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价值投资方法范例6篇

股票价值投资方法

股票价值投资方法范文1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价值分析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企业初始确认时即被认定可以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包括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券等,以及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作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自2007年沪深两市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以来,上市公司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所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法人股都可以转化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些限售股具备了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及变现的能力。这类持有限售法人股的股东当中,大部分为控股上市公司,它们因参股其他上市公司而获得较多利益,受到股票投资者的关注。此外,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在每年的上市公司年报中,要对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在长期股权投资会计科目下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加以披露,并说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企业股东权益的影响。股票投资者可以依据上市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这些法人股进行价值重估,挖掘出一些持有较大股权投资其价值又被市场低估的控股上市公司,选择性购入这类上市公司股票,可以获得较好的投资回报。

一、股权重估价值被市场低估的根本原因

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在原会计制度核算模式下,类似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通过持有优质上市公司的股权获得股票资本升值带来账面收益的模式难以实现,上市公司所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上市公司的股权增值无法体现在其财务报表中。这是因为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的股权份额的多少,采用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即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并不计算所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市价变动的“公允价值”。具体表现为:企业对被投资交易市场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且在沪深证券交易市场没有上市交易、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可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受被投资单位盈亏的多少和其他权益份额变动的影响,在取得被投资单位分配的现金股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不论被投资单位的业绩高低,如果被投资单位不进行现金分红,股权的投资收益就无法体现在投资方的利润表中。反之,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可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份额的多少而变动。只要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就要进行相应调整。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盈利时,所有者权益的留存收益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需要调增,确认为投资收益;发生亏损时,所有者权益的留存收益减少,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需要调减,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核心是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多少净资产,被投资单位实现多少净利润、出现多少亏损、分派现金股利的高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下变动都会引起投资方净资产份额的相应变动。

但不论控股公司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其所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不会因为会计核算方法的不同而发生改变,上市公司潜在的实质价值并不受影响。例如,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如果以每股1元的价格买入,当期市场交易价值上涨为每股10元时,上市公司无论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公司财务报表仍然将其长期股权投资以每股1元的价值反映,每股增值9元部分,并不计算股权资本的市场增值,因此,在原会计制度核算模式下,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前,上市公司所持有被投资单位股权的潜在市场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正因如此,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潜在价值被证券市场所忽视而被低估。

二、股权分置改革所带来的市场机遇

会计制度就像一根纽带,会计政策的变更将上市公司和其所投资的上市公司联系在一起。股权分置改革后,长期股权投资所具备的潜在市场价值,成为投资者分析上市公司价值的重要参考因素,自2007年以来,因会计政策的变更,证券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上市公司之间互相持有股份的现象相当普遍,上市公司按控股份额的不同分为三类:

第一类,绝对控股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占被投资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51%以上,处于绝对控股水平,限售股流通后大规模套取现金的可能性较低。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这类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属于现行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第二类,上市公司控股比例较大,属于相对控股水平,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此类公司属于现行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按照权益法进行计量和核算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东方集团、新希望、辽宁成大、吉林敖东等上市公司,此类公司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市价高低的变化,会对控股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相应影响。

第三类,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较小的股票投资,目的是取得股票短期差价,会计核算上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期末按股票交易价格计量,以股票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计价入账。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影响公司的净资产。如两面针、雅戈尔、太极集团等上市公司通过沪深证券交易市场购入的股票。

上述三种类型的上市公司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所持有的股权将出现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三个会计科目中,而且必须以公允价值入账计入资本公积。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限售法人股进入全流通领域,第一、二类控股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将此类持股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

例: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相对控股的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10.67亿元,2015年12月31日民生银行的股票收盘价为9.64元/股,201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东方集团如果按照原会计准则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67亿元,按现行会计准则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92.19亿元,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增值92.19亿元(即10.67×9.64-10.67×1),同时,东方集团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相应增加了92.19亿元。假如东方集团所持有民生银行的限售股开始流通,并出售持有民生银行股票的10%,即1.067亿股,按民生银行的股票市场交易价格每股9.64元出售,则东方集团将取得投资收益9.22亿元(即1.067/10.67×92.19),同时,“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相应减少9.22亿元,仅出售部分股权,每股收益0.55元。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控股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价格的变动,影响着控股公司的净资产,出售时将影响控股上市公司本身的盈利,沪深股市股权的市场价值得以体现,这就意味着一批股权重估增值的上市公司将浮出水面(见表1)。

三、股权投资价值分析

在现行会计制度下,控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持有优质上市公司的限售法人股股权,获得股权升值所带来的账面收益,使巴菲特所掌管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的盈利模式成为现实。笔者认为,从上市公司所拥有股权潜在增值的视角,可以动态市净率、动态市盈率两个指标分别分析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影响。

(一)市净率。市净率是指股票价格与净资产的比率。一般来说,市净率较低的股票投资价值较高,相反,则投资价值较低;它有助于投资者以较少的资金投入获得较高的资金产出。对证券投资机构而言,它能够帮助其辨别股票投资风险。每股净资产是标的股票的账面价值,它是用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而每股市价是资产负债表日这些标的股票资产的现在价值,它是证券市场上投资者交易的结果。例如:浦发银行、南京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类的股票市净率低于2倍,而创业板类股票的市净率远远高于2倍。这类现象,在我国沪深股票交易市场中屡见不鲜,股价的高低与其净资产不匹配,究其原因,这与股本结构、股本大小以及投资者偏好密切相关,同时,也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成熟,以及投资者投资理念的不成熟。通常情况下,股价是净资产的2倍左右,对该股票投资较为安全。对发展前途有良好预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净率可以达到2倍以上,甚至远远超过2倍。该股票股价与其净资产的关系具有密切的正相关性,更多的是体现投资者对于投资标的股票的未来预期,假如现在的投资标的股票能够在未来给投资者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那么现阶段该投资标的股票的市场需求也会增加,从而推动投资标的股票市场价格的走高。如上页表1所示,东方集团2016年3月31日的收盘价为每股6.84元,每股净资产为6.29元,计算出的市净率为1.08倍(即6.84/6.29);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计算,股权投资总溢价为92.19亿元,每股溢价5.3元,溢价后每股净资产为11.82元,溢价后的动态市净率仅为0.58倍(即6.84/11.82),投资该股票比较安全,若股价按净资产的2倍计算,该股票市价应为23.64元(即11.82×2),而该股票2016年3月31日的收盘价仅为每股6.84元,因此,该股预期具有近17元的上升空间。同样,新希望、吉林敖东、辽宁成大、北京城建等上市公司潜在的股权增值对其每股净资产的贡献分别高达6.33元、22.02元、12.85元、3.38元,这类股票价值的被低估程度可见一斑。

