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红税务筹划范例6篇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范文1

目前,涉及居民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的政策规定有以下3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 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财税〔2009〕60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与上述规定一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企业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成本为购买价款或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股权转让涉及企业重组情形时的处理作了规定。 对于股权转让时是否要确认转让收益,该文件规定,一般重组要将股权处置进行 相应股权转让或清算的所得税处理;而特殊重组中,新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要以 其原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来确定。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 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重组需进行股权转让或清算处理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仍应遵从上述清算股权或正常转让处置股权的原则。

二、股权转让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下面拟以甲公司股权转让为案例,通过对四个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在当前政策环境下,股权转让的最优税收策略。案例资料:甲公司于2007年8月以450万元货币资金与乙公司投资成立了联营公司丙,甲占有30%的股权。后因甲公司经营策略调整,拟于2014年5月终止对丙公司的投资。经对有关情况的深入调查,终止投资时丙公司资产负债表如下(单位:万元人民币):

资产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期末数

流动资产5000 流动负债1000

其中:货币资金5000 其中:短期借款1000

长期股权投资0 长期负债0

固定资产0 所有者权益4000

其他资产0 其中:实收资本1500

盈余公积1000

未分配利润1500

资产总计5000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5000

第一种方案:股权转让方案,以1200万元价格转让丙公司的股权。根据税收文件规定,甲公司此时股权转让所得为1200-450=750,应纳企业所得税=(1200-450)*25%=187.5,税后净利润=1200-450-187.5=562.5万元。此种方案下,股权转让未享受任何税收优惠,750万元的股权转让所得全部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方案:先分配后转让股权,先将未分配利润分配,收回450万,然后以750万元价格转让丙公司股权。此种方案下对于被投资方丙公司有15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把这部分利润分配给股东,其中甲公司占有30%的股权,可分得450万的收益,对于这部分利润根据税收政策是享受免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因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免企业所得税。分配完1500万未分配利润后,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实收资本1500万,盈余公积1000万,未分配利润为0,所有者权益总计为2500万,此时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2500*30%-450=75万,税后净利润=450+750-450-75=675万。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少交112.5万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净利润增加112.5万,此种方案被投资企业对其未分配利润进行了利润分配,而这部分分得的股息红利享受了免税待遇。既然第二种方案享受了免税,就需要考虑能否有其他更好的方案使得股权转让享受更多的免税待遇,此种方案中是未分配利润享受了免税待遇,就可以考虑盈余公积是否也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由此考虑到了第三种方案。

第三种方案: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先用625万元盈余公积和1500元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本,之后甲公司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股权。此种方案首先注意盈余公积可以转增资本但是需要注意不能全部用于转增,需要留下转增前实收资本的25%,即本例中需保留1500*25%=375万的盈余公积,剩余625万的盈余公积可以用来转增资本,1500万的未分配利润可以用于转增资本,因此本例中可以用625+1500=2125万元转增资本,转增资本后对于甲公司而言相当于是二合一的动作:转增资本相当于是第一个步骤――分配股息红利,金额为2125*30%=637.5万,但是此时甲公司实际是没有得到该股息红利的,但在税收中享受免税待遇的;第二步是甲公司将实际并未取得的该股息红利再投资于丙公司,投资的好处是增加了投资成本637.5万,此两步即为二合一,这样处理的好处是投资方享受了免企业所得税待遇和增加了投资成本。

转增资本后对于丙公司而言,所有者权益总计不变为4000万,但实收资本为3625万,盈余公积为375万,未分配利润为0,此时甲公司转让其对丙公司持有的股权转让所得=(1200-450-637.5)*25%=28.125万,税收净利润=1200-450-28.125=721.875万。此方案与第二个方案相比,不仅仅未分配利润享受了免税待遇,而且1000万的盈余公积中有625*30%=187.5万也享受了免税待遇,所以此种方案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再次下降,究其原因即是部分盈余公积和全部的未分配利润享受了免税待遇。

第四种方案:撤资,从丙公司撤资,收回货币资金1200万。此时假设该方案可行,对于甲公司而言收回的1200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450万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第二部分相当于被投资方累计盈余公积和累计未分配利润按持股比例享有的部分即(1000+1500)*30%=750万作为股息所得,而股息所得享受免企业所得税待遇,投资资产转让所得=1200-450-750=0。因此,对于甲公司而言,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税收净利润=1200-450=750万。因此,此方案是税负最轻,税后净利润最高的方案。此方案是最彻底的方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考虑其可行性,因为撤资方案对甲公司而言税负最轻,但对被投资方丙公司而言,撤资可能会对其产生不良影响,因为甲公司撤资后,丙公司所有者权益账目会同比例缩减30%,即丙公司实收资本为1050万,盈余公积为700万,未分配利润为1050万,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800万。一旦丙公司生产经营遇到资金紧张等方面的问题,就可能会对丙公司造成伤筋动骨的影响,所以此种方案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考虑双方的可接受性和可行性。总结此四种方案,对比如下:

