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标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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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标识

市场监督管理标识范文1

    对陕西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违法生产“银屑敌胶囊”案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常重视,对此案实行了专案督办。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处理:没收了库存及追回的“银屑敌胶囊”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撤消“银屑敌胶囊”批准文号;吊销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药品生产许可证》。 

    在此案办理过程中,我局曾通知仅就某些批号的“银屑敌胶囊”予以查处,对其余批号予以控制。鉴于该案在调查中“无法判定其余批次中是否含有‘松香酸’”和社会上多次举报和反映其余批次中的“银屑敌胶囊”服用后的不适,及陕西省药监局“对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过去生产的所有‘银屑敌胶囊’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地销毁”的建议等情况。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标识为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生产的“银屑敌胶囊”监督销毁。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标识范文2

纺织品服装存在问题的原因

多年来我一直从事纺织品服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纺织品服装的质量状况有一定的了解,综合归纳为四个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纤维成分含量标实不符,以及用高科技材料概念欺骗消费者。二是安全指标不合格。不合格项占总数的19.2%,主要是甲醛含量、色牢度等安全指标不合格。三是标识不全或不规范。主要是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洗涤说明、执行标准编号等不规范,没有按规定对纤维成分含量进行标注。四是物理指标不合格,主要是粘合衬剥离强度、裤后裆缝接缝强力不合格、耐磨性能不合格、纰裂不合格、水洗尺寸变化率不合格、填充物重量不合格。

以上问题,究其原因,经分析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把关不严。一些商业企业只看供货商有无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缺乏辨别能力,有的甚至不查看检验报告。

二是检验报告参数不全。为了应付上柜要求或为了降低成本,不少企业只检一至两个参数,而不是对产品的整体评价。例如:有的只检外观质量,有的只检纤维成分含量,用部分代替整体,以偏概全。

三是随意标注标识。不少企业特别是为数众多的中小微型企业仅凭面料供应商提供的数据或凭感官经验来估计、判断,随意标注纤维成分含量,因对标准不了解而随意标注洗涤(维护)方法。

四是对相关标准和规范缺乏了解。有的企业只注重服装的款式,至于适用什么标准、标准的技术要求以及如何标注标识不予重视。

五是质量意识不强,特别是安全意识不强:不少企业特别是为数众多的中小微型企业只要销售量,走一步算一步,没有质量意识,没有品牌意识,没有做大做强意识,认为“服装又穿不死人”,对安全指标不重视。

质量监督的要件和现状

纺织品服装行业涉及人们的“穿”(当然还有“用”,如被子、毛巾、窗帘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纺织品服装的面料品种、花色款式、质地等的要求越来越高。尽管国家制定了相应的产品标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层级的质量监督机构,加强了政府的监督管理,但是市场之大,加上存在有法不依、有禁不止和对相关标准、法律法规不了解的情况,要保证消费者和企业自身的利益,避免出现抽查中存在的那些问题,还需要生产者、经营者、监督管理者(执法人员)、检验人员掌握必要的关于纺织品服装质量的有关知识,特别是监督管理者(执法人员)、检验人员,尤为必要,因为所有的检测报告都是建立在检验数据、检验结论的基础上,客户有疑问时有的也会直接向检验人员咨询,只有检验人员自己懂,才能更好地服务客户,即检测服务、咨询服务;监督管理者(执法人员)在监督管理(执法)过程中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外,同时要具备相关的纺织品服装专业知识,才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提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达到“质量兴省”的目的。

那么,同时具备纺织品服装的检测咨询能力和执法能力的机构是哪个呢?笔者认为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莫属。但是,一直以来,对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三定方案”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生产领域,工商行政部门管流通领域”,全国不同地方的市场管理有着不同的运行模式:有的地方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有的是工商行政部门管理,有的是工商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管,也有的是工商行政部门管不了也不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

