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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能的知识范文1
【关键词】农民工 职业技能培训 法律常识教育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1B-0123-02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日益增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党和国家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行政和法律措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促使农民工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农民工增强维权意识,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何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是目前各个教育培训部门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凭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唯一指定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担负着全市外出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职能。本文拟以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践为例,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的法律常识教育进行探索。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一)思想观念保守
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较落后的农村,有些甚至是偏远的贫困山村,那里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农民对外界信息了解较少,思想观念保守。随着近几年农民外出务工热的悄然兴起,农民的思想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大部分农民工依然用惯常思维思考问题。部分农民工在外按部就班,畏首畏尾,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该怎样说话甚至是不敢说话,害怕惹出更多的事端,通常以自己吃亏的方式息事宁人。此外,许多农民工抱着得过且过的思想,对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积极争取自己的相关利益等持漠然态度,对别人已经发生的事持观望态度,及至事情发生后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时,又后悔莫及。
(二)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较低
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部分农民工只是初中文化水平,甚至相当一部分人还是小学毕业,45周岁以上的人群中更有文盲存在。这种情况导致农民工在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上存在较大欠缺,这同样也体现在农民工对权利义务的认知以及处理事情的行为方式上有所欠缺。文化知识水平不高甚至是偏向低层次,导致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在寻求法律帮助时,首先想到的是托关系、“走后门”,而不是寻求法律上的援助。
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同其法律意识程度高低相互联系。调查显示,收入高的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相对较高。收入高的农民工,由于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更多的机会在更大范围内接触到法律事务,其在法律知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都相对较强。而收入低的农民工,由于生产经营单一,缺乏接触法律事务的机会,其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则相对较弱。从农民工整体来说,大部分农民工的收入水平都不高甚至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三)无法坚持长期深入的学习
当前针对农民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要依靠乡镇司法所进行,人员与经费的严重不足,导致普法工作职能薄弱,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农民工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同时,村干部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不高,在对村民的纠纷调解中,往往不以法律处理,而更多地是依情理决断,从而也造成了农民工对法律的误解。另外,针对农民工的普法教育目前只停留在短时间的春节及节假日农民工返乡之时,时间短促,学习只停留在了表面。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认真研读有关的法律知识条文,在外务工忙于工作挣钱,返乡之际忙于休息应酬,并未真正领会相关法律知识的精髓。
二、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的作用
(一)有助于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使农民工自觉遵守法律,学会运用法律,按照法律的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必须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意识,对法律有信任感和敬仰感。由于农村相对落后的文化教育水平,农民工大多文化素质低,再加上边远山区的农村收入水平较低,外出务工成为许多农民的唯一选择。他们为了保住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宁愿牺牲法定的休息时间,双休日加班加点,甚至宁愿忍受恶劣的劳动环境和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大多数农民工缺乏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习惯,不敢抗争或不懂得如何抗争。有的农民工由于不知法而犯法,不懂法而违法,甚至用犯罪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但没有起到维权的目的,而且使自己的处境更为艰难。因此,大力开展农民工普法教育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农民工了解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不仅有助于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还有助于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能力。
(二)有助于农民工对基本权利的正确认识,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当前我国劳动集约型的地区,就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较容易遭受侵害的地方。一些企业尤其是小型的私营企业为了缩短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甚至克扣、拖欠工资,减少投入或者不投入安全卫生资金,不顾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因此,组织农民工学习法律常识,使他们正确认识法律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从而有效避免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有助于创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深入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教育,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同时也可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因此,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深入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社会成员整体法律意识,形成一个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的策略