方案 企业所得税 税后利润 差异产生的原因

方案一 187.5 562.5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未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二 75 675 未分配利润对应部分享受免税待遇,盈余公积对应部分未能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三 28.125 721.875 未分配利润和部分盈余公积对应部分享受了免税待遇

方案四 0 750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享受免税待遇

其实此四种方案均围绕着这句话所做的考虑: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哪个方案能把免税待遇享受得最充分、最彻底,税负就最少。这就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所需达到的目的。由于不同企业的经营状况、股权结构不同,每个方案的可行性也会受到现实各种因素的限制,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需针对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企业的方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应关注的问题

收益往往伴随着风险,税收筹划在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提升企业价值的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合理避税,同时税收筹划本身也有一定的成本。因此,最佳税收筹划方案的决策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依法纳税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只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才能保证所进行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务机关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甚至会触犯刑法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由于股权转让业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使其自然而然成为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的对象,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认真学习领会相关税务文件,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这样才能保证方案的顺利实施。

(2)需坚持税收筹划的成本效益。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合法合理节税、使企业收益最大化。因此,必须要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效益。如果税收筹划所产生的收益还小于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筹划就没必要进行。

(3)税收筹划要着眼于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税收筹划是连续、动态的过程,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并不一定是最佳方案,应根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综合考虑企业整体税负,选择有利于企业整体利益的方案。

(4)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的防范。在股权转让的纳税筹划方案中,为降低税收成本进行相应税收活动的同时,要考虑对本企业或关联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双方风险承受能力。如案例分析的方案四,撤资方案的操作需谨慎考虑对企业、集团总体战略的影响,在收益与风险之间进行必要的权衡,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这样才能保证取得税收利益,增加企业价值。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范文2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是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必然手段

从税收筹划的功能来看,税收筹划是减少企业费用支出,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必要手段。

(一)税收筹划的主要特征分析

归纳总结起来税收筹划包含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第一,合法合规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基础。税收筹划的基本概念和内涵认为,税收筹划与不正当偷税漏税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任何违背税法和相关法律的避税行为都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在遵循基本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企业通过对资产、费用和成本的优化核算,根据相关税法规定,采取正当的避税经济行为,利用现行税法的优惠政策从而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就是税收筹划。第二,税收筹划从本质上来说是企业提前的会计核算规划或经济活动行为。做假账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做假账属于通过账务调整达到企业的目的,而税收筹划是在企业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还没有发生的情况下,通过选取核算计量方法而对经济活动施加改变的行为,根据企业经营的利润目标规划,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相关法律政策,并在未来可以预见的时间周期内不随意改变。

(二)税收筹划有助于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意义。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实现企业所有者即股东价值最大化,而税收筹划就是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从财务的角度上来讲企业股东的价值体现为扣除发展基金的税收利润分配,发展基金的留存由企业股东集体协商解决,因此股东价值的大小就取决于税收利润的多少。所得税是企业一项十分重要的支出,因此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小,是实现企业股东价值最大化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二、新会计准则与税法体现的主要差异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主要差异是成本费用与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这两方面也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方面。

(一)成本费用扣除的差异

第一,关于税前工资薪酬核算的相关规定。根据原税法的相关条款,内资企业向职工支付工资薪酬前应当按照一定标准对其进行税前处理扣除,而外资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其工资薪酬按照如实扣除的原则处理,这就是原税法在内外资企业税收规定上的不同待遇。根据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企业发生的合理范围内的工资薪酬支出可以在核算时予以扣除,不管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其工资薪酬支出在税前筹划中实行统一划齐的政策,确定规定了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明细。第二,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范围的确定时,只有那些由于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部分价值才可以通过计提费用的形式进行补偿,这种规定与旧会计准则的差异主要是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范围得到了扩大,按照旧的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可以进行折旧计提的范围主要为建筑物不动产、运输工具、使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以及工具器具等,而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条款和精神,机器设备都需要进行折旧费用的计提,而不管其状态是使用还是整顿维修,同时新旧会计准则在下面问题的规定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就是就是固定资产的寿命和折旧方法选择是否可以变更,新会计准则认为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以根据相关条件进行调整和重新选择。