(二)市盈率。市盈率是股票价格与股票收益的比率,用来比较不同价格的股票是否被高估或者低估。一般认为,一家公司股票的市盈率如果过高,那么该股票的价格存在泡沫,股价被高估。市盈率的高低反映了对该股票投资相对成本的高低,同样也体现了对该股票的投资风险。一般情况下,市盈率越高,表示投资该股票的风险越大,市盈率越低,则表示投资该股票的风险就越低。例如:浦发银行、南京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类的股票市盈率低于20倍,而创业板类的股票市盈率远远高于20倍。这种现象在我国沪深股票交易市场中较为常见,股价的高低与其收益不配比,究其原因,同样与股本结构、股本大小以及投资者偏好相关,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成熟,以及投资者的不成熟。通常情况下,20倍的市盈率,表示投资该股票较为安全。具有良好预期的股票市盈率远远高于20倍以上。股价与收益具有较高的正相关性,如果现在投资的品种能够在未来给投资者带来好的收益,投资者对于该投资品种的未来预期趋于乐观,它的市场需求也会增加,从而进一步推动该股票的市场价格走高。反之,投资者对于投资品种的未来预期则趋于谨慎,股票的市场价格走低。例如:东方集团2016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为0.139元,2016年12月31日收盘价为每股6.84元,计算出的市盈率为49.2倍(即6.84/0.139),表面上看投资该股票风险较大;但是,从其持有民生银行10.67万股股票中出售股份的10%,即1.607万股,若以2016年3月31日民生银行的收盘价每股6.94元计算,1.067万股的套利,将给东方集团带来近9.22万元的巨额投资收益,仅此一项公司每股收益将达到0.55元,按预期收益计算出的动态市盈率仅为9.91倍(即6.84/0.69),若股价按每股收益的20倍市盈率计算,该股票市价应为13.8元(即0.69×20),而该股票2016年3月31日的收盘价仅为每股6.84元,因此,该股票预期具有7元的上升空间。同样,新希望、吉林敖东、辽宁成大、北京城建等若按10%的比例出售其所持股票,潜在的股权增值对其每股收益的影响分别高达0.63元、2.20元、1.29元、0.34元,新希望、吉林敖东、辽宁成大、北京城建一季度每股收益将分别为0.32元、0.41元、0.19元、0.11元,其动态市盈率分别为16.75倍、10.10倍、10.91倍、27.53倍,若按20倍的市盈率计算,该类股票同样预期具有巨大的上升空间,该类持股对该公司业绩有着重大的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以及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控股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限售法人股所潜藏着的巨额增值将得以实现,选择一些持有较大股权投资而其价值被市场低估的控股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可以取得较高的投资回报。S

参考文献:

股票价值投资方法范文2

本文以“问题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在简述注册制下股票投资风格与公司股票价值估值方法的基?A上,着重分析了“问题上市公司”中影响其股价下跌的诸多因素。如经营业绩亏损、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伴有解禁、减持等。目的是使投资者在股票投资中,合理判断公司股票价值,在执行买入决策时有效回避“问题上市公司”,事前控制投资风险。为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提供了事前控制风险的方法与途径,对于股票投资者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注册制下注重公司股票价值

证券发行可分为核准制与注册制。核准制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不仅要在遵守信息披露义务,还要符合证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依照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对发行人提出的申请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得到批准以后,才可以发行证券。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人依法公开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监管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多数成熟的资本市场均采用注册制。形式审核(注册制)与实质审核(核准制)的区分在于审核机关是否对公司的价值作出判断,是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划分标准。

注册制实施后,在降低公司上市门槛的同时,改变了我国股市上市公司的供需关系与股票市场的估值体系,此时监管的重点在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持续披露,其中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均由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负责。随着新股的加快发行,投资者面临的股票选择也将增多,增加了股票的供给,使得市场估值逐步回归正常,投资更加趋于理性,因此,在注册制下,上市公司的质量显得尤为重要,价值投资或将成为股票投资的主流风格。

二、公司股票价值的估算方法简评

关于公司股票的估值方法,一般有相对估值法与绝对估值法两种,现做如下评述。

(一)市盈率估值法

市盈率估值法又称相对估值法。市盈率是评估股票价值时经常使用的财务指标,市盈率=指每股价格/每股收益,即每股价格=市盈率×每股收益。其中,具体估算方法如下,市盈率由通过计算出行业平均市盈率或人为确定得到,每股收益则由公司财务报表得到,从而按上述公式计算出公司股价。

市盈率的高低是直观判断股价是否稳健的重要指标。过高的市盈率表明市场投机气氛浓重,股价严重偏离了股票的内在价值。据市盈率公式可知,式中分母即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往往不易变化,常常是公布季报、半年报、年报时才会发生变动,此时过高的股价只有通过降低分子股票市场价格来实现,从而导致股票价格的大幅下跌,以此来降低市盈率。综上,从价值投资的角度看,股票的每股收益是决定公司股价最核心的因素。

