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股权分红激励方案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股权分红激励方案范文1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他们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探索和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已势在必行。
一、股权激励概述
所谓股权激励是指授予公司经营者、雇员股权,使他们能以股东身份参与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服务的一种激励制度,主要包括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收购等方式。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股权激励的本质是通过对人力资本价值及人力资本剩余价值索取权的承认,正确处理货币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矛盾,形成利益共生共享的机制与制度安排,它是企业基于未来可持续性成长和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人力资源举措,在实际操作中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要持续激励企业高管团队为股东创造更高业绩,二是激励和留住企业需要的核心专业技术人才,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要始终围绕这两个基本目的而展开,这就需要在方案设计和实施中充分了解经营团队及核心人才的内在需求结构、激励现状与问题,与股东及董事会成员充分沟通,双方就股权激励的对象、标准、条件、激励水平达成共识,方案的设计既要反映公司核心价值观及人力资源战略的价值取向,又要反映激励对象的内在激励诉求。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分为股东转让股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另外,还有一种以虚拟股票为标准的股权激励方式,称为股票增值权。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虽然对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上市公司是股价透明、交易市场活跃,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性公司,具有股价不易认定,转让受限等特定,使得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其特殊性。有限责任公司不可能照搬上市公司的规定来实行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计划,必须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因企制宜,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股权激励方案。
二、我司现状分析
我公司现有注册资本800万元,股东为林德方、程红、林德音,出资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别为:
%、%、%。从上述股权结构上看,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德方合计持股%,截止
年末,公司资产总额
元,负债总额
元,所有者权益
元,按股份公司的折股比例计算,将公司全部净资产折算为
万股,每股股价为
元。
公司成立至今,经历了中高层频繁流动到相对稳定的阶段,现阶段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逐步暴露企业存在一股独大、员工打工心态严重,公司治理停留在典型民营企业人治特征的弊端,如何激励和留住能将个人使命与公司使命紧密结合,通过实现公司愿景来达成个人愿景的公司高层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紧通过加薪等办法要留住核心人才有时也力不从心,适时实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除可激励员工外,也可改善公司股权结构,现阶段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机已成熟,条件已具备。
三、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
公司在近几年的高速发展过程中,引进了大量的优秀管理、技术人才,也建立了一套工资、奖金收入分配体系。为了适应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发展,构建和巩固企业的核心团队,需要重新界定和确认企业的产权关系,本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不是单纯为分配企业目前的财富,而是为了使公司创业者和核心骨干人员共享公司的成长收益,增强公司股权结构的包容性,使企业的核心团队更好地为企业发展出力,更具凝聚力和更具效率。为此设计了一套实股+岗位分红+业绩股份期权的多层次长期激励计划。
(一)第一层次:现金出资持股计划
大量实践表明,要实施股权激励,如果全部是由老板来买单,对激励对象而言,只是额外增加了一块收入而已,即使得到了实在的股权,时间久了也会产生股东疲劳症,本方案现金持股计划是由高管层盒管理、技术骨干自愿现金出资持股。因为实实在在掏了钱,所以更容易与企业结成共同体,当然,让高管和骨干掏钱,可能怨言很大,所以为了鼓励激励对象掏钱,可以采取给出资者配股或价格优惠等措施。
1、现金出资持股股份来源:
包括向激励对象增资扩股、老股东转让股份等方式。
(1)、向激励增资扩股。这种方式可以使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来增加资本金,但在我公司也存在需要股东云南**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需要解决股权频繁变动与有限责仟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法律障碍。还有由于公司股本溢价为1:3.36,出资者实际出资与进入注册资本的股权“缩水”问题,激励对象感情上难于接受。当然解决这些问题也是有办法的,将在后面分别阐述。
(2)、实际控制人赠与配送
根据我公司实际,由于前面述及的股本溢价问题,为了调动激励对象现金出资的积极性,实际控制人应当对现金出资者给子一定的股权配送,可以按照职务级别、工作年限、贡献大小,按100%至5%的配送比例对现金出资者配送股份。如国内知名企业家柳传志、任正非、马云、牛根生等,他们都有“散财以聚才”的理念,其中华为的任正非通过转让或配送方式,主动将自己的股份稀释到零点几.没有胆识是很难做到的,当然这些企业家个人魅力很强、很自信、很霸气、很强势、多少也带点专制性,因此不怕把股权让出去以后失去控制权,如果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民营企业家出让股权很容易引起企业的混乱,这也是很多企业有过先例的。
