2类受规管活动为期货合约交易,包括期货及指数期权。

交易时间不同。股票期权的交易时间与股票交易时间相同,而指数期权比股票交易时间提前开市15分钟,收市则推迟15分钟(除合约到期日)。

行权方式不同。股票期权采用美式的行使方法,即买方可以在到期日前任何营业日行使权利,指数期权则采用欧式,即只可以在合约到期时行使。

交收方式不同。股票期权以实物(即股票)进行交收,指数期权则以现金结算。

个股期权活跃度高

香港股票期权的相关股票由联交所指定。1995年9月刚刚推出股票期权时,只有5只股票。目前则有47只,其中包括蓝筹股、H股、红筹股和1只ETF。

据香港证监会统计,交易最活跃的5只股票期权是中国移动、中国人寿和建设银行、汇丰银行、和记黄埔,共占交易的53%。

股票期权采用美式的行权方法,即买方可以在到期日前任何营业日行使权利。当有投资者提早行使权利时,结算所便需要从相关卖方中随机选出结算对手,进行结算交收。由于行权时以股票交收,所以买卖股票期权的投资者必须同时拥有股票和股票期权账户,以便结算时卖出被抵押的股票或买进股票时,相关股票能即时被提取或存入。

在投资中,通过股票期权,投资者可以根据预期主动选择做多或做空,也可以为手里的股票或将来准备买入的股票提供对冲机会,不必被动等待。

如投资者已经持有某只股票,虽然预计短期将向下调整,但由于长期看好,因此不忍卖出,但又不想错过高位出货的机会,那么可以选择卖出认购期权。如果股价升穿行使价,交易对手行权,投资者必须以行使价卖出该股。由于收到了期权金,所以损失有所弥补。假如股价没有涨到行使价,就无需卖出股票,赚进期权金。

假如投资者没有持有某只股票,但想要低位买进,可以选择卖出认沽期权。假如股价没有跌到行使价,就不能买进股票,只赚进期权金。假如股价跌穿行使价,交易对手行权,投资者就必须以行使价买入股票,因为收取了期权金,所以买入成本有所减少。

如果预期持有的股票将下跌,可以买入认沽期权,获得以约定的价格卖出股票的权利。股价下跌,可以高于市价的行使价卖出股票,减少账面损失;股价上升,可不行权,继续持有股票赚取利润,损失的只是期权金。

如果想买入看好的股票,也可以买入认购期权。价格上涨,便以低于市价的行使价买入股票;价格跌破行使价,则有权不行权,损失的只是期权金。

大部分投资者选择将期权合约以市价平仓而不行使有关期权,以便不用付出由行使期权导致票股交收所涉及的手续费用。

指数期权选择多

1993年3月5日,恒生指数期权合约率先问世,后来指数期权合约又增加了3种,包括小型恒生指数期权、H股指数期权和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权。

以恒生指数期权为例,该期权合约以恒生指数为基础,买入期权者有权以行使价买入(认购期权)或卖出(认沽期权)恒生指数。由于恒指的成份股很多,所以采用现金结算方式。

与股票期权不同的是,指数期权行权方式都是欧式,即只可以在合约到期时行使。所以到期时,如果买方行使权利,将会得到等于该期权行使价与恒生指数相差的金额。

恒指期权与恒指期货分别在于,买入恒指期权(包括认购和认沽)的投资者能决定到期日是否行权,而恒指期货的购买者只能到期以合约价购买指数,或卖出另一张合约平仓,所以,买入恒指期权最大的损失只限于已经付出的期权金,而恒指期货的购买者则可能承受无限风险。

目前,恒生指数期权和H股指数期权的合约月份可分为长期和短期,短期是现月、下两个月及之后的三个季月(即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不超过12个月;长期则为之后的六月和十二月,合约可以长达24个月。如果长期恒指期权剩余期限只有或少于12个月便会被吸纳为短期恒指期权的系列。而小型恒生指数期权和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权合约月份只有短期。

股票交易买卖规则范文3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营业细则全文1.证 券 商

参加交易所市场买卖的证券商,应将下列各项文件一式三份送交交易所。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证券业务特许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董事、监事及经理人名册、履历表,并各附户籍或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符合《证券商(从业人员)规则》有关要求的文件。

证券商向交易所缴存证券交易保证金、清算头寸后,方可参加交易所市场买卖。

证券商的资本额、公司章程、董事、监事、经理人或营业处所地址、电话等如有变更,应于3日内填具变更登记书,连同有关证明文件,送交易所备案。

证券商的出市人员必须通过交易所统一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前项人员对有关法规、交易所有关规章、市场公告及其他规定均应遵守,不得委为不知。

证券商的帐簿及有关交易凭证、单据、表册、合同等业务、财务资料,经主管机关授权交易所可检查或查询。

证券经纪商未经主管机关同意,不得以其自有资金或证券,或向他人借入资金或证券而为其委托人买卖证券办理交割,但证券经纪商为处理委托人违约案件,并在违约事实发生后即报交易所备案的,不在此限。

非兼营的证券自营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受他人委托在交易所市场买卖证券。属非兼营经纪业务的自营商在参加集中交易时,须表明自营买卖。

证券自营商除可为公司股份的认股人或公司债的应募人外,非经主管机关许可或主管机关授权交易所许可,不得委托证券经纪商代为买卖有价证券。

对同一证券,证券自营商的申报价格与证券经纪商的受托申报价格如同时发生,且其价格相同者,证券经纪商的代客买卖,应优先成交。

交易所发现证券自营商买卖证券足以影响正常市况时,得报请主管机关限制其对部分或全部证券的买卖数量。

2.交易所市场集会时间

交易所设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所市场),其开市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为9时至11时,下午为2时至3时半。星期六为上午9时至11时。但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申报主管机关变更。

交易所市场休假日与深圳市银行业通行休假日时间相同,但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申报主管机关变更。

3.交易所市场交易方法的选用

3.1口头唱报竞价

(1)出市代表参加唱报股票买卖,除以手势表示买进或卖出数量及价格外,同时须口头高声喊出买进或卖出品种及价格。买方举手以掌心向内,卖方举手以掌心向外,具体价格、数量的手势由本所统一规定。