(二)股利贴现模型

股利贴现模型又称绝对估值法。股利贴现模型也是对股票价值进行估值的常用方法。股利贴现法的核心思想是,任何资产的内在价值是由该种资产在未来时期中所带来的现金流决定的。如(1)式:

(1)式是股利贴现模型,常用来估算股票的内在价值。其中PV为每股股票的内在价值,Dt是第t年每股股票股利的期望值,k是股票的期望收益率。公式表明,股票的内在价值是其逐年期望股利的现值之和。由(1)式可以发现,其中分子Dt是造成股票内在价值差异的主要因素,同时所有上市公司面临的K值都一样。因此,股票的估值可以简单地由Dt决定,Dt主要来源于公司的利润,公司的利润越大,潜在的Dt越大,公司的股票价值越大,根据价格与价值的波动规律,随着时间的推移,股票的价格理应越高。按照这种逻辑,Dt成为判定股票价值的重要参考,现实市场上,很多上市公司多年未进行分红,即使上市公司分红,上市公司含息价与除息价对投资者来说本质上无差异,这样看来,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理应由公司的盈利大小决定。

综上所述,无论是股利贴现模型,还是市盈率估值法,都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密切相关。公司的盈利大小都显著影响股票的内在价值。

三、 “问题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因素分析

本文所指“问题上市公司”是指那些经营业绩亏损,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伴有解禁、减持等特征的上市公司。伴有上述特征的上市公司从过往的股价走势来看,往往跌幅巨大,应引起投资者的特别关注。

(一)经营业绩亏损

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是影响股票内在价值的主要因素,公司股票的价值由公司的盈利状况决定,经营业绩亏损,则使得(1)式中的Dt为负值,从而降低公司的价值,根据股价与价值的波动规律,进而引起公司的股价下跌。

叶德磊等(2014)通过研究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与股价关系发现,公司经营业绩与股价表现为正相关的关系。【1】现实股票市场交易中,许多投资者仍然热衷于亏损股的交易,甚至豪赌“重组”、借壳,进而忽略了业绩亏损公司带来股价下行风险。我国自1998年开始,沪、深证券交易所开启了对财务状况和其他财务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的先河。若上市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将冠以ST,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被冠以*ST。纵观我国A股市场上上市公司被实施ST、*ST前后的股价表现,公司股价跌幅巨大,若公司业绩在未来的经营中无明显改善或扭亏为盈,公司将面临更糟糕的境地,诸如暂停、中止、终止上市,甚至退市。一旦公司被实施特别处理,公司的股价跌幅惨不忍睹。数据显示,2017年跌幅最大的10只股票中,ST、 *ST股占6席,如2017年*ST众和18个一字跌停,*ST众和17一字个跌停,给参与交易的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由此可见亏损股的股价风险巨大。再如,业绩亏损的上市公司缺乏分红送转的能力,缺乏提振其股价的基因,股价往往难有好的表现。【2】

(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是指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或推迟披露重要事实的信息披露行为。一般分为虚假陈述和延迟披露两种类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理应合法、合规地进行信息披露,其中《证券法》、《刑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都对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会受到证监会的处罚。

黄政和吴国萍(2013)通过研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公告,发现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公告向市场传递了显著的负面消息,信息披露违规处罚会给市场造成负面冲击,造成信息披露违规公司股价下跌,对违规公司的处罚不仅影响了该公司投资者的利益,还会波及同行业其他公司的投?Y者,产生相应的负面冲击效应。【3】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会最严重的影响就是公司的再融资。上市公司若需再融资需得到证监会的核准,若公司信披违规,证监会则实行“一票否决”。公司在无法获得再融资的情形下,上市公司的盈利主要依靠自身资源发展积累,无法借助外部资源的支持,降低了未来的盈利预期,从而影响公司的价值。尤其对于那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严重的情形,如粉饰业绩、欺诈上市、财务造假等,公司可能面临退市。同时,我国主板与创业板的退市制度安排不尽相同,主板有过渡期,而创业板是直接退市,可见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风险巨大。从我国濒临退市的股票价格运行来看,如新都退市、金亚科技等股价跌幅巨大,投资者损失惨重。

(三)伴有解禁、减持

我国上市公司在IPO与再融资过程中,发行股份的流通时间存在流通股和流通受限股。流通股上市即流通,流通受限股在限制流通时间内禁止在二级市场买卖,一旦过了限售期,大量的股份面临解禁,大股东等股份持有者就有减持股份的需求,从而影响该股价格的短期或长期走势。由于限售股成本极低,解禁即抛售现象已非常普遍,甚至“清仓式”减持已屡见不鲜,从而造成该股短期内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股价大幅大跌。

齐美东和宣飞(2012)通过研究限售股解禁股与股价走势发现,限售股解禁股对股价走势的影响程度受到股市所处行情阶段影响。在行情上涨阶段和一般行情阶段,对股价走势的影响能力有限;在行情下跌阶段,在大的解禁洪峰来临前做适当的逢高减仓操作。【4】从2017年面临解禁的股票与其价格走势来看,股价尤其受大额解禁的影响大,解禁股股价“闪崩”现象时有发生,如“第一创业”、“无锡银行”等数家上市公司股价在解禁时股价跌幅巨大,给持有这些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带来了巨大损失。数据显示,2017年有70余只股票年内任意连续5个交易日最大跌幅超过30%,次新股被认为是今年以来闪崩股票的主要来源。

股票价值投资方法范文3

(1)采用单项比较法计提跌价准备时,短期投资向长期投资的划转

例1:假设甲企业采用单项比较法计提跌价准备,1999年6月30日因股票C市价明显下跌,为避免变现损失而划转为长期持有。

股票的有关资料如下:

成本890000元

市价890000元

跌价准备40000元

账面价值850000元

在划转时,甲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凭证: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C8500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股票C40000

