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范例6篇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范文1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维护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鼓励和保护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涉及其他主管部门职责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与相关主管部门联动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处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间的争议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用户至上、及时协调、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行为规范

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和行业自律规范,公平有序竞争。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因非人为因素与已有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

(三)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或者拦截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四)通过任何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或服务;

(五)其他有悖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产品或服务的安全、隐私保护、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测评结果。

第三方权威机构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组织相关方共同制定具体检测标准和方法,并及时公布检测标准和检测结果。

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认定方法及检测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遵守《电信服务规范》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拖延或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二)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业务或者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三)利用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接受其提供的不公平服务条款或选择其提供的特定业务;

(四)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为。

第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需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向用户提供明确、清晰、无歧义的提示信息,并征得用户同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或以强制、欺骗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未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或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人为破坏的情况下,卸载后仍然有可执行代码或其他不必需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

(三)未经用户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其他重要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上网,以及产生其他不良后果;

(四)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为。

第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客户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明确提示用户,由用户选择是否安装或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方式,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弹出广告或其他信息窗口时,应向用户提供关闭或退出窗口的明显标识。用户关闭或退出窗口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弹出相同内容的窗口,干扰用户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尊重用户隐私,维护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未经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或用户的明示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收集和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如确需收集和处理用户身份、行为等个人信息,收集的个人信息应与所提供服务直接相关,并明确告知用户所收集和处理信息的内容和用途,不得超越服务范围收集个人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

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情况时,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未经证实的信息。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信息依法承担保密义务,应加强系统安全保护,实施严格的保密措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用户信息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用户数据内容(如文字、图片、音视频等)的安全性,保障用户对自行提供数据的修改、删除等权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删除用户数据;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数据;

(三)擅自或假借用户名义,或者欺骗、诱导用户进行数据转移。

第三章互联网信息服务争议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服务争议时,应遵守用户至上、互相尊重、平等理智、友好协商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通过企业协商、行业组织调解、政府协调处理以及司法程序等途径妥善解决,不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用户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之间发生服务争议时,用户可向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申诉受理机构依法按照《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互联网行业组织制订并实施行业自律规范,倡导企业遵守商业道德,推动企业间理性竞争与协同合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设立争议调解机构,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发生纠纷时,要求企业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和商业道德,尊重用户权益,并从促进行业发展的角度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通过日常监测与协调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相关争议,并建立服务争议的通报渠道与研判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建立服务争议的应急处理机制,对社会影响严重的事件,立即启动协调和处理机制。

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对争议双方进行协调时,应遵循有利于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互联网用户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鼓励企业创新的原则,公平、公正、客观地提出协调意见。

协调意见做出后,争议双方应当在协调意见规定的时限内自觉履行。

第十九条争议双方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协调处理意见前,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并向相应的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协调处理过程中,或者电信管理机构在申诉处理过程中,可根据需要选择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技术鉴定,或组织经济、法律、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结果研究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争议,且其争议行为可能影响安全管理措施的,应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权威机构对争议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如确实会造成安全管理措施失效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搁置争议,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服务争议处理活动中,严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本办法,结合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和市场发展情况,及时制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各级电信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相关标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范文2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价格法》为依据,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构筑价格服务平台,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网络构成

(一)镇、区建立价格监督服务站,挂牌办公,各站聘请站长、工作人员1名。

(二)村、社区建立价格监督服务点,聘请兼职价格监督员1名。

(三)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以及各类专业交易市场内设立价格监督服务台,聘请价格监督员1名。

(四)大型生产、经营企业和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设立价格监督员。

三、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并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向人民群众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认真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对价格公示栏实施日常管理,保持公示栏内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及时制止价格违法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和处理。

(四)及时做好价格问题解释、调解、处理工作。

(五)认真调查、及时反馈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政策执行情况,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诚信、价格监测、价格调研和价格信息服务等工作。

(六)完成上级和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实施步骤

年底前,全市全面建成镇、区价格监督服务站,选择1~2家大型商场或超市试点设立价格监督服务台。在此基础上,价格监督服务延伸至全市各村(社区)、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各类专业交易市场、大型生产经营企业、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形成社会共管、全民监督的价格监督网络体系。