(一)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渗透法制教育
凭祥市农民工的职业技术培训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据该市就业服务中心2009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已经有61.20%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培训的学员有50%以上获得了上岗证书(获得电工、电焊上岗证书者居多)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过程当中,特别注重法制教育,例如,在电工电焊、水电工、装潢设计的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使技术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结合起来,让农民工既掌握技术又懂法律,确保劳动力的转移更加健康和稳定。同时每位参训学员都要求掌握《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等。
此外,学校普法教育多样化,选择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注意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诸如板报宣传、法制讲座、知识竞赛、主题文艺汇演、播放电影等,让农民工在轻松的环境下接受法制教育。组织引导农民工观看《法律讲堂》、《今日说法》等电视节目,邀请在外务工多年的成功人士现身说法,让广大农民工深刻领会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从而提高他们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的热情。
(二)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农民工对基本权利的认识
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边远山区,受教育程度较低,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存在较大的欠缺,因此,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应让农民工认识《劳动者权益保障法》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一是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劳动者在就业时,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选择职业时,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才能、爱好、兴趣的职业。二是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应当有权利取得劳动报酬。三是休息休假的权利。四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五是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六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七是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八是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指导农民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在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举办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绝大部分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属于弱势群体。他们远离家乡外出务工,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知如何处理,有的听之任之,逆来顺受。要解决这一根本问题,应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法律常识教育,使农民工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可从如下方面入手:一是引导农民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发生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的,鼓励他们走法律程序,提请法律仲裁。二是要求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合同的条款与用人单位进行仔细协商,不签订带有霸王条款的合同。三是告知农民工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农民工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不能收取任何押金,如有违反,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四)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安全常识教育
农民工来自农村,交通不便,少出远门,不懂得安全常识,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在职业技能培训中须要求农民工掌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为了自身安全,不坐“三无”车、农用车和报废车,遵守交通规则,掌握城市生活常识。二是外出农民工如果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达务工地点的,从购票后进入乘运人指定的候车地点开始,乘客和承运人之间就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与乘运人之间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外出务工人员一定要保存好自己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车票船票)。三是外出务工人员在乘车过程当中,不能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还将被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职能的知识范文2
关键词:社会资本;政治关系;投资行为