贷:短期投资——股票C890000

上例中,划转日恰在资产负债表日(6月30日为中期报告日),此时股票c的市价正好等于其账面价值。但是,若股票C于7月26日划转为长期股权投资,而当日的股票市价为840000元,则甲企业应首先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补提跌价准备10000元。甲企业应做会计处理如下:

补提跌价准备:

借: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00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股票C10000

划转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C8400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股票C50000

贷:短期投资——股票C890000

如果7月26日划转时股票C市价上涨至860000元,则应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C8600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股票C40000

贷:短期投资——股票C890000

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0000

(2)采用类别比较法或总体比较法,计提跌价准备时,短期投资向长期投资的划转

如果企业采用类别比较法或总体比较法计提跌价准备时,企业只能确定某类或全部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某一项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是无法确定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短期投资向长期投资划转就只能从总体上冲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例2:接上例,假定7月26日股票C的市价为840000元,则无论采用类别比较法还是总体比较法,甲企业的划转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C8400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股票C50000

贷:短期投资——股票C890000

如果7月26日股票C的市价为870000元,则划转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C8700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股票C20000

贷:短期投资——股票C890000

如果7月26日股票C的市价涨至895000元,则依据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应按成本890000元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划转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C890000

股票价值投资方法范文4

机会成本概念与金融衍生产品的功能分析

在我们引进的经济学概念里,“机会成本”深入人心的程度是非常之高的,它不仅活跃于经济学理论学术界,而且深得现实经济生活里各方面的器重,甚至于扩展到了政治体制、法律观念和社会管理等诸多方面,至于在金融投资、股票、证券行业里,“机会成本”常常与风险概念一并使用,成为投资决策与风险判断的最重要的方面。不谈“机会成本”而言投资者,多半会被认为是“不合格”的投资者。

机会成本又称为择一成本,它是指在生产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生产一种货物占用资源而不能用于生产另一种货物的价值。换言之,就是当一种资源只能用于生产一种产品时,未被选择的生产产品的价值大小,就是被选择的生产产品的机会成本。如一批钢铁用于生产机床时,它们就不能被用于生产汽车,生产汽车产生的价值便是生产机床的机会成本;同样,当钢铁用于生产汽车时,生产机床产生的价值就是生产汽车的机会成本。由于资源的有限性,生产者只能在不同的产品生产决策上做出选择,择一而须弃另一,择得合适,便是机会成本低下,经济效益好;相反,择得机会成本高者,经济效益就不好。由于机会成本并不是实际选择定的生产产品的成本,它更大程度上是观念性的。

无疑,这是一个很有实际使用价值的经济学概念,当它从生产领域引入到投资领域后,投资资金便作为资源来看待了。在投资的选择上,择一而不能投另一,便有投资的“机会成本”考虑。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无一不是在投资项目的多方面对比与选择后才完成的,那种被列于选择,而最后又没有投资的项目,自然成为了机会成本的计算主体,在这一主体上投资可能得到的全部的价值收益加上投资价值量,就是被选择定的投资的机会成本。

当机会成本概念引入投资领域时,相应地,人们对于风险的概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传统的投资活动里,人们通常只从投资活动本身计算成本,如投资咨询成本、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成本、投资的生产资料成本、人工成本等,它构成了投资的实际成本。一个投资项目或对象,只有耗费于其上的各种支出才是成本计算范围内的。在这样的基础上,投资的成功与否,就取决于投资后产生的收益,投资成本水平高低则取决于收益的多少,它与投资活动范围以外的项目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在这种成本概念下的投资风险,也就是投资后可能没有任何收益,而且可能损失投资资本的结果。有了机会成本概念之后,投资者便将风险的范围扩大了,如果投资的项目或对象虽然得到了收益,但没有达到预计的水平,没有达到投资于另一个项目或对象可能产生的收益水平,也就是说,投资实现的收益水平并没有高于机会成本,这便是投资的不成功,投资没有得到“机会”性收益,投资决策错误,与此相关的投资决策与活动就是风险巨大型的。

正是这样的投资机会概念和投资风险概念,使得投资者对于投资的考虑发生了一次革命性的变化,投资者不再简单地将投资的直接收益作为评判投资成本与否的标准,而是将收益与风险和“机会成本”联系分析,对投资的成功要求大大提高了。相应地,人们推出了新的风险分析办法,并且推出了大量的避免风险的工具与方法,试图在任何一次投资活动中,都取得最大的收益,或是将风险降低到最小水平。金融衍生产品就是其中重要的工具之一。

应当说,当前的金融衍生产品给予我们这个世界的,主要还是一种方法,一种工具。它似乎在表明,凡是与金融活动相关的产品,无一不可以来“衍生”一下,利率可以,股票指数可以,外汇可以,债务当然也可以。因此,我们目前还根本细分不了金融衍生产品的种类,大体与金融活动相关的期货、期权、调期、回购等都在金融衍生产品范围之内。因此,金融衍生产品可以定义为已有金融产品基础上设计出来的新的投资对象。显然,作为投资对象,金融衍生产品的功能就是清楚的:一是避免风险功能;二是投机套利功能,投资就有投机的可能,金融衍生产品不是一般的投资对象,投机功能就是强大的。就金融衍生产品的避免风险功能而言,在投资者风险概念扩大了的情况下,金融衍生产品的这一功能似显得更加招人喜欢,也更显得地位突出。

以股票期货指数为例来讨论。对于单个投资而言,股票投资可能是世界上风险最大的投资之一,这就产生了投资避险的要求。股票指数期货正是应这样的要求而“衍生”出来的产品。对于一个有多种股票的投资者而言,股票指数期货就是最有效的避免风险的工具了,它以股票指数期货市场相反的操作。一定时间后,股票的价格真的下降了,投资者手中的股票贬值了,他的投资受到了损失;但是,股票期货也下跌了,他通过买入股票期货来对冲,赢得了期货市场上的正向收益,结果,该投资者没有损失,或许还能赚点,最普遍的情况,便是损失得很少。

