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故事范例6篇

理财故事

理财故事范文1

苍鹰和奔马

美国费城纳尔逊中学门口有两尊雕塑,左边是一只苍鹰,右边是一匹奔马。雕塑所要表达的不是我们耳熟能详的鹏程万里和马到成功,而是象征一只饿死的鹰和一匹被剥了皮的马。

原来,那只苍鹰,为了加速实现飞遍五大洲七大洋的伟大理想,练就了各种高超优雅的飞行本领,结果忘了学习觅食,只飞了4天就活活饿死了。那匹奔马嫌第一位主人――磨坊老板给的活儿多,就乞求上帝把它换到农夫家;而后又嫌农夫喂的饲料少,又要求与其它马对调,最后到了皮匠家――不必干活,饲料又多,好不惬意。然而没过多少天,它的皮就被皮匠剥下来做了皮革。由此可窥见,一个缺乏起码的独立生存能力及不懂感恩的人,无论他有多大的才华,日后有了多么了不起的成就,都不算是一个健全的人,都是一个生命有缺憾的人。

动物界有一套超越万物之灵的育儿理念,许多动物在它们的幼儿很赢弱时,会把它的幼崽含在嘴里或护在翼下,怕它们遇险而夭折;但当它们的孩子长大些,它们会毫不留情地把孩子赶离自己身边,让它们独自去经风雨、练本领,甚至不给孩子留下回头路。只有这么做,孩子才能经得起任何风浪之袭击,才能够绝处逢生。

事实上,美国学校教导孩子创业,是利用小孩子需要多余零用金的动机所出发的理财教育,在进行的活动当中“寓教于乐”。现代父母生的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孩子个个是宝,一味要求孩子节俭只是道德劝说,效果有限,小孩子需要由父母支出,想要的由自己零用钱支付;如果已有球鞋,还想买一双NIKE,当然是由零用钱慢慢积累,让小孩体验积小钱为大钱的过程与成就感,感受递延消费的意义。这是逼孩子学习独立前行,学会感恩,毕竟孩子的后半生大人已不能参与了。

在美国学校

他们将“创业”活动落实于学生的课程活动中,因此,曾有家长谈到,他儿子的活动中,是成立一家卖中国字画的公司,作品就是在家自己用毛笔写好的春联,当然也可应客户要求当场挥毫完成作品,反正老外不懂中文,也不知道写得好不好。还真赚了一点钱。

此外,有个印度小孩的公司想做“蛇舞”的生意,但由于没有真蛇可“舞”,只能自己傻跳“人蛇舞”,看热闹的倒是有,付款的却没有,所以没几天就倒闭了。

另有一次活动是学校让几个班的孩子合组一家公司,孩子们各有自己的角色,有当工人的,有当设计人员的,有当管理人员的。公司内部用假钱流通,把个人的工作角色同报酬联系起来。有一个孩子是“设计师”,属于动脑一族,才干了没几天,他就发现公司“分配不均”、“贫富悬殊”:动手的,不如动脑的;动脑的,不如动嘴的(领导)。

这些创业活动的开展,可让孩子学习社会上生存竞争的技巧,避免死读书,发挥创造力,并且将有关“钱”的教育提升到另一个层次,把赚钱的行为演绎得更贴近生活了。

基于国情不同,大多数中国人以有多少钱、谁是首富来判断成就高低,但欧洲人是以有多少休闲时间为依据,有较多休闲时间的人较有成就。

从风险开始

让小孩子了解投资并不是件坏事,但是教小孩理财,要从风险开始。我们在积极教小孩投资这件事时,是否应先从风险的认知开始,一位成功人士说道:“我家的小孩永远知道没有戴安全帽,不可以骑车。”也就是惟有懂得风险后,才能讲投资。倘若你的小孩,在刷卡前,能联想到,未来还不了钱怎么办?买了超过本身负担得起的奢侈品后,就会考虑到下次领钱前还有无生活费。那你还担心他会乱花钱,变成卡奴吗?

