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意识形态工作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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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意识形态工作

市场监管意识形态工作范文1

一是进一步摸清既有城镇老旧小区底数,建立项目储备库。2021年计划改造老旧小区40个,改造户数19357户,改造栋数786栋,改造面积174.4618万平方米;二是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1700户;三是做好城镇脱贫解困住房保障应保尽保工作,对中低收入家庭实施租赁补贴实施提标扩面;四是全面推进既有住宅电梯安装工作;五是全面完成农村房屋安全排查工作,按照省、市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以绿道提升三年行动为代表的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等重大项目工作,助推城乡建设步伐。

立足我区城市建设发展的新起点,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三年行动动员大会精神,组织部署全区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提高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我区城市绿道建设提升行动,启动南大道延伸段绿道、南大道绿道、中大道绿道、村至观音禅院绿道等17条路段共计24.76公里绿道改造提升。打造功能完善、衔接有序、连通便捷、惠及民生的绿道网体系。努力把我区打造成为功能完善、品质一流、特色鲜明、宜居宜业的美丽家园。

(三)加强行业管理,提升“妈妈式”服务水平。

一是打好绿色发展攻坚战。重点抓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强化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二是打好建筑市场监管提升攻坚战。深入开展招投标行业整治工作,加强标后监管。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监管全覆盖。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重点查处建筑工程领域出借资质、资质挂靠、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打好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攻坚战。切实做好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改革再深化,完善系统建设再升级,监实现管服务再强化;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抓手,推进审批管理系统延伸应用。四是加强工程规范管理和业务技能培训。重点强化住建业务技能培训,培养储备技术人才,为顺利承接质监等新职能做好准备。

(四)启动人防疏散基地建设。做好我区人防疏散基地选址、立项等前期工作,为十四五期间全面建成我区人防疏散基地打下坚实基础。

市场监管意识形态工作范文2

整治违法药械广告的规章、文件等如同雪片般飘来,近年来。但在县、市一级媒体,收效并不大,究其原因,大家心里有本明白帐。基层县这一级的媒体上刊播的此类广告,大多都是以普通老百姓为形象作证明。这些药械广告设计当事人,选择指定的都是交通区位优越、区域内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的零售药房,通过高额的利润空间、单线经营模式进行销售。面对这些情况,如何规范药械广告,笔者认为,从药品经营企业信用建设入手,可以促进药械广告的规范。

从思想意识形态予以重视。工作的开展,首先。认识很重要,要想把违法药械广告整治好,必须从思想上加以重视。药品经营企业主要就是以盈利为目的经营上获利才是唯一的途径,按照市场调控,自负盈亏。这样现实的情况下,会不择手段来赢得利润,维持生计。然而,赚钱是其行业特点,但不能丢掉人性、忘掉本质,这样做绝对不容许,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也应有一定的责任。做广告的这些药械经销商掌握零售行业特点和业主的思想动机,以提供进店费、营业员工资等为条件进行诱惑,谋取高额回报。药品经营企业业主同样是社会成员之一,不能离开组织,同样需要经常性的教育和学习,如果脱离了组织,脱离了学习、脱离了政策引导,同样会做出违背人民群众意愿的事情。几年来,每半年召集、组织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业主,特别是有药品类广告的企业负责人学习培训活动,邀请医药专家、部门领导讲解正确用药知识和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和学习,正确引导,加强他个人利益与社会效益方面的教育,熟知行业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感;与此同时,认真传达、学习新的法律法规知识、规范性文件精神,并将各时段的重点工作进行布置与通报。

将药械广告监测工作融入到日常监管之中。广告监测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其次。需要从日常生活中去留心、发现,并且要号召广大老百姓提供线索。县级媒体的广告药械类,若不经过药品零售企业这门槛,很难取得老百姓的信任。如果按照正规的渠道进行操作,加之昂贵的广告费,各方利润都很少。根据广告的监督管理权限,县级药监部门只有监测权,没有处罚权,且要采集好证据,并将收集好的相关证据移交给广告监管部门,手续繁琐且慎之又甚,俗话形容“吃里不讨好”结果意义不大。为此,依据《县药品(连锁)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暂行办法》制定了县广告药品指定经营企业信用评比办法》分为否决项十五项和评分项(百分制)十四项,分别发至辖区各涉广药械经营企业,每年年末组织审评。对通过审评企业“aa信用企业”a年度累计并有严格的规定,必须实现无否决项的同时评分项90分以上。只有将药品广告监测工作与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跟踪、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相结合起来,将日常监管文书、市场稽查文书与企业信用档案两档并一档,有利于现场评审与档案核实。与此同时,对未通过信用评审的企业,实行人性化办法,并不是一罚了之,而是县局负责组织举办为期一周的继续教育,制定周密的教学课程,让他系统学习法律法规、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操作规范、药品不良反应知识等,经费由参加学习人员共同承担。这样的实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企业也没有理由不接受,促进了行企和谐发展。

