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转移论文范例6篇

财政转移论文

财政转移论文范文1

近几年来,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上级财政不断加大对下面(特别是西部地、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等)的转移支付力度,对缓解基层财政改革困难,深化基层改革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十年来分税制的实施,当前财政转移支付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弊端。现笔者就这些存在着的问题和弊端作如下思考。

对所存问题和弊端的思考。财政转移支付的目的和作用未能完全实现,县乡财政依然十分困难;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目标就是为了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发展和均等化推进,客观上要求对各地区(特别是极其贫困和经济不发达以及西部地区等)的财政能力和财政需要之间的差距进行宏观调整;但是,目前财政转移支付的突出问题表现在对县乡两级转移支付的规模偏小,与其实际需求的缺口相差很大,无论在解决上下级政府间财政收支平衡方面,还是在缩小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差距方面,按照均等和平衡化目标及规范化要求,都还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就困难县(市)可用财力来说(包括地方财政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补助以及其他专项补贴等),一般不够工资发放、或只能维持发工资保正常运转的需要,而其他个人部分支出、公用经费、必要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支出等)根本没有财力安排;县乡财政困难已成为各级政府部门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除了县乡经济发展水平低因素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到位也是形成县乡财政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财政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作用和效能不高;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特别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大多为无条件拨款,对每一项资金的使用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无序使用和应急而用转移支付资金的不良局面;这样,就无形中又导致:一是不注意区分不同地区发展情况,很多没有具体细化分配办法,主观随意性大,不科学,存在转移支付不公平的现象,形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和“会哭的孩子多吃奶”之怪圈;二是由于享受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与财政增收不挂钩,容易产生转移支付资金“养懒汉”的负面影响,使部分地区在发展经济、做大财政“蛋糕”方面的压力和动力不足;三是缺乏效率,现在很多转移支付资金,特别是专项资金都由上级财政直接分配到县、乡,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分配缺乏效率和公平程度;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多而复杂,结构也不尽合理;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包括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各项结算补助和其他补助、农业“打包”资金补助、补贴等几项,大致可分为一般性补助和专项补助两大类。

一般性补助没有给地方政府规定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只是政府财力的一种补充,主要目的是用来平衡地方预算,满足地区基本开支的需要;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规定了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方向,并且越来越多地附带一些条件,下级政府只能在规定基础上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目前的转移支付补助用于均等化或平衡化财力补助过低,用于专项补助或带专项性质的一般补助偏多,均衡力度不够,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与此同时,一般转移支付中真正用于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的数额偏小,而为保持原体制地方既得利益(如税收返还)的补助数额偏大,使得基层财政提供均衡公共服务的能力减弱;另外,从全国一些贫困和经济欠发达或不发达地区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来看,所有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都打入工资专户(或保正常运转及公用经费专户)用于工资发放和运转经费的比率较高,如有结余滚动下年使用,这样上级所有的转移支付几乎都成为工资或运转经费的“专项”款,留给地方可用发展财力微乎其微(有的几乎为零),极不利于提高和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转移支付中专项拨款的“条件化”使财政困难县难以接受;财政困难县本身的资金供求矛盾就十分突出,可用财力只能保工资发放,除工资外的经费和发展资金严重不足(有的几乎是零),这样的财政现状使县级财政不能保证上级专项资金的地方配套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这里主要包括国家立项工程和重点国债工程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计划生育专项资金、教育专项资金、“低保”资金、救灾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等,大部分专项资金都要求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或其他方法予以配套;鉴于以上情况,而财政困难县要争取到这些好的项目资金或拿到这些专项资金,就必须首先保证按比例拿出配套资金,否则不予安排;如果在项目执行或资金使用中配套资金不到位,将取消该项目或扣减相应数额的该项资金,甚至扣减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这种管理办法只会使地区间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差距越来越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管理不规范。转移支付款项大部分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下达,小部分在次年进行批复决算时明确,使县(市)级财政不能将这部分资金及时做到年初预算当中,以致形成频繁的、大数额的预算指标追加和文件通知,特别是专项拨款追加,成为财政预算管理部门最多的日常繁杂业务,加重了“预算一年,一年预算”的现象,使年初预算乏力,不准确、不全面,造成预算为“估算”,年底决算与年初预算差别相当大,形成年末年初不可比的现象;这样的预算管理方式使各地方政府各项工作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被动和盲目一面,从而削弱了下级政府工作的主动性,使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受到影响;财政转移支付重拨款,轻监督和管理现象严重。当前财政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一是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科学计算的程度少,主观经验的因素多;二是对转移支付资金,特别是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拔后的使用情况如何过问得少、检查得多;三是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流于形式,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审计系统,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还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详实、可靠的信息,不能作出有效评价;尤其是对经济不发达或欠发达以及贫困的县份,财力本身就十分紧张和困难,转移支付应向这部分地区适度倾斜,以便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差别和工资以及收入水平之差距,为更好地调动和促进一方经济之发展打下基础。