在花钱上,可以每周固定给小朋友零用钱,例如零用钱按年级来分,每升一年级就多10块钱,规则订得清清楚楚:同时为了让孩子知道每一笔零用钱是花在哪里,要求孩子养成记账的习惯。让小孩学着当个出纳,用最精省方式帮自己办个生日Party;如果成绩变好就可加钱,但相对也得面对成绩若衰退必须扣钱的风险,让小孩子从小面对风险。

至于赚钱,则是要让小孩体会父母赚钱不易,以求子女未来可以经济独立。身为股票投资的大人们,试问自己在股海,有几次能够超越别人而赚到大钱?倘若到目前为止,你的答案是否定的话,那么在孩子的理财教育中,教导孩子如何通过股票及其它金融工具做投资,是否有揠苗助长的意味?除非你的孩子是天才,否则并无太大帮助。

垃圾大变身

想教小孩学会理财,切记不能太唠叨,要摆脱教条式说教式,可以从讲故事开始。

1974年,美国政府为清理给自由女神像翻新扔下的废料,向社会广泛招标。但好几个月过去了,没人应标。正在法国旅行的一位犹太人听说后,立即飞往纽约,看过自由女神下堆积如山的铜块、螺丝和木料后,未提任何条件,当场就签了字。

纽约许多运输公司对他这一愚蠢举动暗自发笑。因为在纽约州,垃圾处理有严格规定,弄不好会受到环保组织的。

就在一些人要看这个犹太人的笑话时,他开始组织工人对废料进行分类。他让人把废铜熔化,铸成小自由女神像;把水泥块和木头加工成底座;把废铅废铝做成纽约广场的钥匙。最后,他甚至把从自由女神像身上扫下的灰包装起来,出售给花店。不到3个月的时间,他让这堆废料变成了350万美元现金。

在这个故事中,犹太人即使投资垃圾,也能赚大钱,说明投资标的本身并不重要,而是你有无眼光看出其中的价值。

观念最重要

理财故事范文2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营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

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不良事故,是指由于个人原因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准则》制度

以及公司规定的会计行为而引起的后果。根据其影响面的大小分为A级(重大事故);B级(一般事故)。

三.不良事故的监督与预防:

1.公司员工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会计行为、有权拒绝办理或予以解决。

2.无权处理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单位负责人或向上一级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的责任和义务。

3.各级领导必须随时对公司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监督、控制和防范,对已发生的事故应及时提报并设法控制予

以解决。

4.每位员工在提交工作报告中如实地反映问题,对造成事故的当事人要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5.公司总经理、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公司法》、《会计法》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各环节中存在的不良事

故。

四.不良事故的查处程序及处罚规定:

1.举报或寻查知有不良事故由人事部门纪录并转相关部门查实查实后填表上报(包含处罚意见)由部

门主管审核认定转人事部根据处罚规定进行绩效考评。

2.季度内A级事故发生一次;B级事故发生三次以上,扣除当事人当季绩效奖金;若及时查办上报并采取了

补救措施,则记录在册并在季度绩效考评时适当扣分;若没有及时上报造成事态严重的,则当季业务管理

评分记为零分。

五.不良事故的名称与判定:

1、伪造原始凭证、帐薄、会计资料:

不依法索取原始凭证或设置会计帐薄,致使财务数据失真。不良事故级别为A级。

2、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不确定,违反《会计法》造成损失的。不良事故级别为A级。

3、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的,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不良事故级别为A级。

4、隐匿会计资料:

隐匿会计资料和上级文件精神,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良事故为B级;造成经济损失的为A级;

5、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不良事故级别为A级;

6、预算不准确:

预算额与实际差异在30%以上不良事故级别为A级,在10—30%以下不良事故级别为B级;

7、指使强令他人行为:

强迫指使他人意志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良事故级别为B级,造成经济损失的不良事故级别为A级;

8、丢失(被盗)现金、支票和印鉴者:

因故丢失或被盗现金、支票和印鉴者,造成影响或损失的,不良事故级别为A级;

9、预测信息不准确:

预测信息不准,导致决策失误的不良事故级别为A级;

10、挪用公款:

未按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的1万元内不良事故级别为B级;1万元以上不良事故级别为A级;

11、职务侵占:

未经他人允许超越工作范围或权限,给他人造成影响的不良事故级别为B级,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不良

事故为A级;

12、泄露公司秘密:

未经公司领导同意泄露公司财务秘密,给公司经营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良事故级别为A级;

13、账务处理不及时:

工作拖延给公司或他人造成影响的不良事故级别为B级;造成经济损失的为A级;

14、不及时催收发票:

催收发票不及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不良事故级别为A级;

15、手续不全,付款造成损失:

手续不完备,不符合《会计法》及公司规定的付款程序,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之内的不良事故级别为B级;

