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质检报告范例6篇

生产质检报告

生产质检报告范文1

关键词:食品检验 检验报告 正确填写

食品是人民的必需品,直接关系着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食品质量检验部分通过对食品的检验,获得数据,掌握食品的信息,最终通过食品检验报告的方式反映出来,这就要求食品检验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填写正确。检验报告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率的质量凭证,检验报告填写的规范与否体现了检测机构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而且关系到了所检验食品的生存。

1食品检验报告填写常见的问题

1.1 基本信息不全或填写错误

食品检验报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规格或型号、商标、生产日期、质量等级、生产单位、委托单位等,委托单位信息又包括:地址、名称、样品数量、检验日期、检验类别等等。这些是所检验产品的身份特征,缺少任何一项或填写错误都会给所检验商品带来认定上的争议,影响法律效力。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漏填,错填等现象、如生产单位本来是x市xxx食品厂,却漏填市,变为xxxx食品厂,如产品为“xxx小xx”漏填“小”字,例如公司名称为xxx分公司,却填写为xxx公司,这些错误看起来都非常小,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了检验报告的合法性。

1.2 检验依据不符合要求

检验依据一般指的是卫生标准、产品标准或者“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文件。我国的标准共分为四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之分。由于食品检验的种类繁多,程序复杂,导致了食品标准的数以千计,这就要求检验人员要熟悉各项标准的技术要求、适用范围、试验方法。

在食品检验报告中,检验依据出现问题的机会较大,具体分析归纳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检验项目(如卫生指标、标签等)在所引用的检验依据中不作要求。这主要是由于有些老的产品标准中未引用相关卫生标准和GB7718 ,而检验报告中仅将产品标准作为检验依据,而未将检验项目所涉及到的标准均作为检验依据;第二,数据单位和技术要求等项目填写上存在缺陷。数据单位一定要与检验标准的要求相一致,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将%作为计量单位。技术要求是判定所检项目是否合格的惟一依据,技术要求一项的填写至关重要。在食品检验报告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涉及到食品添加剂项目的相关技术要求。例如,火腿肠中原山梨酸钾的最大使用量为0.075g/kg,但2002年后扩大至1.5g/kg,如不及时掌握更新信息将有可能导致错判。GB2760每年都在更新,卫生部不定期将增补品种和扩大使用量、扩大使用范围的情况以公告的形式。2008年6月1日,GB2760-2007将开始施行,我们应及时关注,深入学习领会。第三,检验结果数据处理上存在问题。检验结果是检验报告中比较重要的一栏,检验结果中数据有效位数常与标准要求不一致,一些检验报告中存在不按照检验方法要求修约及随意修约的现象。由此,将会导致一些临界值结果上的错判,影响检验报告的质量。此外,如果检验结果小于方法的检出限,检测结果中则应标明小于检出限而不应标示具体检验数据,如若标示为未检出,则应在备注栏内标示该方法的检出限。

2.3 食品检验结论填写不规范

检验结论并不是简单地在报告上标注合格或不合格,而应将检验依据也纳入检验结论中。应具体说明产品是符合哪些标准要求而被判定为合格,或者产品哪些检验项目不符合什么标准而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一般将实物质量和产品标签分开判定后,再进行综合判定。实物质量的判定一般按检验依据上的技术要求进行,但在标签检验、判定上常存在不妥之处。食品标签内容除应标注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外,一些特殊产品还有一些特别要求。例如,速冻面米食品的标签上应标明速冻、生制或熟制以及产品种类等信息。与此相类似的还有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月饼等产品。因此,针对不同食品的标签应区别对待。目前,涉及食品标签的相关标准中除GB7718以外,还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除此之外,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公布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总之,食品标签应符合所有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而不能仅以个别标准作为检验、判定的依据。

3.食品检验报告填写的注意事项

3.1 规范食品检验制度

出具一份高质量的食品检验报告需要有一个规范的制度为基础。 针对检验报告所制定的制度,应涉及从抽样到报告出具整个过程,包括抽样、运输、贮存、检测、原始记录、出具报告各个环节。每个环节应根据不同样品所需要的不同要求制定相应的细节条款。只有这样才能使整个检测过程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从而达到规范化、制度化要求,最终确保检验报告的质量。

3.2 加强食品检验报告正确填写重视度

制度是要靠人去执行,而思想是执行效果的最终决定因素。只有从思想上加以重视,制度才能得到好地执行。这就要求各检测机构逐步培养职工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最大程度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