对如何规范转移支付的思考。要建立最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地区间缩小差别机制,目前全国各个地区间的发展很不均衡和平衡,要着手改变财力性转移支付以县(市)保工资为补助口径,只要工资保住了,再增加转移支付就比较困难的局面;要努力克服某些地区为达到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实现地区间财力均衡化,减少地区间贫富差距,对下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必须由以县(市)的最低财力保障线为基础,县(市)财政正常运行的最低财力保障线应包括人员工资、基本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其他个人部分支出、必要的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支出,这是财政提供最低公共产品服务标准的底线;新增转移支付对财政困难县(市)不能留缺口。因上级出台政策造成县(市)收入的减少或支出的增加而新增的转移支付,对财政困难县(市)应予以全额转移支付,否则将加重困难县(市)资金调度的难度,形成新的资金缺口(如税率的调整、税制的变革和增加工资、下放事权等给予的转移支付,对财政困难县(市)要区别对待,按照财权与事权对称的原则,全额补助);归并转移支付项目,优化转移支付的项目结构。目前财政转移支付的项目越来越多,越来越细,一般性转移支付带有“专项”的多,可供县(市)自行支配的少;要逐步改变专项转移支付“撒胡椒面”式的“大锅饭”分配体制,逐步取消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各种不规范的“补助”和“税收返还”,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各级政府和有转移支付能力的省份等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合理确定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结构规模,压缩专项转移支付份额,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即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补充,给基层县(市)更多的可自主安排用途的财力的空间,增强地方发展经济的主动性);取消财政困难县(市)专项转移支付要求配套的附加条件。财政困难县(市)本来资金就比较紧张,越来越多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求地方财政予以配套,并且将是否配套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和下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这样加剧了地方财政资金矛盾突出的局面;如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等都要求地方财政配套,这样的规定在财政困难县(市)的可操作性非常差,笔者认为应予取消;财政转移支付要充分体现对边远、边境、贫困、革命老区、军事和财政困难县(市)的倾斜与照顾。

要充分考虑这些地方经济发展能力弱、财政收入增长慢、可供统筹安排支出的财力严重匮乏的现实,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优先保障这些地区人员工资及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经费之需要,以缓解过大的收支矛盾;可根据不同地区财政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不同转移支付系数,将有限的资金分配到更急需的地区,实现转移支付均等化的目标,努力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总体效率;对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提前明确,以便县(市)级财政纳入当年预算之中。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上级财政应根据本级可用财力,在下级预算编制前提出指导性安排计划,使下级财政对本年度的财政资金做到心中有数,便于安排当年预算。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可实行项目库备选制度;上级财政用于县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一律要建立项目库,根据国家和各地区的发展规划,每年从项目库中选出下一年度财政重点支持发展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的本级预算中,并及时通知县乡财政部门将上级已经确定的专项转移支付计划列入县乡财政预算;要建立财政转移支付效绩评价制度和考核监督制度。一是根据目前转移支付资金的类型和用途,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据此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如果实际使用情况没有达到应有的效益指标的,上级财政可暂缓拨付下一次的转移支付资金,并要求提出整改计划;如果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采取停拔该项资金或相应扣减一部分转移支付资金;二是结合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性质和特点,设计一套操作性强的考核监督指标体系。考核对指标要侧重如何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并同相关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与纠风工作相结合。如果由于资金管理不到位出现使用单位挤占、挪用、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或者财政相关人员发生不廉洁行为的,除暂停使用或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外,对有关人员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加规范和更高效益地用好有限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才能更好地发展一方经济和保持社会的稳定,才能进一步缩小地区间(条属部门、单位之间等)的工资、生活和发展整体水平这差距,才能更加利于激发各地区经济、社会和公共事业发展的活力以及人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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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清晰

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我国税收大部分集中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却负担着国家和本地双重的经济社会事务。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清晰,造成转移支付的主观性、随意性过大,地方纷纷用不同的项目申请转移资金,“跑部”现象严重,导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低效率。

(二)转移支付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专门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制度。目前,全国性法律规范文件只对转移支付做了原则性规定,对具体内容的规定不明确,没有形成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体系,严重影响了财政转移支付职能的发挥。例如,《预算法》全文共十一章七十九条并未对转移支付制度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只能间接了解到政府应把转移支付资金列入预算编制和决算工作;《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只在第四部分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有原则性的规定。

(三)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我国有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等转移支付方式。税收返还采用基数法,造成东西部的差距越来越大。一般转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税收返还的缺陷,但在预算安排上随意性过大,对不同级次的政府的财政支出标准差异方面欠缺考虑。专项转移支付还没有一部统一性的法律作为保障,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主观性较大,容易形成“寻租”行为,地方政府获得专项拨款后,也没有专款专用,弱化国家宏观调控职能。

(四)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法律体系,在财政资金的使用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容易造成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申请、拨付和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浪费、改变用途、截留等问题。一旦出现问题,也没有具体全面的惩戒措施进行事后监督。如,我国《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涉及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或案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①。但《预算法》第十七章法律责任一章只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规定。

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建议

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不完善,不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因此,我们应该结合我国国情,明晰财权事权范围、完善立法和监督,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一)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明晰财权事权划分标准