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不良事故级别为A级;

16、违规操作:

不按工作流程程序办事造成损失的,不符合公司规定程序工作的,不良事故级别为B级;造成经济损失的,

不良事故级别为A级;

17、贪污公款:

私自截留公款并为己有,不良事故级别为A级;

18、私设“小金库”:

隐匿收入或其他业务资金来源不入账,而进行私自存放的,不良事故级别为A级;

19、成本、费用不实:

不按规定处理,该摊销或提取记入当其损益的,没有按规定摊销或提取,致使经营成果不实的,不良事故

级别为A级;

20、财产不实,盘亏或盘盈巨大:

不按《会计法》及公司规定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不及时记账、结账、对帐,为公司造成损失的,不良级

别为A级。

21、渎职失职:

不尽职尽责、、、、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不良事故级别为A

级。

理财故事范文3

黄某系某初级中学教师,该中学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0年2月1日,黄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1年2月1日,黄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地人社局认为黄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遂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黄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旧《条例》施行期间因工作遭受的伤害或患职业病能否按新《条例》进行工伤认定。这就涉及对新《条例》和旧《条例》相关规定如何正确理解的问题,笔者倾向于否定的主张。

(一)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立法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即对新法律法规生效以前发生的事或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对新《条例》的理解及执行也应遵循这一原则。职工在新《条例》实施前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不能适用新《条例》进行工伤认定,新《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不属于旧《条例》的调整范围,该类人员在旧《条例》实施期间不存在“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

旧《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第二款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36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第二条规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第三条规定:“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第四条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条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及聘用人员(含农民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以上规定可知,广西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未纳入旧《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黄某不属旧《条例》的调整范围,其在旧《条例》施行期间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不能按旧《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黄某在旧《条例》实施期间不存在“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

(三)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旧《条例》实施期间不存在“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在旧《条例》实施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该类人员,不属于新《条例》实施后“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职工

为做好新《条例》和旧《条例》的衔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对此规定,应结合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予以考虑。新的调整对象在新《条例》实施后才被纳入,在新《条例》实施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自然按新《条例》办理。但是在新《条例》实施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属于新法之前发生的事情,是否属于新《条例》的调整范围?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考虑,如新《条例》没有规定可以溯及既往,则新《条例》不能适用于其施行之前发生的事情。《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规定,新《条例》对“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职工有溯及力。在旧《条例》实施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能认定为“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职工,是新《条例》对其是否有溯及力的关键。如能认定,则有溯及力,否则,则无溯及力。如何正确界定“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职工的范围,应结合相关法理和立法背景进行理解和把握。笔者认为这类职工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1.既属于旧《条例》的调整对象,又属于新《条例》的调整对象;2.因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发生在旧《条例》实施期间;3.新《条例》实施时尚在法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但尚未申请工伤认定或是已申请工伤认定,人社行政部门尚未对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为什么强调必须是属于旧《条例》的调整对象?如前所述,因为如不属旧《条例》的调整对象,在旧《条例》施行期间,其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不能根据旧《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当然就不存在旧《条例》施行期间“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具体到本案,黄某于2010年2月1日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时不属于旧《条例》的调整对象,不能适用旧《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因此不属于旧《条例》施行期间“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职工,新《条例》对其不具有溯及力,依法不能适用新《条例》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四)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新《条例》实施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应依照当时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

理财故事范文4

论文摘要:《财富沧州》作为沧州电视台一档电视财经节目,准确的将自己定位为:民生财经节目。主持人以“邻家老友”的姿态。喻理于情,讲故事的同时融入经营思想。不仅收到了良好的收视效果,还带动了一大批人创业和就业,真正发挥了电视媒体的社会效益。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郑兴东教授在《受众心理与传媒引导》一书中写道“只有当受众感到传播者在态度上是与自己平等时,才会激起愉快的情绪,传播才能有良好的氛围,对受众的引导才能有效地进行”。因此《财富沧州》作为沧州电视台一档电视财经节目,准确的将自己定位为:民生财经节目。在2007年6月,结合党中央提出的“以创业带动就业,,,率头分干设“创业故事,,将新闻价值定位于普通百姓的需求上,以“平民视角”、“亲民形象”、“朋友身份,关注百姓之关注,用讲故事的方式,将经营思路娓娓道来,不仅收到了良好的收视效果,还带动了一大批人创业和就业,真正发挥了电视媒体的社会效益。