3.3 注意报告的时效性

食品检验报告可靠的时效《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二十七条规定“检验者应在收到样品检验通知单后十五日内出具食品卫生检验报告,对中毒食品或可能引起中毒的食品的检验,应在五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特殊情况需延长出具检验报告时限的应报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然而,在很多时候,检验部门出具食品检验报告并没有按照《食品卫生监督程序》进行,特别是有时候忽略了食品检验报告的时效性,这是需要改进的。

生产质检报告范文2

关键词 农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常见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TS20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06-0271-01

Comm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Inspection Test Repor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YUAN Xin-yi

(Agricultural Products Quality an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tation in Qinyang City of Gansu Province,Qingyang Gansu 745000)

Abstract Inspection test report can reflect the management level of the testing organization,which is the final manifestation of the quality of laboratory work.Accurate,clear,specific and objective inspection test report is the embodiment of a good image and the credibility of the testing organization,but also customers′ requirements.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author′s work practice,discussed the common problems of reports in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 inspection and analyzed the causes.At last,counter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s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agricultural product;inspection test report;common problems;countermeasure

z验检测报告质量的好坏可直接反映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水平和检测水平高低。检测完毕,各项指标原始记录出来后,结合抽样单、委托检测协议,即可形成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检验检测报告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

1 农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1.1 报告信息量不足

检验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标题;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及页码标识;客户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办法的识别;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样品的接受日期和检验检测日期;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说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批准人的签字;法定计量单位;委托检测时,结果的使用范围声明和复制报告的声明。在日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中,经常出现项目不全的现象。

1.2 报告数据与原始记录不一致,报告审核人责任不到位

检验原始记录应数据清晰,保存完好,与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事项、数据一致。原始记录是实验室检验过程的证明材料,一旦实验室与检验委托方或相关第三方发生纠纷时,不规范的检验原始记录就不能起到证据的作用,将实验室置于危险境地。在实际工作中,原始记录存在的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检验样品的准备、处置和制备记录不全。二是检测后计算过程中引用的常数或系数没有出处,缺少可追溯性。如重金属的检测中,结果计算要用到由标准曲线得到的系数,因而标准曲线应该附在原始记录后面。三是有些检测人员出于保持原始记录干净整洁的目的,习惯将原始记录先记录在笔记本上,过后再转抄到格式化的原始记录上。

1.3 报告无三级审批签字,报告管理混乱

检测报告的三级审批主要包括:一审(主检员)对委托协议书(抽样单)到检验检测报告编制过程负责,关键点为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二审(审核员)对检验检测报告编制到检验检测报告副本过程审核,关键点为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三审(批准人)对检验检测报告副本到检验检测报告发放过程负责,关键点为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合理合法性,负责报告质量。对检验检测报告实行基于过程控制的三级审核,才能保证检验检测报告的质量[1]。

1.4 报告无骑缝章,有报告调换内页的风险

检验检测报告应在骑缝位置加盖骑缝章,且中间页不能有空白,防止内页被调换。

1.5 报告或原始记录有不规范的涂改,存在作假的可能

《检测和标准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17025:2005)中4.13.2.1规定记录应包括负责抽样的人员、每项检测和(或)校准的操作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4.13.2.3规定当记录中出现错误时,错误应划改,不可擦涂掉,以免字迹模糊或消失,并将正确值填写在旁边。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签名缩写。笔者认为这里的修改不是指修改原始数据和结果,而是修改错误的计算方法、计算数据和结果或计算公式。

1.6 报告出具不及时

由于农产品易腐败、不易保存的消费时限性特点,农产品检测中,报告的时效性显得尤为重要。

2 Σ

2.1 增强检验检测意识

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学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技术规范,加强全员的检验检测意识,尤其是质量控制部门、质量监督员和检测员的质量意识,质量控制部门可利用仪器检定或校准、能力验证、比对试验、使用标准物质、加标回收试验提高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质量监督员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在所管领域开展质量监督,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促使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升[2]。

农产品的例行监测样品量非常大,而且时间紧,从安排抽样到完成检测报告往往需要15 d,在这种紧张的工作节奏下更需要高度的质量责任心。

2.2 加强报告质量监控工作

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行之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质量复核机制,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由精通检验检测工作、具有高度责任心并经过考核授权的人承担报告的校核、审查和批准。报告一经形成,应与检测协议(抽样单)和原始记录一并按规定期限存档,由专人管理[3]。

2.3 加强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

农产品检测中,各个环节的原始记录要形成闭环,原始记录应该信息充足、详实,关键环节的检验活动有图片等佐证材料,能够通过原始记录再现检验检测全过程。每个农产品检测实验室都要按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制订自己的记录管理规定。

2.4 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提高报告质量

现代社会信息技术已渗透到人们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也应重视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应用,结合自身需求制定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系统服务客户,如网上受理业务、打印检验报告、接受客户反馈意见等。信息化的管理系统能有效地指出检验报告的缺陷,利用信息分析报告存在的质量问题,为改进报告提供数据支撑[4];同时,这种信息化的管理能够让样品的流转更便捷、严谨。

3 参考文献

[1] 陆旭先.检验报告质量的三级审核[J].品牌与标准化,2010(8):47-48.