文章编号:2095-5960(2017)01-0053-06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社会资本属于社会学的范畴,而政治关系是政治学的一个概念。社会资本能够与社会的政治与经济产生互动,换言之,社会资本、社会政治与社会经济相互之间都存在着影响。而在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制度背景下,社会资本、社会政治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社会资本所包含的信任、互惠互利、公民意识等要素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转化为经济资本,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微观层面看,社会资本也会影响公司的投资决策、投资行为及未来的发展。我国是个关系型社会,社会政治中的政治关系对公司层面的影响也较大。公司高管有无政治关系以及这种政治关系的远近都会影响公司的投融资机会、投融资决策以及投资行为,可见政治关系在我国公司管理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既然社会资本、政治关系都影响着公司的投资行为,那么社会资本和政治关系以及这两者共同作用怎样影响公司的投资行为?以往的文献对这方面的研究较少,尤其是对社会资本和政治关系两者共同作用下的公司投资行为的研究更是稀少,且现有研究文献仅仅从整体样本入手研究了社会资本和政治关系对公司投资行为的交互影响。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从公司股权性质的角度入手,对所选取的样本分别从全样本公司、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等三个方面分析了社会资本、政治关系以及两者交互作用对公司投资行为的影响。
通过选取2008-2013年我国上市公司的数据作为样本,研究结果表明:公司股权性质对过度投资水平没有显著影响,同时国有公司与非国有公司对过度投资水平的影响没有显著差异。国有公司在社会资本提高后,能够有效地降低过度投资水平,而没有足够的理由认为非国有公司在社会资本提高后,也降低了过度投资水平。国有公司在高管存在政治关系时,能够显著地提高过度投资水平,非国有公司的高管在存在政治关系时,也显著地提高了过度投资水平。这意味着只要公司高管存在政治关系,都能够获得充足的投融资机会,进而出现过度投资行为。社会资本与政治关系两者之间是起相反作用的,政治关系对公司过度投资的影响比社会资本的影响更大更显著。社会资本与政治关系交叉项对全样本公司、国有上市公司、非国有公司过度投资水平的影响显著为负,说明在有政治关系的背景下,社会资本会抑制公司的过度投资水平。
本文剩余部分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相关文献综述;第三部分是研究设计,主要包括模型选取及数据来源;第四部分是实证分析结果,分为社会资本与公司过度投资、政治关系与公司过度投资以及社会资本、政治关系与公司过度投资三个方面;最后一部分是结论。
二、相关文献
从政治关系和社会资本的角度研究公司行为的文献不多。罗党论和唐清泉(2009)[1]基于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了政治关系、社会资本对公司获得政府支持的帮助。结果表明,有政治关系这种社会资本的民营公司与其他没有这种社会资本的民营公司在获得政府支持上存在显著性差别。戴亦一、潘越和刘新宇(2014)[2]研究了社会资本差异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融资行为的影响,并探讨了政治关系与社会资本在影响私募股权基金投融资行为的相互替代作用。研究结论为,拥有较高社会资本水平的地区,其私募股权基金融资规模就会越大,且私募股权基金对当地企业的投资规模就越大;而政治关系在影响私募股权基金投融资行为方面是能够互相替代的。贺寨平(2015)[3]研究了人力资本、政治资本与社会资本对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响,认为社会资本对发达地区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响要小于对不发达地区的影响,而政治资本对发达地区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响要大于对不发达地区的影响。金江、麦均洪和郑西挺(2016)[4]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研究了政治关联、社会资本与公司研发投入的关系,结果发现政企关系和信息不对称抑制了公司研发投入,信息不对称会对公司研发的投入产生不利影响,且政企关系加剧了这种不利影响;而社会资本却增强了公司的研发投入,并削弱了这种不利影响。
政治关系和社会资本也会影响公司的投资行为,这方面的文献较少。潘越等(2009)[5]认为,社会资本与政治关系影响着公司的投资行为,且两者具有替代作用。陈晓芸和吴超鹏(2013)[6]选取2004―2011年我国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基于投资―现金流敏感度的角度研究了政治关系、社会资本对公司投资效率的影响。结果表明,政治关系和社会资本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投资不足,也抑制了公司管理者滥用现金流所造成的过度投资行为;此外,他们还发现政治关系和社会资本改善了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过度投资现象。张洪辉(2014)[7]利用2006―2011年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数据为样本,实证分析了社会资本、政府干预以及两者共同作用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影响。研究结论为,社会资本与公司过度投资之间是负相关关系,社会资本高,公司过度投资水平就低;而政府干预与公司过度投资之间是正相关关系,政府干预程度高,过度投资水平就会高。他还认为社会资本相比于政府干预来说对公司过度投资的影响较弱。此外,社会资本在政府干预下显著降低对公司过度投资的制约作用。
以上文献是从整个样本的角度对社会资本、政治关系对公司行为或公司投资行为进行了研究,然而并没有更深入地从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分类的角度研究社会资本、政治关系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影响。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我国上市公司的数据为研究样本数据,以公司股权性质为切入点,实证分析了社会资本、政治关系及社会资本和政治关系的交互项对公司投资行为的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模型选取
1.投资效率的衡量
本文使用投资效率来研究公司的投资行为,我们选择多数学者通常采用的Richardson (2006) [8]的做法,运用模型(1)来测度公司的投资效率。
其中,I表示公司当年的投资水平,采用大多文献使用的计算方法,其数值为公司在该年度内全部的资本支出,扣除公司资产出售收入后的额度,最后使用总资产对其进行标准化处理。Grow是指公司成长性,通常使用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表示。Lev是指杠杆比率,使用总负债与总资产比值计算得来。Cash是指公司的现金持有量,使用公司货币现金和短期投资的总和表示,也采用总资产进行了标准化处理。Age是指公司的上市年限。Size是指公司规模,使用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进行测量。Return是指公司的股票收益,使用公司股票收益率表示。SqI是指公司上一期的投资水平。Industry是指行业哑变量。Year是指年度哑变量。
对模型(1)进行回归分析,回归中得到的残差ε就是我们所求的投资效率,这里使用OI表示。若OI大于0,表明此时公司是过度投资;若OI小于0,表明此时公司是投资不足。若OI等于0,表明此时公司是最优化投资。
2.多元回归模型
这里使用模型(2)、(3)、(4)分别检验社会资本、政治关系以及社会资本与政治关系的交互作用对公司投资效率的影响。
其中,SC是指社会资本,对社会资本的处理则借鉴陈晓芸和吴超鹏(2013)[6]的做法,使用各省公司的守信程度作为变量。Gov是指政治关系,参照Faccio(2006)[9]以及吴文峰、吴冲锋和刘晓薇(2008)[10]所使用的方法对政治关系进行测度,并将政治关系界定为哑变量。如果样本公司中的董监高等高管人员具有在各级政府部门工作或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经历,则我们就会认为该公司有一定的政治关系,其值就为1,否则就是0。State是指公司的股权性质,当公司为国有时其值为1,否则为0。SC*State是指社会资本与公司股权性质的交互项。Gov*State是指政治关系与公司股权性质的交互项。SC*Gov是指社会资本与政治关系的交互项。其他变量的界定与模型(1)中的变量相一致。
(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8―2013年我国上市公司数据为实证分析样本,在数据的筛选中进行了如下处理工作:(1)剔除了金融机构类公司的数据;(2)剔除了研究区间内存在ST、PT类的公司;(3)去掉研究区间2008-2013年间研究数据不全的公司;(4)去掉存在异常数据值的公司。最后得到1812家上市公司的数据,其中国有公司1276家,非国有公司536家。数据来源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和万得(WIND)数据库。
