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监管范例6篇

采购监管

采购监管范文1

一、*县政府采购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今年,借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之机,*县组织专门调查组对涵盖劳动、建设、教育、卫生、民政等20个单位进行了重点检查。通过重点检查,进一步发现采购单位在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掌握了政府采购监管中的薄弱环节。从20*年至20*年的会计资料看,被查单位对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普遍存在不报或漏报的现象,而且大部分单位有往来欠账,尤其是多年来的基建工程欠账、公务接待欠账以及少量的货物采购欠账,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单位的形象,并且对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面对这些问题的存在,笔者认为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正确认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不是一种锁链,而是推动财政性资金高效使用的一种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对财政监督管理的进一步延伸和完善。通过检查,我们发现,单位日常的公务费用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如果严格的按照规章制度去办理,多数单位不可能出现单位经费的拮据,其实许多问题,完全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资金不合理使用而导致单位产生沉重的债务包袱。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政府采购法》的理解存在偏差。*县自20*年以来,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制定了《政府采购目录》,并陆续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部分办公用品(零星)采购、车辆保险、印刷、综合接待及会议进行了公开招标,实行定点管理,办公用品、电脑及耗材、办公桌椅、电器设备、印刷资料定点价格比市场价优惠4%一10%,车辆保险定点价比市场价优惠12%,综合接待及会议定点采购价比一般优惠6%一10%。实行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办公用品采购和印刷实行定点管理以后,由于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法操作,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和定点采购的,一律不序报账,在某些方面触动了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如定点前,多数单位购置办公用品、电脑及耗材、办公桌椅、电器设备、印刷资料等基本上是挂账式采购;有的单位指定专人挂账,有的单位是谁拿谁挂,挂账单上五花八门、应有尽有;付款方式多门别类,既有实行分期付款的,也有实行年底结算的,还有一部分单位实行一年一年往下记,且多数单位每次报账出示的办公用品发票无数量、无单价,金额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并不是采购单位经费紧张,而是部门和个人利益驱动,以该县为例,实行政府采购后,而是由于一些部门单位对政府集中采购规章制度学习不够、理解不透,错误的把政府采购理解为”政府买单,单位使用”,并认为单位使用公用经费进行采购理当归单位自主管理,无需政府采购监管,从而在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上,产生抵触情绪。

二是对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执行不力。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拟定审查汇总政府采购预算收支数字的过程,也是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该县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由于众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采购单位采购所需项目的随意性、盲目性较大,临时编制采购计划、随时申报和随时报账的现象较多,导致日常零星采购量增大、重复采购量增多,不仅无法形成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而且造成了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低下,并与正常的政府采购节约率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另一方面,由于部分采购单位在争取县级财政资金采购时,所编预算计划缺乏严肃性,存在虚列采购项目、数量和抬高单价现象,导致预算与实际存在很大偏差。如:20*年该县某单位报批印刷资料的预算为5.4万元,而交由政府采购办审核后,实际只需0.725万元;更有甚者,部分单位热衷于讲排场、比阔气,以至不惜违法乱纪,挤占挪用国家的专项资金随意采购,引起单位之间的攀比之风盛行,个别单位即使在经费极度紧张的情况下。也想方设法以赊账和贷款的方法及手段来达到最后采购目的,导致单位的债台高筑,政府采购预算难以执行。

三是对落实政府采购监管主观意识不强。该县尽管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部分办公用品(零星)采购、车辆保险、印刷、综合接待及会议实行了定点管理;但是仍然有少数单位习惯于自由采购,并千方百计将本单位的采购游离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之外。从调查发现个别单位对一些大宗的物品采购比较看重异地采购或跨省采购,理由就是说外地市场价格优惠,但从其最终的综合采购成本来看却大大超过原计划,如我县某单位异地采购了复印机一台,优惠价8000元一台,结果一个月之间维修2次,终因无法使用而废弃;有些单位认为定点商的产品价格并不一定优惠,执意到异地采购,由于时间匆忙,对非定点商提供的产品质量、经营规模、售后服务情况未进行全面的考察,产品使用在短期内出现问题竟然找不到商家去向,不仅造成资金的浪费,而且影响了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行;还有个别单位有意规避政府采购的定点管理,总是从照顾关系出法,对本该按规定办理的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在这方面尤为突出的是打字印刷,其市场价格几乎高于政府采购定点价格的一倍,如该县某单位一年打印各种资料和表格的费用近十万元,但如果按照定点打印至少可以节约三分之一的公务费用。同时,从我县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各单位的办公电脑配置已基本饱和,且半数以上单位的现代办公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一体机等配套齐全,有的单位电脑达到了每人操作一台的水平,但多数单位的打印资料仍然是送到非定点的打字店打印,即便是简单的通知或表格名单也在外打印挂账,再加上经办人对打印材料的数量、单价并没有进行清楚的记录,尤其是对材料的更改、校对次数当时没有明细记载,而是以总额作为结算依据,使得资料费居高不下,既浪费了资金,又导致单位办公设备闲置。