(2)开市首次喊价限于昨日收市价的上下各两个升降单位内。开市后喊价限于最近一次成交或喊价上下各2个升降单位内。

(3)对每种股票的喊价如以当日涨停价格买进或以当日跌停价格卖出时,必须一面喊价一面报明买卖数量。

(4)买方或卖方喊出价格,除开盘首次喊价必须报明每股买价或卖价全数外,在竞价过程中,可只喊出其最后两位数。如遇升进或降落至元位时,仍须报明其每股买价或卖价的全数。

(5)场内出市代表在场内喊价,必须举手或高声申报数次,使众周知。买价或卖价一经喊出,除另一新喊价出现外,不得撤销。

(6)买方最高喊价或卖方最低喊价,应当优先成交。相同喊价依其先后次序决定。

(7)买方或卖方喊价,一经对方承诺接受,即为成交价格,其先于成交价格的喊价,均视为废弃,但成交数量未达买方或卖方原喊价买进或卖出数量时,其成交价格对未成交部分仍属有效,直至买方或卖方另一新喊价出现为止。

买方或卖方喊价,一经对方承诺接受,买卖契约即告成立,任何一方不得变更。

3.2上板竞价

(1)竞价告示板限填四个价位,即未成交的最高买入价、次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次低卖出价,每个价位上的数量申报应依时间先后顺序填写。

(2)每日开市时,在板上未登录价格以前,证券商场内出市代表应以昨日收市价为基准,以上下各两个升降单位为限,将符合该标准的申报价格填写在《竞价告示板》上,买方后手的登录价不得低于前手;卖方后手的登录价不得高于前手。

(3)开市时,在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均可在《竞价告示板》上挂牌。如出现混乱拥挤等情况,交易所场内工作人员有权决定由买方或卖方先行挂牌。

(4)每日开盘后的申报价格,须以《竞价告示板》上最近一次登录的价格或成交价格为基准,以上下各两个升降单位为限。

(5)买方(卖方)申报价高于(低于)《竞价告示板》上登录的最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一个价位时,后手申报者应先将板上登录的最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改写,再将次高买入价(次低卖出价)一栏的内容擦掉,随后将左边一栏,即原最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一栏的内容移到右边一栏,在左边一栏里填上后手的证券商代号和买卖数量。

若买方(卖方)后手申报价格高于(低于)前手在板上登录的最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二个价位时,后手可以在改写价格后,将原先前手登录在买方(卖方)栏内的内容全部擦去,然后登上自己的代号和买(卖)数量。

价格改写时被擦掉的板上登录价,在其再次达到《竞价告示板》申报价位时,须由出市代表重新填写。

(6)板上登录的内容,在买卖未成交前,出市代表可以根据客户的指示撤销或减少申报的数量,但若变更价格或增加数量时,须依板上价位重新申报。

板上内容一旦成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撤销,否则,以违约处理。

(7)买卖成交时,买方或卖方应将对方出市代表登在板上的数量删减或划去,然后在黑板的下方写出每笔的证券商代号、成交价格与数量,成交后剩余的部分应写在《竞价告示板》上,待下次继续成交。

3.3场内交易规定

交易所市场内有价证券买卖,初期仅做普通交割买卖。

普通交割买卖于成交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结束前办理交割。

初次上市证券的数量及价格决定其开盘价格。

前项开盘价格以上市前的销售价格为计算基准,如无销售价格或市场价格有重大变动时,由交易所与上市公司参酌有关资料拟订。

增资股、认股权证及股款缴纳凭证首日上市的开盘价格,按旧股前一日收盘价格减除权利差额为基准。

申报买卖证券的数量,须为一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

申报买卖的价格,股票以一股为准,债券以面额百元为准。

每日开盘后申报的价格,须以该项股票最近一次申报价格或成交价格为基准。

第二项所称收盘价格系指该日最后一次成交价格,如该日无成交价格时,开市价的确定按如下方式进行:

(1)报买价高于前日收市价以此买价定为今日开盘价;

(2)报买价低于或等于前一日收市价以前一日收市价为准。

如前一日无收盘价格但有涨至或跌至限度的申报价格,可以其作为计算升降幅度的基准。

股票竞价延续申报买进达涨停价格或卖出达跌停价格,仍未有成交纪录时,如有二个以上证券经纪商为涨停价格买进或跌停价格卖出的申报者,以抽签方式决定参加申报证券经纪商的优先顺位。参加申报证券经纪商先以不超过二个交易单位的数量,依抽定的优先顺序排定第一次申报位序,再依同顺位排定其申报余量的位序。抽签决定优先顺位时,以证券经纪商的代客买卖申报为限。

证券商于场内设置的证券买卖纪录簿,其场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其内容,但交易所需要时得指定人员随时调阅。

股票的买卖,于上市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而停止变更股东名簿记载日(即停止过户之日)以后办理交割者,应为除息或除权交易。

凡一次买卖同一上市股票市值在人民币500000万元以上者,为巨额证券买卖,其买卖办法由交易所另订,报请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

4.上市公司的稽核

证券上市后,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稽核。

上市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者,交易所对其上市的证券得报请主管机关核准限制或变更原有交易方式,或予以停牌、下市。

(1)公司累积亏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

(2)公司资产不足抵偿其所负债务时;

(3)资产净值已低于实收资本额四分之三者;

(4)有银行退票或拒绝往来的事项者;

(5)全体董事、监事、经理人所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份总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

(6)有关资料发现有不实记载,经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解释而逾期不为解释者;

(7)在深圳市设置证券过户机构后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后而撤消的。

交易所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对上市证券认为有限制或变更其交易方式以及停牌、下市的必要者,可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

上市公司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交易所对其上市证券可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停牌或下市:

(1)公司董事或执行业务的股东,有违反法令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并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2)公司的业务经营,有显著困难或受到重大损害的;

(3)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核准后,发现其申请事项有违反有关法规、交易所规章或虚假情况的;

(4)公司因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之可能,法院对其证券做出停止转让裁定的;

(5)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者;

(6)违反政府法令或不履行交易所有关规章规定者;

(7)公司组织及营业范围有重大变更,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上市的;

(8)经依前条规定对其上市证券限制或变更交易方式后,仍未能改善其情况的;

(9)债券偿还期满应为终止上市的。

交易所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对上市证券认为应停牌或下市的,可报请主管机关办理。