[2] 马林.通过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保证检测报告质量[J].现代测量与实验室管理,2009(5):58-59.

生产质检报告范文3

关键词:进度控制质量控制 协调工作 必要性 基本要求 两个报告

0 序言

检查验收阶段监理是测绘工程监理工作非常重要的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监理工作的成败。引进监理的测绘项目一般都是重大测绘项目,尤其是以航测法数字化测图、国土资源调查、数据库建设和大型工程测量等项目为多。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非常复杂,需要在质量、进度控制和关系协调等方面进行大量的工作。中心的工作是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质量检查及质量问题的处理,保证成果质量满足项目设计要求,为项目验收奠定基础。

1 验收阶段监理工作概述

1.1检查验收阶段进度控制的监理

测绘生产单位在测绘项目生产过程中应该比较严格地按照合同要求和进度计划实施,但现在的测绘市场中仍然存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已经接近,仍有相当大的工作量没有完成。产生这方面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测绘生产合同中规定的上交资料期限不科学和测绘生产单位组织生产不利是最主要的原因。这时,业主特别是业主代表从成果需求或项目管理角度往往催促监理和测绘生产单位按时上交成果。出现这种情况的作业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所剩工作量有限,该项目在测绘生产单位中属于常规生产项目,生产和检查力量比较容易调配,在不打破正常生产组织的情况下,进度和质量可以得到保障。另外一种情况则可能使监理单位和业主比较棘手,由于招投标或议标过程中生产单位为取得项目夸大自己的生产能力,评标委员会或业主没有发现;监理过程中发现,测绘生产单位的实际进度已经滞后于计划进度,但由于测绘生产的其他项目同期生产,经监理单位和业主催促但无能力增加有效作业力量投入;测绘生产单位对测绘项目后期数据处理工作量估计不足,造成手忙脚乱。出现这种情况时,监理应彻底详细地了解进度情况,尽可能准确统计剩余工作量,客观估计检查工作量及所需时间,并对目前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后阶段的监理建议,及时编制监理报告提交业主。对测绘生产单位提出有关生产组织、进度和质量方面的要求和相关建议,确保后期生产在可控状态下加快进度。

1.2检查验收阶段对生产单位质量控制的监理

在检查验收阶段,如果进度正常,监理在该阶段的中心任务是质量控制,其中督促测绘生产单位尽快完善成果质量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1.2.1、检查督促测绘生产单位自查自校程序的完备性

国家《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规定:测绘产品的质量检验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检查各级检查资料的齐全性和完备性。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应独立、按顺序进行,不得省略、代替或颠倒顺序。

1.2.2、检查相关质检人员资质和业务能力能否满足本项目检查的需要

监理人员应对此加强监理,检查从事质量控制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若有不称职的,及早发现,及时沟通解决,避免由于检查走过场而影响成果质量和总体进度。

1.2.3、监督测绘生产单位检查工作的完备性

监理人员应对测绘生产单位成果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查看检查方法是否正确,检查的技术指标是否全面,技术参数确定是否合理,检查所采用的仪器设备精度指标是否满足精度需要,是否经过法定机构检定合格,成果检查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最终检查是否对过程检查记录进行了审核。

1.3 检查验收阶段监理单位的协调工作

检查验收阶段,在业主、测绘生产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需要监理做的协调工作比较多。协调的目的是在项目运行后期出现一些问题时,努力使项目正常开展,力求早日按合同实现项目目标。协调的前提是对项目运行情况的详细掌握,如工程款支付情况、实际进度情况、成果质量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应了解业主和生产单位之间的合作情况,生产单位是否为业主做了合同外的工作。但当由于多方在项目前期对有些技术问题没有掌握很透,对个别工序的难度估计不够,业主对项目成果并非立即全部需要时,力争在生产合同双方中间进行协调,力争取得工期的延期。