二、强化政府采购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政府采购的思想认识。一是要加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单位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特别是要加强正反典型的对比宣传,弘扬正气,鞭策落后,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发展。二是要加强采购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熟悉掌握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知识,知道政府采购应该做什么,怎样去做,把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变成自觉行为。三是要丰富宣传载体。加强日常宣传的基础上,把《政府采购法》的学习作为党校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把落实政府采购工作的好坏列入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范围。四是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台等舆论工具,广泛开展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效宣传,特别是要在每年的普法宣传日,组织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系列宣传活动。

(二)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作为直接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财政部门,首先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和计划管理,并从严要求各部门单位把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同时,要明文规定各部门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和财力,坚持量人为出、实事求是,拟定好政府采购计划的年度预算指标。其次,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监督机制,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力,无论是预算内资金或是预算外资金,其他来源资金或者专项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都要求采购单位必须有详细的采购项目预算,具体应包括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资金来源、采购时间等;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政府采购领域内腐败行为的滋生,确保财政性资金的规范、高效使用。

采购监管范文2

(一)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合格书及资金到位证明是申请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备案的前置条件,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应当严格把关。为推进中心城区建设速度,对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图纸审查正在进行的建设项目,在业主单位提供该项目规划部门已审核同意及图纸已送图审部门审核证明的前提下,经招管局核准可以先行组织招标,但中标通知书必须等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合格书完善后方可核发。

二、严格实行资格后审和资格预审相结合的资格审查制度

(二)推行网上招投标系统建设。分步实施网上报名、网上投标、网上评标、远程评标等管理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公开招投标信息,防止人为因素干扰招投标活动。

(三)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类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交易的,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投资额大、技术要求复杂,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应报请市招管局核准。采用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项目,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应当降低资格审查条件。

(四)设置资格审查条件,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注册资本、资质等级、业绩、人员配置、地域限制等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

(五)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经办人员应当履行保密职责,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可能泄露企业信息的资料和文件。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应在招标公告的同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六)预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且使用通用技术的建设工程类项目,以及预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且属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的政府采购类项目,对招标时限有特殊要求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后,可以适当缩短招标时限,但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

三、严格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管理

(七)市中心城区、经济开发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由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统一受理,市交易中心应提供高效、规范和优质服务。

(八)市政道路、附属工程、园林绿化、七层以下(含七层)房屋建筑(不含公共建筑)工程、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的政府投资招标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评标方式。公共建筑、七层以上房屋建筑、装修、亮化、桥梁、隧道等复杂性政府投资项目,经招管局批准可以采用综合评标方式招标。

(九)市交易中心应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政府类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工程造价计价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不得擅自取消和调整相关计价项目和费率。建设工程如需设立预留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控制价10%,特殊情况下需要超过工程控制价10%的,需报市招管局核准。

(十)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前3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市招管局组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误差幅度在总造价的±3%以内(含±3%)的,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幅度超出±3%的,招标控制价无效,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经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幅度在±3%以内(含±3%)的,复核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误差幅度超出±3%的,复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四、鼓励项目建设争优创优

(十一)在采用综合评标法的招标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获得“鲁班奖”、“杯”、“迎客松杯”的投标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分值的加分激励。在采用有效最低价法的招标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获得“鲁班奖”、“杯”、“迎客松杯”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予以奖励,对获得国优“鲁班奖”的,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3%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4%给予监理企业奖励;对获得省优“杯”的,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1.5%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3%给予监理企业奖励;对获得市优“迎客松杯”的,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0.5%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1.5%给予监理企业奖励。

五、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

(十二)为利用开发企业成熟的管理体系和专业技术优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开发企业进行代建管理。代建企业的选择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产生,代建企业组织的施工招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必须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

六、推行建设工程类项目总承包制度

(十三)建设工程类项目应当整体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项目分解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除设计施工一体化专业工程外,招标人不得分解房屋建筑工程的各分部工程,不得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基础、门窗、涂料、保温等项目分解发包。设计施工一体化专业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应当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