五、基本保障

(一)市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全市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的组织、建设、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价格监督员队伍的培训、管理和考核。

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站(点)受同级行政机构领导;价格监督服务台、监督员受所设立的单位领导。

价格监督服务站(点)按属地、分区域开展日常工作。必要时组成社会价格监督队伍,与价格执法人员共同组成市场巡查小分队,完成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任务。

(二)采取自建和利用社会资源相结合的办法,提供基本工作保障。

价格监督服务站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价格监督服务点可参照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站的硬件设施要求,逐步配备到位;价格监督服务台由设立单位划定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标识要醒目。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范文3

 尊敬的蔡省长,各位领导:

新年好!下面,我就***县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情况作一汇报。

    一、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组织保障有力

    2013年12月10日,省政府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以后,***县委县政府对改革完善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非常重视,即时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亲自担任组长,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任副组长,统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编办、组织、人力社保、财政、纪检监察以及改革涉及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一办六组”,及时调查摸底,研究起草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实施方案,并下发了严明纪律、资产财务清理、档案管理等改革相关配套文件。按照时间节点及程序要求,县委县政府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晚上和其他休息时间,召开相关会议,并且将能够集中召开的会议尽量集中,经县委书记办公会议、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县编委会讨论审议,实施方案几经修改,予以通过,并向县人大主任会议、县政协主席会议进行了通报,确保改革平稳高效有序推进。1月8日,我县将改革方案报湖州市审批,同时市场监管局班子配备、办公场所的确定、资产财务清理、档案移交等工作进入实质性程序;1月17日,县委常委会明确了市场监管局班子配备方案,同时明确原食药监局办公场所腾空,工作人员全部搬迁至原县工商局集中办公;1月20日,召开改革动员大会,并举行了市场监管局挂牌仪式。至此,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阶段性任务已基本完成。

(二)整合资源,优化组织结构

这次改革,我们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并划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同时将县商务局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管以及生猪定点屠宰网点规划建设职责划入县农业局,并加强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员编制以及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管人员编制整合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整合原县工商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县食药监、质监部门相关监管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组建县市场稽查大队,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不再保留县商务局下属县生猪定点屠宰执法大队机构设置,相关生猪定点屠宰的行政执法职责由县农业局下属县农业执法大队承接,生猪定点屠宰的管理服务等职责由县农业局下属县畜牧兽医局承接,并在县畜牧兽医局挂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牌子。

(三)突出基层,健全监管体系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县15个乡镇分别设立市场监管所,作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并要求将原工商基层专项编制全部分配到基层所,现有人员下沉充实基层一线。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实行双重管理、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并纳入乡镇公共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其负责人的调动、任免要事先征求有关乡镇党委意见,同时兼任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年度考核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乡镇进行。

(四)搭建平台,建立技术支撑体系

我县将县食品药品检验所和县质量技术检测中心农产品检测机构进行了整合,设立县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搭建全县统一的农产品检验检测平台,将食品药品、工商、农业、质监等部门有关食品以及农产品检验检测装备全部调配至市场监管局管理使用,集聚了现有的装备资源,集中力量办好一家政府性检验检测机构。今后将考虑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形成政府检测机构与民间检测力量相互补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二、近期工作

按照省政府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的要求,我县近期将完成以下工作。

(一)调整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设置。及时研究调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置,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对食品药品(农产品)领域监管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要求,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域监管边界界定工作,明确县食安委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发经委、商务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等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二)制定下发“三定”规定。拟订局机关的“三定”规定以及基层所、事业单位的职责和编制分配方案,同时与市场监管局对接,充分听取部门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并尽快下发。

(三)落实基层监管责任。一是做好全县15个基层监管所组建工作,与属地乡镇充分对接,落实好办公场所,抓紧挂牌运行;二是要积极稳妥做好基层监管人员分配下沉工作,配好配强基层所领导班子,并做好与乡镇交叉任职工作;三是组建村(社区)协管员队伍,初步考虑利用村(社区)基层组织或大学生村官队伍熟悉基层的优势,发挥好作用,县和乡镇按照“花钱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经济补助;四是做好人员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三、建议