笔者认为:任何产品都是从生产企业生产出来后进入市场销售,监管产品质量要对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督,不能脱节,对产品而言,最重要的是产品质量,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以产品标准为依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管是在生产环节进行监督还是在销售环节进行监督,监督的重点是产品质量,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拥有技术优势,可以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也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企业也会因此认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能真正从实处帮助企业。比如:生产企业,从进原辅料把关到裁剪、缝制工艺、后整理技术进行指导讲解,产品标准从提供信息、进行宣贯至标准更新;流通领域,从如何把好产品入口关到日常巡查的方式技巧,等等,这些都是有效监管产品质量的办法,也只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才能真正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应有的技术支撑,对在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也只能进行简单的抽样,所抽样品也只能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对检验报告证书也不一定能向企业进行全面的解读,更不一定能向企业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只能根据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结果对流通领域进行处罚。

建议

笔者认为:纺织品服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管是在生产环节还是在流通领域,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是最为有效的办法。从法律层面来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拥有执法权,从技术层面来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拥有专门的技术检测机构,从企业层面来说,不管是生产企业还是商业企业,都需要及时全面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标准信息,更需要不断了解相关的纺织品服装专业知识,而这些也只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能做到。

市场监督管理标识范文3

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校服的质量监督要抱着对学生身心健康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开展此项工作,这是该项工作是否能持续开展和有效管理的条件。所以需要各级部门的高度重视,各负其责,积极配合。首先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义务,保证和提高学生校服的质量水平;各学校凭合格检验报告发放给学生使用,杜绝不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就发放使用的现象。

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和企业自律及学校的严格把关等措施的落实,实现从原料到成品、从企业到学校、从学校到学生全过程的质量监控,达到“监督企业全覆盖,检验范围全包括,检验报告全普及,检验产品全囊括” 的目标,才能全面保障学生用校服的质量安全,同时也需要政府在经费保障方面提供支持,才能扎实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校服质量监督需要探讨新的方法和措施

校服质量监督应按照“认真负责、积极配合、保证质量、合格发放”的基本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管理,但无论怎样都离不开基本工作方式,主要以“企业把关为基础,学校报验为补充,质监检查为保证”来进行,将面料检验、学校报验和监督抽验等各类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有效性,减少重复性,杜绝盲目性,相互配合来完成辖区内校服的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校服管理工作要做好以下环节的准备:

(一)前期准备工作的必要性。首先,需要建立企业、学校等相关单位的名目和档案,完成基本情况的收集和整理,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清楚辖区内有多少生产企业、有多少学校、各个学校有多少学生、统一发放的学生校服的学校有多少等情况。该方面信息可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同时要分析检验的批次和检验量的情况,承担抽样、检验任务的能力状况和应对策略。另外考虑相同面料给不同学校制作校服的情况,如何抽样,如何检验和监督。其次,要求各企业和学校应做好合同上报备案工作。各个企业应及时将生产供应计划、合同报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自治区纤检局,以方便安排整体监督工作计划。做到提前计划,及时安排,快捷完成。

(二)各部门相互配合的重要性。校服质量监督工作单靠质监部门单打独斗是很难全面完成的,需要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有效支持。目前,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各地质监、工商和药监等部门都在整合,有的已经整合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何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作和配合,需要认真研究,因为这些机构对校服等纺织产品的知识和要求不很熟悉,培训和交流是十分必要的,不但要理论上介绍,还需要实践操作指导;同时也要将管理办法积极宣贯,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有对校服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这是提高其积极性和有力配合的条件。