采取约谈的形式,第三。规范经营行为。所谓“约谈”指对辖区内监测到违法药品广告,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之前,将原药品广告剧本摄录下来,制成光盘或录音带,以此为依据,药品市场监管人员约请当事人面谈。对于发放宣传单、宣传品等其他手段的药品广告,并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广告监测人员认为需要约谈的也要约谈。首先,通知广告设计当事人、指定经营企业,告知约谈的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供的资料。其次,约谈时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其中一名单位领导参加,并邀请本单位聘请的部分社会监督员参加。由社会监督员、广告设计事人、指定企业负责人、广告监测人员共同观看其违法药品广告录像,并审核纸质材料,当面指出广告画面、配音以及提交材料中具体发现的违规问题,帮助其校正不正规用语和画面,并向其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最后,也要听取当事人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要求,同时,参与观看人员共同在药品广告监测登记表》上签字。约谈程序履行后,市场监管人员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继续进行监测。如果依法进行整改,并消除不良影响,将不予行政处理;反之,对于拒绝履行整改的广告设计当事人,则执行《安徽省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通过约谈,系统的给广告设计当事人一次深刻教育,同时也给了经营企业一次深入学习机会,只有这样他才充分认识到监管部门是动真格的使广告设计当事人不得不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同时,通过约谈形式,也架起了做药人”与“管药人”之间沟通的桥梁,净化了药品广告市场,堵住广告药品终端销售违法可乘之机。

市场监管意识形态工作范文3

一、风险投资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

1、文化产业引进风险投资的条件已成熟

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并加大资金投入来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强国、文化软实力等概念的提出大大提升文化产业的地位和比重,大量文化产业从此出现。但由于我国文化企业起步晚、实力弱、规模小、风险高,所以很难找到适合的投资、融资机构进行合作。而风险投资是一种全新形式的投资方式,是由金融家或机构投入到有巨大潜力、高成长性、新兴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无论是从投资理念还是投资机制,文化产业的特点与形式都与风险投资的标准相契合。

2、风险投资领域、投资强度在不断扩大

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新兴的文化产业不断诞生。随着合作的深入发展,风险投资者的利润收益在不断提高,投资强度和投资领域都在不断扩大。从一些互联网创业者平台公布的信息就可以看到每天都有大大小小的企业获得融资。例如,从36氪网站上就可以看到,近一个星期,就有近百个文化企业完成了首轮融资,金额都基本超过了百万美元,其领域涉及到数字娱乐、趣味社交、在线教育、旅游户外等多种领域。由此可见,风险投资者对文化产业的投资力度在不断加强,领域越来越宽。

3、文化产业的研发阶段投资力度不足

风险投资者为了降低投资风险一般只在文化产业发展的成长阶段和成熟阶段提供大量的资金投入,对起步阶段的企业的投资力度极小。风险投资者对于处于研发阶段的企业兴趣强、有期望,但一般都是只立项,实际资金投入少之又少,基本属于观望状态。这导致风险投资在文化产业上的投资金额和项目不对等。而文化产业的特点决定了文化产业的研发阶段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此时风险投资不愿拿出大量资金进行合作,导致了该阶段的投资力度严重不足。

二、风险投资支持文化产业面临的法律问题

1、文化产业的成果保护制度不健全

文化企业的产品存在形式一般是无形的,是一种意识形态。如何保护一个企业的智力成果是一个文化企业是否能够长远发展下去的关键问题,但中小型文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相互抄袭模仿现象严重。对风险投资者来说,企业的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保护措施是否完善是其决定投资与否的重要参考。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晚,发展不够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较为分散化,各法律法规之间有所出入、甚至出现矛盾,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例如,我国的《专利法》和《商标法》的法律条例在范围和力度上存在差异。

2、风险投资缺乏政府监管及相关法律保障

由于风险投资属于新兴行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形成健全的体系。目前我国现有的风险投资的制度政策都只是起到宏观上的指导作用,没有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例,可操作性差。没有政策法规的规制,造成了很多投资者错投、滥投,最终投资失败。另外,政府对风险投资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风险投资者对文化产业的投资,也导致了不规范的现象出现在投资过程中。在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方面,政府虽然对文化产业有一些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但力度和效果都不明显,很多民间资本都很难进行风险投资。

3、风险投资者的机制缺陷

风险投资者必须通过中介机构来与政府、文化企业以及其他风险投资机构进行交流合作,而当前我国的中介机构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很多机构在政策、法律服务方面的工作都不够到位。两方的交流渠道不够畅通以及缺乏法律政策的支持,极易造成决策失误及投资失败。另外,风险投资机构对客体的甄选机制僵化。由于缺乏专业性的判断能力,风险投资者会优先选择口碑好、信誉强、有一定名气的企业进行投资,忽略很多有潜力、有想法的中小型文化企业。还有,有时一家文化企业的风险投资者不止一位,可能两位甚至多位。多位投资者同时作为企业的股东,其在公司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同,也有着不同的利益目标。这就需要相关制度来规范风险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解决投资者之间的矛盾冲突。

三、解决上述法律问题的几点策略

1、健全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对于企业成果的保护,需要一个健全的保护制度。国家一定要加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工作,健全保护制度,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问题一定要严肃处理。国家还要加强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进行一定的修正,对当前各法律之间知识产权不对称问题着力进行解决,对知识产权进行一定的完善。保护好企业的知识产权,有利于风险投资者看到文化企业巨大的发展前景,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2、加强政府监管,建立相应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完整的关于风险投资的法律体系,这与国家长期以来的市场经济制度有关。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风险投资者很难从国家政策方面看出投资导向,也就很难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当前情况下,必须加强政府对风险投资者的监管,给予风险投资者一定的优惠,改变风险投资者盲目投资的现状,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3、引导正确的市场走向

