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范例6篇

职工养老

职工养老范文1

2013年的两会,社会保障又成为了最受关注的热词之一,尤其是“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上调问题”, 早在2013年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决定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这也是中国连续第9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2005至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涨幅逐渐增大,使得企业人员退休金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的差距逐渐缩小,体现了政府为实现社会公平所做的努力,也彰显了国家对退休老人的人性关怀。

企业职工养老金上涨普遍获赞

今年67岁的吴仲熙,曾是福州印刷厂的一名管理人员,2005年退休,其退休金从一开始的800元增至现在的2200元,说到这,老人开心地笑了,他说,现在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每年都有一定增长,这很好,虽然相比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差距还较大,但是他很少去做横向比较,再加上对生活要求不高,身体也还算硬朗,2200元的退休金完全能够满足其生活需求。

话语中透露出他平和的心态,他还一直强调,“作为父母的我们,自己要有能力,行动能自由,国家给的养老金能够满足生活需要,这样就是最好的生活了。”

许伟红,今年64岁,在退休人员当中还属于“年富力强”者。退休以后,她陆续找了几份兼职,厨师、家政她都做过,“刚退休那会,钱很少,不够花,所以只能趁着自己还有些能力的时候去干点活儿,补贴家用。还好,养老金每年都有一些增长,目前的养老金完全够花,还比较满意,看得出国家还是有关注我们这些老人家。”许伟红说。

对于此次养老金上调的原因,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表示,养老金不断提高,一方面是因为物价上涨使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成本不断提升,连续上调养老金有助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长期落后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连续上调养老金有助于缓解养老“双轨制”造成的利益冲突。

对于退休人员来说,养老金上涨无疑是件好事。不过,面临日日攀高的物价,也有不少老人感叹,“养老金涨了,退休工资涨了,但还是赶不上物价上涨”。

“近几年物价一直在涨,还好我比较节俭,偶尔吃吃泡面,吃的比较简单,所以退休金才够花。”说完指了指桌上的一袋泡面。“虽说工资有上涨,不过上涨的部分就相当于补贴了物价上涨的部分,并没有实质性增长,生活水平也没有多大提高。”吴仲熙老人感慨道。

今年69岁的杨晓芳也有着同样的感受,她坦言,以前和子女一起生活时并无生活压力,近几年,她因拆迁分配了一套房,儿子一家也就搬了出去,生活起居都是她自己一个人,一个人不当家,就不知道柴米油盐贵。她解释道,“物价不断上涨,养老金的上涨幅度始终赶不上物价涨幅,意味着生活成本加大了,生活压力也提高了,要是再有一些其他的开销,1700元的养老金花的很紧巴。”

期待养老保险更加完善

自1984年各地开展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还不到30年,但是发展得很快。民众从过去没有社保,到有社保但是水平很低、范围很窄,再到现在逐步走向“全民社保”,十报告再次提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说,政府一直在完善政策,民众对社保的态度也逐渐从不了解、不关注,转为积极参与。

不过,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在初期有更多依靠地方建立,因此形成了不同人群的不同保障体系,但不同人群之间的基本保障不均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以养老金为例,“企业退休人员热热闹闹千多元、机关退休人员不声不响几千元”的表述虽不完全准确,但也反映出这种差距确实存在。事实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人员在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方面的待遇“双轨制”长期以来就饱受社会诟病。这个壁垒不打破,就可能无法满足人们对养老保险的期待。因此,当前迫切需要逐渐缩小不同人群间的社会保障差距,更加注重待遇公平。

企盼老有所养终实现

“实现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2013年两会期间,“中国梦”成为代表委员频繁提及的热词。

在他们看来,“中国梦”是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事业不断改善的“民生梦”,是强国富民、改善环境的“小康梦”,更是追求和平发展、睦邻友好的大国和平崛起之梦。可以说,中国梦不仅仅是民族的梦,更是每个国人的梦。对于退休的老人来说,在弘扬中国梦的时代背景下,他们最大的梦想就是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当谈及对养老金有什么期待的时候,杨晓芳娓娓道来,她说,自己也不想抱怨太多,也能理解国家的难处,只是真心希望国家能够更加关怀企业退休的职工,因为,企业职工同样为国家做了很大的贡献,也应该逐渐获得更多关怀,这样才能真正让退休职工不再为养老发愁。