(3)、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
如果公司不想增资扩股,叫采用实际控制人转让股权方式,在转让过程中,按照出资对象职务级别、工作年限、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优惠比例。通过转让过程完成买股与配送的过程。
2、激励对象出资的资金来源:
激励对象出资的来源主要通过如下几种方式获得:
(1)完全由激励对象自筹现金解决;
(2)从支付给激励对象的年薪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以认购股份。
(3)从公司公益金中划出一部分作为专项资金,无息贷给激励对象认购股份,然后从激励对象的薪金中定期扣还。
第一种方式则由激励对象州自筹资金购买,后2种方式实际上都属于延后支付奖金的形式,如完全采用第1种方式,则在激励对象自有资金不足时将无法认股,后果可能是激励者因无资金认股而放弃股份.激励效果大打折扣。为保证激励对象有充足的资金认购股份.可考虑几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规定用延后支付奖金的形式认购股份的上限,剩余的部分必须用自有资金认购。
3、激励范围、激励力度
理论上说,现余出资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适用于全体员工,差别只在于股份配送或优惠比例不同,目的是体现股权激励方案公平公正性,让每一位愿意参加股权激励计划的员丁广泛参与进来。体现了公司包容性和一种利益共享的企业文化。但在实践中,因为要考虑确保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地位,以及股权管理成本,参与持股计划人数不宜过多,控制在不超过20人较为适宜。
4、出资股份的权利
现金出资者本应当具有公司股东的一切权利,但由于股东会人数过多导致股东会成本增加并降低决策效率,小股东应实行股权或委托制,确定五至十名核心持股成员,其他缴纳现金股份的成员,必须委托这些人行使法律上的股东权利。
5、股份的变更
激励对象出现辞职、职务变更等情况的,已经认购的股份可继续保留,可继承、可转让。但配送的股份未达到行权的条件的,由实际控制人无条件收回
综上所述,现金出资持股方案较适合公司当前的实际状况,是整个方案的核心.但也存在两个主要的缺点:一是要激励对象的抵触情绪大,由于大多数人过去在国营企业工作,国营企业用的最多的方案就是现金入股,由于效益不佳,常常无红可分,实质上变成了企业变相筹资掏空员工的钱袋的手段,因此,要让激励对象实实在在看到现金入股的好处,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是推行这个方案的关键。二是激励成本较高,由于实现利润后要年年分红,有可能造成公司支付现金的压力大,同时实际控制人分红所得缴纳个税税负重;
(二)第二层次:岗位分红股
岗位分红股是对特定的岗位员工,授予一定数量的股份,使得该管理人员在这一岗位上任职期间可以享受该股份的分红权。
岗位股的特点是不需要购买,人在特定岗位时拥有,离开该岗位自动失去,由继任者享有。
此方案股权来源,全部由实际控制人提供。实质上就是大股东为完成业绩目标的高管让渡分红权.由于在第一层次的现金持股计划中,缴纳现金入股的激励对象,实际控制人已根据其岗位、职务级别、贡献大小进行了无偿配送,故此方案适用于未参加现金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岗位股实际设置时,要考虑与配送金额的匹配,以及与年薪制的补充。
(三)第三层次:经营业绩股
经营业绩股是指对高管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并为公司服务一定年限后,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
该方案的优点是:能够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努力完成业绩目标,具有较强的约束作用。激励对象获得奖励的前提是实现一定的业绩目标并持续服务于公司,并且收入是在将来逐步兑现。实施该方案主要涉及如下几个问题:
1、经营业绩股份来源:①从实现的净利润中提取增资:②由提取的奖励基金中从实际控制人处回购公司股份。
2、激励范围、激励力度
经营业绩股份的激励范围通常为有业绩目标的高级管理人员,通常公司对高管分配为年薪制,但年薪制必须与一定的经营目标挂钩,在超额完成经营目标的前提下,做为年薪制的一种补充分配方式,可以延缓公司现金分配不足,也可以通过此方案,逐步提高高管层的持股比例,稳定高管队伍。
3、业绩目标的设定
业绩目标是约束激励对象的重要条件.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公司可以选择总产量、总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等绝对数指标为业绩目标,也可选择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等相对盈利指标为业绩目标,还可以以绝对盈利指标和相对盈利指标结合为业绩目标。对超额完成业绩目标的,除兑现基本年薪外,超额部分可在绩效考核办法中规定给予业绩股份的奖励。
4、经营业绩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获得的经营业绩股份,享有分红权。为了避免高管的短期行为,必须规定所有权保留期,在期满后,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公司按持股份额发放股份登记证书。
总之,经营业绩股目的是为了激励高管完成经营目标,经营业绩股份兑现得越多,股东的回报越高,此方案较适合公司当前的实际状况,但也存在两个主要的缺点:一是公司的业绩目标确定的科学性很难保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会为获得经营业绩股票而弄虚作假:要求公司有健全的审计监督体制;二是由于奖励的是股权,被激励者在公司实现利润后可年年分红,使这个方案的激励成本比年薪分配方式高。
三、在股权激励方案实施中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激励对象范围和人数问题
如前所述,股权激励的重点对象是公司的高管和核心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但根据我公司的实际,一是成立时间不长,有的高管和核心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公司时间短,二是部分高管和核心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偏大,对他们实施股权激励效果并不明显,加之实施后股权不能过与分散。因此我认为,我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重点对象范围应界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