2 监理对成果质量的检查

2.1监理进行成果检查的必要性

现代质量管理理论证明了“产品质量是设计生产出来的,不是检查出来的”。检查本身不能提高产品质量,但通过检查可以鉴别其质量的优劣,堵塞可能存在的质量漏洞,使得不合格的产品不能通过检查,更不能投入使用,防止不合格产品危害国家和业主的利益。在测绘项目检查验收阶段,测绘生产单位已经对成果进行了自检并自我评定了质量。测绘成果或称测绘产品,与一般工业产品有着很大的区别,它是不同的人利用不同的仪器设备对不同区域的描述,每个单元成果质量都可能存在差异。通过监理直接对测绘成果进行检查,可以验证测绘生产单位对成果检查的完备性和可靠性。为了掌握自己投资的测绘成果质量情况,业主单位一般要组织力量对成果进行一定程度的检查。引进监理的测绘项目,一般在验收前由监理单位对成果质量进行检查。同时,测绘项目验收时需要监理单位提供的必要的检测数据,增强说服力。对测绘成果直接进行检查,也可以反映前期各环节监理的工作成效。

2.2监理进行成果检查的基本要求

监理对作业成果的检查是进行测绘工程监理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是整个测绘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保证监理检查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监理单位对最终成果检查应严格按照监理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监理对最终成果检查方法与法定机构检查具有很多相同相近之处,但监理检查的比例一般来说高于法定检测机构抽检比例。监理单位在对成果检查中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2.2.1、监理检查工作要独立进行。

作为测绘工程监理工程师必须站在第三方公正的角度去开展工作,独立开展检查工作是基本要求。监理要对业主负责,对成果精度等指标要客观、科学、公正的认定。目前有的测绘工程监理在开展成果检查工作时,让测绘生产单位出人操作仪器和进行数据处理,这样的检查已经失去意义。在具体监理工作中,监理一定要独立开展检查工作,为客观评价成果质量打下可靠的基础。

2.2.2、监理检查成果覆盖的全面性,处理好详查和概查的关系。

监理单位应按比例或其他抽样方案所抽的样本进行详查,其余部分进行概查。详查部分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和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抽检样本的全部检查项目和技术参数逐项进行检查。对于概查,一要保证100%的覆盖面,二要抓住最重要的、直接影响成果使用功能的和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2.2.3、科学规范地检查各项技术指标。

测绘成果种类繁多,每种成果都有特定的技术参数。监理应针对具体成果,对拟检查的样本列出检查项目清单,逐项安排检查。监理检查必须严格地按照规范要求的程序进行检测,特别是采用仪器设备进行比对性检测的参数更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采集数据。

2.3监理对成果检查方案的制定

宏观来讲,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检查,无非是两种方式,全数检查和抽样检查。对于监理对成果检查而言,基本都要采用抽样检查的方法,对抽取的样本进行详查,对其他成果的重要要素进行概查,主要通过样本质量评价所查成果质量。由于项目情况千差万别,如何使抽样检查比较科学,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全部成果的质量,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检查验收技术要求和监理合同的规定制定合理的检查方案。对于特定的监理项目和作业成果,检查方案主要包括明确检查依据、确定抽样方法和规定检验操作程序三个方面的内容。

2.3.1、明确检查依据。

监理检查的依据就是监理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比较成熟的监理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都是针对项目要求制定并经过业主方审核批准的,对作业所引用的各种规范图式和国家有关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对主要精度指标进行了明确。在监理检查时必须明确依据,确保主要技术指标具有唯一性。

2.3.2、确定抽样方法。

目前监理进行抽样可以参考的资料只有《国家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而这两个技术规定抽样方法不同,前者采用百分比抽样,后者采用计数抽样方法。从理论上看,传统的百分比抽样方法存在数学基础上的不合理性,造成同样严格度下宽严程度不一,对大批量很严,对小批量很宽。而计数抽样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对不同批量在严格度相同的情况下宽严程度相同。但应该看到,测绘成果是不同的作业人员采用不同的仪器对不同的区域进行的量测,应该说,计数抽样方法也同样存在两类评判风险。笔者以为,在监理检查中,如果业主坚持,也可以采用百分比抽样法。

2.3.3、合理确定检验技术参数。

检验批的确定。检验批是在相同或基本相同条件下生产并提交检验的一定数量的单位产品。监理检查确定检验批首先应考虑到批量,批量不宜过大,在大比例尺地图类成果检查时一般不宜超过200幅。同时应考虑到地形差异、作业时间和具体测绘生产单位的不同。

样本大小、合格判定数和不合格判定数。样本大小即所抽取样本的数量,如按百分比抽样即是批量与监理检查比例的乘积,如按计数抽样,则根据批量大小从表中查取。合格判定数就是做出批质量合格判断时,所抽取检查的样本中允许的最大不合格品的数量;不合格判定数是做出不合格判断时,所抽取检查的样本中所允许的最小不合格品数。合格判定数和不合格判定数结合在一起,构成判定数组。