首先,明确政府事权划分。借鉴德国先进做法,在我国《宪法》中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做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而言,中央政府负责国防、外交、全国性或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环境保护项目等项目支出,地方政府主要负责本地区的经费支出和经济发展支出,对卫生、教育、社会保障等这些中央和地方交叉的职能,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制度保障国家宏观政策的实施。其次,明确政府财权划分。目前,我国财权划分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需要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分税制,调整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的税种归属,调整税率,逐步扩大地方的税权。

(二)建立和完善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体系

首先,国家立法机关应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明确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宗旨、基本原则、财政收支划分、财政转移支付机构等具体内容。其次,理顺《财政转移支付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明确《财政转移支付法》在财政转移支付方面的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与之违背。建立与财政转移支付有关的其他专项法律。

(三)调整财政转移支付结构

首先,继续完善一般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转移支付在转移支付中的比例,规范标准收入和支出的测算,避免一般转移支付支出的随意性过大。其次,规范专项转移支出制度。将各部委管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职能集中到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拨付资金。最后,逐步取消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逐渐减少税收返还的比例,直至最后取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财政体制补助,可以按照一般转移支付和转向转移支付的标准进行划分。

(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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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分析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税收返还的设计合理与否决定了整个制度的合理程度。论文格式。但是,我国的税收返还仍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较强地区的倾斜原则,维护了较富裕地区的既得利益,与缩小地区间差距的主旨背道而驰。并且,税收返还虽然在名义上是中央财政收入,但实际上,地方财政对这部分资金具有最终决定权。

2、财力性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是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是缩小地区财政差距的重要手段,应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尽管2006年中央对地方财力性转移支付提高了,但实际比重仍然较低。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财力性转移支付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专项用途,易与专项转移支付混淆,也与其本身的均等化作用相悖。

3、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各类事关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地方财政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在三种转移支付中,专项转移支付的问题是最多的。首先最突出的问题是其分配方式的不规范。现行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法没有按照因素和公式来计算拨款额和配套率,而是凭主观臆断或地方配套资金的高低来确定补助地区和拨款额,直接造成款项的分配过程不透明、项目设置交叉重复、资金投入零星分散,多头申请、重复要钱的状况时有发生。其次是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除了扶贫款、救灾款等少数几项之外,拖延、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非常普遍。产生上述问题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保障和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法制化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基础,健全的法规是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力保证。论文格式。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相较之下,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从1995年财政部制订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直到2002年改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来,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并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关的法律,不仅如此,我国没有专门机构对转移支付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人大和审计部门对转移支付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审计、绩效评价机制,影响了制度的权威性。

二.规范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必须立足长远,循序渐进地对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规范。近期目标应是逐步规范地方政府纵向转移支付方式,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远期目标应是在分税财政体制趋于完善的情况下,平衡各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此,有以下两方面工作亟待落实:

1、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我国应积极借鉴别国成功经验,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进程。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如《财政法》、《预算法》和《财政监督法》等,对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内容、形式、依据、用途和监督加以规范。特别是要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增加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条款,赋予转移支付相应的法律地位。同时,应制定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的单行法规,对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资金来源、分配形式、分配程序和分配公式等作出统一规定。

2、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论文格式。进一步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扩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同时,逐步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和与特定政策目标相联系的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消解非规范化的税收返还等补助形式,将转移支付的重心由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转向一般性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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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地区差距;经济增长;β收敛

一、导论

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是缩小地区间社会发展差距,从而实现地区间经济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刘溶沧、焦国华,2002)。有许多文献(曾军平,2000;陈锡文,2005;张启春,2005;葛乃旭,2005;曹文俊、罗良清,2006)研究了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对地区间财力差距的影响。然而,国内外关于财政转移支付对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影响的研究相对较少,研究结论也不一致。Cashin和sahay(1996)利用1961―1991年印度20个邦的数据,发现越贫穷的地区得到的人均转移支付越多,认为印度的转移支付政策促进了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收敛。Garcia―mila和Mcguim(2001)研究了西班牙中央政府和欧盟于20世纪80年代对西班牙17个地区的转移拨款,通过比较转移拨款项目实施前后这些地区的经济绩效,发现转移拨款无助于刺激私人投资和改善落后地区的经济状况。马拴友和于红霞(2003)利用1995―2000年中国分省数据的研究表明,中国的财政转移支付不仅未能起到缩小地区经济差距的作用,反而在扩大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张明喜(2006)利用1995―2004年中国的分省数据,得到了与马拴友和于红霞(2003)相似的结论。

影响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因素非常多,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自然条件等。研究财政转移支付对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影响的一个困难之处是,我们必须把其它因素的影响分离出来,才能够准确获知财政转移支付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上述研究财政转移支付对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影响的文献,都把一个国家作为研究对象,事实上,同一个国家内的不同地区间仍然在诸多方面存在巨大差距(尤其是中国和印度这样的大国),如果不能把其他因素的影响分离出来,所得结论的可靠性就值得商榷。就中国来说,相对于不同省份之间而言,同一个省份内不同地区之间所处的各种条件更加相似,因此,如果在研究中把那些难以分离出来的因素忽略掉,相对来说更加合理。鉴于此,本研究选择甘肃省作为研究样本,利用甘肃省县级数据,对财政转移支付对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研究试图回答两个问题:一是财政转移支付是否具备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潜力;二是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是否起到了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作用。