(二)关于股权投资相关规定的差异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核算特别是投资收益的纳税问题上,会计制度规定和税法规定存在着较大差异。具体体现如下:

第一,两者接下来的核算中计量收益的标准不同。根据新会计准则的相关条款规定,权益法和成本法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和方式,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其对被投资对象的作用大小和影响程度,可以采取权益法或者成本法进行核算。对于被投资对象实际上掌握控制权或者共同控制的则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投资人对于被投资对象存在实质上的控制或者有重大作用影响的,则采取权益法进行核算。

从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计量方法来看,在运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时,在被投资企业已经实现投资收益但并未分配红利之前,投资企业相应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被投资企业实际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在运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时,无论被投资企业已经实现的投资收益是否实际分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均要进行核算和反映。而按照税法规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既不是在投资企业实现投资收益时,也不是在实际分配时,而是在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作出分配红利时,因此是介于会计准则规定的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收益的两个时点之间。

第二,持有与转让收益计量的不同规定。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的股息性所得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开始日,至投资当前时日形成的累积净利润中可分配给投资企业的分红。而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股息性所得则是指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分配的被投资方自投资开始日税后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按投资比例计算的可分配金额。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范文3

关键词:税收筹划;企业集团;案例分析

所谓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实现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为目标的一系列筹划活动。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减轻税收负担,规避税务风险,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因此,企业越来越重视税收筹划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应用。本文选择XX木业公司为研究对象,其最明显的特征是公司具有出口业务,主要依靠生产销售来实现利润,且成本、费用、工资薪金等支出较多。

一、xx木业基本情况分析

(一)背景资料与财务分析

XX木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东北的木质家具制造商、出口商,属于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东为xx木业有限公司,占72.20%的股份;英方股东为自然人,占股比例为27.8%。自2003年以来,业绩增长呈现初出一片良好势头。

根据纳税统计信息,2009年xx木业缴纳税金735.8172万元,其中,缴纳企业所得税660万元,个人所得税3.96万元,土地使用税18.4312元,代扣代缴(房产租金代扣21%)45.65万元,印花税6.6万元,应收出口退税1404万元,免抵税468万元,免抵退税额共计1872万元。不难看出,XX木业因出口退税获得了比较良好的税后利益,所以,出口退税不存在问题。在XX木业所缴税种结构中,企业所得税占89.7%,是重点税源,因此考虑以后纳税年度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代扣代缴税金中,房产租金代扣21%的税金,构成一项金额较大的税款支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很小,可能存在工资薪金额度太低或没有实现节税筹划安排。

二、税收筹划方案

(一)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1、2009年实现大幅度利润分配。截至2009年9月,XX木业累计实现未分配利润9467.975597万元,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方作为法人股份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分配额享受免税待遇。以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外方获得的利润分配额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由于受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影响,会很快失去效力,建议对XX木业进行8000万元的年终利润分配。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中方享有5824万元税后利润,而英方享有2176万元。这样能将“未分配利润”予以彻底、足额分配。

2、xx木业的投资筹划。中方(xx木业)分到未分配利润后,因税法要求个人股东利润分配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不可继续分配给自然人股东。因此,xx木业应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对税收进行投资筹划:

(1)以投资形式再次回流资金至XX木业。xx木业对其控股公司―XX木业追加投资。这种方法不仅可以增加XX木业的资本金,降低其注册资金偏低的风险,而且还可以调整XX木业的资本结构。

(2)尝试对外投资转移资金。由于分红资金流至xx木业,xx木业对外投资,可以和其他非关联公司合资或者设立一家公司,待日后通过股权投资损失形式善后处理。

(3)xx木业以借贷形式将资金回流至XX木业。

3、土地摊销调整。由于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没有计入XX木业账簿,无法列支土地摊销费用,也就是说使用土地有收益而无对应的成本费用,只增净收益。初步计算,土地价值约为500万元,可以采取10年摊销的方法处理。土地价值在原来公司变更过程中,由于没有给予充分关注和处理致使账务出现会计差错。根据《会计政策、会计准则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对原来的账务进行调整,一次性降低未分配利润。