目前,风险投资市场存在很多矛盾与冲突。风险投资者对投资缺乏判断力,容易忽略发展势头良好、潜力巨大的中小型文化企业。政府要做好相关的风险防护措施,建立良好的金融环境。政府要对企业信息进行一定的规范,防止出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出现。政府要做风险投资市场的领头羊,帮助风险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导向,引导正确的市场走向。

市场监管意识形态工作范文4

首先,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观念有待改变。改革开放*&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为了适应以市场取向为主导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行了四次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整个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仍然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培植资源的运行机制尚未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改革进展缓慢,尤其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些行政管理观念尚未摈弃,诸如直接干预、微观管理、人治管理等,在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相反,许多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观念,如民主参与的管理、法治化管理、自治管理等,又尚未建立起来。如果不及时解决这个问题,将难以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进行竞争。因为在市场经济要求下,首先约束的是政府行为,要求政府必须遵守市场法则,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济运行规则,尽快树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观念,加快行政体制改革的步伐,清除旧的管理体制、观念和垄断利益。我们要尽快摈弃那些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被实践证明已经是过时了的行政管理理念,形成新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理念。

其次,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方式有待改进。市场经济要求在一切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以法律手段为主,尤其是在对外活动中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办事,与国际接轨。为此,必须尽快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稳定的、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高政府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中国在加入,-.的谈判中,承诺按照,-.规则办事/即应该按照被时间和实践检验了的、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接受和公认的、迄今为止仍被视为公正和节约成本的国际规则办事,再也不能片面强调所谓的“中国国情”“、中国特色”。过去,我们虽然也宣称要按国际规则办事,但往往是中国化的“国际惯例”,如我国目前虽然也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这样一些国际惯例,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不尽如人意。据国家有关部门对+0个国家投资项目的稽查发现,其中真正公开、公平招投标的只有’1,有"21的项目招投标失灵,未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我们要切实改变行政管理方式,坚持以法律手段为主,建立一套规范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使这套法律体系与国际上的规则相衔接,以便形成真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就目前而言,必须系统地清理各部门的法律、法规,对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法规、规章,必须逐步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第三,我国行政管理的程序有待完善。我国至今尚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既缺乏行政程序的宪法规范,也没有缺乏法典化的行政程序予以规则。并且在现有的行政程序立法中,往往重事后程序,轻事前和事中程序。行政程序的参与性弱,公开度低,对违反行政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行政程序的参与性的强弱和公开度的高低,是行政程序民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在我国,相当一部分行政程序缺乏民主性和参与性,没有说明理由、听证程序,甚至于当事人没有申诉权。市场经济需要我们按照行政管理程序办事,提高办事的效率,真正做到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这对我国现行的行政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按照法治化的要求构建完备、透明、适应国际规则的行政程序体系。

第四,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在很多方面还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提出的要求。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素质还不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也比较低,开放市场后,国外企业进来了,要求与国内企业平等竞争,从而需要政府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尤其是对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公务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各级政府的决策水平和行政领导的决策能力,这也是政府面临的巨大挑战。所以说,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

二、完善行政管理对政府行为的要求

完善行政管理对政府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政府行为的民主性。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而非政府才是唯一的经济主体,企业的经济自是其主体地位的真正体现。政府应将蚕食、侵夺企业的权利还给企业,政府行为的政治价值定位是追求民主。通观历史,国家权力重心下移是历史的潮流和内在选择,其趋势表现为国家本位让位于社会本位,官本位让位于民本位。入世后,中国的这一历史进程必将加快。民主在经济纬度上表现为企业主位,在政治纬度上则凸现为人民主位,政府政治行为的民主性是其经济民主性的集中体现,社会经济主体的地位不断强化和实现,必然促使其作为政治主体地位的强化和实现,这一历史进程是不可逆转的。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决非仅在经济框架范围,更是政治观念、制度设计及运作等方面的一系列变革。民主观念下的传统文化改造、构筑民主的生存土壤对我们而言决非轻松,更非过时。政府行为的民主性是经济民主的迫切需要,这就要求我们的政治制度设计、运作符合民主的人文关怀,摈除传统体制下的政府行为的非民主性及民主不充分性,加快由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的现代政治行为模式转换。政府行为的民主性是其科学性的前提。广泛、充分地实现民主,汲取社会力量和资源,才可能从根本上保证政府行为科学性的实现。

其次,政府行为的科学性。实行市场经济,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不仅仅意味着中国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世界经济,更意味着政府应在全球视角下解读其管理行为。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进一步融合,政府间的交融、沟通进一步加强。借此机会学习、借鉴它国政府行为所体现出的时代进步意义和科技成果,可以促进我国政府行为的科学性。电子政府与网络政府的迅速成长,行政信息的快速膨胀、政府行为的公开性与透明性等都需要我国政府摆脱传统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陈旧管理模式和管理行为。同时,在加入世界统一大市场后我国与世界的交往将进一步加深,与此相适应,政府间交流也应上升一个更高层次,诸如选派优秀的公务人员出国学习、交流,邀请国外优秀的管理专家到我国讲学,加强政府间信息的沟通等。政府行为的科学性体现的是与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无关的实践理性,是全人类共同的进化文明。从政府行为的行政成本而言,科技界乃至政府内部都应努力提高我国行政技术的科技含量。在追求政府行为科学性的过程中,努力降低行政成本,这也是企业化政府、廉价政府的内在要求。