一些企业退休人员也希望,养老金每年上涨的趋势能够被制度化。“一两百元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也很大,所以让我们在有生之年,都能够享受到国家好的政策”他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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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负责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规定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三、缴费单位应当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四、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追缴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可加收滞纳金,对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加收滞纳金,并可对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内,缴费单位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行为或者超过责令期限仍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缴费单位因经营状况等原因,确实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并由缴费单位和对其财产有处置权的机构提出缴费计划,以缴费单位经评估和有关权证管理部门备案的财产权证,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有关权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缴费单位可以缓期缴纳。缓缴期最长为一年。

缓缴期间,缴费单位不得转移已备案的财产。

缓缴期满,缴费单位仍未按缴费计划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或者在缓缴期间转移已备案财产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缴费单位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在十五日内申请复议。缴费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缴费单位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采取具体行政行为不当,或者因泄漏商业秘密造成缴费单位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不得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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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同。城镇企业男职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因条件不同分为60、55、50周岁,女职工分为55、50、45周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男女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均为60周岁。

2、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不同。城镇企业职工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是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城乡居民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我市现行定额为100元/月。

3、养老金调整机制不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每年定期调整,城乡居民养老金尚未建立定期调整机制。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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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

确保调增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对各县、市、区调待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做好调待的政策解释工作。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发放工作。

二、积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础数据采集工作。省厅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学习掌握新政策,做好新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落实,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继续推动养老保险政策落实

进一步落实城镇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加快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在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继续推行企业年金制度。落实省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新政策。

四、继续做好城镇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

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针对去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新的解决办法,不断提升衔接工作的效率和服务质量,注意细节的改善。

五、研究完善养老保险政策

开展专题调研,研究解决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新人待遇偏低、养老保险待遇倒挂等有关问题,充分发挥调查研究的职能,为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为省厅出台新政策提供依据。

六、继续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继续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态度。做好新版《退休证》的发放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提高养老保险工作法制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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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发展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发展过程比较长,以粤北、粤西等地方为例子,城镇职工的经济起点比较低,存在很多问题,解决城镇养老保险问题,可以促进国家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稳定居民生活。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相关制度不完善为有效落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需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相关制度。由于我国目前城镇职工的养老体系不完善,没有更好的约束力,导致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比较低。除此之外,我国没有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以惠东某村为例,村干部挪用该村代收的养老金五万多元用作个人开支,收缴养老保险资金以及支付养老保险金都没有相应规范制度,导致养老金去向不明,入不敷出等情况,严重影响广东省城镇养老保险发展,阻碍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低导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城镇职工参与养老保险的意识比较低,其次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不到位。根据广东省相关调查显示,存在一部分城镇职工不了解国家出台的“养老金并轨制”并且一部分职工对出台政策表示不在乎态度,甚至表示反对态度,主要表现人们不重视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导致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比较低,因此需要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缺乏公平性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追求社会公平,为确保社会保障工作效率,需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是比较重要的内容,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并且可以反映出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关系。但是在实际上存在不公平的现象,主要原因是地区经济差异大以及参保人数不多,另外不同类型单位在养老待遇方面存在差异大的情况。

(四)人口老龄化速度快近些年人口老龄化速度在不断加快,在社会发展中是重点问题,我国老龄化速度已经超出我国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增长趋势,严重影响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为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需要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五)养老保险管理缺乏规范性与统一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差异,目前广州现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这样会出现待遇不平等,导致员工心理不平衡,阻碍事业单位与企业进行交流,并且养老保险机构集管理、监督、办理为一体,这样会阻碍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

(一)统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没能统一,导致企业面临很大压力,所以深化改革养老保险相关内容,统一相关制度标准,实现养老保险公平,打破原有的户籍限制问题,同时养老保险应该做到没有身份等级之分,都应该按照统一的缴费比例进行缴纳,并且使员工可以享受平等的养老待遇。统一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保障养老保险全面覆盖,实现每个人有保障,从而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国家进步与发展。