四、实证结果
(一)社会资本与公司过度投资
表1中的模型(2)给出了在控制公司其他变量下,社会资本对公司过度投资影响的多元回归结果。从中可知,在全样本和国有上市公司样本下社会资本SC与公司过度投资变量间是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而在非国有上市公司样本下两者之间是非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表明社会资本提高,就会导致全样本公司和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水平显著降低,而非国有公司的过度投资水平也会降低但不显著。可见,社会资本能够有效地约束全样本公司和国有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而对非国有公司却没有证据表明这种有效约束性。公司股权性质变量在全样本下与过度投资之间是不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表明公司股权性质对过度投资水平没有显著影响,同时说明国有公司与非国有公司的社会资本对过度投资水平的影响没有显著差异。然而,全样本下社会资本与公司股权性质哑变量交互项的系数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国有公司社会资本对过度投资水平影响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但非国有公司的社会资本对过度投资水平影响的系数是非显著的负值。因此,这些结果也表明国有公司在社会资本提高后,能够有效地降低过度投资水平,而没有足够的理由认为非国有公司在社会资本提高后,也降低了过度投资水平。
从其他控制变量来看,公司的现金持有量与公司规模在全样本公司、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样本中都是显著为正,表明公司的现金持有量是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来源所在,而公司规模越大,也越可能进行过度投资行为。
(二)政治关系与公司过度投资
表1中的模型(3)给出了在控制公司其他变量下,政治关系对公司过度投资影响的多元回归结果。从表中可知,在全样本、国有上市公司样本和非国有公司样本下政治关系Gov与公司过度投资变量间都是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意味着随着公司高管政治关系的加强,全样本公司、国有公司、甚至非国有公司的过度投资水平都会提高。可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政治关系对公司来说比较重要,当存在政治关系,公司就能够获得较多的投融资机会,或者说拥有较多的现金持有量,那么就越容易出现过度投资行为。公司股权性质变量在全样本下与过度投资之间是不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表明公司股权性质对过度投资水平没有显著影响,同时说明国有公司与非国有公司的政治关系对过度投资水平的影响没有显著差异。然而,全样本下政治关系与公司股权性质哑变量交互项的系数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国有公司的政治关系对过度投资水平影响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且非国有公司的政治关系对过度投资水平影响的系数也是显著的正值。因此,这些结果也表明国有公司在高管存在政治关系时,能够显著地提高过度投资水平,且非国有公司的高管在存在政治关系时,也显著地提高了过度投资水平。这意味着只要公司高管存在政治关系,都能够获得充足的投融资机会,进而出现过度投资行为。
(三)社会资本、政治关系与公司过度投资
模型(4)是将社会资本、政治关系及两者之间的交互项放在一起研究这些变量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影响,表2给出了该方程的回归检验结果。从全样本、国有上市公司样本、非国有公司样本的结果来看,社会资本对公司过度投资水平的影响是负向的,但不显著。这些结果表明社会资本没有起到约束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作用。这可能是因为在模型(4)中还含有政治关系这一变量的缘故。而政治关系这一变量显著地正向影响着全样本公司、国有上市公司、非国有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表明政治关系越紧密或政府干预越强,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越严重。可以看出,社会资本与政治关系两者之间是起相反作用的,政治关系对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过度投资的影响比社会资本的影响更大更显著。社会资本与政治关系交叉项对全样本公司、国有上市公司、非国有公司过度投资水平的影响是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的,说明在有政治关系的背景下,社会资本就会抑制公司的过度投资水平。公司的股权性质变量在全样本下与公司过度投资水平之间是非显著的相关关系,表明国有公司与非国有公司的社会资本和政治关系在对公司过度投资水平的影响上并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五、结论
本文选取2008―2013年我国上市公司的数据,将社会资本与政治关系两个变量加入到影响公司投资效率的因素当中,并将所选取样本分别按全样本数据、国有公司样本数据、非国有公司样本数据等进行分类,研究社会资本、政治关系以及两者之间的交互项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影响。
研究结果表明,公司股权性质变量在全样本下与过度投资之间是不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表明公司股权性质对过度投资水平没有显著影响,同时说明国有公司与非国有公司对过度投资水平的影响没有显著差异。然而,国有公司在社会资本提高后,能够有效地降低过度投资水平,而没有足够的理由认为非国有公司在社会资本提高后,也降低了过度投资水平。全样本下政治关系与公司股权性质哑变量交互项的系数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国有公司的政治关系对过度投资水平影响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且非国有公司的政治关系对过度投资水平影响的系数也是显著的正值。因此,这些结果也表明国有公司在高管存在政治关系时,能够显著地提高公司过度投资水平,且非国有公司的高管在存在政治关系时,也显著地提高了过度投资水平。这意味着只要公司高管存在政治关系,都能够获得充足的投融资机会,进而出现过度投资行为。社会资本与政治关系两者之间是起相反作用的,政治关系对公司过度投资的影响比社会资本的影响更大更显著。社会资本与政治关系交叉项对全样本公司、国有上市公司、非国有公司过度投资水平的影响是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的,说明在有政治关系的背景下,社会资本就会抑制公司的过度投资水平。
参考文献:
[1]罗党论,唐清泉. 政治关系, 社会资本与政策资源获取: 来自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世界经济, 2009(7): 84-96.
[2]戴亦一, 潘越,刘新宇. 社会资本, 政治关系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融资行为[J].南开管理评论, 2014,17(4): 88-97.
[3]贺寨平. 人力资本, 政治资本, 社会资本对中国城市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响[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17(4): 42-47.
[4]金江, 麦均洪,郑西挺. 政治关联, 社会资本与企业研发投入――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视角[J].学术研究, 2016(2): 95-102.
[5]潘越等. 社会资本, 政治关系与公司投资决策[J].经济研究, 2009(11): 82-94.
[6]陈晓芸,吴超鹏. 政治关系, 社会资本与公司投资效率――基于投资―现金流敏感度视角的分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3, 35(6): 91-101.
[7]张洪辉. 社会资本, 政府干预和上市公司过度投资[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4, 36(10): 67-75.