第三,政府行为的法治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文明的成熟性是市场经济实现的必要条件。政府行为的法治性是市场经济中社会主体对政府行为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面临的一次严峻挑战。不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不但要符合形式法治的要求,更要符合实质法治的要求;不仅要符合实体正义的内涵,更要符合程序正义的内涵。在法治行政下,社会的主体地位从以往隐性、附从地位上升到显性、主体地位。政府行为的法治性要求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诸环节加强法治建设,即严格依法行政,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和终裁的法治意识。政府公务人员应该率先垂范,任何对法治的破坏即是对正义的最大讽刺。政府行为的法治性应在开放性、全球性的视角下,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更多地与国际接轨,而非盲目自闭地强调特色。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从法制行政到法治行政,对我们而言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就目前而言,要有效地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构筑社会权利的保障机制,这是政府行为法治性实现的重要举措。

在残酷、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济市场化的集中要求是政治民主化、法治化及社会多元化,对政府职能、管理模式、管理观念的准确定位是经济市场化生存的外在需要。从政府行为的民主性、科学性、法治性层面上而言,民主性是灵魂,科学性是基础,法治性是保障。

三、完善行政管理的途径

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

首先,严格依法行政,将行政行为契合在法律和理性的框架之内。依法行政就要做到既严格地合法行政,又充分地合理行政。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正当的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其次,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第三,加快行政程序建设,保证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公平、公正、公开,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要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并严格实行回避的制度。要切实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事前陈述和申辩,事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对重大事项,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须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通过法律化和制度化的完备规范,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第四,完善行政管理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要完善人大监督,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实行依法报送备案的制度,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权力机关必须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不能使这种备案审查流于形式。要完善司法审查制度,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管理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同时,还必须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包括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通过层级监督,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强化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互通有无,形成监督合力。最后,要完善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通过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促使行政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公正地进行。

市场监管意识形态工作范文5

养老模式与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密切相关。从社会类型看,居家养老是机械团结型社会的核心乃至唯一养老模式,而社会养老是分工协作型社会家庭保障功能外移的结果。养老社会化进程与工业化进程总体上是正向相关关系,即工业化程度越高,养老社会化的程度越高;工业化程度越低,养老社会化的程度越低。从社会结构看,社会养老服务的需求与供给存在显著的社会分层差异,如贫富差异、区域差异和城乡差距等。这些差异是不同社会分层生存需求层次差别、政治话语权差异及其利益博弈的结果,并经由国家福利政策将其制度化。养老社会化的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分析的意义在于:特定国家的养老社会化进程应与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条件相适应,以期获得坚实的道德支撑和制度保障。

关键词:

养老;社会化;社会分层;社会形态

养老社会化随社会类型演进而发展,因社会结构差异而不同,这是社会变迁的共性和社会理性所决定的。养老社会化进程的社会形态和社会结构差异表明社会养老权的历史局限性、物质制约性和文化差异性。不同社会历史时期的人权观不同,养老责任与养老模式的理念有别,养老权实现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条件各异。在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主导的机械团结亲密型传统农耕社会,①社会分工少而简单,商品经济不发达,城镇化程度低,人口流动小,社会各部门、各地域之间的互动关系不密切,养老社会化的程度低。赡养责任感主要源于血缘关系、邻里关系以及宗教慈善,老人救助与老年福利供给的主体是家庭、家族、社区和慈善组织,赡养的行为规范是伦理、道德、习俗等非法律控制手段,如传统中国的“养儿防老”、“亲族协力”和“相邻互济”,早期西方社会的亲属责任、社会互济与慈善救济等,[1]147国家在老人救助与老年福利供给中整体上处于无责任或有限责任状态。在以市场经济主导的城镇松散型商品经济社会,工业化进程改变了传统的产业结构、社会结构、政治结构和家庭结构,加剧了社会分层与分化,削弱了家庭以及家族对老人生存救助与老年福利供给的能力。[2]4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的变迁等促使国家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构建养老权家庭保障的社会对接机制,强化国家和社会在养老权实现过程中的责任承担,以弥补制度性社会分化和减少制度不公产生的养老资源配置的不平等,促成社会政策社会整合和社会团结功能的实现,[3]2-11由此推进养老社会化的进程。

一、养老社会化的社会类型差异

从社会类型角度观察,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养老社会化的发展动力与演进历程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动因与演进历史基本一致,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养老社会化与工业化之间是正向相关关系,即工业化程度高的国家养老社会化的程度越高;工业化程度越低的国家,养老社会化的程度越低。工业化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快速发展在为养老社会化奠定经济基础的同时,也深化了社会分工,加剧了社会分层与分化,进而推进养老的社会化进程。与此同时,人类对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个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等法律价值理念的追求,对在社会分层与分化进程中最少受惠者差别对待社会整合功能的认知[4]12,对老人保护的公益性和社会连带性认识的深化以及福利经济学的发展等为老人生存救助与老年福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养老权的内容日益丰富,老年福利的对象更加广泛,养老权保护的责任主体更加多元,养老保障的法律化趋势明显。早期工业化国家的社会养老制度萌芽于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成熟于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迄今已历经四百余年的发展。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将受救助者分为无助者、非自愿失业者及流浪者三类[5]95,并依据受助者的需要分别提供院内救济或院外救济。①其中,无助者是指对自己的困难无能为力的人,包括患病者、有严重的精神或生理缺陷者、残疾人、孤儿及年老体弱者。[1]169