本研究之所以选择甘肃省作为研究样本,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甘肃省是我国欠发达省份之一,与发达省份相比,财政转移支付在政府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较大。因此,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受财政转移支付的影响应该更显著,研究中可能更容易观察到财政转移支付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第二,甘肃省地域辽阔,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悬殊,便于我们了解财政转移支付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影响。

本文其余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介绍甘肃省财政转移支付状况,第三部分介绍本研究的理论框架和模型,第四部分介绍数据和模型估计结果,第五部分是结论与政策建议。

二、甘肃省财政转移支付状况

“财政转移支付”是财政学范畴的专有名词,指政府间财力的纵向或横向转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转移支付既是一种经济手段,也是一种政治手段,对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1.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总体情况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程度、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地区间的巨大差距要求我国必须实施有效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保持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促进各地区人民共同富裕。我国系统引入“财政转移支付”这一概念以及着手建立较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1994年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后才开始的(刘英,2002)。1994年的财政体制改革大幅度提高了我国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份额,中央财政收入自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一直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0%―55%,但是仅仅负担全国财政支出的大约30%,其余的都转移给了地方政府,地方总支出的40%依靠中央转移支付提供资金(陈锡文,2005)。

经过十几年来的探索,我国基本形成了一般性补助、专项补助和各种政策性转移支付等多种形式并存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保障了分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增强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缓解了部分地区的财政困难,促进了全国和各地区经济的共同发展。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目前还处于一种不规范、不完善的状态,无论在解决政府间财政收支不平衡方面,还是在缩小地区间经济差距方面,按照均等化目标和规范化的要求,都还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2.甘肃省各级政府对财政转移支付的依赖状况

自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甘肃省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仿照中央对各省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在地方各级政府间实施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十几年来,甘肃省的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在确保社会稳定、帮助财政困难县履行基本职能、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和实现财政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甘肃省各级政府来自本地的财政收入有限,因此,甘肃省财政状况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各级财政对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严重依赖。在不依赖高层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情况下,各级政府独立地为本级支出筹措收入的能力,称为财政自给能力(王雍君,2000)。本文用财政自给能力系数来.反映甘肃全省、市、县(乡级财政收入和支出包含在县级数据中)各级财政对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依赖状况:

财政自给能力系数=本级财政-般预算收入/本级财政-般预算支出

展示了1994-2005年问甘肃全省以及市级、县级的财政自给能力系数。从全省来看,1999年之前的财政自给能力系数基本在0.4~0.5之间,表明全省财政支出的50%以上来自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2000年之后全省的财政自给能力系数一直在0.3左右,表明全省财政支出的70%左右来自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从县级来看,财政自给能力系数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0.5左右下降到2005年的0.2,表明财政转移支付对县级财政的影响越来越大。

甘肃省各级政府的财政自给能力近年来趋于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甘肃省经济基础薄弱,与全国水平相比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增长缓慢,尤其是县级财政,大部分都依靠上级补助过日子。二是自1999年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中央政府加大了对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这一措施提高了西部地区各级政府的财政能力,增强了经济落后地区政府提供公共服

务以及发展当地经济的能力。

3.甘肃省县级财政转移支付的数量和结构

反映了1994年以来甘肃省县级财政接受到的财政转移支付情况。为了剔出这一时期内人口变动的影响,使用了人均财政转移支付指标:用每年全省全部县级(包括县级市和区)财政所接受到的转移支付额除以当年的全省人口数。表中的总转移支付指的是各类转移支付的总和。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财政转移支付的数量还是结构,1994年以来甘肃省县级财政所接受到的转移支付都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94―1999年为第一阶段,2000-2005年为第二阶段。

从转移支付的数量来看,第一阶段财政转移支付的数量较少,人均总财政转移支付在1994―1998年间一直维持在70元左右;而从1999年起,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甘肃省县级财政得到的转移支付数量迅速增加,从1999年人均总财政转移支付108.11元增加到2005年的458.74元,增加了三倍多。县级财政转移支付数量的迅速增加,明显缓解了甘肃省县级财政的紧张状况,自2002年起,县级财政基本保证了职工基本工资的按时发放,起到了财政资金保重点、保稳定的作用。

从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来看,第一阶段只有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和专项补助三种形式。第二阶段增加了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分类转移支付两种形式。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按照平衡各地财力差距的原则根据公式进行分配的,县级财政对这类资金的使用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分类转移支付不是一种单独的转移支付形式,它包括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等几种,这几种形式的转移支付资金在使用范围上有一定的限制,作用介于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之间,这里把它们汇总为一类,称分类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分类转移支付增长迅速,年均增长率分别高达34%和30%。