1、在公司担任中高层管理人员者(含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中层干部);
2、由董事会确定的未担任中层的核心骨干、技术人员
;
3、方案实施时已连续在公司工作五年以上;
4、方案实施时年龄限制为男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者;
5、参与股权激励总人数不超过20人。
(二)管理机构的问题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大量股权管理的工作,涉及人力资源、薪酬分配、业绩目标制定、考核等大量日常工作,建议设立专门股权管理机构,来实施股权管理日常工作。
(三)具体实施细节问题
1、为了增加对股权激励对象的约束,实际控制人配送的股权由实际控制人与激励对象签订《公司股权期权协议书》,规定配送的股份只有分红权,必须在服务一定年限或完成一定工作业绩后,可正式办理行权手续,在行权前仍由实际控制人保留所有权:
2、为出资者或拥有股权者发放《股权登记证书》,鼓励建立内部股权交易市场,为股权转让者办理变更登记等提供方便。
四、综述
股权分红激励方案范文2
【关键词】激励;核心员工;虚拟股权
在当前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的关键时期,人才对企业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就尤为明显。政府出台引人措施,企业也尽力吸引、留住各类人才,特别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及高技能的核心人才,对核心员工持股的激励方式逐渐被众多的企业采用。
一、员工股权激励的由来
员工持股制度(ESOP)是企业员工拥有本企业产权的一种股份制形式。最早起源于美国,由“员工持股计划之父”的路易斯·凯尔索等人最早提出。员工持股的理论和实践经过近60年的发展,现已演变为多种形式的员工激励方式,其中包括应用广泛的虚拟股权模式。虚拟股权模式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其中虚拟股权成为众多企业采用的一种有效的激励方式。
二、核心员工激励的目的
所谓核心员工指“有较高人力资本战略价值的、稀缺的、占据关键岗位并具有核心能力的人才”,一般来说包括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高级专业技术及高技能人才。为保持企业永续经营,企业就必须要引进、留住一批核心人员与企业同步发展,这其中就必须要对核心人才进行有效的激励。
三、虚拟股权激励模式的优势
(1)虚拟股权实质只是一种享有分红的凭证,虚拟股权的发放不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股本结构。(2)虚拟股权的内在激励的作用。持有虚拟股权的员工,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帮助企业盈利,企业盈利越多,持有虚拟股权的员工的分红收益就越多。(3)虚拟股权激励模式对持有人具有约束作用。企业的收益目标在未来实现,虚拟股权持有人要获得分红,必须要设法完成预定的企业目标。(4)虚拟股权可免费获得,而不需持有人额外支出费用,只要企业持续正常盈利,持有人就可获得分红收益。(5)虚拟股权激励模式既可以起到对员工激励的作用,又可避免各种法律因素的干扰。(6)虚拟股权既是物质激励又是精神激励。说它是物质激励,是因为持有者可获得实实在在的收益;说它是精神激励,是因为持有的员工具有股东的部分特点,可以股东的角色参与日常工作,增强了归属感和荣誉感。(7)虚拟股权可以转化为实股。
四、持虚拟股份须遵循的原则
(1)在方案的制定上,遵循现有法律、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既简便适用,又实现目标的原则。(2)在持股份额上,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考虑岗位职责、绩效水平等因素确定各核心人员的股份额度。(3)在资格确认方面,首先必须是企业核心员工,同时认同公司文化并愿意与企业同发展、坚持以德为先、德才兼备。(4)在股权分配上,坚持新老股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五、建立虚拟股份的步骤
(1)确定股权激励的对象及其资格条件。首先需要明确核心员工范围;其次考虑其它如道德品质、入职年限、既往的考核成绩等因素,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2)确定拟分配的虚拟股份数量的标准。根据所有者拟分配的虚拟股份数量,综合岗位、绩效及入职年限等因素分别确定个人的岗位股、业绩股及工龄股的份额,没年末确定次年的标准,对为公司做过巨大贡献的核心员工,可适当增加其股份。(3)确定股权持有者的股份变动原则。由于岗位、绩效、工龄等因素的变动,股份持有者的持股份额也会发生变化。(4)确定虚拟股权的分红办法和分红金额。首先设立分红基金,根据当年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对照分红基金的提取计划,提取分红资金;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为了调剂资金、平衡收支时也可能实行当期分红和延期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原则,从而有效减少经营的波动性对分红基金数额变动所带来的影响。(5)确定虚拟股权的每股现金价值的计算方式确定。每股现金价值=当年实际参与分配的分红基金规模÷当年实际参与分红的虚拟股份数。(6)确定每个虚拟股权持有者的具体分红办法和当年分红现金数额。根据每股现金值乘以股份持有者的股份数,即可得持股者的当年分红金额,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员工的部分先进分红转入下一年度。(7)确定股权性质转化的条件。随着企业的发展,持有虚拟股份的核心团队成员具有成为企业实际股东的可能,就会面临股权性质是转化问题。(8)公布实施虚拟股权激励计划。企业管理层确定要实施虚拟股权激励机制后,应在企业范围内公布,详细介绍实施此项措施的目的、明确具体操作的流程,让满足条件的员工积极参与进来,同时刺激不符合条件的员工积极上进。
六、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由于各个企业的股份结构、员工结构等因素存在差异,在具体实施中将需要有侧重的避免可能出现的不理影响。(2)激励离不开考核。如何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对持有虚拟股权人员的考核,实现报酬与其业绩准确挂钩,是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参 考 文 献
股权分红激励方案范文3
问:预设立员工持股平台,计划持股比例10%,上一轮融资估值1.5亿元,公司注册资本1000多万,如何避免股份支付,或者如何处理可以尽可能小影响当期利润?另外,现有股东转让老股至新的自然人股东(公司高管)一定股份比例,是否也涉及股份支付,影响当期利润;如无偿转让,是否涉及个税?