时至今日,发达国家的社会养老制度逐步从20世纪之前的老人生存救助发展至今天的老人生活照护与精神赡养型福利制度,实现了由“补缺”到“普惠”、由生存救助到生存质量保障提升的实质性转变。在老人生命权、健康权、适当生活水准权等生存基本物质需要获得保障的同时,各国更加关注老人的生活照护和精神赡养,以提升老人的生活品质和生存安全感。经历多年实践,各发达国家基于本国实际,确立了不同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原则,如德国的社会国家原则、美国的多重责任原则、瑞典的平等与合作原则等。同时,各国基于其文化传承、价值观念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会养老制度体系,如日本的聚医疗、护理、康复于一体的多元化、多功能、立体化和便利性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瑞典的普惠型国家养老制度及养老服务社会工作者支持网络[6],美国的选择性贫困老人及其家庭的临时补助制度与退休者收入维持计划[7],德国的以严格的缴费和收入相关为基础的法定养老金制度,英国的混合型老人收入维持计划(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年金养老金以及私人个人年金和养老计划)。[3]79,163一些国家的社会养老服务制度规范日益具体和深化,如美国的政府购买社区服务制度以及养老医疗援助制度、英国的社区养老服务志愿者制度、日本的生活照护收人认定制度以及瑞典的健康保险互助团体制度等。迄今多数国家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法律保障体系,如美国的《社区发展法》(1989)、英国的《社区照顾法令》(1990)、日本的《社会福利士及看护福利士法》(1987)及《护理社会保险法》(2004)、丹麦的《生活援助法》(1973)与《家庭医生制度》(1974)、瑞典的《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法》(1957)等。发展中国家受经济基础、文化传承及法治状况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养老社会化进程明显滞后。首先,落后的工业和传统农业削弱了养老社会化发展的经济基础,社会养老服务缺乏工业化与社会化大生产提供的物质条件。总体而言,居家养老是发展中国家主要乃至唯一的养老模式。其次,社会养老权观念的落后、社会福利理念的匮乏以及居家养老文化传承创新的不足等不仅制约了社会养老服务的需求和供给,也导致政府自身在社会化养老方面的制度创新能力和政策设计能力的不足,由此阻碍了养老社会化的进程。再次,机械团结型社会的压制型社会治理模式使得发展中国家社会化养老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缺乏自下而上的变革动力,如社会运动、社会工作者以及“道德支持者”①推动的养老制度的变革等,这是多数发展中国家经济迅速发展而社会化养老制度建设停滞不前的体制根源。②

此外,社会公平与公正以及个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法律价值观念的匮乏使得政府在社会养老权保障中的责任缺失,致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缺失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③以转型过程中的我国为例,受养老观念、福利理念及法治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养老权保障的国家责任不明确,老年生存救助与福利供给显著不足,且存在顶层设计不公、老年福利资源配置不合理以及法律保障不力等问题,离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的公平与普惠价值追求相差甚远。整体看,我国养老社会化发展进程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也明显滞后于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养老机构约4万个,养老床位314.9万张;有含日间照料功能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1.2万个,留宿照料床位1.2万张,日间照料床位4.7万张,④主要是为三无、五保、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人提供选择性、差异化服务,远不能满足老人对社会养老服务的需求。⑤同时,现有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缺乏统筹规划,相关政策缺乏整体性、连续性,政策落实不到位;社区养老服务和养老机构床位严重不足,供需矛盾突出;现有养老设施简陋、功能单一、布局不合理,区域、城乡之间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政府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责任不明确,国家财政投入不足,民间资本投入社会养老服务的积极性不高,投资规模有限;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养老服务专业人员缺乏;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质量标准与行为规范、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等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8]

二、养老社会化的社会结构差异

养老社会化除受社会类型制约外,还受到社会结构,即社会分层、文化、组织和社会控制的影响。[9]13在同一社会历史背景下,不同社会分层、社会组织、价值观以及不同社会控制下的人们对养老权的认知与需求不尽相同,其满足老人需要的意愿、能力和方式有别,对老人救助与老年福利政策制定的影响力存在差异。人们对什么样的老人需要帮助,谁、何时、以何种方式、为哪些老人、提供何种程度上的帮助等,通常会有自己的观点并依据自身所处的社会分层对相关政策的制定以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施加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社会结构分歧及其冲突使得老人救助与老年福利存在城市与农村的差异、穷人与富人的差异以及不同地理区域之间的差异等。这些差异是不同社会分层政治话语权差异及其利益博弈的结果,并经由国家福利制度将其制度化。基于此,“政治学家广为采用的理想主义路径认为,每一种福利国家都是意识形态冲突并最终出现制度化的主流意识形态后的产物。”[3]10-11因此,同为福利国家的西方社会,其在减少老人生存救助与老年福利不平等的方式和程度上仍然存在很大差异,如瑞典的社会民主主义福利制度、德国的市场经济福利制度、美国的法人市场经济福利制度和英国的自由集体主义福利制度等。从社会分层看,不同社会分层因生存条件的差距,如可接近的养老资源与政策话语权的不同等,其可接近的社会养老服务存在差异。如富人可享有的高收费、高质量的持续性付费养老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持续照料退休社区服务①、特殊性长期照护服务(如失智症的照护,另类疗法等)。即便在普遍性和慷慨性法定养老金制度的瑞典,领取养老金的老人在收入上依然存在显著的结构性不平等。②