(十四)受施工场地或工期限制确需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循有利于引进大企业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段划分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项目每一个标段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每一个标段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亮化工程施工项目每一个标段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建设工程项目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标段的,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所投标段的数量,不得限制投标人中标标段的数量。

七、实行保证金制度和合同备案制度

(十五)逐步实行投标保证金、诚信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制度,规范投标人履约和诚信行为;市招管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尝试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保护招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六)实行中标合同和履约担保、低价风险保证金等备案制度。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条款和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的承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缴纳低价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为除中标候选人外各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与中标价的差额);核发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及时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原件及保证金证明材料(低价风险金、履约保证金)报市招管局备案。中标人履行合同后,经招标人确认,市招管局应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八、实行建设项目网上跟踪管理

(十七)为遏制非法挂靠行为,在项目竣工之前,对中标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实行网上锁定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十八)为严格项目中标价和审计后决算管理,对项目中标价和审计后的决算价进行网上公示。施工过程中工程造价的签证和变更应建立完善的联合审批制度,变更情况及时报招管局备案。

九、严格责任追究

采购监管范文3

一、围绕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对采购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全过程监管

1、严格预算采购和方式管理,公开采购

信息,做好采购项目实施的事前监管。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对预算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费来源、实施步骤等全面进行审核,对采购计划的申报、审批、实施全过程监控,从源头上规范采购行为。严格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对于采购人因特殊情况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依据,或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特殊需求进行论证,依法从严审批。规范采购信息披露,建立了*市政府采购网,将所有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以及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标结果等信息在指定的媒体上,提高采购透明度。2、加强评审专家的管理,重大项目现场监管,对采购执行过程实时监控。政府采购评审对整个采购活动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作用的发挥必须依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此市财政局建立和使用评审专家库,实施对政府采购评审过程的间接监管。通过自主开发专家管理软件实现了专家资源共享和随机抽取。通过扩充专家数量、实施动态管理,提高专家的“数量”和“质量”。加强政府采购现场监管,对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内部分工,各自负责对口单位采购项目的政策咨询、采购指导和项目现场监督,及时发现采购过程中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3、加大国库集中支付力度,加强资金监管,建立政府采购合同鉴证备案制度,完善采购项目事后监管。进一步增强国库集中支付的力度,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减少支付环节。加强资金审核,对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发生的支出拒绝支付。通过对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数据的分析,对年度内政府采购支出发生极少或违规采购项目较多的采购人进行专项检查。针对合同签订环节可能出现的擅自变更合同等行为,市财政局制定了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必备条款,同时要求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合同内容、价格进行鉴证,并在合同签订后送财政部门备案。

二、大力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努力提高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绩效

1.强化服务、加强监管,构建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特点是按照采购项目的流程和步骤,围绕资金全过程流转进行管理和监控,并着力体现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采购人网上报送计划、委托,财政部门网上审批,采购中心网上分解计划,采购实施后及时将采购结构录入系统。此系统的实施,不仅省去了采购人过去纸质传输的程序,而且监管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的采购信息和采购执行情况,使采购过程更加高效、透明。2.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开发政府采购电子化操作系统。在采购的操作环节,*市政府采购中心积极尝试网上采购,一是网上询价系统。将规格型号标准、市场货源充足的货物如汽车、计算机等,通过网站采购信息,供应商网上报价,计算机自动确认最低价供应商成交。二是网上公开招标系统,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网上在线招标、供应商网上远程投标、评标专家网上评标。该系统通过了科技成果鉴定,并取得了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三、建立履约验收制度,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投诉工作,强化政府采购质量监管

1.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履约验收。市财政局将政府采购质量监管作为一项专项工作,建立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质量验收管理工作,制定了《*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市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采购人验收、付款进行了规范和指导;建立财政和质监部门对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联动制度,共同构筑政府采购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网络。市政府采购中心也出台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抽查验收措施》,设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接受质量和服务方面的反映,对违规违约供应商进行处理。2.通过投诉处理,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违规采购行为的监管。我们十分重视政府采购供应的投诉处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做到讲程序、重事实、依法律。几年来共协调处理各类纠纷三十多起、投诉7件,保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同时,通过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并对薄弱环节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促进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发挥以点促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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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监督 监管体制

一、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体制的现状

政府采购监督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公共资金,提高使用效率;规范政府采购的行为,维护国家的利益,防止制止腐败。然而政府采购领域的违规事件频发,尤其在政府采购监督制度方面。2010年末,抚顺市财政局采购iTouch4当U盘,苏州市交警部门采购iPhone4当监控设备,黑龙江省公安厅采购价值超4万元的电脑……“天价采购”事件频发背后揭示的是采购权力、监督的失效。