5.结算与交割

交易所市场买卖成交的证券,均由交易所清算部门与有关证券商办理一级结算与交割手续。

证券商清算员,必须每日依照规定时间准时到达交易所清算部门办理集中交割手续,并须穿着规定服装、佩带交易所发给的登记证。

清算员不遵守秩序妨碍交割进行者,交易所可通知其证券商予以处分或更换。

普通交割的买卖,以同一营业日成交者为一结算期。

一级交割,概采余额交割。逢星期一至星期五,交易所依据当日场内成交单记载各证券商买卖各种证券的数量及价金,应收应付相抵后的余额(即净额)编制交割清算表。各证券商应与交易所清算部门于交易当日下午5点以前完成对帐,对帐无误后编制交割清单,由其清算员于成交的次一营业日上午8点半至9点,将应交割的证券连同交割清单送达交易所清算部门办理集中交割手续。逢星期六应于下午2点至3点完成对帐与一级交割。

各证券商必须在交易所统一开设结算帐户,并在帐户中始终保持足够清算即日交割的现金余额,余额不足够清算支付时,其差额交易所将按中国人民银行清算透支时的罚息标准罚息。

卖方证券商提出交割的证券,负有转移其权利与买方的责任。提出交割的证券,应附过户申请书,否则买方证券商应拒绝收受,证券商因此延误交割时,视为违背交割义务。

证券商不得因委托人的违约而不履行其向交易所办理结算交割的责任。

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交易所应于交割日的次一营业日收市前指定其他证券经纪商代为卖出或补进了结,其所发生价格上的差额包括证券经纪商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由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负担,如无法卖出或补进了结时得由交易所同意再顺延一营业日交割了结,或由交易所会同证券商中选定三至五人为评价人,评定其价格,作为清算依据。

违背交割义务证券商负担的款项,交易所即将其交易保证金及其他债权相互抵消,抵消后如尚不足,即向违约证券商追缴。

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由交易所公告并函报主管机关,其在违背交割义务案件未了结前,该证券商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买卖及进入交易所市场交易。

证券商不依规定时间办理交割,迟延交割30分钟以内者应缴纳过怠金人民币100元,超过30分钟至1小时者增缴200元,其后每超过1小时增缴300元。但超过规定时间3小时以上者,视为违约案件,依有关规定处理。

前述过怠金,应于接到交易所通知后二日内向交易所交收部缴纳。

证券商应依主管机关规定,向交易所缴存证券交易保证金,以缴存现金为限,其管理办法另订。

证券商不如期缴存或不依通知如期补缴证券交易保证金时,交易所即暂停其参加市场交易。

交易所向买卖双方证券商收取经手费,其费率由交易所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施行。

交易所于每营业日终,依据各证券商当日买卖金额,按上述费率计算应收经手费金额开具帐单,分送各证券商,并直接从证券商结算帐户划缴。

6.股票的过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市场买卖的股票均按一手或若干手进行(它们各自的若干整数倍,即为若干手)。这就是所谓标准股票。

在标准股票的背面印有若干转让栏,在交易所成交的股票,均须经手买卖的证券公司(部)及出让人在转让栏签章、登记公司鉴证。在上市公司派息公告后(每年12次),股票持有人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登记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以便领取股息等。

证券交易所的职责(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股票交易买卖规则范文4

所谓的股票连结债券(equity-linked debt),是指本金及利息偿付金额的多少,与特定期间内某一特定股票或股价指数的涨跌幅度直接相关的债券。

最早的股票连结债券是所罗门兄弟公司于1986年8月所发行的一亿美元S&P 500指数连结次级债券,1990年代以来,这种工具呈现出了爆发式增长。

对资本市场而言,股票连结债券可以使市场更完备,借助它能够转移或嫁接风险,从而增加市场流动性,减低交易成本,资金需求者及资金供应者当然也能从中获得极大的利益。对发行人而言,可以利用股票连结债券来降低资金成本,或以相同或更低的资金成本来取得新的资金来源。对投资人而言,股票连结债券的主要引力在于其参与的股票市场投资具有保本的特性,且其在一开始时即能够掌握其报酬结构及风险特性,因此这种金融工具的特性,探讨其在推出的可行性,显得尤为必要。

股票连结债券与普通债券一样,都有发行人,均须有发行程序,且债券本身有到期日、面值及票面利率。其与普通债券的差别在于其到期前支付的利息及到期偿还的本金数额,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取决于特定期间内某一股价指数或股票价格的涨跌幅度。事实上,股票连结债券可以看作是一普通债券及隐含期权的组合。依其隐含的期权类型,股票连结债券可分为隐含买进期权及隐含卖出期权两大类。

(一)隐含买进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

股票连结债券的基本架构并不复杂,最常见的是隐含着买权的债券,其持有者持有此债券的报酬是与标的指数或股票的正绩效连结(如图1);此类债券也可以有一隐含的卖权,使持有者的报酬与标的指数或股票的负绩效连结(如图2)。在这两种情况下,投资人除了该等债券固定的到期名义本金外,也有机会获得与股票连结的报酬;而标的指数或股票的价格变动所引致的期权报酬则根据产品的有关条款,在付息日或到期日偿付。

首先讨论最常见的结构——隐含买权的债券,这种债券按面值发售,但其利息低于市场水平,甚至是零息的(图1与图2就是这样的),债券持有者除到期可以获得面值与利息外,还可以获得一个与股票连结的买权。例如,假设该产品发行价格为100元,由于其利率低于市场水平,因此其现值低于100元,二者的差就代表了隐含期权的成本及推广、销售此产品的费用。到期时,发行人偿付100元给持有人。

关于期权报酬的多少,在股票连结债券的产品条款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是参与比例,即因股价上涨或下跌,而将导致的股票连结债券本金或利息数额变化的比例。假如债券是连结上证综合指数,隐含买权的执行价格为1500点,参与比例为2,如果到期时指数低于1500点,投资者只能获得100元的面值及规定的利息(零息债券则没有利息);如果到期指数为1650点,即高出执行价10%.投资者除了获得100元规定的利息外,还可以1∶2地分享市场成长产生的收益,即从买权中获得报酬100*(2*10%)=20元。

(二)隐含卖出(short)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

在美国,上述隐含买进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大多是与股价指数及窄基指数(如S&P制药业指数)连结。但是,市场上也有与单一股票连结的股票连结债券,其主要是隐含卖出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

隐含卖出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并不保本。事实上,在到期时返还本金的多少,在某一特定价格(通常是原始发行价格的130%到160%左右)内,是与股票价格1:1连结。持有人丧失的上档获利空间,可以得到较高的收益率作为补偿。我们可以将与个别股票价格连结债券视为:(1)持有一到期时可偿付相当于上限价格的债券与(2)卖出一执行价格为该上限价格的价内卖权的合成。如果到期股价超过上限价格,则卖权并无执行价值而失效,投资人可以取回相当于债券到期价值上限的数额。如果到期股价小于上限价格,债券的本金将先用来偿付卖出期权的损失,剩下的返还投资人。