[8]Richardson S. Overinvestment of free cash flow[J].Review of Accounting Studies, 2006, 11(2): 159-189.
[9]Faccio M. Politically Connected Firms[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06, 96(1): 369-386.
[10]吴文峰, 吴冲锋,刘晓薇. 中国民营上市公司高管的政府背景与公司价值[J].经济研究, 2008(7): 130-141.
Abstract:
Based on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sociology, political science and economics, this article researches the effect of social capital, political connection as well as its interaction term on the investment behavior of companies. Empirical findings include: the state-owned companies have effectively reduced the level of excessive investment with the increase of social capital. But there are no enough reasons to reckon that the non-state owned companies have also reduced their level of excessive investment accordingly. The political connection has improved the excessive investment behavior of the state-owned and non-state owned companies. In the context of political connection, social capital will restrain the company’s excessive investment behavior. The influence of political connection on the over-investment of state-owned companies and non-state companies is more significant than that of social capital.
法律职能的知识范文3
摘 要:新闻职业的崇高理想在于通过舆论监督保障公共利益。由于媒介在舆论监督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将舆论监督和媒体监督相混同,其实二者并非同一概念。一方面,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只通过对公民言论自由等权利的保护来实现对舆论监督的规范,因此,新闻媒介对其社会监督社会职能行使尚不充分。但另一方面,媒介异化趋势之下,舆论监督职能也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冲击。那么,我国媒介舆论监督职能究竟是什么?怎样才能既保障媒介舆论监督职能的实施又避免媒介滥用权利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呢?
关键词:新闻媒介;舆论监督;法律;言论自由;媒介异化
中图分类号:G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9-0256-02
一、什么是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概念最早是新闻传播学界提出的,而在我们的日常语境中,也往往会将“舆论监督”与“媒体监督”等同,但事实上,我国的舆论监督并不单指新闻媒体的监督。
其实,“舆论监督”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说法,从理论上的功能来见,与西方的“watchdog”是相近的,但是两者又存在区别。西方国家没有舆论监督的说法, “watchdog”是针对新闻媒体的社会功能而言,这与西方语境下舆论表达载体的独立性有关,而在我国语境下,由于新闻媒介独立性不够,很难单独用其社会功能来表达公众舆论所产生的力量。这导致的结果是,在我们国家并没有针对 “舆论监督”的具体法规;我们法律体系中所有对于“舆论监督”的规定和限制都体现在宪法中,以一种原则化、抽象化的方式存在。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根据此条款,我们可以分析出我国舆论监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但在舆论形成的过程中,新闻媒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民群众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批评和建议,经过新闻媒介的表达,得到集中和放大,形成社会舆论,就能对国家和社会事务产生强大的影响力,成为舆论监督。新闻媒介是舆论监督最重要的主体,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称新闻媒介具有舆论监督权也是情理之中。
二、法律对新闻媒介舆论监督权行使的保障