同样,如果一个投资者卖出股票后,做了空头,股票价格上升,而且显示出了继续上升的热头,这对于投资者是一个损失,他需要别的方式对这种损失进行补偿,于是,他需要买入股票期货来避免这种风险,如果股票市场价格上升,他出售股票的损失也就越大;而在股票期货市场上,股票指数期货价格上升,卖出合约可以得到相当价值的收益,这样一收一付,正负相抵后,至少也是风险减少,股票指数期货的避免风险功能表现得格外充分。

在这样的股票市场与股票指数期货市场相反的操作中,我们可以留心到如此的事实:如果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做的是多头,而同时并不利用期货市场上的避险保值功能,那么,投资者可能会有两种结果出现:一是股票的价格上升,股票的投资者将抛出股票,取得可观的投资收益;二是股票的价格下降,股票的投资者由于资金周转等问题,他不得不抛出,由此蒙受较大的投资损失,与既做股票市场多头,同时又做股票期货市场上的卖空来说,投资者可能赚得痛快,也可能赔得惨重,收益的波动曲线是大幅度的;而利用了股票期货市场者,就在不赔不赚和小赔小赚之间波动,曲线是平缓型的。

同样,当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做的是空头时,在不利用股票期货市场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由于价格下降而庆幸抛得及时,减少了损失或是获得了收益;相反,如果股票价格上升,投资者则可能后悔抛股票过早,形成了重大的损失。和利用股票期货市场情况不同,如此的投资活动的收益波动曲线是高波峰和低波谷的。如果利用了股票期货市场,则拉平了收益的波动曲线。

可见,用不用股票期货来做反向操作,实际上是投资者对投资做不做保险的选择,如果做了,投资者就不再有投资损失的巨大风险,但同时,它也使投资者得到较大收益的可能性消失了。鱼和熊掌不可兼得,风险是避免了,但赚取大钱的机会也丢掉了。我们承认,这的确是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保值避免风险的功能。但是,如果认识只是停留于此,我们的思想就显得过于狭窄了。

仔细的分析可以发现,利用股票期货市场来避免做股票投资的风险,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夸大机会成本的观念在作崇,投资者将股票投资的非实际成本过于计较了。在多头投资者那里,他将股票价格可能下降而形成的风险夸大了,但他又不想马上抛出股票,由此利用起了股票期货产品;在做空头的投资者那里,他将股票价格可能上升而形成的风险夸大了,但他又没有办法不做空头,他也就利用起了股票期货产品。多头者想持有股票,空头者不想马上投资,都是以相反的操作作为机会成本来考虑的:多头怕抛了股票会有更大的损失,而空头则害怕马上买入会极不合算。这样的结果,机会成本成了投资的最主要考虑,同时又被放置于放大的地位上,投资者便有无所适从的感觉。最后,干脆利用股票期货市场来“保险”,夸大的机会成本马上变成现实的风险度量,投资者用股票期货消灭了风险,也消灭了增加收益的机会。

但是,机会成本毕竟不是实际成本,在进行股票投资时,考虑机会成本是必要的。若是过于计较,结果就失去投资本身的意义了。在进行任何投资时,投资量、实际成本支出、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量是四个真实的需要计算的指标,一个股票投资者做多头时,他应当对股票市场的情况有充分的研究和了解,如果他估计股票价格将下降,最简单可靠的反应是将股票及时地抛出;一个股票投资者做空头时,如果他估计股票价格将上升,他就应当在股票市场上及时地买进,以待谋利。如果投资者的估计错了,投资者将需要支付的是实际的投资损失量或是实际成本。利用股票期货市场来“保险”价值,实际上是一种将手中现有价值延续到一段时间后不变的做法,它与股票投资者对市场的分析与判断不再有任何关系,市场是升是降,投资者手中的价值基本不变。这是一种积极意义上的投资么?就此而论,股票期货产品的保值功能是消极的工具,它使投资者没有了投资价值的变化风险,也没有了投资价值增加的积极力量。

问题还远不止于此。股票市场上的投资者千千万万,如果每个投资者都是如此进行操作,不论做空头还是做多头,投资的风险都由股票的期货市场操作“保险”住了,那么,股票市场的价值变化也就将基本稳定了。从总的情况分析,现代的股票市场,不论是发达国家的市场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市场,都具有“零和交易”或是准“零和交易”的性质,即是股票市场有人赚钱,一定是他人赔钱所致。在投资者都用股票期货来进行保值后,股票市场便一定是超常地稳定了,没有人能够利用股票市场的波动来进行投资了,这样一来,股票市场的存在便有了问题,没有投机的股票市场,还有什么投机者呢?就是一般的投资者,谁又不想低价买入而高价卖出呢?股票市场的存在又还有什么必要呢?