一、主持人采取“邻家老友”的姿态

《财富沧州》栏目主持人既保持了理性、严谨的“财经,风格,同时注重真诚、平等的“民生”表达,获得了观众对其“朋友身份,的认同,引发观众的收视兴趣和参与愿望。如《创业故事:倔强的女人》主持人一开始就吊起了观众的胃口:“前两天我的老同学从外地回来了,哎呀,我们可真是有好几年没见了,我是忙前忙后做了一大桌子的菜,还买了她最爱吃的荣盛熏鸡,结果我这老同学就尝了一口,放下筷子就说了,你买的这绝对不是荣盛的熏鸡,不是那个味啊?哎哟,你看看,(笑)别看我是个老沧州啊,还真不知道这熏鸡里有什么门道,我这同学就说开了,别看这小小的熏鸡,光沧州就有十几号呢,但是我唯独就喜欢这荣盛家的味道,吃完了他家的就不想别的了,而且啊,这荣盛熏鸡里头还大有一段曲折的故事呢!”接下来不用说,观众自然被主持人吸引到曲折的故事清节当中去了,主持人的“邻家老友”的亲切形象,让观众喜欢并相信节目讲的故事,同时也和故事的主人公产生了共鸣,节目的公信力得以提升。

二、喻理于情,讲故事的同时融入经营思想

所谓民生财经电视节目,是指采用平民的视角,站在百姓的立场,评说老百姓关心的经济生活,播报平民百姓喜欢看、看得懂的财经电视新闻。民生财经节目的重点还是在“财经”上,所以“喻理于情”,通过讲故事的形式巧妙融入经营妙招正是《财富沧州》“创业故事,亮点所在。如在《创业故事:走过去,前面是个天》中,下岗职工薛建琦凭着自己的美术功底创办了自己的广告公司,但是却门庭冷落,于是他想出了一个办法,到汽车站免费给汽车写线路站牌,这样既展示了自己的实力,又为自己进行免费的宣传,因为他的字写得好,后来,很多司机都排队花钱等着他写,慢慢的,他又为旁边的门市写牌匾……就这样,薛建琦的广告公司渐渐为人所知。解说的同时,通过生动的画面表现薛建琦骑着破旧的自行车走街串巷挨门市的自我推介,薛建琦在车流如织的汽车站为司机写指示牌……在生动讲述主人公创业艰辛的同时,其经营的策略,遇到困境时乐观应对的人生态度都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

还有一点,作为民生财经电视节目,《财富沧州》“创业故事”确实起到了它的社会效益。如《创业故事:希望在手中》讲述了下岗女工徐爱菊创立对外贸易编织学校帮助下岗女工再就业的故事,节目播出后,很多观众打来热线电话咨询,她们其中有下岗女工,下岗后赋闲在家但是因为家里有老人孩子很难全天工作日出去工作,徐爱菊的故事帮助她们找到了再就业的一条路子,而她们的加入,使徐爱菊的事业逐渐壮大起来,也更增强了徐爱菊大干一场的决i,"和热清。同样,《创业故事:倔强的女人》下岗女工刘俊芹创办荣盛熏鸡店的故事打动丁‘很多人,同时,她真实感人的下岗再创业的经历更带动了很多人,节目播出第二天就有观众打来热线电话,咨询相关的加盟事项。

理财故事范文5

 

关键词: 事故责任;共同过失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犯罪构成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有违反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可见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在总体上应当把握该罪主观方面罪过的过失性、客观行为的违规性、事故的有责性和重大性。同时,在认定交通肇事罪中还涉及一些比较复杂的具体问题,正确理解这些具体问题,对认定比较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罪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全面、准确理解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正确认定该罪的关键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据此,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行为的违规性。这是构成该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行为的违规性就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所规定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为保证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避撞条例》等。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不具有行为的违规性,而是由其他过错行为引起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重大交通事故,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时,如果行为违反了航空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或者铁路职工违反铁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铁路运营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分别认定为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行为的违规性必须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具有事故的重大性,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实质性条件,也是区分交通肇事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对于事故的重大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制的范围内,交通肇事罪具有时空性,也就是说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强调这一时空条件是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就决定了构成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管理的环境中,只有具备了这个时空条件,所发生的重大事故才能破坏公共交通运输安全,才能危害公共安全,即才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以外,发生了与交通工具有关的重大事故,或者发生的重大事故与交通运输没有直接关系,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2.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必须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果条件,即具有事故重大性。所谓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发生撞车、翻车、翻船船只碰撞等事故。根据1987年“两高”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重大事故具体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以上的。如果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危害后果没有达到如此“重大”程度的,便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3.行为的违规性与事故的重大性之间具有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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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行为人负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交通肇事罪应具有的因果性。行为人的违规行为这一原因直接引起了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者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使发生了重大事故,也不能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危害结果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但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行为人负刑事责任,还要探究违规行为与重大危害结果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具体情况。只有因果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负刑事责任,否则,便不负刑事责任。