生存条件的不同还会影响老人对社会养老服务的需求,如富有的人对精神赡养与生活照护的需求要高于贫困者,后者更多关注的是经济供养,即解决生存问题而非生存质量的问题。此外,不同社会分层对社会养老政策的影响力也不同,这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养老资源配置的贫富差距。当下我国养老保障体制机制中老人生存救助与老年福利的社会分层差异表现的尤为突出并被不公平的制度所固化,如以户籍为身份标志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对城乡困境老人与困境家庭老人救助与老年福利的区分,对城乡老人社会保障福利资源配置的碎片化与差异化对待等。这种被制度化的不公平的老人生存救助与老年福利制度维持了固化的社会阶层和社会地位分化,削弱了福利制度应有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以及实现社会整合和社会团结的作用,增加了社会治理和社会维系的成本。③从文化传承的角度看,不同地理区域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差异影响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进程。在文化单一,家中心文化浓厚的地方,伦理、道德与习俗等非法律控制手段依然是调整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活法”规范,传统的居家养老和子女轮流赡养仍然是这些地方的核心养老方式。而在文化多元与开放的地域,养老理念和价值取向也更加多元和开放,养老模式呈现多样化发展态势,社会养老服务的需求层次与供给能力更高。以我国广东汕头和重庆市为例:汕头是中国最早对外开放的地区之一,但却有着明显的机械团结型社会的特征,迄今仍较为完整地保留了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理念,如家庭为本、孝道为先、子女为贵、亲情为重、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等。对该地养老方式的实证调查表明:家庭养老几乎是唯一的养老方式。汕头市鮀浦P村547户家庭养老现状的调查发现,除去81户家庭的老人已去世和1户家庭的老人住在精神病院外,剩余465户中的老人,选择家庭养老的达451户,选择机构养老的仅14户,分别占97%和3%。对重庆300户养老状况的调查显示,家庭养老259户,占被调查户数的86%;社区日间照护23户,占被调查户数的8%;机构养老18户,占被调查户数的6%。[10]从社会组织与控制的角度看,养老社会化进程与社会组织的发展呈正比,与社会控制呈反比,即社会组织越发达,养老社会化的进程越快;社会控制(如伦理、道德、宗教等)越多,养老社会化的进程越慢。[9]101-139

这是因为,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除国家责任外,还有赖于志愿者组织、社会工作组织、慈善组织以及民间资本对养老服务的进入。发达国家养老社会化进程中的成功经验表明:国家与社会的分工合作以及国家对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和民间资本进入社会养老服务产业的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运营及质量保障不可或缺的机制。其在社会养老服务制度的价值取向上鼓励社会和企业承担责任,在制度的顶层设计上放松对非营利性组织和企业进入养老服务业的控制,并通过系统、连贯的政策和法律制度规范保障社会养老服务的需求、供给与运营。同时,各国基于其确立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原则,通过分散式立法模式或专门立法模式或二者的结合①,构建了完备的社会养老权法律保障体系,明晰了社会养老服务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内容涉及土地、税收、人力资源供给等政策支持以及社会养老服务的准入、服务质量标准、服务的管理与监督、绩效评估与责任追究等有关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与运营的各个方面。

三、养老社会化法社会学研究的启示意义

养老社会化的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差异表明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进程具有历史局限性、物质制约性和文化差异性,因而存在传统与现代的差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异、不同社会分层和价值取向间的差异等。从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进程的历史局限性看,居家养老是传统农耕社会的核心乃至唯一养老模式。因此,传统社会养老社会化的程度低,养老权的法律保障与国家责任缺失。从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进程的物质制约性看,养老社会化是工业化的产物,因此存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差异以及贫富和区域差异。从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进程的文化差异看,社会养老权保障制度受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法治状况和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影响,不同文化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以及不同区域群体不同的养老方式均会影响养老社会化的进程。其对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启示意义在于:第一,养老社会化进程只有与特定社会类型相适应才能达成预期的效果。有关社会类型传统与现代的主要考量标准包括意识形态、经济状况和社会控制手段等。①