样本抽取。在抽样检查中,以样本质量来评价一批成果质量,为了能够实现评价客观,样本抽取应尽量科学合理。在一批成果中抽取样本的常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简单随机抽样和分层随机抽样。

2.4监理对自身直接检查成果的评价

不论是测绘单位自查、监理单位检查还是验收单位组织的检查,在具体检查工作完成后都涉及到对成果的评价问题。应该讲,由于测绘成果的自身特性,质量评价尺度不宜掌握。传统质量检查和评价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测绘项目特别是测绘市场项目不论规模还是复杂程度都大幅度提升,对质量检查的科学性和质量评判的客观性要求日益强烈。质量检查和评判逐渐由定性评判向定量评判转化,目前对各种质量指标的量化已经比较全面,依靠最后评分判断成果是否合格成为主流评价方法。但也一定要看到,测绘成果检查存在很多人为因素,而且难以排除。不同技术水平、不同工作经历甚至性格不同的检查人员对同一个检查样本的评价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即使采用分数量化也会带到评分当中去,个别指标的评分带有某种勉强性。由于监理检查成果的数量一般大于监督抽检和检查验收的数量,笔者以为,监理对于所直接检查的测绘成果评价应定量为主兼顾定性。

3 监理对项目技术资料的检查

与测绘项目有关的技术文档资料主要有技术设计书及其补充规定、质量检查报告、技术总结报告和项目工作总结报告。技术设计书在项目开工前编制审批,有关监理审核的内容在本书第四章已经进行了讲述。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多数是业主单位编制,如需要,监理可以提出自己的参谋意见。质量检查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是对测绘项目进行检查总结回顾的技术文档,对于项目验收和成果的长期利用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测绘生产单位编写提交的两个报告(以下简称“两个报告”)的检查加以阐述。

3.1两个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对两个报告的编写要求,对质量检查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的编写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报告应包含的具体内容参照有关规定。

3.1.1、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是检查工作情况的总结文档,是测绘成果质量情况的自我评价。既是一个独立技术文件,又应与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报告有机结合。质量检查是测绘生产的工序组成部分,质量检查报告应包含生产过程中的各级检查和最终检查,应具有较好的完整性。

3.1.2、技术总结报告。

技术总结报告是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完成后从技术角度上对项目情况的总结性材料。其内容应包括测绘项目生产技术路线、全过程的生产安排、质量控制及成果质量数量样式等方面情况。侧重反应测绘项目生产中的工序组织、生产方法、有关技术问题的处理、精度指标的保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3.2 对编制“两个报告”的三点看法

3.2.1、重视报告的编制工作。

“两个报告”是测绘生产单位对所承担项目的质量情况检查和技术工作的总结,是项目验收的重要资料,也是今后使用者分析利用资料的第一手材料。应该说,“两个报告”代表测绘单位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测绘生产单位的实力和能力。部分是技术方面的问题,受测绘生产单位技术能力的限制。也有相当一部分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工作态度问题,如总结中存在的相关电子文档盲目复制问题。为了项目合同的顺利履行,取得较好的工作信誉,测绘生产单位应切实重视文字总结材料的编制工作。一般应由测区技术负责人或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起草,总工程师审核,分管质量工作的副院长签发。

3.2.2、客观地对项目生产作业和质量情况进行总结。

客观地总结分析生产作业情况和质量状况是对“两个报告”的基本要求。技术总结报告应对应技术设计的要求,针对每个工序生产作业的实际情况,讲清楚“怎么做的,做到什么程度,存在什么问题,成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今后成果使用应注意什么”等问题。针对各个工序及最终成果检查的实际开展情况编制质量检查报告,讲清楚“怎么检查的,检查什么了,质量情况怎么样,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的”等问题。总之,应使检查者和使用者阅读了“两个报告”后,对项目生产和成果质量情况产生一种全面的了解。

3.2.3、质量指标总结要全面,数据统计方法要科学,相关图表要齐全。

作为技术质量方面的总结材料,应对测绘成果各种指标进行评述,表明每项指标的具体情况。质量检查数据的统计方法要符合行业有关规范和检查验收规定的要求,尤其是地图类成果外业检测数据的统计一定要客观科学。总结文档应注意发挥统计图表的作用,使总结的文字评述与图表统计有机结合。

4 结束语

监理在验收阶段主要是对测绘生产单位在进行成果全方位总结汇总时的监理工作,是验收前的必要准备,为业主和生产单位同时把好关,使成果满足合同和有关文件的要求,为项目能够顺利开展验收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生产质检报告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第五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

第六条、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按照本办法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为准。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仲裁检验

第八条、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申请:

(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质检机构不受理下列仲裁检验申请: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