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人们对犯罪现象的认识能力也不断增强,这种认识能力的增强便带来了立法上的变化。就交通肇事罪来讲,立法上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方面。年制定的刑法典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这种特殊主体,年修订后的刑法典根据交通活动范围扩大,将本罪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但从立法的修订来看仍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主要反映在交通肇事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一律按交通肇事罪认定,忽略了交通肇事行为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往往也存在着被害方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往往不问被害方有无责任都要对司机做有罪认定,即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客观归罪”现象。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这一问题,《解释》中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实际上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P.)”这一司法解释也说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没有分清事故责任前,不能认定肇事者的行为性质应否负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大小。从而事故责任的归属及责任的大小便成了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至关重要的条件。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些内容符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科学性、合理性。

.行为人责任的大小决定着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轻重。根据《解释》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时,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解释》第条第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人或者重伤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该条第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这些解释内容说明在法律责任相同的情况下,危害后果相对较轻,但违规情节严重时,也构成犯罪。

理财故事范文6

一、申请人授权问题

诉前保全的申请人一般来说应为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基本上为受害人本人,但往往存在受害人因事故尚处于抢救状态或昏迷状态,有些尚在治疗之中,不可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但诉前保全财产有时间上的紧迫性,往往要求申请人抓住时机,及时提出主张,而此时一般来办理申请手续的人也多为受害人的亲属,这里存在一个授权委托的问题。笔者认为可引进国外的日常家事制度以解燃眉之急。所谓日常家事制度是指夫妻因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并由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家庭生活的稳定和民事交易的安定具有重要意义。在道路交通事故诉前保全案件中,赋予受害者家属以权而直接申请保全财产变得非常重要,一方面是在处理该事务中确有家属的需要,另一方面也符合受害人本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如处于昏迷状态或尚在抢救或仍在治疗)由家属代为一定民事行为一方面符合法定情形,另一方面也能从家事制度的角度来认定其所具有的合法性。当然这种家事的前提应局限于为了受害人的利益免受损害,在紧急情况之下而为。

二、诉前保全财产提供担保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根据上条规定,提出诉前保全的当事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而在交通事故中首先受伤者以外地人居多,大多数在本地打工,无足够的资产提供担保,其次如提供其原房屋担保,一方面产权证不能及时提供,另一方面也难核实其提供物的价值;再者这部分人也难以提供本地人进行担保。笔者认为,此类案件中的保全担保规定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关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此条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担保数额。”,根据此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数额可以适当降低,且可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这一规定无疑在保护弱势群体一方的利益方面起到了保护作用,也较为人性化。而交通事故案件中,同样存在受害方属于弱势群体,需要有一些配套的法律制度给予特殊保护。受害方因事故已遭受巨大的损失,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才申请财产保全,若一味要求其提供相当于保全财产价值的财产担保,可能由于申请人的经济原因使其无力提供担保,造成对方转移财产,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极为不利。法律在衡平利益、保护弱势群体方面的功能将无法体现。故笔者认为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上述条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时只需对其申请可能给对方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内提供担保即可,通常情况下,无需对整个被保全的财产全额担保。

三、车管所送达方面的问题

由于申请人要求保全的是被申请人的车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能确保保全财产不被转移,向车管所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就很有必要,但有些当事人在法院刚采取保全措施没几天,又自行就赔偿事宜商量妥当,申请解封,法院就得向车管所送达解封通知书,一些外地的路较远一些的可能在刚收到法院的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又收到了解封通知书,时间间隔较短,也不能节约邮寄费用,降低诉讼成本,且较烦琐。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可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科技,在车管所设立专门的电子邮件信箱,通过发邮件并电话确认方法以达到快捷、便利、节约、降低诉讼成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