既然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权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其权利就必须以一定方式得到保障。然而纵观我国法律,媒介舆论监督权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我国新闻媒介经常面临的威胁就是以新闻真实性为由被诉以诽谤罪。但是,新闻真实性就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来说,的确具有很大的实施困难。一方面,由于新闻的时效性要求,媒介不可能对每个新闻都进行周密的事前调查,否则将失去大量的独家报道的机会并给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喘息之机。但另一方面,没有具体的法规对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权进行保障,相关的规定也只是空泛地出现在宪法等条文中,导致新闻工作者一直受到被的危险。
其实,我们不妨从西方社会对新闻媒介的保护中获得该矛盾解决的借鉴办法。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中使新闻界成为得益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唯一行业。这体现了美国对于新闻媒介行使针对官员的监督职能所抱有的宽松态度。
很显然,相比较之下我国对于新闻媒介行使监督权界限的问题依旧停留在一个宏观而抽象的层面,尚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反映了新闻媒介与公权力之间的冲突还没有上升到司法的层面。虽然有学者认为,我国新闻媒介作为和思想宣传阵地,开展舆论监督,对公权力和社会公共事务提出批评和建议,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这同西方的所谓“第四权理论”中所崇尚的新闻媒介独立于公权力、与公权力相抗衡的地位,有着根本区别。但随着大众传媒发达、网络发展迅速,交流手段日新月异情况的出现,公民对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等要求逐步上升,舆论监督的范围会日渐扩大,公权力的方方面面都会置于放大镜之下。所以,从发展趋势上来看,新闻媒介的监督权也是必须进一步得到规范和完善的。虽不一定独立于公权力,但其新闻自由的权利一定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三、新闻媒介的异化倾向
然而,自由从来都是相对而言的,新闻媒介的自由也不例外。随商品化大潮的到来,新闻媒介自身出现的异化趋势也是我们不得不关注的。
在新闻媒介商业化过程中,新闻与广告联系愈来愈紧密,即媒介更容易被某些势力操纵。哈贝马斯指出,在19世纪后期,报刊开始迎合大众的舆论休闲等消费需要,消费者“交换彼此品味与爱好”愈来愈压过其批判功能,媒体的消费功能逐渐占据重要地位,在其影响下,媒体监督功能出现了异化,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逐利过程中媒介日渐堕落。为了获得市场和更高的利润,许多媒介的基本取向是取悦大众,制造新闻。第二,新闻媒介内部腐败现象屡见不鲜。新闻媒介时常利用其特殊地位滥用权利、谋取私利,默多克新闻集团窃听门事件则是这种危机呈现的最轰动形式之一。因此,我们也就不得不引入对于新闻媒介行使“舆论监督”职能限制的讨论了。
四、新闻媒介行使舆论监督的界限
单独就新闻媒介这一个维度讲,我们应该如何去探讨新闻媒介行使舆论监督的界限呢?除了保障新闻媒介舆论监督的顺利行使,另一个需要避免的问题则是新闻媒介对司法权行使的干扰。
从许霆案到药家鑫案,在新闻媒介与司法审判的博弈中,舆论监督――这里或许称之为媒介运作更为贴切――对司法审判的合理限制应该摆在什么位置一直成为被讨论的课题。
很显然,这里新闻媒介对舆论监督的行使要服从于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而在实际操作中,新闻媒介往往通过张扬案件事实中的煽动性细节来介入对司法公正的解释和判断;这些煽动性的报道往往会迎合民众朦胧的“正义”理念。于是,司法便面临着“舆论裁判”的问题。
由于我国并没有相关制度来调整两者的关系,以致出现了两种倾向:一是部分地区对媒体对司法机关的采访进行严格限制;二是部分法院为了追求“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听从于舆论,形成“舆论审判”。
在我国目前阶段,司法职业化水平还不高,适度的舆论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我国并不实行陪审团制度,舆论监督对司法的直接影响并不大,其影响主要是通过行政的干预实现。因此,目前允许报道的状态应当予以维持,但是为了避免干预,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一方面,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另一方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不得事先限制媒体的报道、评论,但是对审理中的案件的评论内容和范围,即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的评论可以受到限制。
综上,我们可以初步得出结论:一方面,在我国的现状中,新闻媒介对其社会监督社会职能行使尚不过充分,上文中讨论的“媒体异化”问题暂时并没有造成太大的不良影响。在媒介与公共人物等人格权的博弈中,目前要做的工作不是未雨绸缪地去制定具体标准,而是在宽泛规定的语境下保证媒介在进行此类报道时能够独立运作、不受干扰。另一方面,媒介对社会正常运作的干扰主要还只是表现在影响司法的公正审判上,在此不妨限制媒介在报道中进行事先价值评判,如上述。而至于具体案例中媒介能否对事件等真实、客观的报道,一方面要求助于法律规范,另一方面更要提升媒介从业人员的素质,而根本就在与媒介伦理道德的把握了。
参考文献:
[1]展江,张金玺.新闻舆论监督与全球政治文明21-22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法律职能的知识范文4