甘肃省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形式较多,而各类转移支付的目标不是很明确,有些甚至与财政转移支付的本来目标背道而驰。如税收返还和原体制补助都是为了维持各地的既得利益,不能起到缩小地区财政差距的作用;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中,有一些需要地方财政提供配套资金,这不利于落后地区得到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按照缩小地区财力差距的目标设计的,但是目前的数量还比较少,如2005年仅占总财政转移支付的20%,对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作用很有限。

财政转移支付能够调节各地的财政支出水平,对各地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本文在下面的分析中,将重点考察财政转移支付对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影响。

三、理论框架和模型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人均GDP越低的地区,得到的人均财政转移支付就越多(胡鞍钢等,1995)。财政转移支付通过影响各地的公共支出水平,进而影响各地的经济发展。内生增长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Barro(1990)建立了第一个有关公共支出对经济增长作用的内生模型。他把公共支出引入到具有固定规模报酬的生产函数中,发现公共支出内生地改变了私人的投资回报,由此改变了长期经济增长率,因而从理论上证明了公共支出对经济增长确实有持久而显著的作用。Barro模型认为,生产性公共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方向决定于公共支出规模的大小。在公共支出尚未达到最佳规模前,公共支出的增加有利于经济增长;当公共支出规模超过最佳规模后,税收的负面影响开始占主导地位,继续扩大公共支出不利于经济增长。欠发达地区所接受到的转移支付主要来源于发达地区的税收,因而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提高欠发达地区的公共支出水平,不会发生因税率过高而给当地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某一地区接受到的财政转移支付与当地经济增长之间应当存在此所示的正相关关系。

据此,我们提出本研究的一个假说:对于不同的地区来说,如果我们控制了其他变量的影响,那么接受转移支付多的地区就会有更高的经济增长率,即财政转移支付对接受地区的经济增长产生正向作用。如果这一假说成立,那么财政转移支付就具有缩小地区差距的潜在能力。 在甘肃省85个县(包括县级市和区)中,县域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同样存在着相对发达地区和相对落后地区,各县之间得到的财政转移支付也有很大的差距,本文将利用甘肃省的分县数据验证上述假说。

文献中估计财政转移支付对经济增长影响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差异中差异法(differences in differ-elites approach),二是Barro(1991)构建的新古典增长模型,即β收敛系数法。Garcia-mila和Mcguiro(2001)采用了差异中差异法,该方法要求研究样本能够根据财政转移支付额的不同分成两组,两组间得到的财政转移支付数量有显著差异,而我们的数据不满足这一条件。因此,我们采用马拴友和于红霞(2003)、张明喜(2006)都曾经使用过的β收敛系数法。

所谓β收敛系数,是指落后地区某些经济指标逐步接近富裕地区水平的速度。新古典增长模型认为,偏好和技术相似的经济会收敛到相同的稳态,即落后的经济会比富裕的经济增长得快。在资本的边际产出递减的假定下,如果两个经济的生产技术相同,则贫穷地区资本的边际收益将大于富裕地区,于是,在生产要素可以流动的情况下,资本将从富裕的地区流向贫穷的地区,同时劳动因追求较高的工资率也向富裕地区流动,资源流动最终使两个经济的人均资本存量趋于一致,实现人均产出的收敛。

Barro(1991)构建的测算β收敛系数的计量经济学模型如下:

Ln(Yt/YO)]/t=α+βLnYo

(1)

其中,Yt和Yo分别表示末期和初期的经济指标(如人均GDP、人均收入等),t为观察期年限。如果估计出的β<0,则存在收敛(地区差距缩小);如果β>0,则发散(地区差距扩大)。上述模型中的β只取决于初期的经济指标,而与经济体中的其它变量无关,因此,利用模型(1)测算出的B收敛系数,实际上反映的是一种无条件收敛(unconditional convergence),即绝对收敛。

事实上,各地区的经济增长率不但取决于初始的收入水平,而且取决于各地区长期均衡的决定因素,如储蓄率、人口增长率和制度变量等。除此之外,各地的经济政策、自然条件、人力资本等都会对各地的经济增长产生影响。如果考虑其它的影响因素,就可以设计一些新的变量加入到模型中:

Ln(Yt/YO)]/t=α+βlnYo+∑γZ+μ

(2)

其中,Yt、Yo和t与模型(1)中的定义相同,Zi指其它参数,γi是Zj的系数。当加入这些新变量后,

β系数衡量的实际上是一种条件收敛(conditional convergence),即收敛的速度将同时决定于其它变量。

在上述模型中,被解释变量实际上是观察期间内人均GDP的平均年增长率。如果我们在解释变量中引入财政转移支付变量,即各地每年得到的财政转移支付数量,则能够估计出财政转移支付对地区经济增长的影响:若财政转移支付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则说明财政转移支付对经济增长有正向作用。

除了引入财政转移支付变量外,为了分离出其他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我们还将在模型中引入几个控制变量:人力资本变量、产业结构变量、贫困县虚变量、少数民族县虚变量。

模型中各变量的定义如下:

Yt――末期(即2005年)县人均GDP;

Yo――初期(即1994年)县人均GDP;

t――观察期年限,这里为11年;

财政转移支付――县人均总财政转移支付在观察期内的年平均值,模型中取自然对数;