二、股票连结债券与其它金融工具的比较

(一)与股票及普通公司债的比较

股票连结债券是一普通公司债及一隐含的期权的组合,而这一隐含的期权则是以特定的股价指数或个别股票为标的,因此,可将股票及普通公司债视为股票连结债券的特例。在不考虑股利的前提下,可以将股票视为票面利率为0%、参与比率为1的无到期日非保本股票连结债券。另一方面,则可将普通公司债视为参与比率为0的保本型股票连结债券。

(二)与可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证公司债的比较

股票连结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的共同点在于都有隐含的期权成份,所不同的地方在于:

1. 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所隐含的期权是买进买权,但如前所述,股票连结债券所隐含的期权则包括了买进买权、卖出卖权(股票连结债券之报酬与股价的正绩效连结)及买进卖权(股票连结债券的报酬与股价的负绩效连结)。

2. 除少数例外,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隐含期权的标的股价一般是发行公司的普通股股价,但股票连结债券的隐含期权的标的股价则可能为广基指数、窄基指数或个别股票。

3.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最重要的差异在于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的持有者在要求转换或行使认购标的股票时,会引起发行公司的总股本增加,但是股票连结债券到期时,则不会引致发行公司股本的变动。

4. 就现金流量的观点而言,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在转换或执行时,不会使发行公司产生大量的现金流出,甚至于在认股权证执行时,可能会有相当于执行价格乘以认股股数的现金流入。但是,在股票连结债券方面,如果在到期日将至时,隐含的期权有正的内含价值时,发行人可能会有相同数量的现金流出。

(三)与在交易所上市的期货、期权的比较

股票连结债券隐含有期权的成份,但是股票连结债券与在交易所上市的期货、期权仍然存在如下差异:

1.在交易所交易的期货、期权是场内发行,而股票连结债券则是场外发行。虽然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期权是由期权结算公司担任名义上的发行人,并负责准备公开说明书。但只有在买、卖双方对价格合意时,期权合约才会产生。但是,股票连结债券则须先有发行程序,并应符合一般对有价证券发行的规范,包括事先决定发行数量等。

2.上,期权合约的未平仓合约数量可以是无限的,故交易换手率的概念并不适用;而股票连结债券的流通在外筹码则是有限的,适用交易换手率的概念。

3. 在交易管理方面,期货、期权是保证金交易,但股票连结债券则与一般股票及债券一样,采现款现券交易,但要遵守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一般可进行信用交易,来适度地扩充其财务杠杆,进而提升其对连结的指数或股票的参与比率。

三、股票连结债券的意义

(一)股票连结债券对资本市场的意义

1. 使市场更完备。所谓完备市场,是指在任何市场状况下,投资人都可以用现存不同投资工具的组合,来复制任何一个已有有价证券的风险及报酬的资本市场。

完备市场的条件必须是存在独立证券的数目等于未来可能发生的经济状态数目,使人们可以创造未来任何的报酬结构。因此,只要市场多创造出一种不同的有价证券,即可以增加对应未来的可能经济状态,则该证券的设计就可以提高市场的完备性。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证券设计对于市场完备性的价值在于能提供不同的报酬及风险组合,或是满足市场上特定市场投资者的需求。作为固定收益证券与期权的合成,股票连结债券把保本与参与市场报酬两方面相结合,可以提供给市场参与者不同的报酬结构与不同的风险组合,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要。

2. 重新分配风险。和传统的债券相比,大多数的债券创新都涉及到风险的重新分配,即将风险由发行人或投资人移转给其它更适合或更愿意承担此类风险的人。如果公司可以设计出一种符合某一类投资人风险报酬偏好的有价证券,也可借助于它重新分配风险而获利。对承担某一特定风险享有比较优势的投资人会愿意付出更高的代价,或要求较低的收益率,来取得这些具有此类风险的有价证券。

例如,一个综合券商可以设计出与股票价格连结的债券,其支付利息数额的多少随着股价高低而增减。投资人可能基于以下两个理由而愿意要求较低的收益率:(1)该公司支付利息后的现金流量将更趋稳定,从而减低违约风险;(2)一些投资人可能愿意承担其它资本市场无法提供的股票价格风险,以获取超额收益。就后者而言,许多能够重新分配风险的有价证券创新也能够使市场更完备。

此外,一个投资人买进隐含买进买权的股票连结债券而不买进同样到期日的零息债券,就等于放弃了没有风险的利息收入而去交换未来随着股价上涨而获致的获利空间,而这一交换过程即代表了风险的重新分配。

3. 增加流动性。股票连结债券的产品设计若能符合市场参与者的交易习惯,如 S&P 500指数连结债券以每$10美元为一交易单位,并可以公开交易,资金供给者愿意要求较低的收益率,因为他们不必降低卖出报价,或负担额外交易成本,就可卖出其所持有有价证券。

4. 降低交易成本。由于股票连结债券可视为普通债券与隐含的期权相结合,而两种以上证券的合并交易成本通常比个别证券分开交易的总交易成本低,因此股票连结债券隐含一种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创新价值。

(二)股票连结债券对资金需求者的意义

发行人可以利用股票连结债券来降低资金成本,或以相同或更低的资金成本来取得新的资金来源。如果股票连结债券所提供的风险、报酬结构能够符合某些特定投资人对风险及报酬的偏好,因此会要求较低的收益率来取得该等证券。

以奥地利政府所发行的SIGN为例来说明股票连结债券如何降低发行人的资金成本。SIGN是每单位$10、依面额发行的与S&P 500指数连结的5.5年期零息债券。每单位的SIGN必须由发行人支付$0.5的承销费给承销团。其公开说明书载明发行人将使用大约30%的募集资金净额来完全规避其在S&P500指数上的或有风险。由于每单位SIGN的净收入为$9.50,故每单位的避险成本大约为$2.85(=0.3×9.50),这样奥地利政府在每单位的SIGN所收到的资金净额为$6.65.根据当时的利率环境,与SIGN同等级的零息债券到期收益率(yield to maturity)为8.05%,故每一单位的SIGN中的债券价值为$6.48(=10÷(1+0.0805÷2)11)。因此,奥地利政府在每一单位的SIGN上获致了$0.17(=6.65-6.48)的无风险利益。从收益率的观点看,SIGN的到期收益率为10÷(1+(r/2)11)=6.65一式中的r,大约为7.56%,若与当时同等级零息债券的到期收益率8.05%相比较,其资金成本降低了49个基点。