由于城市绿地指标(包括绿地率和人均绿地指标)受城市边界的主观性和可变性以及城市中绿地的空间分布的影响而有很大差异,这些指标很难或不足以衡量城市绿化和环境质量。为此,笔者提出以景观可达性作为评价城市绿地系统对市民的服务功能的一个指标。这一指标不但可以完善绿地(或其它服务设施)实际效用的评价体系,同时,为实现以人为本的城市规划思想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依据。以中山为例,文章讨论了如何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进行景观可达性评价。
一、引言
绿地作为城市景观的一个元素,是城市中唯一接近于自然的生态系统,它对保障一个可持续的城市环境,维护居民的身心健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最近有人把这种作用归入"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或称为"自然的服务"(nature's service)(daily, 1997),而居民是否能够方便地(特别是步行就近到达)和平等地享用这种自然的服务是城市环境可持续性的重要指标,即所谓的资源享用的公平性和社会平等性(如: peter jacobs, julia gardner and david a. munro, 1987), 也是生态城市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原则(tony dominsk,1992; roseland, 1997), 。
日下创建"园林城市"、"山水城市"的活动迭起,但评价指标却始终未能有圆满的解决。人们习惯于用人均绿地面积,城市绿地率等来衡量城市的园林绿化水平,这些指标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有很大的缺陷。其中两种明显的缺陷是:
1它们因为建成区红线划分的方式或基数面积的大小变化而有很大的差异(图1a ~ 1c)。
法律职能的知识范文5
关键词:变桨距 定桨距 气动性能 功率控制
风力发电所用的机械能是由叶片来进行对风能的吸收从而转化而来的,因此叶片就成为风力机的主要部件。为了保证叶片在时时变化的风速下依然能够运行同时达到一定的稳定因素,从而不出现由于输出的功率过大而导致的事故发生,就一定要在叶片在进行功率的输出时做出相应的控制。对于控制的原则不同,所以使用的机型也就不同,本文针对变桨距及定桨距这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机型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1、变桨距叶片的运行方式
对于变桨距叶片运行的方式:它主要是依据对桨距角的改变。改变叶片剖面攻角,适应风速的变化、是的在其在低风速运行的状态下最大限度的发挥风能的利用价值,提高气动输出的性能;在风速较高的状态下运行时,要降低叶片的气动性能,可以对攻角进行改变,降低叶片在高风速运行下的功率,从而达到在低功率下进行调速的目的。
1.1 对变桨距进行控制的操作原理
由于变桨距的叶片在变距时,可分为两种情况:正调和负调。对于变距系统来说它可以保证叶片在任何运行状态下做到最优良的运行。
现以美国100kW变桨距风力机变距控制为例:当达到启动风速时,风速仪信号传至监控单板机,驱动变距伺服系统使桨距角以很小的幅度向功率方位发展,并且幅度间歇上有允许叶片加速的过程,同时单板机监测加速率并调整幅度和间歇,以使叶片和驱动系统在没有重负荷情况下平稳加速。如果突然有阵风引起的速度加快,单板机发出信号降低或退回至最后一次的桨距变化幅度;如果启动过程中有多于12次的退回出现,系统就会有报警并停机。变距驱动至输出这一动作一直持续到测速系统显示的发电机转速达1500.5r/min时,风力机进入运行状态。风力机进入运行状态后,单板机从功率变送器不断读出输出功率,并指示变距伺服系统据此改变桨距角来保持叶片运行平稳。
1.2 变桨距叶片运行特点
变桨距是对叶片进行控制的装置,他的特点是结构平均,所受到的荷载小,并且运行稳定的一种空气制动方式,它可以对叶片的运行速度减慢,同时它停机时的动荷载小,还是的在高风速区域功率饿曲线变得丰满、是的年发电量提高,对于叶片被污染。淤积污垢可以进行自动的补偿,保证稳定输出的功率。对其不足的方面,就是变距伺服监控驱动系统的结构复杂,出现故障的几率很高,加大了设备的维护工作。
2、定桨距叶片运行的方式
所谓定桨距叶片的运行,是将翼剖面气动失速的运行原理,应用到叶片上。运用叶片来进行功率输出的控制,其实就是取用叶片的气动外形来进行实现的:叶片的逆流现象对低风速区进行控制。而在风速高的区域则是受到叶片失速性能的控制。
2.1 失速调节原理
当气流流经上下翼面形状不同的叶片时,因上翼面的突出而使气流加速,压力较低;下翼面较平缓使气流缓慢,因而压力较高,升力产生。失速性能是指它在最大升力系数CLm&’附近的性能,失速调节叶型的升阻曲线说明,随功角! 增大,升力系数CL 线性增大,在CLm&’附近时增加迟缓,到达CLm&’后开始减小。另外,阻力系数C的急剧增大是由于气流在叶片上的分离随攻角增大,分离区形成大的涡流,流动失去翼型效应,与未分离时相比,上下翼面压力差减少,致使阻力激增,升力减小,造成叶片失速而达到叶片功率控制的目的。失速调节叶片的攻角沿轴向分布,由根部向叶尖逐渐减小,因而根部剖面先进入失速,随风速增大失速剖面向叶尖处扩展,原来已失速的剖面,失速程度加深,未失速的剖面逐渐进入失速,失速剖面使功率减小,未失去速剖面仍有功率增加。
2.2 定桨距叶片的运行特点
对比与变桨距叶片而言,定桨距叶片的优势就是当取替了变距监控服伺系统,使得运行结构从而简便、发生故障的机率降低、运行工作安全可靠,并且当进入高风速区域工作时所承受的动载荷降低,特别是在湍流较多的地区,有较好的适应能力。定桨距叶片的不足之处就是叶片结构、工艺复杂、投入的成本高、启动性能差、叶片承受气动推力大,随着机型功率的提升和叶片加长,从而使得叶片的刚度逐渐的减弱,失速动态性能不易控制。
2.2.1 改善、调整叶片功率输出的控制方式
根据上文的介绍,明显的可以体现出叶片输出的功率控制的方法是风力机专有的特点,对于现今的技术,这两项对功率输出的控制方法都存在着很大的缺点,对于利用风进行发电的工作者,在引进高科技的风力机的基础前提,通过合理的方式来使用和调整,叶片的运行状况,确保发挥其最合理的功效,从而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2.2.2 进行合理的厂址选择