校服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纤检部门在学校开学前后加大检查力度,根据企业生产合同和学校报验申请及时安排抽检工作,一般抽检应以各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主,主要考虑地域和时效等方面的要求,抽样可在企业和学校内,以学校为单位,每批次样品数量应根据批量确定,但不少于5套,用相同面料制作而供应不同学校的校服可在抽样单中注明,以便检验报告能分门别类地出具给不同学校,保证学校收到的都是正式的报告而非复印件。特别强调的是生产企业应执行GB/T 31888《中小学生校服》标准,虽然是推荐性标准,但四部委以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下发执行,各企业应按要求执行。检验项目包括:标识、成分、接缝强力和其他物理及化学指标。为了快捷完成抽样、送样等工作,可以与各市场监管协商抽样、各学校和企业等单位的送样,可采取集中送样或邮寄送样方式进行,并注明相关事项:生产单位、送样单位、送样数量、检验项目、抽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纤检部门提高效率,及时安排检验,检验周期也需要明确要求,正常情况是多少天,特殊情况是几日以及加急样品的时限要求等。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在宣传管理办法和加强对学校招投标管理方面宏观控制,纤检部门要及时与其沟通,形成合力,整体推进质量监管工作的开展。企业应将所有面料送纤检部门检验,纤检部门可根据企业要求和用途安排检验,对于拟生产校服的面料,检测项目以GB 18401标准规定的甲醛、pH值、偶氮、色牢度、异味等安全指标为主,同时探讨建立面料的电子质量档案,及时滚动更新,并在监督抽查时结合档案情况安排面料抽查工作,保证面料质量检测无遗漏。

在年度工作结束前,为保证目标的实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纤检部门在完成每一批产品监督检验的同时,由市场监管部门适时集中对辖区内的学校使用校服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出有多少学校的校服是检验合格发放使用的,有多少是没有检验的,有多少是检验不合格而发放使用的。

(三)质量问题处理的严肃性。检查和检验等发现的质量问题一定要求落实质量责任,要用严肃的态度来对待,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否则管理难以收到实效。市场监管部门和纤检部门要对在质量检查和集中巡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认真及时的处理,对一般性问题责令企业和学校及时改正,对严重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应依法对校服的供应企业进行处罚,对不履行质量把关义务的学校给予处罚,并通报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同时纤检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做好统计工作,全面分析全区校服质量检查、学校送检和企业面料检验等情况,整理成综合分析报告,并报相关部门。一方面是工作的整体总结,另一方面是报告相关部门的质量状况,是工作的积累和汇总。这样能够做到有头有尾,前后呼应。

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是持续管理的关键

市场监督管理标识范文4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须经批准的,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

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

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

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或者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

(三)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

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

(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

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

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

(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

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一)实行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农资市场巡查制度;

(三)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及时消费警示;

(四)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标识范文5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旅、诚信经营、和谐发展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各项行业法规、规章、服务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引导旅游企业守法诚信,开拓创新,全面提高我县旅游行业服务质量,创造高品质、国际化的旅游市场环境,展示北方国际旅游岛形象,为构建经济增长、文化繁荣、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的蓝色新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重点工作

(一)召开“县加强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会议”

1.时间:2012年4月27日上午

2.内容:县旅游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召开“县加强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一是传达贯彻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部署和安排我县规范旅游行业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工作;二是部署安排“五一”小假期工作。

3.责任单位:县旅游管理委会各成员单位

(二)组织开展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培训

1.时间:2012年3月-5月

2.内容:分别组织对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服务人员、渔家乐、出租车等从业人员进行行业培训。传达贯彻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邀请业内专家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全县导游人员参加市旅游局举办的“杯”市导游员大赛,全面提高旅游行业整体素质和发展水平。

3.责任单位:旅游局

(三)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检查

1.时间:2012年5月-10月

2.内容:研究出台海上游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海上游市场秩序;深入开展“渔家乐”双示范创建活动,加强“渔家乐”规范管理;联合公安、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开展全县范围的旅游市场专项检查,严格执行旅游法规和制度,抓好港口码头、客运船只、休闲渔业船只、出租车、旅行社、宾馆饭店和旅游纪念品市场等重点领域的整治和管理,重点查处黑社、黑导、黑船等行为,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