股票价值投资方法范文5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股票,没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法第131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股票发行与交易制度应以规范制度的公司制度为基础。但我国的股票市场却是在公司制度尚未得到法律严格规范以前即已形成,并得到很快发展。我国公司制定以后,有关股票发行与交易制度的许多内容已为公司法所规范调整,对股票发行价格的规范管理即是其中之一。

股票发行价格,是股票发行人要求投资者认购其所发行的每一股票所应支付的价额。股票发行价格从量的角度,确定了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筹资投资关系,以及新老股东之间(如发行新股时)股东权益平衡关系。因此,公司法把股票发行价格规定为招股说明书的应记载事项,并规定了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原则。

一、同次发行、同一价格

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条件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这一规定可以简述为“同次发行、同一价格”,这是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基本原则。我国公司法对股票发行价格的这一规定,是符合股票及股票发行的性质的。

股票不是一种设权证券,而只是既存的股东权的表彰。也就是说,股东权并不是由股票而创设的,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权因此而依法确定后,公司才可将股票发行给股东作为其权益的表彰,此时经发行的股票才具有了与股东权不可分离的有价证券性质,即如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发行是发行人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扩大资本而募集股份,并应募认购的投资者交付股票的法律行为。股票发行实质是公司法人的组织过程,即以认购股份为条件征集公司法人成员(即股东)的组织过程。因此,股票发行所体现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商品交易关系,而是一种资本组织关系。投资者按照发行认购股份或“购买”股票实质上并无交易性质。依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包括股份募集或认购和股票交付两个阶段。 在股票募集或认购阶段,投资者按股票的发行价格认购股份,投资者认购股份并交纳股款后,并不能马上取得股票,而只是取得了成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在股份有限公司经法定程序登记成立后,公司才可以正式向股东交付股票。此时,股票发行才为结束,股票才能够作为资本凭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商品。根据公司法第136条,如果公司最终未能设立,或者虽已募足股份但未办理设立登记,投资者即使已缴纳了股款,也不能按发行价格取得股票,此时,如果发行人将股票交付投资者,所交付的股票也是“废票”。

由上可知,股票发行价格具有以下性质:第一,股票发行价格,并不是股票的“商品价格”,不是公司与股东间交易股票的价格,因为与一般商品(包括交易市场上的股票)不同,未经发行的股票(即在发行人将股票交付股东前的股票)是没有任何价值的,而一般商品(包括交易市场上的股票),在交易以前就已有价值和市场价格。第二,股票发行价格实质上只是一种投资量的要求和证明,也就是在募集股份时,股票发行价格是表示投资者欲取得每一股份所应投入的资本量;在交付股票后,股票发行价格是证明投资者所取得每一股份已投入的资本量。第三,股票可以面额发行,亦可以溢价发行,但无论以什么价格发行,其发行价格均代表了每股投资量,只是发行价格中属于面额的部分列入注册资本,而溢价部分列入资本公积金。

既然股票发行价格只是代表了每一股份的投资量,那么依据公司制度原理,法律做出同次发行、同一价格的规定,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组成上,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股份要细小均一分割;二是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基石,而作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前提,是每股所代表的资本量相等,否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便毫无实际意义。所以,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过程中,投资者等量投资必须能够获得等量的股东权益,体现在股票发行价格上,就是要“同股同价”。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同一发行价格仅限于同次发行中。在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公司可以多次发行股票,由于公司资本处于不断变动过程中,已发行股票所代表的实际资本量也在作相应的变化;如果公司股票已上市,其市场价格也在不断变化。为了维护新老股东间权益的平衡,公司在发行新股时,必须根据公司净资产、其股票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发行价格,新股的发行价格完全可以与老股不同。

在实践中,有一种与“同次发行、同一价格”的规定相悖的做法,就是异价发行。所谓异价发行,是指在同一次发行股票时,有两个以上的发行价格。在我国前一个时期的股票发行市场上,这种现象甚为普遍。其基本做法是,发起人(主要是国有股)以资产按股票面额折股,即面额发行,而法人股和公开发行的个人股则以高于股票面额的价格认购,即溢价发行。

支持异价发行的观点主要有二:一是认为国有股多为现存企业,在折股时对其资产往往评估过低,或没有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需要用其他股东溢价投入的部分进行补偿。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异价发行可以使公司获得发行利润,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这两种观点实际上均认为,异价发行使低价认购股票的股东从高价认购的股东那里获取了额外收益(因为发行后公司全部资产是按股份均摊的),并且认为这种获益是合理的。其实,这种合理性根本就不存在。就上述第一种观点来说,资产评估应在折股之前而不是之后进行,折股后如果发现资产评估不当,应重新评估重新折股,而不应直接用溢价部分的资本收入作为补偿,否则,无论未评估到的资产部分高于或低于溢价部分的资本收入,都存在一部分股东无偿分享另一部分股东的投资的问题。另外,因资产评估失误而由其他股东来补偿的做法,显然有失公平。就上述第二种观点来说,显与股票发行的性质相悖,因为公司发行股票不是营利行为,股票发行所得均为资本,而不是利润;股票发行是公司与股东间的组织行为,其间不存在股东之间的利益交换关系,如果部分股东利用股票发行占有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则有违公平原则。

从当前的实践来看,股票异价发行有以下弊端:(1)实质上否定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2)由于以不同发行价格募集来的资本最终按股份数分摊,一部分股东通过公司的组织过程侵占了其他股东的权益;(3)由于这种侵占是对资本的侵占,而公司的利益分配是按股份进行的,所以这种侵占所导致的不公平将贯穿公司存在的始终;(4)异价发行导致公司利益分配关系的混乱,实践中许多公司的国有股放弃配股权,尽管其原因有多种,但国有股通过异价发行获取了先期利益以致“被迫”放弃配股权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而这种放弃配股权的做法又导致公司利益分配关系进一步混乱。所以,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同次发行、同一价格,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为目前证券市场管理的主要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列》(下称“暂行条例”)并没同次发行、同一价格的原则。《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下称“规范意见”)虽然对股票发行价格做了规定,但其规定颇有含混之处。“规范意见”第27条第3款规定:“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别股票,发行价格须一致”。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理解什么是“同种类别股票”。“规范意见”并没指明这里的“同种类别”是哪一类的类别,而且“规范意见”对股票类别作了较为复杂的划分,不仅有普通股、优先股的区别,亦有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的划 分。按照“规范意见”的规定,既然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属于不同类别的股票,那么,在同一次发行中,分别对这些类别的股票确定不同的发行价格,就不是不规范的了。所以,公司法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显然确有所指。