(一)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体制的缺陷

1.监督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缺乏相互制约

原则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采购机构没有单独设立,或虽然分设,但职责界定不明确,弱化监督部门对采购部门的监管。同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出现了权力虚设的问题。

2.对分散采购重视不高

政府采购的方式可分为各个部门自行采购的分散采购和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集中采购。目前我国各个采购单位大部分采用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模式。由于分散采购金额小,涉及范围广,忽略了对分散采购的监督,使得目前的分散采购不仅操作程序不规范,采购效益也不理想。

3.供应商质疑与投诉制度设计不合理

首先,受理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的范围太窄。然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在每个环节中都有可能受到侵犯。仅将质疑和投诉的主体定位为“供应商”,这种规定也是值得商榷的。

其次,质疑与投诉的程序设计未收预期效果。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第三人行政救济程序,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救济程序却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

再次,对政府采购的纠纷处理效率偏低。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现行规定,如果依次经过质疑与投诉的相关程序的话,要经过50个工作日左右,质疑供应商才有可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救济机制有可能造成效率低下。

(二)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

1.相关法律不衔接

我国政府采购监督制度的规定基本上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既有基本法又有行政规章,还有地方性法规和的地方性规章甚至以政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2.各地自行出台的办法或制度差距较大

在地方政府采购立法中,地方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往往缺乏必要的理论研究与足够的实践试点探索,导致自身不仅缺乏与《政府采购法》的协调性而且也不具备科学性。

二、建立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及其监督制度的法律措施

(一)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和违法法律的责任,细化采购操作规程,堵塞采购运行各环节的漏洞。要完善与法律配套的其他规章制度,各个地方也应该根据自己当地的实际情况,财政情况,出台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府采购监督的地方性法规。

(二)构建“采购实施、管理、监督三分离”的政府采购模式

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采购实施、采购管理、采购监督三分离”的采购模式。采购管理、采购实施、采购监督分别由财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纪检和审计部门承担,相互制衡,相互约束。

(三)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

1.建立、完善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监督和预算编制

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础。财政部门必须重视监督采购单位计划编制的全面性有效性和合理性。采购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并进行审批。在预算编制时应采取“两上两下”的方法。

2.建立政府采购定期报告、检查制度

在横向上,采购主体和政府采购中心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汇报采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抽查或全面检查,督促政府采购按计划进行。在纵向上,下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的完成情况,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下级政府采购开展检查。

3实行采购绩效评估

政府采购绩效评估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最终阶段。要建立统一和完善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制度,需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制定明确合理的绩效总体目标;组建一支高素质的绩效评估队伍。

(四)完善政府采购外部监督机制

首先,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机构的监督。不仅要强化预算监督约束的力度,而且要督促政府理顺管理体制。同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应建立政府采购活动监察监督员现场监督制度。

其次,完善质疑投诉制度。受理询问、质疑、投诉的主体应当统一为各级财政部门;扩大质疑、询问、投诉受理的范围;取消质疑前置程序和投诉前置程序。

再次,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有必要明确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必要时,还可以举行听证会,邀请有关专家、媒体和广大群众参与。

(五)完善政府采购配套制度

通过相关立法确立实行政府采购电子化。与此同时,加强监督队伍的建设。通过法律形式建立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认证制度,建立廉政档案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另外,对采购监督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

参考文献 :

[1]贺邦靖.中国财政监督[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126;

[2]Dr Bill K.P.Chou. China’s economic integration into global regulatory frameworks: A study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mmunist and Post—Communist Studies, Volume 39, Issue 4, December 2006, Pages 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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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务 政府 采购 监督管理

一、我国政府采购行为的现状

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体系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工作的权利还需要进一步规范。根据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知识的理解,政府实现集中采购,能够使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充分发挥,能够对政府的采购活动、采购程序等各个方面实施有效地监督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一定程度上对采购程序进行了规范,并将其提升到制度层面上,但实际上,监督部门没有对所有的政府采购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对一些分散性的采购行为并没有监督管理到位。并且,在现代社会发展中,一些地方性政府还在使用“集中采购机构”,该结构虽然存在明确的职责划分现象,但却直接、间接的降低了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的作用,从而引导一些腐败现象的产生。