(三)股票连结债券对资金供应者的意义

对投资人而言,吸引他们购买股票连结债券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参与股票市场的投资具有保本的特性,且其在购买股票连结债券时,同时投资了权益证券及固定收益证券。更为重要的是,其在一开始时即能够知道其报酬结构及风险与报酬的特性。

在创新很发达的国家,如美国,可能存有其它的渠道能够获致股票连结债券所提供的风险及报酬特性。例如,投资人可在市场买进折价发行的债券,包括公司债或美国政府债券,并买进股价指数期权或股票期权;不过他们至少需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与期权交易账户。但是,上市期权的执行价格却不一定能够符合投资人的需要,而其到期日亦不一定能够与投资人所购买债券的到期日相同。而股票连结债券的到期日、执行价格、履约特性及连结的指数或股价,一般不是交易所交易的期权合约所能提供的。如果该投资人是一高净值的投资人,且能够在店头市场交易,其可能可以找到一个交易商愿意卖给他一个符合需求的期权。但是,对大部分的投资人而言,买进一个将权益证券及固定收益证券组合在一起的股票连结债券,可能是一个较容易的。

四、国内推出股票连结债券的可行性

在国内的环境下,股指、股票期货与期权在与法规仍然被禁止。《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实际上排除了允许证券进行期货交易的可能性;第36条禁止券商向客户融券的行为又从上否决了单只股票的期货交易。股票连结债券系一普通公司债及一隐含的期权的组合,而这一隐含的期权则是以特定的股价指数或股票价格为标的,但我们应将其认定为一种特殊的债券而不将其认定为期货或期权,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股票连结债券与普通公司债较类似

1. 股票连结债券与普通公司债一样,其发行条件中都订有债券面值、票面利率、到期期限、付息方式等,且其在上市、交易前都应经募集、发行程序。

2. 如同前面分析的那样,可将股票及普通公司债视为股票连结债券的特例。

(二)股票连结债券与期货、期权存在本质上的差异

尽管股票连结债券隐含有期权的成份,但是股票连结债券与交易所上市的期货、期权仍有以下差异:

1. 只有在买卖双方对价格合意时,期权合约才会产生。但是,股票连结债券必须先具有发行程序,事先决定发行数量。

2. 理论上,期权合约的未平仓合约数量(open interest)可以是无限的,故交易换手率的概念并不适用;股票连结债券的流通在外筹码则是有限的,适用交易换手率的概念。

3. 在交易管理方面,期货及期权是保证金交易,但股票连结债券则是与一般股票及债券一样,采现款现券的交易,不违背法律法规。

(三)与可转换公司债的法律规范一致

事实上,国内推出隐含有期权的普通公司债的产品并非创举。目前在深沪两个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就含有与发行公司的股票连结的期权,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证监会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鉴于股票连结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相似性,完全可以参照制定《股票连结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股票连结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都可以做出类似的规定,由于这种产品可能使发行公司发生较大的现金流出,尤其要防范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对发行人资格、发行数额进行限制,必要时可以要求发行人提供担保。

[1] Jack Clark Francis, William W. Toy, and J.Gregg Whittaker. Handbook of Equity Derivatives[M].Irwin Professional Publishing, 1995.

[2]Atsuo Konishi, Ravi Dattatreya. The Handbook of Derivative Instruments: Investment Research, Analysis and Portfolio Applicaation[M]. Irwin Professional Publishing,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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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券的卖空交易

卖空(short sales)交易,是指证券投资者出售通过合法手段借入而获得的证券。对卖空交易概念的认识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早期,卖空交易仅指"出售者出售自己并不拥有的证券",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对卖空交易的认识不断深化,概念的外延也随之扩大。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3B-3规则所指出的卖空的概念,"‘卖空‘一词,是指投资者出售自己并不拥有的证券的行为,或者投资者用自己的帐户以借来的证券完成交割的任何出售行为。"这实际上已经隐含指出了卖空交易的两种形式,后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一份报告明确地将卖空交易定义为两种形式:(1)投资者出售他自己并不拥有的证券;(2)虽然投资者拥有证券,但他却以借来的证券出售"。这个定义实际上将"持有卖空"(sale against box)也纳入了卖空交易的范畴。

卖空交易是一种交易行为,同时也是一个过程。交易者之所以卖出借入的证券是因为他们预期证券的价格即将下跌,他们在未来可以以更低的价格买入证券,从中获得差价。如果一旦证券的价格没有下跌。那卖空者就面临着在价格高位买入证券的风险,这将导致卖空者发生损失。为了能够进行卖空,卖空者必须借入证券,这一般是通过向经纪人或机构投资者借入证券来实现的。而经纪人或机构投资者一般都要向这种借贷行为索取利息。

从本质上来看,卖空交易实际上是信用交易的一种形式,因为证券的借贷实际上也是一种信用,而且卖空交易通常采用的是保证金信用交易的形式,即卖空者只需要在帐户上拥有他所借入的证券价值一定比例的现金即可借入证券进行卖空交易。但在实践中一般都把信用交易理解为"融资交易",或称为狭义意义上的信用交易,即当投资者资金头寸不足,不能继续买入证券时,通过向证券经纪人进行贷款融资的方式获得财务杠杆进而实现投资的交易方式,早期也把这一交易称为"垫头交易"。与此相对,卖空交易也被称为"融券交易",在这种交易中,投资者不是借入资金,而是借入证券,而且它实际上与融资交易是一种反向的交易行为,融资交易是预期证券价格的上涨而买入证券,而融券交易则是预期价格的下跌而卖出证券。

根据投资者进行卖空交易的目的,我们可将卖空交易分为以下两种基本的形式:

(1)投机性卖空。投机性卖空是指投资者预期股票价格即将下跌,因此向证券商借入股票,以较高的现时价格出售,等待市场价格下跌到一定价位时,投资者再以较低的价格买入证券,归还给证券商。投资者一前一后都不拥有该笔股票,但却从股票的价差中获得了利润。

(2)对冲性卖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持有股票或者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衍生证券,由于担心因股票价格的下跌而可能给所持有的头寸造成损失,投资者进行卖空交易,将所持有头寸的风险对冲掉。对冲性卖空可以发生在同一股票上,也可以是相关性很强的股票间,或者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衍生工具间。