二、禁止折价发行

折价发行,是指股票发行价格低于股票面额。我国公司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公司法关于禁止折价发行股票的规定,与“规范意见”的规定是一致的,其目的是为了贯彻资本维持原则。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的票面金额属于应记载事项,公司不得发行无面额股票。股票上所记载的票面金额具有以下意义:(1)发行股票筹资时,相当于票面金额的资金列入公司的注册资本;(2)股票票面金额总值即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3)在公司注册资本额确定的前提下,通过票面金额可以确定每一股份在公司资本中所占的比列;(4)在面额发行股票时,票面金额即为发行价格。根据资本维持原则,股份有限公司在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如果允许公司折价发行股票,那么公司实收股本总额就会低于其注册资本,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实,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另外,根据公司法第78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实收股本应与注册资本相一致。据此,折价发行也是不应允许的。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或者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如果公司采取面额发行股票的方式,委托承销时,要将股票低于面额的价格承包证券经营机构,最终由承销机构交付公司的筹资额将低于面值总额。有人将这种做法“折价发行”。其实这并不是折价发行。因为发行人与承销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委托关系,而不是公司与股东间的组织关系,公司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将股票委托给承销机构发行,承销机构仍须以股票面值向社会公众发行,承销机构交付发行人的资金总额与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属于承销费用。公司登记时,应以承销机构按发行价格筹集到的资金作为实收股本进行登记,承销费用在企业经营期内分期摊销。

三、溢价发行应当管理

股票以超过其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即为溢价发行。存在溢价发行的前提是股票须有票面金额,如果可以发行无面额股票,股票本身没有票面金额,即无所谓“溢价发行”。“规范意见”第27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发行无面值股票”,公司法亦明确规定股票应当载明票面金额,所以,我国现行法律是不允许发行无面值额股票的,因而溢价发行就成为股票一级市场的常见现象。

股票发行人何以要采取溢价发行方式,通常观点认为,股票溢价发行,一是可以提高股票发行的筹资效益,降低发行成本,比较少的股份筹集较多的资金;二是可以减轻分红负担,因为股息、红利是按股分派,溢价发行在筹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使股份数减少,因而分红负担也减轻了。如果我们考虑到股票发行价格不过是投资量的要求和证明,并且股票即使没有票面金额也不会影响股票的性质与功能,那么就会发现上述观点未免太表面化了。按照我国公司法,股票的票面金额是必要记载事项,但票面金额的大小却是任意确定的事项,完全由发行人自主确定。发行原股时,在筹资股份数和发行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发行人将票面金额确定为低于发行价格作溢价发行,或将票面金额等同于发行价格作面额发行,其筹资效益和发行成本是一样的,不过是票面金额有高低而已。虽然公司是按股分红,但由于不同公司的股票面额与发行价格并不当然一律,每股分红额并不能作为不同公司间收益率的比较指标。股东实际上是按照发行价格向公司投资的,因而公司给股东的投资回报率应按发行价格计算。当两个公司股票面额一律而每股分红又一致,但一为面额发行、另一为溢价发行时,不能设想两者的效益和分红负担却是一样的。

关于溢价发行的目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是为了获利。这种观点认为,溢价发行收入实质上是一种转让原始股的收益,溢价收益的获得者是发行市场的参加者,即增资发行时原来的股票持有者,并且企业在溢价发行时,可以先通过某种信用将自己的股票买下,然后再将这部分股票拿到市场上出售,以使企业自己享受溢价发行收益。 这种观点没有正确理解股票发行的性质,把股票发行错误理解为是公司或原先的股东与新股东之间的交换关系,所提出的企业获取溢价收益的方式正是公司法所禁止并且是实践中所要避免的。

公司法规定对溢价发行进行特别管理,而管理的出发点在于对溢价发行目的的正确认识。我认为,溢价发行的目的依是原股发行或新股发行而有所不同。在发行原股时,发行人作溢价发行的目的,在于贯彻资本维持原则。法律要求股票须记载票面金额时,面值总额即为注册资本额,发行人溢价发行原股时,其溢价收入一可以用于支付发行费用,二可以弥补因经营不善所产生之亏损,以确保公司财产不致低于注册资本。在发行新股时,发行人作溢价发行的目的,在于维持新老股东间权益的平衡。因为公司发行新股时,距前次发行至少已有一年,在此期间公司通过经营增加了资产,企业的净资产值将高于股票面额。股份有限公司历次所发行股票,其面额应为一律,如果拆股,其拆股后所有股票的面额亦应为一律。因此,如果新股也按面额发行,老股东的权益将会分摊到新股东帐上,老股东的权益就遭到损害。如果是上市公司,其股票就有了集中市场上的价格,新股若按面额发行,公司已发行股票的市场价格就会大大降低,老股东的权益同样会遭到损害。通过溢价发行,根据公司的资产净值或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适当的发行价格,就会平衡新老股东间的权益,使两部分股东的权益不致因股票发行而受损害,实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由于溢价发行涉及到公司新老股东间的权益平衡问题,在目前证券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为了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对股票溢价发行进行特别管理是很有必要的。我认为,股票溢价发行管理的重点在于新股的溢价发行,因原股发行不涉及新老股东的权益平衡问题,溢价发行原股时,贯彻同次发行、同一价格的原则即可。对新股溢价发行管理的重点,则在于保障新老股东的权益不因股票发行而受损害。当然,发行人在确定发行价格时,要考虑多种因素,如资本市场状况、本企业经营状况和筹资需要、股票发行结果预测等,而不仅限于新老股东权益平衡问题。但是,法律对溢价发行的管理,在于确保公平和公正,至于其他方面,只要不违反公司法有关公司决议程序的规定,应由发行人自主决定。