    (一)此次我县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采取了“两局合一”的模式,总体上符合国家和省的要求,与中央9号文件精神也是吻合的,但从全省来看,一些地方采取了“三局合一”的模式,改革力度更大,各地之间不平衡,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大部门制改革的要求,省里对县一级的改革要加强统筹指导。

    (二)按照改革前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考核的要求,食品安全责任实行属地管理,为此乡镇党委政府是属地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此次改革省政府要求食品药品监管实行“双重管理、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改革后县与乡镇的监管责任边界划分尚不清晰,需要上一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予以明确;同时乡镇是否需要建立食安委,若建立食安委,乡镇与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的关系如何处理也须进一步明确。

    (三)此次改革后,县市场监管局基层派出市场监管所以及市场稽查大队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主要职责的界定和划分工作需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予以指导。

    (四)据了解食品生产加工许可目前仍由省质监局审批,此次改革后,县质监局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职责划转至市场监管局,省质监部门生产加工许可审批权限建议下放,以便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一致。

    (五)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便民服务,县市场监管局(县工商局、县食药监局)可将部分行政审批委托下放到省级中心镇所在地的市场监管所,扩大其职责,有条件的提高机构规格。

(六)原工商、食品药品、质监部门工作人员执法证件有国家工商总局制发的、有省法制办制发的,执法类别也是明显不同;执法文书工商行政、餐饮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也各不相同。市场监管局组建后,以上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基层的执法效率和执法的严肃性。建议省市法制部门加强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同时省市应对市场监管局及其派出机构执法车辆配备、办公用房、服装等进行统一规范。

以上是我的汇报,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谢谢!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范文4

一、计量专项整治基本情况

精心部署,缜密安排

为确保计量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出台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号令),为整治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二是适时召开了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计量工作座谈会,全面部署了计量专项整治的基本目标、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并提出具体实施的指导意见;三是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下,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纷纷成立计量专项整治的领导小组,并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为圆满完成计量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打下了坚实基础。如浙江省局明确专项整治工作在指导思想上必须体现四个结合,即:一要将专项整治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整体工作相结合;二要将专项整治与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经济发展战略相结合;三要将专项整治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结合;四要将专项整治与质量技术监督的事业发展相结合,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切实履行计量监督管理职能,突显计量工作的有效性和社会影响力。由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计量专项整治工作精心部署,缜密安排,有利地推动了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铁拳治理,成果显著

1.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提高了集贸市场、加油站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较好地履行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据此次专项整治统计,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报材料,未含),有主办者的集贸市场共31259家,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总数258万余台(件),计量专项整治前上述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为62.9%,计量专项整治后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为86%,提高了23.1个百分点;集贸市场设置公平秤总数24466台(件),计量专项整治前集贸市场设置公平秤的受检率74.6%,计量专项整治后上述集贸市场设置公平秤的受检率为95%,提高了20.4个百分点;上述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加油站80198家,加油站在用加油机总数291267台,计量专项整治前上述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的受检率为97.7%,计量专项整治后上述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的受检率为99.7%,提高了2个百分点。

2.计量专项整治查处了计量违法案件,打击了坑害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使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秩序得到明显改观。

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点带面,突出重点,选择社会影响较大、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的集贸市场和加油站进行重点执法监督检查和整治,铁拳出击,效果明显。