投资者卖空的目的并不单纯就是投机和保值,有时还有一些减轻税负上的考虑,有时也是为了进行套利。

世界各国的卖空交易

从现有的资料来看,我们无从得知第一笔卖空交易是发生在何时何地,但我们却可以从市场管理者对卖空交易的一些禁止性规定中窥得一般。1610年,荷兰政府应东印度公司的要求颁布法令禁止卖空交易,东印度公司认为卖空导致了公司股票的下跌。这说明早在1610年之前股市上已经存在着卖空交易了。法令出台后,受到了广泛的指责,荷兰政府不得已于1689年取消了禁止法令,但决定对卖空交易获得的盈利进行征税。美国的纽约州曾在1812年对卖空交易设置了一个不那么有效的障碍,这也说明美国卖空交易的历史是相当久远的了。在亚洲,日本于1951年6月1日引入了卖空机制,香港则于1994年才推出受监管的卖空制度。

1.美国的卖空机制。

美国是最早出现卖空交易的国家之一,据一些史料记载,美国至少在17世纪就已存在借入证券然后卖出的行为,但直到19世纪50年代才出现了"卖空"这一词。(Zweig,1991)1830年美国曾经通过一项法律禁止空头交易,但在1858年即被撤消。1929年美国股市经历了历史上最严重的危机,很多人认为"空头袭击"(bear raids)加重了股市的危机,于是美国国会在随后对卖空交易的市场影响进行了重点研究和讨论,但国会最终也没有给出定论,只是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卖空交易进行监管。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10A部分授予证券交易委员会绝对的权利对任何挂牌上市的股票的卖空行为进行监管,其目的是保护投资者。法令中的10A-1专设卖空交易一节,对卖空交易进行规范。10A-1规定在交易所挂牌上市的所有证券的卖空交易都必须服从本条例的规定,但在场外交易市场(OTC)上挂牌的证券的卖空交易就不受10A-1的制约。10A-1规定,除了几种特别情况外,上市的证券都可以被卖空,但必须服从以下两个原则:(1)卖空的价格高于前一次成交的交易的价格,即存在正的价差(plus tick);(2)卖空的价格可以等于上一笔成交交易的价格,但这个价格必须高于再上一笔成交价不同的交易的价格,即零的正差价(zero-plus tick)。这就是所谓的"差价标准"。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所的卖空交易都必须服从这一规则。

由于10A-1的调整范围不包括场外交易市场,于是纳斯达克建立了自己的卖空制度。1986年,全国证券商交易委员会对纳斯达克市场上的卖空交易进行了研究,认为"价差标准"将严重阻碍市场的交易行为。纳斯达克于1986年推出了卖空规则,1994年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了纳斯达克的卖空规则,即纳斯达克3350规则。3350规则允许投资者进行卖空,但必须:(1)以与当前最优报价(best bid)同样的价格或更低的价格进行卖空,(2)当前的最优报价必须高于前次(previous)的最优报价。通常这被称为"报价标准"。此外规则3350还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况,合格的纳斯达克做市商、斯权市场的做市商及权证市场的做市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遵守这一规则。

2.香港的卖空机制。

香港市场在很长的时间内没有卖空机制,香港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卖空,并对违法者实施较为严厉的处罚。卖空机制的缺乏,给市场带来了很多问题,著名的《戴维森报告》曾强调指出:"香港股票市场缺乏卖空机制是引发1987年香港股灾的一个主要原因"。随着市场呼声的日趋加强,香港联交所于1994年1月推出受监管卖空实验计划,该计划有两个主要特点:(1)指定证券卖空制度,即只有经联交所指定的证券才可以进行卖空,当时可作卖空的证券共17只;(2)卖空价格规则,即作卖空交易时不得以低于当时的最佳卖盘价进行,这实际上类似于纳斯达克的报价标准。该项计划于1996年3月修订,增加了可作卖空的指定证券的数量,并取消了卖空价格规则。1998年9月7日,由于市场情况改变,卖空价格规则再度实施,而股票期权庄家为对冲其庄家活动引起的持仓风险而做的卖空交易则获豁免。但每名庄家每日豁免的卖空交易总额一般不得超过3000万港元。2001年11月27日联交所决定,从12月3日开始,85只股票退出联交所认可的卖空指定证券行列,其中大部分是红筹国企等中国概念股票。与此同时,17只股票将晋升卖空指定证券行列,经过此番大换血,联交所所指定卖空证券总数减少为156只,数量减少30%。

此外,联交所还对卖空交易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其监管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没有接到预先的报告,联交所可以延缓指定证券的卖空、交易所买卖基金的卖空、指定指数套利卖空和股票期货对冲的卖空;

(2)联交所可以限定可卖空的证券的数量;

(3)联交所可以对持有卖空头寸的额度进行限制;

(4)联交所有权要求暂时性或永久性地停止某一证券的卖空;

(5)联交所有权要求交易人清算任何一次或所有的卖空交易;

(6)联交所有权要求披露指定证券的卖空数量。

卖空机制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卖空机制是股票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虽然对该机制对市场所产生的影响还存在很大的分歧,但在一些基本的问题上还是取得了一些共识。

卖空机制为股票市场提供了两种最基本的功能,一是流动性,二是价格发现。对于流动性,学术界通常认为:如果投资者在他需要的时候,能够以较低的交易成本、按照合理的价格水平很快地买进或卖出大量的某种金融资产,并且对该资产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小的影响,那么这一市场就是流动的。股票市场上的卖空行为一方面增加了市场上股票的供应量,降低了投资者由于市场供应不足而不得不以较高价格购入股票的风险,同时卖空者的对冲行为又增加了市场的需求量,使得投资者能在固定的价位大量卖出股票。卖空机制的存在活跃了市场的交易行为,扩大了市场的供求规模,从而有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尤其是在采取做市商制度的市场上,卖空机制对流动性的作用就更加明显。当不允许卖空时,做市商一般不会持有空仓,而持有大量的证券存量,这大大加大了其做市成本,做市商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能力大大减弱。而一旦允许进行卖空,做市商的做市成本会下降,而且进行交易的空间也会扩大,从而大大提高其弥补市场短暂性的供需不平衡的能力,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而且,卖空交易一般采用的都是保证金交易的形式,投资者只需缴纳所卖空证券价值一定比例的现金即可以交易,这就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客观上有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其次,卖空机制的存在客观上能产生一种"价格发现"机制,促使股票市场的价格接近实际价值,实现股票市场价格的有效性。有效市场要求价格能够完全充分地反映买方和卖方的信息,但是缺乏卖空机制使得预期股票价格即将下跌而本身没有证券的投资者无法表达自己对股票的预期,限制了股票市场上的供应。卖空机制的存在,使得整个市场存在着大规模的股票的供应和需求力量,这种大规模的交易量及由此衍生的价格竞争将会大大提高股票定价的有效性。而且卖空交易行为实际上反映了市场对股票未来价格的评价,从而使价格所反映的信息更加充分。