答:新三板公司做股权激励,如果采用定增的方式,目前持股平台是不能做的;如果是老股东之间转让的方式,目前的操作中可以不按股份支付处理,直接转就行,但个税需自己申报,不过现阶段个税申报的意愿都不高。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即使无偿转让,只要不符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情形(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四类情形),税务部门依然会要求根据实际价值核定纳税的情况。
股份支付存在以自身权益工具为自己结算、以自身权益工具为他人结算、以他人权益工具为他人结算,也存在以他人权益工具为自己结算,不同结算方式会计处理不同。大股东低价转让股份给管理层,如果不涉及前述老股东之间转让的话,一股会被认为是股份支付,会影响当期利润。
大股东低价转让股份给管理层案例可参考新筑股份(002480)、风范股份(601700)。
滚存利润分配
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条款是否可以理解为,通过定增进入的新股东可以自动放弃定增前未分配利润的分红权?如果是,在新三板实际操作中如何明确约定分红权的放弃结果?同时,是否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还是说只要各股东间签署补充协议即可?
答:公司法第34条仅适用于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并不适用。股份公司同股同权,不存在约定利润归部分股东的说法。
提问所指是发行期间的分红。股份发行前滚存利润本来就应该归发行前的老股东所有。一般在新股发行时约定为新老股东共有,这其实是老股东对新股东的赠予,当然也可以约定这些滚存利润归老股东所以,在新股发行前做一次分红,分给老股东。
将股份发行前滚存利润约定归老股东所有不需要修订章程,只需在签增资协议的时候明确就行,因为这个只是新老股东双方就发行前留存利润的约定,只是影响发行定价的一个因素而已。
新三板公司可以实施差异化的分红政策,但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涉及定增进去的新股东,还要与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对未分配利润的处理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则需要修改公司章程。
实施红利分配的时候,如果通过结算公司代为分红派息的,要按结算公司的要求,签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风险揭示书;自行分红派息的,要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分红方案和自行计算的除权除息结果。
重大资产重组
问:四个自然人,共投资了三家公司,后经过整合,四个自然人将其中两家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四人持有的第三家公司(拟挂牌新三板),这样,股权结构由原来的平行结构变成垂直结构。这对于拟挂牌企业算不算重大资产重组?是否需要在法律意见书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中披露(子公司历史沿革中已披露)。
答:对拟挂牌公司而言,其受让另两家公司股权相当于收购了两家全资子公司,属于重大资产重组。虽然子公司历史沿革已披露,还需要在法律意见书中的重大资产重组项中进行披露。
返程投资
问:拟挂牌新三板企业A,在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B(境内自然人)构成返程投资(B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C,C投资了A,成为A的控股股东,使A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现在A已变为内资,事实上不存在返程投资的问题,但B仍然是A的实际控制人。B在设立C时未办理外汇登记(因为当时C不是75号文的特殊目的公司),现在是否需要去补外汇登记?不补登记而顺利挂牌的2015-2016年的案例有没有?