4.房屋产权变更。由于厂房产权属于个人财产,XX木业租赁使用该厂房,除需按期支付租赁费用外,还需于纳税时代扣代缴21%的房产租赁税金,每年达45万元。因此,XX木业可以考虑将厂房一次性购入,初步估算,房产价值约为2000万元。购入后每年可提折旧。按厂房使用10年测算:2000万元折旧额抵税500万元,十年的代扣税金为450万元,相当于节税950万元。考虑购入时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营业税为110万元,个人所得税为400万元。整体测算还是购入更为有益。

厂房问题也可以考虑让自然人以厂房投资XX木业,同样可以节省房产租赁的代扣代缴税金。

(二)防止未来累积“未分配利润”方案

1、加大劳动保护支出的列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所以,XX木业应考虑工作环境和劳动者的需要,适当增加劳动保护用品支出。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

2、质量认证及咨询费用。增加企业的质量认证,接受咨询服务,取得合法的凭证票据,列支相关费用。

3、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允许按照营业额的15%扣除。建议XX木业扩大市场宣传,推动产品销售和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

4、香港设立公司。在中国香港地区成立一家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负责资金借贷和技术提供。利用设立在香港的公司融资,即将资金贷给XX木业。所支付出境的利息需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按照中国内地与香港的地区的税收协定,利息征税额不超过利息金额的7%。而香港公司来源于中国大陆的利息所得,按照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的税收协定,无须再补缴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征税款也不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

5、材料发出计价方法的选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等。对于XX木业来说,在未来物价波动且出现通货膨胀的形势下,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较为适合,能够反映物价的变动趋势,而且可以适度加大成本项目。

(三)工资薪金及薪酬设计优化方案

1、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支出。采用非货币福利办法,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教育福利、外出学习考察机会等。上述支出由企业替个人支付,且实现税前扣除,以加大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力度,同时减少个人所得税支出。

2、工资与年终奖金的权衡与薪酬设计方案。奖金也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考虑到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和年终奖金的不同计税方法,采用最佳的工资、年终奖金组合方式,节约个人所得税负担,加大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力度。通过合理分配年终奖金,尽可能降低其适用税率。

(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 计金标.税收筹划(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范文4

案例一

一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设有一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007年度B公司分配现金红利1亿元,A公司分得现金股利7 500万元。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的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A公司因此项分红补交企业所得税1 588.23万元[7 500÷(1-15%)×(33%-15%)],扣除所得税后的股利净收益为5 911.77万元。

若进行税收筹划

2008年度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未对从子公司或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作出补税的规定。

如果B公司推迟分红至2008年1月1日以后,A公司将不需要缴纳任何所得税,股利净收益为7 500万元。

案例二

A公司属于工效挂钩企业,2007年年末应付工资余额8 000万元。

A公司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007年度利润总额5亿元,根据税法规定只有实际支付的工资,才能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未支付的工资余额8 00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8亿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2008年度的利润总额为3亿元,当年已支付2007年年末的工资余额可调减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2亿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2007、2008年总的应交所得税为2.46亿元(58 000×33%+22000×25%)。

若进行税收筹划

如果2007年末将8 000万元应付工资全部支付完毕,2007、2008年总的应交所得税为2.4亿元(50 000×33%+30 000×25%),与保留2007年年末的工资余额的方法相比少交企业所得税640万元。

案例三

A公司有一全资子公司G公司,该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提供运输服务,G公司与A公司的另一全资子公司H公司共同投资设立I公司,I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修理,其中对G公司的修理服务占全部70~80%。

A公司、G公司、H公司、I公司的股权关系如下:

I公司2007年全年修理修配的业务收入5 000万元,其中对4 000万元取自G公司,修理修配业务的材料成本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一般为40%。G公司由于从事运输业务,故其为营业税的纳税人,I公司从事修理修配业务,其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在目前的公司架构下,I公司2007年缴纳增值税(假设期初增值税留抵数为零以及本期采购的原材料本期耗用完,因为实际缴纳增值税与期初的增值税留抵数及本期采购材料的进项税有关)510万元(5 000×17%-5000×40%×17%)。

若进行税收筹划

G公司吸收合并I公司,使原I公司向G公司的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变成了内部的一个修理部门为自身提供修理,只有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1 000万元业务收入需缴纳增值税,从而减少应缴增值税408万元(4 000×17%-4000×40×17%)。

结论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范文5

[关键词]纳税筹划;债务重组;关联方

税收筹划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税收收益”。

一、合并、兼并收购亏损企业

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产业重组,也可以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如果合并方用现金支付,被合并公司股东收到现金时就要立即纳税;如果合并公司以某些其他资产(如股票)支付,则被合并公司收到合并方公司资产时就可以免税,待资产出售后才缴纳相应的税款。在合并后,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20%,经税务机关认定,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相关的所得弥补。所以利润高的企业通过合并有累计亏损的企业,可以将企业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以冲抵亏损,使企业的税负降低。