(三)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

(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仲裁检验应当与质检机构签订仲裁检验委托书,明确仲裁检验的委托事项,并提供仲裁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仲裁检验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一)委托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委托仲裁检验的依据和检验项目;

(四)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方式;

(五)完成仲裁检验的时间要求;

(六)仲裁检验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七)违约责任;

(八)申请人和质检机构代表签章和时间;

(九)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十一条、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产品标准或者有关质量要求;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未作约定的,执行提供产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

(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进行;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由质检机构提出抽样方案,经申请人确认后抽取样品。

第十三条、产品抽样、封样由质检机构负责的,应当由申请人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申请人到场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抽样、封样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仲裁检验的检验方法:

(一)国家强制性标准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执行生产方出厂检验方法;

(三)生产方没有出厂检验方法的或者提供不出检验方法的,执行申请人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检验方法或者申请人确认的质检机构提供的检验方法。

第十五条、质检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仲裁检验报告。

质检机构负责对批量产品抽样的,仲裁检验报告对该批产品有效。

第十六条、质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除损耗品外,样品应当在仲裁检验终结后返还或者按有关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的质检机构提出,质检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对质检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质检机构申请复检,其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终局结论。

第三章、质量鉴定

第十八条、下列申请人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接受下列质量鉴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三)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五)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委托书,明确质量鉴定的委托事项,并提供质量鉴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一)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

(四)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五)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八)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从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二十四条、专家组的成员与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专家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质量鉴定有关的资料;

(二)通过申请人向争议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

(三)勘察现场;

(四)发表质量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专家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正确、及时地作出质量鉴定报告;

(二)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质量鉴定报告有关的问题;

(三)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守秘密;

(四)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专家组负责制订质量鉴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

第二十八条、质量鉴定需要查看现场,对实物进行勘验的,申请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终止质量鉴定。

第二十九条、质量鉴定需要做检验或者试验的,专家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进行,并由其出具检验或者试验报告。

第三十条、专家组负责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质量鉴定报告包括以下有关事项和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受理质量鉴定的日期;

(二)质量鉴定的目的、要求;

(三)鉴定产品情况的必要描述;

(四)现场勘验情况;

(五)质量鉴定检验、试验报告;

(六)分析说明;

(七)质量鉴定结论;

(八)鉴定专家组成员签名表;

(九)鉴定报告日期。

第三十一条、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

第三十二条、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质检机构在其有权检验的产品范围内,应当积极承担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组织工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三十六条、质检机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仲裁检验报告、质量鉴定报告与事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关人员在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十八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终结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归档。

生产质检报告范文5

检验报告,从而达到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

关键词:产品质量 抽样 检验标准方法 原始记录与报告

产品质量是现代经济社会的重要战略指标,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活质量。检验是监督和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产品质量检验就是通过各种科学合理的检测方法和实验方法,对产品的各项特性进行检测,从而获取产品的各项质量特性,取得科学的检验数据,从而出具科学合理的技术报告和结论。为了保证科学地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和评价,保证质量检验准确无误,这就要求我们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企业检验员)检验人员在产品质量检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重视产品抽样与样品管理

1.1检验样品是由质检人员在现场随机抽取的产品。抽样是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第一道工作程序,也是关键工序,抽样时必须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案,认真填写抽样单位的样单,抽样方案要有代表性和合理性,抽样后存档备查。抽样数量需按抽样依据规定抽取,抽样检测时为保证产品检验结果真正地具有代表性,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无论是分散随机或单纯随机还是分层随机的哪一种形式,每个被抽取的样品都具备随机性,减少抽样的随机误差,保证抽样人员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平和职业素养,做到抽样坚持原则,不弄虚作假,提高抽样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1.2样品管理制度,检验机构须制定样品的管理制度,包括样品的确认、流转、保存及处理的有关内容,检验机构应保证样品(包括备份样品)在运输、检验及贮存过程中不应改变样品的“本来质量”,即抽样前样品本身的质量。从而更有利于保证检测结果的正确性和科学性。对样品的封样状态、样品与抽样单记录的符合性进行检查,必须要有完善的接收样品措施及记录,必要时,可以拍照证明样品接收时的状态。

2、产品检验的主要方法和检验标准的严格执行

2.1一般而言,按照产品的不同检验原理以及所用设备的特点,可以将检验方法分为以下五大类:

2.1.1感官检验方法

感官检验方法是产品质量检验中最基本的方法。感官检验主要是通过视觉、听觉、味觉等检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这些产品主要是包括一些日常用品中的食品、粮食、营养品等。

2.1.2 物理检验方法

物理检验方法指的是通过对产品在物理条件下体现的各种性能的研究和测量,从而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深入的认识。物理检验方法可以分为三类:第一是物理量检验方法。;第二是产品的几何量检验。;第三是产品的机械性能检验。