如传统社会意识形态高度统一,文化单一,民主、法治、人权观念淡薄,个人价值不被尊重,养老权保障的国家与社会责任缺失;现代社会意识形态分化,文化多元,价值观多样,民主、法治、人权观念增强,个人价值与个人权利得以认可与弘扬,养老权保障的国家与社会责任得到强化。从养老社会化的经济基础看,以自然经济主导的传统农耕社会,社会分工少而简单,商品经济不发达,工业化程度低,社会各部门间的互动少,养老社会化程度低;以现代工业主导的市场经济社会,社会分工日趋明细复杂,社会各部门间的互动关系密切,家庭保障功能由内聚趋向外移,家庭养老的社会对接机制不断发展和健全。从社会控制角度看,传统社会以压制型法律为主,伦理、道德、宗教与习俗是社会行为的主要规范;而现代社会以恢复型法律为主,法治相当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具有优先性,社会公平与公正理念促进了养老的社会化进程。据此,作为处于由传统至现代转型期的我国,其养老社会化进程不仅有赖于工业化水平的提升,更有赖于养老权和养老观念的进步、老年福利理念的提升以及社会公平与公正理念的真正确立。没有与时俱进的老人权利观念和老年福利思想,缺乏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和革除体制机制积弊的政治决心,养老制度的顶层设计难以公平公正,养老社会化的体制机制壁垒将不可能从根源上消除,养老制度的城乡协同、普惠与公平目标将难以实现。诚然,没有养老社会化的物质条件,社会养老权保障将是空中楼阁。

第二,社会养老服务存在社会结构差异,公平与普惠目标的实现是一个漫长和循序渐进的过程。以转型中的我国为例,当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显著的城乡差异、区域差异和贫富差异,社会养老服务的供给也不例外。要破除社会养老服务的城乡差距,必须破除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和以户籍为身份标志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城乡经济的协同发展,需要国家的政治决心和智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废除不公平的以户籍为身份标志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人生存救助与老年福利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均衡配置,消除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衍生的不平等,同时需要国家采取更加积极的干涉主义家庭政策,强化国家在老人生存救助与老年福利中的责任,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消除制度不公产生的社会分层与分化。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社会养老服务城乡协同与普惠目标的实现无疑是一个曲折而漫长的过程。国家应当制定可操作的养老权保障城乡协同发展实施规划,从构建适度普惠型老年福利制度着手,建立城乡协同的孤老国家供养制度,实现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无论城乡,均由政府无偿供养。以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社会服务体系为中期整合点,实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协调发展,形成政府、社会和市场良性互动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以社会养老服务法律化和标准化为保障,最终实现老人救助与老年福利的城乡协同和普惠,实现所有老人不论城乡、区域和贫富,无论特殊或普通,均能够享有基本的老年福利。

第三,对发达国家社会养老服务制度的借鉴需要选择、改良和本土化,这是法律移植的文化适应性决定的。我国对发达国家社会养老服务成功经验的借鉴有助于弥补自身制度的不足,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加快养老社会化制度保障的进程。但基于养老制度与特定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密切关联,对他国经验的借鉴需要选择、改良和本土化,这是养老制度文化适应性的必然。

市场监管意识形态工作范文6

关键词:高等教育市场;国际化:发展对策

21世纪初,对于发展和开放中的中国来说,最值得关注的外部背景和挑战就是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一系列变革。各个民族国家的经济结构、金融贸易体系、教育文化活动的内容和方式都超越了原有的疆界,这种超越深深地触及到社会、政治、文化、安全、环境等各个领域,使得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外环境和条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并履行在教育方面的承诺,对高等教育的市场化进程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机遇。开放教育市场可以吸纳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先进办学模式和管理经验,增加教育供给,刺激教育消费,推进教育结构调整,提高教育国际化程度等等。但也应看到,全球范围内教育的广泛开放和联系,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例如,发展中国家由于在资本、技术、信息等方面所处的劣势,一旦开放教育市场,将面临被境外力量抢占相当市场份额的局面。多年以来,中国生源和高端人才的外流及与此相应的教育经济利益的流失一直大于同期引进。加入世贸后,外国教育以贸易服务方式进入中国,跨国公司和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合作办学可以获得多数拥有权,对中国政府的教育领导权构成潜在的影响。同时,发达国家市场化的办学体制也对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造成直接的冲击。教育开放带来的多元思想观念、多元价值观念和多元精神文化产品,使我们在吸收外国文明成果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面临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价值观取向和民族文化传统的挑战。这些情况意味着中国培育有自己特色的高等教育市场还面临着许多困难。

一、中国高等教育市场发展需要解决的自身问题

教育国际化是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维度。将带来我国教育的多方面变化。就高等教育而言,我国在努力维护教育主权的前提下,必须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所作出的承诺,即许可外方为我国提供教育服务。可以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中国的高等教育将逐渐进入一个开放的全球市场和法制化的市场经济,意味着非歧视下的公平竞争,尽管这种“公平”会受到政治和经济实力的深刻影响。

(一)认真审视高等教育的市场属性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高等教育作为一种事业。直至20世纪80年代末,教育能否成为一种,产业并进行产业运作才开始进行尝试。许多发达国家则早已把教育看成一种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准公共物品,并且用一种教育的非市场提供与有限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手段去实现本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而这一趋势适应了经济市场化的发展。把教育和市场结合起来,把教育服务和国际贸易结合起来,有悖于传统的教育观念,但却又是教育开放所无法回避的核心观念问题。应该说,教育的事业性和产业性不是教育的固定属性,而应视为是对教育活动在某一历史阶段运行特征的一种规定。高等教育要不要作为产业来运行,要不要融入市场来运作,应该从这种选择性教育所面临的矛盾出发,考察该市场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事实上,在市场的背景下,资本的寻利性和教育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是有可能成为非对抗性的,如果加以正确的引导,就可以实现利用资本的寻利性为手段,来实现教育的公益性这一目的。近年来,发达国家一方面其国内高等教育作为产业运行并通过市场调节的比重不断加大;另一方面又将教育与国际贸易结合起来,使其加入国际通行的服务性贸易范畴。实现教育开放,就不能不面对这样的现实,从过去固守的高等教育事业属性观念向其产业性和市场属性观念转变,紧急应对世界范围内高等教育的市场化发展趋势。