据统计,此次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全国共出动计量监督执法人员8.8万人次?熏检查集贸市场21887个,检查在用计量器具总数191万余台(件),合格138万余台(件),合格率为72.2%;检查公平秤19101台(件),合格18216台(件),合格率为95.4%;检查定量包装(零售)商品257110批次,合格224549批次,合格率为87.3%;检查加油站66213家,检查在用加油机223095台(件),合格214585台(件),合格率为96.2%;查处集贸市场计量器具违法案件23351个,集贸市场定量包装(零售)商品计量违法案件12901个,加油站加油机计量违法案件3395个。针对国务院提出的在全国范围内集中重点整治20个集贸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各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大整治力度,取得良好效果。江西省局在开展全省计量专项整治同时,要求南昌市局重点抓好列入全国重点整治市场范围的南昌洪城大市场的整治工作。南昌市局为此专门制定了《南昌洪城大市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洪城大市场内专设了商品计量、计量监督服务站,负责对洪城大市场的长期整治工作。经过几个月的整治,洪城大市场基本达到整治目标,解决了长期顽疾,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此次在全国范围内对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70%的集贸市场、74%的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83%的加油站、74%的加油站在用加油机开展计量监督执法检查,查处了一批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加油机,收缴了一批“鬼秤、昧心秤”,使集贸市场、加油站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缺斤短两坑害消费者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为老百姓放心购物、加油创造了良好的计量环境,使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秩序得到明显改观。

3.计量专项整治,树立了一批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加油站,带动了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在计量专项整治过程中,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注意抓典型,树榜样,以期带动整个集贸市场、加油站整体计量水平的提高。据不完全统计,北京、陕西、黑龙江、贵州、辽宁、湖北、重庆、吉林、天津、浙江、山东、上海、新疆、山西、广东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结合此次计量专项整治,开展了集贸市场、加油站“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涌现出一批“五好摊位”、“合格菜市场”、“计量信得过市场”、“计量管理先进市场”、“计量放心农贸市场”、“质量计量信得过加油站”等先进典型。如青岛市大连路农贸市场自1999年开办以来坚持树立公平计量意识,通过采取配备专职计量管理员、设置公平秤、建立先行赔偿制度等措施,保证了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100%的目标,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湖南省株洲市的果品市场、蔬菜市场建立并做到由市场统一配置计量器具、小秤一日一校、大秤当日归库、一日一租(使用人不固定)、出库入库当面校准验收等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较好地解决了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管理难的问题。

4.计量专项整治扩大了计量法律法规的社会影响,提高了全社会的计量法制意识。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抓住计量专项整治的契机,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向社会宣传计量的重要性,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河北省在此次计量专项整治中与当地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开设“进市场、看计量”专栏,进行立体化、全方位、大容量报道。山东、安徽、河南、广西、青海、内蒙、广东等相当一部分地区与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广泛宣传计量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取得了良好效果。

在利用媒介广泛宣传的同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入市场,召集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开设计量法律知识培训班,向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宣讲《计量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以及地方的相关计量法规等,有些地区还编印《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手册》,如《上海市城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南》。新疆和田等地区为全面贯彻落实《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克服语言障碍,及时将该《办法》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印发给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山东省潍坊市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制作成录音带等材料,发放到每个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的手中。据不完全统计,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次计量专项整治中,印制计量法律法规等相关宣传资料近百万份,为计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5.计量专项整治基本摸清了集贸市场、加油站的情况,使集贸市场、加油站纳入动态化、规范化管理成为可能。

为了搞好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做到胸中有数,有的放矢,并为今后对其实施动态化、规范化管理打下基础,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集贸市场、加油站集中进行了一次全面普查,分别建立了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管理档案,为实现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一套《集贸市场强检计量器具登记备案文书》,对备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帮助集贸市场管理者建立“集市在用衡器原始检定记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器具配备表、检定证书、检定合格标识、集市在用衡器统计表及集市检定衡器建议书”等,充分发挥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社会的服务作用,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三)建章立制,长效监管

为了巩固计量专项整治的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一是采取设立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联络员”、“计量协管员”的方式,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及时沟通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二是设置计量违法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三是对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公平秤、加油站在用加油机实行动态管理备案制度,提高在用计量器具强检受检率;四是建立集贸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验货把关制度,从源头上抓计量;五是与集贸市场主办者签订“集贸市场计量监管责任书”,规范主办者的责任与义务,充分发挥主办者管理市场的积极性,共同管理好集贸市场。

历时近半年的专项整治,基本达到了使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秩序得到明显改观,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监管得到明显加强,使消费者对集贸市场、加油站的购物和加油计量环境充满信心的总体目标。