2.1.3化学检测方法

化学检测方法是通过产品的化学反应来检验产品的最终质量,因为有些产品的某些特性只有通过化学反应才能够体现出来。化学检测方法包括两个方面:化学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2.1.4微生物检验方法

微生物检验方法指的是对部分产品,一般是指日常食用品的细菌污染进行检验,也可以称之为卫生检验。微生物检验方法一般包括细菌总数检验、霉菌总数检验、大肠杆菌检验、食用中毒菌的检验等多个方面。

2.1.5产品试验法

产品试验法指的是为了保证产品的实用性,规定对一个或者是一类产品应该符合的技术要求。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每项技术要求根据其可检验性原则都要规定相应的试验方法。主要包括:环境试验、常规试验、抽样试验以及特殊试验。

2.2正确运用产品标准,提高检测的准确度

产品标准目前我们国家执行三级标准即国家标准(包括部颁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及双采(采用国际标准。先进国家的标准)是检验人员对产品质量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依据。检验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理解产品标准,熟悉产品标准的检验方法要求,明确产品标准检验中每一环节操作技能,检验,试验,化验中的要求以及为什么这样做,必须对检验方法的基本原理等进行细致的学习思考和研究,力求做到目的明确,思路清晰,做法规范,操作精细,以避免机械地履行手续,才能更好地提高检验工作效率,减小误差,要经常不断的进行省市县及县区之间互相样品比对,互相学习,提高检验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检验的准确度。为了保证检验质量,检验人员必须在整个质量检验过程中,严格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防止和克服检验操作的随意性和习惯性,实现规范化操作,检验人员只有十分注意操作与原理的结合,才能进一步提高质量检验效果。

3、做好原始记录和正确撰写检验报告

3.1原始记录首先要保证真实记录,在检测检验过程中要如实对各环节的结果、有关现象和数据如实的记录下来,要保证记录的连续性、程序性,原始记录的书写字迹要清晰,避免因笔记模糊而造成的记录不清。原始记录的生成过程要始终与检验过程保持一致,检验结束即生成原始记录,原始记录中所记载的所有检验数据都要具备溯源性,检验的每一个环节数据的得出,如何进行取舍带入下一步检验,所有修正数据修正值的采取依据,温度、湿度等其他系数等,都要进行详尽的记录,不能进行溯源的数据将被视为无效数据处理,不能够作为出具检验报告的凭据。任何一个出现在检验报告上的最终数据都必须要在原始数据上显示出得出的过程,包括数字的计算、处理和有效位数的取舍等都要在原始记录中得到体现,这样才能够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可靠。

3.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是质量检验机构依据产品技术对产品进行全项目测试,再经过数据处理等整理归纳后出具产品质量性能的技术报告,是质检机构为社会提品质量的公正数据,是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法律依据,也是反映企业产品质量的重要技术资料。检验报告是检验机构的最终产品,是其工作质量的最终体现。检验结论具有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的声誉和经济效益产生很大影响,是质量评价、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质量仲裁的重要依据。检验报告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客户的切身利益,质量检验报告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生产质检报告范文6

关键词:质量监督,检验数据,有效措施

 

产品监督检验是质量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控制产品质量的有效手段和途径。论文参考。如果质量检验本身“质量”不过硬,质量检验报告的数据结果就会有失公正将会极大地影响生产企业效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应该说,产品质量监督的抽样检验仍是我们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的主要方式,它不仅要体现出客观、科学、公正,而且还要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这就要求我们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的工作人员,既要工作程序规范、准确,又要懂得正确推断被监督产品的总体质量状况。因此,我们要正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的一些认识误区。

一、确保质检机构实验室管理的有效性

对检测实验室而言,结果报告是实验室的最终产品。结果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客户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实验室的形象和信誉。实验室的质量监督,是内部质量保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实验室产品质量满足要求的重要手段,也是实验室质量管理的难点。

国家《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指出:实验室必须“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校准从业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充分的监督”;“当使用在培员工时,应对其安排适当的监督”;“在使用签约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是胜任的且受到监督。”因此,检测实验室监督和管理的对象主要是各类检测人员,包括在培员工、签约人员和其他的实验技术人员。

二、正确认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合格率

我们的产品质量监督,主要是通过抽样检验,着重寻找不合格产品总体,发现生产企业或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供产品的质量情况,以便对不合格产品的相对人进行质量整顿和规范工作,其真正的目的是通过暴露问题而发挥惩戒的机制,最终促使生产企业不断地提高产品质量,从而全面提高该类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但有关职能部门往往根据媒体上公布的一些抽样合格率高低,作为判断某产品质量的水平如何,并以此来调整对该产品进行质量整顿的方向与选择整顿的重点。这样把抽样合格率的高低视为产品质量好坏的唯一标准是片面的。事实上,抽样合格率仅仅只是该产品在特定条件下反映出的一种质量现象,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合格率数据不能够说明什么真正的质量问题。