研究表明,在缺乏卖空机制的市场上一般存在着股票价格高估的现象。引入卖空机制,可以改变这一局面。当股票价格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计市场价格会下跌,于是大量卖出,使得该种股票的供需情况有所改善,不至于使行情过热。而当股票价格确实下跌以后,卖空者就会在一定的价位买入股票,以实现利润,这又增加了市场的需求,使得股票价格不致于下跌太深。这一过程反复进行,其结果是股票的价格将充分接近实际价值,保持价格的稳定。

另外,卖空机制的存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一种兼具投资与保值双重功能的投资形式。卖空最基本的两种形式就是投机性卖空和对冲性卖空,在投机性卖空中,投资者可以通过卖出借入的证券,在证券价格下跌后以更低的价格买入并归还所借证券,从价格差中获利,在这里卖空实际上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投资工具。而在对冲性卖空中,投资者持有证券或以该证券为基础证券的衍生品种,证券价格的波动将使投资者面临损失风险,投资者为了对冲掉这一风险,可以卖空该种证券,建立一项反向头寸,这样无论价格上涨还是下跌,投资者的损失和利润能大致相抵,避免了风险。因而,卖空又起到了保值的功能。

从另一方面看,卖空机制也有扰乱市场的负面作用。卖空行为在通过保证金交易方式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创造出了虚拟的供应和需求。这种虚拟的供应和需求的过分扩大会导致市场信号的失真,给市场带来负面影响。而且卖空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加速市场下跌。当市场上出现大量的卖空,这一方面会使得投资者看空市场,不愿进入市场;同时大量的卖空又会引致后续的卖空行为甚至引起投资者的恐慌,投资者纷纷抛出手中持有的股份。两方面因素综合会进一步加剧市场的下跌,甚至可能导致暴跌。很多人相信美国1929年的股市崩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市场上过量的卖空行为。而且卖空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成为市场操纵者的一种有效的操纵手段。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所谓的"空头袭击"(bear raid),这是指卖空者大量卖空市场上的股票,其目的就是通过改变市场的供求力量来推动市场的下跌,并且在市场的下跌中获利。1998年国际投机家们对香港的袭击就是很好地利用了股票市场上的卖空机制。大量的卖空导致了香港股市的大幅下跌,同时也使国际炒家获得了可观的利润。也正是因为这些负面的影响,各国在引入卖空机制的同时莫不加大了对卖空行为的监管,要求卖空行为的信息更加透明,目的更加正当。

中国股市的发展呼唤卖空机制

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将经历三个阶段,即"奠基阶段"、"市场化阶段"和"国际化"阶段,目前为止,我们已完成了"奠基阶段",但是市场上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缺陷,从而制约着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这其中表现在我们的一些规则难以适应市场化要求,一些市场化的机制在我国仍然缺失。缺乏有效的卖空机制就是一个严重的市场缺陷。

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历史比较短,市场的规模比较小,股票市场上存在着对股票的过度的需求,导致我国的股票价格奇高,严重脱离公司的基本价值,使得市场隐含了较大的"泡沫"风险。卖空机制的引入无疑将有所缓解这一局面。另一方面我国股市还存在着股价振幅大,换手率高,股市行情暴涨暴跌的情况,卖空机制的引入能起到平衡市场多空双方的力量对比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市场的暴涨暴跌,稳定市场。

卖空机制的引入对于我国培养机构投资者,给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开放式基金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有重要作用。卖空机制的缺乏,使得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只能通过市场的单边上扬才能赚钱,这一方面异化了机构投资者的行为,机构投资者不得不通过作庄拉高股价来实现盈利要求;另一方面又使得机构投资者缺乏有效的市场下跌时的避险手段甚或盈利手段,股市的下跌往往使机构投资者面临着亏损的风险,如果股市下跌幅度很大,持续时间长,机构投资者甚至会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这在今年的市场中已经初露端倪。尤其是我国目前已经推出开放式投资基金,如果没有卖空机制的配合,开放式基金将可能面临严重的流动性风险,引发人们对开放式基金的挤兑狂潮,严重的还可能引起金融危机。而卖空机制的推出则有望改变这一局面,卖空机制使得机构投资者多了一种投资工具和避险工具,机构投资者既能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甚至在市场下跌时仍能盈利。这将大大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成长,尤其是为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提供了很好的环境。

股票交易买卖规则范文6

关键词:微观结构;买卖差价;委托提交策略;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5-0049-03

一、研究设计

(一)分析框架

在竞价交易制度下,投资者向经纪商下达委托交易指令-也称订单)来表述自己的交易意愿,由后者代为执行。交易委托的要素主要包括: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和买卖时间,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是两种最主要的委托类型。

限价委托投资者在提交限价委托时不仅规定数量,而且还规定价格,成交价格必须优于所规定的价格。限价委托的优点是可以控制成交价格,但委托不能立即成交,投资者将面临股价反向变化而导致限价委托无法获得执行的风险。

与限价委托不同,投资者在提交市价委托时只规定数量而不规定价格,经纪商在接到该委托后以最快的速度,并尽可能以当时市场上最好的价格来执行这一委托。由于在大多数竞价交易市场上遵循价格优先原则,因此市价委托在价格排序次序上居于第一位,消除了无法成交的风险。但是,在投资者提交委托至委托执行期间,估价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实际交易价格可能与投资者的预期有较大偏离,投资者将面临交易执行价格的不确定性。

在集中的连续交易市场上,投资者的限价委托首先会按照价格优先原则进行排序,形成限价委托薄,当市场进入一个市价委托或市价化的限价委托-指将买入价格设定为等于或高于目前市场上最优卖出报价,卖出价格设定为等于或低于目前市场上最优买入报价,使交易能够立即执行的委托)时,它将同最优的限价委托进行交易。因此,限价委托为其他投资者的交易提供了流动性,而提交市价委托的投资者消费了流动性。