二、基于财务视角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措施

基于以上对政府行为监督力度的分析,为了对其合理改善,需要建立完善、规范的政府采购行为制度,保证能够在制度层面上得以改进。我国政府一直坚持科学发展,对政府的采购行为进行监督,不仅能够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还能够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因此,基于财务视角下,需要提出相关的管理措施,做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力度,在具体执行期间,需要为其建立完善、健全、规范的政府采购行为规章制度,在制度层面上,能够对政府的采购行为进行控制与约束。政府的采购活动是政府行为的表现,没有将利益作为重点,如果采购资金比较大,一些采购人员、供应商就会受利益要素的影响,出现一些违法现象。在这些要素中,政府就要从两方面进行改善。一方面,由于政府采购活动需要有多个部门、多个人员来参与执行,与人民的切身利益存在紧密联系,因此,需要制详细、规范的法律制度,保证能够利用制度对政府采购行为流程、采购细节等各个环节进行约束、制约,这样不仅能对一些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还能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对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宣传、引导,提高执行人员的法律意识,以良好的法制观念、采购管理水平为其建立高效的采购管理体系。

(二)加强政府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工作在企事业单位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够促进内部管理手段的初步形成。预算管理工作主要对预算实施编制、执行、监督等工作,保证经营目标的充分形成,为了促进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性,在具体工作过程中,首先,要对采购计划实施编制工作,不仅要确定出合理的采购价格,还要打压一些违法行为,促进采购价格、采购行为的规范性与合理性。然后,对采购预算工作实施监督,合理监督采购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监督工作的优化性。最后,对于一些没有按照预算流程组织的政府活动或者一些拒绝拨付行为,都需要对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三)提高政府的采购透明度

对信息进行公示,保证政府行为执行的透明性。信息公示能够在较大程度上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使人民群众对政府更信任。同时,政府还需要对采购活动中的时间安排、招标物以及参与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这样不仅能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公信力,还能节约大量的财政资金。

(四)加强对内部审计活动的监督

对采购人的审计工作、政府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政府的采购活动包括多个环节,所以,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期间,要充分掌握财务、法制等各个方面的知识,保证多个执行部门能够对政府的采购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对于政府的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以及会计部门等,需要相互配合参与到监督工作中,并对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流程、相关细节等各个方面进行监督、考评,这样不仅能解决采购活动中的浪费现象,减少一些违规行为的发生,还能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对政府的采购范围不断扩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采购工作的实施规模。我国政府规定,政府使用的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种类是有限的,一些资金投入较大的项目,并没有将其纳入到采购范围内。国家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定,是要求通过规模性发展降低采购成本,促进经济效益的稳步提升。但实际上,一些政府的采购规模比较小,没有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却增加了成本的使用。基于这种情况,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第一,要不断扩大政府的采购范围,使一些商品的准入门槛降低,对一些投资金额比较大的项目,要将该项目尽可能的纳入到政府采购工作中。第二,提高政府的公共职能,促进政府的购买性支出尽可能地纳入政府采购中去。第三,对政府采购的货物规格、参数等内容进行合理调整,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情况下,保证更多的商品能够参入政府采购的活动之中。

三、结束语

在财务视角下,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不仅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促进采购活动、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还需要按照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程连环.如何加强政府采购中的财政监督管理[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5(24):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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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市建设局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职能委托给市招投标采购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招管中心)行使,市招管中心根据委托,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将隶属于市建设局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职能整体划入市招管中心。

2.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相关管理职能委托给市招管中心行使,市招管中心根据委托,对全市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将隶属于市财政局的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能整体划入市招管中心;将政府采购网移交给市招管中心管理。

二、职能调整后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建设局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牌子挂在市招管中心,其机构实行驻场办公:协同市招管中心做好与省、市建设部门的业务联系;协同市招管中心做好标后督查工作;协同市招管中心研究确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协同市招管中心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

(二)市财政局

1.负责全市政府采购计划、预算的编制、审核及资金拨付。

2.负责对市招管中心确认的采购付款发票的审核。

3.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实行驻场办公;协同市招管中心做好与省、市财政部门的业务联系;协同市招管中心对采购人、定点项目供应商进行年度专项检查;协同市招管中心研究确定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协同市招管中心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质疑和投诉。

(三)市招管中心

1.接受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具体业务操作;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机构、采购机构的监督、备案管理;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培育中介市场,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

2.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或参与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规则、制度。

3.受理招投标采购活动中的质疑和投诉,会同有关部门对规避招标及招投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4.负责专家评委库的建设、专家评委的考核管理和使用。

5.其他有关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事项。

三、其他事项

1.上述职能于年1月1日前调整到位。在此之前,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仍由建设局、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此后,原政府采购中心、原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再受理业务,相关印章移交市招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