二、集团内部盈亏企业间相互借款进行税收筹划

可以由集团公司内部高盈利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向亏损企业借款,向亏损企业支付的利息可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相同。反之,如果有亏损企业向盈利企业借款,应尽量降低利率,甚至利率为O。就可以将高盈利企业的部分盈利转移到亏损企业,如果借款数额较大,转移的盈利也较大。转移的利息只要不超过亏损企业的亏损额,该企业就不会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从整个集团来看,集团的整体税前利润并未减少,但其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了。该纳税差异不仅仅是时间性差异,如果亏损企业连续多年亏损,则该纳税差异会成为要进行差异。

三、集团公司内部所得税税率不同的企业间相互借款进行税收筹划

在这种思想下,可以由集团公司内部所得税税率高的企业向所得税税率低的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可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相同。反之,如果企业所得税税率低的企业向税率高的企业借款,应尽量降低利率,甚至为O。集团公司的各个公司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地区,我国对特区、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制定了优惠税率,不同地区的所得税税率不同。高税率企业向低税率企业的利息支出实际形成了利润转移,降低了高税率企业的盈利,同时提高了低税率企业的盈利,从整体上降低了集团公司的税负。如果有低税率企业向高税率企业借款,采用低利率,甚至利率为0,可以避免整个集团公司的税负增加。

四、通过对子公司的投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集团公司要进行这方面的税务筹划必须对整个集团的资金调动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安排,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集团企业投资新的全资子公司时,可以将投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股权投资;另一部分作债权投资,具体比例可以采用股权投资2/3,债权1/3,使全部债权不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部分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母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低,子公司税率高,子公司的利息费用可成为母公司的利息收益,使集团实现一定程度的节税,即便双方所得税税率相同,采用这种方法也可以为以后转移利润,进行税务筹划奠定基础。特别是在子公司经营不景气时,母公司追加投资尤其要采用债权投资形式,此时税务筹划可能降为次级目标,公司应首先考虑的是资金的安全。债权投资可以及时收回,在企业破产时债权优于股权,债权投资形式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母公司投入资金的安全性。随着我国公司对国外投资的增加,这种投资方式能够将部分利润转移到国内,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司对外投资的安全性,其意义不可低估。

我国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法定定期减免、优惠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交所得税。在母公司有盈利时,子公司可以考虑不进行利润分配,母公司不用补交所得税,可减轻集团公司的税负。另外,母公司也可以向子公司增加股权投资,以增加其资金,然后向子公司借款,以利息形式实现利润的转移。其结果是增加了子公司的利润,降低了母公司的利润,使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降低。

参考文献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范文6

论文关键词:税收筹划;资本结构;财务杠杆

资金的筹集过程都是企业财务工作中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融资活动对企业的资本运作与经营行为都有重要的影响。所以,企业在融资的过程中,通过对企业融资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但可以节约企业的融资成本,也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以节约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减轻企业的税负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一、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

不同的融资模式决定了企业不同的资本结构和股权结构,从而也就决定了企业所面对的税收方面的负担,最终影响了企业整体价值的最大化的实现。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内部融资、外部融资和融资租赁三种。

(一)内部融资

内部融资是指将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构成企业的资金投入,具体的说就是企业将本企业的留存收益和折旧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内源融资来源于企业内部,无需花费融资成本,也不需花费融资费用,不存在还本付息与分红派息的问题,是最理想的融资方式。企业的建立初期首要依靠的是内源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使企业盈利水平不断提高。内源融资是最基本的融资方式,也是企业首选的融资方式。只有当企业的内源融资无法满足企业的资金需要时,企业才会转向外源融资。

(二)外部融资

企业的外部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分类。直接融资是指企业进行的首次上市筹集资金,配股等股权融资活动,所以也称股权融资;间接融资是指企业资金来源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等债权融资活动,所以也称债权融资。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一的融资方式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不同的融资模式决定了企业的不同的资本结构和股权结构,投资人与公司的关系不同,权利和利益分配不同,从而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三)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在管理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资产时,视为自有资产,计提折旧。这样企业不需要筹集大量资金可以使用资产,同时,计提的折旧又可以抵扣当期利润,当然可相应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最佳资本结构的形成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的资金来源构成以及其比例关系。企业的最佳资本结构的选择就是对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在整个资金的比重之中的权衡,以确定本企业的最佳结构。企业通过财务杠杆效应来确定运用负债对普通股收益的影响额,确定是企业的加权平均成本最低,企业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资本结构。融资决策是每个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融资决策需要考虑众多因素,税收因素是其中之一。利用不同融资方式、融资条件对税收的影响,精心设计企业融资项目,以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者股东收益最大化,是税收筹划的任务和目的。