因为,不同的监督抽样检验方案(n;Re),所得出的合格率数据是会不同的。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产品质量水平P的高低等同于抽样检验合格率的高低,不加条件地进行比较,来判别各种产品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抽样样品的质量好坏(合格与否),除了跟市场上该产品的质量水平P高低有关外,更重要的是与抽样检验方案(n;Re)的关系更大。

因此,我们质量监督部门在某产品的质量抽检情况时,仅仅公布本次监督抽检的合格率为多少是不够的,也是不科学的。因为它不能确切地反映出该产品的实际质量水平P,必须附加必要的说明,明示本次监督抽检的监督质量水平Po和抽样检验方案(n;Re)等必要的参数条件。否则会误导消费者,甚至造成质量管理工作的偏差。

 

三、科学地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分析报告

质量监督工作是采用对产品进行监督抽样检验的方式,通过对抽取的样品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准确地把握监督产品的质量状况,并从中找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根源,指导并督促生产企业改进存在的问题,帮助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为政府制定质量目标与方向提供科学依据。

由此可见质量监督检验的分析报告尤为重要。但是,从目前监督检验后公布的分析内容来看,大都可以归纳为:一是总体的抽检合格率是××%;二是各类产品的抽检合格率是××%;三是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各类产品与总体的合格率增减是××%;四是各受检单位被抽检的产品有哪些项目不合格;五是比较各类产品间抽样合格率数值的高低,来说明各行业质量好坏的程度;六是对抽检好的企业进行表扬、对抽检差的企业进行曝光等。这种“质量监督分析报告”看起来应该比较全面了,同时也会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并认为抽样合格率高的产品质量好,抽样合格率低的问题比较大,把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的抽样合格率提高了作为质量整顿的成绩,把仍存在的不合格项目作为今年重点的整治目标。但是,这样的“质量监督分析报告”不能准确地反映被监督行业的产品质量状况,因为它缺少告诉大家一些重要且最根本的质量信息:第一,没有告诉整个产品的质量水平P状况,或各类产品的质量水平P状况;第二,把抽检合格率与产品的整体合格率混为一谈;第三,单凭抽检合格率的高低来武断地判定产品质量好坏过于片面;第四,把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的合格率增减作为质量走向缺乏有力的证明;第五,把样品中出现不合格项目简单地定为质量整改的目标不够全面,等等。总之,尚有诸多问题都没有说清楚的这种“质量监督分析报告”是不能作为政府制定整顿与提高产品质量水平P的依据。论文参考。

四、正确把握产品标准与监督检验的不同要求

产品标准的作用是统一规定该产品最低的技术性能,并指导生产企业组织生产与控制质量。生产企业只有严格按照产品标准来组织生产与质量验收,才能生产出符合其质量水平P的产品来。

而作为质量监督部门,由于其工作任务与性质决定,不可能对生产企业的每批产品都进行检查监督,往往采用抽样检验的方法,以发现不合格品的方式进行质量监督。论文参考。这完全不同于生产企业对自身产品的质量控制与验收。所以说质量监督检验不能直接应用产品标准规定中的检验规则,来对某一产品进行质量水平的确定。应该说,产品标准重在控制产品总体的平均质量水平P,产品标准的检验规则中往往规定了对于生产每一批产品的数量N不同,要求抽样的样本数量n、接收数Ac与拒收数Re也不同。换言之,产品标准是适应于生产企业正常连续生产的检查验收,其目的是通过这种检验规则使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水平P控制在预先规定的质量水平Po之内,从而保证产品总体的质量要求;而监督检验是重在寻找出不合格产品总体。

总之,生产企业是通过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使生产出的产品质量达到所设定的质量水平Po;而质量监督部门也必须正确认识和运用抽样检验的科学手段来监督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水平,督促生产企业使其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Po,并为政府提供行之有效的产品质量信息。

参考文献:

[1]陈陆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必须注意抽样及样品的有效性[J].标准计量与质量,1995(05).

[2]曾燕萍.浅谈质量监督检验的抽样工作[J].标准计量与质量,2002(1).

[3]邓志军.浅析检验细则在保证检验报告质量中的作用[J].大众标准化,1998(02).

[4]陈文戈,王红云,俞爱林,朱艳玲.监督检验过程的管理与质量控制[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