(四)贯彻落实好客服务标准的推广

1.时间:2012年8月-12月

2.内容:指导各旅游接待单位按《标准》要求,设置规范的“好客”旅游形象标识、宣传口号等,营造浓厚“好客”氛围。在全行业广泛组织开展诚信旅游、青年文明号、服务明星、党员文明岗等创建活动,使我县旅游的服务环境不断改善,增加游客对我县旅游服务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我县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3.责任单位:旅游局

(五)完善旅游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时间:2012年5月-12月

2.内容:完善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坚持以监督检查和规范引导并重,深入生产、销售、消费、公共服务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多环节的监督管理。2012年着手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员制度,旅游统计考核评分制度。旅游饭店、旅行社、导游(讲解员)评价办法,旅游服务质量访查和公示制度。

3.责任单位:旅游局

(六)开展旅行社质量信誉等级评定

1.时间:2012年10月-11月

2.内容:发挥旅游主管部门的引导、服务与监管职能,实施《县旅行社质量信誉等级划分管理办法》,根据企业申报,进行旅行社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力争改变旅行社业大小不分、强弱不明的现状,树立旅行社在市场中的资质等级形象。

3.责任单位:旅游局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合作,加大执法力度

充分发挥旅游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作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治理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参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的工作。要坚持市场检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守法经营、优质服务的正面典型。对违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二)积极宣传引导,完善社会监督

建立多维度的社会监督体系,培育全社会共同关注旅游,共同监督旅游市场的氛围。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诚信监督体系,拓展社会监督的深度与广度。要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旅游者进行回访等方法,发动社会力量,开展全方面的监督检查。要通过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旅游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的旅游企业与从业人员的典型,严肃查处并及时曝光违法违规案例和有关企业与个人。

市场监督管理标识范文6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职责到位

切实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我市各级工商部门都高度重视,将肥料农药监管和农民群众利益摆到了重要高度;大力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不合格和劣质肥料农资产品的查处和抽检力度,严厉打击不合格肥料农资和其它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坚决把不合格肥料农资产品清除出农资市场,切实维护好和实现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完善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实行“五严”措施

“五严”。一是严格农资经营户备案制。凡从事农资经营的,必须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以便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二是严格留样备查制。解决时间跨度长,实物取证难、农民投诉难等问题,变事后查处为事先防范。三是严格落实“两帐两票一卡一书”责任制。与经营户签订责任书,督促其建立健全“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四是严格“四定”监管责任制(即定人、定岗、定片区、定责任)。五是严查八种违法行为。严查生产、销售甲胺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国家禁用的高毒农药行为;严查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或批准生产、销售农资商品行为;严查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行为;严查虚假标识、标识不清、商标侵权行为;严查利用对产地、质量、商标虚假标示等手段,冒充进口化肥行为;严查制作、种子、化肥、农药和农机具等虚假农资广告行为;严查利用境外虚假登记的企业名称,以委托加工、授权使用、监制等名义加工生产“傍名牌”产品行为;严查农资经营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区工商局依据国家总局第45号令《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由于领导重视、方案周密、措施有力,全区农资监管工作取得了成效。

三、认真检查,强化监管,确保实效

肥料、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农业增效、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我局深刻认识做好肥料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对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红盾护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加大力度,把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一是充分发挥农资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监督和指导,确保农资市场的有序竞争;二是保障农资质量,进一步完善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已形成了农资公司—农资连锁配送中心—农资连锁配送站—村级综合服务站的农资连锁配送经营网络服务体系。四是开展种子、化肥质量监测。1-6月我局抽检化肥、农药等农资111个批次,配合省局抽检肥料农资商品23个批次。通过检测,有效地防止了不合格农资流入农村市场。五是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严厉查处不合格肥料农资产品,坚决把不合格肥料农资清除出农资市场。

截至目前,我市各级工商机关共出动执法车辆354台次,执法人员2367人次,检查农资经营户3898户次,检查农资市场504个次,立案查处农资案件60件,案值32.4万元,没收查扣物质520530.97公斤/台、件,取缔无照农资经营户50户,受理农资投诉25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6.7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