答:如果C还没有注销,建议去补办登记,毕竟这是一个瑕疵;但如果C已经注销,客观上也无法补办登记了。案例可参考英泰伟业、美茵科技、上海新阳(上市公司)。
股权转让纳税
问:自然人王总是中国国籍,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A公司设立于新加坡。同时,王总持有B公司100%股权,B公司设立在苏州。现在王总想以B为主体挂牌新三板,但B的体量过小,想着把体量更大的A公司装进去。出于税务成本考虑,B公司能否以1元对价受让王总所持有的A公司100%的股权?如果不能,可否在新加坡新设个B的全资子公司C,由C以一块钱的价格受让王总所持有的A公司100%的股权(这个行为新加坡法律是认可的),这样王总实际无所得,不需缴纳所得税,A也成为B的孙公司,合并报表?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一规定看,需要交税的两个条件分别为“有住所、或居住满一年”和“所得”。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有税收缴纳义务。
股权分红激励方案范文4
【关键词】人力资源;核心人才;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
化合物半导体产业作为年轻的朝阳行业,在微电子和光电子领域有着极其广泛的应用,行业发展方兴未艾,前途无可限量。晶源科技有限公司下属的微波半导体产业目前在国内是第一家化合物半导体微波公司,填补了国内该产业的空白,受技术壁垒及国内行业人才的缺乏等限制,需对公司一批国际引进的核心人才进行留用与激励。同时,作为一个处于创业期的高科技公司,也要通过一定的长期激励将核心创业人员与公司的长远利益紧密联结,为创业人员提供长期的承诺,激励其为股东创造出期望的价值。
本文试图根据该企业的现状,以实证案例为基础,围绕核心问题,试图搭建公司核心人才的长期激励计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以解决企业所面临的人力资源困境和发展瓶颈,厘清现有问题,加强核心人才的保留与吸引。
一、公司背景
成立于2004年11月的晶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源科技),致力于化合物半导体产业的发展与经营,主营业务包括微波外延片、微波芯片、LED外延与芯片、激光器和红外探测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目前国内稀缺的化合物半导体上游产品生产、研发、销售企业,也是下文所提及的晶源科技微波技术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与最大股东。
微波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波公司)是晶源科技产业链中的首家核心企业,主营产品微波外延。为加快微波外延之上游企业的发展,晶源科技特别聘请12名核心技术人员成立微波公司。为保证双方利益并达成对核心技术团队的有效的激励,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约定:微波公司12名核心技术团队员工于香港注册成立的远达国际有限公司,并以远达公司的名义将其专业技术产权作价1000万,持有微波公司注册资本中20%比例的技术股。
二、现有长期激励原则
对于微波公司中的核心技术人才,在公司的合作经营合同中对股权比例方面的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该合作合同作为基本的核心人才长期激励与薪酬原则性方案,约定如下:
1.合作经营合同关于股权比例方面的相关规定
根据微波公司合作经营合同,总投资额为12,500万元,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晶源科技,以现金方式出资4000万,占比80%;远达国际以专业技术产权方式,作价1000万元,占比20%。同时口头约定有远达公司的20%股权不因合作公司的增加注册资本而遭稀释。
对于参与对象,其对合作公司20%权益的最终预期实际上是总投资额12,500万元的生产规模下所需要股本的20%的权益。在实现参与对象将所持权益的比例向实际股权数量转换时,可以以此作为参考依据。
2.合作经营合同关于股权转让方面的相关规定
合作一方如需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作一方向非合作方转让权利、义务的条件,不得比向合作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远达国际股权转让的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期满后,可转让其中50%;第四年,可转让80%;合作经营期满的第五年,方可全部行权。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上市半年后且符合上市规则,则远达国际可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转让。
3.合作经营合同关于收益方面的相关规定
微波公司在完税并提取各项基金后,收益按晶源科技80%,远达国际20%进行分配合作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合作公司合同时,合作公司的净资产少于晶源科技已投资额的,归晶源科技所有,多于晶源科技已投资的,多于部分晶源科技与远达国际按8:2比例分配。
在签定经营合同书前,晶源科技和远达公司曾在合作意向书中约定:对于远达公司持有的20%股权,不会因晶源科技对微波公司的增资而遭稀释,但由于工商注册等原因,该条款最终没有在合作经营合同和章程中体现。但远达公司及其核心技术团队认为,国际上类似微波外延片的制造公司投资资金最低不能少于1.5亿元,但考虑到公司目前整体的现金流与投资状况,双方同意注册资本首期先以5000万注册,后期1亿元的差额根据项目进度和经营状况分期投入。对这种情况,晶源科技董事会口头上基本认可。
三、股权矛盾的产生
受项目的进度影响,公司实际正式运作时间延期,市场环境和经营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公司迟迟未进入正常的经营状况。06年底,微波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成员担心受公司经营的影响可能股权无法兑现到个人所有,对于未来微波公司上市的可能性比较担忧,希望能将股票尽快归属到个人手中以保证在约定时间到达后兑现,因此技术团队正式向微波公司董事会提出要求:
第一,要将现有远达公司20%股权根据日程,即依照微波公司成立(2005/4/27)满三年(2008/4/27)可以转让50%,满四年(2009/4/27)可转让80%,满五年(2010/4/27)可转让100%的约定,尽快归属到个人;
第二,技术团队所持有股份不能因为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而遭到稀释;
第三,如果晶源科技母公司股票先行上市,则技术团队所持有微波公司之股票可以以1:1兑换。
但晶源科技作为大股东,认为:
其一,公司现有经营状况不理想,作为核心技术人员难辞其咎;公司20%的技术股权目前由于是由远达公司所持有,而且已分别分配给个人,没有新的股票池,会影响将来继续对外招聘高级人才;
其二,对于技术团队提出的个人持有股权不能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而遭到稀释的要求有失公平;
其三,由于原有经营合同中所约定的20%技术股权归属是根据自然年来计算的,而没有真正考虑的企业发展经营状况,同时归属个人后核心团队成员离开公司会导致企业价值的受损;
其四,微波公司与晶源科技的股票对价1:1显然不合理。
因此,双方在股权问题上产生了巨大的分歧。这种争议不仅严重影响了技术团队的工作积极性与热情,同时也影响到了微波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尽管晶源科技与核心技术团队成员双方对于股权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但始终没有能达成一致的意见。
公司成立一年多来,基建、工程、研发、生产与销售等工作受到巨大影响,只见投入不见产出,公司董事会对此感到非常困扰。对于技术团队的这些要求,董事会实在难以答应;但如果核心技术团队人员一旦离开公司,类似这样比较完整、成熟的技术团队也很难立刻组建,公司价值就会大打折扣。公司股权改造,为核心技术团队成员建立新的可实施的长期激励计划,将其20%的技术股转化可以真正归属到个人,则势在必行。
四、现行长期激励方案问题分析
对现有长期激励方案,存在诸多问题,实践中也产生了很多分歧,导致整个项目进展不佳,其核心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公司发展及技术股权的争议。由于原有经营合同中所约定的20%技术股权归属是根据自然年来计算的,而没有真正考虑的企业发展经营状况,同时归属个人后核心团队成员离开公司会导致企业价值的受损;公司20%技术股权目前由于是由远达公司所持有,而且已分别分配给个人,没有新的股票池,会影响将来继续对外招聘高级人才。对于技术团队提出的个人持有股权不能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而遭到稀释的要求有失公平。
第二,经营业绩没有满足董事会及激励对象的期望。股权激励计划应该将股东的利益和参与对象的利益紧密连结,鼓励参与对象长期持有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共同成长,同享成果,共担风险。参与对象通过股权激励所获得的利益必须与其业绩,尤其是给与股东的回报紧密挂钩。
第三,激励计划必须符合市场惯例,具有通用性,同时留有新的股份授予的空间,能够满足其他技术团队未来对人才吸引的需求。长期激励方案不能尽快正常运作、实现盈利,参与对象不能获得预期的分红,则可能对参与对象的稳定性造成影响。晶源科技未来对微波公司进行增资时,需要对参与对象原有权益比例的合理界定。
第四,微波公司一直未能正式投产而在此期间已经产生大量费用,以后要弥补亏损达到盈利需要更长的时间,因此实际上已经降低了参与对象未来实现收益的时效性。
五、微波公司新的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建议
根据目前现行的长期激励机制,通常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计划、绩效单位计划、现金性长期激励计划等为方式。为达到更理想的长期激励与价值共享机制,建议微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模式,在一定的条件下向股权激励计划的参与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使参与对象通过持有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拥有公司的分红权与增值权,以及在限制期过后拥有限制性股票的转让权,将股东的利益与参与对象的利益紧密结合,让参与对象和公司共同成长、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对于基于限制性股票计划的长期激励方案,其要点如下:
第一,股权激励计划形式――限制性股票计划。微波公司从公司总股本预留一定比例的股份作为限制性股票,按照微波公司经营计划的一定里程碑,无偿授予股权激励计划的参与对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参与对象前,其所有权仍然归晶源科技所有。限制性股票授予参与对象后必须经过一定的限制期,而且在公司业绩及参与对象的个人绩效达到目标后,才可以归属到参与对象个人。
第二,微波公司参与对象目前通过远达持有权益的转换及授予方式,通过技术团队目前通过远达持有的1000万权益先一次性转换成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再按微波公司原有经营计划的里程碑分批授予。参与对象个体可获得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按照目前每个职位(包括空缺的职位)在远达持有的1000万权益中所占的比例来计算确定。
第三,新增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要考虑预留空间。在微波公司以后每次增资扩股时,均从新增的股本中预留一定百分比的股份作为以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基础。在预留了新增的限制性股票后,该等股票的授予将根据微波公司新的经营计划的里程碑分批进行,每次授予的数量由微波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四,充分考虑新增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占新增股本的比例。微波公司每次增资时所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占新增总股本的比例由微波公司董事会决定。该比例的确定主要依据每次增资时,所投资的产业所处的周期、公司的人才策略等因素来进行确定,以下为参考原则:
(1)企业处于生存期时,相关产业尚未开始运营投产,技术平台尚在建立中,人才策略以吸引为目标,从新增股本中预留略高比例的限制性股票吸引新团队成员,但该比例不超过20%。
(2)发展期中,企业运营逐步稳定,达到盈亏平衡点,需要增资以达到经营上的规模效应,人才策略以吸引和激励为主,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比例应大大低于在生存期预留的比例,只要数量上能够满足小部分新加入者及高绩效人员即可。
(3)进入成熟期后,运营已经逐渐成熟,达到市场的平均盈利水平。需要增资以扩充规模与占有市场,取得行业的领先地位,人才策略则以激励和留用为目标,只从新增股本中预留极小部分的百分比授予高绩效人员。
此外,每次增资时,预留限制性股票比例的确定还要考虑此次增资的新增股本大小,以及可分配到各参与对象的股票数量。原则上新加入的人员可获授的股票数量应低于同等职位原创业人员之前所获授的股票数量,以体现原团队对公司创业的贡献。
第五,限制性股票项目里程碑为标志分期授予。由微波公司现有参与对象通过远达所持有的权益直接转换而成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微波公司原有的经营计划的里程碑进行授予。微波公司在以后每次增资扩股时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则按照微波公司新的经营计划书中所规定的里程碑进行。
不同时期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应该根据该项增资所属的产业在公司内所处的周期来选择合适的里程碑来进行授予。原有的经营计划和新的经营计划及其相应里程碑的具体定义,由微波公司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当微波公司经营计划的每个里程碑达成时,从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中授予参与对象的具体股票数量,由微波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六,限制性条款要求上,明确授予的限制。在达到微波公司经营计划的里程碑,且个人绩效达标的情况下才进行授予。充分考虑限制性股票归属到参与对象个人的条件,如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了一定的限制期后、在限制期期满当年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均达到目标、限制期内享有的权利:限制性股票的分红权与增值权,但不具有转让权;限制性股票归属到参与对象个人后的权利:限制性股票的分红权、增值权及转让权
第七,确定参与对象资格及个人可获限制性股票数量。在此问题上,需要考虑激励计划的参与对象包括:微波公司的核心主管、技术类高阶主管以及高级技术人员、微波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关键职位。微波公司每次增资时,只为此次增资相关的产业团队的参与对象预留限制性股票。每次增资时所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将一定比例留作机动部分,其余根据参与对象的职位(包括仍然空缺的职位)分配预留额度。原则上新加入者可持有的数量将低于原有创业团队可持有的股票数量。
基于以上分析与判断,晶源科技以限制性股票为核心的长期激励计划摆脱了过去的不利影响,同时结合国际通行惯例,对核心技术团队起到了正面的作用,相信对公司发展、员工长期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股权分红激励方案范文5
自然人持股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没有任何法律障碍,但主要问题在于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的人数不宜太多,无法在范围较大的层面建立激励机制。
期股
期股激励是指企业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经股东会批准购得、获奖所得适当比例的公司股份,并需任期届满后逐步兑现的激励方式。
期股激励的对象主要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经营者各自承担的责任必须以契约形式明确规定,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主体是股东会或出资方。期股股份主要来源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中形成的经营者股份。企业经营者期股的获取方式主要包括:在一定期限内,经营者以约定价格购买的股份;经营者岗位股份即干股;经营者获取特别奖励的股份。
企业经营者在该企业任期届满,其业绩指标经考核认定达到双方契约规定的水平,若不再续聘,可按契约规定,将其拥有的期股按当时的每股净资产值变现,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份在企业,按年度正常分红。若公司已上市,上市公司经营者拥有的期股则可按当时的股票市场价格变现。
期权(认股权)
股票期权制度,是指企业经营者拥有按某一固定价格购买本公司普通股的权利,且有权在一定时期后将所购入的股票在市场上出售获取收益,但期权本身不可转让。
股票期权是一种最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目前中国有关部门也极力推广这种方式,并正在制定相关规定。从实践来看,认股权方式可设定以下两种:
方案一:公司增发新股时,预留部分额度用于认股权计划,并由第三方“持有人”出资认购此部分股票,持有人在经营者通知行权时按认股期权计划确定的价格将股票转让给经营者或向经营者支付买卖股票的差价。
这种方案的难点在于“第三者”的选择,包括其出资;且第三者持有的股票在行权后变为经营者的股票,非交易过户有障碍。
股权分红激励方案范文6
国有企业实施高管激励机制,受到国资委的支持,但同时受到国家政策各方面的限制;
定向购股权方案是比较适合国有企业的高管激励机制;
定向购股权方案中,激励对象可以通过四种手段获得购股资金;
定向购股权方案充分考虑到国资委现有政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矛”与“盾”
国企高管激励机制的实施,一方面受到国资委的支持;另一方面却受到国家相关规定的约束。“矛”和“盾”的交锋,让激励机制在国企内缓步前行。