二、开展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发现的主要问题版权所有

此次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是集贸市场量大面广,地域分散,成分复杂,规模不一,在用计量器具从木杆秤、案秤到度盘秤,电子秤,种类较多,监管难度大,治标容易,治本难;二是一部分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计量法制意识相对较低,整治工作不配合,有的主办者甚至鼓动业主阻挠计量执法,致使一部分集贸市场成为整治死角;三是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管理制度不健全,《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计量责任与义务不能得到落实,长效监管机制尚未建立;四是集贸市场、加油站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缺斤短两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加油站经营者,利用高科技实施加油机计量作弊,坑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扰乱了加油站计量经营秩序;五是集贸市场实施强制检定,很难收取检定费,有时甚至激化矛盾,有些经营者经常以收费问题为借口,拒绝检定,严重制约了集贸市场强检工作的实施;六是此次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进展不平衡,集贸市场公平秤的设置和受检率100%的目标,尚有一部分地方未达到。

三、计量专项整治工作下一步思路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树立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整治长期作战的思想。各地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两个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并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专项整治的治本之策,解决此次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今后一段时期内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监管的方案和措施。各地要每年开展1~2次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专项执法检查,并逐渐形成制度,坚持长抓不懈。

(二)完善法规,建章立制,实施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长效监管。各地要把加强法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做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前,尤其要把《计量法》、《强检办法》及《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切实贯彻落实到实处,让每一位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明晰自己的计量责任与义务。与此同时,国家局将着手完善计量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完善加油站计量监管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范文5

一、基本原则

按照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各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为辖区内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商务、工商、农水、城管、卫生、物价、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为做好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特成立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工作职责

各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为辖区内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落实。

(一)区商务局是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制定市级资金补助预算方案,拟定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的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督促实施;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二)区工商局是农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经营秩序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交易秩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区城管局负责整治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取缔占道经营和乱搭乱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区农水局负责严格依法实行农产品质量准出制度,对农贸市场内的畜禽产品、水产品、蔬菜、水果等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测,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五)区物价局负责加强对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六)区质监分局负责依照计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农贸市场的计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七)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指导农贸市场开展除“四害”和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加强农贸市场常态化管理,严格按照考核办法对所辖农贸市场进行自纠自查,自行整改。同时,建立相关机制和考核办法,于2012年3月29日前将所建立的相关机制和考核办法报送区商务局市场科。

(二)各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备案管理,要紧紧依靠市场管理方,借助、整合工商、农水、卫生、物价、城管、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有序监管。同时,针对辖区内的每一个农贸市场,各相关部门要分别指派专人负责。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范文6

一、指导思想

在市局的领导下,以“百县万村放心示范商店”创建活动为契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辖区食品市场交易秩序。

二、工作内容

本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主要履行下行职责:

㈠根据派出机关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㈡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

㈢指导、监督辖区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清查辖区内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

㈤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㈥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及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㈦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㈧办理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具体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㈠加强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运用计算机手段进行网络化管理,推行信用分类监管,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监管。完成时间:九月底前,责任人:××*。

㈡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重大事件预警和处置预案,明确食品安全预警和处置的联系方法、信息传递、启动方式、处理程序、保障措施。完成时间:九月底前,责任人:××*。

㈢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转载公示,并按规定公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辖区内食品安全有关重大信息。指导、监督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完成时间:九月底前,责任人:××*。

㈣加强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质量承诺、协议准入、食品质量自检、食品退市等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积极开展“百县万村放心店”创建活动,普遍推行农村小商店商品准入,引导农村小商品走正道、售正货、树正牌,规范经营行为,有效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时间:长期,责任人:××××。

㈤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完成时间:长期,责任人:××*。

㈥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对辖区范围的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分片划段,落实巡查人员、监管责任和监管任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完成时间:长期,责任人:××*。

㈦开展辖区食品市场专项检查,配合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工作。完成时间:长期,责任人:××*。

四、工作要求

㈠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所长任组长,副所长任副组长的××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下设办公室,××*任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所办公室(注册厅)、监管一队、监管二队为责任单位,共同抓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所月度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各监管大队负责片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