在t0到t1期间,投资者提交限价或者市价委托进行交易。首先,假设在t0到t1期间,市场上没有新的限价委托进入,只有市价委托。为了分析的简单,假定进入市场的市价委托买入订单的委托数量为V1①。则t1时刻市场上的买卖价差为:

现在,考虑市场上同时有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进入。如果新进入市场的限价委托的最优价格优于限价委托薄上的最优价格,则新进入的限价委托将减小t0时刻的买卖价差,使S1与V1的关系线向下平移,见图3-a)中虚线,使S1减小;如果新进入市场的限价委托差价大于市场上的买卖价差,例如大于a2-b,同时进入市场的市价委托数量不变,使S1与V1的关系线部分向下移动,如图3(b)中虚线所示,市价委托数量不变时使S1不变或减小。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总结出以下结论:竞价市场上买卖价差是市价委托的增函数,限价委托的减函数。

(二)实证设计

这一部分将根据以上的分析结论结合Glosten(1994)等的研究,用多元回归分析的实证方法研究公司规模、证券的风险、成交量和股票价格与相应买卖差价之间的关系。

采用的多元回归模型形式如下:

研究中涉及的变量如下:

1. 被解释变量。

多元回归的被解释变量Si表示证券i的平均相对买卖价差,即考察期内证券i的每五分钟买卖价差的平均值。

2. 解释变量。

(1)公司规模:用上市公司总资产Mi代表该公司的规模。

(2)证券的风险:用该证券收益的标准差识代表该证券的风险,度量了过去收益的波动性。

(3)成交量:在考察期内证券i的成交量Vi定义为每五分钟成交量的平均值。

(4)价格:用证券交易的中间价的平均值代表证券的交易价格Pi,即五分钟内最高成交价和最低成交价的平均值。

二、样本、数据和实证结果

(一)数据和样本选择

本文以深圳交易所深证100指数的成分股为研究样本,除去数据不完整的股票最后共得到88只样本股票。样本期从2003年12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以每5分钟作为一个时间间隔,对每个交易日的行情记录进行分段,这样每个交易日总共分为48个时段,每只股票在考察期内的总时段数约为1100-视不同的股票而不同)。对该时段的数据进行整理得到该时段每只股票的交易量、最高价、最低价以及买卖价差。用到的其他数据还有上市公司的当年总资产、年收益的标准差。本研究所用的原始数据来自色诺芬数据库。数据用Eviews和Excel处理。

(二)实证结果

根据本文第二部分中设计的方法,得到对样本企业股票进行实证的具体数据,其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从统计结果中可以看出样本股票的平均买卖价差为股价的0.33%,与其它采用同类交易制度的交易所的价差相当-Jain2002),样本企业的总资产平均值为70.829-单位:千万元),样本股票的收益的标准差的平均值为0.0178,五分钟的平均成交量为729.92(单位:手),样本股票的平均股价8.94(单位:元),表明市场典型的交易行为是买卖中等价位的股票为主。

实证检验的结果见表2。同归结果显示,相对买卖差价与企业规模之间负相关,即企业规模越大,相对买卖差价越小。一般而言,规模较大的企业更容易为公众所了解,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低,外部投资者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小。根据Glosten(1994)、Handa和Schwartz(1996)、Harris和Hasbrouck(1996)、Cohen等(1981)等的研究,交易者是否选择提交限价指令取决于期望收益与免费交易期权的价值之间的权衡,而免费交易期权的价值取决于逆向信息到达的概率。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的证券,由于信息透明度较高,逆向信息到达的概率较小,根据期权定价理论,免费交易期权的价值较小,投资者选择提交限价指令的成本较低,越倾向提交限价委托,根据模型的分析,买卖差价越小。

相对买卖价差与证券风险之间正相关,即价格的波动性越大,相对买卖价差越大。Foucault(1999)指出价格波动率的增加时,限价委托的投资者容易被具有私有信息的投资者从交易中攫取收益而蒙受损失,导致限价指令逆向选择的风险增大,因此比较多的投资者会选择提交市价委托,将导致较大的买卖价差。

相对买卖价差与成交量之间正相关,即成交量越大相对买卖价差越大。成交量反映了证券交易的活跃程度。证券交易越活跃,逆向信息到达的概率越大,投资者提交限价指令的成本越大,则投资者越倾向于提交市价指令。

相当买卖价差与证券价格之间负相关,即证券价格越高相对买卖价差越小。根据期权定价模型,证券的价格越高,当用相对买卖价筹度量买卖价差时意味着更高的执行价格,免费交易期权的价值越小,Handa和Schwartz-1996),Harris和Hasbrouck-1996)等的研究,也就是说提交限价指令的成本越小,投资者更倾向于提交限价指令。

三、结论及研究局限

目前大部分的市场微观结构理论文献和模型都是以做市商为对象的单期分析,而没有考虑竞价市场中流动性供应的动态特点。随着20世纪以来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连续竞价交易已成为证券交易的主要形式,竞价交易制度重新兴起。关于竞价市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投资者的动态委托提交策略。本文通过一个简单的模型分析了投资者的委托提交策略与市场买卖差价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用来分析在竞价交易制度下影响证券买卖价差的因素,最后还利用本文提出的分析框架对深圳股票交易所的股票买卖价差进行了解释。

本文的研究发现具有如下含义: (1)如果投资者提交市价委托的比例提高将加大市场上的买卖价差,投资者提交限价委托的比例提高将减小市场上的买卖差价。一般认为买卖差价是度量市场流动性的指标之一,在竞价市场上限价委托提供流动性,市价委托消费流动性,本文的研究对于买卖差价与市场流动性的关系提供了新的理解。(2)利用深圳交易所的高频数据,本文通过实证分析,研究了在竞价交易制度下企业规模、成交量、价格和价格波动等因素与买卖价差的关系,加深了对竞价交易制度的认识。(3)对影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买卖价差的因素进行了分析解释。

本文的研究还存在局限性,未来的研究可进一步发展。首先,在对投资者的委托提交策略与买卖差价的关系进行分析后,应对其直接进行实证检验,但是由于在我国高频数据库的建设才刚刚起步,数据十分缺乏,这部分的研究目前还无法进行。其次,在对影响买卖差价的因素进行选择时,主要参考了做市商制度下的因素,今后的研究可以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信息披露质量与买卖差价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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