对新股溢价发行的管理,法律应将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区别开来,分别规范。我认为,非上市公司作新股溢价发行时,应以公司每股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发行价格。当然,公司是一个活的有机体,其整体价值并不等同于净资产总值,每股净资产值亦不能等同于公司已发行股票内涵的公司资产价值。但是,由于非上市公司的已发行股票未在集中市场上进行交易,缺乏能总体上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营利能力的市场价格尺度,每股净资产就成了确定新股发行价格的最主要的基准。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支付股利时方可发行新股的规定,在制定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时,应以新股溢价发行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为原则。当前的问题是,非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其溢价发行价格过于超出每股净资产值,实际上产生了与异价发行同样的结果,即原有股东无偿占有了新股东的投资,有人将此视为原有股东对新股东的“侵权”。 非上市公司高溢价发行主要基于这样的理由:当前交易市场的行情决定公司股票会有较高的市场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其交易价格会高于溢价发行价格,新股东可以从股票市场交易中,获得超过发行溢价的收益。这一理由实际上是不充分的。在当前,股票经验市场行情是指集中市场上反映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行情,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还未上市,并没有自己的集中市场价格,因此,交易市场行情虽然可以作为非上市公司股票将来上市时的价格预测参照,但却不能作为确定其发行价格的会计学上的依据。尽管到目前为止,非上市公司上市时,其股票交易价格一般都高于发行价格,高溢价认购的新股东可以获得交易收 益,但是,原有股东有与新股东同样的参与股票交易的权利,他们在交易市场上的收益将远高于以高溢价认购股票的新股东。 新股东高溢价认购所产生的利益损失,实际上是不能通过股票交易补偿的。所以,法律必须对高溢价发行给予限制,应当规定非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其发行价格不得超过每股净资产值的一定幅度。

对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法律可不必作如上限制。因为集中市场上的股票交易价格,是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市场评价,一定时期的平均市场价格反映了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法律应当允许上市公司以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不高于每股平均市场价格的原则,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殖情况,自主决定新股发行价格。但法律应统一规定确定平均市场价格的标准和方法,便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作投资判断。

四、竞价发行不宜实行

所谓竞价发行,是指发行人并不事先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而是只确定发行底价,然后将准备发行的股票直接拿到交易市场上,由投资者直接以竞价的方式认购。主张竞价发行股票的观点,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个理由:目前国内股票一级市场价格大大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原始股的获得者在股票上市时获得了超额利润,应当通过竞价发行的方式,将股票一级市场的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的差距缩小。 在实践中,也确实有一些公司采取竞价发行方式。

目前在我国股票市场上确实存在股票发行价格与交易价格差距过大的现象,但这主要是股票市场发展初期供求关系不平衡所致,而这种不平衡不应以竞价发行的方式来解决。在股份总数确定的情况下,发行价格决定了公司每次筹资的总量。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并不是每次筹资越多越好,而是要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资金用途、企业资产情况及股票市场行情等多种因素确定筹资数额,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竞价发行把确定发行价格的复杂过程简化为仅由供求关系来决定,是不科学的。竞价发行也混淆了股票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的本质区别,股票发行体现的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本组织关系,而股票交易体现的是股东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股权交换关系。竞价发行把资本组织关系变成了商品交换关系,因为竞价的前提是标的物是商品,而将未发行的股票当作商品是错误的。竞价发行还会将二级市场特有的价格操纵行为引入一级市场,这不利于一级市场的稳定。

竞价发行方式有许多不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例如,(1)依公司法和“暂行条例”的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属于批准事项,招股说明书必须记载发行价格,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后,股票发行价格不得变更,而竞价发行使发行价格成为不确定的可任意变更的事项;(2)我国公司法禁止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而竞价发行的实质是股票未经发行即进入交易市场,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票直接参与交易。因此,股票发行应以定价发行为原则,竞价发行不宜实行。

注释:

[1] 狭义上,仅将股票交付称为股票发行……

[2] 参见林昌:《正视国有股发行与交易的问题》,《证券投资周刊》1993年第4─5期。

[3] 《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第48条。

[4] 张承耀:《股票溢价发行的奥秘》(下),《经济参考报》1992年11月3日。

[5] 参见曹海:《从京城发行新股看高溢价发行的问题》,《证券市场周刊》1994年第14期。

股票价值投资方法范文6

(1)采用单项比较法计提跌价准备时,短期投资向长期投资的划转

例1:假设甲企业采用单项比较法计提跌价准备,1999年6月30日因股票c市价明显下跌,为避免变现损失而划转为长期持有。

股票的有关资料如下:

成本890000元

市价890000元

跌价准备40000元

账面价值850000元

在划转时,甲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凭证: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c        8500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股票c     40000

贷:短期投资——股票c            890000

上例中,划转日恰在资产负债表日(6月30日为中期报告日),此时股票c的市价正好等于其账面价值。但是,若股票c于7月26日划转为长期股权投资,而当日的股票市价为840000元,则甲企业应首先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补提跌价准备10000元。甲企业应做会计处理如下:

补提跌价准备:

借: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00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股票c       10000

划转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c       8400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股票c    50000

贷:短期投资——股票c             890000

如果7月26日划转时股票c市价上涨至860000元,则应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c       8600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股票c    40000

贷:短期投资——股票c                890000

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0000

(2)采用类别比较法或总体比较法,计提跌价准备时,短期投资向长期投资的划转

如果企业采用类别比较法或总体比较法计提跌价准备时,企业只能确定某类或全部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某一项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是无法确定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短期投资向长期投资划转就只能从总体上冲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例2:接上例,假定7月26日股票c的市价为840000元,则无论采用类别比较法还是总体比较法,甲企业的划转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c        8400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股票c     50000

贷:短期投资——股票c             890000

如果7月26日股票c的市价为870000元,则划转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c          8700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股票c       20000

贷:短期投资——股票c                  890000

如果7月26日股票c的市价涨至895000元,则依据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应按成本890000元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划转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c       89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