2003年年末,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下属中央企业负责人实施年薪制。这一制度的实施,推动了国企高管人员薪酬激励工作的开展。但是,年薪制的考核以年度业绩为标准,很难称得上是真正的长期激励。针对这一问题,国资委开始提倡并尝试实施各种长期激励机制。2003年底,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公开场合表示:“2004年我们将会同科技部在高新技术中央企业进行股权激励试点。”2004年4月,国资委副主任李毅中在“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发展论坛”上提出:“国企要努力形成与市场接轨的人才薪酬激励机制。引入人才的市场价位,建立和完善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体,短期薪酬分配与中长期薪酬激励有机结合,资本、技术、技能、管理等多种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新型薪酬激励机制,逐步使各类人才的收入水平基本与市场接轨”。
但是,国资委的表态并未加快国企长期激励的步伐。《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提到的“特别贡献奖和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定”,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措施。在国资委2004年下发的文件中,有关规定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国资委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取酬的,需报国资委批准”。
这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企高管人员参与到企业制定的长期激励计划中,尤其是国企集团的高管层。他们的工作对国有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却很难参与年薪之外的其他激励机制。
定向购股权方案
目前,国内企业广泛实施的高管激励机制有十种模式之多,但大多不符合国资委的规定。新华信研究发现,相比其他激励机制,定向购股权方案比较适合国有企业实施。
定向购股权方案是指国企集团赋予被激励对象一种权利,在未来如果被激励对象达到集团与国资委签订的业绩指标,集团允许被激励对象以预先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由集团持有的下属公司的普通股票。此种模式的具体操作流程如图1所示。
定向购股权方案之所以能应用于国有企业,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国企改制的现状。前几年,一些国有企业曾考虑由企业高管购买集团股份,但由于集团资产庞大,高管个人所持股份所占比例过小;而集团上市困难也导致高管的股份难以抛售获益。因此,部分国有企业利用改制重新整合内部资源,将核心业务装入下属公司,并由管理层持有下属公司的股份,希望通过下属公司的上市使高管层获得激励。
在此背景下,国企集团可以在持有下属公司股票时,预留一定数量的股票,作为对激励对象行使购股权来购买的定向股票;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购买集团下属上市公司(待上市公司)适当比例的股票,并通过抛售兑现获得股票的增值回报。这种方式恰恰是股权激励的本质所在。
此种模式具备四个比较突出的特点:激励对象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获得长期激励机制带来的收益:股票实际价格和购买价格差价的收益,获得股票后的分红收益,抛售股票时,市场股价增值带来的收益;激励方案全盘考虑了集团整体和核心企业的统一发展。一方面,激励对象必须完成集团的业绩指标才有权选择购买股票;另一方面,只有集团核心业务快速发展,才能促使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激励对象取得的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激励对象不用承担较大的风险;激励对象是以约定价格买进股票,以市场价卖出,是分享资本。在这种模式中,激励对象只需付出数额较小的约定购买价就可以获得这种权利。
定向购股权方案考虑到在国资委的政策框架内进行:国资委限制除了年薪制外不能从企业获得货币性收入,该方案实际上授予的是一种需要购买的权利,而非收入。国资委禁止上级领导分享下属企业的利润,该方案是让激励对象有偿受让集团持有的股份,而非下属企业的收入;国资委对企业的考核主要是以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为指标,定向购股权方案是基于企业业绩指标的完成之上的,实现了和国资委考核体系的无缝对接。
巧解融资难题
在定向购股权激励模式中,激励对象需要个人出资购买公司股份。这个过程必然涉及到购股资金来源问题。一般来说,高管层受让公司股份的支出,大约在数十万元到数千万元不等。现阶段,国企高管购股资金的不足,已经极大影响了国企高管激励机制的实施。在实践和研究中,新华信认为有四种方式可以较为合法地获得购股资金。
1.以自有资金购买。激励对象个人支付购股资金的方式不会受到任何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实施起来简单直接。但是,国有企业高管层的个人收入并不很高,而购买股份所需资金相对庞大。一般来说,激励对象个人很难拿出如此之多的购股资金。
2.按照国家规定,从企业应发未发工资和公益金项下借款。部分企业在财务上包括“应发未发工资和公益金”一项。此款项在不同企业的数额不同,用处也不尽相同。如果企业支持,激励对象可以从这笔资金中借款,用于购买企业股份。由于这笔款项属于企业内部款项,因此借贷比较方便,没有利息或者利息较少。但是,有些企业缺少这一款项,激励对象无法获得如此便捷的资金。
3.通过信托投资公司代管股票,让信托公司作为主体进行金融信贷。近年来,信托公司在国内的发展日益壮大,其业务涵盖的范围也比较广泛,通过信托公司提供金融信贷,在操作上比较规范、透明。但是,信托公司的贷款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一般以三年为限;信贷的利息也相对较高。激励对象能否在短期内偿还利息并且获得充足的奖励,仍有较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