人力资本变量――县人均受教育年限的对数值;

贫困县虚变量――国定贫困县取1,非贫困县取0;

少数民族县虚变量――少数民族自治县取1,非少数民族自治县取0; 产业结构变量的定义在下部分内容中有详细介绍。

四、数据和模型估计

1.数据

本研究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历年的《甘肃年鉴》、《全国地市县财政统计资料》。

人均GDP:人均GDP是衡量经济发展水平最常用的指标。本研究中使用了甘肃省85个县(市、区)1994-2005年间的相关数据,并用GDP缩减指数处理为1994年可比价格。

人均财政转移支付:1994年以来的《全国地市县财政统计资料》详细记录了各县(市、区)每年从上级财政得到的各类转移支付数量。本研究中的人均财政转移支付是各类转移支付之和。研究中使用了1994-2005年的数据,同样用GDP缩减指数处理为D94年价格。

人均受教育年限:代表人力资本状况,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计算。计算中假定文盲或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及以上人口的受教育年限分别为0年、5年、8年、11年和15年。引入这一变量是为了控制人力资本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其中,Wi是初期第j个部门在县人均GDP中的份额,Yjt和Yjo分别是末期和初期甘肃全省第j个部门的人均产出增加值。因此,S实际上反映了各县产出结构的变化。根据资料的可得性,我们按照第一、二、三产业的划分计算各县的产业结构变量值。引入这一变量是为了控制各县的产业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贫困县虚变量:我国在1993年开始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592个部级扶贫工作重点县,其中甘肃省有41个。引入这一变量是为了分离出政府的扶贫政策可能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影响。

少数民族县虚变量:甘肃省共有21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加入这一变量是为了分离出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些优惠政策对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

2.估计结果

我们对解释变量进行不同的组合,采用异方差稳健最小二乘法(OLS)估计了六个方程。方程1的估计结果表明,新古典模型预期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绝对收敛在我们的样本中不存在。从方程3到方程6,在加入了人均转移支付变量、人均受教育水平变量以及其它一些变量后,p的回归系数为负号,表明分县人均GDP存在着条件收敛,其中人均转移支付和人均受教育水平两个变量在每个方程中都达到了5%以上的显著性水平,表明这两个变量对分县人均GDP的收敛有显著影响。我们最为关注的人均转移支付变量,在5个含有它的方程中符号均为正,在方程2中达到了5%的显著性水平,在方程3、4、5、6中均达到了1%的显著性水平,表明人均转移支付对人均GDP的增长存在着稳健的正向作用。

财政转移支付对经济增长存在正向促进作用,验证了我们上文的假说:财政转移支付确实存在缩小地区差距的潜在能力。但是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在现实中是否起到了缩小地区差距的作用,还要看财政转移支付的分配情况:如果财政转移支付在分配中向相对落后的县份倾斜,那么财政转移支付就能在实际当中起到缩小地区差距的作用;如果财政转移支付在分配中向相对发达县份倾斜,那么财政转移支付就是在扩大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下面我们分析甘肃省县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分配情况。

计算了1994-2005年间历年分县人均财政转移支付与人均GDP的相关系数,结果表明,在五类财政转移支付中,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显著地向欠发达县份倾斜,而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专项补助和分类转移支付都向相对发达县份倾斜,由此导致人均总财政转移支付与各县的人均GDP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一结果表明,财政转移支付更多地分配到了相对发达的县。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研究表明,财政转移支付有助于促进接受地的经济增长,适当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能够起到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作用。但是,在我们以甘肃省为例所做的研究中,财政转移支付更多地分配到了相对发达的地区,因此,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不仅未能起到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的作用,反而起着扩大地区间差距的作用。这一研究结论与马拴友和于红霞(2003)、张明喜(2006)的研究结论类似。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未能实现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的主要原因,是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具有明显的过渡性,未能从根本上触动各地的既得利益。虽然一般性转移支付具有缩小地区差距的作用,但是目前它的比例还比较低,难以有所作为。因此,为充分发挥财政转移支付这一政策工具在缩小地区差距中的作用,本文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论文范文5

一、财政可持续性

凯恩斯主义问世以来,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得到重视,各国政府规模及经济介入程度不断加大,这一方面提高了政府对经济体的宏观调控能力;另一方面也为政府收支缺口埋下了伏笔,进而可能演化成政府债务危机。我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公共财政收支缺口是否可持续成为必需尽快予以明确和深入研究的问题。财政可持续性是指作为经济实体的国家/地区的财政存续状态或能力,其实际研究的是政府债务清偿能力问题。当政府有能力偿还债务时,财政就是可持续的。反之,财政就是不可持续的。因此就政府主体而言,财政可持续性和债务可持续性一般是通用的。政府主体的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不合理,就可能会引发巨大的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进而导致经济崩溃。因此,准确地认识和判断财政可持续性就显得格外重要。

总体而言,国内学者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中央政府的财政可持续性上,而没有把视角投向地方政府的财政可持续性上,主要是因为地方政府因《预算法》规定不能发债而导致债务数据缺失。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逐步深入,地方政府在新的一轮经济建设中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兴建地方性基础设施、改善民生建设等。正因为此,考察地方政府公共财政体系的可持续性就十分有必要了。