(二)加大力度进行监督管理为保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可以有效地发挥管理作用,需要加大力度监督养老保险体系,避免出现养老资金挪用情况,对执法监督人员需要严格监督,如果执法监督人员有违法行为,同样需要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惩罚监督人员,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三)完善管理体系征收养老金以及缴纳养老金需要完善的相关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支持,保证使用资金可以有法可依,对各级政府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避免出现养老金流失,及时解决养老金出现的问题。除此之外,政府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制定相关政策法规。

(四)使投资渠道不断拓宽目前我国省级养老保险机构和市养老保险机构存在发展不协调的情况,所以统一管理养老保险机构非常重要,可以统一管理职工的个人账户基金,不断拓宽投资渠道,使投入资金与使用资金不断增多。现有的投资方式分别有银行存款和债券,适当增加一些投资方式,例如黄金或者不动产等,这样可以使市场货币风险不断降低,最大化实现养老资金投资收益,从而促进养老保险的稳定与发展。

(五)建立个人基金账户如果建立个人基金账户可以保障职工账户的透明性,让职工可以明确自己账户资金的增减状况,对养老基金进行监督。城镇职工对自己账户资金的数目以及使用状况可以详细了解,这样对职工增加储备资金非常有利,进行科学合理投资,促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为其提供更多资金来源,从而较少财政支出,要确保养老资金形成良性循环,完善养老资金体系。

(六)加大宣传力度为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宣传工作要做好,不断解决城镇职工疑惑,开展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讲座、教育活动,促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意识的形成,保有效实施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的工作,加强宣传和引导,使城镇职工重视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从而促进城镇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与不断进步。

三、结束语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状况并不乐观,参保意识不强,征收覆盖率不高等状况,但是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职工退休后的基本保障,并且养老保险可以促进我国的发展,所以必须建立健全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使城镇职工都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平统一管理养老保险,提高人们生活质量,这样才可以促进我国社会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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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10月31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股份有限公司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在城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浙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

第四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监察、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七条、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提倡职工个人进行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投入;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五)、社会捐赠;

(六)、依法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的增长逐步提高,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的数字为准。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而逐步下降。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对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城镇个体劳动者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注册登记后增员或者减员的,应当自增员或者减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情况及时告知地方税务部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的,地方税务部门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地方税务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按规定确定应缴数额。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征缴,不得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单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改变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账号等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如有部分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在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破产清算时,应当按第一清算顺序从其破产财产中提取尚未缴纳的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前款所称缴费年限,是指职工个人和其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分别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保值增值。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和国债利息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执行。

第二十一条、按国家规定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各市、县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省级调剂基金。省级调剂基金用于调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困难的市、县。省级调剂基金建立和调剂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给参保人员手册,记载缴费情况。

第二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百分之十一的数额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转的部分组成,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账户从个人缴费中划转。

第二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记账利率计息一次,记账利率由省人民政府参考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并予公布。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开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存款同期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欠缴部分不记个人账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应当补记个人账户,并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记个人账户,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参保人员再就业后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重新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三十条、199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职工,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用人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参保人员;

(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每月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分两档:

1、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不到十五年的,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五;

2、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根据职工视同缴费的年限,按照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计发标准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所占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比与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每月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到十年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根据其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按每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计发给本人,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不到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五条、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或者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五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退职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物价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职工就业期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

(三)、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四)、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五)、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风险预测;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二)、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负责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记录和管理工作;

(四)、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调查、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六)、开展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地方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职责及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为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缴款凭证。

第四十三条、基本养老金实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者委托银行等部门代为发放。

第四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其开展业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部门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当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分别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记录和个人账户对账单。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记录或者个人账户缴费记录情况。

第四十六条、省、市(地)、县(市)应当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地方税务等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职工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有权听取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地方税务等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和预算、决算编制情况以及审计情况的汇报,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挪用、截留、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减免或者擅自增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拖欠支付或者擅自减发、增发基本养老金以及其他有关待遇;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镇个体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无法确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征缴。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或者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不缴或者欠缴费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五十二条、以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得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可以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阻挠、妨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职工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