以下是某公司三种融资方案的比较:(单位:万元)

由以上三种方案可以看出,在息税前利润和贷款利率不变的条件下,随着企业负债比例的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在不断增加。通过比较不同资本结构带来的权益资本收益率的不同,选择所要采取的融资组合,实现股东收益最大化。我们可以选择方案c作为该公司投资该项目的融资方案。

二、企业融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模式分析

融资活动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企业活动,主要借助于因资本结构变动产生的杠杆作用对经营收益产生影响。资本结构是企业长期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的构成关系。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总是:融资活动对于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资本结构的变动对于税收成本和企业利润的影响;融资方式的选择在优化资本结构和减轻税负方面对于企业和所有者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影响。

(一)涉及到企业融资中的主要税种

企业的融资渠道大致可以分为负债和资本金两大类,这两类融资方式的税收待遇是不同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企业通过负债的方式融资,负债的成本——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从而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税法同时规定,企业通过增加资本金的方式进行融资所支付的股息或者红利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因此,仅从节税的角度来讲,负债融资方式比权益融资方式更优。

(二)企业融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模式

1.内源融资。企业通过自我积累方式进行筹资,所需时间较长,无法满足绝大多数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另外,从税收的角度来看,自我积累的资金也不存在利息抵扣所得额的总是,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再加上资金的占用和使用融为一体,企业所承担的风险比较高。一般来讲,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贷款融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间拆借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间借贷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的税收负担。

2.债券融资。发行债券日渐成为大公司融资的主要方式。债券是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用以记载和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由企业发行的债券称为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债券发行融资对象广、市场大,企业比较容易找到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整体收益的方法,另外,由于债券的持有者人数众多,有利于企业利润的平均分担,避免利润过于集中所滞来的较重税收负担。

3.银行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也是企业较常使用的融资方式,由于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这一融资方式比企业自我积累资金的方式在税收待遇上要优越。企业的资金来源除权益资金外,主要就是负债。负债融资,一方面债务利息可以抵减应税所得,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另一方面还可通过财务杠杆作用增加权益资本收益率。假设企业负债经营,债务利息不变,当利润增加时,单位利润所负担的利息就会相对降低,从而使投资乾收益有更大幅度的提高,这种债务对投资收益的影响就是财务杠杆作用。仅从节税角度考虑,企业负债比例越大,节税效果越明显。但由于负债比例升高会影响将来的融资成本和财务风险,因此,并不是负债比例越高越好。

4.股票融资。发行股票是上市公司融资的选择方案之一。由于发行股票所支付的股息与红利是在税后利润中进行的,因此,无法像债券利息或借款利息那样享受税前列支的待遇。但发行股票不需偿还本金,没有债务压力,成功发行股票对于企业来讲也是一次非常好的自我宣传机会,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其他方面的诸多好处。

(四)企业融资活动中税收筹划中的其它方面

1.长期借款的还款方式筹划。在长期借款融资的税收筹划中,借款偿还方式的不同也会导致不同的税收待遇,从而同样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比如某公司为了引进一条先进生产线,从银行贷款l000万元,年利率为10%,年投资收益率为18%,五年内全部还清本息。经过税收筹划,该公司可选择的方案主要有四种:(1)期末一次性还本付清;(2)每年偿还等额的本金和利息;(3)每年偿还等额的本金100万元及当期利息;(4)每年支付等额利息100万元,并在第五年末一次性还本。

在以上各种不同的偿还方式下,所偿还额、总偿还额、应纳税额以及企业的整体收益均是不同的。一般来讲,第一种方案给企业带来的节税额最大,但它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却是最差的,企业最终所获利润低,而且现金流出量大,因此是不可取的。第三种方案,尽管企业缴纳了较多的所得税,但其税后收益却是最高的,而且现金流出量也是最小的。因此.它是最优方案。第二种方案次估,它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小于第三种方案,但大于第四种方案。长期借款融资偿还方式的一般原则是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尽量避免一次性偿还本金或者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