二、理论基础

(一)“公共财政收支缺口成本异化”假说

关于地方政府公共财政可持续性的研究一直是我国财政领域的研究空白,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地方政府受《预算法》约束,不能自行发债,从而不存在着负债数据。但是我国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收支差距是客观存在的,其收支缺口必然要求有额外资金的注入,不能形成债务,那就需要由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进行补充。因此尽管不存在理论意义上的地方政府债务,但仍然可以将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视为地方公共财政收支缺口引致的债务。

正如获得债务的成本是利息支出,地方政府获得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也是需要一定成本的。我国现行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体系中,大部分转移支付项目都需要地方政府予以资金配套,地方政府提供的配套资金就可以视为获得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成本,而这些配套资金是列示在公共财政支出上的。

另外,由于目前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分配机制还不够透明、公正,中央特别是各部委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审批上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地方政府为争夺转移支付资源,尤其是专项转移支付资源时,往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精力在部委公关上,这就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跑部钱进”和北京上万家的驻京办。这些诸如“跑部钱进”的费用、驻京办的主要费用,也都是要计入到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支出中的。

由此可见,地方政府通过获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而非债务融资的方式弥补公共财政收支缺口,其面临的类似于债务利息的成本会计入到公共财政支出中。这就是本文提出的基本假说——“公共财政收支缺口成本异化”假说: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收支缺口由承担着“债务角色”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进行融资,“债务利息”对应的是地方政府为获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而付出的成本,这些成本会以项目配套资金、“跑部钱进”费用、驻京办费用异化到公共财政支出中去。

(二)跨期预算约束下的财政可持续性

跨期预算约束下的财政可持续性的原理是:可以允许政府在某一时期发生赤字,但在足够长的时期内,政府的跨期预算约束必须得到满足。即现存的债务存量必须等于未来时期内政府预算盈余贴现值之和。根据Hakkio、Rush(1991),Quintos(1995)的跨期预算约束理论构架,地方政府公共财政可持续性可以通过检验地方公共财政收入和公共财政支出(包含异化的融资成本在内)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来判断。如果两者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则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是可持续的;反之,则是不可持续的。

三、地方政府公共财政可持续性检验

(一)财量的统计描述

为消除绝对量数据方差偏大的不良影响,本文采用相对量数据,即用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收入、公共财政支出占该地区GDP的百分比来进行协整关系检验。

1952-2011年,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介于4%-35%之间,呈现出富裕省份的财政收入占比较高,贫困地方的财政收入占比则相对较低。一方面是因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职能越大的省份,相应地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越高。另一方面是因为富裕地区的财税信息化程度更高,征管效率更强,从而每单位GDP提供的财政收入就更高。

财政支出占GDP比重介于8%-66%之间,呈现出贫困省份的财政支出占比较高,而富裕省份的财政支出占比相对较低。这是因为地方财政支出中有一部分是由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提供的,贫困地区较富裕地区获得的转移支付相对较多。其中属于异常值,其边境地区、民族地区的特性使其财政支出严重依赖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财政支出占比年均高达65.8%(其中2011年为125.1%)。图1是部分代表性省份的公共财政收支情况。1994年分税制改革显著地改变了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收支状况,由之前的普遍收大于支改变为之后的收不抵支。

(二)平稳性检验

本文采用了三类方法检验地方政府财量的平稳性:标准(个体)单位根检验、允许结构变化的标准(个体)单位根检验以及面板单位根检验。单位根检验的具体步骤如下:(1)首先对31个省份的财量进行标准(个体)单位根检验(ADF检验,Phillips-Perron检验,DF-GLS检验,KPSS平稳性检验)。(2)考虑到1994年税制的结构变化容易导致单位根检验失效,为稳健起见,继续对31个省份的财量进行允许结构变化的标准(个体)单位根检验(Zivot-Andrews检验(1992)和Clemente-Montanes-Reyes检验(1998))。(3)在单个省份财量数据平稳性检验的基础上,对31个省份构成的面板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CIPS检验(2007)),进而得出更为确切的财量的平稳性质。

上述三种检验结果均表明,公共财政收入和公共财政支出序列都是单位根过程,即为I(1)序列。

(三)协整关系分析

在得到公共财政收入面板序列、公共财政支出面板序列均为I(1)过程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验证公共财政收入与公共财政支出之间是否具有结构性的长期协整关系,这也是用以判断地方政府公共财政可持续性的基本结论。

本文使用Westerlund(2007)提出的面板序列协整关系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结果表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无法拒绝“不存在协整关系”的原假设。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收入与公共财政支出之间不存在稳定的协整关系,即从整个省级面板的角度考虑,地方政府跨期预算约束是不成立的,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是不可持续的。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在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收支缺口成本异化”假说的基础上,结合跨期预算约束理论,本文采用面板序列协整检验方法对我国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收入和公共财政支出的长期协整关系进行了检验。研究结果显示,无论从全时间段(1952-2011年)、还是分税制为节点的前后时间段(1952-1994年和1995-2011年),我国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收入和公共财政支出之间都不存在着稳定的协整关系,这说明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是不可持续的。地方政府的公共财政收支缺口随着时间推移存在着日益扩大的隐患,反映出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日益依赖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现实。因此,改善地方政府公共财政的可持续性,减轻地方政府公共财政对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是我国下一步政府间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