(二)管理越位与主体缺位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教育市场的发展与其他领域的市场化进程相比,进展相对缓慢。这与实际工作中管理观念的转化相对滞后有密切关系。计划经济体制下全部依靠政府办学,排斥市场机制作用的思维模式,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产生着影响。

对于教育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来说,“全能政府”的影子,无所不在、无所不管、无所不能的权力运行方式,直接造成了管理越位。沿用行政审批方式直接管理教育,不仅与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产生冲突,而且会由于管理部门的判断和决策出现偏差而导致压抑教育主体参与市场运行的积极性的后果,同时还可能由于管理人员执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限制而出现对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损害。

对于学校和办学机构来说,仍在相当程度上依靠政府及其管理部门进行教育资源的整合和配置。这使得学校和办学机构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难以确立。在外部。学校不具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无法形成充满活力的竞争机制去投入市场运行;在内部,人事和分配制度缺乏竞争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制约了办学效率和效益的提高。这样的办学主体与自主参与国际教育市场竞争的要求有着明显的差距。

(三)立法相对滞后

与工业、农业、金融、信息等行业汇入全球大市场所做的前期准备相比,我国教育对全球化的准备稍显不足。经济领域由于进入市场早,开放程度较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的惯例实现了“对接”,即利用通行的原则来开拓市场并保护自己。而在教育方面,围绕中国政府关于教育的承诺,立法明显滞后。一是原有的一些规章已不能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有的违背世贸组织的规则,有的则与我国的承诺相抵触,不能依照世贸的透明度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接受当事方的司法审查。二是执法落后于立法的情况仍比较严重,缺乏有力的制约监督机制,造成不按市场规律办事,内部文件的权威大于部门法规政策,部门和地方的规定大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实现中国高等教育市场化的对策

我国高等教育市场化进程还处于起步阶段,教育市场国际化也只是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和尝试,在实力上和运作机制上还处于劣势。但是,要尽快地融入全球化的潮流,我国就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高等教育市场化、国际化的进程。教育全球化的趋势决定了中国的教育不可能长期地游离于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循环之外。中国教育要想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不可能指望发达国家鼎力相助,只能靠实施科学的对策求得发展。这就要求我们深入研究“游戏规则”,加快推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市场化。转贴于

(一)培育自主竞争的市场主体,重塑教育市场的微观基础

学校若要(这里主要指高等学校及相应的办学机构)成为教育市场的主体,关键是其能够自主地参与教育市场的竞争。首先,要确立高等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学校要建立符合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一整套组织、制度和运行系统,强化自担风险的意识,从体制和机制上形成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局面。其次,要实现教育主体的多元化。根据我国承诺,主要采用市场运作方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民办教育、职业培训等教育机构将得到较快发展。教育部门要尽快改变对公办、民办等各类学校的差别对待,实现不同办学主体的公平竞争。通过竞争,使教育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从而促进教育市场化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再次,要建立完善的中介体系。在按照市场经营的要求建立起来的政府、市场、社会和学校的新型关系中,社会参与是沟通和连接政府、市场和学校的纽带和桥梁,社会中介机构则是实现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它可以承担政府职能转变后的部分职能,成为学校参与市场运作的中介。教育中介机构也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它可以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委托,但必须能够独立地行使职能。政府则通过对其资质的认定来加以宏观控制。

教育市场微观基础的建立,是国内教育市场形成和完善的必要前提。而国内教育市场的发育程度,又直接影响到中国教育在国际竞争中开拓自己的市场、抢占相应的份额。国际教育资源进入中国教育市场,短时期内难以另起炉灶,往往会采取与国内有实力的学校和办学机构合作的方式。这对我们是机遇,但也要求国内学校的办学机制能够尽快向市场化的要求转变,也要求我国教育市场的体系能够与国际实现接轨。

(二)建立和完善与全球化相适应的教育法规体系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中国国内的教育法规应该与世贸组织中的服务贸易规则相一致。建立和完善与全球化相适应的教育法规体系,不仅是中国承担的义务,也是我们利用国际通行的规则来发展中国教育市场的需要。当前,一是在清理、修改和废止与世贸规则和政府承诺不相符合的教育法规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教育法规体系。目前亟需尽快出台教育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如制定、修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国专家管理条例》、《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鼓励社会资金和资源流向教育产业,增加优质教育资源的供给。二是制定有利于教育市场发展与规范的“游戏规则”,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如从法律上打破教育行政条块分割和地区封锁,切实保证地方政策与国家法规相一致,以创造教育市场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推进全国统一、自由而有序的教育市场的形成。三是严格依法行政,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都做到公开、透明。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改进教育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教育市场化的一个基本方法。决策公开、结果公开、建立听证制度、信息查询、咨询和公开制度等,都有助于增强我国教育法规的透明度。

(三)规范教育市场,完善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