由于设计的原因,从而造成对变桨距叶片限制的作用。当风电场对变桨距叶片等使用时,不要对其有所改进,但对如何保证变距系统故障出现的几率减少,从而达到人们所理想的效果。根据变桨距风力机近些年出现的故障分析来看,变距伺服系统是随风速的变化而变化的,在剧变的不稳定风速、风向、湍流都不平稳的状态,在加上风力机尾流的扰动,不断的进行循环变距的工作,从而提高的构件的磨损程度和减少使用的寿命特别是桨距螺母的磨损。
由湍流引起的结构振动同样会导致各部件联接的精确度,从而产生误差,最终造成各部件之间出现不准备、不连贯的衔接动作和承载冲击力的提升,从而出现不可避免的故障。可为此可以体现出风流的质量是决定变距系统故障出现的程度。
法律职能的知识范文6
一、阶段性的学历要求,使检察干警的履职资格处于不平等状态。
新《检察官法》颁布实施前后,具备检察官资格的要求各不相同,1994年以前,干部身份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即可任命检察官法律职务。1994年以后,任命检察官法律职务要求学历必须是大专以上文化,检察干部任命法律职务,只要参加高检院统一组织的初任检察官考试就可。《检察官法》出台后,20__年首次确定检察官必须具备本科学历,必须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被任命为检察官。由于以上不同时期的不同要求,使检察干警接受学历教育、钻研法律业务的激情和紧迫性在不同时期都有不同的表现,因而也使现有的干警具备检察官资格存在结构性落差。
现在,检察机关高学历者多为年轻干警,法律知识理论较强但实践经验较差,多数干警还在为取得检察官资格而在司法考试的独木桥上苦苦探索;年龄大的干警由于较早就具备了检察官资格,因而学习动力不足,法律理论知识相对欠缺,直接限制了履职能力的发挥。
二、岗位锻炼的性质不同,使检察干警履职水平处于高低不均的状况
工作岗位的不同,从事法律业务需求的不同,干警履职能力就会有较大的区别。轮岗、交流到业务科室工作的时间少而短,是部分具备检察官资格的检察干警办案能力较弱的主要原因。长期在综合部门工作的干警,从事的都是综合性工作,缺少在办案一线的锻炼,一旦轮岗交流到业务部门工作,特别是年龄大一些的同志,适应能力、接受能力与年轻同志相比都要逊色得多,因而短时期内要迅速提高自身办案能力确实有点勉强。加之在综合部门工作的干警,轮岗交流到业务科室的机率与业务科室的干警交流到综合科室的机率要低得多,因此在法律履职方面的能力就有差别。
三、检察官准入制的设置过高,使检察干警跨入“门槛”具备资格的难度加大。
按照《检察官法》的要求,从事新时期检察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本科学历和检察官资格,而要想取得检察官资格,只能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个唯一途径,目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难度,录用率的偏低,严重约束了检察官准入的广度和深度。加之各级检察院对初任检察官的采用,按照德才兼并备的标准,采取严格考核的方法,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致使大批工作在一线的干警既要为应付大量、繁重的事务而埋头工作,又要抽时间复习钻研法律书籍为早日具备检察官资格而苦学,这批虽不具备资格的干警在工作实践中多数都是各科室的业务骨干,由于不具备检察官资格,直接限制了他们在办案、出庭等方面的能力,履职资格与履职能力的差别就不言而喻了。
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对检察官履职资格与履职能力问题加以认真研究,才能弥补当前在检察队伍形成的“代沟”,推动检察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笔者建议:
一、建立机制,激发干警学习激情,以资格考试为平台努力提高检察官履职能力
认识是前提,机制是保障。为确保干警尽早地取得检察官资格这一系统工程的实施,各级基层检察院要对参加司法考试的干警在经费、时间、任用上应给予鼓励性的保障措施,形成学习文化知识的浓厚氛围,努力营造有利于学习成才、发挥聪明才智的良好环境,营造尊敬检察职业、尊重检察工作、争当检察人才的良好环境,促使检察干警热爱本职工作,刻苦学习法律知识,成为检察工作的行家里手,保持检察工作发展的良好势头,解决检察机关中存在的履职资格与履职能力不相适应的问题。在检察机关的竞争上岗时,应把工作实践作为竞岗的一项必要条件,作为衡量干警履职能力大小的前提,激发全院干警的学习积极性。坚持高起点,鼓励和培养高学历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时展对检察机关的要求。
二、增强意识,培养检察干警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检察官的责任意识不仅要从专业知识中吸取,还要从不断扩大知识面,关心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懂得社会的“大事”“大道理”开始培养。检察官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来自社会,服务于社会,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检察工作的复杂性,如果检察官没有用广博知识武装起来的“复杂”头脑,就不能对社会形成深刻的认识,如果不具有一定的社会洞察力,就形不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意识。因此,检察官不仅需要掌握职业所要求的专门知识,同时还必须掌握广博的综合知识,洞悉社会发展变化,倾心地关注国家和社会命运,承担起一份特殊的社会和历史责任。称职的检察官必须在履职能力方面,具有政治家的责任和社会精英的见识,唯此才能真正适应时代和社会的要求,具备公平、正义、人权等基本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