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提高地方政府公共财政可持续性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并结合政府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行逐步推进。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举措:

(一)明确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一是属于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中央全额负担,以保证法制、法令统一。二是属于面向行政区域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财政支出责任由省、市、县政府分别承担,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三是属于不同级次政府共同管理的事务,要区别不同情况,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分清主次责任,对具有跨地区“外部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财政支出责任,由相关地区与上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分别承担。

(二)适当调整主要税种收入的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结合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调整,以理顺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为着眼点,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收入划分,适当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可以研究考虑的是: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当调整增值税中央——地方分享比例;规范土地资源类收入管理,明确资源类收入的归属等。

财政转移论文范文6

摘 要: 作为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配套制度,转移支付制度理应在平衡地区发展和促进公共服务均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运行模式过于“行政化”、资金结构分配不合理等原因,我国规模庞大的财政转移支付却起不到应有的政策效果。因此,未来的改革需从制度设计入手,推进转移支付制度的“法治化”建设,科学制定资金分配考核指标,构建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以县为承接基础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中图分类号: F812.4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9-4474(2012)05-0019-05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在经济领域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然而,与傲人的经济绩效相比,我国在公共领域的成效却不尽人意,区域间公共服务供给差距越拉越大。如何实现邓小平“两个大局”战略思想中的“第二个大局”①——沿海地区在发展到一定的时期要顾全并帮助中西部地区加快发展——是我国政府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作为一项财政均衡制度(Fiscal Equalization System),转移支付②在促进区域间平衡发展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鉴于此,本文对1994年分税制改革进行分析,探讨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均等化失效的原因及相应的改革路径。

一、我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及其影响 1956年,经济学家Charles Tiebout提出“向地方分权有利于促进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与效率”的分权思想〔1〕,这为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分权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Tiebout认为,只要满足地方政府将提供本辖区居民公共服务作为主要目标、居民可以在不同地区之间自由流动的基本假设,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分权就能通过两种机制促进公共品的供给水平和效率:一是向地方政府分权可以解决中央政府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为居民的真实偏好能通过“用脚投票”的机制显示出来;二是向地方政府分权可以影响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及其公共支出模式,因为地方政府的收入和居民的迁移直接相关。该理论已越来越多地应用到各国的财政改革实践,分权也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选择的治理模式。

我国的财政分权体制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1994年之前,在“财政包干制”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拥有很大的财政自,它们主动参与社会管理以增加本地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不断加重,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以及中央预算收入占全部预算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国家财政汲取能力急剧下降〔2〕。在此背景下,中央政府在1994年推行了旨在重新调整中央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分税制改革”。这次改革的核心是将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三大类,中央政府集中了全国大部分财政资源,成功地使前述“两个比重”迅速提高。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的财政自和财力则在改革后出现了显著收缩,其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由1993年的接近80%迅速下降到1994年的45%左右〔3〕,而财政支出却逐年上升。这直接造成地方政府在财政收支上出现巨大的财政缺口,影响了地方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加剧了地区发展差距。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3卷第5期

郑浩生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失效及改革探析——基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视角尽管财政分权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缩小地区差异在一些发达国家得到了证明,然而,我国1994年实行的财政分权体制改革却呈现出不一样的景象:一方面,我国年均GDP增长率超过9%,并跻身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另一方面,我国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却不尽人意,尤其是体现在一些涉及“民生类”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上③。根据公共品理论,公共品的受益范围决定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分工和政府间的财政关系。然而,我国在建国以来的几次财政制度改革和调整基本上都围绕着政府间财政收入和分配问题进行,财政的公共服务功能始终未能成为财政制度改革和调整的中心。在这种制度设计安排下,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公共支出责任方面基本没有重新进行划分,即事责没有围绕财权作相应调整。由于事责与财力不匹配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基层政府无力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值得一提的是,1994年的财政分权改革仅停留在中央与省级政府层面,省以下地方政府间并没有推进相应分权改革,这又直接导致“财权上收、事责下放”现象在其他各级政府间层层传递,进一步加重了基层政府的财政负担,出现了“中央财政喜气洋洋,省市财政勉勉强强、县级财政拆东墙补西墙、乡镇财政哭爹叫娘”的中国景象。因此,中央政府必须通过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弥补因分税制改革产生的地方财政缺口,促进地区间均等化发展。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及失效原因 财政分权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在过去20年已成为世界潮流。然而,在现实各种因素的制约下,各国实行的财政分权制度很难完全符合“Tiebout模型”中的理论假设〔4~6〕。因此,作为财政分权的有益补充,转移支付制度是克服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外部性、“用脚投票”机制失灵以及政府间纵向和横向财力不平衡的最佳手段,该制度在促进全国范围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